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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单证备案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编辑:梦回唐朝 识别码:20-923338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2-24 18:18:19 来源:网络

第一篇: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单证备案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文件

鄂国税发„202_‟192号

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出口货物 退(免)税单证备案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省直管市、林区国家税务局:

为规范外贸出口经营秩序,国家税务总局最近陆续下发了《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2_]199号)和《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2_‟904号)。为了加强我省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单证管理,现针对各地反映的情况,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单证备案管理工作,加强对出口企业的宣传辅导,将单证备案管理制度落到实处,不得备而不查、备而不管,流于形式。对于出口企业有违反单证备案管理制度行为的,要按规定进行处罚。

二、关于单证备案方式问题。我省出口企业的单证备案原则上实行第一种方式,并实行分类管理。总局通知中列名的六种情形之外的出口企业,实行“存放制”,即由出口企业按出口货物退(免)税正式申报顺序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将备案单证对应装订成册,存放在出口企业财务部门。对于总局通知中列名的六种情形之一的出口企业,可实行“报送制”,即由企业按出口货物退(免)税正式申报顺序,将备案单证对应装订成册,统一编号,并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于每月15日前将备案单证连同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资料一起报送县(市、区)国家税务局税政部门。实行“报送制”的出口企业,其名单须按季上报省局备案。

实行第二种方式的出口企业,可提出书面申请,逐级上报市州局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实行。

三、关于四种备案单证的式样问题。鉴于目前四种备案单证内容、形式多样,为了规范管理,便于操作,根据四种单证的特点,作如下要求:

(一)外贸企业购货合同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不要求统一格式,但购货合同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法律条款,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应包括以下条款: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还可以包括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二)省局对备案的单证进行了规范统一,具体为:《出口货物退(免)税单证备案封面》(见附件1)、《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见附件2)、《出口货物明细单》(见附件3)、《出口货物装货单》(见附件4)、《海运提单》(见附件5)、《航空运单》(见附件6)、《铁路运单》(见附件7)。电子文档从省局服务器LOCAL出口退税政策202_年中下载。

(三)各地应可按上述标准文书和要求进行备案单证管理。对于出口企业如确实无法提供与上述规定一致备案单证的,可以提供具有相似内容或作用的单证作为备案单证,但出口企业在进行首次单证备案前,须向县(市、区)国家税务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单证的式样,经县(市、区)国家税务局确认后,方可作为备案的依据。

四、关于备案单证的管理问题。各级国税机关要把单证备案管理作为加强出口退税日常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

(一)税收管理员负责督促出口企业建立备案单证的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备案单证的日常管理,按季对实行“存放制”的出口企业开展巡查,看是否严格按照总局规定建立了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是否实行专人专柜管理,备案单证是否及时按总局和省局的要求进行归集、整理和存放。并按年配合县(市、区)国家税务局税政部门对出口企业单证备案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二)县(市、区)国家税务局税政部门对实行“报送制”的出口企业,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2_]199号)第四条的规定,开展备案单证的核对工作。对实行“存放制”的出口企业备案单证,开展抽查工作。

(三)市州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科(处)负责出口企业备案单证开展情况的收集工作,掌握管理中的问题,及时反映情况,提出解决办法。

(四)各级国税机关对在预警系统运行和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出口货物,必须对出口货物相应的备案单证进行检查。

省局将把备案单证管理作为全省出口货物退(免)税工作质量考核的内容进行考核,并不定期组织对单证备案工作进行抽查。

五、本《通知》从202_年1月1日起(以出口退税申报日期为准)执行。对于本《通知》下发前单证备案不齐的,出口企业必须在202_年12月30日之前予以补齐。

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附件1:《出口货物退(免)税单证备案封面》 附件2:《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 附件3:《出口货物明细单》 附件4:《出口货物装货单》 附件5:《海运提单》 附件6:《航空运单》 附件7:《铁路运单》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202_年12月25日印发

打字:殷玲 校对: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戚玉龙

第二篇:出口货物退(免)税单证备案(封面)

XXXX有限公司

202_年05月出口货物退(免)税

经 办 人:XXX

第三篇:出口货物单证备案方式

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应按规定采取下列两种单证备案方式:

第一种方式:由外贸企业按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顺序,将备案 单证 对应装订成册,统一编号,并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发生之日起2年内,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后,必须按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顺序,将备案单证对应装订成册,统一编号,并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

1.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为C级或D级;

2.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的;

3.财务会计制度不健全,日常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多次出现错误或不准确情况的;

4.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不满1年的;

5.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 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违法行为记录的;

6.有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及出口退(免)税管理规定其他行为的。

第二种方式:由外贸企业按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顺序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不必将备案单证对应装订成册,但必须在《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备案单证存放处”栏内注明备案单证存放地点,如企业内部单证管理部门、财务部门等。不得将备案单证交给企业业务员(或其他人员)个人保存,必须存放在企业。

1、“ 出口退税申报日期”和“备案日期”栏填到“月、日”。

2、“出口发票号”栏填写税务机关监制出口发票或企业自制出口发票号码(主要指出口商业发票),二者号码不一致的,应分别填写。

3、“备案单证存放处”栏应逐一标明每个备案单证的存放地点。

4、各地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对本表栏次进行增加。

第四篇: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

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

企业名称:

企业代码:企业税号:

申报单位:

出口发票、报关单、收汇核销单等退税凭证装订封皮

所属期:

本月总册数册;本册为册 出口发票张;出口额美元 出口报关单张;收汇额收汇核销单张;报表代理出口证明张;装订人

远期收汇证明张;装订日

泰州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务分局印制

第五篇:出口货物退免税办税指南

出口货物退免税办税指南

一、对外贸易经营者出口退(免)税认定登记、变更、注销

(一)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在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后30日内,持有关证件,到主管出口货物退(免)税业务的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

提交资料:表格样式可在珠海国税网上下载打印

1、《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一式两份);

2、《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

3、海关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国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5、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6、退税帐户银行印鉴卡原件及复印件

(二)对外贸易经营者如发生撤并、变更情况,于备案登记撤并、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所在地主管出口货物退(免)税业务的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注销或变更退税认定手续。提交资料:

1、《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原件;

2、《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注销申请表》(一式两份);

3、与变更内容相关的文件、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二、对外贸易经营者出口退(免)税申报

已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可从网上下载并安装退税申报系统,在“系统配置”中录入企业名称及海关代码等基础数据后,进行申报数据录入。(下载网址:登录中国出口退税咨询网(http//:www.teniu.cc)—下载专区—申报系统下载)

(一)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

1、出口生产企业必须在每月10日前将当期及收齐的前期出口单证录入退税申报系统生成明细申报数据后,到主管税务部门进行预申报。

2、每月15日前持下列资料办理免、抵、退税正式申报。提交资料:

(1)出口货物退(免)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2)《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申报汇总表》(有退税:一式四份;无退税:一式三份)

(3)《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

(4)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及附列资料(表二)复印件(5)出口报关单、出口发票、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委托出口的)原件(6)有进料加工业务的还应填报:

A、新登记《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应于当月报送:《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

B、发生进口料件的当月报送:《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及附报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 C、办理进料合同核销时复印《核销申请表》,在取得海关结案表时报送:《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海关登记手册核销申请表》及附报《海关合同结案表》复印件。

(7)出口报关单复印件(进料复出、进料深加工、来料加工等贸易方式需提供)

(8)生产企业外购视同自产产品出口的还需提供:

珠海市生产企业视同自产产品申报审批表、珠海市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供货企业明细表、珠海市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台账、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出口报关单复印件、委托加工合同及其他相关证明资料。(9)消费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或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列名生产企业出口外购产品应税消费品的提供)

(二)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

外贸企业自货物出口之日起90天后第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将出口单证录入退税申报系统并到主管税务部门进行退税正式申报。提交资料:

(1)出口货物退(免)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2)《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一式三份);(3)《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一份);(4)《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一份);(5)出口货物退税凭证装订成册,内附以下原始出口凭证:

A、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B、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如有以下情形的还需附以下资料:

(1)远期收汇的应提供外管局出具的《远期收汇备案证明》

(2)出口消费税应税货物的还应提供“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或“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

(3)对进货进行二次以上分批的,还应提供《出口货物退(免)税进货分批申报单》及原专用发票复印件;

(4)委托代理出口的还要提供《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和代理出口协议;(5)委托加工业务的企业还需提供:委托加工合同复印件、委托加工原材料的购销合同、《外贸企业委托加工出口货物申报明细表》;

(6)进料加工贸易方式的还需提供《进料加工贸易批准证》、当期《货物出口/结转转出报关登记表》、委托加工合同复印件。

(三)小规模纳税人出口免税申报和核销

1、小规模纳税人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后,须在次月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并向退税部门提供《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申报表》及电子申报数据。

2、小规模纳税人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四个月内的各申报期内,持下列资料及电子申报数据向退税部门按月办理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1)《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汇总表》(2)《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明细表》(3)出口发票;(4)出口货物报关单;

(5)小规模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6)委托出口的,还需提供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三、出口货物退(免)税证明办理

(一)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代理出口企业须在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60天内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证明,无法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开具的,应在期限内书面提出申请,经地市及以上税务机关核准后,可延期30天。提交资料:

1、申报系统生成的《代理出口证明申请表》(1份)及电子数据;

2、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原件及复印件;

3、出口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4、代理出口协议(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5、委托方《税务登记证》及《免抵退税认定登记表》复印件;

(二)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

对外贸易经营者在出口货物报关离境、因故发生退运,且海关已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的,须凭主管退税部门出具的《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运手续。提交资料:

1、申报系统生成的《退运补税证明申请表》(1份)及电子数据;

2、相应的出口报关单原件或复印件(已申报退税的提供复印件);

3、出口发票复印件;

4、与购货方签订的退运协议或确认书。

注:未办理退库的,在企业未退税资料中,直接冲减发生退货的退税额,开具《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

已办理了退库的,税务机关出具《出口商品退货补运收回通知书》,企业凭此通知书到征管部门开具《税收通用缴款书》,并到银行缴纳退税收回税款,税款入库后,凭国库《珠海市电子清单国库业务税收缴款书》,以及审核通过的数据开具《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

(三)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

出口企业遗失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需向海关申请补办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出具《补办出口货物报送单证明》,再据此向海关申请补办。提交资料:

1、申报系统生成的《补办报关单申请表》(1份)及电子数据;

2、出口货物报关单(其他未丢失的联次)原件及复印件;

3、出口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注:如企业无法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其他未丢失联次的,应提供通过电子口岸打印出的丢失的出口报关单信息。

四、视同内销征税

对外贸易经营者出口下列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

1、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增值税的货物;

2、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货物;

3、出口企业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货物;

4、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货物;

5、生产企业出口的除四类视同自产产品以外的其他外购货物。提交资料: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及附表一复印件;

2、相应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

3、属于上述第一种情形出口的另需附《出口不予退(免)税货物视同内销征税申报明细表》(一式两份)。

注:对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的进项抵扣,如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对专用发票进行认证,可允许企业在申报期转入当期进项抵扣;外贸企业属于上述第二、第三、第四种情形出口的,自规定期限截止之日的次日起30天内,应提供应征税货物的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向主管退税部门申请开具《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进项税额抵扣证明》方可抵扣。

五、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

1、备案登记

①202_年7月1日前已批准的投资总额为3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项目所采购国产设备,应持《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登记手册》,并附以下资料,到主管退税部门申请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A、企业可行性研究报告复印件; B、进口设备清单;

C、投资方实物投资原始凭证复印件 D、国产设备供货合同复印件; E、验资报告。

F、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复印件 原规定需提供的资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企业税务登记证副本、出口退(免)税认定表、合同章程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等无需企业在办理备案时提供,由退税部门审核人员向有关部门调阅和核实。

第二次及以后购进的国产设备,凭设备购销合同和设备说明书,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②投资总额为3000万美元以上或202_年7月1日后批准的外商投资项目所采购的国产设备需持以下资料办理备案登记,已办理完毕出口退税认定手续的,不再单独办理采购国产设备的退税备案登记。

A、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原件; B、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原规定需提供的资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企业税务登记证副本等无需企业在办理备案时提供,由退税部门审核人员向有关部门调阅和核实。

2、申报退税所需资料 ①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②发展改革委出具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清单》(投资总额为3000万美元以上或202_年7月1日后批准的外商投资项目提供)

③发展改革委出具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投资总额为3000万美元以上或202_年7月1日后批准的外商投资项目提供)

④购进国产设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仅限于特殊用途的机动车辆)

⑤付款凭证(202_年7月1日前已批准的投资总额为3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项目提供)

⑥国产设备供货合同复印件(202_年7月1日前已批准的投资总额为3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项目提供)

⑦登记手册封面及其中相关登记内容的复印件(202_年7月1日前已批准的投资总额为3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项目提供)

⑧珠海市外商投资企业购进国产设备退税申报表 ⑨税务部门要求的其他资料

★以上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

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单证备案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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