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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8015S资产证券化案例分析之海尔保理一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
编辑:心上花开 识别码:10-1128182 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9-06 11:45:51 来源:网络

第一篇:C18015S资产证券化案例分析之海尔保理一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

单选题

1、在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时,我们可以通过多种信用增级方式提升产品的信用等级,以下选项中属于外部增级方式的为(C)A增加现金流的覆盖倍数 B优先劣后的结构设计 C第三方担保

多选题

1、在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时,我们可以通过多种信用增级方式提升产品的信用等级,以下选项中属于内部增级方式的为(AB)A增加现金流的覆盖倍数 B优先劣后的结构设计 C第三方担保

2、发行ABS产品时,基础资产必须选择负面清单之外的资产,这些资产可大致归类为(ACD)。A债券类基础资产 B负债

C收益类基础资产 D不动产财产

3、海尔保理一起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中的风控措施-增信措施包括(ABCDE)。A超额抵押 B利差支持 C结构化分层机制 D担保人履约承诺担保 E原始权益人差额支付

判断题

1、ABS业务的承做人只有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等监管允许的持牌机构。(对)

2、在开展ABS业务时,应通过法律合同对交易各方的权利义务进行约定,保证基础资产独立于发行人和管理人。(对)

3、真实出售即原始权益人要将资产的风险和收益真实转移给投资者。(对)

4、海尔保理一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中约定专项计划的现金流回款不足时,由原始权益人海尔保理进行差额补足。(对)

5、ABS业务时一类投融资活动,可视为证券发行活动,ABS产品是利用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作为偿付机制的固定收益类产品。(对)

第二篇:国内资产证券化业务模式详解之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模式

国内资产证券化业务模式详解之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模式

我国的资产证券化更多的是按照监管部门的不同进行业务模式划分,目前包括四大类模式: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模式、信托计划模式、资产支持票据(ABN)模式以及项目资产支持计划模式。他们的监管部门分别是证监会、银监会、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和保监会。另外还存在一些民间模式,不受上述部门的监管,没有标准的业务规则,或许称之为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更为合适,典型的例子是陆金所。本文将对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模式进行详细的介绍,涉及的内容包括该业务的发展历程、交易结构、基础资产、增信措施、发起动机、合格投资者、业务机会、有待探讨的问题以及法律法规等。设想的潜在读者是具有一定的金融实务知识——至少能够理解相关概念——但未对资产证券化业务进行过深入研究的非资产证券化专业人士。发展历程

一、发展历程

202_年10月21日,证监会发布《关于证券公司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标志着由证监会监管的资产证券化业务开始试点,当时该业务被习惯性地称为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以区别在同一时期开始试点的由银监会及人民银行监管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ii])。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最初是以券商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作为特殊目的载体(SPV),由证监会负责审批,在上海或者深圳交易所上市交易。

202_年8月,中金公司作为计划管理人和主承销商发行了第一单企业资产证券化产品——中国联通CDMA网络租赁费收益计划,标志着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正式开闸。

随后,莞深收益、网通01-

10、远东01等资产支持证券相继发行。截止202_年底,共发行九只企业资产证券化产品,累计发行额度约为265亿元,基础资产涉及网络租赁收益权、应收账款、高速公路收费权、融资租赁收费权、水电收益权、BT债权、污水处理收费权、上网电费收费权等。

之后美国爆发次贷危机,并引发了一场全球性金融危机,资产支持证券MBS被认为是罪魁祸首。为了防范风险,我国监管部门叫停了资产证券化业务。直到202_年,金融危机基本结束之后,资产证券化业务才得以重启。但是在此之前的202_年,证监会颁布了《证券公司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指引(试行)》,从专项计划、计划管理人、原始权益人、投资人、专项计划设立申请、信息披露等角度对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进行了规范。

202_年重启后发行的第一单企业资产证券化产品为11远东01-05,之后又发行了宁公控01-06、侨城01-06、13隧道01-03等27支产品,基础资产涉及融资租赁、污水处理收费、公园入园凭证、隧道专营收益权、小贷资产、铁路运营专线收费权、供热收费权等十多类资产。

202_年2月15日,国务院下发《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2_]5号),取消了证监会的专项投资行政审批权,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因此无法继续获得批准,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也随之暂停。

202_年11月19日,证监会发布了《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及配套工作指引,将特殊目的载体由之前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变更为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下文简称“专项计划”);取消事前行政审批,改为事前由交易所核查,事后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备案;实行基础资产负面清单管理,负面清单由基金业协会制定并负责定期更新;授予了基金子公司计划管理人资格;另外,增加了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作为合格的挂牌、转让场所。

之后,基金业协会和沪深交易所亦相继出台了相关的业务规则。202_年12月4日,中信证券作为计划管理人发行了备案制时代的首单企业资产证券化产品——中和农信202_年第一期公益小额贷款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次级资产支持证券。自此,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正式进入备案制时代。交易结构

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涉及到的相关各方主要包括原始权益人(发起人)、计划管理人、主承销商、资产服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评级公司、交易所、基金业协会、资产托管机构、资金监管机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计划推广人、财务顾问(不一定有)等。在基本的交易结构中,各方之间的关系如下图所示:

1.原始权益人:原始权益人也即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发起人,是指基础资产在证券化之前的所有权人。

2.计划管理人: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作为特殊目的载体,计划管理人为专项计划的发起人和管理人,目前只能由证券公司或者基金子公司来担任。

3.主承销商:资产支持证券的牵头承销机构,一般由计划管理人来担任。4.资产服务机构:资产服务机构的职责是负责对基础资产的回款现金流进行催收和管理,并将扣除服务费后的现金按时划转到专项计划在托管银行的主账户。该职务原则上应该由计划管理人来担任,但是在实务中一般由原始权益人来担任,原因在于计划管理人一般不具备相关的服务能力或者成本太高。

5.会计师事务所:负责对专项计划募集资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6.律师事务所:负责整个业务过程中的法律咨询服务,并出具法律意见书。7.评级公司:负责对各个级别的资产支持证券进行评级,出具评级报告,如有必要,还会对基础资产的债务人(如果是权益性资产,则为付费人)进行影子评级[iii]。

8.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的挂牌、转让场所和信息披露场所,并负责在专项计划成立之前对其进行核查。9.基金业协会:专项计划计划成立后进行备案的场所。

10.资产托管机构:负责对专项计划项下的财产进行托管,并定期出具托管报告,一般由商业银行来担任。

11.资金监管机构:负责对流出和流入专项计划在托管银行开立的主账户的资金进行监管,一般由托管银行兼任。

12.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负责为证券的发行和交易活动办理证券登记、存管、结算业务。在上交所发行的证券一般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办理登记结算;在深交所发行的证券一般在中证登深圳分公司办理登记结算。

13.计划推广人:负责在发行前将资产支持证券向潜在投资者进行推介,一般由计划管理人或者其关联方来担任。

14.财务顾问:提供交易结构设计等方面的咨询顾问服务。

二、基础资产

相比传统的企业类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弱化了发行主体的信用背书作用,而基础资产的质量成为影响证券能否成功发行的最重要的因素。原则上来说,一切能够产生稳定可预测现金流的资产都可以被证券化,据说华尔街流行一句名言——“只要有稳定的现金流,就把它证券化”,表达的就是这一层意思。但是在实务中,囿于可操作性、风险防范、法律限制、政策障碍等诸多方面的因素,“凡是能够产生稳定可预测现金流的资产都可以被证券化”的美好愿景是不可能实现的。

1.实务中哪些基础资产可证券化?

证监会于202_年9月26日发布的《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修订稿)》(以下简称“规定”),从宏观上对适宜证券化的基础资产进行了规定,要求基础资产必须是“符合法律法规,权属明确,可以产生独立、可预测的现金流且可特定化的财产权利或者财产”,“可以是单项财产权利或者财产,也可以是多项财产权利或者财产构成的资产组合”,另外针对财产权利或者财产作为基础资产,还特别规定“交易基础应当真实,交易对价应当公允”。具体来说,“基础资产可以是企业应收款、信贷资产、信托受益权等财产权利,基础设施、商业物业等不动产财产或不动产收益权,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财产或财产权利”。

而基金业协会则是以负面清单的形式对不宜证券化的基础资产进行了规定。202_年12月24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下称“基金业协会”)在其官网上发布了《资产证券化业务基础资产负面清单指引》(征求意见稿),对不适宜进行证券化的基础资产进行了详细的说明(具体内容将在下文的解读中列出)。2.对《规定》的解读 2.1 “符合法律法规,权属明确,可以产生独立、可预测的现金流且可特定化的财产权利或者财产”

“符合法律法规”一条自无需多言。“权属明确”也不难理解。如果基础资产权属不明晰,比如因债务原因导致基础资产权属存在法律纠纷,并且诉讼未决,则不能将其进行证券化,否则原始权利人(姑且这么称之)与专项计划之间的资产买卖协议存在因前述诉讼败诉而被法院判定无效的可能,这必然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然而,基础资产必须“可以产生独立、可预测的现金流且可特定化”这一条则不易理解,有必要深入地分析。

首先,基础资产的未来现金流可预测是基础资产价值可判定的前提条件,如果现金流无法预测,基础资产价值无法判定,则无法确定可以通过该基础资产发行多大规模的资产支持证券,交易结构亦无法设计,进而项目无法进行。

其次,基础资产可特定化是指能够将其与其他资产明确地区分开来,否则基础资产无法单独转让,项目也无法进行。关于这一点,中信证券承做的欢乐谷主题公园入凭证资产证券化项目是一个典型的案例。该项目以欢乐谷主题公园入园凭证作为基础资产发行证券。但并非欢乐谷主题公园发行的所有入园凭证全部作为基础资产,而只是将其中一部分作为基础资产发行资产支持证券。那么就必须将作为基础资产的入园凭证与其他部分区分开来。计划管理人采取的措施是在作为基础资产的入园凭证上印上特殊的字样。正是这一措施使得原先不可特定化的入园凭证可特定化了。

最后,这一条还要求基础资产必须可独立地产生现金流。如果基础资产必须与其他资产一起才能产生现金流,那么现金流的归属就会存在争议,至少有一部分不应当归属于基础资产,而基础资产已经转让给专项计划,但其他资产则仍然归原始权益人所有,这种情况必然会存在潜在风险。

另外,《规定》还将基础资产定义为一种“财产权利或者财产”。笔者的理解是,财产指的是物理性资产,即看得见摸得着的实物,指各类动产和不动产,比如机械设备、汽车、厂房、办公楼等等;而财产权利是法律意义上的资产,是指可以变现(获取现金流)或者可以转变为财产的各类权利或者权益,比如收费权、应收账款、信贷资产、信托受益权等。

不过在实务中,另外一种属性划分方法更加重要,即将基础资产划分为债权性资产和权益性资产。前者的法律概念为债权,会计概念为应收,比较常见的有企业应收账款、信贷资产等。以债权资产作为基础资产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原则上存在实现破产隔离和资产出表的可能性。而后者又可分为两类——收益权和实物资产。实物资产一般不能独立地稳定的现金流,不是合适的证券化资产。而收益权是指由相关权力部门授予的从一些特定项目中获取收益的权利,比如高速公路收费权、供电供热收费权、污水处理收费权、租赁收费权等,这类资产一般能够独立产生现金流,是较为常见的证券化资产。但是由于,一方面收益权自身的性质导致其无法出售,而只能以质押的形式让与给专项计划,另一方面收益权的未来现金流与原始权益人的经营状况密切相关,无法实现破产隔离,以收益权作为基础资产发行资产支持证券无法实现资产出表。2.2“交易基础应当真实,交易对价应当公允”

所谓“交易”是指,原始权益人将基础资产让与给专项计划,这是资产证券化的起点。

交易必须“真实”是指,不管是出售型还是质押型,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完成所有的必备流程,并且不可以通过“抽屉协议”之类操作使让与行为成为纯粹的走过场。

要求“交易对价应当公允”,实际上也是为了保证交易的“真实性”。因为原则上,进行了证券化的资产应当是实现了“破产隔离”的,如果原始权益人破产,专项计划项下资产不应当被列入原始权益人的清算财产。但是如果交易对价不公允,则该交易很可能被法院认定为非真实有效的交易行为,而是一种转移资产规避偿债责任的一种手段。这样,专项计划项下资产有可能被强制执行用于偿还第三方债权人,那么专项计划投资人必然遭受损失。3.对负面清单的解读

3.1“以地方政府为直接或间接债务人的基础资产。但地方政府按照事先公开的收益约定规则,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下应当支付或承担的财政补贴除外。”

这里所说的以地方政府为直接债务人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第一,企事业单位举借债务并列入地方政府性债务的情形。如以学校、医院等事业单位的资产为标的通过售后回租的方式进行的融资租赁行为。这种债务是要列入地方政府性债务,因为融资租赁公司必定要求当地财政局出具还款承诺,并由当地人大出具同意具将该笔债务纳入财政预算的函。第二,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或者其子公司以财政收入为偿债来源的债务。比如,政府回购的BT项目目前确定是不可以的。但是,不考虑其他因素,以平台公司自身经营性现金流作为还款来源的债权资产是否就可以进行证券化存疑,毕竟这类资产目前较为敏感,建议提前与协会沟通。而以地方政府作为间接债务人是指不以地方财政收入作为还款来源,但是由地方政府提供担保的情形。

PPP项目例外,笔者认为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是中央政府目前正大力推行该类融资模式,协会要与其保持政策上的一致性;二是,PPP模式中,地方政府并不是主要的偿债责任人,因此不会显著加大地方政府的债务风险。但是,PPP模式目前尚不成熟,许多法律问题有待探讨,在这种情况,相信PPP项目短时间内还难以成为可操作的证券化资产。

3.2“以地方融资平台公司为债务人的基础资产。本条所指的地方融资平台公司是指根据国务院相关文件规定,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承担政府投资项目融资功能,并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虽然给出了融资平台的定义,但是由于各种类平台公司数量繁多,而作用大同小异,我们无法仅通过该定义就将地方融资平台全部明确地区分出来,目前只能是根据43号文,并参考银监会版的融资平台名单进行大致地区分。而具体到业务,则建议直接跟协会沟通。

3.3“矿产资源开采收益权、土地出让收益权等产生现金流的能力具有较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上文已经提及,基础资产必须是“权属明确,可以产生独立、可预测的现金流且可特定化”的资产。虽然,矿产资源开采收益权和土地出让收益权的取得只要合法合规并且程序完备,原则上是可以实现权属明晰的。但是难以满足“产生独立、可预测的现金流”的要求。对于矿产资源来说,首先矿产存量往往难以精确探明,其次矿产价格变化波动较大,所能产生的现金流必定不稳定并且不可预测;土地出让收益权同样如此,未来的出让收益是无法预测的,并且为一次性收入,显然不适合作为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本条中还有一个“等”字,说明矿产开采权和土地出让收益权仅仅是两个例子,类似的现金流难以预测的收益权都是不可以作为基础资产进行证券化的。

3.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与不动产相关的基础资产:

1、因空置等原因不能产生稳定现金流的不动产租金债权;

2、待开发或在建占比超过10%的基础设施、商业物业、居民住宅等不动产或相关不动产收益权。当地政府证明已列入国家保障房计划并已开工建设的项目除外。”

不管什么原因也不管什么资产,只要不能产生稳定现金流(即现金流不可预测),就不适合作为证券化的基础资产,不动产租金债权自然不能例外。

“待开发或在建占比超过10%的基础设施、商业物业、居民住宅等不动产或相关不动产收益权”不能作为基础资产还是因为现金流的问题。因为如果完工比例不高,该资产可能需要等待较长时间之后才能产生现金流,风险就比较高,现金流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就会大幅下降。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虽然10%是一个精确的比例,但不动产建设进度是无法精确量化的。如果定义为资金投入比例,虽然投入量是可确定的,但是项目总投入只能预测,而不能确定,因为它受原材料价格波动、人力成本变化、工期以及其他诸多难以预测的因素的影响;而如果简单地定义为完工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也是不合适的,因为随着工程的进行建设难度可能会不断增加,而且不是线性地增加,很可能是指数级的增加——想象一下上海中心大厦,其第110层的施工难度与第10层的施工难度差距会有多大——因此这也不是一个好的测度完工程度的指标。所以,10%的比例只能是从主观上进行把握。

3.5“不能直接产生现金流、仅依托处置资产才能产生现金流的基础资产。如提单、仓单、产权证书等具有物权属性的权利凭证。”

这类资产的现金流虽然是可预测的,但是只能产生一次性现金流,显然不是合适的基础资产。

3.6“法律界定及业务形态属于不同类型且缺乏相关性的资产组合,如基础资产中包含企业应收账款、高速公路收费权等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类型资产。”

这一点要求主要是处于项目操作和管理上的考虑。其实这一条不能算是负面资产,因为只要分开做就可以了。

3.7“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的资产。”所有基础资产都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3.8“最终投资标的为上述资产的信托计划受益权等基础资产。”信托受益权可以作为证券化基础资产,但是不得通过嫁接信托的方式将负面清单所禁止的资产进行证券化。即对基础资产采取“穿透原则”进行追本溯源,源头资产亦必须符合负面清单的规定。

其实,目前一般的信托资产都是不可以通过专项计划进行证券化的,这一条只是为了给银行信贷资产通过专项计划进行证券化预留空间。由于分业监管及部门竞争等方面的原因,银监会要求银行信贷资产只能通过信托计划作为SPV进行证券化,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考虑采用双SPV结构,信托计划作为第一层SPV,再以专项计划作为第二层SPV,将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在交易所市场发行资产支持证券。说到这里,不得不提平安银行1号小额消费贷款证券化信托资产支持证券,该资产支持证券由平安银行发起,以其小额消费信贷资产作为基础资产,由华能贵诚信托设立信托计划作为SPV,由国泰君安证券主承,在上交所发行。这是首单在交易所发行的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其发行过程可谓一波三折,因为在目前的监管环境下银行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只能在银行间市场发行,这只产品突破了这层限制,相信这是由证监会和交易所推动的银行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在交易所发行的试点行为。如果顺利的话可能下一步就会直接以专项资产作为SPV,对接银行信贷资产发行资产支持证券。但事实是很不顺利,因此才为信托资产作为专项计划的基础资产预留了空间。

三、发起动机

资产支持证券发起人的动机主要有两种:融资和出表。融资动机,即通过发行资产支持证券来满足融资需求,这与发行普通债券产品相同,是一种较为普遍的动机,任何类型的发起人都有可能因为融资需求而发行资产支持证券。

第二种动机是为了实现资产出表。具有这种动机的发起人主要是银行、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租赁公司、金融租赁等金融类企业,这类机构受净资本管理办法或者资本充足率之类的业务指标约束。比如对于商业银行,巴塞尔协议要求资本充足不得低于8%、核心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4%;融资租赁和小额贷款公司杠杆一般不得超过10倍;而对于金融租赁公司,监管部门则是设置了资本充足率和信贷规模的双重指标。这类机构,待表内资产达到一定规模后,由于净资本或者净资产规模难以提高,业务就无法继续开展。而将表内资产移出表外,是金融机构常用的规避上述约束指标的措施之一。而通过将表内资产让与专项计划,以此为基础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原则上存在实现资产出表的可能,这使得出表成为部分机构通过专项计划发起资产支持证券的一个重要目的。

四、增信措施

在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时,为了提高信用水平以吸引投资者,发行人往往会设置各种增信措施。总体来说,增信措施分为两大类:内部增信措施和外部增信措施。资产支持证券也不例外。1.内部增信措施

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常用的内部增信措施主要包括结构分层、超额抵押、超额利差、现金担保、资产追索权等。

结构分层是指,将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分为优先级和劣后级(也称次级或者权益级)。优先级在还本付息方面具有优先权,只有在优先级本息得以全额支付后,劣后级才可以获得分配,即证券的风险首先由劣后级来承担,劣后级持有人为优先级持有人提供信用保护。优先级只能获得固定收益(在损失未侵蚀优先级的情况下),可以看作是债权人;而劣后级的收益是不固定的,基础资产产生的所有现金流,扣除相关的费用以及优先级的本息分配后全部归其所有,可以看作是权益人。

超额抵押是指,发起人让与给SPV的基础资产的价值大于SPV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的额度。超额部分原则上归属于资产支持证券的权益级持有人(往往是发起人自己),但是需要在债权人(优先级投资人)本息获得全额分配之后才能得以分配。可见,超额抵押虽然是一种非常强力的增信水平,在发起人持有权益级的情况下,成本也却不是很高。但是,交易结构设计者不可过分追求超额抵押,原因将在下文中说明,在此不赘述。

超额利差是指,基础资产产生的收益减去资产支持证券应支付的利息、必要的服务费和违约等因素造成的坏账损失后的部分。设置超额利差,即在设计交易结构时,选取的基础资产可以产生的预期收益大于优先级持有人的预期收益。超额利差是承担基础资产损失的第一道防线。与超额抵押相同,超额利差在优先级持有人获得本息全额分配后归属于权益级持有人。

现金担保是指,在资产支持证券发行前,发起人以自有资金或者私募发行的方式募集一定量的资金存入一个现金担保账户,现金担保账户中的资金平时可以投资于低风险的资产,在基础资产发生损失并且超额利差不足以承担时,计划管理人可以将现金担保账户中的资产变现用于对优先级持有人进行本息支付。资产追索权是指,原始权益人对基础资产提供质量保证,如果发现部分资产不符合最初设定的入池标准,则SPV有权对原始权益人进行追索,由原始权益人以符合入池标准的资产进行置换。2.外部增信措施

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可用的外增信措施主要包括第三方担保、信用风险缓释凭证、银行流动性支持等。

第三方担保是指由发起人和投资人之外的第三方,一般为专业的担保公司,收取一定的担保费之后,对资产支持证券优先级持有人的本息支付进行担保。信用风险缓释凭证是由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创设的债券品种,凭证持有人为标的债务提供信用风险保护,类似于美国的CDS。

银行流动性支持是指,发行人与商业银行签订协议,在发行人由于短期流动性困难的原因,对标的债务的偿还出现困难时,由该商业银行为其提供现金流支持。由于外部增信措施成本相对较高,在目前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中使用较少。

五、合格投资者

合格投资者,顾名思义是指符合监管部门要求可以投资于该证券品种的人,当然,这里的“人”不仅仅是指自然人,还包括法人和金融产品(比如信托计划、资管计划、有限合伙产品、保险债权计划等等)。

证监会于202_年9月26日发布的《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修订稿)》对专项计划的合格投资者进行了界定。其第二十九条做出了如下表述:

“资产支持证券应当面向合格投资者发行,发行对象不得超过二百人,单笔认购不少于100 万元人民币发行面值或等值份额。合格投资者应当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依法设立并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并由相关金融机构实施主动管理的投资计划不再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和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投资人数量二百人是我国金融市场上约定俗成的私募发行与公募发行的界限。《规定》中要求不得超过两百人,也就是说目前专项计划只能采取私募方式发行。但是对合格投资人的具体要求还要参见《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中对私募基金要求的投资者的准入门是:“

(一)净资产不低于1000

万元的单位;

(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

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

万元的个人。”这里的金融资产指的是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产品。另外,“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

(一)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二)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

(三)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六、有待探讨的问题

1.专项计划能否实现基础资产的破产隔离?

基础资产的破产隔离是指,在基础资产从原始权益人名下转移至SPV名下之后,如果原始权益人进入破产程序,已转让的基础资产不再属于其破产财产,不得用于清偿原始权益人的债务。

在以信托计划作为SPV的模式下,基础资产的破差隔离是比较容易实现的。因为《信托法》规定,信托财产具有所有权和收益权相分离的特征,其所有权归属于受托人,在委托人破产时,信托财产不作为委托人的清算财产,但是,在专项计划模式下,基础资产能否实现与原始权益人的破产隔离呢?

《规定》对此作了如下描述:“原始权益人、管理人、托管人及其他业务参与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专项计划资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可见,该文件认为专项计划模式下,是可以实现基础资产的破产隔离的。

但是《规定》仅仅是部门规章,专项计划并不具有类似信托的法律地位,在实际纠纷出现时,法院会如何判决并不确定。因此,专项计划能否实现基础资产的破产隔离有待进一步探讨。2.真实出售如何界定?

真实出售一词并没有明确的定义,一般认为,在真实出售的情况下可以实现基础资产的破产隔离,SPV项下资产不承担原始权益人的方面的风险,同时原始权益人也不再承担基础资产的风险,可以实现资产出表。

理想很丰满,但是现实却很骨感。首先,正如上文所言,专项计划自身能否实现破产隔离尚有待探讨。其次,即使专项计划模式下,基础资产可以与原始权益人破产隔离,但这不代表SPV不再承担来自原始权益人方面的风险,因为原始权益人往往兼任资产服务机构,在这种情况下,SPV项下资产还要承担来自原始权益人的道德风险和操作风险,也就是说破产隔离不代表风险隔离。再者,基于销售和风控等方面的考虑,原始权益人一般要持有一部分资产支持证券,而且往往是劣后级,在这种情况下,原始权益人必然要承担来自基础资产的风险。因此,如何界定真实出售还有待进一步探讨。3.超额抵押与价值公允的界限在哪里?

超额抵押是资产证券化业务中常用的一项增信措施,可以为投资人提供风险缓冲作用。但是超额抵押与基础资产交易价值公允是一对天然的矛盾——超额抵押率越高,交易价值就越不公允,在诉讼中被法院判定为无效交易的可能性就越高。因此在设计交易结构时切不可过分追求超额抵押,而忽略其伴生的风险。超额抵押与价值公允的界限在哪里也是一个有进一步探讨的问题。

七、业务机会

目前,市场空间较大并且可以通过专项计划模式进行证券化的基础资产主要有公用事业收费权、融资租赁收费权、小贷公司的信贷款资产、企业贸易应收款、保理资产等。

但是公用事业收费权由于其往往会涉及到政府,监管层方面存在一定担忧,短期内不太可能大规模爆发。以污水处理为例,污水处理费一般不是由用户直接向污水处理公司支付,而往往是由自来水厂代收,并由政府转付;同时污水处理厂作为公用事业单位,一般由政府直接经营,这就容易导致账目不清。这种情况下污水处理厂是否能够获得稳定的现金流存疑。目前监管层的态度是,只有直接从用户那里收费而不经过政府转付的公用事业收费权才可以进行证券化。

而企业贸易应收款证券化则是存在许多技术壁垒。贸易应收账款由于具有“回收时间点灵活”、“回收金额易变动”、“回收形式多样化”等特点,致使交易结构设计困难。这一点从首单企业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产品——五矿发展应收账款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中可见一斑,该产品成功发行后,媒体报道中有如下表述:“此次中信证券发行的专项计划项目在进行全面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充分参考了海外贸易应收账款证券化项目的先进经验,成功攻克了„无息资产有息化‟、„短期资产长期化‟等多个技术难关”[vi]。可见,贸易应收款证券化存在大量的技术难关。相比之下,融资租赁、小额贷款和保理资产是较为优良的证券化资产。这两类发起人既有资产出标的需求又有融资需求,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放开对其来说犹如久旱逢甘霖,市场规模巨大,而且这类资产以专项计划进行证券化已经不存在政策性障碍,是目前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最大的业务机会所在。

八、法律法规

与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如下表所示:

第三篇:资产证券化典型案例

资产证券化典型案例 工行宁波分行资产证券化

姜建清、李勇

《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从货币市场走向资本》 202_年4月8日,中国工商银行在北京分别与瑞士信贷第一波士顿、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诚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签署工行宁波市分行不良资产证券化项目相关协议。此举标志着国有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取得了实质性突破。在各方面积极推动资产证券化的背景下,宁波不良资产证券化项目自始至终受到监管部门和市场的高度关注。7月底,销售工作全面完成,项目取得圆满成功。

1.宁波不良资产证券化项目交易结构(1)交易主体

①委托人:中国工商银行宁波市分行,即贷款资产提供人。中国工商银行宁波市分行将其从贷款资产中收取款项等权利信托转让给受托人,设立财产信托。

②受托人:中诚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受托人按信托合同的约定收取受托人管理费,负责管理财产信托和相关帐户;选择并委托资产处置代理人代为处置信托财产中的债权资产,并对其处置行为进行监督并承担责任;与财产信托的其他参与方配合,计算并根据支付顺序在每一个受益权分配日向受益权持有人支付信托利益。

③受益人:在信托中享有信托受益权的人。在信托设立时,委托人为惟一受益人。信托设立后,为委托人,以及通过受让或其他合法 方式取得信托受益权的其他人。受益人享有信托受益权,根据信托合同的约定,受益人可以依法转让其享有的信托受益权。

④受益人代表: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受益人代表,代表受益人行使权利。受益人代表权利包括:信托合同约定的受益人的权利;监督受托人对信托事务的管理,并可根据合同约定要求委托人更换受托人,并按约定选任新的受托人;监督资产处置代理人对信托财产中的债权资产的处置,并可根据约定要求受托人更换资产处置代理人,并按合同的约定选任新的资产处置代理人。受益人代表义务包括:遵守信托合同的约定,采取有效措施维护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并于每个信托利益分配日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出具书面的受益人代表事务报告;当知道任何可能会影响受益人重大利益的情形时,应及时通知受益人。

(2)交易结构

①资产包概况。本信托的信托财产是由宁波分行的13个营业部或支行直接负责管理和处置,涉及借款人总数233个,本金总额26.19亿元。

②交易描述

第一步,设立财产信托。工行宁波分行(委托人)以其合法拥有的资产(账面价值26.19亿元)委托给中诚信托(受托人),设立财产信托。工行宁波分行作为惟一受益人,取得本信托项下全部(A级、B级、C级)信托受益权,价值8.2亿元。

第二步,受益权转让。工行宁波分行将其享有的A级、B级受益 权转让给投资者,中信证券作为受益权的承销商负责承销A级和B级受益权,C级受益权仍由工行宁波分行持有。

第三步,中诚信托负责信托受益和本金的分配,并以信托财产产生的现金流支付信托受益权的受益和本金。

第四步,工行宁波分行受中诚信托委托作为信托财产的资产处置代理人,负责信托财产的处置和现金回收。

第五步,信托终止,中诚信托将剩余信托财产交回工行宁波分行。③交易结构图 (略)

2.资产证券化项目业务流程

中国工商银行宁波项目是国内第一次严格按照国际规范的资产证券化业务流程进行的不良资产证券化,对规范我国资产证券化业务流程有积极的意义。

(1)项目研讨和论证

在项目开展之前,工商银行反复对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实施意义、可行性等问题进行了多角度、多层次的研究和讨论。对于宁波项目,工商银行于202_年9月4日就在宁波召开了不良资产证券化研讨会。瑞士信贷第一波士顿、普华永道、德勤、高伟绅律师事务所、中信证券、总行有关部门和部分分行等50余人参加了会议。研讨会上详细介绍了不良资产证券化方案,制作了初步的模型。普华永道、高伟绅律师事务所、中信证券分别就我国会计、法律以及资本市场的环境做了介绍和分析,对开展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可行性做了详细的研究,在 工商银行实行资产证券化的重点、难点问题进行了深入细致的交流和研讨。

经过对国外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实践、效果的研究和对我国证券化环境的反复研讨,工商银行认为资产证券化提高流动性和转移风险的作用对于解决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问题具有积极的作用,而且在现行的法律政策环境下,资产证券化是可以实施的。银行最终确定了以资产证券化作为探索商业银行利用资本市场处置不良贷款的手段之一,并聘请瑞士信贷第一波士顿作为该试点项目的财务顾问。

(2)尽职调查

建立完备、准确、规范、科学的资产信息数据库,是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前提和基础工作。信息采集是完成这项工作的第一步。瑞士信贷第一波士顿和普华永道分别担任试点项目的财务顾问和尽职调查服务商,与工商银行共同确定了信息采集的内容和格式。信息采集的工作进行了3个月。为了便于信息的保管和使用,随后建立了专门的资产资料室。资料室由工商银行和财务顾问共同管理。普华永道又对数据进行了审核,通过查阅信息库、资料室、访谈等方式,查对并核实了借款人的信息资料。

(3)资产包调整

信息采集形成了基础资产包,通过分析资产的区域分布、行业结构、担保类型和预计回收金额比例等情况,对资产包进行适当的调整,使资产包的资产组成既符合证券化的要求,又能满足工商银行资产处置的利益。(4)资产处置计划

由各处置经理逐笔对不良贷款提出初步资产管理和处置计划(AMDP)。工商银行和瑞士信贷通过对每笔贷款的借款人、保证人和抵押物等情况的分析,结合实际情况和客户经理的意见和经验,对资产管理和处置计划进行了审议,明确每笔贷款的回收金额、回收策略、回收方式和回收时间。资产管理和处置计划的最终确定需要结合收集并经审核的资产信息,设计问题清单,与资产经理进行面谈,并补充相关依据。为保证资产管理和处置计划公正、客观、透明的完成,中信证券作为后期的受益人代表参加了全部的工作。

(5)中介机构选择

在本项目中,工商银行最后选择了瑞士信贷、君泽君律师事务所、中信证券、中诚信托等中介机构。202_年4月7日,中国工商银行与中诚信托签署了《中国工商银行宁波市分行与中诚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之不良贷款证券化财产信托合同》,与瑞士信贷第一波士顿签署了《中国工商银行宁波市分行与瑞士信贷第一波士顿财务顾问服务协议》,与中信证券签署了《受益权承销合同》和《定价协议》等文件,资产证券化工作正式开始。

(6)方案设计

工商银行和中介机构结合制度环境和市场环境,全面考虑各方面的利益,根据规范性和合法性的原则,经过数十次的讨论和修改,确定了证券化的交易结构和相关合同。本证券化项目最终确定了借鉴国外的清算信托结构,利用我国信托法中规定的财产信托作为特殊目的 载体,以受益权作为证券化投资工具。经过结构分层,受益权产品设计了A、B、C三级不同优先级别,并采用了现金储备账户、B级受益权回购承诺等安排。

(7)信用评级

为保护投资人的利益,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增加试点项目的规范性和透明度,工商银行同时聘请了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和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两家评级机构为受益权进行评级。两家评级机构通过对资产包开展尽职调查收集信息和数据,分析资产管理和处置计划,通过对信托财产现金流情况、信托交易结构、信托受益情况的综合评估,综合分析考虑投资风险、风险控制措施、信用增级措施以及处置代理人的处置能力,出具了评级报告。评级报告中,确定资产包现金流8.2亿元,其中A级受益权4.2亿元为AAA级,B级受益权2亿元为AAA级,C级受益权2亿元不评级。

(8)市场调查和推介

产品销售是证券化项目最重要的环节,定价是销售的关键,从202_年起,工商银行就和中信证券一起对定价方法和因素进行了讨论和研究,并制定了定价方案和销售方案。202_年4月8日,证券化产品的销售正式启动,并在北京、上海、武汉、深圳、青岛等地进行了路演推介。在推介过程中向国内100家机构投资者和个人发放了调查问卷和《工商银行宁波分行不良资产证券化受益权产品预约认购单》,经过对市场的初步销售摸底发现,由于正值国家加强宏观调控并连续出台了一系列紧缩性的货币政策,促使市场利率水平持续上升、市场资金面趋紧,在通货膨胀和加息预期增强的市场环境下,原先设定的A、B级受益权收益率水平已相对偏低,无法与风险合理匹配,投资者的投资意愿下降。经市场调查发现,如果3年期A、B级受益权的年收益率提高0.5%,分别到6.5%和5.5%以上,则市场的可接受程度会显著提高。

(9)定价与销售

经过反复研究,中信证券和工商银行判断,尽管政府采取了多种措施抑制过度投资、经济过热和通货膨胀势头,但效果不佳,年内高经济增长和高通货膨胀不可避免。在高经济增长和高通货膨胀预期的影响下,投资者对中央银行升息的预期加强。

其次,对金融产品收益率进行比较。国债、金融债和信托产品等固定收益产品的收益率呈现不断上升趋势,短、中、长期收益率水平从4月12日以来均不断上升。在特定的市场环境下,投资者对投资产品的收益率水平较高,且对1年以上期限品种的投资相对谨慎。由于市场流动性不高,在现有利率水平下A、B级受益权产品的市场认同度还不高。

最终,经双方协商,评级机构确认,为达到符合市场利率水平和投资者需求,同时又能降低发起银行的融资成本,双方决定根据在不影响评级结果的情况下,对发行期限进行调整,即将A级受益权调整为1年期,参照1年期储蓄和国债利率水平确定收益率为5.01%(最终定价方案如表1)。经评级机构确认,资产池回收预期情况能支持发行期限调整。3.风险管理

尽管资产证券化具有风险转移的作用,但作为发起人和剩余权益保留人的银行并不能将与资产有关的所有风险都转移出去,同时在资产证券化过程本身也会产生出新的风险因素,对银行的盈利和资本要求产生负面影响。在此次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工商银行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包括:在证券化之前提出业务计划并对整个过程进行彻底评估,对证券化过程的风险进行监控,具体如下。

(1)信誉风险管理

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影响银行声望的主要是内在资产的质量、服务的效率性和准确性。证券化后资产的表现如低于预期说明银行在风险评估能力、证券承销能力、资产处置能力上的不足和整体资产质量的不高。

在此项目中,工商银行对证券化过程进行了严密的业务计划,包括:业务原理;证券化产品、市场和商业策略;证券化的业绩评估过程;潜在对手名单(信用增强者、承销商、受托人、评级机构等);测量、监控和控制风险的方法;会计、税收和监管问题;法律问题等。

为保持市场信心和证券的流动性,工商银行作为发行人和服务商,保证及时向投资者、评级机构和投资银行提供关于基础资产准确、及时的信息。向B级受益权投资者出具安慰函,增强投资者对受益权收购的信心。

(2)信用风险管理

信用风险是指发起人保留的余值因违约而发生损失的可能。信用 风险管理措施包括三个方面。第一是进行充分、可观的尽职调查过程,为期5个月。期间,承销商、评级机构和独立外部会计师对资产类型、分布、借款人情况、市场情况以及处置人员、内部处置流程等方面进行了彻底审核。

第二是由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门对证券化后的情况进行监控,证券化风险监控的主要内容有:定期监控、报告基础资产的表现,包括核销率、回收率、违约情况、和初始规模相比的未偿本金规模等;确认风险转移的程度和限制,评估交易后银行保留的余值信用风险和或有负债要求;分析交易现金流结构的潜在风险和第三方支持的可依靠程度,模拟分析在现有现金流结构下资产的各种表现和可能的现金流分配,通过压力测试来预测在最可能和最坏情况下投资者和银行的损失敞口。

第三是根据审慎原则要求,对资产池回收情况由评级机构进行压力测试,测算银行的风险敞口。保持能充分吸收证券化过程中各种风险敞口(如余值风险、融资来源集中、服务责任、操作和流动性风险等)损失的资本规模。资本规模应该准确反映剩余敞口的性质和数量、资产规模、交易性质(循环还是提前摊销)、技术要求、回收过程的复杂程度。

(3)交易风险管理

发起人在承担资产管理责任时,由于内部控制、信息系统、员工道德、操作过程中的建设不力会导致交易风险敞口的增加。发起人的交易风险包括:当前系统不能处理大量贷款和未预期贷款类型,或出 现错误的账务及支付处理;不能按照服务协议的要求在确定的日期进行支付处理或按照要求的格式及时向委托人和投资者提供报告;资产池的表现低于预期。

为了控制资产管理责任的交易风险,在充分了解证券化过程及其有关的信息和技术要求后,工行系统地评估了处理预期证券化交易类型和交易量的员工技能、系统状况,同时考虑设立独立的账户对资产池进行管理。

(4)流动性风险管理

流动性风险是指证券化资产池出现暂时的现金流缺口,不能支付特定日期的证券本息。针对流动性风险,工商银行采取的措施包括:计算特定日期摊销的证券数量;制定摊销或到期时的融资和紧急流动性供给计划;计算B级受益权的偿付情况及需要由工商银行赎回的数量及时间;指定赎回时的融资及流动性供给计划。

(5)政策风险管理

由于没有专门或先例的不良资产证券化损失消化政策,因此,银行在实际项目中所采取的损失消化做法如果不符合监管部门的意图或现行政策,则可能存在政策风险而导致无法开展下去。另外,监管部门对于不良资产证券化的支持态度也影响了项目获得审批的可能和审批速度,政策风险因素的存在可能会导致交易的暂停甚至终止,从而使银行在整个交易上发生违约,市场形象发生损失。为了使政策风险降低到最小程度,工商银行在证券化过程前后和监管部门进行了广泛的沟通。

不良资产证券化的一次大胆实验: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信托项目看不良资产证券化

王小波 王海波 刘柏荣 《金融时报》,202_年9月12日

华融资产处置信托的设立

本次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下称“华融公司”)与中信信托设立的资产处置信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下称《信托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为合法设立的信托(下称“本信托”)。信托当事人:华融公司作为委托人,以其拥有的相应债权资产,以中信信托为受托人,设立财产信托。本信托设立时的受益人为华融公司,华融公司自本信托生效之日起享有全部信托受益权(包括全部的优先级受益权与次级受益权);本信托设立后,投资者可通过受让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本信托项下的优先级受益权,成为该信托的受益人。

信托目的:目的是通过优先级受益权的转让,为持有优先级受益权的受益人创造以信托财产处置收益为利益来源的投资品种,由此提高委托人华融公司处置金融不良资产的效率。

信托财产:设立本信托的信托财产为华融公司合法拥有的一般债权资产、有保证的债权资产、有房地产等实物资产抵押的债权资产和重组后的债权资产。信托及信托合同的生效:设立本信托的信托合同已经按照《信托法》第九条的规定,载明了设立信托必备的事项,并进一步约定华融公司与中信信托授权代表在信托合同签字、盖章之日起,信托合同生效。

华融资产处置信托的基本交易结构

交易核心法律关系:华融资产处置信托项目存在三个核心法律关系,即华融公司作为委托人与中信信托作为受托人之间的信托法律关系,中信信托委托华融公司处置非货币性信托财产的委托代理关系以及华融公司和投资者之间的优先级受益权转让法律关系。

基本交易流程:(1)信托的设立。华融公司与中信信托签订《华融资产处置财产信托合同》,华融公司将拟处置上述合格的债权资产设定为信托财产,并将其转移给中信信托持有,华融公司作为信托财产的受益人。(2)非货币性信托财产的委托处置。中信信托与华融公司签订《信托财产委托处置协议》,中信信托委托华融公司清收、处置、变现非货币性信托财产。华融公司处置非货币性信托财产所产生的货币资金,由华融公司定期划入中信信托在托管人处开立的资金托管账户。(3)优先级受益权的转让。信托受益权分割为优先级受益权和次级受益权,在本信托设立时均由华融公司享有。华融公司委托中信信托将优先级受益权转让给投资者,如转让期届满,中信信托没有将全部优先级受益权转让给投资者,则中信信托承诺受让全部剩余的优先级受益权。次级受益权继续由华融公司持有。(4)优先级受益权 的流转。自第二个信托利益分配日,投资者可以申请受托人赎回其拥有的优先级受益权,也可以将优先级受益权再次转让给其他人,或用于清偿债务或以其他方式合法流转。(5)优先级信托利益的分配。中信信托负责信托利益的分配及赎回优先级受益权。(6)信托的终止。本信托期满前,如全部优先级受益权单位被赎回,次级受益权的受益人有权决定提前终止或延续本信托。

华融资产处置信托项目涉及的相关问题分析

信托财产的移转:(1)该项目参考了资产证券化的资产风险隔离机制,在构造支撑优先级受益权收益的基础资产时,以信托方式,利用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原理,将华融公司的相应债权资产设定为信托财产,使该部分资产与华融公司的其他资产相隔离。(2)华融公司、中信信托共同向相应的债务人发出了权利转让通知,并由公证机关对前述通知的发送行为进行公证。(3)在权利转让通知中,华融公司和中信信托明确告知债务人,已就华融公司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资产设定为信托财产,华融公司对债务人的债权已经移转至中信信托,华融公司将其享有的对债务人的相应债权、相应担保权利(如有)、华融公司与债务人及其他第三方业已达成并生效的相关协议项下的相关权利以及其他文件项下的相关权利,转让给中信信托。(4)华融公司和中信信托进一步告知债务人,中信信托授权华融公司有权以华融公司的名义进行一切合法的债权追偿和处分行为,清收中信信托对债务人的相应债权,处置、变现因清收相应债权而拥有的对债务人及其他相 关方的相应资产(如实物资产、股权资产等);债务人及其他相关方应对华融公司相应办事处进行相应的债务清偿。

信托受益权的分级:信托受益权分为优先级受益权和次级受益权,优先级受益权在信托合同约定的受益范围内优先享有和分配信托利益,次级受益权只享有优先级受益权利益实现后的剩余信托利益。优先级受益权的预期年收益率:本信托优先级受益权的预期最高年收益率为4.17%。

非货币性信托财产的处置代理:(1)在本信托设立时,受托人选择并委托华融公司代为清收、处置、变现本信托项下的非货币性信托财产,并对华融公司的处置行为进行监督。(2)华融公司在中信信托的授权范围内,可以华融公司的名义,也可以中信信托的名义清收、处置和变现非货币性信托财产。

受益人大会制度:(1)本信托首次尝试将受益人大会制度引入信托产品的设计中,将受托人中信信托的信托事务管理和非货币性信托财产处置代理人华融公司处置非货币性信托财产的行为,置于投资者的广泛监督之中,利用外部监督机制规范信托行为。(2)受益人大会由全体受益人组成,包括定期和临时会议。

优先级信托受益权的流通性问题:(1)在该项目中,优先级受益权的流通实质上是资产处置信托项下优先级受益权所对应权利义务的转让,应属合同转让,信托受益权的流通受《合同法》、《信托法》的调整,不受我国证券法规的调整,不同于资产证券化下的资产支持证券的流转方式。(2)为解决优先级信托受益权的流通,首先应考虑 建立支持优先级信托受益权的流转交易平台。受托人中信信托开发了一套优先级受益权的账户管理系统,并制定了《信托受益权管理规定》。(3)《信托受益权管理规定》虽然没有法定的效力,但如果受益人将该规定作为优先级转让协议的附件,则该规定可以成为优先级受益权流通的规范性文件,成为优先级受益权流通的自律性规则。

对华融公司资产处置信托项目的思考

项目与资产证券化的关系:该项目利用资产证券化和信托的基本原理,大量借鉴了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风险隔离机制、现金流包装技术、以特定资产为支撑的投资合同、表外处理、优先级/次级交易信用增级模式等资产证券化思路,创造性地完成了相应的交易,这也可能是许多业内人士称该项目为准资产证券化项目的原因。但是,该项目与资产证券化存在一个重要区别:资产证券化交易中的投资工具是证券,其发行与交易均应受《证券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范。该项目中,华融公司向投资者转让的只是信托项下的优先级受益权,优先级受益权不是证券,优先级受益权的转让实质上是信托项下相应优先级受益权所对应的权利义务的转让,应属合同转让,这种转让是依《合同法》和《信托法》来实现的。

项目的特点:它是在现行的法律法规框架内的金融创新,并避免了繁琐的行政审批程序,简化了交易程序,增加了交易的灵活性;回避了不良资产处置定价问题。

项目的影响:该项目充分利用了信托制度所提供的操作平台,创 设了新的融资工具,属资产处置或融资思路的重大创新。这种以资产为基础的投资合同交易模式,不仅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及国有商业银行加快处置不良资产进行了有益的探索,而且在基础设施融资领域(如高速公路、污水处理、市政建设等)也有很强的生命力。同时,该模式也为国内的信托公司开拓了全新的业务领域,信托公司可以充分利用信托的平台,为投资者开发多品种的投资工具。

为加快金融不良资产的处置步伐,如果政府有关部门允许优先级受益权单位在现有成熟证券市场中流通,则将为不良资产证券化起到实质性的推动作用,加快金融不良资产的处置效率。

中远集团资产证券化案例分析

梁钧



一、引言

在国内已成功实施的资产证券化项目有:中远集团航运收入资产证券化、中集集团应收帐款资产证券化、珠海高速公路未来收益资产证券化。其中中远集团通过资产证券化融资渠道获得的资金约5.5亿美元左右,珠海高速公路约2亿美元左右,中集集团为8000万美元左右。在这三个资产证券化案例中,都是由外资投资银行担任证券化项目的主承销商。目前还未有国内证券公司实质性地运作过资产证券化项目,我国证券公司关于资产证券化积累的经验和知识还处于初步阶段,还需要借鉴和学习国内投资银行的经验。本文是作者与中远集团资产证券化项目参与人交流后,获得的一些新的经验和体会。

二、中远集团基本介绍

中远集团是以国际航运为主业,集船务代理、货运代理、空运代理、码头仓储、内陆集疏运、贸易、工业、金融、保险、房地产开发、旅游、劳务输出、院校教育等业务于一体的大型企业集团,是国家确定的56家大型试点企业集团之一。中远集团在全国各地都有自己的企业和网点,其中在广州、上海、青岛、大连、天津等地的远洋运输企业已经成为具有相当实力的地区性公司。此外,中远集团在世界38个国家和地区设有自己的代理机构或公司,在全球15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1100多个港口设有自己的代理,已经形成了一个以北京为中心,以香港、美国、德国、日本、澳大利亚和新加坡为地区分中心的跨国经营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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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远集团融资方式介绍 1. 商业票据

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一直在美国资本市场连续发行商业票据,发行的商业票据最长期限为270天,通过组建银团进行分销,并且以信用证作为发行的商业票据担保。202_年2月2日中远集团的商业票据续发签字仪式在纽约顺利举行,成为中远集团进入新千年后的第一个融资项目。意大利锡耶纳银行、美洲银行、花旗银行、美国第一银行和大通银行等多家美国主要银行和中国银行、中国交通银行的代表出席了这一仪式,并在有关合约上签字。2. 资产支持证券

在东南亚金融危机的冲击下,商业票据融资渠道的融资功能大大 减弱,中远集团于1997年一次发行3亿美元的资产支持证券,发行期限为7年。并且于1999年发行了2.5亿美元的资产支持证券,发行期限为5年。与发行的商业票据比较而言,资产支持证券发行的期限较长,不需要连续发行,并且它的融资成本低于通过商业票据发行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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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中远集团资产证券项目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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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远集团某子公司发行资产支持的流程图如下 运作步骤与说明:

1.中远集团某子公司在未来几年以连续形式为客户提供远洋运输服务,获得收入稳定和资产质量较好的运输收入流。

2.投资银行(大通银行)担任中远集团下属公司的投资银行顾问,根据中远集团某子公司前几年的运营情况进行分析,以未来的运费收入作为资产支持证券的资产池,并建立相应的协议与文本。3.投资银行在开曼群岛设立一特设信托机构,特设信托机构为一独立法人,由于注册地在开曼群岛,享受免税待遇,但它实质上为一空壳公司。

4.中远集团某子公司将未来几年向客户的未来运输收入以协议形式出售给特设信托机构。

5.中远集团为特设信托机构发行资产支持证券提供担保。6.特设信托机构在美国资本市场发行资产支持证券。7.投资银行作为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主承销商,在美国资本市场寻找投资者。8.地方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对资产支持证券发行过程中涉及的外汇问题,进行协调和审批。

9.获得中国金融监管部门的审批,其中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国家计委、中国证券监管委员会等等部门审批。



(二)中远集团某子公司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现金流转图: 1.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者在美国资本市场上购买资产支持证券,将资产支持证券的收入转入到特设信托机构帐户上(即某商业银行CACSO帐户)。

2.特设信托机构将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收入,通过某商业银行CACSO帐户转入到中远集团某子公司帐户上。

3.中远集团某子公司将承销费用和律师费用转入投资银行和律师事务所帐户上。

4.在未来的时间里,中远集团某子公司的客户按协议和合同将运输费用付到某商业银行CACSO帐户中,此商业银行帐户是按公告中协议规定设置的,中远集团某子公司不能任意动用此资金帐户中的资金。

5.通过商业银行CACSO帐户将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的本金和利息支付给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者,支付方式按公告中协议规定。6.如果此商业银行帐户支付给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本金和利息后,仍有剩余时,将剩余部分支付给中远集团某子公司。7.代管公司对某商业银行CACSO帐户进行全过程监管。

(三)中远集团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特点 1.中远集团子公司在美国资本市场上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方式是私募形式。通常在公开资本市场融资的渠道有:二级市场发行、私募形式向机构投资者发行和柜台交易系统发行。在中远集团的案例中,由于机构投资者的参与,使发行的交易成本较低。

2.中远集团子公司在美国资本市场上成功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其中有一重要原因是中远集团子公司是一个全球企业,它的许多客户都是外资机构,所获得的运费收入是通过美元等硬通货进行决算的,在发行过程中涉及的外汇障碍较少,不会产生外汇平衡的问题,较易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的审批。

3.在美国资本市场上,获得良好的信用评级是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难点和重点,在此案例中,在设计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池时,优选了信用可靠的大公司的未来运费收入作为资产池资产;在设计发行规模时,应用超额抵押的形式(即资产池所包括的资产超过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的利息和本金);项目由中远集团总公司进行担保;在发行过程中聘请了美国资本市场中知名的投资银行担任投行顾问和主承销商;因此本案例中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是在BBB以上的投资级证券。4.此案例中,在开曼群岛设立了特设信托机构,由于开曼群岛是一个免税天堂,所以减免了资产支持证券发行中所涉及的营业税和印花税等等,使得此项目的融资成本大大减少。同时由于特设信托机构的设立,在资产支持证券发行的交易结构中采用了“真实出售”的过程,达到了破产隔离,提高了发行证券的信用等级。

5.通过资产支持证券融资,保证中远集团子公司的资金来源的 长期性,并且所付出的资金成本较低。

6.资产支持证券融资交易结构中设置的某商业银行CACSO帐户,具有相对独立性,通过一个代管公司进行监管。

7.在此案例中,如同一般的资产证券化案例,相比以商业票据形式和商业贷款形式,可大大减少资产负债率。

8.通过投资银行的参与,对公司未来运费收入进行统计分析,并制定新的管理规范,可大大提高公司管理水平。

五、结束语

本文以中远集团实地调研为基础,分析了中远集团资产证券化项目的运作流程、步骤,以及该项目的资金运转流程,最后总结了该项目的运作特点,可以为设计资产证券化方案提供有利的经验。

广深珠高速公路收费证券化

张春煜

广深珠高速公路的建设是和合控股有限公司与广东省交通厅合作的产物。为筹集广州一深圳高速公路的建设资金,项目的发展商香港和合控股有限公司通过注册于开曼群岛的三角洲公路有限公司在英属维尔京群岛设立广深高速公路控股有限公司,并由其在国际资本市场发行6亿美元的债券,募集资金用于广州—深圳—珠海高速公路东段工程的建设。和合公司持有广深珠高速公路50%的股权,并最终持有广深珠高速公路东段30年的特许经营权直至202_年。在特许经营权结束时,所有资产无条件地主移交给广东省政府。

珠海高速公路收费证券化

张春煜

1996年8月,珠海市人民政府在开曼群岛注册了珠海市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成功地根据美国证券法律的144a规则发行了资产担保债券。该债券的国内策划人为中国国际金融公司,承销商为世界知名投资银行摩根斯坦利添惠公司。珠海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以当地机动的管理费及外地过境机动车所缴纳的过路费作为支持,发行了总额为2亿美元的债券,所发行的债券通过内部信用增级的方法,将其分为两部分:其中一部分为年利率为9.125%的10年期优先级债券,发行量是为8500万美元;另一部分为年利率为11.5%的12年期的次级债券,发行量为11500万美元。该债券发行的收益被用于广州到珠海的铁路及高速公路建设,资金的筹资成本低于当时从商业银行贷款的成本。

三亚地产投资券

张春煜

(1)案例简介

90年代初我国沿海各地出现开发区房地产热,使海南省的房地产急剧增值,如何进一步加速三亚的开发,实现地产的增值,成为海南省政府当时关注的问题之一。1992年,三亚市开发建设总公司发行了三亚地产投资券,以投资券的形式,通过预售地产开发后的销售权益,集资开发三亚地产。

三亚地产投资券以三亚市丹州小区800亩土地为发行标的物,所筹资金用于该片土地的规划设计、征地拆迁、土地平整、道路建设 及供电、供水、排水等五通一平的开发。土地的每亩折价为25万元,其中17万为征地成本,5万为开发费用,3万为利润。这样发行的总金额为2亿元。市政府下属的三亚市开发建设总公司(也就是丹州小区的开发商,简称三亚开建)是该投资券的发行人,它对土地进行开发建设,负责按时保质完成施工,并承诺对因开发数量不足引致的损失负赔偿责任。投资管理人由海南汇通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担任,在开发期间,它要负责控制向发行人支付发行收入的节奏,以确保与地产的开发节奏大体同步,同时它还要监督三亚开建按规划设计标准及预定时间完成开发;在开发完成后,管理人要组织销售地产,并保证地产售价的公正性、合理性及竞争性。地产销售的方式分两种:若三年之内,年投资净收益率不低于15%,则管理人代表投资人行使销售权;否则,则在三年之后由拍卖机构按当时市价拍卖。本次发行工作所聘请的顾问是中国管理科学院投资与市场研究所,它负责为投资券的发行提供可行的方案,其中何小锋教授为总顾问。三亚地产投资券于1992年10月20日至10月31日在三亚、海口两地向持有三亚市身份证的居民(含郊区居民)以及海南的法人团体发行,每张身份证限购一张投资券(面值1000元)。在1993年3月13日的上市公告书中公布的个人股为1912.4万股,占总发行额的9.56%,其余皆为法人股。当时预计1992年12月动工开发丹州小区,1995年8月5日前完成开发,清盘日期为1995年11月10日,清盘时一次兑付。开发后地产销售收入及相应的存款利息在扣除了管理费(按销售收入超出发行基价部分的5%计算)、应付税金、手续费、土地过户费以及地产销售或拍卖费(按投资券额的13%计算)之后,就是投资人的投资收益。(2)案例分析

从实质看,三亚地产投资券已经具备资产证券化“一个核心,三个基本原理”的本质特征。首先,三亚地产投资券是以未来的地产销售收入为支撑发行的,符合资产证券化过程中资产支撑证券以该项资产未来的现金流为基础的“一个核心”。其次,作为投资管理人的汇通国投承担了担保责位、降低了债券违约风险。除此之外,汇通国投还持有清盘前不得动用的3000万股法定冻结户,并控制着向三亚开建支付发行收入的节奏,这些措施提高了证券发行人——三亚开建的信用等级,起到了信用增级的作用。再次,尽管在三亚地产投资券案例中没有独立的SPV,但汇通国投地担保措施实际上发挥着与破产隔离同样的功能。最后、投资券的基础资产实通知的地产收入,并且具有一定规模,通过发行债券,实现了现金流的重新分割与组合。这些措施都满足“资产重组”的原理。

从产品对象上讲,“三亚地产投资券”可以看做是实物资产房地产证券化。这类似于美国的房地产信托凭证(REMIC)。

由于这次交易没有明确规定SPV。“三亚开建”既是原始权益人也是交易发起人,它直接面对投资者,我们可以称之为载体型证券化。从上面三亚的案例中,我们看到这也是一次不规范的证券化融资过程。首先,筹资过程中没有一个机构明确承担SPV的角色,以规范地实现地产的真实销售与破产隔离。其次,由于当时金融市场建设严 重滞后,三亚地产券未经信用评级即面向市场发行,发行人与投资者对信用增级的认识不够。尽管这并没有影响到投资券的顺利发行,但从深层次讲,它间接影响了该证券后期二级市场的价格以及收益的按时分配。第三,政府在这次证券化中起到了积极作用,营造了一个宽松的外部环境,没有政府这种非制度性支持,证券化的早期尝试不可能成功。制度的不确定性,但反过来讲,加大了我国推行资产证券化的难度。

第四篇: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备案管理办法

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备案管理办法

202_-02-0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计划)备案管理工作,根据《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管理人设立专项计划,应依据本办法进行备案。本办法所称管理人,是指具备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设立的具备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子公司)。

第三条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负责专项计划的备案和自律管理。

第四条

管理人应当指定专人通过基金业协会备案管理系统以电子方式报送备案材料。

第五条

管理人、原始权益人和其他资产证券化业务服务机构及相关人员应当承诺相关备案材料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对其出具的相关文件及备案材料中引用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

专项计划在基金业协会备案不代表基金业协会对专项计划的风险或收益做出判断或者保证,不能免除信息披露义务人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专项计划信息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基金业协会根据公平、公正、简便、高效的原则实施专项计划的备案工作。

第二章

设立备案

第八条

管理人应在专项计划设立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送以下备案材料:

(一)备案登记表;

(二)专项计划说明书、交易结构图、发行情况报告;

(三)主要交易合同文本,包括但不限于基础资产转让协议、担保或其他增信协议(如有)、资产服务协议(如有)、托管协议、代理销售协议(如有);

(四)法律意见书;

(五)特定原始权益人最近3年(未满 3 年的自成立之日起)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及融资情况说明;

(六)合规负责人的合规审查意见;

(七)认购人资料表及所有认购协议与风险揭示书;

(八)基础资产未被列入负面清单的专项说明;

(九)基金业协会要求的其他材料。拟在证券交易场所挂牌、转让资产支持证券的专项计划,管理人应当提交证券交易场所拟同意挂牌转让文件;管理人向基金业协会报送的备案材料应当与经证券交易场所审核后的挂牌转让申报材料保持一致。首次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管理人和其他参与机构,还应当将相关资质文件报基金业协会备案。

第九条

管理人应当对基础资产未被列入负面清单且资产支持证券的销售符合适当性要求做出承诺,基金业协会对备案材料进行齐备性复核,并在备案材料齐备后 5个工作日内出具备案确认函。备案材料不齐备的,基金业协会在收到备案材料后 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管理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管理人按照要求补正的,基金业协会在文件齐备后5 个工作日内出具备案确认函。第十条

基金业协会可以通过书面审阅、问询、约谈等方式对备案材料进行复核。

第十一条

基金业协会与证券交易场所建立备案与挂牌转让的沟通衔接机制,并建立与中国证监会、地方证监局及相关自律组织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

第十二条

专项计划设立的备案确认情况在基金业协会网站上公示。

第三章

日常报告

第十三条

资产支持证券申请在中国证监会认可的证券交易场所挂牌、转让的,管理人应在签订转让服务协议或取得其他证明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

第十四条

专项计划存续期内发生重大变更的,管理人应在完成变更后 5 个工作日内,将变更情况说明和变更后的相关文件向基金业协会报告。进行变更时,管理人应按有关规定做出合理安排,不得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前述变更情况包括:

(一)增加或变更转让场所;

(二)增加或变更信用增级方式;

(三)增加或变更计划说明书其他相关约定;

(四)增加或变更主要交易合同相关约定;

(五)托管人、资信评级机构等相关机构发生变更;

(六)其他重大变更情况。

第十五条

专项计划变更管理人,应当充分说明理由,并向基金业协会报告。管理人出现被取消资产管理业务资格、解散、被撤消或宣告破产以及其他不能继续履行职责情形的,在依据计划说明书或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约定选任符合规定要求的新的管理人之前,原管理人应向基金会业协会推荐临时管理人,经基金业协会认可后指定为临时管理人。原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自完成移交手续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新管理人的名称及新的管理人履行职责日期,专项计划文件和资料移交情况等。

第十六条

管理人应当在每年 4 月 30 日之前向基金业协 会提交资产管理报告、托管报告。

第十七条

管理人、托管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相关约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管理人应当同时将披露的信息向基金业协会报告。

第十八条

专项计划存续期间,发生《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信息披露指引》所规定的重大事项时,管理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并于重大事项发生后 2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提交报告,说明重大事项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重大事项处臵完毕后,管理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提交报告,说明重大事项的处臵措施及处臵结果。

第十九条

专项计划的托管人、登记结算机构、资信评级机构、销售机构及其他相关中介机构按照相关规定的要求及专项计划文件的约定需出具相关报告的,管理人应在报告出具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提交报告。上述机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管理人、原始权益人存在未及时履行披露义务或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自律规则行为的,应及时向基金业协会报告。

第二十条

管理人因专项计划被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等监管机构采取监管措施,或被交易场所、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业协会等自律组织采取自律措施的,应在监管措施或自律措施文件出具后 2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

第二十一条

专项计划终止清算的,管理人应在清算完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清算结果向基金业协会报告。

第四章

自律管理

第二十二条

管理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报送备案材料,并对登记备案材料内容的合规性负责。第二十三条

基金业协会可以对管理人、资产证券化业务参与人从事资产证券化业务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现场和非现场自律检查,管理人、资产证券化业务参与人应当予以配合。基金业协会工作人员依据自律检查规则进行检查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对检查中知晓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在检查过程中,基金业协会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公正廉洁,接受监督,不得利用职务牟取私利。

第二十四条

管理人、托管人、销售机构违反法律法规、本办法、协会章程及其他自律规则的,基金业协会可以视情节轻重对其采取谈话提醒、书面警示、要求限期改正、公开谴责、暂停备案、取消会员资格等纪律处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谈话提醒、书面警示、要求参加强制培训、行业内谴责、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暂停从业资格、取消从业资格等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移交中国证监会处理。

第二十五条

管理人未取得资产管理业务资格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基金业协会可取消其会员资格,移交中国证监会处理,且一年之内不再受理相关备案申请。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协会可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第二十六条

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业协会可视情节轻重,相应采取谈话提醒、书面警示、要求限期改正、暂停备案三个月等纪律处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基金业协会可相应采取谈话提醒、书面警示、要求参加强制培训等纪律处分。

(一)多次报备不及时、不完备、未按要求补正;

(二)不配合问询、约谈;

(三)专项计划被交易场所、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业协会等自律组织采取自律措施;

(四)计划说明书等备案材料的内容与格式不符合基金业协会要求;

(五)其他违反自律规则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限期改正,基金业协会可视情节轻重相应采取公开谴责、暂停备案六个月、取消会员资格等纪律处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基金业协会可相应采取要求参加强制培训、行业内谴责、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暂停从业资格、取消从业资格等纪律处分。

(一)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或者个人非公开募集资金或者转让资产支持证券或专项计划合格投资者超过 200 人;

(二)基础资产被列入负面清单;

(三)备案材料及日常运行报告存在瞒报漏报、虚假记载、合规性问题;

(四)不配合基金业协会自律检查;

(五)未按规定完成备案,擅自在证券交易场所转让资产支持证券;

(六)专项计划被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证监会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管理人设立的专项计划在一年之内出现两次以上重大风险事件的,基金业协会可暂停其专项计划备案,暂停期为三至六个月。情节严重的,移交中国证监会处理。

第二十九条

管理人、托管人、销售机构在一年之内被基金业协会采取两次谈话提醒、书面警示、要求限期改正等纪律处分的,基金业协会可暂停其资产管理计划备案一至三个月;在二年之内被基金业协会采取两次公开谴责、暂停备案纪律处分的,基金业协会可采取取消会员资格纪律处分。从业人员在一年之内被采取两次谈话提醒、书面警示纪律处分的,基金业协会可要求其参加强制培训;在二年内被两次要求参加强制培训或行业内谴责的,基金业协会可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暂停从业资格、取消从业资格纪律处分。第三十条

因涉嫌违规等情形造成投资者损失,管理人、托管人、销售机构积极主动采取补偿投资者损失、与投资者达成和解等措施,减轻或消除不良影响的,基金业协会可以减轻对其的纪律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管理人通过设立其他特殊目的载体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比照本办法执行。中国证监会或基金业协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基金业协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篇:资产证券化业务介绍及典型案例介绍

现阶段我国资产证券化的业务详情

“如果你有一个稳定的现金流,就将它证券化。”这句华尔街的名言有望在中国资产管理行业变成现实。202_年2月26日,证监会最新发布了《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券商资产证券化业务新规”),该规定的部分修改内容不仅可能进一步推动券商资管业务升级发展,也有可能对包括信托公司在内的泛资产管理行业产生深远影响。

第一节券商资产证券化业务概况1.资产证券化业务定义资产证券化是将缺乏流动性但能够产生可预见的稳定现金流的各种资产,通过一定的结构安排,对资产中风险与收益要素进行分离与重组,进而转换成为在金融市场上可以出售的流通的证券的过程。进行资产转化的机构称为资产证券化的发起人或原始权益人,发起人将持有的各种流动性较差的金融资产,如信贷资产、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基础设施收费权等,分类整理为一批资产组合(基础资产),出售或信托给特定的交易机构(SpecialPurposeVehicle,SPV),再由SPV根据购买下的基础资产进行证券化处理,发行资产支持证券,以收回购买基础资产支付的资金。受托人(计划管理人)管理的基础资产所发生的现金流入用于支付投资者回报,而发起人则得到了用以进一步发展业务的资金。因此,资产证券化不仅仅是金融机构进行基础资产流动性与风险管理的工具,也为广大非金融机构的企业进行融资提供了一条现实的可行路径。

目前,我国信托公司的资产证券化业务还主要集中于与银行合作的信贷资产证券化,而证券公司过去发行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则更多集中于对企业资产进行证券化。不过,根据202_年2月26日证监会最新发布的券商资产证券化业务新规,券商开展此类业务的运行模式与资产范围均有了颠覆性的重大突破,对泛资产管理行业未来业务的开展可能产生巨大的影响。

2.券商资产证券化业务运作流程简介一次完整的资产证券化融资的基本流程(如图1所示)为:原始权益人(发起人)将基础资产出售给特殊目的机构(SPV),或者由SPV主动向原始权益人购四川信托有限公司研发报告202_年第3期(总第3期)请务必阅读正文之后的免责条款部分3|买可证券化的基础资产,然后将这些资产汇集成资产池,再以该资产池所产生的现金流为支持,向投资者发行有价证券融资,最后用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来清偿所发行的有价证券。

图1券商资产证券化业务交易结构图具体操作步骤:

(1)确定证券化资产并组建资产池(2)设立特殊目的机构(SPV)(3)资产的真实出售(4)信用增级(5)信用评级(6)发售证券(7)向发起人支付资产购买价款3.券商资产证券化业务新规的重大变化解读(1)法律属性转变券商资产证券化业务新规第一条明确指出本业务的上位法之一包括《信托法》,并在第三条第二款中明确规定“专项计划资产为信托财产,独立于原始权益人、管理人、托管人、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及其他业务参与机构的固有财产。”以上规定将券商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法律属性明确定位于信托关系,无疑是重大的立法突破。这对于券商未来资管业务的创新发展提供了极大的制度支持,也势必会对信托公司未来业务的开展形成巨大冲击。

不过由于此次新规属于征求意见稿,未来的最终文件能否仍然支持券商资产证券化业务信托关系的法律属性,而这样的规定又是否与现行法律法规冲突,本文对此持保留意见。根据去年10月证监会发布的《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为客户办理特定目的的专项资产管理业务”属于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因此券商“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属于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而根据国务院出台的《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证券资产管理客户的委托资产属于客户”,因此券商资产证券化新规将“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资产定位于信托财产而非《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客户资产,有与上位法规定冲突之嫌,存在较大瑕疵。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券商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法律基础应当是计划管理人和投资者之间的委托关系,专项计划作为券商的一个客户理财项目,不具备法律主体资格,所以专项计划是不能作为基础资产受让人四川信托有限公司研发报告202_年第3期(总第3期)请务必阅读正文之后的免责条款部分4|的。即便证监会最终的正式文件支持本征求意见稿中的此项规定,但由于证监会部门制度的效力级别相对较低,如果在计划存续期内券商或原始权益人真的出现破产情况,其债权人向法院申请相关财产执行,投资者利益仍有较大可能性受到损害。

(2)基础资产范围扩大原《证券公司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指引(试行)》的基础资产范围仅包括“企业资产”,而此次新规大大扩展了资产证券化业务深度与广度,通过列举的方式列明可以证券化的基础资产具体形态。新规允许包括企业应收款、信贷资产、信托受益权、基础设施收益权等财产权利,商业票据、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商业物业等不动产财产等均可作为可证券化的基础资产,为实务操作提供了明确指引。此外,还允许以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循环购买新的基础资产方式组成专项计划资产。其中,信贷资产、信托受益权与商业物业等不动产财产三大资产类别当属此次新增基础资产的亮点。

首先,此次新增的信贷资产其实为信托公司当前资产证券化业务的主要基础资产,未来信托与券商在此类资产的业务开展之间可能存在一定的竞争关系。但是,由于市场容量很大,据相关统计,银行目前可供证券化的信贷资产规模高达几十亿元规模,而目前信托公司开展此类业务的总规模从202_年至今只有800亿元左右(如表1所示),如果银监会后期取消信托公司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试点规模限制,券商因此形成的竞争相对有限。

表1截至202_年末信托公司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统计表其次,此次新规新增了信托受益权作为可证券化的基础资产,信托公司可能从中大受裨益。欠缺信托流动平台与机制是困扰信托行业多年的难题,此次新规的修订可能使得该难题得以解决。该规定也为信托与券商在未来业务开展方面提供了巨大的合作空间,其中部分金控集团下的信托公司以及控股券商的信托公司如果能在此方面加强合作整合各方优势,则可以发挥更大的协同效应优势。

最后,此次新规新增了商业物业等不动产作为可证券化的基础资产,这对于REITs(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业务在中国的开展提供了极大的制度支持。然而,即便券商专项计划的资产属于信托财产,商业物业等不动产资产可以通过证券化的形式在证监会的多个平台流通转让,REITs业务在中国的落地实施仍然存在一定的制度障碍,其中最主要的障碍当属困扰信托行业多年的信托登记制度、信托税收制度等配套制度的缺失。但是,当前部分制度的障碍并不影响券商对于此类业务的理论研究与项目储备。目前,部分大型券商已初步设计完成REITS相关产四川信托有限公司研发报告202_年第3期(总第3期)请务必阅读正文之后的免责条款部分5|品,并已与监管部门进行多次沟通。证监会也在近期表示,将稳步推进REITs研究工作,争取尽快出台REITs管理办法。如果制度的障碍一旦扫清,前期准备充分的券商有望迅速抢占市场,获取先发优势。信托公司在传统房地产信托项目开展方面已具备丰富的运作经验与成熟的管理模式,但是未来可持续发展的空间相对有限,如果能朝基金化的模式转型对于信托公司具有重大的意义。因此,信托公司当前可以有针对性的加强此类业务的理论研究与资源储备,为未来业务的开展做好战略准备。

(3)降低了业务门槛为更多证券公司能够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此次新规取消了有关证券公司评级分类结果、净资本规模等门槛限制,具备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资格、近一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等基本条件的证券公司均可申请设立专项资产计划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此外,考虑到资产证券化业务过程中,证券公司可以通过有关措施防范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新规未对证券公司在与原始权益人存在关联关系情况下设立专项计划和担任管理人作禁止性规定。因此,对于参股控股券商的信托公司可以发挥先发优势,积极推动旗下券商申请此类业务资格,以利于未来双方在相关业务中合作创新。

(4)强化了流动性安排新规第六条允许资产支持证券可以在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业协会机构间报价与转让系统、证券公司柜台交易市场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交易场所进行转让。此外,还允许证券公司可以为资产支持证券提供双边报价服务,即证券公司可以成为资产支持证券的做市商,按照交易场所的规则为产品提供流动性服务。符合公开发行条件的资产支持证券,还可以公开发行,并可以成为质押回购标的。由于信托受益权也属于可证券化的资产支持证券之一,并且,根据新规第四十八条规定,“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在本规定第六条所列交易场所发行和转让资产支持证券,参照适用本规定”,因此本新规为信托产品的流动机制落地提供了制度支持,这也可能有助于银监会在后期推进信托产品在银行间交易场所与平台流通。

第二篇券商资产证券化业务典型案例运作分析根据此次新规修改的内容,券商资产证券化业务可涉及的基础资产范围十分广泛,从企业应收款到信贷资产,从商业不动产到基础设施收益权,这其中既包括过去已经开展过的成熟业务模式,也包括未来可能拓展的新型业务类型。本文在此仅举基础设施收益权这一例,希望对信托公司未来业务的开展有所启示。

1.券商资产证券化模式在基础设施类项目中的运用传统的基础设施类信托项目融资方式是以资金需求方的整体信用状况为基础的,但由于不少地方平台公司的财务状况不是十分透明,该类项目更多还是依靠当地政府的信用为基础。由于四部委“463”号文针对地方政府对于项目担保承诺的限制,传统基础设施项目的信用基础受到了较大冲击。另一方面,由于基础设施类项目建设周期相对较长,且具备前期经营不稳定和低现金流等特点,投四川信托有限公司研发报告202_年第3期(总第3期)请务必阅读正文之后的免责条款部分6|资方出于谨慎的原则,往往会低估其基础资产价值,使得企业往往会遇到“融资难”和“融资贵”的问题。

但是,券商资产证券化则是以特定基础资产的未来现金流为信用基础,而与融资企业及相关政府的信用状况相关度较小。市政公用基础设施中,有相当一部分的基础资产具备未来稳定现金流的特点,通过将这部分资产进行组合,就能使得这些流动性差的资产也能够进入到金融市场上得以流通,大大优化了社会资源的配置,解决了一些耗用巨额资金建设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如污水处理厂、水厂建设项目等)的资金回收问题。

表2城市基础设施的分类和可证券化项目表非经营性资源(公益性项目)经营性资产(可证券化项目)城市一般道路、主要桥梁、隧道、路灯、公共绿地、防洪排涝设施的修建供水、燃气、供热、给排水设施、地铁、收费道路、地区性桥梁、社区运动设施、停车场等不过,并非所有能够产生现金流的基础资产都适合进行证券化(如表2所示),该类业务的证券化必须以具备稳定资金回报途径的项目为前提。本文研究认为,同时具备下列特征的资产比较容易实现证券化:

1.预期稳定的现金流:基础资产具有明确界定的支付模式,能在未来产生可预见的稳定的现金流。

2.现金流量记录:具有相对稳定的现金流记录的历史数据,可以基于统计学规定预测未来资产现金流及风险,以便于合理评级和定价。

3.持续性:企业持有该资产有一定时间,有良好的运营效果和信用记录(如低违约率、低损失率等)。

4.同质性:基础资产具有高标准化、高质量的合同契约,易于把握还款条件与期限,使证券化资产集合可以有效组合、打包、分级、定价并预测现金流。

5.相当的规模:基础资产要有较大的规模,以摊薄证券化时较高的初期成本,体现规模效应。

通过资产证券化的模式,原始权益人可以盘活流动性较差的优质资产,并以较低的财务成本在较短期限内达到长期融资的目的,能够好改善财务结构,提高经营效率,分散经营风险。券商通过资产证券化的模式,可以加强专业管理能力,建立可持续的新型业务盈利模式,并且以相对较低的风险扩充自身资产管理规模。投资者可以通过资产证券化的模式获取一种风险较低、收益稳定的投资品种,由于资产证券化产品的预期收益率普遍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对于央企集团、保险机构、社保基金大型机构投资者而言也是一种较为理想的投资选择。

2.具体案例分析目前,部分券商已经通过“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开展了基础设施类资产证券化业务,其中比较典型的案例为南京城建与南京公用控股污水处理费收益权项目。

202_年7月13日,南京城建污水处理收费资产支持收益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成立,这是首只对市政公共基础设施收费收益权进行资产证券化的产品。该专项计划基础资产为南京市城建集团所拥有的未来四年内的污水处理收费收益权,污四川信托有限公司研发报告202_年第3期(总第3期)请务必阅读正文之后的免责条款部分7|水处理收费包含于自来水价格之中,根据自来水使用量收取。本项目总规模为7.21亿元,预期收益率根据1-4年的期限不同为2.8%-3.9%,目前来看该收益率相对偏低,但是该收益水平仍然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该计划的管理人为东海证券,托管和担保银行为上海浦发银行,该收益权计划的信用增级主要采用银行外部信用增级,上海浦发银行为受益凭证的本息偿付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担保,并且辅助以南京市政府的信用担保,南京市财政承诺按时将污水处理收费划入南京城建的污水处理费收益账户。

与该项目类似的还有南京公用控股污水处理收费收益权专项资产管理计划,202_年2月由中信证券作为计划管理人推出,总规模12.5亿元,预期收益率根据1-5年的期限不同为6.30%-6.99%。中信证券南京公用控股污水处理项目不同的是,引入了优先与次级的结构化设计,由南京公用控股一次性认购全部次级受益凭证,作为项目的内部信用增级措施。并且,专项计划成立后,计划管理人中信证券在深交所通过其综合协议交易平台实现资产证券转让,为资产证券提供流动性支持。两个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推广对象均为合格机构投资者,收益分配方式均为1年期的计划到期还本付息,其余年限的计划每年年末支付利息收益,到期还本付息。

案例点评:

202_年东海证券管理的“南京城建污水处理收费收益权资产证券化”项目与202_年中信证券管理的“南京公用控股污水处理收费收益权资产证券化”项目均是典型的对于市政公共基础设施收费收益权进行资产证券化的产品,上述计划的成功实施开辟了一条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融资的新渠道,为我国各大中城市的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融资开创了好的范例。

水务等基础设施项目本身的资产属性决定了其先天适应资产证券化的融资方式。首先,水务等基础设施项目基础资产提供的服务(污水处理)具有需求弹性小、竞争性不强、价格稳定、未来现金流可预测等特点,符合资产证券化的基本要求。其次,虽然根据四部委最新“463号文”的规定,目前不能像案例中一样,由地方财政提供担保,但是水务等基础设施项目为关系到民生的重点工程,并且基础资产本身可提供的现金流稳定,违约风险较小,容易获得评级机构较高的评级,从而得到银行等机构的担保作为信用增级措施。

C18015S资产证券化案例分析之海尔保理一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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