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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白药乌头碱事件调研报告
编辑:倾听心灵 识别码:20-637488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8-15 15:54:45 来源:网络

第一篇:云南白药乌头碱事件调研报告

关于云南白药中乌头碱事件调研报告

调研人员:谭小花 代雯瑾

一、调研背景与目的

2013年2月香港药监检验发现云南白药样本中含有未标示的毒性物质乌头类生物碱,香港卫生署、澳门卫生局发出停用回收通知。继而各大媒体曝出近年云南白药导致多例严重不良反应,云南白药皆以国家保密配方为由拒绝提交成分含量,并且在美国上市的云南白药与国内云南白药的“双重标准”引起国内的一片哗然,致使云南白药品牌形象岌岌可危。特借药事管理这一课程对此进行深度调查,以药学生的专业知识分析该事件。

二、调研时间:2016年10月29日

三、调研地点:西南大学

四、调研方式:文献信息搜索

五、调研内容及分析

1、云南白药保密配方由来

根据2015版药典,国家保密配方指该品种的处方组成、工艺制法在保护期内有获得《中药保护品种证书》的生产企业和有关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单位和个人负责保密,不得公开。而申请中药一级保护品种应具备以下条件:①对特定疾病有特殊疗效的;②相当于国家一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的人工制成品;③用于预防和治疗特殊疾病的。云南白药于1902年由云南名医曲焕章创制,曲独家掌握其配方并秘密配制。云南白药自战争时期就对活血化瘀以及跌打损伤有奇效,新中国建立后,1953年,周恩来总理到云南视察,他专门询问了白药的状况。当时的医药市场非常混乱,周恩来当即对云南方面做出了指示,要求发掘、保护白药。1955年,曲家人将“云南白药”秘方献给了云南省政府,次年国务院保密委员会将该处方、工艺列为国家保密范围。目前,云南白药集团涉足中西药原料和制剂、原生药材、个人护理产品、商业流通等领域,产品以云南白药系列和天然药物系列为主,共19个剂型、300余个品种,拥有两个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自有产品和技术专利83项,是国家首批创新型企业。

二、云南白药事件

2013年2月5日,香港卫生署发布公报称,因云南白药散剂等5个品种含有可能带有毒性的乌头类生物碱,要求予以回收。

香港卫生署此前化验发现,由内地制造在香港销售的五款云南白药产品含有未标示的乌头类生物碱。根据产品注册资料及中药文献,有关中成药的成分不应包含此类成分,因此发出指令,要求回收这五款云南白药产品。涉及回收的五款产品分别为云南白药胶囊、云南白药散剂、云南白药膏、云南白药气雾剂和云南白药酊。

据了解,乌头类生物碱可能带有毒性,如使用不当,将会引致口唇和四肢麻痹、恶心、呕吐及四肢无力等不适症状,严重者更会导致呼吸困难和心率失常并危及生命。(注:乌头属植物含乌头碱等生物碱,多数种类的块根有剧毒,民间常用来制造箭毒以猎射野兽。在中国该属的种类中约有36种可供药用,中药中的草乌、关白附等都是该属植物,块根有镇痉、镇痛、祛风湿和解热等作用。此外,乌头经炮制后的块根(附子),毒性减低,可作强心剂;因为该属植物多有剧毒,所以在服用时,块根均须加炮制。)

随后云南白药方面做出回应:云南白药配方中含有乌头碱类物质。含有乌头碱类成分的药材在炮制前后毒性的变化与双酯型乌头碱的含量有密切关系、毒性完全不同。通过炮制,乌头碱水解成乌头次碱并进一步水解成苯甲酰乌头原碱,可使毒性大大降低。云南白药通过独特的炮制、生产工艺,在加工过程中,已使乌头碱类物质的毒性得以消解或减弱。云南白药还公布统计数字称,在2010年至2012年间,共生产销售云南白药(4g/瓶)1亿瓶、云南白药胶囊(0.25g/粒)17亿粒,三年间共监测到涉及云南白药和云南白药胶囊的各类不良反应共计28例,主要表现为皮肤过敏、发痒等;未监测到严重不良反应。

不过,一个值得注意的事实是,有关于云南白药含毒的诉讼却早有发生。

2013年1月17日,湖南天戈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罗秋林一纸诉状递至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被告方是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其在当地的销售商家,其诉讼理由是云南白药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人格尊严权。

而同样因为侵犯知情权起诉过云南白药的还有成都律师赵因。她说,2009年6月2日,自己由于身体不适有出血现象,购买了云南白药服用。但在当晚按剂量第三次服用云南白药后不久,自己开始出现异常烦躁、口腔发麻的症状,之后突然心脏开始剧烈跳动,呼吸困难。随后,她被家人送至华西医院急诊,急诊室在检测了血压和心率以后马上把她送进了第一抢救室。两个多小时后赵因的心跳和呼吸才恢复均匀。

三、调研分析

针对整个事件,最核心的问题就是:

诸如云南白药的国家保密中成药是否有保密的必要?保密和药品安全管理是否冲突?

在发表一些个人看法之前有一些话要写在前。就云南白药“有毒”事件里,评论褒贬不一,有的不乏一些激进之词,但观察一个现象,我们可以发现评论中大多为一些大众期刊杂志,专业分析寥寥无几。那么这样的意向指引对普通群众又是否真的起到作用?或而言对云南白药等众中药集团是否真的公平?在这样一个自媒体时代,人们每天接收到的信息量是几年前的上万倍,一些不经过查证就发表出的观点理论着实让诸多企业公司或个人吃了哑巴亏。因此,文下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就问题一,首先要更正几个大众评论中的观点,第一中药保密配方不是无期限的,中药一级保护品种的保护期限分别为30年、20年、10年,之后转为二级保护。第二,区别专利和品种保护,前者属于国家法律,后者属于国家法规,在法律效力上前者要大于后者,除外二者在权利性质、课题范围和保护期限上都有所区别。

那么现在的问题就是:为什么独独我国中药领域有这么个保密配方制度而不像其它领域那样推广专利来保护知识产权呢?

因为专利这个东西不适用于中药行业的保护,并且目前保密配方制度是保护中药行业的最好方法。

专利的概念引自西方,针对的是西方科学的特点,即用科学的方法说明原理证明其独创性从而保护这一知识成果。

另外,我国曾经因为配方保密措施不当,被国外(比如日本韩国)剽窃,再加上他们比较先进的科技,迅速研制出产品并申请了国际专利,这对我国中药行业是非常大的损失。

云南白药事件也算是给我国的中药品种保护法律法规敲了一击警钟。证明有乌头碱后民众反映如此强烈,一部分原因的人们常识性知识不够,但是云南白药方面也做的不好。而后在《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修改出台后,云南白药才将含有乌头碱公示出来。2012年云南白药相关药品作为膳食补充剂进入美国市场,本应是普天同庆的事情,中成药能进入美国市场已来属不易,虽不能作为药品上市,也证明我们离打开美国市场就进了一步。这时又指出,在美国上市的云南白药成分公开,却还在以保密配方欺骗国内群众。一方面云南白药确实在消费者的知情权方面做得不太好,其实如果仅是将主成分和含量公布出来不公开制药工艺,不仅可以使消费者放心,也能对药品起到保护作用。另一方面,也证明国民对自己国家的不信任,药品的进出口都是经过国家法律法规同意的,也就证明是能保证药品安全性等问题的。

四、结论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中药配方一定情况下仍需要保密,但是我们的管理方法也应该与时俱进,对于以往绝密保密的中药品种,应该实行成分公开,而配比保密,制备工艺保密。不应该墨守成规,我们这样做不是为了迎合资本主义国家或是改变我们中医中药的特色,而是让我们的中医中药在将来市场中发展的更好,让其源远流长。当然,中药业药走出去,要与国际接轨,不仅需要在市场上接轨,更需要政策上的接轨。只有这样,抢滩欧美市场的中药企业才不至于水土不服,对于决策者而言,云南白药的“保密门”背后的政策效应已经凸显,无论是不是所谓的“阴谋论”,一个民族品牌的强大真的需要走过太多的荆棘,作为国人我们应该珍惜这类事业,因为中药不仅是一个产业,更是一种文化。

第二篇:云南白药泄密事件[范文模版]

云南白药泄密事件

涉及泄露国家秘密。国家秘密的定义

云南白药国家中药保密品种,云南著名的中成药,由云南民间医生曲焕章于1902年研制成功。对跌打损伤、创伤出血有很好的疗效。中药保密品种:目前国内对中药的最高级别保护,对已列入国家秘密技术项目的中药品种,其处方、剂量、制法等内容进行保密。最高的保密级别为绝密级,永久保密。

国内“保密配方”的云南白药在美国市场销售时,以中英文对照的方式清楚地注明了包括散瘀草、苦良姜等中草药在内的7种成分和含量。云南白药在中国属于具有“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双重性质的中药一级保护品种,分别受到《中药品种保护条例》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如果云南白药企业主体单方面披露配方,则国家秘密被泄露了;如果企业没有披露,而是其他方面披露的,则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都被泄露了。不管是哪种情况,都需要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中国“改革开放”以来,国内发生的系列并购案一再表明,其国外资本核心的战略意图,就是借助中国官方宽松政策,通过实施国内民族品牌参股、控股、并购的战略步骤,渐而达到对国内民族品牌控制、闲置、扼杀的战略规划,从而实现全面经济控制的战略目的。从2010年接二连三发生的事件形式来看,自达能与娃哈哈之战受阻,可口可乐并购汇源未果。国外资本业已感到国内强大民族抵触情绪的壁垒,不得不重新调整策略,行业间的“交流与合作”仪式由官方转入民间;形式由正面转入地下,方式由资本侵吞改为利用“伪皇军”制造内讧。现在如今,美国仅仅只是通过要求公开上市销售药品的成分,假使以药物身份进入国外市场,则需要通过三期临床试验才可能批准上市。国内一些医药企业为了符合FDA的规定,或是为了迎合特定国外消费者的特殊需求,直接公开药物配方,以保健品等身份进入美国或者其他海外市场,减少了药物身份进入,需要通过三期临床试验才可能被批准上市的麻烦。一方面可以说为了达到自己的根本目的,国外资本对国内民族品牌手段可谓用心良苦、防不胜防。而另一方面也可以看出国人的自我保护意识,产权保护意识薄弱,更令人担心的是﹐由于经济全球化带来的若干新规则﹐极有可能在不久后还会出现吃自己祖宗留下的“中药”方子﹐却要向外国人支付专利使用费的情况。实则令人可笑了。

同时根据《中药品种保护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中药一级保护品种的处方组成、工艺制法,在保护期限内由获得《中药保护品种证书》的生产企业和有关的药品生产经营主管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及有关单位和个人负责保密,不得公开。”明确的法律条文规定,云南白药向国外公开其所含成分及配方涉及到了泄漏国家秘密。

不涉及泄漏国家秘密

不涉及泄漏国家秘密

1、消费者不应该被保密

既然叫做“国家保密配方”,竟然在别的国家被曝光,如此“国家保密配方”实在是徒有虚名。不过,假如就此认定云南白药泄露了国家保密配方,甚至认为云南白药的“保密”仅仅针对中国人,却未必就是事实。

在中国,云南白药等一批国家中药一级保护品种的药品,在产品包装成分栏中享受着“特殊待遇”,不公开配方,写着“国家保密方”。

秘方保护住了,企业踏实了,但是监管部门的监管权、消费者的知情权在哪里?如果没有监管权和知情权,消费者的安全保障又在哪里?难道我们可以放心大胆地把人的生命交给不受监管的逐利的企业吗?

为了追逐利润最大化,企业有权选择是像可口可乐那样保密,还是公开秘密以获得进入市场之许可。这么看来,真正尴尬的应该是“国家保密配方”——不惜给予拥有国家保密品种药品的生产企业具有自主定价权、专利保护等优势,结果还是没能守得住秘密。而据报道,曾有多达1200个中药品种向科技部和保密局申报保密品种。由是观之,对于企业来说,其实“国家保密配方”就是句广告词,只不过是为了把价格定得高些,多挣点银子罢了。既如此,当务之急显然是将诸多名不副实的“国家保密配方”光环去掉,将虚高的药价打回原形。具有中国特色的“国家免检食品”已经出过大问题,谁能保证打着受国家保护药方招牌的企业不做自律不严甚至伤天害理的事情来?因此,给消费者吃的食品和治病的药品,其成分应该公开,必须公开,没有商量!

2、公开成分会不会要了企业的命

一个产品的性状、品质和疗效,与处方、剂量和制法三个要素相关联。一剂中药含有什么虽然比较重要,但是配比与制作程序和方法更重要,配比与工艺才是技术的核心。云南白药在美国被公布成分,不值得大呼小叫。云南白药不傻,云南白药生产的核心机密根本没有在这上面,云南白药出色的市场营销更不是靠国家保密成功的。他深知公开了白药成分,云南白药企业不会因此垮掉,高仿白药不会从此横行。进军发达国家市场,功夫在“配方”之外!

对于制药企业来说,中药的配比与制作方法才是技术创新的核心,这一点才是政策所要着力保护的地方。如今,国内药企的利润已经降至冰点,而欧美市场对中药却有着巨大的需求,中药走出国门不仅仅是权宜之策,而且关乎生存之道。但现今的政策环境,一方面让名优药品坐收垄断红利,药品质量止步不前;另一方面,普通药企却玩换药品名的把戏,将主要精力放在了要批文、打价格战上,忽视了技术创新。前些年,各路中药企业远征欧美,最后却全军覆没,与这种市场乱象不无关系。

各行各业都不甘落后,高喊“与国际接轨”的口号。中药业要走出去与国际接轨,不仅要在市场上接轨,更重要的是在政策上的接轨。只有这样,抢滩欧美市场的中药企业才不至于水土不服折戟国外市场。对于决策者来说,云南白药“保密门”背后的政策负效应已经凸显,让中药业走出去,相关政策的调整刻不容缓,只有这样,中药业乱象的锅才能被端掉。

本来秘方没那么重要,进军发达国家市场,功夫更是在“配方”之外!

中药本来应该是中国制药企业在世界上的立足之本,因为对于西医西药,我们在中医中药更有自主创新能力,更有可能取得很多专利。

表面上看,公众一般会认为这是药企崇洋媚外的勾当,实际上却是药企适应国外药品流通政策的结果。换句话说,“保密门”涉及国内外政策的落差。值得深究的是保密政策带来的后果,《中药品种保护条例》的初衷是为了保护国内名优中药,提高中药的质量,促进中药业的健康发展。但实际的效果,却是娇惯了秘方的拥有企业,他们在坐收垄断利益的同时,并没有动力开展技术创新。另外一方面,配方成分都不能公开,这种绝密式的保密政策,其实挡住了其他药企涉足的大门,竞争不存在了,药品质量的提升就失去了现实的动力。

第三篇:群体性事件调研报告

群体性事件调研报告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特别是城市建设规模的扩大,企业改制的不断深入,个私企业劳动用工的日益普遍等等,各种社会矛盾越来越突出,也越来越显现出其不可调和的一面,有些矛盾甚至表现得异常激烈,如果不能妥善加以解决,随时会导致群体性事件。近年来群体性事件有所增多,既影响社会的稳定,又破坏了党和政府与群众的鱼水关系。因此,认真分析群体性事件产生的原因,积极寻找遏制群体性事件产生的办法,努力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之中,防止和减少群体性事件发生,既是维护社会稳定大局的需要,更是巩固党和政府执政地位的需要。

一、群体性事件产生的原因

群体性事件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大多数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则反映出我们基层组织的凝聚力较弱,基层干部的执政水平较低,地方干群关系对立较为严重等方面存在的事实。从近年来了解到的我市和外地群体性事件产生的原因看,最突出的是以下四个方面。

腐败问题是群体性事件产生的导火线。从多起群体事件产生的直接原因来看,腐败问题是其导火线。特别是在企业改制中,职工群众反映强烈的国有集体资产流失问题;职工群众有关待遇不能兑现而企业领导吃喝玩乐,大肆挥霍公款的问题;企业干部以权谋私,用国有集体财产经商办私人公司为自己寻找发财之路的问题等等。应该说,职工群众反映的这些问题在不同改制企业都程度不同地存在着,如果企业在厂务公开上做得不够,解释不及时,更增强了群众的猜疑,再加上职工群众突然面临着下岗失业,对未来生存缺乏信心。如果少数人趁机以反腐败为借口,造谣煽动,进行组织串连,很容易挑起群众与政府的对立情绪,进而形成群体性事件。

决策失误是群体性事件产生的定时炸弹。当前,一些地方党委政府有经济发展成就是干部政绩的片面认识,或个别领导干部求功心切,在城市建设、工业园区建设、企业改制等工作决策中,事前没有进行认真细致的调查摸底,分析研究;没有广泛征求专家意见,进行充分的论证;没有召开一定范围的群众座谈会,认真征求意见,而是盲目决策,仓促决策。这种决策缺乏民主性,缺乏科学性,必然是违背客观规律的,必然会导致决策失误,严重地损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同时,在工作不断推进中还会矛盾迭出,并不断积聚,但矛盾无法得到有效地化解时,就必然会产生群体性事件。

执法水平不高是群体性事件产生的启爆器。在一些基层党员干部中,由于放松了世界观的改造,放松了马列主义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教育,缺乏公仆意识、宗旨意识,相反特权意识却相当严重,说话办事唯我独尊,甚至为所欲为。这种意识的存在,在机关往往表现为官僚主义、衙门作风;在执法中表现为态度粗暴,徇私枉法,自以为是,肆意用法律作为自己谋私的工具;不依法办事,随心所欲使用处罚权;知法犯法,使用法律所明令禁止的执法手段执法等等,这就必然会引起被执法对象的不满,造成执法者与被执法者的对立。执法不公往往会因很小的事情,也会产生群体性事件,既严重地损害执法部门形象,又破坏了社会大局的稳定。

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弱化是群体性事件产生的肥沃土壤。应该说,当前在基层一手硬一手软的现象较为普遍。一些党员干部一心一意谋经济发展,但忽视了对发展中产生矛盾的解决,忽视或放弃了做细致认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甚至认为市场经济时代一切问题的解决都依赖于金钱,而不去疏导、化解群众的心里埋怨不满情绪。同时普法宣传、法律知识教育仅仅流于形式,如上报纸,上电视等。这不仅淡化了干部与群众的感情,也导致群众缺少理想信念,缺少理解宽容,缺少友情关爱,因此很多人都显得心浮气躁。在经济社会生活中,有时是一件很平常的小事,政府及有关部门稍微认识不到位,处理不及时,都能迅速引起群体性事件。

二、群体性事件带来的危害

一是严重地干扰了地方党委政府的正常工作。由于群体性事件中各类矛盾相互交错,有些问题因客观条件限制一时难以解决;有些问题通过努力是可以解决的;有些问题是群众对政策不理解,提出超越政策规定的要求,根本就不可能解决的。正是因为合理成分和不合理成分互相交织在一起,增加了解决的难度,在政府未能及时有效处理问题时,有些人为了实现个人目的,鼓动群众集体到党委政府机关静坐,纠缠领导,给当地党委政府施加压力,严重地干扰了地方党委政府机关的正常工作。

二是严重地影响了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由于有些人的鼓动,再加上群众心中有埋怨情绪,以及心里失衡等原因,往往采取一些过激行为,如冲击机关,围攻殴打劝解人员;在重要交通干线上设置障碍,阻塞交通;甚至于酿成打 砸抢,既破坏了社会稳定的大局,又严重地影响了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甚至给经济造成重大损失。

三是严重地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客观地造成党和政府与部分群众的对立态势,如果解决的好,会让矛盾迅速得到化解;如果解决得不好,会引起更大的社会稳定问题。但即使是处理好了,有些问题的解决容易使人认为是政府在某些方面给予让步,容易让人误解不采取过激行为就难以促成问题的解决,因而会给人们心里留下闹而有理、闹则有效的错觉,但最根本的是严重地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

三、解决的对策

第一、要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执政为民的宗旨意识。各级组织对待群众反映的问题,要带着对人民群众深厚的感情,本着“有理推定”的原则,开展答复办理工作,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如果我们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能够进行“有理推定”,特别是在群众上访的时候,我们认为群众上访不是无理取闹而是事出有因,就会认真倾听,热情接待,这样有利于稳定群众的情绪,有利于群众宣泄心中郁闷;同时,有这样态度就会积极地解决人民群众所反映的问题,妥善化解矛盾,避免激化事态。作为国家公职人员,必须认识到我们的工作态度好,会让群众看到问题能够解决的希望,群众就会耐心配合有关部门按照程序进行调查和处理,使问题在有理、有节、有序中获得解决,即使有些问题一时难以解决,也会取得人民群众的理解。因此,每个党员干部要牢固树立宗旨意识、服务意识,要急人民之所急,想人民群众之所想,积极创造条件解决人民群众所迫切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有效地遏制群体性事件发生。

第二,要坚持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全面推进经济、政治、文化建设。各级党委政府要始终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速度、质量和效益相统一。只有大力发展经济,才能切实改善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经济发展了,人民群众得到了更多的实惠,才有信心面对改革,支持改革,参与改革。要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拓宽人民群众参政议政的渠道,要把发展和改革变为人民群众的自觉要求。要增强人民群众的民主与法律意识,使人民群众逐步懂得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加强社会主义文化建设,坚定不移地开展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用更多更优秀的文化产品来满足人民群众的精神生活需要。只要我们坚持以人为本,用科学的发展观来指导我们的决策和工作,我们就会少走弯路,就会避免人民群众的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遭受损害,真正实现经济快速发展、社会稳定前进、人民安居乐业的和谐局面。

第三,要切实转变工作作风,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切切实实为人民群众多办实事、多谋福利,是人民政府为人民的最好体现。各级政府要花大力气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因为这些问题涉及面广,关注的人多,解决好了,就会减少对立面;长期得不到解决,人民群众就会对政府感到失望,就会采取过激的方式来力求引起上级的重视,这样很容易导致群体性事件。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热点难点问题的解决,要采取包案制、联系点等多种方式努力促进热点难点问题的化解。同时,要转变工作作风,深入开展调查研究,不断了解和掌握新的热点难点问题,并着力研究解决办法,努力使矛盾得到迅速化解,从萌芽状态将群体性事件苗头坚决予以铲除。

第四,要关心人民群众特别是弱势群体疾苦,努力实现共同富裕。社会分配不公问题是当前较为突出的社会问题。作为基层组织,要通过扎实有效的方式着力解决弱势群体的生存问题。首先要通过多种方式,帮助弱势群众满足基本生存的需要,一方面建立健全社会养老保障体系并将其纳入体系中,要使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真正让穷困无助的弱势群体有所依靠。要特别重视失地农民的生存问题。要大力开展“送温暖献爱心”活动,发动党政群机关、效益好的企业开展帮扶活动,帮助弱势群体实现自我发展,逐步具备自我生存的能力。领导干部要带头访贫问苦,开展一对一帮扶活动,坚决反对一阵风、形式主义的错误行为。切切实实让弱势群体真正感到党和政府的关怀、社会大家庭的温暖。

四、纪检监察部门要在遏制群体性事件产生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一、要坚持依照政策和法律办理群众信访问题。要做到群众利益无小事。对法律和政策有明文规定的,要不折不扣地加以落实或督促相关部门落实,纪检监察部门特别是信访举报工作部门不能让群众的信访件转来转去,使反映的问题久拖不决,把小问题酿成大问题;对法律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但又是人民群众迫切需要的,要及时向党委、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抓紧研究解决的办法;对违反法律和政策的,协助有关部门共同讲清道理,做好说服教育工作,不能随意开口子,坚决防止出现“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怪现象。

第二,要加大查信办案力度,坚决纠正不正之风和惩治腐败。要依照法律和政策,敢于及时处置违法乱纪的案件,特别是对群众举报的腐败问题,要及时进行核实调查,在事实清楚的情况下及时移送案件审理部门、司法部门审理尽快给予严肃处理,使群众最痛恨的腐败问题得到认真解决。积极审查群众多次申诉的案件,对行政执法部门,基层干部以权谋私,打击报复等行为要坚决予以查处,决不姑息养奸。要围绕城市改造、征地拆迁、教育乱收费、拖欠农民工工资、医疗药品等问题开展专项清理整顿,不断推进各项改革制度,切实纠正损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行业不正之风,减轻人民群众负担。

第三,要加强行政效能监察,大力推进依法行政,打造廉洁高效的服务型政府。要协助政府加强机关作风建设,转变职能、提高效率,强化服务,坚决同官僚主义作风作斗争,对群众的事情久拖不办、互相推诿的部门和个人要敢于曝光,严肃处理;对“吃拿卡要报”的行政执法人员该调出的调出,该辞退的辞退。要积极推进政务公开,厂(校、医)务公开,公开办事程序,提高行政权力运作的透明度,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建设高效、务实、廉洁、依法行政的服务型政府。

第四、要强化信访信息员队伍建设,完善综治信访联席会议制度。各级组织要认真落实《信访条例》,高度重视信访工作,认真排查可能发生的信访苗头,对重点信访案件的当事人、上访户派专人做好帮教工作,随时掌握信访人动向,及时依法办理信访遗留案件,防止出现新的信访过急事端。根据“依法受理,负责到底”的指导原则,坚持并完善控申首办责任制,力争把群众的控告、申诉解决在首次办理环节,避免重复、越级上访,久诉不息的情况发生。要加大涉法信访案件的处置力度,定期召开检查机关与其他综治、信访部门负责人联席会议,及时通报涉法案件办理情况,研究分析疑难复杂案件,逐案制订具体的解决方案,加大问题的解决力度,让群众满意。

第四篇:云南白药财务分析报告

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04-06财务分析报告

通过认真阅读云南白药集团04、05、06报告,逐项对比分析会计报表数据,我们看到,几年来,云南白药集团资产进一步优化,偿债风险进一步降低,所有者权益大幅提高,主营业务收入增长迅速,成本费用得到有效控制,盈利水平大大提增强。公司作为云南大型工商医药企业,中国中成药五十强之一,正处于一个稳步快速发展时期,我们有理由相信,公司未来发展潜力更好。

近几年来,公司不断更新开发新产品,投资新建生产线,优化产品结构,深层挖掘公司潜力,加快公司信息化建设,提高现代化企业管理水平,充分利用电子商务等新的商业销售网络和模式,不断拓展业新业务,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从横向、纵向财务指标对比分析,公司资产质量好,营运能力、获利能力强,是一家值得信赖的公司。注册会计师连续三年出具了审计无保留意见。

一、公司财务状况变动总体分析:

截至2006 年12 月31 日。公司总资产2,191,371.5千元,总负债1,044,925.4千元,股东权益1,053,635.6千元,资产负债率47.68%。

总资产:期末达到219137.15 千元,比上年末的1600568 千元增加90803 千元。其中:流动资产增加562866 千元,主要是应收票据增加126509 千元,货币资金增加170939 千元,应收帐款增加17080 千元,预付帐款增加91797千元,存货增加151204 千元所致;

流动负债增加334957 千元,主要是应付帐款增加48374 千元,应付票据 增加82467 千元,应交税金增加13653 千元,预收帐款增加76488 千元,其他应付款增加105442 千元所致;

长期负债:期末为36231 千元,比上年末的33120 千元增加3111 千元。主要是收到国家拨款而增加。

少数股东权益增加21468 千元,主要是本年合并了持有40%股权的无锡药业有限公司后增加少数股东权益,其次是盈利增加7184 千元。

股东权益增加231267 千元,主要是本实现净利润276395 千元,国家拨款用于企业信息化建设资金,部分工程完工后转入资本公积4946 千元,分配2005 年红利减少48405 千元所致。

二、公司经营成果变动总体分析:

2006 年,集团的盈利结构较05 年有根本的改善,资金周转速度进一步加快,年末公司帐面现金充裕,营业周期、销售利润率、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继续保持同行业领先水平,集团整体运行质量有所提升。实现主营业务收入32 亿元,较05 年的24.5 亿元净增7.5 亿元,增幅为31%,实现净利润2.76 亿元,较05 年的2.30 亿元增长19.94%;实现利税5.51 亿元,同比增长33%。

06年实现净利润276395 千元,比上年的230439 千元增加45956 千元,增长19.94%,影响净利润增长的因素主要包括利润总额和所得税。全年利润总额实现337043 千元,较上年的277519 千元增加59524 千元,增长21.45%。利润总额增长的主要原因是销售的增长,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长30.71%。所得税本年应缴53463 千元,比上年的42207 千元增加11256 千元,主要来源于利润增长。

三、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04-06年资产负债表对比分析(附表1)

四、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04-06年利润表对比分析(附表2)

五、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04-06年主要财务分析指标(附表3)

第五篇:XXX群体性事件调研报告

***关于“如何防范化解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的调研报告

在***和当地镇委、镇府的领导下,***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维护社会稳定己任,努力调处矛盾纠纷、尽力化解群体性事件,以维护社会稳定。现结合我辖区实际,就如何防范化解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作分析如下:

一、形势分析

(一)易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纠纷类型

1、因宅基地、责任田引起的家族纠纷

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农村宅基地纠纷正呈逐年增加趋势。主要原因是村庄规划不够科学规范,村民建房随意性大,部分村民法律意识淡薄等等;其次是一些村民建新房却不拆旧房,构成事实上的“多点抢占”,从而导致家族纠纷,发展成群体性事件。

2、因诉求得不到合理解决引起的诉讼纠纷

社会在进步,人民生活水平在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利益需求也不断增多,但有些人因自身利益得不到解决,就会用“自己的方式”解决,从而出现激化的矛盾,致使一些上访及越级上访、群体上访的现象出现。

3、山林土地矛盾

由于历史遗留的原因,山林土地矛盾纠纷一直得不到有效的解决,而这些矛盾一般是发生在村与村之间的,故易发展成群体性事件。

4、劳资纠纷

在***的典型个案是鼎龙商品房承建工程承包商与外来工欠薪纠纷。这些案件调解处理不及时,会引发群体性事件及越级上访。

5、意外死亡赔偿纠纷

意外死亡赔偿纠纷得不到及时处理,会造成死者家属方情绪激动,从而引起群体械斗和上访事件。

6、征地拆迁纠纷

在征地拆迁过程中,拆迁的涉及范围一般很大,有时候甚至是以村为单位进行拆迁的,但在拆迁过程中,被拆迁人处于弱势,而政府和开发商是居于强势地位,在这种不平等的情况下,被拆迁人为了共同的利益,会结成一个临时的利益团体,一旦觉得不公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

(二)辖区内的群体性事件基本特征

综合分析我辖区内的群体性事件,有以下四个特征:

一是从众性、效仿性。

近年来,当一些群体性事件发生后,镇政府都尽力并尽快解决了一些问题,这对缓和矛盾及维护社会稳定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客观上却助长了一些群众“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错误观念,造成一些群众效仿,在遇到问题时,以聚众的方式要求解决。

二是反复性、对抗性。

如反映的问题得不到解决,或者不满政府对该事件的处理方式,信访和申诉会重复发生,甚至愈演愈烈,容易形成与地方党委和政府的对抗。

三是预谋性、组织性。

结合实际可知,当前发生在我辖区内的群体性事件向有预谋和有组织的方向发展,事件的发生一般有首要人物和活跃分子在其中酝酿、策划、串联、鼓动、组织和操纵。

四是时间特定性、性质可变性。

群体性事件发生的时间有一定的特定性和规律性,经常发生在“国庆“、“五一“等重大节假日、“两会

“以及政府举办重大活动时。在敏感时间里,群体性事件会形成某种强大的政治压力,产生特殊的社会影响,足以引起政府的重视,有关部门也常常容易满足当事人的要求,使问题得到解决,从而致使一些人利用“敏感时间“来制造事端。

二、采取的措施和成效

(一)深入开展普法工作

采取各种宣传方式,加强对村民的政策法规教育,扩大普法的广度、深度。大力推广村务公开,减少干群间的不信任感。通过普法不断增强农民的法律意识和道德意识,提高他们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二)扎实开展矛盾纠纷排查活动

深入开展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做好超前理顺工作,把矛盾纠纷消灭在萌芽状态。建立健全了矛盾纠纷排查调出机制,坚持抓早、抓小、抓苗头,避免“小事托大,大事拖炸”,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最大限度防止矛盾激化。

(三)认真破解土地,领地纠纷

联合国土所、规划办、农业办等有关部门,对有争议的领地、土地、林地、宅基地摸底、排查,做到心中有数,防止矛盾突然爆发。

(四)着重解决劳资纠纷

每年的春节前,都是劳资纠纷发生的高险时刻,我所联合相关职能部门规范好劳资关系,制定相关措施,保护好农民工的应得权利,从而化解群体性事件。

(五)及时、慎重调解意外死亡赔偿纠纷

及时、慎重调解意外死亡赔偿纠纷,为死者家属取得合理赔偿,从而避免群体械斗和上访事件。

通过以上措施,全镇的矛盾纠纷调解处理率达到98%,矛盾纠纷调解处理成功率达到95%以上,调解协议履行率达到98%以上,从而有效地防范化解了群体性事件。

三、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一)组织化程度高,化解困难。

过去,群体性事件一般都是自发的,松散的,现在,有的群体性事件酝酿之初就成立了组织,由首要分子和骨干分子组织和操纵。尤其是一些参与人数多、持续时间长、规模较大的群体性事件往往事先经过周密策划,目的明确,行动统一,组织化程度明显提高。

(二)处置难度较大,难以迅速处置。

多数群体性事件参与者提出的要求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常常采取不合法的行为方式,这使得我们难以采取措施迅速予以处置。一旦应对不当,就会激化矛盾,造成事态扩大。

四、下一步工作对策

(一)及时发现防范到位,做好矛盾纠纷排查工作

定期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工作,每月对已存在的各种矛盾纠纷和信访突出问题进行全面梳理、登记造册。

重点对本辖区的各种信访问题、矛盾纠纷及苗头隐患等社情动态,尤其是进京赴省到市上访隐患、已进京赴省到市集体上访未息诉罢访问题、进京赴省到市未息访或滞留在外的老上访户、可能造成大规模群体性上访或异常上访事件、扬言滋事或联名反映问题的来信等,进行全方位排查,做到全面掌握并记录,不留死角死面。

(二)及时就地化解矛盾纠纷,防止矛盾扩大升级

对排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能够现场或当天解决的问题,要立即妥善解决;对暂时不能解决的问题,要摸清实情,提出建议。对于重点矛盾纠纷和疑难复杂矛盾纠纷,力求不出现爆发点,切实把问题化解在基层和萌芽状态,防止小问题演变成大矛盾,力争把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切实预防大规模集体上访和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积极调解处理涉及土地承包、村务管理,尤其是涉及的征地拆迁、工程建设等热点、难点问题的纠纷,特别是加大对信访突出问题群体性事件隐患和新的利益群体因各种因素可能引发矛盾纠纷苗头的预防、调解力度。

(三)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与信访工作机制

要积极加强与信访部门协调联系,重点掌握本地区、本行业易发生越级访、进京访等信息动态,积极参与信访部门对重大疑难复杂、群体性信访案件和信访积案的矛盾纠纷化解调处工作,引导群众合法有序地表达意愿和诉求,严防引发重大治安、刑事案件和集体上访事件。

(四)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全面提高公民的法制意识

当前许多农村公民的法制观念淡薄,要依靠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配合各有关职能部门、基层组织,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和形式,到热点问题比较多,可能发生群体性事件的地区和单位,向群众宣传有关法律、引导群众通过法律手段解决问题,严防一时冲动造成不良后果。

云南白药乌头碱事件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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