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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宿纪办发〔202_〕42号
印发《关于推进市属国有企业纪检监察体制
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纪委监委,市纪委监委各派驻机构、委机关各部(室)、机关党委:
《关于推进市属国有企业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已
经市纪委常委会市监委会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
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中共宿迁市纪委办公室
202_年11月25日
关于推进市属国有企业纪检监察体制
改革的实施方案
根据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关于深化江苏省纪委监委派驻机
构改革的实施意见》(苏办发〔202_〕23号)、中共江苏省纪委
办公厅《关于推进省属国有企业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
(苏纪办发〔202_〕19号)、中共宿迁市委办公室《关于深化宿
迁市纪委监委派驻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宿办发〔202_〕54号)
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就推进市属国有企业纪检监察体制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深刻认识改革的重要意义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党中央和省委、市委的坚强领导下,市
纪委监委釆取多种有效措施,加强对市属国有企业纪检工作的领
导,持续压实企业“两个责任”,推动企业全面从严治党不断取得
新成效。同时要清醒地看到,当前市属国有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和
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企业纪检机构权威性和独立性不
强,监督作用发挥不够有力,全面从严治党任重道远。为贯彻落
实党的十九大精神,适应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新要求和深化国家
监察体制改革新任务,必须推进市属国有企业纪检监察体制改
革,通过创新组织形式、完善制度机制,加强对企业纪检监察机
构自上而下的领导,强化其监督责任,切实发挥好“探头“作用,推动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工作向纵深发展,为做强做优做大市属
国有企业提供坚强保障。
二、准确把握改革的总体要求
推进市属国有企业纪检监察体制改革,是深化市纪委监委派
驻机构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改革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
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依据党章党规和宪法、监察法,适应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要求和市属国有企业党的建
设工作领导体制,进一步落实“三为主”要求,坚持稳中求进工作
总基调,突出政治监督,严格依规依纪依法,坚持问题导向,积
极探索创新,切实加强对市属国有企业纪检监察工作的领导,充
分发挥企业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作用,推进新时代市属国有企业
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推动市属国有企业全面从严治党向纵
深发展。
三、机构设置
1.对企业规模较大、设立党委且领导班子由市委管理的,保留纪委设置,纪委书记由市纪委监委按程序报市委同意后,任
命为监察专员。设立监察专员办公室,与纪委合署办公。对企业
规模较小、未设立党委或者市委管理企业主要负责人的,通过市
纪委监委派驻相关部门纪检监察组实施监察覆盖。撤销企业内设
监察部门,人员充实到纪检监察机构。
2.企业纪检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担任企业党委领导班子成员,不兼任其他职务或者分管其他工作。
3.根据《市属国有企业纪委书记、副书记提名考察办法(试
行)》(宿办发〔202_]
88号),加强对企业纪委书记、副书记人
选的提名考察。企业纪检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由市纪委监委会同
市委组织部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其任免、薪酬、奖惩等事项挂
钩。纪委副书记的提名考察、考核以市纪委监委会同企业党委为
主。
4.按照既有利于开展工作、又强化监督制约的原则,完善
企业纪检监察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将人员力量进一步向监督工
作倾斜。
四、主要职责
企业纪检监察机构要全面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根据授权认
真履行监察职责,聚焦主责主业,深化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主要履行好以下职责:
1.协助企业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
反腐败工作,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
2.坚守监督第一职责,把政治监督摆在首位,督促推动企
业党委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
重大决策部署在企业落到实处,坚决整治贯彻落实中的形式主义
和官僚主义。强化日常监督,抓住“关键少数”,督促推动企业主
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企业党委管理人员忠诚干净、担当作
为,督促推动企业党委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企业主要负
责人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班子其他成员认真履行“一岗双责“,抓好分管部门和领域的全面从严治党工作,督促企业党委做好履
责记实工作。
3.经市纪委批准,协助初步核实反映企业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问题线索;参与审查企业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涉嫌违反党纪的案件。加大对企业党委管理人员的监督执纪力度,坚决减存量、遏增量,始终保持企业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贯彻''惩前掾后、治病救人“方针,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坚持严管和厚爱结
合、激励和约束并重,精准、有效地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全面净化企业政治生态。
4.依法履行监察职责,对企业监察对象依法履职、秉公用
权、廉洁从业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
和有关规定对企业监察对象涉嫌职务违法的案件进行调查,并依
法依规予以处置。
5.依纪依法开展问责,对违反党章党规党纪和宪法法律,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企业党组织、党员领导人员,以及其
他监察对象依据权限进行问责,或者向有权作出问责决定的党组
织(单位)提出问责建议。
6.加强对直属企业(单位)纪检机构的领导,指导、检查、督促企业所属纪检机构层层落实监督责任。
7.负责对本级纪检监察机构干部的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
完成市纪委监委交办、督办的其他任务。
五、工作权限
1.企业纪检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参加企业党委有关会议,可
以列席企业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会议、专业委员会以及研究“三
重一大,等事项的其他会议;企业纪检监察机构其他负责人根据工
作需要可以列席有关会议。
2.企业纪检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应当从动议酝酿阶段就参
与企业党委选人用人工作并实行全过程监督。企业纪检监察机构建
立健全企业党委管理的领导人员廉政档案,按规定就考察人选的党
风廉政情况,提出书面意见。
3.根据工作需要,企业纪检监察机构可以约谈企业党委管
理人员,查阅或者复制企业的有关文件、资料、财务账目、信息
系统数据等材料,使用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社会监督力
量。
4.对直属企业(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履行职责存在的问
题等,可以按照程序经市纪委监委对口联系的监督检查室审核
后,向相关党组织或企业(单位)提出纪律检查建议或者监察建
议。相关党组织或企业(单位)应认真研究吸纳,并落实整改。
5.根据市纪委监委授权,国有企业纪検监察机构按照干部
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对国有企业监察对象涉嫌职务违法的案件进
行调查并依法依规予以处置;对涉嫌严重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问题
按程序提交市监委指定管辖。
6.严格规范监察措施使用审批程序。根据市纪委监委授权,市属国有企业在初步核实中可以依法使用谈话、询问、查询、调
取、勘验检查、鉴定等6项不限制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市属
国有企业立案后可以依法使用冻结、查封、扣押(暂扣、封存)
措施,但须经对口联系的监督检查室报市纪委监委审批后,由案
件监督管理室办理相关手续,对口联系的监督检查室协助实施。
市属国有企业在初步核实中可以依法使用限制出境措施,但须送
案件监督管理室办理相关手续,层报省纪委监委审批后实施。
7.查办企业党委管理重要人员案件和案情重大复杂的其他
案件,必须向市纪委监委报告;对企业党委管理人员给予党纪政
务处分,必须事先向市纪委监委报告。
六、工作制度机制
1.工作例会制度。市纪委监委分管副书记(常委)、副主任
(委员)每季度主持召开1次企业纪检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会
议,听取工作情况汇报,安排部署工作。对口联系的监督检查室
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企业纪检监察机构负责人会议,就监督检查、线索处置、审查调查等工作沟通情况、研究协商。企业纪检监察
机构一个季度内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没有实际工作的,要向市纪委监委作出书面说明。
2.约谈制度。市纪委监委分管副书记(常委)、副主任(委
员)经常约谈企业纪检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了解企业管党治党
主体责任落实、纪检监察机构履职等情况。坚持问题导向,对口
联系的监督检查室受市纪委监委分管领导委托,可以就专项问题约
谈企业纪检监察机构负责人。市纪委监委分管副书记(常委)、副
主任(委员)不定期约谈企业主要负责人,持续压实主体责任。
3.迷责述廉制度。企业纪检监察机构每半年向市纪委监委
分管副书记(常委)、副主任(委员)书面报告1次工作,并抄
送对口联系的监督检查室。企业纪检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每年年
底向市纪委监委提交书面述责述廉报告,根据市纪委监委安排进
行述责述廉。
4.重要情况报告制度。企业纪检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对下
列事项,要及时向市纪委监委报告:(1)企业领导班子会议研究
问题情况,重点关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
决落实“两个维护“,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坚持民主集
中制等情况。(2)企业领导班子成员违规插手干预企业选人用人、生产经营管理等重要事项。(3)企业党委及领导班子成员加强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党风廉政状况
等情况。(4)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突出问题。(5)企业重要舆
情、重大突发事件等重要情况。发现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存在一般
性问题的,应该及时向本人提出、予以纠正;重要问题及时通过
对口联系的监督检查室向市纪委监委报告;涉嫌违纪违法的问题
线索,按规定报送案件监督管理室。
收到反映企业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涉嫌违纪违法的信访举报,径送市纪委监委信访室;监督执纪中发现企业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问题线索,移送市纪委监委案件监督管理室;企业党委管理的领导干部被执法机关立案查处的,及时向市纪委监委对口联系的监督检查室报送情况;确保审查调查工作安全,发生审查调查安
全事件(事故)的,按照规定及时向市纪委监委报告。
5.线索处置报备审核制度。企业纪检监察机构实行问题线
索集中统一管理制度,严格依规依纪依法使用监督检查、审查调
查措施,建立措施使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工作台账。对企业党委
管理人员问题线索处置,应报市纪委监委对口联系的监督检查室
备案。需要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的,拟定工作方案及安全预案,由企业纪检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实施。其中,对反映企业
党委管理的正职领导干部的问题线索,采取谈话方式进行处置的,通过对口联系的监督检查室报市纪委监委批准。经谈话函询、初步核实后予以了结或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等“第一种形态“
处理或组织处理的,应报市纪委监委对口联系的监督检查室审
核;经初步核实后拟立案的,报经企业党委主要负责人同意,同
时通过对口联系的监督检查室向市纪委监委报告,形成明确意见
后再正式行文请示。定期将信访举报、线索处置、案件管理、实
施问责等数据信息报送市纪委监委相关职能部门。
6.与企业协调机制。(1)建立企业纪检监察机构与企业党
委定期会商、重要情况通报等机制,及时向党委通报日常监督中
发现的普遍性或者突出问题,主要负责人要经常与党委书记就政
治生态、作风建设、廉洁风险、问题线索等交换意见,提出工作
建议。督促推动企业党委至少每半年专题研究1次全面从严治
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督促企业党委准确把握本企业
政治生态情况,掌握企业领导人员思想、工作、作风、生活状况。
督促党委抓好巡视巡察反馈问题整改和移交问题线索处置。(2)
推动企业成立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协调小组,纪检监察机
构主要负责人担任小组组长,召集企业巡察、审计、财务、党建、组织人事、法律、风险控制等部门定期沟通情况,及时通报问题,协调相关部门相互支持配合,形成监督合力。
7.信息共享机制。建立市纪委监委对口联系的监督检查室
与企业纪检监察机构信息共享、共同研判企业政治生态机制。经
批准,及时向企业纪检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通报日常监督中发现的企业领导班子成员的一般性问题,以及谈话提醒、诫勉谈话情
况。市纪委监委对口联系的监督检查室要及时向企业纪检监察机
构传达党中央和省委精神以及市纪委监委工作要求。
8.审查调查协作机制。(1)建立与市纪委监委职能部门衔
接协调机制。企业纪检监察机构开展审查调查工作,由对口联系的监督检查室按程序履行沟通、审批等手续后,帮助协调一般性
谈话场所等事项。市纪委监委职能部门业务分工范围内的事项,由企业纪检监察机构直接与相关职能部门衔接°
(2)市纪委监委
建立市属国有企业纪检监察专业人才库。审查调查力量不足的,可以通过对口联系的监督检查室向市纪委监委提出,从专业人才
库中安排人员协助。(3)完善企业纪检监察机构与市县纪委监委
和有关单位协作配合机制,探索建立对工作地点在县区、干部管
理权限在主管部门案件的联合办理机制,协作开展审查调查工作
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明确各自所应承担的安全责任。
9.完善案件审理工作机制。企业纪检监察机构要落实案件
审理主体责任,坚持审查调查与审理相分离,审查调查人员不得
参与审理,建立健全内部案件审理工作流程,提高审理工作质量,按规定做好报批报备工作。市纪委监委在市属国有企业中探索试
行集中统一、分片交叉、上下联动等案件审理工作模式,加强案
件质量评查,案件审理室充分履行审核把关和监督制约等职能。
七、服务保障
企业党委要认真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全力支持深化
市属国有企业纪检监察体制改革,支持企业纪检监察机构依规依
纪依法开展工作,在人员配备、办公条件、经费保障、信息化建
设、薪酬待遇、干部交流使用等方面为纪检监察机构履行职责提
供有力保障。
中共宿迁市纪委办公室
202_年11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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