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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及关键部件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编辑:浅语风铃 识别码:20-970158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4-21 12:45:54 来源:网络

第一篇:西安市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及关键部件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西安市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及关键部件认定管理(暂行)

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施,鼓励企业积极开展重大技术装备和关键部件的创新研制和应用,提升我市传统优势产业产品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发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西安市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及关键部件(以下简称“首台(套)”)是指我市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由企业通过技术创新、自主研发和生产的、在原理、结构、性能等方面有重大创新突破的、并经国内用户初次使用的首台(套)的新产品,包括成套设备、单台设备和关键部件。

第三条 市工信委、市财政局按照各自职能负责全市首台(套)的认定和管理。

第四条 首台(套)认定工作每年开展一次,由市工信委会同市财政局编制《西安市首台(套)认定年度申报指南》,企业根据指南自愿申请认定。

第二章 认定范围和条件 第五条 认定范围主要包括:

以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及软件、生物技术和新医药、新能源、新材料、物联网和云计算、新能源汽车等为代表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所需的重大技术装备及与之配套的关键部件。

以航空航天、高端专用和通用装备、汽车及关键系统部件等为代表的我市传统优势产业产品中,具有原理、结构、性能等重大创新的技术装备产品及与之配套的关键部件产品。第六条 申请认定首台(套)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报主体应在西安市辖区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管理规范、依法纳税、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环保事故,并具有产品设计及关键部件的制造、组装集成能力的法人单位。

二、产品属首次研制成功,并经用户使用,市场前景较好。

三、符合导向。申请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西安市工业和信息化发展规划要求,并列入西安市年度新产品开发项目实施计划。

四、产权明晰。申请企业通过其主导的技术创新活动,依法拥有该产品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或通过依法受让取得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并拥有该产品注册商标的所有权。

五、技术先进。首台(套)产品在同类产品中应达到国际、国内先进水平。产品技术先进性需通过市级以上有关部门组织的专家鉴定。

六、质量可靠。通过市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检验机构的质量检测。属于国家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产品(如:军工、医疗器械、计量器具、压力容器等产品),须具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颁发的产品生产许可证;属于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须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

七、成套设备售价在200万元以上,单台产品售价在50万元以上,关键零部件售价20万元以上。

八、产品研制完成时间距申请认定时间不超过2年。第七条 不属于首台(套)认定的范围:

一、企业研制的自用设备。

二、用户单位定制的无重大技术创新突破的非标设备。

三、已获国家、省级认定的首台(套)。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八条 研制和第一使用单位均为我市企业的,由研制者牵头共同申报;第一使用单位不是我市企业的,由研制者独立申报。

第九条 申请企业须向所在区县、开发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交首台(套)认定申请,并提交相关申报材料。区县、开发区工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组织本区域企业向市工信委、市财政局申报。

第十条 申请企业需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一、西安市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及关键部件认定申请报告书(见附件)。

二、两名以上非申报单位、具有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业内专家出具的首台(套)推荐函,同时提交推荐专家简历。

三、需认定产品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状况的有效证明文件。

四、国家级查询咨询机构出具的产品查新报告和市级以上质检部门出具的产品检测报告、特殊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产品生产许可证、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五、市级以上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企业产品标准备案有效文件。

六、产品销售合同和购置、销售发票复印件。

七、审计机构出具的申请企业上年度财务决算和审计报告。

八、申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复印件。

九、申请材料真实性的承诺书。

十、产品照片。

其中:研制和第一用户单位均为我市企业的,第一用户单位需填报西安市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及关键部件采购应用奖励申请报告书(见附件二),并按照本条的六、八、九、十提交资料,随研制者一起提交申请资料。第十一条 认定:

一、市工信委建立由有关行业协会、学会、联合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重点企业和国内相关领域专家组成西安市首台(套)产品认定专家库。每次认定评审,专家组不少于七人。

二、市工信委会同市财政局按照本办法对企业申请报告进行初审,对初审合格者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进行评审,并邀请市级有关部门参加。

三、专家组对申报产品资料进行内容核实,对申报产品性能进行专业评价,如有必要,可组织开展现场核查或进行申报答辩,最后经专家讨论和票决形成专家组评审意见。评审意见需经评审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视为通过,并经专家签字生效。专家组需对出具意见的真实性负责。

评审专家按照科学、客观、公平、公正和回避原则参与评审工作。

四、市工信委会同市财政局对专家组评审意见进行审定,初步形成《西安市年度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名单》(以下简称《名单》),并在其门户网站等媒体向社会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

五、对通过公示的首台(套),由市工信委、财政局正式公布《名单》,并颁发首台(套)认定证书。

第四章 扶持与管理

第十二条 《名单》和认定证书是首台(套)推广应用和享受政策扶持的重要依据,有效期均为3年。第十三条 列入《名单》的首台(套)产品,首次实现销售收入的,从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资金予以奖励。首台(套)奖励根据申报情况可采取按比例和定额奖励两种方式奖励。对成套技术装备原则上按照销售价格的1%给予奖励,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单台设备和关键部件按照定额方式给予奖励,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和20万元。奖励资金用于获得奖励单位的技术开发工作。

涉及首台(套)产品项目在实施过程中获得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不再重复奖励。

第十四条 研制和第一用户单位均在我市的,按照比例进行奖励;研制者在我市,第一用户单位在市外的,只对研制者进行奖励;对获得首台(套)认定证书的企业和主要研发人员,给予通报表彰。

第十五条 对列入《名单》的首台(套)产品,召开专门发布会,进行宣传和推介;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纳入政府采购目录,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

第十六条 市工信委与驻市金融机构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定期进行对接活动,并利用有效资源,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列入《目录》的生产企业、配套企业和使用单位的融资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第十七条 市工信委负责建立西安市首台(套)认定专家库。第十八条 市工信委、市财政局会同相关单位对申请认定单位和参与认定评审工作的专家进行信用记录登记和监督管理。

对弄虚作假或采取不正当手段套取首台(套)认定的单位,撤销认定,追回奖励资金,并在2年内取消认定资格。参与认定评审工作的专家和工作人员如泄露认定产品的技术秘密、非法占有申请单位的科技成果、出现重大失误且造成重大损失的,依规、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至202_年12月31日试行。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工信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篇:四川省重大技术装备首台(套)认定管理办法(最终版)

四川省重大技术装备首台(套)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鼓励和引导企业在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积极开展重大技术装备创新研制,推动重大技术装备创新产品尽快进入市场,促进我省装备制造业产品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领域包括:清洁高效发电及输变电设备、重型机械及容器、工程施工机械、轨道交通装备、石油天然气钻采输送及矿山装备、节能环保装备、航空航天装备、智能制造装备、仪器仪表、民生用机械设备等领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四川省重大技术装备首台(套)(以下简称“首台(套)”)是指在我省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由企业通过技术创新,自主研制或者国产化制造的,在原理、结构、性能等方面有重大创新突破的首台(套、批次)重大技术装备创新产品,包括成套设备和单台设备。

首台(套)分为国内首台(套)和省内首台(套)两种类型。第四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按各自职能负责首台(套)认定工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工作。

第二章 认定

第五条 首台(套)认定工作每年开展一次,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财政厅编制《首台(套)认定申报指南》,企业根据指南自愿申请认定。

第六条 申请首台(套)认定的企业和产品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注册和纳税关系在四川省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管理规范、依法纳税、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环保事故、具备产品设计及主要关键部件的制造、集成能力。

(二)产品属首次研制成功,市场前景较好。

(三)产品技术先进。国内首台(套)在同类产品中应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省内首台(套)在同类产品中应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产品技术先进性须通过省级以上有关部门组织的专家鉴定。

(四)产品知识产权明晰。申请单位通过其主导的技术创新活动,拥有核心技术,或自主知识产权,或依法通过受让取得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拥有产品注册商标所有权。

(五)产品质量可靠。通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的质量检测。属于国家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产品,需具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颁发的产品生产许可证;属于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需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

(六)成套设备价值在300万元以上;单台设备价值在30万元以上。

(七)产品研制完成时间距申请认定时间不超过2年。

第七条 下列产品不属于首台(套)认定范围:

(一)企业研制的自用设备。

(二)用户单位定制的无重大技术创新突破的非标设备。第八条 首台(套)认定程序:

(一)企业按属地管理原则向市(州)或扩权强县工业主管部门、财政局提出申请并按要求上报《四川省重大技术装备首台(套)认定申请报告》(以下简称申请报告)(详见附件);中央和省属企业(单位)直接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申请。

(二)市(州)、扩权强县工业主管部门、财政局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报告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申请报告》汇总后(一式2份)上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中央和省属企业(单位)直接将《申请报告》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

(三)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对企业申请报告进行初审。

(四)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联合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并邀请省直有关部门参加,对初审合格的首台(套)进行评审(评审要求参照重装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根据需要可组织专家现场考察。

(五)对通过专家评审的首台(套)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网站(www.teniu.cc)和四川重大技术装备制造业网(www.teniu.cc)上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

(六)对通过公示的首台(套),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联合颁发首台(套)认定证书,并列入当年《四川省重大技术装备首台(套)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予以发布。

第三章 管理与扶持政策

第九条 《公告》和认定证书是首台(套)推广应用和享受政策扶持的重要依据,有效期均为4年。

第十条 列入《公告》的首台(套)产品,首次实现销售收入的,从省重大技术装备创新研制和产业化资金中安排资金给予奖励。

(一)根据成套设备和单台设备的单价和实际销售总额按一定比例给予研制单位和用户单位奖励。成套设备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单台设备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研制单位和用户单位均在省内的,按规定比例进行奖励;研制单位在省内,用户单位在省(国)外的,只对研制单位进行奖励。

(三)对研制单位和用户单位的奖励,研制单位和用户单位均在省内的,由研制单位牵头,联合第一个购买的用户单位按属地管理原则,逐级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申请。研制单位在省内,用户单位在省(国)外的,由研制单位按属地管理原则,逐级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申请。中央和省属企业(单位)参照上述情况直接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列入《公告》的首台(套)产品,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纳入政府采购目录,同质同价下优先采购。第十二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与省级金融机构建立密切的沟通协调机制,定期举行对接活动,优先支持列入《公告》的首台(套)产品生产企业和用户单位的融资项目。

第十三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建立首台(套)认定专家库。

第十四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单位和参与认定评审工作的专家进行信用记录和监督管理。

对弄虚作假或采取不正当手段套取首台(套)认定的单位,将撤销首台(套)认定,追回财政奖励资金,并在2年内取消申请认定资格。

参与认定评审工作的专家如泄漏认定产品的技术秘密、非法占有申请单位的科技成果、出现重大失误且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篇:辽宁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辽宁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通知

辽财企〔202_〕1014号

各市、绥中县、昌图县财政局、经济和信息化委 : 现将《辽宁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各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_年12月27日

重大技术装备首台(套)政策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加快提升我省装备制造业自主创新能力,培育以创新驱动为核心的装备制造业新优势,根据《辽宁省促进装备制造业发展规定》、《中共辽宁省委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意见》,省政府设立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专项资金,支持省内企业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及关键零部件的研制和推广应用。为做好项目申报和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是指: 首次取得市场业绩的本地制造重大技术装备。重大技术装备特指核心技术价值高、研发设计难度大、加工制造工艺复杂、系统集成程度深、成套性强的成套技术装备或重大产品,代表装备制造业发展方向。本细则所称关键零部件是指:为重大技术装备配套的本地制造关键零部件。是重大技术装备的重要组成部分,技术水平高,研制难度大,制造工艺复杂,直接影响重大技术装备的功能、性能和可靠性,是重大技术装备提升和发展的基础。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财政专项资金是指:省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企业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及关键零部件研制和应用的资金。

第二章

支持重点

第四条

专项资金重点扶持的领域包括下列领域中符合我省装备制造业发展实际、满足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产品相关要求的各种装备的研制和应用。具体包括:(一)《国务院关于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国务院发布的《工业转型升级规划(202_-202_年)》、国家工信部编制的装备制造业各行业“十二五”规划、《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纲要(202_-202_)》中重点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以及配套的关键零部件。

(二)国家《重大技术装备自主创新指导目录》包括的清洁高效发电设备、超特高压输变电成套设备、轨道交通装备、大型石油及石化装备、高技术船舶及海洋工程装备、成形加工装备、关键基础件、智能控制系统及精密测量仪器等19个领域的重大技术装备以及配套的关键零部件。(三)《辽宁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辽宁省装备制造业„十二五‟发展规划》重点发展的以及省内重点工程和重大项目急需的重大技术装备以及配套的关键零部件。

第三章

支持方式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用于事前引导、事后奖励,实行以奖代补,奖励省内研制企业。

第六条

研制企业按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订货合同价格的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2_万元。关键零部件研制企业按关键零部件订货合同价格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四章

支持条件

第七条

申请首台(套)资金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在辽宁省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备产品设计及关键部件的制造、组装能力,产品市场前景好。(三)具有较强研发能力,在研发技术领域已取得相关的科研成果;(四)具有健全的财务核算与管理体系,企业经济效益良好。第八条

首台(套)产品应符合以下条件:(一)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对国家经济安全有重要影响,对促进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有显著效果,对结构调整、产业升级和节能减排有积极带动作用。

(二)产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即申请单位在国内外依法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拥有该产品注册商标的所有权。

(三)产品创新程度高。掌握产品生产的核心技术和关键工艺,或应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方面对原有产品率先进行根本性改进,产品的主要技术性能指标取得标志性突破。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及关键零部件必须填补国内空白、实现进口替代,主要技术指标达到或超过国际同类产品水平。

(四)产品质量可靠。属于国家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产品,必须具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颁发的产品生产许可证;属于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必须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

(五)产品已在用户企业正常运行,各项指标达到用户要求,完成省级以上产品鉴定。

第九条

用户企业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履行项目投资管理程序。

第五章 申报和审核

第十条

企业按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向所在地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主管部门提交由有资质的咨询设计单位编制的项目申请报告书,各部门按各自职责分别对企业上报材料审核后逐级联合行文上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直属企业直接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申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财政厅组织对上报项目进行综合评审,综合评审的程序包括初审、专家评审、现场考察和审核。

第十一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财政厅到用户企业现场考察,确保首台(套)项目的真实性。如有必要,可请专家到现场考察。

第十二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财政厅根据综合评审结果,共同提出项目安排意见并上报省政府审定。省政府审定后,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财政厅联合印发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项目计划,项目计划有效期一年。企业必须在计划有效期内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三条

编制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项目导向计划,引导企业加大资金投入,加快研制生产,发挥专项资金的引导作用。第十四条

首台(套)项目由研制企业申报。申报企业应报送如下材料:(一)辽宁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项目资金申请报告书(编写提纲见附件一)。

(二)国家资质机构出具的产品查新报告、产品鉴定和检测报告,特殊行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三)首台(套)产品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的有效证明文件。(四)研制企业与用户企业产品订货合同。(五)产品研制采购明细及采购合同(六)用户企业对产品的评价意见。(七)用户企业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

(八)申请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复印件。(九)近2年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审计报告。

第六章

资金核定和拨付

第十五条

已列入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项目计划的企业,需在项目计划有效期内持相关材料向省财政厅提出资金拨付申请,省财政厅对企业报送的资金申请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核后,按计划拨付资金。(由省财政厅具体制定)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项目实行企业法人代表责任制,企业法人代表对首台(套)项目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企业要定期通过各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局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报告首台(套)项目进展及用户使用情况。

第十七条

各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局对首台(套)项目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对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进行后评价。

第四篇: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试验示范项目管理办法

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试验、示范项目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试验、示范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改工业[202_]2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科技厅(局)、财政厅(局)、国防科工办:

为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大自主创新力度,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实现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振兴装备制造业,为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应用营造政策环境,加强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项目管理的指导、监督,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2_]8号)精神,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国防科工委联合制定了《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试验、示范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试验、示范项目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

科学技术部

财政部

国防科工委

二00八年一月二十二日

附件:

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试验、示范项目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2_]8号)文件精神,鼓励支持重大技术装备自主创新,为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应用营造必要的政策环境,增强我国企业自主创新能力,规范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自主创新试验、示范项目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重大技术装备定义与范围。重大技术装备是指对国家经济安全和国防建设有重要影响,对促进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有显著效果,对结构调整、产业升级和节能减排有积极带动作用的装备产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是指集机、电、自动控制技术为一体的,运用原始创新、集成创新或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再创新的,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和自主品牌,具有显著的节能和低(零)排放的特征,尚未取得市场业绩的成套装备或单机设备。

本办法所指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中的成套装备总价值在1000万元以上,单台设备价值在500万元以上,总成或核心部件价值在100万元以上。具体适用范围见附录。

上传者

知盟网 http://www.teniu.cc 第二条

试验、示范项目定义。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应用项目包括试验项目和示范项目。试验项目是指项目单位所采用的重大技术装备在国际上首次应用;示范项目(含依托项目,下同)是指采用的重大技术装备在国内首次应用。国民经济各领域项目单位采购和使用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工程项目,可申请列为国家试验项目或示范项目。

第三条

试验、示范项目申请。项目业主单位与制造单位协商达成一致,并提供该重大技术装备自主创新实施方案(包括该项重大技术装备自主创新工作的必要性、条件、目标、实施步骤、工作要点、措施等)的基础上,可直接或通过其主管部门向国家投资主管部门申请试验、示范项目。制造行业的单位与业主单位亦可各自独立通过其主管部门向国家投资主管部门申请。

第四条

试验、示范项目的受理。国家投资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组织专家组评估认定项目是否符合试验、示范项目的条件。专家组至少由具有该领域五人以上权威专家、总数不少于七人组成。专家组出具的意见,作为国家是否核准(审批)试验、示范项目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

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认定。专家组进行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认定时,应明确提出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具体范围,即属于成套装备、单台设备、核心部件或总成,作为政策支持的依据。国家投资主管都门根据项目申报情况及专家组意见,经与有关部门协商,审查、核准(审批)试验、示范项目及其实施方案。

第六条

试验、示范项目设备的采购。对政府采购范围之外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试验、示范项目,项目业主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招标确定拟采购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和研制单位。招标方式可以是公开招标,也可经国家投资主管部门批准后采取有限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招标过程中,需考虑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自主创新、节能环保因素,并视情况合理设置自主创新、节能环保评标因子或权重,不得以业绩为由排斥该类设备参与投标、评标和中标。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试验、示范项目的装备招标采购须严格按照项目核准的实施方案进行,在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的必须将调整方案报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审核;属技术路线等重大调整的,需对项目进行重新核准(审批)。

第七条

试验、示范项目的政策。国家优先审批、核准和安排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试验、示范项目,国家政策性银行应在自身业务范围内给予信贷支持,国家有关部门优先安排用地审查、优先安排环保评估、优先纳入科技支撑计划。

对开发符合规定条件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所需进口关键配套部件或系统及原材料,可申请享受《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国务院关于振兴装备制造业的若干意见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中的专项税收政策。项目单位采购的首台(套)自主创新重大技术装备,符合税法规定加速折旧条件的,允许加速折旧。对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成套装备、单台设备、核心部件研制或总成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实施单位可申请国家给予必要风险补助,但补助数额应不高于设备平均价格的10%(不含国防军工项目)。

鼓励项目业主、装备制造企业联合或各自承保方式建立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试验、示范项目的保险机制。

第八条

试验、示范项目的监理。试验、示范项目要建立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监理制度,由具有资质的监理公司负责各个环节的监理。

第九条

试验、示范项目的评估考核。国家将根据试验、示范项目核准(审批)的内容和

项目业主提出的重大技术装备自主创新实施方案进行评估考核。对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人员国家将给予表彰。

第十条

由地方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试验、示范项目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制订。

附录:

重大技术装备范围

一、大型清洁高效发电技术装备,包括百万千瓦级核电机组、超超临界火电机组、燃气---蒸汽联合循环机组、整体煤气化燃气---蒸汽联合循环机组、大型循环流化床锅炉、大型水电机组及抽水蓄能水电站机组、大型空冷电站机组及大功率风力发电机等新型能源装备。

二、1000千伏特高压交流和±800千伏直流输变电设备。500千伏交直流和750千伏交流输变电关键设备制造技术。

三、百万吨级大型乙烯成套设备和对二甲苯(PX)、对苯二甲酸(PTA)、聚脂成套设备。

四、大型、煤化工成套设备。

五、大型薄板冷热连轧成套设备及涂镀层加工成套设备。

六、大型煤炭井下综合采掘、提升和洗选设备以及大型露天矿设备。

七、大型海洋石油工程装备、30万吨矿石和原油运输船、海上浮动生产储油轮(FPS0)、l0000箱以上集装箱船、LNG运输船等大型高技术、高附加值船舶及大功率柴油机等配套装备。

八、200公里以上高速铁路列车、新型地铁车辆等装备核心技术。

九、大气治理、城市及工业污水处理、固体废弃物处理等大型环保装备,以及海水淡化、报废汽车处理等资源综合利用设备。

十、大断面岩石掘进机等大型施工机械。

十一、重大工程自动化控制系统和关键精密测试仪器。

十二、大型、精密、高速数控装备、数控系统及功能部件。

十三、日产200吨以上涤纶短纤维成套设备、高速粘胶长丝连续纺丝机、高效现代化成套棉纺设备、机电一体化剑杆织机等新型纺织成套关键设备。

十四、新型、大马力农业装备、大马力拖拉机、半喂入水稻联合收割机、玉米联合收割机、采棉机等。

十五、集成电路关键设备、新型平板显示器生产设备、电子元器件生产设备、无铅工艺的整机装联设备、数字化医疗影像设备、生物工程和医药生产专用设备等。

十六、民用飞机及发动机、机载设备,大型飞机部件专用加工设备。

第五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综合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综合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制造销售符合国家或省级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标准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企事业单位,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 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是指经过自主创新,其品种、规格或技术参数等有重大突破,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但尚未取得市场业绩的首台(套)或首批次的装备、系统和核心部件。其中首台(套)装备是指在第一台(套)尚未验收情况下的前三台(套)装备产品;首批次装备是指首次同品种、同技术规格参数、同批签订合同、同批生产的装备产品。

具体承保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名称及型号在保险单中载明,以下简称为“保险装备”。

保险责任

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或保险单载明的追溯期内,被保险人制造销售的保险装备因存在质量缺陷,导致用户单位在操 作、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保险装备自身损坏或人身伤亡、其他财产损失,由用户单位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修理、更换、退货等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五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六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雇员的故意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六)自然灾害;

(七)用户单位的安装、操作或使用错误;

(八)用户单位对保险装备进行拆装、改装、修理;

(九)保险装备召回;

(十)关联企业之间就保险装备本身损失提出的索赔。第七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雇员的人身伤害,被保险人及其雇员所有或管理的财产损失;

(二)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三)任何间接损失;

(四)精神损害赔偿;

(五)保险装备正常保养、检修的费用;

(六)保险装备的自然消耗或磨损;

(七)保险装备对船舶、飞行器、石油钻井平台造成的损失;

(八)在修理、更换过程中,被保险人对保险装备进行的性能改进、优化、升级所产生的额外成本、费用;

(九)被保险人应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不在此限;

(十)保险单载明的免赔额或依据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保险期间

第八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责任限额与免赔

第九条 除另有约定外,责任限额包括每次事故保险装备损失责任限额、每次事故第三者责任限额以及累计责任限 额。

各项责任限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十条 每次事故免赔额或免赔率,由投保人、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费

第十一条 保险费依据保险装备的交易金额,乘以适用的保险费率计算收取。

保险人义务

第十二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三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保险人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四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五条 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装备以及被保险人的其他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并如实填写投保单。

第十六条 如未约定分期交付保险费的,投保人应当在 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

第十七条 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及国家有关装备制造行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

第十八条 在保险期间内,如果保险装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第十九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当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投保人、被保险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第二十条 被保险人收到损害赔偿请求或得知可能产生损害赔偿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并就损害赔偿请求与保险人进行协商。

第二十一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行使或者保留向该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在保险人向有关责任方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提交以下单证:

(一)保险单正本;

(二)出险通知书或索赔申请书;

(三)用户单位向被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的书面材料;

(四)造成人身伤害的,应提供就医治疗的诊疗证明、病历(原件)及医疗费用原始单据;造成残疾的,应提供保险人认可的伤残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程度证明;造成死亡的,应提供公安机关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

(五)造成保险装备损坏的,应提供损坏情况说明、维修费用清单、费用凭据;

(六)造成保险装备以外其他财产损失的,应提供损失清单、费用凭据;

(七)被保险人与用户单位所签订的赔偿协议书或和解书;经判决或仲裁的,应提供判决文书或仲裁裁决文书。

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赔偿处理

第二十三条 保险人的赔偿以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为基础:

(一)被保险人和用户单位协商并经保险人确认;

(二)仲裁机构裁决;

(三)人民法院判决;

(四)保险人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除另有约定外,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 故,被保险人未向用户单位赔偿的,保险人不负责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五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保险装备自身损坏,保险人在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或依据每次事故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之后,在每次事故保险装备损失责任限额以内,按照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一)保险装备的零部件、元器件损坏或失效时,保险人赔偿该零部件或元器件的修理费用或重臵价;

(二)保险装备整件需要更换、退货时,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以保险装备交易金额为限,若交易金额高于购买地重臵价时,以重臵价为限;

(三)因保险装备修理、更换、退货引起的鉴定费用、运输费用和交通费用,在每次事故保险装备损失责任限额以内计算赔偿,但合计不超过该责任限额的30%;

(四)更换或退回的保险装备残值在保险赔款中扣除。第二十六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第三者责任,保险人按照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一)保险人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或依据每次事故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后,依据本条第(二)项计算赔偿;

(二)对于每次事故造成的第三者赔偿责任,在每次事故第三者责任限额内计算赔偿。

第二十七条 除另有约定外,累计责任限额与每次事故 保险装备损失责任限额或每次事故第三者责任限额相同;对于法律费用的赔偿,在累计责任限额以内计算赔偿,但最高不超过累计责任限额的30%。

第二十八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被保险人的损失在有相同保障的其他保险项下也能够获得赔偿,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相应责任限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相应责任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二十九条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条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 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相当于保险费5%的退保手续费,保 险人应当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保险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不得向投保人收取手续费并应退还已收取的保险费。

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按照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与保险期间的日比例计收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保险人也可提前十五日向投保人发出解约通知书解除保险合同,并按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与保险期间的日比例计收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第三十二条 本保险合同约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规定相悖之处,以法律规定为准。本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法律规定为准。

西安市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及关键部件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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