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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重点职业病监测工作方案(精选合集)
编辑:莲雾凝露 识别码:10-782434 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11-04 10:32:22 来源:网络

第一篇:2021年重点职业病监测工作方案

2021年重点职业病监测工作方案

一、监测目标

通过监测重点职业病及有关劳动者职业病诊断、职业健康检查情况,摸清底数、发现问题,统计分析2020年县职业健康检查、重点职业病的现状及发展趋势,为制定职业病防治有关政策、法规和标准,明确职业健康工作重点和方向提供依据和支撑。

二、监测范围

(一)职业健康核心指标常规监测。覆盖全县各乡镇。

(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质量控制。县人民医院、县中医院。

(三)职业性尘肺病患者随访调查与管理。覆盖全县各乡镇。

三、监测对象及时间区间

本方案提及的重点职业病包括:职业性尘肺病(尘肺、煤工尘肺、石墨尘肺、炭黑尘肺、石棉肺、滑石尘肺、水泥尘肺、云母尘肺、陶工尘肺、铝尘肺、电焊工尘肺、铸工尘肺、根据《尘肺病诊断标准》和《尘肺病理诊断标准》可以诊断的其他尘肺病共13种),职业性肿瘤(石棉所致肺癌、间皮瘤,联苯胺所致膀胱癌,苯所致白血病,氯甲醚、双氯甲醚所致肺癌,砷及其化合物所致肺癌、皮肤癌,氯乙烯所致肝血管肉瘤,焦炉逸散物所致肺癌,六价铬化合物所致肺癌,毛沸石所致肺癌、胸膜间皮瘤,煤焦油、煤焦油沥青、石油沥青所致皮肤癌,β-萘胺所致膀胱癌共11种)以及铅中毒、苯中毒、噪声聋、布鲁氏菌病,共计28种。

监测数据起止时间为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四、职责分工

(一)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成立项目组织管理组,充分发挥本级项目办的作用,在全面落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的基础上,组织实施本辖区内重点职业病监测工作与绩效目标管理,制订实施方案,确保工作质量和时间进度符合年度绩效目标要求。

(二)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作为本级项目办,具体负责项目组织实施、日常管理、技术培训、质量控制和数据录入、审核上报,工作总结和技术报告等;积极开展“省职业病防治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及应用工作;及时将监测发现的有关体检机构违法违规行为或涉嫌违法违规线索向同级卫生监督机构反馈移交;及时向本级组织管理组汇报工作进展情况、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三)县卫生监督机构

作为本地监测发现问题的督促整改主体单位,根据疾病控制中心反馈移交的有关体检机构违法违规行为或涉嫌违法违规线索,做好督促整改与监督执法,及时向卫生健康部门报告问题督促整改及执法情况。

(四)职业健康检查机构

及时填报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相关监测的内容,加强信息化建设,按《省职业卫生信息监测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及时做好疑似职业病、职业禁忌证和职业健康检查的报告工作。负责开展职业健康检查,按时限要求向县疾控中心报送检查结果。

(五)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按照提供的职业性尘肺病患者线索名单,对已报告的职业性尘肺病病人进行电话或上门随访,调查填报有关信息,及时将存在问题报县项目办。协助开展尘肺病人的随访与康复管理。

五、监测内容与方法

(一)职业健康核心指标常规监测

监测对象为辖区内接触可导致重点职业病相应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特别注意两点:劳动者所在岗位如已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的,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情况应当与其监测结果形成有效信息联通;今年的监测工作,劳动者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及事故应急时的健康检查均纳入监测。

监测内容包括用人单位基本情况、当年应当及实际接受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人数、疑似职业病及职业禁忌证检出人数等,劳动者基本情况及相应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史,并采集职业健康检查信息,应包括《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14)规定相应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必检项目及相关的选检项目信息。

常规监测工作与职业健康检查及其网络报告、质量控制工作相结合。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和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在“省职业病防治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中上报各类监测信息,具体要求参照《省职业卫生信息监测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

县疾控中心作为本级职业健康检查质控中心,对我县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特别是新备案、群众举报、质量控制风险较高的机构),开展实验室间比对、质量考核或质量控制评估工作。

(三)职业性尘肺病患者随访调查与管理

按照省卫生健康委等5部门联合印发的《2020年省职业性尘肺病患者信息核查及补充调查工作方案》(甘卫职健函〔2020〕324号)以及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2020〕323号)和省疾控中心《关于印发〔2020〕230号)要求,继续对全县1949年至2019年底报告的职业性尘肺病患者进行随访和回顾性调查。

六、质量控制

监测质量控制工作参照省级《重点职业病监测质量控制与评估办法(试行)》执行(见附件1)。

七、项目管理要求

(一)监测数据报告要求

1.及时反馈监测情况并督促整改

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2020年7月25日、10月25日、2021年1月10日前向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县卫生监督机构报送2020年上半年、前三季度、全年等周期内有关核心指标监测信息及质控报告,主要包括:辖区职业健康检查人数、检出疑似职业病和职业禁忌证人数、职业病诊断情况等信息,以及对辖区职业健康检查和诊断机构网络直报数据开展日常核查、定期质量控制检查结果。

县卫生监督机构在接到疾控中心的报告后,应及时督促有关医疗机构就存在问题限期整改,依法开展监督执法。发现问题的督促整改率纳入绩效评估考核。

2.按时上报监测数据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基层医疗机构按要求填写、录入监测数据。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和职业病诊断机构按《省职业卫生信息监测管理办法(试行)》要求按时上报相关监测数据。

期间,依上级项目办的调度,县项目办及相关单位按要求上报实时工作进度及数据。

3.形成上报监测报告

县疾控中心应根据重点职业病监测数据,撰写《职业性尘肺病随访与回顾性调查报告》和《重点职业病监测与职业健康风险评估年度报告》。县疾控中心于2020年8月1日和2021年1月5前分别将上述两个报告上报市疾控中心和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4.分析上报工作总结

县项目办要撰写项目年度工作总结,于2021年1月10日前上报县卫生健康局。工作总结应包括主要监测结果、监测数据对本地区职业病防治工作特别是发挥的作用,经费分配使用和人员队伍能力情况,监测工作点覆盖和体系建设情况,存在问题和对策建议等。

(二)监测工作报告与监测数据的利用

县卫生监督机构对职业健康检查信息报告、职业病信息报告、质量考核与质量评估等工作中发现问题与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法处置。县项目办对监测数据统计分析发现的问题,及时研究解决。

(三)做好项目资料管理

监测机构和医疗机构应按年度妥善保管项目相关资料,类目包括:监测项目方案、培训资料、质控考核资料、季度工作报告、监测数据资料、监测结果反馈函件、项目工作总结与技术报告。收集的监测数据应加盖公章、长期保存,以备质控验证和复核。

八、经费管理和使用要求

重点职业病监测经费主要用于摸清职业性尘肺病等重点职业病基本情况,开展与监测有关的技术指导和培训、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和职业病诊断机构实验室比对、质量控制考核及外聘专家费用、信息化建设、职业健康检查、数据信息采集、数据验证与复核、报告撰写以及监测所需仪器设备购置和维护等方面的费用支出。

县项目办加强职业病监测机构的经费管理,确保专款专用、符合规定,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实现绩效目标。

九、考核评估办法

项目周期结束后,各单位要按照项目考核评估表进行自评,自评表和证明材料于2021年1月25日前报县卫生健康局。2021年2月底前,省、市卫生健康委对各地进行考核评估,实行打分排名;2021年3月底前全省通报项目考核评估结果,排名将与下一年度项目工作经费挂钩。

第二篇: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

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

为做好单位职业病危害检测与评价工作,使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有效预防职业病危害,切实保障员工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负责本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管理制度的实施与监督,并做好制定、修订和落实工作。

二、职业卫生管理部门牵头,负责组织各个生产车间等对生产工作场所存在的粉尘、噪音、高温、毒物等危害因素及危害点进行确定和辨识,并按照职业卫生管理标准进行定期检测及评估,确定每一个点的危害程度。

三、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监测和管理工作,建立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档案,并妥善保存。

四、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负责联系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定期对作业现场的危害因素进行检测及评价。

五、单位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检测,每三年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六、检测与评价结果应及时向劳动者公布,并上报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七、检测或者评价人员进入现场必须佩戴安全帽、工作服、防护手套、防护眼镜、防毒面罩等相关防护用品。

八、有新、改、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九、检测结果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超过职业接触限值时,应及时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治理措施难度较大的应制订规划,限期整改到位。

十、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在投入使用前和设备大修后,应进行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检测和评价。

九、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制定检测计划和经费预算,财务部门要保障检测经费的落实。

第三篇: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

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

为明确本公司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和危害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七条和《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检测及评价的管理

公司后勤部负责本公司职业病危害检测及评价管理,制定检测及评价计划,建立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档案,并妥善保存。

二、检测及评价的周期

每年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

三、检测前的准备

公司后勤部应根据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需要提供本单位的基本信息、职业病危害基本情况、往年检测、评价资料等,并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签订检测合同。

四、检测结果的报告与公布

公司综合部接到检测报告后,应在三日内向管理部门报告,并将检测报告结果在公司宣传栏内公布。

五、检测中发现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卫生标准时的处理,发现职业病危害因素超过国家标准,公司综合部负责协调各部门查找原因,限期治理,联系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重新检测并负责落实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报告中提出的建议和措施,及时将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结果及整改情况存入本公司职业卫生档案。

第四篇: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

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

一、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2012)总局令第47号相关制定本制度,为规范作业场所危害因素的监测工作,全面地评定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程度,并通过改善劳动作业环境和加强个体防护以实现保护员工身心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我公司有害作业场所对危害因素的监测工作。

三、定义

1、职业危害因素:职业活动中产生或存在的,可能对职业人群健康、安全和作业能力造成不良影响的因素或条件。包括化学、物理、生物等因素。

2、有害作业场所监测:指对生产过程中从业人员易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进行定点、定时监测;

四、职责

职业卫生管理领导小组是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的归口部门,负责组织监督本公司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分布、监测、分级管理,对本规定执行情况进行检查与考核;

五、工作程序

1、总则

作业场所监测数据必须具有科学性、可靠性和可比性,通过监测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接触水平、变化趋势及其危害性做出评定,进而通过改善劳动环境和加强个体防护以实现控制接触来保护员工的健康;

2、监测工作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有害作业场所的定期定点监测;

(2)现有装置、生产设施更新、改造、检修的检测;(3)事故性监测;

(4)新建、改建、扩建及技术改造等项目竣工前和竣工后验收的监测;

(5)卫生防护技术措施效果评价的监测等。

3、监测点的确定

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点的设定和监测周期的确定应符合《工作场所空气中有毒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GBZ159-2004等规范要求,由公司总经理、职业卫生管理领导小组与具有相关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共同确定,所有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每年至少监测一次,高毒物质至少每季度检测一次。监测方法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

4、监测点确定后,可根据生产情况进行调整;

5、监测点的认可、确定、变更或取消,须经公司总经理、职业卫生管理领导小组与具有相关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共同审核、认可;

6、具体监测项目由具有相关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和实施;

7、对已确认的监测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按规定监测频次进行监测;

六、监测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主要包括作业场所空气中有毒气体、粉尘、噪声等危害因素。

七、监测人员进入现场必须佩戴安全帽、工作服、防护手套、防护眼镜、防毒面罩等相关职业卫生与安全防护用品。委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的监测,应根据监测结果,比对国家有关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标准做出符合性判定和评价并出具《监测报告》,并根据监测周期向公司报告。由职业卫生管理领导小组填制《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结果告知书》,将监测结果通过公示牌向全公司通报。

八、公司生产部接到《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检测结果告知书》后,应立即组织对监测结果异常的作业场所进行整改。对跑、冒、滴、漏引起的现场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必须采取切实有力的防护措施,责成专人处理,及时消除,杜绝事故的发生。对暂时不能整改或整改后不能达标的作业场所,应向总经理申请立项进行整改。

九、在公司生产装置检修期间的密闭空间、受限空间、粉尘、焊接等作业场所,相关监测机构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的要求及时进行监测。如遇生产不正常,公司生产部有必要临时增加监测项目,可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并说明原因,由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安排临时监测任务。

十、对发现职业病危害因素有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及时告知公司职业卫生管理领导小组,提出建议采取的相关治理措施。

十一、职业卫生管理领导小组制定监测计划和监测预算,财务部保障监测经费的落实。

十二、生产部应根据监测结果在检测点设置标识牌予以告知。

十三、产生职业危害的岗位,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第五篇: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

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

为做好单位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工作,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有效预防职业危害,切实保障员工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的实施与监督,并做好制度修订和落实监测及评价工作。

二、安全管理部门牵头,负责组织各个生产车间等对生产作业场所存在的噪声、高温等危害因素、危害岗位、监测点进行辨识,尊重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点检测意见,确定本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及名称、接害岗位名称、岗位人员名单、检测点名称及检测内容和检测周期。并按照职业卫生管理标准进行定期检测及评价,确定每一个点的危害程度分级。

三、单位应设置专人,负责日常监测及评价管理工作,建立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档案,并妥善保存。

四、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联系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定期对作业现场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及评价。对存在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场所实施日常监测和报警。

五、检测与评价结果应及时向劳动者公布,并上报当地安监部门备案。

六、检测或者评价人员进入现场必须佩戴工作服、防护手套、防护眼镜、耳塞等相关个体防护用品。

七、单位有新、改、扩建、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防护设施控制效果评价。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需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一般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预评价由安监部门备案批复;较重和严重职业病危害项目的预评价报告由安监部门审核批复后,设计单位应当编写职业病危害防护设计专篇,严重危害的项目需进行设计审查和批复,才能组织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建设项目竣工后,一般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由单位进行控制效果评价和组织竣工验收,控评和竣工验收资料报安监部门备案;较重和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需完成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报安监部门审核,并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

八、日常或定期检测结果发现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超过职业接触限值的,以及评价中需要整改的,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有效的整改措施,对于整改难度较大的应当制定治理规划,限期整改合格。

九、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在投入使用前和设备大修后,应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检测或评价,合格后方可交付生产使用。

十、安全管理部门应制定检测及评价计划和经费预算,财务部门要保障检测及评价经费。

十一、安全管理部门有责任监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人员认真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有权要求其依法提供规范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对其违法行为有举报的义务。

十二、不断调整、完善检测点,确保有毒、有害岗位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监测数据真实、完整,严防应检未检和漏检现象的发生。

Xxxxxxxxxxxxx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

2021年重点职业病监测工作方案(精选合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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