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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反违章管理培训内容[模版]
编辑:独酌月影 识别码:10-935022 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3-04 21:39:41 来源:网络

第一篇:公司反违章管理培训内容[模版]

公司反违章管理培训内容

一、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反违章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工作方针,规范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系统安全生产反违章(以下简称反违章)工作,保障人员和设备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反违章工作是强化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遏制人员责任事故的重要手段,应坚持全面、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管理。

第三条 牢固树立“违章就是事故”的理念,对各类违章都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系统各分(子)公司、基层企业。各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反违章管理制度和实施细则。

第二章 违章定义及分类

第五条 违章是指在生产过程中,违反国家、行业、集团公司以及本单位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程标准、规章制度、反事故措施和安全管理要求等而构成的一切不安全行为和不安全状态。

第六条 违章按性质分为四种:作业性违章、装置性违章、指挥性违章、管理性违章。

(一)作业性违章:指在电力建设、运行、检修等生产活动过程中,违反保证安全的规程、规定、制度、反事故措施等的不安全行为。

作业性违章的主体是直接作业人员和作业负责人。

(二)装置性违章:指工作现场的环境、设备、设施及工器具等不符合有关规程、规定、标准、反事故措施等的要求,不能保证人身和设备安全的不安全状态。

装置性违章的责任主体是设备主人和专业技术人员。

(三)指挥性违章:指违反有关规程、标准、条例和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劳动组织与指挥的行为。

指挥性违章的主体是生产指挥人员,包括:各级领导、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施工负责人等。

(四)管理性违章:指从事电力生产、施工的各级行政、技术管理人员,未按照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履行岗位安全职责,没有结合本单位、本部门(车间)实际制定有关规程、制度和措施并组织实施的行为。

管理性违章的主体是负责制定和落实规程、制度的管理人员。

第七条 根据违章行为的严重程度分为三类:严重违章(Ⅰ类)、较严重违章(Ⅱ类)和一般违章(Ⅲ类)。

(一)严重违章:一旦造成后果,对本人或他人人身安全造成严重威胁的行为,有可能造成设备严重损坏的行为;违反《电力安全工作规程》中“严禁„„”、“禁止„„”的行为。

(二)较严重违章:对人身安全和健康带来影响或可能造成设备停运的;违反《电力安全工作规程》中规定“应„„”的行为。

(三)一般违章:违反规程、制度,尚未构成前两条规定的其它违章行为。

第三章 反违章管理 第八条 集团公司系统反违章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各级单位应按照“管行业、管业务、管安全必须管安全” 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反违章工作机制,明确各级组织机构、各级人员的反违章职责,形成分工明确、各尽其责的反违章工作责任体系。

第九条 分(子)公司是本区域反违章工作的管理主体,应按照集团公司反违章工作要求制定反违章管理制度,组织所属基层企业开展反违章工作,反违章管理应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

第十条 分(子)公司应督促指导所属基层企业制定落实反违章实施细则,定期对基层企业反违章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分析评估和考核通报,重大问题及时上报集团公司。

第十一条 基层企业是反违章工作的实施主体,应按要求制定落实本企业反违章工作实施细则,并报分(子)公司备案。实施细则应包括:反违章工作标准、监督检查标准、违章范例、违章档案、违章积分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是反违章工作的责任主体。在组织和实施各项生产活动的全过程落实反违章工作,定期进行班组安全生产承载力评估分析,定期对管辖范围内的各类违章进行统计、分析、整改。

第十三条 安全生产监督体系是反违章工作的监督主体。组织开展并严格监督反违章工作,负责反违章工作的考核评估,定期分析通报反违章工作,提出改进措施。

第十四条 各级(企业、部门、班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反违章工作全面负责,为反违章工作提供人员、物质条件和管理平台。各级分管副职对分管范围内的反违章工作直接负责,策划、组织、开展分管范围内的反违章工作。

第十五条 基层企业应建立反违章监督检查标准,明确监督检查的流程、内容、要求,结合生产运行、设备检修、施工改造、隐患排查治理、安全性评价、春秋检等开展定期和专项反违章检查。各级安监组织和人员要把反违章作为日常安全监督的重要内容,查处、纠正各类违章,并监督各级管理人员对反违章工作分级负责、分级考核。

第十六条 基层企业应按照违章的定义,结合实际,编制出各类典型违章和习惯性违章范例名录,作为查处违章的重要依据。并定期组织员工学习,纳入每年安规考试内容。

第十七条 基层企业应建立厂、部门(车间)、班组三级员工违章档案,如实记录各级人员的违章事实、违章积分及考核情况。将反违章成效作为个人、班组、部门(车间)安全绩效评价及安全先进推选重要条件之一。

第十八条 反违章工作要克服“以罚代管”和“只管不罚”的做法,对各类违章都要通过“教育、曝光、处罚、整改”四个步骤进行处理,做到“四不放过”。

第十九条 基层企业应加强安全培训教育,培养员工良好的安全生产习惯,提高员工的反违章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调动员工反违章的积极性、主动性,营造“安全生产人人有责、遵章守纪人人有责”的氛围。

第四章 违章考核

第二十条 反违章管理实行责任追究制,对违章者及其上级主管领导和部门进行责任追究,对监督监护、检查验收、教育培训等工作不到位的责任人和部门进行连责考核。

第二十一条 基层企业对违章应实行分级考核。班组长查出违章处罚违章者;部门(车间)查出违章处罚违章者及其所在班组负责人;企业职能部门查出违章处罚违章者及其所在班组、部门(车间)负责人和相关管理人员;企业领导查出违章处罚违章者及其所在班组、部门(车间)负责人和相关管理人员,并连责分管职能部门负责人和相关管理人员。上级领导检查发现违章,加倍考核相关责任人。

第二十二条 基层企业应根据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具体的违章考核标准,实行违章积分管理制度,对违章者及其连带责任者除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外,还要进行扣分考核。对违章扣分实行累积、跟踪考核,在一个积分周期内积分达到一定分值时,应给予当事人离岗培训、降岗级或内部待岗等处理。

第二十三条 基层企业应设立违章通报栏,及时公告企业领导、部门查出的违章及处罚结果,每月对反违章工作进行统计、分析和通报。

第二十四条 基层企业反违章考核应奖罚并举,以奖惩为手段,以教育为目的。对反违章工作开展好的部门(车间)和班组,应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反违章工作开展不力、被上级查出违章的部门(车间)和班组,取消当年所有评先选优资格。

第五章 外委项目反违章管理

第二十五条 基层企业应将外委项目纳入本单位反违章工作,对外委单位、人员实行无差别管理。

第二十六条 外委单位人员发生违章,与本企业正式员工同标准进行相应的经济处罚和违章积分考核。在一个积分周期内个人违章积分达到一定分值的,给予当事人取消现场作业资格、列入黑名单等处罚。

第二十七条 在一个积分周期内,外委单位人员违章积分累计达一定分值的,基层企业应对其处以停工整顿、罚款、列入黑名单等处罚。并将列入黑名单的外委单位报分(子)公司备案。

第二十八条 分(子)公司应建立外委单位准入制度,对黑名单中的外委单位,从列入之日起2年内不得承包所属基层企业的外委项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负责解释。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各类违章的具体表现形式 作业性违章的主要表现:

(一)操作不预演、不核对模拟图板、设备名称、编号、位置即进行倒闸操作。

(二)不按倒闸操作票的顺序操作,操作中有:漏项、倒项、填项、跳项、不逐项画勾等现象。

(三)无人监盘或监盘人注意力不集中。

(四)进出配电室不按规定随手锁门。

(五)未按防误总钥匙管理制度解锁。

(六)无票操作或无票作业。

(七)无监护操作或作业(包括:邻近带电设备作业、在管沟或容器内动用电火焊作业、外来技术人员调试、交叉配合作业等)。

(八)办理开工、终结手续不去现场交待、核对、检查。

(九)工作中断、送电试运、送电试运后复工、逐日复工,不能履行中断、复工手续。

(十)应该加锁、挂牌而未加、未挂的。

(十一)不验电装设挂地线(合接地刀闸)。

(十二)电气作业不穿绝缘鞋、不戴手套;使用绝缘等级不够的螺丝刀、钳子等。

(十三)进入现场不戴好安全帽,如:不系下颌带、戴不正、戴不紧、安全帽破损,或将安全帽当板凳坐等。

(十四)高处作业不系安全带。

(十五)高处作业上下投掷工具、材料。(十六)电气设备停电作业未按规定停电、验电、挂地线和悬挂标志。(十七)工作票安全措施未完全实施或不认真执行安全措施、随意作业。(十八)工作票所列工作任务与实际不符。

(十九)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不亲自办理工作票的开工、终结手续,委托他人代办、代签。(二十)变更工作票有关人员,没有履行手续,交待安全注意事项。

(二十一)不按工作要求布置安全措施,漏洞较大;工作中未进行危险点分析并制定有效的控制措施。

(二十二)未得到工作负责人开始工作命令即开始工作。工作票不带到工作现场的。(二十三)作业人员随吊物起吊或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二十四)吊车起吊时斜拉、斜拽物件。

(二十五)吊件下未采取有效措施存在人员逗留现象。起吊时吊物上站人。(二十六)重要部件起吊,未设专人指挥。(二十七)作业人员未按规定着装。(二十八)酒后上班、作业、驾驶车辆。

(二十九)在没有装设栏杆的平台或脚手架上工作,高度超过1.5米时,未系安全带或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三十)未经许可擅自改动设备运行状况,擅自移动安全设施或更改安全措施。(三十一)不执行动火制度,在防火禁区随意动火。(三十二)无特种作业证从事特种作业。

(三十三)无证驾驶或把车交给无准驾证人员驾驶。(三十四)电、火焊工作前不进行全面检查,离开工作场所不切断电源,不检查是否留有火种。(三十五)主要施工项目未制定施工技术方案和安全措施,或未有效落实安全措施。

(三十六)临时线未按规定布置。如:接线挂接;螺栓压接不严不紧;使用熔断器不匹配;在熔断器前接电;导线过紧、过短、零乱、绝缘破损,刀闸无胶盖等。(三十七)行灯电压不符合规定。

(三十八)使用手持电动工具未装设漏电保护器。

(三十九)在配电室和母线室用导电的金属或非绝缘用器具测量或其他工作。(四十)用湿抹布擦拭带电的低压电器或电灯。

(四十一)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电动工器具、移动式电动机具、安全用具、起重工器具和机械。(四十二)气瓶未按规定使用。

(四十三)利用管道悬吊重物或作为起重支架。

(四十四)在压力容器内、管道上及高处作业中使用工具无防止坠落措施。

四十五)楼板、平台、通道等处孔洞、电缆沟、地沟盖板打开,未设遮拦和设置警告标志。(四十六)使用机床、砂轮机、切割机不戴防护眼镜、操作站立方位不对。(四十七)在禁烟区吸烟。

(四十八)带电拆装动力保险时不戴绝缘手套及护目镜。(四十九)非火灾动用消防设施、消防器材。

(五十)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工器具、安全防护用品或劳动保护用品。(五十一)带手套抡大锤进行检修作业。

(五十二)作业人员未按规定在转动设备上作业。(五十三)电气设备未按规定接地或接零。

(五十四)电焊工作业时着装不规范、护具不全。(五十五)直接将裸导线插入插座或挂在闸刀上用电。(五十六)手持物品上下垂直梯。(五十七)使用未包脚的梯子。(五十八)用嘴吹、手拉机床上的金属铁屑。(五十九)使用钻床、车床等转动机械时戴手套。(六十)工作中打开的孔、洞没设围栏的。

(六十一)用砂轮的侧面磨削,站在砂轮机的正面操作,两人同时使用一个砂轮机。案例:“6.26”人身重伤事故

事件经过 :202_年6月26日,06时至18时,某厂物业中心水电班进行生活区5号变压器大修作业。16时50分物业中心水电班班长杨某,在进行生活区5号箱式变压器检修恢复送电作业时,在没有把4号变至5号变联络开关拉开的情况下,就打开了带电的5号变至4号变联络开关柜门,在清扫5号变至4号变联络开关引线触头绝缘子时,触碰了下端带电引线端子,导致人身触电重伤。原因分析 1.直接原因

作业人员杨某擅自打开带电的5号变至4号变联络开关柜门,并进行清扫,严重违章作业。2.间接原因

(1)作业人员杨某没有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做为工作负责人在安全措施不可靠的情况下参与作业。

(2)没有严格执行两票三制,工作中没有监护人,安全措施不到位,高压开关内手车开关拉至“检修”位置时,隔离带电部位的挡板封闭后不应开启。

(3)工作票不规范,与现场设备实际情况不符,危险点分析不全面。(4)设备管理不到位,设备缺陷处理不及时,存在安全隐患。

(5)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员工安全意识不强,自我防范意识淡薄,工作班成员安全互保不到位。

(6)安全生产管理存在薄弱环节,对非生产单位作业管理不严,安全生产各级人员安全监督不到位。暴露的问题

1.员工安全意识淡薄,思想麻痹,习惯性违章,自我防护能力差。2.安全教育培训不够,作业人员违反《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相关规定。

3.在安全管理上对非生产单位作业重视程度不够,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没有履行职责,监管不到位。

4.安全管理存在漏洞和死角,规章制度不完善,不重视非生产单位安全工作,对非生产单位两票管理存在问题。

5.设备管理不到位,重要设备缺陷长期得不得处理。防范措施

1.组织员工学习《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各项安全工作措施。

2.加大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力度,增强员工安全意识和技术水平。3.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杜绝违章作业。

4.加强非生产单位作业安全管理,对非生产单位制定《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学习,并贯彻、执行。

5.严格执行《较大型作业、操作各级领导到位管理制度》,做好监督和指导工作。6.《开展危险点分析和管控工作》,对带电作业、危险性较大作业要有施工方案,做好防范措施。

习惯性违章案例:随意作业,擅自操作,导致误操作事故

【举例]某局近年来三次发生人负责任的带地线合开关误操作事故。共同原因是作业人负不认真执行“两票”,随意作业,擅自操作。

[纠正方法]教育职工认真遵守安全规程,严格执行“两票”,杜绝随意作业、擅自操作行为。

习惯性违章案例

随意在楼板或建筑物结构上打孔

【举例】有的作业人员为图方便,未经生产技术部门批准,随意在楼板或建筑物结构上打孔。【纠正方法】应讲清楚:楼板或建筑物结构必须保持完整和稳固,才能起到支撑的作用。随意在楼板或建筑物结构上打孔既不美观,又会妨碍其稳固性。对不经批准,随意在楼板或建筑物结构上打孔的应及时纠正并严肃处罚。当年的桓仁厂 就发生类似事故,在地面打孔,造成0022开关跳闸。

.不带工作票盲目作业

[举例]一次,在清扫10kV配电变压器台时,工作负责人不带已签发的工作票进入现场,不验电就在高压母线上挂了一组短路接地线,又手拿抹布,从高压侧登上去,双手挥着变压器高压倒A、B相套管,使前胸起火,从1.9m高的变压器台上摔下。

[纠正方法]应明确:工作票是电气作业的行动指南,也是保障安全的重要措施。在作业开始前,工作负责人应宣读工作票及安全措施,并按工作票的要求进行作业。对不带工作票即展开工作的,工人有权拒绝作业。.非指挥人员进行指挥

【举例]某起重班在卸平车上的箱体时,吊钩碰到上层箱体的边缘,只好重新捆绑。这时,一名工人来到吊车前,见大家正在忙活,便跳上平车,连喊带比划,指挥司机继续绷绳。结果,发生溜绳,箱体被甩下来,他也随箱体摔到地面。

【纠正方法】应讲清非指挥人员进行指挥存在的危险。非指挥人员严禁指挥。对非指挥人员进行指挥的,应立即劝阻并给予相应处罚。

管理性违章主要表现:

1、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违章。例如,公司二级单位和班组有的没有制定安全生产管理目标;或者虽有但缺乏具体可行的保证措施;或虽有目标和保证措施,但只停留在口头、纸面上没落到实处。

2、安全生产责任制违章。例如各级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履行的职责,只履行一部分。各级各岗位、各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不符合安全工作规定,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或虽有责任制但贯彻执行不力,形同虚设。

3、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建设违章。公司虽有安全监督部门,但人员配备不齐,或者配备的人员素质低。二级单位和班组不设专兼职安全员,或有但不履行职责。

4、安全例会管理工作违章。例如,不按时召开安全分析会,班组不组织每周一次安全日活动,不召开班前会,班后会等。

5、规程制度违章。例如,企业制度的规程制度标准,不履行报批手续,不及时将规程制度发到岗位。

6、“两票三制”管理违章。有的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单独巡视高压设备人员缺乏安全生产知识,或者把关不严。

7、“两措”管理违章。没有制定两措计划,两措费用得不到落实,生产设备发生故障或重大缺陷时,未及时制订防止事故扩大或重复发生的措施。

8、设备缺陷管理违章。设备缺陷管理制度不落实,记录不全,设备分工有死角。

9、发承包工程和临时工管理违章。发承包工程不签订合同,在发包前未按规定对承包单位资质进行审查。

10、反违章工作管理违章。公司、二级单位未设立违章曝光栏,未建立违章档案和处罚记录。

11、安全工器具管理违章。对安全工器具试验、检测、维护不及时,使之处于失灵状态。

12、安全性评价管理违章。对安全性评价查出的问题,未分析原因,制订整改措施并予以落实的。

13、事故调查与处理违章。对不安全事件的处理,没有严格执行“四不放过”的要求,并实行闭环管理等。

14、教育培训管理违章。安全教育培训内容不系统,没有培训计划,新入厂人员不进行三级安全教育,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国家规定的专业培训,并未经考试合格上岗的。

15、职业卫生管理违章。劳动保护用品的购买、发放、使用和管理违反有关规定,未定期对职工进行健康检查和跟踪治疗等。

16、消防管理违章。消防管理制度不健全,各岗位、各部门、各车间、各班组消防职责和消防责任人不明确,未制订火险预案及人员疏散方案等。

17技术监督管理违章。监督岗位责任不明确,各类档案未建立,继电保护设备未入网等。202_年2月9日21时,央视新大楼北配楼发生火灾。在救援过程中一名消防队员牺牲,6名消防队员和2名施工人员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6383万元。整个大楼预算是50亿元,于202_年5月动工。

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1.建设单位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组织大型烟花焰火燃放活动;2.施工单位大量使用不合格保温板,并配合建设单位违反燃放烟花爆竹;3.监理单位对违反燃放烟花爆竹和使用不合格保温板监理不力;

4.有关政府职能部门对非法销售、运输、储存和燃放烟花爆竹,以及工程中使用不合格保温板监管不力。

本次事故有71名事故责任人受到责任追究,其中44名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是典型的管理性违章所致。

领导干部在现场发现工人违章不及时纠正

【举例】某单位领导在现场巡视时,发现一名工人高处作业不系安全带,没有立即纠正,而是返回办公室后给安监部门打电话,让安监部门前去处理。安监人员赶赴现场途中,那名工人不慎从高处坠落致伤。

【纠正方法】严肃指出:领导干部除了带头遵章之外,发现违章要及时制止并纠正。安全工作(纠正习惯性违章)人人有责,不只是安监一个部门的事。反习惯性违章没有旁观者和局外人。领导干部发现习惯性违章行为不制止本身就是违章。

在热力机械安规中3.1.4条规定:‘各级领导人员不应发出违反安全规定的命令。工作人员接到违反安全规定的命令,应拒绝执行。任何工作人员除自己严格执行本部分外,有责任督促周围的人员遵守本部分。如发现有违反本部分,并足以危及人身和设备安全者,应立即制止。

常见的装置性违章 配电盘、电源箱非防雨型等配电设施无可靠的防雨设施。2 电焊机、卷扬机等小型施工机械无可靠防雨设施。在金属容器内、管道内、潮湿的地方使用的行灯电压大于12V 4焊把或电焊机一、二次线绝缘不良,有破损。5电焊机外壳无接地保护。

6现场低压配电开关,护盖不全,导电部分裸露。7临时电源盘无漏电保安器或漏电保安器失灵。8安全设施损坏或有缺陷未及时组织维修。

9起重机械制动、信号装置、显示装置、保护装置失灵或带病作业。10配电盘未设接地线。

11机械设备转动部分未设防护罩。202_年8月2日,新疆某农场35KV变电站,因装置性违章导致避雷线烧断搭落在400V架空高压线上,造成高压线短路,进而使烧断的零线和相线坠落在地面,造成经过该地面的行人触电身亡。

直接原因就是线路存在严重的装置性违章。

指挥性违章主要表现:

1、工作前不宣读工作票,没有现场交代安全措施和其他注意事项。

2、需要两人以上从事的工作只安排一人单独进行。

3、起重现场不按规定设专人指挥,手势不符合规定,违章指挥。

4、强令驾驶员超越行驶区域、绕道办私事、超速行驶等

5、使用过期动火票,指挥施工人员进行动火作业的。

6、动火前不进行安全教育,不落实、确认安全措施。

7、进入有限空间、高空作业、临时用电等特殊停业不办理作业票。

8、对上级部门查出的危害运行的隐患未整改的情况下,强令员工继续进行作业。

9、不按上级部门的规定、制度、以及特殊天气、特殊时段下的安全要求组织生产。

10、在安全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强令员工冒险作业。

11、指派无操作证的员工到特殊岗位顶岗。

12、指派不具备上岗条件或技能差的员工单独项岗。

13、不按规定组织安全阀的校验、维护、保养。

14、不请示、不汇报、私自改变工艺运行模式。

15、签发的工作内容与实际不符。

16、强令妇工从事禁忌作业。

17、不定期组织员工生产会议、技术培训。

18、因管理不到位造成员工违反劳动纪律、违章操作。

案例:某厂电气主任擅自扩大工作范围,未办理工作票,导致一检修人员触电死亡。

事故经过:1月30日,某厂进行110kV母线清扫,115开关换油工作。电气主任擅自扩大工作范围,决定清扫115-4刀闸,不仅未办理工作票,而且错将梯子移至带电的114-4刀闸处,同时摘掉114-4刀闸处的“止步,高压危险”警示牌。检修工到现场后,也未核对刀闸的编号,登上带电刀闸,电弧烧伤致死。原因及暴露的问题:

1、领导严重违章指挥,擅自决定扩大作业范围;

2、严重违章,扩大工作范围不重新办理工作票;

3、电气主任擅自摘掉警示牌;

4、检修工未核对刀闸的编号。

事故图片及示意图 知识点:

1、作业中,不得扩大工作范围。若需要扩大工作范围,必须重新办理工作票。

2、除运行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摘除安全警示牌。制度规定:

1、安规(发电厂和变电站电气部分)第5.3.11条款:在工作票停电范围内增加工作任务时,若无需变更安全措施范围,应由工作负责人征得工作票签发人和工作许可人同意,在原工作票上增填工作项目;若需变更或增设安全措施,应填用新的工作票。

2、安规(发电厂和变电站电气部分)第5.5.2条款:工作许可后,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任何一方不应擅自变更安全措施。

3、安规(发电厂和变电站电气部分)第5.4.5条款:工作班成员安全责任

a)熟悉工作内容,工作流程,掌握安全措施,明确工作中的危险点,并履行确认手续; b)遵守安全规章制度、技术规程和劳动纪律,执行安全规程和实施现场安全措施; c)正确使用安全工器具和劳动防护用品。

三、习惯性违章考核标准

发生下列违章行为,必须离岗培训,离岗培训时间不得少于一周,试用时间不得少于三周,经考试合格后恢复工作。年内发生第二次离岗培训者,按待岗处理。

(一)造成一类障碍及以上事故发生。

(二)造成人身伤害事故。

(三)造成严重人身未遂事件。

(四)其它性质严重的违章。

习惯性违章及导致的后果依据《和禹水电开发公司绩效考核管理办法》进行考核。

1、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罚

扣罚全公司员工3个月绩效奖金,事故部门员工6个月绩效奖金。对事故有关责任者依据《和禹水电开发公司员工奖惩实施细则》进行处罚。

2、发生重大设备事故的处罚

扣罚全公司员工2个月绩效奖金,事故部门员工4个月绩效奖金。对事故有关责任者依据《和禹水电开发公司员工奖惩实施细则》进行处罚。

3、发生重大人身伤亡事故的处罚。

扣罚全公司员工2个月绩效奖金,事故部门员工4个月绩效奖金。对事故有关责任者依据《和禹水电开发公司员工奖惩实施细则》进行处罚。

4、发生人身死亡事故的处罚。

扣罚全公司员工1个月绩效奖金,事故部门员工2个月绩效奖金。对事故有关责任者依据《和禹水电开发公司员工奖惩实施细则》进行处罚。

5、发生人身重伤事故的处罚。

扣罚事故责任部门班组员工1个月绩效奖金,扣罚其他班组半个月绩效奖金。对事故有关责任者依据《和禹水电开发公司员工奖惩实施细则》进行处罚。本部门一次事故造成两人重伤或一年内发生两次人身重伤事故,比照人身死亡相关条款处罚。

6、发生误操作事故的处罚

扣罚事故责任部门班组员工1个月绩效奖金,扣罚其他班组半个月绩效奖金。对事故有关责任者依据《和禹水电开发公司员工奖惩实施细则》进行处罚。

7、一般设备责任性事故

事故责任部门班组员工扣罚1个月绩效奖金,扣罚其他班组半个月绩效奖金。重复发生,加倍处罚。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罚:对主要责任者加扣2个月绩效奖金。对次要责任者加扣1个月绩效奖金。对主要责任者所在部门领导及专责加扣1个月绩效奖金;对负有责任的有关部门领导及专责、分管副总工的处罚,依据事故调查结论,由公司研究决定扣罚数额。对事故有关责任者依据《和禹水电开发公司员工奖惩实施细则》进行处罚。

8、一般非责任设备事故处罚按责任性一类障碍标准执行。

9、一类障碍

责任性设备一类障碍,每发生一次,责任部门班组扣罚半个月绩效奖金。对障碍责任人的处罚:对主要责任者加扣1个月绩效奖金。次要责任者加扣半个月绩效奖金。非责任设备一类障碍:按责任性设备一类障碍减半处罚。

10、人身轻伤事故 伤害他人的,发生轻伤扣罚责任者2个月绩效奖金,扣罚责任人所在部门班组半个月绩效奖金。伤害自己的,发生轻伤扣罚责任者2个月绩效奖金,扣罚责任者所在部门班组半个月绩效奖金。年度内重复发生的加倍扣罚。

11、事故未遂

重大事故未遂扣罚主要责任者1个月绩效奖金,扣罚次要责任者半个月绩效奖金,扣罚责任部门班组20%月绩效奖金。一般事故未遂扣罚主要责任者半个月绩效奖金,扣罚次要责任者月绩效奖金25%,扣罚责任部门班组20%月绩效奖金。年度内重复发生的加倍扣罚。

12、二类障碍

主要责任者扣罚300元;次要责任者扣罚200元;年度内重复发生的加倍扣罚。

13、发生习惯性违章行为没有造成任何后果的,扣罚当事人200元,扣罚当事人所在部门200元。工作负责人不制止的扣罚200元;在场的班长或安全员不制止的扣罚100元;在场的部门领导、职能部门领导(含安全专责)不制止的扣罚200元;在场的公司领导不制止的扣罚500元。

四、反习惯性违章实施管理制度部分内容

第一条习惯性违章是指那些固守旧有的不良作业传统和工作习惯,违反安全规程及相关规程,长期反复发生的具有排它性的作业行为。

第二条 为深入开展公司反习惯性违章工作,提高各级人员遵章守纪的自觉性,严肃正常的工作秩序,防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现象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三条 反习惯性违章工作必须从建设本质型安全企业入手,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深入贯彻“横向到边、纵向到班组”的“大安全”理念,有效杜绝习惯性违章现象的发生,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正常秩序。

第二篇:反违章管理

安全心理学在反违章管理中的应用

摘要:安全心理学在安全管理方面有很广泛的应用,本文主要论述其在反违章管理中的应用。在煤矿实际工作中,由于煤矿工人受教育程度相对较低,因此存在难管理的问题,需要管理人员利用经验以及有效的办法使员工在日常生产中做到“安全第一,生产第二”。管理人员应积极研究职工的心理,想出对应办法,在反违章管理中针对具体的事例,进行有效的解决,为保障安全生产做出应有的贡献。

所谓安全心理学,是研究人在劳动过程中伴随生产工具、机器设备、工作环境、作业人员之间关系而产生的安全需要、安全意识及其反应行动等心理活动的一门科学, 研究劳动中意外事故发生的心理规律并为防止事故发生提供科学依据的工业心理学领域。

人是生产力中最活跃的因素,是安全管理的主体。健康的、良好的心理状态,对安全生产有积极的作用;反之,不良的心理状态,如怠慢、反抗、不满等不良态度,烦躁、紧张、恐怖、心不在焉等精神状态,偏狭、固执等性格缺陷对安全生产会造成负面影响。在导致事故发生的种种原因中,人的不安全因素是一种很重要的原因。要想搞好安全生产,防止事故发生,必须及时矫正各种影响安全的不良心理和纠正各种违章行为。这就要求我们研究并运用安全心理学,探索人的安全心理,从而减少人的不安全因素。

近年来煤炭企业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指导思想,在实践中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安全管理模式,安全管理水平普遍得到了提高。其次,通过常抓不懈的安全教育活动,特别是《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实施,干部职工的安全意识明显增强。随着煤炭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入,职工队伍的综合素质得到了全面提升,为推进人本管理创造了良好的大环境,奠定了坚实基础。但是,对安全管理中的系统理论的探讨,我们和国外理论界还有不小的差距。在实际安全管理工作中,我们一般所进行的安全生产管理,多停留在安全规章制度、措施办法的执行,安全防护用品的使用,上级安全检查的过关上。虽然绝大多数用工单位都进行了“三级安全教育”,但很多都是流于形式,并没有真正做到“深入人心”。所有参加工程建设、产品生产的人员,从领导到一般员工,都可能由于心理方面的原因而酿成事故,所以,研究安全心理学是该引起注意和重视了。

以人的性格与事故之间的关系为例,安全心理学的研究表明:粗心的员工,容易导致观察失误;工作马虎的员工,注意力往往不集中;自以为是的员工,往往工作麻痹大意,容易出现过失行为;性情急躁者,冲动性强,缺少耐心,易违规操作,对可能出现的危险,常抱侥性心理;以自我为中心的员工,缺少合作与团队精神,常不顾他人安危;不能控制自己情绪者,操作行为易受现场情景所影响,有时会有冒险行为。因此,注意研究包括人的性格、情绪、心态在内的各种心理活动,是安全生产管理活动中不可缺少的重要内容。安全心理学的研究和应用已经十分广泛。从业人员的选拔(即职业适宜性检查)、机器的人体工程学设计、开展的安全教育和安全宣传、以及培养安全观念和安全意识等都有

安全心理学的影子。在国外的公交系统中,有一种专门对人的生物钟进行测试的仪器,通过科学分析,人的体力、情绪和智力是起伏变化的,它们各有自己的高潮期和低潮期。在高潮期与低潮期相互转移的“临界期”间,由于机体内部发生剧烈变化,往往注意力不集中、心不在焉,所以容易出差错。如果在临界期内多加注意,即可避免事故的发生。所以,有些国家根据测试规定每个月都有若干天数不允许司机上路,就是因为这几天人的周期性精神状态不良,对交通安全有着潜在的威胁。

在安全管理活动中,要通过研究分析广大职工的心理,了解他们在各自岗位上的需求和愿望,预测他们的工作行为,及时发现和分析不安全因素、事故隐患,从而从心理学的角度提出切实有效的安全教育措施、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真正做到以人为本,确保安全生产。由于劳动对象和工作环境的特殊性决定,煤矿成为事故多发行业。近年来,国家和企业越来越重视安全投入,应该说,大多数事故的原因并非物质的原因。据了解,202_年煤矿死亡6434人,其中由于“三违”直接造成的事故高达2539起,死亡4102人,占全国煤矿死亡事故起数的61.3%和总死亡人数的63.8%。现在工业事故的研究表明,85%~95%的事故原因与人的因素相关。我们在某矿做过一项调查分析,恰恰与这个比例相吻合。这足以证明,如果把人、机、环境当作安全管理系统中的要素,那么,人是主要要素。既然生产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人,更确切地说是人的不安全行为,因此,研究人的行为规律,以激励安全行为,避免和克服不安全行为,显然对预防事故是有着重要作用和积极意义的。从这个角度说,组织行为学做为一种理论恰恰与员工安全管理这个实际有一个公共 切点:组织行为学是运用心理学、社会学等相关学科知识,采用系统分析的方法,研究一定组织中人的心理和行为规律,从而提高管理者对本组织及其成员行为的预防、引导和控制能力,以便有效实现组织(安全)目标的科学。把组织行为理论导入安全管理,可以使我们更好地了解和预测员工的行为,并在此基础上采取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控制不安全行为,激励安全行为,进而实现安全目标。

按照美国心理和行为学家马斯洛需要层次理论,安全是人类最基本的要求之一,没有安全保障其它什么都没有意义。由此,从理论到实践我们可以得出一条定理:所有员工都是不愿意出事故的。既然如此,为什么明明预料到违章可能造成事故或受到处理,为什么还要去违章?对此,心理学理论可以为我们提供违章心理依据。大致上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1、堕性心理。这是人类与生俱来的本性之一,著名管理学家道格拉斯.麦格雷尔的X理论假设就是以此为出发点的。我们可以这样说:堕性是先天的,勤奋是后天的,需要漫长的培养和教育过程。因此,我们可以理解,接受后天教育越多的人越勤奋,接受教育越少的人原始堕性越明显。202_年中国煤矿安全数字报告显示,202_年煤矿死亡6434人,其中农民工2269人,临时工1628人,合同工2396人,而正式工仅为132人,仅占死亡总人数的2%。很显然,在煤矿井下一线工作的员工受教育的时间是较少的,受教育的程度是较低的;还有一部分人从大山里走出来,真实的文化程度不过高小水平,有的甚至是文盲,那种原发堕性依附和潜伏在人的身上,并没有因工作环境的改变而改变,特别是在井下黑暗的作业环境和无人监控的情况下,堕性就会凸显。比如有的人为了少走几步路,违章抓车造成事故;有的为图省劲违章用绞车钢丝绳拽材料,结果钢丝绳被拉断后弹伤身体,有的违章用电溜运料;有的该用手操作的却用脚操作等等。所有这些本质上都与原发堕性息息性相关。

2、自私心理。这是人类以及各类生物与生俱来的另一个本性,中国自古以来就有“性恶论”与“性善论”之争,现代研究表明,人的本性是自私的,否则就没有必要进行后天的所谓集体主义、助人为乐等方面的人文教化。“科学管理之父”泰勒的“经济人 ”假设,正是以人的自私本性为前提的。著名经济学家斯密的理论理论源点就是:追求个人利益,是人类一切活动的根本,是人的本能要求,使人的天性。因此,从逻辑上说,自私是一个中性词,它本身并不是很坏,而且在某种意义上有助于人类的发展和进步。但是人类追求个人利益的自私与自私心理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而自私心理无疑是具有破坏性的。精神分析创始人费洛伊德认为:在本质上,一个人只追求自己的利益和目标,它按照快乐的原则操作,不顾后果,寻求即刻的满足。这就是所谓行为规律中的“本我律”。实际上就是自私心理在个体行为中的表现。很显然,人的本性中的这种丑陋无需掩饰,人人都有。但是人们在行动中并非时时暴露,而是当教化不足、自制力较低、特别是在诸如黑暗井下工作环境,失去社会监视或单人操作,失去群体监督的情况下,常常得以暴露出来,在事故分析中,我们可以把员工的违章与其本人追求的快乐原则相联系。比如:为追求收益,就要追求效率,为了追求效率就冒险违章;为了尽快完成井下工作,早一点上井,工作上急功近利,造成违章。202_年上半年,我们有一位员工为了图自己工作方便,甚至敢于私自改动瓦斯闭锁,使装置处于失灵状态,致使包括本人在内的现场员工置于危险境地。可以肯定,所有个人或组织的故意违章,其根据都是利益驱动,都不同程度地表现着人本能中的自私心理。

3、从众心理。从众心理是人的堕性本能的派生物。别人怎么干我就跟着干,随波逐流,不愿意劳心费力地另辟溪径。科学家曾进行过有趣的毛毛虫试验:在一个封闭的玻璃器皿内的顶端放了一些食物,然后放进一群毛毛虫,结果毛毛虫排成一队总是按照第一个虫子的轨迹爬行,周而复始,最终因未找到食物而全部饿死。在这个过程中,只要有一只毛毛虫不去从众,而是另辟溪径,就可能找到食物,从而救活这个群体,这就是所谓的毛毛虫现象。一般来说,每个人都不愿意自己的行动与团队或群体相悖,对此,美国心理学家阿希曾经以大学生为对象,做过一次从众实验,结果发现,37%的大学生为了“从众”而放弃了自己的正确判断。试想,美国人是很讲独立人格的,而且实验的对象是正在接受高等教育的大学生,连这些人都尚且如此,更何况受教育的程度较低的井下工人呢?调查发现,许多员工违章操作都是看见别人这么干,自己也就从众,久而久之就成为一种氛围。但是对于没有经验的违章者来说,出现事故的几率要比有经验的违章者大得多。比如,过去下班的员工为了抓时间早上罐,大多数人都抓煤车,有的人在毫无经验的情况下也盲目从众,结果往往发生伤亡事故。后来,为解决这个问题,煤矿都采取了包括直接除名在内的硬性措施,制止了违章抓车。现在已经形成了新的良好氛围,抓车伤人事故已经基本杜绝。大多数人不抓车了,那么,想抓的人也就从众了,这也是一种健康的从众心理。

4、习惯心理。习惯心理是人类堕性本质的另一派生物。如果说,从众心理是与空间相联系;那么,习惯心理就与时间相联系了。有些违章行为一辈一辈的传下来,徒弟继承了师傅的作法;也有些是自己长期这么干的,很难自觉改变。我们有一个单位正在接受上级安全检查,在此之前单位领导一再向员工强调千万不要违章,否则会撞在“枪口”上。结果还是有位员工违章用溜子运料,当场被上级检查人员发现。事后分析事故时,这位员工说了一番十分经典的话:我知道不该在这时候违章,但是平时这样做惯了,一时没改过来。这就是习惯。我们在调查中了解到,在井下现场操作中,习惯性违章比较普遍,有些违章司空见惯,没有人觉得不对,甚至于领导下井也不会产生违章的感觉,而大量和长期的习惯性违章行为,不可能不造成事故。

5、侥幸心理。这种心理在人们的潜意识中普遍存在,只不过程度不同而已。问题在于:单个的违章行为并不必然造成事故。有人统计:违章指挥造成事故的概率只有十万分之一;违章作业造成事故的概率仅有二十万分之一,而恰恰是这种较低的事故几率才造成了较强的侥幸心理和大量的违章行为。事故几率和侥幸心理之间存在着反比关系,如图1所示:当事故几率等于100时,侥幸心理几乎等于零,比如,谁都知道,下井时从井口往下跳要比等罐省时省力,但是谁都不会侥幸地往下跳,因为那样做死亡的几率几乎100%;但随着

事故几率的下降,侥幸心理逐渐上升,特别是当事故几率接近零时,侥幸心理则达到极限。即:当侥幸心理不存在(等于零)时,事故几率也等于零;随着侥幸心理的逐步强化,事故发生的可能也就逐步上升。

从实际上看,很多事故反思起来,不少当事者都表现了“悔不当初”的心情,如果没有侥幸,许多事故可能就不会发生。

上述五种心理因素,是员工“三违”现象的基本心理状态。这里需要说明的是:第一,它不是全部心理过程,除了上述心理之外,还有其它心理过程,如麻痹、逞能、表现欲强等等;第二,任何一起具体的违章行为,往往不是一种心理过程,而是各种复杂的心理交织在一起共同起作用,我们分开来叙述只是出于逻辑和表述的需要而已。

那么如何培养员工的安全心理?

首先要教育员工在生产工作中认真负责,自觉遵守安全工作规程,在头脑中建立起“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的安全生产理念和岗位责任意识,关注安全,关爱生命,在工作中及时发现并消除威胁人身安全和设备安全的隐患,将“三级控制”(即企业控制重伤和事故;车间控制轻伤和障碍;班组控制未遂和异常)落实到每一项操作、每一个动作之中,安全、优质、高效地完成各项生产任务。

其次,在做好安全技术培训的同时,也要对员工进行安全心理学基础知识培训,培养员工良好的安全心理素质。在日常生产工作中,还要注意调节员工的心理状态、稳定的情绪投入生产。

应用安全心理学理论,对员工进行安全心理学的培养,要采取因人而异的方法,紧密地与员工的生产岗位、工作性质和员工性格特点结合在一起。要通过安全心理学的讲座、谈心、观看安全教育录像片、安全知识竞赛、安全主题演讲会、安全板报、事故预想、危险点分析等有效的教育方式,培养员工的安全心理,使其不断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将安全工作规程和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变为职工的自觉行为。

第三篇:电业公司反违章管理规定

电业公司反违章管理规定

1总则

1.1为了加强总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使反违章工作达到规范化、制度化、标准化,特制定本办法。

1.2反违章是总公司全员性工作,必须做到层层抓、层层保。个人保班组(站所),班组(站所)保车间(科室)、车间(科室)保总公司。管理干部和职工要实行“双向”监督。

1.3反违章工作要做到“管理、伦理、法理”三管齐下,要克服以罚代管和只管不罚。要加强安全教育,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三不伤害”的能力。

1.4反违章工作要做到有章可循、有人负责、重奖重罚。(安全管理交流-www.teniu.cc)

1.5反违章是安全生产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有效的反事故措施,是一项长期的、艰苦的工作。因此,总公司成立反违章领导小组,负责总公司反违章的组织领导工作。

1.6总公司反违章领导小组成员由安全监察部、生技部、发展策划部、工会、营销部、乡镇电管部、实业公司、信息通讯中心、计量中心、客户中心、热电厂、电力安装公司、热力安装公司、电力器材公司、运输公司、保安公司的主要负责人组成,由总经理任组长,分管副总经理任副组长。

1.7各单位都要成立以行政一把手任组长的反违章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反违章的组织领导工作。小组成员可由安全员、设备分管人员、综合管理人员等组成。

1.8本办法依据鲁电集团安监【202_】137号《山东电力集团公司反违章管理办法》而制定,如与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相抵触,以上级文件、规定为准。

1.9总公司反违章领导小组的职责:

(1)负责组织制定反违章管理规定和奖惩办法;

(2)协调解决消除装置性违章需用的人、财、物;

(3)协调解决反违章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4)检查生产车间、班组反违章工作开展情况,总结经验,提出改进管理的措施;

(5)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检查和复查;

(6)讨论反违章工作的重大奖惩事项;

(7)监督各级生产管理干部,杜绝作业性违章、指挥性违章、管理性违章。

1.10总公司反违章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设在公司安全监察部。

1.11在执行本办法对责任人实施考核奖惩的同时,可以按照总公司《员工奖惩规定》、《安全生产奖惩规定》、《经济责任制考核细则》和业绩考核责任书等相关规定对责任人及责任人所在单位实施考核奖惩。

1.12本办法解释权归总公司安全监察部。

2违章的分类、查处与管理原则

2.1违章的分类

2.1.1从生产活动组织与事故直接原因角度判定,违章现象分为四类:作业性违章、装置性违章、指挥性违章、管理性违章。

2.1.2从违章者本人的安全技术素质与思想、心理、习惯等角度,违章可分为偶然性违章和习惯性违章。

偶然性违章主要是由于缺乏安全技术知识或心理、身体、客观环境的意外诱发所致,习惯性违章则是固守旧的不良作业传统和工作习惯违犯安全工作规程的工作状况。

2.2违章的查处与管理的主要原则

2.2.1对发现的各类违章,都要按教育、曝光、处罚、整改四个步骤进行处理,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分析,找出原因,分清责任,提出并落实防范措施。

2.2.2总公司和各单位都要设立违章曝光栏,公布对违章者处罚决定,并在决定中说明所违反规程的条款。

(1)违章曝光栏的位置应设在总公司安全监管信息平台、单位每个职工都能看到的地方;

(2)违章者的姓名和处罚决定应书面公布。

2.2.3作业性违章的责任者是违章者本人;装置性违章的责任者主要是技术人员、设备主人或其直接领导。有了措施,领导不予以安排,产生的装置性违章就演变成指挥性违章。指挥性违章的责任者是违章指挥者本人,但作为下属,明知是违章指挥而不抵制也负同等的责任,如因受知识面、信息量的影响而未抵制,按偶然性违章处罚。

3反作业性违章

3.1作业性违章定义:指在电力工程设计、施工、生产过程中,不遵守国家、行业、集团公司、总公司所颁发的各项规定、制度和反事故措施,违反保证安全的各项规定、制度及措施的一切不安全行为。

3.2反作业性违章工作要求

3.2.1各级领导要树立“爱护职工、保护职工”的观念,教育职工正确认识作业性违章的危害性,提高职工遵章守纪的自觉性。

3.2.1.1加强正反两方面的安全教育,通过各种有效的宣传形式如举办安全讲座、安全演讲比赛、安全知识竞赛等进行正面教育,同时采用事故案例、违章者的现身说法等进行生动形象的安全教育,使职工认清违章一害自己、二害家庭、三害集体,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

3.2.1.2经常发动职工揭、摆、查,自下而上地指出作业性违章的各种表现。

3.2.1.3各级领导和管理人员要了解掌握下列作业性违章者的心理状态,及时进行教育和监督:

(1)不信规程信经验,认为违反安全规程也不会造成事故;

(2)口头上承认安全规程重要,但无人监护时,往往随意作业;

(3)图省力和方便、怕麻烦,沿袭旧的不良习惯,导致自觉不自觉违反安全规程;

(4)因赶工期,贪图省力,盲目赶工,导致忘记安全,自觉不自觉地违反安全规程;

(5)长时间不良的习惯做法,导致不适应安全规程的约束而时常违反安全规程。

(6)事先准备不充分,仓促作业而偶然违反安全规程;

(7)因配合不协调,交代不清,作业者想当然而造成偶然违反安全规程;

(8)因作业前情绪不好或注意力不集中,一时疏忽而违反安全规程;

(9)因气候影响,而一时图省力,抢速度违反安全规程。

(10)作业者素质不高,不了解安全规程,不具备相应的安全技术知识,自我防护能力不强,不自觉地违反安全规程;

(11)工作负责人违反安全规定直接参加工作班作业;

(12)设计人员在工程设计中不认真落实上级和总公司有关规定以及反事故措施要求;

(13)工程设计资料收集不全,致使工程设计有缺陷,不能满足安全生产要求。

3.2.2完善安全规章,做到有章可循。

(1)各单位(车间)、班组应按违章的定义,结合实际,制定出作业性违章的范例和表现;

(2)组织职工学习作业性违章范例和表现,并纳入每年安规考试内容。

3.2.3反作业性违章,要实行分层负责,分层考核,一层保一层,一层考核一层,每一层都有人负责。

3.2.3.1工作负责人(小组负责人)、施工班组(小队)负责人、安全员、操作监护人、设计和调试负责人负责对作业人员、操作人员违章的查禁和考核;如被他人发现作业人员、操作人员的违章行为,同时考核工地(施工)负责人、操作监护人;

3.2.3.2班组长负责对班组人员违章的查禁和考核;如被他人发现一个工作地点有两个及以上人员违章或一天内有两个工作地点有违章现象,同时考核班组长;

3.2.3.3车间主任(副主任、书记)、安全员、专工对本车间的违章进行查禁和考核,每天应对生产、检修、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并对班组长进行考核;

3.2.3.4安全监察部、生技部领导和专工应经常深入现场,对作业性违章进行监督检查并考核。

3.2.4各级人员发现作业性违章,必须立即制止,对严重违章者都有权停止其工作,并报告有关领导处理。

3.2.5安监人员要把反作业性违章中的习惯性违章作为日常安全监察的重要内容,坚持常抓不懈,并监督各级领导实施反违章分层负责、分层考核,各个层次均要建立违章记录,对发现的违章进行登记。

3.3考核奖惩

3.3.1惩处

3.3.1.1对作业性违章,安全监察部每查处一起,对违章责任人处以200元罚款;对工作负责人或监护人、违章责任人所在单位负责人处以100元罚款。各单位自行查处的违章,根据本单位二级考核办法进行考核。安全监察部未查处,而被其他单位查处的,每起扣安全监察部200元。

3.3.1.2把违章的内容、处罚情况记入违章档案。

3.3.2奖励

3.3.2.1发现和制止作业性违章,避免了重大设备事故和人身事故发生者,由部门、车间提名,报反违章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给予200元及以上奖励。

3.3.2.2主要生产部门、车间、班组认真执行反作业性违章措施,全年没有发生违章现象,经反违章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名,总公司给予通报表扬和奖励。

3.3.2.3总公司每年组织一次反作业性违章优秀部门、车间、班组评比,并给予优秀部门、车间、班组表彰奖励。

4反装置性违章

4.1装置性违章定义:指工作现场的环境、设备、设施及工器具不符合国家、行业、集团公司、总公司有关规定及反事故措施和保证人身安全的各项规定及技术措施的要求,不能保证人身和设备安全的一切不安全状态。

4.1.1安全防护装置不全,有缺陷或不符合规程规定;

4.1.2安全标志、设备标志不全,不清晰或不符合规定;

4.1.3作业现场不能保证满足规程规定的安全距离;

4.1.4生产、施工现场的安全措施不全或不符合规程规定;

4.1.5生产、施工现场环境不良;

4.1.6施工机具、设备、工器具、脚手架结构不符合安全要求或强度不够;

4.1.7安全防护用品、用具配置不全,数量不足,质量不良;

4.1.8易燃、易爆区、重点防火区防火设施不全或措施不符合规程要求;

4.1.9易燃易爆物品存放位置、地点、环境不符合安全规定;

4.1.10设备在非安全状态下运行。

4.2反装置性违章工作要求

4.2.1各级技术人员根据其安全职责及有关规范标准,制定出各种工作的安全措施和劳动保护技术措施,使反装置性违章有章可循。安监人员严格按规范标准和技术、安全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4.2.2反装置性违章要实行全过程管理,在设计、施工、验收等阶段严格把关,杜绝新的装置性违章。

4.2.2.1保证国家、行业、集团公司、总公司颁发的技术规程、技术规范、安全规程、反事故技术措施在设计、施工过程中贯彻执行。

下列装置、设施、措施等应符合专业设计、技术规程和反事故技术措施要求:

电气防误闭锁装置;防止锅炉、压力容器爆炸措施;电缆防火、阻燃措施;油系统、油区等防爆防火和消防措施;输煤系统、防火措施;防触电、倒杆倒塔、高处坠落和机械损伤等措施;防酸碱腐蚀和六氟化硫防毒措施;防噪音、高温措施;现场安全防护设施;输配电线路防污闪和防护通道;低压线路拉线加装绝缘子、低压刀闸或高压跌落开关熔丝选择;农村配电变压器装设漏电保护器;农村用电设施。

4.2.2.2各级施工、调试单位必须严格按设计图纸、技术规范、工艺规范组织和进行施工调试;设计与现场实际或最新规程不符的要及时变更设计。

4.2.2.3安监人员对建设项目中防止人身、误操作、火灾和重大设备损坏事故等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监察,并参加验收工作。

4.2.3查禁装置性违章是各级专业技术人员、设备主人和安监人员的安全职责,是深入现场巡回检查的一项重要内容。

4.2.3.1专业技术人员、设备主人主要检查设备的状态、安全技术措施是否得到正确执行,包括安全防护设施,作业场所环境、施工工器具和设备、脚手架等是否满足了安全技术措施的要求。

4.2.3.2各级安监人员主要履行监督职责,检查有无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检查有关专业技术人员、设备主人是否履行了职责,检查现场安全措施、安全防护用品、安全工器具、作业场所环境等是否符合规程要求。

4.2.4由生技部牵头、安全监察部监督,并参加定期或不定期的对装置性违章进行监督性检查,一般每季不少于一次。

4.3装置性违章的消除

4.3.1危及人身、设备安全的装置性违章,责任部门或单位接到通知后,立即组织消除。

4.3.2一般性装置性违章由生技部在月度计划中安排消除。

4.3.3需要花费较大财力、物力或需要变更设备布置的装置性违章,列入计划消除。

4.3.4特殊条件下,不能满足规程要求的装置性违章,因设备结构、布置难以消除的,应采取以下措施:

(1)生技部提出装置性违章确实无法整改的技术论证分析报告,分管副总经理批准。

(2)针对存在的装置性违章制定相应的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编入有关规程制度,把它列入危及人身、设备安全的“虎口”,措施报安全监察部备案。

4.4考核奖惩

4.4.1惩处

4.4.1.1反装置性违章主要考核对象是各级专业技术人员、设备主人及行政主管。安监人员既有考核的任务,同时也受上一级安监机构考核。

4.4.1.2装置性违章以单位自查为主。对新增的装置性违章按照总公司《经济责任制考核细则》规定考核;对各单位自己查出的装置性违章,按照本单位二级考核办法进行考核;各单位未排查出或没有登记的装置性违章被生产技术部或安全监察部发现的,按照总公司《经济责任制考核细则》规定考核。

4.4.2奖励

对发现和消除装置性违章,避免人身和重大设备事故的发生作出贡献者,由部门或单位提名,报公司反违章领导小组审核批准,给予200元及以上奖励。

反指挥性违章

5.1指挥挥性违章定义:各级领导直至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许可人、设计和施工负责人,违反国家、行业、集团公司、总公司技术规程、条例和保证人身安全的技术措施进行劳动组织与指挥的行为。

5.2指挥性违章的主要表现

5.2.1不按规定进行指挥

(1)不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和总公司《各级生产管理人员到位工作规定》的工作到位制度进行指挥;

(2)指派不具备安全资格的人员上岗,不考虑工人的工种和技术登记进行分工;

(3)现场指挥不符合有关规定;

5.2.2该进行指挥的不指挥

(1)不能针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薄弱环节制定有关措施;

(2)对本单位各种违章现象不制止、不考核;

(3)对设备、设计存在的隐患不能及时指挥实施对应措施;

(4)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不拍板、不指挥,等上级人员拿出工作意见。

5.2.3不该指挥的插手指挥

(1)职责范围不清,凭兴趣插手职责范围以外的工作;

(2)越权管理,代行下属人员的指挥权。

5.3反指挥性违章工作要求

5.3.1查禁指挥性违章的责任

5.3.1.1 查禁指挥性违章,安全生产保证体系与安全生产监察体系人人有责。

5.3.1.2各级领导发现下级违章指挥时必须立即制止。

5.3.1.3任何人接到违章指挥的命令时,必须抵制并报告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越级上报分管领导和安全监察部门。

5.3.1.4安全监察部、工会等部门要经常搜集群众对违章指挥的反映并在公司反违章领导小组会上提出自己的意见并监督处罚的执行。

5.4考核奖惩

5.4.1惩处

5.4.1.2反指挥性违章既实行分层考核,也实行分系统考核。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内,上一级考核下一级,违章者记入上一级的违章考核档案。在安全生产监察体系内,以部门(单位)为单位考核。

5.4.1.3个人在一个月内发生两次及以上指挥性违章,应予以免职,安全监察部督办。

5.4.1.4指挥性违章,未构成事故的,对当事人和其所在单位处罚如下:

(1)总公司副总及以上领导人员罚款200元;

(2)生产管理部门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罚款100元;

(3)各单位自己查处的指挥性违章,按照本单位二级考核细则进行处罚;对安全监察部现场查处的指挥性违章,扣罚责任单位每人100元。

(4)对安全监察部未查处的指挥性违章,而被其他部门(单位)查处的,扣罚安全监察部每人100元。

5.4.2奖励

5.4.2.1对制止或抵制违章指挥的人员,各单位应给予当事人高于被罚款人员2倍或以上数额的奖励。

5.4.2.2由于制止或抵制违章指挥而避免人身与重大设备事故者,由部门或单位提名,报公司反违章领导小组审核批准,给予200元及以上的奖励。

6反管理性违章

6.1管理性违章定义:从事电力设计、施工、物资、生产工作的各级行政、技术管理人员,不组织实施国家、行业、集团公司、总公司有关规定和反事故措施的行为。

6.2管理性违章的主要表现

6.2.1设计、订货、施工、生产规定、制度不健全

(1)不及时贯彻国家、行业、集团公司、总公司有关规定和反事故措施,不结合实际落实到设计、施工、生产工作中去。

(2)设备已投入运行,仍未制定有关运行、检修、维护规程制度。

6.2.2设计、定货、施工、生产规定不符合实际

(1)制定的“两措”计划不符合现场实际、不可操作或没能落实国网公司二十五项反措要求。

(2)制定的标准低于国家、行业、集团公司标准。

(3)设备变更后相应的规程、制度、资料未及时更改。

(4)没有更改设计而自行更改施工标准。

(5)更改设计、施工后未更改竣工图纸。

6.2.3工作中不按照规定、制度执行

(1)对违章不制止,不按照规定采取管理措施。

(2)不能综合利用安全性评价、危险点分析等方法,对本单位安全状况进行科学分析,找出薄弱性环节和隐患,及时采取防范措施。

(3)不能认真落实国家、行业、集团公司、总公司要求的例行工作。

(4)安全生产各种措施、计划资金不落实。

(5)违章使用临时工。

(6)不能及时公布有资格担任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的人员名单。

6.3反管理性违章的工作要求

6.3.1总公司要建立以分管副总经理为首的生产技术管理体系,明确管理岗位工作标准和责任,定期检查每个岗位工作质量,及时查禁管理性违章。

6.3.2制定管理岗位的工作标准和管理制度,按标准要求安排管理工作,完善管理岗位的考核制度。

6.3.3安全监察部负责监督查禁管理性违章和考核。

6.4考核

6.4.1管理性违章考核对象是各级行政、技术管理人员。

6.4.2各生产单位、职能部门每查处一起管理性违章,应对违章责任单位每人处以100元罚款。

7常见典型违章事例

7.1作业性违章

7.1.1变电站内工作常见的作业性违章

(1)检修施工现场不戴安全帽,或安全帽佩戴不正确。

(2)电气设备检修或倒闸操作,不填写操作票或不执行监护制度。

(3)电气设备检修,不办理工作票。

(4)合接地刀闸或装设接地线前不按规定验电。

(5)倒闸操作不执行复诵制度,不核对设备名称、编号、位置状态等。

(6)装设的接地线不符合安规要求。

(7)工作人员擅自扩大工作范围或擅自增加工作任务。

(8)不按规定使用防误钥匙。

(9)一份操作票填写多个操作任务。

(10)进行操作前,不进行模拟操作。

(11)操作人、监护人未经仔细审核倒闸操作票就签字。

(12)工作没结束,负责人、许可人就提前在工作票终结栏内签名。

(13)工作票中所列人员与实际人员不符。

(14)设备区内搬动梯子、管子等长物,未放倒搬运。

(15)电气操作,不使用或使用不合格的绝缘工器具和电气工具。

(16)站内电气检修、试验等工作,工作地点未设置临时围栏或未悬挂警示标志。

(17)在带电设备附近,使用钢卷尺进行测量。

(18)在电缆沟、隧道、夹层内工作,不使用安全电压行灯照明。

(19)电气设备检修,工作人与带电体不能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

(20)擅自拆除孔洞盖板、栏杆、隔离层或拆除上述设备明显标志并及时恢复。

(21)检修现场穿背心、汗衫、短裤、裙子、高跟鞋、拖鞋、凉鞋。

7.1.2 电力线路工作常见的作业性违章

7.1.2.1 电力线路作业性违章通用部分

(1)进入检修施工现场不戴安全帽,或安全帽佩戴不正确。

(2)高处作业人员不用绳索传送工具、材料,随手上下抛掷东西,或高处作业人员工具无防坠落措施。

(3)登杆作业前,未检查杆根、基础和拉线是否牢固。

(4)登杆塔前,未检查登高工具和设施。

(5)线路登杆不核对线路名称、杆号、色标。

(6)装设接地线前未按安规要求验电或接地线装设不符合安规要求。

(7)线路作业前,未在工作地段两端挂好接地线就开始工作。

(8)线路检修,约时停送电。

(9)电气操作,不使用或只用不合格的绝缘工具和电气工具。

(10)设备检修完毕,未办理工作票终结手续就恢复设备运行。

(11)在平行或同杆架设多通路线路上工作,无专人监护。

(12)工作负责人不按规定参加检修工作、不落实监护职责或不履行变更手续就离开工作现场。

(13)酒后作业。

(14)使用未定期试验合格的登高工具和绝缘工器具。

(15)高处作业不使用安全带或安全带未扎在牢固构件上。

(16)在带电设备附近,使用钢卷尺进行测量。

(17)检修现场穿背心、汗衫、短裤、凉鞋等。

(18)上树砍剪树木时,不使用安全带。

(19)电气设备检修,工作人员与带电体不能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

(20)专责监护人兼做其他工作。

7.1.2.2 交通要道附近线路施工中常见的作业性违章

(1)施工地点两端未设双向警示标志。

(2)施工地点周围未装设临时围绳。

(3)施工地点未设专人监护。

7.1.3 起吊作业中常见的作业性违章

(1)不符合安全距离或无人监护在带电设备附近进行起吊作业。

(2)吊物捆扎、吊装方法不当。

(3)使用不合格的吊装用具。

(4)不执行起吊措施,设备超载运行,或偏拉斜吊吃力不均。

(5)起吊未经验收合格的预制构件。

(6)层面板、联系梁串起吊时,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7)施工人员停留在吊臂下方。

(8)无可靠措施起吊易燃易爆物品或危险品。

7.1.4 低压工作中常见的作业性违章

(1)私拉乱接低压电。

(2)私自解除漏电保护器或人为使保护器失去作用。

(3)不按期对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进行测试。

(4)低压作业未使用低压工作票。

7.1.5 在热力或机械设备上工作常见的作业性违章

(1)在机械设备上工作,工作服袖口应扣而未扣。

(2)在锅炉、电气焊、转动机械上工作,应戴手套的工作不戴手套。

(3)现场工作,不按规定戴防护镜(如车工、焊工等)。

(4)工作中戴纱线手套从事打锤、机床加工等工作。

(5)临近高速旋转的设备,系长围巾或长头发。

(6)热力设备带压堵漏工作,不开工作票。

(7)擦试运转中机械的固定部分时,把抹布缠在手或手指上使用。

(8)转动机械设备检修完毕后,转动部分的防护装置未固定安装,就启动设备。

(9)在密闭容器内同时进行电焊及气焊工作。

7.2装置性违章

(1)使用的手持电动工具未装设漏电保护器或隔离变压器。

(2)现场低压设备开关、护盖不全,导电部分裸露。

(3)电器安全工具、绝缘工具未按规定进行定期试验。

(4)对地电压127V以上的电器设备及设施,未装设接地或接零保护。

(5)地线、零件的连接使用缠绕法,未采用焊接、压接或螺栓连接方法。

(6)高架吊车轨道,接零后未作重复接地。

(7)开关设备未使用双重编号。

(8)电气防误闭锁装置不齐全或不具备“五防功能”。

(9)线路杆基无编号名称。

(10)平行或同杆架设多回路无色标。

(11)配电台架、配电室缺少安全警告牌。

(12)照明外线对地距离不足。

(13)线路防护区内未按规定砍伐树木。

(14)电力设备拆除后,仍留有带电部分未处理。

(15)使用的脚手架不合格。

(16)高处危险作业下方未装设牢固的安全网。

(17)梯子端部无防滑装置,人字梯无限制开度的接绳。

(18)夜间高处作业照明不足。

(19)电杆的脚钉梯不全、不牢固。

(20)临时爬梯材质不符合要求,挂靠不牢。

(21)高层建筑物临空面没有临时栏杆。

(22)深沟、深坑四周无安全警戒线,夜间无警告红灯。

(23)厂房和其他生产场所吊装口四周无固定栏杆。

(24)登高工器具不合格或未定期试验。

(25)高处作业临空面未设防护栏杆和档脚板。

(26)设备、管道、孔洞无盖板或围栏。

(27)易燃易爆区、重点防火区消防器材配备不齐,不符合消防规程的要求,无警示标志。

(28)易燃易爆仓库之间的距离不满足防火规程的要求,无避雷措施。

(29)氧气瓶、乙炔瓶、氢气瓶及其他惰性气体瓶等,安全防护装置不全,未定期检验,未按规定进行标志。

(30)进入易燃易爆区的机动车辆无防火罩。

(31)油罐、油管道接地不良,接头渗漏油。

(32)消防水压力不足,未按规定设置消防水管及消防龙头。

(33)使用电动工具没有可靠接地。

(34)接地线接地极不符合规程要求。

(35)拉线没有安装防盗帽。

(36)低压线路拉线没有安装绝缘子。

(37)高压跌落开关用其他导线代替高压熔丝运行。

(38)没有加装防误闭锁装置的中性点接地刀闸、消弧线圈刀闸未加锁。

(39)易燃易爆库房安装非防爆灯具。

(40)110kV及以上变电站没有安装事故照明装置。

7.3后勤及多经单位常见的违章行为

(1)无证驾驶机动车;

(2)酒后驾驶机动车;

(3)驾驶员在车辆行驶中使用手机;

(4)骑摩托车不戴头盔;

(5)上下班驾驶车辆超速、超载;

(6)在充满易燃物的现场进行电气焊作业。

第四篇:公司反违章工作总结

公司反违章工作总结

公司反违章工作总结 公司反违章工作总结 安全监察部: 今年以来,我们在省公司、分公司的安排下,进行了反违章工作的宣传和部署,在本公司范围内开展了以消灭装置性违章、杜绝管理性违章、控制行为性违章为主要内容的反违章活动。要求各部、室、车间充分认识本次活动的重要性,严格落实安全责任,按照《省电力公司反违章工作规定》要求,进一步落实全面、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安全管理与安全监督,坚持以“三铁”反“三违”,以人员无违章、管理无违章、装置无违章,实现安全生产无事故。我们通过局域网、板报、led电子显示屏等多种形式的广泛

宣传,提高职工思想认识,增强参与活动的主动性和遵章守纪的自觉性。9月下旬组织了《国家电网公司安全技术劳动保护七项重点措施》和《典型事故案例汇编》的学习,切实提高各级人员的违章辨别能力和对违章危害性的认识,营造“人人反违章,全员促安全”的良好氛围。九月最后一周我们开展了各类违章的集中整治,装置性违章方面,积极向上级部门争取资金,结合大修、技改进行改造;行为性违章则重点加大了检查和处罚力度;对于管理性违章除加大教育培训外,我们还重新进行了各级各类人员的安全职责修订,为实现“安全生产零违章、作业人员零伤害、监督管理零宽容、工作质量零差错”工作目标进行了“严、细、实”的工作。

1、要把开展“反违章”活动与教育培训工作结合起来。安全教育培训是各类教育工作的重点,我们做好理论与实际结合,教与考结合,教室与现场,将安全教育延伸到生产的各个环节。

2、“反违章”的重心下放,以车间、班组工作为主,车间如战场,班组安全企业就会无事故,车间主任、班组长承担着重要的安全生产责任,做好每一件小情,规范每个细节,才能真正保证安全,班组安全考核是全过程安全管理的主要手段,违章必究才能有效制止违章;加强班组建设,规范员工行为,建立健全员工安全自我管理和自我约束机制,把工作重点放在严格抓好规章制度和安全措施的落实上,把工作重心放在作业班组、作业人员和作业现场;学规程、用规程是班组规范作业行为的关键,也是安全技术的保证,是杜绝野蛮作业、无知违章的理论保证,是超前预防的理论基础,我们在活动中紧盯班组,组织各类规程的章节学习讨论,加强理解,学习中重组织、重时效、忌形式、忌长篇大论。

3、“反违章”活动与“无违章班组创建”相结合,这也是安全工作重心前移的表现,一个月的“反违章”活动中,共检查

发现违章5项,均为装置性违章,截止目前均已得到处理。发现问题及整改情况见附表。

“反违章”活动是长期的斗争,“以人为本”的思想和“安全第一”方针是我们必须始终坚持的,我们保持清醒头脑,进一步落实责任,创新管理,以扎实有效的工作,再创本公司安全生产新局面。

第五篇:反违章管理实施细则

反违章管理实施细则

编 审 批 页

编制: 审核: 批准:

前言„„„„„„„„„„„„„„„„„„„„„„„„„„„„„„„„3 1 总则„„„„„„„„„„„„„„„„„„„„„„„„„„„„„„„„4 组织机构„„„„„„„„„„„„„„„„„„„„„„„„„„„„„„4 违章的分类与管理„„„„„„„„„„„„„„„„„„„„„„„„„„5 4 违章处罚„„„„„„„„„„„„„„„„„„„„„„„„„„„„„„8 5 附录A 常见典型违章事例 „„„„„„„„„„„„„„„„„„„„„„16 附录B 离岗培训的条件 „„„„„„„„„„„„„„„„„„„„„„„16

前言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进一步强化遵章守纪意识,营造规范的作业氛围,使反违章工作达到规范化、制度化、标准化,1总则

1.1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进一步强化遵章守纪意识,营造规范的作业氛围,使反违章工作达到规范化、制度化、标准化,特制定xxx公司《反违章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1.2管理人员和员工实行“双向”监督,做到层层抓、层层保。

1.3反违章工作要克服以罚代管和只管不罚,做到有章可循、有据可查、有人监督、有人负责、重奖重罚。

1.4加强安全教育,提高员工的反违章技能和“三不伤害”能力。牢固树立“违章就是事故”和“反违章是员工基本技能”的理念。

1.5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公司员工及参加我公司施工作业、参观、实习等所有外来人员。2组织机构

2.1反违章是安全生产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有效的反事故措施,是一项长期的、艰苦的工作。为此,公司成立反违章领导小组,负责反违章的组织领导工作。组长:总经理

副组长:生产副总经理

成员:各副总工程师;安全监察部、生产管理部、技术委员会、人力资源部、党群工作部、运行部、燃化部、检修公司部门主任。

2.2各部门、班组要成立反违章领导(工作)小组,由部门、班组的行政、党、工会、技术和安监人员组成,安全第一责任者任组长,安全员负责部门、班组的考核、统计、汇总、上报、记录,填写违章档案和建立、曝光等工作。2.3反违章领导(工作)小组的主要职责如下:

2.3.1负责组织修订反违章管理实施细则、奖惩办法等制度。2.3.2协调解决消除装置性违章所需人、财、物。2.3.3协调解决反违章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2.3.4检查反违章工作开展情况,总结经验,提出改进措施。2.3.5讨论反违章工作的重大奖惩事项。

2.4反违章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安监部,安全监察部主任任办公室主任。主要职责如下:

2.4.1负责本单位反违章领导(工作)小组的日常管理工作。2.4.2负责违章检查、考核工作。

2.4.3负责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反违章工作检查活动。

2.5各级反违章领导(工作)小组,要时时处处尽职尽责,保证反违章网络活动的正常有效运转。工作要做到:凡事有人负责、凡事有章可循、凡事有据可查、凡事有人监督。2.6综合产业各公司应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严格执行。定期检查、汇总反违章工作情况报安监部。3违章分类与管理 3.1违章的分类与管理原则 3.1.1违章现象分为四类: 3.1.1.1作业性违章。3.1.1.2装置性违章。3.1.1.3指挥性违章。3.1.1.4管理性违章。

3.1.2从违章者本人的安全技术素质与思想、心理、习惯等角度,违章又可以分为偶然性违章和习惯性违章。

3.1.2.1偶然性违章主要是由于缺乏安全技术知识或心理、身体、客观环境的意外诱发所致。

3.1.2.2习惯性违章是顽固守旧的不良作业传统和工作习惯,违犯安全工作规程的工作状况。

3.1.3对发现的各类违章,都要按教育、曝光、处罚、整改四个步骤进行处理,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分析,找出原因,分清责任,提出并落实防范措施。

3.1.4公司违章曝光栏设在公司厂务公开栏内,张贴违章者的姓名和处罚决定,并在决定中说明所违反规程的条款;部门曝光栏由部门安全员负责设立并及时更换内容。3.1.5安全监察部负责对公司反违章管理工作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同时受反违章领导小组的监督和考核。

3.1.6生产管理部是公司装置性违章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反装置性违章的措施和计划,同时受反违章领导小组和安全监察部的监督和考核。3.2反作业性违章

3.2.1作业性违章指在电力工程设计、施工、生产过程中,不遵守国家、行业以及公司所颁发的各项规定、制度及反事故措施,违反保证安全的各项规定、制度及措施的一切不安全行为。

3.2.2各级领导要树立“爱护员工、保护员工”的观念,教育员工正确认识作业性违章的危害性,提高职工遵章守纪的自觉性。

3.2.2.1加强正反两方面的安全教育,通过各种有效的宣传形式,如举办安全讲座、安全演讲比赛、安全知识竞赛等进行正面教育,同时采用事故案例、违章者的现身说法等进行形象生动的安全教育,使员工认清违章一害自己、二害家庭、三害集体,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

3.2.2.2经常发动群众自下而上地探讨作业性违章的各种表现。

3.2.2.3各级领导要了解掌握下列作业性违章者的心理状态,及时进行教育和监督。1)不信规程信经验,认为违反安全规程也不会造成事故; 2)口头上承认规程重要,但无人监护时往往随意作业;

3)图省力、嫌麻烦、贪图方便、沿袭旧的不良习惯,导致违反安全规程、规定; 4)因赶工期,贪图“快”、“捷”的念头导致忽视安全,自觉不自觉地违反安全规程、规定、措施等要求;

5)因事先准备不充分、仓促作业而违反安全规程;

6)因配合不好、交待不清、作业者想当然而造成违反安全规程; 7)因工作简单、分散、零星,作业者怕麻烦,违反安全规程; 8)因作业前情绪不好或心猿意马而违反安全规程;

9)长时间不良的习惯做法,导致不适应安全规程的约束而违反安全规程;

10)作业者素质不高,不了解安全规程,不具备相应的安全技术知识,自我防护能力不强,不自觉地违反安全规程;

11)工作负责人违反安全规定,直接参加工作班作业。

12)在重大技改工作中,技术方案考虑不周,违反有关反事故措施规定,不能满足安全生产要求。

3.2.3各车间、班组应按违章的定义,结合实际,制定出作业性违章的范例和表现;组织员工学习作业性违章范例和表现,并纳入每年安规考试内容。

3.2.4反作业性违章,要实行分层负责,分层考核,一层保一层,一层考核一层。3.2.5各级人员发现作业性违章,必须立即制止,对严重违章者都有权停止其工作,并报告有关领导处理。3.3反装置性违章

3.3.1装置性违章指工作现场的环境、设备、设施及工器具不符合国家、行业、公司有

关规定及反事故措施、不能保证人身安全的各项规定及安全技术措施的要求,而存在的的一切不安全状态。

3.3.2各级生产技术人员根据其安全职责及有关规范标准,制定出各种工作的安全措施和劳动保护技术措施,使反装置性违章有章可循。安全监督人员严格按照规范标准和技术、安全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3.3.3反装置性违章要实行全过程管理,在设计、订货、施工、调试、验收等阶段严格把关,杜绝新的装置性违章出现。

3.3.3.1保证国家、行业和公司颁发的技术规程、技术规范、安全规程、反事故技术措施在设计、施工过程中贯彻执行。下列装置、设施、措施应符合专业设计、技术规程和反事故技术措施要求:电气防误闭锁装置;防止锅炉、压力容器爆炸和炉膛灭火放炮措施;电缆防火、阻燃措施;油系统、油区等防火防爆和消防措施;输煤系统、制粉系统防火防尘措施;防触电、高处坠落和机械伤害等措施;防酸碱腐蚀和六氟化硫防毒措施;防噪音、高温措施;现场安全防护设施;输变电设施防污闪措施;

3.3.3.2在施工、调试时应严格按设计图纸、技术规范、工艺规范组织和进行施工调试;若设计与现场实际或最新规程不符的要及时变更设计。

3.3.4查禁装置性违章是各级专业技术人员、设备主人和安全监督人员的职责。3.3.4.1专业技术人员、设备主人主要检查设备的状态、安全技术措施是否得到正确执行,包括安全防护设施、作业场所环境、施工工器具和设备、脚手架等是否满足了安全技术措施的要求;

3.3.4.2各级安全监督人员主要履行监督职责,检查有无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检查有关专业技术人员、设备主人是否履行了职责,检查现场安全措施、安全防护用品、安全工器具、作业场所环境等是否符合规程要求。

3.3.5运行人员发现装置性违章应联系检修处理,检修人员应及时安排消除。3.3.6检修后验收工作,工程技术人员要把装置性违章作为否决条件。

3.3.7由生产管理部牵头、安全监察部监督并参加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装置性违章进行监督性检查,每月不少于1次,每次检查由生产管理部下发整改计划。3.3.8装置性违章的消除

3.3.8.1危及人身、设备安全的装置性违章,责任部门在接到整改通知单后,立即组织消除;一般性装置性违章由生产管理部在月度计划中安排消除;需要花费较大财力、物力或需要变更设备布置的装置性违章,列入计划消除;

3.3.8.2在特殊条件下,不能满足规程要求的装置性违章,因设备结构、布置难以消除的,应采取以下措施:生产管理部提出装置性违章确实无法整改的技术论证分析报告,生产副总经理批准;针对存在的装置性违章制定相应的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编入有关规程制度,把它列为危及人身、设备安全的“危险点”,并报安全监察部备案。3.4反指挥性违章

3.4.1指挥性违章是指各级领导直至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许可人、施工负责人等,违反国家、行业、技术规程、条例和保证人身安全的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劳动组织与指挥的行为。

3.4.2指挥性违章的主要表现: 3.4.2.1不按照规定进行指挥

1)各级领导现场指挥违反公司《安全工作规定》等规章制度的行为; 2)组织未经培训并考试合格的人员参加电力生产工作。3.4.2.2该进行指挥的不指挥

1)不能针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薄弱环节布置制定有关措施; 2)对各种违章现象不制止、不考核;

3)对设备、设计存在的隐患不能及时指挥实施对应措施; 4)职权范围内的工作该作主的不拍板、不指挥; 3.4.2.3不该指挥的插手指挥

1)职责范围不清,凭兴趣插手职责范围以外的工作; 2)越权管理,代行下属人员的指挥权。3.4.3查禁指挥性违章的责任:

3.4.3.1查禁指挥性违章,安全保证体系与安全监督体系人人有责; 3.4.3.2各级领导发现下级违章指挥时必须立即制止;

3.4.3.3任何人接到违章指挥的命令时,必须抵制并越级报告;

3.4.3.4安全监察部、人力资源部、工会等部门要经常搜集群众对违章指挥的反映,并在反违章领导(工作)小组会上提出自己的意见并监督处罚的执行。3.5反管理性违章

3.5.1管理性违章指从事电力设计、施工、物资、生产工作的各级行政、技术管理人员,不按国家、行业、公司有关规定和反事故措施,结合本单位、本部门实际制定有关规程、制度和措施并组织实施的行为。

3.5.2管理性违章的主要表现: 3.5.2.1规定、制度不健全

1)不及时贯彻国家、行业、公司有关规定和反事故措施,不结合实际落实到设计、施工、生产工作中去;

2)设备已投入运行,仍未制定有关运行、检修、维护规程制度。3.5.2.2规定、制度不符合实际

1)制定的反措、安措计划不符合现场实际、不可操作或没能落实原国电公司颁发的二十五项反措要求;

2)设备变更后相应的规程、制度、资料没有做及时更改;

3)没有更改设计自行更改施工标准;更改设计、施工后未更改竣工图纸。3.5.2.3工作中不按照规定、制度执行 1)对违章不制止,不按照规定采取管理措施;

2)不能综合应用安全性评价、危险点分析等方法,对工作现场的安全状况进行科学分析,找出薄弱环节和事故隐患,及时采取防范措施; 3)不能认真落实公司《安全工作规定》中的例行工作; 4)安全生产各种措施、计划资金不落实; 5)违章使用临时工;

6)不能及时公布有资格担任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的人员名单。3.5.3反管理性违章的责任:

3.5.3.1建立以生产副总经理为首的生产技术管理体系,明确管理岗位工作标准和责任,定期检查每个管理岗位工作质量,及时查禁管理性违章;

3.5.3.2制定管理岗位的工作标准和管理制度,按标准要求安排管理工作,完善管理岗位的考核制度;

3.5.3.3安全监察部负责管理性违章的监督、检查和考核。4违章处罚 4.1违章处罚原则

4.1.1作业性违章主体是直接作业人员和作业负责人;装置性违章的主体是设备主人和专业技术人员;指挥性违章的主体是生产指挥人员;管理性违章的主体是负责制定和落实规程、制度等的管理人员。

4.1.2查禁违章工作以自查为主,发现违章应及时纠正。

4.1.3反违章管理实行违章责任追究制,对违章当事人及其上级领导进行责任追究,对负有监督、监护、检查、验收不到位的责任进行追究。

4.1.4对违章行为进行分级处罚:班组长查出违章处罚违章者;车间查出违章处罚违章者及违章者所在班组负责人(工作负责人);公司有关职能部门查出违章处罚违章者及违章者所在车间负责人;公司领导查出违章处罚违章者和违章者所在车间负责人,并联责分管职能部门负责人。

4.1.5对临时工及外包工的违章处罚可参照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临时工及外包工违章联责处罚使用该临时工及外包工的单位和单位指派的工作负责人。

4.1.6因违章导致的异常、障碍及事故,按公司《安全生产考核标准》进行处罚。4.17违章未构成事故者,根据违章情节轻重,对违章责任者给予经济处罚、离岗培训、降低岗级和内部待岗的处分。4.2经济处罚

4.2.1每发生一次典型的指挥性违章、管理性违章、违章作业,处罚违章者400元;每发生一次一般性的违章,处罚违章者100元。

4.2.2对装置性违章,不按计划如期完成整改的,每处考核责任部门200元。4.2.3对各类违章的联责处罚,考核减半。4.3待岗

4.3.1一年内超过三次违章受到处罚者(不含联责处罚)待岗1个月,经培训考试合格后恢复岗位。4.3.2 违章性质严重,行为恶劣,虽未构成事故,但对安全工作及社会造成重大影响者以及一年内因违章超过两次待岗者,给予待岗3个月处罚,待岗期间无违章行为,经考试合格后恢复岗位。

4.3.3违章待岗处罚期间,仍有违章行为待岗1年。4.6反违章奖励

4.6.1发现、制止或抵制违章,直接避免了设备事故和人身事故发生者,给予1000元以上奖励;

4.6.2对制止或抵制违章指挥的人员,给予200~1000元奖励;

4.6.3车间、班组间员工相互监督,纠正和制止违章作业者、给予200元及以上的奖励。4.7违章罚款的管理

4.7.1扣罚的资金由公司财务部单列科目保管,由安全监察部管理使用; 4.7.2违章罚款原则上用于本公司的安全工作奖励;

附录A 常见违章事例 附录B常见典型违章事例 附录A:

常见违章事例

一.防触电类 1.作业性违章

(1)非电工从事电气作业或不具备带电作业资格人员进行带电作业;(2)电气倒闸操作,不填写操作票或不执行监护制度;(3)倒闸操作不核对设备名称、编号、位置、状态;(4)防误闭锁装置解锁钥匙未按规定保管使用;(5)使用不合格的绝缘工具和电气安全用具;

(6)装设接地线前不验电,装设的接地线不符合《安规》要求;

(7)设备检修不办理工作票或不执行工作监护制度,工作人员擅自扩大工作范围;(8)工作负责人(监护人)参加检修工作,不进行监护或离开检修现场不指定代理人;(9)跨越安全围栏或超越安全警戒线

(10)使用电动工具金属外壳不接地,不戴绝缘手套;(11)电气设备检修,约时停送电;

(12)线路停电检修,未在工作地段两端装设完接地线就开始工作;(13)设备检修完毕,未办理工作票终结手续就恢复设备运行;(14)在带电设备附近进行起吊作业,安全距离不够或无监护;

(15)在电缆沟、隧道、夹层或金属容器内工作,不使用安全电压行灯照明或无人监护;(16)国家、行业、公司新颁发的规定和反事故措施没有落实到工程设计中去;(17)工程调试、试验项目遗漏;交接验收项目不全。2.装置性违章

(1)高压开关室的门不能从内部打开;

(2)现场低压开关设备护盖不全、导电部分裸露;(3)高压配电装置带电部分对地距离不能满足规程规定;(4)电气安全工具、绝缘工具未按规定进行定期试验;

(5)地线、零线的连接使用缠绕法,未采用焊接、压接或螺栓连接方法;

(6)变电站构架爬梯、刀闸操作把手抱箍、低位旋转探照灯外壳没有直接接地;110kV及以上钢筋混凝土构架上的电气设备金属外壳没有采用专门敷设的接地线;(7)高架吊车轨道接零后未做重复接地;(8)开关设备未使用双重编号;

(9)电气防误闭锁装置不齐全或不具备“五防”功能;(10)公用配电架、配电室缺少安全警示牌;(11)照明外线对地距离不足;

(12)电力设备拆除后,仍留有带电部分未处理。二.防高处坠落类 1.作业性违章

(1)高处作业不使用安全带或安全带未挂在牢固的构件上,焊工不使用防火安全带;(2)使用未经验收合格的脚手架,沿绳索、脚手杆攀爬脚手架、竖井架等;(3)在高处平台、孔洞边缘工作或休息时倚靠栏杆或在栏杆脚手架上坐立;(4)擅自拆除孔洞盖板、栏杆、隔离层或拆除上属设施不设明显标志并及时恢复;(5)搭乘载货吊笼;

(6)站在石棉瓦、油毡、苇箔等轻型、简易结构的屋面上施工;(7)凭借栏杆、脚手架、瓷件等起吊物件;(8)使用未按定期试验合格的登高工具;(9)梯子架设在不稳固的支持物上进行工作;

(10)绳梯未挂在可靠的支持物上,使用前未认真检查;(11)在雷雨、暴雨、浓雾、六级及以上大风时进行高处作业;(12)登杆前未认真检查爬梯、脚钉是否齐全完好;(13)高处作业不戴安全帽;

(14)穿破底鞋或带铁掌的鞋进行登高作业;(15)冬季高处作业无防滑、防冻措施。2.装置性违章

(1)使用的脚手架不合格;

(2)设备、管道、孔洞无牢固盖板或围栏;(3)高处危险作业区下方未装设牢靠的安全网;

(4)梯子端部无防滑装置,人字梯无限制开度的拉绳;(5)夜间高处作业或炉膛内作业照明不足;(6)临时爬梯材质不符合要求,挂靠不牢;(7)高建筑物临空面没有栏杆;

(8)深沟、深坑四周无安全警戒线,夜间无警告指示红灯;(9)厂房和其它生产场所吊装口四周无固定栏杆;(10)登高工器具不合格或未定期试验。三.防物体打击与机械伤害类 1.作业性违章

(1)进入现场不戴安全帽、戴不合格安全帽或安全帽佩戴不规范;

(2)高处作业人员不用绳索传递工具、材料,随手上下抛掷东西,或高处作业的工器具无防坠落措施;

(3)高处作业时,施工材料、工器具等放在临空面或孔洞附近;

(4)吊物捆扎、吊装方法不当。在吊物上堆放、悬挂零星物件,起吊未经验收合格的预制构件;

(5)在组装铁构件与构架时,将手指伸入螺孔进行找正;(6)层面板、联系梁串吊时,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7)使用不合格的吊装用具(机具、器具、索具);

(8)不执行起吊措施,设备超载运行或偏拉斜吊或吃力不均;

(9)在起吊物的下方、正在施工的高层建筑物、构筑物下方通过或停留;(10)擅自穿越安全警戒区;

(11)在推土(煤)机工作时,进入抓斗工作范围;(12)不走通行道,跨越皮带或在皮带上站立;(13)跨越输煤机、卷扬机等运转设备的钢绳;(14)运输机械未停稳或挪动时,人员上、下传递物件;

(15)运行中将转动设备的防护罩打开,或将手伸入遮栏内;戴手套或用抹布对转动部分进行清扫或进行其它工作;

(16)在机械的转动、传动部分保护罩上坐、立、行走,或用手触摸运转中机械的转动、传动、滑动部分及旋转中的工件;

(17)启动运输机械,没有进行联系,也没有启动警告铃;

(18)用吊头、抓头或其它载货设备输送人员;

(19)转动设备停运检修,未履行工作票手续和未采取防止误启动的措施;工作结束后未会同值班人员一起检查、确认工作人员撤离现场便启动设备;(20)脚手架上堆物超过其承载能力;(21)起重工作没有统一明确的指挥信号;

(22)非操作工操作起重设备(指专人操作的起重设备);

(23)没有使用或不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如使用砂轮、车床不戴护目眼镜,使用钻床、打大锤时戴手套等;

(24)未正确着装,在现场穿高跟鞋、凉鞋、裤头、背心、裙子等,女同志未将辫子或齐肩发盘在工作帽内。2.装置性违章

(1)立体交叉作业无严密牢固的防护隔离设施;

(2)高空作业、起重作业、深沟深坑、拆除工程等工作现场四周无安全警戒线;(3)脚手架未按规定搭设;

(4)起重机械制动、限位、信号、显示、保护装置失灵或有缺陷;(5)起吊索具、承力部件未经试验,或存在缺陷;(6)高处作业临空面未设防护栏杆和挡脚板;(7)设备、管道、孔洞无盖板或围栏。四.防火防爆类 1.作业性违章

(1)未接受爆破培训的人员从事爆破工作;

(2)在易爆、易燃区携带火种、吸烟、动用明火及穿带铁钉的鞋;(3)动火作业不办理动火工作票,油管道动火时不按规定接地线;(4)在油区使用铁制工具又无防止产生火花的措施;(5)对有压力、带电、充油的容器及管道施焊;

(6)焊接切割工作前,未清理周围易燃物,工作结束后,未检查清理遗留物;(7)在易燃物品及重要设备上方进行焊接,下方无监护人,未采取防火等安全措施;(8)在密闭容器内同时进行电焊、气焊工作,入口处无人监护;

(9)锅炉水压试验时,无关人员在周围逗留,人员站在焊接堵头对面或法兰侧面。锅炉启动升压过程中,在承压部件上继续作业;

(10)进入炉膛、汽包、油罐及其它储存化学药品、惰性气体的容器前,没有进行充分的通风;

(11)现场滤油无人看管,或无防漏防火的可靠措施;(12)未采取措施即对盛过油的容器施焊;

(13)未严格按规定要求存放炸药、雷管,无专人保管,领退料手续不严格,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在普通仓库内;

(14)消防器材挪作他用,不定期检查试验;

(15)在易燃、易爆区,工作人员不掌握相应的知识,不会使用消防器材。2.装置性违章

(1)易燃易爆区、重点防火部位,消防器材配备不全,不符合消防规程规定要求,且无警示标志;

(2)易燃易爆物品仓库之间的距离不满足防火规程的要求,无避雷设施;(3)燃油泵房等易燃易爆区内未装设防爆型电源开关及设备;

(4)氧气瓶、乙炔瓶及其它惰性气体、腐蚀性气体瓶等,安全防护装置不全,未定期检验,未按规定进行标识;

(5)进入易燃、易爆区的车辆无防护罩;(6)油罐、油管道接地不良,接头渗漏油;(7)现场无畅通的消防通道;

(8)消防水压力不足,未按规定设置消防水管及配置消防水龙带;(9)调度、办公楼及其他场所消防设施不符合有关消防规定。五 指挥性违章 允许、批准未经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的人员从事电力生产工作; 没有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或重大项目没有组织安全技术措施的学习就组织从事电力生产工作; 未办理完工作许可手续,做完相应的安全措施,就允许工作人员从事电力生产相应工作; 工作票上的安全措施与现场实际不符,或安全措施不完善,不能保证从事工作人员、设备安全;5 强令员工违章、冒险作业; 6 违反规程规定,越权指挥运行操作和事故处理; 允许批准购置未经国家权威部门鉴定和检测合格的安全工器具; 设备故障或异常运行后,领导者不组织进行分析,就豪无根据的下达处理意见; 9 领导者职权范围不清,凭兴趣插手职责范围以外的工作,或代行下属人员的指挥权; 10 设备、设计存在的隐患不能及时指挥实施对应措施。六 管理性违章 已运行的设备没有运行、检修规程; 没有按规定对现场规程、制度进行复查、修订、公布、印发; 没有按《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制定反事故技术措施计划; 4 制定规定、制度不符合实际,不具体,操作性不强,起不到指导生产管理的作用; 5 对各类装置性违章不及时组织消除; 设备变更或系统变更后,相应的规程、制度、资料没有及时进行修改,导致生产人员仍按原来的规定执行出现不安全事件; 7 不按照规定,自行变更设计; 工程结束后,未按规定提供正确的竣工图纸; 对上级颁发的反事故措施,不能按要求结合实际组织实施; 10 不能按规定组织开展季节性安全检查; 不能按规定组织开展安全性评价自查评工作,查出的问题不制定整改措施计划,不组织消除; 不能综合应用安全性评价、危险点分析等方法,对公司和工作现场的安全状况进行科学分析,找出薄弱环节和事故隐患,及时采取防范措施; 13 不能认真落实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中的例行工作; 没有按规定及时公布或调整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的人员名单; 15 不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完善设备检修、运行规程和管理制度,不能有效组织落实各项制度; 不按规定制定反事故技术、安全措施,不制定现场工作的安全措施; 制定的规程、制度、措施不符合现场实际,使用中导致事故的发生,或在事故处理时延误或扩大了事故; 上级下发的文件、规定及信息不能及时传达和布置,不能按时间和标准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 不能对工作进行总结,找出薄弱环节,制定措施,改进工作; 国家、行业、上级单位新颁发的规定和反事故措施没有落实到工程设计中去; 工程调试、试验项目遗漏;交接验收项目不全。

附录B

常见典型违章事例

(1)非电工从事电气作业或不具备带电作业资格人员进行带电作业;

(2)电气倒闸操作,不填写操作票或不执行监护制度;电气倒闸操作不核对设备名称、编号、位置、状态;

(3)使用不合格的绝缘工具和电气工具;

(4)装设接地线前不验电(不包括无法进行验电设备),装设的接地线不符合《安规》要求;

(5)设备检修,不按规定办理工作票或不执行工作监护制度,工作人员擅自扩大工作范围;

(6)工作负责人在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未全部实施前允许工作人员作业或不向工作班成员交代工作内容和安全措施;(7)电气设备检修,约时停送电;

(8)设备检修完毕,未办理工作票终结手续就恢复设备运行;未采取可靠措施就进行试车工作;

(9)在带电设备附近进行起吊作业,安全距离不够、无监护;

(10)在地下维护室、沟道和金属容器内工作,使用非安全电压照明、无人监护。(11)不按规定使用相应的安全工器具进行操作;

(12)使用金属电动工具外壳不接地、不装漏电保护器及不戴绝缘手套;(13)高空作业不按规定扎安全带,进入生产(施工)现场未佩戴安全帽;(14)高空作业搭设的脚手架不符合安全规定;

(15)使用的安全帽、安全带、绝缘工器具、起重工器具不合格或不进行定期试验;(16)盲目决定设备带病、超出力运行或让职工冒险作业而没有相应的技术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

(17)制定的规程、措施、制度等不健全或与实际不符,使用中导致事故发生或延误事故处理;

(18)擅自拆除孔洞盖板、栏杆、隔离层或拆除上述设施不加设明显标志并及时恢复;(19)凭借栏杆、脚手架、瓷件、管道等起吊物件;

(20)运行中将转动设备的防护罩打开,或将手伸入遮拦内,戴手套或用抹布对转动部分进行清扫或进行其它工作;不按规定运行中更换碳刷;

(21)在机械的转动、传动部分保护罩上坐、立、行走,或用手触摸运转中机械的转动、传动、滑动部分及旋转中的工件;

(22)搭乘载货吊笼或用吊头、抓头或其它载货设备输送人员;(23)非操作工操作起重设备(指需专人操作的起重设备);

(24)没有使用或不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如使用砂轮、车床不戴护目眼镜,使用钻床、打大锤时戴手套等;

(25)在易爆、易燃区携带火种、吸烟、穿带铁钉的鞋等;(26)动火作业不办理动火工作票,油管道动火时不按规定接地线;(27)在油区使用铁制工具又无防止产生火花的措施;

(28)未履行有关手续即对有压力、带电、充油的容器及管道施焊;(29)在金属容器内同时进行电焊、气焊工作,入口处无人监护;

(30)锅炉水压试验时,无关人员在周围逗留,人员站在焊接堵头对面或法兰侧面。锅炉启动升压过程中,在承压部件上继续作业;(31)现场滤油无人看管、无防漏防火的可靠措施;(32)使用资质不合格的施工队伍;

(33)安排未经培训并考试合格的人员上岗;(34)特殊岗位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未按规定正确着装;(35)未经批准,解除运行设备连锁、报警、保护装置;

(36)进入易造成人员窒息的环境或区域工作未采取防范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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