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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煤炭厅 晋煤规发〔202_〕502号《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矿管理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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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省煤炭厅 晋煤规发〔202_〕502号《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矿管理标准〉的通知》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文件

晋煤规发„202_‟502号

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矿管理标准》的通知

各市煤炭工业局、各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有限公司、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山西正华实业集团公司:

为适应煤矿现代化发展的新要求,进一步提高煤矿管理水平,推动我省煤炭工业高标准、高科技、高管理、高端化、高要求、高质量、高效益、现代文明发展,实现集约高效、生态和谐、科学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省厅制定了《山西省煤矿管理标准》,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同时,请将执行过程中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反馈,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特此通知

附件:山西省煤矿管理标准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山西省煤矿管理标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煤炭行业发展的新要求,创新煤矿管理,推动煤矿企业走向高标准、高科技、高管理、高端化、高要求、高质量、高效益、现代文明的“七高一文明”发展新模式,实现集约高效、安全人文、现代文明、生态和谐、科学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办的各类合法煤矿(含露天)适用本标准。

第三条 各级煤炭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标准履行管理职责。

第二章 资源保护

第四条 坚持开发与保护并重的原则,科学合理开发煤炭资源,对稀缺和特殊煤种实行保护性开发,禁止越层越界开采和乱采滥挖破坏煤炭资源的行为。

第五条 坚持合理开采顺序,不断优化矿井和采区设计,积极

推广采煤新工艺、新技术,不得随意采厚丢薄、采易丢难、采肥丢瘦,提高煤矿资源回采率。不同煤质的煤层可进行合理配采;经严格论证并经省级及以上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进行“三下”开采试验;小窑采空区复采;历史上形成的小窑破坏严重区域,不具备井工开采条件的,经省煤炭厅组织论证并报请省政府常务会批准,可以进行露天复采;积极探索应用无煤柱、小煤柱开采、充填开采技术、大倾角煤层和0.7m以下极薄煤层采煤机械化开采技术。

对于开采三角煤、残留煤柱的,省属五大煤炭集团公司所属煤矿要报集团公司总部审批,其他煤矿报所在市煤炭行业主管部门审批。

第六条 加强煤矿资源回采率管理。建立、健全煤矿采区及工作面回采率管理制度,建立专门的生产煤矿回采率管理机构并配备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负责采区及工作面回采率管理工作,制定提高回采率的相关措施,生产煤矿采区及工作面回采率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三章 生产建设

第七条 新建、改扩建矿井要严格按照批准能力进行建设改造,不得批小建大。未经省级煤炭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通过增能扩建擅自提高矿井生产能力。

第八条 新建井工矿井规模原则上不得低于120万吨/年;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最高规模不得高于500万吨/年,高瓦斯矿井最高规模不得高于800万吨/年,瓦斯矿井最高规模不得高于1500万吨/年;露天煤矿原则上不低于300万吨/年。

重组整合矿井应严格按照省煤矿重组整合办批准方案的矿井能力(或矿井核定生产能力)组织建设、生产。

煤矿建设项目投产后5年内不得申请改扩建,要按照批复生产能力均衡组织生产,严禁随意增大矿井生产能力。

第九条 煤矿生产和建设应坚持集约高效原则,大力推广“一矿一井一面”生产模式。

产能在90万吨/年及以上的矿井,属于薄、厚煤层配采,高、低硫(灰)煤层配采,开采薄煤层或开采解放层的,原则上可以布置“一井两面”;300万吨/年及以上的矿井原则上可以布置“一井两面”。

对于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及水文地质条件极复杂的矿井,不论能力大小,要严格按照“一井一面”进行设计和组织建设、生产;高瓦斯及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井,一个采区只能布置一个回采工作面,矿井符合布置“一井两面”条件的,两个工作面须布置在不同采区。

露天煤矿要严格按照“一矿一场(采掘场)一线(工作线)”组织生产。

现有生产矿井井下工作面布置个数超过以上规定要求的,应

在本标准发布3年内完成设计优化和改造,在上述时限内仍达不到标准的矿井要重新进行生产能力核定。

第十条 大力提高矿井机械化、信息化水平。建设矿井要坚持科学设计、高质量建设、高标准验收,所有矿井投产时全部实行机械化开采,信息化管理。现有生产矿井要加大提升改造矿井技术装备力度,淘汰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井下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设备及工艺。推广应用综采、综掘生产工艺,厚煤层推广应用一次采全高工艺,加快机械化、信息化两化融合改造提升。

第十一条 煤矿建设项目要严格执行现行的建设程序,严格实行招投标制,严格审查设计、施工、监理队伍资质,严格落实建设、施工、监理三方安全责任,按照施工组织设计有序推进工程进度,不得随意压减工期,不得盲目赶超进度,也不得故意拖延工期。

露天开采矿井须按规定征用土地或签订土地使用和补偿协议。按照所属市、县政府意见质押土地复垦保证金,不得将矿田切块分包或转包。

第十二条 全面推进质量标准化矿井建设。新建、改扩建矿井和重组整合建设改造矿井投产时要达到省最低规定等级及以上安全质量标准,否则不予竣工验收、不予发放煤炭生产许可证;现有生产矿井在本标准下发1年内达到省最低规定等级及以上安全质量标准,达不到的暂扣其煤炭生产许可证。

第十三条 生产矿井必须按核定生产能力制定和安排生产计划,做到均衡生产,并严格按照劳动定额定员标准配备作业人员,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

煤矿应当安装煤炭产量监控系统,建立相应的管理机构,配备足够的维护、值班和技术人员,保证系统正常联网运行。

第十四条 加强基础技术资料的管理,建立档案管理制度。煤矿要按规定开展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瓦斯涌出量预测、编制矿井地质报告和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等。完善各类技术资料,及时填绘反映实际情况的各种图纸和报表。

第四章 安全保障

第十五条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实煤矿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和法定代表人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以及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加强煤矿安全管理,依法依规生产建设。

第十六条 煤矿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生产技术、安全、“一通三防”、地质及防治水、机电运输管理、调度及应急救援管理等机构,并按规定配备相应的专业人员。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会议制度、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事故隐患排查与整改制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安全技术审批制度、矿用设备器材使用管理制度、矿井主要灾害预防制度、事故应急救援制度、安全与经济利益挂钩制度、入井人员管理制度、安全举报制度、管理人员下井及带班制度、安全操作管理制度、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及认为需要制定的其它制度。

第十七条 煤矿安全生产设施和条件要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等有关规定,新建及改扩建矿井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并经有关部门审查、验收通过。

第十八条 煤矿要加强现场管理。加强安全技术管理,严格执行“三大规程”(《煤矿安全规程》、《技术作业规程》、《工种操作规程》),落实瓦斯、水患等重大灾害防治机构、队伍、资金及安全措施;落实生产过程管理领导责任,严格领导带班下井和下井人员数量核查制度,带班下井领导和当班下井人数要在井口明显位置挂牌公示;加强班组安全建设,推行“人人都是班组长”的班组管理经验;严格落实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各项制度,深入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第十九条 加强煤矿瓦斯防治。煤矿应严格落实“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瓦斯治理方针,建立“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治理工作体系。健全瓦斯防治机构,确立“人人都是通风员”的瓦斯防治理念,建立完善瓦斯抽采达标评判机制。

煤矿要完善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系统要与主体企业和煤炭行

业管理部门联网,确保信息畅通,未实现联网或不能实时上传数据的,要立即停产整顿、限期整改;强力推进煤矿瓦斯抽采系统建设,凡应建未建瓦斯抽采系统或抽采不达标的矿井,要停产整顿,经验收达到相关标准后方可恢复生产。在建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揭露煤层前及应建地面抽采系统的高瓦斯矿井进入采区施工前,要建成地面瓦斯抽采系统并投入使用;落实煤矿瓦斯区域性防突治理措施。对未落实区域性防突治理措施或区域治理效果不达标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责令停产整顿,经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采掘作业活动。

第二十条 煤矿应健全防治水管理机构, 配足管理和技术人员,建立“探测超前、预报准确、防治达效、管理到位”的防治水工作体系,落实防治水责任;坚持“预测预报、有掘必探、先探后掘、有采必探、先探后采”防治水原则,采取“物探先行、化探跟进、钻探验证”的综合探测手段,摸清矿井水文地质情况,严格执行“探掘分离”等井下探放水规定,防止水害事故发生。

第二十一条 煤矿要高度重视顶板管理工作。加强矿井地质勘探和地质资料的分析研究及矿压观测工作,推广顶板在线监测系统,掌握基础资料。加强巷道支护管理,合理确定顶板支护方式和支护参数。加强井巷维修管理工作,严格执行井巷维修制度、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推广应用顶板支护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

露天煤矿要高度重视边坡管理、排土场管理和爆破安全管理

工作。加强边坡工程、水文地质勘查、测绘工作,掌握边坡稳定的基础资料。建立岩移永久性观测线(网),定期观测。定期进行边坡稳定性评价并制定边坡稳定措施,定期进行排土场安全状况分析并制定排土场排水及安全措施。爆破作业必须遵守《爆破安全规程》相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煤矿要建立完善安全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通信联络等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未完成六大系统建设的新建、改扩建矿井不予竣工验收;现有生产矿井未按有关规定期限完成六大系统建设的,暂扣其煤炭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 矿井应具有两回路电源线路,当任一回路或电源发生故障停止供电时,另一回路或电源应能担负矿井全部负荷。

第二十四条 煤矿要加大安全投入力度。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煤炭生产安全费用和维简费用提取使用规定,做到“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并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第二十五条 煤矿要按规定建立应急救援队伍或与具有相应资质的应急救援队伍签定救护协议,完善各类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储备救援物资,每年至少组织1次矿井救灾演习。

第二十六条 新开办或兼并重组煤与瓦斯突出或高瓦斯矿井的煤矿须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经评估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已开办的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要立即停产、限期整改,或由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企业兼并重组。整改期满后经评估仍不具备瓦

斯防治能力的煤矿企业,所属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被兼并重组的,地方政府应当予以关闭。

第二十七条 开采冲击地压煤层、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以及采用放顶煤开采工艺的,要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及相关专项规定要求。煤矿必须针对自然发火、冲击地压、水害威胁等重大安全隐患,编制开采设计和综合防治措施计划,并组织实施。

露天煤矿在采空区上方作业(穿孔、爆破、采装)前,应制定安全措施,探明采空区并进行处理后方可作业。

第五章 生态环境

第二十八条 煤矿要认真落实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责任,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建立健全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的责任机制,提足用好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

第二十九条 煤矿地质灾害防治、矸石山治理、土地复垦、水土保持、植被恢复、矿区绿化和生态综合整治等要纳入矿区总体规划和矿井设计,并制定相应的年度治理计划。煤矿要加快绿色矿区建设,按年度考核目标完成造林绿化任务。

第三十条 新建大中型煤矿应当配套建设相应规模的选煤厂,兼并重组整合煤矿应建立群矿选煤厂,提高原煤洗(选)率;矿井水防治坚持“防、治、用”相结合原则,煤矿应建立矿井水、生活污水处理站;配备锅炉脱硫除尘设施;不断提高煤矸石综合

利用率;抽采瓦斯的矿井,抽出的瓦斯要按规定予以利用;应建设原煤筒仓或者其它封闭式储煤场,转载落地煤应当采用挡风抑尘网或者其他有效防尘设施,所有污染物排放要达到国家及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露天煤矿的剥离工程要分别设置表土排土场和岩石排土场。环境治理工程不得滞后计划治理进度。绿化、恢复植被不得降低原生态等级。煤矿资源枯竭闭坑时,土地复垦工作必须全部完成并经验收合格后,所在地县级政府方可全额退还煤矿质押的土地复垦保证金。煤矿未全部完成复垦任务、或复垦验收不合格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三十一条 煤矿要建立健全节能减排管理制度。煤矿建设项目要按照规定进行节能评估。

第六章 从业人员

第三十二条 煤矿从业人员按照国家规定实行专业学历和执业(职业)资格准入制度。煤矿“六长”(矿长及安全、生产、机电、总工程师或技术副矿长、通风区队长),副总工程师,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以及从事矿建、采掘、机电、运输、通风、调度(监测)、防治水和地质测量及火工品使用管理等安全生产部门负责人,特种作业人员,班组长及其它从业人员,必须经相关部门培训,符合相关准入标准,审核合格后,持《从

业人员年检手册》等相关证件方可上岗。

第三十三条 煤矿应当具有与其生产规模相适应的各类工程技术人员。具有大专及以上煤炭相关专业学历的管理、技术人员数量不得少于以下最低标准:

煤矿规模达到1000万吨/年及以上的,不少于150人,煤矿规模达到300万吨/年及以上的,不少于120人,煤矿规模达到120万吨/年及以上的,不少于100人,煤矿规模120万吨/年以下的,不少于50人。煤矿管理、技术人员中30%应具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管理、技术人员数量达不到以上标准要求的限期三年内达标,否则暂扣煤炭生产许可证。

第三十四条 煤矿“六长”和副总工程师, 必须具备煤炭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煤炭主体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总工程师必须具备煤炭主体专业高级工程师以上职称,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3年以上经历;矿长(经理)还须具备安全生产技术或管理岗位2年以上的工作经历。煤矿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以及从事矿建、采掘、机电、运输、通风、调度(监测)、防治水和地质测量及火工品使用管理的部门负责人须有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和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2年以上的经历。达不到以上标准的要在规定时间内整改达标,否则暂扣煤炭生产许可证。

煤矿矿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通风区队长以煤矿为单元按照隶属关系在市级以上煤炭行政主管部门注册, 并

在省煤炭厅备案,同一人不得在两个及以上煤矿同时任职。

第三十五条 煤矿应当根据生产实际和安全要求,配备足够的、经依法培训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工种人员。

202_年底,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及班组长必须具备煤炭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职业技能;煤矿特有工种必须具备高中以上学历或经过中等职业(含技校)教育并取得毕业证书,初级以上职业技能。

第三十六条 煤矿要积极推行变招工为招生,不断提高新招从业人员中直接招生人数比例,到“十二五”末全部实行变招工为招生,全面提升从业人员素质。

第三十七条 煤矿要建立职工教育培训机构,配备专职老师及管理人员,加强对全部员工的日常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培训及档案管理,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员工不得上岗。

第七章 劳动保护

第三十八条 煤矿要加强规范劳动用工管理,实现煤矿用工合同签订率、用工备案率、从业人员培训率、参加社会保险率、从业人员年检率“五个百分之百”。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为煤矿从业人员按规定交纳各种社会保险。

第三十九条 煤矿要认真贯彻落实山西省最低工资制度、煤矿

井下职工最低工资制度和煤矿井下艰苦岗位津贴制度;全面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企业职工工资随企业效益提高而增长,企业职工工资增幅不低于企业经济效益增幅,企业一线职工工资增幅不低于企业平均工资增幅;推行以安全技能帐户工资和安全结构工资为主要内容的企业内部分配办法,保障职工收入合理增长。

第四十条 煤矿要严格落实职业危害防治主体责任,加强煤矿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煤矿企业负责人、从业人员职业卫生培训率达到95%以上,职业危害申报率达到85%以上,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率达到70%以上,职业危害告知率和警示标识设置率达到95%以上,粉尘危害监测合格率达到80%以上,从事接触职业危害作业的从业人员职业健康体检率达到95%以上,新发尘肺病病例年均增长率控制在5%以内。煤矿企业必须提供足够的职业危害防治专项经费,并确保专款专用,按照规定为接触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个体防护用品,并指导和督促其正确使用。

第四十一条 煤矿井下作业人员每周工作五天,推行井下四班六小时工作制,进一步落实职工带薪休假制度。

第四十二条 煤矿应当为矿工提供符合标准要求的居住条件。为单身职工提供公寓化宿舍,宿舍建筑面积不低于每个单身职工5m。煤矿应当配备符合卫生要求的职工澡堂、食堂。

第八章 矿区文化

2第四十三条 煤矿要大力实施文化强煤工程,推进煤炭文化建设。坚持“制度管企、文化管人”的管理思路,打造具有特色的矿区文化。提炼总结企业精神和企业理念,通过设立矿区文化长廊、制作矿区文化宣传册、谱写矿区文化歌曲等不同载体和形式,形成深厚的矿区文化氛围,凝聚成矿区发展的巨大动力,促进煤矿健康发展。

第四十四条 加快文化矿区建设。进一步加大文化建设投入,建立文化建设资金投入长效机制。加强文化设施建设,建设职工文化活动中心、图书阅览室、体育活动室等,丰富职工的业余文化生活,加强矿区文化建设,营造文明和谐的矿区文化氛围。

第四十五条 大力开展群众性文化建设。通过定期举办书法、美术、摄影展、体育比赛,利用节假日、庆典节日安排一些大型文艺活动,开展形式多样、群众喜闻乐见、参与性强的文化活动,满足职工群众日益增长的文化需求,不断加强精神文明建设。

第四十六条 大力践行弘扬 “山西煤炭精神”。通过各种渠道和途径,营造宣传弘扬山西煤炭精神的的良好氛围,把学习宣传、弘扬践行山西煤炭精神,纳入重点工作范畴,加大考评力度,形成长效机制。

第九章 其 他

第四十七条 煤矿要健全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进一步规范

公司“三会”(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运作,保障公司决策机构科学健康运作,建立产权清晰、责任明确、管理科学、同股同利的现代企业制度,形成科学高效、集中统一的管理架构体系。同时要保证煤矿矿长安全生产的决策权力。

第四十八条 煤矿应发展循环产业,鼓励建设坑口电站,发展煤、电、运综合一体化项目、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加大非煤产业投资力度,实现多元发展,加快转型发展。

第四十九条 煤矿要建立和完善科技研发机制,鼓励职工和科技人员大力开展技术革新活动,加大科技投入,开展科技攻关,通过技术改造实现产业升级,不断提高完善科技创新体系。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现有煤矿应当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按期整改达到要求。

第五十一条 本标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篇:山西省煤矿管理标准

山西省煤矿管理标准矿井通防专业自评

目前太岳煤矿通防科以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为主线,坚持贯彻落实“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治理工作体系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各专业配齐所需人员,特殊工种全部持证上岗,成立以矿长邓贞彪为组长,总工程师徐兴海、生产矿长李玉华、机电矿长闫业臣、安全矿长马洪俭为副组长,通风副总郝明辉、通防科长李昌明、通防主任师刘永喜为成员的一通三防管理机构。

太岳矿现已建设地面永久瓦斯抽放泵站,瓦斯抽放系统分为高低负压两套系统,安装4台2BEC67型水环真空泵,2台高负压泵、2台低负压泵,功率:450KW,正常两套系统各运行一台泵,另一台备用及检修、每台泵抽放能力为385m/min,回采工作面采用回风隅角高位区、本煤层、邻近层和采空区同时抽放的综合瓦斯抽放方法。系统目前运行正常,制定和完善瓦斯抽采达标评判机制。

太岳煤矿瓦斯监测监控系统所选用的设备为北京中煤安泰机电设备技术公司研发的KJ78N型瓦斯监测监控系统。202_年9月份太岳煤矿在井下建设完成了工业以太网自动化信息平台,同时对瓦斯监测监控软件系统进行了升级由KJ78型升级为KJ78N型,调度监控中心站及现场均有声、光报警,并可通过远动控制

3开关来实现瓦斯(风)电闭锁、故障闭锁以及其他必要的断面控制功能。目前监测系统(KJ78N)一年半厂家(北京中煤安泰)没有进行维护,现已联系厂家进行维护。

太岳煤矿人员定位系统选用的是北京神州鼎天数码信息技术公司研发的KJ236A型系统,202_年5月通过招标引进安装。截止202_年3月份,已覆盖井下所有巷道、工作面,所有入井人员全部佩戴人员定位标识卡,能够清晰地定位出每个人员的行走路线和出入井时间。

通风科

202_年10月30日

山西省煤矿管理标准矿井考核及评分

通防专业自评

通风科

202_年10月30日

第三篇:山西省煤矿管理标准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文件

晋煤规发〔202_〕502号

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矿管理标准》的通知

各市煤炭工业局、各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有限公司、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山西正华实业集团公司:

为适应煤矿现代化发展的新要求,进一步提高煤矿管理水平,推动我省煤炭工业高标准、高科技、高管理、高端化、高要求、高质量、高效益、现代文明发展,实现集约高效、生态和谐、科学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省厅制定了《山西省煤矿管理标准》,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同时,请将执行过程中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反馈,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特此通知

附件:山西省煤矿管理标准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附件:

山西省煤矿管理标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煤炭行业发展的新要求,创新煤矿管理,推动煤矿企业走向高标准、高科技、高管理、高端化、高要求、高质量、高效益、现代文明的“七高一文明”发展新模式,实现集约高效、安全人文、现代文明、生态和谐、科学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办的各类合法煤矿(含露天)适用本标准。第三条 各级煤炭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标准履行管理职责。

第二章 资源保护

第四条 坚持开发与保护并重的原则,科学合理开发煤炭资源,对稀缺和特殊煤种实行保护性开发,禁止越层越界开采和乱采滥挖破坏煤炭资源的行为。

第五条 坚持合理开采顺序,不断优化矿井和采区设计,积极推广采煤新工艺、新技术,不得随意采厚丢薄、采易丢难、采肥丢瘦,提高煤矿资源回采率。不同煤质的煤层可进行合理配采;经严格论证并经省级及以上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进行“三下”开采试验;小窑采空区复采;历史上形成的小窑破坏严重区域,不具备井工开采条件的,经省煤炭厅组织论证并报请省政府常务会批准,可以进行露天复采;积极探索应用无煤柱、小煤柱开采、充填开采技术、大倾角煤层和0.7m以下极薄煤层采煤机械化开采技术。

对于开采三角煤、残留煤柱的,省属五大煤炭集团公司所属煤矿要报集团公司总部审批,其他煤矿报所在市煤炭行业主管部门审批。

第六条 加强煤矿资源回采率管理。建立、健全煤矿采区及工作面回采率管理制度,建立专门的生产煤矿回采率管理机构并配备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负责采区及工作面回采率管理工作,制定提高回采率的相关措施,生产煤矿采区及工作面回采率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三章 生产建设

第七条 新建、改扩建矿井要严格按照批准能力进行建设改造,不得批小建大。未经省级煤炭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通过增能扩建擅自提高矿井生产能力。

第八条 新建井工矿井规模原则上不得低于120万吨/年;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最高规模不得高于500万吨/年,高瓦斯矿井最高规模不得高于800万吨/年,瓦斯矿井最高规模不得高于1500万吨/年;露天煤矿原则上不低于300万吨/年。重组整合矿井应严格按照省煤矿重组整合办批准方案的矿井能力(或矿井核定生产能力)组织建设、生产。

煤矿建设项目投产后5年内不得申请改扩建,要按照批复生产能力均衡组织生产,严禁随意增大矿井生产能力。

第九条 煤矿生产和建设应坚持集约高效原则,大力推广“一矿一井一面”生产模式。产能在90万吨/年及以上的矿井,属于薄、厚煤层配采,高、低硫(灰)煤层配采,开采薄煤层或开采解放层的,原则上可以布置“一井两面”;300万吨/年及以上的矿井原则上可以布置“一井两面”。

对于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及水文地质条件极复杂的矿井,不论能力大小,要严格按照“一井一面”进行设计和组织建设、生产;高瓦斯及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井,一个采区只能布置一个回采工作面,矿井符合布置“一井两面”条件的,两个工作面须布置在不同采区。

露天煤矿要严格按照“一矿一场(采掘场)一线(工作线)”组织生产。

现有生产矿井井下工作面布置个数超过以上规定要求的,应在本标准发布3年内完成设计优化和改造,在上述时限内仍达不到标准的矿井要重新进行生产能力核定。

第十条 大力提高矿井机械化、信息化水平。建设矿井要坚持科学设计、高质量建设、高标准验收,所有矿井投产时全部实行机械化开采,信息化管理。现有生产矿井要加大提升改造矿井技术装备力度,淘汰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井下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设备及工艺。推广应用综采、综掘生产工艺,厚煤层推广应用一次采全高工艺,加快机械化、信息化两化融合改造提升。

第十一条 煤矿建设项目要严格执行现行的建设程序,严格实行招投标制,严格审查设计、施工、监理队伍资质,严格落实建设、施工、监理三方安全责任,按照施工组织设计有序推进工程进度,不得随意压减工期,不得盲目赶超进度,也不得故意拖延工期。

露天开采矿井须按规定征用土地或签订土地使用和补偿协议。按照所属市、县政府意见质押土地复垦保证金,不得将矿田切块分包或转包。

第十二条 全面推进质量标准化矿井建设。新建、改扩建矿井和重组整合建设改造矿井投产时要达到省最低规定等级及以上安全质量标准,否则不予竣工验收、不予发放煤炭生产许可证;现有生产矿井在本标准下发1年内达到省最低规定等级及以上安全质量标准,达不到的暂扣其煤炭生产许可证。

第十三条 生产矿井必须按核定生产能力制定和安排生产计划,做到均衡生产,并严格按照劳动定额定员标准配备作业人员,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

煤矿应当安装煤炭产量监控系统,建立相应的管理机构,配备足够的维护、值班和技术人员,保证系统正常联网运行。

第十四条 加强基础技术资料的管理,建立档案管理制度。煤矿要按规定开展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瓦斯涌出量预测、编制矿井地质报告和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等。完善各类技术资料,及时填绘反映实际情况的各种图纸和报表。

第四章 安全保障

第十五条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实煤矿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和法定代表人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以及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加强煤矿安全管理,依法依规生产建设。

第十六条 煤矿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生产技术、安全、“一通三防”、地质及防治水、机电运输管理、调度及应急救援管理等机构,并按规定配备相应的专业人员。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会议制度、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事故隐患排查与整改制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安全技术审批制度、矿用设备器材使用管理制度、矿井主要灾害预防制度、事故应急救援制度、安全与经济利益挂钩制度、入井人员管理制度、安全举报制度、管理人员下井及带班制度、安全操作管理制度、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及认为需要制定的其它制度。第十七条 煤矿安全生产设施和条件要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等有关规定,新建及改扩建矿井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并经有关部门审查、验收通过。

第十八条 煤矿要加强现场管理。加强安全技术管理,严格执行“三大规程”(《煤矿安全规程》、《技术作业规程》、《工种操作规程》),落实瓦斯、水患等重大灾害防治机构、队伍、资金及安全措施;落实生产过程管理领导责任,严格领导带班下井和下井人员数量核查制度,带班下井领导和当班下井人数要在井口明显位置挂牌公示;加强班组安全建设,推行“人人都是班组长”的班组管理经验;严格落实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各项制度,深入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第十九条 加强煤矿瓦斯防治。煤矿应严格落实“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瓦斯治理方针,建立“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治理工作体系。健全瓦斯防治机构,确立“人人都是通风员”的瓦斯防治理念,建立完善瓦斯抽采达标评判机制。煤矿要完善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系统要与主体企业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联网,确保信息畅通,未实现联网或不能实时上传数据的,要立即停产整顿、限期整改;强力推进煤矿瓦斯抽采系统建设,凡应建未建瓦斯抽采系统或抽采不达标的矿井,要停产整顿,经验收达到相关标准后方可恢复生产。在建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揭露煤层前及应建地面抽采系统的高瓦斯矿井进入采区施工前,要建成地面瓦斯抽采系统并投入使用;落实煤矿瓦斯区域性防突治理措施。对未落实区域性防突治理措施或区域治理效果不达标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责令停产整顿,经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采掘作业活动。

第二十条 煤矿应健全防治水管理机构, 配足管理和技术人员,建立“探测超前、预报准确、防治达效、管理到位”的防治水工作体系,落实防治水责任;坚持“预测预报、有掘必探、先探后掘、有采必探、先探后采”防治水原则,采取“物探先行、化探跟进、钻探验证”的综合探测手段,摸清矿井水文地质情况,严格执行“探掘分离”等井下探放水规定,防止水害事故发生。

第二十一条 煤矿要高度重视顶板管理工作。加强矿井地质勘探和地质资料的分析研究及矿压观测工作,推广顶板在线监测系统,掌握基础资料。加强巷道支护管理,合理确定顶板支护方式和支护参数。加强井巷维修管理工作,严格执行井巷维修制度、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推广应用顶板支护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露天煤矿要高度重视边坡管理、排土场管理和爆破安全管理工作。加强边坡工程、水文地质勘查、测绘工作,掌握边坡稳定的基础资料。建立岩移永久性观测线(网),定期观测。定期进行边坡稳定性评价并制定边坡稳定措施,定期进行排土场安全状况分析并制定排土场排水及安全措施。爆破作业必须遵守《爆破安全规程》相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煤矿要建立完善安全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通信联络等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未完成六大系统建设的新建、改扩建矿井不予竣工验收;现有生产矿井未按有关规定期限完成六大系统建设的,暂扣其煤炭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 矿井应具有两回路电源线路,当任一回路或电源发生故障停止供电时,另一回路或电源应能担负矿井全部负荷。

第二十四条 煤矿要加大安全投入力度。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煤炭生产安全费用和维简费用提取使用规定,做到“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并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第二十五条 煤矿要按规定建立应急救援队伍或与具有相应资质的应急救援队伍签定救护协议,完善各类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储备救援物资,每年至少组织1次矿井救灾演习。第二十六条 新开办或兼并重组煤与瓦斯突出或高瓦斯矿井的煤矿须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经评估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已开办的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要立即停产、限期整改,或由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企业兼并重组。整改期满后经评估仍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矿企业,所属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被兼并重组的,地方政府应当予以关闭。

第二十七条 开采冲击地压煤层、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以及采用放顶煤开采工艺的,要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及相关专项规定要求。煤矿必须针对自然发火、冲击地压、水害威胁等重大安全隐患,编制开采设计和综合防治措施计划,并组织实施。

露天煤矿在采空区上方作业(穿孔、爆破、采装)前,应制定安全措施,探明采空区并进行处理后方可作业。

第五章 生态环境

第二十八条 煤矿要认真落实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责任,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建立健全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的责任机制,提足用好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

第二十九条 煤矿地质灾害防治、矸石山治理、土地复垦、水土保持、植被恢复、矿区绿化和生态综合整治等要纳入矿区总体规划和矿井设计,并制定相应的治理计划。煤矿要加快绿色矿区建设,按考核目标完成造林绿化任务。

第三十条 新建大中型煤矿应当配套建设相应规模的选煤厂,兼并重组整合煤矿应建立群矿选煤厂,提高原煤洗(选)率;矿井水防治坚持“防、治、用”相结合原则,煤矿应建立矿井水、生活污水处理站;配备锅炉脱硫除尘设施;不断提高煤矸石综合利用率;抽采瓦斯的矿井,抽出的瓦斯要按规定予以利用;应建设原煤筒仓或者其它封闭式储煤场,转载落地煤应当采用挡风抑尘网或者其他有效防尘设施,所有污染物排放要达到国家及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露天煤矿的剥离工程要分别设置表土排土场和岩石排土场。环境治理工程不得滞后计划治理进度。绿化、恢复植被不得降低原生态等级。煤矿资源枯竭闭坑时,土地复垦工作必须全部完成并经验收合格后,所在地县级政府方可全额退还煤矿质押的土地复垦保证金。煤矿未全部完成复垦任务、或复垦验收不合格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三十一条 煤矿要建立健全节能减排管理制度。煤矿建设项目要按照规定进行节能评估。

第六章 从业人员

第三十二条 煤矿从业人员按照国家规定实行专业学历和执业(职业)资格准入制度。煤矿“六长”(矿长及安全、生产、机电、总工程师或技术副矿长、通风区队长),副总工程师,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以及从事矿建、采掘、机电、运输、通风、调度(监测)、防治水和地质测量及火工品使用管理等安全生产部门负责人,特种作业人员,班组长及其它从业人员,必须经相关部门培训,符合相关准入标准,审核合格后,持《从业人员年检手册》等相关证件方可上岗。

第三十三条 煤矿应当具有与其生产规模相适应的各类工程技术人员。具有大专及以上煤炭相关专业学历的管理、技术人员数量不得少于以下最低标准:

煤矿规模达到1000万吨/年及以上的,不少于150人,煤矿规模达到300万吨/年及以上的,不少于120人,煤矿规模达到120万吨/年及以上的,不少于100人,煤矿规模120万吨/年以下的,不少于50人。煤矿管理、技术人员中30%应具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管理、技术人员数量达不到以上标准要求的限期三年内达标,否则暂扣煤炭生产许可证。

第三十四条 煤矿“六长”和副总工程师, 必须具备煤炭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煤炭主体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总工程师必须具备煤炭主体专业高级工程师以上职称,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3年以上经历;矿长(经理)还须具备安全生产技术或管理岗位2年以上的工作经历。煤矿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以及从事矿建、采掘、机电、运输、通风、调度(监测)、防治水和地质测量及火工品使用管理的部门负责人须有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和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2年以上的经历。达不到以上标准的要在规定时间内整改达标,否则暂扣煤炭生产许可证。

煤矿矿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通风区队长以煤矿为单元按照隶属关系在市级以上煤炭行政主管部门注册, 并在省煤炭厅备案,同一人不得在两个及以上煤矿同时任职。第三十五条 煤矿应当根据生产实际和安全要求,配备足够的、经依法培训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工种人员。

202_年底,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及班组长必须具备煤炭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职业技能;煤矿特有工种必须具备高中以上学历或经过中等职业(含技校)教育并取得毕业证书,初级以上职业技能。

。定实际斯设项目职业危害防治第三十六条 煤矿要积极推行变招工为招生,不断提高新招从业人员中直接招生人数比例,到“十二五”末全部实行变招工为招生,全面提升从业人员素质。

第三十七条 煤矿要建立职工教育培训机构,配备专职老师及管理人员,加强对全部员工的日常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培训及档案管理,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员工不得上岗。

第七章 劳动保护

第三十八条 煤矿要加强规范劳动用工管理,实现煤矿用工合同签订率、用工备案率、从业人员培训率、参加社会保险率、从业人员年检率“五个百分之百”。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为煤矿从业人员按规定交纳各种社会保险。

第三十九条 煤矿要认真贯彻落实山西省最低工资制度、煤矿井下职工最低工资制度和煤矿井下艰苦岗位津贴制度;全面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企业职工工资随企业效益提高而增长,企业职工工资增幅不低于企业经济效益增幅,企业一线职工工资增幅不低于企业平均工资增幅;推行以安全技能帐户工资和安全结构工资为主要内容的企业内部分配办法,保障职工收入合理增长。

第四十条 煤矿要严格落实职业危害防治主体责任,加强煤矿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煤矿企业负责人、从业人员职业卫生培训率达到95%以上,职业危害申报率达到85%以上,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率达到70%以上,职业危害告知率和警示标识设置率达到95%以上,粉尘危害监测合格率达到80%以上,从事接触职业危害作业的从业人员职业健康体检率达到95%以上,新发尘肺病病例年均增长率控制在5%以内。煤矿企业必须提供足够的职业危害防治专项经费,并确保专款专用,按照规定为接触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个体防护用品,并指导和督促其正确使用。

第四十一条 煤矿井下作业人员每周工作五天,推行井下四班六小时工作制,进一步落实职工带薪休假制度。

第四十二条 煤矿应当为矿工提供符合标准要求的居住条件。为单身职工提供公寓化宿舍,宿舍建筑面积不低于每个单身职工5m2。煤矿应当配备符合卫生要求的职工澡堂、食堂。

第八章 矿区文化

第四十三条 煤矿要大力实施文化强煤工程,推进煤炭文化建设。坚持“制度管企、文化管人”的管理思路,打造具有特色的矿区文化。提炼总结企业精神和企业理念,通过设立矿区文化长廊、制作矿区文化宣传册、谱写矿区文化歌曲等不同载体和形式,形成深厚的矿区文化氛围,凝聚成矿区发展的巨大动力,促进煤矿健康发展。

第四十四条 加快文化矿区建设。进一步加大文化建设投入,建立文化建设资金投入长效机制。加强文化设施建设,建设职工文化活动中心、图书阅览室、体育活动室等,丰富职工的业余文化生活,加强矿区文化建设,营造文明和谐的矿区文化氛围。

第四十五条 大力开展群众性文化建设。通过定期举办书法、美术、摄影展、体育比赛,利用节假日、庆典节日安排一些大型文艺活动,开展形式多样、群众喜闻乐见、参与性强的文化活动,满足职工群众日益增长的文化需求,不断加强精神文明建设。

第四十六条 大力践行弘扬 “山西煤炭精神”。通过各种渠道和途径,营造宣传弘扬山西煤炭精神的的良好氛围,把学习宣传、弘扬践行山西煤炭精神,纳入重点工作范畴,加大考评力度,形成长效机制。

第九章 其 他

第四十七条 煤矿要健全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进一步规范公司“三会”(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运作,保障公司决策机构科学健康运作,建立产权清晰、责任明确、管理科学、同股同利的现代企业制度,形成科学高效、集中统一的管理架构体系。同时要保证煤矿矿长安全生产的决策权力。

第四十八条 煤矿应发展循环产业,鼓励建设坑口电站,发展煤、电、运综合一体化项目、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加大非煤产业投资力度,实现多元发展,加快转型发展。第四十九条 煤矿要建立和完善科技研发机制,鼓励职工和科技人员大力开展技术革新活动,加大科技投入,开展科技攻关,通过技术改造实现产业升级,不断提高完善科技创新体系。

第十章附 则

第五十条 现有煤矿应当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按期整改达到要求。第五十一条 本标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煤矿 管理 标准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办公室 202_年5月23日

第四篇:山西省煤炭工业厅文件 晋煤行发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文件 晋煤行发[202_]239 号 关于下发 202_ 年全省生产矿井防治水工作安排的通知 各市煤炭工业局、各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平朔煤炭工业公司、山 西煤炭运销集团公司、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公司、山西正华实业集团 公司: 根据省政府下发的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煤炭厅关于进 一步加强煤矿防治水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晋政办发【202_】70 号)文件精神,结合省煤炭厅下发的“关于开展煤矿安全生产“基础建设 年”活动的通知”(晋煤安发【202_】1 号)文件中提出的“摸清水” 的要求,按照我省 202_ 年煤炭工作会议的安排,为进一步提高我省 生产矿井防治水工作水平,规范全省生产矿井防治水工作,落实和完 善国家和省政府有关防治水工作的各项政策措施,有效遏制全省水害 事故的发生,对我省生产矿井 202_ 年防治水工作安排如下:

一、建立健全防治水机构、配齐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各级煤炭管理部门要成立防治水机构,明确分管领导,并要求配 备 1-3 名地质类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各煤炭企业要进一步完善本单位 防治水机构和以总工程师为首的技术管理体系。企业主要负责人(含 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防 治水工作全面负责。总工程师负责本单位防治水技术管理工作,是本 单位防治水工作的主要责任人。每个生产矿井至少配备 1-3 名地质类 工程技术人员;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煤矿要配备专职的防治 水副总工程师,并配备 3 名以上地质类工程技术人员。各生产矿井要建立专业专职的探放水作业队伍,由防治水机构统 一管理,探放水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每个掘进工作面专职的探放 水作业人员不少于 3 人。各煤矿企业要配备包括 200 米钻进能力以上、不同钻距的探放水钻机(至少 3 台)和物探设备。

二、基本摸清各生产矿井水文地质情况。重组整合后保留的矿井要通过小窑调查、地面踏勘、物探和钻探 等综合探测手段,摸清矿区范围及周边老空水、小窑水、采空水的位 置和水量,做到采掘前水害位置基本清楚、水量估算基本准确、预防 措施到位。煤矿自行通过小窑调查等方法划定的采空积水范围,必须 由经省煤炭厅备案的、具有物探资质的单位通过地面物探验证并出具 报告后方可进行开拓部署。对受奥灰(含太灰)水威胁的矿井,要通过专门的水文地质勘探、划定安全开采区域,制订承压安全开采方案。未提交专门的水文地质 报告和未进行承压开采可行性研究的矿井不得进入承压开采区进行 开拓和回采。目前已经进入承压区回采的矿井,要由其主体企业或煤 炭集团公司总工程师组织制订承压开采的安全措施,确保安全开采; 现采区回采的同时立即补充专项水文地质勘探,截止 202_ 年底仍未 提交本矿井水文地质报告的煤矿,不得在承压开采区组织生产。

三、严格执行“探掘分离”等井下探放水规定。各煤矿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政府、省厅有关探放水的规定,严禁在水文地质条件不清和掘前不探的情况下生产作业,确保探放水 优先作业。各煤矿企业要严格按照 “预测预报、有掘必探、有采必探,先探后掘、先探后采”的要求 和“探掘分离”管理规定,探放水作业队伍在防治水管理机构的领导下 开展工作,不得与掘进队、回采队、通风队、瓦斯抽采队和注水队合 并管理,并不得以抽采孔、注水孔代替探水孔。未经探放水确认安全 的开拓、掘进和回采工作面不得生产作业。对不按设计和规程、措施 进行探放水的、探放水钻孔深度不符合要求的或超前距离小于规定 的,要停止作业并上报跟班领导。

四、加强矿井防治水基础技术管理。一是健全防治水管理制度。除《防治水规定》第 6 条规定的“水 害防治岗位责任制、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水害预测预报制度和水 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等 6 项制度外,还要制定防治水管理运行制度、防治水安全确认移交制度、防治水日常巡检考核制度、防治水工作绩 效考核制度、探放水作业质量验收制度(含单孔和循环验收)、防治水 作业优先制度、探掘(回采、抽放、通风、注水)分离管理制度、探 放水作业现场图牌板管理制度。二是完善各类水文基本图件,并确保真实完整、定期修正。各生 产矿井要尽快完善《防治水规定》第十五条、十六条规定的图纸和台 账资料,并确保每半年进行一次修正,截止 6 月底前矿井各类图纸、基础台账未建立完善的,一律停止生产。三是严格规范防治水设计编制。各生产矿井在每个开拓、掘进、回采工作面开工前必须编制与作业规程相对应的防治水设计,设计中 要明确老空水、小窑水、采空水区域,探放水孔位置、角度、个数等 参数及相关图纸,分析与现有开采作业场所的关系,制定具体安全技 术措施。严禁顶水作业。在矿界、导水构造等受水害危胁区域,要按 规定留设防隔水煤(岩)柱,并编制专门设计报矿井总工程师批准后 执行。四是建立探放水作业验收制度。要将探放水工艺作为井下生产过 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建立探放水验收制度和探放水钻孔工程量计件 制度,保证每孔必验,使探放水孔质量满足防治水设计规定。要尽快 建立防治水作业优先制度,安排生产计划前首先安排探放水计划;在 开拓、掘进、回采及采区封闭前要征求防治水机构的意见,防治水机 构要提前介入。

五、继续做好矿井水文地质类型报告编制审定工作。煤矿企业要按照《防治水规定》完成本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 告的编制审订工作,已审订水文地质类型的矿井要组织一次“回头 看”,不符合划分标准的要即时修改重新审订;未编制水文地质类型 划分报告的或未上报审订的,省属五大煤炭集团公司和各市要尽快审 定,水文地质类型为复杂以上的矿井要上报省厅审核备案。本新 投产矿井或发生过透水或突水事故的、进行新水平延伸的,承压开采 矿井进入新采区的矿井要按照晋煤行发【202_】410 号文件要求进行 专家会诊。对专家会诊中提出的问题和整改意见,煤矿企业负责人要 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期限和应急预案“五落实”。截止 6 月底前未完成水文地质类型审定的煤矿将暂扣其 《煤炭生 产许可证》。没有能力编制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的煤炭企业,必须 委托具有乙级以上水文地质勘查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如发现故意降 低水文地质类型的中介机构,省厅将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要责令其 退出我省煤炭行业。

六、严格各类地质报告的审批。新建矿井或整合改造后开拓系统发生改变的矿井,竣工投产后要 编制完成《建井地质报告》,报告要针对水害制定具体安全技术措施。水文地质类型复杂以上的要编制专题分析报告,严禁顶水作业。矿井 投产后 6 个月内未上报省厅批准《建井地质报告》不得组织生产;对 受奥灰(含太灰)水威胁的矿井,要通过水文地质补充勘探,对底板 承压水危险性进行综合评价,确定带压开采范围,制定带压开采方案 和安全保障措施,其水文地质报告可作为《生产矿井地质报告》附件 上报审核。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进入承压开采区进行开拓。

七、加大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和特殊工种培训力度。根据我省煤矿地质专业人员缺乏的现状,为进一步提高防治水工 作效率,省厅 202_ 年将分批举办水文地质专业中专班,各级煤炭管 理部门和煤炭企业要按照工作需要制定详细的培训计划,各级培训机 构要加大对探放水作业人员的培训力度,到 202_ 年底各级煤炭管理 部门和煤炭企业要基本达到防治水管理专业化要求、所有探放水作业 人员全部持证上岗。

八、井下探放水工作应执行“物探先行、化探跟进、钻探验证” 综合探测手段。日常井下开拓、掘进工作面(探水警戒线以外的区域)探放水作业必须先行进行物探超前探测,钻探验证经验收确认安全后 方可作业。开拓、掘进工作面进行钻探验证时必须保证掘进中心水平上不得少于 3 个孔、在垂向上每 1.5 米至少布置一个探放水孔。回采 工作面在物探资料可疑点进行钻探验证的基础上,延顺槽方向每 50 米应保证一个钻探验证孔。在井下进行综合探测时,物探资料未连续 覆盖或两种物探成果相互矛盾时,必须按照超前探放老空水进行钻探 探放水设计施工。受奥灰水影响或地下水源较多的矿井,矿井或其上 级煤炭集团公司要建立水化学实验室,因条件不足无法建立水化学实 验室的矿井可就近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化探; 新水平或新采区未取 得化探成果的不得进行掘进或回采。

九、强化监督检查,逐步建立防治水安全长效机制。202_ 年省 厅将持证改造矿井、省属五大国有重点集团在各市重组整合的生产矿 井、通过整合改造后竣工投产的矿井作为本防治水检查重点。为 督促和检查全省防治水工作,省厅将采取多种形式,组织两次以上的 防治水工作大检查; 各级煤炭管理部门和省属煤炭集团公司每季度至 少组织一次本辖区和本集团公司所属生产矿井的防治水督促检查,对 存在的普遍性问题要逐一研究解决,对存在重大隐患的矿井要挂牌督 办。要不断完善分类监管区别对待的安全监管模式,提高监管水平。各煤炭企业和生产矿井要每月组织一次对本矿井防治水工作的全面 检查,逐步建立“自我检查、自我改进、自我完善”动态循环的现代安 全管理模式,不断改进探测方法,将勘探与问探相结合、将物探与钻 探相结合、将水平钻探与立体钻探相结合、将水样化探与征兆预探相 结合,不断提高井下探水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十、建立防治水工作重大失误、事故约谈制。截止 202_ 年年底 未完成省厅下达的防治水工作任务、发生过水害事故或辖区内普遍存 在防治水机构不健全、制度落实不到位、探放水工作不扎实,省厅将 对市级煤炭管理部门、省属五大煤炭集团公司主管防治水工作的负责 人进行约谈;对煤矿企业防治水机构设置不合理,总工为首的技术管 理体系未建立、相关职责划分不符合规定、水文基础资料严重短缺、探放水相关规定不执行或存在严重偏差、存在重大水患未制定相应安 全保障措施的,省厅要对煤矿企业防治水负责人进行约谈。二○一二年三月十六日 主题词:生产 防治水 安排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办公室 202_ 年 3 月 16 日印发

第五篇:山西省煤矿管理标准

山西省煤矿管理标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煤炭行业发展的新要求,创新煤矿管理,推动煤矿企业走向高标准、高科技、高管理、高端化、高要求、高质量、高效益、现代文明的“七高一文明”发展新模式,实现集约高效、安全人文、现代文明、生态和谐、科学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办的各类合法煤矿(含露天)适用本标准。

第三条 各级煤炭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标准履行管理职责。

第二章资源保护

第四条 坚持开发与保护并重的原则,科学合理开发煤炭资源,对稀缺和特殊煤种实行保护性开发,禁止越层越界开采和乱采滥挖破坏煤炭资源的行为。

第五条 坚持合理开采顺序,不断优化矿井和采区设计,积极推广采煤新工艺、新技术,不得随意采厚丢薄、采易丢难、采肥丢瘦,提高煤矿资源回采率。不同煤质的煤层可进行合理配采;经严格论证并经省级及以上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进行“三下”开采试验;小窑采空区复采;历史上形成的小窑破坏严重区域,不具备井工开采条件的,经省煤炭厅组织论证并报请省政府常务会批准,可以进行露天复采;积极探索应用无煤柱、小煤柱开采、充填开采技术、大倾角煤层和0.7m以下极薄煤层采煤机械化开采技术。

对于开采三角煤、残留煤柱的,省属五大煤炭集团公司所属煤矿要报集团公司总部审批,其他煤矿报所在市煤炭行业主管部门审批。

第六条 加强煤矿资源回采率管理。建立、健全煤矿采区及工作面回采率管理制度,建立专门的生产煤矿回采率管理机构并配备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负责采区及工作面回采率管理工作,制定提高回采率的相关措施,生产煤矿采区及工作面回采率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三章生产建设

第七条 新建、改扩建矿井要严格按照批准能力进行建设改造,不得批小建大。未经省级煤炭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通过增能扩建擅自提高矿井生产能力。

第八条 新建井工矿井规模原则上不得低于120万吨/年;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最高规模不得高于500万吨/年,高瓦斯矿井最高规模不得高于800万吨/年,瓦斯矿井最高规模不得高于1500万吨/年;露天煤矿原则上不低于300万吨/年。

重组整合矿井应严格按照省煤矿重组整合办批准方案的矿井能力(或矿井核定生产能力)组织建设、生产。

煤矿建设项目投产后5年内不得申请改扩建,要按照批复生产能力均衡组织生产,严禁随意增大矿井生产能力。

第九条 煤矿生产和建设应坚持集约高效原则,大力推广“一矿一井一面”生产模式。

产能在90万吨/年及以上的矿井,属于薄、厚煤层配采,高、低硫(灰)煤层配采,开采薄煤层或开采解放层的,原则上可以布置“一井两面”;300万吨/年及以上的矿井原则上可以布置“一井两面”。

对于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及水文地质条件极复杂的矿井,不论能力大小,要严格按照“一井一面”进行设计和组织建设、生产;高瓦斯及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井,一个采区只能布置一个回采工作面,矿井符合布置“一井两面”条件的,两个工作面须布置在不同采区。

露天煤矿要严格按照“一矿一场(采掘场)一线(工作线)”组织生产。现有生产矿井井下工作面布置个数超过以上规定要求的,应在本标准发布3年内完成设计优化和改造,在上述时限内仍达不到标准的矿井要重新进行生产能力核定。

第十条 大力提高矿井机械化、信息化水平。建设矿井要坚持科学设计、高质量建设、高标准验收,所有矿井投产时全部实行机械化开采,信息化管理。现有生产矿井要加大提升改造矿井技术装备力度,淘汰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井下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设备及工艺。推广应用综采、综掘生产工艺,厚煤层推广应用一次采全高工艺,加快机械化、信息化两化融合改造提升。

第十一条 煤矿建设项目要严格执行现行的建设程序,严格实行招投标制,严格审查设计、施工、监理队伍资质,严格落实建设、施工、监理三方安全责任,按照施工组织设计有序推进工程进度,不得随意压减工期,不得盲目赶超进度,也不得故意拖延工期。

露天开采矿井须按规定征用土地或签订土地使用和补偿协议。按照所属市、县政府意见质押土地复垦保证金,不得将矿田切块分包或转包。

第十二条 全面推进质量标准化矿井建设。新建、改扩建矿井和重组整合建设改造矿井投产时要达到省最低规定等级及以上安全质量标准,否则不予竣工验收、不予发放煤炭生产许可证;现有生产矿井在本标准下发1年内达到省最低规定等级及以上安全质量标准,达不到的暂扣其煤炭生产许可证。

第十三条 生产矿井必须按核定生产能力制定和安排生产计划,做到均衡生产,并严格按照劳动定额定员标准配备作业人员,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

煤矿应当安装煤炭产量监控系统,建立相应的管理机构,配备足够的维护、值班和技术人员,保证系统正常联网运行。

第十四条 加强基础技术资料的管理,建立档案管理制度。煤矿要按规定开展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瓦斯涌出量预测、编制矿井地质报告和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等。完善各类技术资料,及时填绘反映实际情况的各种图纸和报表。

第四章安全保障

第十五条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实煤矿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和法定代表人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以及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加强煤矿安全管理,依法依规生产建设。

第十六条 煤矿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生产技术、安全、“一通三防”、地质及防治水、机电运输管理、调度及应急救援管理等机构,并按规定配备相应的专业人员。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会议制度、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事故隐患排查与整改制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安全技术审批制度、矿用设备器材使用管理制度、矿井主要灾害预防制度、事故应急救援制度、安全与经济利益挂钩制度、入井人员管理制度、安全举报制度、管理人员下井及带班制度、安全操作管理制度、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及认为需要制定的其它制度。

第十七条 煤矿安全生产设施和条件要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等有关规定,新建及改扩建矿井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并经有关部门审查、验收通过。

第十八条 煤矿要加强现场管理。加强安全技术管理,严格执行“三大规程”(《煤矿安全规程》、《技术作业规程》、《工种操作规程》),落实瓦斯、水患等重大灾害防治机构、队伍、资金及安全措施;落实生产过程管理领导责任,严格领导带班下井和下井人员数量核查制度,带班下井领导和当班下井人数要在井口明显位置挂牌公示;加强班组安全建设,推行“人人都是班组长”的班组管理经验;严格落实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各项制度,深入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第十九条 加强煤矿瓦斯防治。煤矿应严格落实“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瓦斯治理方针,建立“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治理工作体系。健全瓦斯防治机构,确立“人人都是通风员”的瓦斯防治理念,建立完善瓦斯抽采达标评判机制。

煤矿要完善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系统要与主体企业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联网,确保信息畅通,未实现联网或不能实时上传数据的,要立即停产整顿、限期整改;强力推进煤矿瓦斯抽采系统建设,凡应建未建瓦斯抽采系统或抽采不达标的矿井,要停产整顿,经验收达到相关标准后方可恢复生产。在建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揭露煤层前及应建地面抽采系统的高瓦斯矿井进入采区施工前,要建成地面瓦斯抽采系统并投入使用;落实煤矿瓦斯区域性防突治理措施。对未落实区域性防突治理措施或区域治理效果不达标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责令停产整顿,经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采掘作业活动。

第二十条 煤矿应健全防治水管理机构, 配足管理和技术人员,建立“探测超前、预报准确、防治达效、管理到位”的防治水工作体系,落实防治水责任;坚持“预测预报、有掘必探、先探后掘、有采必探、先探后采”防治水原则,采取“物探先行、化探跟进、钻探验证”的综合探测手段,摸清矿井水文地质情况,严格执行“探掘分离”等井下探放水规定,防止水害事故发生。

第二十一条 煤矿要高度重视顶板管理工作。加强矿井地质勘探和地质资料的分析研究及矿压观测工作,推广顶板在线监测系统,掌握基础资料。加强巷道支护管理,合理确定顶板支护方式和支护参数。加强井巷维修管理工作,严格执行井巷维修制度、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推广应用顶板支护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

露天煤矿要高度重视边坡管理、排土场管理和爆破安全管理工作。加强边坡工程、水文地质勘查、测绘工作,掌握边坡稳定的基础资料。建立岩移永久性观测线(网),定期观测。定期进行边坡稳定性评价并制定边坡稳定措施,定期进行排土场安全状况分析并制定排土场排水及安全措施。爆破作业必须遵守《爆破安全规程》相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煤矿要建立完善安全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通信联络等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未完成六大系统建设的新建、改扩建矿井不予竣工验收;现有生产矿井未按有关规定期限完成六大系统建设的,暂扣其煤炭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 矿井应具有两回路电源线路,当任一回路或电源发生故障停止供电时,另一回路或电源应能担负矿井全部负荷。

第二十四条 煤矿要加大安全投入力度。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煤炭生产安全费用和维简费用提取使用规定,做到“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并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第二十五条 煤矿要按规定建立应急救援队伍或与具有相应资质的应急救援队伍签定救护协议,完善各类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储备救援物资,每年至少组织1次矿井救灾演习。

第二十六条 新开办或兼并重组煤与瓦斯突出或高瓦斯矿井的煤矿须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经评估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已开办的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要立即停产、限期整改,或由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企业兼并重组。整改期满后经评估仍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矿企业,所属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被兼并重组的,地方政府应当予以关闭。

第二十七条 开采冲击地压煤层、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以及采用放顶煤开采工艺的,要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及相关专项规定要求。煤矿必须针对自然发火、冲击地压、水害威胁等重大安全隐患,编制开采设计和综合防治措施计划,并组织实施。

露天煤矿在采空区上方作业(穿孔、爆破、采装)前,应制定安全措施,探明采空区并进行处理后方可作业。

第五章生态环境

第二十八条 煤矿要认真落实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责任,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建立健全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的责任机制,提足用好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

第二十九条 煤矿地质灾害防治、矸石山治理、土地复垦、水土保持、植被恢复、矿区绿化和生态综合整治等要纳入矿区总体规划和矿井设计,并制定相应的治理计划。煤矿要加快绿色矿区建设,按考核目标完成造林绿化任务。

第三十条 新建大中型煤矿应当配套建设相应规模的选煤厂,兼并重组整合煤矿应建立群矿选煤厂,提高原煤洗(选)率;矿井水防治坚持“防、治、用”相结合原则,煤矿应建立矿井水、生活污水处理站;配备锅炉脱硫除尘设施;不断提高煤矸石综合利用率;抽采瓦斯的矿井,抽出的瓦斯要按规定予以利用;应建设原煤筒仓或者其它封闭式储煤场,转载落地煤应当采用挡风抑尘网或者其他有效防尘设施,所有污染物排放要达到国家及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露天煤矿的剥离工程要分别设置表土排土场和岩石排土场。环境治理工程不得滞后计划治理进度。绿化、恢复植被不得降低原生态等级。煤矿资源枯竭闭坑时,土地复垦工作必须全部完成并经验收合格后,所在地县级政府方可全额退还煤矿质押的土地复垦保证金。煤矿未全部完成复垦任务、或复垦验收不合格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三十一条 煤矿要建立健全节能减排管理制度。煤矿建设项目要按照规定进行节能评估。

第六章从业人员

第三十二条 煤矿从业人员按照国家规定实行专业学历和执业(职业)资格准入制度。煤矿“六长”(矿长及安全、生产、机电、总工程师或技术副矿长、通风区队长),副总工程师,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以及从事矿建、采掘、机电、运输、通风、调度(监测)、防治水和地质测量及火工品使用管理等安全生产部门负责人,特种作业人员,班组长及其它从业人员,必须经相关部门培训,符合相关准入标准,审核合格后,持《从业人员年检手册》等相关证件方可上岗。

第三十三条 煤矿应当具有与其生产规模相适应的各类工程技术人员。具有大专及以上煤炭相关专业学历的管理、技术人员数量不得少于以下最低标准:

煤矿规模达到1000万吨/年及以上的,不少于150人,煤矿规模达到300万吨/年及以上的,不少于120人,煤矿规模达到120万吨/年及以上的,不少于100人,煤矿规模120万吨/年以下的,不少于50人。煤矿管理、技术人员中30%应具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管理、技术人员数量达不到以上标准要求的限期三年内达标,否则暂扣煤炭生产许可证。

第三十四条 煤矿“六长”和副总工程师, 必须具备煤炭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煤炭主体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总工程师必须具备煤炭主体专业高级工程师以上职称,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3年以上经历;矿长(经理)还须具备安全生产技术或管理岗位2年以上的工作经历。煤矿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以及从事矿建、采掘、机电、运输、通风、调度(监测)、防治水和地质测量及火工品使用管理的部门负责人须有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和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2年以上的经历。达不到以上标准的要在规定时间内整改达标,否则暂扣煤炭生产许可证。

煤矿矿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通风区队长以煤矿为单元按照隶属关系在市级以上煤炭行政主管部门注册, 并在省煤炭厅备案,同一人不得在两个及以上煤矿同时任职。

第三十五条 煤矿应当根据生产实际和安全要求,配备足够的、经依法培训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工种人员。

202_年底,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及班组长必须具备煤炭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职业技能;煤矿特有工种必须具备高中以上学历或经过中等职业(含技校)教育并取得毕业证书,初级以上职业技能。

第三十六条 煤矿要积极推行变招工为招生,不断提高新招从业人员中直接招生人数比例,到“十二五”末全部实行变招工为招生,全面提升从业人员素质。

第三十七条 煤矿要建立职工教育培训机构,配备专职老师及管理人员,加强对全部员工的日常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培训及档案管理,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员工不得上岗。

第七章劳动保护

第三十八条 煤矿要加强规范劳动用工管理,实现煤矿用工合同签订率、用工备案率、从业人员培训率、参加社会保险率、从业人员年检率“五个百分之百”。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为煤矿从业人员按规定交纳各种社会保险。

第三十九条 煤矿要认真贯彻落实山西省最低工资制度、煤矿井下职工最低工资制度和煤矿井下艰苦岗位津贴制度;全面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企业职工工资随企业效益提高而增长,企业职工工资增幅不低于企业经济效益增幅,企业一线职工工资增幅不低于企业平均工资增幅;推行以安全技能帐户工资和安全结构工资为主要内容的企业内部分配办法,保障职工收入合理增长。

第四十条 煤矿要严格落实职业危害防治主体责任,加强煤矿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煤矿企业负责人、从业人员职业卫生培训率达到95%以上,职业危害申报率达到85%以上,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率达到70%以上,职业危害告知率和警示标识设置率达到95%以上,粉尘危害监测合格率达到80%以上,从事接触职业危害作业的从业人员职业健康体检率达到95%以上,新发尘肺病病例年均增长率控制在5%以内。煤矿企业必须提供足够的职业危害防治专项经费,并确保专款专用,按照规定为接触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个体防护用品,并指导和督促其正确使用。

第四十一条 煤矿井下作业人员每周工作五天,推行井下四班六小时工作制,进一步落实职工带薪休假制度。

第四十二条 煤矿应当为矿工提供符合标准要求的居住条件。为单身职工提供公寓化宿舍,宿舍建筑面积不低于每个单身职工5m2。煤矿应当配备符合卫生要求的职工澡堂、食堂。

第八章矿区文化

第四十三条 煤矿要大力实施文化强煤工程,推进煤炭文化建设。坚持“制度管企、文化管人”的管理思路,打造具有特色的矿区文化。提炼总结企业精神和企业理念,通过设立矿区文化长廊、制作矿区文化宣传册、谱写矿区文化歌曲等不同载体和形式,形成深厚的矿区文化氛围,凝聚成矿区发展的巨大动力,促进煤矿健康发展。

第四十四条 加快文化矿区建设。进一步加大文化建设投入,建立文化建设资金投入长效机制。加强文化设施建设,建设职工文化活动中心、图书阅览室、体育活动室等,丰富职工的业余文化生活,加强矿区文化建设,营造文明和谐的矿区文化氛围。

第四十五条 大力开展群众性文化建设。通过定期举办书法、美术、摄影展、体育比赛,利用节假日、庆典节日安排一些大型文艺活动,开展形式多样、群众喜闻乐见、参与性强的文化活动,满足职工群众日益增长的文化需求,不断加强精神文明建设。

第四十六条 大力践行弘扬 “山西煤炭精神”。通过各种渠道和途径,营造宣传弘扬山西煤炭精神的的良好氛围,把学习宣传、弘扬践行山西煤炭精神,纳入重点工作范畴,加大考评力度,形成长效机制。

第九章其他

第四十七条 煤矿要健全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进一步规范公司“三会”(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运作,保障公司决策机构科学健康运作,建立产权清晰、责任明确、管理科学、同股同利的现代企业制度,形成科学高效、集中统一的管理架构体系。同时要保证煤矿矿长安全生产的决策权力。

第四十八条 煤矿应发展循环产业,鼓励建设坑口电站,发展煤、电、运综合一体化项目、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加大非煤产业投资力度,实现多元发展,加快转型发展。

第四十九条 煤矿要建立和完善科技研发机制,鼓励职工和科技人员大力开展技术革新活动,加大科技投入,开展科技攻关,通过技术改造实现产业升级,不断提高完善科技创新体系。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条 现有煤矿应当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按期整改达到要求。

第五十一条 本标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煤炭厅 晋煤规发〔202_〕502号《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矿管理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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