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注销提升行动方案
一、工作目标
围绕破解企业注销中的“难点”“痛点”“堵点”问题,进一步深化简易注销登记改革试点,简化普通注销登记程序,推行企业注销“一网”服务,构建高效便捷、公开透明、交易安全的市场退出环境。
二、主要举措
(一)优化提升企业注销“一网”服务平台。
依托XX政务服务网企业注销“一网”服务平台,市场监管、商务、人社、税务、数据资源等部门间实现注销信息共享共用,配合市级部门做好注销登记(备案)业务系统与服务平台的无缝对接。打通企业注销“一网”平台与银行间的信息共享通道,实现企业注销时可同步进行银行账户注销预约服务。增加公章缴销相关内容,逐步推开企业注销“一网通办、全程网办”。(县市场监管局、县数据资源局牵头,县公安局、县人社局、县商务局、县税务局、人行XX支行按职责分工负责)(二)提升企业注销登记效率。
允许企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免费公示清算组信息和免费发布清算(债权人)公告,将普通注销登记时间压缩至2个工作日内(不包括公告时间)。持续推动深化简易注销登记改革试点工作,将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各类企业分支机构和符合上述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纳入简易注销试点适用范围,将简易注销公告时间由45天压缩至20天。制作承诺书范本,允许承诺已完成清税或不涉及税务事项的个体工商户直接办理注销登记。建立容错机制,对于被终止简易注销登记的企业,允许其符合条件后再次依程序申请简易注销。(县市场监管局、县税务局牵头,县直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三)全面提高清税办理速度。
进一步简化税务注销前业务办理流程,经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纳税人,持法院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向税务机关申请税务注销的,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按照有关规定核销“死欠”;对符合条件的非正常状态纳税人,在办理税务注销前,解除非正常状态时,进行批量处理;纳税人办理税务注销前,无需向税务机关提出终止“委托扣款协议书”申请,税务机关办结税务注销后,委托扣款协议自动终止。进一步减少证件、资料报送,对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免于提供《税务登记证》正(副)本、《临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和《发票领用簿》等证件资料。(县税务局牵头,县直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四)简化社保、商务等注销程序。
人社部门根据平台共享企业注销信息,对没有社保欠费的企业同步办理社保登记注销,无需申请人进行申请。商务部门进一步优化流程,精简材料,将有关注销事项办理时间再压缩一半以上,其中“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注销审批”和“拍卖经营批准证书注销”4个工作日内办结。(县人社局、县商务局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五)强化监管和信用惩戒。
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依法对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防止恶意逃废债。对企业在注销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撤销注销登记,在恢复企业主体资格的同时将其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对以“承诺制”、容缺方式办理税务注销,但未按承诺时限办结相关涉税事项的企业,税务部门将该失信行为记入其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的个人信用记录。(县市场监管局、县税务局牵头,县直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六)加大宣传力度,加强业务培训。
相关部门业务人员要熟练掌握企业注销“一网”服务平台操作流程,及时帮助企业解决在使用过程中遇到的问题;通过各种宣传手段,加大对企业注销“一网”服务平台及改革新政策的宣传力度,鼓励和引导企业使用服务平台实现快速退出市场,让企业明确知晓在注销时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和社会责任。对在服务平台使用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需求,要及时收集并反馈给相关部门。(县市场监管局、县数据资源局牵头,县直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