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莆田市建设工程标后管理暂行规定莆政综〔2009〕115号
莆田市建设工程标后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标后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工程交易市场秩序,提高政府投资质量和效益,切实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辖区内的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工程的标后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各单位利用政府预算管理资金、政府间接融资资金、国有企业自有资金和融资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
建设工程标后活动应当遵循依法、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市招投标办、发展改革委、建设局、交通局、水利局、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等部门按以下职责分工,对建设工程标后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一)市招投标办按照市委、市政府赋予的指导、协调、管理和监督职能,会同市发展改革委、监察局牵头组织全市建设工程的标后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二)市发展改革委依法对规避招标和不按照核准事项进行招标的违法行为实施监督,受理相关投诉;组织对市级重点建设项目的工程标后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三)市建设局、水利局、交通局、国土资源局等行政监督部门分别负责房建及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水利项目、交通项目、土地整理项目标后活动的监督执法,加强合同备案管理,牵头受理设计变更审批,定期不定期开展项目标后检查并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决定。
(四)市财政局、审计局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财政、审计监督,及时受理审核工程结算资料,加强工程设计变更、工程款拨付和结算编制质量的监督检查。
(五)市监察局依法对参与标后活动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检查,并依法调查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
合同履约规定
第五条
建设工程项目合同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20日内签订,并依法办理合同备案。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审查施工、监理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是否一致。
项目分包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规定,对确需分包的工程应在施工合同中载明,分包企业应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并依法签定分包合同。施工总承包合同与分包合同原则上应一同备案。
第六条
建设单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单位。建设单位发现中标人将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有权中止合同,并向行政监督部门报告。对于招标人或中标人将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行政监督部门要依法查处。
第七条
分包工程发包人按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业主负责,分包工程承包人对其承包的工程按分包合同的约定向分包工程发包人负责。分包工程发包人和分包工程承包人应对分包工程对业主承担连带责任。
第八条
禁止将承包的工程违法分包。下列行为属违法分包行为:
(一)将专业工程或劳务作业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工程承包人;
(二)将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发包给他人的,但劳务作业除外;
(三)在总包合同中没有约定,又未经业主的认可,将承包的部分或全部专业工程发包给他人的;
(四)分包工程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再分包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分包行为。
第九条
禁止将承包的工程转包。下列行为属转包行为:
(一)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的;
(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转包行为。
分包工程发包人将工程分包后,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视同转包行为。
第十条
施工、监理单位派驻现场的项目建造师、总监理工程师、技术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需与投标承诺的人员相一致,不得擅自变更。因刑事犯罪、被限制人身自由、死亡、伤病丧失履约能力、辞职等特殊原因确需更换的,施工或监理单位应提供相关证明,经建设单位同意后,报行政监督部门审批后方可变更。所变更人员的资格、业绩和信誉不得低于投标承诺。
主要管理人员变更经行政监督部门审批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将人员变更基本情况及变更原因在市政府指定的招标投标网上向社会公告。
第十一条
施工企业工程项目管理部应当按照投标承诺配备相应的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
项目管理部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更换,需征得建设单位书面同意,报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备案材料主要包括更换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申请、同意更换的书面意见及有关资质证明等材料。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检查施工(监理)单位项目建造师(总监理工程师)及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监理人员)是否与投标时承诺的人员一致,督促施工管理人员、监理人员认真履行职责,并建立人员到位履行职责记录制度;检查施工单位主要机械设备是否按招标文件、合同规定及工程进度需要及时到位,是否制定科学、合理的月、周工程进度计划并予以落实;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需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认定的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当通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共同参与确认签证;督促监理单位对关键工序、关键部位、隐蔽工程和薄弱环节进行重点监控,对进入现场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核查验收,对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进度计划和完成工程量进行认真仔细地审核;检查监理日记、监理例会记录、监理月报及其它监理材料的完整性,以及其它工程施工、监理合同条款的履行情况。
对施工、监理单位违规更换、脱离岗位或不认真履行职责等行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招标文件及合同有关条款及时提出整改和处理意见,并将管理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行政监督部门。
第十三条
行政监督部门必须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切实加强工程建设项目现场检查。每季度随机检查所负责的项目不少于三分之一,对检查中发现或建设单位报告的违法违规情况及时作出处理,并将处罚意见书抄送市监察局、发展改革委和招投标办。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建立违约清场机制,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下列情况施工单位退场相应条款。
(一)施工单位发生挂靠、转包、违法分包施工任务、计划工期进度延误3个月或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二)施工单位连续两个月以上不按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发放工人工资或因其造成工地工人群体上访恶性事件的(因被拖欠工程款引发的除外);
(三)施工单位拒不履行投标承诺及合约职责与义务的。
当施工单位发生上述违约行为之一时,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建设单位应责成施工单位清场退出施工现场,及时组织相关责任单位进行工程质量验收和工程造价清算。余下的工程量由建设单位重新招标确定施工单位,由此产生的费用超过原施工单位中标价部分由原施工单位负责赔偿,并及时把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向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报告,由市级以上行政监督部门依法依规对严重违约的施工单位进行处理。
第三章
设计变更管理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批准的项目投资概算、预算、建设标准和建设规模委托设计和组织建设。对超概算、超标准、超规模委托设计的政府投资项目,由行政监督部门追究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违规责任,并责成建设单位不予支付或扣回设计费用。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在建设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申请设计变更:
(一)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项目建设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因资源、水文地质、工程地质、考古及调查、勘察等情况有重大变化,需要调整建设方案的;
(三)原设计图纸存在缺陷或错误,无法保证施工质量和安全的。
第十七条
设计变更应坚持“集体研究、社会公示、专家审查、分级审批、先批后变”的原则,严格控制突破限额的设计变更。
第十八条
确需设计变更的由提出变更的单位书面申请并经建设、监理、施工和设计单位四家共同确认签章,按本规定第二十条规定权限向监管部门分类报批或备案。
设计变更申请书应包括拟变更设计的项目名称、项目基本情况、设计变更的类别、变更的主要内容、变更的主要理由、变更草图、预估的造价变更等主要内容。
第十九条
推行设计变更公示制度。在市政府指定的招标投标网上设立“设计变更公示专栏”。在设计变更事项向监管部门报批的同时,由建设单位将设计变更内容、理由、工程量及造价增减情况在市政府指定的招标投标网上向全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设计变更事项有任何异议的,均可向监察部门或行政监督部门举报投诉,相关举报投诉查实情况作为设计变更审批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二十条
设计变更分为以下五个类别,实行分级审批与备案制度:
(一)五类设计变更: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累计增加工程造价在合同价1%(含1%)或金额30万元(含30万元)以下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四类设计变更: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累计增加工程造价达到合同价1-3%(含3%)或金额30-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行政主管部门、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三)三类设计变更: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累计增加工程造价达到合同价3-5%(含5%)或金额100-300万元(含300万元)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行政监督部门审批;
(四)二类设计变更: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累计增加造价达到合同价5%—10%或金额300—500万元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行政监督部门、财政部门审批;
(五)一类设计变更: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累计增加造价原则上不得超过合同价的10%。确因设计图纸存在缺陷或错误、无法保证施工质量和安全,需设计变更累计增加造价超过合同价10%或金额500万元以上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行政监督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研究批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分拆或化整为零的方式规避设计变更审批。
因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累计增加造价致编制结算价超工程概算的,建设单位应同时报项目审批部门调整概算。
违反前款规定的,不得实施;已经实施的,不予确认,其新增工程量和新增预算不得进入工程结算造价,并由监管部门追究相关单位和当事人的违法违规责任。
第二十一条
行政监督部门为项目设计变更审批的牵头受理部门。在受理建设单位的设计变更申请后,行政监督部门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会同相关部门作出审批或不予审批的决定,其中需组织专家论证的须在8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论证,专家论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审批时限内。
行政监督部门应视设计变更的技术复杂和工程量增减程度,在必要时组织专家对一类至三类工程设计变更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审查,所邀请的专家原则上从福建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按专业随机抽取。
第二十二条
设计变更申请审批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开展设计变更的施工图设计和预算价编制工作,其中按有关规定应履行施工图审查的设计变更须经施工图审查通过后方可组织实施。
设计变更工程的勘察设计应当由项目的原勘察设计单位承担。
设计变更工程的施工一般由原施工单位承担。若单次报批设计变更增加造价超过合同价10%或金额500万元以上的,原则上应当依据招标投标相关规定另行选择施工单位;确系与主体工程施工不可分割、需由原施工单位承包的,应由建设单位在设计变更申请时一并报批。
第四章
工程款支付和限时结算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在每月的月底向监理单位报送当月实际完成的合同工程量报告,监理单位必须在收到报告后7个工作日内审核确认,建设单位应当在接到监理单位审核确认意见10个工作日内支付进度款。
(一)施工图范围内的工程量进度款按核定完成工程量的80%拨付。具体按以下公式计算:
工程进度款=已核定的实际完成工程量×招标人预算中的相应综合单价×(1-中标价降幅系数)×80%,其中中标价降幅系数=(工程预算价-中标价)÷工程预算价×100%
当工程款支付额达到实际完成的总工程价款的80%时,暂停付款,预留20%作为工程尾款,待工程竣工(交工、完工)验收合格并审核结算后,再支付至工程结算总价的95%,余下的5%作为保修金,保修金支付按保修协议执行。
(二)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增加的工程量进度款。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项目按照规定程序报相关部门审批后,由施工单位申请实际增加的工程量进度款,经过监理单位审核后按50%报建设单位拨款。余款待工程竣工(交工、完工)验收合格并审核结算后,再支付至工程结算总价的95%,余下的5%作为保修金,保修金支付按保修协议执行。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坚持“按年度计划、按项目预算、按合同约定、按工程进度”的原则,所有需拨付的建设资金经过审核后严格按比例拨付。对结算手续不完备、支付审批程序不规范以及发生重大质量问题的,一律暂缓或不拨付资金。
第二十五条
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交工、完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出具公函向发包人递交竣工(交工、完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
竣工(交工、完工)结算资料一般应包括:招标文件及其附件、施工合同及其补充协议、施工图纸、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及其审批文件、竣工图纸、工程结算书等以及经发承包双方认可的其他与工程价款有关的有效文件。
第二十六条
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完成项目竣工结算编制工作,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的并且提不出正当理由延期的,或经发包人催促后14天内仍未提供或没有明确答复的,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进行审核,责任由承包人自负。
第二十七条
发包人应当自收到结算资料之日起7天内对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经监理单位初审后,报同级财政部门或审计部门审核。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行政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项目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报监察部门依法依纪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定标后,无正当理由拒绝发放中标通知书,或者改变招标文件实质内容签订合同的;
(二)发现中标人违法违规行为不及时采取措施或向有关部门报告的;
(三)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增加或变更使用功能,设计、施工变更不按规定程序报批的;
(四)未经竣工(交工、完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但行业特殊要求的除外;
(五)未按规定报审项目工程结(决)算的,或未按规定办理资产交付使用手续的;
(六)因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而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七)因质量责任制不落实,而发生质量问题的;
(八)转移、侵占、挪用建设资金或骗取建设资金的;
(九)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十)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九条
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法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招投标违法行为没有及时监督查处的;
(二)发现施工单位转包、违法分包、挂靠不予制止或纠正的;
(三)发现安全生产隐患或工程质量问题不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质量安全事故的;
(四)未按规定严格审核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的概算、预算,高估冒算,造成财政资金损失浪费的;
(五)对按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实施的项目,在资金已到位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未按项目投资计划和建设进度拨付建设资金的,影响工程建设的;
(六)未按规定严格审核工程变更的;
(七)未按规定审核竣工(交工、完工)决算的;
(八)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推诿、扯皮、办事效率低下,影响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
(九)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十)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条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记入不良行为一次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造成投资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或造成重大损失的,由相关资质认定单位依法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取消其相关资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或以其他单位名义承揽工程业务的;
(二)将所承揽的业务非法转包或分包的;
(三)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业务的;
(四)设计单位不根据工程勘察成果文件或者无工程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的;
(五)勘察设计单位因勘察设计深度不足造成重大预算失控和投资损失的;
(六)监理单位出具不真实的监理文件资料或出具虚假监理报告的;
(七)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
(八)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串通,为施工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
(九)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向建设单位提出竣工报告并提交完整资料的;
(十)施工单位违反国家规定,不按照技术规范、质量标准操作造成质量问题和安全事故的;
(十一)施工单位不履行投标承诺,项目管理配备班子、技术人员及机械设备没有足额到位的;
(十二)施工或监理单位提供虚假证明以更换主要管理人员的;
(十三)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以投标时部分项目报价偏低为由提出附加条件或无理理由拖建工期,影响工程建设进度的;
(十四)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一条
工程造价及招标代理等中介机构在对项目预算编审及招标代理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评估、编审结论失实导致工程造价误差超过±3%的,审核费用由编制单位承担,由建设单位从编制代理费中抵扣,属于财政部门审核的,上缴财政部门,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对编制单位记不良行为一次;情节严重或造成重大损失的,由相关资质认定单位依法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取消其相关资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实行代建制的政府投资项目,应由项目代建单位履行本规定赋予项目建设单位的各项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中的第二章、第四章条款属调整民事关系的非法定要求,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将本规定第二章及第四章内容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第三十四条
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应根据本规定要求,及时修改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并公布实行。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二O O九年十一月 一 日起施行,我市以往规范性文件中相关条款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篇: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组建莆田市体育运动学校的批复(莆政综〔20
【发布单位】莆田市
【发布文号】莆政综〔2007〕233号 【发布日期】2008-01-03 【生效日期】2008-01-0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福建省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组建莆田市体育运动学校的批复
(莆政综〔2007〕233号)
市体育局:
你局《关于组建莆田市体育运动学校的请示》(莆体[2007]87号)悉。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体育事业发展,办好第十四届省运会的决定》(莆委发[2007]7号)文中“整合现有资源,加快市体育运动学校的筹建工作”的精神,为了更好地备战第十四届省运会,不断培养和输送更多的优秀体育后备人才。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合并市重点业余体育学校和市竞技体育学校,组建“莆田市体育运动学校”,隶属莆田市体育局管理,市教育局协管,实施全日制中等职业教育,同时承担非学历的岗位培训、技能培训等成人教育。学校继续承担市重点业余体育学校职能,加挂莆田市重点业余体育学校牌子,实行两块牌子一套班子的管理体制。请抓紧向省教育厅申报组建市体育运动学校的相关审批手续。
二、机构设置、人员核编等工作,由市委编办提出意见报市编委会研究确定,市体育局做好配合工作。
三、市体育局要加强整合和筹建“莆田市体育运动学校”的领导,组建过程做到思想不乱、工作不断,尽快完成组建工作,积极备战第十四届省运会,切实提高我市竞技体育水平。
二OO八年一月三日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三篇: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通知(莆政综[2009]2号)
【发布单位】莆田市
【发布文号】莆政综[2009]2号 【发布日期】2009-01-06 【生效日期】2009-01-0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莆田市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通知
(莆政综[2009]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6]262号)下发以来,我市各级政府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坚持“两基”巩固提高与“双高普九”并举,坚持以农村义务教育为重点,大力改善办学条件,着力提高办学水平,“双高普九”工作取得突破性的进展,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得到稳步推进。但由于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城乡之间、地区之间、学校之间的办学差距依然存在。同时,随着改革开放的发展和经济社会的不断进步,在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中已经出现一些与办好人民满意教育的要求不相适应的新情况、新问题。为了更加有效地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现就进一步推进我市义务教育均衡发展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切实加强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的领导
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重要基础。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是党中央作出的战略部署,是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的必然要求,也是坚持“四个重在”实践要领,落实“四用发展”要求的实际举措。省政府要求,全省要以县为单位,2015年前分批基本实现区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逐步实现中小学办学条件标准化,区域内中小学经费投入、管理水平、师资队伍、教学质量基本均衡。实现这个目标,责任重大,任务艰巨。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重要性,进一步强化政府在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中的责任,把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作为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社会事业发展的战略性任务,认真抓紧抓好。要认真总结经验,及时发现和解决教育不均衡方面存在的问题,促进教育公平,构建和谐社会。加强领导是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重要保证。各县(区、管委会)要将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建立领导挂钩制度和相应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中的问题和困难。同时按照“巩固、深化、提高、发展”的工作方针,把义务教育工作重心进一步落实到办好每一所学校和关注每一个学生健康成长上来,把责任落实到相关部门和单位,努力改善农村学校和城镇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有效遏制城乡之间、地区之间和学校之间教育差距扩大的势头,稳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二、加大投入,全面落实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按照“明确各级责任,中央地方共担,加大财政投入,提高保障水平,分步组织实施”的基本原则,依法将义务教育经费单列预算,建立省、市、县区分项目、按比例分担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要按照教职工编制标准、工资标准和学校建设标准、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等,及时足额拨付义务教育经费,确保学校的正常运转和校舍安全,确保教职工工资依法及时足额发放。各县(区)要采取有效措施继续抓好机制的落实,依法保证财政预算内教育经费投入到位,努力实现义务教育经费投入的“三个增长”,并确保新增教育经费主要用于对农村教育的投入。要按规定设立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确保工程实施。认真落实国家资助贫困家庭学生所需资金,进一步完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就学制度,认真落实“两免一补”政策。
三、统筹规划,着力改善农村学校办学条件
(一)办学条件的均衡配置是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基础。各县(区、管委会)要根据《福建省义务教育校舍建设标准》,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学校“四有”建设计划,即有符合办学规模要求的校园用地和教学用房,有合格的教师,有合格的实验室、图书馆(室)和配套的教学仪器设备,有卫生安全的食堂和宿舍。要对照省定标准进行一次全面摸底,并按计划对硬件不合格的学校进行限期改造,并从经费、项目上予以倾斜,加快工作进程,确保辖区内所有学校的办学条件都按期达到合格标准,促进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条件的均衡发展。
(二)积极稳妥地进行中小学布局调整。要立足县区情,根据城镇化、工业化进程加快,城区人口增加,农村劳动力转移,人口出生率下降,生源减少的现状,结合各县(区)适龄人口城乡分布与变化趋势,组织力量编制出今后五到十年义务教育布局调整和学校建设规划。城区学校要抓紧做好新区学校布点、学校征地扩容工作,切实解决班生额过大问题。城区及集镇中心要严格控制城镇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班生规模,逐步取消义务教育阶段“重点学校”、“示范学校”,防止出现新的不均衡和不公平现象。继续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做好小学资源整合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按照实事求是、分步实施、稳步推进、方便学生就近入学的原则和“以人为本”的要求,在确保不因整合造成学生失学、辍学和上学难的前提下,有计划、有步骤、分阶段、稳妥地做好中小学布局调整工作,适当调整和撤销一批生源不足、办学条件差、教育质量低的学校,进一步提高教育教学效益。在小学布局调整中,要把建设好、管理好农村寄宿制小学作为工作的关键环节,办好一批农村寄宿制学校,为寄宿学生提供一个安全、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
(三)全面实施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结合农村中小学布局调整、课程改革,有计划、分步骤、分层次推进农村中小学远程教育工程。在“工程”硬件建设全面达标后,重点抓好“工程”的应用,充分发挥其在均衡配置教育资源方面的重要作用,初步形成“天网地网”有机结合的城乡教育信息资源共享网络体系。按照“面向学生、走进课堂、用于教学”的要求,合理安排,高效应用,开展“班班通”和“堂堂用”试点工作,提高远程教育设备使用率。
(四)加大教育对口帮扶工作力度。继续扩大优质教育资源供给,重视发挥优质资源共享、辐射、带动作用。城镇中小学达标校、示范校、优质校和实验校都要与2-3所农村中小学薄弱校“结对子”,建立对口支援关系,从资金、设备、师资培训、教育教学改革及教学研究等方面提供帮扶,逐步打破城乡之间、学校之间优质教育资源分割,实现共用、共享。为了有效扶持农村薄弱学校,今后要逐步增加在一级达标校统招指标中定向招收农村初中校,尤其是沿海、山区初中校学生的比例。
四、建好队伍,促进教师资源均衡配置
认真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闽政文[2008]344号)精神,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均衡配置教师资源。农村教师新编制执行以后,要优先用于补充农村小学紧缺学科教师,使所有农村小学都能开齐开足国家规定的课程。进一步完善教师流动机制。落实好城镇教师到乡村任教服务期制度,以教师“支教挂教”为抓手,不断加大城镇教师支援农村学校的力度。加大区域内教师调配力度,实行教师高质量的转岗培训和认证,以缓解农村学校优秀教师缺乏和教师学科结构性矛盾。鼓励并组织落实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学校任教工作。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改善农村学校教师的生活条件和福利待遇,对在偏远山区、海岛工作的教师,在职称评聘、工资福利方面给予相应的待遇。
加强农村和城镇薄弱校教师的培训工作。认真实施“中小学名师名校长培养工程”和“农村教师(校长)教育教学能力提升工程”,促进中小学教师队伍整体素质的提升。各县区要切实加强教师培训机构建设,依法落实教师培训经费,确保教师工资总额1.5%-2.5%的中小学教师培训经费及时足额核拨到位。通过组织开展以“新课程、新技术、新方法”和师德教育为主要内容的新一轮教师全员培训,重点加强农村学校和城镇薄弱学校教师培训。市、县区教师进修院校要帮助农村学校、城镇薄弱学校建立健全校本研修制度,并结合实施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和教师网络联盟计划,扩大优质教育信息资源的利用。继续组织农村和城镇薄弱校教师到优质学校挂教培训,帮助农村教师提高教学水平。
五、推进素质教育,努力提升义务教育的整体质量和水平
(一)把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质量作为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根本任务。要端正办学思想,转变教育观念,面向全体学生,加强学生思想品德教育,重视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学生全面发展和终身发展奠定基础。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的义务教育教学质量监测评估体系和教学指导体系。要建立综合督导与随机督导相结合的工作制度,组织督学和有关专家对学校的教育教学质量和实施素质教育的情况进行督导检查。要结合义务教育课程改革工作的推进,加快评价制度的改革步伐,严格控制各级各类统考,淡化考试竞争。要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坚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免试就近入学,城市市区和县城城关所在地要根据城镇化进程、新区开发、人口变动等因素,适时调整中小学招生片区,确保学生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义务教育阶段的公办学校不得举办或变相举办重点学校。严格禁止小学、初中举行或变相举行与入学挂钩的选拔考试或测试,严格禁止以改制为名实行高收费,并以考试的方式择优选拔新生。严格禁止以实验班、特长班等名义举办重点班、快慢班。要规范教育教学秩序,减轻学生课业负担,切实做到“两开、两增、两减”,即开齐、开足国家规定课程,增加学生体育锻炼时间、课外活动时间和睡眠时间,减少学生课外作业量、减少考试次数。学校、班级、学科均不得以考试成绩排列学生名次,更不能以考试成绩作为唯一依据对教师、学生实施奖惩。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减少学生考试的不及格面,解除学生厌学心理,发展个性特长,树立学习自信心。对学习困难的学生要给予更多的关心和帮助,努力使所有学生共同进步。要把推进课程改革作为促进农村义务教育质量的重要抓手。在加强面上工作指导的基础上,将工作重心下移,更多地关注农村学校的课程改革,积极构建农村校本培训与教研相结合的平台,为促进农村中小学教育教学质量的提升创造条件。
(二)做好农民工子女、农村“留守儿童”和残疾少年儿童等弱势群体义务教育工作,是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重要内容。要发挥公办学校的主渠道作用,切实保障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各县区在下达生均公用经费和核定教师编制时要把农民工子女计入学校学生总数予以统筹安排,同时把农民工子女纳入“两免一补”范围,确保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各项工作得到有效落实。继续开展关爱“留守儿童”活动。各地要协调整合力量,按照省里和市里的要求,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形成政府、社会、学校、家长(监护人)共同关心“留守儿童”学习生活的管理体系。妇联组织要继续发挥作用,牵头做好关爱“留守儿童”活动工作。学校要建立“留守儿童”登记、结对帮扶制度,加强与“留守儿童”家长、监护人的联系,关注“留守儿童”身心健康,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活动,让“留守儿童”有一个温暖的生活学习环境。要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和安全工作预案,确保“留守儿童”发生的各种突发事件能够得到有效救助和处理。切实加强特殊教育工作,关注特殊教育学校建设,努力改善特教学校、特教班的办学条件,配备专业教师和必要的康复设备,不断提高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水准。加强随班就读工作管理,保证残疾儿童少年有良好的康复和学习条件,逐步形成以特教学校为骨干,以特教班和随班就读为主体的特殊教育新格局。
六、强化教育督导,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要将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列入各级政府教育工作专项督导检查和效能建设重点,作为当地政府教育发展目标完成情况的考核内容。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督导部门要建立和完善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监测制度,定期对辖区内义务教育学校间的差距进行监测和分析,掌握发展动态,督促有关县(区)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推进区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坚持督政与督学相结合以及“督政为主,督学为本”的工作方针,将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纳入“双高普九”、“对县督导”、“党政主要领导抓教育工作督考核”的督导评估体系,有计划、有步骤地对各地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进行督导评估,重点对各地加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领导职责、教育经费投入与管理、办学条件、教师队伍建设、教育管理、教育改革与发展等内容进行督导评估。同时要不断完善评估结果通报、限期整改、问责奖惩等制度,及时公布督导评估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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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莆政综〔20
【发布单位】莆田市
【发布文号】莆政综〔2007〕181号 【发布日期】2007-09-17 【生效日期】2007-09-1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福建省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莆政综〔2007〕18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闽政文[2007]295号)精神,决定对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给予调整基本养老金。现通知如下:
一、调整的人员范围。2006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统筹企业退休、退职人员。
二、调整时间。从2007年7月1日起调整。
三、调整的标准。全市不分县、区统一按月人均增发69元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四、统筹企业中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办理退职的人员、集体企业“四并三”中缴费年限满6年不满10年的退休人员,按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标准相应减半发给。
五、统筹企业离休干部、“5.12退休干部”、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符合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规定享受100%退休费的退休工人不纳入本次调整范围。
六、本次市、区统筹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所需增加的资金,从省补助和市历年结余基金中各承担50%;仙游县统筹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所需的资金由省补助和仙游县历年结余基金中各承担50%,如仙游县历年结余不足以支付的,由市统筹的历年结余基金中调剂解决。
七、纳入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筹并执行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的退休、退职人员,其基本养老金的调整,按照本《通知》规定的相应待遇调整标准执行,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从安定稳定的大局出发,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认真组织实施,深入细致地做好工作,确保基本养老金调整工作平稳进行,于2007年9月10日前完成。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各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应及时向当地政府请示,并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2007年9月20日前将调整工作总结上报市政府,并抄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二00七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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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莆政综[2009]5号)
【发布单位】莆田市
【发布文号】莆政综[2009]5号 【发布日期】2009-01-13 【生效日期】2009-01-1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福建省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莆政综[2009]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闽政文[2009]5号)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给予调整基本养老金。现通知如下:
一、调整的人员范围。2008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统筹企业退休、退职人员。
二、调整时间。2009年1月1日起。
三、调整的标准和办法。本次调整基本养老金由基本增加部分与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挂钩之和构成。
基本增加部分按月人均94元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与个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挂钩部分为月人均30元,按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1元。
计算公式表示为:
退休人员个人养老金调整标准=基本增加部分+1元×当年参加调整基本养老金退休、退职人员个人的缴费年限
缴费年限累计后剩余月数为6个月以内的,按0.5年计算,7个月以上、不足1年的,可按1年计算。退休、退职人员的入伍时间以退休审批时组织认定的为准。
四、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集体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和全民合同工等退休人员,1990年底前符合国家及省规定的连续工龄,在本次调整基本养老金时可以按照每年1元的标准增发养老金。本条规定仅适用本次养老金调整,不涉及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及其他待遇问题。对于1990年底前已经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年限不重复计发。
五、统筹企业离休干部、“5.12退休干部”、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符合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规定享受100%退休费的退休工人不纳入本次调整范围。
六、纳入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筹并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退休人员,其基本养老金的调整可参照本《通知》规定的相应待遇调整标准执行,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七、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按照本《通知》规定的办法和要求,抓紧组织实施。
这次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充分体现了市委、市政府对广大企业退休人员的关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按照本《通知》规定的办法和要求,从维护稳定的大局出发,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确保基本养老金调整工作平稳进行。各企业的主管部门(总公司)要积极配合劳动保障部门做好集体企业退休人员退休前连续工龄的认定工作。本次调整工作中,采取基本增加部分与缴费年限挂钩部分方式,工作任务繁重,各地可以结合实际情况,采取分步实施的办法开展工作。对基本增加部分的调整工作,应于2009年1月20日前完成,与集体企业退休人员个人缴费年限挂钩部分的调整工作,要精心安排,争取尽早完成。
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各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应及时向当地政府请示,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2009年2月20日前将调整工作总结上报市政府,并抄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二OO九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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