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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大《国际经济法》期末考试答案知识点复习考点归纳总结名词解释和案例
编辑:春暖花香 识别码:36-538234 其他总结 发布时间: 2023-06-22 12:15:17 来源:网络

【国际经济法】整理后的名词解释和案例

(打印范例)

1信用证:是指一项约定,不论其名称或描述如何,一家银行(开证行)依照开证申请人(买方)的要求和指示或以自身名义,在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条件下,凭规定单据由自己或授权另一家银行向第三者(受益人)或其指定人付款或承兑并支付受益人出具的汇票。

2推定全损:是指货物受损后对货物的修理费用加上续运到目的地的费用超过其到运后的价值。

3、倾销:倾销是一国产品以低于正常价格进入另一国市场,如果因此对某一缔约方领土内已经建立的相关工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实质损害威胁,或对某一国内工业新建产生实质性阻碍,构成倾销。

4、独占许可协议:是指在协议规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受让方对受让的技术拥有独占的使用权,许可方不能将该技术使用权另行转让给第三方,同时许可方也不能在该时间和地域范围内自行使用该项出让的技术。

5国际融资租赁:国际融资租赁是指含有涉外因素的融资租赁,如当事人非属于同一国家、租赁标的物作跨国流动、各种款项作跨国流动等等

6、《巴黎公约》中的优先权原则:是指已经在一个成员国正式提出了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或商标权注册的申请人,在其他成员国提出同样的申请,在规定期限内应该享受有优先权。

7、最惠国待遇原则是国际经经济交往的基本原则之一,它要求一国在经济关系中给予另一国国民的优惠待遇不应低于该国现在和未来给予任何第三国国民的待遇。

8、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是资本输出国政府对本国海外投资者在国外可能遇到的政治风险,提出保证或保险,投资者向本国投资保险机构申请保险后,若承保的政治风险发生,致使投资者遭受损失,则由国内保险机构补偿其损失的制度。

9、融资租赁是指由出租方融通资金为承租方提供所需设备,具有融资、融物双重职能的租赁交易。国际融资租赁是指含有涉外因素的融资租赁,如当事人非属于同一国家、租赁标的物作跨国流动、各种款项作跨

国流动等等。

10、国际双重征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各自依据其税收管辖权,对同一纳税主体或同一纳税客体在同一征税期间征收同样或类似的税收。

11、要约是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一项有效的要约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是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发出。2内容十分明确、肯定,一经对方接受,合同即告成立

3要约要送达受要约人。

12、共同海损指海上运输中,船舶货物遭遇共同危险,船长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和合理地作出特别牺牲或支出的特别费用。

13、独占许可协议指在协议规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受让方对受让的技术拥有独

占的使用权,许可方不能将该技术使用权另行转让给第三方,同时许可方也不能在该时间和地域范围内自行使用该项

出让的技术。

14、BOT即建设—

经营—

转让,是指政府(通过契约)

授予私营企业(包括外国企业)以一定期限的特许专营权,许可其融资建设和经营特定的公用基础设施,并准许其通过向用户收取费用或出售产品以清偿贷款、回收投资并赚取利润;特许权期限届满时,该基础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

15、补贴是指政府或任何公共机构提供的财政捐助和对收人或价格的支持。

16、国际货物多式联运是以至少两种不同的运输方式将货物从一国接管货物的地点运至另一国境内指定交付货物的地点。.

17、倾销是一国产品以低于正常价格进人另一国市场,如果因此对某一缔约方领土内已经建立的相关工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实质损害威胁,或对某一国内工业新建产生实质性阻碍,构成倾销。

18、来源地税收管辖权是指依据属地原则确定的管辖权。它是一国对非居民来源于本国的所得进行征税的权力。推定全损是指货物受损后对货物的修理费用加上续运到目的地的费用超过其到运后的价值。

19、先决条件条款是指限定贷款协议生效以及限定借款人提款的前提条件。只有借款人满足了先决条件,贷款人才履行贷款义务。是各类国际融资中常用的共同条款之一。

20、国民待遇原则是指一国在经济活动和民事权利方面给予其境内的外国国民不低于其给予本国国民享受的待遇。

21、国际重复征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对同一跨

国纳税人就同一征税对象在同一时期同时课税。

22、贸易术语,是以不同的交货地点为标准,简短的概念或英文缩写字母表示商品的价格构成以及买卖双方在交易中的费用、责任与风险的划分。贸易术语是国际贸易惯例的一种,带有很大随意性

23、一成员产品输人到另一成员时,口方不得对进

口产品征收高于本

国相同或类似产品进的国内税和国内费用,在关于产品销售的法律实施方面,不得用来歧视外国产品,保护本国产品

24、来源地税收管辖权:指一国对非居民来源于本国的所得征税的权力。

25、国际经济仲裁也称国际商事仲裁

概括而言,它是指国际经济活动的各方当事人自愿将其争议提交第三者进行审理并作出仲裁裁决的方式。

26、根本违反合同,是指一方违反合同的结果,使另一方蒙受损害,实际上剥夺

}i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

27、提单是一种用以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凭以交付货物的单据。

28、保障措施指当一成员国关税减让造成进口产品大量增加,以致对国内生产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该成员实施的临时性限制进口措施。

29、居民税收管辖权是根据属人原则确立的管辖权,它是指一

国对其本国居

民在世界范围内的所得进行征税的权力。

30、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指营业地分处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

31、直接投资:伴有对企业经营管理权和控制权的投资。

32、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是根据1944年联合国国际货币金融会议通过的《国际货币基金协定》,1945年正式成立。是联合国的一个专门机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是协调成员国货币政策的国际组织。

33、国际贷款又称“

际借贷”“国际信贷”它是指借款人以贷款协议方式向其它国家或地区的贷款人借贷资金的国际融资方式

34、国际许可协议:

国际许可协议就是指位于不同国家境

内的当事人之间

以让渡技术使用权为

目的所签订的合同。

35、专利权商标权的独立性原则:这是巴黎公约规定的重要原则,是指各国授子商标和专利的权利相互独立,互不干涉。一缔约国对某项专利、商标权

申请的处理对另缔约国没有影响。

35、国际重叠征税

: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就同一征税对象对同一经济来源的不

同纳税人分别课税。

36、先期违约:在合同订立之后履行期到来之前一方表示拒绝履行合同的意图。

37、《海牙规则》全称为《9412年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是最早规范海运承运人责任的国际公约。

38、WTO:世界贸易组织,是在组织上取代关贸总协定,协调和约束成员国贸易政策法规和措施的政府间国际组织。

39、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活动和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40、不质疑条款:对转让的技术的合法性不得提出异议。

41、GATT保障措施:GATT允许的进口国,在外国产品正常进口的数量大幅增加,给国内相关工业造成损害时采取进口限制措施。

简答★★★★★★★★★★★★★★★★★★★

★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及其与国际公法和国际私法的异同。

答:(1)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活动和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2)与国际公法的异同:主体上的异同;调整对象上的异同。(3)与国际私法的异同:主体上的异同;调整对象上的异同;调整方法上的异同。

★国民待遇的原则的含义、适用范围?

答国民待遇的原则的含义是一缔约方的产品输人到另一缔约方时,口方不应直接间接地对该产品征收高进于本国相同或类似产品的国内税和国内费用。

国民待遇原则仅适用于进

口国对进

口产品采取的不合理的国内税和国内规章方面的措施。国民待遇原则不适用于边境措施(如海关估价,通关征税手续、进出口商品检验、许可证手续)(国民待遇原则也不适用于投资措施和产品出口。

★按照授权范围划分的许可协议的种类。

答:根据许可协议可使用地域范围以及使用权范围的大小,可将其分为

独占许可协议:指在协议规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受让方对受让的技术拥有独

占的使用权,许可方不能将该技术使用权另行转让给第三方,同时许可方也不能在该时间和地域范围内自行使用该项出让的技术。

排他许可协议:

指在协议规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

内,受让方对受让的技术拥有使用权,许可方不能将该项技术使用权另行转让给第三方,但许可方

自己仍保留在该时间和地域范围内的使用权。

普通许可协议

:指在协议规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

内,受让方不仅可以使用某项技术,许可方也可使用或许可第三方使用某项技术。通常情况下,如果许可协议未明确性质,应视为普通许可协议。普通许可协议的转让费比独占许可协议和排他许可协议的转让费要低。

交叉许可协议:指技术许可方和受让方在协议中规定,将其各自的技术使用权相互交换,供对方使用。此种许可可以独占,也可以排他,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

。交叉许可通常发生在。双方存在合作生产或开发研究关系的情况、一方使用一项技术以另一方的技术互为前提、双方都有改进技术的情况。

分许可协议:指协议中的受让方可以将其受让的技术使用权再行转让给第三方。由于该类型的许可协议赋予受让方的权利较大,因此,转让费要高一些。

★布雷顿森林制度主要包括那些

内容?试给予评价。

包括以下内容

:建立了一个永久性的国际货币金融机构—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实行以美元为中心的国际金汇兑本位制

;实行可调整的固定汇率制;基金组织提供资金以调节国际收支;实行外汇自由流通,取消外汇管制。

评价:首次以多边国际法规范建立了国际货币合作体系

;对战后世界经济发展和国际金融秩序相对稳定作出了重大贡献;不足是使国际货币体系依赖于美元,使美元享有特权,而很少考虑发展中国家的利益。

★什么是商检证书?他有何法律效力?

商检证书是商检机构出具的证明商品品质、数量等是否符合合同要求的书面文件,是买卖双方交接货物、议付货款并据以进行索赔的重要法律文件。按照商品的性质及检验要求,商检证书主要有品质检验证、重量检验证、卫生(健康)

检验证、产地证、以及根据某些国家的特殊法律或规定出具的特殊证书等。检验证书的法律效力如下

:1是货物进、出海关的凭证;2是征收或减免关税的必备文件;3是买卖双方履行合同义务、交接货物、结算货款的有效凭证;4是计算运费的凭证;5是进行索赔、证明情况、明确责任的法律依据。

★《服务贸易总协定》最惠国待遇原则的含义和主要特点。

GATS最惠国待遇原则的含义是

:每一成员应立即无条件地给予另一成员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不低于它给予其他成员类似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

该原则的特点

1既适用于另一成员提供的服务,也适用于给另一成员的服务提供者的待遇;1

2是适用于所有成员的一般性义务,对各成员具有约束力;

3允许各成员在协定生效起

10年过渡期内保

留与最惠国待遇不符的法律和措施,只要在GATS生效前将这些不符作为例外列人附件中;

4不适用于根据经济一体化协定所作

出的优惠安排;

5不适用于政府采购服务以及相关的法律和要求。

试述《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关于买方宣告解除合同的条件和方式。

根据公约规定,当卖方不履行合同或公约义务构成根本违反合同时,买方可以宣布解除合同。所谓根本违反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使另一方蒙受损害,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

根本违反合同具体包括以下三项内容:

(1)卖方不交付货物、延迟交货或交货不符或所有权有瑕疵构成根本违反合同;

(2)卖方声明他不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交货义务;

(3)在买方给予的宽限期届满后仍不履行合同。

如果卖方已交货,买方则丧失解除合同的权利,除非:

(1)在延迟交货的情况下,买方在得知交货后的合理时间内宣布解除合同;1

(2)在交货不符的情况下,买方在检验货物后的合理时间内提出解除合同;1

(3)在给予卖方做出履行合同或做出补救的宽限期届满后或在拒绝接受卖方履行义务后的合理时间内宣布解除合同。(分)

(4)根据公约规定,买方宣布解除合同的声明,只有在向卖方发

出通知时才发生效力。

(5)当卖方交付的货物中有部分符合合同时,买方应接受符合规定的部分;只有当卖方完全不交货或不按合同规定交货构成根本违反合同时,一方能宣布整个合同无效。

★与国际经济仲裁相比,国际经济诉讼有什么特点?

国际经济诉讼也称国际民事诉讼,它是指国际经济争议当事人将其争议提交某一国家的法院予以审理并做出判决的争议解决方法。与国际经济仲裁相比,国际经济诉讼具有如下特点:

国际经济诉讼必须遵从严格的法律程序。法院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程序进行审理并做出判决。法院对案件的管辖权不依赖争议当事人的协议,通常是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但某些专属国法院管辖的案件则排除当事人的协议管辖。法院作为国家的司法机关,具有维护法律尊严、维护国家和当事人合法权利的职责。它依据国内法律规定受理案件,并依法做出判决或裁决,无须当事人的事先协议。

国际经济诉讼受国际经济仲裁的排斥。只要争议当事人约定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法院就无权受理。案件仲裁裁决做出后,法院也不再受理。

国际经济诉讼具有公开性。

大多数案件公开进行审理,个别情况下不公开进行。

★在卖方违约时,买方可以采取哪些法律救济?

(1)

卖方实际履行。当卖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时,买方可要求其实际履行合同义务,包括要求卖方提交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或对不符合规定的货物进行修理、更换或提交替代物等。

(2)减少价金。当卖方交货不符台合同规定时,买方可要求减少价金

(3)解除合同。当卖方不履行合同或公约义务构成根本违反合同时,买方可以

宣布解除合同。

(4)

损害赔偿。买方享有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不因其行使采取其它救济办法的权利而丧失.★国际商业银行贷款及其法律特征。

国际商业银行贷款是指一国商业银行或国际金融机构作为贷款人,他国家的借款人提供的商业贷款

它是国际贷款中最典型的贷款形式的贷款协议。

其法律特征如下:

贷款人和借款人除必须是不同国家的当事人外,原则上不受特定身份的限制;

利息率通常以国际金融市场的利率为基础,一般是按伦敦银行6个月期的同业拆放利率再加上一定的加息率或利差;主要为定期贷款和中短期贷款,贷款期限通常为一至十年;

贷款用途不受特定范围限制,但往往在贷款协议中载明贷款用途,以保证贷款偿还的安全性;贷款协议首先受到意思自治原则和相关国家国内法的支配和司法管辖,其次考虑国际惯例的要求。

★东道国对外国投资所采取的主要管制措施。

(1)

对外国投资股权比例的限制

为了确保本国对外国投资企业的控股权及对其境内的外国投资方向实施有效控制,东道国一般都明确规定外国投资出资比例,明确外国投资的参与程度。一般来说,对于东道国越重要的行业,要求本国国民和公司控股比例越高。

(2)

外国投资的审查与批准

外国投资的审查与批准,是指资本输人国政府依据一定的程序、标准,对进人本国的外国投资进行审批予许可的一种制度。审批制度是资本输人国管制外国投资进入的重要手段。

(3)

外资及其利润转移的限制外资及其利润能否自由转移到关系外国投资者的利益能否兑现的问题。因此,各国原则上允许自由转移,但一国基于国际收支平衡和经济发展,东道国,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由于它们外汇资金短缺,往往都建立了较严格的外汇管理制度,限制外资的自由出人和自由兑换。这种外汇管制措施会给外国投资带来风险。

(4)

对外资经营活动的管理,例如原材料采购,产品销售,人员聘用。

★试述WT

O争议解决的主要程序。

协商、斡旋、调解和调停。在一方认为其依据

W

T

O

'享有的权利受到损害,可要求与有关成员协商、斡旋、调解和调停。

专家小组审理。自请求协商之日

起6

0

天内仍不能解决争议,一方可向W

T

O争端解决机构要求成立专家组进行裁决。专家组经审理作出

报告。

上诉机构审议。对专家组报告不服的一方可向上诉机构上诉。

补偿和交叉报复。如一方不执行裁决,另一方可要求WT

O批准实施报复措施或要求给予补偿。

★WT

O与G

A

T

T在组织上的关系?

在组织上,WT

O与G

A

T

T之间是替代关系:

(1)

从法律上看,世贸组织是与G

A

T

T不同的正式国际组织,是如同主权国家一样的国际法主体,具有法人地位。

(2)

世贸组织调整广泛的经贸关系领域。除货物贸易外,还调整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

护、国际投资措施、环境保护、服务贸易等等,必将为成员之间多领域的经济合作和可持续发展起促进作用。

(3)

世贸组织是统一的多边贸易管理机构。

(4)

世贸组织具有健全的机构体系。

(5)世贸组织与

GAT

T也存在组织上的联系。

★T

R

I

P

S协议关于版权保护的主要规定?

(1)各成员必须遵守

年《

伯尔尼公约》

实质规定,《

伯尔尼公约》

所定义的文学作品都属于T

R

I

P

S

协议保护范围。但协议排除了《

伯尔尼公约》

第6

条关于作者精神权利的保护。

(2)

文学作品的保护期为作者有生之年加上死后

0

年。表演者、录音制作者的权利为5

0年,自

表演发生及录制完成之日起算(罗马公约规定保护期为2

0

年)

。广播权为2

0

年,自播出之日历年底算起。

(3)

协议明确把计算机软件和数据编辑作品作为《

伯尔尼公约》的文学作品来保护,弥补了《

伯尔尼公约》的不足,也有助于打击这类盗版侵权活动。

(4)

协议允许计算机软件、电影作品、唱片作品的作者享有租借权,即允许或禁止他人向公众出租其原作作品和复制品的权利,这是多边国际公约中首次承认租借权。

★国际经济仲裁及其的特点。

国际经济仲裁也称国际商事仲裁,它是指国际经济活动的各方当事人自愿将其争议提交第三者进行审理并做出仲裁裁决的方式。

国际经济仲裁具有如下特点:1国际经济仲裁以当事人的自愿为前提。

当事人通过达成的仲裁协议,约定仲裁机构、仲裁员、仲裁程序规则、仲裁地点、适用的法律,限定仲裁事项的范围等。同时,仲裁协议也是仲裁机构受理仲裁案件的依据。没有仲裁协议,任何仲裁机构都无权受理案件。2国际经济仲裁具有专业性和公正性。当事人可以选择的仲裁机构可以是常设仲裁机构,也可以是临时仲裁机构,但多为常设仲裁机构。常设仲裁机构的仲裁员基本上是有关方面的专家,因此能够保证仲裁裁决的公正性。同时,仲裁机构有权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独立自主地对争议进行裁决,无须征得争议各方当事人的同意。3、国际经济仲裁的裁决具有终局性和可强制执行性。仲裁机构做出的仲裁裁决对各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各方当事人必须执行。如一方不履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有权申请法院予以强制执行。如果是涉外仲裁裁决,可以根据《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规定,要求成员方的有管辖权的法院承认和执行该裁决。4、国际经济仲裁具有简单灵活性。国际经济仲裁具有比诉讼方式简单的程序规则,有利于较快解决争议。5、国际经济仲裁具有保密性。国际经济仲裁通常以不公开方式进行,有利于保护各方当

事人的商业秘密,有助于各方当事人的进一步合作。

答: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所有权担保是指卖方所提交的货物必须是第三者不能提出任何权利要求的货物。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应保证其所售货物的所有权不因存在买方的怀知的瑕疵而被追夺。

根据《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其含义有三:

(1)

卖方应向买方担保他确实有权出售该货物。假如卖方将偷窃的东西卖给买方,则违反他对货物的所有权担保义务;

(2)

卖方应担保货物上不存在订立合同时不为买方所知的他人的权利,如抵押权、留置权等;

(3)

卖方应向买方担保对其提交的货物第三者不得以侵权或其他类似理由提出合法要求。

★为什么融资租赁的出租方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融资租赁契约中通常明文规定租赁公司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这就是所谓的瑕疵担保免责特约,这在融资租赁中也被认为是合理的,其理由如下:

(1)任意法规性。民法关于瑕疵担保责任的规定为任意性规定,允许契约双方以特约予以变更。

(2)制度本身的要求。多数判例认为,融资租赁的经济机能在于向用户提供融资,具有金融的性质,因此,瑕疵担保免责特约为融资租赁制度本身的要求。(2

分)

(3)用户的选择责任。融资租赁是由用户基于自己的知识和经验,选定设备的制造厂商、种类、数量、规格、型号、商标、牌号等,租赁公司完全按照用户的规定予以购买,因此选择错误的结果应由用户负责。

(4)

租赁公司缺乏商品知识、信息、经验和处置能力,其机能仅在于向用户提供融资,故而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5)

融资租赁契约订有该项免责特约的同时也订有损害赔偿请求权让渡条款,即约定将租赁公司在买卖契约上对供应商所享有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让渡给用户,用户可以直接向供应商行使请求权。这样,虽然租赁公司享有瑕疵担保的免责,但用户的利益亦受到重视。

★《

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

(TR

I

MS协议)

禁止使用的投资措施包括哪些?

协议将此类措施分为两种。

(1)

违反国民待遇原则的投资措施。包括①要求企业购买或使用国内生产或用国内原料生产的产品;

②要求企业购买或使用进口产品限于其出口当地产品的数量或价值。

(2)

违反禁止实行数量限制原则的措施。包括①限制企业进口一般用于当地生产或与当地生产有关的产品;

②通过对企业使用外汇的控制,限制企业进口与其生产有关的产品,即将其进口使用外汇的额度限制在其出口换得的外汇额度内;

③限制企业出口其产品或为出口而销售其产品。

★什么是信用证,在信用证支付方式下,银行要承担哪些责任?

信用证是指一项约定。由一家银行(开证行)

依照申请人(买方)的要求和指示,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条件下,凭规定单据向第三者(受益人)

付款或承兑并支付受益人出具的汇票。在信用证方式中,银行的责任如下:

(1)开证行、通知行都对票据的形式、完整性、正确性、真伪及法律效力概不负责;

(2)对单据中有关货物的论述、数量、重量、品质、状况、包装、交付价值或存在概不负责;

(3)

对发货人、收货人、承运人、保险人等的信誉、行为或不行为、清偿或执行能力、资信情况概不负责;

(4)

信用证是根据买卖合同开出的,但信用证开出以后就成了独立于买卖合同的另一个交易关系,银行只对信用证负责,只要卖方提交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在单单一致,单证一致的条件下,银行承担无条件付款义务,对于买卖合同事后发生的修改、变更或撤销,除非通知银行改证,否则,银行只按信用证的内容办事。

★布雷顿森林货币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

(1)

建立一个永久性的国际金融机构。

(2)

实行以美元为中心的国际金汇兑本位制。

(3)

实行可调整的固定汇率制。

(4)

基金组织提供资金调节国际收支。

(5)

取消经常项目交易外汇管制。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基本原则包括:

国民待遇原则。

优先权原则。

专利权商标权独立性原则。

临时保护原则。

★行使管辖权的必要条件包括:

(1)

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凡提交I

C

S

I

D仲裁的投资争议的当事人,其中一方必须是公约缔约国或该缔约国的公共机构或实体,另一方则应是另一缔约国的国民(包括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经济实体)。

(2)

主观要件,必须有争端当事人各方的书面同意。

(3)

客体的条件,I

C

S

I

D对投资争议的仲裁,仅限于由于投资而产生的法律争议。

★MIGA的宗旨是鼓励外国投资流向发展中国家,实现这一宗旨的手段之一就是为外国投资者在发展中国家遇到的非商业风险进行担保。

其承保的险别主要有:货币汇兑险、征收和类似措施险、违约险、战争和内乱险以及其他非商业风险;

★答:

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基本程序包括磋商、专家组审理、上诉机构审议等。其特点为:

(1)

单一的争议解决体制;

(2)

鼓励成员通过双边磋商解决贸易争端;

(3)

产格规定争端解决的时限;

(4)

实行“

反向协商一致”的决策原则;

(5)

禁止未经授权的单边报复。

★GATT1

4国民待遇的原则的含义、适用范围。

其含义是:

一缔约方的产品输入到另一缔约方时,进口方不应直接间接地对该产品征收高

于本国相同或类似产品的国内税和国内费用。

国民待遇原则仅适用于进口国对进口产品采取的不合理的国内税和国内规章方面的措施。

国民待遇原则不适用于边境措施(如海关估价,通关征税手续、进出口商品检验、许可证手续)

。国民待遇原则也不适用于投资措施和产品出口。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是资本输出国政府对本国海外投资者在国外可能遇到的政治风险,提供保证或保险,投资者向本国投资保险机构申请保险后,若承保的政治风险发生,致使投资者遭受损失,则由国内保险机构补偿其损失的制度。

海外保险制度是一种政府保证,它具有与一般民间保险显然不同的特征:

(1)

海外投资保险是由政府机构或公营公司承保的,它不是以营利为目的,而是以保护投资为目的。

(2)

海外投资保险的对象,只限于海外私人直接投资,而且被保险的私人直接投资必须符合特定的条件。

(3)

海外投资保险的范围,只限于政治风险,如征用险、外汇险、战争险。

(4)

海外投资保险的任务,不单是像民间保险那样在于进行事后补偿,而更重要是防患于未然。

★试述1

0

年《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对风险转移的规定。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对风险转移时间作了以下规定:

(1)

涉及运输的交货,可以分为两种:

①卖方没有义务在指定地点交货,此时,风险于货交第一承运人时起转移给买方;

②卖方必须在某一特定地点交货,此时,风险以在该地点货交承运人时起转移给买方。

(2)

在途货物的交货。原则上从订立合同时起,风险转移到买方承担。(3

分)

(3)

不涉及运输的交货。不涉及运输的交货也有两种情况:

①在卖方营业地交货,此时,风

险从买方接收货物时转移给买方;

或在货物交买方处置但遭无理拒收时起转移给买方;

②在卖方营业地以外地点交货,当交货时间已到,而买方知道货物已在该地点交他处置时,风险开始转移给买方。

端的主

式:

(1)

协商。协商是争议当事人在争议发生后最先选择采用的争议解决方法。它是指国际经济活动的当事人在发生争议后,以双方的自愿为基础,针对所发生的争议进行口头或书面的磋商或谈判,自

行达成和解协议,解决纠纷的方式。

(2)

调解。调解是在当事人之外的中立第三方的主持下,由第三方以中间人的身份在分清是非和责任的基础上,根据法律、合同规定,参考国际惯例,从中帮助和促使争议各方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公平的调解协议,解决各方争议。

(3)

国际经济仲裁。国际经济仲裁也称国际商事仲裁。概括而言,它是指国际经济活动的各方当事人自

愿将其争议提交第三者进行审理并做出仲裁裁决的方式。

(4)

国际经济诉讼。国际经济诉讼也称国际民事诉讼,它是指国际经济争议当事人将其争议提交某一国家的法院予以审理并做出判决的争议解决方法。

(5)

A

D

R

A

D

R是起源于美国的争议解决的新方式,意为“

解决争议的替代方式”

对AD

R方式目前有两种理解,一是理解为除了诉讼,其它方式(包括仲裁在内)

均属于

A

D

R方式;

另一种理解是,除了仲裁和诉讼,其它方式均属于A

D

R方式。

★世界贸易组织建立了世界上独一无二的独具特色的争端解决机制。其特点表现为:

(1)

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程序不处理两个私法主体之间发生的贸易争议。

(2)

吸收了国际公法关于解决国家之间争端所采用的方法,如政治方法。

(3)

世界贸易组织主要处理成员之间法律性质的争端。

(4)

和G

A

T

T

年建立的争端解决机制相比,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作了较大修改,特别是强化了专家小组和上诉复审制度,规定了严格的工作程序和时间限制,加快了争端解决速度。

(5)

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基本原则是通过非强制性手段达到履行协议义务的目的。

根据

年《

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被请求国可以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条件是什么?

.根据公约的规定,一缔约国必须承认和执行另一缔约国的仲裁裁决,除非在下列情况下方可拒绝承认和执行:

(1)

仲裁协议的双方当事人根据对其适用的法律,当时是处于某种无行为能力的情况之下;

或者根据双方当事人选定适用的法律或在没有这种选定时,根据作出裁决国家的法律,仲裁协议无效。

(2)

作为裁决执行对象的当事人,没有被给予指定仲裁员或进行仲裁程序的适当通知,或者由于其他情况而不能对案件提出意见。

(3)

裁决涉及仲裁协议未提到的,或不包括在仲裁协议规定范围之内的争议;

或者裁决内含有对仲裁协议范围以外事项的决定。但是,对于仲裁协议范围以内事项的决定,如果可以和对于仲裁协议范围以外的事项的决定分开,则该部分的决定仍然可予以承认和执行。(1

分)

(4)

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程序同当事人间的协议不符,或当事人之间没有这种协议时,同进行仲裁国家的法律不符。

(5)

裁决对当事人还未产生法律效力,或者裁决的国家或据其法律作出裁决的国家的管辖当局撤销或停止执行。

(6)

争议的事项依照被请求国的法律.不可以用仲裁方式解决。

(7)

承认或执行该项裁决将和被请求国的公共秩序相抵触。

只要具备上述条件之一,被请求国有权拒绝承认和执行。

试述采取反倾销措施的基本条件。

(1)

产品以低于正常价格进人进口国市场销售。

(2)

倾销产品进口给进口国相关工业造成实质损害。

(3)

损害与倾销产品进口有因果关系。

★简述承运人最低限度的责任。

(1)

开证行、通知行都对票据的形式、完整性、正确性、真伪及法律效力概不负责;

(2)

对单据中有关货物的论述、数量、重量、品质、状况、包装、交付价值或存在概不负责;

(3)

对发货人、收货人、承运人、保险人等的信誉、行为或不行为、清偿或执行能力、资信情况概不负责;

(4)

信用证是根据买卖合同开出的,但信用证开出以后就成了独立于买卖合同的另一个交易关系,银行只对信用证负责,只要卖方提交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在单单一致,单证一致的条件下,银行承担无条件付款义务,对于买卖合同事后发生的修改、变更或撤销,除非通知银行改证,否则,银行只按信用证的内容办事。

此外,银行对由于任何通知、信件或单据在寄递过程中的迟延、遗失造成的后果,对电报、电传中失误、残缺、专门术语翻译或解释上的错误等概不负责;

对由于天灾、骚乱、战争、罢工、停工及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的后果概不负责。

简述F

O

B和C

I

F术语的异同点。

F

O

B和C

I

F是《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中的两种贸易术语,分别属于不同的两个组别,F

O

B属于主要运费未付,C

I

F属于主要运费已付,但二者都属于装运式术语,风险都以越过船舷为界。

F

O

B

是指定装运港船上交货,买方负责租船安仓,卖方在指定的装运港在约定的时间将货物装船。

C

I

F是指定目的港口成本、运费和保险费,卖方负责租船定仓,支付将货物运到目的港的运费,购买从装运港到目的港的最低险别的海上货物运输保险。

★简述承运人最低限度的责任。

承运人须在开航前和开航时格尽职责使船舶适航,其具体含义有三点:

A在开航前与开航时适用于航行;

B船员的配备、船舶装备和供应适当;

C船舶要适合货物的安全运送和保管;

(2)

适当和谨慎地装载、搬运、配载、运送、保管、照料和卸载所运货物;

(3)

按照约定的或习惯航线或地理上的航线将货物运往卸货港。

简述T

R

I

P

S协议关于版权保护的主要规定。

(1)

各成员必须遵守1

年《

伯尔尼公约》

实质规定,《

伯尔尼公约》

所定义的文学作品都

属于T

R

I

P

S

协议保护范围。但协议排除了《

伯尔尼公约》

第6

条关于作者精神权利的保护。

(2)

文学作品的保护期为作者有生之年加上死后

0

年。表演者、录音制作者的权利为

0年,自表演发生及录制完成之日起算(罗马公约规定保护期为2

0

年T

。广播权为2

0年,自播出之日历年底算起。

(3)

协议明确把计算机软件和数据编辑作品作为《

伯尔尼公约》的文学作品来保护,弥补了《

伯尔尼公约》的不足,也有助于打击这类盗版侵权活动。

(4)

协议允许计算机软件、电影作品、唱片作品的作者享有租借权,即允许或禁止他人向公众出租其原作作品和复制品的权利,这是多边国际公约中首次承认租借权。(3

分)

简述处理国际经济争端的主要方式。

(1)

协商;(2)

调解;

(3)

国际经济仲裁;(4)

国际经济诉讼;

(5)

AD

R,★根据1958

年《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被请求

拒绝承认和执行外

仲裁裁决的条件是什么?

根据公约的规定,一缔约国必须承认和执行另一缔约国的仲裁裁决,除非在下列情况下方

可拒绝承认和执行:

(1)仲裁协议的双方当事人根据对其适用的法律,当时是处于某种无行为能力的情况之

下;或者根据双方当事人选定适用的法律或在没有这种选定时,根据作出裁决国家的法律,仲裁协议元效。

(2)

作为裁决执行对象的当事人,没有被给予指定仲裁员或进行仲裁程序的适当通知,或

者由于其他情况而不能对案件提出意见。

(3)

裁决涉及仲裁协议未提到的,或不包括在仲裁协议规定范围之内的争议;

或者裁决内

含有对仲裁协议范围以外事项的决定。但是,对于仲裁协议范围以内事项的决定,如果可以和对于仲裁协议范围以外的事项的决定分开,则该部分的决定仍然可予以承认和执行。

(4)

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程序同

当事人间的协议不符,或当事人之间

没有这种协议时,同进行仲裁国家的法律不符。

(5)

裁决对当事人还未产生法律效力,或者裁决的国家或据其法律作出

裁决的国家的管辖当局撤销或停止执行。

(6)

争议的事项依照被请求国的法律,不可以用仲裁方式解决。

(7)

承认或执行该项裁决将和被请求国的公共秩序相抵触。

只要具备上述条件之一,被请求国有权拒绝承认和执行。

简述提单种类。

参考答案:

(1)以货物是否装船分为已装船提单和收货待运提单。

(2)

以提单上是否有批注分为清洁提单和不清洁提单。

(3)按收货人抬头分为记名提单、不记名提单和指示提单。

(4)

按运输方式分为直达提单转船提单或联运提单和多式联运单据(或提单)

或联合运输

单据。

(5)

按运费支付时间分运费预付提单和运费到付提单。

(6)

租船提单。

★按照WTO

争端解决机制,成员

之间

贸易争端的解决方法有哪些?

(1)协商协商解决争端是两个或两个以上成员为使问题得到解决或达成谅解进行国际交涉的一种方式。争端发生后,要求协商的申请人应通知争端解决机构(DSB)及有关的理事会和委员会。接到协商申请的成员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

0天内应做出答复,并在3

0天内进行协商,60天内解决争端。凡与此争端有重要利益关系的成员在传阅协商申请日起

0天内通知协商各方和DSB

后,允许参加协商。

(2)

斡旋、调解和调停(2

分)

在解决争端的6

0天期限内,进行斡旋、调解和调停,是争端双方自愿执行的程序,可由任何一方提出,随时开始,随时结束。

(3)

专家小组(2

分)

如果收到申请方在规定的日期内未做出答复,或未进行协商或双方未能解决争端,或者争端双方一致认为斡旋、调解和调停不能解决争端,则可向

DSB提交设立专家小组的申请。专家小组通常由

3至

5名在国际贸易领域有丰富知识和经验的资深的政府与非政府人员组成,按照专家小组的工作程度和严格的时限,对将要处理的申诉案件的事实、法律(协定)的适用及一致性做出客观的评估,并向

DSB提出调查结果报告及有关圆满解决争端的建议,从报告提交

DSB起

0天内,由

DSB会议通过此报告。如争端一方提出上诉,则报告不予通过。

(4)

上诉机构的审议(2

分)

当争端一方对专家小组的报告持有异议并将上诉决定通知

DSB、或

DSB→致反对采纳专家小组的报告时,则由

DSB设立的常设上诉机构处理对该案件的上诉。常设上诉机构由广泛代表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7名公认的具有法律、国际贸易和有关协定专门知识的权威人士组成,任期

4年。该机构不隶属于任何政府。上诉只能由争端方提起,且上诉事由仅限于专家小组报告中论及的法律问题及该小组所作的法律解释。上诉机构的报告可以确认、修改或反对专家小组的调查结果和结论,如上诉机构报告被

DSB采纳,则争端各方应元条件接受。

(5)

补偿和交叉报复

当专家小组或上诉机构的建议或报告未被

DSB采纳或执行时,在自愿的基础上,争端各方可就补偿办法达成一致协议。如在合理期限后

20天内不能达成令人满意的一致,则援引争端解决程序的一方可要求

DSB授权其中止履行对有关协议(协定)的减让和其它义务,除非DSB

一致拒绝该项要求。

(6)

仲裁

作为可供选择的解决成员之间贸易争端的另一种办法,是由争端双方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仲裁条约),直接将案件提交仲裁,并将结果通知

DSB和有关协定的理事会和委员会。

案例★★★★★★★★★★★★★★★★★★★★★★★★

2006

年我国出

J

国的大蒜交易量比上→年增加

了150%。

在J国农产品协会的要求下,J国政府对此立案进行反倾销调查。

调查中发现,我国出口到

J国的大蒜有证据表明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值

0

%,存在倾销。同时,J国的大蒜生产量有较大幅度的萎缩,但是,萎缩是由气候异常变化造成的。

试问:

J

国政府能否对我国

口的大蒜征收反倾销税?

为什么

?

在这种情况下

J国政府不能对我国出口的大蒜征收反倾销税。

WTO

实施反倾销措施的一般原则是:

进口

国家对某种产品实施倾销措施。

征收反倾销税时,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倾销条件:必须证明进口产品的出口价格是低于其正常价值,确有倾销的存在。

损害条件:必须证明产品的倾销对进口国同类产业造成了实质性损害。

倾销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必须证明损害是因进口产品的倾销所致。

虽然根据调查证明我国出口到

J国的大蒜存在倾销,并且

J国的大蒜生产业有较大幅度的萎缩,但这种萎缩是由气候的原因造成的,与我国的倾销不存在因果关系。

★甲国和乙国都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缔约国。甲国

A公司与乙国

B公司签订了从

B公司进口

0

0吨白糖的合同。合同选用了((2000

年国

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的FOB

术语,并约定付款方式为托收。

此后,A

公司

与承运人C

公司

签订了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运输合同受《海牙规则》的约束),并向

D保险公司投保了平安险。承运人的E轮按时抵达乙国装货,B公司提供了符合合同要求的货物。在E轮驶向甲国目的港的途中,因遭雷击船舶发生了火灾。后来大火虽被扑灭,但大部分白糖已经熔化。

B公司委托银行向

A公司收取款项,A公司却以货物已经发生损失为由拒绝付款。

试问:本案中的货物损失应当由谁承担?为什么?

本案货物损失应当由买方甲国

A公司承担。因为:

(1)本案货物因遭遇雷击(自然灾害)

造成大部分砂糖熔化(单独海损),这不属于平安险的承保范围,所以保险人无须对货物损失承担责任

;

(2)

货物损失是因

雷击所致,对此承运人无过失,因此也元须承担责任;

(3)

本案买卖合同选择FOB

贸易术语,在此贸易术语下货物风险于装运港越过船舷时转移,而由于货物损失是发生在风险转移之后,因此本案货物损失应由买方承担。

★我国

A

公司与某外国

B

公司

于1992

年10

月20

签订了购买化肥的CFR

合同,A

公司开出的信用证规定,装船期限为

3年

1月

1日至

1月

0日。由于

B公司租来的货轮在开往装货港途中未尽责速遣,结果使装货至

3年

1月

0日才完成。承运人在接受

B公司保函的情况下,签发了与信用证条款一致的提单。

B公司依此单据向银行办理了结汇手续,A公司也顺利付款赎单。依提单上载明的装船日期预计船舶将于

2月

0日到达目的港,A公司已安排好了一些接货的工作,但该船却于

2月

5日才到达目的港,这时正赶上化肥的价格下跌,使

A公司在出售化肥时的价格大大下降。另一方面,由于收货人已为接货作好了运输工具和仓库的安排,化肥的延迟到港也引起了收货人在这方面的损失。试问:

(1)当该案中运输合同受《海牙规则》或者《汉堡规则》调整时,承运人承担的责任是否会不同?

(2)

如果本案A

公司投保一切险,保险公司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3)

本案中银行有无责任?

(1)不同。因为《海牙规则》运输延迟无须承担责任,«汉堡规则》应当承担延迟责任,但无论如何,承运人都应当承担租船合同的违约责任,并与

A公司承担联合欺诈的连带责任。

(2)

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责任,对于货物市价跌落的损失属

于除外责任。

(3)

银行没有责任,因

为单单一致,单证一致。

0

0

日,中

司,欲

F

O

B

件向

美国出口

一批瓷器,总价款为1

0。

万美元,用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支付价款。4

1日收到美国商贸公司复电,伺意购买,但要求降价至9

0万美元。中国嘉禾进出口公司于4月1

5日电告对方同意其要求,美国商贸公司4

7日收到此电报。随后,中国嘉禾进出口

公司将货物运至上海港,交由中国某远洋运输公司承运,整批货物分装在三个集装箱内。4月5日承运船舶在公海航行时,由于船员的疏忽,船上发生火灾,中国嘉禾进出口公司托运的一个集装箱被火焚毁,其余两个则完好无损。5月1

1日货物运至纽约港,但美国公司拒绝接受货物,并向中国出口公司提出索赔,双方诉至中国法院。

试问,根据上述案情:

(1)

双方的合同争议是否可以适用《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

(2)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该合同于何时成立?为什么?

(3)

中国出口公司是否应办理该批瓷器的运输保险?

(4)

根据F

O

B交货条件,货物的风险在何时由卖方移转至买方?

(1)

可以适用。本案属于《

联合国国际货物合同公约》的适用范围。

(2)

合同于2

0

0。

年4

月1

成立。根据公约的规定,合同的生效采取到达生效原则,即美国商贸公司4

月1

日收到对方电报时合同成立。

(3)

根据F

O

B条款,卖方中国出口公司无义务办理运输保险,也无义务承担保险费。

(4)

根据F

O

B条款,卖方中国嘉禾进出口公司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害的一切风险,直至货物在指定装运港已越过船舷时为止。

★在一项转口贸易中旧本山下公司与中国”公司签订了一项买卖合同冶同规定由日本山下公司向中国B

公司出售一批机床。

在订立合同时,中国B公司明确告诉日方:

这批机床将转口土耳其并在土耳其使用。合同签订后,在履行过程中,由于某种原因,这批机床并未按原计划转

口土耳其,而是转口到了意大利。当这批机床运达到意大利之后,一位意大利生产商发现该批机床的制造工艺侵犯了其两项专利权,故根据其本国专利法向当地法院提出请求,要求法院禁止这批机床在意大利境内使用或销售,同时要求损害赔偿。后据调查,这批机床确实侵犯了意大利生产商的两项专利,这两项专利均是在意大利批准注册的。当中国B公司找到日本山下公司,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时,日本山下公司以其在订立合同时并不知道该批机床将转口意大利为由,拒绝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因此产生争议。试问:

中日本山下公司应否承担违约责任?为什么?

答:中日本山下公司不应承担违约责任。因为根据

0

年《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卖方对所售货物的知识产权担保义务仅及于买方营业地所在国和订立合同时卖方已知的货物预售或使用第三国。

在本案中,由于日

本山下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并不知道也不能预料该批机床将最终在意大利使用,因此,按照公约的规定,对该批机床因转口到意大利而侵犯了意大利境内第三方的知识产权的后果,日本山下公司是不承担违约责任的。

★我国A公司与某外国B公司于

2年

0月

0日签订了购买化肥的C

F

R合同,A公司开出的信用证规定,装船期限为

3年

1月

1日至

1月

0日。由于

B公司租来的货轮在开往装货港途中未尽责速遣,结果使装货至

年1

月2

0日

才完成。承运人在接受B公司保函的情况下,签发了与信用证条款一致的提单。B公司依此单据向银行办理了结汇手续,A公司也顺利付款赎单。依提单上载明的装船

日期预计船舶将于

2月

0日到达目的港,A公司已安排好了一些接货的工作,但该船却于

2月2

5日才到达

目的港,这时正赶上化肥的价格下跌,使

A公司在出售化肥时的价格大大下降。另一方面,由于收货人已为接货作好了运输工具和仓库的安排,化肥的延迟到港也引起了收货人在这方面的损失。

请问:

(1)

当该案中运输合同受《

海牙规则》

或者《

汉堡规则》

调整时,承运人承担的责任是否会不同?

(2)

如果本案A公司投保一切险,保险公司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3)

本案中银行有无责任?

(1)

不同。因为《

海牙规则》

规定运输延迟无须承担责任,而《

汉堡规则》

规定应当承担延迟责任,但无论如何,承运人都应当承担租船合同的违约责任,并与

A公司承担联合欺诈的连带责任。(3

分)

(2)

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责任,对于货物市价跌落的损失属于除外责任

(3)

银行没有责任,因为单单一致,单证一致。(4

分)

★甲国和乙国都是《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缔约国。甲国

A公司与乙国

B公司签订了从

B公司进口1

0

0吨白糖的合同。合同选用了《

0

0

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F

O

B术语,并约定付款方式为托收。此后,A公司与承运人C公司签订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运输合同受《

海牙规则》的约束),并向D保险公司投保了平安险。承运人的E轮按时抵达乙国装货,B公司提供了符合合同要求的货物。在E轮驶向甲国目的港的途中,因遭雷击船舶发生了火灾。后大火虽被扑灭,但大部分白糖已经熔化。B公司委托银行向A公司收取款项,A公司却以货物已经发生损失为由拒绝付款。

请问:

本案中的货物损失应当由谁承担?为什么?

答案:

本案货物损失应当由买方甲国A公司承担。

因为:

(I)

本案货物因遭遇雷击(自然灾害)

造成大部分砂糖熔化(单独海损),这不属于平安险的承保范围,所以保险人无须对货物损失承担责任;

(2)

货物损失是因雷击所致,对此承运人无过失,因此也无须承担责任;

(3)

本案买卖合同选择

F

OB贸易术语,在此贸易术语下货物风险于装运港越过船舷时转移,而由于货物损失是发生在风险转移之后,因此本案货物损失应由买方承担。

★甲国A公司(买方)

与乙国B公司(卖方)

签订一进口水果合同,价格条件为

C

F

R,装运港的检验证书作为议付货款的依据,但约定买方在目的港有复验权。货物在装运港检验合格后交由C公司运输。由于乙国当时发生疫情,船舶到达甲国目的港外时,甲国有关当局对船舶进行了熏蒸消毒,该工作进行了数天。之后,A公司在目的港复验时发现该批水果已全部腐烂。

请问:

(”依据《

海牙规则》,承运人

C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2)

在C

F

R条件下,应该由卖方还是买方签订保险合同?

(3)

在C

F

R条件下,应该由卖方还是买方支付保险密?

答:

(1)

依据《

海牙规则》,承运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3

分)

因为其享有因检疫限制免责的权利。(3分)

(2)

在C

F

R条件下,应该由买方签订保险合同。(2

分)

(3)

在C

F

R条件下,应该由买方支付保险费。(2分)

★2

0

0

年5

月8日,一中国公司与一韩国公司签订合同订购电子零部件5万套,F

C

A(韩国某港口)

价格条件,2

0

0

n月7日~9日交货,合同适用《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若发生合同争议,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后由于此类电子产品价格下跌,同年6月2

0日,中国公司与韩国公司将订货变更为4

万套,产品价格不变。2

0

0

月8日,韩国公司将货物交给中国公司指定的承运人。1

月2

5日,中国公司收到货物,发现韩国公司所交货物仍然是

万套。问:

(1)

F

C

A的中文名称是什么?本案中,货物风险何时由韩国公司转移给中国公司?

(2)

中国

公司1

月2

5日

才收到货物,能否以韩国公司未按期交货为由追究其违约责任?

(3)

中国公司能否按市场价收取多交的1

万套电子部件?

(4)

若其中有1

.5

万套产品不合格,中国公司想向韩国公司退换不合格产品,则在实际退回韩国公司前,中国公司应该对该部分产品采取何种措施?有关费用应由谁承担?

(5)

若双方纠纷经仲裁后,韩国公司拒不执行已生效的仲裁裁决,中国公司如何使裁决在韩国得到执行?法律依据是什么?

(1)

F

C

A为货交承运人。本案中货物风险从

0

0

4年1

8日韩国公司将货物交给中国公司指定的承运人时起风险转移。(2

分)

(2)

不能,因为韩国公司已在规定的交货期内交付货物。(2

分)

(3)

中国公司可以按市场价收取多交的1万套电子部件。(2分)

(4)

保全货物,费用由韩国公司承担。(2分)

(5)

依照《

纽约公约》

使裁决在韩国得到执行。(2

分)

★山东一家进出口公司和某外国公司订立了进口尿素5

0

0

。吨的合同,依合同约定我方开出以该外国公司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总金额为1

8万美元。双方约定如发生争议则提请北京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2

0

0

5年1

0

月货物装船后,该外国公司持提单在银行议付了货款。货到青岛后,我公司发现尿素有严重的质量问题,立即请商检机关进行了检验,证实该批尿素是毫无使用价值的废品。我公司持商检证明要求银行追回已付款项,否则将拒绝向银行支付货款。

问:

银行是否应追回已付货款?我公司是否有权拒绝向银行付款,为什么?

答:

银行无须追回已付款项,我进出口公司无权拒绝向银行付款。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U

C

P

0

0

号)

规定,开证行付款的前提条件是受益人提交的单据表面上与信用证相符。

本案中,开证行在单证相符的条件下支付货款,这一行为并不违反

U

C

P

0

0以及开证行对开证人的承诺和承担的责任。因此,开证人无权要求开证行向有关当事人追回已付款项。根据信用证独立原则,我进出口公司必须向银行付款赎单。

美国A公司与我国B公司签订了购买一批月饼的合同,交货日

期为当年中秋节前一星期,以便卖给在美国的华人过中秋节之用。但是,由于我国当年中秋节月饼市场火爆,B公司货源紧张,中秋节已过了一个星期还未交货。而美国的实际情况是由于中秋节已过,月饼难以销售。A公司于是通知

B公司宣告合同无效。问:

(1)

A公司宣告合同无效是否有法律依据?

(2)

A,B两公司约定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哪一方有可能败诉?如果败诉方不履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应怎样做?

答:

(1)

A公司宣告合同

无效的依据是B

公司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

B公司

延迟交货,就是违约行为。而且由于中秋月饼是在特定时间销售的物品,B公司延迟交货,a公司卖出月饼就很困难,由此会蒙受损失,以至于实际上剥夺了

A公司根据合同所期待得到的利益,即B公司的延迟交货构成根本违反合同。B公司根本违反合同,A公司应有权宣告合同无效,可向B公司主张损害赔偿。

(2)

由于B公司根本违反合同,B公司会败诉。B公司不履行仲裁裁决,A公司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向中国法院申请执行。

★2

0

0

年1

月2

6日,中国A公司与美国1

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

中国A公司向

美国B

公司出

一批

黄豆

粕,交

易条

件C

F

(洛

杉矶)

·

值2

.2

美元,不可

销信

用证付款。中国A公司分别与保险公司、远洋运输公司签订了

保险合同、运输合同。

该批货物于2

0

0

年3

月2

装载于

远洋

运输

公司的“

永安

号”

舶上,并于3

月2

航。

航行

中,由于天气恶劣,船舶不慎触礁沉没,船上的货物全部损毁。美国B

公司闻讯,欲通知开证行花旗银行纽约分行拒绝付款。

请问:1

.货物风险自何时转移?

.美国1

公司是否有权要求银行拒付货款?银行是否应该拒绝付款?

.承运人是否应承担货损?为什么?

答:1

.因合同中约定交易条件为C

I

F,所以货物风险自越过船舷时发生转移。

.如果中国A公司的单证相符,美国B公司无权要求银行拒付货款。银行也不应该拒绝付款。

.承运人不应承担货损,承运人无过失。

★2

0

0

0年

2月

0日,中国某进出口公司电告日本某商贸公司,欲以

C

F

(神户)

条件向日方出口一批丝绸,总价款为

J

。万美元,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付款。中方于

2月1

6日收到日方同意购买的复电,但要求价格降低到4

万美元。中方于2

9日电告日方,同意其要求。「

方于

2月

0日收到该电报。3月

9日,中方将货物运至上海港,交由中国某远洋运输公司承运,整批货物分装在三个集装箱内。3

月1

0日,承运船舶在海_

_

航行时,由于船员的疏忽,船仁

发生火灾,出}

:

]

公司托运的一个集装箱被火焚毁,其余两个完好无损。3

3日,货物运至神户港,但日方拒绝接受货物,并向中方提出索赔。因无法达成和解,双方诉至土海某法院。清回

答:(1)

根据《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该合同于何时成立?为什么?

(2)

设该合f

}

中(C

I

N的解释适用I

N

C

O

T

L

R

M5

0

0

0,该批丝绸在海运过程中的保险应由哪一方当事人办理?应投保哪些险别?

(3)

根据C

I

F交货条件.货物的风险在何时由卖方转移给买方?

(4)

货物在海上受到损毁,日方应向哪方当事人索赔?

电大《国际经济法》期末考试答案知识点复习考点归纳总结名词解释和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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