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精品范文库 > 11号文库
粤教基〔2008〕4号_关于进一步做好防止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工作的意见
编辑:悠然小筑 识别码:20-4180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2-08-30 22:37:18 来源:网络

第一篇:粤教基〔2008〕4号_关于进一步做好防止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工作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做好防止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工作的意见

粤教基〔2008〕4号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

为进一步巩固提高我省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工作水平,高水平、高质量实施义务教育,根据《义务教育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做好防止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工作(以下称防辍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进一步明确防辍工作目标

1.防止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工作是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重要内容,是高水平、高质量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一项重点工作。做好防止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工作,关系到加快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关系到建设教育强省、实现教育现代化,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提高人口素质,推动经济建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需要。近几年来,我省进一步改革和完善了义务教育的管理体制和投入保障机制,不断改善办学条件,积极推进农村免费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得到了进一步的保障。但在新形势下,防辍工作还有待进一步加强。在一些地方,农村初中的巩固率出现了波动,非正常流失情况有所反弹,已影响到我省义务教育的巩固提高,制约了我省高中阶段教育的发展。对此,各地一定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做好防止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工作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不断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将防止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特别是初中学生辍学工作作为当前及今后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摆上议事日程,落到实处。

2.明确防辍工作目标。以县(市、区)为单位,小学阶段在校生年辍学率控制为0.2%以下,小学毕业生升学率100%。初中生年辍学率,珠江三角洲地区控制在2%以下,东西两翼、山区初中生年辍学率控制

2345678-

第二篇: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报告书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报告书

报字[ 2014 ]第01 号四郎镇人民政府:

张志善(监护人姓名)的被监护人张璐于014 年2月16日辍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条“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之规定,是一种违法行为。我校向张志善(监护人姓名)送达义务教育劝学书(义教字[2014]第 01 号),张志善(监护人姓名)未在限定的时间送被监护人复学。张志善(监护人姓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使适龄子女或者被监护人按时入学,接受规定年限义务教育”之规定,是一种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四十条:“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按规定送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就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城市由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机构,农村由乡级人民政府,进行批评教育;经教育仍拒不送其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就学的,可视具体情况处以罚款,并采取其他措施使其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就学。”之规定,建议对 张志善(监护人姓名)进行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罚,并责令张志善监护人姓名)送被监护人 张璐复学接受义务教育。

学校(盖章):洋县四郎镇中心小学

2014年 4月7 日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报告书

报字[2014 ]第01 号四郎 镇人民政府:

张志善(监护人姓名)的被监护人张璐于2014 年2月 16 日辍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条“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之规定,是一种违法行为。我校向 张志善(监护人姓名)送达义务教育劝学书(义教字[2014]第 01号),张志善(监护人姓名)未在限定的时间送被监护人复学。张志善(监护人姓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使适龄子女或者被监护人按时入学,接受规定年限义务教育”之规定,是一种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四十条:“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按规定送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就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城市由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机构,农村由乡级人民政府,进行批评教育;经教育仍拒不送其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就学的,可视具体情况处以罚款,并采取其他措施使其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就学。”之规定,建议对 张志善(监护人姓名)进行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罚,并责令 张志善(监护人姓名)送被监护人 张璐复学接受义务教育。

学校(盖章):洋县四郎镇中心小学

2014年4 月7 日

第三篇: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报告书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报告书

根据《河北省教育委员会关于依法治理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为依法治理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使辍学学生及时入学或者复学,以保证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九年义务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义务教育阶段辍学学生,是指依法应当入学并受完九年义务教育的适龄少年中未受完九年义务教育者。

第二条 治理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是政府、家庭、学校和社会的共同义务和责任。在我校由班主任具体负责,学校负总责。

第三条 治理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纠正违法行为,教育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四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按照属地划片就近入学原则,实行名单过度制,我校招生范围的学生在我校初中注册,第五条 在校学生1日不到学校的,班主任电话联系家长问明原因。继续不到学校达3日或要求退学,由班主任(或协同科任教师)进行家访,并填写《家纺记录卡》,复学的填写《复学记录卡》一并交教导处存档。

第六条 经家访等措施仍不到校,学校确认属于辍学的,应当做出如下处理:

(一)家访后第二天学生不到校的,第三天由班主任代表学校向辍学学生监护人送《达义务教育劝学书》(回执交学校存档),规劝辍学学生监护人在7日内送学生复(入)学,同时将学生辍学情况书面通报辍学学生监护人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请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说服动员监护人送辍学学生按时复(入)学;

(二)送达义务教育劝学书后,学校和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对辍学学生及其监护人进行复(入)学教育,宣讲有关法律法规,敦促监护人在义务教育劝学书限定的时间内送辍学学生复(入)学;

(三)对经劝学教育仍不送被监护人复(入)学的监护人,自送劝学通知书8日起学校及时报告中心校或镇人民政府,并建议对辍学学生监护人进行批评教育、行政处罚,责令其送被监护人复(入)学。

第七条 中心校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接到学校报告和建议后,应当做出如下处理:

(一)在3日内向辍学学生监护人送达复(入)学通知书,并进行批评教育。

(二)监护人接到复(入)学通知书后7日内仍不送被监护人复(入)学的,应当给予监护人行政处罚,并责令其在7日内送被监护人复(入)学。

(三)被行政处罚的监护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不送被监护人复(入)学的,应当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条 适龄少年因家庭经济困难辍学的,学校应当向中心校或镇人民政府报告,会同区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采取必要措施帮助适龄少年复(入)学。

第条 因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运用不适当的方法教育、管理学生,或者因乱收费,而使学生辍学的,学校必须采取措施使学生尽快复学。并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建议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条 对于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雇佣童工的,学校及其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报告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并建议对招用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行政处罚。

总之,本着“谁使学生辍学就找谁”,“绝不轻易让一个学生辍学”的原则,采取“3、7、3、7”方法,力争使我校每年在校生年巩固率达到97%以上。

第四篇: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报告书

义务教育阶段 学生辍学报告书存根

报字【】第号镇人民政府:

(监护人姓名)的被监护人于年月_ 日辍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条“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之规定,是一种违法行为。我校向监护人送达义务教育劝学书(义教字[]第号〕,监护人未在限定的时间送被监护人复学。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使适龄子女或者被监护人按时入学,接受规定年限义务教育”之规定,是一种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四十条:“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按规定送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就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城市由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机构,农村由乡级人民政府,进行批评教育;经教育仍拒不送其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就学的,可视具体情况处以罚款,并采取其他措施使其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就学。”之规定,建议对监护人进行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罚,并责令监护人送被监护人复学接受义务教育。

报告人:略阳县何家岩初级中学

年月日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报告书

报字【】第号

·镇人民政府:

(监护人姓名)的被监护人于年月_ 日···辍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条“凡年满六周何

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中教育。”之规定,是一种违法行为。我校向监护人送达义务教育劝学报书(义教字[]第号〕,监护人未在限定的时间送被监护人复字学。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使适龄子女或者被监护人按时入学,接受规定年限义务教育”之规定,是一种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四十条:“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按规定送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就学接受义第务教育的,城市由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机构,农村由乡级人民政府,进行批评教育;经教育仍拒不送其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就学的,可视具体情况处以罚款,并采取其他措施使其子女或者号

其他被监护人就学。”之规定,建议对监护人进行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罚,并责令监护人送被监护人复学接受义务教育。

报告人:略阳县何家岩初级中学

年月日

··· ·

第五篇:02 粤教基[2009]3号 关于实施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变动和辍学报告制度的通知

广东省

教育厅粤教基〔2009〕3号

关于实施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变动和辍学

报告制度的通知

各市、县(区)教育局:

为及时、全面、准确地掌握义务教育学生辍学情况,切实做好防止义务教育学生辍学工作,经研究决定,从2009年春季开学始,在全省范围内实行义务教育学生变动和辍学情况报告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告内容

(一)凡本省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未经请假不回学校上课超过5天的,班主任必须填写《广东省义务教育阶段辍学学生情况报告表》(附件1)上报学校。《报告表》作为学生学籍档案由学校永久保管,不得销毁。

(二)学校必须按照规定将义务教育学生变动和辍学情况及时汇总,填妥《广东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变动情况统计表(表1)》

《广东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情况统计表(表2)》和《广东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去向情况统计表(表3)》,上报县(市、区)教育局。

学校上报数据以每年3月10日为统计时间点。3月10日统计从本学年第一学期9月11日至第二学期3月10日半年的学生变动情况。在统计周期内曾经因休学、辍学等原因不在本校,但在统计时间点前10天内已回到本校的,不列入学生减少人数统计;统计周期前休学、辍学学生在本统计周期内曾经复学、返校,但在统计时间点前10天内不在本校的,不列入学生增加人数统计。

(三)县(市、区)教育局、地级以上市教育局按照规定将前述统计表表

1、表

2、表3及时汇总上报。

二、报告程序和时限

(一)学校必须于3月15日前上报县(市、区)教育局。

(二)县(市、区)教育局必须于3月20日前上报地级以上市育局。

(三)地级以上市育局必须于3月25日前上报省教育厅。

三、报告工作的基本要求

(一)一经出现学生辍学,班主任必须及时、准确填写《广东省义务教育阶段辍学学生情况报告表》,报告学校;

(二)上报情况不得缓报、瞒报、漏报,违者追究所在区、县(市)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报表以书面传真和电子邮件的方式上报;

(四)报表要确定专人填报,并签名,经领导签字确认后方能上报。

附件:1.《广东省义务教育阶段辍学学生情况报告表》

2.《广东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变动情况统计表(表1)》

3.《广东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情况统计表(表2)》

4.《广东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去向情况统计表(表

3)》

二○○九年一月七日

主题词:义务教育辍学报告通知

广东省教育厅办公室2009年1月8日印发

粤教基〔2008〕4号_关于进一步做好防止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工作的意见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