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
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
(202_年版)
为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高致病性禽流感,确保养殖业持续发展和人民健康安全,维护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全国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疫情报告与确认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禽类出现发病急、传播迅速、死亡率高等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县级以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派出2名以上防疫人员到现场进行临床诊断,符合高致病性禽流感诊断技术规范(附件1)可疑病例标准的,应判定为可疑疫情,及时采样并组织开展检测,符合疑似病例标准的,应判定为疑似疫情;经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检测,符合确诊病例标准的,应判定为确诊疫情,同时将病料送国家禽流感参考实验室进行复核和定型等分析。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难以确诊的,需送国家禽流感参考实验室确诊。相关单位在开展疫情报告、调查以及样品采集、送检、检测等工作时,要及时做好记录备查。
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将确诊疫情信息或无法确诊的疑似疫情信息按快报要求报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由国家禽流感参考实验室确诊的疫情,国家禽流感参考实验室需按规定同时将确诊结果通报样品来源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和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按程序将有关信息报农业农村部,同时抄送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
在家禽运输过程中发现的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对没有合法或有效检疫证明等违法违规运输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处理;对有合法检疫证明且在有效期之内的,疫情处置、扑杀补助费用分别由疫情发生地、输出地所在地方按规定承担。疫情由发生地负责报告、处置,计入输出地。
各地海关、交通、林业和草原、卫生健康等部门发现可疑情况的,要及时通报所在地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所在地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组织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样品采集、检测、诊断、信息上报等工作,按职责分工,与海关、交通、林业和草原、卫生健康等部门共同做好疫情处置工作。
农业农村部根据确诊结果和流行病学调查信息,确认并公布疫情。必要时,可授权相关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确认并公布疫情。
二、疫情响应
(一)疫情响应分级
根据疫情流行特点、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响应分为四级: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
1.特别重大(Ⅰ级)
21天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1)在相邻省份的相邻区域有10个以上县发生疫情;
(2)在1个省有20个以上县发生或者10个以上县连片发生疫情;
(3)在数省内呈多发态势的疫情;
(4)特殊情况需要启动Ⅰ级响应的。
2.重大(Ⅱ级)
21天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1)在1个省级行政区域内有2个以上市(地)连片发生疫情;
(2)在1个省级行政区域内有20个疫点或者5个以上10个以下县连片发生疫情;
(3)在相邻省份的相邻区域有10个以下县发生疫情;
(4)特殊情况需要启动Ⅱ级响应的。
3.较大(Ⅲ级)
21天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1)在1个省级行政区域内有1个市(地)2个以上5个以下县发生疫情;
(2)在1个省级行政区域内有1个县内出现5个以上10个以下疫点;
(3)特殊情况需要启动Ⅲ级响应的。
4.一般(Ⅳ级)
21天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1)在1个市(县)行政区域发生疫情;
(2)常规监测中,同一地方行政区域内未发生禽只异常死亡病例但多点检出高致病性禽流感病原学阳性;
(3)特殊情况需要启动Ⅳ级响应的。
必要时,农业农村部可根据防控实际对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具体级别进行认定。
(二)疫情预警
农业农村部和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对高致病性禽流感发生、流行趋势的预测,及时发出疫情预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接到动物疫情预警后,应当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
(三)分级响应
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时,各地、各有关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应急响应。
1.Ⅰ级响应
农业农村部根据疫情形势和风险评估结果,报请国务院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启动国家应急指挥机构;或经国务院授权,由农业农村部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并牵头启动多部门组成的应急指挥机构。
全国所有省份的省、市(地)、县级人民政府立即启动应急指挥机构,实施防控工作日报告制度,组织开展紧急流行病学调查和应急监测等工作。对发现的疫情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2.Ⅱ级响应
发生疫情省份的省、市、县级人民政府立即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并启动应急指挥机构工作,实施防控工作日报告制度,组织开展紧急流行病学调查和应急监测工作。对发现的疫情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农业农村部加强对发生疫情省份应急处置工作的督导,根据需要组织有关专家协助开展疫情处置,并及时向有关省份通报情况。必要时,建议国务院协调有关部门给予必要的技术和物资支持。
3.Ⅲ级响应
发生疫情的市(地)、县级人民政府立即启动 Ⅲ级应急响应,并启动应急指挥机构工作,实施防控工作日报告制度,组织开展紧急流行病学调查和应急监测工作。对发现的疫情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发生疫情地应急处置工作的督导,根据需要组织有关专家协助开展疫情处置,并向有关地区通报情况。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疫情扩散蔓延。
4.Ⅳ级响应
发生疫情的市(县)或检出阳性样品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立即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并启动应急指挥机构工作,组织开展紧急流行病学调查、应急监测和风险分析,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防控工作。
市(地)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组织专家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技术指导,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根据需要提供技术支持。
上述级别应急响应期间,要严格限制家禽及其产品由高风险区向低风险区调运,对家禽与家禽产品调运实施差异化管理,关闭相关区域的家禽交易场所,具体调运监管方案由农业农村部另行制定发布并适时调整。
(四)响应级别调整与终止
根据疫情形势和防控实际,农业农村部或相关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对疫情形势进行评估分析,及时提出调整响应级别或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由原启动响应机制的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调整响应级别或终止应急响应。
三、应急处置
(一)可疑和疑似疫情的应急处置
对发生可疑和疑似疫情的相关场点(划定同疫点)实施严格的隔离、监控,并对该场点及有流行病学关联的养殖场(户)进行采样检测。禁止易感动物及其产品、饲料及垫料、废弃物、运载工具、有关设施设备等移动,并对其内外环境进行严格消毒。必要时可采取封锁、扑杀等措施。
屠宰、交易场点发生疑似疫情时,应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活动。
(二)确诊疫情的应急处置
疫情确诊后,县级以上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开展追溯追踪等紧急流行病学调查,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的建议,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决定。
1.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
疫点:发病禽所在的地点。对规模养殖场,一般以发病禽所在养殖场为疫点;对具备良好生物安全防护水平、免疫抗体检测合格的规模养禽场,发病栋舍与其他栋舍有效隔离,经风险评估无交叉污染风险的,可以发病栋舍为疫点。对其他养殖场(户),如周边养殖场(户)隔离和免疫措施有效落实,可以发病禽所在的养殖场(户)为疫点;如发病禽所在场(户)与周边养殖场(户)发生交叉污染或具有交叉污染风险,以病禽所在养殖小区、自然村或病禽所在养殖场(户)及流行病学关联场(户)为疫点。对放养禽,以发病禽活动场地为疫点。在运输过程中发现疫情的,以运载病禽的车辆、船只、飞机等运载工具为疫点。在交易场所发生疫情的,以该场所为疫点。在屠宰加工过程中发生疫情的,以该屠宰加工厂(场)为疫点。
疫区:一般是指由疫点边缘向外延伸3公里的区域。
受威胁区:一般是指由疫区边缘向外延伸5公里的区域。
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时,应根据当地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等)、人工屏障(道路、围栏等)、行政区划、饲养环境、家禽免疫情况、野禽分布与活动范围等情况,以及流行病学调查和风险分析结果,综合评估后划定。
2.封锁
疫情发生所在地的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发布封锁令。疫区跨行政区域时,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对疫区实行封锁。必要时,上级人民政府可以责成下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
3.疫点内应采取的措施
疫情发生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及时组织扑杀疫点内的所有禽只。对所有病死禽、被扑杀禽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排泄物、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饲料和垫料、污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禽舍、场地环境等进行彻底清洗消毒并采取防鸟、灭鼠、灭蝇等措施。出入人员、运载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要按规定进行消毒。
4.疫区应采取的措施
疫情发生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按照程序和要求,组织设立警示标志,设置临时检查消毒站,对出入的相关人员和车辆进行消毒。禁止易感动物出入和相关产品调出,关闭活禽交易场所并进行彻底消毒。对疫区内养殖场(户)特别是与发病禽群具有流行病学关联性的禽群进行严密隔离观察,加强应急监测和风险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开展紧急免疫。对经评估生物安全、免疫状况良好且高致病性禽流感病原学抽样检测阴性的规模养殖场,可按照指定路线运至就近屠宰场屠宰。
疫区内的家禽屠宰场点,应暂停屠宰等生产经营活动,在官方兽医监督指导下采集样品送检,并进行彻底清洗消毒。必要时,检测结果为阴性、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屠宰厂(场),经疫情发生所在县的上一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开展风险评估通过后,可恢复生产。
封锁期内,疫区再次发现疫情或检出病原学阳性的,应参照疫点内的处置措施进行处置。经流行病学调查和风险评估,认为无疫情扩散风险的,可不再扩大疫区范围。
对疫点、疫区内扑杀的禽,原则上应当就地进行无害化处理,确需运出疫区进行无害化处理的,须在当地畜牧兽医部门监管下,使用密封装载工具(车辆)运出,严防遗撒渗漏;启运前和卸载后,应当对装载工具(车辆)进行彻底清洗消毒。
5.受威胁区应采取的措施
关闭活禽交易场所。对受威胁区内养殖场(户)加强应急监测和风险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开展紧急免疫。
6.运输途中发现疫情应采取的措施
疫情发生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及时组织扑杀运输的所有禽,对所有病死禽、被扑杀禽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运载工具实施暂扣,并进行彻底清洗消毒,不得劝返。当地可根据风险评估结果,确定是否需划定疫区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三)活禽交易市场监管
疫点所在市(地)、县要立即关闭辖区内所有活禽交易场所,并进行彻底清洗消毒。
(四)紧急流行病学调查
1.发病情况调查
掌握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及当地所有易感禽类养殖情况、免疫情况、环境状况及野禽分布状况;根据诊断技术规范(附件1),在疫区和受威胁内进行病例搜索,寻找首发病例,查明发病顺序,统计发病家禽种类、发病数量、死亡数量,收集相关信息,分析疫病发生情况。
2.追踪和追溯调查
对首发病例出现前21天内以及疫情发生后采取隔离措施前,从疫点输出的易感家禽、相关产品、运载工具及密切接触人员的去向进行追踪调查,对有流行病学关联的养殖、屠宰加工场所进行采样检测,评估疫情扩散风险。
对首发病例出现前21天内,引入疫点的所有易感家禽、相关产品、运输工具和人员往来情况等进行追踪调查,对有流行病学关联的相关场所、运载工具进行采样检测,分析疫情来源。
疫情追踪调查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的,应根据风险分析情况及时采取隔离观察、抽样检测等处置措施。
(五)应急监测
疫点所在地(市)、县要立即对所有养殖场所开展应急监测,对重点区域、关键环节和异常死亡的家禽加大监测力度,及时发现疫情隐患。要加大对家禽交易场所、屠宰场所、无害化处理厂的巡查力度,有针对性地开展监测。要高度关注家禽、野禽的异常死亡情况,应急监测中发现异常情况的,必须按规定立即采取隔离观察、抽样检测等处置措施。
(六)野禽控制
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向林业和草原部门及时通报有关信息,指导养殖场(户)强化生物安全防护措施,避免饲养的家禽与野禽接触。
(七)健康监测和人员防护
加强对疫情处置人员的安全防护(附件2)。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协助卫生健康部门加强对家禽饲养、扑杀等高风险人员的医学观察。
(八)解除封锁和恢复生产
疫点内所有禽类及其产品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完毕21天后,对疫点和屠宰场所、市场等流行病学关联场点抽样检测阴性的,经疫情发生所在县的上一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由所在地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向原发布封锁令的人民政府申请解除封锁,由该人民政府发布解除封锁令,并通报毗邻地区和有关部门。解除封锁后,可以恢复家禽生产经营活动。
(九)扑杀补助
对强制扑杀的家禽,符合补助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扑杀补助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比例承担。
四、信息发布和科普宣传
及时发布疫情信息和防控工作进展,同步向卫生健康等相关部门和国际社会通报情况。未经农业农村部授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各部门不得擅自发布发生疫情信息和排除疫情信息。坚决打击造谣、传谣行为。
坚持正面宣传、科学宣传,第一时间发出权威解读和主流声音,做好防控宣传工作。科学宣传普及防控知识,加强与卫生健康部门的交流与合作,针对生产者和消费者的疑虑和关切,及时答疑解惑,引导公众科学认知禽流感,增强防疫和防护意识,消除恐慌心理,理性消费禽产品。
五、善后处理
(一)后期评估
应急响应结束后,疫情发生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对应急处置情况进行系统总结,可结合体系效能评估,找出差距和改进措施,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较大(III级)疫情的,应上报至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重大(II级)以上疫情的,应逐级上报至农业农村部。
(二)表彰奖励
疫情应急处置结束后,对应急工作中,态度坚决、行动果断、协调顺畅、配合紧密、措施有力的单位,以及积极主动、勇于担当并发挥重要作用的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予以表彰、奖励和通报表扬。
(三)责任追究
在疫情处置过程中,发现禽类养殖、贩运、交易、屠宰等环节从业者存在防疫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以及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存在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严肃追究当事人责任。
(四)抚恤补助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六、附则
(一)本实施方案适用于所有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处置。
(二)本实施方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三)针对供港澳家禽及其产品的防疫监管,涉及本方案中有关要求的,由农业农村部、海关总署另行商定。
(四)野禽发生疫情的,根据流行病学调查和风险评估结果,参照本方案采取相关处置措施,防止野禽疫情向家禽扩散。
(五)监测中发现家禽感染H5和H7亚型流感的,应立即隔离观察,开展紧急流行病学调查并及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该阳性禽群过去21日内出现异常死亡、经省级复核仍呈病原学阳性的,按疫情处置。过去21日内无异常死亡、经省级复核仍呈病原学阳性的,扑杀阳性禽及其同群禽,并采集样品送国家禽流感参考实验室复核分析。对检测阳性的信息,应按要求快报至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六)动物隔离场、动物园、野生动物园、保种场、实验动物场所发生疫情的,应按本方案进行相应处置。必要时,可根据流行病学调查、实验室检测、风险评估结果,报请省级有关部门并经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同意,合理确定扑杀范围。
(七)本实施方案由农业农村部负责解释。
(八)本实施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高致病性禽流感诊断技术规范
2.人员防护技术规范
附件1
高致病性禽流感诊断技术规范
一、流行病学
(一)传染源
主要为病禽(野鸟)和带毒禽(野鸟)。病毒可在污染的粪便、水等环境中存活较长时间。
(二)传播途径
主要为接触传播和呼吸道传播。感染禽(野鸟)及其分泌物和排泄物,污染的饲料、水、蛋托(箱)、垫草、种蛋、鸡胚和精液等媒介以及气溶胶,都可传播禽流感病毒。
(三)易感动物
鸡、火鸡、鸭、鹅、鹌鹑、雉鸡、鹧鸪、鸵鸟、孔雀等多种禽类易感,多种野鸟也可感染发病。
(四)潜伏期
病毒毒力、家禽免疫情况、品种和抵抗力、饲养管理和营养状况、环境卫生及应激因素等都会影响潜伏期。潜伏期可从数小时到数天,最长可达21天。世界动物卫生组织《陆生动物卫生法典》将高致病性禽流感的潜伏期定为21天。
(五)发病率和病死率
与宿主、感染毒株和禽群免疫状况等因素密切相关,最高可达100%。
(六)季节性
没有明显的季节性,但冬春多发。
二、临床表现
(一)饮水量异常变化、采食量下降。
(二)精神沉郁,嗜睡,可见扭颈等神经症状;呼吸困难,有呼吸道症状。
(三)冠髯发绀、发紫,脚鳞或有出血。
(四)产蛋突然下降,软壳蛋、畸形蛋增多。
(五)发病率高,发病急、死亡快。
(六)鸭、鹅等水禽可见腹泻和神经症状,有时可见角膜发红、充血、有分泌物,甚至失明。
三、剖检变化
(一)气管弥漫性充血、出血,有少量黏液;肺部有炎性症状;
(二)腹腔有浑浊的炎性分泌物;肠道可见卡他性炎症;输卵管内有浑浊的炎性分泌物,卵泡充血、出血、萎缩、破裂,有的可见卵黄性腹膜炎;胰腺边缘有出血、坏死;
(三)心冠及腹部脂肪出血;腺胃肌胃交界处可见带状出血,腺胃乳头可见出血;盲肠扁桃体肿大出血;直肠黏膜及泄殖腔出血。
急性死亡家禽有时无明显剖检变化。
四、实验室诊断
(一)样品的采集、运输和保存
尽量在发病初期采集具有典型临床症状的禽只样品。采样过程中应避免交叉污染,并规范填写采样登记表。
1.血清样品的采集
无菌采集禽类的血液,每只约2 mL,编号并填写相应采样单。待血液凝固,血清析出后,收集血清用于血凝抑制(HI)检测。
2.病原学样品的采集
活禽可采集咽喉和/或泄殖腔拭子样品,病死禽可采集气管、肺和脑等组织样品。
拭子样品。取咽喉拭子时将拭子深入喉头及上颚裂来回刮2~3次并旋转,取分泌液;取泄殖腔拭子时将拭子深入泄殖腔旋转一圈并沾取少量粪便;将采样后的拭子分别放入盛有1.2 mL采样缓冲液的2mL采样管中,编号并填写相应采样单。
组织样品。发病禽可无菌采集气管、肺、脑、肠(包括内容物)、肝、脾、肾、心等组织脏器,装入无菌采样袋或其他灭菌容器,编号并填写相应采样单。
3.样品保存、包装和运输
样品采集后置保温箱中,加入预冷的冰袋,密封,尽量24小时内送到实验室。样品的包装和运输应符合农业农村部《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运输包装规范》等规定。
样品运抵后应尽快处理。病原学样品4℃存放不得超过4天,否则应在-70℃下保存;在样品保存过程中,应避免反复冻融;尽量避免在-20℃下保存。血清学样品在一周内能检测,则保存在4℃环境中,否则应在-20℃下保存。
(二)血清学检测
采用HI试验,检测血清中H5或H7亚型禽流感病毒血凝素抗体。HI抗体水平≥24,结果判定为阳性。
(三)病原学检测
1.病原学快速检测。采用反转录-聚合酶链式反应(RT-PCR)或实时荧光定量RT-PCR等方法。
2.血凝素基因裂解位点序列测定。对血凝素基因裂解位点的核苷酸序列进行测定,与高致病性禽流感病毒基因序列比对。
3.病毒分离与鉴定。采用鸡胚接种或细胞培养分离鉴定病毒。从事高致病性禽流感病毒分离鉴定,必须经农业农村部批准。
4.致病性测定。静脉内接种致病指数(IVPI)大于1.2或用0.2mL 1:10稀释的无菌感染流感病毒的鸡胚尿囊液,经静脉注射接种8只4~8周龄的易感鸡,在接种后10天内,能致6~7只或8只鸡死亡,即死亡率≥75%。
五、结果判定
(一)可疑病例
禽群发病率、死亡率超出正常范围,且符合下述标准之一的,判定为可疑病例。
1.临床判断标准
(1)脚鳞出血。
(2)冠髯发绀,头部和面部水肿。
(3)产蛋突然下降,软壳蛋、畸形蛋增多。
(4)出现神经症状。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判定为符合临床标准。
2.剖检病变标准
(1)消化道、呼吸道粘膜广泛充血、出血。
(2)心冠及腹部脂肪出血。
(3)卵泡充血、出血,可见卵黄性腹膜炎。
(4)腺胃肌胃交界处可见带状出血。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判定为符合剖检病变标准。
(二)疑似病例
对临床可疑病例,经市(地)、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实验室检测为H5或H7亚型禽流感病毒核酸阳性的,判定为疑似病例。
(三)确诊病例
对疑似病例,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经RT-PCR或实时荧光定量RT-PCR方法复核阳性,且测序证实含有高致病性禽流感病毒分子特征的病毒核酸或病毒分离鉴定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病毒的,可判定为确诊病例。
附件2
人员防护技术规范
一、疫情处置人员
(一)进入疫情处置相关场所时,疫情处置人员应穿防护服和胶靴,佩戴橡胶手套、N95口罩、护目镜。
(二)离开疫情处置相关场所时,应在出口处脱掉防护用品,交工作人员进行集中处理,并在换衣区域进行消毒,回到驻地后要洗浴。
二、饲养人员
饲养人员一般不参与疫情处置工作,特殊情况下参与疫情处置工作的,应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
(一)与可能感染的家禽及其粪便等污染物品接触前,必须戴口罩、手套和护目镜,穿防护服和胶靴。
(二)工作完毕后,脱掉防护用品,交工作人员进行集中处理,并洗浴。同时,要对可能污染的衣物须用70℃以上的热水浸泡5分钟或用消毒剂浸泡,然后再用肥皂水洗涤,于太阳下晾晒。
三、健康监测
(一)免疫功能低下、60岁以上和有慢性心脏和肺脏疾病的人员原则上不应参与与家禽接触的疫情处置工作。
(二)疫情处置人员和家禽饲养人员应及时报告健康异常情况。
(三)所有暴露于感染或可能感染禽和场的人员均应接受卫生健康部门监测。
(四)出现呼吸道感染症状的人员及其家人应尽快接受卫生健康部门检查。
第二篇: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
★★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
为确保在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时,能够及时、高效、有序进行应急处理,最大限度地减轻疫情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的安定团结,保障畜牧业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全国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和《★★地区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预案。
一、应急指挥系统
(一)成立★★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工作领导小组,由县人民政府县长扎西塔杰任组长,以分管农牧副县长吾金才塔为副组长,农牧局、财政局、民政局、交通局、公安局、林业局、卫生局、政府办等有关单位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农牧局并负责日常工作。
(二)各部门的职责
1、领导小组
制定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的重大政策;组织协调和部署全县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工作;指挥扑灭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监督管理全县高致病性禽流感的防治工作,并按照国家、自治区的有关规定上报疫情。
本辖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应急工作,是在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进行。县财政局负责落实防治经费以及疫情应急控制所需经费;县农牧局负责组织制定我县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应急预案,做好应急的物资储备。如县域内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时,县人民政府负责发布封锁令,实施应急措施,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及时控制、扑灭疫情。
2、领导小组办公室
负责办理领导小组部署的各项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工作,及时收集掌握本县内候鸟及家禽疫病发生情况;并及时调配疫情处理和损失的补贴经费及物资;组织、协调、监督好各部门落实本预案的情况;提出启动、停止(解除)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控制应急措施建议:
⑴负责落实禽流感的综合性预防措施;
⑵具体协调、指挥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疫情的控制以及扑灭工作;
⑶对疫情做出全面分析,并制定疫情控制和扑灭的技术方案;
⑷规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提出封锁建议并参与组织实施;
⑸监督、指导对疫点内禽类的捕杀、死禽和禽产品的无害化处理,疫区(点)内的污染物实行消毒和无害化处理、饲养场所及周围环境的消毒工作;
⑹组织对受威胁区内的易感禽类进行紧急免疫接种;
⑺对易感禽类的饲养、经营及其产品的生产、储藏、运输、销售等活动进行监测、检疫和监督管理;
⑻储备足够的疫苗、药品、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通讯工具等;
⑼对封锁、捕杀病禽和同群禽,无害化处理(死)禽和对同群禽(包括污染物),消毒、紧急免疫接种等所需费用及其补贴所需的资金做出评估,并提出资金的使用计划;
⑽组建突发疫情处理预备队,培训兽医专业技术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
⑾参与并组织疫点、疫区及其周围群众的宣传教育工作;
⑿组建317国道沿线检查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加强对进入我县禽类及其产品的监督管理。
3、其他部门职责
财政部门要保证疫病防治所需疫苗、捕杀、监测消毒处理等经费,加强对防疫经费的管理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要加强对进出我县动物、动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检疫工作,防止疫情传入;公安部门要协助疫区的封锁和强制性捕杀工作,做好疫区的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交通、公安部门协助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在封锁区内设立临时性的动物检疫消毒站;卫生部门负责监测高致病性禽流感在人群中的发生情况;林业部门做好对野生禽类的监测管理工作。
二、疾病的预防
(一)尽快组织相关人员,对辖区内各类养禽场、农贸市场、农户散养的家禽进行全面摸底调查,了解家禽的总量、分布及进货、上市销售情况,了解家禽群间疫病发生情况,做到心中有数;
(二)要严格交通运输检疫工作,禁止从现已发病的区域调入禽类及其产品,凡在我县市场内发现有疫区禽类及其产品或无证禽类及其产品的,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予以严查;
(三)落实专项资金,购置疫苗,对辖区内各类家禽紧急注射禽流感疫苗,建立牢固的免疫带;
(四)加强疫情检测,严格落实疫情检测制度,提高检测密度,确保及时准确地掌握疫情动态,严格实施每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
(五)成立禽流感现场诊断专家组,组建突发禽流感疫情防控的应急预备队。制定高致病性禽流感预防和控制技术方案。开展科技人员培训工作;
(六)建立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应急物资储备库,重点储备疫情处理所需的防护服、眼罩、口罩等防护用品、消毒设施设备、疫苗与诊断试剂、消毒药品等。
三、疫情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禽类出现发病、传播迅速、死亡率高等情况时,应及时向县农牧科技推广站报告,县农牧科技推广站要立即组派技术人员到现场进行调查核实,怀疑是高致病性禽流感的,应在2小时内将疫情逐级上报地区高致病性禽流感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疫情的确认
(一)县农牧科技推广站在接到疫情报告后,立即派出两名以上具有相关资格的防疫人员到现场进行临床诊断,提出初步诊断意见;
(二)对怀疑高致性禽流感的,由县农牧科技推广站及时采集病料,指定专人专车送自治区畜牧兽医技术推广中心进行血清检测。对疑似病例,由国家指定的实验室做病毒分析与鉴定,进行最终确诊;
(三)人的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按照自治区卫生行政管理部门颁布的《人的高致病性禽流感诊断标准》确认。
五、疫情的分级
根据《全国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结合我县实地情况可分为三级: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级疫情:
1、全县10个乡镇发生疫情的;
2、发生人感染禽流感疫情的。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二级疫情:
1、在5个乡镇发生疫情的;
2、在全县有10个以上疫点的。
(三)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为三级疫情:
1、全县有3个乡镇发生疫情的;
2、全县有10个以下疫点的。
六、疫病的控制和扑灭
一旦发现疫情,要按照“早、快、严、小”的原则坚决捕杀,彻底消毒,严格隔离,强制免疫,杜绝疫情扩散。
(一)病源分析
由专业技术人员来完成。根据流行病学调查结果,分析病源及其可能扩散、流行情况。对可能存在的传染源以及在疫情潜伏期和发病期间出售的禽类及其产品、可疑污染物(包括粪便、垫料、饲料等)立即开展追踪调查。
(二)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1、疫点:病禽所在禽场(户)或有关屠宰、经营单位为疫点;病禽饲养点及其所在自然村为疫点。
2、疫区:是以疫点为中心,半径3公里以内的区域为疫区。
3、受威胁区:疫区周边5公里以内区域为受威胁区。
(三)疫点应采取的措施
1、捕杀所有的禽类,并对禽类及其产品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实行无害化处理;
2禽类排泄物、被污染的饲料、垫料、污水等实行无害化处理;
3、对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场地等实行彻底消毒,消灭病源。
(四)疫区采取的措施
1、疫区周围设立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口设置动物检疫消毒站,对出疫区的车辆和有关物品进行消毒。
2、捕杀疫区内所有禽类,并本文来自文秘之音,更多精品免费文章请登陆www.teniu.cc查看对疫区内禽类产品进行严格排查,对已被污染的禽类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3、关闭禽类产品交易市场,禁止活禽及禽类产品运出疫区。
4、对禽类排泄物、被污染的饲料、垫料、污水等实行无害化处理。
5、对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场地等实行彻底消毒,消灭病源。
6、若有必要,由县人民政府决定对疫区实行封锁。
(五)受威胁区采取的措施
1、对所有禽类采用国家批准的疫苗进行紧急免疫接种,并建立免疫档案。
2、实行疫情监测,掌握疫情动态。
(六)封锁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由县人民政府决定对疫区实行封锁,并将疫情逐级上报。
(七)解除封锁
疫区所有的禽类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21天以上的监测,未出现新的传染源,由动物防疫监督人员审验合格后,由当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向发布封锁令的人民政府申请解除封锁。
(八)处理记录
县农牧局必须完整详实记录疫情应急处理的全过程并保留原始材料。
(九)发生疫情时,必须向临乡(镇)、县等通报疫情。
上述(三)(四)(五)项措施必须在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下实施。
七、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
各部门应从讲政治、顾大局的高度认识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牢固树立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工作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我县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畜牧业经济健康发展的思想。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县委、县政府的部署和要求上来,防止麻痹大意思想和情绪,营造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工作的良好氛围。
(二)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层层落实防治工作责任,实行追溯制度。对因工作不力而造成疫情扩散和导致严重后果的,追究领导责任。
(三)加大投入,保障有力
财政部门要对防治工作予以大力支持,把防治工作所需的疫苗、消毒药品、器械、防护用具、捕杀补助等纳入预算并及时落实,以保障禽流感防控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加强合作,全力推进
各部门要讲大局、讲团结,坚决服从防治禽流感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搞好协作配合,充分发挥部门职能作用,形成联防联控、齐抓共管,共同推进禽流感防治工作向纵深发展。
八、其它事项
(一)从事禽类饲养、禽类及其产品经营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履行预案的规定。
(二)在实施本预案的过程中采取的各项措施均是强制性措施,涉及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执行。
(三)如违反本预案规定而造成疫情扩散或蔓延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篇:静安寺街道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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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静安寺街道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
一、预案目的:
为在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时,及时有效预防、控制和扑灭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协助卫生部门做好人禽流感防控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疫情对公众健康和社会造成的危害,确保社区一方平安、经济发展、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安全,特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上海市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以及《静安寺街道关于加强禽流感防治工作的通知》(静静办19号)精神编制。
三、工作领导小组:
静安寺街道“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领导小组名单如下:
领导小组组长:崔玉振静安寺街道办事处主任
副组长:刘兴宗静安寺街道办事处副主任应大伟静安寺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组员:李建华静安寺派出所所长
姜益明静安寺地段医院院长
钱一星静安寺交警一中队队长
赵强华静安城管一分队队长
范天阁静安寺工商所所长
周新华静安寺市容环境管理所所长朱纪诚静安寺房管办事处主任
沈定生华园物业公司总经理
吕永乐静安寺街道市政卫生计生科科长邢玉龄静安寺街道宣教统战科科长
李志勇静安寺街道综治司法科科长
赵国明静安寺街道民政福利科科长
严海铭静安寺街道劳动安全科科长
管娟萍静安寺街道妇联主席
领导小组办公室:
主任:吕永乐静安寺街道市政卫生计生科科长
工作人员: 王姝静安寺街道市政卫生计生科副科长
葛稘街道市政卫生计生科科员
四、工作原则:
在市、区政府统一领导下,街道与“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领导小
组成员单位一同按照预案规定和职能分工,协助卫生部门做好人禽流感疫情应急处臵工作,同时做好家禽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应对准备和应急处理,及时发现、快速反应、严格处理、减少损失。
五、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人间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后,街道组织“高致病
性禽流感”防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协助卫生部门查找病源,防止疫情扩散蔓延,同时做好预防、控制和扑灭家禽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时应急处理工作。
六、突发人间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预警和监控:
㈠预警
1、静安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落实首诊负责制,严密甄别可疑病人。加强门急诊预检分诊和筛查工作,对于在预检中发现高热伴呼吸道症状和来自疫区或有禽密切接触史的病人,应及时转至发热门诊处理。做到“早发现、早诊断、早报告、早隔离”,并及时向街道和上级卫生部门报告情况。
2、静安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于日常接诊和宣传活动中做好禽流感
防治知识的普及、教育工作。
㈡监控
1、各社区事务所严禁居民私自饲养家禽,发现情况及时向街道报告。
2、各社区事务所充分摸底,掌握饲养鸽子等鸟类的居民家庭情况。
对于饲养数量超过50只以上鸟类的,及时向街道上报。
3、各社区事务所内若发现死禽、病禽时应立即拨打上海市畜牧兽医
站禽流感热线62680906(晚间值班电话62688191),并及时上报街道。
4、街道及时与上级卫生部门互通监测信息通报,加强沟通,共享信
息资源。
5、上情下达,及时向小区传递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信息。
七、应急处置:
㈠发现高致病性禽流感或疑似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立即按照有
关规定启动应急预案,及时上报卫生部门对人病例所在地小区范围内进行紧急免疫和消毒,对密切接触者进行隔离监测。做好居民的思想工作和教育宣传工作,稳定人心。
㈡对人病例所在小区的养鸟户逐户排查,及时上报并积极配合卫生
部门加强检疫监管。
㈢对人病例所在小区的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原因进行调查,加强与
卫生、科技等部门禽流感防控技术的交流与合作,查找病源,提出应对措施,发布预警。
㈣加强对相关人员的自身防护,并协助卫生部门加强对涉禽场所(新
镇宁集市等地)、扑杀(屠宰)人员等高风险人员的检测和医学观察。
㈤开展防控禽流感科普知识的宣传,提高群众自我防护意识。利用
宣传栏、黑板报等各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整治环境卫生,清理卫生死角。
㈥发现高致病性禽流感或疑似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立即组织召
开“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紧急会议,讨论后续防控、监测等工作。
八、应急响应:
一旦人间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后,按规定启动本预案,并按照
以下应急响应原则,及时启动相应应急响应。
人间发生禽流感疫情时,配合卫生部门做好人禽流感防控工作同时,按照规定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根据疫情性质和特点,及时分析疫
情的发展原因、趋势,提出维持、撤销、降级或升级预警和响应级别。
未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的地方,组织好人员、物资等应急准备工作,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防止疫情发生。
在上级卫生部门的支持下,以上级政府和街道的财力为保障,落实
疫情处臵、人员培训、宣传教育、疫情调查等工作经费,确保各项经费及时到位,保障防控措施得以落实和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得以全面开展。
九、本预案由静安寺街道负责解释,预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静安寺街道办事处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第四篇:攀枝花市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
攀枝花市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
禽流行性感冒(简称禽流感,AI)是由A型流感病毒引起的禽类烈性传染病。高致病性禽流感被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列为A类动物疫病。我国也将其列为一类动物疫病。
为确保我市在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时,能够做到及时、迅速、高效、有序地进行应急处理,确保养禽业的健康发展,增加农民收入,保护人民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实施办法》、《全国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四川省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预案。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本预案规定,做好控制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所需经费、物资、设备、技术等储备,按纳入各级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和财政预算。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要迅速组织社会各方面的力量,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等综合手段,遵循“早、快、严”的原则,按照本预案,做到统一指挥,通力协作,立即采取有效的预防和控制措施,尽快控制和扑灭疫情。
一、疫情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禽类发病急、传播迅速、死亡率高等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或就近的乡(镇)兽医站报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在接到报告或了解上述情况后,应立即派员到现场调查核实。对怀疑是高致病性禽流感的,应在2小时以内将情况逐级报省畜牧食品局。
二、疫情的确认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按程序认定
1、各县(区)、各部门在接到疫情报告后,立即通知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不得跨部门或越级上报。
2、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疫情报告后,派2名兽医师以上人员到现场进行初步诊断,临床及剖检症状明显的,在2小时内向省动物防疫监督总站报告。
3、省动物防疫监督总站接到疫情报告后,派2名以上禽流感专家到现场进行临床诊断,临床症状明显的,可怀疑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
4、对怀疑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及时由动物防疫监督站的兽医人员采集病料送省动物疫病诊断中心进行血清学检测(水禽不能采用琼脂扩散试验),诊断结果为阳性的,可确定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对疑似病例必须派专人将病料送国家禽流感参考实验室(哈尔滨兽医研究所)作进一步鉴定。
5、国家禽流感参考实验室(哈尔滨兽医研究所)对各省、区、市送检的病料进行病原分离和鉴定,并将结论报农业部。
6、农业部根据最终确诊结果确诊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并予公布。
三、疫情的分级
依据高致病性禽流感发生的数量、传播速度、流行范围和趋势,将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划分为三级: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级疫情:
1、全市有3个以上县发生或者某一区域连片发生疫情。
2、疫区病禽数达到3万只以上。
3、特殊情况需要划为一级疫情的。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二级疫情:
1、全市有2个以上相邻县、区发生疫情。
2、疫区病禽数在1~3万只。
3、特殊情况需要划为二级疫情的。
(三)、在1个县(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疫情的,为三级疫情。
四、应急指挥系统和部门分工
(一)、启动应急指挥系统
发生一级疫情时,攀枝花市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启动全市应急预案;发生二级疫情时,攀枝花市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启动全市应急预案;发生三级疫情时,疫情发生县(区)级政府应急指挥机构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二)、指挥系统
市政府成立攀枝花市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由市人民政府市长任指挥长,分管副市长任副指挥长,成员为市农牧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农办、市计委、市经贸委、市交通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环保局、市民航局、攀枝花海关、攀枝花车务段主要领导。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农牧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农牧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市农办主任、市卫生局副局长和市农牧局分管副局长兼任。
办公室公开电话:3352175(传真)
办公室下设技术诊断组、疫情处置组、物资储备组。其中技术诊断组人员由市动物防疫监督站、市动物检疫站和各县(区)动物防疫监督站抽调人员组成,负责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现场诊断、提出应急控制技术方案建议;疫情处置组按照指挥部的要求,负责疫情处理人员的调配、协调,指挥应急处置队对疫情进行现场调查及应急处理工作;物资储备组要做好所需物资的计划、储备工作,确保禽流感防控工作的顺利开展。
各县(区)人民政府、大企业成立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结合实际成立相应的疫情应急处置队。应急处置队由当地畜牧兽医(农牧)行政管理人员、动物防疫监督人员、有关专家、执业兽医、卫生防疫人员组成。公安机关、武警部队依法予以协助执行任务。乡镇(街办)、村(居委会)成立相应的防治领导小组,各村(居委会)按实际情况设置1名或数名专兼职防治禽流感监督员。
(三)、职责
1、市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职责
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指挥下领导全市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工作,制定和发布全市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的政策、措施,协调地方、部队和各部门之间的关系,使全市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工作有力、有序、高效、持续地进行。组织督察市内重点地区、重点部门、重点单位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工作进展情况,检查各县(区)预案的制定和防治措施落实情况。负责向省委、省政府、省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汇报我市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的有关信息和防治工作进展情况。表彰奖励在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及个人,及时查处在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工作中瞒报、漏报、渎职、失职造成疫情扩散、蔓延的单位及相关人员。
2、各部门职责
农牧部门:负责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实施控制高致病性禽流感的各项技术方案;负责疫情的监测、预报,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及时掌握疫情动态,迅速对疫情作出全面评估;负责组建技术诊断小组,诊断疫病,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提出封锁建议,并监督防治工作措施的落实;协调疫区当地政府和各相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确保在当地政府的统一指挥下,使疫情的防控工作高效、有序进行;监督指导并参与对疫点内禽类的扑杀及禽类和禽类产品的无害化处理工作;监督指导对疫点、疫区内污染物和场所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理;监督指导对疫区、受威胁区易感动物实施紧急免疫接种;对疫区、受威胁区内的易感动物及其产品生产、储藏、运输、销售等活动进行动物防疫和监督管理;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防治工作必要的疫苗、药品、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通讯工具等;评估疫情处理时用于封锁、扑杀病禽和同群禽、无害化处理病(死)禽和同群禽(包括污染物)、消毒、紧急免疫
接种等控制、扑灭措施所需经费及补贴所需资金,安排资金使用计划并报财政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组织对疫点、疫区及周围群众的宣传工作;实行日报制度,将每日的工作情况报市人民政府、市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和省动物防疫监督总站。
财政部门:负责筹集落实防治专款、切实保证必备疫苗、防护物资、诊断试剂、消毒药品、消毒器械、交通和通讯等防疫经费,全力支持禽流感防治工作,确保禽流感防控工作的顺利开展。卫生部门:要做好人群中感染禽流感的监测、防治工作。与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互通疫情信息,开展检测、防治技术交流合作。
交通部门:要做好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包括动物产地检疫报检点)的设立和管理工作,优先安排禽流感防疫物质的调运。
公安部门:要协助做好禽流感防治过程中的封堵、查验工作,以及发生疫情时的封锁和扑杀工作,确保封锁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稳定。
工商部门:要加强市场监督管理,监督搞好市场消毒,负责关闭疫区内的禽类及其产品市场,加大对违法经营畜禽及其产品的打击力度,关闭鸟市,严禁野生鸟类买卖。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强对禽类屠宰、加工和冷库的监管力度,严防疫区产品和无相关证明的禽类及其产品进入屠宰、加工和储存环节,严防进入市场。
计划发展部门:要协助做好禽流感防治所需物资储备的规划工作,把动物防疫物资储备库的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发展计划之中。
经贸和流通行办:要协助做好禽类屠宰点的防疫管理和消毒等工作。
市环保局:负责提供对可疑禽类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场地,并对无害化处理场所进行消毒。
铁道部门和民航部门:要加强对承运货物及旅客携带禽类及其产品的监督管理,督促运输单位或所属单位落实各项禽流感防控措施。
林业部门:了解掌握候鸟迁徙情况,加强对候鸟栖息地周围的消毒,采取必要的隔离防范措施,对候鸟的排泄物进行统一处理。监视候鸟异常发病和死亡情况,一旦发现死亡的候鸟、野禽,应立即报告市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
海关:要加强查验工作,防止在允许出入境的货物、物品中夹带疫区的禽类及其产品。严厉打击非法进口畜禽及其产品活动,防止疫区禽类及其产品进出境。
市委目标办、监察部门:负责对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工作的督察、督办。查处国家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工作中的渎职行为。
宣传部门:要做好正确的舆论导向,宣传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政策及知识,增强广大群众主动参与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工作的意识,提高群众自我防范能力;客观公正地报道国外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对国内的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必须严格按农业部统一对外的原则,并征得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许可,不得擅自公开报道。
3、县(区)职责
在县(区)党委、政府的统一指挥下,明确县(区)人民政府县(区)长是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县(区)长是第二责任人。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本辖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规划、疫情应急预案的制定及组织实施工作。制定落实各项防治策略,上报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相关信息;组织对县(区)本级和乡(镇)动物防疫机构人员进行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及自我防护知识培训;组织应急队伍,实施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工作的各项技术措施和疫情的现场处置工作,必要时受市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调配参与重大疫情的现场处置;各县(区)恢复和建立动物产地检疫报检点,加强禽类及其产品的产地检疫和动物防疫监督管理工作。
4、乡镇(街办)职责
按照县(区)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实施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工作。负责组织乡、村级动物防疫人员进行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及防护知识的培训,发现可疑病禽及时报告县(区)动物防疫监督机
构;乡镇(街办)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在每个村社(居委会)确定1名或数名专兼职防治禽流感监督员为具体责任人;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知识教育和法制宣传,提高群众防治意识。
五、控制措施
各地一旦发现疫情,要按照“早、快、严”的原则坚决扑杀,彻底消毒,严格隔离,强制免疫,坚决防止疫情扩散。
(一)、分析疫源。
根据流行病学调查结果,分析疫源及其可能扩散、流行的情况,对仍有可能存在的传染源以及在疫情潜伏期和发病期间售出的禽类及其产品、可疑污染物(包括粪便、垫料、饲料)等立即开展追踪调查。
(二)、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1、将病禽所在禽场(户)或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单位划为疫点;散养的,将病禽所在的自然村划为疫点。
2、以疫点为中心,将半径3 km~5 km范围内区域划为疫区。
3、将距疫区周边外延5 km~30 km范围内的区域划为受威胁区。
(三)、疫点内应采取的措施。
1、扑杀所有的禽只并对所有病死禽、被扑杀禽及其禽类产品按高致病性禽流感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NY/T 766)进行无害化处理。
2、对禽类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等按高致病性禽流感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NY/T 766)进行无害化处理。
3、对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禽舍、场地等按高致病性禽流感消毒技术规范(NY/T 767)进行严格彻底消毒并消灭病原。
(四)、疫区内应采取的措施。
1、在疫区周围设置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动物检疫消毒站,对出入的车辆和有关物品进行消毒。必要时,经市级政府批准可设立临时监督检查站,执行对禽类的监督检查任务。
2、扑杀疫区内所有禽只并对所有病死禽、被扑杀禽及其禽类产品按高致病性禽流感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NY/T 766)进行无害化处理。
3、关闭禽类产品交易市场,禁止易感染活禽进出和易感染禽类产品运出。
4、对禽类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等按高致病性禽流感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NY/T 766)进行无害化处理。
5、对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禽舍、场地等按高致病性禽流感消毒技术规范(NY/T 767)进行严格彻底消毒并消灭病原。
6、根据需要,由县级以上政府决定对疫区实行封锁。
(五)、受威胁区应采取的措施。
1、对所有易感染禽类采用国家批准使用的疫苗进行紧急强制免疫接种并建立完整的免疫档案。
2、对禽类实行疫情监测,掌握疫情动态。
(六)、解除封锁。
疫区内所有禽类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21天以上的监测,未出现新的传染源,并经彻底终末消毒和动物防疫监督人员审验合格后,由当地畜牧兽医(农牧)行政管理部门向发布封锁令的人民政府申请解除封锁。
(七)、处理记录。
各级政府畜牧兽医(农牧)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完整详细地记录疫情应急处理过程。
(八)、非疫区应采取的措施。
要做好防疫的各项工作,完善疫情应急预案,加强疫情监测,防止疫情发生。
上述
(三)、(四)、(五)所列措施必须在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下实施。
六、保障系统
(一)物资保障
1、在市农牧局建立市级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包括疫苗库、药品库、器械库和动物防疫监督车1台(越野车)等。
其中一级疫情储备规模为:疫苗100万ml、消毒药15吨、消毒器械500套、防护服1000套。二级疫情储备规模为:疫苗70万ml、消毒药10吨、消毒器械300套、防护服1000套。三级疫情储备规模为:疫苗40万ml、消毒药5吨、消毒器械200套、防护服1000套。
2、各县、区要建立相应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
(二)资金保障
市、县、乡各级财政将防治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确保储备紧急防疫物资、扑杀病禽补助、疫情处理、疫情监控等所需资金。
其中一级疫情储备金1000万元(若扑杀80万只禽,扑杀补助费就需800万元),二级疫情储备金600万元(若扑杀40万只禽,扑杀补助费就需400万元),三级疫情储备金300万元(若扑杀20万只禽,扑杀补助费就需200万元)。
(三)技术保障
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指导全市的禽流感流行病学调查,协助诊断、监测等工作。
七、监督检查
目标、监察等部门定期对各级政府、部门、大企业开展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工作情况进行督检。农牧部门加强对疫情报告处理的监督检查,保障疫情报告、处理的顺利进行,以及各项预防控制措施的落实。
八、其他事项
(一)从事禽类饲养、经营和禽类产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本预案的规定。
(二)对违反本预案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本预案自发布日起执行
第五篇:全国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
全国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2_)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全国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已经国务院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二○○四年二月三日
全国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
为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高致病性禽流感,确保养殖业持续发展和人民健康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制定本预案。
一、疫情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禽类发病急、传播迅速、死亡率高等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在接到报告或了解上述情况后,立即派员到现场进行调查核实,怀疑是高致病性禽流感的,应在2个小时以内将情况逐级报到省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经确认后,应立即上报同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立即向国务院报告。
二、疫情确认
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按程序认定。
(一)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疫情报告后,立即派出2名以上具备相关资格的防疫人员到现场进行临床诊断,提出初步诊断意见;
(二)对怀疑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及时采集病料送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验室进行血清学检测(水禽不能采用琼脂扩散试验),诊断结果为阳性的,可确认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三)对疑似病例必须派专人将病料送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实验室做病毒分离与鉴定,进行最终确诊;
(四)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最终确诊结果,确认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并予公布。
三、疫情分级
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分为三级。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级疫情:
1.在相邻省份的相邻区域有10个以上县发生疫情;
2.在1个省有20个以上县发生或者10个以上县连片发生疫情;
3.在数省内呈多发态势的疫情;
4.特殊情况需要划为一级疫情的。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二级疫情:
1.在1个省级行政区域内有2个以上地(市)发生疫情;
2.在1个省级行政区域内有20个疫点或者5个以上10个以下县连片发生疫情;
3.在相邻省份的相邻区域有10个以下县发生疫情;
4.特殊情况需要划为二级疫情的。
(三)在1个地(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疫情的,为三级疫情。
四、应急指挥系统和部门分工
(一)启动应急指挥系统
发生一级疫情时,国务院应急指挥机构启动全国应急预案;发生二级疫情时,省级人民政府应急指挥机构启动省级应急预案;发生三级疫情时,疫情发生地(市)、县人民政府应急指挥机构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指挥机构由本级人民政府主管领导任总指挥,成员由政府有关部门、军队、武警部队及有关单位负责同志组成。指挥机构办公室设在同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二)部门分工
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工作由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分工负责。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处理方案,负责疫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源追踪,对发病动物及同群动物的扑杀进行技术指导,组织实施检疫、消毒、无害化处理和紧急免疫接种。2.发展改革、财政、科技、交通运输、卫生、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等有关部门以及应急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做好应急所需的物资储备、应急处理经费落实、防治技术攻关研究、应急物资运输、防止对人的感染、社会治安维护、动物及其产品市场监管、口岸检疫、防疫知识宣传等工作。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应当支持和配合驻地人民政府做好疫情防治的应急工作。
五、控制措施
一旦发现疫情,要按照“早、快、严”的原则坚决扑杀,彻底消毒,严格隔离,强制免疫,坚决防止疫情扩散。
(一)分析疫源
根据流行病学调查结果,分析疫源及其可能扩散、流行的情况。对仍可能存在的传染源,以及在疫情潜伏期和发病期间售出的禽类及其产品、可疑污染物(包括粪便、垫料、饲料)等应立即开展追踪调查。
(二)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1.将病禽所在禽场(户)或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单位划为疫点;散养的,将病禽所在自然村划为疫点;2.以疫点为中心,将半径3公里内的区域划为疫区;
3.将距疫区周边5公里内的区域划为受威胁区。
(三)疫点内应采取的措施
1.扑杀所有的禽只,并对所有病死禽、被扑杀禽及其禽类产品按国家规定标准进行无害化处理;2.对禽类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3.对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禽舍、场地进行严格彻底消毒,并消灭病原。
(四)疫区内应采取的措施
1.在疫区周围设置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动物检疫消毒站,对出入的车辆和有关物品进行消毒。必要时,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设立临时监督检查站,执行对禽类的监督检查任务;
2.扑杀疫区内所有禽类;
3.关闭禽类产品交易市场,禁止易感染活禽进出和易感染禽类产品运出;
4.对禽类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等按国家规定标准进行无害化处理;
5.对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禽舍、场地进行严格彻底消毒,并消灭病原;
6.根据需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对疫区实行封锁。
(五)受威胁区应采取的措施
1.对所有易感染禽类采用国家批准使用的疫苗进行紧急强制免疫接种,并建立完整的免疫档案;
2.对禽类实行疫情监测,掌握疫情动态。
(六)解除封锁
疫区内所有禽类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21天以上的监测,未出现新的传染源,由动物防疫监督人员审验合格后,由当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向发布封锁令的人民政府申请解除封锁。
(七)处理记录
各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完整详细地记录疫情应急处理过程。
(八)非疫区应采取的措施
要做好防疫的各项工作,完善疫情应急预案,加强疫情监测,防止疫情发生。
上述
(三)(四)
(五)所列措施必须在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下实施。
六、保障措施
(一)物资保障
建立国家级和省级动物防疫物资储备制度,储备相应足量的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物资。储备物资应存放在交通方便,具备贮运条件,安全的区域。1.国家重点储备疫情处理用防护用品、消毒药品、消毒设备、疫苗、诊断试剂、封锁设施和设备等;2.省级重点储备疫苗、诊断试剂、消毒药品、消毒设备、防护用品、封锁设施和设备等;3.养殖规模较大的地(市)、县也要根据需要做好有关防疫物品的储备。
(二)资金保障
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所需经费要纳入各级财政预算。扑杀病禽及同群禽由国家给予合理补贴,强制免疫费用由国家负担,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按规定的比例分担。
(三)技术保障
1.国家设立禽流感参考实验室和区域性(省级)禽流感专业实验室,分级负责全国或本区域的禽流感病毒分离与鉴定、诊断技术指导工作及禽流感的检测、诊断工作;2.禽流感参考实验室和专业实验室的生物安全条件必须满足三级生物安全水平(BSL-3),并经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批准。
(四)人员保障
1.国家和省级分别设立禽流感现场诊断专家组,专家组负责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现场诊断、提出应急控制技术方案建议;
2.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组建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防疫应急预备队。应急预备队按照本级指挥部的要求,具体实施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应急预备队由当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人员、动物防疫监督人员、有关专家、执业兽医、卫生防疫人员等组成。公安机关、武警部队应依法予以协助执行任务;
3.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禽流感科普知识宣传,依靠广大群众,对高致病性禽流感实行群防群控,把各项防疫措施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