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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关于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方案(5篇可选)
编辑:落日斜阳 识别码:10-818815 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12-01 09:38:23 来源:网络

第一篇:2021年关于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方案

2021年关于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方案范文

为做好镇受灾群众生活保障工作,全力迎战第x号台风“烟花”,确保受灾群众得到及时有效救助,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学习贯彻关于防汛救灾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国家和省、市要求,把安排好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作为救灾工作的首要任务,采取生产自救、社会互助、政府救济三位一体的救助方式,突出重点,分类救助,分段实施,切实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确保社会稳定。

二、任务目标

确保所有受灾群众得到妥善安置,基本生活不出问题;确保所有受灾群众有饭吃、有衣穿、有安全住所、有干净水喝、有病能及时治疗、有卫生防疫;确保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不漏一户、不落一人、救助及时”。

三、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市自然灾害救助办法》、《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四、救助准备

(一)应急准备。做好随时响应启动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准备。一旦灾情达到或预判将达到相应启动标准,及时响应县委、县政府下达的启动应急救助响应的指令。

(二)调拨准备。镇级救灾物资储备能够及时调运生活必需品、重要消费品等商业储备救灾物资。确保灾害发生后x小时内受灾群众得到初步救助,x小时内得到基本救助。

五、保障规模

(一)住宿保障。棉衣、棉被、棉褥、床上用品(床单、枕巾)、枕头、睡袋等住宿保障类物资按照政府储备和紧急购置的方式保障紧急转移安置人员需求。

(二)生活保障。脸盆、拖鞋、袜子、牙刷、牙杯、牙膏、肥皂、毛巾、餐盘、筷子、小汤勺、餐碗等重要消费品已与大型零售商业企业签订储备协议,按实际保障转移人员储备。

(三)资金保障。统筹使用国家、省级、市级和县级救灾资金,科学制定救灾资金分配方案,确保救灾物资得到及时购置,保障受灾群众第一时间得到基本救助。

六、保障措施

各相关部门和行政村要全面掌握受灾群众的基本情况,建立因灾需救助困难群众台账,并逐级上报,镇应急办根据灾情核查情况,对因灾倒损农房户和因灾造成生活严重困难的受灾群众予以应急救助。

(一)集中安置。各村居根据灾情和受灾群众生活需要情况设置受灾群众转移集中安置点。集中安置点的受灾群众,由镇街统一安排食品、衣被等,并做好防暑降温及疫病防治、安全保障等工作,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和身体健康。集中安置期间,要明确安置点负责人和管理服务人员,确保安置点群众生活稳定,井然有序。

(二)分散安置。通过投亲靠友、借住公房、租借临时住所等进行分散安置的,由镇街给予一定临时性生活救助款物,保障其过渡期间基本生活。临时救助资金从下拨的救灾款中列支。在分散安置过渡保障期间,各村要建立分散安置人员统计台账,要建立包保责任制,镇街干部包村、村干部包户结对。要经常深入到受灾群众家中,了解受灾群众的实际困难和存在的问题,并帮助他们及时解决问题,确保其过渡期间基本生活不出问题。

七、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领导。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因灾困难群众的生活保障工作,健全机制,强化领导,建立包保责任制,形成工作合力,全力推进工作开展。各村居主要负责人为因灾困难群众生活保障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确保按时完成各项保障工作任务,确保尽快恢复工农业生产,确保按时完成通路、通电、通信、通水任务,确保所有受灾群众有饭吃,有衣穿,有地方住,有干净水喝,有病能及时医治,有卫生防疫措施。

(二)严格工作程序。各项救灾物资(资金)的发放除应急情况外,要严格按照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的工作规程,通过“户报、村评、乡审、县定”四个步骤确定救助对象,切实做到补助资金物资数额和补助对象两公开,群众知情满意。必须坚持打卡发放到户,做到手续完备、账目清楚准确,账册资金物资相符。

(三)加强监督检查。镇街要建立救灾资金物资管理使用跟踪通报制度,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严禁截留克扣、挤占挪用、贪污私分、弄虚作假等行为,确保专款(专物)专用;对擅自改变救灾资金物资用途或违反财经纪律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篇:2020年区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工作方案

XX区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强化部门协作,健全工作机制,落实工作措施,加强受灾人员救助政策与相关社会救助政策有机结合,形成救助合力,有效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和改善民生,织密扎牢民生兜底保障安全网,践行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应急管理和民政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推动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关于保障基本民生的决策部署落实到位,保障好受灾人员特别是受灾困难群体、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基本保障。以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为根本出发点,加大政策扶持、落实力度,确保受灾群众有饭吃、有衣穿、有干净水喝、有安全临时住所、有病能医。

2.坚持有序衔接。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深化受灾人员灾后应急、过渡期救助和冬春救助政策与各项社会救助政策有序有效衔接,发挥互补优势。

3.坚持资源统筹。聚焦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统筹使用各级各类救灾、救助资源,拓宽救助渠道,丰富救助形式,突出救助实效,增强救助效果,提升救助水平。

三、重点工作

(一)建立联动协商机制

区应急管理局和区民政局建立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协调联动机制,明确联络员,通过召开联席会议、灾情会商等多种形式,及时通报工作情况。发生灾情后,区应急管理局视情派出工作组,及时准确统计因灾需救助人口、房屋倒塌损坏、遇难失踪人员等救助信息,建立救助台账,并通报区民政局。区民政局及时与社会救助对象信息进行比对,并及时通报受灾地区社会救助工作情况。

(二)加强救助政策衔接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灾害救助政策与社会救助政策有序衔接,按照“不落一户、不漏一人”的要求,实施精准施救。-是强化灾后救助衔接。各乡(镇)人民政府在做好受灾人员紧急转移安置工作,妥善安排受灾人员生活保障和灾后应急期救助的同时,及时准确统计过渡期需救助人口数量,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经应急期救助和过渡期救助后,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仍存在较大困难的,要积极开展社会救助工作。对符合“先行救助”有关政策规定的,实施临时救助;对符合低保条件的,要按照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对因灾导致的特困人员,要及时落实特困供养政策,充分发挥社会救助兜底保障作用。二是强化冬春救助衔接。乡(镇)人民政府要扎实组织好受灾群众冬春救助工作,按照“分类救助,重点救助”原则,明确本级冬春救助实施标准,确保受灾群众安全、温暖过冬过节。要结合冬春救助情况统筹做好临时救助和走访慰问等工作,既避免“福利捆绑”,又防止“救助遗漏”,切实增强救助实效。

(三)强化重点人群救助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聚焦弱势群体、困难群体等重点人群,优先做好受灾的低保对象、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反复流浪乞讨人员、农村留守儿童、留守老年人、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困境儿童、残疾人等特殊困难人员的救助,在救助款物分配.上给予倾斜,适当提高救助标准,确保救助政策和生活保障措施落实到位。

(四)提高救助保障水平

积极争取区委区政府的大力支持,根据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统筹使用各类救助资金,及时健全和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标准,加快资金拨付进度,对特殊人群、重点对象适时简化办理程序。结合本地灾害特点,科学评估灾害风险,不断丰富救灾物资品种、数量,抓紧采购和补充救灾物资,确保应急期间储备物资调得快、用得好。扎实推进因灾倒损房恢复重建工作,提早进行谋划和安排,及时掌握并解决受灾群众重建困难,对确实无力重建的困难群体,通过提高救助标准、申请保障房等多种方式妥善安置,确保每一户受灾群众有安全温暖住所。

(五)建立社会力量参与机制

引导社会力量在政府统一指挥和统筹协调下有序参与受灾群众救助工作。区民政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汇总整理有资质参与救灾工作的社会力量基本情况,动态掌握队伍的基本状况、专业技能、设备配置、资源分布等信息,建立工作台账,及时向区应急管理局通报。区应急管理局帮助社会力量了解受灾群众需求,传达贯彻救灾指挥、调配、协作等工作部署,支持企事业单位、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志愿服务组织等社会力量规范有序参与应急救助、灾后救助、恢复重建等受灾群众救助工作,协调社会捐赠款物向重灾地区和特殊困难群体倾斜。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

各乡(镇)要坚决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XX和XX重要讲话精神和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把做好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与乡村振兴有机结合起来,充分认识做好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重要性和特殊性,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强化组织领导,压实工作责任,细化落实措施,推动协调联动机制发挥实实在在的作用。

(二)夯实工作基础

各乡镇以开展“应 急管理基础年”活动为契机,加强乡(镇)应急管理机构和民政服务机构能力建设,整合基层力量资源,实行“一站式服务”,打通服务保障受灾群众“最后一公里”,确保灾区困难群众救助工作在基层有人管、有人干,充分满足受灾群众救助需求。

(三)加强调研指导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发挥主动性和创造性,结合本地实际,用创新的举措直面问题、破解难题,不断总结经验,改进工作举措,并及时向区应急管理局、区民政局报告工作推进中的困难和问题。区应急管理局、区民政局将加强调研指导,及时总结推广各地工作推进中的好经验、好做法,确保各项救灾、救助政策不折不扣落实到基层。

第三篇:2020年县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工作方案

XX县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工作方案

做好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现实举措,是织密扎牢民生兜底保障安全网的必然要求,更是践行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重要体现。为进一步强化部门协作,健全工作机制,落实工作措施,加强受灾人员救助政策与相关社会救助政策有机结合,形成救助合力,有效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应急管理和民政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推动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保障基本民生的决策部署落实到位,保障好受灾人员特别是受灾困难群体、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基本保障。以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为根本出发点,加大政策扶持、落实力度,确保受灾群众有饭吃、有衣穿、有干净水喝、有安全临时住所、有病能医。

2.坚持有序衔接。应急管理部门重点聚焦灾后应急、过渡期救助和冬春救助等非常态救助工作,民政部门负责常态化救助工作,深化受灾人员救助政策与各项社会救助政策有序有效衔接,发挥互补优势。

3.坚持资源统筹。聚焦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统筹使用各级各类救灾、救助资源,拓宽救助渠道,丰富救助形式,突出救助实效,增强救助效果,提升救助水平。

三、重点工作

(一)建立联动协商机制

应急管理部门和民政部门要建立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协调联动机制,明确联络员,通过召开联席会议、灾情会商等多种形式,及时通报工作情况。发生灾情后,县应急管理局视情派出工作组,及时准确统计因灾需救助人口、房屋倒塌损坏、遇难失踪人员等救助信息,建立救助台账,并通报同级民政部门。县民政局应当及时与社会救助对象信息进行比对,并及时通报受灾地区社会救助工作情况。

(二)加强救助政策衔接

应急管理部门和民政部门要加强灾害救助政策与社会救助政策有序衔接,按照“不落一户、不漏一人”的要求,实施精准施救。一是强化灾后救助衔接。应急管理部门在做好受灾人员紧急转移安置工作,妥善安排受灾人员生活保障和灾后应急期救助的同时,应及时准确统计过渡期需救助人口数量,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经应急管理部门应急期救助和过渡期救助后,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仍存在较大困难的,民政部门应当积极开展社会救助工作。对符合“先行救助”有关政策规定的,实施临时救助;对符合低保条件的,要按照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对因灾导致的特困人员,要及时落实特困供养政策,充分发挥社会救助兜底保障作用。二是强化冬春救助衔接。应急管理部门要扎实组织好受灾群众冬春救助工作,按照“分类救助,重点救助”原则,明确本级冬春救助实施标准,确保受灾群众安全、温暖过冬过节。民政部门要结合冬春救助情况,统筹做好临时救助和走访慰问等工作,既避免“福利捆绑”,又防止“救助遗漏”,切实增强救助实效。

(三)强化重点人群救助

应急管理部门和民政部门要聚焦弱势群体、困难群体等重点人群,优先做好受灾的低保对象、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反复流浪乞讨人员、农村留守儿童、留守老年人、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困境儿童、残疾人等特殊困难人员的救助,在救助款物分配上给予倾斜,适当提高救助标准,确保救助政策和生活保障措施落实到位。

(四)提高救助保障水平

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大力支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统筹使用各类救助资金,及时健全和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标准,加快资金拨付进度,对特殊人群、重点对象适时简化办理程序。要结合本地灾害特点,科学评估灾害风险,不断丰富救灾物资品种、数量,抓紧采购和补充救灾物资,确保应急期间储备物资调得快、用得好。要扎实推进因灾倒损房恢复重建工作,提早进行谋划和安排,及时掌握并解决受灾群众重建困难,对确实无力重建的困难群体,通过提高救助标准、申请保障房等多种方式妥善安置,确保每一户受灾群众有安全温暖住所。

(五)建立社会力量参与机制

引导社会力量在县政府统一指挥和统筹协调下有序参与受灾群众救助工作。民政部门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汇总整理有资质参与救灾工作的社会力量基本情况,动态掌握队伍的基本状况、专业技能、设备配置、资源分布等信息,建立工作台账,及时向应急管理部门通报。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帮助社会力量了解受灾群众需求,传达贯彻救灾指挥、调配、协作等工作部署,支持企事业单位、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志愿服务组织等社会力量规范有序参与应急救助、灾后救助、恢复重建等受灾群众救助工作,协调社会捐赠款物向重灾地区和特殊困难群体倾斜。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

坚决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江西和赣州重要讲话精神和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把做好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与乡村振兴有机结合起来,充分认识做好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重要性和特殊性,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强化组织领导,压实工作责任,细化落实措施,推动协调联动机制发挥实实在在的作用。

(二)夯实工作基础

应急管理部门要以开展“应急管理基础年”活动为契机,与民政部门共同加强乡镇应急管理机构和民政服务机构能力建设,整合基层力量资源,实行“一站式服务”,打通服务保障受灾群众“最后一公里”,确保灾区困难群众救助工作在基层有人管、有人干,充分满足受灾群众救助需求。

(三)加强调研指导

应急管理、民政部门要发挥主动性和创造性,结合本地实际,用创新的举措直面问题、破解难题,不断总结经验,改进工作举措,加强调研,及时总结推广推进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确保各项救灾、救助政策不折不扣落实到受灾群众手中。

第四篇:XX街道办事处受灾群众集中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保障方案

XX街道办事处受灾群众集中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保障方案

为适应防灾救灾工作的需要,及时转移安置灾民,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5产安全,最低限度减少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尽快帮助受灾群众开展生产自救,恢复生产、生活秩序,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以人,为本,积极救助,准备充分,科学安排,确保无人员伤亡,最大限度地减轻人民财产损失,保证灾民的基本生活和灾区社会稳定。

二、基本原则

1、密切配合的原则。发生全处性的重大自然灾害以办事处为主,统一组织、统一调度,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处各部门及各社区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妥善安置转移灾民,将灾害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点。一般性和局部自然灾害以社区为主,社区干部各负其责,在处统一安排下,及时转移灾民和贵重物品,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2、果断处置的原则。各社区、各单位要及时了解掌握灾害预警信息,做好转移前期准备工作,一旦发生灾情、汛情能够迅速反应,因地制宜,果断处置,及时将灾民转移到安全地点,确保灾害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

三、转移安置准备

1、各社区要结合辖区实际情况,成立灾民转移安置救助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制定灾民转移安置救助应急预案。

2、处民政办要进行受灾范围、人数的预测,负责落实灾民转移路线以及低水位、危房人员的安置地点。做好车辆、麻袋等抢险器材、设备和食品、药品等应急物资的准备和调集计划。及时对五保户、低保户、特困户的危房进行检查、维修和改造。

3、处财政所要预算落实特大自然灾害救灾款和救灾配套资金。

4、处民政办要储备一定数量的大米、矿泉水、饼干、衣、被等救援物资,重特大自然灾害发生后,保证24小时内,将救援物资发送到灾区。

四、转移安置办法

由办事处统一指挥,设XX区第四小学、中华西路小学两处安置点。各社区层层负责,原则上就地就近定向指定地带转移安置。

1、转移安置方式:一是预先转移。根据处灾民转移安置指挥部的命令,各社区有组织、有计划、有准备地将老弱病残人员和贵重物品撤离,安置到预定安全地带。

2、正式转移。根据命令,除抗洪抢险和留守护卫的人员外,其它人员按指定路线转移到安置地点。

3、紧急转移。当接到预先规定的出险报警信号时,所有人员按原定路线快速撤离。

4、转移安置方法:投亲靠友;在附近社区集中安置;处统一安置。

五、灾民救助

1、各社区在自然灾害发生期间,要及时设置避难场所和救灾物资供应点,并提供救灾物资,保证灾民的基本生活。

2、重点安排受灾烈军属、五保户、特困户、低保户的生活,及时向他们发放粮食、衣被、生活用品等救灾物资。

3、办事处通过采取紧急采购,临时借用、社会捐赠、政府救助等方式解决灾民的基本口粮和生活必须品。

4、对因洪水、台风造成交通中断而滞留本辖区的旅客,经济有困难、食宿无着落者,由办事处负责及时做好安置及生活安排工作,防止非正常事件发生。

六、纪律要求

1、各工作组在灾情发生后,要恪尽职守,尽职尽责,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各成员单位、各社区必须无条件地服从撤离转移的命令,顾全大局,听从指挥、执行调度,对拒绝执行命令的单位和个人,要严格追究其行政和法律责任。

2、严格值班、值宿制度,建立岗位责任制。各组及社区要增强防灾救灾意识,保持通信联系畅通,坚决克服麻痹思想,牢固树立防大地震、强台风、防大洪涝、抗大汛的思想。

3、切实做好灾民紧急转移安置工作,负责接收转移安置灾民任务的社区、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做好接收安置灾民工作,不准以任何借口拒绝接收安置灾民。在灾民转移过程中要以人为主,只能带简单临时用的物品,确保转移中不出现任何问题。

4、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有关部门和社区的主要领导要总负责,层层落实责任,一级抓一级,确保灾民转移安置工作任务的按时完成。

5、要严格执行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及时准确统计和上报灾情,防止虚报、谎报、瞒报和欺骗冒领的现象发生。

七、启动条件

发生全处性重大自然灾害时,全处共需要紧急转移安置灾民达400人以上(含400人),启动本预案。

第五篇:助办法长春市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救

【法规名称】长春市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办法

【颁布部门】长春市政府

【发文字号】长府办发[2010]41号

【颁布时间】2010-09-02

【实施时间】2010-09-02

【正

文】

长春市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妥善解决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受灾群众安全过冬,根据省、市抗灾救灾工作总体部署,按照“五个确保”和“五有”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生产自救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分类施救、突出重点的原则。

第三条 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是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的责任主体,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主要领导要亲自挂帅,建立相应组织机构,严格落实责任,抓好工作落实,全力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

第四条 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及时组织核查灾情,组织相关部门做好灾害损失评估鉴定,根据受灾程度给予相应的救助。

第五条 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工作,按照个人申请、评估鉴定、民主评议、张榜公示、乡镇(街道)初审、区级民政部门审核、建档立卷等程序严格操作,确保公开、公平、公正,不得弄虚作假,优亲厚友,以权谋私。

第二章 救助对象范围和救助标准

第六条 救助范围主要包括这次洪涝灾害导致住房损毁以及吃饭、穿衣、饮水、过冬等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受灾群众,要把城乡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重点优抚对象以及其他特殊困难群体作为救助重点。

第七条 城市受灾低保户,每户一次性发放500元基本生活补贴。在此基础上,从11月份开始,每户再一次性发放300元过冬补贴。

第八条 农村因灾导致生活困难的家庭,符合条件能够纳入低保的,要及时纳入低保;不符合低保条件、生活确需政府救济的,视受灾情况每人一次性发放200-500元生活补贴。其中,低保户、五保户、重点优抚对象,每人一次性发放500元生活补贴。根据农村受灾群众入冬衣被、烧柴、取暖等实际需求,靠自身

能力无法安全过冬的,每人一次性发放100-300元的越冬补贴。其中,低保户、五保户、重点优抚对象每人一次性发放300元越冬补贴。

第九条 对因受灾无亲可投的老年人和残疾人,可以安置到城乡社会福利机构,并保证与福利机构现有人员同等待遇。对于接收超过10人以上的民营养老机构,由当地政府给予一次性补助。

第十条 对因灾倒塌的房屋要及时组织重建,过水损坏的房屋要在原有基础上及时进行修缮。要保证重建房屋建筑质量和建设标准。重建房屋每户建筑面积不低于50平方米。平房重建标准为:水沉砂基础、钢筋混凝土地梁、砖混结构砌筑、轻钢或木制屋架、普通水泥瓦屋顶、单框双玻璃钢窗、防盗进户门。楼房建设标准由城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结合棚户区改造,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标准自行确定。农村损坏房屋要在2010年9月底前全部修复,新建房屋要在10月31日前投入使用。重建房屋建成交付使用前,各城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严格验收,确保受灾群众住上放心房。

第十一条 城市受灾群众倒房重建要纳入当地棚户区改造计划,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同时,每户在省里补助基础上,市、区两级政府再给予适当补助,确保重建顺利完成。对暂时不能解决固定住房的,可通过廉租房过渡安置或发放租房补贴的形式予以解决。租房补贴标准为每户每月不超过500元,发放时间从租房行为开始时计算,待取得固定住房时截止,但发放期限最长不超过10个月。

第十二条 农村受灾群众倒房重建纳入当地泥草房改造计划,同时每户在省里补助基础上,市、区两级政府再给予适当补助,确保重建顺利完成。鼓励金融机构发放农民自建住房贷款,用于农民重建和修复因灾损毁住房。对因特殊情况暂时不能建房的,由当地政府按照每户每月不超过200元标准发放租房补贴,发放时间从租房行为开始时计算,到取得固定住房时截止,但发放期限最长不超过10个月。

第十三条 倒房重建的,国土资源、规划、房地、建设、林业等部门要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建立审批绿色通道,提供优质服务。

第十四条 城镇受灾居民搬入新居后,原有因灾倒塌房屋使用权属问题,由各城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章 救助资金的拨付、发放和监督

第十五条 救助资金主要由国家救灾资金、各级政府补助资金和社会捐助资金构成。

第十六条 各城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要在民政部门或社会事业发展部门设立抗灾救灾专户,救助资金分别由市财政局、市慈善会下拨到城区、开发区财政部门和慈善会,最后统一拨付到抗灾救灾专户,确保资金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封闭运行。由区级民政部门根据各地受灾情况及时下拨到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第十七条 救助资金发放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严格履行发放程序,建立发放台帐和发放明细,确保每一笔救灾款物都能及时发放到受灾群众手中。根据群众需求,既可以发放现金,也可以发放等价实物。发放实物必须经政府统一采购,确保标准和质量。

第十八条 要加强救灾款物的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保障及时足额发放到受灾群众手中,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违规使用救灾款物的,要严肃查处。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抗灾救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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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关于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方案(5篇可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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