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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寿保险合同除外责任与责任免除范本
编辑:空谷幽兰 识别码:10-1009329 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5-25 15:48:52 来源:网络

第一篇:人寿保险合同除外责任与责任免除范本

人寿保险合同的除外责任:

投保人或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

被保险人自杀,但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或复效之日起两年后被保险人自杀除外;

被保险人酗酒、殴斗、吸毒;

被保险人驾驶无证或法律禁止的交通工具及无照或酒后驾驶机动交通工具;

被保险人患爱滋病及其并发症;

战争、军事行动、内乱或武装**;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健康保险合同的除外责任

被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已经患病或怀孕;

被保险人故意自杀或企图自杀而造成的疾病及因此致残、致死的,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被保险人因故意堕胎所导致的疾病、残废、流产、死亡的。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的除外责任

被保险人故意或重大过失;

暴动、内乱、叛乱或任何战争行为;

任何犯罪行为或拒捕;

怀孕、流产或分娩;

精神病、酒精中毒、吸食毒品、无照或酒后驾驶;

非以治疗手术(意外伤害所导致的除外);

一般牙齿治疗手术(意外伤害所导致的除外);

被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已经患病或伤害中;

后天免疫不全症候群疾病(AIDS)。

法定免责事由: 法定免责事由是指《保险法》规定的保险人责任免除事项,具体涉及以下几方面:

违反告知义务,因为投保人违反告知业务得以解除保险合同而责任免除。保险法第16条规定: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给付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给付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保险欺诈,因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欺诈得以解除保险合同而责任免除。保险法第27条规定: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除保险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见下述)另有规定外,也不退还保险费。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前三款所列行为之一,致使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或者支出费用的,应当退回或者赔偿。

故意行为投保人或者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两年以上保费,保险人应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单现金价值。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丧失受益权。

自杀行为。保险法第65条规定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被保险人自杀的,除本条第二款规定外,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对投保人已支付的保险费,保险人应按照保险单退还其现金价值。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成立之日起满二年后,如果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给付保险金。

犯罪行为:保险法第66条明文规定:被保险人故意犯罪导致其自身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单退还其现金价值。除外责任又叫责任免除,是在合同中列明的保险人不予承担的保险赔偿与保险金给付责任,是对保险责任的限制。如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规定,只对因意外事故导致的死亡、伤残负责任,对因疾病、自杀自残导致的死亡、残废等,不提供保险保障。

第二篇:除外责任

简析机损险“设计、制造或安装错误、铸造和原材料缺陷”

保险责任

机器损坏险是针对企业的机器设备运行中常见风险设计的险种,供电、发电企业发生过机器损坏险事故较多。在实务操作中,保险责任第一条“设计、制造或安装错误、铸造和原材料缺陷”与除外责任

第四条“ 根据法律或契约应由供货方、制造人、安装人或修理人负责的损失或费用”看似乎矛盾,因为“设计、制造错误”及“铸造和原材料缺陷”通常恰恰是“供货方、制造人”的责任,到底是要赔还是不赔?本文试从机损险条款设计原则和产品质量责任法相关规定出发,对上述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进行具体分析。

一、机器损坏险责任界定的原则

机器损坏险条款的设计原则是“列明式”,即列明除外责任,除外责任以外的原因引起或构成突然的、不可预料的意外事故均属于机器损坏险的责任范围,当保险责任与除外责任有冲突或重叠部分时,除外责任的效力优于保险责任。

按照条款规定,如果被保险人机器设备出险原因是“设计、制造或安装错误、铸造和原材料缺陷”,且按照法律或者合同规定应由“供货方、制造人、安装人或修理人”负责,承担侵权或者违约赔偿责任,这种情况下,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而如果供货方、制造人、安装人或修理人没有侵权和违约责任,保险人就要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进行

赔付。

不同企业与不同的供货方、制造人、安装人或修理人签订的合同内容不尽相同,尤其是责任范围和赔偿规定上差异较大,发生事故时需进行个案分析,由于差异性广泛存在无法进行共性的深入研究。而法律具有稳定性、唯一性和权威性的特点,可以按照现行法律对供货方、制造人、安装人或修理人对产品质量所需承担的责任进行分析,以明确哪类事故属于责任范围,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哪些事故不属于责任范围,应该向供货方或制造人等索赔。

二、目前法律规定的产品质量责任及其赔偿标准

根据202_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质量法》)的规定:“生产者、销售者依本法承担产品质量责任”,即供货方、制造人对其生产、加工和销售的产品所需负的责任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一)产品制造者、销售者的责任

生产者指产品成品或产品零部件的制造商,还应当包括在产品上标出自己的名称、商标或其他标志,以表明自己是该产品的生产者的自然人或法人。

对于生产者来说,只要“产品存在缺陷(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造成人身、他人财产

损害的”,受害方即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不论生产者是否具有过错(故意或过失),《质量法》对生产者责任的界定已经突破了《民法通则》中的过错赔偿原则。

但是对于以下三种情况生产者免除责任:

(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2)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3)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对于产品销售者而言,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本缺陷与上述缺陷概念相同),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销售者赔偿损失后,对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但是如果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可见,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后,生产者除非证明自己属于上述的三种免责情况,销售者需要证明自己无过错,否则都需要对因为产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事故负责赔偿。但生产者和销售者对于交付最初用户、消费者满10年的产品缺陷造成的损害,不承担赔偿责任(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而且其损害要求赔偿的期限主张的期限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不得超过两年。

(二)赔偿的标准

按照《质量法》的规定生产者、销售者的赔偿范围包括对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害的赔偿两大部分,而且财产损害赔偿除直接损失外,还包括合理的所失利益的赔偿,此赔偿范围比机器损坏险只负责赔偿直接物质损失及合理相关费用要宽泛。以下分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害两方面具体分析《质量法》的赔偿标准。

(1)人身伤害的赔偿

按照《质量法》的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此规定与《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精神基本一致。

(2)财产损害的赔偿

按照质量法的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

如果按照此项赔付标准,可能比单纯投保机器损坏险获得的赔付多,因为除去对原有产品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外,还应该赔偿其他重大损失,其他重大损失的赔偿按照民法理论上的“所失利益”解释为,是指由于受害人受到侵害而发生的可得的财产利益的丧失,即可

得利益的损失或未来财产的减损,也就是间接损失。

三、实务操作中的注意事项

保险经纪人作为客户的保险顾问,应对市场中的条款有准确的把握,在协助客户索赔的过程中,对于技术报告中原因为设计、制造或安装错误、铸造和原材料缺陷的事故,不应一概而论归为机器损坏险事故,应进一步分析是否属于供货方、制造人、安装人或修理人的责任,如法律或者合同规定应该由供货方和制造人负责,就不应归为机器损坏险事故;反之如果法律和合同没有规定属于供货方和制造人等责任的,就应向保险公司索赔。

第三篇: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人的除外责任与免责事由

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人的除外责任与免责事由

人寿保险合同的除外责任

1、投保人或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

3、被保险人自杀,但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或复效之日起两年后被保险人自杀除

外;

4、被保险人酗酒、殴斗、吸毒;

5、被保险人驾驶无证或法律禁止的交通工具及无照或酒后驾驶机动交通工具;

6、被保险人患爱滋病及其并发症;

7、战争、军事行动、内乱或武装**;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健康保险合同的除外责任

1、被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已经患病或怀孕;

2、被保险人故意自杀或企图自杀而造成的疾病及因此致残、致死的,法律另有规

定除外;

3、被保险人因故意堕胎所导致的疾病、残废、流产、死亡的。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的除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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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保险人故意或重大过失;

2、暴动、内乱、叛乱或任何战争行为;

3、任何犯罪行为或拒捕;

4、怀孕、流产或分娩;

5、精神病、酒精中毒、吸食毒品、无照或酒后驾驶;

6、非以治疗手术(意外伤害所导致的除外);

7、一般牙齿治疗手术(意外伤害所导致的除外);

8、被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已经患病或伤害中;

9、后天免疫不全症候群疾病(AIDS)。

法定免责事由

法定免责事由是指《保险法》规定的保险人责任免除事项,具体涉及以下五方面:

1、违反告知义务

因为投保人违反告知业务得以解除保险合同而责任免除。保险法第16条规定: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给付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给付责任,但可以退还

保险费。

2、保险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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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欺诈得以解除保险合同而责任免除。保险法第27条

规定:

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除保险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见下述)另有规定外,也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

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前三款所列行为之一,致使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或

者支出费用的,应当退回或者赔偿。

3、故意行为

投保人或者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两年以上保费,保险人应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

益人退还保单现金价值。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丧失受益权。

4、自杀行为

保险法第65条规定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被保险人自杀的,除本条第二款规定外,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对投保人已支付的保险费,保险人应按照保险单退还

其现金价值。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成立之日起满二年后,如果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给付保险金。

5、犯罪行为

保险法第66条明文规定: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导致其自身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

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单退还其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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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免除责任协议

免除责任协议

我自愿参加此次骑行活动。我理解,我必须同意和签署此有关责任豁免、权利放弃和风险承担的协议,方可参加本次活动。我知道活动的策划者只是活动的联系人和发起人,并不是职业的领队、向导或有许可证的急救人员。我知道他和同行的骑友可能并没有参加过户外领队的课程、或急救(包括野外)的培训和经验。我知道他们并不对我的安全负责。在此我同意,如果因为参加骑行活动中(包括途中)因意外而受到伤害的话,我放弃对发起人追究和要求赔偿的权利,同时免除同队其他骑友的法律责任。

1.我理解.户外骑行活动可能对身体和精神方面都有严酷的要求,可能包括在崎岖地带和恶劣天气中进行骑行活动,可能远离救助和医疗服务,我理解可能要24小时后才能获得救援,所有救援和医疗的费用将由我自己承担。我理解当参加骑行户外活动时,我有可能面对真实的风险而受到伤害,甚至死亡。这些风险包括落石,冰崩,车祸,失温,冻伤,咬伤,刺伤,犬咬和各种意外。我理解骑行装备可能会有缺陷,而这些缺陷可能会导致我受伤甚至死亡。我清楚获知活动计划的发起人无法全面预见该活动中所有的风险和不利,我理解以上所列的风险并不完全涵括了此次活动中的所有可能的风险,并且同意免责和放弃权利的协议并不仅

限于以上所列的风险中。

2.我理解.并清楚知道身体活动和骑行装备的使用是有潜在危害的。我也理解健身和休闲的骑行活动也包含有导致受伤,心脏病甚至死亡的风险,我知道有可能涉及危险,我自愿参加这些活动。因此,我同意承担和接受任何和所有的伤害的风险,甚至死亡的风险,并且,我永远免除此次活动的发起人和同行伙伴们的法律责任。

3.我同意.承担所有的个人受到伤害的风险,包括瘫痪和死亡,这些风险是可能发生在往返参加骑行活动的途中,或者是在参加活动的时候。我清楚获知我已经被提供了自由选择的权利,可以选择往返活动地点的交通方式。我同意承担由于我选择了自己的交通方式往返活动地点而引起的相关的风险和责任。

4.我清楚.此次活动的成员都和本人一样是自愿的参与者,其并不承担法律责任,意外保险和健康保险等。我了解自行购买保险的意义,以防任何的伤害。

5.我理解.我能够通过以下措施来减少我的风险:更加注意环境,注意我的身体和精神状况,注意所有与安全相关的衣物和骑行装备的使用状况,只参加那些自己精神和身体能力之内的活动。我清楚获知我已经被鼓励发展一种好问和怀疑的心态,去询问活动的领队以要求解释任何我觉得不适的决定。我同意我将不会参加任何的活动,除非我已经仔细

考虑过,相信它是安全的,和接受所有的相关风险。

6.我清楚.我的安全是我个人的责任和取决于我的警惕和良好的判断。我同意和保证,如果,任何时候我相信条件是不安全的,那么我会立刻中断活动的进一步参加。

7.我理解.在同伴需要协助的时候,我可能会尽力协助我的同伴,但这只是在以下情况:在我的判断中,这是自己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并且不会给自己带来不合理的危险。我进一步理解到,我没有法律上的责任去协助别人,同时,任何我的同伴或者其他成员也没有任何法律上的责任来协助我。

8.我知道.如果由于我的行为和我的参加而导致了第三方的财产损失或个人伤害,我同意免除所有其他人的赔偿责任。

9.我理解.对由于我参加活动而导致的我个人的意外事故,病痛和财产损失,活动发起人和其他队员不承担责任。

申明:本群活动为自助式AA制,活动发起者仅负责召集、组织和路线,或提供力所能及的人道上的救助,不承担其它任何责任。请认真阅读《免责协议》及《骑行纪律》,队员在群内报名参加活动时,即视为接受该《免责协议》、并愿意遵守该《骑行纪律》,与本人签字认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篇:医疗责任保险合同

医疗责任保险合同

医疗责任保险是职业责任保险中最主要险种。它以医疗机构为投保人,只要一个医院投此保险,该医院的一切在职人员均在被保险之内。

1.医疗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

(1)因被保险人或其工作人员的医疗失误造成病人人身伤亡而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包括受人已经治疗和正在治疗的医疗费用、受害为此而延长病期的误工工资、营补助及死亡、残废赔偿金等。注意:只有那些在保险单上提到了的医疗手段才属于医疗责任保险的责任范围。

(2)因被保险人供应的药物、医疗器械或仪器有问题并造成患者的伤害而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但只限于与医疗服务有直接关系的,并且只是使患者受到伤害。

(3)因赔偿引起纠纷的诉讼、律师费用及其它事先经保险人同意支付的费用。

2.除外责任。责任保险及职业责任保险的共同除外责任之外,还有:

(1)被保险人任何犯罪、违法及触犯法律与法令的行为。

(2)被保险人在醉酒或麻醉情况下施行的医疗手段。

(3)被保险人采用的不是为治疗所必须的医疗措施与手段,如整容手术。

(4)当病人处于全麻情况下采取的医疗措施所造成的损害,但在指定的医院所做的手术不在此条之列。

(5)在发生意外时为紧急救护所支付的费用,因为紧急救护是医疗机构理所当然的义务,保险人不负责偿付该项费用。

(6)被保险人及工作人员所受到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不在保险人负担人列。

3.保险费率及保险费计算。

保险人在厘定医疗责任保险费率时应考虑的因素:

(1)投保单位(医疗机构)的性质是盈利性的还是大量盈利性的。

(2)投保医疗单位规模大小,包括门诊病人数量;医疗机构的种类;医院的平均病床数量;医务人员、医疗设备性能等情况。

(3)医务人员的技术水平和责任心。

(4)投保单位的管理水平,以往医疗事故次数及处理情况。

(5)赔偿限额及共它条件。

保险费的计算方法有:

(1)按投保单位为治疗病人而雇佣的医务人员的数字而定。

(2)按投保单位的的医生数字而起。

(3)按专家的单独保险费而定。

(4)按病床数而定。

(5)按就诊人数而定。

(6)按投保单位营业收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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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提供:中国审判法律应用支持系统V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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