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人民法院立案登记制改革自查总结
一、立案登记制改革实施基本情况。
2015年5月1日起,全国法院系统开始全面施行立案登记制改革。我院积极贯彻落实中央和陕西省高级法院相关改革要求,严格执行立案登记制基本要求,从以下方面贯彻落实:
1、保障诉权,规范登记立案。及时召开立案登记制改革培训
会,组织全院干警传达学习,精准把握立案登记制改革的精神实质。全面部署推进改革工作。全面客观登记立案。实行当场登记立案。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和申请,一律接收诉状,变审查立案为登记立案,对依法应当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实行一次性全面告知和补正。起诉、自诉和申请材料不符合形式要件的,及时释明,一次性全面告知应当补正的材料和期限。制作并公开了登记立案流程和法律文书式样,明确登记立案范围、程序和要求。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和申请,依法裁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立案,并说明理由,向当事人做好释明工作。坚决杜绝对符合登记立案条件的案件拒不登记立案,坚绝杜绝在法律规定的登记立案条件之外附加立案登记条件、杜绝“年底不立案”等现象。
2、便民利民,探索服务创新。改革立案登记制后,立案数量一直呈上升趋势。为有效解决立案人多事慢现象,积极推行网上立案、自助立案、跨域立案、上门立案等创新服务,有效方便了立案。2020年,改造完成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设立了10个诉讼服务窗口。主动加强立案辅导,印制诉讼服务便民手册,免费放置在立案大厅,向来到法院的当事人发放。立案大厅辅导当事人填写起诉书、委托书等基本立案材料,并对当事人准备好的起诉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指导当事人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等立案材料,并将案件信息录入系统,努力实现经释明指导后一次性办完立案手续,减少当事人窗口立案办理时间。制作常见案件类型的起诉状等法律文书便民二维码,诉讼文书智能打印机,方便当事人书写起诉状,准备诉讼材料。在立案大厅的滚动屏、触摸屏、多功能服务屏以及专业导诉人员,对办事群众介绍立案登记流程、起诉材料制作方式、立案中需注意的事项等内容,宣传立案登记制,指导群众依法立案。从当事人办理立案事宜的全过程入手,全面梳理和优化了登记立案流程,形成了流程规范、服务到位的“一站式”立案工作模式。
对诉讼服务中心进行立案信息化建设,实现信息化、公开、便捷立案。还推行预约立案、巡回立案,为当事人行使诉权提供便利。开展法律援助。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对象,县法院及时联系援助律师与案件当事人进行沟通、协调,尽最大限度给予帮助。通过加大法律援助、司法救助力度,让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打得起官司。诉讼服务大厅配备诉讼风险评估机,引导当事人评估诉讼风险,做出理智选择。
3、多元化解,开展诉源治理。面对立案登记制改革推行以来,案件迅速增长的态势,县法院全面深入推行诉源治理,积极引导和推动矛盾纠纷在登记立案前化解,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诉讼案件。一是加大诉前调解工作力度。充分发挥调解员在矛盾纠纷化解的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同时,成立速裁庭,完善繁简分流、先行调解工作机制。完善调解格局,凝聚化解矛盾纠纷合力。加强诉前调解和诉中调解、社会力量调解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加强诉前调解与诉讼调解的有效衔接,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多纠纷解决方式。
二、当前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1、法院收案数量持续增加。法官、助理和书记员配备明显不足,基层法院受理民商事案件的标的额提高,执法办案任务越来越重,案多少人问题日显突出。法院审判工作压力持续加大,审判质量下降和积案数量上升的风险也在增加。
2、诉前调解工作存在诸多困难。诉前调解工作受调解员综合素质,当事人对调解工作不理解、不接受,诉前调解、诉源治理工作宣传力度不足等因素制约,诉前调解工作尚未达到预期效果。
3、存在少数当事人滥用诉权的现象。利用立案登记制进行“缠诉”、“滥诉”和虚假诉讼、恶意诉讼、重复诉讼等问题持续存在,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浪费了司法资源。
4、立案信息化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网上立案、跨域立案等运用信息化手段的应用虽已取得一定成绩,但还有创新空间。
三、下一步工作思路
1、加强法院队伍自身建设。合理配置法官资源,优化立案庭人员结构。同时,针对新类型案件、审判难度大案件、敏感性案件、群体性案件增多的趋势,进一步加强对法官及立案工作人员的专业化培训力度,大力提升业务能力和服务意识,不断提高法官队伍的综合素质,改进工作作风,加大审判执行力度。
2、加强多元解纷、诉调对接工作。加强与相关部门的联动,将司法调解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等紧密结合,形成合力,真正形成“法院主导,各方联动”的全方位大调解格局。充分释明调解方式解决纠纷的优势,积极引导当事人选择多元调解方式解决纠纷;
加大诉调对接和诉源治理工作力度;
加强与行业性调解组织的联动调解工作机制;
强化司法确认工作,规范案件办理流程,缩短办理时间,拓展工作范围。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多快捷、方便的纠纷解决方式,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3、加强立案工作信息化建设。充分利用智慧法院建设成果,运用“互联网+”思维和信息化建设推进立案工作。拓展线上开展工作的广度和深度,加强线上调解、网上立案、跨域立案等工作,使当事人立案更加便捷。
4、加强业务培训,提高立案工作水平。加强对立案中疑难问题调查研究,进一步统一立案尺度和工作流程规范。加强对立案法官业务能力的培训,充分发挥司法能动性,加强立、审、执协调配合,做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5、完善滥诉行为的防范措施。建立诚信诉讼承诺制度、虚假
诉讼预警机制及诉讼黑名单制度。经查明确属虚假或恶意诉讼的,根据法律规定对当事人或代理人予以罚款或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纳入诉讼黑名单,依法对其所涉诉讼重点审查。通过防范监督措施,依法制裁虚假诉讼,维护健康、规范、有序的诉讼秩序。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第二篇:立案登记制改革
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
为充分保障当事人诉权,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的“立案难”问题,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提出如下意见。
一、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指导思想
(一)坚持正确政治方向。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通过立案登记制改革,推动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二)坚持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依法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方便当事人诉讼,做到公开、透明、高效。
(三)坚持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对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案件,法院必须依法受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挠法院受理案件。
二、登记立案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登记立案:
(一)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
(二)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行政诉讼,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
(三)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以及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的案件,被害人告诉,且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
(四)生效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属于受申请人民法院管辖的;
(五)赔偿请求人向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作出的赔偿、复议决定或者对逾期不作为不服,提出赔偿申请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立案:
(一)违法起诉或者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
(二)诉讼已经终结的;
(三)涉及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的;
(四)其他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所诉事项。
三、登记立案程序
(一)实行当场登记立案。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和申请,一律接收诉状,当场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决定是否立案。
(二)实行一次性全面告知和补正。起诉、自诉和申请材料不符合形式要件的,应当及时释明,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全面告知应当补正的材料和期限。在指定期限内经补正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登记立案。
(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和申请的处理。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和申请,应当依法裁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立案,并载明理由。当事人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或者申请复议。禁止不收材料、不予答复、不出具法律文书。
(四)严格执行立案标准。禁止在法律规定之外设定受理条件,全面清理和废止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立案“土政策”。
四、健全配套机制
(一)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进一步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加强诉前调解与诉讼调解的有效衔接,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多纠纷解决方式。
(二)建立完善庭前准备程序。完善繁简分流、先行调解工作机制。探索建立庭前准备程序,召集庭前会议,明确诉辩意见,归纳争议焦点,固定相关证据,促进纠纷通过调解、和解、速裁和判决等方式高效解决。
(三)强化立案服务措施。加强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和信息化建设,实现公开、便捷立案。推行网上立案、预约立案、巡回立案,为当事人行使诉权提供便利。加大法律援助、司法救助力度,让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打得起官司。
五、制裁违法滥诉
(一)依法惩治虚假诉讼。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或者冒充他人提起诉讼,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依法制裁违法行为。对哄闹、滞留、冲击法庭等不听从司法工作人员劝阻的,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或者编造事实、侮辱诽谤审判人员,严重扰乱登记立案工作的,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依法维护立案秩序。对违法围攻、静坐、缠访闹访、冲击法院等,干扰人民法院依法立案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警告、罚款、行政拘留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健全相关法律制度。加强诉讼诚信建设,规范行使诉权行为。推动完善相关立法,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无理缠诉等滥用诉权行为,明确行政处罚、司法处罚、刑事处罚标准,加大惩治力度。
六、切实加强立案监督
(一)加强内部监督。人民法院应当公开立案程序,规范立案行为,加强对立案流程的监督。上级人民法院应充分发挥审级监督职能,对下级法院有案不立的,责令其及时纠正。必要时,可提级管辖或者指定其他下级法院立案审理。
(二)加强外部监督。人民法院要自觉接受监督,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督查法院登记立案工作反馈的问题和意见,要及时提出整改和落实措施;对检察机关针对不予受理、不予立案、驳回起诉的裁定依法提出的抗诉,要依法审理,对检察机关提出的检察建议要及时处理,并书面回复;自觉接受新闻媒体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对反映和投诉的问题,要及时回应,确实存在问题的,要依法纠正。
(三)强化责任追究。人民法院监察部门对立案工作应加大执纪监督力度。发现有案不立、拖延立案、人为控制立案、“年底不立案”、干扰依法立案等违法行为,对有关责任人员和主管领导,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级人民法院要认真贯彻本意见精神,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周密部署,精心组织,确保立案登记制改革顺利进行。
本意见自2015年5月1日起实施
第三篇:最高法院发布人民法院立案登记制改革情况
好问律师APP
www.teniu.cc 最高法院发布人民法院立案登记制改革情况
中国法院网讯(周利航)
6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全国法院实施立案登记制度的进展情况。最高人民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主持发布会,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甘雯、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朱良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顾伟强、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曹卫平出席发布会。
据孙军工介绍,2015年5月1日至5月31日,全国各级法院共登记立案113.27万件,与去年同期的87.4万件相比,增长29%。其中,江苏、浙江、山东登记立案数量均超过8万件,北京、河北等9个地区立案数量均超过4万件。各地法院高效开展登记立案工作,当场登记立案率达90%,上海、河南、重庆、甘肃等地均超过95%,人民群众诉讼更加快捷便利。而少数没有当场登记立案的原因,主要是当事人提供的诉状和起诉材料不合格,各地法院在接待处理时,相应都进行了“一次性”书面告知。
孙军工指出,从增长幅度看,主要呈现三种情形。一是大幅增长。如北京、河北、河南、辽宁等地,增幅均超过40%。二是小幅增长。如江苏、江西、山东、湖北、广东、西藏、甘肃等地,增幅均在20%以下。三是有一定幅度增长。如天津、山西、黑龙江、安徽、贵州等地,增幅在20%-30%左右。从案件类型看,行政案件同比增幅最大,同比增长221%,其中,天津法院同比增长7倍,山西、上海同比增长近5倍,浙江同比增长近3倍。刑事自诉案件同比、环比均出现翻倍增长的情况。民事案件增长幅度也比较明显,同比增长27.8%。究其原因,既是社会经济形势变化、修订后行政诉讼法施行等客观因素作用的结果,更是人民法院严格落实立案登记制改革要求的结果。
孙军工表示,一个月的实践表明,立案登记制改革得民心、顺民意,人民法院实现了“有案必立、有诉必理”的庄严承诺,以往有案不立、有诉不理、拖延立案的“立案难”问题,已经得到了彻底根除,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得到了全面提升。
主要表现在:一是保障诉权意识进一步增加。各级法院对属于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敞开大门,实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如涉及到物业纠纷,信用卡纠纷,村民自治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拆迁纠纷,信息公开纠纷等等。人民法院一律予以登记立案。
二是立案工作更加规范。各地法院加强业务培训,规范诉讼指引,细化登记立案流程,实行“一次性”告知,让当事人明明白白、轻轻松松完成登记立案程序。
三是诉讼服务水平显著提升。各地法院以立案登记制改革为契机,加强诉讼服务中心建设。如上海在律师服务平台上开通网上立案,福建泉州推行异地立案,等等,通过形式多样的诉讼服务让司法更加贴近群众。好问律师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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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是立案工作更加公开透明。密切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律师、新闻媒体和人民群众的沟通,邀请社会各界代表监督立案工作,实现阳光立案。
孙军工还介绍了全国法院下一步的重点工作,将严格按照中央部署,强化当事人诉权保护意识,深入推进立案登记制改革,防止改革一阵风。一是加强调研分析,着力解决改革中遇到的新问题、新矛盾。对于立案工作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要进行专门的调研,提出对策和方案,促进立案工作的长远发展。二是完善制度规范,实现登记立案工作常态化。在前期调研和各地工作总结的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将制定规范性文件,统一立案流程,规范登记立案工作。三是坚持问题导向,提高诉讼服务水平。立案登记制改革后,大量案件进入人民法院,诉讼服务要做到精益求精。今年,将召开诉讼服务中心建设推进会,进一步提升诉讼服务水平。四是加强宣传普及,赢得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更多认同支持。围绕“有案必立、有诉必理”,继续正面引导当事人依法理性行使诉权,阐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的前提是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提升全社会的法治思维水平。五是完善配套机制,推动矛盾纠纷的快速、有效化解。尽快完善诉讼机制,提升审判执行效率。加快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尽快形成党委领导、政府支持、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矛盾纠纷化解新格局。
第四篇: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2015.4.15
2015年4月1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4月15日印发了该意见,意见自5月1日起施行。
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
为充分保障当事人诉权,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的“立案难”问题,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提出如下意见。
一、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指导思想
(一)坚持正确政治方向。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通过立案登记制改革,推动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二)坚持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依法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方便当事人诉讼,做到公开、透明、高效。
(三)坚持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对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案件,法院必须依法受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挠法院受理案件。
二、登记立案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登记立案:
(一)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
(二)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行政诉讼,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
(三)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以及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的案件,被害人告诉,且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
(四)生效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属于受申请人民法院管辖的;
(五)赔偿请求人向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作出的赔偿、复议决定或者对逾期不作为不服,提出赔偿申请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立案:
(一)违法起诉或者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
(二)诉讼已经终结的;
(三)涉及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的;
(四)其他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所诉事项。
三、登记立案程序
(一)实行当场登记立案。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和申请,一律接收诉状,当场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决定是否立案。
(二)实行一次性全面告知和补正。起诉、自诉和申请材料不符合形式要件的,应当及时释明,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全面告知应当补正的材料和期限。在指定期限内经补正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登记立案。
(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和申请的处理。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和申请,应当依法裁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立案,并载明理由。当事人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或者申请复议。禁止不收材料、不予答复、不出具法律文书。
(四)严格执行立案标准。禁止在法律规定之外设定受理条件,全面清理和废止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立案“土政策”。
四、健全配套机制
(一)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进一步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加强诉前调解与诉讼调解的有效衔接,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多纠纷解决方式。
(二)建立完善庭前准备程序。完善繁简分流、先行调解工作机制。探索建立庭前准备程序,召集庭前会议,明确诉辩意见,归纳争议焦点,固定相关证据,促进纠纷通过调解、和解、速裁和判决等方式高效解决。
(三)强化立案服务措施。加强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和信息化建设,实现公开、便捷立案。推行网上立案、预约立案、巡回立案,为当事人行使诉权提供便利。加大法律援助、司法救助力度,让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打得起官司。
五、制裁违法滥诉
(一)依法惩治虚假诉讼。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或者冒充他人提起诉讼,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依法制裁违法行为。对哄闹、滞留、冲击法庭等不听从司法工作人员劝阻的,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或者编造事实、侮辱诽谤审判人员,严重扰乱登记立案工作的,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依法维护立案秩序。对违法围攻、静坐、缠访闹访、冲击法院等,干扰人民法院依法立案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警告、罚款、行政拘留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健全相关法律制度。加强诉讼诚信建设,规范行使诉权行为。推动完善相关立法,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无理缠诉等滥用诉权行为,明确行政处罚、司法处罚、刑事处罚标准,加大惩治力度。
六、切实加强立案监督
(一)加强内部监督。人民法院应当公开立案程序,规范立案行为,加强对立案流程的监督。上级人民法院应充分发挥审级监督职能,对下级法院有案不立的,责令其及时纠正。必要时,可提级管辖或者指定其他下级法院立案审理。
(二)加强外部监督。人民法院要自觉接受监督,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督查法院登记立案工作反馈的问题和意见,要及时提出整改和落实措施;对检察机关针对不予受理、不予立案、驳回起诉的裁定依法提出的抗诉,要依法审理,对检察机关提出的检察建议要及时处理,并书面回复;自觉接受新闻媒体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对反映和投诉的问题,要及时回应,确实存在问题的,要依法纠正。
(三)强化责任追究。人民法院监察部门对立案工作应加大执纪监督力度。发现有案不立、拖延立案、人为控制立案、“年底不立案”、干扰依法立案等违法行为,对有关责任人员和主管领导,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级人民法院要认真贯彻本意见精神,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周密部署,精心组织,确保立案登记制改革顺利进行。
第五篇:立案登记制讲解
法院 5月 1日起全面实行立案登记制 有案必立
2015年 4月 1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 登记制改革的意见》,今天(15日,最高人民法院刚刚发布了《意见》,自 5月 1日起施行。最高 人民法院副院长景汉朝接受本台采访,深度解读。
《意见》开篇指出,为充分保障当事人诉权,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的“立案难”问题,改革法 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景汉朝:立案审查制它的核心的特征就是当事人起诉到法院, 法院要对起诉 的条件进行实质性的审查,甚至有一些要对事实、证据进行深度审查,这样客观上就把一些本来应该 受理的案件,挡在了门外。立案登记制,顾名思义,它不对起诉的要件进行实质性审查,而仅仅是对 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进行一般性核对,凡是符合法律规定立案条件的,都要登记立案。这实际上就客 观地扩大了受案的范围。
立案登记制改革的重点是改进工作机制,加强责任追究。包括: 第一,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和申请,一律接收诉状,当场登记立案。第二,对提交的材 料不符合形式要件的,及时释明,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全面告知应当补正的材料和期限。第三,对在法 律规定期限无法判定的,应当先行立案。第四,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依法裁决不予受理或者不 予立案,并载明理由。当事人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或者申请复议。禁止不收材料、不予答复、不出 具法律文书。第五,明确指出加强内部监督以及人大监督、检察监督和社会监督等外部监督。第六, 强化责任追究,对有案不立、拖延立案、人为控制立案、“年底不立案”、干扰依法立案等违法行为, 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员和主管领导责任。
景汉朝:从案件的阶段,主要是指初始起诉,也就是平时我们讲的一审,从案件种类来讲,是指 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刑事自诉案件,强制执行案件和国家赔偿案件,从目标要求来讲,那就是凡是 符合法定条件的案件,都要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不得违背法律拒绝收案。
立案登记制将带来哪些影响
从实务角度, 可以预测, 立案登记制的实施将会对司法系统及法律行业带来一些改变,这些改变 可能会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司法机关丧失了案件的选择权,可能要面对骤然上升的工作量以及压力。
二、立案流程因登记而更加透明化,去除了审查环节,将大大加快立案流程,立案将更为便利、及时,避免当事人因法院之间相互推诿而往返于不同法院之间寻求立案,降低了立案的成本。
三、不予立案的结果可救济。与登记相配套,在司法公开的要求下,对于不予立案的将以正式的 裁决予以回应,当事人对该裁决拥有上诉的权利,因无法进入诉讼程序而引发的信访数量将会大幅降 低。
四、短期内有可能导致恶意诉讼增加。不可否认,立案审查制在恶意诉讼、虚假诉讼的排查上较 立案登记制更具优势。但从保障当事人诉权角度出发,立案登记制成为决策层必然的选择。
五、司法机关内部机构设置可能面临调整。立案登记制的实施宣告了立案庭的主要功能已经被取 代,立案庭是成为历史还是改头换面以另一种面貌继续存在,是司法系统的决策者必须考虑的问题。
最高法:符合规定的诉讼要当场登记立案
2015年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之年,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开局之年。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 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是重要内容。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 12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 三次会议所作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 也明确提出, 推进立案登记制改革, 从制度上解决 “立案难” 问题。
从审查制转向登记制,其背后折射的不仅是司法技术的转换,也是司法观念的变化。然而,为何 要降低立案门槛?法院又如何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诉权?对此, 最高法立案庭庭长姜启波近日接受南 都记者专访表示,改革涉诉信访和案件受理制度,是为了切实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诉权,最高法将出 台相关规定。
今年改革力度空前,必须摒弃乱设立案“门槛” 南都:对于群众反映突出的“立案难”问题,你怎么看? 姜启波:客观地讲,群众反映的“立案难”问题是一定程度存在的,在一些地方和有的司法领域 还相当突出。目前看,主要集中表现在“民告官”的行政诉讼中,还有一些面广量大,法院难以承受 的民事纠纷案件中, 原因是复杂的。针对群众反映的“立案难”问题,近年来,最高法一直三令五申, 开展明察暗访,要求畅通案件受理渠道,禁止人为控制立案、以各种不合理理由减少案件进入、年底 不立案等。我们的出发点和立足点,就是要充分保障当事人诉权。
2015年,最高法一项重点工作,就是坚持以群众需求为导向,从解决问题入手,强化群众观念 和服务意识,站在群众的角度换位思考,出台规定明确登记立案程序,对于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 诉应当当场登记立案,“不设门槛”。以前所未有的力度推进这项改革,切实回应民众需求,从制度 上、源头上彻底解决“立案难”问题,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司法功能,全面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南都:目前正在推进立案登记制度改革,为什么要变立案审查制为登记制? 2 姜启波:立案登记制就是对依法应当由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切实保 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必须摒弃那种对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以各种违背法律规定的借口或理由,人 为地不予立案,限制或者剥夺当事人诉讼权的错误做法。
但登记立案也并不是不讲原则、不讲法律规定,必须以诉讼法关于立案受理条件、程序、标准的 规定依法受理案件。既不能人为设置条件限制或剥夺当事人诉讼权利,也不能撇开法律规定不负责任 地乱立案。
去年涉诉信访下降逾两成,降幅为历年之最
南都:涉法涉诉信访改革是此轮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今年全国 “两会” 工作报告中提出,要健全涉诉信访终结机制。目前这项改革有成效吗? 姜启波:涉法涉诉信访改革是中央确定的四大司法改革任务之一。2014年,最高法院申诉立案 大厅共登记来访 52648件(次 ,同比下降 22.82%。其中,重复访同比下降 21.27%;越级访同比下降 20.22%;集体访同比批次上升 3.39%,人次下降 44.49%。可以说,这些降幅都是历年之最。2014年 全年未发生一起涉诉进京访突发、极端事件。
同时, 随着依法治国的不断推进和法治氛围的逐渐形成, 越来越多的涉诉信访群众开始选择依法 理性表达诉求,以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情形案件为例,更多的当事人不再纠缠于法院申诉而选择 去检察机关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南都:如何在降低涉诉进京访数的同时,保障群众的合法申诉权利? 姜启波:去年最高人民法院开通了网上申诉受理平台, 实现了 “网上受理、网下办理、网上反馈” 的工作模式。随后,就组织专人对以往遗留的 2万多封来信进行信息化处理,实现传统来信的网上查 询、办理。截至去年 12月 31日,网上申诉受理平台注册 14380人,登记案件 3550件,已经办结了 2695件。
南都:但是网上申诉仍有门槛,尤其对于边远穷困地区的很多百姓而言,此渠道仍略显不现实。
姜启波:网上申诉对于部分涉诉信访群众而言,受限于自身的客观条件,仍不能达到便利表达诉 求的效果。因此,我们开通了全国四级法院视频接访系统,涉诉信访当
事人在属地人民法院,就可以 实现与最高法院法官的“面对面”交流,从而真正实现了“足不出户”就能表达信访申诉诉求。
截至去年 9月,最高法院视频接访系统已经实现与全国 3327家高中基层法院连通,连通率超过 99%。视频接访前, 地方法院会将涉诉案件情况上传至最高法, 这样我们的接待法官可以提前掌握案件 情况,充分准备做好接谈工作。而视频接访的开展,往往是与三级、四级法院的法官一同进行,针对 当事人对案件提出的申诉, 做出原审判决的中、基层法院也进行回应, 方便了最高法院接谈法官即时、全面对涉诉案件进行评判。对于发现的原审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启动再审程序,并将结 果告知当事人;对于发现的原审存在着审判瑕疵的,最高法院接谈法官将根据审理情况,确定化解涉 诉信访矛盾的责任法院,要求限期做好补正工作,避免了几级法院答复口径不
一、互相推诿现象,有 力地解决了“程序空转”问题。
截至去年底, 通过视频完成接谈的案件比例已经超过视频登记案件的一半。今年, 我们还将加大 视频接访推广力度。
只有 2.8%缠访、闹访案件符合启动再审条件
南都:听起来,最高法在涉诉信访方面做了很多工作,为什么信访案件数量还居高不下? 姜启波:近年来,涉诉信访居高不下,人民法院为此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但是,案件质 量究竟如何?上访人的理由是否成立?这就需要眼睛向内,查找自身存在的审判质效问题。为此,去 年下半年,最高法组织开展了全国法院的涉诉信访案件评查。
评查的范围,就是多次上访案件、缠访、闹访案件。为什么选择这些案件,是因为这些案件的当 事人不服,反复申诉,是最有可能存在错误的。而这些信访案件只占
人民法院全部案件的极小比例, 98%以上的案件在二审后就服判息诉了。对这些案件,最高法采取异地交叉评查的办法,也就是说, 不能自己评查自己的案件,必须全部打乱,逐一分配给 31个高级法院。各高级人民法院组织评查的 案件,先调取卷宗后交辖区内各中级人民法院交叉评查。
可以说,评查的前提就是,本地不评查本地案件,各地也无法决定会评查哪里的案件。
南都:评查结果如何? 姜启波:我们一共评查了 9894件案件,经过评审,发现无瑕疵、错误的案件共有 7861件,占比 80%;存在瑕疵的案件共计 1756件,占比 17.75%,这些瑕疵包括文书表述错误,程序不严谨,法官释 明不到位等等;可能存在错误的案件共计 277件,占比 2.8%。这就说明,缠访、闹访案件中,仅有 2.8%的案件符合启动再审条件。
而此次评查依照法律标准衡量, 结论是涉诉信访案件质量基本面是好的, 存在差错的案件仅占极 微小比例,存在瑕疵的案件占比也很小。南都:这一结果对涉诉信访工作有什么帮助? 姜启波:案件质量存在的突出问题体现在审判程序和文书制作方面。从评价结果分类看, 行政案 件质量较高,刑事与民事案件质量相当,执行案件质量相对较低,客观反映了“执行难”问题仍然突 出,“依法行政”问题虽然存在但已得到显著改善。分区域看,我国东部与南部地区案件质量较好, 北部地区居中。根据我们的评查标准,“审理程序合法、证据采信恰当、认定事实清楚、案件定性准 确、适用法律正确、裁判结论正确、文书制作规范、审判效率较高和社会效果较好的案件为“一类案 件”,浙江、上海、广东和福建的一类案件率都超过 80%。
由此说明,在当前“案多人少”的矛盾下,应当推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纠纷解决机制改革, 建立健全科学、系统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在实行立案登记制后,人民法院的案件数量会普遍增多, “案多人少”矛盾更加尖锐,涉诉信访的数量也会增加,立案信访工作面临的任务会更加艰巨,需要 社会各界给予大力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