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支付境外费用专题
支付境外广告费如何代扣代缴
近日,深圳市地税局第二稽查局在对辖区某广告公司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按规定代扣代缴营业税,税务机关依法责令该公司补代扣代缴营业税450余万元,并处0.5倍罚款,合计近700万元。
据悉,该公司为境外广告公司在国内的代理公司,在收取国内企业的广告费后,扣除一定比例的金额作为自己的佣金收入,其余款项作为境外公司的广告费汇出境外,广告由境外公司在境外发布。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该公司应代扣代缴支付给境外公司广告费的营业税,税务机关依法责令其补代扣代缴营业税,并依法对其进行了罚款。
境外广告公司为德国在香港投资成立的公司,广告费费用为2100万;代理费收入100万;
法规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中方支付方代扣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中注明的纳税人为非居民企业。
一、营业税的税务处理:
1,缴纳营业税的政策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法规的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
(一)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2,扣缴义务人: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而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其应纳税款以代理者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者的,以受让者或者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
根据上述规定,境内公司接受境外广告公司提供广告发布服务,接受服务方是境内公司,境外广告公司应就其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计缴营业税,未设有经营机构的,其应纳税款以代理者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者的,以受让者或者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所以由国内的代理公司代扣代缴。
3,营业税税金的计算:
营业税税额=营业收入*税率=100*0.05=5万
流转税附征税税额=流转税税额*税率=5*0.12=0.6万;
代扣代缴税额:营业税税额=营业收入*税率=2000*0.05=100万;
流转税附征税税额=流转税税额*税率=100*0.12=12万;
罚金金额=112*0.5=56万
二、所得税的税务处理: 1,政策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上述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境外广告公司未在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减按10%的税率计算,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即代理公司)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代扣扣缴。
2,扣缴义务人:《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3,税款计算:
代扣代缴所得税:应纳所得额=(2100-100-100-12)*10%=1888*10%=188.80万
罚金金额=188.8*0.5=94.40万
第二篇: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
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的转让定价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有关转让定价问题公告如下:
一、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应当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未按照独立交易原则向境外关联方支付的费用,税务机关可以进行调整。
二、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三条,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主管税务机关可以要求企业提供其与关联方签订的合同或者协议,以及证明交易真实发生并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相关资料备案。
三、企业向未履行功能、承担风险,无实质性经营活动的境外关联方支付的费用,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四、企业因接受境外关联方提供劳务而支付费用,该劳务应当能够使企业获得直接或者间接经济利益。企业因接受下列劳务而向境外关联方支付的费用,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一)与企业承担功能风险或者经营无关的劳务活动;
(二)关联方为保障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投资方的投资利益,对企业实施的控制、管理和监督等劳务活动;
(三)关联方提供的,企业已经向第三方购买或者已经自行实施的劳务活动;
(四)企业虽由于附属于某个集团而获得额外收益,但并未接受集团内关联方实施的针对该企业的具体劳务活动;
(五)已经在其他关联交易中获得补偿的劳务活动;
(六)其他不能为企业带来直接或者间接经济利益的劳务活动。
五、企业使用境外关联方提供的无形资产需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应当考虑关联各方对该无形资产价值创造的贡献程度,确定各自应当享有的经济利益。企业向仅拥有无形资产法律所有权而未对其价值创造做出贡献的关联方支付特许权使用费,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六、企业以融资上市为主要目的,在境外成立控股公司或者融资公司,因融资上市活动所产生的附带利益向境外关联方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七、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税务机关可以在该业务发生的纳税起10年内,实施特别纳税调整。
八、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特此公告。
第三篇:支付境外劳务费流程
支付境外劳务费流程
支付境外劳务费流程:
一、合同备案(国税)
1、《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报告表》一式两份
2、《非居民项目合同款项支付情况报告表》一式两份
3、劳务合同一式两份
以上资料加盖企业公章
4、根据以上资料税务局开出《非居民企业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企业所得税扣缴义务通知书》
二、缴税和开税务证明
国税——缴税
1、备案资料(上述1、2、3、4资料)复印两份
2、劳务发票一式两份
3、《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一式四份
4、代征代扣税款结报表一式四份
5、税款支票
以上资料加盖企业公章
开税务证明
1、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申请表 一份
2、缴收通用缴款书复印两份
3、《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一份
4、备案资料(上述1、2、3、4资料)复印件一份
以上资料加盖企业公章
地税——缴税
1、委托代征税款、代扣代缴税款报告表一式三份
2、发票、合同一式两份
以上资料加盖企业公章、先到706管理员处签字确认,再到底楼大厅取号办理
开税务证明
1、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申请表 一份
2、缴收通用缴款书复印份
3、国税开出已盖章的税收证明两份
4、发票、合同一份
以上资料加盖企业公章,到706办理
付款
1、付款申请书、合同、发票
2、税务证明
3、国、地税税收缴款书原件
国税备案清算
1、《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报告表》原件
2、《非居民项目合同款项支付情况报告表》原件,有关项目填好
3、劳务合同、发票
4、《非居民企业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企业所得税扣缴义务通知书》原件
5、《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原件
6、缴收通用缴款书复印件(要有银行加盖“已供汇”章)
7、银行付款申请书复印件
以上复印加盖企业公章
第四篇:支付境外费用的税务与付汇处理测试题目
支付境外费用的税务与付汇处理测试题目
部门:姓名:成绩:
一、不定项选择
1.企业国际收支的分类:()。
A 资本转移B 贸易往来C 垫付往来D 现金
2.支付境外费用涉及的税收种类:()。
A 所得税B 个人所得税C 营业税D 增值税
3.需要提交税务证明的情况有:()
A 境外个人的工作报酬B股息、红利、利润、直接债务利息、担保费
C 运输、旅游、通信、建筑安装及劳务承包、保险服务、金融服务等
D 融资租赁租金、不动产的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收益
4.税务机关关于非居民企业的核定利润率,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 从事承包工程作业、设计和咨询劳务的,利润率为15%-30%
B 从事管理服务的,利润率为30%-50%
C 从事其他劳务或者劳务以外经营活动的,利润利不低于10%
D从事其他劳务或者劳务以外经营活动的,利润利不低于15%
5.支付境外费用的涉及交营业税的有:()
A 劳务费B利息C 管理费D 利润转赠资本E 设计费、广告费
6.积极所得所得税税率为()
A 10%B15%C 12.5%D 25%
7.国际收支按所得税分类:()
A 积极所得B 消极所得C 工程劳务
D 咨询服务
二、判断题:
1.境外公司代垫的差旅费、培训费需要税务证明,产生纳税义务。()
2.与技术许可一同许可的其他无形资产不免营业税。()
3.消极所得及积极所得,其中消极所得包括:股息红利、利息、特许使用费、财产所得。()
第五篇:5.4:向境外支付费用需要注意哪些发票或凭证问题
5.4:向境外支付费用需要注意哪些发票或凭证问题?
企业在境外发生的或向境外支付的费用,如支出发生地所在国合法凭据管理与中国不同、不能提供发票类凭证的,可以凭相关合同或协议,付汇凭证
及对方签收单等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依据《发票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
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记账核算的凭证。
参考地方的规定:《南通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试行办法》
第七条
纳税人支付给中国境外的单位或个人佣金、技术服
务费等费用支出,不能取得发票的,应当提供合法合同、银行外汇支付凭证和境外单位或个人出具的有关凭证等。
第八条
对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有关发票或者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
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5.4.1、企业职工因公到国外出差取得的国外发票如何扣除?
一些企业反映,职工因公到国外出差发生差旅费、会议费等,取得的国外发票不像国内发票都是税务机关监制的,还要盖章,国外的发票很简单,有点像国内的白条,有手写的,有电脑打印的,一般只有签字,有的连签字也没有,这种差旅
费发票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吗?
答:“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会议费、董事会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否则,不得在税前
扣除。差旅费的证明材料应包括:出差人员姓名、地点、时间、任务、支付凭证等。会议费证明材料应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内容、目的、费用标准、支付凭证等。”
在上述规定中,“支付凭证”必须是合法、有效的凭证,在国
内取得的支付凭证一般是正式发票,而在国外取得的发票,仅从发票本身无法验证其真实性。
对此,《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单位和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
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记账核算的凭证”。
根据这一规定,验证国外发票的真实性需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
注意:只有在“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或者“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才需要企业提供确认证明。
5.4.2、向国外支付费用,代付的税款是否税前扣除?
公司收到某境外公司的服务费发票,上面注明净价格100元,我公司将净价格折算成税前价格105.26元代扣代缴营业税5.26元,但对方公司不同意按税前价格更换发票。
请问我公司是否可以按税前价格105.26元在所得税前
列支此服务费?
所得税司副司长缪慧频:如果劳务合同规定,应该是由中国公司负担,可以根据境外公司开具的劳务费发票,以及合同、营业税发票等作为有效凭证,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5.4.3、公司人员出差国外,在国外会有一些费用发生,可是报销时财务人员很难辩别这些发票的真伪。请问,对外国的发票,应如何判定是否可以报销?
国家税务总局对此只是作了原则性规
定,实际操作中真实的合法的票据均可以报销。
实际中一般只要是单位的实际需要,按规定境外出差的,其所花费用取得的境外发票,经单位领导审批,均可以认为是合法的。当税务机关认为有疑义时,可以要求其提供
境外公证机构或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证;对数额较大的,可通过情报交换请相关国家税务部门核查。
5.4.4、我公司是一家日资企业,开发的软件产品全部出口日本。2009年我公司向日本支付经营指导费,主
要内容就是在开发软件过程中受到了日方有关人员的指导,软件出口后如遇到需要调整的部分由日本方面帮助处理。我公司与日本方面有合同,支付此项费用时,代扣了预提所得税及营业税,日本方面给我公司开具了领收书。请问此费用是
否可以在我公司税前列支?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
实施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单位和个人从中国境外取
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计账核算的凭证。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支付给日本公司的
经营指导费,取得了日本公司开具的领收书,该经营指导费可以作为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但是,税务机关对领收书有疑义时,可要求提供相关证明资料,经审核后方可税前扣除。
需要企业注意的是,若日本方面与企业
是关联方,经营指导费应按公允价值定价,应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否则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企业所得税法》及其他相关规定,税务机关有权按合理的方法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