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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木种苗质量122(最终5篇)
编辑:悠然自得 识别码:122-219050 自查报告 发布时间: 2023-03-27 11:17:49 来源:网络

第一篇:林木种苗质量自查报告

林木种苗质量自查报告

忙碌而又充实的工作已经告一段落了,回想这一段时间的工作,获得了成绩,也存在着问题,这时候十分有必须要写一份自查报告了。如何把自查报告做到重点突出呢?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林木种苗质量自查报告,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林木种苗质量自查报告1

根据《xxx林业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xx年全区林木种苗行政执法和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我局于20xx年xx月下旬组织开展全市林木种苗质量检查工作,由市林业(园林)技术推广站负责,对xxx市林木种苗质量及生产经营情况进行了抽查,现将检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抽查范围

我市范围内各县(市)、区林业重点工程造林使用的林木种子及苗木。国家级重点林木良种基地、全市各林木良种和采种基地、享受林木良种补贴的单位生产经营的种子及苗木。各种子经营公司经营的林木种子。

(二)抽查方式

上述各单位按照《xxx林业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xx年全区林木种苗行政执法和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进行自查。市林业(园林)技术推广站在各单位自查的基础上进行抽查,抽查采取随机抽查与定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三)抽查内容

1、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标签制度执行情况。

2、林木种苗质量自检情况。

3、档案建立和完善(纸质、图片、电子档案)情况。

4、采种林确定和采种期公告情况。

5、20xx年春季造林种苗生产、贮备及质量情况。

6、林木种子来源情况。

7、主要林木品种审(认)定和良种使用情况。

8、抽检种子情况,主要包括净度、发芽率(或生活力、或优良度)、含水量。

9、抽检苗木情况,主要包括综合控制条件、苗高、地径、根系。

二、抽查结果

(一)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许可、标签制度执行情况

在抽查的15个种苗生产经营单位中,具有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15个,种苗生产经营许可率达到100%。抽查单位种苗标签制度执行率达到87%。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标签的制作格式和填写内容不全、不规范。

(二)档案建立和完善情况

从抽检结果来,15个种苗生产经营单位建立了种苗使用管理档案,档案建立率达到40%,较往年有了大幅度的提高。

(三)20xx年造林种苗生产、贮备及质量情况

此次在全市共抽检了4个树种、4个苗批,主要树种有河北杨、刺槐、榆树、连翅等,合格苗批为4个,合格率100%。各苗批质量情况测定数据及判定结果见附表2。

三、抽查情况分析

此次抽查结果表明,xxx市种苗生产经营单位在种苗许可、标签、档案等各项种苗管理各项制度执行较好,种苗质量也有了一定程度提高。但相关管理制度执行仍存在一些问题,主要问题是档案记载内容不规范、缺少种苗自检记录、种苗种源不清、良种没有使用证明、种苗使用档案建立不完善等。

四、意见及建议

(一)加强种苗执法管理队伍建设

种苗执法管理队伍是种苗执法管理的前提,林业主管部门应积极创造条件,加强培训,提高种苗执法管理队伍的业务水平。

(二)加强基础设施建设

目前我市种苗执法管理机构的基础设施薄弱,上级有关部门应加大投入,改善我市种苗执法管理机构基础设施建设不足的现状,完善设备,从而提高服务能力和执法监督管理水平。

(三)加强对种苗生产经营相关规定的宣传

本次检查中发现,一些种苗生产经营单位对国家有关林木、种苗方面的法律法规缺乏了解,对相关规章制度的执行主动性不够,今后应加强宣传,提高从业人员的守法意识。

林木种苗质量自查报告2

根据省厅《关于开展20xx年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林种函(669)]号文件精神要求,我局高度重视,组织技术人员在全县范围开展20xx年林木种苗质量自查工作,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我县xxx林场光皮桦良种基地种子生产要到明年5/6月份,故本次没有进行种子的相关调查。我县将这次质量自查工作重点放在拟纳入林业重点项目工程所用的种苗。这次全县共抽查xxx县xxx合作社、xxx县三禾林业专业合作社的良种育苗和长安、金沙等乡镇部分造林和个人造林所用的苗木,共抽查9单位和个人,苗批数10批。重点检查了山核桃、油茶2个树种。

二、自查结果

1、苗木苗批合格率。本次共抽查了9个生产销售和使用苗木的单位和个人,抽查苗批数10批,抽查结果全部合格。

2、苗圃育苗水平及圃地管理情况。我县的苗圃经营水平较高,圃地管理到位,合格苗出圃率高。

3、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者持证情况,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许可证发放情况。我县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较为规范,规范的苗圃,办证率100%。林业部门也积极主动的上门办证。

4、林木种苗标签使用情况。我县规模苗木生产单位和造林大户都能自觉坚持林木种苗标签使用,也有部分在本县销售的苗木标签使用不够到位。

5、林木种苗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档案建立情况。较大的苗圃和造林单位都建立健全了种苗生产经营档案,并安排专人管理,部分有待完善。

6、林木种子、育苗种子来源情况。我县林木种子、育苗种子来源清楚,无来历不明的种子。

7、造林单位按照造林作业设计使用林木良种情况。近几年来,我们严把造林单位按照造林作业设计使用林木良种关。春季造林时林业站跟踪检查,监督造林单位按照造林作业设计使用良种壮苗,杜绝劣质苗木上山造林;秋季验收时不是良种壮苗不予验收、不予安排任何林业项目。

三、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1、有一些个体苗圃认为有证无证无所谓,两证已过有效期,不及时年检、更换。

2、一部分从事生产、经营苗木的个体户对林业政策、特别是《种子法》研究不透。认为政府不给补贴,苗木又是走市场经济,主要靠自己推销,特别是绿化大苗生产销售与林业部门关系不大,故对林业执法检查工作不太配合。

3、加强种苗生产、经营方面的培训,提高基层林木种苗工作者和生产经营者水平,让他们及时了解苗木市场变化,掌握种苗生产的前沿科技。

4、规范林木种苗执法工作。加强对林木种苗执法工作者培训,让林木种苗执法工作者持证上岗、着装执法,提高林木种苗执法的震慑力,同时加强林木种苗执法工作者为民服务意识。

第二篇:林木种苗质量自查报告格式

附件12 林木种苗质量自查报告格式

一、基本情况

包括下达任务单位,承担任务单位,抽查时间,抽查的树种(品种)名称,其中主要林木名称,被检查单位名单及数量,种子样品数、苗批数,抽检人员。

二、抽样、检验、分级依据

三、自查结果

(一)种子样品合格率,苗木苗批合格率。种子(苗木)质量不合格指标、不合格种子样品(苗批)数。

(二)林木种子采集、加工、包装、储藏情况;苗圃育苗水平及圃地管理情况。

(三)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者持证情况;林业种苗管理部门许可证发放情况。

(四)林业种子标签使用情况;林业种苗管理部门标签下发情况;

(五)林木种苗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档案建立情况。

(六)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者质量自检情况。

(七)林木种子、育苗种子来源情况。

(八)产种区采种林确定和采种期公告情况。

(九)是否按照造林作业设计使用林木良种情况。

(十)合格单位及不合格单位情况(附表)

四、经验和做法

区落实林木种苗质量管理制度的突出经验和先进做法。

五、存在的问题

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深入分析存在问题的主客观原因。

六、意见和建议

对国家林业局和市林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篇:普定县2011林木种苗质量自查报告

普定县2011林木种苗质量

自查报告

为了确保我县的苗木质量,提高造林成效和为2012年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换证工作奠定基础,根据安顺市林业局《转发省林业厅关于部署2012年林木种苗质量抽查工作的通知》(安市林种[2012]1号)的文件要求,我局于2012年2月对2011年全县林木种苗质量进行了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自查及检测依据

(一)自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林木种子质量管理办法》、《主要林木目录(第一批)》、《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林木种苗质量监督抽查暂行规定》、《林木种子包装和标签管理办法》、《林木种子采收管理规定》和《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管理办法》等。

(二)检测依据

《林木种子检验规程》(GB2772-1999)、《林木种子质量分级》(GB7908-1999)、《主要造林树种苗木质量分

1级》(GB6000-1999)《育苗技术规程》(GB/T6001-1985)、《容器育苗技术》(LY/T10000-1991)等正式颁布施行的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标准和良种审(认)定公告。

二、自查内容及检测项目

(一)自查内容

1、林木种子、苗木质量状况;

2、林木种苗生产、经营和使用档案情况;

3、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标签制度的执行情况;

4、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按《种子法》规定确定采种林和在林木种子采收季节向社会公告采种期的情况;

5、主要林木品种审(认)定情况;

6、林木种苗质量自检情况。林木种苗生产者、经营者对生产、经营的林木种子或苗木进行质量检验,并向购种苗者提供林木种苗质量检验证书的情况;

7、林木种子来源情况;

8、林木种子产地情况。

(二)检测项目

林木种子:净度、发芽率(生活力)、含水量。

苗木:地径、苗高、根系。

三、自查结果

(一)林木种苗质量状况

经过对5家苗圃场抽查,苗木苗批合格率为93%。

(二)林木种苗生产、经营和使用档案情况

检查的5个林木种苗生产单位中,已经建立档案的单位5个,占100%。其中,档案内容齐全的单位5个,占100%。

(三)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和标签制度落实情况 应当具有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5个单位中,有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5个,占100%;在检查的5个单位中,生产经营环节使用标签的单位5个,标签使用率达100%。

(四)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按《种子法》规定确定采种林和在林木种子采收季节向社会公告采种期的情况。

我县对香椿、楸、冰脆李等境内乡土树种确定了采种林,并在林木种子采收季节向社会公示了采种期。

(五)主要林木品种审(认)定情况

检查的9个树种(品种)中,列入主要林木目录的树种(品种)4个,通过审(认)定的林木良种数不清。

(六)苗木质量自检情况

应当实行自检的5个单位中,实行自检的单位5个,占100%,5家林木种苗生产、经营单位均对生产、经营的林木种子或苗木进行了质量检验,并向购种苗者提供了林木种苗质量检验证书。

(七)育苗种子来源情况

在检查的13个苗批中,使用一般采种林种子和采穗圃穗条育苗的苗批数为13个,占100%。

四、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建议

从抽查结果看,少数生产单位对林木种苗质量管理工作重视不够,疏于管理,制度落实还不到位。

(一)在苗木质量方面,个别苗木生产单位起苗时根系受到破坏,存在人为造成苗木质量不合格现象;苗木分级把关不严,将等外苗划入合格苗;圃地管理不善,育苗密度过大,杂草多影响苗木生长。建议加大苗木生产各环节的管理力度,确保合格苗木上山。进年来我县所育苗木大多为Ⅱ级苗,Ⅰ级苗的比重偏少,建议加强肥水管理,提高Ⅰ级苗的比重。

(二)在档案建设管理方面,档案虽然齐全,但个别生产单位对档案建设重视不够,档案内容记载不完整,填写不

规范;无专人管理、保存凌乱。建议各生产单位加强苗木生产经营档案管理,做到心中有数,有据可依。

(三)苗木标准问题,我县属喀斯特地貌地区,造林立地条件很差,使用GB标准苗木造林效果不好,而采用县级标准苗木造林提高了成活率,保证造林质量。

(四)进一步加强林木种苗质量检验队伍建设,提高检验能力。通过种苗检验员培训,切实提高林木种苗质量检验人员的业务技能,提升林木种苗质量把关能力。

附件:

1、林木种子质量抽查结果表

2、苗木质量抽查结果表

3、林木种子被抽查单位情况表

4、苗木被抽查单位情况表

普定县林业局

2012年3月

第四篇:陕西省林木种苗质量管理办法

陕西省林木种苗质量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全省林木种苗质量,强化林木种苗监督管理,确保林业生产和生态环境建设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国家林业局林木种苗质量监督抽查暂行规定》、《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林木种苗质量监督管理的规定》、《国家林业局林木种子包装和标签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关于林木种苗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建设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范围内从事林木种苗生产、经营、使用及管理等活动,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林木种苗是林木种子和苗木的总称。林木种子是指林木的籽粒、果实和根、茎、芽、叶等繁殖材料;苗木是指用林木种子繁殖的植物幼株。

第四条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林木种苗质量的监督。各级林木种苗管理机构承担林木种苗质量管理的具体工作。

各级林木种苗管理机构应成立质量检验机构,专门负责本辖区内林木种苗质量的检验工作。第五条

主要林木的商品种苗生产者、林木种苗经营者应依法取得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并对其生产、经营的林木种苗质量负责。

第六条

林木种苗生产、经营、使用实行“一签两证”(即林木种苗标签、林木种苗质量检验证和森林植物检疫证书)制度。出圃、调运、使用的林木种苗应严格按照国家林业局《林木种子包装和标签管理办法》的规定,妥善包装,附具“一签两证”。第七条

林木种苗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应分别建立生产、经营、使用过程中相应的档案。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阻挠林木种苗的正常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林木种子管理

第九条

林木种子生产者、经营者应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林木种子的生产、经营。生产、经营的林木种子质量应达到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标准。

第十条

鼓励生产、经营、使用林木良种和林木种子采种基地生产的林木种子。

第十一条

从省外调入林木种子,实行林木种子调拨证制度。林木种子经营者从省外调入林木种子时,应经市、县级林木种苗管理机构同意,到省级林木种苗管理机构办理林木种子调拨证。

申请办理林木种子调拨证时,申请单位应提交有关材料,说明调拨林木种子的原因、种类、数量、产地、调拨时间等情况。

第十二条

全省飞机播种造林用林木种子(简称:飞播用种)应优先使用本省自产林木种子,实行统一经营、统一供应。

第十三条

省级飞播用种单位每年应委托市级林木种苗质量检验机构对飞播用种质量进行检验。

受委托的林木种苗质量检验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抽样检验,同时封存一份样品用于复检或仲裁检验;在飞播开始前30天(春播马尾松除外)完成检验并出具林木种子质量检验证书。

第十四条

飞播用种实行凭证用种制度。由飞播用种单位提出申请,到省级林木种苗管理机构统一办理《林木种子使用证》。申请《林木种子使用证》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飞播用种报告及省级飞播用种单位意见;

(二)种批质量检验证书;

(三)森林植物(种子)检疫证书;

(四)林木种子调拨证;

(五)省林业厅规定的其它相关材料。未按上述规定提交材料或材料不全的,不予办理《林木种子使用证》。未办理《林木种子使用证》的林木种子,不得用于飞播造林。

第三章

苗木管理

第十五条

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造林规划指导苗木生产。坚持就地育苗、就近调剂的原则,以县为单位,苗木自给率应达到80%以上。确需跨县(区)调运的,应事先征得市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办理苗木调拨许可证。各市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调入苗木质量的监管工作。

第十六条

大力推广应用生根粉、容器育苗等新技术,增强苗木培育科技含量,优先培育树种对路、品质优良的乡土树种和林木良种苗木。

第十七条

国家投资或以国家投资为主的林业重点工程项目苗木采购推行公开招标制度。公开招标时,应明确规定苗木质量标准,参加竞标的单位和个人应出具林木种苗经营许可证。第十八条

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苗木质量标准公示制度。在造林作业设计完成后,造林开始前,将拟造林树种的苗木质量标准以行政村等为单元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第十九条

国家投资或以国家投资为主的林业重点工程项目造林苗木出圃或调拨前,应经县级以上林木种苗质量检验机构检验,并对合格苗木出具质量检验证书。

苗木调运到造林现场后,由直接造林人员对苗木质量按照公示标准进行抽查验收,对达到质量标准要求的苗木签字认可,用于造林。直接造林人员有权拒收达不到质量标准要求的苗木。第二十条

国家投资或以国家投资为主的林业重点工程造林用苗木应当使用国家或地方标准规定的合格苗木。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林木种苗质量检验机构应对造林地新栽植苗木质量及时进行检查,发现使用不合格苗木造林的,应限期重造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林木种苗管理机构应加强对林木种苗质量的监督管理,逐步推行林木种苗质量信得过认证制度,建立健全林木种苗质量监督检验体系。

第二十二条

省级林木种苗质量检验机构受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全省范围内林木种苗质量的监督抽查和检验,受理因林木种苗质量发生纠纷时的仲裁检验。市、县级林木种苗质量检验机构可以受同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辖区内林木种苗质量的监督抽查和检验。

第二十三条

各级林木种苗质量检验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第二十四条

林木种苗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验制度。抽查的范围、对象、方法及结果判定等执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及规定。

国家或省级抽查后,应将抽查结果通报市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已经实行省级以上抽查的单位和个人,市、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同一内不得另行抽查。

第二十五条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提前下达林木种苗质量抽查任务。受委托的林木种苗质量检验机构应制定抽查方案,报经下达任务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抽查。受委托的林木种苗质量检验机构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持《林木种苗质量监督抽查通知书》进行抽查,不得预先通知被抽查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六条

林木种苗质量检验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规定抽取样品数量,不得要求被抽查单位超数量提供,也不得向被抽查单位收取任何费用,检验费用由委托单位提供。被抽查单位应无偿提供监督抽查所需林木种苗。

第二十七条

林木种苗质量检验机构应在检验结束后1个月内,将检验结果及时反馈被抽查单位或个人。

被抽查单位和个人对抽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15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认抽查结果。

第二十八条

各级林木种苗质量检验机构收到被抽查单位和个人的书面意见后,应当在10日内书面答复,并抄报同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必要时可由承检单位复检一次。第二十九条

林木种苗质量检验机构监督抽查检验过程应当有详细记录,检验数据和判定结果应当准确无误,严禁弄虚作假。

第五章

责任与义务

第三十条

林木种苗质量管理实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领导责任制。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制定有关责任制度,并由主要领导对本辖区内的林木种苗质量负总责。

第三十一条

各级林木种苗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应当真实,准确。对出具虚假检验报告或检验结果不真实的,吊销有关检验机构及检验人员的资格,追究相关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

林木种苗质量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凡因林木种苗质量造成经济损失或造林质量责任事故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第三十三条

国家投资或以国家投资为主的林业重点工程使用苗木质量达不到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要求的,或未对苗木质量标准进行公示的,或证签不全的,一律视为苗木质量不合格,不予造林验收和拨付资金,兑现有关政策。

第三十四条

林木种苗质量检验机构依法对林木种苗质量进行抽查时,被抽查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抽查。拒绝抽查的,林木种苗质量按不合格论处,并予通报。

第三十五条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林木种苗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包庇、纵容生产经营使用假冒伪劣林木种苗的,或阻挠、干预林木种苗质量检验机构正常工作的,情节轻微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六条

林木种苗质量案件实行上报跟踪制度。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林木种苗管理机构应加大对生产经营假冒林木种苗、发布虚假收购信息案件的查处力度,及时上报查处结果,并进行跟踪检查。对查处不力或不如实上报的,应给予通报批评。

第三十七条

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应严肃查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林业厅负责解释。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篇:林木种苗质量抽查总结报告格式

附件

5林木种苗质量抽查总结报告格式

一、基本情况

包括任务下达单位,承担任务单位,抽查时间,抽查的树种

(品种)名称和数量(其中:主要林木名称和数量),被抽查县和被抽查单位名单及数量,苗批数,抽检人员和承担抽查任务的地州。

二、抽样、检验、分级依据

三、抽查结果

(一)苗木苗批合格率。苗木质量不合格指标、不合格苗

批数,具体名单(包括被抽查单位、树种、种子产地、抽查地点、苗木类型、质量结果、不合格指标、综合评价)。

(二)林木良种使用情况。抽查的树种(品种)个数,通过审(认)定的个数,所占百分比;列入主要林木目录的树种个数,通过审(认)定的个数,所占百分比。

(三)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许可、标签制度执行情况。抽查的单位(个人)总数,有许可证的个数,所占百分比;执行标签制度的个数,所占百分比。

(四)林木种苗质量自检情况。抽查的单位(个人)总数,实行自检的单位(个人)个数,所占百分比。

(五)林木种苗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档案情况。抽查的单位(个人)总数,近三年内林木种苗生产、经营和使用挡案齐全的个数,所占百分比,挡案不齐全的个数,所占百分比,没有挡案的个数,所占百分比。

(六)林木种子来源情况。来源于种子园和母树林或采穗圃的苗批总数,所占百分比;来源于采种基地的苗批总数,所占百分比;来源于一般采种林和其它林分的苗批总数,所

1占百分比;来源不清的总数,所占百分比。

(七)林木种子产地情况。跨省调拨的苗批总数,所占百分比;省内和本地县市调拨的苗批总数,所占百分比。

(八)填写附件表格的内容。

三、结果分析

主要林木品种审(认)定情况,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许可标签制度执行情况,林木种苗质量自检情况,林木种苗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档案情况,林木种子来源情况,苗木质量情况每一项存在的问题,存在问题的原因。

四、意见和建议

针对存在问题的原因提出合理化意见和建议。

林木种苗质量122(最终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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