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内蒙古自治区党政群机关和
内蒙古自治区党政群机关和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202_年度考试录用
公务员和工作人员简章
根据公务员法和公务员录用的有关规定,内蒙古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公务员局决定,组织实施202_年度全区党政群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以下简称参公单位)考试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公务员和工作人员工作。为了确保考录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简章。
一、招录人数
本次考录,计划招录公务员和参公单位工作人员5437人,其中,部分职位定向招录服务2年期满且考核合格的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和大学生退役士兵(以下统称“项目人员”);部分职位定向招录“蒙汉兼通”人员。
服务基层项目是指:选聘高校毕业生到嘎查村任职工作、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高校毕业生社区民生工作志愿服务计划、农村牧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面向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选拔储备高校毕业生计划以及纳入旗县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日常管理的“储备人才”。
大学生退役士兵是指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学生毕业后应征入伍、在报名开始日前已退役的人员。
二、招考范围
(一)具有内蒙古户籍;
(二)全日制普通高校内蒙古生源的毕业生(含202_年应届毕业生);
(三)不具有内蒙古常住户口、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报考: 1.户籍和档案保留在原就读学校、内蒙古各级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或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的内蒙古所属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含202_年应届毕业生);
2.202_年应届毕业或已毕业的全日制硕士以上学位研究生; 3.在内蒙古服务2年期满、考核合格的服务基层项目人员。
除202_年应届毕业生外,以上其他条件的取得时间要求为202_年3月12日之前。
三、报考条件
(一)报考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年龄在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78年3月12日至1996年3月12日期间出生);招考职位对年龄有特殊要求的,以《招考职位表》中要求的年龄为准;
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4.具有良好的品行;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6.具有符合职位的工作能力;7.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8.具备招考职位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二)报考法院、检察院系统法官助理、初任检察官、检察业务职位的人员,还要求体型端正,无口吃,无色盲,无听力障碍,矫正视力达到0.8以上,面部无明显斑痕,男性身高达到1.65米以上,女性身高达到1.55米以上。
(三)报考自治区本级机关(不含参公单位)的职位,要求报考者具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招考职位明确要求有基层工作经历的,报考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基层或生产一线工作经历。基层和生产一线工作经历是指,具有在县级及以下党政群机关(参公单位)、企事业单位、村(社区)组织及其他社会组织、经济组织等工作的经历。曾在军队团和相当于团以下单位工作的经历,也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基层工作经历起始时间按照人社部《关于公务员考录中基层工作经历起始时间界定的意见》(人社厅发〔202_〕59号)界定。
毕业后未就业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到实习见习基地(该基地为基层单位)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经历,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全日制专科、本科或研究生在校就读期间参与的社会工作,属于社会实践,不视为工作经历。
(四)报考者报考定向招录“项目人员”的职位,要求报考者必须是截止202_年3月12日服务2年期满且考核合格的服务基层项目人员或在报名开始日前已退役的大学生士兵。凡是到报名开始日服务期满(或退役)超出3年、被录用为公务员(参公单位工作人员)或被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列入编制)的服务基层项目人员或大学生退役士兵,不能再报考定向招录“项目人员”的职位,只能报考其他职位。
(五)报考阿拉善盟、额尔古纳市、根河市、新巴尔虎左旗、新巴尔虎右旗、陈巴尔虎旗、阿尔山市、科右前旗、科右中旗、阿巴嘎旗、苏尼特左旗、苏尼特右旗、东乌珠穆沁旗、西乌珠穆沁旗、四子王旗、达茂旗、乌拉特中旗、乌拉特后旗、莫力达瓦旗、鄂温克旗、鄂伦春旗所属单位的职位以及自治区有关主管机关确定限制户籍的上述地区境内直属单位的职位,要求报考者须具有报考职位所在盟市户口或为该盟市生源(不含全区党群系统和法院、检察院职位)。
报考上述限制户口(生源地)的职位、自治区法院和检察院系统的职位、定向招录“项目人员”和“蒙汉兼通”职位以及《招考职位表》中明确有最低服务年限的职位,要求报考者须在录用单位最低服务五年(含试用期),服务期内不得申请调动、参加公务员考录、遴选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等。
(六)下列人员不得报考:
现役军人,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服务年限不满2年(含试用期)的公务员和参公单位工作人员,试用期内的公开招聘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在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公务员和参公单位工作人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在自治区历次公务员考录中被录用且未满招考简章(招考职位表)或自治区有关主管机关所规定最低服务期限的人员(含最低服务期内辞职或被取消录用的人员);在自治区基层政法机关定向招录培养考试中被录取后在读、退学或未满招考简章所规定最低服务期限的人员(含最低服务期内辞职或被取消录用的人员);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报考人员不得报考录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招录职位。
报考者在本次考录办理录用手续前被其他公务员考录或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新录用(聘用)且未满试用期的,取消其本次考试录用资格。
四、报名与资格初审
(一)报名
1.报名采用网络报名方式进行,报名网站为内蒙古人事考试信息网(网址http://www.teniu.cc下载打印)、报考职位要求的其他有关证件和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参加资格复审。
户口保留在区外的内蒙古生源的高校毕业生和202_年应届毕业生考生,还须提供本人原内蒙古户籍注销页(或复印件)或原内蒙古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招录职位要求报考者具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考生须提供本人工作(服务)单位的证明(证明中应有工作单位名称、工作起止时间、单位地址、有关负责人姓名和联系电话等内容)或工作合同原件及复印件。考生在不同单位工作、服务的时间可连续计算。招考职位要求报考者具有其他工作经历的,考生须提供相关工作经历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报考定向招录“项目人员”职位的考生,服务基层项目人员还须提供服务项目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以及服务项目县级以上主管部门出具的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其中,对于纳入旗县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日常管理的“储备人才”,考生须提供旗县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下发的储备文件以及服务期间的年度考核表。大学生退役士兵还须提供士兵退役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体能测评
1.报考警察职位的考生,面试前由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招录机关对应的自治区主管部门按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和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录用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教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体能测评有关问题的复函》对其进行体能测评。体能测评时间和安排在报名网站另行公告。
2.对体能测评不合格的考生或因怀孕、伤病等个人原因未经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不能在规定的体能测评最后一天结束前参加体能测评的考生,取消其面试资格。
(四)面试
1.面试工作由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组织。面试时间、地点及有关要求见《资格复审及面试通知书》。2.面试时凡实际到场参加面试的人数等于或少于该职位拟录用人数的职位,该职位考生的面试成绩须达到本人面试所在考场(同考官组)所有考生的面试平均成绩,方具有录用资格。3.考试总成绩的计算
面试结束后,按照考生笔试综合成绩占60%、面试成绩占40%的比例合成考生考试总成绩。
考生考试总成绩=笔试综合成绩×60%+面试成绩×40%
在面试阶段进行专业加试的,考生考试总成绩=笔试综合成绩×60%+(面试成绩×80%+专业加试成绩×20%)×40%
考生面试成绩和考试总成绩在内蒙古人事考试信息网上公布。
七、体检和考察
按照每个职位考生总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和该职位拟录用人数,等额确定进入体检和考察范围的人选。
同一职位考生考试总成绩出现并列的,并列人员按照笔试成绩高低排序,笔试成绩也并列的,按照《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高低排序,然后再按照该职位拟录用人数,等额确定进入体检考察范围的人员。
(一)体检
1.体检在自治区或盟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定的体检机构进行。报考区直机关(参公单位)及其直属机构的考生,体检由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区直招录机关(参公单位)组织实施;报考盟市所属机关(参公单位)的考生,体检由盟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
2.体检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体检操作手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和《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修订内容的通知》组织实施。对于在体检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考生,按有关规定处理。3.党政群机关(参公单位)或事业单位在职的报考人员,须在体检时向自治区招录机关或盟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提交本人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同意报考的证明。
(二)考察
报考区直机关(参公单位)及其直属机构的考生,考察工作由区直招录机关(参公单位)具体组织实施;报考盟市所属机关(参公单位)的考生,考察工作由盟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
八、公示和录用审批
(一)区直招录机关(参公单位)和盟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考生的总成绩以及体检和考察结果确定拟录用人员,上报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拟录用人员名单统一在内蒙古人事考试信息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公示期满后,对没有问题或者反映的问题不影响录用的,经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办理录用手续。对反映有影响录用的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录用;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可暂缓录用,待问题查清后再决定是否录用。
(二)报考招考简章、招考职位表或自治区有关主管机关明确有最低服务期限职位的人员,要和招录机关签订最低服务期协议。
(三)新录用的公务员和参公单位工作人员试用期一年。试用期间或期满不合格的,取消录用。
九、其他
(一)对考生的资格审查贯穿考录工作全过程,在考录的任何阶段及试用期间发现考生弄虚作假的,一律取消其录用资格。
报考者在考录过程中有违纪违规行为的,按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考试成绩无效、取消录用资格、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终身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二)本次考试公共科目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社会上出现的假借公务员考试命题组、专门培训机构等名义举办的辅导班、辅导网站或发行的出版物、上网卡等,均与本次考试无关。
(三)本简章由内蒙古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篇:内蒙古自治区202_年考试录用党政群机关公务员报名资格
内蒙古自治区202_年考试录用党政群机关公务员报
名资格审查咨询电话
一、政策咨询电话:
1、党群部门:内蒙古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公务员管理办公室(0471)4818499
2、政府部门:内蒙古自治区公务员局考试录用处(0471)6610612 6964868
二、报名技术、缴费咨询电话: 内蒙古自治区人事考试中心(0471)6287995 6601705
三、自治区直属部门资格审查咨询电话:
1、自治区国土厅:(0471)4215454
2、自治区发改委:(0471)6659010
3、自治区公安厅:(0471)6550301
4、自治区地税局:(0471)4343050、4343141、4343125
5、自治区民委:(0471)6944917
6、自治区监狱局:(0471)2399523
7、自治区林业厅、森林公安:(0471)2280217
8、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0471)6946437
9、自治区政府办公厅:(0471)4824069
10、自治区散装水泥办公室:(0471)4963285
11、自治区质监局:(0471)6944510
12、自治区统计局:(0471)6944594
13、自治区供销社:(0471)6625976
14、自治区国资委:(0471)6945942
四、盟市资格审查咨询电话:
1、呼伦贝尔市:(0470)8246139
2、兴安盟:党委部门:(0482)8267643 政府部门:(0482)8266518
3、通辽市:党委部门:(0475)8836413 政府部门:(0475)8836268
4、赤峰市:党委部门:(0476)8333635 政府部门:(0476)8332947、8838325
5、锡林郭勒盟:党委部门:(0479)8219195 政府部门:(0479)8271178
6、乌兰察布市:党委部门:(0474)8320010 政府部门:(0474)8320205
7、呼和浩特市:党委部门:(0471)4606018 政府部门:(0471)4606164
8、包头市:党委部门:(0472)5129725 政府部门:(0472)5166762
9、巴彦淖尔市:党委部门:(0478)8655703 政府部门:(0478)8289108
10、鄂尔多斯市:党委部门:(0477)8588616 政府部门:(0477)8588267
11、阿拉善盟:党委部门:(0483)8353108 政府部门:(0483)8332346 自治区党群部门资格审查咨询电话: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0471)6600705 内蒙古党校(行政学院):(0471)4631834 内蒙古社会主义学院:(0471)4901603、4953990 内蒙古社会科学联合会:*** 内蒙古党委直属机关工委:(0471)4812853 内蒙古党委办公厅接待办:(0471)4812040 中国农工党自治区委员会:(0471)6204529 中国民主同盟自治区委员会:(0471)6204336 自治区台湾同胞联谊会:(0471)4621940 自治区黄埔军校同学会:(0471)4621940 自治区党委统战部:(0471)4811572 自治区直属离退休人员工作办公室:(0471)4928785、4928931 内蒙古党委党史研究室:(0471)4812288 自治区人民检察院:(0471)4628901
第三篇:关于做好202_全市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
关于做好202_全市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
工作人员考核工作的通知
各镇、街,市直各部门(单位):
为做好202_全市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中央关于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工作“一个意见、三个办法”的总体要求以及省、市关于考核工作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考核组织实施
(一)考核工作在市督查考核委员会领导下进行。济宁市委托考核的干部,镇、街和市直部门(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成员,以及市委管理的其他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的考核,由市委组织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教育、卫生所属事业单位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的考核,由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副科级以下工作人员的考核,由所在单位组织实施。
(二)被考核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全面做好工作总结,认真撰写述职述廉报告,述职述廉报告在民主测评前印发与会人员进行评议。
副科级以下工作人员的考核按下列程序进行:
1、被考核人个人总结、述职,填写考核登记表。
2、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民主测评。
3、主管领导在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平时考核情况和个人总结,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意见和改进提高的要求。
4、单位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对主管领导提出的考核等次意见进行审核。
5、单位负责人集体研究确定考核等次。
6、报主管部门核准。
7、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人,并由本人签署意见。
8、考核结果备案和存档。
对确定为优秀等次人员要在本单位进行不少于7个工作日的公示。对确定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等次的工作人员进行诫勉谈话,限期改进;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两年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应向较低等级调整岗位。公务员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予以辞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聘用单位可以调整该受聘人员的岗位或者安排其离岗接受必要的培训后调整岗位,受聘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同意变更的,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的,聘用单位有权按照规定的程序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二、考核主要内容
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重点围绕落实“2711”工程建设、“大项目突破年”、招商引资、马上就办、创卫工作、第一书记、信访局第一局长、城乡环境综合整治、新农村建设、镇街主体功能区十大工程建设、书记信箱、网络问政、打造最安全地区、“四零”工程等工作,对领导班子主要考核本发挥职能作用情况,内容包括思想政治建设、领导水平、工作实绩、反腐倡廉、完成责任目标等方面的实际成效;对领导干部和其他工作人员主要考核本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现实表现,特别是在创卫一线和招商一线、项目一线、农村一线的表现情况,要把工作实绩作为考核内容的重点。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还要重点考核其驾驭全局、处理复杂问题的能力。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应当以聘用合同和岗位职责为依据,以工作实绩为重点内容,以服务对象满意度为基础,按照规定的内容、标准和程序进行。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绩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经批准在两个岗位上任职的,考核内容应当包括聘用合同约定的两个岗位职责任务。
三、考核等次及确定办法
(一)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等次及确定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市督查考核委员会办公室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二)副科级以下工作人员考核按照“优秀”、“称职(合格)”、“基本称职(基本合格)”、“不称职(不合格)”四个等次进行民主测评,采用百分制记分,每个等次赋予的分值相应为100、75、50、0分,计算公式为[“优秀”票数×100+“称职(合格)”票数×75+“基本称职(基本合格)”票数×50+“不称职(不合格)”票数×0]÷有效票数,测评得分作为确定考核等次的重要依据。
拟定为“优秀”等次的,综合得分一般应为90分(含)以上;拟定为“称职(合格)”等次的,综合得分一般应为70分(含)以上;综合得分60分至69分的,一般定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等次;综合得分不满60分、经考核确属不称职(不合格)的,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等次。
(三)对部门(单位)考核及拟定优秀等次的工作人员,实行计划生育、环境保护、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信访、重大安全事故(含食品重大安全事故)和招商引资等一票否决。
(四)各镇、街、市直各部门(单位)要在下达的优秀指标内,按照考核标准与程序,确定优秀等次人员。凡在考核中突破优秀等次指标的,一律不予审核备案。
(五)按照中共曲阜市委组织部、曲阜市督查考核委员会办公室、曲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曲阜市平时考核试点工作意见》(曲人社〔202_〕15号)规定,对不按规定进行平时考核的部门(单位),考核优秀等次比例不得超过10%,原则上不得开展或参与评先树优活动。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或不按规定填写平时考核材料的,由主管领导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经批评教育后仍拒不参加平时考核的人员,当年不得参加考核,不能给予其他形式的表彰奖励。
四、考核相关问题及处理意见
(一)截止202_年12月,副科级以上干部中在现工作单位任职不满半年的,在原单位按原职级考核;兼职的干部,在其为主工作的单位考核。
副科级以下工作人员转任的,由现工作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其转任的有关情况,由原单位提供。
(二)202_年因年龄原因从领导职务转任非领导职务(离岗)的干部,可不进行民主测评,根据综合表现确定考核等次。
(三)202_年任职的军转干部,可不进行民主测评,根据转业时的鉴定与转业后的表现确定考核等次。
(四)202_已办理完退休手续的人员,不再进行考核,备案花名册“考核等次”栏填“202_年xx月退休”。
(五)组织派出挂职锻炼的干部,在挂职期间由挂职单位进行考核;不足半年的,由派出单位进行考核。
事业单位派出挂职锻炼及执行其他任务的工作人员,除特殊规定外,一般由派出单位进行考核,主要根据挂职锻炼及执行其他任务的表现确定等次,有关情况由其挂职锻炼及执行其他任务的所在单位提供。
(六)组织派出学习、培训的干部,由派出单位进行考核,主要根据学习、培训综合表现确定考核等次。其学习、培训的相关情况,以所在学习、培训单位提供的鉴定材料为依据。
(七)涉创卫工作人员的考核等次,在征求市创卫指挥部办公室意见的基础上确定。
(八)各指挥部除县级以外的项目指挥长、办公室主任履职情况由督考办进行考评界定。
(九)专职招商人员的考核由市督考办和市招商办组织实施。
(十)行政村(居)特派员,按照《曲阜市行政村(居)特派员考核办法》(曲考字〔202_〕1号)进行考核。
(十一)到村(社区)任职高校毕业生,按照《曲阜市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管理考核办法》(曲组发〔202_〕5号),由镇、街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报市委组织部备案。
(十二)派驻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由市行政服务中心统一进行考核。
(十三)202_新录用公务员在试用期内参加考核,不确定等次,只写评语,作为任职、定级的依据。
(十四)事业单位首次就业人员,在试用期内参加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事业单位非首次就业,本在事业单位工作累计不满六个月的(含试用期),不参加考核;工作累计满六个月的(含试用期),由其现所在事业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
(十五)病假(因公负伤除外)、事假、非单位派出学习累计超过考核6个月以上的工作人员,不参加考核。
事业单位未聘人员未聘时间累计超过考核6个月以上的工作人员,不参加考核。
(十六)受处分或涉嫌违法违纪工作人员的考核,按相关规定办理。
五、考核工作安排
(一)202_全市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及工作人员的综合督查考核工作定于202_年12月开始,202_年2月结束。
(二)考核工作结束后,各类人员考核结果按《202_考核结果审核备案时间配档表》及有关要求,连同电子版报送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考核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备案(办公地点:市人社局四楼,联系电话:4498405)。各类人员考核情况统计表(表十一至表十四),经主管部门汇总后报送。
有关表格请于曲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网站下载使用。各镇、街,市直各部门(单位)要切实加强对综合考核的组织领导,坚持标准,严格程序,确保考核结果客观准确、公平公正,并依据考核结果对党政群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奖惩,充分发挥考核工作的激励和导向作用。
202_年12月6日
第四篇:09年内蒙古自治区党政群机关考试部分面试真题及解析(模版)
09年内蒙古自治区党政群机关考试部分面试真题及解析
09年6月11日上午面试真题
1、有媒体称,今年全国有84万考生放弃高考,且多数为农村考生,一种新的“读书无用论”在农村蔓延,请谈谈你的看法。
2、有人说:公务员的职业道德与个人品德无关,谈谈你的理解。
09年6月11日下午面试真题
1、当前,社会上有些年轻人不能自食其力,靠父母供养,被称为“啃老族”。有人认为“啃老族”现象是个人和家庭的问题,也有人认为这是一个社会问题,谈谈你的看法。
2、温家宝总理在一次会议上说过这样一句话“吏不畏我严而畏我廉,民不服我能而服我公”,请结合公务员行为规范,谈谈你的理解。
09年6月12日上午面试真题
1.洋节在中国备受追棒,许多人喜欢过洋节,比如说圣诞节、情人节、母亲节等。对此,你有什么看法?
答题要点:
(1)改革开放,文化交流频繁,使得国外的一些文化节日等传到中国。
(2)这些节日里在西方有着特殊的含义,未必符合中国的实际,对一些节日我们可以吸收其优秀合理的部分,但是对于某些内容还是要谨慎对待,注意引导。这种热捧或许使得年轻一代对自己国家的传统节日丧失热情,忘记了自己文化的根基。我们当然不排斥外来文化,但我们的根基应该是我们自己的传统文化,因此我们必须要明确一点,中国节才是我们节日的主旋律。
对于洋节日的泛滥,我们不应劝导人们远离甚至抵制,而是应该以中华民族博大的胸怀,以一颗不带文化偏见的心来客观审视中西文化的交流与互容。在关注和接纳西方文化的同时,更多地考虑如何振兴我们自己的传统和文化,改革并丰富这些传统节日的内涵,使之更具有吸引力。
事实上,我国政府已经开始有意识地引导民众关注自己民族的传统节日,清明节、端午节、中秋节成为法定节假日就是一个积极、明确的信号。
2.人生的理想是成功,可是有些人把“干大事、做大官、赚大钱”作为自己的成功目标,对于此你有何看法?
答题要点:
每个人的理想都希望获得成功,但是对于成功的理解各有不同,有一些人特别是我们一些打算进入公务员队伍的同志把升官发财作为自己的人生成功的目标,对于这一看法我是这么认为的:
(1)产生这种观点的原因:封建关本位的思想残留,对党和国家的宗旨的模式,个人人生观、价值观的扭曲。
(2)可能照成的危害:以个人为中心,为了满足个人私利,损公肥私,贪赃枉法。害人害己、害国家害人民。如果不清楚这种思想,特别是我们公务员队伍里人的这种思想,危害重大。
(3)对策:加强社会主义价值观,荣辱观的教育,要树立远大的理想,为民服务意识。
09年6月12日下午面试真题
1.关于家电下乡,你怎么看?(该题型属于政策热点类)
答题要点:家电下乡政策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扩大内需要的重要举措,是财政和贸易政策的创新突破。家电下乡推广工作是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高农民生活质量、扩大农村消费、统筹国内外市场的一项重要举措。家电下乡获得显著成效,农民得实惠、企业得市场、政府得民心。
意义:有利于拉动农村消费、促进行业发展、改善民生、落实节能减排、完善农村生产和流通服务体系。
注意的问题:
(1)防止某些企业借用家电下乡为名,行销售伪劣产品为实,损害消费者真的合法权益。
(2)一定要把家电下乡的相关补贴政策落实到位,加强监督,防止腐败残生。
(3)防止一些商家进行骗补行为的发生。
2.有容德乃大,结合自身谈看法?(智能型一句名言警句)
答题要点:有容德乃大《尚书》:韩信忍于胯下,卒受登坛之拜;张良忍于取履,终有封侯之荣。忍之为义,大矣。惟其能忍则有涵养定力,触来无竞,事过而化,一以宽恕行为。当官以暴怒为戒,居家以谦和自持。暴慢不萌其心,是非不行于人。好善忘势,方便存心,行之纯熟,可日践于无过之地,去圣贤又何远哉!苟或不然,任喜怒,分爱憎,捃拾人非,动峻乱色。干以非意者,未必能以理遣;遇于仓卒者,未必不入气胜。不失之偏浅,则失之躁,自处不暇,何睱治事?将恐众怨丛身,咎莫大焉!其视吕蒙正之不问姓名,张公艺九世同居,宁不愧耶?自己在为人处事中如何处理一些矛盾冲突,利益冲突。忍耐要讲究原则,讲究方法和技巧。09年6月13日下午面试真题
1.官员财产申报制度,你怎么看?(社会现象类)
答题要点: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是反腐倡廉最为根本的制度保障。正如温总理所说: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是反对腐败的一项重大举措。我们说要实行政务公开,也要对官员的财产收入实行公开。
2.有人说大学生创业创意最重要,有人说物质基础最重要,你怎么看?
答题要点:创意和物质二者就好比“战略与战术”的问题。一个好的创意是创业成功的前提和保证,一个好的创意决定你的产品或者是否具有市场,是否不可替代,从而占有自己的市场和空间,在社会中分得一杯羹。如果你的思路根本不具有市场,只是自己的一腔激情的话,创业是很难成功的。而物质并不是不重要,很多有潜力的企业往往由于资金运作困难最终不得不放弃,这更是一个工作的方法问题。资金的融集,可以来自自己的积累、家人一定程度的资助以及从社会各种渠道筹集到的资金。这是对一个人的人际交往能力和管理能力的考验,是动手能力的一次现实锤炼。对于有志于创业的大学生应该多接触社会、多培养自己待人接物的能力,坚定自己的目标走下去。
09年6月14日上午面试真题
1.央视有句广告语“劳动创造美好未来”,请你从社会和个人角度谈下观点?(名言警句类)
答题要点:劳动创造幸福生活,劳动创造美好未来。
劳动的重要性:未来美好的生活不是凭空而生,需要艰苦的努力才能获得。反对不劳而获,弘扬通过诚实劳动,合法经营取得美好的生活。
社会:社会的发展和进步需要财富、知识的积累,这需要千百劳动人民的共同努力,共同创造。
个人:个人幸福建立在劳动的基础之上。09年6月15日下午面试真题
1.中小企业在面对检查、罚款之类的问题时,是选择花小钱面事还是花大钱通过法律解决。(综合分析类型)
2.管理学中有“细节决定成败”和“选择决定成败”的论说,你怎么看?(综合分析类)
09年6月16日上午面试真题
1、有人说企业需要成本,政府管理不需要成本,你怎么看?
2、很多高官落马,海内外媒体说他们昨天是英雄今天是罪犯,结合公务员的公权力谈谈看法?
09年6月16日下午面试真题
1、现在网上评论、问卷调查、座谈等的民众参政议政的方式越来越多,谈谈你的看法
2、有人说人生来充满竞争,有人说人应当合作,谈谈你的看法
第五篇:青岛市党政群机关机构编制管理办法
青岛市党政群机关机构编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各级党政群机关机构编制管理,根据宪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以及上级党委、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委、法院、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机关(以下称党政群机关)。
第三条 机构编制管理的主要任务是,通过调整职能配置、理顺职责关系、合理设置机构、核定编制数额及确定领导职数,形成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机构编制管理遵循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与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改革进程,适时调整党政群机关的职能、机构、编制和领导职数。
第四条 机构编制管理按照集中统一领导和分级管理原则,严格执行机构编制审批制度和程序,凡涉及职能调整,机构、编制和领导职数增减的,统一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按程序报同级机构编制委员会或党委、政府审批;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无权决定机构编制事项。
各部门提交党委、政府研究的事项,起草的党委、政府领导讲话,涉及机构编制事宜的,应当于会前与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协商,形成一致意见后再提交。
第五条 除专项机构编制法律法规外,各部门在起草法规、规章草案和制定规范性文件中,不得就机构编制事项作出具体规定;市级业务部门不得干预下级部门的机构编制事项,不得要求下级部门设立与其业务对口的机构或提高机构规格,不得要求为其业务对口的机构配备或增加编制。各业务部门制定的行业标准,不作为审批机构编制的依据。
第六条 党政群机关的职能、机构和编制一经确定,不得擅自调整变动。
第七条 机构编制委员会是党委、政府负责行政体制改革、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的领导机构。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是机构编制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行政体制改革、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机构编制委员会由同级党委、政府有关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其组成人员由同级党委、政府确定并公布。
第二章 机构设置管理
第九条 党政群机关应当以职责的科学配置为基础,实行综合设置,做到职责明确、分工合理、机构精简、权责一致,决策和执行相协调。
第十条 党政群机关的设置可以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适时调整。但是,在一届任期内应当保持相对稳定。第十一条 党政群机关的职能,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确定,并分解落实到其内部机构。
第十二条 党政群机关职责相同或者相近的,原则上由一个行政机构承担。对确需两个以上部门共同承担的职能,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负责界定,明确主次关系,建立健全工作协调制度。
党政群机关职能交叉或对职责划分有异议的,应当主动协商提出处理意见,报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按规定程序审定,对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正在协调的职能问题,相关部门不得各行其是,制发易引起争议的文件。第十三条 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按照审批权限和规定程序办理机构设置、职能配置及调整事宜。
第十四条 市委、市政府设立部、委、办、局等工作部门、办事机构、部门管理机构、特设机构和派出机构(以下统称工作部门)。
区(市)党委和政府设立部、委、办、局等工作部门、部门管理机构和派出机构。
区属街道、县级市属镇(街道)党政工作机构按有关规定综合设置。
第十五条 党委和政府机关的规格,市级工作部门为局级(副厅级),内部机构为处级;副局级行政机构,其内部机构规格为处级;区级工作部门为处级,内部机构为科级;县级市工作部门为科级,内部机构为股级。
区属街道办事处为处级,其工作机构为科级;县级市所属镇(街道办事处)为科级,其工作机构为股级。区(市)按规定设置的省级以上各类园区行政管理机构,区属的为副区级,其内部机构为处级;县级市属的为副县级,其内部机构为科级。
第十六条 人大、政协的工作机构和专门委员会按有关法律规定和章程设置,其机关内部机构的规格按有关规定执行。法院、检察院、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机关内部机构的规格,与同级党委和政府工作部门的内部机构规格相同。
第十七条 市级机关工作部门内部机构按每个不少于5名编制设置,部门内部机构最多不超过14个。第十八条 区(市)党政群机关工作部门内部机构按每个不少于3名编制设置。
第十九条 各级党委、政府设立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应当严格控制。可以交由现有机构承担的职能或者由现有机构协调可以解决问题的,不另设立议事协调机构。对需多个部门共同承担的临时任务,由相关部门采取联席会议等形式完成。确需设立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的,按照青岛市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党政群机关工作部门内部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更名等,由其主管部门报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办理。设立机构的,应当说明设立机构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机构类型、名称和职能,与业务相近机构职能的划分等;撤并机构的,应当说明撤销或合并的理由,撤销或合并机构后职能消失、转移情况,人员安置情况等。
第三章 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党政群机关的人员编制,应当根据其所承担的职责,按照精简的原则核定。
各级党委、政府根据调整职责的需要,可以在行政编制总额内调整本级有关部门的行政编制。但是,在同一个行政区域不同层级之间行政编制的调整要逐级上报审核,由省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中央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
第二十二条 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按照编制的不同类别和使用范围审批编制。党政机关均使用行政编制,除工会、共青团和妇联机关使用行政编制外,其他群团机关一般使用事业编制。各级党委、政府不得在上级批准的行政编制总额外越权审批行政编制,不得混用、挤占、挪用或者自行设定其他类别的编制用于党政群机关。
第二十三条 调出党政群机关的人员,不占用机关编制。
第二十四条 市级机关工作部门按规定派驻的纪检监察工作人员编制在市级机关行政编制总额内实行单列管理,在各部门行政编制外单独核定。一般按下列标准配备:
(一)行政编制在50名(含50名)以上且所属机构较多的部门,核定纪检监察工作人员编制3名,设纪检组长1名、纪检组副组长兼监察室主任1名、纪检员1名。
(二)行政编制在20名以上、50名以下且所属机构较多的部门,核定纪检监察工作人员编制2名,设纪检组组长兼监察室主任1名、纪检员1名。
(三)行政编制在20名(含20名)以下的部门,核定纪检监察工作人员编制1名,设纪检组组长兼监察室主任1名。
第二十五条 党政群机关工勤人员编制在各部门行政编制外单独核定,按本部门行政编制的10%配备。行政执法队伍和设立机关后勤服务机构的部门,不核定工勤人员编制。
第二十六条 党政群机关工作部门增减编制,应当向同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内容包括职能变化、编制和人员情况,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批准。
第二十七条 党政群机关各级领导职数按以下规定配备:
(一)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委的领导职数按照中央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法院、检察院及民主党派机关的领导职数,按有关规定配备。
(三)市级党政群机关工作部门的领导职数,一般配备2至4名,工作量大、业务面宽的可增配副职1名;
部门管理机构的领导职数一般配备2至3名,最多不超过4名;部门内部机构一般配备正职1名,编制6至10名的可增配副职1名;编制11名以上的可再增配副职1名;设置机关党组织的部门配备专职副书记1名。
(四)区级党政群机关工作部门的领导职数,一般配备2至3名。工作任务重、业务面宽的可增配副职1名。内部机构配备正职1名,编制4名及以上的可增配副职1名;街道办事处(党工委)领导职数一般配备5至7名(不含派出所所长兼任的副书记),其工作机构领导职数参照区级党政群机关内部机构领导职数配备。
(五)县级市党政群机关工作部门的领导职数配备2至3名,工作任务重、业务面宽的可增配副职1名;内部机构领导职数配备正职1名,编制4名及以上的可增配副职1名,县级市所属街道办事处和镇党委、政府、人大及其工作机构等的领导职数按有关规定配备。(六)政府部门、群团机关除非党干部担任正职外,一般不配备专职党委(党组)书记。
第二十八条 具有技术要求高、专业性强、管理项目资金数额大等职能特点的个别政府工作部门,根据需要可在核心专业管理领域设置1名专业技术领导职数,在规定的领导职数内调整或由同级副职兼任。
第四章 管理权限与审批程序
第二十九条 下列事项报请省委、省政府或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
(一)市级党政群机关工作部门以及副局级行政机构的设立、合并、撤销、更名;
(二)行政编制总额和国家统一核定的各种单列或专项编制总额的增加;
(三)市级党政机关机构改革总体方案;
(四)其他按规定应报批的事项。
上述事项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审核意见,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议,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后,报请省委、省政府或省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由市委、市政府或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公布。
第三十条 下列事项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或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报市委、市政府批准:
(一)市级党政群机关工作部门的职能配置、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
(二)区(市)党政机关机构改革总体方案和党政群机关工作部门的设立、合并、撤销、更名等;
(三)市级各部门之间以及市级各部门与区(市)党委、政府之间职能划分与调整;
(四)市级党政群机关工作部门领导职数的核定与调整;
(五)党政群机关编制总额分配方案和市级党政群机关一定时期内编制的统一核定与调整;
(六)其他按规定应报批的事项。
上述事项由市级党政群机关工作部门或区(市)提出申请,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审核意见,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或市委、市政府审议批准并公布。
第三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准:
(一)市级党政群机关内部机构、人员编制和内部机构领导职数的个别调整;
(二)区(市)党政群机关编制总额的个别调整;
(三)区(市)副处(科)级党政群机关工作机构的设立、合并、撤销、更名、挂牌等;
(四)其他按规定应报批的事项。
第三十二条 区(市)党委、政府与机构编制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的审批权限比照上述原则确定。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范围,依据中央、省、市机构编制监督检查有关规定,履行机构编制监督检查职责。
第三十四条 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与组织人事管理、财政管理协调配套的综合约束机制。人事部门应在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的编制数额内安排增人计划,对编制数额已满和超编的,不再安排增人计划。财政部门要把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的编制数额和人事部门核定的人员,作为拟定财政预算和核拨人员经费的依据。对擅自增加的人员,组织、人事部门不办理录用、聘用(任)、调任、工资核定等手续,人事和财政部门不纳入统发工资范围,公安部门不办理户口迁移等手续。按照规定实行事前备案管理的干
部,组织部门未审核同意的,人事、财政部门不予核定工资计划、核拨工资经费。
第三十五条 实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保证具体机构设置与按规定审批的机构相一致、实有人员与批准的编制和领导职数相对应。建立机构编制公开制度,对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机构编制及执行情况,通过有效形式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六条 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坚持原则、公道正派、依法办事。对违反工作纪律、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视情节轻重,由有关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过去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八条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 各区市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青岛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青岛市党政群机关机构编制管理暂行办法》(青办发〔202_〕2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