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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思考
编辑:柔情似水 识别码:10-261270 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3-31 03:15:56 来源:网络

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存在的问题

及对策建议思考

行政非诉执行是法院执行的一项重要职能,在行使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这就很有必要对这项职能的运行进行检察监督,确保行政非诉执行制度的落实。本文针对当前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存在的难点,提出对策建议,以期对开展此项工作有所裨益。

一、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的难点

(一)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的法理依据缺失

法律对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的规定较少,而且模糊不明确,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检察机关监督法院开展行政非诉执行工作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缺失,相关规定均是指导性法律条文,没有规定相关程序流程、具体适用范围,致使检察机关在监督过程中缺乏依据。

二是人民法院行政非诉执行案件存在一些问题,严重影响了司法公正,而这些问题,恰恰是检察机关难于监督的具体行为,对这些行为何时介入、如何审查、如何评判等,均没有相关规定。

三是救济途径不明。

对于法院行政非诉执行案件中存在的问题,如何实施补救,没有相关规定。目前,检察机关对于发现的问题普遍适用的是发出检察建议,但是收效甚微。

(二)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的作用弱小

自检察机关重建以来,检察机关对行政非诉执行进行监督的案件少之又少,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的职能作用弱小。究其原因,除了缺少必要的法律依据外,主要还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检察机关发现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案件途径少,无法保证线索来源的数量,导致无法进行有力度的监督,监督效果十分有限。

二是检察机关行政检察部门人员力量不足,缺乏相关经验,且没有相应的工作业务,造成经验不足。

同时,相关知识及指导性案例缺失,没有制定统一明晰的办案流程,没有开展该项业务的基础。

三是检察机关没有紧密内外部力量,合力不足。

在开展该项工作过程中,对内是单打独斗,没有充分调动检察机关其他部门的力量,未发挥集体的力量。对外,与法院及相关行政部门缺少联系和沟通,缺少相关知识的宣传,严重影响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案件线索来源。

(三)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的范围模糊

一是监督范围时间长度不明确。

有的认为应该从行政非诉执行案件受理之后到执行结束,有的认为应该从法院接到受理申请之日起到执行结束。

二是监督范围的空间广度不明确。

有的认为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只能控制在法院受理、执行的工作环节,有的认为一旦受理了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的检察监督,也要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监督。

三是监督的具体内容、监督流程、程序设计等方面没有明确的规定,容易造成监督内容混乱,严重影响检察机关开展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的效果。

(四)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的途径单一

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是检察机关面临的新课题,各种制度均不完善,带来现实的种种困难。其中,由于调查方式方法程序缺乏依据,仅仅依靠发出检察建议纠正,导致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的监督途径单一,难以操作。与传统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案件不同,行政非诉执行案件没有经过检察机关这一程序就办理完结,整个过程均没有检察机关参与,十分不利于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除了极少数控告申诉案件涉及非诉执行以外,要进行非诉执行检察监督,检察机关就只能主动去发现非诉执行检察监督事项,对于目前检察机关人力资源配置及人民法院、检察院的关系而言,检察机关主动去翻阅非诉执行案件的渠道还未畅通。

二、加强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的策略

(一)夯实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的法理依据

首先,制定、完善行政非诉执行的相关立法,细化相关法律法规,使行政非诉执行具有比较明确法律依据、规范的操作流程,从根本上解决法院开展行政非诉执行案件受理和审查工作中的不规范问题。要使检察机关在开展行政非诉执行监督工作中取得预期的效果,对相关的问题需要进一步作出明确规定。其次,完善检察机关对行政非诉执行进行监督的相关立法,使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具有比较明确的法律依据、规范的操作流程,从根本上解决检察监督无法可依、监督不规范、监督流程缺失的尴尬局面。

(二)加大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的监督力度

一是强化行政检察监督职能,重视开展行政非诉检察监督工作,制定监督流程,配备具有相关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员。

二是加强行政检察部门与检察机关各部门的沟通协调,最大限度整合力量,寻求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的最好方法。三是大力宣传检察机关行政非诉执行监督职能。

(三)明确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的监督范围

一是加强行政非诉执行案件受理环节的监督。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收到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案件材料后进行必要审查,确定是否予以立案,在这一过程中,检察机关应对有案不立、拖延立案、逾期不受理等问题进行必要监督。受理环节监督的具体内容包括两个方面:首先是监督主体是否适格,对申请人的法定职权、事实依据、具体行政行为适用的法律法规、行政机关行使职权、法定程序等方面进行监督;其次是对主要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程序的合法性、适用法律的准确性、处罚的公平性等方面进行监督。二是加强行政非诉执行案件执行环节的监督。检察机关不仅要从程序方面进行监督,而且要从实体方面进行监督,要加强审查把关,有效开展监督。

(四)拓宽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的监督途径

检察机关对行政非诉执行进行监督的途径,主要是通过案件当事人主动申请的方式进行。在司法实践中,与行政机关相比,行政相对人处于弱势地位,缺乏法律维权意识,对具体的行政行为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没有辨别能力,也不知道可以运用哪些救济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出现不懂得去哪里申诉,或者因为面对困难而不想申诉、不敢申诉的情况,从而导致当事人主动申请的案件数量极少的后果。因此,除了当事人主动申请外,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必须在拓宽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的监督途径上下功夫。检察机关应发挥其主动监督的职责,通过新闻媒体、社会舆论以及履行其他检察职能时积极发现线索,及时发现问题,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

(五)注重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的监督效果

要想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取得令人满意的监督效果,必须明确监督的原则。一是正确处理好监督合法性与合理性的关系,形成合法性与合理性平衡的监督原则。在处理合法性与合理性关系时,应当优先考虑合法性原则,在合法性原则的基础上,充分评估监督的合理性原则。而合法性原则以查阅案件材料进行监督为主,合理性原则则要求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最终在合法性的基础上达成比较平衡统一的评估结论。二是处理好级别管辖的问题,形成以同级管辖为主,以上级管辖为例外原则。在开展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过程中,同级监督有利于节约司法成本,也有利于方便当事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但是,检察机关认为同级法院办理的行政非诉执行案件超出自身监督职权能力范围,可以请示上级检察机关介入或者直接监督,有利于排除监督阻力,及时纠正错误,达到应有的监督效果。三是发挥事前、事中、事后监督有机统一的作用。要准确把握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监督的切入点,探索新的监督方式,提高监督效果。检察机关还要重点监督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的办理情况,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纠正,防止造成更大损害。当发现行政非诉执行案件办理结果违法违规时,要及时纠正。四是检察机关在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过程中,要充分评估监督的效果,正确处理好司法公正和效率优先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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