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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户诚信文明经营积分管理办法
编辑:蓝色心情 识别码:20-1628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2-03-11 12:06:52 来源:网络

第一篇:经营户诚信文明经营积分管理办法

义乌市市场开发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户诚信文明经营积分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场经营秩序,提高经营户守法经营和文明意识,进一步提升市场形象和文明管理水平,根据《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与《义乌市市场开发服务中心市场经营户行为定量评价办法》等相关制度,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场经营户必须依法经营、文明服务、爱护公物,遵守市场安全规章,服从公司依约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实行积分管理,对违反规定的经营户予以扣分的处罚。(每位经营户的积分基数为100分)将扣分情况记录经营户档案,并根据扣分情况作出相应处理。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场内的所有经营者。

第二章 诚信文明经营守则

第五条 树立爱场如家的思想,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市场管理规定,恪守商业道德,维护市场声誉。

第六条 充分认识到“质量是市场的生命,文明是市场的财富,安全是市场的基础,信誉是市场的保证”宗旨,为了市场,随时注意自身形象,注重市场信誉,维护市场形象。

第七条 经营者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含临时)和税务登记证并摆放在指定位置,做到人证相符、亮证经营。

第八条 在协议使用期内,经营者必须严格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遵守商位转让、转租管理的规定。商位使用权不得擅自转让、转租,确需转让、转租的必须根据相关规定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 严格划行归市。经营者必须按照协议和营业执照确定的范围经营商品,不得跨行业经营、跨类别经营。

第十条 按时交纳各项税费、规费。经营者必须按照属地税务部门所额定的税率纳税,并及时交纳水电、空调以及物业管理等各项规费。

第十一条 食品、饮料、保健品、日用品等关系人身健康的商品,必须出具国家法定机构颁发的生产许可证、产品质检报告、食品流通许可证、生产企业的产品合格证、销货发票。

第十二条 市场经营者从事商品销售活动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1、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商品;

2、销售掺杂、掺假、以假乱真、以次充好的商品,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

3、销售国家明令淘汰或者过期、失效、变质的商品;

4、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

5、销售仿造或者冒用商品产地、企业名称、地址的商品;

6、销售仿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

7、销售“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未予说明或者谎称是正品;

8、销售未按规定检验或者检疫检验不合格的商品,仿造商品检疫检验的结果;

9、销售赃物;

10、欺行霸市,迫使他人接受不平等或者不合法的交易条件;

11、垄断货源,囤积居奇、哄抬物价或者串通操纵商品价格;

12、使用不规范、不合格的计量器具,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提供的商品数量短缺:

13、未按规定明码标价,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优惠价”、“折扣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提供商品,以“最低价”提供商品;

14、以虚假的广告、说明、标准、样品、演示等方式欺骗或者误导他人;

15、未经授权,以特约经销、总代理、总经销、专营专卖等形式从事经营活动;

16、不遵守“限塑令”,商品零售时免费提供塑料购物袋。第十三条 从事食品经营的市场经营者还要禁止生产、加工和销售下列食品或当作食品的物品:

1、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本款指出售、收购);

2、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3、过期、变质、包装破损和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品;

4、使用了法律、法规禁止使用的高毒农药或使用农药后尚未超过安全间隔期采摘的蔬菜、水果;

5、使用非食用色素或其它非食用物质加工的食品;

6、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包括野味)以及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

7、河豚鱼、野蘑菇等有毒动植物及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

8、死的黄鳝、甲鱼、乌龟、河蟹、蟛蜞、鳌虾及死的贝壳类水产品以及醉制或者腌制的生食水产品;

9、用污秽不洁或者被农药、化肥等有毒有害物污染的容器、包装材料盛装的食品;

10、无产地、厂名、生产日期、保存期限、配方或主要成份等商品标识的定型包装食品和超过保存期限的食品;

第十四条 市场经营者购进商品,应当检验商品质量,按规定要求保存能够证明进货来源的原始发票、单证等,建立进货台帐。食品经营者还应建立出货台帐,台帐中应注明所销售食品的来源、数量、保质期,并定期查验所销售食品的保质期限。

第十五条 从事食品经营的市场经营者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市场经营者按照规定需要向工商行政部门申请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在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后方可开展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其从业人员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并接受相关知识培训;

2、销售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定型包装食品及加工半成品的经营者均须持有产品生产者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及产品检验合格证或检验结果报告单;

3、顾客需要了解产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限的,销售者必须保证能够提供。经营定型包装食品的,所销售的食品包装、标识应当真实、符合食品标签、标识的卫生要求;经营声称具有保健功能的食品,必须具有卫生部颁发的该产品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复印件);

4、使用新鲜和清洁及色、香、味正常的原材料,禁止在食品中添加非食品原料和非食品用添加剂;

5、在场内进行食品现场生产、加工的(包括半成品加工和直接入口的加工),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⑴、有固定的地点并具备可封闭的独立场所。场所的大小应满足相应食品加工经营所要求的洗涤、冷藏、消毒、加工、存放和销售所需要的面积;

⑵、具备食品加工、经营所要求的给排水设施和洗涤、加工、冷藏和防蝇、防虫设施;加工工具及食品容器清洁卫生,食品容器存放应当设置台架,不得着地放置;

⑶、从业人员必须穿戴洁净的工作衣、帽上岗,保持个人卫生,工作期间不得佩戴首饰、留长指甲和涂指甲油;

⑷、使用新鲜和清洁及色香味正常的原材料,禁止在食品中添加非食品原料和非食品用添加剂;

⑸、营业场所和周围地区的环境卫生,每日清理污水、垃圾和污物。

6、生产、加工直接入口食品除符合上款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卫生要求: ⑴、制作肉、奶、蛋、鱼类或其他易引起食物中毒的熟食品的,应当烧熟煮透,生熟食品隔离,隔夜熟食品必须彻底加热后再出售;

⑵、散装的直接入口食品,应当有清洁外罩或覆盖物,使用的包装材料应当清洁、无毒,防止食品污染。出售散装食品必须使用专用工具取货;

⑶、具备食具清洗、消毒条件或使用一次性餐具;

⑷、餐具和切配、盛装熟食品的刀、板和容器,在使用前要严格进行清洗和消毒。

7、经营鲜活产品应具备能够保持产品鲜活的设施和条件。

8、关系人身安全的商品进入市场,如电器、压力容器等,必须出具国家法定机构颁发的“生产许可证”、“产品质检报告”和生产企业的产品合格证、销货发票。

9、进口商品进入市场必须出具国家法定机构颁发的“进口产品许可证”、“检验检疫合格证”和进货发票。

第十六条 市场交易应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坚持以诚待客,童叟无欺,自觉维护客商的合法权益;严格按销售合同办事,禁止强买强卖。

第十七条 提倡批零兼营,批零同价或零售适当加价。第十八条 文明经商,维护市场经营秩序:

1、不乱堆乱放货物,不占道经营,不占道打包;

2、不在市场内打牌、下棋、猜拳、酗酒;

3、不聚众赌博;

4、不起哄闹事、不打架斗殴;

5、爱护市场公共设施;

6、主动配合市场经营秩序整治活动;

7、商品零售场所实行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制度,一律不得免费提供塑料购物袋。

第十九条 保持商位内外良好经营环境:

1、商位内商品、货柜、桌椅、地面及其它设施必须整洁,拖把、畚箕等清洁用具必须摆放在商位内;

2、商品离地10㎝堆放,电器、插座离地10㎝以上;

3、禁止乱丢乱吐、乱涂乱画、乱张贴;

4、积极参与市场除“四害”(蚊、蝇、蟑、鼠)活动;

5、做好“门前三包”,积极配合创建工作。

6、禁止超重堆放货物。

第二十条 讲究个人卫生。衣着整洁,举止文明,礼貌待客。第二十一条 车辆有序停放和行驶:

1、副食品市场除搬运商品的橡胶轮胎可折叠平板车可以进入商品交易区外,其余车辆一律不得进入商品交易区。

2、车辆必须按交通标志文明行驶、注意安全,共同维护交通秩序。

3、车辆必须停放在指定区域,做到四分一线(汽车、摩托车、三轮车、自行车分类停放,车辆尾部成一线)。

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必须接受综合治理与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检查,掌握必要的消防知识和技能,不得违反消防安全方面的规定:

1、商位装修和增装电气设备须经市场管理公司批准。不得私拉乱接电线,市场内严禁使用电炉、电熨斗、电饭煲等大功率电器。

2、市场非营业时间须及时关闭各类电器电源。

3、积极配合消防安全整治活动,不得移动、圈占、挪用和损坏消防器材和设施;发现火警及时处置和报警。

4、经营者必须监管好进入市场的未成年人,不得进行攀爬、玩火、玩水、溜旱冰、使用滑板车等具有高危险性游戏。

5、禁止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禁止焚烧物品,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禁止动用明火(特殊情况动用明火,须以书面形式报市场管理公司批准),禁止在禁烟区吸烟。高压杀虫剂、打火机、空气清新剂、摩丝等物品必须空罐陈列。

第二十三条 规范市场交易行为,提倡签订书面销售合同,积极防范贸易纠纷。

第二十四条 保护知识产权,禁止制假售假,鼓励打造自主品牌,共同维护市场声誉。积极引进名优新产品,不断充实自身同类商品,促进市场繁荣,配合执法部门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陈列要精心设计,力求美观大方、上档次。

第二十五条

积极创新经营方式,鼓励发展连锁配送、电子商务等新型经营模式。

第二十六条 发扬见义勇为精神,敢于同盗窃、抢劫等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积极为抢险救灾或公益事业作贡献。

第二十七条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密切配合市场调研,如实填报经营活动信息。

第二十八条

服从市场管理,不得谩骂、刁难工作人员。

第三章 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九条

对遵守诚信文明经营守则的行为,视情节予以如下奖励:

1、诚信文明经营积分加分;

2、在一定范围内通报表扬;

3、年度内加分达15分或商位使用期内累计加分达20分的,优先推荐评选各市场信用商位;

4、年度内加分达20分或商位使用期内累计加分达30分的,可享受公司招商、商位续租等优先优惠政策。

第三十条 遵守诚信文明经营守则、表现优良的,按以下标准实施加分: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奖励1-3分:

⑴、积极检举揭发违反市场管理公司商位转让、转租管理规定行为的; ⑵、拾金不昧,数额较大的;

⑶、积极参加公益活动,成绩突出的。

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奖励4-10分: ⑴、发生火警及时处置的; ⑵、在抢险救灾中作出贡献的;

⑶、发现盗窃、抢劫等违法犯罪行为,及时报告、制止或当场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的;

⑷、为维护和提高市场形象作出突出贡献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一条 违反“诚信文明经营守则”的,按以下标准实施扣分:

1、市场经营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扣1—3分:(1)不按指定位置亮证(照)经营的:

(2)商品陈列超高、超重、超量的(具体尺寸另行规定);(3)货物乱堆、乱放、乱挂的;(4)占道经营、堆货,或占道加工的;

(5)垃圾桶、扫把等保洁用具摆放在摊位外面的;(6)有乱涂乱画、不按规定张贴广告启事的;(7)乱扔乱丢垃圾、违反卫生管理制度的;

(8)每天未对摊位(店)墙面、门窗等进行擦洗的,蛛蛛网未清理的;(9)门前三包责任制【摊位、(店)内、摊位(店)前和边的通道中心线范围内】执行不到位的;(10)打牌、下棋、猜拳、酗酒的;(11)因不文明言行,引起纠纷的;(12)不配合卫生保洁除“四害”工作的;(13)车辆无序驾驶或乱停乱放的;

(14)未成年人在市场内溜冰、攀爬、玩水、玩火,负有监护职责的摊位使用人或承租人监护不力的;

(15)在禁烟区域吸烟的;(16)未按规范建立进销货台帐的;

(17)对消费者投诉不配合调解的,调解后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履行的;(18)违反消防安全方面规定的;

(19)违法法律、法规的其他影响正常经营秩序的行为;(20)每天早上8点以后不按规定摆放货物的。

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扣4—6分:(1)无证经营、证照不全或人证不符的;(2)擅自改变经营范围,跨行业经营的;

(3)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缺斤少两等欺诈行为的;

(4)销售过期、霉烂变质、污秽不洁或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的;(5)私拉乱接电线,违规使用电炉、电饭煲等大功率电器的;

(6)无故不参加或不配合市场创建、消防安全、综合治理等教育、培训活动的;

(7)移动、圈占、挪用和损坏消防器材与设施的;(8)把易燃易爆等物品带入市场,在市场存放的;(9)焚烧物品、燃放烟花爆竹或烧香点蜡的;

(10)拒不配合市场调查统计、市场管理,无故谩骂、刁难工作人员的;(11)按照食品卫生要求穿戴工作服、工作帽、口罩等而未穿戴的,需对经营场所和使用工具消毒,而未做好消毒工作的;

3、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扣7—20分:

(1)在合同期内,未经市场同意擅自转让、转租摊位使用权的;(2)参与赌博、起哄闹事、打架斗殴的;(3)有偷盗、欺诈等行为的;(4)故意损坏公共设施的;(5)未经审批擅自动用明火的;

(6)因故意或过失行为造成严重消防安全事故的;(7)经营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的;

(8)销售变质、非法添加有毒有害添加剂的食品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9)因违法违规行为被公安、工商、税务等行政职能部门查处并提交市场处罚的;

(10)被新闻媒体曝光引起负面影响的。

第四章 奖惩措施

第三十二条 行为确认与登记管理。对违反本规定的不良行为,由市场管理人员依据事实提供意见,报市场主任审批,批准后进行登记,存入经营户的诚信文明档案。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诚信文明经营守则的行为,视情节予以如下处罚: 1.口头通知限期自纠;

2.发放通知书限期整改并予以扣分,若累计扣分12分以上(含12分)由市场管理单位收回按每4分1天计算承租物业使用权;

3.被收回市场承租物业使用权的市场经营者对其违反经营行为规范认识觉悟较深,且主动改正态度积极,可以向市场管理方申请缩短承租物业使用权的回收期,市场管理单位可根据其实际表现,酌情缩短承租物业使用权的回收期;

4.市场经营者当年诚信文明经营得分超过95分(含),且在本市场(本行业)内排名居前,可优先推荐评选市场信用商位和优秀经营户。

第三十四条 希望全体市场经营户对照本规定,守法经营、文明经商,共同营造一个经营有序、管理规范、诚信文明的市场环境。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义乌市市场开发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解释。

第二篇:食品经营户诚信经营倡议书1

食品经营户诚信经营倡议书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与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息息相关,关系着千家万户的幸福安康,也关系着我县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为切实提高我县食品安全总体水平,努力营造安全放心的食品消费环境,增强食品经营者的自律意识和诚信意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特向全县所有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发出如下诚信经营倡议:

一、自觉守法经营,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学法、知法、守法”为立业之本,做依法经营的模范,实行食品进货检验、索证索票、购销台帐和下架退市等制度;建立健全商品质量控制体系,防止不安全的食品流入市场。

二、坚持诚信经营,牢固树立食品安全责任意识。以“诚信为本、诚信兴业”为宗旨,不断强化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意识,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义务。以优质产品取信于民,为广大消费者提供卫生、安全的放心食品。自觉接受监管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实施检验、检测、检查、监督管理,积极配合查处、打击假冒伪劣食品的生产、经营行为。

三、加强内部管理,不断强化为民服务意识。坚持消费者至上,提高服务质量,努力为广大消费者提供满意放心的服务。自觉加强员工培训,提高员工的食品安全知识水平,增强员工的社会责任感,全面提高全行业从业人员的服务意

识、食品安全责任意识。用合格的产品和优质的服务回报社会,让社会各界满意,让人民群众放心。

四、严格行业自律,切实提高经营户整体素质。从我做起,不断规范行业行为,树立“讲道德、重合同、守信誉、遵纪守法、公平竞争”的行业风尚,积极开展隐患排查,认真进行落实整改,坚决消除各种隐患,确保规范运行,确保食品安全。进一步强化行业自律,不断加强经营户间相互联系、相互监督,努力促进全县食品行业的健康发展。

让我们迅速行动起来,承担起我们应尽的责任,为促进我县食品市场的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推动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作出不懈努力。

第三篇:开发区沿街经营户文明经营承诺书

开发区沿街经营户文明经营承诺书

在我们平凡的日常里,承诺书使用的情况越来越多,承诺书是单方意思表示,不具有合同效力。为了让您在写承诺书时更加简单方便,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开发区沿街经营户文明经营承诺书,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开发区沿街经营户文明经营承诺书1

为进一步改善城乡人居环境,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经营氛围,自觉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在此我承诺:

1、自觉维护责任区内环境卫生,落实垃圾袋装要求,维护门前地面清洁,及时清除痰迹、污物、废弃物和积水,自家店铺负责保持店面整洁,不牵挂标语。

2、自觉维护和保持门前不乱停放车辆,不占用盲道,对占道乱停放机动车辆的行为有义务向相关部门举报。不占道洗(修)车和堆放货物,不占道经营和乱摆设摊点,不乱设置占道广告招牌、标示牌和牵绳挂物。遮阳(雨)蓬、空调外机和排水(气)管等户外设施按要求设置,并保持完好和整洁。

3、自觉维护责任区内的绿化树草,不向绿化带内乱扔乱倒废弃物,不在树木上牵挂、晾晒帚布和衣物,无依树搭棚、践踏草坪和擅自占用绿地、损坏花草树木等行为。

若有违反以上或类似行为发生,本人愿按照《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接受相关部门的管理和处罚。

责任单位:

承 诺 人: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开发区沿街经营户文明经营承诺书2

为进一步改善城乡人居环境,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经营氛围,自觉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在此我承诺:

1、自觉维护责任区内环境卫生,落实垃圾袋装要求,维护门前地面清洁,及时清除痰迹、污物、废弃物和积水,自家店铺负责保持店面整洁,不牵挂标语。

2、自觉维护和保持门前不乱停放车辆,不占用盲道,对占道乱停放机动车辆的行为有义务向相关部门举报。不占道洗(修)车和堆放货物,不占道经营和乱摆设摊点,不乱设置占道广告招牌、标示牌和牵绳挂物。遮阳(雨)蓬、空调外机和排水(气)管等户外设施按要求设置,并保持完好和整洁。

3、自觉维护责任区内的绿化树草,不向绿化带内乱扔乱倒废弃物,不在树木上牵挂、晾晒帚布和衣物,无依树搭棚、践踏草坪和擅自占用绿地、损坏花草树木等行为。

若有违反以上或类似行为发生,本人愿按照《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接受相关部门的管理和处罚。

承诺人:xx

20xx年x月xx日

第四篇:首都诚信经营示范店评选和管理办法试行-首都文明网

附件1:

首都诚信经营示范街、首都诚信经营示范店

评选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创建首都诚信经营示范街、首都诚信经营示范店是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的重要举措,是举办一届有特色、高水平奥运会的具体实践,是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善之区建设的基础工作,是推动首都“百城万店无假货”活动深入开展的重要载体,是加强商务诚信建设、加快建设社会信用体系、打造诚信北京的有效途径,是整体提升首都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水平的有力手段。为规范评选表彰首都诚信经营示范街、首都诚信经营示范店的工作,提高评选表彰工作质量,促进创建活动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首都诚信经营示范街、首都诚信经营示范店是首都“百城万店无假货”活动协调小组授予积极开展创建诚信经营示范街、诚信经营示范店活动,经营状况良好、诚信建设突出、群众放心满意,能够在首都地区发挥示范作用的街区、企业的荣誉称号。

第三条

评选表彰活动由首都“百城万店无假货”活动协调小组统一领导。首都“百城万店无假货”活动协调小组办公室承担评选表彰活动的具体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区县要结合各自实际情况,积极开展区县级诚信经营示范街、诚信经营示范店创建活动,在此基础上,做好首都诚信经营示范街、首都诚信经营示范店的推荐工作。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首都诚信经营示范街申报条件:

(一)首都行政区域内设有统一的经营管理机构并具有明确地域范围的商业、服务业较为集中街区。

(二)两年内未发生有首都影响的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重大刑事案件、重大经济违法案件以及群访群诉等重大服务质量消费纠纷。

(三)本街区首都、区县级诚信经营示范店达到70%以上。

(四)两年内无重大失信行为或失信行为造成的恶劣影响。

第六条 首都诚信经营示范店申报条件:

(一)首都行政区域内具有经营资格的商业、服务业市场主体,亮照率达100%。

(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合同履约率达100%(不可抗力、对方当事人违约以及依法变更、解除合同的除外)。

(三)遵守国家关于市场准入、市场竞争、市场交易秩序的法律法规,两年内无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处罚记录。

(四)遵守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两年内没有税务行政处罚记录;两年内未发生欠税。

(五)两年内没有发生逃废金融机构债务和拒不承担担保责任的行为。

(六)两年内无重大质量问题,无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

(七)两年内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均无违法犯罪记录,无因债务纠纷做被告并败诉,无被消费者投诉并败诉的重大案例。

(八)两年内无重大失信行为或失信行为造成的恶劣影响。

(九)建立工会组织,参加社会保险,不欠缴社会保险费,不拖欠职工工资。

第三章 评选标准

第七条 首都诚信经营示范街评选标准:

(一)领导有力,制度健全。

1、成立由宣传、精神文明、商务、工商管理、技术监督、物价以及消协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的创建诚信经营示范街组织机构,负责领导、协调、动员、组织街区的创建活动,并形成正常的工作机制。

2、建立街区协调会制度,定期研究创建诚信经营示范街工作,制定长远计划和近期目标,分解任务,落实责任。做到有部署、有分工、有落实、有检查,创建活动达到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

(二)形式多样,教育普及。

1、充分利用各种形式加强诚信教育,积极开展与诚信建设相关的政策法律的学习与培训,引导各商家加强诚信建设,大力倡导讲诚信的良好风尚。

2、切实制定诚信准则和行业规范,引导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养成诚实守信的习惯。加强经营者信用建设,落实信用等级管理制度。设立诚信奖项,建立评比表彰制度,大力表彰诚信典型,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辐射作用,使诚信建设深入人心。

(三)措施得力,监管到位。

1、严格规范各类经营主体。严格检查各类市场主体的经营资格,规范各种特约专卖、商标授权、品牌代理经营资格,强化“经济户口”管理,严格奖罚分明。

2、加强对上市商品质量的监管。严格执行商品进货验收制度,把住进货关口,保证所售商品质量合格;组织协调工商部门和相关检测机构,加强商品监测工作。

3、严格监管各类经营行为。定期组织开展各类市场专项整治,大力规范商品销售、商业促销、标价等各类经营服务行为;强化经营者行业自律,按行业分别制定统一的经营准则和服务标准,并切实得到全面落实。

4、加强日常监管、全面监督。强化专人负责、分片包干制,做到群众监督、行政监督和新闻监督相结合;统筹设置12315投诉联系点、物价监督岗,督促各商家及时受理解决消费者投诉,做到投诉不出柜组,不出商店,不出街区,保证投诉完结率达到100%。

(四)诚信经营,优质服务。

1、各商家严格执行《商标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同法》,严把进货关,不出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三无”商品。消费者购买到假冒伪劣商品,商家必须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退赔。

2、各商家严格执行价格法规政策,明码标价,质价相符,不价外加价。不搞虚假宣传、虚假让利、虚假优惠,杜绝价格欺诈。不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杜绝价格垄断。

3、各商家在经营中一律使用经计量监督部门检测认定的标准量器和衡器,公平交易,童叟无欺。

4、各商家严格执行有关商品与服务的“三包”政策、服务规范,诚实守信。

5、营业员着装得体、举止端正、用语文明,主动热情地为顾客提供耐心周到的售前、售中、售后服务。

(五)环境优美,秩序良好。

1、利用多种形式开展诚信宣传环境布置,营造创建诚信经营示范街的浓郁氛围。

2、落实城市环境建设规划,规范城市设施设置。街区内绿化、美化、亮化、净化。无乱建、乱堆、乱放现象。公共场所全面达到规定的卫生检测标准。各种引导标志美观醒目,文字准确规范,广告设置健康、规范。

3、各商家保持购物环境干净整洁,店堂店貌美观大方,便于消费。

4、积极营造良好社会环境,认真执行公安、交通、消防等有关部门安全保卫制度。安全巡查定期、定时,流动巡检工作落实,能有效维护街区治安秩序。各单位消防、防盗设施齐全、完好、有效。

第八条 首都诚信经营示范店评选标准:

(一)诚信教育深入。1、广泛进行多种形式的诚信主题教育。每年定期举办诚信教育培训班,加强对员工《商标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培训,增强职工守法经营和维护消费者权益的意识;建有新职工岗前诚信专题培训制度;诚信教育台账齐全。围绕诚信主题,运用板报、报刊、广播、网络等大众传媒,进行诚信宣传教育,举办知识竞赛,开展评比活动,树立诚信典型。

2、大力开展丰富多彩、各具特色的诚信实践活动。深入开展创建文明单位、文明班组、文明柜台、文明科室、文明职工等活动,积极参与本地区、本系统开展的文明区县、文明行业、公共文明示范地区、“百城万店无假货”、“购物放心一条街”等创建活动。

(二)诚信经营良好。

1、固定经营场所,证照齐全,亮照经营。

2、实行全面品质责任制。建立健全严格的品质管理、品质监督、品质保证体系。企业经济效益好,市场竞争力强。

3、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严把商品采购关、仓库保管关、柜台上货关,不以次充好,不掺杂使假,不经销假冒伪劣商品和“三无”商品,实行商品质量先行负责制,保证消费者购物无风险。

4、坚持明码标价,明码实价,质价相符,不价外加价。不搞虚假让利、折扣、优惠,杜绝价格欺诈。不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杜绝价格垄断。

5、认真执行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重视知识产权保护。杜绝经销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不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

6、认真执行《劳动法》,建立工会组织,维护员工合法权益,员工满意度80%以上。

7、认真执行《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维护公平交易秩序,供应商满意度75%以上。

8、无违背诚信原则的经济、民事纠纷,在工商、银行、税务、质监、卫生、劳动、安监、消协等部门没有被处罚记录或不良记录。

(三)诚信管理严格。

1、组成由商店(场)主要领导参加的诚信建设领导机构,设有专(兼)职的诚信管理部门和人员,任务分工明确,工作扎实有效。

2、建立健全对内部的诚信管理、对外部的诚信履约、对社会的诚信自律,以及对客户信用信息和信用评估的管理等各项诚信制度,且各项制度执行认真、效果显著。

3、建立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有健全的合同管理机构并配备专门的合同管理人员。依法订立、变更及终止合同,积极使用合同示范文本或合法使用格式条款。建立利益冲突处理机制,杜绝失信、反对欺诈的措施完善具体,并取得成效。

4、员工职业道德行为准则(规章)突出诚实守信,宣传到位,执行认真。

(四)诚信环境优化。

1、外环境与内环境有规范的、长久性的社会主义荣辱观和公民道德规范的公益广告、标语。在醒目处公示诚信经营承诺。2、购物环境舒适、通透、明亮、整洁、卫生,店堂店貌美观大方,无障碍设施及试衣间、卫生间、收银台等配套设施齐全、方便合理。

3、治安管理部门健全,安全防范制度完善,有应急突发事件预案,连续两年无安全事故;消防制度健全,设备完好,两年内无火灾事故。

(五)诚信服务优质。

1、认真贯彻落实《商业、服务业服务质量》北京市地方标准,实现服务人员、服务操作、服务设施、服务环境、商品(服务)质量管理和服务管理的基本要求。

2、遵守商业职业道德准则,严禁虚假宣传,诚实介绍商品质量及价格,不以次充好,不欺骗或误导消费者,确保消费者的安全权、知情权、选择权等合法权利。

3、认真履行对消费者的各项服务承诺;实行先行负责制,无障碍退换货;保障售后服务。

4、积极参与“青年文明号”创建活动,团员佩戴团徽上岗。营业员、服务人员严格遵守岗位规范,着装得体、仪容整洁,举止端正、用语文明,待客热情、微笑服务。部分员工能使用英语、手语接待顾客。

(六)诚信维权高效。

1、严格遵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解决退换货、服务质量等方面的问题,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消费者满意度75%以上。

2、设置专职部门或人员快捷高效受理和处理消费者申诉、投诉和举报,及时化解消费纠纷,保证投诉完结率100%。

3、设有评议台、意见箱,公布举报监督电话,认真对待顾客意见,做到表扬有记录、批评有回音。接待咨询、投诉有登记,台帐、资料记录齐全完整。店堂门口设有消费警示牌。

第九条 各区县可参照首都诚信经营示范街、首都诚信经营示范店标准,结合本区县实际情况,制定区县级的诚信经营示范街、诚信经营示范店标准。

第四章 申报和评选

第十条 首都诚信经营示范街、首都诚信经营示范店每两年评选表彰一次。每届期满后,获得荣誉称号的街区、企业须重新参加申报、评选。

第十一条 首都诚信经营示范街、首都诚信经营示范店的评选按照自愿申报、考评稽核、审核检查、社会公示和审批命名的程序进行。

(一)自愿申报:具备申报资格的街区、企业按照属地原则将有关申报材料逐级申报至所在区县“百城万店无假货”活动组织机构(市属商业、服务业企业在属地区县申报)。

(二)考评稽核:各区县“百城万店无假货”活动组织机构结合本地区创建工作实际,运用多种方式,对申报街区、企业申报材料进行稽核。在进行实地全面考评的基础上,根据市下达的预分配名额,本着优中选优的原则,提出本区县推荐名单并形成申报材料,报首都“百城万店无假货”活动协调小组办公室。

(三)审核检查:首都“百城万店无假货”活动协调小组办公室按照首都诚信经营示范街、首都诚信经营示范店评选标准和申报条件对各区县上报的推荐材料审核、检查、认定,并组织实地抽查后,形成候选名单,送请市委、市政府有关部门征求意见。

(四)社会公示:通过审核和征求意见的候选街区、企业名单,在市属新闻媒体和首都文明热线等相关网站上进行为期七天的集中公示,接受群众的评议和监督。公示期满后,报首都“百城万店无假货”活动协调小组审议。

(五)审批命名:首都“百城万店无假货”活动协调小组研究审定首都诚信经营示范街、首都诚信经营示范店名单,并进行命名表彰。

第五章 表 彰

第十二条 对被评为首都诚信经营示范街、首都诚信经营示范店的街区、企业颁布授予荣誉称号的决定,颁发奖牌和荣誉证书,并进行系列宣传报道。

第十三条 将当选街区、企业中特别突出者推荐为全国“百城万店无假货”活动示范街、示范店候选者,帮助其获得更高荣誉和更大影响,为首都争光。

第六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四条 创建首都诚信经营示范街、首都诚信经营示范店日常工作的指导、监督,由所在区县“百城万店无假货”活动组织机构负责。

第十五条 推荐和评选工作要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对于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经查实,即取消申报资格,撤销荣誉称号。

第十六条

对首都诚信经营示范街、首都诚信经营示范店的荣誉称号,在届期内实行动态管理。各区县“百城万店无假货”活动组织机构每年要对获得荣誉称号的街区、企业进行一次复查,并向首都“百城万店无假货”活动协调小组办公室提出复查报告。有一般失信行为者,责令其限期整改;凡在日常管理中出现下列问题之一的,经首都“百城万店无假货”活动协调小组批准,立即取消“首都诚信经营示范街”、“首都诚信经营示范店”称号,收回牌匾,并向社会通报。

(一)自律不严,导致信誉下降,群众反映强烈的;

(二)销售假冒伪劣及侵权商品或出售国家明令禁止上市的商品,受到行政处罚或记入政府职能部门的不良记录;

(三)出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四)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被中央、市属主要媒体曝光,情况属实的;

(六)出现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首都“百城万店无假货”活动协调小组组织实施。各区县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方案。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首都“百城万店无假货”活动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五篇:诚信经营户--评比标准

文明诚信经营户标注:

1、证照齐全、合法有效、证照明示、依法经营

2、文明服务、热情待客、保质保量、不诈不哄

3、服从管理、遵纪守法、公平竞争、照章纳税

4、以诚为本,恪守商业道德,信守服务承诺

5、经营场所清洁、整齐美观、商品摆放有序

6、积极参与文明城市和文明市场创建活动

7、致富思源、扶贫济困,热心社会公益事业

8、反对迷信,自觉抵制“黄、赌、毒”和 “邪教、传销”等违法活动

9、食品经营者履行建立并执行进销货台账(票证通)等法定责任和义务情况较好

农资经营者履行进货索票索证制度、进销货台账等法定责任和义务情况较好

10、近一年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分及有关行政部门无任何行政处罚记录,在司法机关无违法记录,在消费者保护协会无投诉记录。

为了加强市场正规化建设,进一步激发广大商户文明守法、诚信经营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倡导“文明和谐市场建设大家共同参与”新风尚,经公司研究决定,在市场经营户中广泛开展“文明诚信经营户”评选活动,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评选范围

凡在市场内从事果蔬、粮油、水产、调料、餐饮、肉蛋禽及日杂百货等的各类商户,均可参加评选。

二、评选步骤

评选分:宣传发动、自荐推荐、汇总评比、张榜公示、命名表彰五个步骤。

1、宣传发动(12月15日--12月19日):由市场维护班牵头开展宣传活动。采用广播、电视大屏幕、上门分发宣传材料等形式,对“文明诚信经营户”评比活动的重要意义、方式方法、目的步骤等进行广泛宣传,吸引广大商户积极踊跃参与。

2、自荐推荐(12月20日-12月24日):采取市场商户自荐或联名推荐、市场举荐等方式提交申报申请,并由市场结算厅初审,确定初步入选对象,上交办公室,参评商户须提交200字左右的申请材料,材料户需陈述清楚个人基本情况及自己从事的经营项目、规模、从业人员、每天经销量等情况。

3、汇总评比:(12月25日-12月26日)在初审基础上,召开总评会议,对照参评要求,严格审查,确定候选商户。

4、张榜公示(12月27日-12月30日)利用广播、电视大屏幕、橱窗报栏等对候选商户进行公示,接受顾客、员工和商户的意见建议,对公示期内外界意见较大者,取消参评资格。

5、命名表彰:对通过评选的商户,由**农产品市场有限责任公司命名表彰,授予“2008文明诚信经营户”称号。同时邀请市、区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对其事迹进行广泛宣传,以达到扩 大影响、增强社会认可度的目的。

三、评选标准

1、热爱市场、文明守法、诚信经营,全年无少斤短两、以次充好、坑害消费者问题。

2、自觉接受市场管理,按时交纳各种税费,无不良记录和举报。

3、爱护市场公益设施,积极参与市场环境卫生整治活动,交易区内秩序良好,门前“三包”落实到位。

4、安全措施到位,邻里关系融洽,全年无治安、消防安全事故发生。

5、热心参与市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勇于承担社会责任,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

6、按规定及时检验计量器具。光明磊落,文明诚信,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7、头脑灵活,精明能干,善于捕捉市场信息,经营效益良好,对市场贡献大。

四、管理方式

“文明诚信经营户”评选每年一次,评选比例每个区域控制在10%-15%之内,实行动态管理。年内发生问题,一般性的第一次警告、第二次谈话诫勉、第三次取消其荣誉;发生重大问题,如治安事故、消防事故、欺诈行为、短斤少两、与市场发生无原则纠纷、商户及外界中影响较差的,直接取消其荣誉。

经营户诚信文明经营积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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