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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细则
编辑:烟雨蒙蒙 识别码:20-455329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5-08 16:03:25 来源:网络

第一篇:上海市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细则

上海市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本市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的安全,规范本市公安机关的相关许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及公安部《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的,实行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制度。本实施细则所称金融机构营业场所,是指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现金出纳、有价证券、会计结算等业务的物理区域,包括营业网点、自助网点和离行式现金自助服务设备。

本实施细则所称金库,是指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存放现金、有价证券、重要凭证、金银等贵重物品的库房,包括保安押运公司自建金库。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三条本市各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实施细则。

新建、改建营业网点、自助网点、金库的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和工程验收由市局治安总队负责实施。

新建、改建离行式现金自助服务设备的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和工程验收由所在地公安分局、县公安局和有关公安处(局)治安管理部门负责实施,并报市局治安总队备案。

第四条各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应当组织专家组,依据《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GA38-2004)、《银行金库》(JR/T0003-2000)、《安全技术规范》(GB50348-2004)、《安全工程程序与要求》(GA/T75)、《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3部分:金融营业场所》(DB31/329.3-2005)等标准,开展审批和验收工作。

市局治安总队应当建立由各级治安管理部门的内保、技防民警和金融机构的保卫、业务干部以及具有安全防范技术、计算机、电子等专业技术特长的专家组成的专家库。

专家组应当由3名或者5名专家组成,组长由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指定。专家组成员对所提出的审批、验收意见负责。

第三章方案审批

第五条申请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书面提出。申请人可以到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也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申请。

具体负责审批的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应当公布申请渠道,为申请人领取或者下载申请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的审批表格提供方便。

第六条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前,申请人应当填写《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表》(以下简称《建设方案审批表》,附件一),并附以下材料:

(一)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建设的批准文件复印件(以下简称《批准文件》);

(二)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三)技防设施安装平面图、管线敷设图、监控室布置图、物防设施设计结构图;

(四)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二级(含)以上技防工程设计施工资质证明复印件;

(五)安全技术防范产品检验报告复印件、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或者安全技术产品生产登记批准书复印件;

(六)金库、保管箱库设计、施工人员身份证件复印件及其所从事工种的说明;

(七)运钞车停靠位置和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周边环境平面图;

(八)房产租赁或者产权合同复印件和租赁双方签订的安全协议书复印件(以下简称《合同和安全协议书》)。

第七条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在收到审批申请后,对申请材料存在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应当当场或者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制作《补正行政许可申请材料通知书》送达申请人,通知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补正申请材料。

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应当出具《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并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组,对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进行论证和审查,确定风险等级和相应的防护级别。

专家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提出意见,并填写《上海市金融营业场所安全技术防范工程初步设计方案评审意见书》或《上海市安全技术防范工程初步设计方案评审意见书》(以下简称《方案评审意见书》)和《建设方案审批表》,由参与论证和审查的专家签名后,报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审核。

第八条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通过专家组论证和审查的,申请人应当向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书面提出施工申请,并附以下材料:

(一)《批准文件》;

(二)《合同和安全协议书》;

(三)第六条中规定报送的其他文件资料(需采用Word文档等电子文件形式制作成光盘)。

第九条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上述施工申请材料后的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本部门分管领导审批。分管领导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并向申请人出具《准予施工通知书》(附件二)。

第十条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未通过专家组论证和审查的,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专家组上报材料后的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本部门分管领导审批。分管领导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向申请人出具《不准予施工通知书》(附件三),并说明理由。

对未予批准的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申请人经修改后,可以按照本实施细则重新提出申请。

第四章工程验收

第十一条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申请人应当向原审批方案的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书面提出验收申请,并附以下材料:

(一)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正式设计方案;

(二)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初验报告、检测报告;

(三)《准予施工通知书》复印件。

第十二条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在收到验收申请后,对申请材料存在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应当当场或者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制作《补正行政许可申请材料通知书》送达申请人,通知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补正申请材料。

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应当出具《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并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组完成验收工作。

专家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提出意见,并填写《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验收审批表》或《金融机构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验收审批表》(以下简称《工程验收审批表》,附件四、五),《上海市金融营业场所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书》或《上海市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书》(以下简称《竣工验收意见书》),由专家签名后,报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审核。

第十三条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通过专家组竣工验收的,申请人应向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报送以下材料:

(一)《技防、物防平面布局图》;

(二)安全防范设施中每个摄像机摄取的音像资料(应采用电子文件形式制作成光盘,光盘上应粘贴标签,并注明XX区XX银行XX网点),并符合以下要求:

1、每个电子文件的名称均以摄像机的安装位置命名;

2、音像资料每个画面中应有字符显示,字符显示的内容应包括日期、时间,以及摄像机安装位置的中文名称;

3、音像资料每个画面中均应有模拟工作人员,以及顾客走动和办理业务时的图像;

4、音像资料中现金柜台画面应具有语音回放功能,且声音清晰可辩,并与视频同步;

5、音像资料中24小时自助银行、穿墙式ATM机画面应包括夜间图像。

金库验收还应提供监理单位出具的《隐蔽工程验收证明》。

第十四条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人报送的上述材料后的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报本部门分管领导审批。分管领导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向申请人颁发《安全防范设施合格证》(附件六)。

第十五条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未通过专家组竣工验收的,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专家组上报材料后的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本部门分管领导审批。分管领导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向申请人出具《验收不合格通知书》(附件七),并说明理由。

对验收不合格的,申请人经整改后,可以按照本实施细则重新申请验收。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各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依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对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的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进行审批和工程验收,并建立审批和发证管理档案。

第十七条各公安分局、县公安局和有关公安处(局)治安管理部门应当监督、指导辖区内各金融机构严格执行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的有关规定,督促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的建设和使用单位建立维护保养制度。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各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的日常安全检查工作,发现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使用存在治安隐患的(包括擅自变动安全防范设施安装位置、角度,安全防范设施存在故障未及时修复等),应当立即责令限期整改,并依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违反《实施办法》的规定,在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未经批准情况下即擅自施工的,该金融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应当责令其停止施工并按照本实施细则报批,同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违反《实施办法》的规定,在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未经验收情况下即投入使用的,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应当责令该金融机构按照本实施细则报批,并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同时,可以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对金融机构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程序,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罚款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听证,并报市局治安总队备案。

第二十二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办理审批和验收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明知是不符合标准的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予以批准,或者擅自发放《安全防范设施合格证》的;

(二)除不可抗力外,不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时限办理审批和验收的;

(三)利用职权故意刁难申请人、施工单位,索取、收受贿赂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四)实施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安全防范设施合格证》(附件八)分为牌匾和纸质证书两种。牌匾应当悬挂在金融机构营业场所显著位置,纸质证书由金融机构保存。

离行式现金自助服务设备安全防范设施审批验收不颁发牌匾。

《安全防范设施合格证》和其他文书由市公安局根据公安部样张统一印制。

第二十四条以前规定与本实施细则有抵触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第二十五条本实施细则由市局治安总队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篇: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公安部令第86号)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86号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已经2005年11月2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公安部部长 ***

二ΟΟ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的安全,规范公安机关的相关许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的,实行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制度。

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营业场所,是指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现金出纳、有价证券、会计结算等业务的物理区域,包括自助服务银行营业场所和自动柜员机。

本办法所称金库,是指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存放现金、有价证券、重要凭证、金银等贵重物品的库房,包括保安押运公司自建金库。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和工程验收实行“属地管理、分级审批”的原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实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厅、局可以根据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的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等情况,结合本地区实际,确定本行政区域具体负责实施的公安机关,报公安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应当组织专家组,依据《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GA38-2004)、《银行金库》(JR/T0003-2000)、《安全技术规范》(GB50348-2004)、《安全工程程序与要求》(GA/T75)等标准开展审批和验收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治安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由公安机关治安、内保、科技民警和金融机构的保卫、业务干部以及安全防范技术、计算机、电子等行业具有国家认可的专业资格的专家组成的专家库,参与本地区公安机关实施的审批和验收工作。专家组应当由5名或者7名专家组成,组长由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指定。专家组成员对所提出的审批验收意见负责。

第六条 申请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的,应当向公安机关书面提出。申请人可以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也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申请。具体负责审批的公安机关应当公布申请渠道,为申请人领取或者下载申请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的审批表格提供方便条件。

第七条 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前,申请人应当填写《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表》,并附以下材料:

(一)金融监管机构和金融机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建设的批准文件;

(二)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或者任务书;

(三)技防设施安装平面图、管线敷设图、监控室布置图、物防设施设计结构图;

(四)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单位营业执照和相关资质证明;

(五)安全产品检验报告、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或者安全技术产品生产登记批准书;

(六)金库、保管箱库设计、施工人员身份证件复印件及其所从事工种的说明;

(七)运钞车停靠位置和营业场所、金库周边环境平面图;

(八)房产租赁或者产权合同复印件和租赁双方签订的安全协议书复印件。

第八条 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的1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组,对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进行论证和审查,确定风险等级和相应的防护级别。

专家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提出意见,并由参与论证和审查的专家签名后,报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审核。

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专家组意见后的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在5日内提出审批意见。

第九条 公安机关对符合条件的,应当批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准予施工;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对不予批准的,申请人整改后,可以按照本办法重新提出申请。

第十条 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工程竣工后,申请人应当向原审批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的公安机关书面提出验收申请,填写《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验收审批表》。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验收申请后的1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组完成验收工作。专家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提出意见,并由参与验收的专家签名后,报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审核。

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专家组意见后的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在5日内提出审批意见。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验收合格的,应当批准,并发给《安全防范设施合格证》;对验收不合格的,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对验收不合格的,申请人整改后,可以按照本办法重新申请验收。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的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进行审批和工程验收,并建立审批和发证管理档案。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应当监督、指导金融机构严格执行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的有关规定,督促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的建设和使用单位建立相应的自检制度。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金融机构安全防范设施的日常安全检查工作,发现金融机构安全防范设施建设、使用存在治安隐患的,应当立即责令限期整改,并依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未经批准而擅自施工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其停止施工并按照本办法报批,同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在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未经验收即投入使用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金融机构按照本办法报批,并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同时,可以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办理审批和验收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明知是不符合标准的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予以批准,或者擅自发放《安全防范设施合格证》的;

(二)除不可抗力外,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时限办理审批和验收的;

(三)利用职权故意刁难申请人、施工单位,索取、收受贿赂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四)实施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十九条 本办法规定的《安全防范设施合格证》和其他文书式样由公安部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自行印制。

《安全防范设施合格证》分为牌匾和纸质证书两种。牌匾应当悬挂在金融机构营业场所显著位置,纸质证书由金融机构保存。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三篇:新(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

办理机构: 申办对象资格:

申办手续: 新(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

各公安分县局(治安支[大]队)、上海市公安局(治安总队)

承接本市新(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设施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维修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本市从业单位应持有上海市公安局颁发的二级(含)以上《上海市公共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到位核准证书》(以下简称《核准证书》);

(二)外省市从业单位应持有所在地省级公安部门颁发的二级(含)以上资格证书副本复印件以及资质证明函原件,并在本市具有可靠的售后服务措施的,可承接建设工程。

新(改)建金融营业网点、自助网点、金库以及离行式现金自助服务设备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材料要求

(一)新(改)建金融营业网点、自助网点、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评审提交以下材料:

1、《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表》;

2、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建设的批准文件复印件(以下简称《批准文件》);

3、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4、技防设施安装平面图、管线敷设图、监控室布置图、物防设施设计结构图;

5、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二级(含)以上技防工程设计施工资质证明复印件;

6、安全技术防范产品检验报告复印件、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或者安全技术产品生产登记批准书复印件;

7、金库、保管箱库设计、施工人员身份证件复印件及其所从事工种的说明;

8、运钞车停靠位置和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周边环境平面图;

9、房产租赁或者产权合同复印件和租赁双方签订的安全协议书复印件(以下简称《合同和安全协议书》)。

新(改)建金融营业网点、自助网点、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通过专家组论证和审查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以下建设方案审批材料:

1、《批准文件》;

2、《合同和安全协议书》;

3、申请建设方案评审时规定报送的其他文件资料(需采用Word文档等电子文件形式制作成光盘)。

(二)新(改)建离行式现金自助服务设备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评审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表》;

2、金融机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新建、改建离行式现金自助服务设备的批准文件复印件(以下简称《批准文件》);

3、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4、技防设施安装平面图、管线敷设图;

5、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二级(含)以上技防工程设计施工资质证明复印件;

6、安全技术防范产品检验报告复印件、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或者安全技术产品生产登记批准书复印件;

新(改)建离行式现金自助服务设备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通过专家组论证和审查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以下建设方案审批材料:

1、《批准文件》;

2、申请建设方案评审时规定报送的其他文件资料(需采用Word文档等电子文件形式制作成光盘)。

新(改)建金融营业网点、自助网点、金库以及离行式现金自助服务设备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验收审批材料要求

(一)新(改)建金融营业网点、自助网点、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正式设计方案;

2、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初验报告、检测报告;

3、《准予施工通知书》复印件。

新(改)建金融营业网点、自助网点、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通过专家组竣工验收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以下建设工程验收审批材料:

1、《技防、物防平面布局图》;

2、安全防范设施中每个摄像机摄取的音像资料(应采用电子文件形式制作成光盘,光盘上应粘贴标签,并注明XX区XX银行XX网点),并符合以下要求:

(1)每个电子文件的名称均以摄像机的安装位置命名;

(2)音像资料每个画面中应有字符显示,字符显示的内容应包括日期、时间,以及摄像机安装位置的中文名称;

(3)音像资料每个画面中均应有模拟工作人员,以及顾客走动和办理业务时的图像;

(4)音像资料中现金柜台画面应具有语音回放功能,且声音清晰可辩,并与视频同步;

(5)音像资料中24小时自助银行、穿墙式ATM机画面应包括夜间图像。

3、金库验收还应提供监理单位出具的《隐蔽工程验收证明》。

(二)新(改)建离行式现金自助服务设备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正式设计方案;

2、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初验报告;

3、《准予施工通知书》复印件。

新(改)建离行式现金自助服务设备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通过专家组竣工验收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以下建设工程验收审批材料:

1、《技防、物防平面布局图》;

2、安全防范设施中每个摄像机摄取的图像资料(应采用电子文件形式制作成光盘,光盘上应粘贴标签,并注明XX区XX离行式现金自助服务设备),并符合以下要求:

(1)每个电子文件的名称均以摄像机的安装位置命名;

(2)图像资料每个画面中应有字符显示,字符显示的内容应包括日期、时间,以及摄像机安装位置的中文名称; 办理程序:

办理依据:

(3)图像资料每个画面中均应有模拟工作人员,以及顾客进行操作的图像。委托他人代理申请的,须提供书面委托代理书、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

需要新(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的单位,应当向网点所在地公安分县局治安部门、市公安局治安总队提出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的申请。受理民警在收到申请后,对申请材料存在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制作《补正行政许可申请材料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以本公安机关的名义出具《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公安机关应当在受理后的10个工作日内组织召开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评审会。公安机关在收到专家方案评审意见后的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本部门分管领导审批。分管领导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出具《准予施工通知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出具《不准予施工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新(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当向原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的公安分县局治安部门、市公安局治安总队提出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验收的申请。公安机关应当在受理后的1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完成验收工作。公安机关在收到专家组竣工验收意见后的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本部门分管领导审批。分管领导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出具《安全防范设施合格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出具《验收不合格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在对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许可事项直接关系申请人与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制作《行政许可告知笔录

(一)》,告知申请人、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新(改)建金融营业网点、自助网点、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工程验收向市局治安总队申请;新(改)建离行式现金自助服务设备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工程验收向网点所在地公安分县局治安部门申请。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2、《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公安部令第86号)

第四篇: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

www.teniu.cc 2008年06月17日

办理机构:北京市公安局内部单位保卫局金融保卫处 办理地址、电话:西城区大玉胡同3号,83577011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9:00至18:00(节假日除外)办理时限:受理后20个工作日 办理程序:

一、方案审批条件

(一)经金融监管机构及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建设;

(二)方案设计符合《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定》(GB50348-2004)、《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GA38-2004)、《银行金库》(JR/T0003-2000)等相关标准的规定;

(三)建设工程设计使用的技防、物防产品通过相关检测,符合安防工程要求。

二、工程验收条件

按照工程设计方案建设施工,达到相应风险等级防护要求。许可数量:无。

许可收费项目和依据:无。

许可时限:受理后20个工作日。许可实施程序:

一、方案审批实施程序

(一)申请 1.申请方式:

申请人(金融机构)应填写《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表》后向主管公安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2.申请材料目录(材料一式四份,A4纸按顺序装订):(1)《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表》;

(2)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及自助银行、自助机具应出具金融机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建设的批准文件;

(3)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设计任务书;(4)现场勘察报告;(5)工程合同书;

(6)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7)工程初步设计论证意见(附专家组名单);

(8)技防设施安装平面图、管线敷设图、监控室布置图、设备器材安装要求及安装图纸、物防设施设计结构图;

(9)工程费用预算(包括:器材设备预算、设计、施工费用预算、系统维护、修理费用预算);(10)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单位营业执照和相关资质证明;

(11)安全产品检验报告、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或者安全技术产品生产登记批准书;(12)金库、保管箱库设计、施工人员身份证件复印件及其所从事工种的说明;(13)运钞车停靠位置和营业场所、金库周边环境平面图;(14)房产租赁或者产权合同复印件和租赁双方签订的安全协议书复印件。

(二)受理 1.受理单位: 按照保卫工作隶属关系分别由北京市公安局内部单位保卫局金融保卫处、北京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行业管理处、各分县局内保处(科)受理。

在京各总行营业部、农业发展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城八区一级支行以上(含一级支行)、工商银行北京分行、北京农村商业银行总行及其他商业(含外资)银行保卫工作关系隶属北京市公安局内部单位保卫局金融保卫处;保卫工作关系隶属北京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行业管理处的宾馆、饭店内的支行级以下(不含支行)银行营业网点保卫关系隶属北京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行业管理处;其他银行营业场所保卫工作关系隶属各分县局内保处(科)。

在行式自助设备与营业网点的审批合并申请;离行式自助银行依照银行营业场所的要求申请,按照保卫隶属关系进行受理;离行式自助设备的审批按照集中报批,统一受理的原则,由所属金融机构的保卫隶属公安机关进行审批。2.受理标准:(1)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的职权范围;(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3.受理程序:(1)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口头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申请人要求书面决定的,受理机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决定书》;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公安机关或者虽属于公安机关但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的,应当口头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或者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申请;申请人要求书面决定的,受理机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决定书》;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并由申请人签字或者捺指印确认;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送达《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填写《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决定书》和《收取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凭证》,及时送达申请人。

(三)审查 1.审查:

本岗位责任人:北京市公安局内部单位保卫局金融保卫处、北京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行业管理处、各分县局内保处(科)主管民警。

岗位职责及权限: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组,对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进行论证和审查,确定风险等级和相应的防护级别。参与论证和审查的专家在《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后,转交审核人。时限:10个工作日内完成。2.审核:

本岗位责任人:北京市公安局内部单位保卫局金融保卫处、北京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行业管理处、各分县局内保处(科)主管处(科)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在《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后上报审定部门。时限:5个工作日内完成。3.审定:

本岗位责任人:北京市公安局内部单位保卫局主管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定标准对复审意见进行审定。同意复审意见的,在《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后退受理人员。

不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与复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按原渠道退受理人员。

时限:5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决定和送达

1.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及标准,准予行政许可的,向申请人出具《准予施工通知书》。2.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及标准,不予批准行政许可的,向申请人出具《不准予施工通知书》,并载明不予批准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对不予批准的,申请人整改后,可以按照本程序重新提出申请。

4.批准行政许可申请或不予批准行政许可申请的决定由最初受理人员及时送达。

二、工程验收实施程序

(一)申请 1.申请方式:

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工程竣工后,申请人应当向原审批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的公安机关书面提出验收申请,填写《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验收审批表》或者《金融机构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验收审批表》。2.申请材料目录(材料一式四份,A4纸按顺序装订):(1)《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验收审批表》或者《金融机构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验收审批表》;

(2)方案审批相关资料.(包括工程设计任务书、方案、前期专家论证意见、工程合同及补充文件、相关图纸资料等);(3)工程设计变更单;

(4)安全防范设施工程设计施工方案(包括竣工图、系统组成概况、防范或监控区域;探测器或摄像机的安装位置、系统原理图或方框图;系统选用的主要设备、器材的检测报告或认证证书等);(5)试运行记录;(6)系统试运行报告;(7)工程竣工报告;

(8)系统使用说明书(含操作和日常维护说明);(9)竣工初验报告(含隐蔽工程随工验收单);(10)工程检测报告。

(二)受理 1.受理单位:

原设计施工方案审批单位。2.受理标准:

(1)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的职权范围;(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3.受理程序:(1)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口头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申请人要求书面决定的,受理机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决定书》;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公安机关或者虽属于公安机关但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的,应当口头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或者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申请;申请人要求书面决定的,受理机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决定书》;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并由申请人签字或者捺指印确认;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送达《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填写《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决定书》和《收取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凭证》,及时送达申请人。

(三)审查 1.审查:

本岗位责任人:北京市公安局内部单位保卫局金融保卫处、北京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行业管理处、各分县局内保处(科)主管民警。

岗位职责及权限: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组,对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进行验收,验收组填写《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验收审批表》或者《金融机构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验收审批表》并签署意见后,转交审核人。时限:10个工作日内完成。2.审核:

本岗位责任人:北京市公安局内部单位保卫局金融保卫处、北京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行业管理处、各分县局内保处(科)主管处(科)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在《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验收审批表》或者《金融机构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验收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后上报审定部门。

时限:5个工作日内完成。3.审定:

本岗位责任人:北京市公安局内部单位保卫局主管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定标准对复审意见进行审定。同意复审意见的,在《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验收审批表》或者《金融机构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验收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后退受理人员。

不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与复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按原渠道退受理人员。

时限:5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决定和送达

1.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及标准,经验收合格,准予行政许可的,向申请人出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颁发《安全防范设施合格证》(纸制)。申请人持《安全防范设施合格证》(纸制)到指定厂家购制《安全防范设施合格证》铜匾;

2.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及标准,经验收不合格,不予批准行政许可的,向申请人出具《验收不合格通知书》,并载明不予批准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对验收不合格的,申请人整改后,可以按照本程序重新申请验收; 4.批准行政许可申请或不予批准行政许可申请的决定由最初受理人员及时送达。收费标准:不收费。办理依据:

1、《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公安部令第86号)

2、《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工作规范》

附件 1: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验收审批表》

附件 2: 《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表》

附件 3: 《金融机构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验收审批表》

第五篇: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审批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审批 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应符合《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GA38-2004)、《银行营业场所透明防护屏障安装规范》(GA518—2004)、《银行业务库安全防范的要求》(GA858-2010)等相关标准要求: 一)《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GA38-2004 5.3 三级防护要求

5.3.1 银行营业场所与外界相通的出入口应安装坚固的金属防护门或防盗安全门,防盗安全门应符合GB17656的要求。金属防护门的锁具应符合GA/T73的要求。

5.3.2 银行营业场所二层(含二层)以下窗户应安装金属防护栏等防护设施。

5.3.3 银行营业场所外围有围墙的,应设置防止爬越的障碍物或周界报警装置。

5.3.4 现金出纳业务柜台应采用砖石或钢筋混凝土结构。柜台高度应≥800㎜、宽度应≥500㎜。

5.3.5 现金出纳柜台上方应安装透明防护板,其宽度应≤1800㎜,高度应≥1500㎜。单块面积不大于4㎡。透明防护板以上未及顶部分应封至顶部或封至离地3500mm高度处。采用二块透明防护板错位交接时,外层朝下,交接部位长度应≥100mm,两块透明防护板的间隙应≤20㎜。透明防护板不允许开孔,柜台内外需要通话时可加装通话设施。

5.3.6 现金业务柜台的台面应设置300mm(长)×200mm(宽)×150mm(高,以槽底计算)底部为弧形的收银槽。

5.3.7 现金业务区的出入口应安装防尾随用缓冲式电控联动门。门体上有透明屏障的,应采用透明防护板。安装防弹复合玻璃的,防弹复合玻璃应符合GA165的相关要求。门体上的锁具应符合GA/T73的要求。

5.3.8 现金业务区应安装不少于2路独立防区的紧急报警装置。紧急报警装置应能立即向公安110报警服务台报警,同时应启动现场声、光报警装置。紧急报警装置应安装在隐蔽位置,且便于操作和维修。

5.3.9 紧急报警线路上一般不应挂接电话机、传真机或其它通讯设备。如挂接此类设备,系统须具有抢线发送报警信号的功能。

5.3.10 实行安全柜员制的营业场所应安装视频安防监控装置,应能实时监视、记录现金支付交易全过程,回放图像应能清晰显示柜员操作及客户脸部特征。视频安防监控装置还应能够实时监视营业场所内人员的活动情况,回放图像应能清晰辨别进出人员的体貌特征。安防系统记录资料的保存期不应少于30天。

5.3.11 现金业务区采用安全柜员系统时,安全柜员系统的视频部分应符合5.3.10的要求。

5.3.12银行营业场所应设卫生设施,配置自卫器材、消防器材和自动应急照明设备。

5.4 二级防护要求

二级防护除应满足5.3的相关要求外,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5.4.1 营业场所与外界相通的出入口应安装视频安防监控装置,能够监视营业场所大门外人员往来情况及出入营业场所人员情况。回放图像应能清晰分辨出入人员的体貌特征。

5.4..2 运钞交接区应安装视频安防监控装置,对运钞交接全过程进行实时监视、记录,回放图像应能清晰显示整个区域内人员的活动情况。

5.4.3 现金业务区应安装视频安防监控装置,应能实时监视、记录现金支付交易全过程,回放图像应能清晰显示柜员操作及客户脸部特征。

5.4.4 非现金业务区应安装视频安防监控装置,应能够实时监视营业室内人员的活动情况,回放图像应能清晰辨别人员的体貌特征。

5.4.5 银行营业场所内设置的自助机具(指ATM、CDM、CRS等)应安装摄像机,在客户交易时进行监视、录像,回放图像应能清晰辨别客户面部特征,但不应看到客户密码。对装填现金的操作区应安装摄像机进行实时监视、记录。

5.4.6 枪弹库、计算机室等部位的出入口应安装防盗安全门、与110报警服务台相连的紧急报警装置及入侵报警装置,能准确探测报警区域内门、窗、通道等重点部位的入侵事件。

5.4.7 监控室应具备有线和/或无线通讯方式向110报警服务台紧急报警。

5.4.8 视频监控系统应采用视频安防监控数字录像设备。

5.4.9 业务库防护除应符合JR/0003-2000的要求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1)库区应安装2种以上探测原理的入侵探测器,应能准确探测报警区域内门、窗、通道等重点部位的入侵事件。应安装与110报警服务台相连的紧急报警装置。启动紧急报警装置时应同时启动现场声、光报警装置。

(2)业务库清点室应安装视频安防监控装置,应对复点、打捆等操作的全过程进行实时监视记录,回放图像应能清晰显示工作人员的操作情况。

(3)业务库守库室出入口应安装防盗安全门和可视/对讲装置。守库室内应安装视频安防监控装置,对守库人员的活动情况进行记录。

(4)无人值守的业务库应全方位防护。报警系统应具有红外报警、振动感应报警、视频移动侦测报警等多种功能的报警设备,并应有声音复核装置。安防系统应能实现远程报警、图像、声音等信息的传输监控。

5.5 一级防护要求

一级防护除应满足5.4的相关要求外,还应满足以下要求,建立全方位防护体系:

5.5.1 营业场所与外界相通的出入口应安装入侵报警设施,并应能与照明、视频安防监控及声音复核等设备联动。入侵报警设施应能准确、及时报告入侵异常事件,即应在向安防监控中心值班人员发出声光报警信号的同时,清楚显示事件发生的部位、性质(抢劫、盗窃、故障等),准确记录报警时间、位置等信息,并能够详细查询、打印以上内容。

5.5.2 代保管箱库的防护可参照5.4.9执行。但安装的摄像机不应看到用户密码。

5.5.3 现金业务区应安装出入口控制装置,只允许授权人员在规定时间内进出并记录所有出入人员、出入时间等信息。

5.5.4 现金业务柜台应安装声音复核装置,并能连续记录交易过程的对话内容。

5.5.5 监控中心内应安装安全管理子系统,并应设有线和无线两种通讯联络方式。

5.5.6 安全管理子系统应采用计算机网络技术,以实现对安全防护其他子系统的控制与管理。

5.5.7 监控中心、守库室应设卫生设施。

5.6 风险部位的防护要求

5.6.1 离行式ATM、CDM、CRS等的防护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应安装报警装置,对撬窃事件进行探测报警,并应具备报警联动及报警联网功能;

(2)应安装视频安防监控装置,对操作人员进行监视、记录,回放图像应能清晰显示操作人员的面貌特征。

5.6.2 离行式自助银行的防护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应安装入侵报警装置,对装填现金区发生的入侵事件进行探测,并应具备入侵报警联动功能;

(2)应安装视频安防监控装置,对进入自助银行的人员进行监视、记录,回放图像应能清晰显示进出人员的体貌特征,但不应看到客户密码;

(3)应安装出入口控制设备,对装填现金操作区出入口实施控制;

(4)应能实现远程报警、图像、声音等信息的传输监控。

(二)《银行营业场所透明防护屏障安装规范》(GA518—2004)安装要求

5.1 柜台(基座)5.1.1 柜台是防护屏障的基座(见附录A),应符合GA 38的相关防护要求。

5.1.2 基座应与所在营业场所的地面牢固融为一体。

5.2 横梁

5.2.1 横梁是防护屏障的框架结构件(见附录A)。横梁必须与所在营业场所的建筑墙体、墙柱或墙顶牢靠固定(可采用嵌入或预埋的方法)。焊接固定横梁时,其质量与工艺要求应符合JGJ 18中的规定;用膨胀螺丝固定横梁时,螺丝直径不小于12mm,两相邻螺丝间隔应小于0.5 m。

5.2.2钢结构横梁应符合GBJ 17要求,采用规格不小于63 mmX 63 mmX5 mm的角钢用扁铁焊接成基材(或采用与之相当的槽钢),焊接质量与工艺要求应符合JGJ 18中的规定。不采用钢结构的横梁,其采用的材料和固定工艺应保证其强度与采用角钢的横梁相当。

5.3 立柱

5.3.1 立柱是防护屏障的框架结构件(见附录A)。立柱的下端应嵌入柜台(基座),其嵌人深度应不小于300mm;立柱的上端应与横梁或与屋顶牢靠固定(可采用嵌入或预埋的方法)牢靠固定。

5.3.2 钢结构立柱应符合GBJ 17要求,采用规格不小于63 mmX 63 mmX5 mm的角钢用扁铁焊接成基材(或采用与之相当的槽钢),焊接质量与工艺要求应符合JGJ 18中的规定。不采用钢结构的立柱,其采用的材料和固定工艺应保证其强度与采用角钢的立柱相当。

5.3.3 立柱与墙体的结合部应无缝隙。

5.4 凹槽

5.4.1 通常凹槽成框架形结构,是置放透明防护板的部件(见附录A的图A.3和图A.5),应与立柱、横梁、柜台(基座)等牢靠固定。

5.4.2 透明防护板周边置于凹槽内,并依靠凹槽加以固定。凹槽的深度应足以满足5.5.1要求的透明防护板嵌入深度并容纳定位块,凹槽内宽度应比透明防护板厚度大2 mm~5 mm(见附录A的图A.5)。

5.4.3 凹槽与柜台(基座)台面的结合部应无缝隙。

5.5 透明防护板

5.5.1 透明防护板通过凹槽被柜台(基座)、横梁、立柱所固定,透明防护板嵌入凹槽的深度应不少于40 mm。

5.5.2 透明防护板的单块尺寸和错位交接应符合GA 38的相关要求(透明防护板的错位交接示例见附录A)。

5.5.3 对透明防护板四棱应进行磨光和倒角处理。

5.5.4 透明防护板不宜紧靠发热体或空调出风口,防止骤热或骤冷,以免引起爆裂或加速老化。

5.6 定位块

透明防护板周边与凹槽之间应加定位块(见附录A的图A.5),定位块应采用有弹性的非吸附性材料制作而成。

5.7 衬垫物

在凹槽内的透明防护板周边与凹槽之间应填充衬垫物,衬垫物应符合JGJ 103的有关规定,选用邵氏硬度为70A~90A的硬橡胶或塑料。

5.8 密封料

透明防护板到位后,在凹槽内应采用密封料实施密封。采用密封胶作为密封料的,应符合GB/T14683的要求;若采用其他密封材料,至少应等效于GB/T14683的要求。

5.9 收银槽

收银槽应符合GA 38的相关要求并嵌入柜台(基座)内。5.10 防护栏(网)

在防护屏障未及屋顶的情况下,屏障顶沿与屋顶之间若加装防护栏(网),应符合GA 38的相关要求。

(三)《银行业务库安全防范的要求》(GA858-2000)4.业务库分类

4.1 核定库存现金在5000万元(含)以上的为一类库。

4.2 核定库存现金在1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为二类库。

4.3 核定库存现金在80万元(含)~1000万元的为三类库。

4.4 核定库存现金在80万元以下的为四类库。5 安全防范要求

5.1 一般要求

5.1.1 业务库的安全防范应贯彻坚持标准、安全适用、科学经济的原则。

5.1.2 业务库的设计、施工图纸等相关资料的保存应符合保密规定。

5.1.3业务库建设的地形、地质、水文条件,占地面积及周围环境、交通状况等应符合建设及安全要求。

5.1.4 库区的照明供电系统总闸装置应有保护措施,并置于有效监控范围内。

5.1.5 库区供电可采用单路或双回路供电,单路供电时应自备应急电源。

5.1.6 库区内的载货电梯与楼梯应建于库门之外。

5.1.7 库区应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配置消防设施。

5.1.8库房不得临街或直接对外建筑,应避开高压输电线路和城市其他有碍库房管理的公共设施。

5.1.9 库房建设应进行防水处理,防止渗水潮湿现象发生。

5.1.10出入库房门的通道应单一设置,应无观察盲区、便于警戒与监控。5.2 实体防范要求

5.2.1 一类库实体防范要求

5.2.1.1 库房的墙、顶板、底板应为六面钢筋混凝土整体现浇结构。

5.2.1.2 库房墙体宜选用c50以上的商品混凝土。

5.2.1.3 墙体厚度应大于等于240mm, 墙内应配符合GB 1499.2-2007,公称直径d大于等于14mm 的热轧带肋钢筋,双层双向网状排列,钢筋中心间距应小于等于150 mm。

5.2.1.4 库房排风装置应在墙内作外低内高的“S”型转弯,通过墙体出口处离地面距离不应低于2500 mm,直径应小于等于200 mm,出口应设钢筋网保护。

5.2.1.5 地下库建筑时应设置双墙回廊式,回廊净宽大于等于600 mm,四面应贯通,转角处应设折射或/和摄像装置。回廊外墙应为钢筋混凝土或砖混结构,厚度应大于等于240mm。

5.2.1.6 库房为二层以上多层库体结构时,其柱子纵向与横向中心轴线的间距,库房落地层的单位负荷能力,非落地层的单位负荷能力,每层梁下净高等应符合建筑设计和使用要求。

5.2.1.7业务库门应选用防护等级不低于GA/T 143-1996中规定的B级或JR/T0001-2000中规定的2级金库门。

5.2.1.8业务库门锁应选用GA/T73-94中规定的B级或JR/T0002-2000中规定的1类或1R类组合锁具。

5.2.1.9 应急库门应与安装的业务库门具有相同的防护等级。

5.2.1.10通往金库门的唯一通道应设置防控隔离门, 防控隔离门的防护等级应不低于GB 17565-2007中乙级的要求。

5.2.2二类库实体防范要求

5.2.2.1应符合5.2.1.1、5.2.1.3、5.2.1.4、5.2.1.6~5.2.1.10的要求。5.2.2.2 库房墙体应选用c40以上的商品混凝土。5.2.3三类库实体防范要求

5.2.3.1 应符合5.2.1.1、5.2.1.4、5.2.1.6、5.2.1.9、5.2.1.10的要求。

5.2.3.2库房墙体应选用c30以上的混凝土结构。厚度应大于等于240mm, 墙内应配符合GB 1499.2-2007,公称直径d大于等于12mm 的热轧带肋钢筋,双层双向网状排列,钢筋中心间距应小于等于150 mm。

5.2.3.3业务库门应选用不低于GA/T 143-1996中规定的A级或JR/T0001-2000中规定的1级或以上级别的金库门。

5.2.3.4 金库门锁应选用不低于GA/T73-94中规定的A级或JR/T0002-2000中规定的1R类或2类组合锁具。

5.2.4 四类库实体防范要求

5.2.4.1库房的墙、顶板、底板应为六面钢筋混凝土结构。

5.2.4.2应符合5.2.1.4、5.2.3.2~5.2.3.4的要求。

5.3 技术防范要求

5.3.1 一般要求

5.3.1.1 技术防范系统应选用先进、成熟的技术,并应综合设计、同步施工。

5.3.1.2 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应符合GB 50348-2004等规定,设计、施工程序应符合GA/T 75等规定。

5.3.1.3 技术防范系统应按附录A中表A.1所列相关要求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

5.3.2 入侵报警子系统要求

5.3.2.1报警系统应能准确探测报警区域内门、窗、通道等重点部位的入侵事件,系统报警后,中心控制室应有声光显示,并能准确指示发出警报的位置。

5.3.2.2 库房内应安装2种以上探测原理的入侵探测器,振动报警防区应24h不可撤防。

5.3.2.3 启动紧急报警装置时应同时启动现场声、光报警装置。

5.3.2.4 周界防入侵报警装置应有连续的警戒线,不应有盲区。

5.3.2.5 紧急报警装置应安装在隐蔽、便于操作的部位,应具有防误操作措施。

5.3.2.6 报警控制主机和线路应安装在防护区域的隐蔽位置,便于维修,且具有防破坏报警功能。

5.3.2.7 系统应采取2种以上向外报警的传输方式,如采用公共电话网作为向外报警的一条传输通道时,不应在公共电话网通讯线路上挂接其它通信设施。

5.3.2.8 报警装置应有备用电源,应能保证在市电断电后系统供电时间不少于8h。

5.3.2.9 报警系统的布防、撤防、报警等信息的存储时间应不少于30d。

5.3.2.10 其他应符合GB 50394-2007的有关要求

5.3.3 视频安防监控子系统要求

5.3.3.1 系统应采用符合GB 20815-2006的数字录像设备,在作业期间进行实时不间断录像、录音,非作业期间应能在接受报警信号的同时,自 动启动照明、录音、录像,图像记录回放帧率应不少于25fps。

5.3.3.2 库房内监控图像的浏览与回放应有权限限制。

5.3.3.3 库房内的回放图像应能清晰显示人员库内活动的全过程和库内所有存放物品。

5.3.3.4 库房外的回放图像应能清晰显示出入库人员开启库门、进出库房的过程及面部特征。且应避免库门开启密码的显示和泄密。

5.3.3.5 守库室的回放图像应能清晰显示守库人员的活动情况。

5.3.3.6 清分整点场地每个清分台都应有摄像机进行独立监控和录像,回放图像应能清晰显示交接、清点、打捆等操作的全过程。5.3.3.7装卸区及出入库交接场地的回放图像应能清晰显示运钞车停放、护卫及提款箱等交接、进出库区的全过程。

5.3.3.8 主要通道的回放图像应能清晰显示人员活动的情况。

5.3.3.9 视频安防监控子系统应保证24h开启,非作业期间可采用移动侦测或报警触发自动录像方式。

5.3.3.10系统图像质量应满足以下要求:

a)应保证图像信息的原始完整性,即在色彩还原性、图像轮廓还原性(灰度级)、事件后继性等方面均应与现场场景保持最大相似性(主观评价)。系统的最终显示图像(主观评价)应达到四级(含四级)以上图像质量等级,对于电磁环境特别恶劣的现场,图像质量应不低于三级。图像质量的主观评价见GB50198-1994中的4.3;b)应保证对目标监视的有效性。重要监控点图像存储、回放的图像分辨率宜满足GA/T 367-2001 中4.4.7系统分级规定的一级(甲级)要求。系统分级参见GA/T 367-2001的附录B;c)经智能化处理的图像,其质量不受上述等级划分要求的限制。但对指定目标的智能化处理,其处理前后的主要图像特征信息应保持一致;d)应具有时间、日期的字符叠加、记录功能。字符叠加不应影响图像记录效果。

5.3.3.11 视频图像资料保存时间应不少于30d。

5.3.3.12 系统应有备用电源,在市电断电后能对重要部位摄像装置供电时间不少于2h。

5.3.3.13 其他要求应符合GB 50395-2007的有关条款。

5.3.4 出入口控制子系统要求

5.3.4.1 系统设置必须满足消防规定的紧急逃生时人员疏散的相关要求。

5.3.4.2 实行远程监控的,业务库房隔离门的出入口控制装置应具有能接受远程控制和实时授权的功能。

5.3.4.3 系统出现出入口非授权开启、出入口胁迫开启、断电、出入口控制主机被破坏等异常情况时,应能及时将异常信息报送业务库报警监控联网中心。

5.3.4.4 应能对入库日期、入库时间段和入库时间长度进行设置。5.3.4.5 应有备用电源,并能在市电断电后保证该子系统正常运行时间

不少于48h。当供电不正常、断电时,系统的密钥(钥匙)信息及各记录信息不得丢失。

5.3.4.6 其他要求应符合GB 50396-2007的有关条款。

5.3.5 声音复核/对讲子系统要求

5.3.5.1 声音复核装置应能清晰探测和记录现场的话音和撬、挖、凿、锯等动作发出的声音。

5.3.5.2 对讲音质应清晰可辨。

5.3.5.3 声音资料保存时间应不少于30d。

5.3.6 业务库报警监控联网中心要求

5.3.6.1 实行异地值守的业务库应全方位防护,并将入侵报警、视频安防监控及出入口控制、广播对讲等各子系统接入业务库报警监控联网中心,实施远程管理、控制。

5.3.6.2 业务库报警监控联网中心应具备以下功能:

a)应能同时接入下辖各业务库的入侵报警子系统、出入口控制子系统及视频安防监控子系统,实现报警、图像、出入、声音等信息的集中传输、处理、显示、控制;b)应能任意切换库区监控图像,并能进行远程监听和录像资料调阅回放。当库区报警布防后,有人员进入库区时,应具有声光报警信号;c)监视图像应能清楚显示库区内人员活动情况,显示图像帧率应不少于15fps,监视图像应有库区名称、日期及时间等字符叠加,字符叠加不应影响图像显示、记录效果;d)业务库房内部图像的监视与回放应有权限限制。5.3.6.3业务库报警监控联网中心的自身防范应参照5.4.2~5.4.6的要求

5.4 本地守库室防范要求

5.4.1 守库室应临近库房,使库房隔离门置于守库员的有效监控之下。

5.4.2 守库室门应安装防盗安全门,设置可视对讲装置。

5.4.3 守库室的窗应有防护措施,如:安装金属防护栏或防弹复合玻璃等。

5.4.4 守库室外应装照明灯,开关应设在守库室内,并配有应急照明设备和自卫器材。

5.4.5 守库室内应设置给排风设备、温控设施、消防设施等。

5.4.6 守库室应配备对外联络的通讯设备,安装紧急报警按钮。检验、验收、维护

6.1安全防范系统竣工后应进行检验,系统检验应按GB 50348-2004的规定进行。

6.2安全防范系统竣工后应按照本标准第5章和GB 50348-2004、GA 308-2001的规定进行验收。

6.3安全防范系统应定期进行检查、维护、保养,保持良好的运行状态。系统出现故障,应及时修复。

一、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

(一)申请报告,申请人营业执照、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表》;

(三)金融监管机构或上级主管部门关于批准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建设(包括异地守库)的批文;

(四)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物、技防设计方案或任务书和相关图纸资料(物防设施平面、结构图;技防设施平面布防图、管线敷设图、系统原理图、监控室布置图;标有含运钞车停靠位置、相邻100米内主要道路、建筑物的营业场所、金库周边环境平面图);

(五)安全防范设施工程设计、施工单位营业执照及其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有效资质证书(证明)。金库、保管箱库设计、施工人员单位提供所属关系证明以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六)主要安全防范产品检验报告、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或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批准书;

(七)房产产权证书复印件、房产购买合同复印件、租赁合同复印件(含相关的安全条款)。

二、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验收

(一)工程验收申请报告,申请人营业执照、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验收审批表》;

(三)设计、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共同签署的设计整改落实意见;

(四)安全防范工程正式设计竣工方案、竣工图纸资料(含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试运行报告、隐蔽工程图片和随工验收单);

(五)工程合同、工程竣工报告(工程概况、主要设备清单、质量的自我评估、维修服务条款、竣工核算报告等)、系统使用说明书或手册(含操作和日常维护说明);

(六)安全防范报警监控联网系统和新建、改建设区市二级分行以上金库的安全防范工程应提供安全技术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七)带有金库的安全防范工程应出具与防范模式变更后相适应的人防安全管理机制。

1、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

(1)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出具受理通知书,于5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组对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进行论证和审查,确定风险等级和相应的防护级别。其中,离行式自助设备建设方案向审批公安机关治安部门书面报告即可。(2)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专家组论证和审查意见后的3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3)公安机关对符合条件的,给予批准,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准予施工;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4)对不予批准的,申请人整改后,可以重新提出申请。

(5)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审核后的建设方案施工,确需变更的,由建设单位书面提出申请,填写更改审核单,经原审批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施工。

2、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验收

(1)公安机关收到验收申请后应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于5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组完成验收工作。

(2)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专家组意见后的3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3)公安机关对验收合格的,应当批准,并发给《安全防范设施合格证》。对验收不合格的,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4)对验收不合格的,申请人整改后,可以重新申请验收。

上海市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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