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个人总结 > 销售个人工作总结
开展化妆品标签标识(含网络销售)专项整治工作总结(大全)
编辑:明月清风 识别码:39-284709 销售个人工作总结 发布时间: 2023-04-02 04:10:04 来源:网络

第一篇:开展化妆品标签标识(含网络销售)专项整治工作总结(大全)

开展化妆品标签标识(含网络销售)专项整治工作总结

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自治区食药局《关于印发的通知》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xxxx年x月xx日-xx月xx日期间,我局全面扎实开展了全县化妆品标签标识(含网络销售)专项整治工作,现将工作总结如下:

一、基本情况

x县辖区现有在册化妆品经营企业xxx家,其中,专营企业xx家、兼营企业xxx家。

二、主要做法

1、高度重视、合理部署。我局接到此专项整治文件后,结合实际、全面部署、迅速安排,当即制定下发《xxxx年x县化妆品标签标识(含网络销售)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并召集辖区x个基层市场监管所的负责人召开了专题会议进行研究部署,会议学习了文件确定的整治重点和重点内容,提出了工作要求,为保证此项整治工作效果奠定了一定基础。

2、逐户排查、摸清底数。针对化妆品企业容易出现变更转让和歇业停业的行业特点,检查人员结合日常监管情况和台账登记,通过电话询问、逐户走访和现场检查等方式,对确定的检查重点对象逐一排查,着重检查辖区企业经营使用主体是否具有证照和范围,从业人员情况,建立健全企业台账信息,坚决纠正不合规定从业人员上岗现象,通过现场登记《化妆品经营(使用)企业现场检查记录表》统计,初步摸清了全县辖区化妆品经营(使用)企业的底数,明确了重点化妆品经营(使用)企业的区域分布,达到了全县辖区化妆品经营(使用)企业底子清楚,情况明确,台账信息登记基本准确的目的。

3、集中检查、严格执法。结合前期摸底调查所掌握的情况,在底子清、情况明的情况下,集中安排执法人员开展拉网式的专项检查整治工作,重点检查各化妆品经营(使用)企业索证索票、台账建立、经营使用化妆品标签标识等合法性、是否存在无证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和涉嫌夸大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据《xxxx年x化妆品专项整治信息内容表》所列项目认真开展现场检查工作,并实地进行宣传普及《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索证索票和台账管理规定》和《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要求,着力规范经营使用企业要认真执行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台账记录等管理制度,杜绝销售和使用假冒伪劣、过期失效和违规标识化妆品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工作实效

截至目前,此次开展的专项检查行动,共检查化妆品经营及店铺xxx户,出动执法人员xxx人次,现场规范企业xxx家次,发放化妆品购进销售记录本xxx本,没收过期化妆品xx瓶,对xx户台账记录内容不全,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制度执行不到位的经营户限期责令改正,现场规范和指导xx户企业将从业人员健康证进行明示,并对卫生状况较差的xx户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现场整改。通过开展此次专项整治行动,摸清了辖区化妆品经营企业的经营状况,进一步提升了经营户的守法意识、安全责任意识和诚信经营意识,提高了其经营规范管理水平,促进了经营秩序的明显好转,使这次整治行动取得了明显成效。

第二篇:标签标识专项整治方案

关于开展专项监督检查规范食品标签标识的

方 案

按照 局 《关于开展专项监督检查规范食品标签标识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深入推进全县食品标签标识专项监督检查,特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工作目标

深入排查食品标签标识存在的问题,规范食品标签标识标注,打击涉及标签标识的违法犯罪行为;督促企业完善食品标签标识管理制度,建立健全食品标签标识长效监管机制;通过食品标签标识监督检查,提高食品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意识;加大食品标签标识知识的宣传力度,调动广大公众积极参与食品标签标识的监督,构建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格局。

二、整治工作重点

按照我县实际,以肉制品、饮料、蜜饯、糕点、粮食加工品等为重点产品。重点整治内容:

1、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是否是依法登记注册、能够承担产品质量安全责任的名称和地址,注意区分集团公司、子公司和分公司。

2、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情况是否相符,是否有无证生产和超范围生产经营食品的行为。

3、产品名称 1 是否是规范名称并符合要求。

4、产品执行标准是否现行合法有效。

5、生产日期的标注是否规范,是否有超前标注、篡改生产日期等情况。

6、配料表的标注是否规范,重点检查原辅料和食品添加剂是否有漏标、虚标现象;配料表标注的成分和实际生产使用的原辅料、食品添加剂是否相符。

7、标注的产品执行标准是否与生产实际相符。

8、是否有委托加工的行为,委托加工是否经相关部门审批,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的名称和地址标注是否规范。

9、分装企业的原料是否有许可证,保质期标注是否规范。

10、营养标签标识是否有虚假、不真实、不准确标注。

11、标签标识的内容是否齐全真实,是否按规定标注中文说明,是否按规定不得标注疾病预防及治疗功能等内容。

12、是否有夸大宣传,伪造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等行为。

13、标明的认证标识是否真实有效等。

三、整治工作步骤

(一)自查整改阶段

食品生产经营者要积极改进完善企业标签标识管理制度,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标识管理规定》、《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落实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对照《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2011)等相关标准,主动开展自查整改,及时向县局提交自查整改报告,2 并将全部产品标签标识样本报送县局查验。

(二)监督检查阶段

认真组织监管人员学习有关食品标签标识法规规章和标准要求,严格开展辖区内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标签标识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企业自查整改情况和食品标签标识执行情况,督促建立食品质量标识制度。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食品存在标签标识不规范等情况的,责令企业立即整改,整改完成到位后,方可出厂上市销售。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食品标签标识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立即责令企业停产整顿,召回生产销售产品,依据法律法规做出处罚,情节严重的要吊销生产许可证,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公安机关。对在监督检查中受理的有关食品标签标识的投诉举报,要认真对待,及时处置,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加大打击力度,依法依规做出严肃处理。

(三)整改提高阶段

针对在企业自查整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食品标签标识存在的共性问题,适时组织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质量负责人进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标签标识标准的集中培训学习,促进企业全面掌握标签标识要求,引导帮助企业正确有效标注标识。

四、整治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将此次专项监督检查工作同“八大 3 类”重点品种专项整治工作紧密结合,统筹协调,合理安排,落实责任网格化、检查格式化、管理痕迹化、监管信息化工作模式,切实解决食品标签标识不规范、申诉举报久处不绝等突出问题,保证专项监督检查工作取得实效。

(二)及时总结报告。要于 月 日前,将此次专项监督检查进展情况进行工作总结,及时总结工作中的经验做法和存在的问题。通过专项监督检查,将本辖区内企业自查整改情况、监督检查情况和食品标签标识审查情况,以企业为单位建立专门档案,记入企业监管基础信息库。在开展监督检查中,要注意收集和整理信息,对监督检查的基本情况,重点产品、重点环节监督检查情况,以及立案查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等情况,按照附件2的要求如实填报。对在监督检查中形成的经验做法、典型案例以信息简报方式报送。

第三篇:保健食品化妆品标签标识专项检查工作实施方案

紫云自治县2011年 保健食品化妆品标识专项检查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市食药局相关文件精神,为切实做好2011年保健食品、化妆品标识专项检查工作,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1、针对当前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经营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严厉打击伪造冒用保健食品、化妆品标签标识行为,全面整治保健食品、化妆品标签、说明书存在的虚假、夸大宣传的违规行为。

2、通过整治,有效遏制保健食品、化妆品违法生产经营行为,规范保健食品、化妆品市场秩序。

二、专项整治工作重点及措施 整治对象:县城各经营企业

重点:对保健食品、化妆品经营企业是否存在伪造冒用保健食品标签标识行为进行检查。

措施:重点检查保健食品经营企业经营保健食品的标签标识、说明书内容是否与批准证书一致,是否符合《保健食品标识规定》;是否宣称具有治疗作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 的普通食品违法宣称具有保健食品功能行为时,立即通报有关部门。

化妆品经营企业所经营的化妆品名称是否符合《化妆品命名规定》、《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及其他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相关规定。产品是否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者标注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国产化妆品是否标明生产企业的名称和地址,是否标明生产企业的卫生许可证编号。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是否取得“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是否标示批准文号。进口化妆品是否标明原产国名或地区名、生产企业、经销商、进口商、在华代理商的名称和地址。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是否标示备案文号。

三、专项整治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要进一步提高对标签标识专项检查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把专项检查工作摆在重要位置,认真履行法定职责。

(二)规范行政执法,严惩违法犯罪。各行政执法人员要依法行政,按照相关要求做好监督检查记录,为日后的监管工作充实档案材料,奠定监管基础。对有不良记录的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要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监督实施;对存在安全隐患的保健食品、化妆品要及时采取下架、暂停生产销售、责令召回、信息通报等有效措施,确保消费者使用安全。对 专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的企业,要依法严肃处理;对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公安部门处理。

(三)加强规范引导,建立长效机制。坚持把专项检查与日常监管结合起来,在纠正企业不规范行为的同时,指导企业健全和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加强对保健食品、化妆品从业人员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推进企业依法生产经营。

(四)加强舆论宣传,接受社会监督。加大专项检查工作力度,积极回应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专项整治工作,及时曝光违法企业、违法产品,积极普及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知识,适时宣传保健食品、化妆品专项检查工作的进展和成效。

(五)针对专项检查工作的工作目标及任务,认真组织保健食品、化妆品经营企业进行自查自纠,按照方案要求,针对突出问题和监管薄弱环节,集中组织力量进行全面排查,深入治理,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紫云自治县卫生监督所

二○一一年六月十日

第四篇: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定

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化妆品标签标识的监督管理,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法规文件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化妆品;生产专供出口的化妆品不适用于本规范。

本规范所称化妆品标签标识是指粘贴、连接或印刷在化妆品销售包装上,以及置于销售包装内的文字、数字、符号、图案、音像和其他材料。标签中未被覆盖的外文内容应符合本规范规定。

第三条

化妆品标签标识内容必须真实、科学、完整。化妆品企业应按照《消费品使用说明

化妆品通用标签》(GB5296.3)的要求完整标注有关内容,并对标签内容的真实性、科学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四条

化妆品标签所标识的使用方法、使用部位、使用目的和功效等应符合化妆品定义的范畴。化妆品不得进行有效率的宣传,如“___例有效”,“___%有效”等类似用语。

第五条

化妆品标签应明确、完整地标识相关许可证号和批准文号,如: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明“卫妆进字(___)第___号”或“卫妆特进字(___)第___号”;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明“卫妆进字(___)第___号”或“卫妆备进字(___)第___号”;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明“卫妆特字(___)第___号”和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如:“卫妆准字___-XK-___号”);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明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如:“卫妆准字___-XK-___号”)。

不属于化妆品定义范畴的产品不得标注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

第六条

化妆品标签标识的内容,例如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在华责任单位(进口商或销售商)名称及地址、原产国(实际生产国)、国内实际生产地、颜色、色号、香型、防晒系数、功能等信息应与产品获得相应卫生许可批件、备案凭证、以及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并与批准时一致。

第七条

化妆品名称的标注要求

(一)化妆品名称应符合《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的要求,名称原则上应包括商标名(或品牌名)、通用名和属性名。

(二)名称标注要清晰、完整、易于辨认,不能使用易产生混淆、误导消费者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标注方式。标签中至少应有一处完整标注名称,即除商标外,名称中的文字或符号均应使用相同字体和字号,不得有间隙。

(三)名称中不得使用有夸大功能或误导消费者的商标。

(四)通用名应当准确、科学,可以是表明原料、主要功效成分或产品功能的文字。以原料或功效成分作为通用名时,必须是产品配方中含有的原料和成分,但仅被理解为产品颜色、光泽、或气味的词语除外,如珍珠色、水果型、玫瑰花型等。以功能作为通用名时,该功能必须是产品真实具有的功能。

(五)属性名应当表明产品的客观形态,不得使用抽象名称。但消费者已知晓其属性的产品,可省略属性名,如:口红、胭脂、唇彩、颜彩、颊彩、发彩、眼彩、眼影、护发素、精华素、面膜、发膜、腮红、甲彩等。

(六)同一系列的化妆品,但香型、颜色等不同时,命名如采用相同商标名、通用名和属性名,必须在产品名称后加以标识以示区别。染发类产品名称必须标注所染颜色或色号。

第八条

关于防晒化妆品防晒功能的标识

(一)凡宣称具有防晒功能的化妆品,标签中必须标识SPF值;可以标识UVA防护功能、广谱防晒功能、PFA值或PA+~PA+++、防水、防汗功能或适合游泳等户外活动。所有标识的防晒功能均必须提供有效的检验依据。

(二)防晒化妆品SPF值标识应符合以下规定:

1.当所测产品的SPF值小于___时不得标识防晒效果。

2.当所测产品的SPF值在2~30之间(包括2和30),则标识值不得高于实测值。

3.当所测产品的SPF值大于30、减去标准差后小于或等于30,最大只能标识SPF30。

4.当所测产品的SPF值高于30、且减去标准差后仍大于30,最大只能标识SPF30+。

(三)防晒化妆品PFA值标识应符合以下规定:

1.当所测产品的PFA实测值的整数部分小于___时,不得标识UVA防晒效果。

2.当所测产品的PFA实测值的整数部分在2~3之间(包括2和3),可标识PA+或PFA实测值的整数部分。

3.当所测产品的PFA实测值的整数部分在4~7之间(包括4和7),可标识PA++或PFA实测值的整数部分。

4.当所测产品的PFA实测值的整数部分大于等于8,可标识PA++或PFA实测值的整数部分。

(四)符合下列要求之一的防晒化妆品,可标识广谱防晒:

1.SPF值≥2,经化妆品抗UVA能力仪器测定lC≥370nm。

2.SPF值≥2,PFA值≥2。

(五)防晒化妆品在标识防水性能时,应标识出洗浴后的SPF值,也可同时标识出洗浴前后的SPF值。并严格按照防水性测试结果标识防水程度:

1.洗浴后的SPF值比洗浴前的SPF值减少超过___%的,不得宣称防水性能。

2.通过40min抗水性测试的,可宣称一般抗水性能(如具有防水、防汗功能,适合游泳等户外活动等),所宣称抗水时间不得超过40min。

3.通过80min抗水性测试的,可宣称具有优越抗水性,所宣称抗水时间不超过80min。

第九条

化妆品标签标识中若标注“经皮肤科医师或眼科医师测试”、“经过敏性测试”、“适合敏感性肌肤”、“不引起粉刺”等相关用语,必须有相应检验数据及/或临床报告作为依据。

第十条

关于化妆品委托加工(包括分装)产品有关信息的标识

(一)委托生产加工的,必须标注委托方名称、地址,以及被委托方的名称和卫生许可证号。

(二)不属于委托生产加工的,但产品所有方与实际生产加工企业不同时,如产品所有方为总公司,实际生产加工企业为其下属某个企业,参照上述规定标示。

第十一条

关于警示语的标识

(一)化妆品标签上应标注必要的警示信息,如使用条件、使用方法、注意事项、可能的不良反应等。

鼓励化妆品标签上标识“本品对少数人体有过敏反应,如有不适,请立即停用”内容。

(二)化妆品标签上标注的使用范围和使用方法等应符合其所含原料的安全性要求。

例如,某些原料仅限用于用后冲洗掉的产品或使用中不能接触粘膜,则含有这些原料化妆品的标签标识内容应符合这些使用限制。

(三)化妆品如含有现行《化妆品卫生规范》中规定的限用物质、限用防腐剂、限用紫外线吸收剂、限用染发剂等,应按照《化妆品卫生规范》要求在标签上标注相应的使用条件和注意事项。

(四)育发类、染发类、烫发类、除臭类、脱毛类产品及指甲硬化剂标签上必须标注使用条件、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染发类化妆品(暂时性染发产品除外)必须在标签上标注以下警示语:对某些个体可能引起过敏反应,应按说明书预先进行皮肤测试;不可用于染眉毛和眼睫毛,如果不慎入眼,应立即冲洗;专业使用时,应戴合适手套等相关用语。

(五)育发、美乳和健美类产品须在标签上标注:本产品功效未经卫生部检验机构验证。

(六)下列类型的化妆品应在标签上标注相应警示语:

1、压力灌装气雾剂产品:产品不得撞击;应远离火源使用;产品存放环境应干燥、通风,温度在50℃以下,应避免阳光直晒,远离火源、热源;产品应放在儿童接触不到处;产品用完的空罐勿刺穿及投入火中;喷雾时与皮肤保持距离,避开口、鼻、眼,勿在皮肤破损、发炎或瘙痒时使用。

2、泡沫浴产品:按说明使用;超量使用或长时间接触可引起对皮肤和尿道的刺激;出现皮疹、红或痒时停止使用;放在儿童拿不到的地方。

第十二条

化妆品所宣传的功能必须真实、有科学依据,并且符合化妆品定义规定的功能范畴,即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修饰功能及特殊用途功能。不得通过宣传所用原料的功能来暗示产品实际不具有或不允许宣传的功能。普通化妆品不得宣传特殊用途化妆品功能。

第十三条

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法规和标准的有关规定,化妆品标签标识内容应当真实,不得有虚假夸大、明示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作用和效果的内容,不得使用医疗术语,不得对消费者产生误导,不得以“经卫生部(门)批准”或“卫生部(门)特批”等名义为产品作宣传,不得把化妆品批件或化妆品检验机构的检验报告作为标签内容。

第十四条

附件1和附件___分别例举了化妆品标签推荐功能宣称用语和禁止标注用语,但均不限于所列举内容,卫生部将不定期进行增补。

第十五条

以往发布文件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为准。本规范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五篇:2019年XX县化妆品非法添加及标签标识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2019年XX县化妆品非法添加及标签标识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化妆品安全监管,深入推进“线上净网线下清源”风险排查处置,有效防范化妆品质量安全风险,根据省市化妆品监管工作重点的要求,我局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化妆品非法添加及标签标识专项整治工作,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检查目标

坚持源头严控、过程严管、风险严控,采取以产品为主线的检查方式,我县区无生产企业,重点排查化妆品经营企业非法添加以及产品标签标识虚假夸大、非法宣称等突出问题,有力打击违法违规现象,进一步落实化妆品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全面摸清化妆品经营环节单位底数,有效夯实企业质量管理体系,保障化妆品质量安全。

二、检查时间

2019年8月中旬至10月中旬。

三、检查范围

重点排查化妆品专卖店、美容美发机构和医疗整形等化妆品使用经营单位;标识标签虚假夸大、非法宣称等突出问题的经营使用单位等。

四、检查依据、检查重点和检查方式

(一)检查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定》、《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

(二)检查重点:

1、经营单位证照,是否建立进货和销售台账,是否索取产品的相关合格证明和资质;

2、生产经营企业是否存在使用禁用物质和超量使用限量物质及非法使用未经批准的新原料等违法行为;

3、生产及经营使用的化妆品标签标识是否符合要求,标签标识是否有虚假夸大宣传等;

4、生产经营企业是否存在生产经营区域防火分隔不到位、疏散通透不畅通、违规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消防设施停用损坏等安全生产突出问题。

(三)检查方式:检查经营单位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台账记录,重点排查违法添加、制假售假、虚假宣传、标签标识不符合要求等情况。

五、全面排查化妆品经营环节底数

以各分局辖区为单位全面建立化妆品经营环节企业底数,特别是对整形美容机构、化妆品批发单位、化妆品专营店、美容美发店、商超化妆品专柜、兼营化妆品的药店等重点台账建档。各分局通过这次专项整治行动后,健全辖区内化妆品经营环节台账管理制度,完善安全风险监测管理和企业分类分级管理机制。8月20日之前,请各分局将辖区内的化妆品经营单位底数台账电子版报局餐保化股。

六、组织方式

一般经营使用单位的检查由各分局负责组织实施,排查辖区内的化妆品经营使用单位,通过现场检查、资料收集后,上报局餐保化股,局餐保化股负责资料汇总及上报上级部门等工作。

七、工作要求

检查结果为限期整改的企业,应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并将整改计划和整改报告的书面材料报局餐保化股,局餐保化股将根据企业整改情况对企业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进行约谈,或者组织辖区分局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如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立即固定相关证件,并及时报局餐保化股。

开展化妆品标签标识(含网络销售)专项整治工作总结(大全)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