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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办事处关于户外广告、招牌安全检查情况月总结[范文模版]
编辑:心上花开 识别码:36-633797 其他总结 发布时间: 2023-08-13 18:02:02 来源:网络

第一篇:街道办事处关于户外广告、招牌安全检查情况月总结[范文模版]

街道办事处关于户外广告、招牌安全检查情况月总结

按照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户外广告招牌设施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户外广告(招牌)、景观照明设施安全隐患排查要点》等相关文件精神要求,金沙街道办事处城管中队对辖区内的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安全隐患进行了全面排查,深入产权单位和商铺进行宣传,现将检查情况回复如下:

中队店招广告安全排查工作小组,严格按照《户外广告(招牌)和景观照明设施安全隐患排查要点》进行排查,注重实效,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整改。调配中队骨干力量进行巡查,本月共出动人员xx人次、车辆x台次,并向辖区商家、店铺、业主单位等作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宣传。

中队按照“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基础管理到位、应急救援到位”的要求,对《x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进行了广泛地宣传,引导各商家学法守法,增强安全意识。今后执法中队将切实加强户外广告招牌及城市道路照明、公共景观照明安全生产监管,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有效防范和处置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确保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

第二篇:户外广告门头招牌安全证明书

户外广告门头招牌安全证明书

工程名称:朋乡居宾馆户外门头 工程地点:云阳县移民大道669号

本工程设计施工图经本设计室专业分析,鉴定意见为:设计合理、材质达标、锚固点受力均匀、各支撑点设置正确,正常使用寿命为6年。

云阳建筑工程勘察规划设计室

2013年5月25日

承诺书

云阳县朋乡居宾馆户外门头招牌工程今后一切责任由我承担,与单位无关。

2013年5月26日

第三篇:眉山市户外广告和招牌管理办法

眉山市户外广告和招牌管理办法

2013-05-07 15:34(点击: 47)

眉山市户外广告和招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规划、审批、建设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四川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全市范围内所有户外广告和招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在道路、广场、绿地、车站、码头、水域、船只、公交车等公共场所和建(构)筑物(以下统称公共载体)上,利用文字、图像、电子显示、实物实体造型等表达方式设置、张贴、书写、嵌入、悬挂广告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招牌设置,是指在经营(办公)地建(构)筑物或其设施上设置用于表示名称的标牌、标志、灯箱、霓虹灯、字体符号的行为。

第四条 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应当符合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规划,与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与建(构)筑物风格和周边环境相协调。

第五条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和责任区制度,确保责、权、利统一,谁审批、谁管理、谁收益。

第二章规划

第六条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及技术规范是行政机关审批户外广告设置的主要依据。第七条 市城乡规划局负责编制本市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过境段两侧及眉山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及技术规范,各区县规划部门负责编制辖区内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及技术规范,并按法定程序批准后实施。规划部门要在城市规划和城市设计中对店招店牌的风貌等作专章规划和设计。

第八条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及技术规范应当根据城乡风貌塑造的格局、城市规划确定的区域功能、道路特点等统一规划,整体设计,分区控制,合理布局,保证城乡风貌的整体美观。第九条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中应规划适量的公益广告点位。市城管执法局负责眉山城市规划区内的公益广告设置,各区县政府负责各自辖区内公益广告的设置。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规划设置户外广告:

(一)危及建(构)筑物安全的;

(二)利用建筑物屋顶的;

(三)利用树木或者损毁绿地的;

(四)利用临街建筑物玻璃的;

(五)高速公路、国省干线公路及铁路两侧控制红线范围内;

(六)户外广告规划设置确定的不得设置广告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竞拍取得

第十一条 利用公共载体设置的大型塔(柱)广告、电子显示牌(屏)、图腾柱式等户外广告经营权应纳入市或区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统一进行拍卖。

第十二条 户外广告经营权的拍卖,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十三条户外广告相关审批部门应当按照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制定户外广告经营权分期分批拍卖方案,报市或区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拍卖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于拍卖日7日前向社会公开发布拍卖公告,拍卖公告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拍卖的户外广告位置、形式、规格、使用期限等;

(二)拍卖的时间和地点;

(三)竞买人的资格及范围;

(四)履约保证金数额及给付成交价的方式;

(五)参加竞买的申请方法、截止时间和查询竞买资格的时间、地点;

(六)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参加竞买人必须为依法核准登记的具有户外广告经营资格的企业和个人。竞买人事前应当递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等有关资料。第十六条拍卖成交后,买受人与拍卖人应当签署成交协议书,办理交款手续。

第十七条 通过竞拍取得的户外广告经营权有效期限一般为3年,最长不超过6年。有效期限自签订成交协议书之日起60日后起算。使用期满后重新拍卖使用权,同等条件下优先原买受人。

第四章审批

第十八条 设置户外广告或招牌必须通过相关部门的审批。

(一)市城管执法局负责眉山城区建成区以内户外广告及招牌设置的审批牵头统筹工作。

(二)眉山城区建成区以外、规划区以内户外广告及招牌设置的审批工作由市城管执法局委托东坡区政府负责。

(三)各区县政府按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区县域内(含高速公路过境段及国省干线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以外)户外广告及招牌设置的审批工作。

(四)市、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及招牌的内容审批及发布登记工作。

(五)市、区县价格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及招牌中涉及价格信息的审查工作。

(六)户外广告及招牌设置的行政许可收入纳入同级财政统一管理。

第十九条 申请设置户外广告及招牌应向相关审批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文件材料:

(一)规划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

(二)载体使用权证明;

(三)载体位置关系图;

(四)户外广告及招牌设施设计图及效果图;

(五)户外广告及招牌设施制作说明及安全维护措施;

(六)投资预算表;

(七)户外广告拍卖(招标)成交协议书;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条 因举办大型文化、旅游、体育、公益活动或者商品交易会、展销会等需设置临时户外广告的,申请人应当提前向相关审批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企业、事业单位的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复印件;

(三)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四)临时户外广告设置的形式和范围;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一条 利用系留气球、飞艇、飞行伞等进行临时户外广告宣传的,应当向气象等有关部门申办设置许可;有关部门作出许可决定之前,应当征求政府相关部门的意见。临时户外广告设置期限应当与批准的活动期限一致,设置单位应于设置期满后3日内无条件自行拆除。第二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在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宣传本开发项目的,在发布户外广告之前,必须首先取得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房地产户外广告设置期限,最长不得超过本项目建设期。

第二十三条 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户外广告及招牌设置申请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设置条件的,颁发户外广告或招牌设置许可证;对申请材料不齐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全部材料。在规定时间内申请人未补充材料的,视同撤回申请。申请人仍需设置户外广告及招牌的,应当重新申请。第二十四条 户外广告设置有效期满后不再设置或者未新取得使用权的,设置者应于户外广告设置有效期满后20日内自行拆除户外广告及其设施。

第二十五条 申请人取得户外广告及招牌设置许可文件后,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户外广告发布登记手续。

第五章建设与验核

第二十六条 户外广告及招牌的建设监督与验核工作,由审批部门负责。

第二十七条 户外广告及招牌设施必须按批准的位置、形式、规格、效果图和施工设计进行建设。不得变更位置、扩大面积、改变风格。确需变更的,按设置审批程序办理。如未经批准随意变更,负责审批和建设验核的行政执法部门应依法按程序进行拆除。第二十八条 户外广告及招牌的建设,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按相应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建设、制作、安装户外广告及招牌设施;

(二)配置的夜景光源,不得与道路交通标志、信号近似;

(三)不得影响相邻单位或住户的通风、采光;

(四)不得影响道路通行或阻塞消防通道;

(五)大型塔(柱)广告应符合相应通讯规范和安全技术要求;

(六)投资20万元以上户外广告,须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并接受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监督。

(七)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户外广告及招牌设施须经验核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户外广告设施竣工后,按照国家有关建设工程管理规定和城乡规划部门编制的户外广告及招牌设施技术规范要求需要进行检验的,户外广告审批部门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标准、技术规范对其工程质量进行验核。户外广告及招牌设置者应当自验核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户外广告设施验核合格文件报送验核部门备案。户外广告及招牌设施检验合格文件应当载明户外广告及招牌设施的设计使用年限。

第六章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条户外广告及招牌的管理工作,由审批部门负责。

第三十一条 户外广告载体使用权可依法转让(转让需报原审批部门同意),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转让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依法设置的户外广告及招牌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拆除、遮盖、涂改、损坏。因城市规划调整或公共利益需要拆除的,设置者应当服从,审批部门应当撤回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由此给设置者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三十三条 户外广告设施在招商期间必须以公益广告进行覆盖,不得闲置。户外广告设施招商内容可以与公益广告同时发布,但招商内容只能位于公益广告下方,所占面积不得超过该户外广告面积的五分之一。

第三十四条 设置者应当对户外广告及招牌设施进行维护,确保牢固安全、完好整洁;对残缺、破损,文字、图案不全,污渍、锈化明显,可能危及行人安全的户外广告及招牌设施,应当及时修复或拆除。

第三十五条 设置者在广告(招牌)设置许可期满后,未新取得使用权,逾期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自行拆除、整改义务的,负责审批和建设验核的行政执法部门应依法按程序进行拆除。第三十六条 负责审批和建设验核行政执法部门决定自行依法按程序实施拆除的,应当在实施日期前3日内通知当事人。

第三十七条 行政执法部门组织拆除所产生的费用由拆除对象的设置者承担,设置者拒不履行给付义务的,组织拆除的行政执法部门可以以拆除对象材料折价抵偿拆除费用。第三十八条 在户外广告和招牌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经法定程序,由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依照管理权限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规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未依规定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五)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六)不依法履行职责,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实施的责任主体为市城管执法局,责任主体对办法的落实应负起责任,对办法的不落实,应承担责任。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10年4月15日市政府公布的《眉山市城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和2011年6月29日市政府公布的《眉山市公路沿线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第四篇:户外广告(招牌)设置诚信及安全承诺书3

诚信及安全承诺书

本人已认真阅读了解户外广告(招牌)设施设置市容审核有关要求,现做出以下诚信承诺:

1、根据城市市容主管部门的审批要求,本人承诺所提供的申报资料信息均真实、有效。

2、本单位承诺设置场地无侵害他人利益,周邻四至关系由本单位自负。如果发生周邻纠纷,本单位(业主)愿立即停止施工,自觉接受主管部门收回许可证等处罚,待协调解决后恢复施工。

3、本单位承诺严格按审批意见书的内容、规格、位置设置,不违章设置或超范围施工。

4、如果发生超审批范围设置施工或场地纠纷,本单位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自行拆除或由执法部门强制拆除。

5、如遇城市建设、规划调整或其它公共利益需要拆除户外广告(招牌)设施的,本单位愿无条件拆除。

6、本单位承诺户外广告设施设计具有相应资质设计、施工、安装企业按规范要求设计施工,必要时,要求有施工监理。

7、本单位承诺施工期间设置安全防护网和警示标志,做到文明施工,保持施工场地环境卫生整洁,确保现场安全。施工现场的各项安全措施到位后方组织施工,保证施工人员执证上岗并系戴好安全带(安全帽)按规范施工,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要求。

8、本单位承诺定期维护更新、失去使用价值时自行拆除。因户外广告(招牌)设施或临时施工发生倒塌、脱落、坠落或造成他人损害的,本单位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本单位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如有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单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民事责任。

申报单位名称(盖章):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月日

第五篇:户外广告招牌工作总结

户外广告招牌工作总结

为进一步加强我镇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进一步推进户外广告治理工作,加大执法力度,强化规范管理,完善长效机制,户外广告治理工作水平不断提高,治理取得了明显成效。现将我镇户外广告治理工作总结如下: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

为切实加强我镇户外广告治理工作,成立了以分管领导为组长,城管执法队队长为副组长的户外广告治理工作小组。由x个执法中队负具体责此项工作。

领导小组针对我镇当前户外广告设置杂、乱、多的现状,经充分调查研究,主要负责人亲自部署,按照户外广告总体规划要求,对我镇所有户外广告进行了分类,确定整治拆除对象。由于前期准备工作扎实,方案细致周密,宣传到位,组织保障有力,激励措施得到落实,户外广告、伸缩棚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绩。

此外,领导小组根据不同时期工作的重点,多次召开户外广告治理工作会议,听取汇报,调整工作部署,确保各项整治措施有力,执法到位,保证我镇户外广告治理工作顺利完成。

二、多措并举,成效显著

1、摸清底数,建立台账。采取现场拍照取证、下达整改通知书等方式,对我镇户外广告进行摸底排查,建立详细的户外广告登记台账,进一步摸清我镇户外广告设置情况。同时,派专人对户外广告治理工作进行实际核对,摸清每处广告设置的位置。联系各广告商进行初步调查,宣传各项政策,下达整改通知书,为依法拆除,文明拆除做好充分准备。

2、认真梳理,限期整改。对照台账,与相关村(社区)职能部门密切配合,逐路巡查,逐户查处,对我镇违法广告、破损广告、LED灯箱、软体条幅、橱窗广告等各类违法违章户外广告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限期自行拆除或整个。

三、加强监督,全面清理

首先,加大巡查力度,及时检查整改情况,对拒不整改或整个不达标、不彻底的单位和商户责令继续整改,直至符合达标。,对于限期责令拆除的违法户外广告伸缩棚,如逾期未自行拆除,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强制拆除。

四、强化监管,杜绝反弹

我镇执法原则:以宣传教育为主,以严格执法为辅,增强店主的规范意识。软的方面,为充分体现城管部门“以人为伴,执法为民”的服务宗旨。硬的方面,对劝阻不听,未按规定期限整改的户外广告,将予以严肃查处,责令设置人自行查处或者依法强制拆除,坚决杜绝违法户外广告伸缩棚设置行为。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继续加大执法巡查力度,坚决杜绝治后反弹现象,同时对新增的违法户外广告予以坚决取缔。力争彻底改变户外广告、设置“杂、乱、差”的面貌,形成“设置有序、科学布局、设置精美、形式新颖、品味高尚、发布规范”的新格局,不断提升我镇城市品味,树立良好的城镇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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