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农保经办机构人员学习十八大心得体会
我中心通过11月9日的十八大会议精神的学习活动,使我们进一步领会十八大精神,“科学发展观”重要思想则是十八大的灵魂。“科学发展观”重要思想是对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的继承和发展,是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和发展的强大理论武器。是我们工作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确立“科学发展观”重要思想的重要指导地位,是十八大的一个历史性贡献。专题研讨十八大报告中的新思想、新观点、新论断,尤其要把握好报告的主题和灵魂,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把全体工作人员的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十八大精神上来,统一到“科学发展观”重要思想上来。通过学习十八大精神从7个看点结合本职工作谈一下几点体会:
深入学习十八大会议精神,必须做到深钻细研、全面掌握、追根溯源、联系实际,才能真正达到真学、真信、真懂、真用的良好效果。
一是必须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确立为党的指导思想。要通过深入学习和实践,把握规律、创新理念、转变方式、破解难题,深入领会十八大精神内涵和精神实质,做到全面把握,融会贯通,指导实践。
二是坚持深钻细研真领会。在学习过程中,不浮光掠影,走马观花,满足于文件文章读过了,基本观点了解了,掌握得也差不多了,而不愿深钻细研,导致学得不深,学得不透,难以致用。必须把学习十八大精神当作首要政治任务,牢牢抓在手上,时时放在心上,真正落实在行动上。
三是坚持联系实际求实效。要以求真的精神,深入钻研十八大精神;以务实的态度,深入社会生活。十八大报告把强调发展成果“更公平”的惠及于民,服务于民。提出的“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落实在为人民服务的工作实践当中。要建设新农村。全面贯彻党的农村各项政策。让中央的惠民政策落到实处。认真研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专卖管理发展规律,不畏艰险,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创进取。不能满足于从书本到书本,从理论到理论,必须从生动的实践中领悟十八大精神的科学性和真理性。要联系自身思想和工作实际,着力转变不适应不符合科学发展观指导思想观念,坚决纠正一切偏离党的建设主线科学发展行为,把城乡居民人均收入10年翻番作为目标,把十八大精神化为促进发展的科学思路和实际能力。
因此,把十八大报告提出的“发展要有新思路,改革要有新突破,开放要有新局面,各项工作要有新举措”,深化改革要做到“三个坚决”即“一切妨碍发展的观念都要坚决冲破,一切束缚发展的做法和规定都要改变,一切影响发展的体制弊端都要坚持革除”。所以,要学会处理各种棘手和复杂问题的本领和方法,要能耐得住性子,利用各种途径和措施,灵活地处理好各种矛盾和问题。认真学习业务,提升业务能力,保质保量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坚持以创新的思维、改革的办法和务实的作风,以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全面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以更强的业务能力和素质开创农保事业的新局面。
十八大报告中提出要建设好干部队伍,要加强党性修养、廉洁从政、理论学习和实践锻炼,全面提高自身的素质。为此,必须从大局出发,在机关倡导讲团结、讲协作的风尚。廉洁奉公,时时事事以大局为重,日常工作做到分工明确,权责合理,突击性工作做到分工不分家,团结协作,增强工作的凝聚力和向心力,争做优秀服务型人才,共同打造优秀服务型农保经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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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新农保汇报材料(经办机构调研)
关于我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情况汇报
南京市六合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2_年9月26日)
今天,尊敬的部、省、市各位领导在百忙之中,深入我区调查研究、检查指导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这是对我区工作的极大鼓舞和鞭策,我们表示热烈的欢迎和衷心的感谢!
下面,我就六合目前新农保的开展情况作简要汇报:
一、基本情况
我区辖7个街道 12个镇,180个行政村,总人口86万,其中农业人口44.1万。202_年9月12日,我区在全市率先启动实施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和城镇居民养老补贴制度。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和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我局强化措施,狠抓落实,新农保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自去年9月全面启动到目前为止,全区新农保累计参保212386人,占应参保人数23.36万人的91%,其中09年新增参保人数为55474人,完成市下达任务的72.34%;享受老年养老补贴98956人,发放率达到100%,享受退休领取养老金3235人,人均61.7元/月;新农保覆盖率达到93.62%,总参保人数和序时进度均在南京市5个区县中排名前列,基本实现了新农保的全覆盖。受到了上级领导的充分肯定和农民群众的广泛好评,走出了一条符合我区区情、具有六合特色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障的新路子。
新农保制度优势集中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能承受。新农保制度立足于大多数农民缴得起,坚持“个人缴费、政府补贴、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统账结合、多缴多得、制度衔接、保障基本”的原则。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为我区上农民人均纯收入数。缴费比例为8%,其中,个人缴纳4%,市、区财政补贴4%。按照202_年全区农民人均纯收入7743元测算,202_年农民个人年缴费额为309.6元,每月不到26元,202_年也才调整到每月29元。
二是讲公平。新农保制度设计体现了公平和谐的原则,参保人员缴费在当年缴费基数4%-10%之间的,均可享受政府按基数的4%的参保补贴。缴费高的和缴费低的,享受相同的参保补贴,体现了政策向低收入农村居民的倾斜,体现了政府的关心,实现了社会的相对公平。
三是重惠民。新农保制度设计体现了以人为本的富民、安民、惠民政策。首先,对于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缴费有困难的,由各街镇承担个人缴纳部分的2%。其次,缴费标准可在缴费基数的4%-10%之间自由选择,兼顾不同群体。第三,老农保、征地保障、城保与新农保可以相互衔接、相互转保,鼓励参加新型农保。第四,建立老年居民养老补贴制度。202_年7月开始,农村老年居民(08年12月31日前,男60周岁、女55周岁以上人员)能够按月享受老年补贴待遇,202_年标准是387元/年,今后适时、适度调整。第五,设立了待遇调整机制的接口。我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标准根据区统计局每年公布的本区上农民人均纯收入,于每年7月1日前公布当年基础养老金金额,并相应调整养老金待遇。202_年6月,我局已对09年的养老金进行了调整,人均增资72元/年;第六,可继承。参保农民在缴费或领取养老待遇期间死亡的,可将个人帐户中的 余额,包括政府补贴划入部分及相应的利息一次性由法定继承人领取。
二、新农保经办管理现状
1、健全基层新农保经办机构
新农保正式启动后,六合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首先把经办机构建设作为顺利推进新农保工作的前提和保证。在机构编制、财政紧张的状况下,高标准、高起点组建了区、街镇、村(社区)三级经办管理平:
(1)将原六合区农村社会保险所和大厂农村社会保险所合并成立六合区农村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原大厂农村社会保险所更名为六合区农村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大厂分中心,性质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在现有编制12人基础上增加人员编制4人,具体负责指导镇(街道)业务经办、统一账表卡册、建立信息系统、宣传培训、保费的收缴、支付和其他各项管理工作。目前现有工作人员14名,其中35周岁以下9名、35-45周岁2名、45周岁以上3名,本科及以上8名、大专4名、高中及中专2名。
(2)按照南京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部分街道(乡镇)劳动和社会保障所增加编制的通知》(宁编办字[202_]98号)文件要求,我区明确在全区各街道(镇)劳动保障所增设一名在编农保专职工作人员,从各街镇现有事业编制人员中统一招考,在业务上接受区农保中心的业务指导,其设置与管理有区劳动保障局、街镇政府共同管理,负责保费汇集上缴、审核办理有关手续和档案管理。目前现有专职工作人员16名,35周岁以下13名、35-45周岁3名,本科7名、大专9名。
(3)全面推行村(社区)劳动保障协理员制度,在全区180个涉农村(社区)新建了170个劳动保障站,通过笔试、计算机考核和面 试的方式,向社会公开招聘了170名高中以上学历、35周岁以下的劳动保障协理员,全面建立了“区、街镇、村(社区)”三级新农保工作平台,在村(社区)和街镇劳动保障所领导下负责参保人员的登记、保费的收取和养老金的发放等工作。
2、经费保障与信息系统建设。
根据文件规定,我区已将实施新农保所需工作经费列入区、街镇两级财政预算。同时,区财政在各街镇劳动保障所原有工作经费基础上适当增加,确保劳动保障所正常运转,各涉农村(社区)劳动保障站所需人员经费经区劳动保障局审定后,由区财政解决。从08年7月份起,由区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核定人员和办公经费,按时拨付,以保证区农保中心处工作的正常运转。在基础上,筹集约400万元专项经费完成了计算机软硬件以及相关办公用品的采购、设计、安装,建立了区、街镇、村(社区)三级计算机宽带网络专线,实现了区、街镇、村(社区)三级信息化网络管理全覆盖和新农保工作服务网络的全面化、基层化、便捷化、规范化。
3、加强运行机制建设。
随着工作的深入推进,参保人数剧增,业务量呈几倍增长。面对繁重的工作任务,我局不断调整工作思路、创新管理手段,提升服务水平,着力把新农保打造成一流的社会工程。
(1)调整新农保基金的征收方式。我们新农保的养老金和养老补贴实现社会化发放的基础上,与邮政储蓄银行合作开发了新农保缴费专用存折,改变协理员上门收费为参保人持参保存折到就近的银行网点缴纳保费,在制度上做到五控:控责任、控流程、控时间、控金额、控核对。
(2)建立健全新农保管理信息系统,参保人员的参保登记、缴费 申报、业务核算、待遇支付、账户查询等管理服务项目全部纳入信息系统管理,任何一项业务不能由一个人单独操作,必须由两人以上来办理,而且经办人员只能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理,同时,对单位之间、各经办人之间不相容的岗位、职责相分离,各科室间实行业务交叉审核,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监督环节环环相扣,形成了相互监督的有效机制。实现业务流程和经办服务的规范化,为参保人员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3)加强基础业务数据管理。我局对新农保开展以来的资料,按照现行档案管理规定进行了整理,把财务统计资料和个人账户基本信息资料与基金财务认真进行核对,规范业务档案管理,达到了管理台帐种类明确,格式统一,内容完整,数据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和查阅方便快捷的要求;
(4)加快农民从参加新农保向企保的转移。我们在巩固新农保参保覆盖率的同时,顺应民意,建立相关政策的转换通道,加快新农保向企保的过渡转移。
(5)开展扩面资源调查。区、街镇、村(社区)经办机构以调查摸底为手段,按是否属于参保对象、是否参保、是否全员参保三个层次,与公安、民政和社区联合清查所有参保对象参加社会保险情况,明确了参保单位和参保对象。通过清查,整理了《南京市六合区各街镇人员参保情况调查表》,基本摸清了全区各类人员参保的基本信息,全面掌握了参保情况和扩面空间,对确定今后新农保扩面方向和工作重点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6)夯实工作基础,创新工作机制。我们在实践中,十分注重创新,在征缴管理上,加强队伍建议和软件系统的建设;在征缴方式上,建立预缴和催缴联动机制;在征缴方式上,采取书面提醒服务;在征缴推动上,采取宣传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和督促到位的“四到 位”方法。
(7)扎实做好新农保生存验证工作。根据新农保工作开展的实际情况,我局出台了《南京市六合区农村老年居民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认证实施办法》,并明确要求各街镇按照文件规定,切实履行职责,做好领取社会保险待遇人员资格认证工作,及时掌握辖区内领取农村社会保险待遇人员的生存状况。截止到目前,全区9.89万人的生存验证工作已基本完成。
(8)强化制度建设,确保科学管理到位。我们坚持“三管齐下”,运用制度、监督、规程手段,确保其规范运行。在制度建设方面,先后制定出台了《南京市六合区农村老年居民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认证实施办法》、《关于加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票据管理的规定》等一系列配套政策,对个人账户、基金监督管理、基础表格填写、档案管理等事项提出了明确规定和要求,做到了政策明确,工作程序规范,(9)引进人才,强化经办人员学习培训,提升业务人员素质和能力。随着新农保参保业务量的加大,为适应新形势下工作发展的需要,我局得到了政府的支持,畅通人才引进渠道,为新农保队伍增添新生力量,先后聘用4名本科以上学历事业编制的年青业务工作人员,为提高工作人员综合素质,注重实践锻炼和业务培训,做到思想教育和业务技能学习培训两不误。对各街镇劳动保障所、村(社区)工作人员经常举办培训班以提高业务水平。通过学习培训,不断增强和提升工作人员的业务经办能力和综合素质。
三、新农保推进过程中的几点启示
新农保作为我区一项惠民重点工程,代表了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受到了社会各界的普通欢迎,成效正在显现。我区在推进过程中的体会感受颇深。具体是要做到“五个到位”
1、政策要到位:缴费标准和养老待遇水平是制定新农保政策的关键,新农保政策的制定不仅要充分考虑到六合的经济发展状况和农村经济状况,也在充分考虑到农民的缴费水平和财政的承受能力,我区在制定新农保政策方案的过程中,着重把握缴费基数、缴费比例、财政补贴和待遇水平等几个重点,结全本区区情,设计了比较适度的个人缴费标准和较合理的养老待遇水平,农民的接受度较高,也在可承受的范围,确保我区新农保政策具有更加的可操作性和更切实的可行性。
2、认识要到位:各级政府要高度关注农民的养老问题,把建立新农保作为实践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作为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养老工程、德政工程、惠民工程、小康工程;作为完善覆盖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的重大步骤。
3、领导要到位:新农保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单靠一个部门是难以胜任的,只有各级党委、政府领导高度重视,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认真研究,统筹安排,建立和完善一把手负责制,纳入各级政府年终目标责任制考核,主要领导亲自挂帅,做好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和组织实施工作,研究解决有关问题,才能确保新农保工作的顺利实施。
4、保障要到位:经办机构建设是顺利推进新农保工作的保证,经费投入是推进新农保工作的基础。只有建立区、街镇、村(社区)三级经办管理网络,切实做到机构、人员、经费、场地、工作和制度“六到位”,才能为参保农民和老年居民提供便捷、高效、优质的服务,从而顺利推进新农保全覆盖。
5、工作要到位:由于农村居民居住分散、流动性强、文化程度参差不齐、接受新生事物差异大,工作量大面广,难度较大,在组织农 民参保缴费、参保与待遇享受资格审核、养老金发放、财务与基金管理、档案管理与信息系统建设等各个工作环节,只有各级干部和农保工作人员认真负责,恪尽职守,兢兢业业,一丝不苟,才能把好事办好,实事办实。
四、存在问题
新农保工作开展一年多来,我区在推进的过程中也遇到一些问题,业务工作层面的问题还有办法克服,难以解决的还是人员用经费的问题,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工作经费困难。新农保工作启动实施后,区农保经办机构、各街镇劳保所承担着新农保政策宣传,参保登记,待遇资格的审核、审批等大量的工作。印发宣传资料、制作宣传版面、会议和组织培训、印制基础表格、购置基本的办公用品等已投入大量的资金,虽然有关文件明确规定开展新农保工作所需区、镇(街道)、村(社区)三级工作平台的人员经费、工作经费以及信息网络维护费用纳入区财政预算,虽然在开办之初拨付部分工作经费,但在日常工作并没有或没有全部列入财政预算,日常工作经费不得不依赖于区或街镇劳动保障部门(其本身经费也很紧张),同时日常工作经费拨付金额有限而且在标准上没有统一依据,主要根据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经济状况。同时,各村(社区)的劳动保障协理员的办公经费、人员经费也没有纳入街镇财政预算,与村(社区)其他工作人员相比,工资待遇偏低,且基本没有奖金等福利待遇(扣除各项保险后仅700元不到),从而造成协理员队伍不稳定,严重影响了工作效率和新农保事业的可持续发展,给新农保工作的进一步开展造成极大困难。
2、经办机构建设有待加强。截止到目前,全区新增新农保人数已达到33万人,基金规模1.75亿元。面对巨大的资金流、信息流和业 务流,现有的模式已不适应形势的要求,突出表现在以下二个方面:一是经办工作量成倍增加导致工作压力过大。我区的农保经办人员与受益人数的人头比达1:24000,参照国内1:5000的基准人头比,工作人员与参保人数之比严重失衡,所以工作人员要按时完成工作任务,就要付出比正常工作更多的努力。二是现有的工作平台无法适应城乡一体化的发展趋势。随着社会保险制度的不断完善和覆盖面的不断扩大,农保经办机构参保对象由特定人群向各类人群集扩展,区域也向广大农村延伸,工作量也随之增大,对工作人员的思想素质、专业素质、计算机操作技能等也提出了较高要求,这种状况使得1名工作人员往往要负责几项工作,客观上造成经办人员不能全身心地投入到工作中。这些矛盾和问题,带来的是经办环节多、手续繁琐、工作效率不高,带来的是工作人员高负荷、设备运行超负荷、工作质量下降,带来的是行政沟通困难、费用成本加大、群众意见大。
3、新农保运行成本高。稳定、低成本的长效工作机制是新农保持续发展的前提,但目前我区新农保参保缴费工作机制尚未健全和完善,每年各级政府为扩面工作层层召开动员会,印制大量的宣传材料,街镇、村(社区)农保经办机构组织工作人员进村入户催款,但由于我区农民人口多,居住分散,需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
五、下一步工作思路与建议
推进新农保全覆盖,既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更是广大人民群众的热切期盼。为尽早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全覆盖,特提出以下几点建议意见:
1、建议加快新农保立法。把政府的扶持和责任落到实处,通过立法健全基金监管和审计制度,保证新农保基金的保值增值和监督管理。
2、建议逐步提高新农保的保障标准。要本着统一规划,允许适度 差距,逐步完善的原则,以参保农民的基本生存需求为尺度合理确定其参保缴费、享受待遇标准。尤其是养老保险标准的参照物应该是城市居民的基本生活标准,而不是农民的基本生活标准。
3、建议加强基层农保经办机构能力建设
(1)由于新农保经办工作履行的是政府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所以新农保经办机构应明确为政府行政机关,其工作人员应实行公务员管理。建议有关部门出台相关政策,充实加强区级经办机构工作力量,增加工作人员编制,强化其在政策制定、业务指导及培训、参保组织实施及宣传发动、财政补贴预算及落实拨付、财务与基金管理、信息系统管理、经办业务建设、各项业务的检查监督考核等方面的工作职能。
(2)认真落实工作经费。建议政府要保证新农保经办机构的办公经费,并按照参保人数每年为农保管理经办机构足额安排所需工作业务经费,保证其正常、高效运转,在此基础上,中央、省和市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市、县(区)两级财政都要合理核定农保管理经办机构工作经费,分别列入财政预算,确保工作正常运转需要。
(3)重视基层管理经办能力建设。统筹考虑制度发展需要,建议以基层社区为重点,适当增加人员编制,每个街镇要在现有编制内为劳动保障所至少调整配备1-2名专职工作人员、为部分重点劳动保障社区平台增加1名劳动保障协理员。同时,建立与服务人群和业务量挂钩的工作经费保障机制,合理确定街镇、村(社区)工作人员经费标准,并为其落实相应报酬待遇,切实解决基层管理经办机构工作力量严重不足的实际困难。
第三篇:学习十八大心得体会(工程人员)[推荐]
学习十八大心得体会
202_年11月15日,中国国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胜利闭幕,大会以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解放思想、改革开放、凝聚力量、攻坚克难,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为主题,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代表十七届中央委员会向中共第十八次代表大会作了《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 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的报告。
下面我就谈谈在项目组织学习十八大精神后我的几点认识。
加强学习。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建设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的马克思主义执政党的“三型”目标,这与科学发展观是一脉相承的。一个政党只有通过不断的探索、学习,才能够确保其施政理念的正确性、可行性,其施政措施才能立足于国情,得到贯彻和落实,广大人民群众才能从中受益,从而使我们的党成为一个为人民服务的服务型政党。只有这样,我们的党才能得到群众的支持,从群众的反哺中得到力量,发展壮大,在深化改革、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上永葆青春。可以说,学习是确保科学发展的重要途径,也是我们做好一个工程人的必经之路。作为一个刚从学校毕业跨入工程行业的大学生,不可避免的带着无工作经验和社会实践不足的短板,但是我可以通过学习来弥补这方面的不足。学校的专业知识给我打下了一定的理论基础,但实际施工中不断有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涌现,知识更新快,一些相关的施工书籍仍是这些新知识的重要载体之一,再加上各种规范、技术标准、行业标准都以付梓成册,方便我们随时查阅。所以在工作中我们对书本的学习不能丢。现场学习,也是我们获得新知识的重要途径。在施工现场中,我们要多看多想,充分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遇到不懂的可以查阅相关规范与资料,可以虚心向前辈请教。只有通过不断学习,才能有提高,才能管理好现场。正所谓活到老,学到老,学习不仅是我们做好工程,提高自我的不二法门,也是企业发展的需求,更是一个学习型政党对党员的要求。在工作和学习中加强对党的理论知识的学习,才能提高自己的政治觉悟,对党的发展路线有清醒的认识,对自己提出新的要求,去践行党的任务。
居安思危,防腐拒变。十八大报告中指出: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我们党面临面临着精神懈怠、能力不足、脱离群众、消极腐败“四大危险”。十八大之后,中共中央也采取有力措施,一大批涉及贪腐的高官在曝光之后迅速得到查处,纷纷落马,彰显出了以习近平为总书记
记的新的领导集体对贪腐毫不手软的作风。对此,集团公司和各项目部也积极行动起来,组织了一系列的学习活动。如要求各部门提交本部门的廉洁安全风险点,并提出防控措施。书记组织大家观看了廉洁教育警示片和宣传党的好干部好作风的电影《雨中的大树》。我们都受到了深深的触动和感动,提醒我们时刻警惕心中的那根高压线,以及如何在实际工作中恪守党员操守,保持党员本色树立党员先锋旗帜作用。工程部在实际的工作当中,也时刻谨记公司廉洁自律的要求,做到了“四个不”,即“不接受外施队、劳务队、供应商的烟酒礼品;不接受外施队、劳务队、供应商的吃请;不接受外施队、劳务队、供应商的娱乐消费;不接受外施队、劳务队、供应商的红包礼金”,严格要求自己,做好本职工作,对自己负责,对项目负责,对家庭和社会负责。
注重生态文明建设。党的十八大在党章修正案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的充实和完善,主要体现在把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生态文明建设是科学发展观的客观要求,也是是关系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的长远大计。全面促进资源节约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手段之一,也是保护生态环境的根本之策。作为一个施工单位,就要求我们在争取经济技术合理的同时,注重生态的和谐和保护。如我们在施工前期的交通疏解过程中,需要对部分绿化进行迁移保护,主体结构完工后要进行绿化的恢复。在城市干道上进行勘探施工时,我们要做好施工围壁,并要防止泥浆外流影响市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三废”,我们都要经过妥善处理到相关标准才能排放。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是我们编制施工方案和技术交底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在项目部,在项目书记的号召下大家还开展了“节约一滴水,节约一度电”的活动。大家从人走灯关、随手关水龙头、非正式文件用打印过的单面废纸打印,做到不丢面,节约办公耗材等。从小事开始,唤起大家的节约意识。节约无小事,对十多亿人口的中国,每人节约一滴水、一张纸,积累起来也是不小的社会财富。不管我国的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发展到何阶段,取得多大成就,勤俭节约的传统美德不能丢。从控制资源消耗、能源消耗开始做起,这样我们的生态建设才能做好。
重视和谐。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十八大报告指出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是兴国之要,发展仍是解决我国所有问题的关键,加强社会建设是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保证。广州地铁六号线作为一项重大的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在拉动内需、创造就业岗位、推进广州城镇化进程、便民惠民上有着重大的意义。但在工程的前期施工建设中难免会对周边部分居民带来一定的不便。如需要占道,有施工噪音等。作为施工方我们严格按照相关法规、规范要求施工,采取各种措施将施工影响降到最小,同时积极和周边的居民沟通交流,获得
了周边民众的理解和支持。如当有村民代表反映了交通疏解某拐弯处减速带过多、晚上道路车速过快造成噪音较大,影响周边居民休息的情况。我们作为桥梁、纽带积极和业主及相关主管部门反映,采取了加强限速警示、减少部分减速带、安装摄像头等措施,使问题得到了圆满的解决,获得了村民的认可。只有密切联系周边群众,加强沟通交流,才能创造一个和谐的施工环境,保证工程的顺利进行。
以上就是我对十八大会议精神学习的几点认识,难免有肤浅不足之处,但我会努力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加强对党的理论知识的学习,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
工程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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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办公室人员学习十八大心得体会
学习十八大心得体会
肩负着历史赋予的崇高使命,满载着全党和全国各族人民的重托,党的十八大在圆满结束各项议程后,于11月15日落下帷幕。这次大会是一个团结的大会、胜利的大会、鼓劲的大会。胡锦涛总书记所作的《报告》主题鲜明、高瞻远瞩、指引方向、振奋人心,是一个紧扣世情国情党情、紧贴党心军心民心的好《报告》,是一个统一思想、指引方向、凝聚人心、催人奋进的好《报告》。
作为集团公司机关部门综合管理人员,我要以十八大为契机,把十八大精神贯彻到实际工作当中去,在今后的工作要做到以下几点:
一、突出重点,分清主次
综合业务工作千头万绪,纷繁复杂。做好综合业务工作,必须分清哪些工作是重要的,哪些工作是次要的,哪些工作需及时办理,哪些工作可以稍后再办。抓住主要矛盾,解决关键问题。如果分不清轻重缓急,胡子眉毛一把抓,往往会陷入事务堆中难以自拨,搞得越忙越乱,越辛苦越被动。抓住了重点,分清了主次,就能在纷繁复杂的工作中理出头绪,从容应付,争取工作的主动权。
二、着眼全局,当好参谋
综合业务是形象部门,是服务窗口,考虑问题和处理问题都要着眼于全局。所以对部门领导作出的决定、决策,必须带头认真贯彻执行。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都要放在大局意识的高度,才能正确处理好各方面的关系,搞好服务,当好参谋。
三、积极协调,促进和谐
组织协调是综合业务的一项重要职能,任何一个部门都不可能孤立地存在,做好协调工作,使部门间有一个和谐的内外部环境。善于把上情和下情结合起来,从全局着眼,围绕中心工作,立足自身实际,多层次协调和组织方方面面的力量,创造性地执行上级的决策。平级协调要在落实上下功夫,按照工作分工和内容,整合方方面面的力量,促进工作的落实和问题的解决。对下协调要在关爱上下功夫。做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做基层和群众的知心人、热心人、贴心人。
四、注重细节,避免失误
“细节决定成败”,做好综合业务工作,尤其要注重细节。综合业务工作多、乱、杂,稍有不慎,就会出现纰漏或闪失。如撰写一份材料、办理一个文件、编写一条信息、组织一次接待、办理一个会议等等,都得细心,都得注重细节,若粗心大意,失误在所难免。做好综合业务工作,应该具备“三心”:一是责任心。应随时发现部门各专业应该做而没有做的事情,提醒相关人员把它做好。不要认为这些事情不属于办公室的职能职责,就袖手旁观。二是细心。细心观察、细心思考、细心谋划,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做好每一项工作,高标准、严要求地处理好每一件事情。三是耐心。综合业务专业许多工作往往都是“重复着昨天的故事”,让人觉得平谈无味,但即便是重复,也得耐心细致地完成好。
五、善于学习,精通业务
第五篇:新农保经办规程
涿州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经办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规范和统一新农保业务操作程序,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人社部发[202_]161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202_]180号),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新农保业务由农保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农保中心”)、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等(以下简称“乡镇事务所”)具体经办,村(居)民委员会协办人员(以下简称“村协办员”)协助办理,实行属地化管理。
本规程所称参保人员是指新农保参保缴费人员以及领取新农保待遇人员。
第三条 新农保经办工作要坚持统一政策、统一标准、规范操作、讲求效率、优化服务、保持经办队伍相对稳定的原则。
第四条 新农保经办工作包括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基金划拨、个人账户管理、待遇核定和支付、基金管理、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统计管理、内控稽核、资格认证、档案管理、监督检查、宣传咨询、举报受理等环节。第五条 市农保中心负责新农保的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基金划拨、基金管理、个人账户建立与管理、待遇核定与支付、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档案管理、统计管理、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组织待遇领取资格认证等工作,并对乡镇事务所的业务经办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考核。市农保中心可按业务环节单独设置或多个业务环节集中设置业务部门或经办窗口,但要设置独立的财务、稽核、统计管理等岗位。
乡镇事务所要有专人负责新农保业务,对参保人员的参保资格、基本信息、缴费信息、待遇领取资格及关系转移资格等进行初审,并录入有关信息,负责各种统计报表上报、承办辖区内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政策宣传、情况公示等工作。
村协办员具体负责新农保参保登记、缴费档次选定、待遇申领、关系转移接续等业务环节所需材料的收集与上报,负责向参保人员发放有关材料,提醒参保人员按时缴费,通知参保人员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并协助做好政策宣传与解释、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摸底调查、农村居民基本信息采集、情况公示等工作。
第六条 新农保基金单独设立银行账户,单独记账、核算,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基金,基金结余按国家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
第七条 建立全市统一的新农保信息系统。在国家下发的新农保业务软件基础上,全省统一进行软件本地化开发应用;结合全省金保工程建设,实现市农保中心及乡镇事务所联网;在全市建立集中的新农保业务数据库和财务数据库。
第八条 农保中心与金融机构签订的委托服务协议要符合本规程相关要求。
第二章 参保登记
第九条 年满16周岁、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不含在校学生),需携带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其中重度残疾人,还需携带相关材料),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参加新农保申请,选择缴费档次,填写《河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附表1,以下简称《参保表》)。若本人无法填写,可由亲属或村协办员代填,但须本人签字、签章或留指纹确认。
第十条 村协办员负责检查参保人员的相关材料是否齐全,在《参保表》上签字、加盖村(居)委会公章,并将《参保表》、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于每月10日前上报乡镇事务所。参保农民本人也可到乡镇事务所直接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乡镇事务所负责对参保人员的相关材料进行初审,无误后及时将参保登记信息录入新农保信息系统,系统对录入信息,自动与公安、民政、残联、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等相关数据库信息进行核对,通过后保存。在《参保表》上加盖乡镇事务所公章,每月15日前将《参保表》、户口簿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一并上报市农保中心参保登记环节。
第十二条 市农保中心参保登记环节应对参保人员的登记信息进行复核,无误后进行保存确认,分配参保人员社会保障号,同时为其建立个人账户及参保档案,及时将有关材料签章后分类(级)归档备查。
乡镇事务所申报的参保登记业务,市农保中心办结后应为其打印《河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汇总表》(附表2,以下简称《参保登记汇总表》)、《河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明细表》(附表3,以下简称《参保登记明细表》)并签章,用于各村的参保登记公示。
第十三条 参保变更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出生年月、居住地址、联系电话、户籍所在地址及缴费档次等。以上内容之一发生变更时,参保人员应及时携带相关证件及材料到村(居)委会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填写《河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变更登记表》(附表4,以下简称《变更表》)。村协办员每月10日前将相关材料及《变更表》上报乡镇事务所。参保农民本人也可到乡镇事务所直接办理变更登记的相关手续。
乡镇事务所初审无误后,将需要变更的信息及时录入农保信息系统,每月15日前将相关材料及《变更表》上报市农保中心。市农保中心复核无误后,对变更登记信息进行确认,签章后将有关材料归档备案。
第十四条 参保人员出现出国(境)定居、户籍性质变更、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跨新农保试点地区户籍迁移或死亡等情况的,应终止新农保关系,并进行注销登记。
参保人员(或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应持相关证件、材料到村(居)委会提出注销登记申请,填写《河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注销登记表》(附表 5,以下简称《注销表》)。
办理注销登记时应提供的材料有:(1)本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2)出国(境)定居的,应提供出国(境)定居证明;(3)变更为城镇户籍的,应提供户籍变更证明;(4)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应提供相关证明;(5)跨新农保试点地区户籍迁移的,应提供户籍关系 转移证明;
(6)参保人员死亡的,应提供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非火化区除外),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以及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能够确定其继承权的法律文书、公证文书等;人员失踪宣告死亡的,应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第十五条 村协办员每月10日前将《注销表》及有关证明材料上报乡镇事务所。乡镇事务所初审无误后,将注销登记信息录入农保信息系统,每月15日前将上述材料上报市农保中心参保登记环节。
市农保中心参保登记环节复核无误后,对注销信息进行保存确认,对其个人账户进行年内计息结存,在《注销表》上签章,经办资料分类反馈或归档封存。然后根据注销原因,对个人账户储存额分别进行以下处理:
(1)对发生参保人员出国(境)定居、户籍性质变更、参加其他社会保险或死亡等情况,需要一次性领取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的,由市农保中心待遇支付环节按第五章有关规定办理;
(2)对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跨试点地区迁移到新农保地区的,打印《河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明细表》(附表6,以下简称《个人账户明细表》),按照第七章有关规定办理关系转移;
(3)对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跨试点地区迁移到未开展新农保地区的,由市农保中心个人账户管理环节按本规程第四十九条规定办理个人账户封存。
第十六条 市农保中心参保登记环节每月25日前,对本月参保变更信息进行汇总,打印《河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变更人员明细表》(附表7,以下简称《变更明细表》)传递到同级农保财务部门,用作建立财务科目的依据;将符合电子签名法要求的上述表格数据联网传递到指定金融机构,金融机构据此为新参保人员和由于变更登记需要更换银行存折人员制发《河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银行存折》(附件一,以下简称“银行存折”),并根据制发存折情况向市农保中心参保登记环节反馈符合电子签名法要求的《河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银行存折发放明细表》(附表8,以下简称《存折发放明细表》)联网数据。
第三章 保险费收缴
第十七条 已办理新农保参保登记和需要更换银行存折的人员,应于办理参保登记或变更登记的次月,持居民身份证到指定金融机构领取银行存折,或由乡镇事务所负责发放到参保人员手中。
新农保养老保险费实行按(自然)缴纳,全市缴费截止日为每年十月三十一日,参保人员应在缴费期内及时足额缴纳当年的养老保险费。参保人员在新农保制度实施当年应缴纳本的养老保险费;对于达到参保年龄或领取待遇年龄的参保人员,到龄当年也可以缴纳本的养老保险费。
第十八条 缴费期结束第一个工作日,市农保中心缴费管理环节根据本试点地区参保登记信息,生成《河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应扣明细表》(附表9,以下简称《应扣明细表》);同级农保财务部门复核后将符合电子签名法要求的《应扣明细表》数据联网传递至指定金融机构。
金融机构根据市农保中心提供的《应扣明细表》数据从参保人员的银行存折上足额划扣养老保险费(不足额不扣款),并于扣款后向市农保中心财务部门传递符合电子签名法要求的《河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实扣明细表》(附表10,以下简称《实扣明细表》)联网数据及基金收入户银行回单。
市农保中心财务部门将金融机构反馈的《实扣明细表》联网数据汇总后与银行回单核对。核对无误,进行个人缴费财务到账处理,一是将扣款金额记入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二是填制财务记账凭证。
个人缴费财务到账后,市农保中心缴费管理环节及时生成《河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汇总表》(附表11,以下简称《个人缴费汇总表》)、《河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明细表》(附表12,以下简称《个人缴费明细表》),并向乡镇事务所反馈。由村协办员负责对未缴费人员进行缴费提醒。至当地缴费截止日,仍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按中断缴费处理。
第十九条 农村重度残疾人参保,个人缴费后,市农保中心缴费管理环节应及时汇总农村重度残疾人个人缴费情况,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河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重度残疾人个人缴费地方财政代缴部分资金汇总表》(附表13,以下简称《重度残疾人财政代缴汇总表》)。市级财政部门审核无误后,将代缴资金总额直接划拨到同级农保机构在金融机构设立的新农保基金收入户。金融机构在代缴资金到账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到账凭证等反馈给市农保中心财务部门。
市农保中心缴费管理环节应及时将金融机构反馈的代缴资金信息导入新农保信息系统,根据《重度残疾人财政代缴汇总表》、资金到账凭证等核对实际到账金额是否正确。核对无误后,确认资金到账信息,并记入个人账户。
第二十条 农村集体和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给予补助或资助的,应在缴费期内向乡镇事务所提交《河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集体补(资)助明细表》(附表14,以下简称《集体补(资)助表》),并将补助或资助金额存入市农保中心基金收入户。
乡镇事务所将《集体补(资)助表》录入新农保信息系统,并及时将《集体补(资)助表》上报市农保中心缴费环节。
市农保中心财务部门收到基金收入户银行回单后,录入银行到账信息并与新农保信息系统内《集体补(资)助表》汇总信息进行核对。核对无误的,进行补(资)助资金财务到账处理,一是对集体补助明细信息进行确认,将集体补助金额记入个人账户;二是填制财务记账凭证。缴费环节在《集体补(资)助表》上签章,生成《河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集体补(资)助汇总表》(附表15,以下简称《集体补(资)助汇总表》)信息,向乡镇事务所反馈。
第二十一条 新农保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应按照第十七条的规定按年缴费,也可补缴不足年限的缴费部分;对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缴费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也可补缴。
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人员,应及时到村(居)委会办理补缴手续,填写《河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个人补缴申请表》(附表16,以下简称《补缴表》),由村协办员在缴费期内将《补缴表》上报乡镇事务所,补缴人应将需补缴的保险费足额存入银行存折。
乡镇事务所对参保人员的补缴资格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将补缴信息录入农保信息系统,并将有关材料上报市农保中心缴费管理环节。
市农保中心缴费管理环节复核无误后,应及时生成《 河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补缴扣款明细表》(附表17,以下简称《个人补缴扣款明细表》),传递至指定金融机构。
金融机构根据本规程第十八条的有关规定进行扣款和信息反馈。市农保中心应按照本规程第十八条的有关规定,为参保人员记录个人账户,打印《河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补缴汇总表》(附表18,以下简称《个人补缴汇总表》)。
第二十二条 对于当前暂不具备通过金融机构直接进行养老保险费扣缴条件的,暂由市农保中心、乡镇事务所会同乡镇财政部门进行收缴,并由乡镇财政部门开具养老保险费缴费收据。
第四章 个人账户管理
第二十三条 市农保中心在参保登记环节应为每位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所有参保人员个人账户数据必须存入新农保信息系统的业务数据库。个人账户用于记录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含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的资助)、地方政府补贴、其他补助及利息等。
参保人员个人缴纳(包括重度残疾人地方政府代缴)的养老保险费作为“个人缴费”记入;村集体和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对参保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补助或资助作为“集体补助”记入;地方各级财政对个人账户的缴费补贴以“政府补贴”名义记入。
个人账户记录项目应包括:个人基本信息、缴费信息、养老金支付信息、个人账户储存额信息、转移接续信息、终止注销信息、结算利息信息等。第二十四条 参保人员个人缴费额到账后,市农保中心个人账户管理环节将个人缴费额、集体补(资)助和地方财政对参保人员的缴费补贴同时记入个人账户,并从缴费的次月起开始计息,每年市农保中心按规定与财政部门结算时,个人账户管理环节要根据个人账户记账情况,打印《河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地方财政补贴汇总表》(附表19,以下简称《财政补贴汇总表》)给财务部门,财务复核后,向同级财政部门传递上述签章纸质报表或符合电子签名法要求的联网数据。
第二十五条 新农保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由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按定期公布计息标准。个人账户储存额从个人缴费的次月起开始计息。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结息。
第二十六条 市农保中心应于每年1月20日前对上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进行利息结算。
第二十七条 参保人员发生如下情况时,其个人账户可提前进行年内计息结存:
(1)参保人员进行注销登记,需要清算个人账户的;(2)参保人员办理关系转移接续的;
(3)参保人员到达待遇领取年龄,需要申领待遇的。年内计息结存时,不足一年的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同期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计息。
第二十八条 对已参加老农保、未满60周岁且没有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参保登记时应填写《河北省新、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合并申请表》(附表20,以下简称《新、老农保个人账户合并表》),个人签字,村(居)、乡(镇)签章后上报,市农保中心审核无误后,即予以确认,将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额并入新农保个人账户,只增加新农保个人账户储存额,不折算新农保缴费年限;参保人应按新农保的缴费规定继续缴费,待符合养老金领取条件时按新农保规定享受养老待遇。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需查询个人账户记录情况的,可通过乡镇事务所或到市农保中心打印《个人账户明细表》,或登陆社会保障网站查询、下载本人的个人账户记账明细等相关信息,也可通过12333电话查询系统查询相关信息。
第三十条 参保人员对个人账户记录提出异议的,需向村(居)委会提交书面申请,逐级申报,市农保中心应及时受理并进行核实。经审核,确需调整的,履行审批程序后进行处理并将更改的信息录入信息系统。信息系统保留处理前的记录,市农保中心及时通过村协办员将处理结果告知参保人员。
第三十一条 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个人账户养老金支付,除出现第十四条有关情况外,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它用。
第五章 待遇支付
第三十二条 乡镇事务所每月5日前通过农保信息系统查询生成下月符合领取养老金待遇条件参保人员的名单,交村协办员通知参保人员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
第三十三条 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应携带户口簿、本人居民身份证等材料,到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填写《河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个人领取审核表》(附表21,以下简称《待遇领取审核表》),并签字留取指纹。参保人员从到达领取年龄的次月起开始享受新农保待遇。村协办员负责检查参保人员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并于每月10日前将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一并上报乡镇事务所。
第三十四条 乡镇事务所负责对参保人员的年龄、本人及其子女参保缴费情况等进行审核,确定参保人员新农保待遇领取资格,并将符合待遇领取资格人员的相关材料每月15日前上报市农保中心。
第三十五条 市农保中心待遇支付环节应对有关材料进行复核,并按规定进行待遇领取资格认定,确认未享受其他社会保险待遇后,对其个人账户进行年内计息结存,并对待遇领取(含一次性结算个人账户余额)金额进行核算;审核无误后,录入信息系统,在《待遇领取审核表》上签章,分类(级)存档。
市农保中心待遇支付环节办结乡镇事务所上报的待遇核定业务后,打印《河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明细表》(附表22,以下简称《待遇领取明细表》)并签章,由其交村(居)委会进行公示。
待遇支付环节从数据库提取发放状态正常的定期待遇人员信息和一次性待遇人员信息,生成本试点地区本月定期待遇和一次性待遇支付计划。打印《河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支付汇总表》(附表23,以下简称《待遇支付汇总表》)、《河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支付分户明细表》(附表24,以下简称《待遇支付分户明细表》),报主管领导审批后送同级农保中心财务部门,财务部门以此为原始凭证进行划款。
市农保中心财务部门将符合电子签名法要求的《河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发放明细表》(附表25,以下简称《待遇发放明细表》)联网数据传递到金融机构。
金融机构及时将支付金额划入待遇领取人员银行存折等指定账户,同时向市农保中心财务部门反馈符合电子签名法要求的支付回执联网数据和纸质支出户拨款银行回单。
市农保中心财务部门核对无误后,进行待遇发放财务到账处理:一是将支付信息录入信息系统,进行支付确认处理并相应扣减待遇领取人员的个人账户记录额;二是填制财务记账凭证。市农保中心从参保人员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的次月起发放养老金。
第三十六条 对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的农村居民,乡镇事务所应按照本规程第三十二条规定,通知其在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后,按照本规程第三十三条规定办理养老待遇领取手续,并于次月起按月按规定标准发放基础养老金;对于已经领取老农保个人账户养老金、年满60周岁的农村居民,在按规定发放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基础上,加发老农保个人账户养老金。
第三十七条 对于发生出国(境)定居、户籍性质变更、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或死亡等情况,需要一次性领取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的参保人员或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需通过村(居)委会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填写《注销表》,提供有关证明材料。村协办员应于每月10日前将《注销表》及有关资料上报乡镇事务所。乡镇事务所审核无误后,应于每月15日前将上述资料一并上报市农保中心;市农保中心受理后按本规程第三十五条规定办理。
第三十八条 待遇领取人员对待遇领取额有异议,提出重新核定申请的,市农保中心应对待遇领取标准重新进行核定,并将核定结果书面反馈待遇领取人员;确需调整的,经待遇领取人员签字、签章或留指纹确认后修改信息系统记录,系统保留处理前的记录。
第三十九条 待遇领取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被判刑或劳动教养的,村协办员和乡镇事务所应及时提请市农保中心停止为其发放养老金。待服刑期满后,重新履行审批手续,再继续为其发放养老金,停发期间的养老金不予补发。
第四十条 待遇领取人员自死亡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金,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应在其死亡后30日内持相关证明材料,通过村协办员和乡镇事务所向市农保中心申请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注销登记和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的一次性领取手续。
第四十一条 市农保中心应按组织各乡镇事务所对新农保养老待遇领取人员进行领取资格认证。定期向享受待遇领取人员发放资格认证通知,规定认证时间和方式,要求提供相关的证明资料。没有通过资格认证的,市农保中心及时停止为其发放养老金,待其补办有关手续后,从停发之日起补发并续发养老金。
第六章 基金管理
第四十二条 市农保中心按照国家现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加强基金管理。试点期间参照《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财社字[1999]60号)、《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财会字[1999]20号)执行。
第四十三条 市农保中心内设财务管理岗位,配备专职会计和出纳,财务人员应具有会计专业资格,持证上岗。第四十四条 市农保中心负责新农保基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目前试点阶段,基金暂实行市级管理,随着试点扩大和推开,逐步提高管理层次,适时实行省级管理。
第四十五条 新农保基金收入户、支出户、财政专户应在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共同认定的金融机构开设。收入户用于归集新农保基金,暂存该账户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除向财政专户划转基金外,不得发生其他支付业务,实行月末零余额管理。支出户用于支付和转出新农保基金,除接收财政专户拨入的基金及该账户的利息收入外,不得发生其他收入业务。支出户应留存1至2个月的周转金,确保新农保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第四十六条 每年年末,市农保中心编制下一新农保基金收支计划,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经同级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四十七条 财政补贴资金的申请与划拨。每年年初,市农保中心应根据当年新农保参保计划人数、缴费补贴标准和达到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人口预测数、基础养老金补贴标准,提出财政补贴计划,并填写本《河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支出 计划表》(附表26,以下简称《基金支出 计划表》),经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初审后,逐级上报至省级社保机构汇总,由省级社保机构报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市农保中心应协调市财政部门在财政补助资金划拨至财政专户后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单据提交市农保中心记收入账。财政补贴资金在“财政补贴收入”科目中核算,并按中央、省级、地(市)级、市级进行明细核算。市农保中心应与财政部门按月对账。
一个结息结束时,市农保中心应根据当年新农保实际参保人数、待遇领取人数和缴费补贴标准、基础养老金补贴标准与同级财政部门进行结算。
市农保中心要会同有关部门严格执行新农保基金给付有关政策规定,确保给付金额准确无误,及时足额下拨。
第四十八条 每年年末,进行基金决算。市农保中心应按统筹层次编制财务报告,逐级上报汇总,并向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报告计划执行情况。
第七章 关系转移接续
第四十九条 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跨试点地区户籍迁移到新农保开展地区的,需先按照第二章有关规定在转出地进行参保注销登记,由转出地为其清算个人账户,打印《个人账户明细表》进行对账。
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转移到尚未开展新农保试点地区的,其新农保关系暂不转移,个人账户做封存处理,储存额按有关规定继续计息。
第五十条 参保人员须持户籍关系转移证明、居民身份证原件、《个人账户明细表》等有关材料,到转入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参保表》和《河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表》(附表27,以下简称《转入表》)。村协办员负责检查其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及时将《参保表》和《转入表》及有关材料上报乡镇事务所。转入地乡镇事务所审核无误后,应将参保、转移信息及时录入农保信息系统,及时将《参保表》、《个人账户明细表》、《转入表》及有关材料上报市农保中心。转入地市农保中心应及时向转出地市农保中心寄送《河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接收函》(附件二,以下简称《接收函》)。
第五十一条 转出地市农保中心接到《接收函》后,应对申请转移人员相关信息进行核实。符合转移规定的,应按照本规程第三十五条有关规定,于次月通过指定金融机构将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划拨至转入地市农保中心指定的银行账户,并注销申请转移人员参保信息,有关材料分类(级)存档。
第五十二条 转入地市农保中心财务部门确认转入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足额到账后,一是应及时告知转入人员,办理参保登记、缴费等手续;二是及时对转入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进行实收账务到账处理,为转入人员记录个人账户。
第五十三条 参保人员已经领取养老待遇的,不再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第八章 信息统计
第五十四条 新农保信息系统的数据库、服务器、网络由省统一负责维护管理,省社保机构每年统一制定新农保统计报表制度。
市农保中心设立独立的信息统计工作岗位,负责本试点地区的数据管理、用户管理、参数管理和技术培训,负责本试点地区的统计管理工作。
乡镇事务所要协助市农保中心开展信息统计工作,按照规定组织村协办员进行数据采集和业务调查。
第五十五条 新农保信息系统上线前,市农保中心信息统计环节负责本试点地区的业务数据初始化。
系统上线后,市农保中心信息统计环节根据业务职责与部门设置情况,分配信息系统用户,并建立系统用户档案。
当出现业务错误或操作失误时,需要后台对业务库数据进行修改时,严格履行业务环节申请、信息统计环节确认、稽核环节复核并报领导审批的流程手续,由信息管理人员进行修改。数据修改审批表由信息管理环节长期备档保存。
市农保中心信息统计环节根据政策每年定期对系统业务参数进行维护。
第五十六条 每月底业务结账后,市农保中心信息统计环节根据本试点地区新农保业务库数据,生成本试点地区本月业务统计台账。
每月5日前,市农保中心信息统计环节根据统计台账数据,按省统计报表制度填制本级统计月报;每季首月15日前,填制本级统计季报;次年首月20日前,填制本级统计年报。所有统计报表经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按规定上报。
第九章 稽核与内控
第五十七条 市农保中心应按照《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暂行办法》建立健全新农保稽核制度和内控制度。
第五十八条 上级农保机构要对下级农保机构的各项业务经办活动、基金收支行为等内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有效监督,并对其执行制度的情况进行考评。
第五十九条 各级农保机构应重点稽核新农保的参保人数、缴费凭证相关票据、缴费补贴和基础养老金补贴金额是否真实且符合有关规定,认真核查虚报、冒领养老金情况和欺诈行为。
第六十条 市农保中心要按照内控制度的要求,合理设置工作岗位,建立岗位之间、业务环节之间相互监督、相互制衡的机制,明确岗位职责,建立责任追究制度。稽核部门应对各项业务的办理情况和基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日常检查,督促各个岗位严格履行经办程序,准确、完整记录各类信息,并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进行归档。
第十章 咨询、公示及举报受理
第六十一条 市农保中心及乡镇事务所应通过新闻媒体及印发宣传手册等手段,采取各种通俗易懂、灵活多样的方式,有针对性地向农民宣传新农保政策及办理流程。
第六十二条 市农保中心及乡镇事务所要积极开展新农保政策咨询服务活动。实行首问负责制,及时受理咨询。对无法当场解答的问题,经办人员应将咨询人姓名、咨询内容及咨询人联系方式等内容记录在案,并尽快予以答复。
第六十三条 市农保中心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市农保中心每年会同乡镇事务所和村协办员在行政村范围内对参保人员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天。市农保中心及乡镇事务所公布举报电话和监督电话,及时受理举报,并对举报情况及时进行处理。属于冒领养老金行为的,市农保中心封存被冒领人员的个人账户、追回被冒领的养老金,并按有关规定对当事人和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市农保中心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国家档案局制定的《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管理新农保档案。
第六十五条 新农保与其他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业务经办工作,待有关政策办法出台后再做具体规定。
第六十六条 本规程由涿州市新农保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六十七条 本规程自202_年2月2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