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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_新交通法全文
编辑:天地有情 识别码:10-1068720 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7-17 17:06:24 来源:网络

第一篇:202_新交通法全文

202_新交通法全文

发布时间:12月30日 18:17 202_最新交通扣分规则的记分项由38项增加至52项。闯红灯交通违法记分将由3分提高到6分,不挂号牌或遮挡号牌的一次就将扣光12分。202_最新交通法规扣分细则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里面做了具体的规定。

公安部10月8日公布了最新修订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新交通规则严格了对驾驶员的管理。最新交通法规扣分细则也更为严格,闯红灯交通违法记分将由3分提高到6分,不挂号牌或遮挡号牌的一次就将扣光12分。

最新交通法规中关于校车驾驶人管理的内容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他规定将于202_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202_新交通规则提高了违法成本,记分项也由38项增加至52项。具体扣分细节如下:

交通违法的处理:

1、闯红灯,记6分,罚100元。

2、酒驾,5年内不得再考取驾照。

3、不系安全带,记3分,罚100元。

4、副驾驶不系安全带的,5元以上20元以下罚款。

5、行驶途中拨打手机,记3分,罚100元。

6、行驶途中抽烟,罚50元。

7、有意遮挡号牌,记12分,顶额处罚。

8、超速驾驶,记6分。

从202_年7月起,7种摄录违法(非现场处罚)罚款 记分:(是摄录罚款)

1、闯红灯,罚款200元.。

2、不按导向车道行驶,罚款200元。

3、违反禁止标线行驶,罚款100元。

4、超速行车,罚款200元。

5、机动车走非机动车车道,罚款100元。

6、逆行,罚款200元。

9、违停车,罚款200元。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一)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三)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四)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五)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

(六)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校车标牌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

(七)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

(八)驾驶营运客车在高速公路车道内停车的;

(九)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以及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

(十)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十一)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下述非现场处罚交通违法记6分:

1、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

2、高速公路行车道停车

3、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遇交通拥堵占用应急车道行驶

下述非现场处罚交通违法记3分:

1、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

2、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50%。

3、高速公路上驾驶机动车低于规定最低时速。

4、禁止驶入高速公路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

5、违反禁令标志和禁止标线指示。

6、不按规定超车和让行、逆行。

下述非现场处罚交通违法记1分:

1、行经交口不按规定行车或停车。

2、遇前车停车排队或缓行时借道超车或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

具体违章罚款标准 违章代码 违章行为 金额(元)

119400 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200 121001 驾驶安全设施不全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 200 121002 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200 122202 200 122203 0 135000 136001 的 100 136002 137000 138001 138002 100 138003 139001 142001 143100 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的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仍驾驶机动车的 20逆向行驶的 200 在没有划分中心线和机非分道的道路上不按规定行驶违反分道行驶规定的 100 违反规定进入专用车道内行驶的 200 违反指示标志、标线或交通警察指挥指示的 100 违反禁令标志、警告标志、禁止禁线、警告标线指示的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的 200 违反限制通行规定的 100 超过规定时速不足50%的 200 在同车道行驶中不按规定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的 50 143200 不按规定超车的 200 144001 机动车通过无交通信号控制路口未减速让行的 100 145100 遇有前方车辆排队等候或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的 200 145101 遇有前方车辆排队等候或缓慢行驶时,占用对面车道的 200 145102 200 145200 146001 0 146002 确认安全的147100 147200 0 148101 148200 100 148300 149001 149002 遇有前方车辆排队等候或缓慢行驶时,穿插等候车辆的违反交替通行规定的 100 通过铁路道口,违反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指挥的 20通过无交通信号或管理人员的铁路道口未减速或停车100 行经人行横道遇行人通过时未停车让行的。200 行经无交通信号的道路遇行人横过道路未避让的 10机动车载物遗洒、飘散载运物的 100 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物品,未按交管部门规定行驶的 运载危险化学品未按规定行驶的 200 机动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 100 机动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达20%以上的 200 151001 机动车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 50 151002 摩托车驾驶人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 50 152001 机动车发生故障尚能移动,未移至不妨碍交通地点的 200 152002 机动车发生故障,未按规定报警的 100 153100 不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200 153200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在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 200 155100 拖拉机在禁行道路上行驶的 50 155200 拖拉机违反规定载人的 100 156100 在禁止停放车辆的地点停放车辆的 200 164200 遇有盲人在道路上通行,机动车未避让的。100 167000 驾驶禁止驶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驶入高速公路的 200 168200 非救援车、清障车在高速公路上拖曳、牵引机动车的 200 170200 发生交通事故后,不按规定撤离现场,造成交通堵塞的 200 191101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500 191102 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1500 191201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 500 191202 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 202_ 191301 一年内因醉酒驾车被处罚2次以上的

192101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未达20%(含)的 500 192102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20%以上50%(含)以下的 1000 192103 192104 192201 192202 192203 193201 193203 195101 195102 195103 195104 0 195201 195202 196103 驶证 1000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50%以上的 202_ 公路客运车辆违反规定载货的 1000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含)的 500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的 202_ 货运机动车违反规定载客的 1000 停放车辆妨碍车辆行人通行的 200 临时停车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拒绝驶离的 200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 200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的 100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的 100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 5故意遮当机动车号牌的 200 故意污损机动车号牌的 200 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196104 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 1000 196106 使用伪造、变造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1000 199011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 202_ 199012 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仍驾驶机动车的 202_ 199013 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1000 199020 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驾驶证或者、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1000 199030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1000 199031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未被处以拘留处罚的 202_ 199040 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的 1000 199041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超过规定时速50%的 202_ 199060 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被处以拘留的 500 199061 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未被处于拘留的 202_ 110001 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202_ 110101 违反法律、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110102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414000 公路营运客车、重型货车、半挂牵引车未按规定安装或使用行驶记录仪的 100 413010 机动车号牌不清晰或不完整的 200 413011 重型、中型货运机动车及其挂车的车身或车厢后未喷涂放大的牌号的 200 413012 喷涂放大号不清晰的 200 413013 不按规定安装号牌的 200 413030 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车身广告影响安全驾驶的 200 416000 上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期限进行检验的 200 420201 在道路上未按指定路线、时间学习驾驶的 200 420202 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教练车乘坐无关人员的 200 422200 实习期内驾车未按规定粘贴悬挂实习标志的 100 422300 在实习期内驾驶禁止驾驶的机动车的 200 428001 驾驶证丢失、损毁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50 428002 机动车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200 428003 驾驶人已累积记分满12分仍驾车的 200 428004 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仍驾车的 200 444200 变更车道影响本车道内机动车正常行驶的 100 448000 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中心线的道路上,不按规定会车的 100 449000 违反掉头规定的 100 450000 违反倒车规定的 50 451000 行经交叉路口不按规定行车或停车的 100 453100 遇前方道路受阻,违反规定进入路口的 200 453202 遇前方道路受阻,违反规定在人行横道或者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的 200 454100 机动车载物长宽高违反规定的 100 454200 载客汽车违反规定载货的 100 455002 载货汽车违反规定附载作业人员的 200 455003 摩托车违反规定载人的 100 456000 机动车违反规定牵引挂车的 100 457000 机动车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 100 460001 机动车发生故障或者事故,未按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的,200 460002 机动车发生故障或事故,未按规定设置警告标志的 200 460003 夜间发生故障或事故未开示廓灯和后位灯的 200 461000 不按规定牵引故障机动车的 100 462010 车门车厢未关好时行车的 50 462030 驾车时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的; 200 462020 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安全驾驶的物品的 100 462040 下陡坡时熄火或者空档滑行 200 462050 向道路上抛撒物品 50 462060 驾驶摩托车手离车把或者在车把上悬挂物品的 100 462070 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 200 462080 在禁鸣喇叭的区域或路段鸣喇叭的 100 463000 违反规定临时停车的 100 465000 载运超限物品行经铁路道口的,未按当地铁路部门指定通过的。200 466010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不按规定使用警报器的 200 467000 在单位院内、居民院内未低速行驶或避让行人的 50 478100 在高、快速路上行驶低于规定最低时速的 200 480000 在高、快速路上不按规定保持行车间距的 200 481000 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在高、快速路上不按规定行驶的 200 482010 在高、快速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 200 482011 在高、快速路上车行道内停车的 200 482020 在高、快速路上的匝道、加速车道或者减速车道上超车 200 482030 在高、快速路上骑、轧车行道分界线或在路肩上行驶的 200 482040 非紧急情况,在高、快速路上应急车道行驶的 200 482041 非紧急情况,在高、快速路上应急车道停车的 200 482050 在高、快速路上试车和学习驾驶机动车 200 483001 高、快速路上行驶的货运机动车车厢内载人的 200 483002 二轮摩托车在高、快速路行驶时载人的 200 400000 超过三个月不缴纳罚款或者连续两次逾期不缴纳罚款的

192401 运输单位车辆违反载货规定,经处罚不改的 202_以上5000以下

192402 运输单位车辆违反载客规定,经处罚不改的 202_以上5000以下

194200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按规定检验或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 处检验费10倍罚款

196101 伪造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 202_ 196102 变造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 202_ 196105 伪造、变造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202_ 197000 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 1000 198100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规定投保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 最低保费2倍罚款

199050 强迫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驾驶要求,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202_ 199070 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202_ 199080 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202_ 110003 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销售金额等额罚款

110600 在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树木、其他植物或设置广告牌、管线等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且拒不排除妨碍的 202_ 472030 醉酒驾驶非机动车的 50 151004 摩托车乘坐人员不按规定戴安全头盔 50 158000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最高时速超过规定时速十五公里的 50 166000 乘车人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 50 167001 非机动车、行人进入高速公路的 50 472080 非下肢残疾的人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 50 468001 转弯非机动车未让直行车辆、行人的 20 468002 遇前方路口阻塞进入路口 20 468004 遇停止信号未停在停止线或路口以外 20 470100 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时,未下车推行或未走人行横道、过街设施的 20 471010 非机动车载物违反规定的 20 471020 自行车载人违反规定的 20 472004 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突然猛拐 20 472006 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曲折竞驶的 20 472005 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牵引、攀扶车辆或被其他车辆牵引,双手离把或者手中持物的 20 472007 独轮自行车、2人以上骑行的自行车上道路上行驶的 20 472009 自行车、三轮车加装动力装置的 20 472010 在道路上学习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 20 473003 驾驭畜力车不按规定超车的 20 473002 驾驭畜力车并行、驾驶人离开车辆的 20 473004 使用未驯服牲畜驾车、随车幼畜未拴系的 20 473005 停放车辆时未拉紧车闸,拴系牲畜的 20 118100 须登记的非机动车未经登记上路行驶的 20 138004 非机动车违反交通信号的 20 139002 非机动车、行人违反限制通行规定的 20 151003 乘车人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 20 157001 非机动车不按规定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或逆向行驶的 20 159001 非机动车未按规定地点停放的 20 160000 驾驭畜力车横过道路驾驭人未下车牵引牲畜的 20 166001 乘车人向外抛洒物品或者有影响安全驾驶的 20 472020 已满14岁不满16周岁在道路上驾驭畜力车、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 10 474001 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的 10 474002 在车行道内坐卧、停留、嬉闹的 10 474003 在道路上进行追车、抛物击车等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 10 477001 在机动车道上拦乘机动车的。10 477002 乘车人在机动车道上从机动车左侧上下车 10 477003 乘车人开关车门时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 10 477004 乘车人将身体任何部分伸出车外、跳车 10 477005 乘坐二轮摩托车没有正面骑坐的 10 138005 行人违反交通信号、未走人行道或者未靠边行走的 10 162000 行人通过路口或横过道路,未走人行横道或过街设施的 10 163000 行人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扒车、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10 165001 行人通过铁路道口未按管理人员指挥通行的 10

第二篇:新交通法

202_新交通规则提高了违法成本,记分项也由38项增加至52项。如闯红灯交通违法记分将由3分提高到6分,不挂号牌或遮挡号牌的一次就将扣光12分。

公安部10月8日公布了最新修订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新交通规则严格了

对驾驶员的管理。最新交通法规扣分细则也更为严格,闯红灯交通违法记分将由3分提高到6分,不挂号牌或遮挡号牌的一次就将扣光12分。

最新交通法规中关于校车驾驶人管理的内容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他规定将于202_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202_新交通规则提高了违法成本,记分项也由38项增加至52项。

具体扣分细节如下:

交通违法的处理:(被交警抓到)

1、闯红灯,记6分,罚100元。

2、酒驾,5年内不得再考取驾照。

3、不系安全带,记3分,罚100元。

4、副驾不系安全带,记1分,罚50元。

5、行驶途中拨打手机,记3分,罚100元。

6、行驶途中抽烟,记1分,罚100元。

7、有意遮挡号牌,记12分,顶额处罚。

8、超速驾驶,记6分。

从202_年7月起,7种摄录违法(非现场处罚)罚款+记分:(是摄录罚款)

1、闯红灯,罚款200元。

2、不按导向车道行驶,罚款200元。

3、违反禁止标线行驶,罚款100元。

4、超速行车,罚款200元。

5、机动车走非机动车车道,罚款100元。

6、逆行,罚款200元。

7、违停车,罚款200元

下述非现场处罚交通违法记6分:

1、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

2、高速公路行车道停车。

3、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遇交通拥堵占用应急车道行驶。

下述非现场处罚交通违法记3分:

1、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

2、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50%。

3、高速公路上驾驶机动车低于规定最低时速。

4、禁止驶入高速公路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

5、违反禁令标志和禁止标线指示。

6、不按规定超车和让行、逆行。

下述非现场处罚交通违法记1分:

1、行经交口不按规定行车或停车。

2、遇前车停车排队或缓行时借道超车或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

如何计算记分周期? 第一次记满12分至24分(不含)驾驶人只需参加科目一考试合格即可清除交通违法记分,两次及以上记满12分或同一周期累计24分(含)以上驾驶人,每次须考科目一和科目三后由交管部门归档清分。其中,驾驶人初领证日期至转年同日前一天为一个交通违法记分周期,如驾驶人初领证日期为202_年4月1日,那一个交通违法记分周期为202_年4月1日至202_年3月31日。

从202_年7月起,未申领机动车环保标志的车辆禁止上路。机动车“黄绿标”需粘贴于机动车前挡风玻璃内侧右上方,便于查验,禁止转让、转借、涂改、伪造。凡未贴标车辆上路行驶一经查处,将罚款200元,但不做扣分处理。

交通违法的处理:(被交警抓到)

1、闯红灯,记6分,罚100元。

2、酒驾,5年内不得再考取驾照。

3、不系安全带,记3分,罚100元。

4、副驾不系安全带,记1分,罚50元。

5、行驶途中拨打手机,记3分,罚100元。

6、行驶途中抽烟,记1分,罚100元。

7、有意遮挡号牌,记12分,顶额处罚。

8、超速驾驶,记6分。

从202_年7月起,7种摄录违法(非现场处罚)罚款+记分:(是摄录罚款)

1、闯红灯,罚款200元.。

2、不按导向车道行驶,罚款200元。

3、违反禁止标线行驶,罚款100元。

4、超速行车,罚款200元。

5、机动车走非机动车车道,罚款100元。

6、逆行,罚款200元。

7、违停车,罚款200元。

以下5种违规 扣12分

1.高速公路倒车、逆行、穿越中央隔离带调头。2.超速驾驶高于限速50%。

3.酒驾醉驾:酒驾除了扣分外,还并处扣证6个月,罚款202_元以下。醉驾则并处吊销驾驶证、追究刑事责任且5年内不得重新考驾照。

4.事故后逃逸但未构成犯罪:这里重点解释一下什么是事故后逃逸,但未构成犯罪:事故逃逸后,未造成人员重伤也未造成30万元以上的财产损失就不构成犯罪,反之,造成一人以上重伤或造成的财产损失达到30万以上就构成了犯罪。

5.未悬挂、伪造、变造、不按规定安装号牌、故意遮挡污损号牌(泥污不算,但要尽快洗

以下4种违规 扣6分 驾驶证被暂扣后继续驾驶:驾驶证被暂扣后,一定不能再次驾驶。在堵车时占用应急车道行驶:应急车道又叫生命通道,是当道路有事故发生,让救护车、清障车快速前往处理时预留的专用车道 未按规定避让校车的:也就是说私家车要避让校车先行。4 闯红灯:一次扣6分

以下9种违规 扣3分 经人行道未减速、停车、避让行人:当驶经人行横道、斑马线时,一定要减速避让行人,必要时刻也可以停下车等待行人通过。高速公路匝道超车:匝道本身就比较狭窄,强行超车极容易产生刮蹭事故。未按照禁止标线指示行驶:禁止标线包括有黄色单、双实线;禁止转弯、直行、调头等。转弯车未让直行车或行人先行:国内的道路设计当中,右转车辆不受信号灯影响。如果刚好又有人行横道的话,明令规定转弯车辆必须让行人先行。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车未让左转车先行:因为国内驾驶室是设置在左边,左转车辆的右边会形成视角盲区。如果有右转车辆不避让的话,就会发生碰撞事故。不按规定道路行驶:在高速或者城市快速路上,不按规定道路行驶,例如在快速车道慢速行驶。太慢也不行啊。超速驾驶但未超过限速50%。未给特殊车辆让行:在国外,当救护车、救火车的信号声响起时,道路上的车辆都会马上靠边停车让行。应及时避让。不按规定超车、逆向行驶。乱超车和城市道路逆向行驶都会扣3分。

以下5种违规 扣2分 不系安全带:驾驶员行车过程中不系安全带,会被扣2分。不按规定车道等待亮红绿灯:这个行为一般多见于出租车、公交车上。例如明明它们是直行,却偏偏占着右转车道。私家车一般也就外地司机,不熟悉路况时会犯这错误。超载小于20%:如果车辆限定载人数是5人,却硬塞进了6个人,也就是超载了1。相对于限载人就刚好是20%。开车打电话:《驾照新规》对接、拔电话作出了扣2分的处罚规定。5 堵车时乱插队、强占对向车道:特别是那些从对向车道超车上来,然后强力插入的的车子。

以下4种违规 扣1分 未携带行驶证、驾驶证 2 车辆未张贴年检标志 车辆未张贴交强险标志 4 违反规定使用灯光和双闪(长期使用远光灯的人比主动系安全带的人还多)

 疑问:

车牌未安装封固螺丝也要扣12分吗?YES(正常是上下左右四颗) 误闯红灯或因为特殊原因闯红灯,怎么办?闯红灯的处罚是根据两张违章

照片来判断的:

1、红灯前一秒车辆所在位置;

2、红灯后一秒车辆所在位置。如果因为前面大车遮挡等原因而误闯红灯,可以照片作为证据,向交警部门申请纠证处罚。

如果今年的违规,明年再去处理,是按新规还是旧规? 处罚发生时间。

 沾上的泥污也算遮挡车牌吗?不算故意遮挡车牌,但需及时清理。

只要酒后开车 就5年内不准考驾照?不是酒后驾车就5年内不准考驾照,而是酒后驾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或者酒后达到醉驾标准的会被判处吊销驾驶证并处5年内不准考驾照。也就是说,如果你酒后开车,没发生事故没达到醉驾标准,就不会被处罚5年内不准考驾照。关

第三篇:新交通法

交通违法记分新变化 >解读新交规扣分细则 >新交规到底“新”在哪 >车主十问十答热门题 >国外开车的那点事儿

【交通违法记分新变化】

新修订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出台,驾驶证使用扣分规则有了很多调整。新交规不仅提高了违法成本,记分项也由38项增加至52项,下面将为您一一列举:

[扣12分的违法行为]

1、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2、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3、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4、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5、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

6、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校车标牌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

7、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

8、驾驶营运客车在高速公路车道内停车的;

9、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以及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

10、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11、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

[扣6分的违法行为]

1、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2、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

3、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或者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4、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但未达20%的;

5、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到50%的;

6、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

7、驾驶营运客车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车道内停车的;

8、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违法占用应急车道行驶的;

9、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行驶的;

10、驾驶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明显标志的;

11、驾驶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且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12、以隐瞒、欺骗手段补领机动车驾驶证的;

13、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14、驾驶机动车不按照规定避让校车的。

[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3分]

1、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以外的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

2、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

3、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的;

4、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低于规定最低时速的;

5、驾驶禁止驶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驶入高速公路的;

6、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

7、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不按规定减速、停车、避让行人的;

8、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的;

9、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超车、让行的,或者逆向行驶的;

10、驾驶机动车违反规定牵引挂车的;

11、在道路上车辆发生故障、事故停车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和设置警告标志的;

12、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

[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2分]

1、驾驶机动车行经交叉路口不按规定行车或者停车的;

2、驾驶机动车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

3、驾驶二轮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

4、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

5、驾驶机动车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或者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的;

6、不按照规定为校车配备安全设备,或者不按照规定对校车进行安全维护的;

7、驾驶校车运载学生,不按照规定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或者不按照经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的;

8、校车上下学生,不按照规定在校车停靠站点停靠的;

9、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使用校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的;

10、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未对校车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或者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的;

11、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或者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的。

[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分]

1、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

2、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会车的;

3、驾驶机动车载货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的;

4、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未随车携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的。

【常见扣分项解读】 新交规中,有些以前未引起大家重视,而新交规将重点处罚的规则,如果不加注意,将给自身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在此我们对其进行了梳理,以帮助您尽快养成良好的驾驶习惯。

1、右转弯/过人行道未减速避让 *扣3分

右转弯或过人行道不让行人,不但不利于提高通行效率,更易埋下事故隐患。其实,最稳妥的办法是:当看见有人过人行横道线时,把车停稳,走完再开动。另外,在您等行人先行的时候,有可能会遇到少数司机在后面按喇叭催促你,建议你“别理他!”

2、转弯车不让直行车先行 *扣3分

这一行为较多的发生在早晚高峰和车流量较大的路口,且不少左转车辆的司机会把车距压缩的非常近,角度也越转越小。结果就是影响了相对方向行驶的直行车辆正常通行,这样做不能提高路口的通行速度,甚至有事故发生。

3、相对方向右转车不让左转车

*扣3分

这一行为属于交通违法,甚至部分司机根本不知道。

4、不按规定超车、逆向行驶 *扣3分

不按规定超车主要有两种行为:第一种是越过中央实线逆向超车,第二种就是占用非机动车道从右侧超车。不管是哪种行为,都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何时可以超车?首先要看道路中间划线,如果是实线,不管是白色还是黄色,都表示不允许超车。只有路中间划的是虚线,且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才能借用对向车道进行超车。

5、未给特殊车辆让行

*扣3分

给救护车、消防车和警车让行,国内绝大部分驾驶者在这方面的意识都不强,甚至还有少数素质差的司机会故意阻挡。虽然目前要形成礼貌让行的风气比较困难,但大家不妨先从自己做起。

6、堵车乱插队、强占对向车道 *扣2分

日常生活中较常见的情况,如出小区的车辆为了并入主路而堵住对向车道的情况,也会因“占用对面车道”的规定,将被扣2分。

7、开车乱扔垃圾 *扣2分

向车外乱扔垃圾,轻则污染环境,重则可能影响他车的安全。为清洁这些被抛洒在路上的垃圾,环卫工人还要冒着生命危险进行清扫。为了自己的一时方便,给他人造成这么多麻烦和危险,你忍心吗?

8、违反规定使用灯光双闪 *扣1分

违反规定使用灯光最突出的问题,就是不正确使用远光和变道不打转向灯,这是两个严重的道路“顽疾”,这种行为会让对方车辆或后方车辆无法准确判断动向,易引发事故。此外,随意使用双闪,在很多自驾游车队或婚车车队中间比较常见,此举也会影响其它司机对前方车辆状况的判断产生误差,埋下安全隐患。以后,咱还是按规矩行事吧!

【解读新交规之考驾照阶段】

新交规除了对违法交通行为增加记分分值外,对很多准备参加或将要参加驾驶证考试的学员来说,也有很多的调整。让我们来看看新交规对驾考制度究竟是如何要求的。

[预约] 驾驶准考证明在有效期内,科目

二、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的预约次数不得超过5次。每个科目考试不合格的,可以补考一次,即科目二和科目三各有10次考试机会。第5次预约考试仍不合格的,已考试合格的其他科目成绩作废。科目

二、科目三考试不合格的,重新申请考试的预约时间缩短为10日。

科目一和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没有预约次数的限制,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不合格的,已通过的道路驾驶技能考试成绩有效。

[科目一] 新交规关于科目一理论考试修改如下:原来的考试内容拆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主要考核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交通信号、通行规则等知识,仍作为科目一。科目一考试试卷仍由100道题目组成,题型仍为判断题和单项选择题,满分100分,90分合格。第二部分作为安全文明驾驶考试项目,在实际道路考试后进行。

[科目二] 原来规定小型汽车科目二训练项目共10项,包括:桩考、坡道定点停车和起步、侧方停车、通过单边桥、曲线行驶、直角转弯、限速通过限宽门、通过连续障碍、百米加减挡、起伏路行驶。考试其中的4项,必考项目为桩考、坡道定点停车和起步、侧方停车3项,其他项目中随机选考1项。

如今优化了小型汽车科目二考试项目:

一是简化了桩考考试线路,改为倒车入库,取消两个桩位之间的移库要求。二是将百米加减挡、起伏路行驶等两个项目调整至实际道路驾驶考试中。三是取消限速限宽门、通过连续障碍、通过单边桥3个项目。

调整后考试项目由原来的“训练10项、考试4项”改为“训练和考试均为5项”,即桩考、坡道定点停车与起步、侧方停车、曲线行驶(下图)和直角转弯5个项目。

[科目三] 原来规定科目三考试上车准备、起步、直线行驶、变更车道、通过路口、靠边停车、通过人行横道线、通过学校区域、通过公共汽车站、会车、超车、掉头、夜间行驶13个道路驾驶技能项目。

如今科目三考试分两部分,第一部分是道路驾驶技能考试,增加了加减挡位操作、路口左转弯、路口右转弯3个考试项目。此外,对于大中型客货车,还规定省级公安交管部门应当根据实际增加山区、隧道、陡坡等复杂道路驾驶考试内容。对于小型汽车,抽取不少于20%进行夜间考试;不进行夜间考试的,进行模拟夜间灯光使用考试。

第二部分就是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科目一所说的第二部分),主要内容包括:安全文明驾驶操作要求、恶劣气象和复杂道路条件下的安全驾驶知识、爆胎等紧急情况下的临危处置方法以及发生交通事故后的处置知识等内容。考试试卷由50道题目组成,题目以案例、图片、动画等形式为主,题型为判断题、单项选择题和多项选择题,满分100分,90分合格。

[实习期管理] 严格驾驶证实习期管理,有助于新驾驶人文明礼让、安全守法驾驶意识和习惯的养成。为加强新驾驶人的管理,新交规进一步完善了驾驶证实习期管理制度:

一是将增驾新取得大型客车、中型客车、牵引车等驾驶证的驾驶人一并纳入实习期管理。二是要求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路时,必须由持相应或者更高车型驾驶证3年以上的驾驶人陪同。

三是驾驶证在实习期内有记满12分记录的,将予以注销实习车型的驾驶资格。四是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实习期结束后,要参加安全文明驾驶等知识考试,接受交通事故警示教育。

五是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违法记6分以上的,实习期限延长一年;在延长的实习期内再次记6分以上但未达到12分的,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需要提醒的是,实习期驾驶人驾车时,需要在车身后部粘贴“实习”标志。

【车主十问】

*问题一:路口抢黄灯通行如何处罚

答:抢黄灯,指机动车在路口遇到黄灯时不按警示停车、继续通行的行为。《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遇路口时应减速通过,黄灯亮时已经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过,还未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应停车。抢黄灯行为属于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对驾驶人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记6分。

*问题二:闯两次红灯会被吊销驾照吗

答:闯两次红灯达到12分,属于累计记分达到满分,交管部门将扣留驾驶证,驾驶人要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学习并接受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消除,发还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继续学习考试。因此,闯两次红灯就会被吊销驾驶证的说法是不正确的。

*问题三:超速驾驶如何记分

答:根据不同车型、不同路段及相应超速范围分为记12分、6分和3分三种,而非网上流传的超速驾驶记6分的片面说法。“十次交通事故九次快”,超速行驶是引发交通事故的一项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各位车主莫存侥幸心理,应严格按限速行车。

*问题四:副驾不系安全带是否记分

答:“副驾驶不系安全带记1分罚50元”的规定属误传,新交规中对于“副驾驶位置的乘客是否系安全带”并无记分处罚规定,只针对驾驶人不系安全带做出了记2分的处罚规定,且前提是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上行驶时”。但为了自身的安全,还请乘客主动系上安全带。*问题五:驾车时接打电话如何记分

答:驾驶机动车时接打电话会分散驾驶人的注意力,因此驾驶机动车不得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对违反上述规定的驾驶人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记2分。之前有“行驶途中接打手机记3分罚100元”的传言,是错误的。

*问题六:酒驾后申领驾驶证有何限制

答:新交规发布后,网传“酒驾5年内不得再考取驾照”,这种说法不准确。酒驾分“饮酒后驾驶”和“醉酒驾驶”:饮酒后驾车,营运车辆5年内不得申领驾驶证,非营运车辆不受申领时限限制;醉酒驾车,营运车辆10年内不得申领驾驶证,非营运车辆5年内不得申领驾驶证。饮酒后或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终身不得申请驾驶证。

*问题七:行驶途中抽烟是否处罚

答:“行驶途中抽烟记1分罚100元”,这一传言是严重误读。新交规中无相关规定,只是一些地方有关于“行驶途中不能吃食物”等方面的规定。但是开车时抽烟,会影响驾驶员操控车辆,抽烟产生的烟雾能引起视野模糊、咳嗽等,都可能提高车祸发生率,所以在驾驶过程中,最好不要抽烟。

*问题八:车牌是否必须安装四颗螺钉

答:新交规发布后,有不少车主反映“车牌一定要安装四个螺钉,否则扣12分”的规则太不近人情。如果确是由于车辆构造存在特殊性而无法安装4颗固封螺钉,但是车辆牌号安装正确、清晰无污染,可以不予处罚。对上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照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由原来的一次记6分提高至一次记12分。

*问题九:什么情况下实习期会被延长

答:驾驶人在202_年1月1日之后新取得驾驶证的,在实习期内被记6分以上但未达到12分的,实习期延长一年。在延长的实习期内,请注意以下事项:上高速公路需要按规定陪驾;再次被记6分以上会被注销实习的准驾车型;一个记分周期内被记满12分会被降级;实习期结束后应参加教育考试。

*问题十:驾驶证丢失后补领需多久

答:此前,车辆管理所办理核发和补换领驾驶证业务的时限均为3日。新交规实施后,对驾驶证遗失或损坏的,驾驶人在申请办理补换证的1日内即可领取到新的驾驶证。

第四篇:202_新交通法精辟解读

202_年最新交通法规新规定精辟解读

新交通法规202_扣分新变化

1、闯红灯,记6分,罚100元;

2、酒驾,5年内不得再考取驾照;

3、不系安全带,记2分,罚100元;

4、行驶途中拨打手机,记3分,罚100元;

5、有意遮挡号牌,记12分,顶额处罚;

6、超速驾驶,记6分。

202_年新交通法规全文扣分周期解读:第一次记满12分至24分(不含)驾驶人只需参加科目一考试合格即可清除交通违法记分,两次及以上记满12分或同一周期累计24分(含)以上驾驶人,每次须考科目一和科目三后由交管部门归档清分。其中,新交通法规新规定内容,驾驶人初领证日期至转年同日前一天为一个交通违法扣分周期,如驾驶人初领证日期为202_年1月1 日,那一个交通违法记分周期为202_年1月1日至202_年12月31日。新交通法规202_闯红灯闯黄灯扣6分!!

禁令标志禁止标线

202_新交规驾驶证新规定

202_新交通法规酒驾规定

202_年新交通法规全文之酒驾解读:饮酒后或醉酒驾驶被吊销驾驶证能否重新申请、何时可重新申请?

因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依法被吊销驾驶证的,5年内不得重新申领;新交规规定因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依法被吊销驾驶证的,10年内不得重新申领。文明开车

202_高速路交通法规新规定

避让校车

妥善应对交通事故

避免超速

202_年最新交通法规新规定:避让紧急车辆违法可免处罚

结语:202_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交规被戏称“最严交规”。这些最新交通法规细则看似严历,但“严是爱,宽是害。”

第五篇:新交通法深圳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

(广东省深圳市人大常委会第125号)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经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于202_年1月1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_年8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二月一日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

(202_年1月19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道路交通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对特区内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未作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驾驶军队、武装警察部队、公安、司法等机关的特种车辆违反本条例的,按照本条例规定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车辆所有人、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第四条 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遵循合法、公正、文明、公开、及时的原则。

对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违法行为,经交通警察指出后,行为人能及时纠正的,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

对严重妨碍道路交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从重处罚;对多次实施严重妨碍道路交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的,加重处罚。

第五条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第六条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建立健全执法监督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二章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

第八条 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罚款;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百元罚款:

(一)翻越机动车道隔离设施的;

(二)违反规定进入高速公路的;

(三)在机动车道内兜售物品或者散发广告的。

第九条 驾驶非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两百元罚款:

(一)驾驶改装、加装动力装置非机动车的;

(二)违反规定载人、载物的;

(三)违反禁行、限行规定的;

(四)在机动车道内逆向行驶的;

(五)违反规定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干道的。

违反前款第(一)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动力装置。

第十条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三百元罚款:

(一)占用导流线行驶的;

(二)违反规定占用专用车道行驶的;

(三)在人行横道、黄方格停车的;

(四)违反禁行、限行规定的;

(五)不按规定使用转向灯的;

(六)不按规定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第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三百元罚款:

(一)转弯车不让直行车或者其他不按规定让行的;

(二)进入导向车道后变更车道或者不按规定方向行驶的;

(三)遇有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强行超车或者占用对向车道的;

(四)遇有前方交叉路口交通阻塞时未依法停在路口以外等候,强行进入的。

一年内有前款行为三次以上的,从第三次起每次处五百元罚款。

第十二条 机动车于下列地点或者情况下使用远光灯的,处三百元罚款:

(一)照明状况良好的路段;

(二)与对向行驶的车辆或者行人交汇时;

(三)桥梁、隧道以及高架道路;

(四)停车或者中止行车时。

第十三条 道路行驶的机动车违反规定粘贴防爆膜、遮阳膜影响道路交通安全驾驶和安全检查的,责令改正,处三百元罚款。

第十四条 驾驶机动车行经无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人行横道,未减速行驶的,处两百元罚款;遇行人正在通过时未停车避让的,处五百元罚款。

第十五条 在道路上或者停车场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对现场拍照或者标划车辆位置后,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安全地点,自行协商处理或者等候处理。

未按前款规定撤离现场,造成交通阻塞的,处五百元罚款。

第十六条 驾驶机动车不按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的,处五百元罚款。

一年内有前款行为三次以上的,从第三次起每次处一千元罚款;五次以上的,除罚款外,从第五次起每次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三个月。

遇有交通警察指挥的路口、路段,不服从交通警察指挥的,按照前两款规定处罚。

第十七条 驾驶机动车在城市快速干道、高速公路行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罚款:

(一)逆行或者倒退行驶的;

(二)遇紧急情况临时停车未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的;

(三)非紧急情况时在应急车道、路肩行驶的;

(四)在正常情况下低于规定的最低时速行驶的。

一年内有前款行为五次以上的,除罚款外,从第五次起每次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三个月。

第十八条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下客的,对驾驶人处一千元罚款,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三个月;对违反规定上下车的乘车人处一百元罚款。

营运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下客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对车辆所属经营单位处一万元罚款。

第十九条 有乘客站立的城市公交车进入高速公路行驶的,对驾驶人处一千元罚款;对车辆所属经营单位处一万元罚款。但进入设有公交专用车道的高速公路行驶的除外。

第二十条 因高速公路经营单位的管理责任,造成行人、非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的,对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处一万元罚款。

第二十一条 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一千元罚款,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三个月;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三千元罚款,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和十五日以下拘留。

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两千元罚款,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三个月;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五千元罚款,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和十五日拘留。

一年内两次醉酒后驾驶的,除给予罚款和拘留处罚外,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二条 重、中型载货汽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千元罚款:

(一)逆向行驶的;

(二)违反禁行、限行规定的;

(三)进入非机动车道、人行道行驶的。

一年内有前款行为三次以上的,从第三次起每次处两千元罚款。

第二十三条 重、中型载货汽车载货超过核定载质量的,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到百分之三十的,处一千元罚款;

(二)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处两千元罚款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一个月,对车辆所有人处五千元罚款,对车辆使用单位处一万元罚款;

(三)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五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一百的,处三千元罚款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一个月,对车辆所有人处八千元罚款,对车辆使用单位处一万五千元罚款;

(四)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一百以上的,处五千元罚款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三个月,对车辆所有人处一万元罚款,对车辆使用单位处两万元罚款。

一年内有前款行为三次以上的,从第三次起按违法行为应当被处的罚款数额加倍处罚,并对车辆所属和使用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五千元罚款。

第二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处二千元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上道路行驶的,处二千元罚款,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二十五条 驾驶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未超过百分之一百的,处两千元罚款,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一百以上的,处三千元罚款,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驾驶重、中型载货汽车有前款规定情形的,按前款规定加倍罚款,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六条 驾驶改变、加装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灯光装置、动力装置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扣留机动车,责令消除违法状态,收缴违法装置,对车辆所有人处两千元罚款,对非法改装的单位或者个人处一万元罚款。

第二十七条 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犯罪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仅造成财产损失的,处一万元罚款,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三个月;

(二)造成人员受伤的,处两万元罚款,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

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处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终生禁驾人员名单定期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 驾驶无号牌、无行驶证或者未取得临时通行牌证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扣留机动车,处一万元罚款,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

非汽车类机动车有前款规定情形的,扣留机动车,处三千元罚款,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

驾驶人不按照临时通行牌证注明的时间和路线移动车辆的,按照前两款规定予以罚款。

第二十九条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不按规定安装、悬挂机动车号牌,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或者以其他方式妨碍交通监管的,扣留该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处六千元罚款,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

已取得临时通行牌证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未按规定在前、后挡风玻璃粘贴临时通行牌证,按照前款规定处罚。

一年内有前两款规定行为两次以上的,从第二次起每次处一万元罚款。

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扣留机动车,处五万元罚款:

(一)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

(二)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

车辆所有人能够证明系他人实施前款违法行为的,对违法行为人处五万元罚款。

第三十一条 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按其造成交通事故违法行为应处罚款数额的两倍处罚,并按规定暂扣机动车驾驶证。

发生交通事故致人重伤尚未构成犯罪,负有事故次要责任的,除罚款外,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一个月;负有事故同等责任的,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两个月;负有事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三个月。

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尚未构成犯罪,负有事故次要责任的,除罚款外,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三个月;负有事故同等责任的,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

第三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对违法行为人依法予以处罚并记分。

机动车所有人不能提供实施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驾驶人姓名和机动车驾驶证并经违法行为人承认的,对机动车所有人予以处罚并记分。

第三十三条 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应当暂扣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该机动车所有人在十五日内依法接受处理。机动车所有人是单位或者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的,不能暂扣驾驶证并记分的,对该机动车所有人另处一千元罚款。

机动车所有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接受处理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公告机动车所有人的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驾驶证停止使用期间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的,处一千元罚款,并扣留机动车,直至接受处理为止。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核查,经查证属实的,应当撤销该违法记录:

(一)交通信号灯因故障或者被障碍物遮挡影响驾驶人识别的;

(二)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标线设置不符合标准影响驾驶人识别的;

(三)服从交通警察指挥被交通技术监控设施记录有违法行为的。

第三十五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违法行为人可以申请免除一次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罚款。经查证属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给予警告,免予罚款处罚。

(一)该违法行为未造成交通事故;

(二)该违法行为发生之日前二十四个月内在本市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录;

(三)该违法行为仅被处以罚款处罚,且数额在五百元以下。

第三十六条 从事汽车租赁业务的经营单位,其出租车辆驾驶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应当加重处罚的,经营单位能够提供证据证明违法行为不是同一承租人实施的,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证核实后,不适用本条例规定的加重处罚。

第三章 安全教育、社会服务和征信

第三十七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自愿接受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交通警察可以安排其协助维护交通秩序后,给予口头警告,免予罚款处罚。

第三十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实行累积记分制度。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达到十二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教育,经考试合格后,发还其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一次记十二分两次以上或者累积记分达到三十分以上的,应当重新接受驾驶技能培训,经考试合格后,发还其机动车驾驶证。

第三十九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处理完毕后,在一个记分周期内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未达到十二分的,可以申请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学习,时间不少于六小时。经考核合格后,每次可以减少其累积记分三分,但一个记分周期内的减分不得超过六分。

第四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被处暂扣三个月以上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除依法处罚外,应当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接受六小时的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第四十一条 接受安全教育或者重新接受驾驶技能培训应当在暂扣驾驶证期限内完成。因违法行为人的原因在暂扣期满未完成的,暂扣期限自动延长至完成为止。自暂扣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仍未完成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第四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被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申请参加有关部门安排的社会服务,提供社会服务一个小时折抵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一天,但最长不得超过被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期限的三分之二。

第四十三条 接受安全教育或者参加社会服务应当由违法行为人完成。由他人代替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安全教育和社会服务时间重新计算。

第四十四条 安全教育和社会服务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市卫生、民政、城管等有关部门及市义工联合会等制定。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将机动车驾驶人和运输企业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信息通知信用征信机构录入个人或者企业信用征信系统,供有关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规定查询:

(一)个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被并处拘留、吊销或者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三个月以上的;

(二)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或者死亡且负有事故责任的;

(三)一年内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受到五次以上罚款处罚的;

(四)运输企业车辆平均违法率较高或者发生死亡交通事故负主要以上责任的。

第四十六条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从事机动车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的要求,定期将第四十五条规定的信息抄送相关保险机构。保险机构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布该信息或者将该信息用于与机动车保险无关的事项。

第四章 执法程序

第四十七条 对交通技术监控设施记录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当事人无异议的,可以直接到银行缴纳罚款。缴款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再制作和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按照前款规定缴纳罚款后,当事人对处罚仍有异议的,可以自缴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第四十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对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处两百元以下罚款的,由交通警察当场作出处罚决定并收缴罚款,出具财政部门印制的专用收据。非机动车驾驶人不能当场缴纳罚款的,交通警察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二)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所属的交通警察大队作出处罚决定并执行;

(三)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处罚决定并执行。

第四十九条 在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划定的交通繁忙路段违法停放车辆或者临时停车的,交通警察可以使用交通技术监控设施取证后,作出处罚决定。

第五十条 驾驶人对呼气式酒精检测仪器的检测结果有异议的,采用国家计量认证的红外线酒精测试仪再次进行检测,并以该次检测结果作为确定违法行为性质的依据。

红外线酒精检测仪器的检测结果未超过酒后认定标准百分之五十,或者未超过醉酒认定标准百分之二十五的,当事人可以要求检测血液酒精含量,以血液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作为处理依据;检测结果与前款红外线酒精检测仪器的检测结果一致,或者不完全一致但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认定的,检测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在本市有五次以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记录的,交通警察可以扣留机动车,直至违法行为接受处理为止。

被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或者公告驾驶证停止使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机动车所有人接受处理;所有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接受处理的,交通警察可以扣留机动车,直至违法行为接受处理为止。

因有前两款规定情形被扣留机动车所产生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或者车辆所有人承担。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扣留车辆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有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记录未接受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发放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不予办理转移登记等业务,直至违法行为接受处理为止。

第五十二条 被依法扣留的机动车需要移动补办相关手续的,当事人应当在提供合法证明后,将机动车拖至相应地点补办手续。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三条 因发生交通事故需要扣留机动车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车辆。当事人逾期不领取并且经公告三个月仍未领取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该机动车移送财政部门依法处理;对非法拼装和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依法予以收缴并强制报废;机动车涉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五十四条 下列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警察可以以现场记录方式固定证据,并作为处罚依据:

(一)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的;

(二)不按规定使用远光灯、转向灯等灯光的;

(三)驾驶机动车行驶时手持拨打或者接听手机的;

(四)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

交通警察的现场记录应当具体、规范。

第五十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机动车所有人提供的通讯地址邮寄送达交通技术监控设施记录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理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经机动车所有人同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也可以通过传真、手机短信、电子邮件或者其他约定方式告知,不再另行送达法律文书。

第五十六条 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通讯地址作为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未提供的,以登记地址为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通讯地址变更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第五十七条 机动车所有人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本人有效的手机号码、电子邮件等联系方式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及时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信息通知机动车所有人。

第五十八条 对交通技术监控设施记录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交由下属的交通警察大队管辖;当事人可以选择就近的交通警察大队接受处理。

第五十九条 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强制措施或者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法律文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主管机关应当自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自复议决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十条 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举报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单位和个人举报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核查,依法处理;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告知举报人。

第五章 执法管理和监督

第六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采取考勤记录、检查考核等措施,加强路面巡逻检查。定期对固定交通监控设施进行维护保养,确保其有效使用。

第六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交通警察的管理,提高交通警察的素质和管理道路交通的水平。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交通警察进行法制和行政执法的业务培训、考核。交通警察经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执行职务。

第六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除按规定当场收缴的外,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收缴的罚款应当全额上缴国库。

第六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二)违反规定消除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录;

(三)统计交通违法、交通事故及伤亡数据时弄虚作假;

(四)以各种形式干扰依法进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执法活动;

(五)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全部上缴国库;

(六)不履行法定职责;

(七)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交通警察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十五条 市公安机关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将上一全市查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交通管理执法的社会监督制度,聘请社会有关人员,对交通警察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不履行法定职责以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检举、控告。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设立受理举报的专门机构和举报电话并在报纸、政府网站予以公布,对公民的举报及有关意见和建议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情况答复举报人或者建议人。

第六十七条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执法活动的监督。发现有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八条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严格的岗位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违法处罚行为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因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给予赔偿。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九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年,指自然;

(二)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在内。

第七十条 本条例规定应当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的,相关部门应当在本条例实施之日起六个月内制定。

第七十一条 本条例自202_年8月1日起施行。《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同时废止。

Remark:This is a computer generated invoice and does not require manual signature.

202_新交通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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