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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市公司做好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有关注意事项的函
编辑:风起云涌 识别码:10-1070984 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7-19 10:29:48 来源:网络

第一篇:关于上市公司做好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有关注意事项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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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市公司做好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股东大会

决议有关注意事项的函

关于上市公司做好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有关注意事项的函

上交所上市公司部和深交所公司管理部、发审监管部:

202_年5月发布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建立了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制度。实施一年多来,非公开发行股票成为上市公司再融资的重要方式之一。在总结有关操作经验的基础上,为促进上市公司提前做好决策环节的工作,提高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和融资审核效率,我部拟定了《关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的注意事项》。

请以适当方式通知各上市公司按此办理董事会、股东大会事宜。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00七年七月四日

附件:

关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的注意事项 上市公司作出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决议,应当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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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应当有利于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增强独立性,有利于提高资产质量、改善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盈利能力。有关注意事项如下:

一、上市公司董事会作出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应当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明确下列事项:

(一)确定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定价基准日”是指计算发行底价的基准日。定价基准日可以为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也可以为发行期的首日。

(二)董事会决议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应当明确具体的发行对象名称及其认购价格或定价原则、认购数量或者数量区间,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至少36个月内不得转让。

(三)董事会决议未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应当明确选择发行对象的范围和资格,定价原则、限售期。决议应当载明,具体发行价格和发行对象将在取得发行核准批文后,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遵照价格优先原则确定;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至少12个月内不得转让。

(四)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不确定的,董事会决议应当明确数量区间(含上限和下限)。董事会决议还应当载明,上市公司的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除权、除息的,发行数量和发行底价是否相应调整。

(五)本次募集资金数量的上限、拟投入项目的资金需要总数量、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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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募集资金投入数量、其余资金的筹措渠道。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偿还银行贷款的,应当说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偿还银行贷款的具体数额;募集资金用于收购资产的,应当明确交易对方、标的资产、作价原则等事项。

二、发行对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作出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应当载明具体的发行对象及其认购价格或者定价原则;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

(一)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

(二)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

(三)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

三、前条所述的具体发行对象,应当在召开董事会的当日或者前1日与上市公司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并提交上市公司该次董事会批准。

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应载明该发行对象拟认购股份的数量或数量区间、认购价格或定价原则、限售期,同时约定本次发行一经上市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该合同即应生效。

四、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经表决通过后,上市公司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董事会应当按照本注意事项附件《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编制要求》编制预案,作为董事会决议的附件,与董事会决议同时刊登。

五、上市公司董事会作出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应当按照《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召开股东大会表决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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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发行涉及资产审计、评估或者盈利预测的,资产审计结果、评估结果和经审核的盈利预测报告至迟应随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同时公告。

六、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后,出现以下情况需要重新召开董事会的,应当由董事会重新确定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

(一)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的有效期已过;

(二)本次发行方案发生变化;

(三)其他对本次发行定价具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七、《管理办法》所称“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计算公式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管理办法》所称“发行对象不超过10名”,是指最终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合法投资组织不超过10名。基金管理公司以多个投资账户持有股份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发行对象,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附: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编制要求

一、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概要;

(二)董事会关于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

(三)董事会关于本次发行对公司影响的讨论与分析;

(四)其他有必要披露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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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发行对象属于注意事项第二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除应当包括前条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披露以下内容:

(一)发行对象的基本情况;

(二)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的内容摘要。

三、本次募集资金用于收购资产的,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除应当包括前两条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披露以下内容:

(一)目标资产的基本情况;

(二)附条件生效的资产转让合同的内容摘要;

(三)董事会关于资产定价合理性的讨论与分析。

四、上市公司拟收购的资产在首次董事会前尚未进行审计、评估,以及相关盈利预测数据尚未经注册会计师审核的,在首次董事会决议公告中应披露相关资产的主要历史财务数据,注明未经审计,并作出关于“目标资产经审计的历史财务数据、资产评估结果以及经审核的盈利预测数据将在发行预案补充公告中予以披露”的特别提示。上市公司应当在审计、评估或者盈利预测审核完成后再次召开董事会,对相关事项作出补充决议,并编制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补充公告。

五、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概要应当根据情况说明以下内容:

(一)上市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背景和目的;

(二)发行对象及其与公司的关系;

(三)发行股份的价格及定价原则、发行数量、限售期;

(四)募集资金投向;

(五)本次发行是否构成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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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次发行是否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七)本次发行方案已经取得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以及尚需呈报批准的程序。

六、董事会关于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简要说明本次募集资金的使用计划、投资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发展前景,以及本次发行对公司经营管理、财务状况等的影响;

(二)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偿还银行贷款的,应当说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偿还银行贷款的具体数额,并详细分析其必要性和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三)募集资金用于收购他人资产的,应当披露相关资产的信息;

(四)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立项、土地、环保等有关报批事项的,应当说明已经取得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以及尚需呈报批准的程序。

七、发行对象属于注意事项第二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发行对象的基本情况说明应当包括:

(一)发行对象是法人的,应披露发行对象名称、注册地、法定代表人,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的股权控制关系结构图,主营业务情况,最近3年主要业务的发展状况和经营成果,并披露其最近1年简要财务会计报表,注明是否已经审计;

(二)发行对象是自然人的,应披露姓名、住所,最近5年内的职业、职务,应注明每份职业的起止日期以及所任职单位、是否与所任职单位存在产权关系,以及其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关联企业的精心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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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营业务情况;

(三)发行对象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最近5年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应当披露处罚机关或者受理机构的名称,处罚种类,诉讼或者仲裁结果,以及日期、原因和执行情况;

(四)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对象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从事的业务与上市公司的业务是否存在同业竞争或者潜在的同业竞争,是否存在关联交易;如存在,是否已做出相应的安排确保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上市公司之间避免同业竞争以及保持上市公司的独立性;

(五)本次发行预案披露前前24个月内发行对象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情况。

八、通过本次发行拟进入的资产为非股权资产的,应当重点说明相关资产的下列基本情况:

(一)相关的资产名称、类别,所有者和经营管理者的基本情况;

(二)资产权属是否清晰、是否存在权利受限、权属争议或者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

(三)相关资产独立运营和核算的情况。披露至少最近1年1期主营业务发展情况和经审计的财务信息摘要。分析其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状况及其发展趋势。

(四)资产的交易价格及定价依据。披露相关资产经审计的账面值;交易价格以资产评估结果作为依据的,应当披露资产评估方法和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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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结果;相关资产在最近3年曾进行资产评估或者交易的,还应当说明评估价值和交易价格、交易对方。

九、通过本次发行拟进入的资产为股权的,还应当重点说明相关股权的下列基本情况:

(一)股权所在公司的名称、企业性质、注册地、主要办公地点、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股权及控制关系,包括公司的主要股东及其持股比例、股东出资协议及公司章程中可能对本次交易产生影响的主要内容、原高管人员的安排;

(二)股权所在公司主要资产的权属状况及对外担保情况,主要负债情况;

(三)股权所在公司至少最近1年1期的主营业务发展情况和经审计的财务信息摘要。分析其主要财务指标状况及其发展趋势。

十、拟进入的资产将增加上市公司的债务或者或有负债的,披露内容还应包括:

(一)债务的本息、期限、债权人等基本情况;

(二)上市公司承担该债务的必要性;

(三)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是否存在偿债风险和其他或有风险;

(四)是否已取得债权人的书面同意,对未获得同意部分的债务处理安排等。

十一、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合同的内容摘要应当包括:

(一)合同主体、签订时间;

(二)认购方式、支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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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合同的生效条件和生效时间;

(四)合同附带的任何保留条款、前置条件;

(五)违约责任条款。

附生效条件的资产转让合同的内容摘要除前款内容外,至少还应当包括:

(一)目标资产及其价格或定价依据;

(二)资产交付或过户时间安排;

(三)资产自评估截止日至资产交付日所产生收益的归属;

(四)与资产相关的人员安排。

十二、董事会关于资产定价合理性的讨论与分析,应当分别对资产交易价格或者资产评估价格的合理性进行说明。

资产交易价格以经审计的账面值为依据的,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结合相关资产的盈利能力说明定价的公允性。本次资产交易根据资产评估结果定价的,在评估机构出具资产评估报告后,应当补充披露上市公司董事会及独立董事对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和评估结论的合理性、评估方法的适用性等问题发表的意见。

采取收益现值法等基于对未来收益预测的评估方法进行评估的,应当披露评估机构对评估方法的适用性、评估假设前提及相关参数的合理性、未来收益预测的谨慎性的说明。

十三、董事会关于本次发行对公司影响的讨论与分析部分,应当根据情况说明以下内容:

(一)本次发行后上市公司业务是否发生变化,公司章程等是否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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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预计股东结构、高管人员结构、业务收入结构的变动情况。

(二)本次发行后上市公司财务状况、盈利能力及现金流量的变动情况;

(三)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之间的业务关系、管理关系、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等变化情况;

(四)本次发行完成后,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占用的情形,或上市公司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五)上市公司负债结构是否合理,是否存在通过本次发行大量增加负债(包括或有负债)的情况,是否存在负债比例过低、财务成本不合理的情况;

(六)本次股票发行相关的风险说明。如市场风险、业务与经营风险、财务风险、管理风险、政策风险和其他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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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2_年修订)

发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文号:证监会令第73号

日期:202_年08月01日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202_年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行为,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当有利于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增强独立性;应当有利于提高资产质量、改善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盈利能力。

第三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荐人和承销商、为本次发行出具专项文件的专业人员及其所在机构,以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知情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勤勉尽责,不得利用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谋取不正当利益,禁止泄露内幕信息和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或者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四条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本次发行对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上市公司提供信息,配合上市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保荐人、上市公司选择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和确定发行价格,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原则,体现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

第六条

发行方案涉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的,其配套融资按照现行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

发行对象与认购条件

第七条

《管理办法》所称“定价基准日”,是指计算发行底价的基准日。定价基准日可以为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也可以为发行期的首日。上市公司应按不低于该发行底价的价格发行股票。

《管理办法》所称“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计算公式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第八条

《管理办法》所称“发行对象不超过10名”,是指认购并获得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合法投资组织不超过10名。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其管理的2只以上基金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

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第九条

发行对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具体发行对象及其认购价格或者定价原则应当由上市公司董事会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确定,并经股东大会批准;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

(一)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

(二)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

(三)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

第十条

发行对象属于本细则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取得发行核准批文后,按照本细则的规定以竞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和发行对象。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

第三章

董事会与股东大会决议

第十一条

上市公司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当按照《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并按规定及时披露信息。

第十二条

董事会决议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召开董事会的当日或者前1日与相应发行对象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

前款所述认购合同应载明该发行对象拟认购股份的数量或数量区间、认购价格或定价原则、限售期,同时约定本次发行一经上市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该合同即应生效。

第十三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作出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应当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选择确定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

(二)董事会决议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董事会决议应当确定具体的发行对象名称及其认购价格或定价原则、认购数量或者数量区间、限售期;发行对象与公司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应当经董事会批准。

(三)董事会决议未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董事会决议应当明确发行对象的范围和资格,定价原则、限售期。

(四)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不确定的,董事会决议应当明确数量区间(含上限和下限)。董事会决议还应当明确,上市公司的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除权、除息的,发行数量和发行底价是否相应调整。

(五)董事会决议应当明确本次募集资金数量的上限、拟投入项目的资金需要总数量、本次募集资金投入数量、其余资金的筹措渠道。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偿还银行贷款的,应当说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偿还银行贷款的具体数额;募集资金用于收购资产的,应当明确交易对方、标的资产、作价原则等事项。

第十四条

董事会决议经表决通过后,上市公司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

董事会应当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5号—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和发行情况报告书》的要求编制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作为董事会决议的附件,与董事会决议同时刊登。

第十五条

本次发行涉及资产审计、评估或者上市公司盈利预测的,资产审计结果、评估结果和经审核的盈利预测报告至迟应随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同时公告。

第十六条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后,出现以下情况需要重新召开董事会的,应当由董事会重新确定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

(一)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的有效期已过;

(二)本次发行方案发生变化;

(三)其他对本次发行定价具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十七条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就非公开发行股票作出的决定,至少应当包括《管理办法》和本细则规定须提交股东大会批准的事项。

《管理办法》所称应当回避表决的“特定的股东及其关联人”,是指董事会决议已确定为本次发行对象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第四章

核准与发行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批准本次发行后,上市公司可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发行申请文件。

申请文件应当按照本细则附件1《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目录》的有关规定编制。

第十九条

保荐人和发行人律师应当各司其职,勤勉尽责,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合规性审慎地履行尽职调查职责。

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和发行人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应当对照中国证监会的各项规定逐项发表明确的结论性意见,并载明得出每项结论的查证过程及事实依据。

第二十条

中国证监会按照《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审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

上市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关于本次发行申请获得通过或者未获通过的结果后,应当在次一交易日予以公告,并在公告中说明,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作出的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后,将另行公告。

第二十一条

上市公司取得核准批文后,应当在批文的有效期内,按照《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7号)的有关规定发行股票。

上市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予以核准决定后作出的公告中,应当公告本次发行的保荐人,并公开上市公司和保荐人指定办理本次发行的负责人及其有效联系方式。

上市公司、保荐人对非公开发行股票进行推介或者向特定对象提供投资价值研究报告的,不得采用任何公开方式,且不得早于上市公司董事会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决议公告之日。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决议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上市公司在取得核准批文后,应当按照本细则第九条的规定和认购合同的约定发行股票。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决议未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在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批文后,由上市公司及保荐人在批文的有效期内选择发行时间;在发行期起始的前1日,保荐人应当向符合条件的特定对象提供认购邀请书。

第二十四条

认购邀请书发送对象的名单由上市公司及保荐人共同确定。

认购邀请书发送对象的名单除应当包含董事会决议公告后已经提交认购意向书的投资者、公司前20名股东外,还应当包含符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下列询价对象:

(一)不少于20家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二)不少于10家证券公司;

(三)不少于5家保险机构投资者。

第二十五条

认购邀请书应当按照公正、透明的原则,事先约定选择发行对象、确定认购价格、分配认购数量等事项的操作规则。

认购邀请书及其申购报价表参照本细则附件2的范本制作,发送时由上市公司加盖公章,由保荐代表人签署。

第二十六条

认购邀请书发出后,上市公司及保荐人应当在认购邀请书约定的时间内收集特定投资者签署的申购报价表。

在申购报价期间,上市公司、保荐人应当确保任何工作人员不泄露发行对象的申购报价情况,申购报价过程应当由发行人律师现场见证。

第二十七条

申购报价结束后,上市公司及保荐人应当对有效申购按照报价高低进行累计统计,按照价格优先的原则合理确定发行对象、发行价格和发行股数。

第二十八条

发行结果确定后,上市公司应当与发行对象签订正式认购合同,发行对象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缴款。

发行对象的认购资金应先划入保荐人为本次发行专门开立的账户,验资完毕后,扣除相关费用再划入发行人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

第二十九条

验资完成后的次一交易日,上市公司和保荐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备案材料。

发行情况报告书应当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5号—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和发行情况报告书》的要求编制。

第三十条

保荐人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应当详细记载本次发行的全部过程,列示发行对象的申购报价情况及其获得配售的情况,并对发行结果是否公平、公正,是否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有关规定发表意见。

报价在发行价格之上的特定对象未获得配售或者被调减配售数量的,保荐人应当向该特定对象说明理由,并在报告书中说明情况。

第三十一条

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应当详细认证本次发行的全部过程,并对发行过程的合规性、发行结果是否公平、公正,是否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有关规定发表明确意见。

发行人律师应当对认购邀请书、申购报价表、正式签署的股份认购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文书进行见证,并在报告书中确认有关法律文书合法有效。

第五章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的附件包括《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目录》、《〈认购邀请书〉和〈申购报价单〉范本》。

第三篇: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业务指引(修订)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 业务指引(修订)(内部试行)

一、上市公司董事会对非公开发行事宜进行审议的,应当依法就下列事项作出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一)本次发行的方案;

(二)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报告;

(三)前次募集资金使用的报告

(四)其他必须说明事项。

上会审议时,与发行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

二、上市公司董事会作出非公开发行决议,应当按照《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明列事项:

(一)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定 价基准日”是指计算本次非公开 发行价格下限的基准日。定价基 准日可以为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 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日,也可以为发行期的首日。

(二)董事会决议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应当明 体的发行对 象名称及其认购价格或定价原则、认购数量或者数量区间,发行对象 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至少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

(三)董事会决议未 具体发行对,应当明确选择发行对 范围和资格(如证券投资基金、QFII、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 托公司、公司现有股东、外国投资者等),定价原则、限售期。决议应当载明,具体发行价格和发行对象将在取得发行核准批文后,根据 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遵照价格优先原则确定;发行对象认购的 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至少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

(四)本次非公开发行 的数量不确定的,会决议应当明 确数量区间(含上限和下限)。董事会决议还应当载明,上市公司的 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除权、除息的,发行数量和发行底价 是否相应调整。

(五)本次募集资金数量的上限、拟投入项目的资金需求总量、本次募集资金投入数量、其余资金的筹措渠道。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 动资金或者偿还银行贷款的,应当说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偿还银行贷 款的具体数额;募集资金用于收购资产的,应当明确交易对方、标的 资产、作价原则等事项。

三、发行对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会作出的非公开发行股 票决议应当载明具体的发行对象及其认购价格或者定价原则; 发行对 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

(一)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

(二)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 者;

(三)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

四、前条所述的具体发行对象,应当在召开 会的当日或者前 1 日与上市公司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并提交上市公司该 次董事会批准。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应载明该发行对象拟认购股份的数 量或数量区间、认购价格或定价原则、限售期,同时约定本次发行一 经上市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该合同即应 生效。

五、除本指引第三条所述发行对象外,上市公司拟向公司其它5 %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非公开发行,或者发行对象将成为上 市公司5%以上股东的,上市公司应当在 会公告中简要介绍发行 对象的基本情况。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将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或构 成相关股份权益变动的,发行对象应当根据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及本所相关规定,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非公开发行方案后,及时履行报告义务、公告义务和其他法定义务。若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非公开发行 时未确定发行对象,发行完成后发行对象在上市 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达到信息披露标准的,发行对象应当在上市 公司股份变动公告披露后,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董事会就非公开发行 作出决议后,上市公司应当在两个 交易日内向本所报送下列文件并公告:

(一)董事会决议及公告;

(二)根据证监会 《关于上市公司做好非公开发行 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有关注意事项的函》(发行监管函〔202_〕194 号)附 件要求编制的非公开发行 预案;

(三)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报告;

(四)前次募集资金使用的报告;

(五)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 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

(六)中介机构出具的评估、审计报告(如涉及),法律意见书 等;

(七)股东大会通知;

(八)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上市公司披露关于非公开发行 的董事会决议时,未能按要求 同时披露上述相关公告的,不能发出股东大会通知。上市公司应当在 完成相关工作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方可以发出股东大会通知。上述

(三)至

(六)项报告可以在本所网站披露。

七、本次发行涉及资产审计、评估或者盈利预测,但上市公司董 事会在首次审议非公开发行 方案前尚未进行审计、评估,以及相 关盈利预测数据尚未经注册会计师审核的,应当在首次董事会决议公 告中披露相关资产的主要历史财务数据,注明未经审计,并作出关于 “目标资产经审计的历史财务数据、资产评估结果以及经审核的盈利 预测数据将在发行预案补充公告中予以披露”的特别提示。上市公司应当在审计、评估或者盈利预测审核完成后再次召开董 事会,对相关事项作出补充决议,并编制非公开发行 预案的补充 公告。

八、上市公司就非公开发行 事项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向股 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就非公开发行 事项作出的决议,至少应包 括下列事项:

(一)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 条件的议案;

(二)非公开发行 的议案

1、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和数量;

2、发行方式和发行对象;

3、定价方式或价格区间;

4、募集资金用途;

5、本次发行股票的锁定期;

6、本次发行决议的有效期;

7、本次非公开发行前的滚存利润的安排;

8、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

(三)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适用可行性报告的议案;

(四)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 相关事宜的议 案。发行对象因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 而触发要约收购义务,拟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向证 监会申请豁免要约收购义务的,应当取得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同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应当就此做出单独决议。

九、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就非公开发行 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 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上市公司向公司特 定的股东及其关联人发行股票的,股东大会就发行方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

十、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非公开发行 方案后,上市公 司和保荐机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编制和报送发行申请 文件,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十一、上市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关于非公开发行 申请不予受 理或者终止审查的决定后,应当在收到上述决定的次一交易日予以公 告。上市公司决定撤回非公开发行 申请的,应当在撤回申请文件 的次一交易日予以公告。上市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非公开发行 后一年内未完成 本次发行的,应于股东大会通过满一年的两个交易日内公告本次股东 大会有关非公开发行 的决议已过期失效。上市公司在董事会审议通过非公开发行 后,发生被立案稽 查、被公开谴责等事项,导致公司不再符合非公开发行 条件的,应在相关事项发生两个交易日内作出公告。

十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 涉及发行对象以资产认购的,上 市公司知悉本次非公开发行 将提交中国证监会 发行审核委 员会(以下简称“发审会”)或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以下 简称“重组会”)审议后,应当在召开发审会或重组会的前一日向我 部报告,并申请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于发审会或重组会召开当日停 牌一天。发行对象全部以现金认购的,上市公司无须向我部申请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停牌。上市公司知悉发审会或重组会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 申请获得 通过或者未获通过的结果后,应当在当日收市后向我部报告,并于次 一交易日公告。公告应当说明,待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作出的予以核 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后,将另行公告。

十三、上市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关于非公开发行 的核准文件 或不予核准文件后,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公告。上市公司在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文件后,应当向本所提交下列 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文件;

(二)发行核准公告;

(三)重大资产收购报告书及其相关中介机构文件(如有);

(四)收购报告书及相关文件(如有)

(五)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十四、上市公司发行核准公告的内容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取得核准批文的具体日期;

(二)核准发行的股份数量;

(三)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 同时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或上市公司收 购的,上市公司和(或)收购人还需披露重大资产收购报告书、收购 报告书及其它相关中介机构文件,其中中介机构文件可以在本所网站 披露

十五、上市公司应当根据中国证监会核准文件的要求,分别以下情形,及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 “登记公司”)办理非公开发行 的登记手续。

(一)发行对象以现金认购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 的,上市公 司在完成验资后,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发行情况报告书”,中国证监会认可后,上市公司方可到登记公司申请办理新增股份登记 手续,并根据发行对象的承诺对相关新增股份进行限售处理。

(二)发行对象以资产认购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 的,上市公 司应当及时办理相关资产过户手续,过户手续完成且经律师见证并出 具法律意见书后,方可以到登记公司申请办理新增股份登记手续,并 根据发行对象的承诺对相关新增股份进行限售处理。

十六、上市公司完成新增股份登记,应当及时披露“股份变动公 告”,并向本所提供以下材料:

(一)发行完成后经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二)资产转移手续完成的相关证明文件及律师就资产转移手续 完成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如涉及以资产认购股份); 法律意见书应当在本所网站披露。

(三)登记公司出具的新增股份登记托管情况的书面证明;

(四)经中国证监会审核的全部发行申报材料;

(五)本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十七、非公开发行的股票限售期满,上市公司应当根据本所《股 票上市规则》的要求,向本所申请非公开发行 上市流通,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上市流通申请书;

(二)发行结果的公告;

(三)发行股份的托管证明;

(四)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的说明;

(五)上市流通提示公告;

(六)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经本所同意后,上市公司应当在非公开发行 上市流通前三个 交易日内披露上市流通提示公告。上市流通提示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 容:

(一)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的上市流通时间;

(二)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的上市流通数量;

(三)非公开发行股份的发行价格;

(四)公司历次股份变动情况。

十八、非公开发行 的董事会决议公告后,出现以下情况需要 重新召开 会的,应当由 会重新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

(一)本次非公开发行 股东大会决议的有效期已过;

(二)本次发行方案发生变化;

(三)其他对本次发行定价具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十九、《管理办法》所称“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 交易均 价”的 公式为: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 交易均价=定价基 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 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 交易总量。《管理办法》所称“发行对象不超过 10 名”,是指最终认购本次 非公开发行 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合法投资组织不超过 10 名。基金 公司以多个投资账户持有股份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 投资公司作为发行对象,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部 202_ 年 9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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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业务指引

第一条 为规范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行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的公司。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非公开发行股票,是指上市公司采用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行为。

第四条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第五条 上市公司在筹划非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预计该信息无法保密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并可能导致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可向本所申请公司股票停牌,直至公告董事会预案之日起复牌。

第六条 上市公司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董事会应当就下列事项作出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

(一)本次股票发行的方案;

(二)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报告;

(三)前次募集资金使用的报告;

(四)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

上市公司董事与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议案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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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第七条 董事会作出决议后,上市公司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报送下列文件并公告:

(一)董事会决议;

(二)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报告;

(三)前次募集资金使用的报告;

(四)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

(五)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八条 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以资产认购新增股份的,上市公司除提交第七条规定的文件外,还需提交下列文件:

(一)重大资产收购报告书或关联交易公告;

(二)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三)法律意见书;

(四)经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或评估事务所出具的专业报告。

第九条 上市公司就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召开股东大会,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注明提供网络投票等投票方式,对于有多项议案通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表决的情形,上市公司可按《关于对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优化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向股东提供总议案的表决方式。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就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作出的决议,至少应包括下列事项:

(一)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和数量;

(二)发行方式和发行对象;

(三)定价方式或价格区间;

(四)募集资金用途;

(五)决议的有效期;

(六)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

(七)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第十条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就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向上市公司特定的股东及其关联人发行股票的,股东大会就发行方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股东大会通过非公开发行股票议案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上市公司应当公布股东大会决议。

第十一条 上市公司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由保荐人保荐,并向中国证监会申报。

保荐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编制和报送发行申请文件。

第十二条 上市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不予受理或者终止审查的决定后,应当在收到上述决定的次一交易日予以公告。上市公司决定撤回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应当在撤回申请文件的次一交易日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 上市公司应在发审委或重组委会议召开前向本所报告发审委或重组委会议的召开时间,并可申请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于发审委或重组委会议召开之日起停牌。

上市公司应当在该次发审委或重组委会议召开之日作出决定后次起的两个交易日内公告会议发审委审核结果,并说明尚需取得证监会的核准文件。

第十四条 上市公司在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文件后,应当于当日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文件;

(二)发行核准公告;

(三)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五条 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以资产认购新增股份的,上市公司除提交第十四条规定的文件外,还需提交下列文件:

(一)经中国证监会审核的重大资产收购报告书或关联交易公告;

(二)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三)法律意见书。

第十六条 上市公司提交的上述文件经本所登记确认后,上市公司应当刊登发行核准公告,发行核准公告的内容应包括:

(一)取得核准批文的具体日期;

(二)核准发行的股份数量;

(三)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

涉及以资产认购新增股份的,上市公司还需披露第十五条所述文件。

第十七条 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上市公司应当在六个月内发行股票,并到本所、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办理发行、登记、上市的相关手续。超过六个月未发行的,核准文件失效,须重新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发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前发生重大事项的,应暂缓发行,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该事项对本次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影响的,发行证券的申请应重新经过中国证监会核准。

第十八条 上市公司刊登发行核准公告后,应当尽快完成发行认购资金到账或资产过户等相关手续,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备。

第十九条 上市公司完成发行认购程序后,应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证券登记业务指南》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股份登记手续。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完成非公开发行股票新增股份(以下简称新增股份)的登记手续后,对新增股份按其持有人承诺的限售时间进行限售处理,并向上市公司出具股份登记完成的相关证明文件。

第二十条 新增股份登记完成后,上市公司应申请办理上市手续。

上市公司申请新增股份上市,应当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新增股份上市的书面申请;

(二)经中国证监会审核的全部发行申报材料;

(三)具体发行方案和时间安排;

(四)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

(五)发行完成后经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六)资产转移手续完成的相关证明文件及律师就资产转移手续完成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如涉及以资产认购股份);

(七)募集资金专项帐户开户行和帐号等(如适用);

(八)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新增股份登记托管情况的书面证明;

(九)保荐机构出具的上市保荐书;

(十)保荐协议;

(十一)保荐代表人声明与承诺书;

(十二)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一条 新增股份上市申请经本所核准后,上市公司应当在新增股份上市日前的五个交易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本次发行概况。应披露本次发行方案的主要内容及发行基本情况,包括: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本次发行方案,发行对象情况介绍,本次发行导致发行人控制权发生变化的情况,保荐人关于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律师关于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本次发行相关保荐机构、律师;

(二)本次发行前后公司基本情况。应披露本次发售前后前10名股东情况,本次发行前事股份结构变动情况,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情况,本次发售对公司的变动和影响;

(三)财务会计信息及管理层讨论与分析。应披露最近三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指标,按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上市公司总股本计

算的每股收益等指标,发行人对最近三年又一期财务状况、盈利能力及现金流量等的分析;

(四)募集资金用途及相关管理措施。应披露本次募集资金运用概况、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市场前景、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体情况、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的相关措施;

(五)新增股份的数量和上市时间。应披露上市首日股票不设涨跌幅限制的特别提示;

(六)中国证监会及本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上市公司新增股份上市首日,本所对该公司股票不设涨跌幅限制;上市公司总股本、每股收益按《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中的相关指标进行调整。

第二十三条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或相关股份权益变动的,还应当遵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第二十四条 上市公司及其股东、保荐人应当履行其在《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中作出的相关承诺。

第二十五条 上市公司应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并遵守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指引由本所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篇: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流程指引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流程指引

一、定义:

非公开发行股票,是指上市公司采用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行为。

二、相关法律文件:

《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业务指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三、操作程序:

1、停牌申请(选)—— 上市公司在筹划非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预计该信息无法保密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并可能导致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可向深交所申请公司股票停牌,直至公告董事会预案之日起复牌。

2、(发行对象为下列人员的,在董事会召开前1日或当日与发行对象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细则12条》

(一)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

(二)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

(三)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

3、董事会决议

上市公司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董事会应当作出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决议事项:

(一)本次股票发行的方案;

(二)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报告;

(三)前次募集资金使用的报告;

(四)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另见《细则13条》

表决:上市公司董事与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议案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通过后,决议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将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与决议同时刊登。表决通过后,2个工作日内报告证交所,公告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使用募集资金收购资产或股权的,同时披露相关信息见《发行管理办法》)。

4、向深交所报送文件并公告

董事会作出决议后,上市公司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送下列文件并公告: 文件:

(一)董事会决议;

(二)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报告;

(三)前次募集资金使用的报告;

(四)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指引》 第八条

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以资产认购新增股份的,上市公司除提交第七条规定的文件外,还需提交下列文件:

(一)重大资产收购报告书或关联交易公告;

(二)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三)法律意见书;

(四)经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或评估事务所出具的专业报告。)

5、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通知: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注明提供网络投票等投票方式,对于有多项议案通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表决的情形,上市公司可按《关于对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优化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向股东提供总议案的表决方式。

发行涉及资产审计、评估或上市公司盈利预测的,结果报告至迟应随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同时公告。

决议事项: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就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作出的决议,至少应包括下列事项:

(一)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和数量;

(二)发行方式和发行对象;

(三)定价方式或价格区间;

(四)募集资金用途;

(五)决议的有效期;

(六)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

(七)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

表决: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就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向上市公司特定的股东及其关联人发行股票的,股东大会就发行方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上市公司就发行证券事项召开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或者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公布:股东大会通过非公开发行股票议案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上市公司应当公布股东大会决议。

6、保荐人保荐、向证监会申报

上市公司向证监会提交发行申请文件,详见《细则》

包括: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保荐人出具发行保荐书和尽职调查报告等 结束公告: 上市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不予受理或者终止审查的决定后,应当在收到上述决定的次一交易日予以公告。

向深交所报告审核时间:上市公司应在发审委或重组委会议召开前向深交所报告发审委或重组委会议的召开时间,并可申请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于发审委或重组委会议召开之日起停牌。

上市公司决定撤回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应当在撤回申请文件的次一交易日予以公告。审核结果公告:上市公司应当在该次发审委或重组委会议召开之日作出决定后次起的两个交易日内公告会议发审委审核结果,并说明尚需取得证监会的核准文件。

7、向深交所提交核准文件

上市公司在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文件后,应当于当日向深交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文件;

(二)发行核准公告;

(三)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证监会:收到申请文件-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初审-发行审核委审核-核准或不核准决定(第十五条

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以资产认购新增股份的,上市公司除提交第十四条规定的文件外,还需提交下列文件:

(一)经中国证监会审核的重大资产收购报告书或关联交易公告;

(二)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三)法律意见书。)(董事会决议未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取得证监会核准文件后,由上市公司及保荐人在批文的有效期内选择发行时间;在发行期起始的前1日,保荐人向符合条件的对象提供认购邀请书。之后,上市公司及保荐人应在认购邀请书约定的时间内收集特定投资者签署的申购报价表。申购报价过程由律师现场见证。之后,签订正式认购合同,缴款,验资,备案。详见《细则》)

8、刊登发行核准公告 上市公司提交的上述文件经深交所登记确认后,上市公司应当刊登发行核准公告。发行核准公告的内容应包括:

(一)取得核准批文的具体日期;

(二)核准发行的股份数量;

(三)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涉及以资产认购新增股份的,上市公司还需披露第十五条所述文件。

刊登处: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将发行情况报告书刊登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制定的报刊,同时刊登在证监会制定的网站,置备于证监会制定的场所,供公众查阅。

9、办理发行认购事宜

发行: 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上市公司应当在六个月内发行股票,并到深交所、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办理发行、登记、上市的相关手续。超过六个月未发行的,核准文件失效,须重新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发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前发生重大事项的,应暂缓发行,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该事项对本次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影响的,发行证券的申请应重新经过中国证监会核准。

销售方式: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应当由证券公司承销;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对象均属于原前十名股东的,可以由上市公司自行销售。

代销-报告证监会: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在发行完成后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下列文件:

(一)发行情况报告书;

(二)主承销商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

(三)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见证意见;

(四)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

(五)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手续:

上市公司刊登发行核准公告后,应当尽快完成发行认购资金到账或资产过户等相关手续,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备。

股权登记:上市公司完成发行认购程序后,应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证券登记业务指南》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股份登记手续。

限售处理: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完成非公开发行股票新增股份(以下简称新增股份)的登记手续后,对新增股份按其持有人承诺的限售时间进行限售处理,并向上市公司出具股份登记完成的相关证明文件。

10、办理新增股票上市——由保荐人保荐

新增股份登记完成后,上市公司应申请办理上市手续。上市公司申请新增股份上市,应当向深交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新增股份上市的书面申请;

(二)经中国证监会审核的全部发行申报材料;

(三)具体发行方案和时间安排;

(四)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

(五)发行完成后经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六)资产转移手续完成的相关证明文件及律师就资产转移手续完成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如涉及以资产认购股份);

(七)募集资金专项帐户开户行和帐号等(如适用);

(八)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新增股份登记托管情况的书面证明;

(九)保荐机构出具的上市保荐书;

(十)保荐协议;

(十一)保荐代表人声明与承诺书;

(十二)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刊登: 新增股份上市申请经深交所核准后,上市公司应当在新增股份上市日前的五个交易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本次发行概况。应披露本次发行方案的主要内容及发行基本情况,包括: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本次发行方案,发行对象情况介绍,本次发行导致发行人控制权发生变化的情况,保荐人关于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律师关于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本次发行相关保荐机构、律师;

(二)本次发行前后公司基本情况。应披露本次发售前后前10名股东情况,本次发行前事股份结构变动情况,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情况,本次发售对公司的变动和影响;

(三)财务会计信息及管理层讨论与分析。应披露最近三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指标,按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上市公司总股本计算的每股收益等指标,发行人对最近三年又一期财务状况、盈利能力及现金流量等的分析;

(四)募集资金用途及相关管理措施。应披露本次募集资金运用概况、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市场前景、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体情况、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的相关措施;

(五)新增股份的数量和上市时间。应披露上市首日股票不设涨跌幅限制的特别提示;

(六)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四、其他:

上市公司新增股份上市首日,深交所对该公司股票不设涨跌幅限制;上市公司总股本、每股收益按《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中的相关指标进行调整。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或相关股份权益变动的,还应当遵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上市公司及其股东、保荐人应当履行其在《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中作出的相关承诺。

上市公司应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并遵守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

第五篇: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2_-09-17施行】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202_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行为,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当有利于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增强独立性;应当有利于提高资产质量、改善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盈利能力。

第三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荐人和承销商、为本次发行出具专项文件的专业人员及其所在机构,以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知情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勤勉尽责,不得利用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谋取不正当利益,禁止泄露内幕信息和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或者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四条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本次发行对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上市公司提供信息,配合上市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保荐人、上市公司选择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和确定发行价格,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原则,体现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

第六条 发行方案涉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的,其配套融资按照现行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 发行对象与认购条件

第七条 《管理办法》所称“定价基准日”,是指计算发行底价的基准日。定价基准日可以为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大会决议 公告日,也可以为发行期的首日。上市公司应按不低于该发行底价的价格发行股票。

《管理办法》所称“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计算公式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第八条 《管理办法》所称“发行对象不超过10名”,是指认购并获得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合法投资组织不超过10名。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其管理的2只以上基金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

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第九条 发行对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具体发行对象及其认购价格或者定价原则应当由上市公司董事会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确定,并经股东大会批准;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

(一)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

(二)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

(三)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

第十条 发行对象属于本细则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取得发行核准批文后,按照本细则的规定以竞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和发行对象。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

第三章 董事会与股东大会决议

第十一条 上市公司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当按照《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并按规定及时披露信息。

第十二条 董事会决议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召开董事会的当日或者前1日与相应发行对象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前款所述认购合同应载明该发行对象拟认购股份的数量或数量区间、认购价格或定价原则、限售期,同时约定本次发行一经上市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该合同即应生效。

第十三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作出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应当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选择确定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

(二)董事会决议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董事会决议应当确定具体的发行对象名称及其认购价格或定价原则、认购数量或者数量区间、限售期;发行对象与公司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应当经董事会批准。

(三)董事会决议未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董事会决议应当明确发行对象的范围和资格,定价原则、限售期。

(四)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不确定的,董事会决议应当明确数量区间(含上限和下限)。董事会决议还应当明确,上市公司的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除权、除息的,发行数量和发行底价是否相应调整。

(五)董事会决议应当明确本次募集资金数量的上限、拟投入项目的资金需要总数量、本次募集资金投入数量、其余资金的筹措渠道。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偿还银行贷款的,应当说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偿还银行贷款的具体数额;募集资金用于收购资产的,应当明确交易对方、标的资产、作价原则等事项。

第十四条 董事会决议经表决通过后,上市公司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

董事会应当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5号—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和发行情况报告书》的要求编制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作为董事会决议的附件,与董事会决议同时刊登。第十五条 本次发行涉及资产审计、评估或者上市公司盈利预测的,资产审计结果、评估结果和经审核的盈利预测报告至迟应随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同时公告。

第十六条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后,出现以下情况需要重新召开董事会的,应当由董事会重新确定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

(一)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的有效期已过;

(二)本次发行方案发生变化;

(三)其他对本次发行定价具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十七条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就非公开发行股票作出的决定,至少应当包括《管理办法》和本细则规定须提交股东大会批准的事项。

《管理办法》所称应当回避表决的“特定的股东及其关联人”,是指董事会决议已确定为本次发行对象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第四章 核准与发行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批准本次发行后,上市公司可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发行申请文件。

申请文件应当按照本细则附件1《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目录》的有关规定编制。

第十九条 保荐人和发行人律师应当各司其职,勤勉尽责,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合规性审慎地履行尽职调查职责。

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和发行人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应当对照中国证监会的各项规定逐项发表明确的结论性意见,并载明得出每项结论的查证过程及事实依据。

第二十条 中国证监会按照《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审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上市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关于本次发行申请获得通过或者未获通过的结果后,应当在次一交易日予以公告,并在公告中说明,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作出的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后,将另行公告。

第二十一条 上市公司取得核准批文后,应当在批文的有效期内,按照《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7号)的有关规定发行股票。

上市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予以核准决定后作出的公告中,应当公告本次发行的保荐人,并公开上市公司和保荐人指定办理本次发行的负责人及其有效联系方式。

上市公司、保荐人对非公开发行股票进行推介或者向特定对象提供投资价值研究报告的,不得采用任何公开方式,且不得早于上市公司董事会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决议公告之日。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决议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上市公司在取得核准批文后,应当按照本细则第九条的规定和认购合同的约定发行股票。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决议未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在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批文后,由上市公司及保荐人在批文的有效期内选择发行时间;在发行期起始的前1日,保荐人应当向符合条件的特定对象提供认购邀请书。

第二十四条 认购邀请书发送对象的名单由上市公司及保荐人共同确定。

认购邀请书发送对象的名单除应当包含董事会决议公告后已经提交认购意向书的投资者、公司前20名股东外,还应当包含符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下列询价对象:

(一)不少于20家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二)不少于10家证券公司;

(三)不少于5家保险机构投资者。第二十五条 认购邀请书应当按照公正、透明的原则,事先约定选择发行对象、确定认购价格、分配认购数量等事项的操作规则。

认购邀请书及其申购报价表参照本细则附件2的范本制作,发送时由上市公司加盖公章,由保荐代表人签署。

第二十六条 认购邀请书发出后,上市公司及保荐人应当在认购邀请书约定的时间内收集特定投资者签署的申购报价表。

在申购报价期间,上市公司、保荐人应当确保任何工作人员不泄露发行对象的申购报价情况,申购报价过程应当由发行人律师现场见证。

第二十七条 申购报价结束后,上市公司及保荐人应当对有效申购按照报价高低进行累计统计,按照价格优先的原则合理确定发行对象、发行价格和发行股数。

第二十八条 发行结果确定后,上市公司应当与发行对象签订正式认购合同,发行对象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缴款。

发行对象的认购资金应先划入保荐人为本次发行专门开立的账户,验资完毕后,扣除相关费用再划入发行人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

第二十九条 验资完成后的次一交易日,上市公司和保荐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备案材料。

发行情况报告书应当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5号—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和发行情况报告书》的要求编制。

第三十条 保荐人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应当详细记载本次发行的全部过程,列示发行对象的申购报价情况及其获得配售的情况,并对发行结果是否公平、公正,是否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有关规定发表意见。

报价在发行价格之上的特定对象未获得配售或者被调减配售数量的,保荐人应当向该特定对象说明理由,并在报告书中说明情况。第三十一条 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应当详细认证本次发行的全部过程,并对发行过程的合规性、发行结果是否公平、公正,是否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有关规定发表明确意见。

发行人律师应当对认购邀请书、申购报价表、正式签署的股份认购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文书进行见证,并在报告书中确认有关法律文书合法有效。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的附件包括《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目录》、《〈认购邀请书〉和〈申购报价单〉范本》。

附件1: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目录

第一章 发行人的申请报告及相关文件 1-1 发行人申请报告

1-2 本次发行的董事会决议和股东大会决议 1-3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 1-4 公告的其他相关信息披露文件

第二章 保荐人和律师出具的文件 2-1 保荐人出具的证券发行保荐书 2-2 保荐人尽职调查报告 2-3 发行人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2-4 发行人律师工作报告 第三章 财务信息相关文件

3-1 发行人最近1年的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告 3-2 最近3年一期的比较式财务报表(包括合并报表和母公司报表)3-3 本次收购资产相关的最近1年一期的财务报告及其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

3-4 发行人董事会、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关于上市公司最近1年及一期的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补充意见

3-5 会计师事务所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第四章 其他文件

4-1 有关部门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 4-2 特定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监管意见书

4-3 国务院相关主管部门关于引入境外战略投资者的批准文件 4-4 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 4-5 附条件生效的资产转让合同

4-6 发行人全体董事对相关申请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书

编制说明:

前述申请文件目录是对发行申请文件的最低要求,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核需要, 可以要求发行人和中介机构补充材料。某些材料对发行人不适用的,可不必提供,但应作出书面说明。保荐机构报送申请文件,初次报送应提交原件1份,复印件及电子文件3份。附件2:

《认购邀请书》和《申购报价单》范本 [ * ]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邀请书 :

经[ * ]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 ]第[ * ]次临时股东大会(简称“股东大会”)批准,拟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票(简称“本次发行”)。本次发行已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现发出认购邀请书(简称“本邀请书”),诚邀贵公司/您参与本次发行认购。以下为本次发行认购的具体事项,敬请认真阅读:

一、认购对象与条件 1.认购对象

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为[ * ]。2.认购数量

每一特定投资者的最低有效认购数量不得低于[ * ]万股,超过[ * ]万股的必须是[ * ]万股的整数倍。每一特定投资者最多认购数量不得超过[ * ]万股。3.认购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根据本邀请书第三部分所规定的程序和规则确定。

二、认购时间安排

1.接到本邀请书后,贵公司如欲认购,应于[ * ]年[ * ]月[ * ]日[ * ]时前将附件《申购报价单》以传真方式发至本公司(传真号:[ * ])。2.本公司收到《申购报价单》后,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本邀请书第三部分所规定的程序和规则确定本次发行的价格、最终发行对象和股份分配数量,并于确定上述结果后尽快向最终发行对象发出《缴款通知书》。

3.发行对象收到《缴款通知书》后,应在《缴款通知书》规定的时限内将认购款汇至本公司指定的帐户(具体帐户为:[ * ])。认购款未按时到帐的,视为放弃认购。

三、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分配股数的确定程序和规则 1.本次申报价格

本次申报价格应不低于每股[ * ]元。

(认购人可以在该价格基础上,根据不同的认购股份数量,以增加[ * ]元的整数倍的形式确定其申报价格,每个认购人申报的价格不超过三档。)2.认购确认程序与规则

(此处保荐人和上市公司应明确告知确认最终认购价格、发行对象及其分配数量的程序和规则。该程序和规则应当公平、公正,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四、特别提示

1.凡决定参加本次认购的认购人须对本邀请书所附《申购报价单》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并将《申购报价单》于[ * ]年[ * ]月[ * ]日[ * ]时前传真至本公司。

2.凡被确定为最终发行对象的认购人,必须在《缴款通知书》指定的时间将认购款足额汇入本公司指定的帐户。为确保认购款能在规定时间内足额到达指定的银行帐户,请在收到本邀请书的传真件后尽快准备汇款事宜。

3.本邀请书所附《申购报价单》为无条件确认书,接受人一旦申报,即有法律效力。

4.本邀请书的发出、《申购报价单》的接收、《缴款通知书》的发出、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分配股数的确认等认购事宜,由[ * ]律师事务所进行法律见证。

《申购报价单》如由授权代表签署,须附上由法定代表签署的授权委托书。5.本次认购的联系人:[ * ],电话:[ * ],传真号:[ * ] 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证券公司): [ * ] 年 [ * ] 月 [ * ] 日

本认购邀请书附件:申购报价单 致:[ * ]股份有限公司

我单位收到并已详细阅读了贵方于[ * ]年[ * ]月[ * ]日发出的《[ * ]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邀请书》和贵公司[ * ]第[ * ]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相关公告。经研究,同意按贵方确定的条件参加此次认购,本人在此确认:

一、同意《[ * ]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邀请书》所确定的认购条件与规则。

二、同意:

1.按每股[ * ]元的价格认购[ * ]万股(大写数字)2.按每股[ * ]元的价格认购[ * ]万股(大写数字)3.按每股[ * ]元的价格认购[ * ]万股(大写数字)

三、同意按贵方最终确认的认购数量和时间缴纳认购款。

四、我方联系人:

电话:

手机:

传真:

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或本人签署

年 月 日

关于上市公司做好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有关注意事项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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