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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营商环境研讨材料
编辑:风起云涌 识别码:10-1122005 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8-29 22:57:09 来源:网络

第一篇:优化营商环境研讨材料

“优化营商环境”专题研讨材料

在目前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地区竞争日益激烈的形势下,一个国家或地区靠什么来吸引投资者?仅靠以往的政策优惠或政策倾斜是不够的,营商环境也是一个地区能够击败其他对手、获得投资者青睐的重要砝码。因此探讨深圳营商环境的优势和不足,对于提升深圳城市竞争力意义重大。

一、营商环境与城市竞争力

营商环境(MarketingEnvironment),指能对企业同其目标顾客进行成功交易产生影响的所有行动者及其力量。具体来说,营商环境是指企业外部影响企业经营发展的各种因素的总称,包括两大部分:宏观环境和微观环境。宏观环境是企业的外部社会环境,包括政治环境、经济环境、科技环境、社会文化环境、自然环境和人口环境。微观环境是指行业环境因素,包括市场需求因素、供给因素和竞争因素。由于微观环境大都是自发形成不可控的因素,而宏观环境是能从政府角度采取措施进行调节的,因此本文只探讨营商环境中的宏观环境。

营商环境对一个城市的竞争力有比较重要的作用。一方面,营商环境的优劣,深刻地影响着企业的行为;另一方面,营商环境还影响政府绩效和公共服务的质量。对企业的影响表现在两方面:首先,营商环境影响企业经营效率。仅从开办企业来说,如果程序繁琐、手续繁多,必然会影响企业运营。深圳在开办企业便利度方面

居全国前列,总共需要8个步骤,最快14天能领到营业执照,需要交纳相当于地方人均年收入10.9%的费用。而全球开办企业便利度居首的新西兰开办企业只需要1个步骤、1天时间和相当于地方人均年收入0.4%的费用。可见,与全球领先国家和地区相比,即便是国内的佼佼者也有很大的改进空间。其次,营商环境影响企业投融资活动,表现在:①一个国家金融体系的结构及其发育程度深刻地影响着企业的融资决策与融资结构。比如大陆A股市场大盘股定价偏低导致许多优质国内公司到香港上市,这反映了营商环境及其变化对企业融资决策的影响。②法制环境与社会秩序也极大地影响企业投融资活动。③劳动力因素的影响。若劳动力供应充裕、成本相对较低、具有较高的劳动技能,将有助于企业在较短时间内获得从事正常营运活动所需的足够劳动力,生产出成本低廉、更富于竞争力的产品。

可见,营商环境对企业经营乃至城市竞争力有着重要作用,因此企业要通过分析、评价和研究所处地区的宏观、微观环境,认清企业所面临的威胁,找到发展的机遇,从而为企业决策提供参考。

二、深圳营商环境分析

(一)深圳营商环境的比较优势。

《福布斯》杂志发布的202_年中国内地最佳商业城市排行榜,深圳位列 60.33%,比全国平均水平高41个百分点,分别比北京、上海、广州和天津等经济发达城市高出23%、18%、35%和33%。深圳的外贸依存度处于高位状态,202_年外贸依存度为224.99%,是全国平均水平的5倍。外资依存度也较高,但近年开始呈下降态势,这表明过去经济发展模式强调引进外资的局面逐步得到改善,引进外资结构的优化,削弱了外资对深圳经济安全造成的不良影响。②拥有良好的产业生态环境。高科技是深圳一张亮丽的名片,为了完善高新产业生态,让高新产业成为深圳支柱产业,多年来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从“院市合作”发端,借“高新园区”提速,办“高交会”升级等等。早在1984年9月,深圳请求中科院帮助建一个科技工业园,从此开启了深圳与中科院的“院市合作”,同时也标示着深圳高科技产业开始起步。1996年,“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成立,此举标志着深圳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开始驶上快车道。1999年起每年10月在深圳举办的国家级高交会,让深圳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如虎添翼。202_年2月,市政府公布了深圳生物、新能源、互联网三大新兴产业振兴规划,提出到202_年,三大产业规模将达到6500亿元,成为深圳支柱产业中的“支柱”。③消费能力强,盈利前景好。202_年深圳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仅次于东莞,排全国 前该商城已聚集了爱马仕、卡地亚、香奈儿、范思哲、阿玛尼等世界奢侈品牌的专卖店或旗舰店,成为深圳奢侈品消费的标杆。202_年,万象城的年营业额超过40亿元,俨然已成为购物场所中的“航母”。深圳贸易流通行业的“十二五”规划明确提出,将深圳打造成为国际消费中心城市。

政务环境优势:对于企业来说,政府服务是否高效,比如审批事项多不多、办理时限长不长,更能直观地体现一个地方的营商环境。在优化政府服务方面,深圳一直走在前面。我国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由深圳首开先河的:1998年和202_年两轮改革将全市行政审批事项由1091项减少和调整至395项;202_年 16倍。

社会文化环境优势:深圳有着“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包容性。“鼓励创新、宽容失败”作为深圳十大观念之一,是深圳有别于国内其他城市的鲜明特质,也是深圳表现出来的气度和胸怀。在深圳,没有人因为失败就被人小看,这也造就了人们不会因为失败而自轻。

基础设施环境优势:深圳港吞吐量连续八年居世界

(一)努力建设创新驱动、服务优先、效率居首的政务环境

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继续清理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进一步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推进行政事业性收费改革,减少收费项目,逐步实行审批管理“零收费”制度。

建立和完善跨部门统一互联的电子政务平台,积极推进网上办公和政务处理,提高办事效率和透明度。主要应用在开办企业、登记财产、纳税、跨国贸易、执行合同等方面。

推进政务公开,完善政府信息发布制度,充分发挥政务信息对经济社会活动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服务的引导作用。

(二)积极建设以人为本、层次分明的人才环境

针对高端人才:202_年3月哈佛大学一位教授对1203位曾经在美国学习或工作过后回到祖国的中国人和印度人进行了调查,调查发现,中国人回国的主要原因是职业发展机会、家庭纽带和生活品质,但是许多受访者表示回国定居有困难,原因是环境污染、落后的文化氛围、子女无法受到良好教育、对官僚科技体制的失望、健康品质下降等。根据这份调查报告,可以认为生活环境、知识环境、工作环境是吸引高端人才最重要的因素。深圳应该稳步推进人才安居工程、“孔雀计划”等人才政策,吸引中高级人才来深。202_年底,深圳人才安居工程正式启动,3万人获公共租赁房或租房补贴。并且针对海外高层次人才的“孔雀计划”首批认定人选共61人。

针对普通人才:包括来深投资经商或者打工的技术工人。对于他们,一方面降低户籍门槛。可以借鉴国外或港澳地区的移民政策,用投资入户、纳税入户、技术入户、特长入户这几种方法把深圳的非户籍人口逐步转化为户籍人口。另一方面,推行人才安居房。借鉴新加坡“组屋”政策,由政府出资建房,根据各级人才学历及技术资格准入的条件,以优惠的准入价格为来深人才提供住房。来深人才在深圳工作一定的时间以后即获得产权。

(三)深化与香港的合作,加强基础设施建设

建立深港现代物流枢纽机制,推动大机场、大港口融合。深圳和香港两地物流业的合作,有着经济、体制、政策、设施和技术等方面优势,各自具有建设国际性物流枢纽的有利条件。应合力打造成为全球化、多功能、高效率的现代物流枢纽中心。包括推动深港两地港口融合、促进深港空中运输一体化、深港两地共建物流信息平台。

以深港金融机制衔接为突破口,建设深港国际金融中心。深港两地金融业发展具有明显的优势,并且相互间存在巨大的合作空间,潜在的组合优势非常大。香港的金融优势在于完善的制度和多样化 的金融工具,主要靠自由、灵活、方便和安全的金融环境来吸引国际资本。深圳的金融优势则在于内地金融资源,主要靠内地广阔的市场资源和良好的发展前景来吸引资金。更重要的是深圳作为全国经济中心城市,不仅是最具活力的金融区,而且金融需求市场非常广阔。因此,今后完全可以形成深港金融市场互补、互动、互助的良性关系,深港合作共建国际金融中心势在必成。包括建立和完善深港多层次、高效率的金融协调机制,推动深港两地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的融合。

汇报人: 二〇一七年 月 日

第二篇:优化营商环境研讨材料

“优化营商环境,勇于自我革命”研讨材料

通过参加优化营商环境专题学习和深入学习专题党课讲话精神,对标文件相关要求,革除陈旧思想和顽疾劣习,深入查摆问题,着力落实整改,进一步促进作风转变、能力提升,切实把作风整顿与林业工作实际有机结合,努力开创林业工作新局面。下面谈几点认识。

一、学习体会

(一)优化营商环境是新时代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抓手。

优化营商环境是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的重大政治任务,是提升竞争力、吸引力的重要举措,是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是增强市场活力、稳定社会预期、应对经济下行压力、推动经济发展的有效举措,更是促进林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突破口。

(二)更新观念转变作风,促进优化营商环境再升级。

政策和制度落实到位、营商环境优化到位,要以干部作风转变带动营商环境优化突破。作为一名党员干部,要主动投入营商环境建设,带领党支部充分发挥推动发展、服务群众、凝聚人心的战斗堡垒作用,发挥党员先锋表率作用,以强烈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转变思想观念、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标准、提升工作实效,立足森林公园营商环境建设,助力全区营商环境建设再优化、再提升。

(三)履职尽责担当作为,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新举措。

转变思想观念、优化营商环境,是促进蓟州区域经济发展和森林公园旅游升级的重要举措。立足常态解决问题,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落实到各类政策掌握上,落实到主动优质的服务上,落实到督查问效执纪问责上,步调一致,立足岗位,加大力气打造优质、便利、高效的营商环境,提供优质的服务和优质的生态环境,营造有利于营商环境建设发展的社会环境和经营氛围。

二、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服务意识不强,工作方法简单化。

主要表现在工作方法比较单一,满足于严格按程序执行,缺乏换位思考灵活变通。分析原因主要是服务意识不强,怕担责怕出错,存在求稳求安思想。

(二)缺乏创新精神,存在保守思想。

主要表现在森林公园旅游在对接旅行社、旅游村涉游农户服务上缺乏主动进位,服务经营者的精神状态不足。分析原因主要是思想保守,缺乏求新求变的魄力,森林旅游营商环境的创新升级意识不强。

三、整改措施和今后努力方向

(一)扎实转变作风,切实增强服务意识。

一是提高宗旨意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将单位职工和群众的获得感作为衡量工作成效的重要标准;转变思想观念,主动换位思考,努力创造流程最优、效率最高、服务最好、获得感最强的营商环境。二是增强责任意识。落实监管责任,严格对标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评价规则和方法,深入一线调查,聚焦问题整改,推动有效落实。三是强化法纪意识。严守纪律底线,坚持廉洁从政,以永远在路上的坚韧和定力抓好作风整顿;发挥社会监督作用,设立举报电话和微信公众号等监督平台,带领管理处全体干部职工主动进位,深度参与、实际推动,扎实推进营商环境建设。

(二)坚持创新竞进,切实提高服务能力。

一是创新举措优化服务。紧密结合单位工作实际,带头不折不扣落实好上级部署的营商环境改革措施,探索符合单位特点的优化营商环境新举措。大力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推广线上咨询、在线服务、一网通办等服务形式,下功夫降低经营成本、便捷业务流程,促进旅游经营环境更加便捷、高效、文明、健康。二是健全制度落实保障。坚持首问负责、文明服务、便捷服务、延时服务、一站式服务等制度,经常深入一线主动服务,把联系服务企业和游客作为经常性工作。三是扎实推进窗口建设。发挥党建引领作用,设立党员责任区、党员示范岗,党员佩戴党员徽章、服务卡,公开服务事项、工作流程等为民服务标准,树立文明服务窗口新形象。

(三)强化责任担当,建设良好营商环境。

一是优化营商环境破解森林旅游发展难题。主动对标局机关开展“机关党建+营商环境建设”工作的实施方案,提高服务效率、激发旅游新活力,以优化营商环境为契机提升森林旅游和00基地建设高质量发展。二是建立联动互动机制形成服务发展合力。积极带动帮扶村、周边旅游村涉游农户形成互动联动,组织开展宣传活动普及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解读,有效提升广大群众的知晓率,营造“人人关心营商环境,人人维护营商环境”的良好氛围。三是深入推进营商环境建设常态化。持续加强服务窗口人员的教育培训,提升服务标准化规范化;结合“百日会战”综合环境整治活动抓实旅游经营秩序和综合环境治理,开创文明健康的营商环境新气象。

第三篇:优化营商环境研讨材料

(1 202_ 年 年 1 1 月 月 0 20 日)

良好的营商环境是衡量一个地区核心竞争力和潜在发展能力的重要标志,特别是对于我市而言,只有不断提高营商环境的法治化建设水平,才能在绿色发展中抢占经济竞争的制高点。营商环境是一项系统工程,关系重大,涉及面广。营商环境优不优,服务质量高不高,不能由我们自己说了算,关键要听企业和群众的意见,要看企业和群众满不满意,这是检验营商环境优劣的根本标准。202_年,市政协围绕市委政府重点工作部署安排,将优化营商环境列为重点协商课题,成立专题调研组,赴有关旗区、工业园区,深入企业、深入群众进行了调研,并组织各界代表人士和相关部门召开了座谈会,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下面,我围绕本次研讨会主题,结合调研成果,谈几点想法与大家共同探讨。

第一,关于提升领导干部服务意识的问题。领导干部是优化营商环境的主要推动者,也是营商环境优劣的直接表现者。近年来,我市围绕“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下重拳、出实招,强化监督、严厉追责问责,整治“四风”惩

治腐败,领导干部的施政行为更加规范,政治生态更加清正,营商环境工作得到了较大改善。但也要看到,一些干部长期努力付出得不到应有的鼓励和回报,或者工作中出现错误后缺乏及时跟进的容错机制,积极性和自信心受到了打击,产生了“干的多错的多,受到的批评就多”的消极思想;还有一些干部事业观扭曲,服务态度不端正,抱着“干好干坏一个样,不给自己找麻烦”的心理被动上岗,工作中缺乏责任心,遇到制度中没有明文规定和细化的服务事项,能躲就躲。不敢担当、不敢作为、不敢负责、躲事懒政等现象时有发生,在协助企业和群众办理相关手续、解困纾难方面效果不甚理想,对营商环境造成很大负面影响。所以,优化营商环境,在加强制度规范的同时,还要高度关注领导干部的教育引导和激励问题,全面提升领导干部思想认识和素质,建立干部使用容错机制,对在工作过程中勇于担当、敢于创新、认真负责的干部,要尊重有加、宽容以待、视情免责减责,为担当者担当、为干事者撑腰,激发领导干部的担当意识和干事劲头,让真正担当干事的人专心工作,没有后顾之忧。

第二,关于强化诚信体系 建设的问题。优化营商环境的对象主要是企业,企业做产业,更看重稳定性和连续性,更看重法治化和守规矩,最怕的就是不透明、难预测、“新官不理旧账”。从这次的调研中看,一些企业对我市营商环境反映比较强烈的,就是政府诚信问题,部分地方政府践诺守信意识不强,招商引资时作出的用地、税收、补贴、厂房、办证等方面的承诺兑现率不高,政策落实不到位,后期政府投资类工程项目欠款数额较大,损害了企业的政策权益,挫伤企业投资积极性。在招商引资方面,我们既可以借鉴三亚模式,分门别类出台更具系统性、明确性、稳定性、激励性的政策措施,提高招商引资的效率和水平,也可以参照深圳“先租后让”的做法办理土地手续,待工业用地手续批复后,如企业运行满足当地政府考核要求,租金可转为出让金,避免一些周期性较强的项目因土地报批等手续较长的原因,错过建设、运营黄金期。在强化政府诚信建设方面,要更加注重打造让人信服的“契约”精神,把招商引资依法诚信履约纳入法治政府和政务诚信建设,依法履行在招商引资活动中与投资主体签订的各类合同,及时兑现作出的各项承诺。继续加大政府拖欠民营中小企业账款清偿力度,确保应偿尽偿、按时“清零”。

第三,关于解决企业运营服务缺失的问题。在企业运营过程中,一些地方政府和部门的服务跟进不够,存在缺失、滞后的情况,影响企业生产经营和发展。这个里面有 3 个问题值得我们关注:一是市场不稳定。受贸易及疫

情影响,我市重点调度的 15 种工业产品价格同比 2 增 13降,有些工业产品售价已经跌破成本价,企业运转困难,稳就业压力较大。二是企业运营成本高。如,202_ 年我市煤企按要求积极参与了电力多边交易,但电费涨幅过高,单说长城煤矿仅电费一项就额外增加了 1300 多万元成本,企业压力过大。三是专业人才短缺。我市各行业职业经理人、专业技术人员匮乏,能源、建设、酒店等行业不同程度存在用工难、用工贵的问题。一方面要持续推进政策的落地落实。税务、财政等相关部门要加大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扶持力度,深化减税降费各项优惠政策落实,确保政策红利直达市场主体、直达企业。另一方面,要帮助企业降低运营成本。要积极妥善处理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将煤炭企业电价与电煤销售价格挂钩,实行浮动电价交易,进一步降低煤企用电成本。要利用宏观经济“逆周期”调节机遇,加快公路、铁路等运输方式之间联运体系建设,努力补齐互联互通等短板,降低大宗工业品物流费用。同时,要依托工商联和行业协会,组织建立各行业职业经理人队伍,扩大人才“朋友圈”,形成产业集聚的“创新圈”,切实帮助企业解决用工难、用工贵、人才短缺的问题。

第四篇:优化营商环境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市场主体保护 第三章 政府公共服务 第四章 规范政府监管 第五章 维护市场秩序 第六章 监督保障措施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优化营商环境,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推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第三条 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应当坚持依法行政、公平公正、诚实守信、廉洁高效和责任追究的原则,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营造有利于市场主体发展的环境。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树立主动、协作、高效、廉洁的服务理念,制定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制度和具体措施,营造开放包容、合作互利、诚实守信、重商护商的营商环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领导,建立优化营商环境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营商环境中存在的重大问题,组织和推进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增强市场服务意识,尊重市场规律,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保障市场主体在市场准入、政府支持、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经济政策,起草或者提请制定涉及市场主体重大权益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应当充分听取有关市场主体的意见和建议。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汇集涉及市场主体的法律法规,以及创业、创新、金融、市场、权益保护等各类政府服务信息,为市场主体提供便捷、无偿的咨询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以新闻发布会、书面问答、在线访谈、专家解读等形式,对涉及市场主体的简政、减税、减费、项目申报、经费补贴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规范性文件进行宣传、解读,提示市场主体享有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为市场主体提供法律服务和职业技术培训。

第八条 对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第九条 司法机关应当坚持各类市场主体法律地位平等、权利保护平等和发展机会平等的原则,依法化解各类纠纷,保护市场主体产权和合法权益,以及企业家和从业人员创新创业的积极性,推动形成平等有序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第十条 新闻媒体应当按照客观、准确、及时的原则,创新宣传方式,系统宣传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政策措施和成果,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的舆论监督,营造优化营商环境的良好氛围。

第二章 市场主体保护

第十一条 市场主体一律平等,其财产所有权、知识产权、生产经营自主权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干预市场主体生产经营自主权;法律、法规未禁止的,市场主体有权自主决定经营范围。

第十三条 市场准入实行负面清单制度。负面清单应当列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明确禁止或者限制市场主体进入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并向社会公布。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类市场主体均可依法平等进入。第十四条 非公有制市场主体与国有市场主体享受同等待遇,已经向市场开放或者承诺开放的领域,民间资本均可进入。

禁止颁布、施行歧视非公有制市场主体的政策措施。禁止在市场准入、融资信贷、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领域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非公有制市场主体。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平等保护本地和外地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得禁止、限制外地市场主体到本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禁止、限制外地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特许经营项目建设运营标准和监督管理要求明确、有关领域市场竞争比较充分的,应当通过招标方式选择特许经营者。

第十六条 外商投资实施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取消外商投资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完善境外投资者权益保障机制,允许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依法转移其投资收益。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与社会资本合作、政府采购等合同、协议,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政府有关机构职能或者相关责任人调整等为由,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者迟延履行约定义务,由此给市场主体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 市场主体依法享有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并有权咨询有关情况以及查阅、复制有关资料,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提供。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相关政策措施,适时进行清理和评估,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或者有部门保护、地方保护倾向的规定,及时修改或者废止,并予以公布。

市场主体认为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或者政策措施,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有损市场公平、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制定机关予以审查,制定机关应当在受理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行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对已取消的资格资质变相进行认定,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加入行业协会商会。

开展涉及市场主体的各类评比、评估、升级、排序、表彰以及其他相关活动,应当依法依规、公开公正,由市场主体自主决定是否参加评选。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证明事项和盖章环节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并向社会公布。

未纳入清单的证明事项和盖章环节,不得要求市场主体提供。

第二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其他服务机构现行的证明事项或者盖章环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取消:(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二)办事单位能够通过网络自行核实或者信息共享方式办理的;(三)能够通过申请人现有证照、凭证证明的;(四)能够通过申请人采取书面承诺、签字声明或者提交相关协议办理的;(五)开具证明的部门无权查证、无法开具的;(六)能够通过公序良俗进行规范或者通过常识推断的。第三章 政府公共服务

第二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全省统一的标准化办事事项和办事指南体系,规范全省行政事务办理流程,提升服务效率和水平。

标准化办事事项和办事指南体系建设主要包括:(一)制定现场管理、基层平台建设和办事事项、办事指南等标准,规范和简化服务流程。(二)制定窗口建设、数据管理、公共支付等标准,实现数据共享,保障数据安全。(三)制定咨询、投诉、举报平台等标准,提升咨询服务的效率和水平。(四)制定监督检查办法,优化行政检查措施和效率。

(五)制定事项编码规则、业务协调规范、服务测评规范等标准,建立联合审批、多证合一、证照联办等一体化的办事流程。

(六)制定行政执法工作规范,规范综合行政执法。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确定公共服务工作重点,采取简政放权、规范透明、便民高效等措施服务市场主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市场主体参与政府公共服务提供必要的条件,主动征询、听取其对政府公共服务的意见和建议,提高政府公共服务质量和水平。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提高决策透明度,完善政府信息公开方式,依法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对市场主体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依法及时答复。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交通、水利、能源、通信、环保等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完善与生产经营活动配套的医疗、教育、商业、保障性住房等公共服务设施,为市场主体创造良好的生产经营环境和生活条件。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优化提升公用事业服务水平,减少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

电力、自来水、热力、燃气、通信、消防、公安、城管、卫生防疫、人防、地震等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应当建立为优化营商环境服务的工作制度,将服务标准、资费标准和行政机关依法规定的条件及时向社会公开,向用户提供安全、方便、快捷、稳定和价格合理的普遍服务,不得强迫市场主体接受不合理的条件。禁止电力、自来水、热力、燃气等公用服务企业向市场主体收取接入费、碰口费等。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托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系统,加强公共信用信息征集、披露、使用和管理,推进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应用,依法向市场主体提供免费的信用信息查询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公共资源交易中设立信用信息查询环节,将市场主体的信用记录作为重要参考。在涉及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经济活动中,推行第三方综合信用等级评价制度。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招商引资工作中,应当建立公平竞争机制,坚持政府推动、企业主体、市场运作相结合,对重要招商引资项目,可以指定政府负责人或者部门负责人全程跟踪服务,及时协调并帮助解决项目报批、建设和生产经营中的困难和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承诺的招商条件不得违背现行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或者超出其职权范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承诺的招商条件,应当以书面的形式作出并履行,因未按约定履行承诺条件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招商引资成果应当在政府网站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增加注册资本,扩大业务规模,建立、健全融资担保风险分担补偿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规范融资担保收费标准,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担保费率以及各类政府性投融资平台收取的费用不得高于国家和本省规定。

鼓励引导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提高信用良好的市场主体的抵押物折扣率。

第三十一条 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当重点为符合产业政策、有市场发展前景的小微企业和涉农企业提供融资担保,通过降低服务成本等,降低小微企业和涉农企业融资成本。

第三十二条 金融机构应当执行国家支持市场主体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对经营暂时遇到困难但有市场竞争力的市场主体给予信贷等金融支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激励措施,引导金融机构强化小微企业融资服务。

第三十三条 推进小微企业信贷产品信息查询平台建设,充分利用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为小微企业和金融机构、担保机构信息交流提供服务,提升融资效益和效率。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新业态和新兴领域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加大对市场主体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力度,提升社会公众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知识产权部门应当建立知识产权运营平台,开展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和质押融资。第三十五条 税务主管部门应当简化税务管理程序,推行网上办税业务,优化税收优惠政策的办理流程,保障市场主体全面、高效、便捷的享受国家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扩大小微企业享受减半征收所得税优惠范围,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降低中小微企业税负。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人才培养开发、流动配置、激励保障机制,健全人才供求信息网络,完善创业创新人才引进的具体措施,在医疗、社会保险、住房、配偶安置、子女入学等方面提供保障。对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市场主体,应当给予奖励补助等政策支持。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投资境外的市场主体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落实财政补贴、政策优惠等措施,并在法律咨询、市场信息、风险防范以及融资等方面给予帮助和服务。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政务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一个窗口受理、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办结、一个窗口收费等运行管理机制,建立网上统一监控和查询平台,推进各部门间、各级政府间信息资源共享,实现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受理、审批、公示、查询、投诉等。

进驻政务服务机构的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合理设置审批事项、配置工作人员,对其服务窗口办理事项充分授权,确保依法不需要现场勘察、集体讨论、专家论证、听证的审批事项,在窗口受理后直接办结。

第三十九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实行统一的工商登记标准和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将信息采集、记载公示、管理备查类的一般经营项目涉企证照事项,以及企业登记信息能够满足政府部门管理需要的涉企证照事项,整合到营业执照上,简化涉企证照。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为市场主体提供注册便利,在保留窗口登记的同时,实现市场主体申请、受理、核准、发照、公示各环节网上办理。市场主体可以选择全程网上办理或者窗口一次性办结的方式完成注册,降低其制度性交易成本。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登记、审批事项容缺受理制度,优化受理和登记、审批环节的协同协作,对基本条件具备、主要申报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条件,但次要条件或者副件有欠缺的登记、审批事项,先予受理并进行审查。凡属容缺受理范围的登记、审批事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当一次性告知可容缺申报的材料,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材料主件齐全,仅缺副件材料的,按要求作出书面承诺后,工作人员先予受理。申请人在承诺时限内补齐所有容缺材料,经审查符合法定要求的,行政机关应当予以登记或者核发许可证。

登记、审批事项较为复杂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提前介入,了解登记、审批事项的具体情况,提供前期准备工作的咨询辅导,指导申请人准备有关材料,并告知注意事项。

鼓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进一步优化登记流程,市场主体经营范围不涉及前置审批事项,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先行予以登记,提高登记效率。

第四章 规范政府监管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权力清单和相应责任清单制度,将行使的各项行政职权及其依据、行使主体、运行流程、对应责任等,以清单形式向社会公布,推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接受社会监督。

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垂直管理部门设在地方的具有行政职权的机构等,也应当推行权力清单和相应责任清单制度。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改革行政审批制度,减少审批事项和环节,缩短审批时间、提升审批效率。对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实行统一受理、并联审批、限时办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建立大数据平台等方式,实现工作部门之间的数据信息共用共享,申请人办理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需要提供的有关信息,工作部门能够通过网络自行核实或者信息共享方式获取的,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

依法开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一次性办结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提升行政审批效率。

依法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改革,统筹配置行政处罚职能和执法资源,整合精简执法工作队伍。

第四十四条 财政、市场监督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应当依法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进行核定和清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清单目录。没有列入清单目录的项目不得向企业收取。行政事业性、涉企经营性收费标准有上下限设置的,按下限标准收取。禁止越权收费、超标准收费、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和重复收费。

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未经国务院批准的涉企保证金项目,应当取消。第四十五条 行政许可依法设定。地方性法规设定行政许可、省政府规章设定临时性行政许可,应当加强合法性、必要性和合理性的审查论证,广泛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禁止以备案、登记、年检、监制、认定、认证、审定等形式设定或者变相设定具有行政许可性质的审批事项。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实施行政许可项目目录化管理,并依据法律、法规进行动态调整,未纳入行政许可项目目录、无法定依据的行政许可事项不得实施。

建立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三级行政许可项目通用目录,确保同一审批事项在本省区域内的项目名称、服务流程、申报材料、办理时限、收费标准、监督方式等统一规范。

第四十七条 实施市场准入行政许可,不得违法增设程序或者前置性限制条件。工商登记前置和后置审批事项范围按照国家和本省编制的目录执行。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清理规范行政审批过程中的中介服务行为,编制并公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清单,实施动态管理。未纳入清单的中介服务事项,不得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

能够通过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解决或者申请人可以按照要求自行完成的事项,不得设定中介服务。现有或者已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不得转为中介服务。

第四十九条 行政处罚应当具有法定依据并依照法定程序实施。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规范、细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并予以公示。

行政执法机关对市场主体违法情节较轻且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先责令改正,进行教育、告诫、引导,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对市场主体做出较大数额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等重大行政处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听证。除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外,重大行政处罚在提请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决定前,应当经行政执法机关法制工作机构审查。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部门网站公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行政处罚结果信息。

第五十条 行政强制应当具有法定依据并依法定程序实施。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实施行政强制应当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

第五十一条 公安机关办理涉及市场主体的案件时,不得影响市场主体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没有法律依据,不得对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管理人员采取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措施;需要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依法控制范围和期限。

第五十二条 实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

行政执法机关办案经费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全额上缴国库。

禁止对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禁止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与行政执法机关利益挂钩。

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返还没收非法财物的拍卖款项。

第五十三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检查应当符合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编制行政检查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开。未经备案的行政检查不得开展。

同一行政机关对同一市场主体的行政检查,每年原则上不得超过一次;同一系统的上级行政机关已对同一市场主体实施行政检查的,下级行政机关不得再次检查。多个行政机关对同一市场主体提出执法检查计划的,由同级政府法制部门协调,明确由一个行政机关为主体实行联合检查。

对法律、法规规定的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公共安全、环境保护等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随机检查,以及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临时部署的行政检查,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规范实施。检查结束后三十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实施情况。

第五十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检查时应当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被检查对象有权拒绝检查。

行政检查完毕后,检查人员应当向当事人作出书面检查结论,并载明行政检查的时间、人员、内容和结果。

实施行政检查,不得妨碍市场主体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财物,不得牟取非法利益。

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推进跨部门、跨行业综合行政执法,减少行政执法层次,防止重复执法和执法缺位。第五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省、设区的市、县(市、区)联动的政府违约案件投诉和解决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应当会同有关政府部门定期依法组织开展政府违约案件汇总分析工作,适时开展政府违约问题的清理和整治。

第五章 维护市场秩序

第五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平等对待不同地域、不同所有制市场主体,按照规范有序、公开透明、便民高效的原则,加强对市场秩序的监管。

各类市场主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承担社会责任,保证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自觉维护市场秩序。

第五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编制并公布市场监管清单,明确监管主体、行业分类、监管范围和内容等,将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处罚、具有审批性质的其他事项、取消和下放行政许可事项纳入监管清单,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规范行政监管行为,创新行政管理方式,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的工作方式,并将随机抽查结果纳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强化市场主体自律和社会监督,依法推进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智能监管,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信息化手段,结合第三方服务,提高市场监管效能。

第六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下的市场主体应当采取包容创新、谨慎稳妥的监管措施。市场主体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以教育劝诫为主,不予行政处罚,营造有利于创新创业的市场环境。

第六十一条 市场主体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其采取责令停产停业、吊销相关证照等市场退出措施。

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者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市场主体可以适用简易注销登记程序。符合简易注销登记条件的市场主体,可以自主申请注销。

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市场监管,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根据职责权限和分工查处下列违法行为:(一)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危害生产经营秩序的;(二)偷税、骗税、骗汇、制贩假币、非法集资等危害金融税收秩序的;(三)在工程建设中弄虚作假,转包、违法分包等危害建筑市场秩序的;(四)侵犯专利权、商标权、版权等知识产权的;(五)采取不正当竞争或者垄断等行为破坏市场秩序的;(六)其他侵害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破坏市场秩序的。

第六十三条 公安机关应当保障市场主体建设施工和生产经营场所的秩序。对哄抢财物,滋扰、冲击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强揽工程、强行装卸、强买强卖等强迫交易以及侵犯市场主体人身财产安全等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制止,依法严厉查处,并将处理结果通知有关单位和个人。

第六十四条 行业组织应当完善行业自律性管理约束机制,制定并组织实施行业规划、服务标准、行业公约、行业职业道德准则等,规范会员行为,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鼓励行业组织按照诚信建设的基本要求,完善信用管理制度,健全会员信用档案,推进行业诚信建设。

第六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托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现各行业各领域市场主体的信息共享,建立信用协同监管和联合奖惩机制,对严重失信的市场主体,依法采取重点监管、信用预警、失信曝光、准入限制等惩戒措施。

第六十六条 建立省、市两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依法应当招标的建设项目,全部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

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加快电子平台建设,在投标、资格审核、评标、专家选择和建立企业资源信息等环节采用先进技术,减少人为干扰。已经建成电子招标投标平台的,不得再要求报送纸质招标投标文件。

招标方和采购方应当对市场进行充分调研,确定产品价格或者项目费用的合理区间,以质量作为决定因素,同时综合考虑市场价格、品牌、信誉、售后等因素确定中标方和供货方,保证其合理利润,避免因恶意低价竞争造成的质量问题。

第六十七条 县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综合监督本行政区域招标投标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制度,对招标投标活动监督工作实施检查并督促整改,对无行业监督部门监督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依法对本级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第六十八条 国家工作人员不得以下列方式干涉招标投标活动:(一)越权审批、核准招标方案或者招标方案未经依法审批、核准,擅自办理招标相关手续;(二)以指定、抽取或者其他方式为招标人确定招标代理机构;(三)强制招标人设置标底或者干预招标人编制最高限价;(四)干涉资格审查、评标或者确定中标人;(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方式。

第六十九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投诉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由最先收到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处理。

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调查有关情况,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必要时,行政监督部门可以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七十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招标投标活动信用制度。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招标投标交易场所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记录并公示,建立行业信用黑名单制度、市场禁入制度等。将市场主体信用评分纳入评标指标体系,实现社会信用资源共享,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第七十一条 司法机关应当依法惩治侵犯市场主体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的犯罪活动,协同有关部门维护管理秩序,保障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进行。

第六章 监督保障措施

第七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通过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专项工作报告,对本条例实施情况组织执法检查,开展专题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依法履行监督职责。

第七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行政效能督察,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下级人民政府实施本条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存在的问题依法及时纠正。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所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执行本条例情况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发现并予以处理。第七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营商环境评价制度,确立评价指标体系,定期对本省的营商环境状况进行测评,并将测评结果向社会公布。

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应当纳入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并作为重要考核指标。

建立和完善营商环境行政问责制度,对营商环境考核结果不达标的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实行约谈,督促其优化营商环境。

第七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受理损害营商环境行为的投诉举报制度,整合现有涉及营商环境的投诉举报平台,建立本省损害营商环境行为投诉举报中心,公布全省统一的投诉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实现全省行政区域内统一受理、统一督办、按责转办、限时办结。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举报中心转办的投诉、举报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书面告知投诉人、举报人。

第七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特约监督员制度,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企业职工、城乡居民代表中聘请特约监督员,协助开展优化营商环境监督工作。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七条 市场主体破坏市场秩序、损害营商环境的违法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第七十八条 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害营商环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一)制定经济政策,起草或者提请制定涉及市场主体重大权益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未听取有关市场主体意见和建议的;(二)滥用行政权力,干预市场主体生产经营自主权的;(三)颁布、施行歧视非公有制市场主体政策措施的;(四)在市场准入、融资信贷、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领域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非公有制市场主体的;(五)禁止、限制外地市场主体到本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禁止、限制外地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的;(六)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者迟延履行合同、协议,给市场主体造成损失的;(七)对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相关政策措施中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或者有部门保护、地方保护倾向的规定,不及时修改或者废止并予以公布的;(八)对市场主体依法提出审查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或者政策措施申请,未按照规定作出答复的;(九)对已取消的资格资质变相进行认定的;(十)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加入行业协会商会的;(十一)未制定证明事项和盖章环节清单并向社会公布的;(十二)要求市场主体提供未纳入清单的证明事项或盖章的;(十三)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十四)承诺的招商条件,违背现行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或者超出职权范围的;(十五)未编制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市场监管清单的;(十六)拒不配合或者协助其他市场监管部门履行监管职责的;(十七)对违法行为线索不依法进行核查或者不移送有监管职权的市场监管部门的;(十八)对投诉、举报的市场违法行为不及时处理,或者泄露投诉、举报人信息的;(十九)依法制定的优惠政策不落实的。

第七十九条 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一)符合容缺受理范围的登记、审批事项,未按规定办理的;(二)违法设定行政许可事项的;(三)以备案、登记、年检、监制、认定、认证、审定等形式设定或者变相设定具有行政许可性质的审批事项的;(四)继续实施已经取消、下放、转移的行政许可事项的;(五)实施市场准入行政许可时,违法增设程序或者前置性限制条件的;(六)违法设定行政审批过程中的中介服务,或者将现有或者已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转为中介服务的;(七)不办理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

第八十条 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实施行政收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一)未依法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进行核定和清理,并未及时向社会公布清单目录的;(二)行政事业性、涉企经营性收费未按下限标准收取的;(三)越权收费、超标准收费、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和重复收费的;(四)对已经取消的收费项目和降低的收费标准,仍按原项目、标准收费或者变更名称继续收费的;(五)对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未经国务院批准的涉企保证金项目,继续收费的。

第八十一条 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实施行政检查等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一)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或者不按法定职责权限和程序实施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影响市场主体合法经营的;(二)对市场主体违法情节较轻且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未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三)对市场主体做出较大数额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等重大行政处罚,未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听证的;(四)没有法律依据,对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管理人员采取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措施的;(五)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未全额上缴国库的;(六)对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的;(七)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与行政执法机关利益挂钩的;(八)未编制行政检查计划或者未向本级人民政府备案的;(九)未向社会公开备案的行政检查计划的;(十)对法律、法规规定的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公共安全、环境保护等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随机检查,以及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临时部署的行政检查,行政机关未依法实施的;(十一)实施行政检查,妨碍市场主体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索取或者收受财物、牟取非法利益的;(十二)实施检验、检测、检疫时,未按规定抽取样品或者返还样品的;(十三)贪污受贿、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及其他损害营商环境的行为。第八十二条 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一)未按照规定对招标投标活动监督工作实施检查并督促整改的;(二)越权审批、核准招标方案或者招标方案未经依法审批、核准,擅自办理招标相关手续的;(三)以指定、抽取或者其他方式为招标人确定招标代理机构的;(四)强制招标人设置标底或者干预招标人编制最高限价的;(五)干涉资格审查、评标或者确定中标人的;(六)以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方式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

第八十三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存在本条例第七十八条至第八十二条所列行为的,由有关机关依法给予政务处分,并可采取下列一种或者几种方式追究责任:(一)责令改正或者公开道歉;(二)诫勉谈话;(三)通报批评;(四)取消评选优秀、先进资格,或者撤销内已经取得的优秀、先进荣誉;(五)取消或者收回经济奖励;(六)暂扣、收缴执法证件,取消执法资格,调离执法岗位;(七)停职检查;(八)引咎辞职;(九)责令辞职、降职、免职、辞退或者解聘。

第八十四条 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责令限期退还或者收缴,无法退还的应当予以赔偿。对所获得的非经济利益,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纠正。第八十五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损害营商环境行为的,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受到责任追究的,取消其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受到通报批评、公开道歉、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责任追究的,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受到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免职责任追究的,考核评为不称职,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职务。

第八十六条 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章 附 则

第八十七条 本条例自202_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五篇:优化营商环境学习研讨发言材料

(202_ 1 年 年 1 1 月 月 0 20 日)

营造一流营商环境,既是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也是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和关键一环。抓好营商环境事关全局、意义重大。近年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在持续推进“放管服”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提升服务效能等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企业和群众的满意度获得感不断增强。但从具体的实际情况来看,我市依然存在行政审批涉企事项多,部分干部服务企业不作为,企业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等一问题,导致部分市场主体的获得感不强,营商环境仍需进一步优化。下面,我围绕这次研讨会主题,谈几点粗浅的想法。

一是 大力。

推进政府职能转变。转变政府职能是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前提。我们还需要更加注重政府自身要素优化组合,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社会、企业的关系,向市场放权、向社会放权、向基层放权,充分激发市场主体投资创业的积极性。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推进建立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负面清单和政商交往正负面清单,明确政企权责边界,规范政商交往活动,实现由“粗放式削权简证”向“精准式协同减放”转变。同时,成立

高规格的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健全完善政府统一领导、部门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研究制定符合我市实际的优化营商环境政策措施和评价指标体系,并将优化营商环境增比进位指标列入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体系,推动优化营商环境各项决策部署真正落到实处。由市级领导带头,组织实施千名党员干部包联重点企业、重点项目工作,通过一个项目一套班子的措施,帮助企业协调解决发展中的各类问题。

二是全面提升行政审批效能。以行政审批事项入驻全覆盖为基础,完善“互联网+政务服务”,加快建立全市一体化的在线政务服务平台,进一步压减行政许可事项,推动企业信息、监管信息、信用信息等互联互通,尝试推进手续办理“不见面审批”和“最多跑一次”,细化网上政务服务,制定并公布准确完备、简明易懂的办事指南,优化调整窗口设置,扩大政务服务事项“一窗受理”比例,实现“推开一扇门,办成一揽事”。责成各旗区全面开展审批事项自查,取消单独设置的附加条件和歧视性条款,以及各种其他证明和繁琐程序,健全公平透明的市场规则,营造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的市场环境。建立可操作可考评的审批服务效能考核评价办法,全面推行审批服务“好差评”制度,积极引进第三方评估,以评促改、以评促优,以制度促进服务意识和服务能力的提升。通过行业讲座、巡回宣讲等方式,加深企业对各类政策的理解,3 提升窗口干部政务服务能力,让涉企政策落地“双向受力”。

三是大力支持壮大市场主体。制定全市普惠性的招商引资政策,编制统一的产业政策汇编手册,集中发布各级产业政策并加大宣传力度,深入开展“一把手”招商、产业链招商、园区招商、以商引商等,精准有效承接产业转移,引进缺失链条、补强薄弱链条、提升关键链条,引领产业向产业链、价值链高端提升。全面系统梳理国家、自治区及我市支持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建立统一的“一站式”惠企政策发布平台,为企业提供及时全面的政策信息服务。建立常态化的政企网络互动、联席会议等平台及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的互动机制,重视企业家的核心诉求,针对不同企业精准制定差异化扶持政策,增强政策的可操作性。开展招商引资违约失信行为专项治理,落实政府对企业的承诺,积极回应企业诉求,及时兑付政府所欠资金,缓解企业资金压力,依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建立涉企政策落实考核评价机制,变“企业要政策”为“给企业送政策”,让企业多花时间跑市场、少费精力找政府。强化政府履约承诺兑现,研究解决阻碍企业发展的历史遗留问题,全面落实减税降费、承诺事项等政策措施,提振企业发展信心。通过政府统一向社会采购专业服务的形式,引入律师、资产评估师、专利代理人等专业人士及其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合法合规的专业服务,推动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

四是不断强化企业金融服务。积极搭建完善的“政银企”对接平台,充分发挥政府产业发展基金、担保基金作用,大力培育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健全市、旗、镇三级互相参股的担保体系,为金融机构提供重点扶持企业和不抽贷企业建议名单,鼓励金融机构改进续贷方式,创新建立更多的金融服务产品,为基础好、有前景的困难企业注入流动性,帮助解决股权质押融资等方面问题。引导金融机构建立以金融征信体系为主体、行政管理征信和商业征信系统为补充的层级化体系,促进其在信贷准入、利率定价等方面对国企和民企“一视同仁”,并积极探索具有操作性、灵活性的预审批及预授信机制,切实加大对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的资金支持力度,帮助企业解决融资难的问题。加大对市场主体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力度,特别是加大金融服务力度,支持企业加快推进技术改造和研发创新,不断增强创新发展动力。

优化营商环境需要久久为功,需要党政部门、市场主体和社会各界共同努力。下一步,我们将认真组织政协委员和九三学社社员,围绕优化营商环境广泛倾听企业和群众的诉求,多献可行之策、务实之计,多做化解矛盾、增进共识之事,努力为全市营商环境持续优化提出更多有高度、有价值的意见和建议。

优化营商环境研讨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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