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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章建筑整治工作政策法律法规知识问答
编辑:暖阳如梦 识别码:20-455320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5-08 15:59:22 来源:网络

第一篇:违章建筑整治工作政策法律法规知识问答

违章建筑整治工作政策法律法规知识问答

1、什么是农村村民宅基地?

答:农村村民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所建住房以及与居住生活有关的建筑物和设施用地,即住房用地及其必要的附属设施用地。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民个人只拥有使用权。

2、农村村民申请建房应符合哪些条件?

答: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建房:

(1)农村村民使用户籍所在村集体土地的;

(2)建房位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的;

(3)申请用地在本户用地限额标准内的。

3、农村私人建房家庭人口如何确定?

答:农村建房户家庭人口按户籍所在地在册(同一户籍)农业人口计算,并由当地派出所核准后出具证明;凡户籍关系不是同一户籍的,不得计入建房户人口。独生子女凭证按两人计算。

4、农村私人建房户均限额标准(包括附属用房、庭院用地)如何确定?

答:使用耕地建造:大户(6人以上)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25平方米;中户(3-5人)占地面积不得超过99平方米;小户(2人以下)占地面积不得超过67.5平方米。

使用其他土地建造:大户(6人以上)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40平方米;中户(3-5人)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10平方米;小户(2人以下)占地面积不得超过75平方米。

使用原宅基地建造:大户(6人以上)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60平方米;中户(3-5人)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30平方米;小户(2人以下)占地面积不得超过90平方米。

对新农村建设村庄规划已经审批的,按规划布局的面积执行,但原则上不得超过140平方米。因征地拆迁安置建房的,其标准按拆迁安置方案的规定执行。

农村村民建房原则上控制在四层以内(含四层),每层高度不得超过3米,沿口高度不得超过12米。

5、新建住房后,原有住房及宅基地如何处置?

答:农村村民经批准易地建造住宅的,原宅基地应当在住宅建成后交还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注销原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属于建新拆旧的,地上建筑物应当自行拆除,拒不拆除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

6、哪些情形,农民申请建房不予批准?

答: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批准建房用地:

(1)宅基地面积已达到规定的标准再申请新宅基地的;

(2)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子女与父母上下代分户申请建房用地的;

(3)接受调剂住房者调剂后的宅基地达到规定面积的;

(4)违法建房未处理结案的;

(5)年满60周岁以上的与亲属分户申请建房;

(6)出卖、出租、赠与他人房屋或以其他形式转让地上建筑物后再申请建房用地的;

(7)房屋合并后,未办理集体土地变更登记手续的,申请新建房屋。

(8)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情形。

7、对老年人及城镇居民建房有何规定?

答:60周岁以上的不能单独申请新宅基地。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申请建房和买房,对于因离、退休退养而回乡落户的城镇居民,凭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可以经审批对原有祖传房屋进行拆建,面积按小户审批,原有房屋面积不到小户面积的按原有房屋实际面积审批。

8、农村私人建房审批程序和宅基地使用是怎样规定?

答:(1)农户申请。建房农户应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委提出建房申请,并提供户口本、原土地使用证、独生子女证及其复印件和原房屋照片等材料。属易地审批建房的,应提供建新拆旧承诺书。

(2)村委受理。建房申请由村委主要负责人受理,村委在5个工作日内召开村民委员会会议,集体讨论农户提出的建房申请,对农户提供的建房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对其真实性负责。集体讨论通过后在村政务公开栏公示7天,公示期满后,没有异议的,村两委在3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提交乡镇政府,未通过的,及时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组织联审。乡镇政府受理农户建房申请后,可要求国土局国土所对其建房条件共同进行审查,对不符合建房条件的,由乡镇政府及时退回申请并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说明。

对于符合条件的,由乡镇政府及时召集国土、规划相关人员进行现场联合踏勘。申请建房用地涉及风景区、度假区、姜家产业区块、开发公司范围或涉及交通、水利、供电、林业等部门管理内容的,由乡镇政府通知相关人员一并参与联合踏勘。

现场踏勘后,相关部门应当即出具该处是否可以建房的书面意见,并由县规划局核发《选址意见书》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其中按规定选址需通过县政府联席会议研究的,应在联席会议研究同意后,再由县规划局核发《选址意见书》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4)用地报批。在取得《选址意见书》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用地审批由乡镇政府先审查签署意见,再由国土所负责送县国土局审核后,报县政府审批。

(5)批后告知。经县政府批准后,国土局(国土所)在3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书面告知县规划局和乡镇政府、村委及建房申请人,由乡镇政府组织国土、规划、村干部等相关人员,进行联合放样。其中属千岛湖镇及建制镇规划区范围内的,由县规划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再由乡镇政府组织进行联合放样。

(6)竣工验收。农户建房竣工后,由村委主要负责人通知乡镇政府,由乡镇政府组织国土、规划等相关人员进行竣工验收,出具竣工验收意见,并按规定办理登记发证等手续。属易地审批建房的,应拆除旧房后再予以登记发证。

9、农村村民经批准使用集体土地建房是如何收费的?

答:农村村民申请集体土地建房不涉及农用地转用的不收费,涉及农用地转用的,收取耕地占用税17.5元/平方米(税务部门收取),其它土地一律“零收费”。

10、农村村民建房“四到场”是指什么?

答:(1)批前选址到场。乡镇政府受理村民建房申请后,组织国土、规划等相关人员到现场对申请人的建房条件、所选地址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和四邻界址进行审核确认。

(2)批后放样定位到场。建房用地批准后,由乡镇组织国土、规划、村干部等相关人员,按照批准要求到现场实地丈量放样,确定四界,并挂施工告示牌。

(3)开工砌基到场。建房户动工挖基时,村委主要负责人应及时通知乡镇,由乡镇组织国土、规划等相关人员到场,监督是否按照放样定位的要求挖槽埋基。

(4)竣工验收到场。村民房屋建成后,由村委主要负责人通知乡镇,由乡镇组织国土、规划等相关人员到现场,进行实地检查验收。

11、农村旧房拆翻建可以不用审批吗?

答:不可以。任何建房行为都要经过政府有关部门审批,否则都是违法行为,旧房拆翻建也须办理审批手续。

12、在自家的自留地、自留山等建房可以不用审批吗?

答:不可以。自留地、自留山的土地所有权属于村集体,村民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在自家的自留地上建房要经过政府有关部门审批,否则以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查处。

13、农村私人建房可以边审批边施工吗?

答:不可以。房屋施工建设必须等所有审批手续都齐全后才能动工,一边走审批程序,一边在施工建设是违法行为,一律按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查处。

14、什么是非法占用土地?

答:非法占用土地是指行为人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未经合法有效的批准而占用土地的行为。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

(1)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的行为;

(2)弄虚作假,骗取批准占用土地的行为;

(3)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的行为;

(4)经非法批准而占用土地的行为。

15、对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应作何种处罚?

答:根据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方式主要有: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2)限期拆除新建的建筑物或其他设施;

(3)没收新建的建筑物或其他设施;

(4)罚款;

(5)行政处分;

(6)刑事责任。

16、农村村民违法违章建房行为主要包括哪几种类型?

答:主要包括以下8类:

(1)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行为;

(2)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行为;

(3)建住宅超过批准面积数量,多占土地的行为;

(4)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宅基地的行为;

(5)建住宅用地,违反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行为;

(6)不按照批准的用途和范围使用宅基地的行为;

(7)擅自在耕地上建房的行为;

(8)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建房的行为。

17、农村村民违法违章建房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答:违法行为人应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1)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有土地建住宅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2)超过批准面积数量,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即按照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行为处罚。

(3)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宅基地的,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4)农村村民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宅基地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5)农村村民擅自占用耕地建房,破坏种植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农村村民占用基本农田建房,毁坏种植条件的,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8、本次违法违章建筑整治农村违法建房是怎样处理的?

答:违法建房处理一般分2种情况:

(1)不符合土地总体规划或严重影响城乡规划的,依法予以拆除;

(2)符合土地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依法处理后补办手续。

19、违法建筑可否作补偿安置?

答:违法建筑不作补偿,不作安置依据。已按《关于加强千岛湖镇违法违章建筑整治工作的意见》处理保留的房屋,拆迁时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属当事人可建住宅标准内,经处理后已补办有关手续,补交规费,确认产权的,在国家建设需要拆迁时,视作合法建筑评估

(2)属超过当事人可建住宅标准,经依法没收并回购处置后,在国家建设需要拆迁时,不予以安置补偿。

20、临时建筑如何补偿安置?

答:未到期的临时建筑,按重置价格的一定比例予以补偿,但不作安置依据。到期临时建筑不作补偿,不作安置依据。

21、非法批地行为是如何认定的?

答: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非法批地行为主要指:

(1)没有批准权的单位非法批准土地,其主体不合法;

(2)指虽有批准权但超越了批准权限而非法批地;

(3)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而非法批地;

(4)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而非法批地。

22、什么是土地登记?

答:土地登记是法定的土地登记机关依照规定程序将土地的权属关系、用途、面积、使用条件、等级、价格等情况记录于专门簿册的一种法律行为。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23、什么是土地证?

答:土地证是土地所有者或者土地使用者享有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法律依据。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目前我国颁发的土地证书主要有三种:

(1)集体土地所有证。县级人民政府对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确定所有权;

(2)集体土地使用证。县级人民政府对农民集体所有的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土地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使用证,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3)国有土地使用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进行登记造册,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确认国有土地使用权;

(4)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批准的土地他项权利进行登记造册,核发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确认土地他项权利。

24、农村村民宅基地登记有何规定?

答:农村村民按规定可以建造的单体或联体住宅,应当按照一户只能拥有一处法定面积标准范围内的宅基地的原则,确认集体土地使用权。农村村民合法使用的宅基地为一户一处,但面积超过法定面积标准的,按法定面积标准确认集体土地使用权。农村村民合法使用的一处以上住宅,在法定面积标准范围内予以登记。

25、农村村民办理《集体土地使用证》需提交哪些材料?登记程序如何规定?

答:需提交以下材料:

(1)土地权属来源的原始资料;

(2)土地登记申请书;

(3)宗地图;

(4)申请人身份证及户口簿复印件;

(5)其他证明材料(视提交材料情况而定)。

程序如下:土地登记申请——地籍调查——权属审核——注册登记——颁发证书。

26、农村村民如何办理历史遗留问题房屋的土地使用证?

答:由土地使用者写书面申请,村委会加具意见后,送当地国土部门审核;国土部门派员到现场调查,情况属实的,由国土部门填写好土地登记资料后送县国土部门审核,县国土部门根据土地登记资料填写《土地登记申请审核情况公告》。国土部门将《土地登记申请审核情况公告》分别张贴在村委会、要求办证的旧房屋的外墙,自公告张贴之日起,一个月内无人提出异议的,给予注册登记,颁发土地使用证。

27、什么叫违章建筑?

答:是指未经相关部门审批或未按审批规定进行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未批先建、批少建多、批低建高、乱搭乱建、临时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等等。

28、违章建设如何处理?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29、擅自利用架空层进行建设如何处理?

答:擅自利用架空层进行建设是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30、城乡规划法的立法目的是什么?

答:是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31、城乡规划包括哪些内容?

答: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32、常见的违法建设有哪几种表现形式?

答:①不办理规划审批手续而擅自开工建设的。②不按规划批准内容施工,擅自移位和扩大建筑面积的。③未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改变建筑用途的。④未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私自改变设计、改变结构、改变造型的。⑤未经规划主管部门验收,边装修边投入使用的。⑥建筑项目属于有关部门越权审批的。

33、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应怎样处理?

答: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第二篇:土地整理法律法规、政策知识问答

法律法规、政策知识问答

1、问:什么叫土地整理?

答:土地整理可分为农村土地整理和城市土地整理(即旧城改造)两大类。土地整理是指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城市规划)的要求,对田、水、路、林、村(街)进行综合整理的行为。实行土地整理,一是可以使原利用不充分的土地充分利用,增加有效耕地面积;二是可以改善农田排灌设施和平整土地,提高耕地质量;三是可以改善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提高人们的生活质量。

2、问:如何加大土地开发整理力度? 答:国土资源部提出:根据“占补平衡”的原则,切实落实建设占用耕地与开发、复垦相挂钩的政策。今后各项非农建设占用耕地,必须开垦同等质量和数量的耕地。对于没有条件开垦或开垦的耕地质量不符合要求的,要足额缴纳耕地开垦费,由土地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耕地开发和农地整理。国家将根据各地建设占用耕地情况和废弃地、未利用地情况,下达耕地开垦计划指标,对指标未落实的地区停止建设项目供地。要改革基本建设投资成本制度,在建设项目总投资或生产成本中列入耕地开发资金,保证耕地占补平衡资金的落实。要明确耕地占补平衡的责任人是用地者,省级政府要负责监督并组织验收。

大力推进土地整理,实行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今后增加耕地的主要途径要靠土地整理。土地整理要与村庄改造、乡(镇)村企业建设、小城镇建设、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等相结合。当前,重点要解决土地整理的利益机制问题,考虑对土地整理后耕地面积增加的地区,将按规定比例作为建设用地指标。对工矿废弃地,要按照“谁破坏,谁复垦”的原则,加强复垦监督。对历史遗留下来的工矿废弃地,可制定鼓励政策,提倡个人、集体飞单位集资复垦,复垦者可享有一定年限的土地使用权或规定比例的建设用地指标。土地整理要注重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

3、问: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什么并给予补偿? 答:征收或者征用。

4、问:征收土地,按标准应给予哪些补偿? 答:征收土地,按标准应给予的补偿有:(1)土地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其他土地的补偿费,按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的一半计算。(2)安置补助费。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收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征收耕地需要安置的每一个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安置补助费,按征收耕地安置补助费的一半计算。(3)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按实际损失合理补偿。补偿标准由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5、问:《土地管理法》对闲置、荒芜的耕地作出了哪些处罚规定? 答:《土地管理法》规定,“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又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并对闲置、荒芜土地作了具体的处罚规定: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的,要缴闲置费,二年以上未用的,要收回土地使用权。同时还规定:“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

6、问:新法对农村村民建住宅是怎样规定的? 答:《实施办法》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不超过规定标准面积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标准为每人20至30平方米;3人以下的户按3人计算,4人的户按4人计算,5人以上的户按5人计算。其中,民族自治地方农村村民的宅基地面积标准可以适当增加,具体标准由民族自治州或自治县人民

政府制定。扩建住宅所占的土地面积应当连同原宅基地面积一并计算。新建住宅全部使用农用地以外的土地的,用地面积可以适当增加,增加部分每产最多不得超过30平方米。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凡能利用旧宅基地的,不得新占土地;确需新占土地的,由村民提出申请,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实施办法第35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因迁居等原因,突出的旧宅基地由土地所有者收回,并统一安排使用,能复耕的必须复耕。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7、问:什么是破坏耕地?对其行为的处罚形式有哪些?

答:破坏耕地是指单位或者个人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未经批准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使土地种植条件遭到破坏或者因土地开发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违法行为。

对破坏耕地行为的处罚形式主要有:(1)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即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违法者自行纠正其违法行为,并责令其在一定的期限内对其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后果采取措施进行治理,以减轻其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后果。(2)罚款。对于破坏耕地的行为,可以并处罚款。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2倍以下。(3)刑事责任。如果破坏耕地的行为触犯刑法,构成破坏耕地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问:国有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哪几类地? 答:分为三类: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

9、问:土地登记的内容是什么?

答:土地登记包括国家依法对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他项权利的登记。

10、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什么手续? 答: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11、《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规定,防治地质灾害应实行什么方针? 答:预防、避让。

12、我国土地基本国策的内容是什么?

答: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

13、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的原则是什么? 答:占多少、垦多少。

14、影响金堂县农业生产的两大自然灾害是什么? 答:旱灾、洪灾。

15、问: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哪几种方式? 答:招标、拍卖、挂牌、协议四种方式。

16、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为多少年? 答:一般不超过两年。

17、矿产资源属于谁所有? 答:属于国家所有。

18、开采矿产资源,必须经有关人民政府或其有关主管审批,经批准后,开采人须领取什么证? 答:开采人必须领取采矿许可证。

19、土地复垦的原则是什么? 答:谁复垦、谁受益。

20、基本农田保护实行什么方针?

答:全面规划、合理利用、用养结合、严格保护。

21、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哪些费用? 答: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

第三篇:养蜂常用法律法规知识问答

[法律资料] 养蜂常用法律法规知识问答

1、养蜂单位和个人有何权益? 答:养蜂单位及个人除享有国家宪法及党政国策和法律法规赋予公民的各项权利和义务外,农业部颁发的《养蜂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对其权益还作了如下规定:“凡从事养蜂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专业户、联合体、协会、企业及各种形工的养蜂经济联合组织),在国家政策、法律允许范围内的生产和经营活动,都应受到保持和支持。鼓励养蜂业生产、收购、加工、销售一体化经营”。根据该项规定,养蜂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均可受到法律的保护。

2、谁是养蜂业的主管部门?

答:由于体制及地区的原因,有些养蜂人至今弄不清楚谁是养蜂主管部门。以此《养蜂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作了明确界定:“农牧渔业部(现农业部)主管全国养蜂生产,各级农牧部门主管本地区的养蜂生产。”“各级养蜂生产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养蜂业的领导和管理。养蜂生产重点地区可设置专门管理和服务机构。其它地区视本地区情况,配备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各级养蜂和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养蜂生产;推广先进技术,培训人员,做好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工作,疏通产销渠道。发展加工业,提高蜂产品质量和产量,提高资源利用率和经济效益。”以上规定不仅明确了主管部门,还明确了其工作范围和责任。因此,建议养蜂人遇到什么问题,可直接找主管的农牧部门(有些地方是林业部门)进行处理。

3、蜜蜂蛰伤人如何依法进行处理?

答:蜜蜂出于自卫等原因,有时会围攻或蛰刺人或其它牲畜、家禽等,人而对遭蛰者造成伤害,由此时常造成一些纠纷乃至官司,使一些养蜂人和挨蛰者各持已见纠缠不清。那么,法律对此类事故是如何规定的呢?《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通则。第 127 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 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依据该项规定,在无特殊原因情况下蜜蜂蛰伤了无辜者,养蜂人要负民事责任和经济赔偿。但是,如果国为被蛰人自己的原因,例如被蛰人不听养蜂人的劝阻,擅自走进蜂场无理取闹或打开蜂箱造成蜂蛰,或牛、马等牲畜跑进蜂场,养蜂人驱赶不走,胡跑乱踢踏翻蜂箱导致围攻或致伤或致死,应另当别论,养蜂人可根据事故情节依法力争,不予承担民事责任,拒付经济赔偿。

4、如何避免或减轻因蜂蛰造成的责任和损失?

答:蜜蜂蛰刺人或其它牲畜、家禽等,在一定程序上并不完全以养蜂人的意志所为,但是,经过采取一些必要的积极措施,是可以减轻一些事故责任和损失的。例如您的蜂群不要摆放在公路及其它一些公众场所。在公众场所放蜂不仅易于发生蛰伤行人、游人的责任事故,且您同时还侵犯了公众设施,在追究责任时往往会数责并处,您的责任及损失也会大大增加。这里还建议养蜂人,在蜂场周围应加设一圈拦人挡畜的遮挡物(或木栏、或铁丝线等),甚至应该在您的蜂场外围挂一块警示牌,上书“蜜蜂易蛰人,请游人远离蜂场”之类的公示语。根据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法律解释,由于您加了栏杆或警示牌,已部分尽到了防范责任,纵然发生了蛰人、蛰畜事件,在量责及确定赔偿金时,可相应减少。不幸发生蜂蛰事故时,养蜂人应积极救护处理,其态度是否积极,措施是否得当,在事故处理时法庭是要重点考虑的。

5、因责任事故进行赔偿时应赔偿哪些费用?

答:因蜜蜂造成蛰刺伤害事故需要进行赔偿时,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通则》第 119 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项费用;造成死亡的,还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赡养人必要的生活等费用。”根据最高法院有关法规解释,还应赔偿受伤害人住院期间2 名护理者的护理费和伙食补助费用。

6、外出放蜂南要办理哪些手续?

答:外出放蜂追花夺蜜,除要办理“检疫证明”外,还必须办理“养蜂证” 《养蜂管理暂行规定》第十条明确规定:“凡养蜂单位、专业户和兼业户,可凭本单位或乡(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介绍信,向所在县养蜂生产主管部门领取养蜂证。养蜂证由农业部统一设计,由县印发。

7、机动车运蜂车厢内可否坐人?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条三十三条规定:“机动车载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准超过行驶证上核定的载人数;

(二)货运机动车不准人、货混载。但大型货运汽车在短途运输时,车厢内可以附载押运或装卸人员一至五人,并须留有安全乘坐位置。载物高度超过车厢栏板时,货物上不准乘人;

(三)货运汽车挂车、拖拉机挂车、半挂车、平板车、起重车、自动倾卸车,经车辆管理机关核准,可附载押运或装卸人员一至五人;

(四)货运汽车车厢内载人超过六人时,车辆和驾驶员须经车辆管理机关核准,方准行驶;

(五)机动车除驾驶室和车厢外,其他任何部位都不准载人“。鉴于以上规定,用汽车短途运蜂是车厢内可乘坐1-5 名押运人员,超过人数时可到车辆管理机关予以核准。需要注意的是找车运蜂时,尽量选用高栏板汽车,装车时要留出坐人的空间,高度一定要低于车厢栏板。

8、什么情况下如何对蜂群进行检疫? 答:《养蜂管理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对出省放养的蜂群,在出省前要检疫。蜜蜂检疫由县级以上养蜂生产主管部门或由其委托的单位负责进行,并将情况如实填写在养蜂证的《检疫记事》栏内,检疫有效期限为3 个月。凡在省内放养的蜂群,一般不检疫。”鉴于此项规定,在本省内小转地放养,可免除检疫;到外省转地放养时,每检疫一次连续3 个月内有效,可不受转地次数影响;也可以理解为持有有效检疫证明,无论转场到何地都是有效的,无须再次重复检疫。

9、过境栏车检疫合法吗?

答:个别检疫单位以创收为目的,上路栏截过路运蜂车强行检疫收费,这是一种乱收费的现象,是不允许的。每当遇到这种情况,只要您手中握有有效检疫证明,可予以拒绝检疫,更不必付款。如因此被强行扣车,您可采取行政或法律程序进行诉讼,找回造成的损失。

10、蜜粉源开花期是否允许施喷农药?

答:农业部颁发的《养蜂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对此做了明确规定:“农、林、牧、果、蔬种植单位和个人应尽可能避免在蜜源花期喷撒农药。必须施药时,至少应在3 天以前通知施药邻近的蜂场,及时采取措施。违反上述规定造成蜂群严重损失的,养蜂生产主管部门应侩 同有关部门,追查责任,进行处理”。

11、使用农药是否应该注意保护蜜蜂?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使用农药应当注意保持环境、有益生物和珍稀物种。”蜜蜂属有益生物,使用农药时施药人有责任对其加以保护,使之免受损失。

12、国家对使用农药还有哪些规定?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第五章对农药的使用作了严格规定,不仅确定了“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植保方针,还对“防止农药中毒事故”提出了要求,并且确定了禁用范畴。第二十六条规定:“使用农药应当遵守国家相关农药安全、合理使用的规定,按照规定的用药量、用药次数、用药方法和安全间隔期施药,防止污染农副产品。”“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防治卫生害虫,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

13、如何防止蜜蜂农药中毒?

答:蜜粉源花期农药中毒,是目前令养蜂人最为头痛的问题这一,如何加以防范呢?一是注意与蜜粉源主加强联系,弄清所有蜜粉源的归属是哪个单位或个人,向其解释清楚蜜蜂采花(授粉)的作用及意义,取得对方支持;二是花期前应动员蜜粉源主彻底杀虫治病,严防开花期间施用农药;三是在花期必须施用农药时,要施药者提前3 天告知,以便采取可行的防范措施;四是充分做好蜂群防 毒解毒准备工作,例如落实好备用场地,备足解磷定、阿托品、甘草等解毒药物,以备急用。

14、发生农药中毒后,如何确定责任?

答:蜜蜂发生农药中毒后,在积极解毒抢救蜂群的同时,还应及时找出中毒的原因,根据中毒原因及实际情况确定中毒的责任。中毒责任可从两方面来找: 一是施药方,再是养蜂方,养蜂方的责任一是必须依法养蜂,办理合法的放蜂手续; 二是无论在何地放蜂均应与蜜粉源主取得联系,起码使之知晓附近有养蜂场以便施药前及时通知; 三是在得知施药通知后,通讯时采取防范措施。施药方的责任感则在于:一要本着“预防为主”的原则,尽可能在花前施药搞好防治,遵照相关规定进行科学施药;二要在花期虫害严重必须施药时,须提前3 天通知附近的养蜂场,使之采取相应措施后方可施药治虫。一旦发生中毒事故,在追究中毒责任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并对照《农药管理条例》和《养蜂管理暂行规定》等相关的法规条文进行量责,如果对事实及量责有争议时,须寻求证人或相关的物证或及权威部门的认定。正常情况下,如查养蜂人手续齐全身份合法,在施药前,施药者明知附近有人放蜂,且又没有通知,便擅自施药造成中毒时,施药者应负主要责任;反之,假若养蜂人得到施药通知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中毒时,养蜂人应自负一定的责任。

15、发生中毒事故后,如何进行索赔?

答:发生蜜蜂中毒事故责任已明确且没有争议时,双方(养蜂受损方和施药方)可行协商赔偿事宜。如果协商不成发生争议时,就得在案发地法院起诉依法进行审理。审理该类案件比较复杂,起诉方(一般是受损方——养蜂人)必须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准备工作之一就是保护好中毒现场,并及时报有关公证或相关部门尽快到现场拍照、取证、并对损失额作出权威性结论;准备工作之二就是确定责任人及所占责任分额,这个问题比较复杂,如果施药单位是一家又据实认可还好说,否则得弄清楚本场蜜蜂活动范围内究竟有几家施药单位或个人?各施 药面积有多大?施药品种是哪种?各对中毒的影响轻重等相关问题。为了弄清这些问题,甚至有必要对有疑施药的各地块的花朵和中毒蜂尸经有关部门进行封存、化验,进一步确认中毒责任及所占份额;准备工作之三是写好起诉状,起诉中不仅确认责任人(被告),还得写明事实与理由,同时提出明确的诉讼要求及索赔额,索赔额主要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及诉讼费用三部分。

16、放蜂时万一发生交通事故,其责任如何界定?

答:养蜂人在公路旁(或路基或路下,路沟外)放蜂,被过往车辆撞击,造成人身伤亡及财物损失,需要公安机关认定责任。《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公安机关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认定当事人的责任。”第十九行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章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有违章行为的一方当事人应负全部责任,其他方不负交通事故责任。两个以上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负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次要责任;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基本相同,两方负同等责任。”由此,养蜂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请尽快报告公安部门并保护好现场,公安部门会依据事实判定责任,并依法予以处理。

17、养蜂人可否在公路上放蜂、搭棚、装车? 答:外出放蜂出于方便的原因,有些养蜂人总是喜欢在路边放蜂、搭棚或装、卸车,殊途同归不知这违犯了有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站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准在道路摆摊设点、停放车辆、推物作业、搭棚、盖房,进行集市贸易和其它妨碍交通的活动。”第六十七条规定:“不准在道路上打场、晒粮、放牧、堆肥和倾倒废物。” 因此,养蜂人放蜂须得离开公路(可摆蜂箱到公路外侧),不得在路基或路沟没放蜂、装卸蜂车,否则不幸被过往车辆撞击受伤时,是要负一定责任的。

18、运蜂装车时,蜂车应装到什么标准为宜?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三址条明确规定:“机动车辆载 物,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准超驾驶证上核定的载重量;

(二)装载须均衡平稳,捆扎牢固。装载容易散落、飞扬、流漏的物品,须封盖严密;

(三)大型货运汽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准超过4 米,宽度不准超出车厢,长度前端不准超出车身,后不准超出车厢 2 米,超出部分不准触地;

(四)大型货运汽车挂车和大型拖拉机挂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准超过2.5 米,宽度不准超出车厢,长度前端不准超出车身,后端不准超出车厢1 米;

(六)载重量不满1000 公斤的小型货运汽车、小型拖拉机挂车、后三轮摩托车载货,高度从地面起不准超过 2 米,宽度不准超出车厢,长度前端不准超出车厢,后端不准超出车厢 50 厘米;

(七)载物长度未超车厢栏板进,不准将栏板平放或放下;超出时,货物栏板不准遮挡号牌、转向灯、制动灯、尾灯。鉴于此规定,装车时一定不要超高、超宽,以免给您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19、运蜂途是不幸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时,依据什么进行赔偿?

答:运蜂途中不幸发生交通事故,应当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进行赔偿,该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者应按照所负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第三十七条规定了损害赔偿的标准:

(一)医疗费: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结案后确需继续治疗的,按照治疗必需的费用付给。

(二)误工费:当事人有固定收入时,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计算,对收入高于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3 倍以上的,按照3 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营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护理费:伤者住院期间,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无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

(五)残疾者的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赔偿20 年。但50 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 岁减少1 年,最低不少于10 年;70 周岁以上的按5 年计算。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制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院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丧葬费标准支付。

(八)死亡补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补偿 10 年。对不满16 周岁的,年龄每小1 岁减少1 年;对70 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 岁减少1 年,最低不少于5 年。

(九)被抚养人生活费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抚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为限,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居民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计算。对不满 16 周岁的人抚养到16 周岁。对无劳动能力的人抚养20 年,但50 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 岁减少1 年最低不少于10 年;70 周岁以上的按5 年计算,对其他被抚养人抚养5 年。

(十)交通费:按照当事只实际必须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一)住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20、发生交通事故如何进行现场处理? 答:《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七、第九、第十三条规定了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进行现场处理的义务,即:“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当事人必须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必须移动时应当标明),并迅速报告公安机关或者执勤的交通警察,听候处理;过往车辆驾驶人员和和人应当予以协助。”“当事人应当如实向公安机关陈述交通事的发生经过,不得隐瞒交通事故真实情况。其他知情者有义务向公安机关提供有关情况。”“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需要抢救治疗的,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及其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应当预付医疗费,也可以由公安机关指定的一方预付,结案后按照交通事故责任承担。交通事故责任拒绝预付或者暂时无法预付的,公安机关可以暂时扣留交通事车辆。”

21、过境、过路费该不该交?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公路主管部门可以在必要的公路路口、桥头、渡口、隧道口设立收取车辆通行费的站卡及公路征费稽查路卡”。运输蜜蜂的车辆以列入绿色通道,再无别的交费项目,未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其它部门,不得以任何借口到公路上设卡收费。养蜂人明确了经上规定,对那此设卡收费收据,若无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文号的收款收据,则可以拒付或向有关部门举报。

22、资源费该不该交? 答:资源费是国家行政机关或经授权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对使用属于国家所有的稀缺性或不可再生性资源的受益者而收取的费用,如矿产资源费、水资源费、无线电资源费等。养蜂是我国广大农村一项传统养殖业,可获得蜂蜜、蜂王浆等多种营养品和工业原料,且能大幅度提高农作物的产量和质量,并不破坏资源,因此无需交纳资源费。

23、在外地放蜂遭到不法之徒敲诈、勒索时如何应付?

答:养蜂人在外地放蜂,常受到一些不法之徒敲诈、勒索,如索要地盘费或强拿蜂蜜等,主要表现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胁迫或要挟的手段索取养蜂人的财物,使用养蜂人遭受到财产损失、人身伤害和精神恐惧。面对这种情况,养蜂人应根据法律有理有据地与不法之徒作斗争。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明确规定,“犯敲诈勒索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明白了这一规定,可以向犯罪分子讲明利害,劝其放弃犯罪的思想和念头,若犯罪分子仍执迷不悟,养蜂人受到口头或者书面的威胁,都可以向当地司法部门寻求帮助,或打110 报警。

24、遭受敲诈勒索后,如何进行处置? 答:养蜂人受到敲诈勒索,首先应该相信法律能够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要注意收集证据。敲诈勒索的案件不属于自诉案件,但养蜂人作为受害人应该主动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要向当地公安机关(包括派出所)报案,报案可以口头提出,也可以书面提出,注意提供与案件事实有关的书证、物证以及犯罪 分子相貌特征等线索,以便公安机关迅速抓获罪犯,对其绳之以法。

25、遭到暴徒抢动或人身伤害时,如何进行自卫?

答: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造成不应有的损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常防卫,不负刑事责任。”该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 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因此,养蜂人遇到抢劫及不法侵害时,不必要有更多的顾虑,可以奋起自卫。这是法律授予您的正当权利。但要注意防卫过当。

26、因自卫造成严重后果时,如何进行处理? 答:在遇到不法侵害或者对不法侵害人进行自卫时,给养蜂人造成经济损失,可以采取民事诉讼要求侵害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果侵害行为人构成了犯罪,那么,养蜂人可以以被害人身份向法院提出附带民事赔偿,如果在自卫中,养蜂人致侵害人死亡或者伤残,则要以正当防卫为由请求司法机关分清责任,即使防卫过当,也应适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7、发生被偷被劫或其他伤害事件时,首先应找什么部门报案?

答:养蜂人在外,经常会遇到这样或那样的棘手问题。如被盗被劫,养蜂人无需感到手足无措,公安机关、法院、检察院还有司法局的148 报警台,都可以为您提供法律援助。《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养蜂人遭遇抢劫或盗窃,道先要向当地的公安派出所报案;如果情况紧急,不能找到公安部门时,也可以向就近的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报案。因为《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报告举报都应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28、报案如不被受理时应如何办?

答:养蜂人遭到不法侵害时,应及时到有关机关报案,希望通过法律途径寻求帮助,但有时因为证据不足等原因,有的机关不予受理。纵然如此也不必恢心,因为《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决定不立案时,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第八十七条又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因此,可以看出,假若立案不顺利时,在积极搜集证据的同时,可直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立案请求。

29、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对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的违法失职行为进行控告和申诉?

答:《公安机关受理控告申诉暂行规定》指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的违法失职行为,为权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向公安机关提出控告和申诉,并有权要求在规定期限内给予答复。公安机关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下列违法失职行为的控告和申诉:

(一)对属于本机关管辖范围内案件拒绝受理或者暧昧理后拖延不办的;

(二)无正当理由对依法提出的复议申请拒绝受理或者不予答复的;、(三)人民警察玩忽职守致使他人人身、公私财产或者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

(四)在执法活动中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滥用职权,刑讯逼供、徇私舞弊的;

(五)认为公安机关做出的处理决定或者检验、鉴定结论违背事实或者违反法律、法规的;

(六)认为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的。养蜂人如有上述情况,可以到各级公安机关的信访部门进行控告、申诉。公安机关受理控告后一个月内应告知控告人是否立案查办的决定,控告人如不服决定,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请求复核。

30、在外放蜂遭受伤害时如何确立是否诉讼?

答:在外放蜂遭受伤害需要诉诸法律时,可依据以下条款参加诉讼。《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了起诉的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即要有原告认为侵犯了自己权益或与自己发生争议的单位或者个人;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养蜂清楚了起诉必须同时符合的四个条件,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决定是否提起诉讼。当然,要打官司,还需要有充分的证据,方可取得胜诉的结果。

31、打官司时如可写起诉状?主要有什么内容?

答: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方式,有书面起诉和口头起诉两种,一般多以书面形式进行。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的多少提供副本,有几个被告就提供几个副本。民事起诉状应按下列要求书写:首先应写明当事人的自然情况,例如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工作单位、职业和住所等。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写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注册地址和法定代表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姓名职务,有委托代理人的应将委托代一人的基本情况写在他所代理的当事人后面。书写顺序应按照原、被告第三人的顺序书写。第二部分,即诉讼请求,应写明请求人民法院予以确认或进行保护的具体事项,提出明确的目的和要求。第三部分,即事实和理由部分,写清法律关系存在的具体事实,发生纠纷的时间、地点、原因和具体经过。同时应向人民法院提供相应的证据和证据来源,包括证明案件事实的书证、物证和证人证言及证人的住址等。理由部分应根据事实和证据认定指出被告行为的性质、后果及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其次要写明提出请求的法律依据。尾部应注明受诉人民法院,右下方由起诉人签名或盖章,并注明起诉的年月日(公历)。此外,在尾部之后还应注明附项,内容包括向法院提交的副本数、物证、书证件数、或者证人证言。需要注意的是现 在法院有专用的填充式诉状表格,可用蓝黑墨水钢笔或毛笔书写,不能使用圆珠笔或者纯蓝钢笔水书写。

32、打官司时需要哪些证据?应如何收集? 答:打官司必须有证据,以其可以证明诉讼案件的事实真相。证据主要分为以下七种: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应该把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例如各种合同、文件、票据、书信、传单、电报等保存好,必须时提交有关部门供参考。对于自己不能调取的案外有关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人所持有的证据,可以申请受理法院依法进行调取。

33、打官司时如何落实证人?

答:民事诉讼法遵循“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这里的举证包括必要的证人证言。所谓证有证言是指了解案情并可出庭作证的人向人民法院所做的能够证明案情的陈述,证人证言的一般经人民法院同意由证人到庭口头陈述,也可用书面陈述。向法院提供证据时,要注意所提供的证人证言与其他证据是否一致,还应注意证人的来源是否合法?证人提供证言的是否受到外界非法影响?证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证人的身份等。《民事诉讼法》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作证,下列两种人不能作证:一是精神病患者有患病期间,无法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者不可当证人;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病期间,如果能够辨别是非能以正常表达的,可以当证人;二是年幼的人,尚无辨别是非能力,一般也不能当证人。

34、打官司时的证人有何义务和权益?应负什么责任? 答:《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凡是知道安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证人确因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因此一切了解情况的人,不分性别、职业、职务、民族、政治状况、财产状况、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等,都可以作证,而且有义务作证,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向司法机关提供证言,并且在诉讼中不能更换,也不能代替。对于作伪证,毁灭重 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民诉法规定了若对证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等打击报复手段,或者以暴力、威胁、贿赂手段阻止证人用证以及指示、贿买、胁迫其作伪证的,将给予相应的处罚。

35、法院判决后,如何索赔自己的损失?

答:法院审理判决后,通常情况须向当事人送达判决书,若养蜂人胜诉而对方当事人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时,养蜂人应及时向法院递交申请执行书,要求法院强制执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在向法院提交申请执行书时,可以向法院同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帐号或者对第三人的债权,法院受理扩行申请后,执行人员根据所提供的线索,对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限期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否则,可强制冻结划拨其银行存款或执行其到期债权,还可经院长批准对被执行人实施财产保全、拘传、拘留,对有财产而拒不履行义务情节严重者,可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6、如何签订产品买卖合同? 答: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了合同的内容即合同所应包括的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签订合同的同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加上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效力等条款。养蜂人在签订合同时尽量用书面形式,务必把双方的意思完全表达出来,一旦在执行中发生纠纷,也好的据可依,有利于进行协商或诉讼。

37、如何签订授粉协议? 答:《养蜂管理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需要蜜蜂为农作物授粉的单位和个人,可采取与蜂场签订合同等经济办法,支付蜂场一定的蜜蜂授粉费用,具体办法由双方商定”这一规定,把养蜂人与授粉单位或个人介于同等地位和条件,双方根据各自的需要和条件进行平等协商,并以并字形式把双方的义务和权益确定下来。授粉协议的内容应包括:

(一)授粉任务(授粉面积、株数等);

(二)需要蜂量(蜂数)及群势;

(三)报酬多少;

(四)进、出场时间及授粉期限;

(五)安全事项;

(六)运输事宜;

(七)管理责任等。

38、遭到不法商贩强行压价收购时,依据什么条款进行抵制? 答:《养蜂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条规定:“蜂产品的购销,必须贯彻执行按质论价,优质优价、议购议销的政策,不得压级压价和克扣斤两。”另外《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得交易会处罚金。”因此,养蜂人经营蜂产品是有法律保护的,如果遇到不法之徒强行收购或压级压价的,您可有理有据地进行抵制。

39、养蜂人从事个体经营时应注意哪些法律问题?

答:如果您希望成为个体老板《民法通则》规定以下权利和义务:

(一)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二)从事个体经营必须依法核准登记,在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成立;

(三)必须要核准登记的范围内从事经营,不得擅自超出经营范围,如想改变字号或经营范围必须向当地工商管理机关申请批准,否则将会受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处罚;

(四)个体工商户要对自己的债务无限清偿责任,个人经营的,以个人全部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经家庭全部财产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其中有关蜂业的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降次会议于2005 年12 月29 日通过,国家主席胡锦涛2005 年12 月29 日发布第四十五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予以公布,自2006 年7 月1 日起施行。在总共八章七十四条中,蜂业专列了三条,即第四十七条国家鼓励发展养蜂业,维护养蜂生产者的合法权益。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宣传和推广蜜蜂授粉农艺措施。第四十八条养蜂生产者在生产过程中不得使用危害蜂产品质量安全的药品和容器,确保蜂产品的质量。养蜂器具应当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第四十九条养蜂生产者在转地养放蜂时,当地公安、交通运输、畜牧兽医等有关部门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便利。养蜂生产者在国内转地放蜂,凭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格式印刷的检疫合格证明运输蜂群,在检疫合格证明有效期内不得重复检疫。

第四篇:慢性病政策知识问答

杨陵区2011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门诊特殊慢性病报销政策知识问答

一、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及报销标准是什么?

答: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及其报销标准为:

1)、慢性肾功能衰竭,需要做血液透析,补助不超过2000元; 2)、肝硬化,失代偿期,补助不超过2000元;

3)、恶性肿瘤患者的放疗、化疗、中医及对症治疗,补助不超过2000元;

4)、糖尿病合并感染或有心、肾、脑及神经系统并发症之一者,补助不超过300元;

5)、泌尿系结石体外碎石,结石在0.5cm以上,补助不超过400元;

6)、乙型病毒性肝炎,补助不超过500元; 7)、精神病,补助不超过500元;

8)、脑血管病后遗症,补助不超过800元;

9)、原发性高血压,Ⅱ级以上,补助不超过300元。

二、门诊特殊慢性病由哪家医疗机构认定?

答:患有以上9种特殊慢性病的参合患者均可在杨凌示范区医院相应的慢性病诊断小组进行认定,并由相关医师向患者开具慢性病门诊病历;泌尿系结石患者可以选择在杨凌示范区医院、杨陵仁和中医院、杨陵常乐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三家医院中任何一家进行泌尿系结石病的认定;精神病可以选择在杨凌示范区医院或杨陵精神病院进行特殊慢性病认定

三、门诊特殊慢性病在哪些医疗机构接受治疗可以报销?

答:患有特殊慢性病参合群众持合疗证和慢性病门诊病 历到以上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就诊医院应在病历上填写诊疗记录,并提供门诊处方和门诊发票,所发生的费用方可得到报销。

四、门诊特殊慢性病怎样办理报销手续?

答:门诊特殊慢性病补偿实行年终集中办理,每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为集中办理期,参合患者持相关材料在杨陵区合疗办办理补助手续。

五、门诊特殊慢性病需提供哪些材料?

答:参合患者办理门诊特殊慢性病补偿手续,需提供:

1、合疗证及缴费发票

2、户口本及身份证、3、慢性病门诊病历、处方

4、门诊费用发票

六、门诊特殊慢性病有没有办理时限?

答:患有特殊慢性病的参合群众在年底集中进行办理。参合患者应持报销材料于当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在区合疗办办理补偿手续,过期不予办理。

杨陵区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印制

第五篇:低保政策知识问答

低保政策知识问答

1、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多少?

答:390元/月。

2、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是什么?

答:凡具有柳州市常住(城镇)居民户口的居民,均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3、怎样才符合低保救济标准?

答: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均可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济,经批准后可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救济。

4、申请对象的家庭人口是怎样核定的?

答:申请对象的家庭人口实际共同生活成员的核定,具体是指有法定赡养、抚养关系,户口在一起或虽不在一起但实际共同生活的成员。

5、家庭收入是指什么?

答: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实物收入、他人赠与及有价证劵收入的总和。

6、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所从事相对非固定的工作,而难以计算收入的,怎么进行收入认定?

答:比照辖区内同行业月平均工资收入或按不低于我市当年颁布的市、县月失业保险金最低档标准计算。

7、如果用人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怎么核定其收入?

答:按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8、如果用人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高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怎么核定其收入?

答:按实际收入证明计算。

9、同一家庭中有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两类人员的,其家庭人均收入怎么计算?

答:按两类人员的总收入计算,低于低保标准的,给予城市居民一方的成员低保救济。

10、申请人实际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要在哪里申请低保? 答: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11、家庭成员中男性年龄18-50周岁、女性年龄18-45周岁,具有劳动能力,身体健康的,且不从事劳动就业的(在校生除外),一般情况下,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救济时间累计不超过多少个月?

答:不超过18个月。

12、申请低保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答:

(一)申请书;

(二)居民户口簿、家庭成员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家庭成员收入证明,包括单位出具的工资证明、领取养老金的证件或有关凭证、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证件或失业保险机构出具的证明等;

(四)家庭成员中有残疾人的应提供残疾证,有失业人员的提供《就业失业登记证》,患重大疾病的提供县级以上医院近期(半年)证明或病历;

(五)在校生提供在校证明;

(六)离异家庭需提供合法有效的离婚证件,离婚协议书或判决书;

(七)独生子女家庭提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八)其它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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