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乡镇干部行政执法的几点看法
乡镇干部是农村政治、经济、社会生活的组织者和管理者,他们扎根于基层,生活条件最苦,工作环境最差,待遇最低,然而广大乡镇干部深知自己的责任,时刻在用自己的模范行动自觉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认真负责地为农村社会的政治安定、经济发展、社会秩序和治安维护做着大量的工作。
我国正处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的发展阶段,人民内部矛盾具有新的特点、内容和形式,处理起来就显得比较复杂,然而针对当前出现了的矛盾或隐藏着的问题,被一些人(一些媒体)看作是乡镇干部作风漂浮,工作方法简单粗暴,不善于做群众工作,违法行政造成的是不公平的。说这些话的人(媒体)只能是对乡村情况不熟悉,对基层工作不了解,特别是对农村行政执法不知情。现在农村执法中的一些问题谈几点看法:
一、乡镇干部在有些执法中难以把握尺度,存在盲目性。
由于国家对于农民的法律调整往往是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密相关的,在改革开放以前主要是通过政治动员的方式来达到治理社会的目的,对改革中出现的问题的解决往往是带有实验性质的,因此有一大部分的法规是以政策性极强的原则性规定出现的,以“决定”、“意见”等方式颁行的,试图通过这种方式在确定总原则的基础上鼓励基层创新。但这就影响了通过法律对农村进行有效的治理,因为这虽然能使基层政府可以灵活运用手中的法规,但又同时使这些法规的内容和尺度在实践中变得难以掌握和推行。对于同一政策,在不同的县不同的乡甚至是相邻的村掌握的标准不同,尺度不同,执行的效果不同,群众难免对乡镇干部的工作产生不信任,在具体运作中一旦涉及到个别农民的利益就会导致农民的相对剥夺感和社会不满情绪的增加和蔓延,很容易引发矛盾。
二、农民价值观的变化给农村执法增加难度。
随着社会的发展,广大农民的价值观念不断发生变化,一些与主流意识形态不同甚至相反的价值观念也会大量涌现。社会所倡导的价值标准与实际生活中人们所奉行的行为准则在许多方面相背离,使得人们在处理集体与个人、公与私、义与利等重大问题上向后者偏移,具体表现在农民身上,就造成少数农民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动机实在不高尚,完全是一种实用主义的态度,当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发生冲突时,他们会高高地举起所谓的法律武器把个人利益夸大到极点,甚至比集体利益还要重要,要赔偿讲条件十分苛刻,思想工作远远不能奏效。更有甚者找出种种借口只要权利不尽义务,只种地不纳税的农民就是乡镇工作中最常见最突出的一例。然而就是这极少数“法律意识差”的农民会给乡镇政府的整体工作造成很坏的影响,以至使村风不正,民风不淳。
三、有些执法程序影响到执法的时效性。
规范农村执法程序,是保障农民的权利的有效途径,但同时在一定程度上束缚了乡镇干部的手脚。对于少数不法农民正在进行的违法行为现场制止,时效性强,既维护广大群众的利益又实现了法律的最终目的。但是为了执法过程的合法性必须要足够的时间来保证程序上的合法,不法分子往往可以充分利用走程序的间隙使违法结果的进一步升级,给以后的处理工作增加困难不说,使政府执法形象在群众中丧失殆尽。这也正是乡镇干部失民心的一个重要方面。
四、农村矛盾的多重性决定着农村执法复杂性。
农村矛盾村村有、家家有、人人有、时时有,在没有爆发之前所有的矛盾可以不称之为矛盾,一旦爆发往往是历史性的综合性的,如果不能真正从根本上解决,就问题解决问题往往容易造成反复或将矛盾延伸。比如一位农民不能浇地问题,乡村干部维护该农民的权利,帮助他浇一次地,但是地要年年浇,一年浇多次,乡镇干部不可能每次都帮他,离开乡镇干部他又不敢浇,应当诉诸法律又没钱,这就决定着农村执法复杂性。究其原因原来是涉及到水渠、机井的矛盾,而水渠、机井又涉及到占地赔偿问题、道路补偿不到位问题,最终涉及到人与人之间、家族之间的矛盾。要从根上解决,而在每一环节上又不可能都有明确的法律条文来规定,这就只能使乡村干部在执法和人民调解的边缘去做工作,其难度和工作量可想而知。、五、农村违法的普遍性造成农村执法的疲软。
有些农户为了某种共同的利益很容易形成违法的普遍性,一种违法行为要涉及到几户或者几十户,有历史性的原因,有报复性的行为等等,农村抢占宅基地不办宅基地证的现象最为突出,我违法他也违法,要制裁我处罚我同样也制裁他处罚他,甚至有的村家家户户都没证,使执法过程面临法不责众的局面,造成执法的疲软。
六、农民立案难、告状难也给农村执法增加困难。
对于法律不易界定权限的案件、政策性很强的案件,农民很难有效地通过运用正当的法律程序达到保护其合法权益的目的,采用上访或者通过新闻曝光的方法比通过正常的司法途经更为直接,由于这种现象的鼓励,使得农民常常越过乡镇司法所、综治办,直接向上级上访,或者求助于新闻媒体。这使得乡镇司法限于被动,也使得其法律的正常运作陷入不利的局面。
当然在农村执法中还存在一些其它方面的问题,不一一赘述,而一系列问题的存在又时刻影响着乡镇干部的执法行为,使执法的强制性变弱,法律的严肃性受损,整个执法过程显得苍白无力。另一方面高悬在乡镇干部头上的“违法行政”的大帽子又紧紧束缚了干部的手脚,不敢越雷池一步,挫伤了乡干部严于执法的积极性,宁可不办事自己不违法。乡镇干部的形象也就不言而喻了。
作为乡镇干部,要担当起农村政治、经济、社会生活的组织者和管理者的重任,正确地处理新形势下的人民内部矛盾是必备的素质和能力。如何在农村一线做好执法工作是每一个乡镇干部必须首先研究的课题,通过我近两年的工作实践,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好工作:
一、加强学习是第一位的。
农村政策、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执行中并不是一个单纯的解释和适用法律的问题,而是一个权衡执法人员综合素质的过程,这就要求乡镇干部要认真学习党在农村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法律法规知识,不仅要熟练地掌握法律的条文,而且对农村适用法律的理解达到国家预设的目的。执法者只有正确地运用法律给予的空间,才能真正在实际工作中灵活运用而不至于在执法中产生变形;
特别是在遇到比较复杂的案件,灵活地运用政策、法律法规创造性地解决问题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乡村开展执法工作的有效途径。
二、讲职业道德,公道正派。
执法过程一定会或多或少地涉及到地方政府或部门的利益。这时候司法公正就变成农民非常关注的问题,讲职业道德,公道正派,避免在执行法律和政策时的保留和扭曲是农村执法者必备的职业道德,要坚决把部门利益与执法区分开来。
三、真正把握农民的心声,引导农民。
作为乡镇干部与农民打交道,就必须深入了解农民从事农业生产和在农村的社会生活规律,关心农村社会环境条件,不仅要对农民行为形式和过程了解,而且要对农民的社会交往和互动意义了解。开展执法工作首先要倾听农民的呼声,与农民的切身利益联系起来,与农业生产、农村生活、农村社会环境联系起来,执法工作才能有的放失。引导农民从思想上产生共鸣,引导农民从行为方式和过程中对行政执法行为的赞同,执法工作才能收到良好的效果。
四、增强乡镇政府的行政职能,树立乡镇政府的权威性。
通过立法和政策引导,使乡镇干部在农村社会的各项事务中充分发挥其重要作用,必须赋予其广泛的权力和管理范围。特别是将法律所赋予的被条条块块派出或延伸的机构所肢解的职能归还乡镇政府,增强乡镇政府对人、财、物的调控权,增强乡镇政府的行政职能,改变群众所谓的“乡镇政府管不了事也办不了事”的局面,树立乡镇政府的权威性,树立乡镇干部在农民心目中的形象。
五、充分发挥广大干部的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甩掉包袱,不为上访、告状所困扰,轻装上阵,鼓励创新,基层基础工作会有新的起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