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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地震局令
编辑:前尘往事 识别码:20-1079583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7-26 14:05:49 来源:网络

第一篇:中国地震局令

中国地震局令 第3号

《地震行政执法规定》已于1999年8月5日经中国地震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局长 陈章立 一九九九年八月十日

地 震 行 政 执 法 规 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地震行政执法工作,规范地震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地震行政执法,是指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地震行政执法机关),以及受委托进行地震行政执法的机构或者组织依据防震减灾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条 地震行政执法机关和受委托进行地震行政执法的机构或者组织及其执法工作人员进行地震行政执法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地震行政执法必须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

第五条 地震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工作人员依法进行地震行政执法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六条 各级地震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接受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地震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监督。

第二章 地震行政执法主体

第七条 各级地震行政执法机关是地震行政执法的主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普及、贯彻、执行防震减灾法律、法规和规章;(二)制定地震行政执法的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向立法机关提出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意见和建议;(四)组织地震行政执法的培训和考核;

(五)监督下级地震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工作;(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地震行政执法机关根据需要在其权限内可以委托有关组织或者机构进行地震行政执法。

未设立地震工作机构的市、县的地震行政执法工作,由其上一级地震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或者委托有关组织或者机构负责。

委托机关负责监督受委托的组织或者机构实施的地震行政执法行为,并对行为后果负责;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机关名义进行地震行政执法活动。

第九条 具备地震行政执法资格,依法履行地震行政执法职责的人员是地震行政执法人员。

地震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三)熟悉防震减灾业务工作;

(四)熟悉防震减灾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的法律知识。第三章 地震行政执法管辖

第十条 地震行政执法实行地域管辖。

国务院地震行政执法机关负责管理、指导和监督全国的地震行政执法。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地震行政执法机关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行政执法。

受委托的组织或者机构,在其委托的范围内进行地震行政执法。

第十一条 地震行政执法机关之间因执法管辖权发生争议时,争议双方应当协商;协商不成的,案件由其共同上一级地震行政执法机关指定管辖。

第十二条 地震行政执法机关发现查处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时,应当将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地震行政执法机关,受送机关不得再自行移送或者拒绝。

第十三条 地震行政执法机关在查处案件时,如发现违法行为已经构成犯罪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给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地震行政执法内容

第十四条 地震行政执法内容包括:

(一)地震行政检查;(二)地震行政许可;(三)地震行政确认;(四)地震行政处罚;(五)地震行政奖励;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地震行政执法行为。

第十五条 地震行政检查,是指地震行政执法机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否遵守防震减灾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执行地震行政决定、命令等情况进行检查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十六条 地震行政许可,是指地震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通过颁发证明或者批准、登记、认可等方式,允许其行使某项权利,从事某项活动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十七条 地震行政确认,是指地震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防震减灾活动中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进行甄别,给予确定或者否定并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十八条 地震行政处罚,是指地震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对违反防震减灾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给予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十九条 地震行政奖励,是指地震行政执法机关对在贯彻执行防震减灾法律、法规和规章,为减轻地震灾害损失作出突出贡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给予奖励的具体行政行为。第五章 地震行政执法程序

第二十条 地震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地震行政检查、处罚等执法活动,应当出示表明其身份的执法证件。不按规定表明身份的,当事人有权拒绝。

第二十一条 地震行政执法机关实施地震行政检查,必须告知被检查者检查的目的、内容、要求和方法等事项。

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当制作笔录,并由被检查者阅核、签字;被检查者拒绝签字的,应当由2名以上现场检查人员签字并注明情况。

地震行政检查应当按照法定时间进行。

在检查中需要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事先向被检查者说明理由。

检查结束后,应当对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并制作检查报告。

第二十二条 地震行政许可的一般程序是:申请的提出、申请的受理、申请的审核、许可证的颁发。

地震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依法进行审核,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应当给予驳回。

地震行政执法机关颁发的许可证应当载明许可的内容、期限、许可证件编号,并加盖颁发机关印章。

第二十三条 地震行政确认的一般程序是:确认事项的提出、检查鉴定、确定鉴定结果和确认结果公告。

地震行政确认必须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

第二十四条 地震行政奖励的一般程序是:奖励的提出、审批、公布、授奖和存档。

第二十五条 地震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是:受理立案、调查取证、决定、执行和结案。

第二十六条 地震行政执法机关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

(一)监督检查中发现的;

(二)举报的;

(三)移送的;

(四)下级地震行政执法机关报请的;

(五)上级地震行政执法机关指定办理的;

(六)其他需要受理的案件。

第二十七条 地震行政执法机关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予以立案:

(一)有违法人和违法后果;

(二)有事实依据;

(三)属于地震行政处罚的范围;

(四)属于本机关管辖。

第二十八条 确定立案办理的案件,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由地震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确定立案日期和两名以上地震行政执法人员为案件承办人。

第二十九条 对于立案办理的案件,地震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

第三十条 地震行政执法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三十一条 地震行政执法机关在进行地震行政处罚时,必须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依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地震行政执法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三十二条 对违法事实确凿,情节较轻,拟作出以下处罚决定的违法行为,地震行政执法机关可以作出现场处罚:

(一)予以警告的处罚;

(二)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三)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适用现场的处罚。

地震行政执法人员作出现场处罚时,应当填写预定格式的现场处罚决定书。

第三十三条 除适用现场处罚的案件外,承办人员在案件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认定的违法事实,依据防震减灾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确定应当受到处罚的,依法提出予以地震行政处罚;(二)违法行为较轻,依法提出免于地震行政处罚;

(三)违法行为不能成立的,依法撤销案件;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四条 依据防震减灾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制作地震行政处罚意见书,报地震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审批。

地震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应当根据案件情节轻重依法提出行政处罚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地震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组织集体讨论决定。

第三十五条 地震行政执法机关在作出地震行政处罚时,应当制作地震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载明下列事项,并加盖本机关的印章: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执法机关认定的违法事实;

(三)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

(四)处理结论;

(五)处理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六)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期限及受理机关的名称;

(七)作出处理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以及作出决定的日期。

涉及罚款的还应当载明收缴罚款的金融机构名称、地址以及不按规定期限缴纳罚款的法律后果。

第三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或者在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并注明签收日期。

受送达人不在的,由其指定的代收人、同住的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代为签收。

受送达人拒绝接受处罚决定书,则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其他人到场见证,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拒收事由、日期、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并将送达书留在受送达人住处或者单位收发部门。

不能直接送达的,可邮寄送达、公告送达、委托代为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七条 地震行政执法机关在作出较大数额的罚款、中止许可证等较重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组织听证的,地震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前款所称较大数额罚款的标准依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听证费用由听证机关承担。

第三十八条 地震行政执法机关告知当事人听证的权利时,应当制作听证告知书。听证告知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意见;

(三)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四)告知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的期限和受理听证申请的组织或者机构。

听证告知书必须盖有地震行政执法机关的印章。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提出听证申请时,应当提交听证申请书。听证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二)请求听证的目的;

(三)申辩理由及其依据;

(四)申请递交的地震行政执法机关的名称;

(五)提交申请书的日期。

申请人应当在申请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四十条 地震行政执法机关在收到听证申请后,应当组织案件调查人员进行研究,并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依法不予受理的听证申请,应当告知当事人。

对依法予以受理的听证申请,应当制作听证受理书,载明以下事项:

(一)听证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案件基本情况;

(三)申请人申请听证的理由;

(四)听证受理决定。

第四十一条 听证由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地震行政执法机关组织,听证的具体工作由其法制工作机构负责。

第四十二条 举行听证的地震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7日前,将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听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三)听证人员名单;

(四)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

(五)告知当事人准备证据,通知证人等事项。

听证通知书应当加盖地震行政执法机关的印章。

听证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员检查听证参加人员是否到场,宣布听证纪律;

(二)听证主持人宣布案由,主持人、听证员和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三)案件调查人员陈述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和处罚建议;

(四)当事人进行陈述和申辩,并出示相关证据;

(五)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和案件调查人员进行质证和辩论;

(六)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作最后陈述;

(七)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四十四条 听证举行后,地震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根据听证情况进行复核。违法事实清楚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事实与原来认定有出入的,应当调查核实,查清事实后,作出处理决定。

第四十五条 地震行政处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四十六条 除法律规定的情况外,地震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擅自收缴罚款。

依法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地震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的地震行政执法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费用由被处罚人承担。

第四十八条 地震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后,承办人员应当制作结案报告,将有关材料进行整理装订,并由承办人员签名或盖章后,归档保存。

第四十九条 地震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将作出较大数额罚款、中止许可证等行政处罚案件在结案后30日内报上一级地震行政执法机关备案。第六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五十条 地震行政执法机关对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个人或者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在宣传、贯彻防震减灾法律、法规和规章工作中成绩显著的;

(二)制止和纠正违反防震减灾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产生良好社会影响的;

(三)在执法工作中避免或者挽回重大损失的;

(四)在地震行政监督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

(五)其他需要奖励的。

第五十一条 地震行政执法机关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地震行政执法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通报批评,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适当,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国家利益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拒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超越职权,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以行政执法权为本单位谋取私利的;

(四)不按本规定的期限处理违法行为的;

(五)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五十二条 地震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工作人员在地震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滥用职权、滥施处罚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对举报行政执法中违法问题的举报人,或者对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单位或者个人打击报复的;

(四)在行政执法工作中徇私枉法、索贿受贿,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

(五)在行政执法工作中泄露国家机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商业、技术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六)推诿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七)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三条 地震行政执法机关不依法追究执法人员违法行为责任的,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向上级地震行政执法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举报。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篇:中国地震局政府采购规程

中国地震局政府采购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局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率,明确政府采购工作程序,根据《中国地震局政府采购管理细则》,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 中国地震局机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局和各直属单位(以下简称采购单位)实施政府采购活动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 采购单位实施政府采购的程序包括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确定政府采购采购方式、确定采购文件、施行采购、确定中标供应商、签订合同、验收、采购资金支付和文件管理等工作过程。

第二章 政府采购预算

第四条 政府采购预算,是反映采购单位政府采购项目及资金的计划,是部门预算的组成部分。

第五条 采购单位上报“二上”部门预算时,应同时组织编制本单位政府采购预算。根据财政部“二下”政府采购预算批复,组织开展本单位政府采购活动。

第六条 政府采购预算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再调整。

确需调整或追加政府采购预算的,采购单位应当在实施采购前30日内,将调整后的政府采购预算经中国地震局审核后,报财政部备案。

第三章 政府采购实施计划

第七条 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是政府采购预算的具体实施方案,也是政府采购执行和考核的依据。政府采购实施计划主要内容包括采购货物、工程及服务的名称、采购预算、数量、资金来源、交货(工)时间、技术指标和服务要求等。

第八条 采购单位收到部门预算批复后,应将细化的政府采购项目,按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组织编制本单位政府采购实施计划。采购单位应于收到部门预算批复后25日内,将本单位的政府采购实施计划上报中国地震局。

第九条 中国地震局负责组织编制中国地震局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将政府采购实施计划上报财政部,并分别抄送相应的政府采购机构及委托其实施。

第十条 中国地震局政府采购实施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再调整。确需调整的,采购单位应在采购活动前30日内,将变更的文件报中国地震局,文件包括:

(一)调整理由:采购项目调整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合理性;

(二)调整的内容:预算、数量、技术指标等;

(三)调整前后比较:调整前后在目标、预算、数量、技术指标、质量等方面的比较分析。

第十一条 采购单位可于每年10月底之前将本单位调整或增加的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送中国地震局。

第四章 政府采购方式确定

第十二条 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三种组织形式。

第十三条 达到公开招标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公开招标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应当依法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第十四条 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中采用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的,由采购单位按照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规定的程序执行。

属于集中采购机构采购、达到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规定的公开招标限额以上的,应委托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组织公开招标。

第十五条 采购单位委托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承担招标工作的,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签订委托协议,协商确定委托事项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 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的实施由采购单位择优选取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地震政府采购中心或入围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经中国地震局同意后单位委托其实施。因特殊情况确需自行采购的,应当按程序审批。

第十七条 采购单位委托地震政府采购中心或入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承担招标工作的,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签订委托协议,协商确定委托事项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八条 分散采购项目由采购单位自行负责实施。

第十九条 采购单位因特殊情况需要自行采购属于集中采购项目的,应事前提出书面申请和说明理由,报中国地震局审批后实施。

第二十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由采购单位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经中国地震局审核,报财政部批准后实施采购:

(一)应当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因情况特殊需要采用其他采购方式的;

(二)公开招标中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3家造成废标,需要采用其他采购方式的;

(三)因特殊原因需采购进口国外产品的;

(四)其他需报中国地震局审核同意的特殊情况。

第五章 采购文件确定

第二十一条 采购单位负责提出招标文件的技术要求,技术要求的编写程序:

(一)项目实施部门根据项目设计和市场产品状况,负责起草招标文件技术要求;

(二)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审定招标文件的技术要求;对于重大的、技术复杂的项目,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必要时,可聘请熟悉该领域技术状况的社会专家参加论证。

第二十二条 招标文件商务部分由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会同采购单位进行编制。

第二十三条 对于重大、技术复杂或者对技术指标意见不一致的采购项目,应当举行项目论证会,论证内容包括采购项目的商务要求、技术指标和评分细则等。

第二十四条 采购文件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限制供应商公平竞争或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不得以任何方式指定品牌和供应商。采购单位提出限制性条款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予以修正。

第二十五条 招标文件已经确定,原则上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应重新履行审定程序。除招标采购方式外,其他采购方式的采购文件参照招标文件确认程序。

第六章 施行采购

第二十六条 采购单位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实施计划中确定的采购范围和方式组织采购活动。

第二十七条 实行招标采购方式的,应当按《政府采购法》和《招投标法》等有关法律、规章规定的程序及要求,编制标书、刊登公告或发投标邀请、接收投标、组织开标、评标和定标。

第二十八条 采购文件编制完成后,应经采购单位签字并盖章确认,由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第二十九条 邀请招标项目,招标文件经采购单位确认后,由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负责按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期限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公告期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由专家确定合格供应商名单,由采购单位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共同从评审合格的供应商中随机确定5家以上(含5家)入围供应商。

第三十条 因特殊情况需要缩短采购公告期限的,由采购单位提出申请,经中国地震局审核报财政部审批后实施。

第三十一条 公开招标、邀请招标采购项目,采购单位因特殊情况需对已经公布的招标文件作必要的澄清或更正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天前提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发布更正公告并通知潜在供应商。超过规定期限的,采购项目的开标时间应当向后顺延。

第三十二条 采购代理机构应于评审活动开始前1个工作日,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随机抽取评标专家,专家不得少于评审或谈判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采购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应监督评标专家的抽取过程。

经抽取,专家库不能满足需要的,可以另行选取专家,但应当在评审工作结束后10日内,将评审专家名单报财政部。

第三十三条 采购单位需要派代表参加评审的,应当向被委托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出具推荐函,同时报中国地震局备案。推荐函须加盖公章,内容应当包括采购项目名称、被推荐人姓名和职务等。

项目主管人员和行政监督管理人员不得作为专家参加评标。第三十四条 重大、技术复杂的采购项目,采购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应对评审全过程进行监督。

第三十五条 公开招标、邀请招标采购项目,应当按照预先公告的时间和地点进行开标。开标由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主持,采购人、供应商和有关方面应派代表参加。

第三十六条 公开招标、邀请招标采购项目开标时,应当由供应商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采购单位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供应商名称、投标价格、价格折扣、招标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投标方案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第三十七条 公开招标、邀请招标采购项目,采购单位对采购项目设有拦标价的,应在供应商提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密封提交拦标价,拦标价应当加盖采购单位公章。

第三十八条 公开招标、邀请招标采购项目,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安排各评标委员会成员单独评标,采购单位派出的非评标人员不得参加评标,并应当退出评标现场,但纪检监察人员除外。

第三十九条 采购单位需要对采购需求和项目背景进行一般性陈述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注明;需要进行特别陈述的,应当提供文字说明并由负责人签字,加盖采购单位公章,由采购单位代表在评审或谈判活动开始前提交评标委员会宣读并作为业务资料存档。

第四十条 竞争性谈判项目采购的,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采购单位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3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二)制定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三)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

(四)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谈判小组根据谈判文件规定确定谈判结果。

第四十一条 采取询价方式采购的,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3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询价小组应当对采购项目的价格构成和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作出规定。

(二)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询价小组根据采购需求,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

(三)询价。询价小组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询价小组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确定询价结果。第四十二条 采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采购人与供应商应当遵循本规程规定的原则,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和双方商定合理价格的基础上进行采购。

第七章 确定中标供应商

第四十三条 评审结束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单位,采购单位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5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负责按照评标委员会确定的采购结果,在指定媒体上发布中标公告,并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向未中标供应商发出未中标通知书。

第四十四条 采购项目废标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规定发布公告,并根据有关规定重新确定采购方式后组织采购。

第四十五条 采取竞争性谈判、询价和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采购单位根据谈判小组确定的结果,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向未中标供应商发出未中标通知书。

第八章 签订合同

第四十六条 采购单位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中标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第四十七条 采购合同应当使用财政部监制的政府采购格式合同文本,由采购单位根据招投标文件和商务谈判结果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第四十八条 政府采购合同的必备条款包括: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合同通用条款与专用条款、合同标的质量及数量、合同金额、交货(工)时间及地点、验收、资金支付、违约处理、合同附件、中标通知书等。

第四十九条 政府采购合同应采用中文简体字,产品技术说明中若有其他文字表述的应译成中文,专用字母、词和词组应提供中文注解。

第五十条 政府采购合同中所使用的计量单位,除招标文件有特殊要求外,均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的计量单位。

第五十一条 政府采购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合同正文统一采用A4复印纸。

第五十二条 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中属于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的采购项目,采购单位应按照中央国家机关采购中心规定的政府采购合同格式签订。

第五十三条 政府采购合同应由双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其正式授权的委托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或招标文件规定的合同生效条件达成时生效。

第五十四条 政府采购合同(包括追加或补充合同)一式四份,采购单位保存2份、供应商1份。达到财政部备案要求的政府采购合同,采购单位在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报,由中国地震局报财政部备案1份。

第五十五条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单位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与供应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第九章 验 收

第五十六条 采购单位根据采购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负责对供应商所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进行验收,采购单位认为必要时可邀请国家权威检测机构进行验收。

第五十七条 供应商按合同约定将货物交采购单位清点无误,并调试合格后,向采购单位申请验收。

第五十八条 验收过程中,采购单位应要求供应商派员到现场当面进行验收,并签署验收证明,作为双方确定责任的依据。

第五十九条 采购单位验收人员应具备与采购项目相关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不足的,应邀请相关技术人员参加验收。

第六十条 按规定邀请经对方认可的国家法定质量检测机构进行验收时,验收费用由邀请方承担,验收完成后由法定质量检测机构出具验收报告及相关证书。

第六十一条 如验收标的规格、配臵高于招标文件对采购项目质量、技术性能的要求,在不增加采购资金的条件下,按履约合格验收。

第六十二条 货物验收合格后,由采购单位负责收取发票,并按要求填写货物验收单,签署验收人姓名并加盖采购单位和供应商公章。

第六十三条 货物验收单是实施政府集中采购的有效凭证,应和发票一起入帐,作为财务部门的付款凭证和国有资产管理的登记入帐凭证以及审计检查的依据。

第六十四条 采购单位在验收过程中发现货物数量、规格等与合同要求不符或有表面瑕疵时,应当面提出,并签署书面形式证明;对质量、技术等问题有异议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出。

第六十五条 采购单位与供应商之间就验收合格与否产生分歧的,应邀请国家法定质量检测机构重新组织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由此所发生的费用,由责任方支付。

第六十六条 采购单位在供应商按合同规定交货或安装、调试后,无正当理由而拖延接收、验收或拒绝接收、验收的,应承担由此而造成的供应商的直接损失。

第十章 采购资金支付

第六十七条 合同签订后,采购单位应按照招标文件或商务谈判的结果向供应商收取不少于合同总额10%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期限一般至合同履约结束。

第六十八条 采购单位收到供应商履约保证金后,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供应商支付合同约定的款项。供应商完成其合同义务包括任何保证义务,采购单位应在质量保证期结束后于10日内,将合同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供应商。

第六十九条 纳入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的具体采购项目,采购单位按合同约定办理资金支付手续。

第十一章 招标文件管理

第七十条 采购单位、地震政府采购中心应对每项采购活动的招标文件应妥善保管,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入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采购活动结束后30日内,应将采购相关文件交地震政府采购中心归档。

第七十一条 招标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15年。第七十二条 招标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估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七十三条 供应商的质疑由采购单位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答复。对供应商提出的询问或质疑,按照财政部供应商询问、质疑处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十四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收到供应商的质疑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采购单位提出的采购项目的商务要求、技术指标和评分细则存在倾向性和排斥性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十五条 本规程由中国地震局发展与财务司负责解释。第七十六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篇:论文中英文摘要-中国地震局

论文中英文摘要

作者姓名:崔士波

论文题目:钻头破岩振动及其沿钻柱的传播

作者简介:崔士波,男,1983年9月出生,202_年09月师从于中国地震局地球物理研究所葛洪魁研究员,于202_年8月获硕士学位。

摘要

安全、高效施工是石油钻井追求的目标,工程技术人员迫切需要井下工矿诊断和钻前预测的实用技术。在现有方法中最有发展前景的是随钻地震(SWD-Seismic While Drilling)和钻柱振动录井。SWD以钻头为震源,在井场周围布置地震观测仪器收集井下钻头破岩产生的地震波,进行钻头前方地层探测,实现钻前预测。钻柱振动录井利用钻柱顶部测量的振动信号,分析钻进过程中的钻柱振动特征,获得井下钻头、所钻地层和钻柱的信息,进行井下工矿实时监测。

钻柱是连接井底钻头与地面的信息通道,SWD利用钻柱顶端振动记录估计钻头震源函数,与地面记录道互相关建立地震剖面,获得钻头前方地层反射界面和地层波速。钻柱振动录井利用钻柱顶端的振动记录提取钻头运动的频谱特征、钻柱运动与井壁的接触情况、钻头与井底岩石的反射系数,进行井下工矿诊断与实时监测。钻头破岩振动特征、钻柱传输特性和振动特征、钻柱振动信号分析方法成为发展SWD和钻柱振动录井技术的关键。

本文在国内外研究的基础上,开展了钻头破岩振动室内与矿场实验、钻柱受迫振动传播方程建立与钻头振动信号分析方法研究,初步掌握了钻头破岩振动特征及影响因素,钻柱振动类型、传播规律和影响因素,建立了传递矩阵和单边反褶积自相关两种钻柱振动信号分析方法,初步建立了钻柱振动分析方法的框架。

研究认为钻柱振动是一受迫振动问题,需要将井底岩石-钻头-钻柱-水龙头作为一个“钻柱振动系统”来对待;钻头振动频谱包含了钻头工矿的信息,与钻头几何结构、地层特性和钻进参数密切相关,并具有较宽的频带;钻柱具有轴向、旋转和横向振动三种类型,钻柱截面变化形成了钻柱多次波,钻柱结构、顶底边界条件对钻柱波的传播具有重要影响;建立了钻柱振动的传递矩阵计算模型,数值模拟与室内管柱传播模拟实验结果吻合较好;采用单边反褶积自相关,获得了钻柱反射界面的多次波图像和传播速度。研究表明钻头振动的频谱、钻柱振动的频谱与钻柱反射界面成像、井底反射系数可作为钻头工矿、钻柱工矿与地层特性的主要诊断参数,钻柱多次波成像可获得钻柱波速度(时延),传递矩阵是钻柱振动分析的良好模型,可利用传递矩阵给出的钻柱理论脉冲响应(传递函数),反演井底反射系数,恢复钻头震源函数。

ABSTRACT

Drilling a well safely and efficiently is the aim of petroleum engineers, the drilling needs the downhole diagnosis and forecast techniques.The most promising existing methods are Seismic While Drilling(SWD)and Drill String Vibration Logging.SWD takes the working drill-bit as seismic source, acquires the drill bit seismic wave propagating through the formation by the geophone to predict formation property ahead of the drill-bit and reduce the drilling risk.The drill string vibration logging is a new technology to monitor the state of health of downhole tools, formation and drill string by analyzing the vibrations measured on the top of the drill string.It can be used to evaluate the formation drillability in real time.a On the basis of former research, we did the lab and well site experiments of drill bit vibration during breaking rock, built the propagation equation of drill string forced vibration and gave the drill string vibration analysis method;obtained some basic understanding of drill bit vibration property, drill string vibration modes and propagation characteristics;built up the drill string vibration analysis frame with the propagation matrix method and one-side deconvolved autocorrelation method.Our research demonstrate that the drill string vibration is forced vibration, it needs to consider the rock-drill bit-drill string-swivel as the “drill string vibration system”;the drill bit spectrum, with broad frequency band, is related to drill bit geometry ,formation property and drilling condition and gives the drill bit working condition information;drill string has axial, torsional and lateral vibration modes;changes of drill string cross-sections generates drill string multiples.There is a significant influence of drill string structure, top and bottom boundary condition to drill string wave propagation;We built up the drill string vibration propagation matrix, the numerical simulation match well with lab experiment results;obtained the drill string multiples image and wave velocity with one-side deconvolved autocorrelation method.Our research shows that the spectrums of drill bit and drill string vibration, drill string reflected interface imaging and downhole reflected coefficient can be used as the main diagnosis parameters of drill string and drill bit working condition and formation characteristics;drill string multiples imaging can be used to calculate the drill string wave velocity;propagation matrix method is a good method for drill string vibration analysis.We can get drill string theoretical impulse response and transfer function, the bottom reflection coefficient and the drill bit seismic source function on the basis of drill string vibration propagation matrix.

第四篇:中国地震局直属机关优秀青年事迹

张郁山,男,1974年8月出生,博士,研究员。1997年毕业于天津大学土木工程系结构工程专业,获工学学士学位,于1995年获中国科学技术发展基金茅以升工程教育学生奖;

202_年毕业于天津大学土木工程系结构工程专业,获工学硕士学位;

202_年毕业于中国地震局地球物理研究所,获理学博士学位。202_年被评为副教授,202_年被评为研究员。现为中国地震灾害防御中心震灾预防技术部主管,国家地震安全性评定委员会委员,中国地震学会会员。兼任中国地震局地球物理研究所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并承担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的教学工作。

一、埋头钻研,科技成果显著

主要从事重大工程设计地震动合成方法、地震波散射理论、hilbert-huang变换的方法及其在地震工程中的应用、地震动参数的衰减关系等方面的研究工作。已发表学术论文41篇,其中sci检索5篇,ei检索16篇;

获中国地震学会李善邦青年优秀地震科技论文奖1项。

作为负责人承担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2项、国家科技支撑专题项目1项,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子专题项目2项、地震行业科研专项项目1项、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1项、地震科学联合基金项目1项、地震科技星火计划项目1项;

参与完成的科研项目4项。

提出了基于hilbert变换的非平稳地震动模拟方法和基于小波函数的反应谱拟合方法,并获得了国家发明专利。这种数值方法在模拟天然地震动非平稳特性以及对目标谱拟合精度方面已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基于该方法合成的地震动时间过程已在我国大部分核电厂场址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核岛结构及相关设备的抗震计算和试验工作中得到了广泛应用。其中,在秦山核电扩建工程(方家山核电)中,在国内首次利用强震观测记录合成了用于核电站抗震设计的、同时满足多个阻尼比目标谱的设计地震动时程;

在湖北浠水核电厂可行性研究阶段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中,首次合成了同时满足多阻尼目标谱和目标峰值位移的设计地震动时程;

合成的楼面运动在核电站的燃料贮存格架、压力容器等重要设备的抗震分析研究中获得了应用,该部分工作是《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纲要》确定的16个重大科技专项中“大型先进压水堆核电站国家重大科技专项”的关键技术研发任务之一。除上述核工程外,该方法合成的地震动时程还广泛应用于大跨度桥梁、超高层建筑、大型储液罐等重大工程的抗震设计工作。在国家标准《石油化工钢制设备抗震设计规范》的编制过程中,通过对强震记录长周期特性的分析并基于结构动力学原理,确定了长周期设计地震动标准反应谱,该标准反应谱较好地解决了现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规定的地震影响系数曲线延拓至长周期范围时遇到的问题,为石油化工行业大型储液罐的抗震设计提供了依据。

与胡聿贤院士在我国较早地开展了hilbert-huang变换的方法及其在地震工程中的应用研究。针对该方法的数据边界问题,他提出了一种基于自回归模型的数值算法,有效地抑制了数据边界问题的影响,该成果发表于《自然科学进展》,受到了相关研究的广泛引用。针对hilbert-huang变换在地震工程中的应用,分别在场地液化物理机制及其识别、结构系统识别以及近断层脉冲型地震动工程特性的研究方面开展了深入的研究工作,相关的研究成果受到了hilbert-huang变换方法的创始人nordenhuang教授的关注。

一直致力于地震波散射问题解析解的研究,推导了含任意多个圆弧状沉积层的河谷场地与凹陷地形对地震波散射问题的解析解,首次分析了级数形式解析解的收敛问题,并利用柱函数的极限性质以及求解极坐标系的变换,成功地拓展了解析解适用的频带范围,不仅深入揭示了该类波动问题的物理机制,而且也为检验数值方法的计算精度提供了基础和依据。

二、冲锋在前,开展救援工作

202_年汶川地震后,在第一时间奔赴地震现场,参与了地震灾害评估工作,多次深入极震区,为准确确定地震烈度和等震线开展了大量的现场调查与分析工作,为抗震救灾与震后重建工作提供了第一手资料。在地震应急工作之后,他参与了汶川地震工程结构震害的科学考察工作,同时还参与了此次汶川地震强地面运动对四川核设施影响的评估工作,为后续相关的科研工作提供了可靠、详实的资料。

202_年青海玉树地震,作为结构专家参与了中国国家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的现场救援工作。

202_年四川芦山地震,作为结构专家在雅安市参与了公用建筑(主要是学校和医院)的抗震鉴定工作,保障了当地中小学校能够尽快恢复教学工作。

202_年甘肃岷县-漳县地震,参与了烈度评定和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工作。

三、作风严谨,深得群众好评

张郁山同志在科研、管理工作中,作风扎实、诚恳待人,具有较强的团结协作精神。作为青年骨干,在工作任务繁重、加班加点工作的情况下,能够积极参加和热心支持中心各项文体活动,表现出新时代青年朝气蓬勃、积极向上的精神风貌。

第五篇:中国地震局地球物理研究所遭遇破坏性

中国地震局地球物理研究所

突发地震灾害事件应急预案

(1类事件专项应急预案)

202_年4月22日

1总则

1.1为保证中国地震局地球物理研究所在遭遇地震灾害时能及时、高效、有序地完成自救工作和国家赋予的震情跟踪和地震应急工作,结合研究所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预案。本预案为《中国地震局地球物理研究所突发公共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的专项预案之一。

2应急体系框架、组织机构和职责

2.1 研究所所在区域遭遇破坏性地震灾害时,由研究所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见总体应急预案,以下简称指挥部)全面指挥应急工作。

2.2 成立以主管科技发展部工作的所领导为组长,主管服务中心工作的所领导为副组长,科技发展部负责人为执行指挥,服务中心负责人为副执行指挥的地震事件应急指挥小组。研究所遭遇突发破坏性地震时,地震事件应急指挥小组在所应急委(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按照地震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实施紧急应对工作。如同时涉及多类灾害应急,其他类别灾害应急指挥小组在所应急委(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协助完成本预案任务。

2.3 在应对破坏性地震灾害时,科技发展部为应急第一主责部门;后勤服务中心为第二主责部门;后勤服务中心的车队、物资供应库、医务室,计划财务部财务室为保障部门;机关其余部门、各研究室(观象台)为配合部门;流动重力组以及中国地震局地震现场科学考察应急工作队现场地震观测组、地磁组和灾害评估队员为应急专门队伍。

2.4 所科技发展部负责地震事件应急指挥小组的运行,并负责协调研究所震情监测跟踪工作;

2.5 所服务中心负责协调研究所办公楼、车辆和通讯方面的维护和应急抢修工作和医疗救护工作;同时负责车辆调度、物资装备和医 1 药供应等后勤保障工作。

2.6 所办公室负责协调机关各部门应急工作,并负责所指挥部的运行;

2.7 计划财务部负责应急工作期间的财务工作;财务室应及时提供必要资金。

2.8 人才资源部和离退休办公室负责协调应急救援时的人员信息汇集和组织工作;

2.9 党群工作办公室负责协调宣传沟通工作。

2.10 研究所在遭遇破坏性地震侵袭时,指挥部和应急指挥小组的应急办公地点将根据具体情况设立在相对安全的临时地点。具体通讯方式也将视当时通讯条件确定。

3应急级别的确定

3.1 破坏性地震:北京地区强烈有感,部分质量较差房屋倒塌;大面积建筑物遭到破坏;部分生命线工程遭到破坏,出现公共通讯短时间中断、供电短时间中断;部分道路交通设施受到破坏;出现人员伤亡。

3.2 严重破坏性地震:北京地区强烈有感,生命线工程遭到系统破坏,出现公共通讯长时间中断、供电长时间中断;道路交通设施受到严重破坏;人员大量伤亡。

3.3 灾难性地震:在北京市城区发生ML7.0以上地震,地球物理研究所各项功能遭到彻底破坏。

4应急工作的预警机制

4.1 研究所应该保持通讯渠道畅通,以便及时获取上级部门关于地震 震情的通知或文件。

4.2 根据长、中、短临时间尺度的震情预测意见,所应急委员会应组织全所人员做好相应的救援物资储备工作、各个关键岗位人员值班。特别是制定人员安全工作、设备安全运行、关键部位防火和防盗等安全措施。并在布置工作后进行必要的检查,以确保预警准备工作落实到位。

5信息报告制度

5.1 在遭遇破坏性地震灾害时,研究所内部报告制度按照202_年9月发布的“关于震情、灾情、事故和其他突发事件上报制度的通知”(震球发[202_]145号文)规定(附件1)执行。

5.2由所指挥部(或所地震事件应急指挥小组,以下同)指定的部门或人员主动将研究所得到的震情和灾情信息上报主管部门。指定人员在上报震情和灾情信息的同时,应及时将中国地震局的应急工作指示转达给指挥应急工作的研究所领导。

6公众沟通机制

6.1 研究所所在地区发生破坏性地震直至灾难性地震后,作为国家级防震减灾基础科学研究的研究所,地球物理研究所科技人员负有向公众宣传防震减灾知识,提供抗震救援技术支持的责任。

6.2 在发生不同程度地震后,根据中国地震局统一安排和布置,研究所可通过互联网、热线电话、宣传板报和宣传品等方式建立防震减灾 知识的公众沟通机制。向公众宣传地震科普知识,协助政府稳定社会局势。为当地居民自救提供科技知识。同时做好震情监测预报工作的保密工作,避免向社会扩散可能引起社会不安定的信息。突发破坏性地震应急处置程序

7.1 在京的所指挥部和地震事件应急指挥小组负责人和主要成员,在完成自救行动后,应采取各种方式尽快赶到研究所指挥和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因个人特殊原因不能到场的,应及时告知所指挥部负责人或其他主要成员。

7.2 启动《中国地震局地球物理研究所地震应急工作预案》。7.3 发生地震时,在研究所办公楼和观象台的震情值班人员、保卫值班人员、服务中心值班人员、研究生和单身宿舍职工应立即组成抢险救援队伍。救援队伍应首先完成自救,在确保人员安全的情况下,立即通过移动电话向所指挥部负责人或主要成员汇报研究所(和观象台)遭受破坏情况。如移动电话系统遭受破坏,则应指定人员选择可能的交通工具进行信息传递。

7.4 各部门应与保卫部门联合,在安全事故应急指挥小组的领导下,重点加强存放现金、贵重仪器、财务和人员档案等重要地点的安全保卫工作。必要时采取妥善措施将重要物品转移到相对安全的地点。7.5 在所指挥部负责人或主要成员尚未赶到研究所的情况下,抢险救援队伍基础设施抢修负责人为服务中心值班人员;震情速报工作负责 4 人为北京数字地震台网值班人员。北京国家地球观象台的应急工作由带班台长负责。

7.6 所指挥部到位后,应立即组织地震事件应急指挥小组和研究所现场人员开展自救工作和地震监测预报能力的恢复工作,同时指定专人负责统计研究所地震监测设施、基础办公设施和在所人员损失情况,并立即上报中国地震局,同时向中国地震局请示开展震情应急工作的意见。

7.7 发生破坏性地震后,研究所拥有的全部车辆、物资立即征用为应急专用品,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为研究所救援工作以外目的使用研究所车辆和储备物资。应急车辆和物资由所应急委员会负责调配,在指挥部尚未完全到位的情况下,由服务中心负责人负责调配(如上述负责人不能到位,则由具体车辆和物资管理人员根据应急工作需要予以调配)。震情应急工作期间的车辆和物资使用情况,应由服务中心建立记录本予以记录,以方便掌握应急资源情况。车辆物资的使用,应优先考虑恢复地震监测预报能力和抢救研究所人员。突发严重破坏性地震应急处置程序

8.1 具体程序基本参见7 8.2 采取措施,尽可能恢复研究所的监测预报、震灾预防和紧急救援能力,并在条件许可时,尽快启动面向国家和社会需求的《中国地震局地球物理研究所地震应急工作预案》

9

突发灾难性地震应急处置程序

9.1 所指挥部应对研究所各方面损失进行统计,对监测预报能力进行评估,并将统计情况上报中国地震局。同时应与中国地震局保持联系,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完成中国地震局交办的各项工作。

9.2 研究所科技人员在完成自救后,应该在可能的情况下,积极配合救援队伍进行灾后研究所台网的地震监测功能的恢复工作。或配合救援队伍中的地震监测人员开展力所能及的工作。

9.3 研究所人员应该在救援指挥部门的统一部署下,开展各项工作。后勤服务部门人员应该配合救援队伍尽快恢复研究所监测预报关键设施的供电和通讯功能。

9.4 研究所应尽可能安排人员,利用尚具备监测能力的台网、台网中心设施投入地震现场监测预报工作。破坏性地震应急工作条件保障

10.1 北京数字地震台网、北京国家地球观象台等负责北京地区地震监测的部门和研究所服务中心在制定本部门综合应急预案时,应包含遭遇破坏性地震灾害时的应急工作预案,在预案中应明确岗位责任制。10.2 如接到短临阶段震情通报,各部门应制定务实有效的地震短临阶段应急预案。

10.3 各关键部门应备有无线对讲机,以及进行一个星期工作的电池(或保证充电时无线对讲机的电池处于已经充电状态,并准备备份电 池);应配备手电筒、电池和充电式应急灯(保持充电状态);应该经常检查地震监测设备使用的蓄电瓶,并保持满负荷充电状态。10.4 各相关部门应当对各种抢修工具造册,经常检修;按照规定位置存放,易于应急救援时使用。

10.5 如已经得到明确的短临阶段震情通报,研究所服务中心应储存必要的方便食品和瓶装饮用水;车队应在保证防火安全的前提下,储存一定数量的备用汽油。破性坏地震应急工作的总结与奖惩机制

11.1 确定本预案结束的程序,参见《中国地震局地球物理研究所突发性公共安全事件应对预案》。

11.2 研究所将对遭遇破坏性地震灾害的应急工作进行不定期检查,并视检查结果对有关部门或人员予以通报表扬或批评。

11.3 对在遭遇破坏性地震应急工作中表现良好的部门与个人,研究所将依据具体事迹予以提前晋级、低职高聘、颁发一次性奖金等奖励,并颁发地震应急工作先进个人奖励证书。

11.4 对在遭遇破坏性地震应急工作中表现不力的部门和个人,以及地震应急工作期间值班人员出现脱岗,研究所将采取扣发津贴、行政或业务降职(或解职),解除聘任合同直至开除公职等处罚措施。

突发地震灾害事件应急预案流程图

12.1 应急预案组织机构示意图

中国地震局所应急委员会所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如果需要其他事件第一主责部门第二主责部门应急指挥小组科技发展部服务中心地震事件应急指挥小组应急专门队伍配合部门保障部门具体执行应急预案人员应急预案组织机构示意图

12.2 应急预案执行流程示意图

建立预警机制通讯渠道畅通救援物资储备关键岗位人员值班防火和防盗条件保障检查和落实突发地震灾害事件时措施破坏性地震严重破坏性地震灾难性地震地震现场应急专门队伍待命启动应急指挥部信息报告所指挥部指定的部门或人员中国地震局办公室88015375地震事件应急指挥小组三级应急处置程序 见本预案8 9 10 公众沟通机制总结与奖惩应急预案执行流程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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