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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章党规应知应会题
编辑:梦中情人 识别码:10-551056 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6-30 13:18:16 来源:网络

党章党规应知应会题

1、中国共产党自1921年诞生至十八大先后制定、修正过十八次党章。现行党章是2012年11月党的十八大修改制定的。

2、中国共产党在新民主主义时期制定过7部党章。第一部党章是党的二大制定的。

3、1921年7月在上海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讨论和通过了《中国共产党纲领》。这是党的历史上关于党的建设的第一个马克思主义的光辉文献。

4、1922年7月在上海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讨论和通过了《中国共产党章程》。这部章程是中国共产党第一部比较完整的章程,共6章29条。

5、1945年4月至6月在延安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七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国共产党党章》,是我党独立自主制定的第一部党章。共有11章70条。

6、1956年9月26日中共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是中国共产党执政以后制定的第一部党章。

7、2012年11月14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了关于《中国共产党章程(修正案)》的决议。把科学发展观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一道确立为党的行动指南;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一道写入党章;将生态文明建设写入党章并作出阐述。

8、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9、中国共产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作为自己的行动指南。

10、中国共产党人追求的共产主义最高理想,只有在社会主义社会充分发展和高度发达的基础上才能实现。

11、以毛泽东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把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基本原理同中国革命的具体实践结合起来,创立了毛泽东思想。以邓小平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创立了邓小平理论。以江泽民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形成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胡锦涛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形成了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

12、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取得一切成绩和进步的根本原因,归结起来就是: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确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13、在现阶段,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

14、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和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15、发展是我们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

16、中国共产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是:领导和团结全国各族人民,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自力更生,艰苦创业,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奋斗。

17、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这四项基本原则,是我们的立国之本。

18、坚持改革开放,是我们的强国之路。

19、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

20、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21、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实行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

22、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倡导社会主义荣辱观,增强民族自尊、自信和自强精神。

23、按照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总要求和共同建设、共同享有的原则,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24、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坚持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着力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

25、中国共产党坚持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坚持和平发展道路,坚持互利共赢的开放战略,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积极发展对外关系。

26、党的建设必须坚决实现以下四项基本要求:第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第二,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第三,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第四,坚持民主集中制。

27、民主集中制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

28、加强组织性纪律性,在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

29、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的领导。

30、中国共产党党员是中国工人阶级的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锋战士。

31、中国共产党党员永远是劳动人民的普通一员。除了法律和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个人利益和工作职权以外,所有共产党员都不得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

32、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①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努力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本领。②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带头参加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带动群众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艰苦奋斗,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起先锋模范作用。③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克己奉公,多做贡献。④自觉遵守党的纪律,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执行党的决定,服从组织分配,积极完成党的任务。⑤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对党忠诚老实,言行一致,坚决反对一切派别组织和小集团活动,反对阳奉阴违的两面派行为和一切阴谋诡计。⑥切实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勇于揭露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错误,坚决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⑦密切联系群众,向群众宣传党的主张,遇事同群众商量,及时向党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群众的正当利益。⑧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带头实践社会主义荣辱观,提倡共产主义道德,为了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在一切困难和危险的时刻挺身而出,英勇斗争,不怕牺牲。

33、党员享有下列权利:①参加党的有关会议,阅读党的有关文件,接受党的教育和培训。②在党的会议上和党报党刊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问题的讨论。③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④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法乱纪的事实,要求处分违法乱纪的党员,要求罢免或撤换不称职的干部。⑤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⑥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作出鉴定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他作证和辩护。⑦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⑧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并要求有关组织给以负责的答复。

34、发展党员,必须经过党的支部,坚持个别吸收的原则。

35、申请入党的人,要填写入党志愿书,要有两名正式党员作介绍人,要经过支部大会通过和上级党组织批准,并且经过预备期的考察,才能成为正式党员。

36、在特殊情况下,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可以直接接收党员。

37、入党誓词内容:我志愿加入中国共产党,拥护党的纲领,遵守党的章程,履行党员义务,执行党的决定,严守党的纪律,保守党的秘密,对党忠诚,积极工作,为共产主义奋斗终身,随时准备为党和人民牺牲一切,永不叛党。

38、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预备党员的义务同正式党员一样。预备党员的权利,除了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外,也同正式党员一样。

39、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他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40、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就被认为是自行脱党。

41、党的各级领导机关,除它们派出的代表机关和在非党组织中的党组外,都由选举产生。

42、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央委员会。党的各级委员会向同级的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43、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44、党禁止任何形式的个人崇拜。要保证党的领导人的活动处于党和人民的监督之下,同时维护一切代表党和人民利益的领导人的威信。

45、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

46、凡是成立党的新组织,或是撤销党的原有组织,必须由上级党组织决定。

47、有关全国性的重大政策问题,只有党中央有权作出决定,各部门、各地方的党组织可以向中央提出建议,但不得擅自作出决定和对外发表主张。

48、党的下级组织必须坚决执行上级组织的决定。下级组织如果认为上级组织的决定不符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可以请求改变;如果上级组织坚持原决定,下级组织必须执行,并不得公开发表不同意见,但有权向再上一级组织报告。

49、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中央委员会召集。全国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选举办法,由中央委员会决定。中央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必须有五年以上的党龄。

50、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中央政治局召集,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和中央委员会总书记,由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中央委员会总书记必须从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委员中产生。

51、中央政治局和它的常务委员会在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中央委员会的职权。

52、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由同级党的委员会召集,代表的名额和选举办法,由同级党的委员会决定,并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批准。

53、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和自治州的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委员和候补委员必须有五年以上的党龄。党的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委员和候补委员必须有三年以上的党龄。

54、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委员和候补委员的名额,分别由上一级委员会决定。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

55、党的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

56、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至五年,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两年或三年。

57、党的干部是党的事业的骨干,是人民的公仆。党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选拔干部,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反对任人唯亲。

58、党的纪律处分有五种: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59、留党察看最长不超过两年。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60、开除党籍是党内的最高处分。各级党组织在决定或批准开除党员党籍的时候,应当全面研究有关的材料和意见,采取十分慎重的态度。

61、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必须经过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报党的基层委员会批准。

62、党组的任务,主要是负责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讨论和决定本单位的重大问题;做好干部管理工作;团结党外干部和群众,完成党和国家交给的任务;指导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的工作。

63、党组必须服从批准它成立的党组织领导。

64、中国共产党党徽为镰刀和锤头组成的图案,党旗为旗面缀有金黄色党徽图案的红旗。

65、中国共产党全体党员和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必须继承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必须自觉培养高尚道德情操,努力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廉洁自律,接受监督,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66、党员廉洁自律规范:坚持公私分明,先公后私,克己奉公。坚持崇廉拒腐,清白做人,干净做事。坚持尚俭戒奢,艰苦朴素,勤俭节约。坚持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甘于奉献。

67、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范:廉洁从政,自觉保持人民公仆本色。廉洁用权,自觉维护人民根本利益。廉洁修身,自觉提升思想道德境界。廉洁齐家,自觉带头树立良好家风。

68、《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分为3编11章133条。

69、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管党治党的总规矩。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

70、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应当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党纪面前一律平等,实事求是,民主集中制,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

71、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改组、解散。

72、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73、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或者依照前款规定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74、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75、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

76、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含留党察看)处分的,党组织应当终止其代表资格。

7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①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②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或者法律追究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③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④主动上交违纪所得的;⑤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7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①在纪律集中整饬过程中,不收敛、不收手的;②强迫、唆使他人违纪的;③本条例另有规定的。

79、一人有本条例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80、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81、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对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82、党员被依法逮捕的,党组织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中止其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

83、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公开发表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改革开放决策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84、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85、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①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歪曲党的改革开放决策,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②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③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或者歪曲党史、军史的。

86、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私人势力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87、党员领导干部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放任不管,搞无原则一团和气,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88、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或者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89、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①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不报告、不如实报告的;②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的;③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的。

90、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91、违反有关规定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92、泄露、扩散或者窃取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等尚未公开事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93、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有其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94、《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共七章三十三条,党的地方委员会及其常委会议事决策应当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应当每年向上一级党委作1次全面工作情况报告。

95、常委会委员名额,省级为11至13人,市、县两级为9至11人,个别地方需要适当增减的,由党中央决定或者省级党委根据中央精神审批。

96、《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共9章62条,坚持遵循服务大局、按需施教,以德为先、注重能力,分类分级、全员培训,联系实际、学以致用,与时俱进、改革创新,依法治教、从严管理的原则。

97、《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共13章71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依法办事原则。

98、选拔提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99、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三年以上。

100、《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力保障条例》共5章38条,党员有权在党报党刊上参加党的中央和地方组织组织的关于党的政策和理论问题的讨论,在讨论党的政策和理论问题的过程中,应当自觉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得公开发表与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相违背的观点和意见。党员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在党的会议上或者向党组织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反映。党员不得公开发表同中央决定相反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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