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202_年社区老年人权益保护工作总结(精)
202_年XX社区老年人权益保护工作总结
今年来,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根据街道老龄委关于老年人维权工作要求,并结合社区工作实际,在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工作中,将充分发挥职能优势,进一步完善制度,进一步细化措施,进一步贴近社区老人,为我社区的老年人依法维权,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三个文明”协调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在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方面做了大量工作,收到了积极的社会效果。现总结如下:
一、进一步健全组织网络,建立工作制度,明确管理目标,明确分工。老年人维权工作实行领导责任制,分管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做到有组织、有计划、有措施、有成效,确保老年人维权工作落实到位,以促进全社区老年人维权工作长期有序健康发展。
二、进一步加强宣传教育工作,积极营造敬老爱老助老的良好社会氛围。我社区组织工作人员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基础上,运用多种形式和手段,广泛深入地开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宣传教育活动。加强对广大群众尤其是青少年的宣传教育,使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充分了解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以及家庭、社会和个人对老年人应尽的义务,增强依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意识和为老年人服务的意识,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坚决与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斗争。同时也要根据老年人的特点,对其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他们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充分发挥舆论的激励和监督作用,大力宣传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先进典型。要把法制宣传与精神文明建设结合起来,大力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营造敬老爱老养老助老的良好氛围。
三、进一步做好社区独居老人统计工作,加强老年人权益维护力度,利用小区科普画廊、小黑板等宣传工具广泛宣传法律知识,使老年人了解法律。以适时地举办法律咨询活动、墙报专栏宣传、发放老年人维权宣传资料等为宣传载体,以《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为主线,深入社区做好老年人涉法维权方面的法律服务工作,提高老年人依法维权意识。
四、深入开展敬老活动,对小区困难老人及时送温暖,经常走访,及时了解他们的生活状况,发现困难及时解决。今年多次到困难老人住处,为老人带去大米等生活用品,为其打扫卫生,解习生活中的困难。
五、认真做好老年人来访、来信工作,热情接待,及时解决他们提出的困难。对待老年人的接访,突出“满腔热情、细心周到、务实高效”的服务。一是办好老年人维权和做好老年人来信来访接待工作,做到耐心听取,认真解答,做好笔录,及时办理,负责落实。二是对需要办理申请法律援助相关证明手续的老年人,主动与相关部门联系帮助办理。三是对行动不便的老年当事人,视情上门办理相关手续,使老年人及时得到救助。
XX街道XX社区居委会 202_年12月30日
第二篇:关于老年人法律意识及权益保护调查报告
摘 要 本次社会调查针对敬老院和本人所在小区的老年群体展开,所涉及的内容主要包括老年人对待在社会中可能面对的侵权问题的防范意识和处理能力的了解,以及通过了解情况提出的部分意见。包括部分老年人对待生活的态度是导致老年人诉讼逐年升多现象的源头,由此提出对司法工作人员的建议。
关键词 老年群体 法律意识 权益保护
作者简介:马语卿,辽宁师范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c9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2_)01-169-02
一、调查原因
(一)我国已经成为老龄化较严重的国家之一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我国人口的平均寿命增长,截止至202_年中国人平均预期寿命约为74.9岁,比世界平均值多4.6岁。中国城市生活质量的部分指标达到世界平均水平。划分人口老龄化社会的标准为社会老龄化,又称人口老龄化,是以老年人口在总人口中所占百分比(老年人口系数)为依据进行衡量的。划分标准尚未完全统一,一般是指老年人口系数10%以上。社会老龄化的形成是十分复杂的,评价一个国家或地区社会老龄化程度,应包括人口平均寿命、老年人口系数、年龄中位数(指以上和以下的人口各占一半的那个年龄)、长寿水平、老龄化指数等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才是相对客观的(这个标准规定:老年人口系数在70%以上,少年人口比例在30%以下,人口年龄中位数在30岁以上,属老年型)。它是社会进步的标志,体现人类衰老的延迟,寿命的延长,死亡率和出生率的下降。通过我国第4次(1990)全国人口普查的老年型地区上海13.96%、浙江10.44%、北京10.27%、江苏10.24%、天津10.21%。
(二)老年人的权益保护和保障制度问题日益严峻
随之而来的我国关于老年人的权益保护和保障制度问题也渐渐被公众所重视,同时老年人诉讼案件的数量也逐年提升。通过我国某法院的连续几年对受理案件的总结分析,结论如下:我国老年人诉讼最常见的类型以婚姻、赡养、房产、继承、相邻、民间借贷、机动车事故纠纷等为主。202_年该法院共受理老年人诉讼3件,202_年开始逐步上涨,截止202_年共受理老年人案件25件。
本次调查针对以上逐渐上升的老年人诉讼数量进行调查,旨在通过对同一地区不同年龄、层次的老年人进行走访,企图深究诉讼案件背后老年群体对法律的态度和引发诉讼的原因,从而提出关于老年人权益保护的具体方案。
二、调查过程
本次社会调查共分为5个部分。本调查采用问卷调查法,经过本人对相关资料的翻阅以及对实际情况的考察,决定采用如下问卷。
(一)制作调查问卷(问卷此处略)
(二)发放调查问卷
问卷一共发放了105份,实际收到100份回复。发放的对象采用多角度,多层次的手段,主要人群是老年群体,其中有离休干部、有下岗工人、农民、低保人群等。发放地点主要集中在沈阳市养老院、老年人居多的居民楼、小区等。发放时间基本集中在傍晚时分,老人在广场遛弯闲谈时,心情较放松不会对陌生人对部分涉及家庭隐私的问题太过排斥。由于针对老年人的调查问卷所以问卷的字体相对较大较粗,且问题设置相对通俗易懂,一些针对专业问题的专有名词加入了注释。
(三)调查问卷的整理
这套问卷共对100份问卷进行整理,其中男女比例各50%。年龄段在50~60的人群占23%,61~65岁的人群占17%,65~70岁的人群占39%,70岁以上人群占21%。受教育程度,其中80%是初中及以下的学历,20%是高中或中专,无大学以上学历人群。子女情况54%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子女,40%是独生子女,6%无子女。经济情况仅有8%的人是极差的,其他92%均处于一般以上水平。100位老人中,有高达66%的老人独自居住或在敬老院的理由是子女因工作等情况没有时间或精力照顾老人,20%是因为某些家庭纠纷导致家庭关系不和谐,子女拒不行使赡养老人的义务,存在推脱赡养义务的现象。9%属于享受政府救济或离休干部的情况,有接近5%的老人无子女或子女没有能力赡养。问卷对老人如果在日常生活中受到不平等待遇的情况进行提问,其中有48%选择忍气吞声、自认倒霉,选择用消极的方式对待损害、侵权的行为,有32%选择私自解决,调解的方式,仅有20%选择积极主动向相关部门反映问题。老年人的婚姻状况有36%已婚状态其中6%属于再婚,有64%单身,其中28%有重组家庭的计划,在准备再婚的人群中男性高达24%。在关于签署遗赠扶养协议的问题上,有72%的老人不希望签订遗赠抚养协议,仅有28%认为可以考虑可以接受。在最后一道多选题,几乎所有老年人都有觉得自己比不上年轻时候的状态,会觉得有无力感,不论是在日常生活还是人际关系上都有不小的区别,认为自己的存在为子女增加了不小的负担。失眠多梦对自己的健康担忧,生活的质量明显下降,在老年群体中渐渐弥漫着类似的心理。在对大部分人的老年人走访了解中,能体会到老年人大部分都具有这种心理,而且希望自己的孩子能多多重视自己,希望自己不是孩子负担的同时可以给孩子多些生活上的指导,希望孩子可以像以前一样依赖自己,不愿服老的心态。但是身体又明显不如年轻时,所以心有余力不足,从而产生的无力感、疲倦感。在无用感的作用下,导致自己忧心忡忡的人群不在少数。
(四)调查问卷的分析
尽管调查人群存在些许不全面的问题,但是调查问卷所呈现的数据一定程度上具有说服力,形成当今诉讼状况有多重元素。结合《关于老年人诉讼的思考》初步有以下分析:
1.我国老年人对法律问题所涉猎的理解不足。通过调查问卷的内容结果显示,关于扶养协议如果不加注释有90%以上的老年人并不理解这一名词。而这是老年人应该具备的法律常识起码应该对自己的老年生活有一定的规划,如果不能按照自己的规划,或者说出现一些大家都不愿看见的现象比如说多名子女对老人动迁款的分配有异议从而互相推脱扶养义务时,老年人要有意识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或者说在事件初期就运用法律的途径解决问题,按照法定份额依次分配,从根本上避免争端的出现。2.老年人心态呈现不同程度的消极状态。我国老年人诉讼在202_年开始呈现急速上升的趋势,在各法院反映的情况来看,普遍存在的问题是老年人多半是空巢的状态并且大多数空巢的原因是另一半去世后本应与子女生活,却因子女忙于工作应酬,为了生活没日没夜的奔波无法在给予老年人物质生活的同时给老人精神的满足和生活上的照顾,从而不得不将老人送到敬老院或者让自己家可以生活自理的老人独自生活,在每周或者每个月固定时间固定次数来看望老人。这种社会现状使得老人出现消极的心理状态,不愿意与人接触,在处理问题上习惯性的否定自己却又急于向儿女证明自己宝刀未老,还仍然可以为子女们遮风挡雨的矛盾心理滋生了诉讼的事由。譬如老人对财产的关注是因为子女无法扶养老人,所以老人本能的依赖自己一生储蓄所带来的安全感。
3.老年人诉讼到一定阶段存在一系列障碍因素。根据法院的调查情况,目前存在百姓与法官交流困难,无法将案件的真实过程或者真实诉求表达给相关工作人员。这使得很大程度上的诉讼工作不能及时准确的处理,或者按照错误的方向调查,极大地耗费的人力物力也使得诉讼程序时间延迟,效率降低,耗费无意义的精力。而且在诉讼过程中,同时存在调解的工作困难、送达文书困难、庭审困难、执行困难等问题。有以上问题,是很多老年人诉讼无法正常进行的原因。试想如果一个诉讼在前期过程中无法进行调解势必要正常由调解环节转为诉讼环节,而又在诉讼过程中存在交流过程语义理解错误,庭审困难双方当事人争议点不同等情况。一旦诉讼结束,败诉方文书送达出现障碍,以多种理由借口拒绝接收文书,法院只能以各种强制手段送达,不能以圆满的方式解决问题。尤其是现在老年人诉讼多是以赡养费为由起诉自己的子女。如9月19日,安福县一位年近80岁的老人将自己三个儿子告上法庭,理由是自己三个儿子在成家立业之后,老人遭到儿媳妇的毒打和虐待行为,并且三个儿子拒绝给予老人赡养费。这对于老人来说,无疑是物质生活没有保障的同时精神也受到侵害,所以老人一怒之下就将自己的孩子告上了法庭。此类案件占当代老年人诉讼的大多数,这是我认为老年人应该签署遗赠扶养协议的关键所在。但是目前的现状是,老年人群体大部分不能接受遗赠抚养协议,更不会主动制定签署。这一举动会使得此类现状恶性循环,之后独生子女对老人的扶养问题只会日益严峻。
4.老年人的婚姻状况使得纠纷增加。现在的老人在调查中显示仅仅有25%是已婚状态,高达64%是单身的状态。在100位老人中除了30%已婚状态之外,有34%的人群属于离异、丧偶但是仍然想或已经再婚的群体。其中以男性居多。据我们所知,法院在判决离婚时,如无特殊情节,大多数会将子女的抚养权判决给男方。因为男性是社会的主要劳动力有生活来源和获取生活费用的能力,将子女交给男性抚养不仅可以使女方减少一定的生活压力而且使孩子获得更好的生活水平。如若男性大多数选择再婚就会出现孩子的生活问题和财产的纠纷。依照《婚姻法》夫妻在婚后的财产归发起双方共同所有,除特殊规定由一方所有的情况。这使得本应在离婚后归子女独自拥有的财产变为夫妻之间共有,这种情况使子女的心理出现不平衡或者是怨恨心理。很可能在日后出现不赡养或者在被继承人死后,继承人间出现不可调和的矛盾。此时便出现两种诉讼情况,一类是父母与子女间因为赡养费或者扶养关系的诉讼。另一类是子女与继父母之间因为继承财产的纠纷问题。不单是对当事人本人的影响,甚至会影响一代或者几代人的家庭纠纷。
三、调查结论
(一)加强对中国传统文化的宣传教育
当今的青年人,忙着为生活奔波,忙着应付极其繁琐的工作任务,忙于应酬。却忽略了对父母的陪伴和交流。要尊老爱老,时刻值得我们父母在我们小的时候为我们所付出的时间、精力、耐心。只是为了将我们抚养长大,健康茁壮。而我们长大成人了以后不可以将父母独自放在敬老院,每日只能以回忆几十年的生活为生。如若这样便是这个社会的退步,不论科技如何发展,信息如何畅通快捷,都无法弥补孝道的流失。
(二)在宣传传统文化的同时对法制进行宣传
在于老人的交谈中,问到关于维护他们自己权益的方法。老人们所掌握的知识太过匮乏。在消费过程中被侵权选择忍气吞声;在敬老院受到实际损害选择通过调解的方式,调解不成就罢了,自己的立场不够牢固;在与子女的关系中擅长让步,一味的对子女妥协,导致悲剧一次次上演。这些都是生活中的真实情况,也是老年人经常被侵犯的权益。其他法制理念、法制知识可以不做重点。但是作为敬老院或者老年人居多的居民区可以将继承、婚姻、赡养、消费者权益等相关的法治问题进行宣传。作为法学专业的大学生也可以经常组织部分社团将老年人聚齐起来进行普法宣传,用老人们喜闻乐见的方式生动的讲生活中的真实案例分享给他们听。如果遇到类似问题应该采取什么方式解决之类的方法指导。
(三)司法人员在进行调解工作应当注重方式
老年人诉讼主要的特点是诉讼进行的速度缓慢很大一部分是因为老年人由于年纪的增长听力、理解力等方面都有减退的趋势。有些司法人员在进行调解或庭审的过程中不具备耐心,对老人态度欠佳。很多老人因为类似情况心理状况更加糟糕,无限量的夸大了自己心理的无力感和愧疚感。这种行为不能使诉讼按照一个积极有效的方式进行,也不能是司法工作者在一个健康良好的工作环境里进行调解。
第三篇: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律讲座
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律讲座
为促进老年人学法、懂法,提高社区老年人的法律意识,202_年4月15日,先锋公寓居委邀请到上海华夏律师事务所的倪迎佳律师在睦邻屋为社区40多位老年人开展了一堂别开生面的法律讲座。
讲座内容围绕着《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上海市即将实施的《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中涉及到日常生活中老年人的财产、养老、消费等关系老年人切身利益的问题,通过丰富详实、生动典型的案例,介绍了老年人在赡养权、财产享有权、继承权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并提醒广大老年人要学会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倪律师引用现实生活中发生的真实案例,结合自己所办理过的案件,用通俗易懂的本土化语言,通过互动对答的形式,引起老年居民的一致共鸣。通过此次讲座,增强了社区老年人维权保障的法律意识,使他们在日常生活中懂得如何运用相应权利来保护自己的权益。
先锋公寓居委 202_年4月18日
第四篇:老年人权益保护讲稿[法治讲座]
文章标题:老年人权益保护讲稿[法治讲座]
法治讲座――老年人权益保护(讲稿)
中国是一个人口大国,也是世界上老年人口最多的国家。202_年我国65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口已达8811万人,占全国总人口的7,按照国际标准,我国已经进入老龄化社会。人口老龄化作为一个世界性问题,联合国提醒各会员国:要“铭记21世纪老龄化是人
类前所未有的,对任何社会都是一项重大挑战”。
一、侵害老年人权利的现象
(一)侵害老年人的财产权[teniu.cc文章-http://www.teniu.cc/找文章,到teniu.cc]
专家指出:直接占有老年人的现金、房产、存折、债券、股票、抚恤金等,成为近年来侵占老年人财产的一种趋势。面对“赖账”的不肖晚辈,老年人该如何保护自己?
前不久,上海市闸北法院判处了一例侵占老人存款的案例。判决许某还其母吴老太钱款4.1万元。几年前,75岁的吴老太回安徽老家居住。临行前,女儿许某说想帮她保管其在上海的银行存折、邮政储蓄存折和身份证,以免老人不小心丢失。想想有理,老人便同意了。没想到仅过了几天,许某就取出本息挪作他用。老人去年才知道这件事,催要了近一年,女儿就是拖着不还,直到引出这场官司。(案例1、2)
在子女直接侵害老年人财产的案件中,75%以上的老年人未向子女要借据,这样就造成子女赖账有恃无恐,老年人的官司因为手中没有借条而取证艰难。
老年人对子女应该多一点戒备之心,应该增强对一些借口和欺骗行为的识别能力。借款行为发生时不打借条是老年人的致命弱点,这看起来是对家庭成员的信任,但并不符合现代社会的生存法则。
(二)对老年人人身权利的侵害
受长期封建思想影响,继父、继母的权利在许多人心里常被忽视。社会学家指出,这种痼疾在现代社会中已总体减少,但是因为现代社会竞争的加剧、生活压力的增加,反而在局部出现了冲突加剧的现象,老年人必须警惕。
张老先生和王女士本是南京市的一对再婚夫妻。婚后8年来,老两口建立了深厚的感情,生活虽不富裕却十分和谐。然而张老先生的儿女一直不接受她。去年冬天,张老先生一人去北京探望小女儿,不想却在北京突发脑溢血不幸病故。几个儿女在并未通知王女士的情况下就将张老的遗体在京火化,并将骨灰与张老先生前妻的骨灰安葬在一起。王女士得知噩耗后十分悲伤,但更让她痛楚的是张先生的子女死活不告诉她张先生骨灰的安葬地点。今年初,王女士以自己的“悼念权”被剥夺为由将张先生的子女告上法庭。
今年7月,北京市房山区法院审理了一起“不赡养继父,又怕无法继承财产,儿子竟鼓动86岁的老母亲与共同生活了40余年的继父离婚”的案件——
孙老太太早年丧夫,自己独自拉扯4个孩子生活,后来组建了新家庭。新夫赵某聪明手巧,靠在外做些小生意养活了9口之家。数十年过去了,7个子女都长大成人且成家另过。劳累了一辈子的老两口在卸下了抚养重担后,本应安度晚年。可是,子女们怕将来得不到房屋财产,和媳妇们一撮合,竟威逼86岁的老母亲到法庭起诉继父,要求与已共同生活了近半个世纪的老伴儿离婚并分割财产。法院在查清事实后,对这群儿女进行了严肃的批评教育。
广州市南方社会调查事务所的调查显示:在老年人再婚时并未取得子女支持的家庭中,“外来者”的权利往往不被重视。以往的矛盾多发生在赡养问题上,近年来随着老年人再婚群体的增加又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例如,一方老人生病住院,子女们将“新老伴”挡在病房外,连起码的“探视权”都被剥夺;又如,一些子女故意将本可以调和的孩子教育、生活习惯等琐碎矛盾激化,表面上虽然“不反对”老人再婚,却使再婚老人得不到同居探望的权利;再比如上面提到的王女士连“悼念权”都被剥夺。
(三)常被遗忘的“精神赡养权”
近年来,老年人维权又出现了一种新鲜事:一些晚辈虽然付给老人一定的赡养费,但是有意孤立老人的生活环境,长期不探视老人,使老人处在一种孤独、凄凉的境地。一些老人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要为自己争取“新”的权利。
今年5月,北京市92岁的刘老太太咬破手指按下一枚血手印,一纸诉状将自己的儿子告上朝阳法庭。老人伤心欲绝地说:儿子过得很好,收入很高,但是同在北京生活,却整整13年没有看望过她了。
刘太太的老伴已经过世,家住东城的儿子曾经长期拖欠老人赡养费。后来经过居委会出面调解,儿子吴某才勉强同意恢复对老人的赡养。但是,心中不快的吴某却再也没来看过老母,时有时无的赡养费也是通过邮局寄送。老人得到了微薄的赡养费,却陷入了深深的孤独中,有一次生病在家躺了7天竟没有人管。过
年的时候老人给吴某打电话,吴某却不耐烦地说:“不是给你钱了吗,还那么麻烦干什么?”
老年人已经不满足于每个月那点赡养费,要求儿女们还要尽看望自己的义务,老年人有过正常人生活的权利,也有改善自己生活质量的权利。
(四)其他侵害老年人权益的问题
有些患有严重精神疾病、长期慢性病、生活不能自理的老人,有子女把他们当作一种包袱推向社会。他们的维权之路更加艰难。
今年4月,武汉汉阳一家餐馆来了一名老婆婆和他的两个儿子。儿子给她买了一碗馄饨,却眨眼间不见了踪影,留下年约七旬的老婆婆孤身呆坐了一天。老人说话语无伦次,精神不太正常,无法与其正常交流。店主只好拨打110电话反映情况,经查,老人患有精神疾病,几年来一直没有医治好,两个儿子觉得母亲是一种拖累,竟然丧尽天良地将母亲遗弃在街头。
上海、北京、广州的一些医院都发生过送老人到医院后家属逃跑的事情。一些医生说:如果确实没有治疗必要,我们会及时告诉家属。但有些人将家里生病的老人关进最便宜的病房床位后,便不再让医生给老人打针用药,不愿为老人多花一分钱,算是“保守照顾”。
被遗弃或者被“保守照顾”的老人大多长期患病,花费较高,一些自私的年轻人便将此种经济支出视为“奢侈”,认为“早晚都是个死”、“还不如省点钱花在孩子身上”。老人有看病治疗的权利,遗弃、虐待患病老人是严重犯罪行为,但是他们的维权问题还没有得到社会应有的重视。
子女利用老年人的病情如精神疾病、老年痴呆、瘫痪在床而侵占、骗占老年人住房、存款的现象也已出现,值得警惕。
二、有关老年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
老年人属于社会弱势群体,我国立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就是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从宪法、法、婚姻法、继承法、刑法、行政法到众多地方性法规都有关于老年人权益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老年人权益法律保障体系必须要与老年人的需求结构相对应,也可以看作是一个金字塔结构。位于塔底的法律法规是对老年人“基本需求”的保护,即对“生存性需求”的满足与实现,是老年人作为社会公民所享有的最基本权利,这已在我国的相关立法中得到了较为充分的体现;老年人权益法律保障金字塔的中部和顶部,是对老年人“高级需求”的保护,即对“发展性需求”和“价值性需求”的满足,是老年人作为社会成员中的特殊群体,所享有的特殊保护。国家要保障老年人有一个幸福安康的晚年,使老年人能够共享社会发展进步的文明成果。而我国对于老年人“发展性需求”和“价值性需求”的法律保障,随着人口老龄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将会显得不够完善、不够具体,是我们未来老年立法中需要着重予以完善的环节。
金字塔的塔尖为老年高级需求的保护,即老年人老有所为、老有所乐方面的保护。
三、老年人的基本权利
面对自身的权益受到侵犯,作为弱势群体的老年人却更多地选择了‘忍’字。有的老人不知如何运用法律,忍气吞声地承受着一切;有的认为‘家丑不可外扬’,不愿打官司‘丢人’;有的则是不敢向法律讨说法,惟恐事后遭到子女报复,令自己的晚年雪上加霜。这种种心理障碍,使得老人们的‘亲情防线’异常薄弱。”虽然在1996年我国就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但在法律条文面前,“剪不断,理还乱”的亲情,成了老年人维权过程中的最大障碍。而有了亲情障碍,老年人在维权上的力度就小得多,客观上也助长了侵权事件的发生。
1、受赡养权
指老年人有受到子女赡养的权利。老年人应该老有所养。
根据《婚姻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有四类亲属对老年人负有赡养、扶养义务:一是老年人的配偶;二是老年人的成年子女;三是老年人的弟妹;四是老年人的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一般情况下,孙子女、外孙子女对祖父母、外祖父母没有赡养的义务,但当老年人的子女全部死亡或生存的子女没有赡养能力时,老年人成年的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需要赡养的老年人就有赡养的义务。另外,赡养人的配偶对老年人虽没有赡养义务,但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1条第3款规定:“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义务。”
对老年人的赡养包括对老年人进行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三大方面。(1)对老年人的经济供养,包括:对无经济收入或收入较低的老年人,赡养人要支付必要的生活费,保证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要;对患病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和护理;对缺乏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农村老年人的承包田,赡养人有义务耕种,并照顾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归老年人所有。(2)对老年人生活上的照料,主要指:当老年人因患病卧床,年高行动不便或患老年痴呆症等原因,致使生活不能自理时,赡养人要照顾老年人日常的饮食起居。(3)精神上的慰藉,主要指:赡养人应尽力使老年人的晚年生活过得愉快、舒畅。现实生活中,对老年人精神上的赡养容易被忽视,随着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对老年人精神上的慰藉将成为主要的赡养内容。
2、社会保障权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老年人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和社会应健全对老年人的社会保障制度,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对老年人的社会保障项目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社区服务、住房保障、老年教育、法律援助等内容。
城镇老年人应该享受国家规定的养老保险。《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国家建立养老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养老金和其他待遇应当得到保障。有关组织必须按时足额支付养老金,不得无故拖欠,不得挪用。”我国从1991年起开始建立由国家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实行个人储存与统筹互相结合的原则,为每个职工建立了养老保险账户。
另外,国家除了建立养老保险制度以外,还对城镇特困老年人给予救济。城市的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的,或者赡养人确无赡养能力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救济。
法律对农村老年人的养老保险也作出了不少规定。《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明确指出:“农村除根据情况建立养老保险制度外,有条件的还可以将未承包的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滩涂等作为养老基地,收益供老年人养老。”对于农村中的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人赡养的老年人,应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担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的五保供养。另外,也鼓励农村中的孤寡老人与其他公民或村委会、生产队等集体组织签订遗赠抚养协议,由遗赠人写下遗嘱,将其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如房屋等指定在其死后转移给抚养人所有,而由抚养人承担老人的生养死葬义务。
在老年人医疗保障方面,国家规定:有关部门在制定医疗保险办法时,应当对老年人给予照顾;医疗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就医提供方便,对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就医,予以优先。有条件的地方,可为老年人特设家庭病床,上门诊疗。对于经济困难无力支付医疗费用的患病老年人,提倡社会救助,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情况可以给予适当帮助。
3、婚姻自由权和居住权
老年人的婚姻自由权包括结婚和离婚两个方面的自由。《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由此可见,离婚、丧偶之后的老年人依法享有再婚的自由,子女或其他亲属不得以各种理由加以干涉。现在,有些子女从经济利益,或为钱财或为住房等私利考虑,干涉老年人再婚,这些都是违法的行为。另外,老年人的离婚自由也是不可忽视的问题。当老年人与配偶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婚姻关系无法维持的情况下,当事人有权提出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或其他亲属不能因为父母年老而忽视他们的感情需要,反对父母离婚。
关于老年人的“居住权”,法律规定老年人对自己所有的私房,享有房产权,可以自己居住使用,也可以依法赠与、出卖给他人;老年人对以自己名义承租的公房或他人所有的房屋,享有房屋租赁权。(1)对于老年人自有的房屋,子女或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不得擅自出卖、出租或拆除,子女或其他人要出资翻造的,应征得老年人同意,并事先签订有关协议,明确约定老年人享有的房产权的份额和使用权限,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2)对于老年人承租的房屋,子女未经老年人同意,不得变更承租人,不得将房屋交换或退租,亦不得强行挤占。(3)子女在单位分配住房时,包括老年人份额的,老年人有同等的居住使用权,在安排住房时,应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不得强迫老年人迁居条件恶劣的房屋。(4)在房屋动迁过程中,子女或其他亲属未经老人同意,不得将老人承租的公房买断或将买断所得的钱款占为己有,也不得在自己承租的公房动迁时,借口无房居住而挤占老人住房。
4、自由处分遗产权
指老人对其生前积累的财产,有根据自己心愿、子女和配偶对自己的关心与照顾情况,决定由一人或数人继承自己的遗产以及他们的继承份额,或者决定把自己生前积累的财产无偿地赠送给他人。
5、继承权
指老人作为子女、配偶的法律规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在子女、配偶死亡时享受依法继承的权利。那种认为老人不能继承子女的遗产的认识是不对的。此外,女性老年人享有依法继承其男性老年配偶遗产的权利,那种认为男性老人的遗产只能由其子孙继承的说法是不合法的。
三、侵害老年人权益的救济
老年人权益受到侵害时要寻求法律保护。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规定,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被侵害人或其代理人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老年人与家庭成员因赡养、扶养或者住房、财产等问题发生纠纷时,可以要求家庭成员所在地组织或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调解,各级老龄工作机构都是老年人的“娘家”,希望老人们在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能够及时向当地居委会、村委会或各级老龄工作机构反映,请求他们对实施侵害者进行批评教育,直至改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老年人因其合法权益受侵害提起诉讼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缓交、减交或免交;需要获得律师帮助,但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可以获得法律援助。
对于侵犯老人权益、虐待或遗弃老人情节特别严重的,司法机关会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
遗弃和虐待老年人应受到法律制裁
遗弃老年人,是指对老年人负有赡养、扶养义务的当事人一方,对需要赡养、扶养的老年人不履行其应尽义务的违法行为。如成年子女不赡养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配偶不履行扶养对方的义务等。对遗弃老年人情节较轻的,应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责令其改正错误,必要时给予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对拒不履行赡养、扶养义务的人,可依法强制其履行义务;对遗弃老年人情节恶劣的,依《刑法》规定予以处罚。
同时法律还规定,对虐待老年人的行为要依法进行严惩。虐待老年人,是指经常性地打骂、冻饿、禁闭老人,或强迫老年人过度劳动,有病不给治疗,或其他折磨、摧残老年人身心健康的行为。现实生活中,虐待老年人的行为人大多是与老年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如老年人的配偶、子女、儿媳、女婿等,他们一般负有赡养老人的义务。《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虐待老年人情节较轻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情节恶劣,构成虐待罪的,依《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受虐待的老年人既可以采取正当的防卫行为来维护自己的权利,也可以请求居委会、村委会或其他社会组织的援助,对构成虐待罪的行为人,受虐待的老年人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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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浅议加强老年人权益保护之若干问题解读
浅议加强老年人权益保护之若干问题
李龙
【摘要】 如今,中国已成为世界上人口老龄化速度最快的国家之一,也是较早进入老龄化社会的发展中国家。老龄化问题已成为一个重要的社会问题,直接关系到老年人生活的各个方面,加强老年人权益的保护应是依法治国、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然而,加强老年人权益的保护在现实中却有太多的问题······ 【关键词】 法律规范 老年人权益保护 家庭与社会 立法缺陷 社保体制
一、概述
目前,我国不仅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也是老年人口最多的国家。据我国第五次人口普查统计:202_年时,65岁以上人口达到8811万人,占总人口的6.96%;到202_年时,已达到7.7%。在看一组数据:我国现有老年人口已超过1.6亿,并每年以800万的速度增加,有关专家预测,到202_年,我国老年人口将达到总人口的三分之一。而国际上对人口老龄化较普遍的看法是:当一个国家的60岁以上人口占总人口数的10%或65岁以上人口占总人口数的7%,即意味着这个国家处于老龄化社会。按此标准,我国在本世纪初就已进入老龄化社会,并急速上升。随着我国老龄化社会的快速到来,老年人这一群体也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关注,而老年人的权益问题也日益成为当前人们关注的一个焦点。在国家经济实力还不够强、社会体制还不够健全的情况下,如何保障老年人的权益问题就显得尤为突出,而加强老年人权益的保护还有许多急待解决的问题。
我国地域广大、人口众多。各地区经济、文化等发展极不平衡,这就导致了在老年人权益的实现上有很大的地区差异。尤其,当前我国改革已进入深水区和攻坚期,老年人口多、“未富先老”、老龄化速度快、社会各种矛盾错综复杂的基本国情给党和政府解决老年人权益的保护问题带来了一系列的严峻挑战。
二、侵害老年人权益的现象
加强老年人权益保护,不仅是家庭问题,也是社会问题。然而,在当今社会上,侵犯老年人人身自由权、财产权、婚姻自由权、居住权等合法性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一些人歧视老年人、侵犯老年人人身自由的人格尊严、霸占老年人财产、干涉老年人婚姻之事不断出现,其手段之恶劣,实在让人很难理解。先看以下几组案例:
(一)、侵害老年人的财产权。
房屋居住权是子女说了算?202_年,陈老伯购买了一套位于市区的二室一厅住房,与儿子共同居住。202_年7月,陈老伯的儿子和女友准备结婚,但苦于无钱购买婚房。陈老伯考虑到自己年事已高,房子迟早是儿子的,于是来到房产交易中心将自己的房屋过户给了儿子。两个月后,结了婚的儿子、儿媳开开心心的和陈老伯住在了一起。
然而,好景不长。一起生活没多久,儿子和儿媳就对陈老伯产生了反感,认为他既老有顽固,什么事都妨碍到小两口的生活。很快,儿子以生活不方便且陈老伯对房屋无所有权为由,要求陈老伯搬到外面租房子住。对此,陈老伯既气愤又无可奈何。因为他以为,既房屋已是儿子的,自己有没有居住权也只能由儿子说了算。
分析: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规定:第二章第十三条,作为赡养义务人的子女不得强迫老年人迁居条件低劣的住房;不得擅自改变老年人的房屋租赁关系或私有房屋的产权关系;第十九条,老年人有权依法处分个人的财产,子女或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强行索取老年人的财务。其他法律规定:子女所在单位分配住房含有老年人份额的,老年人应享有居住权;子女分配新房的,不得再挤占父母的住房;老年人私房经子女翻建后,老年人对新房享有共有权等。
所以,本案中陈老伯将房产过户给儿子后,仍然有在其中居住的权利,儿子与媳妇将陈老伯赶到外面去住的做法,已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
(二)、侵害老年人的婚姻自由权。
好事多磨才能解决?在某村,村边一间破旧的小瓦房边,两位老人老赵和张大娘正商量着去镇上办理结婚手续。两人虽然磨破了嘴皮子,但是子女们就是不同意他们的婚事。老赵觉得一直等毕竟不是办法,便决定和张大娘一起先去乡民政所把结婚证办了。好不容易说服了张大娘,两人高高兴兴地到了民政所,但是,工作人员小王看到他们后,偷偷到隔壁屋打电话,原来老赵的女儿在镇上当镇长,早给民政局打过招呼,如果是自己的父亲来办结婚手续,就先拖一拖。回到办公室小王告诉老赵,公章被领导锁起来了,领导出差暂时回不来,让两位老人先回去。
万般无奈,两位老人只好离开了民政所。回家途中,张大娘告诉老赵,其实自己明白是老赵的女儿不让办结婚证,既然孩子们这么坚决,两人还是算了吧。老赵答应了张大娘,虽然做不成夫妻,但是还希望以后有什么事情,能知会一声有个照料。就在二人说话的时候,张大娘的儿子李二虎拿着铁锹边跑边骂地上前来,不由分说的把张大娘推倒在地,在与老赵的推搡中,他将老赵推倒在地,老赵的头部撞在一块石头上,当场血流不止。医院里,张大娘照顾着老赵,两人面对时都禁不住长叹不止。让人意想不到的是,老赵的女儿带着民政局的小王给老人带来了一份意外的礼物,两人的结婚证。在给两位老人承认错误的同时,老赵的女儿也深深地祝福两位老人。门外张大娘的儿子李二虎也带着水果满脸歉意地走进了病房。
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章第十八条规定: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第五章第四十七条规定:暴力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或者对老年人负有赡养义务、抚养义务而拒绝赡养、抚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章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所以,老赵的女儿和张大娘的儿子李二虎已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且对李二虎要追究刑事责任。
(三)、侵害老年人的人身自由权。
喝酒也能遭伤害?日前,73岁刘大爷将所住养老院诉至法院,原因是养老院对其人身伤害。原来,刘大爷喜好喝酒,今年3月的一天,刘大爷酗酒归来,养老院嫌其扰乱环境,强行让其上床睡觉,结果导致手腕及背部软组织挫伤。
分析:
老年人或家属要与养老院签订正式的书面合同,对养老院应履行何种程度的看护义务要有明确约定,不能只达成口头协议。这样,老年人出了意外或受到伤害,双方就有明确责任。
所以养老院应采取妥善方式避免发生意外,应判决养老院承担全部责任。
(四)、侵害老年人的受赡养权。
赡养老人,子女当真可以给钱了事?在某区,70多岁的王奶奶老俩口有一儿三女,均已成家立业。两老人上了年纪后,儿女们一直不定期地给他们赡养费,有时还会带他们到公园里散散心。可是最近几年,王奶奶的几个儿女都推说工作太忙,很少再回家探望老人,就连去年春节、中秋节儿女们也都没有回家。这种变化让王奶奶十分伤心。“要说不孝顺,儿女们并没少给我们赡养费,可他们就是不愿常回家看看。我们这心里空落啊!”王奶奶逢人便说。邻居劝她说,精神赡养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给了钱,他们就尽到了责任,其他的事不能强求。”王奶奶心里也认同邻居的说法,但长期见不到儿女的她,孤独感日益加重。
分析:
根据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章第十一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可见,精神赡养不仅仅是一种道德义务,也是一种法律义务。从法律层面上看,满足老人必要的精神需求,进行必要的看望或探视,不对老人进行精神虐待,不限制老人追求精神生活的自由等,都是子女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
所以,对拒不履行精神赡养义务的子女,老人完全可以寻求法律的帮助。以上只是个例,生活中,子女、社会上以各种方式伤害老人的事件不计其数。更有甚者,会因为一点点小事而将老人杀害,骇人听闻、惨无人性。据有关数据显示:从202_年至6月间,在陕西省,就财产分割、婆媳关系不和等导致老人被他杀的有13人,因赡养纠纷、精神受冷落、婚姻受阻等导致老人自杀的有37人。如此庞大的数字,不仅反映了我国家庭中晚辈敬老爱老意识的淡薄,也说明了我国在老年人权益保护上立法的不足和现实中执法的不到位。
三、现行老年人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和现实中的问题
老年人是社会弱势群体,我国立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就是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专门针对老年人的法律,也是我国为保护特殊群体权益而制定的一部重要法律。该法符合当时的中国国情,也适应了我国人口老龄化发展和老年人权益保障的客观要求与实际情况,体现了中国特色。除此之外,在宪法、行政法、婚姻法、继承法、刑法及一些地方性法律中都有关于老年人权益保护的相关规定。但由于近十年来我国社会经济发生了巨大变化,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这些法律与现实情况不适应的问题也日益突显。
(一)、针对老年人权益保护在立法上的不足与缺陷:
其一、立法不明确。一方面,该法没有确切规定老年人在社会中的地位,使其既是公民又是特殊群体的双重身份没有得到很好确认。另一方面,立法内容不科学,该法总体上并没有把老年人口与社会发展相联系,以至于指导性与原则性出现偏差,使其许多内容条款都无法贯彻执行。
其二、没有很好的考虑老年人的基本需求。老年人作为特殊群体,必然有一些特殊需求。法律的制定必须要与老年人的需求结构相对等,然该法在内容的制定上并没有更多的规定对老年人需求的保护。
其三、内容还不够全面。社会是不断向前发展的,而该法从1996年施行以来,并没有做出及时的修改。所以出现了相关规定明显滞后、可操作性低等问题,使其与现实发生脱节现象。
其四、立法单一。该法颁布以后,没有制定更多配套的法律法规和行政措施,使其与其他法律规定有差异,没有很好的遵循“法制统一”的原则。
(二)、法律在现实中实施的缺陷: 其
一、法制机关工作人员对法律本身认识不足,导致落实难。对于老年人,当合法权益在法律上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后,执法者必须依法处理。然而,现实中很多执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并没有很好的依法处理老年人权益的问题,而是以自己的意愿了事。
其二、法律的宣传力度和深度不够。一方面,有关部门只对法律做了一些形式的宣传,并没有广泛的向应该养老的社会群体进行深入的讲解。另一方面,有关单位只是在一些城市地区进行宣讲,而对于边远地区和广大经济欠发达地区并没有做一些服务的活动,因而群众对法律缺乏了解。
其三、法律的贯彻太浅,使其形式化。在社会基层,很多执法者在处理老年人的问题上,不仅服务态度恶劣,而且就算以法律为章,也只是走走形式,并没有很透彻的、实实在在的为老年人解决问题。
加强老年人权益的保护,不仅在法律上有很多阻碍,而且在生活中也有很多问题。
(三)、家庭中的问题。近年来,家庭养老功能不断弱化。相较于城市,农村老年人的问题更为突出。很多家庭在处理老年人的问题,往往显得迟钝,并有很多不可取的地方。
其一、有些子女不仅道德沦丧,而且法律意识淡薄。只知道向老人索取,却不知道报答,并不时的虐待老人。敬爱老人是我国传统美德,但有些晚辈视老人为“包袱”,总想着要甩掉,不善待老人,而使老人饱受委屈。其
二、子女互相攀比,争着侵占老人财产,从而使老人生活无着落。现实中有很多家庭,父母将子女辛辛苦苦养大,其操心不说,而这些儿女们成家立业后,不仅互相推卸赡养责任,还反过来把父母的所有抢占一空,就如家乡一直流传的一句话:“父母的心在子女上,子女的心在石头上。”如此现象,比比皆是。其
三、老年人是社会的弱者,在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时,本身有很多难以克服的困难。比如:体弱多病、行动不便,无法亲自到法院上诉;没有收入来源,很难请到律师;文化程度低,缺乏相应的法律知识······因而,由于以上种种原因,当老年人的权益受到伤害时,他们往往会忍气吞声、无可奈何。
(四)、社会上的问题。尽管我国的国民生产总值已达到世界第二位,但在这种大化的财富下,依然是毫无遮掩的贫穷。当前,老年人的服务需求呈不断增长趋势,但社会上能够提供的服务明显不足。
其一、社会养老体制不健全。养老保险体制可分为三类,即现收现付制、完全积累制和部分积累制。我国现行的养老保险体制实际上是现收现付制,这种体制是政府利用在职职工缴纳的养老费来支付已退休的老年人的养老金,并承诺该时期在职职工年老后的养老金支付。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到来和加速,缴纳养老金的人数在下降,而受益人数不断上升。因此,会造成严重的财政失衡。其
二、医疗服务不完善。一方面,在医疗体制上,我国现大力实行医疗保险制度,即从年满18岁起到60岁,只要在世,期间必须年年缴纳医疗保险费,以便支付自己年老后的养老金。但现实问题是,人们在60岁后活的时间并不是很长,因而出现了缴纳时间久,而受益时间短的矛盾;另一方面,医疗服务设施还很落后,城市的社区和养老机构提供的服务设施还不能很好的满足老年人的需求,农村的几乎处于空白状态。
其三、法律服务活动太少。在广大农村地区,由于各种因素,人们是很难及时的了解法律知识的,而“下乡进村”等宣传、普法活动更少之又少,与老年人的诉求有相当大的差距。
立法上的不足、法律在实际中落实的不到位以及家庭和社会等方面的问题严重阻碍了我国在加强老年人权益保护的进度,而这也使老年人显得被动。
四、加强老年人权益保护的措施
如何进一步做好老年人权益的保护工作,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真正落到实处? 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参与,我们先看一下外国有些国家在这方面的政策,以德国和日本为例:
第一、德国,德国也是世界上人口老龄化最严重的国家之一,在老年人权益的保方面也存在一些问题。针对这些,德国政府相关对策,且效果甚好。比如:改革养老保险制度,从202_年该国就将现收现付制发展成为多支柱的养老保险体制,提供多种养老方式。近年来,德国不仅有“专业护理养老院”这样世界一流的养老院,又兴起了名为“老年之家”、“多代屋”等的互助养老方式,发展长期护理保险。在 1995年,德国启动了长期护理保险法案,这种护理分为在宅和住院两大类,资金由政府、企业、个人和医疗保险机构四方承担,且政府承担30%以上。可见,能在一定范围之内解决老年人的长期照料问题。
第二、日本,日本在老年人权益保护方面也采取了一些积极对策。比如:建立完善的老年人收入保障制度,分为公共养老金、企业补充养老金和私有养老金三方面,其中公共养老金居主导地位,这种制度有效的保障了老年人的正常生活;健全老年人医疗保健体制,这种体制分为医疗和保健两部分,很好的实现了对老年人的治疗护理;提倡居家养老,给予抚养老人的子女在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很好的发挥了家庭的养老功能。
对于我国,人口老龄化的巨大压力、当前改革的巨大压力,严峻考验着政府保障老年人权益的能力。对此,我国可以在借鉴其他国家好的方法的同时,更要依据我国实际,制定出相应的对策。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一)、着力推动完善老年人保障法律体系。一方面,各级立法机关要适时的制定新的法律和修改旧的法律,以适应不断变化发展的社会关系,加强对老年人的受赡养权、社会保障权、婚姻自由权、居住权、自由处分遗产权以及继承权的维权力度;另一方面,有关部门要扩展法律服务的深度和广度,各种法律服务机构可以为老年人提供高效优质的法律援助服务,如对经济有困难的老人实行司法救助,根据不同情况依法缓解、减少、免除老人的诉讼费用;法院可以对比较复杂的案情进行回访审查等。
(二)、提供充实的物质生活和丰富的精神生活。一方面,尽管近年来,我国老年人的生活水平有了很大提高,但他们的财产明显少于中青年人,且消费额占社会总消费额的比例还很小,所以应提高老年人的收入,以便其更高质量的物质消费;另一方面,家庭联系松散、丧偶以后独居的老人感到孤独无助,使各种类型的精神疾病困扰着广大的老年人群,所以应大力弘扬尊老爱老和老有所为、老有所乐的传统,鼓励社会和家庭为老年人提供丰富的、娱乐的精神生活。
(三)、扩大家庭的养老功能。对于家庭而言,子女是养老的主要承担者,我国几千年来都是如此。应大力提倡“百善孝为本”、“百行孝为先”的优良传统。一方面,子女们不仅在生活上要赡养父母,还应对父母有敬爱之情,时时的与父母进行精神沟通和心灵慰藉。在家时,要尊重父母,替父母分担家务,不对父母进行任何暴力手段;离家后,要常与父母通电话,有时间多回家看看,使老人精神自由、身心健康,从而安享晚年。另一方面,政府应大力实行一些关于孝、爱的活动,如举办“孝敬父母人物评选及颁奖”等节目,以达到对青壮年的育化作用。
(四)、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体制。近年来,我国老年人对医疗保障生活服务的需求明显突出,而老年人的医疗费用负担随年龄的增加而迅速加重,因此: 其
一、要尽快完善社会养老保险体制,可实行社会保障与商业保险相结合,进一步加大保险的力度。尽管我国个人账户和社会统筹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已基本建立,但养老金覆盖面还相当狭窄。在广大的农村地区,占全国老年人口大部分的老年人依旧没有享受到社会性质的养老保险制度的福利,养老金不是领不上就是金额太少,根本无法满足其基本的生活。
其二、要推进社会医疗体制的迅速发展。尽管我国已实行了医保制度,但医疗费报销难、养老卫生设施落后且稀缺的问题依然存在。所以不仅要抓好老年人医疗机构的建设,还应简化看病程序,从而减少老年人看病难的困难。
(五)、老年人本身也要积极维护自己的权利。一方面,要不断学习法律知识,提高自身的法律诉求能力;另一方面,对于家庭和社会上对自己的侵权行为,决不能忍气吞声,一定要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老年人曾为我们的社会经济等各方面的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何况我们每个人未来也要步入老年人的行列,所以关爱老年人就是关爱我们自己。如今,老年人问题严重影响了社会的稳定与发展,更不利于当前我国全面改革的进行。因此,要大力宣传,让全社会都了解加强老年人权益保护的重要性,并付诸行动,使敬老爱老成为我们的责任和义务。同时,我也希望每一位老人都能得到社会的保护,从而安度晚年。
【参考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1996年10月1日
2、光明日报 202_期
3、《老年人法律维权——十大典型案例》 202_年 岛城概况
4、《老年人保护案例》
5、《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制讲座讲稿)
6、《老年人死亡案例》 陕西省老龄办 作者 郭德全
7、《德国应对人口老龄化的相关政策及启示》 重庆科技学院学报202_年第10期 作者 曹莹
8、《日本的老年人权益保障立法》 社会福利报202_年第01期 作者 杨天博
9、《老年人的权益如何才能有保障》 作者 赵岭
10、《加强老年人权益的司法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
读书的好处
1、行万里路,读万卷书。
2、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
3、读书破万卷,下笔如有神。
4、我所学到的任何有价值的知识都是由自学中得来的。——达尔文
5、少壮不努力,老大徒悲伤。
6、黑发不知勤学早,白首方悔读书迟。——颜真卿
7、宝剑锋从磨砺出,梅花香自苦寒来。
8、读书要三到:心到、眼到、口到
9、玉不琢、不成器,人不学、不知义。
10、一日无书,百事荒废。——陈寿
11、书是人类进步的阶梯。
12、一日不读口生,一日不写手生。
13、我扑在书上,就像饥饿的人扑在面包上。——高尔基
14、书到用时方恨少、事非经过不知难。——陆游
15、读一本好书,就如同和一个高尚的人在交谈——歌德
16、读一切好书,就是和许多高尚的人谈话。——笛卡儿
17、学习永远不晚。——高尔基
18、少而好学,如日出之阳;壮而好学,如日中之光;志而好学,如炳烛之光。——刘向
19、学而不思则惘,思而不学则殆。——孔子
20、读书给人以快乐、给人以光彩、给人以才干。——培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