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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首批取消市政府有关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90(5篇)
编辑:花开彼岸 识别码:20-506913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6-05 15:23:40 来源:网络

第一篇: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首批取消市政府有关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90

【发布单位】合肥市

【发布文号】合政〔2001〕149号 【发布日期】2001-12-24 【生效日期】2001-12-2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首批取消市政府有关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合政〔2001〕14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 市政府各部门, 各直属机构:

为切实转变政府职能,规范行政审批,提高办事效率,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市政府各部门对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了自查清理。经过认真审核并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首批取消市劳动局等19个部门100项行政审批事项。现予以公布:

1、市劳动局 取消行政审批18项:(1)农转非(2)乡镇矿山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合格证(3)技工学校招生录取(4)企业工资标准(5)企业增资(6)企业工资总额指令性计划及审批(7)转正定级人员工资(8)国有企业招用工(9)国有企业年度招工计划(10)市、地范围内企业工人调动工作(11)集体身份工人调国有企业(12)新办集体企业转为大集体企业(13)待业证(14)技校毕业生分配计划(15)技校毕业生指令性计划(16)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实行股份制企业的设立(17)技校“农转非”招生计划(18)对劳服企业性质进行确认帮助其落实税收优惠政策.2、市物价局 取消行政审批23项:(1)足金饰品价格(2)早籼稻价格(3)红小麦价格(4)地产碳铵、磷肥、复合肥出厂价格(5)民用煤销售价格(6)农用硫酸出厂价格(7)高标准商品住宅(豪华别墅)和非商品住宅房价格(8)宾馆分等级定价(9)地方水运客、货运价(10)非自然垄断的机动车停车场服务收费(11)歌舞厅等级门票价格(12)电影院票价(13)文化演出门票价格(14)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15)机动车尾气净化装置价格(16)社会力量办幼儿园学费(下放)(17)县辖自来水价格(下放)(18)县辖供电、供水、供气安装维修等服务价格(下放)(19)县辖物业管理收费(下放)(20)县辖旅游景点门票价格(下放)(21)县辖城镇市容卫生有偿服务收费(下放)(22)县辖各类专业市场交易服务收费(下放)(23)县辖民用液化气价格(下放)

3、市土地局 取消行政审批1项:(1)土地价格评估确认

4、市乡镇企业局 取消行政审批2项:(1)乡镇企业烟花爆竹企业复审(2)专业技术人员及其子女“农转非”审批

5、市房地产局 取消行政审批1项:(1)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审核准入

6、市环保局 取消行政审批5项:(1)申请国家、省环保产品认定(2)国家重点环保实用技术的推荐(3)国家重点实用环保技术的推广(4)安徽省环保产品准销证申报(5)安徽省环保产品准销证准入审查

7、市宗教局 取消行政审批1项:(1)民族中小学设立

8、市规划局 取消行政审批5项:(1)规划定位(2)城市拆迁(3)在肥承担规划设计任务登记(4)房地产开发项目名称(5)测绘资质年检

9、市交通局 取消行政审批6项:(1)公路征费稽查站开业批准(2)施工作业拆迁航标(3)国、省道及县乡公路网规划审批(4)公路、水运工程造价人员资格认证(5)企业工人技术等级考核(6)技工学校招生计划和专业设置

10、市计委 取消行政审批4项:(1)限下基建项目(不含省投资)的初步设计及调整概算(2)业主自筹及商业银行贷款项目的初步设计及调整概算(3)扶持粮棉大县发展经济项目计划(4)外商投资娱乐类项目可研报告

11、市经贸委 取消行政审批1项:(1)食品准产(销)证发放

12、市房改办 取消行政审批1项:(1)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13、市财政局 取消行政审批1项:(1)行政事业单位设置独立核算会计单位审批

14、市工商局 取消行政审批1项:(1)化肥生产企业跨地区设立直销点、联销点、代销点资格

15、市文化局 取消行政审批3项:(1)市电影放映设施的改造(2)市、县级文博单位在本市举办文物巡回展览(3)友好城市间的文化交流

16、市技术监督局 取消行政审批9项:(1)仲裁检验(2)监督互认(3)计量监督员(4)锅炉产品焊接试板以批代台(5)质量检验机构推荐产品(6)计量器具商品广告(7)产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认可(8)压力容器产品焊接试板以批代台(9)个体工商户易地制造、修理计量器具

17、市人事局 取消行政审批6项:(1)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家属户口“农转非”(2)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进人计划(3)工龄工资(4)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职数(5)专家延退(6)专业技术和党政干部家属及录用干部“农转非”

18、市民政局 取消行政审批2项:(1)外省市来我市销售殡葬设备、丧葬用品的审批许可(2)全市的国内婚姻介绍机构

19、市卫生局 取消行政审批10项:(1)市级继续医学教学项目(2)全市乡村医生中专水平考试资格审核(3)市卫生科技成果推广计划(4)医疗机构等级评审及审批(5)县级妇幼保健机构等级评审(6)市卫生类成人高等教育《专业证书》教学班招生计划录取备案及发证资格审核、证书验证(7)中等卫校、县卫校、卫生职工中专学校(班)举办卫生类招生计划(8)高等护理专业自学考试毕业实习合格人员审核(9)全市乡村医生逐项合格人员名单审核(10)高等护理专业自学考试报名资格审查

上述公布的是首批清理结果。市政府还将继续对市政府各部门和直属机构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清理。对清理后确定取消和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将分批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接受各界监督。

二零零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二篇: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本市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本市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沪府发〔2003〕5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市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决定,本市第三批取消行政审批事项共95项,调整行政审批事项共75项。现将上述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二○○三年八月二十五日

附件1

本市第三批取消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共95项)

市发展改革委(3项)

1、供配电贴费使用计划及减免审批

2、地方社会事业建设费审核、转报、代征

3、涉案物品价格评估人员资格审核

市经委(6项)

1、机电设备采购不宜招标项目的审核(改为事后备案)

2、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认证机构的审核

3、上海市新产品基金使用立项审批(不再单独审批)

4、支取清欠“三金二款”专项资金的审核

5、核发铂族金属废料回收、经营、提炼加工《特种行业许可证》(不再单独审批)

6、生产性废旧金属行业经营许可证初审

市教委(5项)

1、高校参加招考的审批(春招、保送生招生、成招、普高招收“三校生”、师范生招生、专升本、插班生、秋招、高职招生、学历文凭考试招生政策等)

2、普通高校学生贷款免息审批(改由专业机构承担)

3、文艺特长生高考加分资格审批(改为内部征求意见)

4、优秀高中毕业生报考高校推荐加分的审批(改为内部征求意见)

5、高等学校聘请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政要、知名人士、高级公务员以外的人士为名誉教授、客座教授的审批、备案

市科委(3项)

1、核发《科技咨询证书》(改由专业机构承担)

2、现代生物与医药产业新产品认定(不再单独审批)

3、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改由专业机构承担)

市公安局(12项)

1、多色复印机准许购置证明(购买多色复印设备内部使用批准)

2、核发临时使用市政消火栓证(改为事后备案)

3、核发匕首佩带证

4、道路、桥梁、隧道交通设计及交通安全设施审核(不再单独审批,与“道路、桥梁、隧道竣工验收”合并)

5、专用机具牵引线路时间的批准

6、核发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

7、核发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审核意见许可证

8、核发特种刀具购买证

9、核发特种刀具经销许可证

10、娱乐场所核准

11、核发上海市公共场所治安许可证(按摩场所)

12、核发苏、蒙、朝探亲通知书

市民政局(7项)

1、烈士褒扬金的审核

2、退役士兵接收安置的审批

3、福利企业扶持发展基金使用核准

4、社会福利企业减征管理费的审批

5、福利企业扶残帮困基金使用核准

6、扶残帮困、送温暖使用资金核准

7、国内婚姻介绍服务机构批准

市司法局(2项)

1、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律师资格确认审核

2、证券业务律师事务所资格初审

市财政局(1项)

菜地建设基金及垦复基金减免的审批(改为内部征求意见)

市建委(5项)

1、核发上海市电(扶)梯安装和维修企业资质证(不再单独审批,并入“建筑业资质的审批”)

2、建设类培训机构资质评定

3、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

4、质量监督工程师资格审核认定(由注册建造师替代,过渡期为5年)

5、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审批(由注册建造师替代,过渡期为5年)

市人事局(5项)

1、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享受干部医疗待遇人选审核(市人事局负责审批部分)

2、外方投资者推荐外省市人员进本企业工作调沪审批

3、工资基金的审核

4、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的核定

5、杰出高级专家暂缓退休审核

市农委(1项)

上海市犬类免疫健康证审批(市农委负责审批部分)

市外经贸委(1项)

对上海市商业、物资企业、连锁企业申请进出口经营权的转报

市文广影视局(4项)

1、美术品拍卖活动的审批

2、核发托运、邮寄(提取)音像制品准许证

3、核发有线电视设计安装许可证

4、有赞助的美术品比赛、展览、展销和美术品拍卖活动审批

市卫生局(5项)

1、防蛀、防霉剂、驱避用品卫生审批(改为事后备案)

2、核发一次性使用医疗、卫生用品卫生许可证(改为事后备案)

3、特殊营养食品生产批件

4、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初审(改由专业机构承担)

5、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初筛实验室(改由专业机构承担)

市水务局(1项)

供水企业资质的审批

市政府外办(1项)

接受外宾赠送汽车的审批

市政府侨办(1项)

港澳同胞来沪定居审批(市政府侨办负责审批部分)

市政府合作交流办(2项)

1、外省市地县级人民政府驻沪办事机构人员在沪申领蓝印户口审批

2、上海市服务参与西部大开发专项资金审批

市港口管理局(2项)

1、划定与调整交通管制区、锚地和停泊区的审批

2、核发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市港口管理局负责审批部分)

市房地资源局(4项)

1、地面沉降监测设施竣工验收(改为事后备案)

2、核发地质勘察单位资质证书

3、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颁发资质证书(由专业机构承担)

4、天然矿泉水、地热水鉴定审批

市体育局(3项)

1、外省市运动员引进审批(改由专业机构承担)

2、市级体育传统项目学校审定(改由专业机构承担)

3、足球涉外交流中出访初审

市新闻出版局(2项)

1、外省市书刊进沪样本的验审

2、书刊印刷定点企业的审批

市旅游委(1项)

饭店管理公司设立审批

市工商局(5项)

1、市场登记审批

2、核发商标印刷业务管理人员资格证书

3、印制商标单位证书审批

4、广告审查员证审批

5、经纪从业人员资格审批

市统计局(1项)

上海市劳动统计年报联合审核

市环保局(2项)

1、上海市环境保护专项贷款还贷减免许可审批

2、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的初审

市市政局(3项)

1、中止供气的审批(改为事后备案)

2、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的审批

3、二级公路以下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审批

市绿化局(4项)

1、建成公园调整规划的审批(不再单独审批)

2、园林绿化养护企业资质证书核发(改由专业机构承担)

3、城市绿化工程竣工验收

4、城市公共绿地设计方案的审批

市市容环卫局(2项)

1、地下建筑物的化粪池和特殊规划化粪池设计、建造的审批(不再单独审批)

2、城市车辆清洗站运营验收

市医保局(1项)

医疗保险费的缓缴审批(不再单独审批)

附件2

本市第三批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共75项)

市发展改革委(3项)

1、机动车停放收费审批(并入“机动车检测、停放审批”)

2、煤气出厂价格(上网价格)审批(并入“燃气价格及安装和维修服务收费项目审批”)

3、客、货运出租汽车运价审批(并入“公共交通运输价格审核审批”)

市经委(6项)

1、新建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初审和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改、扩建审批(取消不扩大生产能力、不增加品种的审批)

2、重要工业品进出口计划配额初审(进口计划配额初审到2003年底结束)

3、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的招标文件、评标报告的审核(招标文件不再审批)

4、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审批(改为事前备案)

5、填没市管商品鱼生产基地精养鱼塘、征用市管商品鱼基地精养鱼塘的审批(下放审批权限到区县)(待相关委办职能确定后即转入)

6、渔船修造工厂认可证审批(渔业船舶修理企业资质等级认可不再审批)(待相关委办职能确定后即转入)

市科委(1项)

核发《科技经营证书》(下放审批权限到区县科委,并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行并联审批)

市公安局(8项)

1、核发上海市企事业单位内部安全保卫组织资格证(年检由1年1次改为2年1次)

2、核发上海市企事业单位内部保安人员岗位证书(年检由1年1次改为2年1次)

3、上海市特种行业许可证审批(设立旧货企业、旧货市场及个体工商户经营旧货、生产性旧金属收购、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印刷企业特种行业许可证不再审批)

4、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批准书审批(防盗安全门、防盗保险柜〈箱〉生产登记不再审批)

5、机动车通行证审批(运钞车运营免检通行证、邮政车辆特许通行证不再审批)

6、核发上海市公共场所治安许可证(茶座)(并入“治安许可证”)

7、核发上海市公共场所治安许可证(酒吧)(并入“治安许可证”)

8、核发上海市公共场所治安许可证(咖啡馆)(并入“治安许可证”)

市民政局(3项)

1、殡葬广告的审核(下放审批权限到区县)

2、上海市社会福利企业资质认定和设立、变更、歇业的审批(社会福利企业因合并、分离、转让而终止不再审批)

3、涉台湾地区居民婚姻登记(并入“涉外国人、华侨、港澳及台湾居民婚姻登记”)

市财政局(1项)

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用地享受财政优惠政策的审批(并入“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享受财政优惠政策的审批”)

市劳动保障局(2项)

1、外省市职工(家属)进沪审批(取消外商保荐人员的审批部分)

2、农业人口“农转非”审批(取消本市农业户口的技校学生“农转非”的审批部分)

市文广影视局(1项)

核发文化娱乐场所文化经营许可证(变更经营或终止经营不再审批)

市外经贸委(3项)

1、国外设计施工单位承接上海市建设工程的申报及审核(改为核准制,审批时间由5-7个工作日改为1个工作日)

2、浦东新区钻石进出口企业审批(改为登记制)

3、核发进出口许可证(配额部分不作为行政审批)

市外资委(2项)

1、境外企业承包经营或委托经营合同审批(改为核准制,审批时间由5-7个工作日改为1个工作日)

2、对本市审批权限内三资企业项目建议书的审批(审批时间由10个工作日改为7个工作日)

市卫生局(2项)

1、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初审及审批(医疗机构购置医用氧舱项目不再审批)

2、食品营养强化剂、营养强化食品生产的审批(强化食品不再审批)

市水务局(2项)

1、供水工程建设、竣工验收的审批(竣工验收改为事后备案)

2、自建排水设施接入公共排水系统建设计划的审批(下放审批权限至市排水管理处)

市政府合作交流办(1项)

驻沪办事机构申报上海市工作户口审批(审批时间从15个工作日缩短为10个工作日)

市信息委(1项)

非银行卡发行的申报、审核(审批时间从15到20个工作日缩短为10到15个工作日)

市港口管理局(3项)

1、水路客运、货运企业(含个体联户)设立、变更、歇业的审批(水路客运、货运企业〈含个体联户〉设立及经营范围变更仍需审批,其余取消)

2、水路运输服务企业的设立、变更、歇业审批(水路运输服务企业的设立及经营范围变更仍需审批,其余取消)

3、新增水路运力的审批(含特种运力的初审)(客船、危险品、进口二手船仍需审批,国际船舶进入国内市场登记,其余取消)

市规划局(9项)

1、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时间由25个工作日减少到20个工作日)

2、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审批时间由无限定改为3-10个工作日,审批程序由各单位分头验收改由市规划局组织验收)

3、建设工程现场放样复验(审批时间由无限定改为7个工作日)

4、地名的命名和变更审批(审批程序由6道程序减少到4道,审批时间由30个工作日减少到20个工作日)

5、审核使用有密级的基础测绘成果(审批时间由无限定改为2-30个工作日)

6、审核在本市进行民用航空摄影测量(审批时间由30个工作日减少到25个工作日)

7、审核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申请(审批时间由无限定改为20个工作日)

8、核定设计范围和规划设计要求(审批时间由无限定改为20个工作日)

9、审核建筑设计方案(技术审核部分委托专业机构承担;除技术审核外的审批时间由40个工作日减少到20个工作日;审批程序由外部征求意见后再受理改为受理后内部征求意见。)

市房地资源局(3项)

1、临时使用土地的审批(对村镇规划区范围临时用地不再单独审批)

2、外商投资企业缓缴、减缴或免缴土地使用费审核(审批时间由60个工作日缩短为30个工作日)

3、审核颁发《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审批时间从30天缩短为15天)

市体育局(2项)

1、跨区县、省市,国际性包括港澳台地区体育竞赛审批(并入“体育竞赛登记”)

2、核发体育场所临时占用许可证(下放审批权限至区县)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3项)

1、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批发、零售)审批(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跨省连锁试点不再审批)

2、申请新药生产的初审(治疗性功能障碍药物研制立项、戒毒药品研制立项不再审批)

3、药品包装用材料、容器产品初审与审批(第Ⅲ类药品包装材料和容器不再审批)

市质量技监局(4项)

1、组织机构代码登记(审批时间从7个工作日缩短为5个工作日)

2、重要计量器具销售登记(下放审批权限至区县)

3、锅炉压力容器进出口审批(锅炉压力容器进口合同不再审批)

4、生产许可证申请企业的生产条件和申报资料审核(初审)

(饲料、液氮生物容器、兽医注射针、天然橡胶、脂松香、不锈钢材、中小型起重运输设备、阀门、核级设备、广播电视接受机、家用音响、通讯设备、民用爆破器材、民用枪弹、煤矿井下支护设备、煤电站、矿灯、矿井安全仪器、刮板输送机、轮胎、输血〈液〉器具用软聚氯乙烯塑料、纺织机械、自行车、电熨斗、食用盐、荧光灯、塔式起重机、电梯、铝箔、消防器材、安全玻璃、防盗报警器、医用高压氧舱、锚链、船用配电箱、大型游艺机、电力用高压管件和中频弯管、空调器、防爆照明灯具、出口包装用瓦楞纸箱、电表、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医用诊断X线机及防护装置、电动吸引器、体外反博装置、医用培养箱、节育器具、医用呼吸器、医用线〈针〉、医用骨科内固定材料、注射针〈器〉、水泥电杆、低压电器、微机系统生产许可证不再审批)

市工商局(3项)

1、经营汽车核准通知书审批(小轿车一次性经营不再审批)

2、有关广告经营行为审批(白酒类〈39°以上〉广告不再审批)

3、广告经营资格申请审批(境内企业在香港发布广告指定代理公司不再审批)

市环保局(1项)

建筑工地夜间施工作业的审批(下放审批权限到区县)

市农林局(3项)

1、上海市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利用许可证的审批(部分审批权限下放到区县林业主管部门)

2、进口种子(苗)和非盈利性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税初审(非盈利性种用野生动植物进口审批表不再审批)

3、调整绿林地规划布局的审批(国有林场改变隶属关系不再审批;下放审批权限到区县〈大型片林除外〉,不设林业主管部门的区县,仍由市农林局审批)

市绿化局(1项)

公园内设置商业服务设施的审批(公园内开设临时或流动商业、服务摊点不再审批)

市国资委(7项)

1、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审批(市国资办负责审批部分审批时间由无限定缩短到20个工作日)

2、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委托监管审批(市国资办负责审批部分的审批时间由30个工作日缩短到10个工作日)

3、资产转换价格抵扣审批(审批时间从3周缩短到10个工作日)

4、产权经纪资质审批(审批时间从10个工作日缩短到8个工作日,减少与合并审批表)

5、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审批时间从15个工作日缩短到10个工作日)

6、集体企业产权界定(审批时间从15个工作日缩短到10个工作日)

7、国有资产评估确认(审批时间由无限定缩短到7个工作日)

第三篇:行政审批事项自查报告

市监察局:

按照XX市监察局、XX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关于对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监发[2011]8号)要求,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近期就政务服务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了自查自纠。从总的情况看,在政务服务行政审批事项办理工作中,“中心”认真贯彻执行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服务中心建设的意见7号文)、市政府《关于政务服务“两集中两到位”措施的实施意见》(德办发号)精神,切实加强“中心”进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的服务工作,取得良好的政务服务效果。现将情况汇报如下:

一、“两集中,两到位”落实情况

我“中心”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结合市政府批准的“三定”方案,将行政审批事项集中到审批服务科,审批服务科及从事审批服务的人员全部集中到政务服务中心,并选派“中心”党委副书记兼审批服务科科长刘克学同志为首席代表。“中心”与刘克学同志签订了授权书,授予审批决定权、审核上报权、组织协调权和窗口管理权、印章使用权,向首席代表授权到位。

二、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情况

我“中心”按市行审办要求对审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集中到市政务服务中心公积金窗口审批的事项,按照公开“法律依据、办事程序、申请条件、申报材料、收费依据及标准、办理时限、投诉渠道” 的“七公开”原则,集中到窗口办理。同时在窗口设立了咨询台,抽调素质高、业务精、能力强的工作人员为缴存户解疑答难,收效良好。对符合住房公积金支取条件,相关资料齐备,及时办理;如相关资料不齐,则坚持一次性告知制度,让住房公积金缴存户尽量少跑路,限时办完,审批服务流程与设定流程完全相符。

三、行政审批事项的管理情况

按照市委、市政府相关文件精神,我“中心”认真制定了《进驻政务服务中心的行政审批方案》,确定了各个审批环节的职责和相应的审批权和办事权,将市、区两级审批服务职能归并到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统一办理,授予相应的审批权限。认真执行《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公积金窗口管理制度》(德公积金发32号文),对“实行政务服务窗口工作领导责任制”、“实行中心窗口领导值班制”、“实行首问责任制”、“选派优秀工作人员到窗口工作”和“对窗口工作人员实行严格考核”等原则作了明确规定。制定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审批责任过错追究制度》,明确了对违反窗口管理制度的工作人员的处理范围、处理责任和处理形式。行政审批事项、审批部门、审批程序、审批标准时限和审批结果等内容在政务服务中心网站如实公布。上述制度的建立和执行,实现了各个工作环节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实施情况良好。

四、依法审批情况

我“中心”建立了行政审批监督、监管制度,成立了由市政协副主席、“中心”主任赵晓平同志任组长,党委书记、副主任李蓉同志任副组长,“中心”其他领导任成员的办事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两集中两到位”的相关工作,形成部门和窗口、窗口内部行政审批的相互协调、相互监督机制,监督、监管机构和人员认真履行职责,从无擅自变更或增加审批条件、擅自增加申请人义务、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审批不予受理或不予批准的现象发生,更无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事项进行受理甚至予以批准,超时办理,不依照法定事项和标准收费等情况的发生。

五、窗口工作人员选派和轮换情况

我“中心”为加强审批服务工作,选派的窗口工作人员都是本部门的业务精英和骨干分子,其从事行政审批服务工作都在三年以上。为加强对窗口服务工作的管理,“中心”领导班子分工时,特指派党委书记、副主任李蓉同志分管窗口服务工作,“中心”另一名班子成员、党委副书记刘克学同志兼任审批服务科科长,主抓窗口服务日常事务。同时,我“中心”规定,窗口工作人员工作至少一年以上才进行轮换,为激励窗口工作人员做好政务服务工作,“中心”对窗口工作人员建立了专门的激励机制。

第四篇:企事网分享:上海取消和调整17项行政审批等事项

上海取消和调整17项行政审批等事项

为持续推进“放管服”改革、营造一流的营商环境,经过严格审核和论证,市政府决定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等事项,包括:取消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审批、出境旅游领队证的核发等8项事项,调整外商投资项目核准等9项事项。详见↓

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等事项目录(共8项)

一、市商务委(1项)

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审批

二、区商务部门(1项)

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审核(初审)

三、市财政局(2项)

(一)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收取

(二)上海市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

四、区财政部门(1项)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投资者提前收回投资审批

五、市质量技监局(1项)计量校准实验室资质认定

六、市旅游局(1项)出境旅游领队证的核发

七、市绿化市容局(市林业局)(1项)对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证书的核发

市政府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等事项目录(共9项)

一、市发展改革委(2项)

(一)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取消申请材料“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二)企业投资项目项目申请报告核准(取消申请材料“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二、区发展改革部门(2项)

(一)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或初审转报(取消申请材料“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二)企业投资项目项目申请报告核准或初审转报(取消申请材料“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三、市商务委(1项)

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审批(由工商登记前置审批改为后置审批)

四、市公安局(1项)

核发《登轮作业证》(调整为上海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审批,事项名称更改为“上下外国船舶许可”)

五、市财政局(1项)

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处置资产30万元以下的)备案(备案事项由“处置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30万元以下”调整为“处置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300万元以下”,事项名称更改为“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处置资产300万元以下的)备案”)

六、市新闻出版局(2项)

(一)核发印刷经营许可证(出版物印刷)(由工商登记前置审批改为后置审批)

(二)核发外商投资印刷经营许可证(由工商登记前置审批改为后置审批)

第五篇: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行政审批事项和向区县下放审批权限的通知

津政发〔2010〕18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行政审批事项和向区县下放审批权限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管理创新,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在组织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对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事项(以下统称行政审批事项)进行全面清理的基础上,经认真审核,市人民政府决定,取消市本级行政审批事项45项,暂不列入市本级的行政审批事项25项,将原106项行政审批事项合并为48项,向区县下放审批权限的行政审批事项25项。从2010年4月起分三步实施:4月8日已开始实施向区县下放涉及投资项目联合审批的审批权限;5月18日开始实施取消、调整、合并的行政审批事项;6月1日开始实施向区县下放的其他行政审批事项权限。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认真落实此次取消、调整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工作。对取消后改为备案的,要坚决防止以备案的名义进行变相审批;对改为事后监管的,要健全监管制度,切实做到监管到位;对改为登记和内部职责性管理工作的,要认真履行管理职责,提高服务效率;对下放区县部门审批的,要迅速组织好上下衔接。各区县对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要尽快组织落实,做好承接,搞好对审批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确保下放到区县的行政审批事项及时落实到位,都要进入同级行政许可中心实施“一站式”现场审批服务。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区县人民政府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大局,进一步完善“一站式”集中审批服务的体制机制和配套制度,提高审批效率,保障审批质量,加强对行使审批权的全程监督,在服务企业、服务基层、服务群众方面务求实效,为实现天津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率先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附件:1.取消市本级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45项)

2.暂不列入市本级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25项)

3.调整合并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106项合并为48项)

4.向区县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及权限目录(25项)

二○一○年五月二日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首批取消市政府有关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90(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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