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煤矿小型电器管理制度办法
煤矿小型电器管理制度办法
一、职责划分
1、供应科负责根据机电部报送的小型电器材料计划统一采购。
2、机电部负责对小型电器的到货验收、发放和回收等工作,并对各种小型电器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机电一队、外委单位负责对小型电器的维修和保养工作。
4、机电部电管组(以下简称电管组)对小型电器进行编码、建账管理。
二、管理规定
(一)计划、采购
机电部根据矿井实际情况拟造小型电器月度、季度或年度计划,报送至供应科;供应科负责采购。
(二)到货验收
小型电器到货后,供应科组织机电部、企管科、财务科等相关单位进行验收,验收时要严格把关,确保设备“三证一标志”、说明书等相关资料齐全,设备完好。
(三)领用、发放
各单位领取小型电器时,必须提前申请,电管组登记、建账,并进行防爆检查,检查合格后发放入井合格证。
(四)安装、使用、维护
1、小型电器由各使用单位的专职人员进行安装,上板管理,并按相关规定悬挂各种牌板。
2、各使用单位要爱护小型电器,不得出现粗暴安装、拆除或故意损坏等现象。
3、各使用单位要加强对小型电器设备的维护和保养,应实行班检、日检制度,发现问题应按“五定”原则闭环处理。
4、电管组要对小型电器的安装、使用、维护、回收进行监督检查。
(五)闲置或使用后的小型电器由使用单位48小时内回收上井。经验收完好的,交由电管组统一存放、管理;不完好的,交由机电一队负责维修;机电一队无法修理的联系外委单位进行维修。
三、考核办法
1、无电管组相关人员签字而领取小型电器的,给予领取人100元的处罚,并按相关规定对责任单位党政一把手和相关人员给予相应的处罚。
2、电管组未对小型电器进行防爆检查而允许使用单位下井安装使用的,给予电管组相关人员50-100元的处罚;未经电管组进行防爆检查,使用单位领取下井使用的,给予领取人100元的处罚,并按相关规定对责任单位党政一把手和相关人员给予相应的处罚。
3、使用过程中,由于维护不到位或其他原因造成设备失爆的,给予责任人100-200元的处罚,并按相关规定对责任单位、责任单位党政一把手和相关人员给予相应的处罚。
4、安装、拆除、使用过程中,造成小型电器丢失或损坏的,按设备原值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罚,并对相关责任人给予100-200的处罚。
5、电管组每月对小型电器的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统计、修改台账,未进行统计、修改台账的,给予相关人员100元的处罚。
第二篇:小型电器管理制度
小型电器管理制度
1.机电科负责监督公司小型电器设备的领取、使用、维护与检修工作,并建立小型电器管理台账。机电科每周不少于一次对小型电器的安全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2.各使用单位负责小型电器的领取,使用、维护与检修工作,并建立小型电器管理台账,并上报机电科。
3.使用单位对使用的小型电器维护、检修、管理要设专人负责。
4.采掘工作面使用的小型电器,工作地点变更时,必须全部上井进行检修,其它地点使用的小型电器至少每年应上井检修一次。
5.工作面移交时,电气组负责组织交接双方共同进行,同时办理移交手续,一式三份,各持一份,凭移交手续到机电科办理结帐手续。
6.小型电器以及挂钩拆除或更换后,回收单位在十天内运上井交机修厂电器组。并办理移交手续。
7.本制度从202_年1月1日起由机电科监督执行。
机电科
202_.1.1
第三篇:小型电器管理制度
准备队小型电器管理制度
1.小型防爆电气(防爆按钮、防爆接线盒、防爆灯、防爆插销、防爆电铃、防爆煤电钻等)必须由小型防爆电气管理组统一管理、建账。
2.小型防爆电器入矿时由防爆检查员验收合格并签发合格证后,才能入库。
3.小型防爆电气的修理要保证质量,修理后经具有防爆检查员检查合格证的质量验收员验收合格,方能签发合格证。
4.小型防爆电气的领用由使用单位办理手续,并建账。
5.小型防爆电气的选型、安装、使用和维护,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及煤炭工业部颁发的《机电设备完好标准》等规定执行,不得超过额定值运行。使用时应执行班维护、日检查、定期轮换升井检修的制度。
6.闲置的小型防爆电气应及时回收入库。
第四篇:小型电器管理制度
小型电器管理制度
为加强我矿的小型电器管理,确保我矿小型电器管理保持在较高水平,满足煤炭生产的需要,为生产更好的服务,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1、使用单位提前编写、制定小型电器使用计划,满足生产需要。
2、小型电器管理员要及时掌握小型电器情况,摸清小型电器使用规律,逐步实行标准化、系列化管理,不断提高小型电器质量,降低维修材料的消耗,提高经济效益。
3、协调使用单位,加强小型电器使用环境的管理,延长小型电器使用寿
命,为企业创造良好的经济效益。
4、小型电器要帐、卡、物、牌板相对应,小型电器管理员要加强责任心,发放小型电器后要及时调整帐、卡、物、牌板,保证小型电器管理的准确。
5、小型电器管理员要对小型电器精心保养,进货要严格执行小型电器验
收制度,对质量不好、数量和交货不符的要及时作好记录和验收报告。
6、小型电器发放要严格,不得随意发放,帐、卡、物、牌板要相符。
7、建立小型电器入库、发放登记本,对所有小型电器入库、发放情况进
行登记。
第五篇:小型电器管理员(推荐)
小型电器管理员
小型电器管理员负责矿井生产用防爆接线盒、防爆按钮、防爆组合电铃、防爆声光信号装臵的发放、回收及维修工作。小型电器管理员必须掌握相关专业知识。
一、岗位职责
第一条
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技术规范及各类规章制度。
第二条
负责矿井生产用防爆接线盒、防爆按钮、防爆组合电铃、防爆声光信号装臵、刮板输送机控制箱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努力学习业务技术,不断提高业务技能。第四条
负责建立健全小型电器管理台帐,并对小型电器进行编号。
第五条
负责入库小型电器的质量验收。第六条
负责库存小型电器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负责下井小型电器入井前的防爆性能和完好情况检查,并与领用单位共同进行试验。
第八条
负责组织进行井下小型电器交接验收工作及交接手续的办理。
第九条
负责井下小型电器使用过程中的抽查和指导,并对防爆性能进行抽查。
第十条 负责上井小型电器的交接验收,并办理交接手续。第十一条 负责上井防爆接线盒、防爆按钮、防爆组合电铃的检查维修工作。
第十二条 负责对使用的照明综合保护装臵每天进行试验并记录。
第十三条 负责对井下小型电器使用情况进行月度考核。第十四条 负责完成矿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第十五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第十六条 负责五小组设备、设施的日常管理与维护。第十七条 严格遵守交通法规,注意交通安全。
第十八条 熟悉各种灾害的避灾路线,掌握各种灾害事故的救灾方法,灾害发生时应及时进行避灾自救,在保证自身安全的前提下,积极救灾。
二、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警告、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
㈠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矿事故的; ㈡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㈢阻碍、干涉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二十条
在工作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而出现事故的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未完成规定工作任务,负直接责任。第二十二条 因自己操作失误导致自己或他人受伤害和损失的,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三条 因检查、维护、使用不当造成管辖范围内设备、设施损坏或其它伤害的,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四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中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的或授意他人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的,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五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公司相关制度,对小型电器管理员进行处罚。
电缆管理员
电缆管理员负责矿井生产电缆的管理工作(不含通讯线、监控线、放炮线、光缆)。电缆管理员必须掌握相关专业知识。
一、岗位职责
第一条
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技术规范及各类规章制度。
第二条
负责井下生产各类低压电缆的管理工作。第三条
负责新电缆的领取、编号、建账及电缆随机资料的收集。
第四条
根据领料单发放电缆,与领用单位共同进行电缆绝缘摇测,并记入电缆使用发放台帐。
第五条
负责组织进行井下低压电缆交接验收工作及交接手续的办理。
第六条
负责井下低压电缆使用过程中的抽查和指导。第七条 负责上井低压电缆的交接验收,并办理交接手续。
第八条 负责上井低压电缆的检查维修工作。
第九条 负责对井下低压电缆使用情况进行月度考核。第十条 负责完成机电科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第十一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第十二条 负责管辖范围内设备、设施的日常管理与维护。第十三条 严格遵守交通法规,注意交通安全。
第十四条 熟悉各种灾害的避灾路线,掌握各种灾害事故的救灾方法,灾害发生时应及时进行避灾自救,在保证自身安全的前提下,积极救灾。
二、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警告、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
㈠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矿事故的; ㈡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㈢阻碍、干涉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十六条
在工作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而出现事故的机电科电缆管理员负直接责任。
第十七条
未完成各级领导交给的任务,负直接责任。第十八条
因检查、维护、使用不当造成管辖范围内设备、设施损坏或其它伤害的,负直接责任。
第十九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
中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的或授意他人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的,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公司相关制度,对电缆管理员进行处罚。
钢丝绳管理员
钢丝绳管理员负责全矿生产用钢丝绳的计划、保管、发放、回收、现场使用情况的监督考核工作。钢丝绳管理员必须掌握相关专业知识。
一、岗位职责
第一条
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技术规范及各类规章制度。
第二条
负责生产用各类钢丝绳的发放管理工作。第三条
收集钢丝绳随机资料,建立健全钢丝绳使用档案,及时掌握设备用绳状况,根据矿井生产需要及时编制钢丝绳计划。
第四条
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对新进的钢丝绳进行截样,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试验。
第五条
按照领料单发放钢丝绳,并记入使用发放台帐。第六条
认真做好钢丝绳的保管工作,杜绝因保管不善造成钢丝绳报废的事件发生。
第七条 负责对井下钢丝绳使用情况进行月度考核,对井下钢丝绳进行不定期抽查,并做好记录。
第八条 负责完成机电科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第九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第十条 负责管辖范围内设备、设施的日常管理与维护。第十一条 严格遵守交通法规,注意交通安全。
第十二条 熟悉各种灾害的避灾路线,掌握各种灾害事故的救灾方法,灾害发生时应及时进行避灾自救,在保证自身安全的前提下,积极救灾。
二、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警告、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
㈠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矿事故的; ㈡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㈢阻碍、干涉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十四条
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技术操作规程,失职、失误造成安全事故的负直接责任。
第十五条
在工作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而出现事故的负直接责任。
第十六条
未完成各级领导交给的任务,负直接责任。第十七条 因自己操作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负直接责任。
第十八条
因检查、维护、使用不当造成管辖范围内设备、设施损坏或其它伤害的,负直接责任。
第十九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中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的或授意他人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的,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公司相关制度,对钢丝绳管理员进行处罚。
阻燃胶带管理员岗位责任制
一、岗位职责
第一条
负责对煤矿胶带输送机、胶带及其配件进行管理。
第二条
根据现场生产工作及接续安排及时了解掌握胶带需备用量,不足者及时提报计划。
第三条
对全矿所有胶带做好库存、安装、使用、回撤台帐及报废记录。
第四条
经常深入现场观察胶带运行状况,带扣连接情况,发现隐患及时督促有关单位限期整改。
第五条
负责阻燃胶带的进货验收、性能检测等工作。
第六条
积极参加单位组织的各种活动及各种检查,并发表主导意见。
第七条
组织制定胶带输送机的检修计划。
第八条
按期完成领导交给的其它各项任务,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考核
第九条
分管范围内出现问题,阻燃胶带管理员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十条
未完成或分工范围内的工作,阻燃胶带管理员负直接责任。
第十一条
对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按规定处罚或处分。
油脂管理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油脂管理员应具有油脂润滑专业知识,熟练掌握工作面设备使用的油脂品种、牌号、性能及主要技术参数和使用条件,依法经过培训,熟悉避灾路线,对本岗位的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
一、岗位职责
第一条
认真遵守国家有关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技术规范、指示、指令,执行好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技术操作规程和矿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条
必须经过培训,积极参加矿、队组织的技术学习、考试和各种技术比武活动。能掌握机械润滑的基本原理、油的分类、各种常用油脂的性能特点、存储使 用的要求、注油和清洗等操作规程。
第三条
负责领导全队注油工的油脂管理工作,在业务上受矿油脂小组领导。负责 贯彻“综采设备油脂管理细则”,组织本队油脂工的技术学习。
第四条
油脂管理员要定期分析油脂的油质及消耗情况,编
制本队年、季、月度的用油计划及消耗定额,按期报给矿油脂小组。
第五条
负责向矿油脂小组领取各种油脂和保管本队油脂,做好油库的防火工作。
第六条
掌握设备的润滑情况、使用油品情况及换油周期,与注油工一齐向各种设 备注油。
第七条
负责定期从设备中抽取油样,送交矿油脂小组进行检验。
第八条
负责管理及保管本队的注油、清洗、装油的工具和容器,井下油脂实行挂牌管理,分类存放,写清油号,不同油品、不同厂家的油脂不准混用。建立保管、方法、借用手续。
第九条
负责废油的回收工作,建立废油回收台帐,定期向油脂小组送交废油。
第十条
了解设备润滑情况,发现设备漏油、漏液要及时安排和督促包机人员迅速处理,确保不漏不渗。及时向区队领导汇报井下油脂消耗情况。
第十一条
油脂库必须确保顶板完好、无淋水、支护可靠、通风良好,油脂库必须按规定配备沙箱及灭火器,有专门防灭火措施,第十二条
如实、及时汇报安全事故,协助、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处理,落实事故防范措施。
第十三条
佩带好个人劳动防护,尽职尽责,杜绝“三违”
现象。
第十四条
履行好师徒合同。
第十五条
认真填写运行和检修日志及各种记录。开好班前班后会。
二、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油脂管理员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二)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十七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油脂管理员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十八条
油脂管理员在生产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应负直接责任。
第十九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违章现象,否则负直接责任。
对其他人员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应负主要责任或重要责任。
第二十条
未及时发现、整改本工种范围内的隐患,应负直接责任。发现事故征兆和险情,不及时采取措施,又不及时报告的,破坏事故现场,隐瞒事故的,应负主要责任。
第二十一条
擅自变动、拆除、挪用或停用安全装臵和设施的应负主要责任。
第二十二条
在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进行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编写用油计划及消耗定额不合理,未及时上报计划的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四条
不实际调查设备润滑情况,未及时安排按换油周期更换油脂的,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五条
工具乱放或丢失,油脂存放混乱、混用的,油脂管理员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二十六条
不定期从设备抽取油样送交矿检验,不建立废油回收台帐,向矿送交废油的,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七条
油脂库不符合规定,未有放火设施的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未监护好他人安全的应负重要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未履行好师徒合同的应负主要责任。
第三十条
未佩带好个人劳动防护,不现场交接班,不认真填写各种油脂记录的负直接责任。
第三十一条
出现的问题及存在的隐患未告知区队领导的负主要责任。
配件管理员岗位责任制
第一条
按时编报全矿配件的月、季、计划及其它报表。第二条
搞好全矿配件的集中核发、统一分配、回收复用工作。
第三条
搞好配件外委订货及新到配件和自制配件的验收工作。
第四条
监理配件管理台账,搞好日清月结,定期与供应科核对,做到底数清,帐物相符。
第五条
搞好对配件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第六条
严格执行配件审批制度。第七条
做好区队的走访工作。
第八条
在满足生产的需求下,搞好配件的定额消耗。第九条
与其他管理人员搞好协作共同完成科机电管理工作任务。
配件管理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一条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技术规范、指示、指令、三大规程和矿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条按照上级有关安全规定编制综机配件计划,按计划和需要组织货源,保障供应,严格把好配件质量关。
第三条因配件质量问题造成的设备故障或机电事故,应负直接责任。
第四条检查监督综采(掘)单位执行综机配件管理制度的情况,负责落实。
第五条严格执行库存物资保管保养制度,保持库房清洁卫生,做好防冻、防火、防盗,消防器材齐全,配件上架,分类摆放,标志清晰、醒目。
第六条保证综采(掘)生产所需配件符合规定要求,防止不合格产品进人综采(掘)生产过程,确保综机设备安全运转。
第七条经常深入现场,检查配件使用情况,排查不安全隐患,防止设备故障的出现,保证安全生产。
第八条经常到区队和车间了解配件的供应、使用情况,及时解决实际问题。
第九条按时参加安全教育培训,参加科组织的安全活动,及时传达上级对安全工作的文件指示精神,做到自主保安和互助保安。
第十条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第十一条完成领导安排的其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