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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中型水库移民工作总结(共5则)
编辑:琴心剑胆 识别码:36-652089 其他总结 发布时间: 2023-08-23 12:13:50 来源:网络

第一篇:大中型水库移民工作总结

大中型水库移民工作总结

总结是把一定阶段内的有关情况分析研究,做出有指导性结论的书面材料,它可以促使我们思考,让我们抽出时间写写总结吧。总结你想好怎么写了吗?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工作总结,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大中型水库移民工作总结1

20xx年,我区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xx]17号),认真落实省、市有关的政策和工作任务,积极做好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贯彻落实。

一、加强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兑现工作。

我区按政策共兑现20xx年度大中型水库水库移民资金143.91万元。其中:兑现发放20xx年度大中型水库水库移民原迁人员直补资金56.46万元,(上半年直补资金28.23万元,下半年原迁移民直补资金28.23万元);实施20xx年度大中型水库水库移民增长人员项目扶持资金86.7万元,(上半年项目扶持资金43.275万元,下半年项目扶持资金43.425万元);实施转入我区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增长人员20xx年上半年20xx年上半年项目扶持资金7500元,政策兑现率达100%。区移民局、区财政局对20xx年度中型水库水库经济发展项目进行了验收,走马岭办事处苗湖大队农田水利项目实施完毕,验收合格,拨付经济发展项目资金36.5万元。

二、抓好20xx年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计划编制。

编制了全区20xx年度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年度计划,涉及大中型水库移民项目扶持资金86.55万元和大中型水库原迁移民直补资金59.1万元。申报了辛安渡办事处红星大队无公害蔬菜科技示范园建设项目、新沟镇街办事处三大队红花村移民生活区排水沟改造项目、柏泉办事处西二大队移民生产区600亩水生菜项目、东山办事处蒿口大队生态养殖观光园项目等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经济发展项目4个,项目总投资163万元。

三、加强自然减员人员的管理

根据《武汉市移民局关于做好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日常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武移[20xx]16号)精神,各街道(农场、园区)办事处于20xx年底对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对象自然减员人员进行了检查核实、公示,经区移民局审核,报市移民局批准,全区自然减员人员共计15人,其中原迁移民9人、新增移民6人。

四、加强移民工作检查力度。

根据湖北省移民局关于开展大中型水库后期扶持检查工作的通知(鄂移[20xx]180号)精神,区移民局精心组织,及时下发了(关于开展20xx年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检查工作的通知(东移[20xx]17号),各街道(农场、园区)办事处进行了认真自查,并形成了自查报告。

区移民局、区财政局成立了联合检查小组,对15个办事处(农场、园区)的工作情况进行了检查,重点检查了原迁移民资金兑现和后期扶持项目实施情况、后期扶持资金拨付及使用情况,查看了账目和兑现资料,各办事处全部设立了专项资金账户,专款专用,移民资金兑现手续齐全、合理、及时。

五、做好水库移民的社会稳定工作。

区移民局认真组织,加大水库移民稳定工作的力度,各街(办事处、园区)对移民不稳定因素的排查和调处力度,做了大量艰苦、细致、耐心地政策宣传解释工作,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没有出现群体上访事件,确保了社会稳定。

六、20xx年工作要点。

一、抓好原迁移民直补到人工作,确保第一时间将后扶资金打入移民个人帐户。

二、抓好增长人员项目扶持工作,项目扶持资金及时落实到位,并及时填报《大中型水库移民新增人口项目扶持实施情况表》。

三、抓好后期扶持对象减员人口管理,随时掌握移民减员人员情况,做到心中有数,自然减员情况进行公示,每年年底核实上报。

四、抓好水库移民维稳工作,密切关注大中型水库移民的动态,加大对移民不稳定因素的排查和调处力度,化解矛盾,妥善处理移民反映的问题,确保移民群体稳定。

大中型水库移民工作总结2

xxxx年我县水库移民工作在自治区水库移民管理办公室的指导下,认真完成了xxxx年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现将一年来我县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资金兑付情况

1、直补资金兑付情况

xxxx年度我县被纳入大中型水库后期扶持范围的水库有x座,分别是青铜峡水库、寺口子水库、xx水库、xx水库、x小塔山水库和x水府庙水库。xxxx年经过认真核定登记并经自治区水库移民办公室审定:核定的后期扶持人口数为xxxx人,按照《x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办法》的要求,核减xxxx年度死亡移民人口xx人,核定水库移民人数为xxxx人,发放水库移民直补资金xxx.xx万元。

x县xxxx年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结余资金项目资金兑付情况

x县xxxx年水库移民结余资金项目,项目区位于x县x村,项目在维持现状灌域范围,砌护各类渠道xx.xxx千米,配套各类建筑物xxxx座,改善灌溉面积x.xx万亩。工程总投资xxx.xx万元,改善灌溉面积x.xx万亩。该工程完成招投标程序后,工程建设实施已经完成xx%,资金支付xxx万元,由于开工较迟,施工延后到xxxx年春季再继续实施。

资金管理情况:在资金资金管理上,采用“审核报帐制”,严禁截流,挤占和挪用,做到专款专用。财政、审计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二、主要做法及经验

1、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工作的主要做法

xxxx年为确保人口核定工作的准确性,我们在各相关乡镇的大力配合下,在核定水库移民时,加大对xx岁以上老人的核查,随着移民生活的好转,x县部分乡镇的水库移民,在县城或其他地方买房、租房居住,给水库移民人口的核定带来一定难度,我们对此情况采取现场拍照(照片里必须有证明时间、身份的内容),以此证明人员的存在。对长时间无法联系的水库移民,暂时停发直补资金,待取得联系后再发放直补资金,这样确保了直补资金发放的准确性。

2、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结余资金项目工作的主要做法及经验

在建设实施水库移民结余资金项目过程中,我们严格实行以下工程建设程序及要求:

一是严格执行“四制”,认真履行建设管理程序:x项目法人制:项目法人的组建由x县人民政府批准,内设技术组、质量组、安全组、信息组、财务后勤组;完善了项目法人责任制、内设机构职责、法人内部签订责任书。x工程招投标:工程通过招投标确定中标单位,参与投标的施工企业要求必须是水利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以上(含三级),工程最终竞标单位为x视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x工程委托有资质的x江河工程建设监理公司对工程建设进行全程监理,同时工程开工前及时与各参建单位签订了合同。

二是加强质量管理:为了切实抓好工程质量,确保工程顺利进行,项目法人委托监理公司对工程建设进行全程监理,项目法人内部成立质量组,明确了职责,同时要求施工单位建立以项目经理负责的施工质检组,对工程质量进行自检。工程严格按照施工规范和设计要求施工。

三、存在的问题

存在的问题:随着水库移民群众生活的好转,许多移民不在村庄居住,在县城或其它地方买房或租房居住,为水库移民人口的复核工作带来一定难度。

xxxx年度我们将继续做好水库移民年度复核登记工作、做好xxxx年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结余资金项目的的实施工作及大中型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情况监测工作,及时更新复核登记资料,确保下一年度的复核登记工作顺利进行。

大中型水库移民工作总结3

一年来,在水利部的悉心指导下,我省各级水库移民管理机构严格按照“水利工程补短板,水利行业强监管”的要求,充分利用“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带来的动力活力,紧紧围绕管好用好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维护大中型水库移民合法权益、促进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稳定发展的工作目标,奋发进取,积极作为,圆满完成了年初制定的工作任务。我省后期扶持资金绩效连续两年被财政部、水利部评为优秀。现将20xx年工作情况及20xx年工作打算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20xx年,我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总人数为1668148人,其中直补资金发放人数为879985人,分布在全省11个设区市的110个县(市、区),涉及到1432个乡镇的33018个自然村。新增浯溪口水利枢纽和太湖水库搬迁安置移民3680人,核减61396名直补人口转为项目扶持。

20xx年我省大中型水库移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4985元,较20xx年增加1237元,增长9%;20xx年我省建档立卡贫困移民9913人,通过20xx年移民脱贫解困和移民增收项目的实施,预计20xx年脱贫任务能够顺利完成,水库移民贫困发生率将下降至0.54%。

20xx年我省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完成4293万元,为小型水库移民解困征收的0.5厘电价加价资金从20xx年9月始暂停征收。

20xx年全省共下达中央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189818万元,全省下达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11359个,已完成项目计划10710个,占计划项目的94.3%。计划完成后期扶持项目资金137000.06万元,已完成133460.64万元,项目资金完成率为97.4%。其中基础设施项目7672个,投入101686.76万元;基本口粮及农田水利项目2410个,投入23417.30万元;生态环境项目396个,投入4834.68万元;生产开发项目202个,投入2297.47万元;劳动力技能培训项目27个,投入770.43万元;监督检查项目3个,投入454万元。

二、后期扶持工作主要做法

(一)完善管理制度,落实主体责任

一是优化制度设计。20xx年我省出台了《江西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管理办法》,规范了资金使用范围,优化了资金分配与拨付,加强了项目资金的监管,为推进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管理使用规范化制度化打下坚实基础。20xx年经过广泛征求意见,我办出台了《江西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办法》,明确了村民自建项目、项目变更资金的额度、项目库建立等要求,为我省水库移民项目管理工作提供了操作指南。省财政厅联合我办和省发改委出台了《江西省水库移民扶持基金绩效管理暂行办法》。

二是强化监督检查和整改提高,提高制度执行力。20xx年,我省按照水利部党组强监管的部署,强力推进省本级的监督检查工作。主要完成了34个县的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情况监测评估、2个县的后期扶持稽查。我省后期扶持资金绩效管理办法出台后,依据此办法,我省委托第三方开展了全省范围的.20xx年度后期扶持资金绩效评价,将评价结果作为20xx年度资金分配的一个重要依据并通报全省。对上级和本级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我省都及时下发文件部署整改工作,确保发现的问题及时得到处置,未发生的问题隐患及时得到排除。狠抓项目实施和资金拨付,开展了历年结余资金项目的督促落实工作,后扶资金完成率有了较大提高,得到了移民司的肯定和表扬。今年我省后期扶持项目库建立工作基本完成,这对巩固和进一步提高我省资金完成率将起到促进作用。

三是克服畏难情绪,做好移民信访排查和化解工作。由于历史原因,我省大中型水库移民涉访涉诉情况复杂、数量众多,是影响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我省发扬担当精神,以维护水库移民合法权益为己任,积极主动作为,多方寻找问题解决途径,全力协调纠纷和化解矛盾。如在办理水利部办公厅转办的新安江移民诉求时,我们联络浙江省移民管理部门,调阅淳安县档案局历史档案资料,同时请抚州当地移民干部登门了解信访人具体生活状况及相关诉求,耐心负责地给予了信访人回复,取得其理解;在办理中央巡视组巡视水利部期间信访转办件时,我省移民干部精准解释政策、切实关心信访人生活、合规做好信访受理、告知,取得了信访人认可并签订了息访息诉协议书;再如鄱阳浒田桥水库移民信访事件,我办主动联系省水利厅、鄱阳县政府等单位,召开专题协调会议,达成了一致处置意见。经不完全统计,我办全年共处理大中型水库移民群众不同形式信访件55次。

四是着力让信息管理系统成为水库移民管理工作的“利器”。我省完成了省级水库移民管理信息系统的升级改造,新系统操作简单、功能全面,达到了简便、高效、稳定的升级改造目标,使我省的水库移民信息化管理工作走在了全国前列,在全国相关会议上多次得到司领导的肯定和推荐。

五是加强队伍建设。在这次机构改革中,我省水库移民管理机构保持了稳定,从省到市、县、乡,都有健全的水库移民管理机构,确保了有人做事、事有人做。20xx年5月,我办举办了全省水库移民工作培训班,对全省水库移民工作骨干开展了从前期移民安置到后期扶持管理的系统培训,对新的管理办法进行了详细的讲解,有力推进了水库移民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

(二)扎实推进贫困移民脱贫攻坚

一是做好精准识别和精准施策。利用扶贫和移民是一家的优势,精准做好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大中型水库移民人口的动态调整。20xx年7月,按照水利部移民司部署,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了信息系统数据稽核工作,并重点针对建档立卡贫困移民信息,将我省水库移民管理系统中建档立卡移民与国家建档立卡系统中的数据进行一一比对,查漏补缺,去伪存真,确保了数据准确性。贫困移民人口的精准识别,为精准落实各项扶持政策提供了保证。

二是健全“扶贫和移民产业信贷通”风险补偿机制。地方财政整合资金建立贷款风险补偿金,支持合作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扶持对象发放“无抵押、免担保”产业发展信用贷款,同时给予扶持对象产业贷款贴息支持。这样既为金融机构分担了产业贷款风险,又解决了移民创业资金短缺问题,降低了贷款成本,提高了贷款效率,切实起到了鼓励建档立卡移民自主创业、激发脱贫内生动力的作用。

三是优先改善贫困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生产生活条件。针对生产生活条件不高的问题,对深度贫困地区加大资金倾斜力度,实施产业扶贫、危房改造、教育培训、易地扶贫搬迁、贫困村村庄整治等重点扶贫工程,优先安排贫困移民村自然村组开展“整洁美丽、和谐宜居”新农村建设,切实改善贫困移民生产生活条件。

四是有针对性抓好贫困移民技能培训。围绕市场需求,加强建档立卡移民的就业技能培训,提高他们的就业创业能力。鼓励建档立卡移民加入专业合作社,由专业合作社中的产业大户带动社员,培训学习种植、养殖技术,并根据库区和移民安置区产业发展情况和移民培训需求,聘请专业技术人员现场教学和培训,提高移民种养业技能,掌握种养技术,及时解决移民种养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三)大力开展水库移民美丽家园建设

为落实党中央关于乡村振兴的战略部署,确保20xx年 全省水库移民占比20%以上的水库移民村组建设成为宜居、宜业、宜游的水库移民美丽家园,我办出台了《关于加强水库移民美丽家园建设的指导意见》《关于编制水库移民美丽家园建设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以“生态宜居、生产高效、生活美好、人文和谐”为目标,要求各市编制水库移民三年行动计划,重点实施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公共服务、文明乡风、管理民主等项目建设,对各地移民占比20%以上的尚未完成美丽家园建设的移民村组逐组建立台账动态管理,完成一个销号一个,确保20xx年底前全面完成。20xx年我省完成美丽移民村建设1203个,完成了年度计划任务。

(四)因地制宜发展移民产业

和其他移民后期扶持项目一样,我省充分尊重移民意愿,科学合理安排产业项目,村组大多数移民支持且积极性高的及时安排,做到宁缺勿滥。产业项目选择上,以当地现有优势主导产业和经充分市场调研论证为立项必要条件,从源头上保证移民产业的健康发展和逐步壮大,促进库区经济社会可持续性发展,助力移民增收致富。

(五)加快水库移民避险解困实施进度

水库移民避险解困试点工作开展以来,我省和试点县高度重视,积极推进试点工作。中央批复的搬迁安置户数20xx户,安置人口7900人,至20xx年底已搬迁1926户,7505人,已拆除旧房1740户,新建住房20xx户,搬迁完成率达95%;中央批复资金15800万元,已完成15750万元,中央资金完成率达99.68%。武宁县武安锦城安置小区成为我省避险解困工作的一个亮点。对于无法继续实施的避险解困项目及由此产生的结余资金,我省督促各地统筹用于各试点县基础设施、美丽家园建设、生产开发等其他后期扶持项目,杜绝中央资金长期闲置,促进资金早日发挥效益。

三、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近两年来,我省的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取得了不错的成绩。但我们深知后期扶持工作依然面临时间紧迫、任务艰巨的形势,自身工作上也还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

(一)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维稳压力仍大

我省移民人数众多、来源广泛、诉求不一,移民稳定工作仍然是个突出问题,需要持续不懈给予高度重视和妥善处置。

(二)资金结转结余量较大,管理规范化存在短板

后扶资金项目实施进度虽然有所加快,但还不如人意。资金项目管理不规范仍然是一个较突出问题。

四、20xx年工作计划

(一)聚焦水库移民脱贫攻坚,巩固水库移民扶贫工作成果。

充分利用我省扶贫和移民合一的优势,瞄准建档立卡贫困移民,精准帮扶,精准施策,到20xx年底全面完成水库移民建档立卡贫困户脱贫任务。

(二)推进移民美丽家园建设,增强移民全面小康社会的获得感。

扎实、严格执行我省水库移民美丽家园建设三年行动计划,加大移民美丽家园建设项目资金投入,严格考核评估,确保建一个成一个,实现20xx年我省水库移民人口占总人口20%及以上的水库移民村组建设成为宜居、宜业、宜游的水库移民美丽家园的目标。

(三)多措并举,切实保障移民增收致富。

一是按时足额发放移民直补资金,保障移民的基本权益。二是加强移民就业培训。以优势产业和市场需求为导向,有针对性的开设培训课程,增强移民就业致富技能。三是因地制宜科学施策,发展移民产业,提高移民集体经济收入,带动移民就业增收。总结和推广“企业+合作社+移民”的发展模式,扶持一批龙头企业,带动移民参与产业发展。

(四)强化监管工作,保证后扶政策实施效果。

出台我省水库移民工作监督检查实施细则,进一步加强水库移民工作监督管理,促进政策贯彻落实,规范资金使用,基本解决资金拨付进度慢问题,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严肃追责,保障新时期我省水库移民工作健康发展。

(五)加强信访维稳工作,建设两区和谐稳定社会。

充分尊重移民的主体地位,切实保障移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坚持依法办事,加强风险防控,理顺移民诉求,从源头上减少矛盾纠纷。完善省、市、县、乡、村五级联动信访处理机制,时刻防范和及时化解信访源,全力维护好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社会稳定。建立好信访台账和信访信息报送机制,对于信访台账中移民的诉求进行认真梳理、准确掌握、跟踪协调、及时销号。

五、“十四五”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工作设想

(一)总体思路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实施乡村振兴的战略部署,积极践行水利部“水利工程补短板,水利行业强监管”改革发展总基调,严格落实后期扶持政策,准确把握新时期水利改革发展对水库移民工作提出的新要求,进一步改善水库移民生产生活条件,提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水平,推动移民产业发展,拓宽移民增收渠道,激发移民内在发展动力,壮大移民集体经济,促进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让全省水库移民共享发展成果,为建设富裕美丽幸福现代化江西、描绘好新时代江西改革发展新画卷做出应有贡献。

(二)主要目标

到20xx年,全省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后期扶持政策精准落实、社会保持稳定,后期扶持资金绩效优良,移民产业健康发展,移民生产生活水平不断提高,达到当地农村平均水平。

(三)重点任务

将后期扶持工作重心从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和美丽家园建设转移到移民产业发展上来,加大生产开发项目的资金投入,围绕“生态环保、生产开发、移民增收”要求,探索创新和总结推广移民产业发展新模式,切实有效促进移民增收致富。

区扶贫开发局有关20xx年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工作总结

20xx年11月3日至5日,全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情况监测评估工作(以下简称“监测评估工作”)业务培训会在成都举行。省政府副秘书长、省扶贫开发局局长降初作重要讲话。会议传达学习了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安排部署了监测评估工作,开展了后期扶持项目和资金管理、监测评估工作大纲等业务培训,与会人员进行了深入研讨对接。

降初局长指出,当前全省脱贫攻坚和水库移民工作处于关键时期,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为我们工作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各级要自觉把学习好贯彻好落实好全会精神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政治任务,切实把思想行动统一到全会精神上来,奋力开创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新局面。

降初局长指出,监测评估是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攻坚战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是编制移民“十四五”规划的基本依据,大家务必高度重视,拿出“攻坚”精神,采取有效措施,摸清水库移民底数、发展现状水平、存在的短板弱项等,研究谋划下步工作思路和举措,为提升移民后期扶持工作实效打下坚实基础。

降初局长强调,今年监测评估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级扶贫移民部门和监测评估机构要齐心协力,找准工作切入点,充分运用“两全、三核、三实”工作方法,即:全面摸清水库移民村、移民户基本情况;逐一核对、核实、核准移民基础信息数据,切实做到工作务实、过程扎实、结果真实。同时要分级分类,全面评估不同区域水库移民的现状特征和发展定位,在保稳定、促发展、抓提升等方面,提出有特色、可操作的措施。

省扶贫开发局总工程师都勤、总会计师黄宇和省财政厅、省扶贫开发局处室(单位)有关负责同志出席会议。全省21个市(州)、178个县(市、区)扶贫移民管理机构分管领导和业务骨干,监测评估机构、全省移民“十四五”规划编制单位、全省移民后扶“十三五”规划实施情况终期评估单位的代表参加了会议。

大中型水库移民工作总结4

20xx年,我区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xx]x7号),认真落实省、市有关的政策和工作任务,积极做好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贯彻落实。

一、加强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兑现工作。

我区按政策共兑现20xx年度大中型水库水库移民资金x43.9x万元。其中:兑现发放20xx年度大中型水库水库移民原迁人员直补资金56.46万元,(上半年直补资金28.23万元,下半年原迁移民直补资金28.23万元);实施20xx年度大中型水库水库移民增长人员项目扶持资金86.7万元,(上半年项目扶持资金43.275万元,下半年项目扶持资金43.425万元);实施转入我区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增长人员20xx年上半年20xx年上半年项目扶持资金7500元,政策兑现率达x00%。区移民局、区财政局对20xx年度中型水库水库经济发展项目进行了验收,走马岭办事处苗湖大队农田水利项目实施完毕,验收合格,拨付经济发展项目资金36.5万元。

二、抓好20xx年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计划编制。

编制了全区20xx年度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年度计划,涉及大中型水库移民项目扶持资金86.55万元和大中型水库原迁移民直补资金59.x万元。申报了辛安渡办事处红星大队无公害蔬菜科技示范园建设项目、新沟镇街办事处三大队红花村移民生活区排水沟改造项目、柏泉办事处西二大队移民生产区600亩水生菜项目、东山办事处蒿口大队生态养殖观光园

项目等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经济发展项目4个,项目总投资x63万元。

三、加强自然减员人员的管理.根据《武汉市移民局关于做好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日常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武移[20xx]x6号)精神,各街道(农场、园区)办事处于20xx年底对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对象自然减员人员进行了检查核实、公示,经区移民局审核,报市移民局批准,全区自然减员人员共计x5人,其中原迁移民9人、新增移民6人。

四、加强移民工作检查力度。

根据湖北省移民局关于开展大中型水库后期扶持检查工作的通知(鄂移[20xx]x80号)精神,区移民局精心组织,及时下发了(关于开展20xx年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检查工作的通知(东移[20xx]x7号),各街道(农场、园区)办事处进行了认真自查,并形成了自查报告。

区移民局、区财政局成立了联合检查小组,对x5个办事处(农场、园区)的工作情况进行了检查,重点检查了原迁移民资金兑现和后期扶持项目实施情况、后期扶持资金拨付及使用情况,查看了账目和兑现资料,各办事处全部设立了专项资金账户,专款专用,移民资金兑现手续齐全、合理、及时。

五、做好水库移民的社会稳定工作。

区移民局认真组织,加大水库移民稳定工作的力度,各街(办事处、园区)对移民不稳定因素的排查和调处力度,做了大量艰苦、细致、耐心地政策宣传解释工作,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没有出现群体上访事件,确保了社会稳定。

六、20xx年工作要点。

一、抓好原迁移民直补到人工作,确保第一时间将后扶资金打入移民个人帐户。

二、抓好增长人员项目扶持工作,项目扶持资金及时落实到位,并及时填报《大中型水库移民新增人口项目扶持实施情况表》。

三、抓好后期扶持对象减员人口管理,随时掌握移民减员人员情况,做到心中有数,自然减员情况进行公示,每年年底核实上报

四、抓好水库移民维稳工作,密切关注大中型水库移民的动态,加大对移民不稳定因素的排查和调处力度,化解矛盾,妥善处理移民反映的问题,确保移民群体稳定。

大中型水库移民工作总结5

20xx年度,是我区实施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十三五”规划的重要一年,全区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为统领,以解决移民群众的困难和问题为导向,在统筹兼顾、整体推进、科学发展上使长劲、出实招,改善了移民群众生产生活条件,提高了移民群众的幸福感和获得感。为做好20xx年的工作安排,现将20xx年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工作总结如下:

一、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本情况

(一)移民分布情况。

截止20xx年12月31日,全区移民人口7375人(其中:搬迁性移民2749人、生产性移民4626人),分布在33个乡镇、111个村、301个组。

(二)移民生产生活条件和收入水平变化情况。

自20xx年7月开展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以来,绝大多数移民群众从行路难、饮水难、就医难、用电难、上学难,改变到了现在的水泥路到家门口、自来水到厨房、医疗卫生站到村、夜出有太阳能路灯蓄电照亮、学生读书有托管的生产生活环境;特别是通过近年来的大力扶持,广大移民群众的收入也从低于当地人均收入水平提高到了当地人均收入水平,部分移民提前过上了富裕的生活。截止20xx年底,全区移民没有一个贫困人口,在20xx年将与全市同步达到小康标准。

(三)移民后期扶持资金计划下达、执行情况。

20xx年度,上级共下达我区大中型水库移民资金1237.28万元,其中:一般项目资金775.79万元,指标项目资金456.49万元,维稳工作经费5万元。截止目前,所有项目已正式启动,少数项目已完工,正在完善验收、审计、归档等程序。

二、移民后期扶持重点工作开展情况

(一)主要措施。

20xx年度,我区移民后期扶持工作重点倾向于贫困移民村、移民聚居点,在上级下达的移民资金基础上,整合有关部门项目资金,重点扶持贫困移民村脱贫摘帽、贫困移民脱贫致富。从院户路、生产路建设,人畜饮水建设,亮化绿化建设,种植果树、花椒树等产业发展方面进行扶持,既给移民扶持见效“短、平、快”的项目,又给移民增添“长、稳、准”的致富措施。

(二)取得成效。

通过20xx年的大力扶持,我区申家乡三峡村每个月都有现摘的新鲜水果,成为了名副其实的“四季果园”;黄庭乡春屋村、石锣村移民聚居点,从基础设施到房屋建设,从绿化亮化到娱乐场所,都焕然一新并超前发展,有了“农村新区”的美称。

三、移民避险解困实施进度情况

我区是全省20xx年批准的第一批大中型水库避险解困试点项目县区,该项目涉及我区黄庭乡春屋、石锣两个村的特困移民245户、866人,共有7个集中安置点。总共投资6248.66万元(其中:中央补助资金1732万元,省级配套资金1732万元,区扶贫开发局整合资金50万元,移民自筹资金2734.66万元)。

因交通不便、地势恶劣等种种原因,加上试点项目没有经验,导致该项目从20xx年启动以来,实施进度缓慢,迟迟未完工。通过市局20xx年的大力指导,在20xx年6月该项目全部完工,并顺利通过了区、市、省级的验收。

四、后期扶持政策实施管理情况

我区在20xx年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性移民后期扶持暨移民后扶村社集体直补项目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20xx年,我区根据省扶贫开发局、财政厅出台的《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办法》(川扶贫发〔20xx〕91号)和市局出台的《达州市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资金拨付办法(修订)》(达市扶贫移民发〔20xx〕13号),出台了《达州市达川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办法》,所有移民项目严格按照该《办法》实施。

机构改革后,我区负责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的部门为区扶贫开发局(附表),具体职责是负责全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和后期扶持工作,现有行政编制16个(含工勤编制2个)、事业编制12个。具体工作情况如下:

(一)移民信访接待处理情况

我区移民信访问题主要集中在九节滩水电站库区的桥湾镇,该电站在修建时,国家有关移民政策不完善,加上其他历史遗留问题较多,导致移民上访现象比较严重。截止20xx年6月,该库区移民安置全部结束,绝大多数遗留问题得到了妥善解决,目前,正有序开展扫尾工作,预计在20xx年6月能基本解决九节滩水电站库区的遗留问题。

我区三峡水库移民在区扶贫开发局和当地党委、政府的重点扶持下,生产生活环境得到了进一步的改善,增产增收效果明显。截止目前,没有一例上访和不满意的现象。

(二)水库移民信息化建设情况

在省、市局的指导下,我区现已全面建成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管理信息系统,我区也是20xx年四川省第一批水库移民信息精细化管理系统建设试点县区。指定了专人负责该系统,对移民基本信息、后扶项目实施情况、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了逐一录入和实时更新。

(三)移民统计情况

我区移民人数实行“月报制”,移民乡镇在每一个月月初,逐一核实上一个月的移民信息,并上报到区大中型水库移民工作领导小组(区扶贫开发局),信息系统管理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在系统里面进行及时更新,并按时填报“年报”和“快报”等有关移民统计报表。

(四)监测评估、绩效评价、档案管理工作情况

我区是全省20xx年度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重点监测评估县区,20xx年11月,第三方监测评估单位对我区20xx年至20xx年度大中型水库移民基本信息、后扶项目实施情况、项目资金管理情况、后扶项目发挥的社会效益、档案管理等情况进行了详细的监测和评估,总体评价较好。我区的移民信息采取“一户一册”、后扶项目采取“一项一档”的管理办法,资料齐全、档案规范。

五、20xx年度移民后期扶持工作思路和计划安排情况

20xx年,是我区实施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十三五”规划决战决胜的一年,为全面完成“十三五”规划、实施好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维护移民的合法权益,在20xx年度,我区将从以下几方面做好移民后期扶持工作:

(一)巩固移民脱贫成果,建设移民美丽家园

再次对全区移民进行逐户实地踏勘,特别是贫困移民,要掌握移民的生产生活现状,查漏补缺,从发展产业、劳务技能等方面巩固移民脱贫成果。整合有关部门的项目资金对移民家园进行亮化、绿化、美化,对移民的生产生活环境进行升级打造。

(二)壮大移民集体经济、推进移民产业发展

根据移民分布和移民所在地的实际情况,合理分配移民一般性项目资金,在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前提下,加大对移民集体经济的资金投入,对移民集中的地方,引进业主发展特色产业,带动当地移民群众以入股、分红、务工等形式致富。

(三)加强移民后扶项目的管理

一是加快项目实施进度。对20xx年及之前年度的所有项目务必按照下达的建设内容实施结束,让移民项目早日发挥社会效益。对后扶项目的施工进行抽样调查、监督,采取工程质量监理制度、甲方现场代表监督制度,确保工程质量合格。

二是确保资金安全有效。项目完工一起,验收一起,及时按照工程进度拨付资金,在资金的拨付和管理上加大对乡、村两级的监督力度,确保移民项目资金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三是完善项目资料。加大对后扶项目从申报到审计的每一个程序资料的合法性、合理性、真实性的审核力度,确保项目资料的完整性。

20xx年度,我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将在省、市局的指导下,进一步抓好库区移民后期扶持工作,再接再厉,工作创一流、业绩争第一,圆满完成移民后期扶持工作各项指标。

六、“十四五”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工作设想

总的思路:“十四五”期间,我区将在巩固“十三五”成效的基础上,按照上级对移民工作的要求,始终把维护库区社会稳定放在最重要的位置,把移民增产增收致富贯穿于移民工作的各个环节、各个层面。

主要目标:一是从未申报过后扶项目的移民村社要做到项目全覆盖;二是打造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示范点,主要从相对有保障性的中长期产业发展方面加大投入;三是后扶项目在当年度或次年度必须完工;四是移民信息实时精准。

重点任务:完成九节滩水电站、石佛滩水电站(库区涉及我区龙会乡)、石峡子水库、斑竹沟水库,四座水库移民后扶人口的核定,编制四个库区的《移民后期扶持规划》、《达州市达川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十四五”规划报告》,以及后扶项目的具体实施。

第二篇:2011年大中型水库移民工作总结

2011年大中型水库移民工作总结

2011年,我区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认真落实省、市有关的政策和工作任务,积极做好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贯彻落实。

一、加强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兑现工作。我区按政策共兑现2010大中型水库水库移民资金143.91万元。其中:兑现发放2010大中型水库水库移民原迁人员直补资金56.46万元,(上半年直补资金28.23万元,下半年原迁移民直补资金28.23万元);实施2010大中型水库水库移民增长人员项目扶持资金86.7万元,(上半年项目扶持资金43.275万元,下半年项目扶持资金43.425万元);实施转入我区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增长人员2009年上半年—2010年上半年项目扶持资金7500元,政策兑现率达100%。区移民局、区财政局对2009中型水库水库经济发展项目进行了验收,走马岭办事处苗湖大队农田水利项目实施完毕,验收合格,拨付经济发展项目资金36.5万元。

二、抓好2011年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计划编制。编制了全区2011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计划,涉及大中型水库移民项目扶持资金86.55万元和大中型水库原迁移 民直补资金59.1万元。申报了辛安渡办事处红星大队无公害蔬菜科技示范园建设项目、新沟镇街办事处三大队红花村移民生活区排水沟改造项目、柏泉办事处西二大队移民生产区600亩水生菜项目、东山办事处蒿口大队生态养殖观光园

项目等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经济发展项目4个,项目总投资163万元。

三、加强自然减员人员的管理

根据《武汉市移民局关于做好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日常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武移[2008]16号)精神,各街道(农场、园区)办事处于2010年底对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对象自然减员人员进行了检查核实、公示,经区移民局审核,报市移民局批准,全区自然减员人员共计15人,其中原迁移民9人、新增移民6人。

四、加强移民工作检查力度。

根据湖北省移民局关于开展大中型水库后期扶持检查工作的通知(鄂移[2011]180号)精神,区移民局精心组织,及时下发了(关于开展2010年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检查工作的通知(东移[2011]17号),各街道(农场、园区)办事处进行了认真自查,并形成了自查报告。

区移民局、区财政局成立了联合检查小组,对15个办事处(农场、园区)的工作情况进行了检查,重点检查了原迁移民资金兑现和后期扶持项目实施情况、后期扶持资金拨付及使用情况,查看了账目和兑现资料,各办事处全部设立了专项资金账户,专款专用,移民资金兑现手续齐全、合理、及时。

五、做好水库移民的社会稳定工作。

区移民局认真组织,加大水库移民稳定工作的力度,各街(办事处、园区)对移民不稳定因素的排查和调处力度,做了大量艰苦、细致、耐心地政策宣传解释工作,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没有出现群体上访事件,确保了社会稳定。

六、2011年工作要点。

一、抓好原迁移民直补到人工作,确保第一时间将后扶资金打入移民个人帐户。

二、抓好增长人员项目扶持工作,项目扶持资金及时落实到位,并及时填报《大中型水库移民新增人口项目扶持实施情况表》。

三、抓好后期扶持对象减员人口管理,随时掌握移民减员人员情况,做到心中有数,自然减员情况进行公示,每年年底核实上报

四、抓好水库移民维稳工作,密切关注大中型水库移民的动态,加大对移民不稳定因素的排查和调处力度,化解矛盾,妥善处理移民反映的问题,确保移民群体稳定。

2011年10月15日

第三篇:关于2009大中型水库移民

关于2009大中型水库移民

后期扶持人口审核结果的报告

周口市水务局:

按照周口市水务局《关于下达2009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审核工作任务的通知》(周移民后扶办

【2009】12号)文件的有关要求,我县高度重视,站在讲政治、顾大局、保稳定的高度,周密部署,严格实施,目前,此项工作已结束,现将核查结果报告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为确保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不漏登、错登,使真正的移民早日受益,商水县水利局严格按照《河南省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办法》的规定进行审核。

二、周密部署、稳步实施

要求移民亲自到移民办进行登记,来时携带身份证、户口本以及证明材料。移民办对移民的各种资料逐人进行验证,并登记造册。

三、严明纪律、认真核查商水县水利局按照(国发【2006】17号)和(豫政【2006】57号)文件规定,认真审核,核定我县现有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44户60人,符合移民登记政策,并已将审核结果在电

视台于以公示。

特此报告!

附:2009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审核成果表

2009-12-13

第四篇:大中型水库移民资金管理办法

移民综合监理业务手册

大中型水库移民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资金(以下简称“移民资金”)管理,规范移民资金拨付、使用、管理行为,强化移民资金监管,确保移民资金安全,提高移民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补偿费用概(估)算编制规范》(DL/T5382-2007)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移民资金是指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专门用于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及移民后期扶持的特殊用途的专项资金,包括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及进入移民资金管理序列的其他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拨付、使用、管理在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资金的各级移民管理机构和单位。

第四条 移民资金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认真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移民政策的相关规定;加强移民资金使用全过程的监管,建立健全移民资金内部管理制度,强化内控管理;正确反映移民资金的拨付、使用、管理情况;严格执行“专款专用、专户存储、专账核算”原则,加强对用款单位和机构的业务指导、管理和监督,保证移民资金安全,提高移民资金使用效益,保障移民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移民资金的管理原则:

一、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基础、全面监管的管理体制。省级移民管理机构负责全省的移民资金管理及监督工作,对省政府负责;市级移民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移民资金管理及监督主作。省级移民管理机构和同级政府负责;县级移民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移民资金的管理及监督工作,对上级移民管理机构和同级政府负责;各级移民管理机构是本级拨付、使用、管理移民资金的责任主体,是本辖区移民资金监管的责任主体;移民项目实施单位是其使用、管理移民资金的责任主体,对其使用、管理的移民资金负责。

二、概算控制、计划管理

各级政府及其移民管理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批准的概算及分解概算,不得随意更改、调整概算,确需调整的,应按程序进行报批。大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资金由省级移民管理机构根据国家批准的概算(包括调整概算)分解到市(州)、县(市、区);每年根据分解概算和移民工作进度要求,审定下达大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资金使用计划(预算);各级移民管理机构和移民资金使用单位,应严格执行资金计划。

大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资金,由省级移民管理机构向项目法人统一办理;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资金,由项目所在地市级移民管理机构向项目法人统一办理。

三、专款专用、专户存储、专账核算

(一)移民资金是专项资金,不得挪作他用。库区之间、项目之间、项目资金与实施管理费之间、在建项目移民资金与后期扶持移民资金之间不得挤占、挪用。

(二)每一个库区的移民资金应分别开设移民项目资金专户、实施管理费专户,实行专户存储、专帐核算管理。移民管理机构应在国有(控股)银行开设移民资金专户,乡镇移民工作站点(移民办)所在地如无国有(控股)银行的,可在当地其他银行或信用联社开设移民资金专户。

(三)统一移民资金会计核算办法。县级人民政府临设的移民项目管理机构、乡(镇)移民工作站点(移民办)使用的移民资金应向县级移民管理机构报账,由县级移民管理机构复核并统一核算。

四、落实责任、追踪问效、严格考核

各级移民管理机构应建立移民资金安全运行管理机制,省级移民管理机构统一制定移民资金管理考核标准,对移民资金安全运行、移民资金使用效益、概算及资金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考核和评价。基层移民管理机构应按省级移民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移民搬迁安置、专业项目实施、资金计划执行等统计报表。

五、严格监管、严禁侵占

各级移民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对移民资金的监管,严禁以下行为:

(一)外借、委托贷款、担保、偿还非移民事宜形成的债务;

(二)对外投资、购买有价证券;

(三)支付各种赞助、捐赠、摊派款项和转存帐外设置小金库;

(四)挤占、挪用、浪费、截留、套取移民资金;

(五)经商和兴办经济实体;

(六)其他禁止行为。

第六条 各级移民管理机构决定重大事宜应集体决策。第七条 县级及以上移民管理机构应按内控制度的要求设置财务会计岗位,明确机构及各岗位的职责,配备具有会计从业资格的财会人员。

第八条 移民资金银行存款利息管理

一、移民项目资金利息收入冲抵财务费用后,转增移民项目资金,纳入计划管理,主要用于移民安置项目、移民资金收支审计、工程造价结算(预算)审核、单项及总体竣工财务决算审核、经济责任审计、财务咨询等。

二、实施管理费利息收入转增实施管理费。

第二章 移民资金计划管理

第九条 大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资金计划由省级移民管理机构统一管理,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资金计划由市级移民管理机构统一管理。

第十条 移民资金计划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凡使用移民资金的机构和单位,都应按省移民机构关于资金计划管理的规定向省级移民管理机构编报资金使用计划。

二、移民资金使用计划,应按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实施总进度、分阶段进度和概算,结合当年的移民迁建安置量,根据移民工作实际倒排工期编制。

三、移民资金使用计划超批准规划及概算部分,在调概批准前必须征得项目法人同意和主体设计单位审核认可,经省级移民管理机构审批,方可纳入移民资金计划。

四、资金计划下达

省级移民管理机构按项目管理权属下达资金计划,属省行业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项目,资金计划下达到省行业管理部门或其实施单位;属市(州)组织实施的项目,资金计划下达到市级移民管理机构;属县(市、区)组织实施的项目,资金计划逐级下达到县(市、区)。

五、资金计划变更与调整

省级移民管理机构下达的资金计划,不得随意变更或调整,确需变更调整的,必须按计划编报程序逐级上报审批,除特殊情况外,计划的变更调整应在每年10月底以前完成,经批准变更或调整的纳入当年资金计划。资金计划属当年目标管理考核指标,一年一定;上资金计划内拨付未使用的资金转入下资金计划内使用。

六、资金计划是资金拨付的重要依据,原则上无资金计划不拨付资金,严格执行任务对应规划、计划对应任务、资金对应计划、监督对应资金及任务的管理办法。

七、资金计划的编制原则

资金计划按照分级管理、主体设计单位指导、县级或省市行业管理部门及实施单位编报、逐级审核、项目法人参与、省级审批的原则进行编制下达。

第十一条 资金计划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移民前期工作经费和移民迁建安置补偿补助资金,具体为:农村移民安置补偿补助费、城(集)镇迁建补偿补助费、专项设施迁(复)建费、库底(场地)清理费、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费、独立费(其他费)、预备费、利息收入等。

第十二条 资金计划编制办法。资金计划编报必须根据已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移民投资概算、分移民投资量及移民工程进度要求编制。第十三条 资金计划编报程序。每年10月底前,省级移民管理机构下发编制次年资金计划的通知。有移民迁建安置任务的县级移民管理机构(或市州行业管理部门及实施单位)分库区向市级移民管理机构编制报送次年资金使用计划,11月底前经项目法人与市级移民管理机构审核汇总后,报省级移民管理机构。每年11月底前,有移民迁建任务的省行业管理部门及实施单位分库区编制次年资金计划,经项目法人审核后,报省级移民管理机构。每年12月15日前,省级移民管理机构对上报资金计划审查汇总后,根据资金来源,进行综合平衡,于次年1月底前下达资金计划。

第十四条 资金计划执行与监管

一、基层移民管理机构根据省级移民管理机构的统一安排、在主体设计单位的指导下、按规定编制上报次年资金使用计划,项目法人与市级移民管理机构共同审核县级编报的移民资金使用计划,省级移民管理机构负责审批下达资金计划。

二、各级移民管理机构应严格执行资金计划,省级移民管理机构负责资金计划执行中的指导、协调、监管工作,对资金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三、各级移民管理机构应对本级、下级移民管理机构、项目实施单位的资金计划管理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管。监管的主要内容包括:是否按规定编报资金计划,资金计划完成情况,是否随意调整、变更资金计划,是否超概算、超资金计划安排项目。

四、发现问题及时整改,若违背本条的有关规定,要追究相关机构、部门和决策人的责任。

第三章 移民项目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 移民项目资金来源包括:

一、项目法人拨入的概算资金;

二、项目资金利息转入;

三、其他收入:项目法人拨入概算外资金,其他资金。

第十六条 农村移民资金使用范围:

一、征地补偿,包括征收和征用土地补偿、农用地复垦费。

二、搬迁补助费

(一)人员搬迁补助费,包括搬迁交通运输补助费、搬迁保险费、搬迁途中食宿及医疗补助费、搬迁误工费。

(二)物资及设备搬迁运输费,包括物资设各运输费、物资设备损失补偿费。

(三)建房期补助费,包括临时居住补助、交通补助。

(四)临时交通设施补助费,包括临时道路补偿费、临时渡口补偿费等。

三、附着物拆迁处理补偿费

(一)房屋及附属建筑物补偿费,包括房屋补偿费、附属建筑物补偿费。

(二)农副业及文化宗教设施补偿费,包括小型水力电力设施补偿费、农副业加工设施补偿费、文化宗教设施补偿费、不可搬迁设施补偿费、特殊设施拆迁补偿费。

(三)企业搬迁补偿费,包括搬迁安置补偿费(设施设备搬迁补偿费、物资搬迁补偿费、物资损失费、停产补偿费、房屋及附属建筑物补偿费),货币补偿处理费。

(四)行政事业单位迁建补偿费,包括房屋及附属建筑物补偿费、物资和设各处理补偿费。

(五)其他补偿费

四、青苗和林地处理补偿费

(一)青苗补偿费

(二)零星树木补偿费

(三)征占用林地林木补偿费

(四)征占用园地林木补偿费

五、基础设施恢复补偿费

(一)建设场地准备费,包括新址用地费、场地清理费、场地平整费。

(二)基础设施建设费,包括道路工程建设费、供水工程建设费、排水工程建设费、供热工程建设费、电力工程建设费、电信工程建设费、广播电视工程建设费、防灾减灾工程建设费。

(三)工程建设其他费。

六、农村移民养老保险安置支出

七、在建期移民后期扶持支出

八、其他项目补偿费

(一)建房困难户补助费

(二)生产安置措施补助费

(三)义务教育和卫生防疫设施增容补助费

(四)房屋装修补助费

第十七条 城(集)镇迁建补偿费的使用范围:

一、搬迁补助费

(一)人员搬迁补助费,包括搬迁交通运输补助费、搬迁保险费、搬迁途中食宿及医疗补助费、搬迁误工费。

(二)物资及设各搬迁运输费,包括物资设各运输费、物资设各损失补偿费。

(三)建房期补助费,包括临时居住补助、交通补助。

(四)临时交通设施建设费,包括临时道路建设、临时渡口建设费等。

二、附着物拆迁处理补偿费

(一)房屋及附属建筑物补偿费,包括房屋补偿费、附属建筑物补偿费。

(二)企业搬迁补偿费,包括搬迁安置补偿(设施设备搬迁补偿费、物资搬迁补偿费、物资损失补偿费、停产损失费、房屋及附属建筑物补偿费),货币补偿处理费。

(三)行政事业单位迁建补偿费,包括房屋及附属建筑物补偿费、物资和设备处理补偿费。

三、林地补偿费,包括零星树木补偿费。

四、基础设施恢复补偿费

(一)建设场地准备费,包括新址用地费、场地清理费、场地平整费。

(二)基础设施建设费,包括道路工程建设费、供水工程建设费、排水工程建设费)供热工程建设费、电力工程建设费、电信工程建设费、广播电视工程建设费、防灾减灾工程建设费、绿化工程建设费。

(三)工程建设其他费。

五、其他项目补偿费

(一)建房困难户补助费

(二)不可搬迁设施处理费

(三)特殊设施处理费

(四)房屋装修处理费

第十八条 专业项目补偿费用的使用范围

一、铁路工程

(一)站场

(二)线路

(三)其他

二、公路工程

(一)等级公路,包括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三级公路、四级公路。

(二)乡村道路,包括汽车便道、机耕道、人行道。

三、水运工程

(一)渡口

(二)码头

(三)其他

四、水利工程

(一)水源工程,包括饮水水源、灌溉水源。

(二)供水工程,包括消毒净化设施、蓄水池、管网。

(三)灌溉工程,包括水渠、泵站。

(四)水文气象站,包括房屋及附属物、设施设备。

五、水电工程

(一)中型电站

(二)小型电站

(三)其他

六、电力工程

(一)电源工程。

(二)输变电工程,包括线路、设施设各。

(三)供电工程,包括线路、设施设备。

七、电信工程

(一)电信传输线路,包括光缆、电缆。

(二)电信基站,包括中继站、无线信号基站。

八、广播电视工程

(亠)广播工程,包括节目信号线、馈送线。

(二)电视工程,包括信号接收站、传送线。

九、企事业单位

(一)企业单位,包括迁建安置(搬迁补助、基础设施建设、设施设备处理、物资处理、停产损失、房屋及附属建筑物拆迁、其他),货币补偿费(基础设施、房屋及附属建筑物拆迁处理、设施设备处理、其他处理)。

(二)事业单位,包括搬迁补助(人员搬迁补助、物资设备搬迁运输补助),基础设施恢复(场地准备、基础设施建设),设施设备处理,房屋及附属建筑物拆迁。

(三)国有农(林)场补偿,包括土地划拨和征用,搬迁运输,附着物拆迁处理,青苗和林木处理,基础设施恢复,其他。

十、防护工程

(一)筑堤维护工程

(二)整体垫高工程

(三)护岸工程

十一、文物古迹

(一)发掘留存

(二)迁建恢复

(三)工程措施防护

十二、其他。

第十九条 库底清理费使用范围

一、建筑物清理

(一)建筑物清理

(二)构筑物清理

(三)易漂物清理

二、卫生清理

(一)一般污染物清理,包括粪池清理,牲畜栏清理、普通坟墓清理。

(二)传染性污染源清理,包括疫源地清理,医疗机构工作 清理、医疗垃圾处理、传染病死亡者墓地清理。

(三)固体废物清理,包括生活垃圾清理、工业固体废物清理、危险废物清理。

(四)林地清理,包括林地林木清理,零星树木清理。

(五)其他清理

第二十条 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费使用范围

一、水土保持费,包括农村移民搬迁水土保持、土地开发整理水土保持、集镇迁建水土保持、城市迁建水土保持、专业项目迁建水土保持中的工程措施和植物措施支出。

二、水环境保护,包括农村移民安置点、迁建集镇、迁建城市涉及的生产污水处理和生活污水处理,以及其他水质保护措施。

三、陆生动植物保护,包括陆生动物保护和陆生植物保护。

四、生活垃圾处理,包括集镇生活垃圾处理、城市生活垃圾处理。

五、人群健康保护,包括病媒防护、饮用水源保护、新址卫生清理、人群检疫、传染病预防。

六、环境监测,包括水质检测、陆生生物调查、人群健康调查。

七、水土保持监测。

八、其他项目。

第二十一条 独立费(水利工程的其他费用)管理

一、独立费的使用范围:移民安置规划配合工作费、实施管理费、移民管理机构开办费、移民前期工作费、移民技术培训费、移民安置监督评估费、咨询服务费、项目技术经济评审费、科研试验费、综合设计费、其他税费、其他支出。

二、移民安置规划配合工作费: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组织、参加、配合编制移民规划大纲、移民安置规划设计及有关程序性工作发生的费用支出,主要包括:工资性支出、差旅费、办公费(包括临时租赁办公用房)、会议费、现场工作用品用具费用、交通费、调研考察费等。大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规划配合工作费按批准的概算分配使用;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规划配合工作费市(州)、县两级按20%、8O%的比例分配使用。

三、移民管理机构开办费:为开展移民工作必须购建的办公场所、设备、交通工具等支出,以及开办工作费用,按第四章的规定执行。大型水利水电工程按批准的概算分配使用;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市(州)、县两级按20%、8O%的比例分配使用。

四、移民前期工作费:在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建议书阶段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开展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前期工作所发生的各种费用,按有关规定分配使用。

五、实施管理费按第四章的规定执行。

六、移民技术培训费,用于提高移民生产技能和移民干部管理水平培训。

(一)使用范围为移民管理干部培训、移民生产技能培训。

(二)费用支出范围包括培训基地购建、设施设各购置、教学用品购置、培训教材编制费、教学耗材费、培训会议费、师资费、考察学习费等。

(三)移民技术培训费总额的60%用于移民生产技能培训,40%用于移民管理干部培训。

(四)移民技术培训费实行总额控制,项目管理,县为基础,按程序申报使用。大型水利水电工程项目由省级移民管理机构统筹安排;中型水利水电工程项目由市级移民管理机构统筹安排。

七、移民安置监督评估费用于依法开展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工作,包括移民综合监理费和移民安置独立评估费。由省级移民管理机构统筹安排,采取招标方式,与项目法人共同委托监督评估机构。

八、咨询服务费、项目技术经济评估审查费,是移民管理机构、项目法人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安置规划设计进行咨询、编制后评价、审查发生的费用,大型水利水电工程项目由省级移民管理机构统筹安排;中型水利水电工程项目由市级移民管理机构统筹安排使用。

九、科研试验费、综合设计费,是解决移民安置的技术问题、规划设计发生的费用,大型水利水电工程项目由省级移民管理机构统筹安排;中型水利水电工程项目由市级移民管理机构统筹安排。

十、其他税费,包括耕地占用税、耕地开垦费、森林植被恢复费、工程建设质量监督费、其他有关税费等,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其他费用,包括移民管理机构开展移民资金审计、审核、管理咨询发生的费用,无概算或概算不足部分在移民项目资金存款利息收入中安排解决。

第二十二条 预备费的管理

一、预备费包括基本预备费和价差预各费,由省级移民管理机构统筹安排。

二、预备费按如下范围使用:

(一)设计范围内的设计变更(包括设计范围内的漏项)、局部社会经济条件变化。

(二)一般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和预防自然灾害所采取的措施费用。

(三)建设期间内材料、设备价格、人工、施工机械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和其他费、利率、汇率发生变化时调整增加的费用。

三、预备费按如下申报、批准、使用管理程序执行:

(一)由县级以上(含县级)移民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报上级移民管理机构审查,省级移民管理机构按相关规定审批。

(二)省级移民管理机构批准后列入移民资金计划管理,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由市(州)批准后列入移民资金计划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专业项目、基础设施及其他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

一、专业项目迁(复)建、基础设施建设应依据国家批准的安置规划组织实施。实行概算控制,超支不补、结余调剂使用的资金管理原则。建设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必须执行国家关于基本建设的法律、规定、程序,保证移民资金安全和使用效益。

二、铁路、国(省)道公路、电信、电力、广播电视、文物等专业性较强的专项资金,以及工矿企业的迁建补偿资金,按管理级次由移民管理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及程序按资金计划拨付给行业管理部门、资产所有者或实施机构组织实施。

(一)项目实施单位按规划及时间要求组织实施。

(二)项目实施单位应向移民管理机构报送实施方案,并签订投资包干协议。

(三)移民管理机构应对专业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参与综合验收,并依据移民综合监理意见拨付进度款。首付款不超过协议金额的30%,综合验收前累计付款不得超过90%,通过综合验收后支付余款。

三、基础设施及其他工程项目,建设项目实施单位对建设项目的资金安全、规范使用负责,移民管理机构承担监管责任。

(一)基层移民管理机构按管理级次依据安置规划和移民工程总体进度要求编制资金使用计划,省级移民管理机构审查批准后按管理规定拨付资金。

(二)基层移民管理机构或项目法人依据立项批文、批准的资金计划,组织前期准各工作,按有关规定委托勘测设计、编制工程预算、工程监理等。

(三)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开展招标工作,相关移民管理机构参与、监督招标工作,参与商务谈判和工程施工合同签订。

(四)基层移民管理机构按有关规定进行委托工程造价预算、跟踪审计、工程结算审核、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审核工作,其费用列为工程项目间接费用,由基层移民管理机构在对应的项目资金中支付。市、县移民管理机构或项目实施单位按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组织核算工作,编制工程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并按有关规定向上级移民管理机构提出工程结算、决算审核审查申请。

(五)建设单位管理费等间接费用应按概算规定执行,所发生的费用列工程项目支出。

(六)工程款项的支付:基层移民管理机构依据合同约定、监理意见、跟踪审计意见、工程形象进度及内部控制制度审核支付工程款,首付款额度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30%,工程竣工验收前累计付款不得超过85%,待工程造价审定确认后,支付扣除预留质保金后的余款。

(七)工程竣工后有关部门应及时申请并实施质量验收和综合验收,移民管理机构组织或督促有关部门及时办理资产交付使用工作。

(八)项目实施单位应按规定收集、整理、管理工程和综合验收档案。对建设项目采取优化方案、强化管理等措施,形成的项目结余资金经上级移民管理机构审批后列入资金计划管理,留项目所在地调剂用于移民项目。

(九)地方资金与移民资金共同建设的项目,移民投资超过总投资50%的,应按以上规定管理,地方资金必须同步到位;移民资金投资低于总投资50%的,实施单位按国家相关规定管理9同时执行以上本条第七款、第八款的规定。

第四章 实施管理费管理

第二十四条 实施管理费资金来源:

一、国家批准的移民投资概算中的实施管理费(含移民管理机构开办费)。

二、实施管理费利息收入。

三、其他收入:项目法人概算外拨款、其他资金。第二十五条 实施管理费的分配

一、大型水利水电工程实施管理费按省级移民管理机构15%、市级移民管理机构15%、县级移民管理机构70%的比例控制,由省级移民管理机构统一提取并根据预算逐级安排下拨。

二、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实施管理费按市级移民管理机构20%、县级移民管理机构80%的比例分配,由市级移民管理机构统一提取并根据预算逐级安排下拨。

第二十六条 实施管理费(含移民管理机构开办费)的管理

一、各级移民管理机构必须严格按照部门预算改革的要求,将本级使用的实施管理费纳入部门综合预算管理。

二、各级移民管理机构应将本级使用的实施管理费作为“其他收入”、以专项支出的形式编入本单位的部门预算。

三、实施管理费实行预算管理,各级移民管理机构应按规定编制实施管理费预算,逐级审核上报省级移民管理机构,并在实施管理费预算额度内控制使用。大型水利水电工程由省级移民管理机构审批下达预算,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由市级移民管理机构审批下达预算。

四、实施管理费使用范围:与移民工作相关的管理性支出。

五、移民管理机构开办费用于房屋购建的支出必须按程序报批。

六、移民管理机构必须对实施管理费进行专户存储、专账核算,不得挤占、挪用移民项目资金。

第五章 移民管理机构的资产管理

第二十七条 移民管理机构资产管理应按省级移民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内控制度,移民管理机构负责人对本级的资产安全负责。

第二十八条 移民管理机构的固定资产应明确使用部门,指定专人负责管理,按核算规范加强核算和监管工作,建立固定资产明细账(卡),按季盘点,做到账实相符。

第二十九条 移民管理机构购建固定资产、购进材料物品(含低值易耗品),应按政府相关规定办理手续,应遵循以下控制程序:

一、执行“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

二、经当地政府批准自行组织采购的或不在政府采购序列的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请购与审批;

(二)询价与确定供应商(大宗采购应实施招标制);

(三)采购合同的订立与审核;

(四)采购与验收;

(五)采购、验收与相关会计记录;

(六)付款审批与付款执行。

三、材料物品(包括低值易耗品)应建立采购、入库、保管、领退制度,指定专人保管,建立账卡,进行数量和金额核算。在用低值易耗品应建立实物保管账并按使用部门或个人建立借用卡片,职工调动工作时,应将借用的公物交回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条 基层移民管理机构、政府直属部门在实施移民工作中使用实施管理费、移民安置规划配合费、移民技术培训费、建设单位管理费等购置的固定资产,产权属当地移民管理机构,纳入国有资产管理序列。

第三十一条 移民资金购置的固定资产不得外借、不得用于非移民工作、不得无偿调出移民管理机构。资产变现净收益、资产租赁收入列入其他收入用于移民工作。

第三十二条 移民管理机构实物资产盘亏、毁损、报废,应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写出专题报告,报当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并按审批意见处理。

第三十三条 移民管理机构应及时做好往来款项的结算和清理工作,防止发生坏账损失,对确认无法收回的呆坏账,应查明原因及责任,写出专题报告,按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严格审查报批后方可处理。坏账确认的标准按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货币资金管理

第三十四条 现金管理

一、现金的使用范围

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移民工作实际和移民资金管理特点,下列支出可使用现金:

(一)实施管理费、移民安置规划配合费、建设单位管理费、移民技术培训费、咨询费、移民前期工作经费支出。

(二)移民项目资金中归移民户所有、使用的资金,有条件办理分户银行存折(卡)的应办理银行存折(卡),通过银行转账结算,确实无法通过银行转账结算的可支付现金;其他资金支付,必须通过银行转账结算。

二、现金的日常管理:

(一)必须设置“现金日记账”,出纳人员根据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按业务发生的先后顺序,逐日逐笔登记,每日终了,“现金日记账”的余额应与总分类账“现金”账户的余额及库存现金核对相符,严禁以白条抵冲库存现金。

(二)库存现金余额应当执行银行批准的库存限额,超额现金应于当日送存开户银行,否能违反规定留存现金。

(三)财务主管应定期监督盘点出纳的库存现金;内审机构应不定期地对出纳人员的现金进行监盘。

第三十五条 银行存款管理

一、必须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出纳人员根据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按业务发生的先后顺序,逐笔登记,并结出账面余额,“银行存款日记账”应定期与“银行对账单”进行核对,至少每月核对一次。月份终了,银行存款记录与银行对账单之间如有差异,必须逐笔查明原因并进行处理,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使对账单与银行存款日记账余额调节相符。

二、按照《银行结算办法》的规定,不准出租、出借银行账号;不准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不准将支票转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不准将支票交给收款单位代为签发。

三、票据管理。做好银行票据领购、使用的登记工作,妥善保管未使用的银行结算凭证,如现金支票、转账支票等。

四、监控制度

移民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银行存款管理的制约机制,银行预留印鉴应由专人分别保管;开通网上银行的移民管理机构的制单和审核应实行岗位分离。

财务主管应至少每月末对“银行对账单”与“银行存款日记账”余额进行核对;记账凭证必须经财务主管审签后方可记账核算;内审机构(或内部监督部门)应在每季末对“银行对账单”与“银行存款日记账”进行核对监督。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移民管理机构对移民资金的拨付、使用、管理实行全过程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和规范,重大问题应及时上报。

第三十七条 各级移民管理机构和移民项目实施单位,应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国家稽查、政府审计、财政监督、内部审计及检查等。

第三十八条 省级移民管理机构应加强检查和审计工作,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下达整改意见,限期整改。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资金的内部审计工作由省级移民管理机构统一管理和委托,其发生的审计费用由市级移民管理机构支付。

第三十九条 省级以下移民管理机构应定期向上一级移民管理机构报告移民资金拨付、使用、管理情况。

第四十条 移民管理机构应加强移民综合监理工作,移民综合监理单位必须按规定向各级移民管理机构、项目法人报送移民工程完成情况和移民资金使用情况的月、季、报告,对移民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进行监 督,及时、准确、全面反映发现的问题,移民管理机构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整改。

第四十一条 移民管理机构应遵循依法行政的原则,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开展移民迁建安置工作,对移民搬迁安置的全过程进行管理、监督。经核实的淹没实物指标、移民安置补偿补助标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补偿等,应按规定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将补偿、扶持费用的收支情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移民适时公布,接受监督。

第四十二条 根据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管理的法规、制度规定,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监管,对工程造价进行审核。

第四十三条 移民项目竣工后,要按管理权限及时组织验收和移交;验收不合格的,其整改费用由实施责任单位承担。

第四十四条 实行移民资金管理责任制,进行考核评价。第四十五条 各级移民管理机构应确定办理各项经济业务的程序和审批手续,建立财务稽核制度。财会人员应按照规定履行职责,加强会计监督,对不符合批准概算、资金计划、合同及财务制度规定的,财会人员有权拒绝拨款或报销。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一、贪污、挪用、截留、侵占、浪费移民资金,以及因失职、渎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五款所禁止行为的。

三、虚报实物量、移民人数套取移民资金的。

四、篡改移民资金概算和资金计划的,或不严格执行概算和资金计划的。

五、不严格执行移民安置规划,造成投资损失的。

六、不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管理的有关法规、制度、程序,有舞弊行为的。

七、对监督管理中发现的问题,不按要求及时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不及时组织验收和办理资产交付手续造成投资损失的。

九、其他禁止行为。

第四十七条 无论何种方式追回的移民资金必须纳入项目管 理,任何单位不得占用。

第五篇: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条例

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条例

(2002年11月29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2002年11月29日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9号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做好我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工作,维护移民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库的移民安置和后期扶持及有关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移民工作实行政府领导、部门管理、分级负责、县为基础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和有移民工作任务的设区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移民工作的领导,组织制定库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督促移民资金及时足额到位,逐步改善移民的生产、生活条件,协调解决移民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移民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全省的移民工作,指导、协调、检查、督促下级人民政府移民管理部门的移民工作。

有移民工作任务的设区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移民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移民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的移民工作。

第六条大中型水库建设项目法人(以下简称为业主)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对移民前期补偿、补助和后期扶持的经济责任,及时足额缴(拨)付移民资金,做好有关的移民工作。

第七条移民依法享有获得前期补偿、补助和后期扶持以及监督移民资金使用的权利,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搬迁义务。

第八条移民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之间的关系;

(二)移民安置以环境资源容量为基础,与库区建设、资源开发、水土保持、环境保护相结合;

(三)移民安置规划的实施必须与工程建设同步;

(四)实行开发性移民方针,采取前期补偿、补助和后期扶持相结合的办法,使移民生活达到并逐步超过原有水平。

第二章移民安置

第九条移民安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移民安置规划。

移民安置规划由业主会同移民管理部门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照科学、合理、经济的原则编制,经省人民政府移民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

移民安置规划未经批准,不得审批工程建设文件、办理征地手续,不得施工。

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调整或者修改;确需调整或者修改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条设计单位在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前,应当编制设计工作大纲。设计工作大纲应当经业主和移民管理部门共同审定,需要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审定的,应当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审定。设计工作大纲经审定后,设计单位方可开展设计工作。

设计单位应当会同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编制移民安置规划,不得损害移民的合法权益。第十一条水库淹没和工程占地的实物指标是移民安置规划编制和淹没补偿投资概算的依据。实物指标调查由设计单位、业主与当地移民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实物指标调查结果应当由设计单位、业主、当地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移民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以及当地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小组、被调查者分别签署意见认可,并对调查结果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负责。

第十二条移民房屋及附属建筑物补偿费、被征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零星果木补偿费等的标准,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移民补偿具体方案由当地人民政府在移民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农村移民的房屋及附属建筑物补偿费、青苗补偿费、零星果木补偿费、搬迁运输费、过渡期生活补助费等,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计算,发给移民本人。

农村移民以户为单位人均住房面积不足十五平方米的,按人均十五平方米的标准计算房屋补偿费。

第十三条移民工程用地、移民宅基地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或者土地征用手续,不得用于非移民项目。

农村移民生产用地采取依法调整土地、开垦未利用土地等方式解决,并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支付有关费用。

第十四条农村移民安置应当坚持以农业生产形式安置为主、结合其他产业安置和以外迁安置为主、严格控制后靠安置的原则,首先在本县(市、区)内安置;本县(市、区)内安置不了的,在该水库工程受益县(市、区)安置;受益县(市、区)安置不了的,在其他县(市、区)安置。

农村移民安置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移民安置规划和实施计划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以农业生产形式安置农村移民,在本县(市、区)安置的,由迁出地人民政府与安置地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签订安置协议,按照协议进行安置;在受益县(市、区)或者其他县(市、区)安置的,由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组织迁出地和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签订协议,办理有关手续。以农业生产形式安置农村移民的,安置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保证被安置移民的人均耕地面积,不低于安置地安置移民后的人均面积。

第十六条具备从事个体经营条件的农村移民申请自谋职业的,经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和移民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由移民本人与迁出地人民政府签订书面合同,由迁出地人民政府将移民生产安置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发给移民本人。

第十七条移民自愿投亲靠友的,由迁出地和安置地人民政府与移民商订协议,办理有关手续;迁出地人民政府应当将相应的移民生产安置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交给安置地人民政府,统筹安排移民的生产和生活。

第十八条按照移民安置规划以农业生产形式统一安置的农村移民居住地的道路、供水、供电等基础设施,由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建设。

第十九条城镇移民房屋搬迁,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统一规划,限额用地,补偿到户,由移民联户自建;

(二)经移民本人申请,实行货币安置;

(三)依照规划集中统一建设,实行产权调换,结构和面积价差找补结算。

第二十条需要迁移建设的城镇,应当节约用地,合理布局。新址选择必须进行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地质灾害防治勘查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需要迁移建设的城镇按照原规模和标准计算补偿。扩大规模或者提高标准增加的投资,由当地人民政府自行解决。

需要迁移建设的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交通、电力、电信、广播电视、水利水电等专业设施项目,按照原规模和标准或者恢复原功能的原则计算补偿。扩大规模、提高标准或者改变原功能增加的投资,由有关单位自行解决。

第二十一条水库淹没和工程建设征用土地方案批准后,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发布公告,公布水库淹没区和工程建设征用土地的范围。

水库淹没区和工程建设征用土地的范围公告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淹没线以下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除因出生、婚姻、工作调动、部队转业退伍、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技术学校毕业以及刑满释放等依法迁入的人口外,不得迁入其他人口。

第二十二条移民安置后依法享有与安置地村(居)民同等的权利和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损害移民的合法权益。

安置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为移民办理户籍登记、子女就学及土地、山林和房产确权发证等手续,并提供方便。

第二十三条业主和移民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及时支付移民安置补偿、补助费。按照移民安置规划必须搬迁的移民,在得到移民安置补偿、补助费后,不得拖延搬迁或者拒

绝搬迁;已安置的移民,不得返迁或者要求再次补偿、补助,不得干扰其他移民搬迁。

第二十四条移民管理部门会同业主通过招标方式选择有资质的监理单位对移民安置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实行监理。

移民安置后,由移民管理部门组织业主、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标准和内容对移民的安置进行验收。

第三章后期扶持

第二十五条移民后期扶持的主要任务是:对移民后期生产进行扶持,逐步提高和改善移民的生活水平。

省人民政府移民管理部门负责编制部、省属大中型水库的移民后期扶持规划,经省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后,编制并下达实施计划,按照项目管理方式组织实施。

设区的市、州、县(市、区)所属大中型水库的移民后期扶持规划,由有管理权限的移民管理部门负责编制,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按照国家制定的标准,移民后期扶持时间为十年,自工程全部投产提取后期扶持基金之日起计算。

经过后期扶持,移民生产生活仍然十分困难需要延长扶持时间的,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经省人民政府移民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第二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大力支持库区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采取各种措施,扩大生产门路,并在安排交通、水利、文化、教育、卫生等建设项目,分配支农、扶贫等各类资金时,对库区及移民安置区予以优先照顾。

第二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向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引进农业优良品种,推广适用技术,加强对移民科学文化知识和应用科学技术的培训,提高移民的素质。

第二十九条为安置移民修建的公共基础设施工程竣工后,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办理决算手续。

验收合格的,应当按照规定移交有关部门管理。

第四章资金管理

第三十条移民资金是用于移民前期补偿、补助和后期扶持的专项资金,包括淹没补偿费、移民后期扶持资金。

移民资金由移民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

第三十一条淹没补偿费包括移民生产安置费、生活补助费、专业项目复建补偿费、防护工程费等。

业主应当根据移民安置实施进度,将审定的淹没补偿费及时足额缴入对水库有管理权限的同级人民政府财政专户。

第三十二条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包括:

(一)国家拨入的库区建设基金;

(二)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三)按照规定从水库发电中计算提取的后期扶持基金、库区维护基金;

(四)从水库灌溉、供水、旅游、水产养殖等综合效益中提取的资金;

(五)其他用于移民后期扶持的资金。

除国家拨入的库区建设基金以外,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由有关单位和业主及时足额缴入对水库有管理权限的同级人民政府财政专户,其中政府性基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入国库。

第三十三条移民资金的使用实行项目计划管理。项目计划由移民管理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编制,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查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批准;需要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

经批准的移民资金项目计划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调整或者修改;确需调整或者修改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三十四条凡缴入国库的移民资金,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批准的项目计划和工程进度及时拨付。

有移民工作任务的人民政府设立的城镇迁建工程建设指挥部等临时管理机构不是一级财务核算单位,移民资金不得经其转拨。

第三十五条移民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定期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移民管理部门报告移民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并向业主通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审计、物价、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移民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的监督,及时查处各种违法行为。

使用移民资金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张榜公布移民资金的使用情况,接受群众的监督。第三十六条由移民资金或者移民劳务投入形成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移民资金存储期间的孳息,纳入移民资金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章其他规定

第三十七条水库应当按照设计运行方案进行调度,不得超限蓄水。因防洪、抢险等特殊需要由人民政府决定超限蓄水造成淹没损失的,由作出决定的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偿;业主超限蓄水造成淹没损失的,由业主予以赔偿。

第三十八条水库消落区由业主统一管理,在不影响水库安全、防洪、发电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前提下,可以安排给当地移民作季节性生产使用,因水库正常运行造成的损失,不予赔偿。

第三十九条库区的排渍费、高扬程提灌站的运行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督促业主和有关单位从水库发电、水库其他收益中解决。

第四十条水库灌溉受益地区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应当支付的从灌溉水费中提取的库区后期扶持基金,由被淹区和受益区的人民政府依法签订合同,由受益区的人民政府按照合同约定收缴和支付。

第四十一条省人民政府和有移民工作任务的设区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本条例实施以前自然条件艰苦、缺乏基本生存条件的已建大中型水库移民的生产生活困难问题,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原则,区分不同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扶持规划,分级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十二条对本条例实施以前缺乏基本生产条件的农村移民,当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依法调整土地、发展养殖业、种植业和工副业等办法,改善移民的基本生产条件,增加移民的收入。

第四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财政拨款、筹集社会资金和移民投工投劳等办法,改善本条例实施以前基础设施特别落后的农村移民安置地村、组的道路、饮水、供电、灌溉、防洪等基础设施。

第四十四条对本条例实施以前以农业生产形式安置、缺乏基本生存条件的农村移民,通过采取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办法仍不能脱贫的,由省人民政府制定规划,积极创造条件,分步组织异地重新安置。

第四十五条解决本条例实施以前已建大中型水库移民的生产生活困难问题所需的经费,按照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从水库发电、灌溉、供水、旅游、水产养殖等综合效益和财政补贴中解决。具体办法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调整、修改移民安置规划和移民资金项目计划的,由规划、计划的审批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将移民工程用地、移民宅基地用于非移民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移民管理部门依据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和收缴的罚款,全部纳入移民资金,用于移民迁建。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在淹没线以下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移民管理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对个人可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一)在编制移民安置规划中损害移民的合法权益的;

(二)移民安置规划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

(三)未通过招标方式选择监理单位的;

(四)不按规定拨付或者故意拖延拨付移民资金的;

(五)截留、挤占或者挪用移民资金的。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移民管理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理:

(一)拖延搬迁或者拒绝搬迁的;

(二)按规定标准已获得补偿、补助费,搬迁后擅自返迁的;

(三)按规定标准获得安置补偿、补助后,无理要求再次补偿、补助或者干扰其他移民搬迁的。

第五十一条移民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移民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条例实施以后本省行政区域内兴建小型水库,可以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对移民给予适当扶持。

第五十三条本条例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大中型水库移民工作总结(共5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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