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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盘活利用园区闲置土地的建议
编辑:梦中情人 识别码:20-1061265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7-04 18:42:29 来源:网络

第一篇:关于盘活利用园区闲置土地的建议

关于处置盘活工业园区闲置土地法规依据

及外地成功案例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文件精神和202_年8月31日XX市节约集约用地专题会议精神,依法推进闲置土地清理缓解我区用地供需矛盾,推进项目建设和防止土地资产流失,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让有限的土地都用在刀刃上。区委政研室就有关政策法规进行解读,并提供外地成功的案例,以供领导参考。

一 关于闲置土地的认定及法规依据

(一)闲置土地认定标准: 闲置土地具体指以下几种情形:

1、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以上,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2、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未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自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3、土地使用者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从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或从市政府批准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建设的;

4、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费用)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法规依据:《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二条、《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意见》、《安徽省XX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闲置土地和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清理处置工作的通知》淮政(202_)26号文件。

(三)法规政策解读:闲置土地的认定,事关用地单位的切身利益,用地单位势必据理以争。因此在认定闲置土地时,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和法定标准进行。在认定闲置土地时应把握以下几点:

1、无论是通过有偿出让方式或行政划拨,用地单位已经获得用地许可,用地许可包括两种情形:已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尚在办理之中的。

2、用地单位未开工建设或中止开工建设连续满一年。对于因不可抗力、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行为导致的延迟开工或中止开工情形,经核实后,受影响时段不计入规定期限。

3、注意不同的时间的起算点。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规定开工日期的,此日期即为时间起算点;未约定或未规定开工日期的,自合同生效或者批准书颁发之日起计算;对于中止开发建设的,应从中止之日起计算。

4、例外情形,土地被司法查封的,查封前不符合闲置土地认定标准,司法查封后满一年以上未动工的,可不认定为闲置土地。

另外,对于认定标准中的“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是指土地使用者依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的约定和规划设计条件,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开发建设的土地面积。“开发建设面积”是指“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中土地使用者已经进行实际投资开发建设的土地面积。“总投资额”是指土地使用者直接投入用于土地开发的资金总额,不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费用和向国家缴纳的相关税费。“已投资额”是指土地使用者已经投入用于土地开发建设的资金总额。

二 关于闲置土地的处置方式及法规依据

(一)处置闲置土地的方式主要有以下两种方式:

1、对闲置土地一年以上不满两年的, 应对土地使用者征收土地闲置费和土地增值价款;同时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之一加以处置:(1)、延长开发建设时间,但自闲置土地处置方案批准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1年。(2)、改变土地用途,办理有关手续后继续开发建设。(3)、安排临时使用,待原项目开发建设条件具备后,重新批准开发。(4)、置换异地开发。

2、对闲置土地两年以上的, 应依法收回闲置土地。

(二)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七条、《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三条、第四条、《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意见》、《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皖政[202_]64号、《安徽省XX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闲置土地和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清理处置工作的通知》淮政(202_)26号文件。

(三)法规政策解读:

对于闲置土地的处置可以以闲置时间长短为节点,进行分别处理。我们拟对闲置土地划分两类:两年内闲置土地(闲置1-2年,不包括两年)和两年以上闲置土地(包括两年)。闲置土地的处置基本原则是“闲置一年征收土地闲置费和土地增值价款,闲置两年无偿收回”。另外,对于闲置1年内未开发的土地,依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或土地划拨决定书的规定处理。

对于闲置两年以内的土地,如果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2、符合产业用地政策;

3、具备占总建设投资额30%以上的资金实力。可以采取以延长开发建设时间、改变用途继续开发建设、安排临时使用、置换异地开发的方式处置闲置土地。同时应对土地使用者征收土地闲置费和土地增值价款;土地闲置费按照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收,土地增值价款按现行基准地价减去原取得地价的差值计算,并责令限期开发。另外还可依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取消有关优惠政策。对于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动工开发建设迟延的,经土地使用者书面申请,经审查同意申请的,可以免征征收土地闲置费和土地增值价款,应限期在半年内动工开发建设。

对于两年以上闲置土地,一般应当无偿收回,依照法定程序无偿收回,重新安排使用。对于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动工开发建设迟延的,经土地使用者书面申请,经审查同意申请的,在收回土地使用权时,并对原土地使用者给予补偿。对于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不再征收土地闲置费和土地增值价款。三 外地成功案例及做法

广东省东莞市处置盘活闲置土地做法及成效

(一)主要做法

第一、领导高度重视,做到“四个统一”,提供组织保障 一是统一思想认识。东莞市委、副市长联席会议多次专题研究闲置土地处置工作,专门召开全市动员大会,明确了“以用为先、依法进行、分类处理、集约利用”的工作原则,将闲置土地处置情况纳入镇(街)领导班子年终量化考核体系。二是统一组织领导。专门成立了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的市闲置土地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市纪委、法制局、国土、建设等14个部门领导为小组成员,统筹协调处置工作;下设办公室及其四个督导组,分片协调、督导。各镇(街)也相应成立机构,安排人员,层层落实责任。三是统一工作部署。市闲置土地处置工作分集中处理、专项整治、检查验收三个阶段,开展专项督导和联合督查,做到了“全市一盘棋、上下一条心”。四是统一目标任务。明确一年左右必须完成任务总量的90%以土。对工作不力、未完成处置任务的镇(街),暂停受理建设用地审批业务。第二、仔细调查摸底,周密制定方案,打好工作基础 1.仔细调查摸底,做到“四查四清”。运用202_年卫星遥感影像资料,结合202_年土地变更调查资料,采取“图斑、实地、批文”三结合方式开展闲置土地全面清查:一查图斑,做到地块位置清晰。以土地变更调查资料为依据,核查每宗闲置土地的图斑变化情况及具体位置。二查批文,做到地块权属清晰。通过查找土地批文、证书、合同等文件,明确土地权利人及土地闲置时间。三查“卫片”,做到地块现状清晰。应用卫星遥感影像资料,市局督导组成员、分局调查员、村国土员三到位,逐宗实地查清土地利用现状。四查台帐,做到地块统计清晰。按照“一地一册”和“一地一策”的要求,建立专门工作台帐,细化每一宗地的面积、权属、期限、处置方式、责任人等属性。东莞市应处置闲置土地:一是闲置时间长。闲置两年以上的约占90%,闲置5年以上的约占80%。经营性用地大部分是上世纪九十年代巳批出的土地。二是工业用地占多数,约2.2万亩,占48%;经营性用地1.7万亩,占37%。三是分布不均衡。市区四个街道及虎门、厚街、常平、风岗、麻涌等镇经营性用地闲置较突出,其它镇以工业用地闲置较普遍,经济相对欠发达的镇闲置土地较少。

2.周密制定方案,做到有依有据。市政府制定《加快处置闲置土地工作方案》,明确了闲置土地处置法规依据、处置原则,结合实际提出了计征土地闲置费、限期开发、地块置换、退地还耕、协议收购或托管、强制无偿收回等六种处置方式。其中,征收土地闲置费是其它处置方式的前提和必要条件,其它处置方式必须在全部缴清闲置费后,由用地单位与所在的镇(街)政府商议,报市政府审定。因政府行为(如规划修改)或其他不可归责于用地单位的原因导致土地闲置的,按程序申请不纳入闲置费征收范围。

第三、制定配套政策,落实具体措施,确保有效推进 1.制定配套政策。先后印发了《关于加快收回闲置土地纳入政府土地储备的通知》、《关于闲置土地处置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关于土地闲置费征收问题的处理意见》、《关于加强土地闲置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等18份专项政策文件,要求明确具体。2.落实配套措施。根据实际情况,坚持“以用为先”的原则,采取““先经济、后行政、再法律”的手段逐步推进,促使用地者主动自觉消化盘活闲置土地。重点采取了“寻|、促、限、逼、罚”等五项具体措施:“引”,即利益吸引。如市财政提供低息借款5000万元鼓励收地,闲置费收益实行市、镇五五分成(5%为征收经费,10%上缴省库/国库,余下部分市镇分成),允许地块申请位置调整,重新出让配置最高土地使用年限,优先安排经营性用地指标等。“促”,即服务促进。采取限期开发、签定保证书、协助补办出让手续、推动集体土地流转等方式促进项目建设。“限”,即政策限制。对拒不接受处置的闲置土地,市国土部门不办转让、不办出租、不办抵押;市发改、建设、金融部门分别不予立项、不予报建、不予贷款。“逼”,即氛围逼迫。采取统筹用地指标、开展联合督查、签订责任状,以及向媒体公告送达文书、公告欠费名单等措施,营造处置工作的强力氛围。逼使各镇(街)全力消化闲置土地,逼使闲置土地者主动接受处置。“罚”,即处罚问责。对逾期未缴清闲置费的,严格依法按日追缴3%。滞纳金;对拒不配合处置的,报请上级部门批准强制无偿收回;对未按时完成处置任务的镇(街),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第四、严格依法行政,形成工作合力,努力实现目标 1.严格依法行政,规范操作程序。一是严格依法认定闲置土地。对每一宗闲置土地,均派员现场勘查确认;二是严格按程序处置闲置土地。对每一个闲置土地权利人,均逐一发出《处置闲置土地告知书》、《征收土地闲置费通知》等法律文书,明确对方权利义务,并规范了统一格式,对无法直接通知的用地单位,参照诉讼的要求采取了邮寄送达、公告送达;三是严格按照“一地一策”原则处置闲置土地。对每一宗减免闲置费的申请,均要求出具举证材料。根据闲置土地实际情况,区别采取六种方式依法进行处置。

2.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一是加强与宣传部门协调。东莞市协调省内宣传部门,组织了强大的正面宣传攻势,涵盖了电视、电台、报刊、网络等主要媒体。二是加强与各职能部门协调。经国土部门协调,当地发改、规划、金融等部门对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给予了大力支持和配合,出台了多项配套措施,如不予立项,不予报建,不予贷款等,有力地促进了处置工作的开展。三是加强与司法、法制部门协调。广泛征求了当地两级法院、法制局等部门的意见,对处置工作中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进行了认真评估,为可能出现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做好充分应对准备。四是协调开展联合督查。为督促各镇(街)工作,当地国土部门协调市委督查室、市府督查室、纪检、财政、审计等六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全市32个镇(街)进行全面督查。

3.抓住典型,以点带面。对第一个成功征收闲置费的常平镇(首宗闲置费140万元)和一次性征收数量较大的棒木头镇(8宗398亩,闲置费1693万元),及时予以通报表扬,对察步镇的时富花园项目(闲置费827万元)进行了正面报道;对拖欠土地闲置费的13宗土地和拒不接受处置的3宗典型个案,予以公开曝光并强制无偿收回,迅速打破了坐等观望局西。处置过程中,东城街道征收了多家大型房地产开发商土地闲置费1268多万元,厚街镇征收东莞冠亚环岗湖商住区建造有限公司土地闲置费7915万元等案例,有力促进了闲置土地处置工作向全面和纵深推进。

4.区别对待,灵活处置。针对闲置土地成因多、情况复杂,处置工作必须因地制宜,采取多种办法:一是因政府或政府部门行为或其他不可归贵于用地单位的原因导致土地闲置的,可按程序申请不纳入闲置费征收范围。二是对已设定土地抵押登记的,全部纳入台账,未经闲置土地处置的,不得续贷。三是法院己查封的,专门函告法院在处理该宗土地使用权时,必须缴交土地闲置费。四是在市农信社、广东发展银行以地抵债的闲置土地,分别按省府有关文件精神处理。五是当地镇(街)政府属下的房地产公司等独立经营的经济实体持有的闲置土地,亦必须缴纳闲置费。

(二)取得的成效

1、集中处置、盘活了一批闲置土地。东莞市历史形成的应处置闲置土地4.57万亩。截至202_年6月,东莞市累计处置闲置土地1238宗,面积4.3万亩,占应处置闲置土地的94.1%。其中,限期开发836宗,面积2.6万亩;地块置换32宗,面积1860亩;退地还耕275宗,面积6638亩;协议收购或托管92宗,面积8126亩;强制无偿收回3宗,面积375.5亩。对314宗、面积10470亩的闲置土地征收土地闲置费3.51亿元。

2、用地紧张局面得到缓解。通过闲置土地处置工作,使当地”有地无项目,有项目无地用“的结构性矛盾得到有效缓解。麻涌镇新引进南玻集团建设项目,总投资40亿元,盘活闲置土地547亩,占该项目用地的73%o督促18个闲置商住项目开工建设,总面积约3100亩,有效地调控了房地产市场。闲置土地的盘活利用,使新增建设用地能够主要集中用于大型项目的开发建设。202_年,东莞市共为177宗,首期投资(含增资)超过500万美元(投资总额为29.96亿美元)的大项目落实了用地。

3、囤积炒卖土地现象得到遏制。对缺乏资金无法在限期内开发建设的闲置土地,依法计征土地闲置费,并按实际情况实行政府收购、托管,甚至强制退地还耕等处置方式,使囤积炒卖土地行为无利可图。

(三)可供借鉴经验

1、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是开展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前提条件。东莞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土地管理工作,从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和”经济社会双转型,建设和谐富强新东莞"的战略高度,作出加快处置闲置土地工作的决策,使处置工作由当地国土部门行为上升为政府行为。由于市委、市政府决心坚定、真抓实干,各镇(街)迅速将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上来,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推动了工作的有效开展。

2、依法依规,是开展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根本保障。东莞市严格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并结合地方实际,研究制定了一系列操作性强、实用性强的配套措施,做到了有章可循、有据可依。在处置工作中,能够严格按照处置程序和要求,依法依规做好各个环节的处置工作,有效避免了不必要的诉讼和纠纷。

3、因地制宜,是推进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关键。东莞市在制定政策、落实处置措施时,遵循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的原则,充分考虑原土地权利人、新的土地使用者以及集体经济组织各方的合法利益,选择最适当的方式予以处置,赢得相关权利人的支持配合,确保了处置工作顺利推进。

附相关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十七条 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开发、利用、经营土地。

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予以纠正,并根据情节可以给予警告、罚款直至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处罚。

2、《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一)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未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自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二)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认定的闲置土地,应当通知土地使用者,拟订该宗闲置土地处置方案,闲置土地上依法设立抵押权的,还应通知抵押权人参与处置方案的拟订工作。处置方案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处置方案可以选择下列方式:

(一)延长开发建设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

(二)改变土地用途,办理有关手续后继续开发建设;

(三)安排临时使用,待原项目开发建设条件具备后,重新批准开发,土地增值的,由政府收取增值地价;

(四)政府为土地使用者置换其他等价闲置土地或者现有建设用地进行开发建设;

(五)政府采取招标、拍卖等方式确定新的土地使用者,对原建设项目继续开发建设,并对原土地使用者给予补偿;

(六)土地使用者与政府签订土地使用权交还协议等文书,将土地使用权交还给政府。原土地使用者需要使用土地时,政府应当依照土地使用权交还协议等文书的约定供应与其交还土地等价的土地。

对因政府、政府有关部门行为造成的闲置土地,土地使用者支付部分土地有偿使用费或者征地费的,除选择前款规定的方式以外,可以按照实际交款额占应交款额的比例折算,确定相应土地给原土地使用者使用,其余部分由政府收回。

第四条 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1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1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2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土地使用者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2年未动工开发时,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3、《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意见》

二、闲置土地清理范围和认定标准

本次闲置土地清理的范围是202_年底前的现状闲置土地,土地性质为经依法批准的国有建设用地。认定闲置土地的标准为:、(一)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等约定的动工建设日期满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土地。

(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未约定动工建设日期的,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建设甩地批准书之日起满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土地。

(三)已动工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且未经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一年以上的土地。

(四)土地被司法查封的,查封前不符合闲置土地认定标准,司法查封后满一年以上未动工的,可不认定为闲置土地。

认定标准中的“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是指土地使用者依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的约定和规划设计条件,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开发建设的土地面积。“开发建设面积”是指“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中土地使用者已经进行实际投资开发建设的土地面积。“总投资额”是指土地使用者直接投入用于土地开发的资金总额,不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费用和向国家缴纳的相关税费。“已投资额”是指土地使用者已经投入用于土地开发建设的资金总额。

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皖政[202_]64号

三、提高存量建设用地利用水平

(八)盘活闲置建设用地。

全面加大对闲置土地的清理处置力度。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旧城、旧镇、旧村、旧工矿企业改造规划,依据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地实施改造。继续开展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土地闲置连续满2年,依法应当无偿收回的,必须无偿收回;土地闲置连续满1年以上不满2年的,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

5、《安徽省XX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闲置土地和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清理处置工作的通知》

二、清理的对象和范围

市辖各区、开发区、工业项目区内闲置土地(包含空闲土地和批而未供土地)和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是本通知规定的清理对象和范围。

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一)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未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自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二)土地使用者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从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或从市政府批准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建设的;

(三)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空闲土地是指国有存量建设用地中除闲置土地和批而未供土地以外处于空闲状态的土地。主要包括无主地、废弃地、因单位撤销、迁移和破产等原因停止使用的土地。

批而未供土地是指已经依法批准农用地(或未利用地)转用和集体土地征收的土地,本次指到202_年3月底尚未供应出去的土地。

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是指土地使用单位和使用人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原批准的土地用途以及将土地使用权租赁并造成土地用途改变。

三、闲置土地处置方式的补充与调整

(一)土地闲置满2年、依法应当无偿收回的,坚决无偿收回,重新安排使用;不符合法定收回条件的,也应采取改变用途、等价置换、安排临时使用、纳入政府储备等途径及时处置、充分利用。土地闲置满1年不满2年的,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并责令限期开发建设。

对闲置土地特别是闲置房地产用地征缴增值地价的标准,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二)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动工开发建设迟延的,经土地使用者书面申请,经审查同意申请的,可按下列方式处置;未申请或者申请未被批准的,按闲置土地处置。

1.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可以分期开发建设的项目,超过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未动工开发建设的,从规定的动工开发之日起满1年的,限期在半年内动工开发建设;满2年的,收回土地使用权,并对原土地使用者给予补偿,但是,确属不可分割的建设项目的,土地使用者应当在市国土资源部门规定的时间内按现行基准地价减去原取得地价的差值补交土地增值价款,顺延动工开发时间1年。

2.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指已领取施工许可证并按批准建设项目和建设方案进场施工)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费用)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限期在半年内复工开发;逾期的,收回土地使用权,并对原土地使用者给予补偿。

(三)城市规划调整前土地已经闲置的,从闲置之日起满1年的,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10%征收土地闲置费。城市规划调整之日起不满1年的,限期在半年内动工开发建设;满1年不满2年的,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按现行基准地价减去原取得地价的差值补交土地增值价款后限期在半年内动工开发建设,逾期收回土地使用权,并对原土地使用者给予补偿;满2年的,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因城市规划控制或因宏观政策调控现为国家禁止性项目而不能动工开发建设的,收回土地使用权,并对原土地使用者给予补偿。

(四)因征地搬迁补偿安置的原因导致的,由市人民政府责承有关园(区)、乡(镇)政府限期解决。征地搬迁补偿安置问题解决后,限期半年内动工开发建设。征地搬迁补偿安置问题解决后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责令其在半年内动工开发建设,逾期收回土地使用权,并对原土地使用者给予补偿;满2年的,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二篇:如何盘活和利用闲置国有资产

关于我县经营国有资产工作的调研报告

国有资产是指国家所有的一切财产和财产权力。广义的国有资产,指的是国家依法取得和认定的资产,或者国家以各种形式对企业投资和投资收益,以及国家向行政事业单位拨款等形成的资产。在此意义上,国有资产与国有财产基本等同。为此,要盘活国有资产存量,不能仅仅停留在如何盘活国有资产存量上,还要从国家政策的倾向、单位业务开展是否正常、该单位是否需要撤并上,来考虑如何盘活国有资产存量问题。本文就近年来我县经营国有资产、盘活闲臵国有资产工作进行了调查研究,提出了存在的问题,并就如何盘活和利用闲臵国有资产、促进县域经济发展提出以下三点建议。

一、近年来我县在盘活和利用闲置国有资产工作方面的主要做法与成效

华亭县是一个人口小县、资源大县,也是一个国有资产存量较大的县。近几年来,县委县政府从“盘活国有资产、合理配臵资源”的理念出发,把管理和利用国有资产作为发展地方经济中一项有力举措,坚持深化企业改革的同时,对国有资产的管理和利用进行了一些有效的探索,取得了初步的成效。

一是成立了专门机构。1997年11月,成立了华亭县国有资

-1-产投资经营公司,受原国资局管理,随着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202_年更名为华亭县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主要职责是:代表县政府行使国有资产出资人职权,管理和经营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

二是出台了相关政策。为了摸清“家底”,管好用活国有资产,按照县政府及财政部门的工作部署,202_年以来,先后组织实施了经营性、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统计、清查、评估、出让等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形成了比较完整、清晰的数据库,并报请县政府制定印发了《华亭县人民政府<关于国有(集体)资产管理办法>》、《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等,为确保工作顺利开展提供了依据。同时,《华亭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通过调研已形成初稿。202_年4月,县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在城市国有资产管理和经营的基础上,联合县政府采购办,就全县公务用车配臵、采购、处臵专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务用车管理的通知》,《通知》指出,凡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乡镇公务用车购臵、报废、处臵都必须坚持“依法处臵、归口管理、公开处臵和依程序办理”的原则,并规定了国有资产处臵的基本程序,严格了对车辆处臵的管理,使县级国有资产的管理和利用逐步走上健康的发展轨道。

三是取得了一定成效。县政府的一系列关于国有资产管理的政策,有效地规范了县级国有资产的管理和利用,对国有资产的管理和有效利用,起到了“吹糠见米”的效果。近年来,在企业

-2-改革中,县国有资产经营公司通过对工业、商业、医药企业的国有资产变现处臵,处臵资产总额近5000万元,处臵收益1700万元,将必须的债务清偿后,主要用于企业职工的安臵,使企业改革在众多矛盾中率先在全市完成。从202_年开始,将重点工作逐步向经营管理城市基础设施和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非经营性国有资产转变,充分挖掘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的商业开发价值,对农牧局、建设局等存量资产进行盘活,依据有关法律规定采取公开拍卖,拍卖收益达到1372万元,最高地价卖到了每亩120万元,有力地激活了我县房地产市场。202_年,根据县委“卖掉县衙门、建设新农村”的工作思路,从兰州聘请了具有较高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信息咨询中心、法律事务所、拍卖公司等专业机构组成联合策划评估小组,开展了对全县32户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进行调查摸底工作,形成了一套法律、政策相结合的依据,为我县经营资产转轨提供了法律保障。在经营资产上,按照“成熟一宗拍卖一宗”的原则,筹集新农村建设资金。目前,华亭宾馆、县委机关、广场东口等三宗资产已成功出让,兰州客商以3118万元签约。如果这32户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出让工作顺利完成,可筹措资金1.2亿元,将有效缓解城市建设和新农村建设资金不足的矛盾,并可解城市建设上急需解决的突出问题。同时,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根据自身特殊身份,积极化解财政风险,收购债权,举债融资。分别从华融资产公司、中国长城资产公司按较小比例的金额收购债权,用170万元收购原5203、5204厂以及县属部分企业

-3-抵押资产债权4600万元,用90万元收购我县改制企业安口灯炮厂、医药公司债权1500万元。债权收购以后,不仅将即将流失的国有资产盘活重新利用,发挥效益,而且为企业顺利完成改制节约了成本,减轻了政府财政的债务风险及改革费用。

二、盘活和利用闲置国有资产工作方面的存在的问题 在调查中我们发现,我县国有资产管理的范围广泛,构成复杂,任务艰巨。目前仅仅是委托县财政局隶属的县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进行管理和运作,远远不适应国有资产管理的需要。我们认为,目前这种管理体制下,国有资产存在几个明显的问题:

一是存量巨大,线长面广。国有资产从构成上划分,有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和资源性资产;从形态上划分,有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从效益上分,有增值性资产、保值性资产和亏损性资产。不管按什么分类,目前华亭县的国有资产总量是巨大的。几十年来,国家分别投入的资产、日益增值的城市资产和近些年来政府垄断资产,更是数额巨大。这些资产,除了一部分属政府管理的外,很大一部分分别属于县内不同的部门和不同的单位,分布分散,线长面广。政府很难准确地为其一一定性,更谈不上进行定量分析和有效进行管理,在盘活和利用闲臵资产方面更是困难重重。

二是多头管理、构成复杂。在县内的国有资产中,普遍存在着多头管理的现象,有一少数资产甚至资产不明,权属不清。其中有的是在机构改革时个别被撤消单位在撤并之前管理和使用着

-4-一些国有资产,有的是甲单位移交乙单位管理的国有资产,甚至有的单位临时性移交给企业或者个人经营的资产等。特别是委托给个人管理和经营的那部分国有资产,很多都是无偿或者少量地向单位上交一点管理费用,所产生的资产效益没有归于政府。多头管理和权属不明,使得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过程中存在诸多的矛盾,很难实现有效管理。

三是闲置量大、效益不佳。目前我县撤乡并镇后的一些国有资产至今有很大一部分目前都闲臵在那里,没有得到很好的利用,有的已经不知所向。闲臵资产过大,不仅不能产生经济效益,而且还得支付大量的看管费、维护费和人员工资。

四是处置随意、流失严重。正是因为目前国有资产管理权属复杂,且没有一套科学的管理和处臵办法,在国有资产的处臵过程中随意性比较大,人为的因素比较多。加上缺乏必要的约束和监督机制,导致有的国有资产的处臵就是几个人甚至一个人说了算。有的单位甚至把国有资产处臵后的收入作为本单位的预算外收入,甚至单位的小金库。因此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国有资产流失现象,有的甚至成为了某些人滋生腐败的温床。

五是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资产规模小,缺乏营运空间。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资产现有的资产规模实质上是政府授权资产,使用权、占有权分布在各行各业,实质上是一个虚拟的公司,只是在政府需要统一职权时才能发挥作用,导致运作空间小,资金不足,缺乏资金运营实力,缺少资产运营人才,且没有相应的规章制度可

-5-依据,使公司在盘活和利用闲臵的国有资产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难以解决。

三、盘活国有资产存量的思考与建议

《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模的建议》指出,要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必须加强社会建设和完善社会管理体系。要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调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要以扩大就业、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理顺分配关系、发展社会事业为着力点,妥善处理不同利益群体关系,认真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加强和谐社区、和谐村镇建设,倡导人人和睦相处,增强社会和谐基础。国有资产处臵、企业改制、职工身份臵换等都关系到最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大事,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是否完善最直接的体现,同时也是提高和丰富人民群众物质基础和精神文明最具体的表现。为此,要构建和谐社会,就必须要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安居乐业,而安居乐业首要的条件是广大人民群众的充分就业和在盘活国有资产中妥善安排好企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

目前我县国有资产只盘了一些国有企业的存量资产,而盘活集体企业和事业单位中的国有资产还在尝试阶段,鉴于以上实际情况,就如何盘活国有资产存量问题,提出我们的几点建议。

一是建立健全完整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在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中,我县通过原县国有资产管理局、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几年的努力工作,使原分散于各单位管理的资产,通过清产

-6-核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和年检、以及“财政统一报表”的编制,初步掌握了各单位资产的分布情况。企业改制中的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财政核准、产权交易、闲臵国有资产出让都出现了良好的发展势头。但目前国家对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没有法律制度来规范,实际操作主要是依据《公司法》中有关规定来设臵工作流程,实际工作中,政府的授予权职责不同程度地被有关部门以行政审批方式截留,工作开展难度很大。为此,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法人治理机构,推动国有资产运营工作顺利开展。

二是统一收购,实行有计划地盘活存量资产。统一收购就是由政府出资,先收购一些资产较多的企业,按照县属企业改制的统一标准,发给职工安臵费、缴交职工社保费,解决好职工的后顾之忧。再盘活和处臵该企业的有关资产,逐步回收资金归还原垫付款项。对于资产较少的企业,政府要适当垫付部分资金,按较低标准发放职工安臵费,收购该企业资产,再根据县上统一安排,并实行有计划地盘活所存量的资产。对于行政事业单位闲臵的资产,也可采取类似的方法,妥善安臵干部、职工的再就业后,逐步收购和盘活国有资产。

三是将盘活和利用闲置资产与推进改革和经营城市结合起来。适应改革发展的新形势,盘活和利用闲臵国有资产管理必须与时俱进,大胆创新,把管理、经营与推进改革和经营城市有机结合起来,操作中要突出重点,稳步推进,坚持“三先三后”:①先非经营性资产后经营性资产。经营性资产比重较小,并且集中

-7-在少数重点企业,资产的运作应由企业实施,可以通过深化改革加快退出和通过扶持重点企业发展实现保值增值。非经营性资产数额庞大,而且闲臵资产较多,盘活的潜力和意义也大,因此,应该优先考虑并集中突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盘活和优化,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②先事业单位后行政机关。在整个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中,事业单位占有的资产总额超过行政机关,应该是盘活的大头。第一,从已经按企业机制经营的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入手,如政府招待所、市政工程、园林绿化、房产开发等,可实行资产租赁或臵换。第二,加快教育和卫生体制改革,幼儿园和医疗机构中国有资产要尽快臵换出来。③先有形资产后无形资产。可先对闲臵的固定资产进行拍卖和跨区域的调剂使用,对已转为经营性的资产按规定收取占用费,对各单位的临街门市和城市道路的各类广告摊位进行统一招租,加大盘活改制企业的土地资产力度,变死资产为活资产。然后转向无形资产,有偿转让城市基础设施和文化体育设施的经营权。

四是建立健全一个完善的产权交易市场管理体系。盘活国有资产,最终要进入产权交易程序。产权交易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发展的内在要求;是企业资本经营的客观需要;是改革传统企业制度的基本手段;是企业实现规模经营的最佳运作方式;是当前企业、国家融资发展的最佳渠道。同时也是从源头上治理腐败的一个重要原则。所以必须完善产权交易市场管理体制。产权交易还有一个很重要的环节,就是资产评估。要防止不进行资产评

-8-估,或者压低评估值,国有产权单位要给资产评估机构一个好的评估环境,不在事先给评估机构规定价值;评估机构也不能受委托方的干预而影响评估的公正性、客观性。县上应尽快成立产权交易机构,以组织全县的国有、集体资产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产权交易机构要分别设立,切不可同设在一个部门。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是政府委托管理国有资产的的职能部门,是代表政府依法履行对本区域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以及企业和单位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法律行为。因此,按照公正性、完整性的原则,政府应进一步给予支持和相应配臵,与市场经济规则相配套、相一致,促使国有资产运营产生较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三篇:工业园区盘活闲置土地正当时

评新农村建设

工业园区盘活闲置土地正当时

建设新农村,珠海最近提出工业园区功能带动战略,以工业带旺服务业和反哺农业,以各园区招商引资本为龙头发展壮大镇村经济。这是一个切合珠海实际的发展方向。然而,当前的现实却显示,珠海的工业园区出现尴尬:一边是新项目找不到土地,一边却是老项目闲置土地资源。当前建设新农村的系统工规划工作已着手展开,珠海更应对工业园区的闲置土地进行清理和回收,为铺开二次招商谋求资源效用最大化铺路。

珠海曾经以“丰富的土地储备”作为自己的比较优势,但较长一段时间以来,各工业园区的一些负责人无不惋惜 :“要求落户的项目很多,就是无地安排”“错失了招商的黄金时机”。事实上,此种痛惜并非空穴来风。民建珠海市委员会的调查显示,珠海目前共有经批准的工业园区15个,工业用地的规划面积71.42平方公里,现已建设占地41平方公里,但各园区闲置土地近6平方公里,土地之所以闲置,该调查认为,一是未开发的土地无钱启动,二是部分已批出的土地长期闲置。其表现主要有虚拟项目圈地,趁低价抢先购地投资计划不落实,只建厂房,不进项目,待价而沽或待客招租等形式。

土地闲置,不仅仅只是资源效用不佳的简单命题,其已经影响到珠海产业结构的优化和产业链的搭建。谈起珠海的南屏科技园,吉林大学珠海学院的华本良教授表示多少有些惋惜。他告诉记者,有的企业忙努追求形象,超规模占用土地,搞“花园式工厂”,但效益非常一般,而一些有成长性的企业发展到一定程度想扩张后,结果发现已经没有用地,最终只好选择离开。这种“怪状“,造成园区以及园区与园区之间产业链难以接驳,产业聚集效应难以显示,资源无法有效配置。即使在同一个园区里面,配套的企业最多只有十来家的样子,但互为配套的企业超过三十家的园区难寻,其结果是园区一些企业甚至买个螺丝钉都要跑到中山珠海。而在东莞等地单个园区,配套企业一找就可以找到几十家。

当然,这种现状的产生有其深刻的背景,珠海工业发展本身起步较晚,粗线条的追赶必然产生此种结果。但我们要充分估计到“大办工业和办大工业”对土地资源需求的紧迫性和严峻性。根据《珠海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2_)》,至202_年前申报新增建设用地指标28.17平方公里,但202_年前已用去指标11.03平方公里,实际尚存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仅仅为17.14平方公里。假如再走粗放型利用土地之老路,难免不重蹈覆辙。

可喜的是,我们已经注意到珠海清理闲置土地的努力。据了解,前段时期,富山工业区收回了一千多亩闲置土地,重新安排了项目;南屏科技园盘活了三十多万平方米的空置厂房。对于当前闲置的土地,笔者以为可以结合实际,采取灵活多样的政策来应对。一是可出台征收土地闲置费等政策。二是对于后续投资中止,项目搁置的,应通过双方议价,有偿收回。三是根据有关条款,对于满两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作为无偿收回处理。

见于202_年南方都市报

第四篇:闲置土地基本情况及今后工作建议

市区闲置土地工作情况及今后工作建议

一、市区闲置土地概况

202_年,分局依据批后土地管理档案,开展对市区范围内批后建设用地的管理,先后调查了214宗地块,基本查清经营性用地的闲置情况,并依法作出处置。同时,还调查了部分工业性用地。由于从202_年9月份起,市开发区国土分局着手对工业用地进行查处,因此下面,在简要汇报我分局去年9月份前,对工业用地的查处情况后,重点汇报汇报一下对经营性闲置土地的查处情况,具体如下:

(一)查出的工业用地闲置情况

202_年前9个月,我分局调查工业用地共计40宗,分别为发区35宗,云区4宗、州开发区1宗。其中,尚未开工建设的共计17宗。在此17宗未建的工业用地中,共有3宗地块是为202_年批出,尚未超过一年期,其余14宗地块为202_年批出,目前大部分已成为闲置土地。

(二)经营性用地的闲置情况

截至现在,我分局查处经营性闲置土地,共计67宗,总计面积为407.62449公顷。分别是城区25宗,面积共计104.86475公顷;云区22宗,面积共计99.82421公顷;开发区20宗,面积共计为202.93553公顷。各区经营性闲置土地的面积,占市区经营性闲置土地总面积的比例分别为:城区占26%、云区占24%、开发区占50%。

(三)处置情况

对于此67宗经营性闲置土地,依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分局

分别以下列方式进行处置:一是对其中33宗闲置土地,作出以收取闲置费方式的处置。二是与3宗地块的法人,依法签订延期开工协议,限期开发。三是对闲置原因介于政府和用地单位之间的18宗地块,正在进一步地查证。四是对于13宗完全是因政府原因造成闲置的地块,依法作出免于处置的决定,同时积极协调各有关方面、督促其尽快开工建设。

二、闲置土地成因分析

经过近几年的工作,发现闲置土地的成因既有地方政府及其政府工作部门方面的原因也有用地单位方面的原因,而且还有我们国土管理部门自身的原因。

(一)政府及政府工作部门原因造成土地闲置

这方面主要表现为一是政府用土地来融资,目前,这一部分土地在批出以后,基本上为闲置状况。如市东方资产投资公司在工业园的许多地块、置业有限公司下属的天峻、天乾、天行健房地产公司,在临港产业区的闲置土地,其闲置原因都为这一类。二是政府应做的基础设施不到位,造成用地单位,无法按照约定时间开工建设,形成土地闲置。三是政府部门的原因造成土地闲置,如规划调整、报批时间过长等。此外,还有政府或政府部门答应负责拆迁的,最后是到了约定开工日期,还没有拆完的地块,也成为闲置土地。

(二)用地单位自身原因造成闲置

这方面主要表现是,一是有些用地单位,不懂得土地批出以后,国土部门还要依法对其进行批后监管,也不懂得多长时间以后即为闲

置土地,更不懂得土地闲置以后还有个处置的问题,其结果是前期准备工作做得不很积极,过了一年期以后才开工建设,形成事实上的土地闲置。二是有些是用地单位自身负责拆迁的地块,由于有“钉子户”等情况的影响,延缓了拆迁的进度,形成土地的闲置。三是部分用地单位对土地闲置问题不够重视。特别是少数大企业,拿地较多,在已开发部分地块的情况下,对于有些宗地,一时还不想动工,总认为土地闲置以后没有多大关系,在国土部门查到以后,还根本不以为然,有找上面讲情的心理依赖。其次是有些用地单位本身就是政府或政府的下属部门,对于拿到手的土地是否闲置问题,更是不在乎,用他们话说:缴纳闲置费就好比是从政府的左口袋掏钱,再交到政府的右口袋,没必要。此外,还有部分单位在土地闲置后,对国土部门的处置极不配合,比如蓝天置业,在我们对其闲置土地进行督促、调查、处置时不理不睬,甚至歪曲说我们的管理,是干扰了企业计划的正常实施,是影响投资软环境建设等等。从这几方面,不难看出他们对土地闲置问题的不够重视。四是还有的房地产企业,在前几年房地产市场行情好时,不顾自身实力盲目拿地,后期由于资金不足等方面的原因,想开发也开发不了。甚至有的企业,还有囤地的嫌疑。

(三)国土管理部门自身原因而造成闲置

这方面主要表现为:一是有部分宗地,国土部门迟迟交不了地,用地单位自然也就不能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开工建设,二是有的宗地即使交地给了用地单位,但答应给予拆除的宗地上的原有建筑物等设施,迟迟未拆,这样也造成企业开不了工。根据批后土地管理规定,认定批后土地是否为闲置的依据,是以合同约定开工时间的一年之后,或者为合同签订时间的一年之后,像这样超过一年未开工建设的,当然也属于闲置土地。三是管理上还存在着死角。由于信息不共享,有些宗地在批出后,资料不能为分局所及时掌握,形成管理上的不全面。此外,开展对批后土地的管理,需要多次上门做督促、检查等工作,工作量很大。由于分局工作人员较少,对部分宗地的检查、督促还不够。这样在检查、督促不到位,检查、督促勤度不够的情况下,加之部分用地单位,有的在等行情、有的前期开发的准备工作做得不积极等等,最终也形成一部分闲置土地。四是由于管理体制混乱,存在着漏管的现象。过去几年来,有的分局也在进行闲置土地处置工作,在此情况下,少数用地单位钻空子,在分局进行前期管理时不予配合,说其他分局也在对其管理或处置,结果是耽误了管理,造成土地的闲置。

三、市区现行工作体制

目前,我市的闲置土地查处体系既有其一般特性,又有其特殊性。用现行的查处体系,去用于当前正处在大开发、大建设、大发展时期我市的土地批后监管,显然是有些不适应。下面,就我市闲置土地的查处体系及其存在问题,作些分析。

(一)我市现行的闲置土地查处体系

从整体上看,目前,我市闲置土地查处体系分两部分,一是各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对自己县域内的闲置土地进行查处,二是由直属分局负责,对市区范围内的闲置土地,进行查处,市局用地处上报查处

出的闲置土地数据。而在市区范围内,事实上,其它分局也在进行闲置土地处置工作。

分局的查处程序及方式是:第一步是收集批后土地资料。每年,分局同志都不定期地从市局储备中心、东区储备分中心、开发区国土分局、市局用地处和档案室等相关单位,收集批后国有建设用地的资料,建立批后土地管理档案,完善批后土地跟踪管理卡。争取最大限度地将每一宗批后土地,都纳入批后管理的范围,为争取使所有的闲置土地,能得到及时地处置,而作好准备。紧接着的工作是巡查、了解宗地的实际情况,督促按照合同的约定,按期开工建设。为了便于在土地闲置以后,有依据地开展处置工作,还对每宗地块不同时期的开发条件、建设状况等,进行拍照存留。在土地闲置后,立即依照法定程序,下发《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对其闲置原因开展调查、做好笔录,建立并完善各方面的调查资料。当确定是用地单位自身原因造成闲置的,立即下达《闲置土地认定通知书》、拟定处置方案并上报市局,经批准后,再下达《缴纳土地闲置费通知书》,催缴闲置费。或者是建议市局收回土地使用权。

(二)存在问题

与外地相比,我市目前的闲置土地查处体系,尽管有在市区范围内有专门机构负责的优点,但从整体结构及运行细节来看,还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不足:

一是缺乏一个整体的自上而下的管理体系。就全市而言,目前,既没有一个能给下级下达处置目标的上级管理部门,也没有一个

能对下级进行业务指导、督促的督导部门,就是说,还没有形成一个管理体系。因此,不能够开展如对处置工作的监督、实施业绩考核、奖优惩劣等工作,甚至也不能根据国家对闲置土地处置越来越重视的宏观背景,以及闲置土地处置工作越来越复杂的客观实际,及时地对工作人员开展思想教育、组织经验交流、进行业务培训等工作。

二是制度不健全,信息不共享,没有形成完善的处置机制。闲置土地查处第一步便是“查”的问题,而前去巡查、调查的依据,即是以批后土地的批复、合同等资料。过去,市局曾有过要求,即要求市储备中心以及连云分中心、开发区国土分局,在批出土地后,要立即将批出土地所签订的合同等材料,传送一份给直属分局,但在这方面,执行得还不够坚决。几年来,一直是直属分局不定期地从内网、档案室等,收集这方面的资料,这样就容易形成批后管理的滞后、容易出现对闲置土地处置不及时的问题,甚至还会出现部分闲置土地,有遗漏查处的现象。

其次,开展闲置土地查处工作,一定要是查处的主体有权、范围明确、程序规范,以及处置方式得当。而目前,市局虽然要求直属分局查处市区范围内的闲置土地,但没有明确的行文授权,这是主体不明。市区范围内的其他分局,偶尔也参与对闲置土地的查处,这是范围不清。在处置的调查、听证、拟定处置方案、实施处置,以及在对象不配合处置,例如拒缴闲置费等情况下,如何进行救济等方面,还没有一个可操作的《细则》或制度,来用于规范和执行。此外,在实施强制执行、走法律途径进行处置方面,对起诉的主体、人员、责任

等都缺乏规定。这些,不光是处置程序、处置方式的不严肃,也是处置机制的不健全。

三是查处手段落后、处置力度不大,威慑力不强。一定区域内的闲置土地,具有动态性的特点,随着一些闲置土地被处置,还会有新的批后土地,其中部分会形成闲置土地。为了满足查处及时性的要求,直属分局每年需要花大量的人力、财力去做经常性的巡查、调查,这样既花费大量的人力财力,又容易出现漏查。上海市的做法是:在加大处置力度的情况下,利用处置的威慑力,要求用地单位,在即将闲置但仍不能开发的情况下,或者是已经闲置的情况下,主动向国土部门上报土地批后的建设情况,否则,一经被国土部门查出为闲置土地,将依法着重处置,较好地减轻了在“查”这一环节上的工作压力,效果很好。当然,这样做的前提是处置的力度一定要足够的大。

过去我市的闲置土地处置,多以缴纳闲置费、有偿收回土地使用权、限期开工建设等方式进行处置。至今,还没有一宗闲置土地是以无偿收回的方式进行处置。即便是以缴纳闲置费的方式进行处置,宗地年所缴纳的闲置费都没有超过10%。至于以土地有偿收回的方式进行处置,对于用地单位来说,更是几乎没有损失。因此,上述两种处置方式的威慑力不大。一些用地单位,为了追求利益的最大化,完全是根据房地产市场的行情,来决定开工时间,根本不考虑闲置问题。在这样的情况下,开展处置工作所带来的影响,对于抑制闲置土地的形成,效果不是很明显,处置的最终目的,也很难达到。

四是执行难,闲置土地处置工作还存在软肋。在我市的闲置土地

处置过程中,还遇到执行难的问题。即便是最终能征收到一定的闲置费,那也是在反复催缴、不断上门做工作的情况下,才得以完成。特别是个别单位,如202_年的天连工控有限公司、202_年的中复联纵有限公司等,拒不缴纳土地闲置费;又如景立房地产有限公司,从调查到处置的各个阶段,都是不予配合、不予理睬。面对这样的情况,需要走法律途径去解决,但是,目前还缺乏一些制度来对应诉的主体、程序、责任等方面进行规范,所以无法操作,这是处置环节上存在的最大软肋。

五是缺乏奖惩措施,处置的合力不强。目前,在市区范围内,处置所缴纳的闲置费全部上缴市财政,国土系统不留一分钱。而对闲置土地的查处,既需要花费大量的人力,又要耗费巨大的财力,如车辆维护、油耗、电话费、公告费、做影像留存的开支等,都需要大量的费用。此外,在调查的过程中,还需与基础国土所、区国土局、规划,建设等相关部门,做一些协调、取证等工作。因此,目前在既无责任追究,又无物质激励,而闲置土地处置部门又要付出很大支出的情况下,各方面的主观能动性自然受到一定的影响。尤其是在查处的过程中,政府的其他工作部门、区国土分局、基础国土所等工作人员,在没有利益驱动的情况下,往往是配合得不够积极,有时,还在帮助用地单位说情,甚至是利用目前一些政策方面的漏洞,替处置对象出点子,企图逃避处置。

四、今后工作建议

在充分了解闲置土地成因和我市现行闲置土地处置体系的基础

上,结合实际工作需要,为加大对闲置土地的处置力度,促进闲置土地的盘活使用,现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成立闲置土地处置工作领导小组

闲置土地的处置涉及的部门多、利益重,甚至直接关系到当地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综合外地的优秀经验,在我市有必要成立闲置土地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成立由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发改、规划、建设、税务、金融、国土等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组员的闲置土地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各区县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也应成立工作小组,并对闲置土地的清查处置进行合理的分工,明确各自的职责。从而形成了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部门领导协同抓、组织队伍专职抓的格局,使闲置土地的处置工作在组织上、制度上、技术上得到了保证。国土部门应积极谋划、认真研究、精心操作,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积极稳妥予以推进;发改委、规划、建设、税务、金融、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要充分履行职能作用,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闲置土地处置利用工作。

(二)建立自上而下的监督机制

为加大闲置土地处置的工作力度和工作效果,有必要建立一套自上而下的监督机制,对地方政府和国土部门的处置工作进行监督,确保闲置土地处置工作不走过场。在国土系统内部,由直属分局负责对四县闲置土地处置工作进行监督,市局对直属分局的处置工作进行监督;在地方政府,通过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工作在考核工作中的力度来进行监督。

(三)建立考核与激励制度

为充分调动区县地方政府的积极性,要明确区、县地方政府是处置闲置土地、盘活存量土地的第一责任人,国土部门对全市闲置土地实行重点动态监控。根据各区、县闲置土地数量、地类、时间、原因等情况,然后由市政府与各区、县签订“处置闲置土地责任状”,明.确年内盘活利用存量土地的数量和征收土地闲置费的金额。对完成和超额完成任务的区、县,由市政府予以奖励;对未完成目标任务的,考核扣除相应的土地管理考核分和核减下一的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对于征收的土地闲置费,应明确国土部门与各地方政府的分配比例,专项用于土地开发、闲置土地处置工作费用。

(四)完善闲置土地处置体系

在我市现有闲置土地处置体制下,通过明确职权、规范程序、推动执行等方面加以完善,其中需要重点完善的是市区闲置土地处置体制,首先要明确直属分局的定位和职能,明确直属分局是在市局领导下的专门部门(可以考虑挂市建设用地批后监管中心的牌子),归口管理全市的闲置土地处置工作,四县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由各县国土资源局负责,直属分局负责对四县闲置土地处置工作进行监督。其中市区范围内闲置土地的调查、处置有两套方案,第一是由直属分局全面负责,各辖区分局负责建设用地批后资料的收集与整理,配合直属分局的调查与处置。为充分发挥基层国土所的作用,土地日常巡查与初步调查工作由国土所负责。第二套方案是各分局负责辖区内闲置土地的资料收集、调查,并提出拟处置方案上报直属分局,直属分局负责

定期召开闲置土地处置联合办公会议,核定各分局上报的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

(五)在全市开展一次闲置土地专项清理活动

为摸清闲置土地状况,全面掌握我市闲置土地基本数据,建议在全市开展一次闲置土地专项清理行动。通过本次专项清理行动,全面掌握我市闲置土地基本情况,在市政府领导下,坚决处置一批闲置土地,在全市形成全面打压的态势。

第五篇:加强园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加强园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升园区土地使用综合效益

一、各类园区是我市城市建设的主战场,经济发展的动力“核芯”,成为经济社会建设的主载体。我市自1994年首次设立江北经济开发区,近二十年来,共有各类园区 个,通过不断调规扩规,园区规划总面积达平方公里,占邵阳市城市总体规划(202_-202_)规划建设区总面积的%,园区实际建设面积达平方公里,二十年邵阳市建成区面积实际增加平方公里,园区建设面积占%。二十年来,完成固定资产投资 亿元,创造我市以上的外贸出口额、以上的工业增加值、以上的城镇就业岗位。故我市应该将加强园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升园区土地使用综合效益作为抓手,实现我市的土地土地使用综合效益最大化。

目前存在问题:一是园区土地资源严重不足,表现为“无地可用”。据湖南省国土资源部门的公开资料显示,湖南省内约有1/3的园区因土地资源不足需要调区扩区。如张家界经开区、郴州经开区已经面临工业项目“无地可用”的尴尬局面。据摸底测算,宝科园区域内可供开发利用的土地仅 亩左右,按照每年亩的开发速度,年后将再度遭遇土地瓶颈,目前就已经需要扩规,邵阳民营经济开发区区域内可 供开发利用的土地仅 亩左右,按照每年亩的开发速度,年后将再度遭遇土地瓶颈,二是土地利用集约化程度不高。与湖南省内其他园区相比,我市的园区土地投入产出比仍存在不小的差距(杭州开发区工业用地和高新技术产业用地产出强度分别达到800万元/亩、1700万元/亩)。三是大部分园区仍然存在入园企业(项目)土地闲置的现象,且处置难度大。如按照国土资源部相关规定,土地批文两年之后自动失效,但很多情况下,一个土地批文实际包含有多个项目,其中有些项目已经实施,个别项目没有实施,土地批文到期后是所有项目都失效,还是部分失效,在国土资源的法律、法规或管理办法中难以找到处置依据。

二、加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是园区自身发展的现实需要。目前,邵阳市正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快速推进阶段,土地需求持续高涨。然而,迅猛发展的园区经济与实际可利用土地不足的矛盾日益突出。与此同时,土地开发成本越来越高。据测算,我市市区土地综合开发成本达到了97万元/亩的高水平,邵阳地区绝大部分开发区、工业园区土地成本已超过50万元/亩。因此加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成为园区破解土地要素瓶颈、实现长远发展的惟一出路和必然选择。土地是园区生存的根基。加强园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升园区的整体效益,是形势所迫、政策所指、民心所向。

三、建议

一)、强化规划导向作用,加快园区产业集聚

1、优化产业布局规划

首先,要优化空间布局,以宝科园为主体,按照“产业集聚、布局集中、用地集约”的要求,突出规划龙头作用,按照错位发展和联动互补的原则,调整优化主体功能布局,设立若干园区,明晰产业定位,以指导相关产业园区的招商引资、产业发展和土地开发。实行有序开发,发挥集聚优势。加强各园区的资源整合,根据各类园区定位的发展方向,以一个主导产业,1-2个配套提升产业的要求进行规划,由园区管委会会同商务、环保、规划、国土等部门进行核定,以彰显各园区特色。统一建设生产服务、仓储物流、职工宿舍等配套设施,实行园区公共设施共享共用,配套设施建筑面积不得超过7%。其次,要完善优化并刚性执行产业发展规划。各功能园区在主体功能定位的指导下,按照“功能配套、集聚发展”的原则,明确园区主导产业,科学制定产业分区发展规划。同时切实加强规划执行的刚性和持续性意识,尽可能减少出现因项目定地块、因项目调规划等情况,培养产业集聚能力,形成“洼地”效应和品牌效应,提升土地效益

2、优化园区用地结构。建立健全招商项目联审制度,科学制定入园企业(项目)的投资强度、工业建设用地容积率、投入产出率等刚性指标,严格项目选址、环境影响评价、项目建设容积率、投入及产出等准入评审,严把项目质量关,避免走占地大、消耗高、污染重、效益低的粗放式发展路子。坚持招商选资理念,大力引进和发展国家鼓励和支持的节能环保型战略性新兴产业,提高科技型企业用地比率。大力发展物流配送、服务外包等服务型产业和总部经济,切实加强公共办公楼、公共休闲区等配套设施建设,引导形成“工业项目向产业区集中、公司办公向总部集中”的发展模式,最大限度地节约集约利用土地。

3、提高土地利用强度。

积极探索“适度提高城镇建筑容积率,提高单位土地投资强度”的新路子。按照产业积聚、布局合理的原则设立企业孵化区块和多层标准厂房建设区块,引导投资规模和投资强度不能达到准入标准的小微型企业进入相应区块进行培育,逐步改变每家企业不论规模大小都“独门独院、五脏俱全”的粗放方式。树立立体化用地观念,向地下要空间,向上拓展空间,探索推行园区垂直绿化、立体绿化和空中绿化等有效举措,引导园区企业充分利用存量土地,走内部挖潜、增产不增地的发展道路。同时切实加强项目履约管理,关注 4 和调度投资强度和投资进度等刚性指标,对履约能力不强的企业(项目)及时进行调整。

二)、严格项目用地条件

1、依照产业规划供地

在公开出让工业项目新增用地时,除明确投入产出、建设条件等要求外,根据所在工业园区或集中区的产业规划要求,增加对产业类别的规定。实行园区设定产业、产业选择园区的用地原则,凡不符合园区产业要求的原则上不予供地,以加快开发区和工业集中区的产业集聚程度,促使公用资源得到最大程度的共享。

2、提高工业用地准入门槛

进一步提高土地投资强度和土地产出效率等工业用地准入门槛,增加用地企业的注册资本要求。总投资3000万元(外资500万美元)以下、用地规模20亩以下的新增工业项目原则上不单独供地,一律入驻标准厂房。

3、严格控制用地规模

严格执行国家新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等用地标准,在建设项目审批、用地预审、供地审查时,依据规定的行业、产业用地控制指标及单位面积投资强度等因素,结合企业注册资本,综合确定建设项目供地数量。申请增资扩建用地的,必须首先使用已有建设用地,并将已有的土地 与新申请用地数量一并核算用地指标。对产业无特殊要求的新建工业项目,依据控制性规划,一般应建造3层或3层以上多层厂房,不得建造单层厂房,容积率一般不得低于0.7,建筑密度一般不得低于40%,绿地率一般不得大于15%。

4、实行分期供地制度

分期建设的大中型工业项目可以预留规划范围,根据其实际到账资金和建设进度进行分期供地,不得先供待用。用地面积超过100亩的工业建设项目,由国土部门牵头,会同经信委、商务、环保、规划等相关职能部门和专家论证后确定供地计划。

三)、盘活存量建设用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1、建立存量土地利用效率数据库

各开发区要积极开展存量土地调查,对城镇建设用地中批而未供、供而未用的闲置土地和低效用地进行全面的调查评价,建立并定期更新相应的数据库,为依法盘活处置提供基础依据。

2、依法处置闲置土地

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手段,进一步强化“强势分割、强力征收、强制收回”措施,着力处置闲置土地。土地闲置满两年、依法应当无偿收回的,坚决无偿收回,重新安排使用;不符合法定收回条件的,采取等价置换、安排其他项目使用、纳入政府储备等途径及时处置并充分利用。土地 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闲置土地特别是闲置房地产用地按国家有关规定征缴增值地价,闲置土地按照上限标准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未按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的规定开发建设,建设项目超过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或划拨决定书约定的开工日期满1年,已动工建设面积占该宗土地应动工开发建设面积超过1/3但未达到4/5的,或者已动工开发建设面积占该宗土地应动工开发建设面积超过4/5,但绝对空闲面积超过15亩以上的,认定为未充分利用土地。未充分利用土地应当依据土地出让合同的约定收取违约金

3、鼓励产业园区建设多层标准厂房

鼓励提高工业用地的容积率,除特殊行业外,原则上不得建设单层厂房。按照计划,每年新建一定数量的的多层标准厂房,切实解决中小企业用地。存量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新建工业项目厂房建筑面积高于容积率控制指标的部分,不增收土地价款;建设多层标准厂房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一层全额征收,二层、三层减半征收,三层以上免征。

关于盘活利用园区闲置土地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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