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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理顺事业单位管理岗位工作人员工资待遇的建议
编辑:沉香触手 识别码:20-532540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6-19 09:39:03 来源:网络

第一篇:关于理顺事业单位管理岗位工作人员工资待遇的建议

关于理顺事业单位管理岗位工作人员

工资待遇的建议

提案人:李元标

一、富民县事业单位管理岗位工作人员工资待遇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富民县事业单位管理岗位工作人员工资待遇现状 目前我县涉及管理岗位设置的事业单位20个,管理岗位的实际人员有192人。单位的管理人员目前实行等级工资制度,象有10个编制的富民县县创建办的管理岗位共可设置4个级别,即10级、9级、8级与7级。8级相当于副科待遇,而7级则相当于正科待遇。与技术人员系列的管理不同的是,8级以上的管理岗位需要组织部的批文才能聘用,所以管理岗位的的设置其实是沿袭了事业单位的行政级别管理模式。但这一模式,则是我国很多年以前就明文取消的一种管理模式(我国已经明文规定取消事业单位的行政级别)。因为管理岗位如此严格的晋升方式,导致了事业单位的管理岗位8 上基本空设。工作人员终其一生,基本只能达到管理岗位9级,亦即永远只能领到相当于公务员系列的科员水平的工资。因为你如果要聘任到8级至9级的管理岗位,就相当于你就必须得“提干”,对于“提干”这种好事,对于多数人基本只能是一种奢望。而另外一方面,提干则意

员系列等于难于上青天。同时,由于党政职能的转变,需要创立的新部门,所以这些部门最好的办法就是从原有的事业技术岗位中转化过来。如:文联(富民县没有设编制)、创建办、受卫办、全城管大队这些从事业单位分化出来的人员,因为没有现成的技术岗位,所以基本都划归入事业单位的管理岗位系列之中。事业单位的管理岗位的人员越来越庞大,反映了中国事业单位改革与党政职能转变的客观需要与现实。

说实话,很多人改变自己事业技术人员身份成为管理岗位人员乃是出于照顾家庭以及改变工作环境等其他客观需要,如果仅仅从工资收入的减少这方面来考虑,没有谁愿意主动地地从技术岗位变动到管理岗位。

2.事业单位的管理岗位的工资与公务员系列及技术人员的工资的距离,反映出了严重的社会不公与中国人事制度上设计的重大缺陷,这带有浓重的时代特征。

以相同的工龄来比较,中等专业学校或者是专科毕业的人员,在参加工作10年以后,基本就可以评上一个中级职称。中级职称相当于一个副主任科员的工资待遇。如果工作15到20年,则他们基本可以评聘上副高以上职称,则工资相当于主任科员到副县之间的待遇。而以目前公务员工改革透露的相关消息,公务员系列的人员在退休以前,基本都可以达到副县级的工资待遇水平。但如果你是在事业单位的管

对现有的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人员的工资结构进行调整,然后以文件的形式予以颁布。

二是对事业单位的管理岗位工员工资待遇的实际调整办法建议如下:

1.事业单位管理岗位的工资待遇建议以目前的级别设置为基础,改革评聘用办法,撤销由组织部进行的审批的制度

2.将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人员的工资水平,象技术岗位或者公务员系列或者技术岗位工资看齐。

3.参考公务员系列以年限为基本要素进行工资晋级的办法,建立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人员的工资以年度累计进行自动晋升的机制,以减少不正当竞争等因素而导致的各种社会不公的现象的出现。即作为过渡性质的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人员,只使用工资级别制度,不使用职务级别工资制度,因为领导职务其实已经被公务员被占据,因此也没有设置的必要。比如参照务员实行工年满N年即自动晋升为某个工资级别的制度。

第二篇:安徽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事假期间工资待遇20131220

安徽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事假期间工资待遇20131220

关于工改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病事假期间工资待遇有关事项的通知 皖人社秘〔2013〕290号

各市、省直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合肥市公务员局,省直各单位:

鉴于2006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工资结构发生了变化,为更好地执行我省机关事业单位病事假期间工资待遇政策,以进一步加强机关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机关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事假期间工资待遇

(一)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1.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全额计发。2.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全额计发。

3.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按7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二十年以上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按90%计发。4.享受特殊岗位津贴的机关工作人员,其病假期间的特殊岗位津贴按照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发放比例计发。

(二)工作人员事假期间工资待遇

1.全年累计事假在15个工作日以内的,工资全额计发。

2.全年累计事假超过15个工作日,不超过66个工作日的,从第16个工作日起,基本工资全额计发,津贴补贴(含特殊岗位津贴)按日减发,日减发工资计算方式为:每月应发津贴补贴总额除以21.75天。

3.全年累计事假超过66个工作日,从第67个工作日起,工资总额按日减发,日减发工资计算方式为:每月应发工资总额除以21.75天。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事假期间工资待遇

(一)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1.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本人基本工资全额计发。

2.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本人基本工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基本工资全额计发。

3.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本人基本工资按7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基本工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二十年以上的,基本工资按90%计发。

4.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基础性绩效工资发放比例,按照不高于基本工资发放比例的原则由各单位自行确定,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单位确定的分配办法计发。

5.享受特殊岗位津贴的工作人员,其病假期间的特殊岗位津贴按照基本工资发放比例计发。

(二)工作人员事假期间工资待遇

1.工作人员全年累计事假在15个工作日以内的,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特殊岗位津贴全额计发。

2.工作人员全年累计事假超过15个工作日,不超过66个工作日的,从第16个工作日起,基本工资全额计发,基础性绩效工资、特殊岗位津贴按日减发。日减发工资计算方式为:每月应发基础性绩效工资与特殊岗位津贴之和除以21.75天。

3.全年累计事假超过66个工作日,从第67个工作日起,工资总额按日减发,日减发工资计算方式为:每月应发工资总额除以21.75天。

4.工作人员事假期间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单位确定的分配办法计发。

三、执行病事假工资待遇的相关规定

(一)各单位应建立健全考勤和请假、销假制度。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以病假、事假为由,长期脱岗。病假、事假未经批准擅自离岗或超过批准时间未销假的,按旷工处理,扣发旷工期间的全部工资待遇,并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工作人员假借病事假从事其他工作,一经发现,应停止病事假期间一切工资待遇,并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二)工作人员享受本规定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应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按干部管理权限经单位主管部门批准。因工(公)致伤、致残的,在规定的休养期内其工资待遇不变。工作人员病愈复工后,因旧病复发的,病假时间累计计算;复工后因其他病请假的,病假时间重新计算。

(三)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称号,仍保持荣誉的,在执行病假期间工资待遇的基础上可以提高5%,但提高后的工资待遇最高不超过原工资的100%。患有癌症等特殊疾病需要长期治疗的,经单位主管部门批准,在执行病假期间工资待遇的基础上可以提高5%,但提高后的工资待遇最高不超过原工资的100%。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应及时办理退休手续。

(四)工作人员可以用年休假冲销病事假天数,冲销不完的病事假天数再按上述规定处理。一般情况下年休假未休或未休满的,不得申请事假。工作人员全年事假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对有特殊情况的,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假期。

(五)机关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事假达到规定的时限后,从次月开始起减发工资时,应报工资统发库。事业单位应结合绩效工资考核发放办法扣发病事假工资待遇。上述相关规定与皖人发〔1997〕83号文件中相关内容不一致的地方,以本规定为准。今后国家有新的规定,按国家规定执行。

发布时间:2013-12-20

第三篇: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假期工资待遇暂行办法范文

云南省人事厅

云人工[1998]2号

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假期工资待遇暂行办法

各地、州、市人事(人事劳动)局,省直各部、委、办、厅、局人事处:为维护机关事业单位正常工作秩序,严明工作纪律,妥善处理工作人员假期工资待遇问题,在国家尚未统一规定之前,结合我省目前实际,制定以下暂行办法,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病假期间的工资

1、病假6个月及其以下的,基本工资全额计发。

2、连续(或当年累计)病假6个月以上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按我省计算工作年限办法计算)10年及其以下的,按基本工资的70%计发;工作年限11至20年的,按基本工资的80%计发;工作年限21年及其以上的,按90%计发。

患癌症、麻风病、精神病的工作人员,基本工资可全额计发。

3、病假在3个月以上,停发职务(岗位)津贴。

二、事假期间的工资

1、一年当中,事假累计在15个工作日的,基本工资照发;超过15个工作日的,按超过的工作日扣发基本工资。

2、连续事假在1个月以上的,从次日起按工作日扣发职务(岗位)津贴;超过3个月的,从第4个月起停发全部津贴、补贴。

三、私事请假出国出境期间的工资待遇

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出境,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事假工资待遇执行。

四、女职工产假待遇

1、职工产前、产后、流产的假期,按卫生厅、劳动厅、财政厅、计生委、总工会、省妇联联发[94]486号文件规定执行。即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息15天(指预产期提前15天),除提前生育外,一般不放在产后休息;难产者增加产假1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晚育且在产假期间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增加产假15天。妊娠女职工自然流产的,不满4个月流产的给产假30天,4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产假42天。产假期间(包括计划生育手术休假)基本工资和各项津、补贴全额计发。

2、从事野外及长途流动分散作业的女职工生育后,产假期满,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可请6至9个月的哺乳假。6个月内发基本工资的80%,6个月以上的可发基本工资的60%,并可计算连续工龄。哺乳假期间停发职务(岗位)津贴。

五、探亲假工资待遇

按国务院发[1981]36号及国务院侨办[82]侨政会字第011号等有关规定享有探亲假的员工,在规定的假期内(含经批准增加的往返路程时间),基本工资和各种津贴、补贴全额发给。

六、派出国留学人员(含进修人员、访问学者)配偶出国探亲待遇 一般不批准公派出国人员配偶出国探亲。但是,对派出时间满两年以上的人员,每两年可以批准其配偶自费出国探亲一次。假期不超过3个月,基本工资和各种津贴、补贴照发,逾期不归的,停发基本工资和各种津贴、补贴。

七、年休假期间工资待遇

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享受年休假的工作人员,休假期间的基本工资和各项津贴、补贴照发。

八、婚、丧假待遇

1、职工本人结婚,给予3天婚嫁(符合晚婚条件者,其晚婚假按有关规定处理)。结婚职工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酌情给予路程假。

2、职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岳父母、公婆)死亡,给予3天丧假。死亡的直系亲属居住在外地的,可以酌情给予路程假。

3、婚、丧假及路程期间,工资及各种津贴、补贴照发。途中车船费自理。

九、旷工期间的工资

旷工期间按工作日扣发基本工资和各种津贴、补贴。

十、工作人员基本工资的构成1、实行职级工资制人员的基本工资,包括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四项。

2、机关技术工人的基本工资,包括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奖金三项。

3、机关普通工人的基本工资,包括岗位工资、奖金两项。

4、实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工作人员的工资,包括职务(技术等级)工资和本人工资构成中的津贴(含部分行业按规定比例提高的津贴)。

5、运动员的基本工资,包括基础津贴、成绩津贴两项。

6、试用期、见习期(初期)学徒期(熟练期)的人员,基本工资

包括试用期、见习期(初期)、学徒期(熟练期)待遇中的工资和津贴两项。

十一、工作日工资=基本工资÷21十二、一年内病假或事假超过6个月以上的,当年不得计算工作年限。其中,执行职级工资制的工作人员,不得计发工龄工资。

十三、各地、各部门、单位要加强管理,建立健全工作人员请假、销假制度、严格考勤,并在考勤的基础上按本暂行规定执行。

十四、本暂行办法从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一九九八年一月六日

第四篇: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假期工资待遇暂行办法专题

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假期工资待遇暂行办法

(1998年1月6日云南省人事厅颁布实施)

为维护机关、事业单位正常工作秩序,严明工作纪律,妥善处理工作人员假期工资待遇问题,在国家尚未同意规定之前,结合我省目前实际,制定以下暂行办法,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病假期间的工资

1、病假6个月及其以下的,基本工资全额计发。

2、连续(或当年累计)病假6个月以上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按我省计算工作年限办法计算)10年及其以下的,按基本工资的70﹪计发;工作年限11至20年的,按基本工资的80﹪计发;工作年限21年及其以上的,按90﹪计发。

患癌症、麻风病、精神病的工作人员,基本工资可全额计发。

二、事假期间的工资

1、一年当中,事假累计在15个工作日的,基本工资照发;超过15个工作日的,按超过的工作日扣发基本工资。

2、连续事假在1个月以上的,从次月起按工作日扣发职务(岗位)津贴;超过3个月的,从第4个月起停发全部津贴、补贴。

三、因私事请假出国出境期间的工资待遇

工作人员因似是而非出国出境,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事假工资待遇执行。

四、女职工产假待遇

1、女职工产前、产后、流产的假期,按卫生厅、劳动厅、财政厅、计生委、总工会、省妇联联发的云卫妇发(94)486号文件规定执行。即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息15天(指预产期前15天),除提前生育外,一般不放在产后休息;难产者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晚育且在产假期间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增加产假15天。妊娠女职工自然流产的,不满4个月流产的给产假30天,4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产假42天。产假期间(包括计划生育手术休假)基本工资和各项津贴、补贴全额计发。

2、从事野外及长途流动分散作业的女职工生育后,产假期满,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可请6至于9个月的哺乳假。6个月内发基本工资的80﹪,6个月以上的可发基本工资的60﹪,并可计算连续工龄。哺乳假期间停发职务(岗位)津贴。

五、探亲假工资待遇

按国务院国发(1981)36号及国务院侨办(82)侨政会字第011号等有关规定享受探亲假的职工,在规定的假期内(含经批准增加的往返路程时间),基本工资和各种津贴、补贴全额发给。

六、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含进修人员、访问学者)配偶出国探亲待遇

一般不批准公派出国人员配偶出国探亲。但是,对派出时间满两年以上的人员,每两年可以批准其配偶自费出国探亲一次。假期不超过3个月,基本工资和个种津贴、补贴照发,逾期不归的,停发基本工资和各种津贴、补贴。

七、年休假期间工资待遇

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享受休假的工作人员,休假期间的基本工资和各种津贴、补贴照发。

八、婚、丧假待遇

1、职工本人结婚,给予3天婚假(符合晚婚条件者,其晚婚假按有关规定处理)。结婚职工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以酌情给予路程假。

2、职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岳父母、公婆)死亡,给予3天丧假。死亡的直系亲属居住在外地的,可以酌情给予路程假。

3、婚、丧假及路程假期间,工资及各种津贴、补贴照发。途中车船费自理。

九、旷工期间的工资

旷工期间按工作日扣发基本工资和各种津贴、补贴。

十、工作人员基本工资的构成1、实行职级工资制人员的基本工资,包括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四项。

2、机关技术工人的基本工资,包括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奖金三项。

3、机关普通工人的基本工资,包括岗位工资、奖金两项。

4、实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工作人员的工资,包括职务(技术等级)工资和本人工资构成中的津贴(含部分行业按规定比例提高的津贴)。

5、运动员的基本工资,包括基础津贴、成绩津贴两项。

6、试用期、见习期(初期)、学徒期(熟练期)的人员,基本工资包括试用期、见习期(初期)、学徒期(熟练期)待遇中的工资和津贴两项。

十一、工作日工资﹦基本工资÷21十二、一年内病假或事假超过6个月以上的,当年不得计算工作年限。其中,执行职级工资制的工作人员,不得计发工龄工资。

十三、各地、各部门、单位要加强管理,建立健全工作人员请假、销假制度,严格考勤,并在考勤的基础上按本暂行规定执行。

十四、本暂行办法从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知识分子补贴的有关政策规定

一、补贴范围和对象

(一)各级党政机关中,在职在编,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公务员和参加公务员管理人员以及工勤人员。

(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中,在职在编,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行政管理人员和工人。

(三)在职在编,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新参加工作人员。

二、补贴标准

享受范围内人员按不同职务和学历,分别执行不同标准。

省级、一级职员、博士80元/月;厅级、高职、二级职员、硕士70元/月;处级、三级职员、本科60元/月;科级、中职、四级职员、专科50元/月;科级以下、初职、五级职员及以下、中专30元/月。

根据我省实际情况,上述标准可由发文部门适时调整,但各地各部门不得自行提高或调整。

三、有关政策规定

(一)享受范围内的人员按行政职务、专业技术职务、学历享受相应补贴。

(二)既有学历,又有职务的人员,可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以学历或职务高的一边享受。

(三)新参加工作人员自起薪之月起享受补贴。

(四)工作人员职务或学历变动的,自变动下月起执行新职务或学历的标准。

(五)工作人员竟组织批准带薪学习期间,补贴照发。

(六)工作人员病假连续超过三个月,当月事假超过五个工作日的,停发补贴。

(七)公休假、探亲假、产假、婚丧假期间补贴照发。

(八)工作人员待聘待岗期间不享受补贴。

(九)受处分人员处分期内不发补贴。

(十)旷工不计天数,当月补贴不发。

(十一)补贴不作为离退休费基数。离退休人员不发补贴;在职人员离退休时,自离退休的下月起停发补贴;已到达离退休年龄,又未经组织批准延长离退休时间的,自到达离退休年龄的下月起,停发补贴。

四、知识分子补贴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原按省委“云发(1986)37号”文件实施的“知识分子浮动工资”同时停止执行。

第五篇:XX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管理和工资待遇试行办法

XX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病假期间管理和工资待遇试行办法

为加强我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管理,严肃工作纪律,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52号)、《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及机关事业单位考核有关规定,结合我县规范津贴补贴和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相关规定,现就我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管理和工资待遇问题制定如下试行办法。

一、病假规定

工作人员因病不能正常上班需住院治疗和休养的,应持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病历、请假条及时向单位请假,由单位领导签字同意后,按干部管理权限报县委组织部或人社局备案。

二、病假期间工资待遇

(一)基本工资发放办法

1、工作人员病假在2个月以内,发给本人原基本工资(机关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执行职级工资制的人员指职务工资与级别工资之和;事业单位指岗位工资及薪级工资之和;机关及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人指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之和,以下同)。

2、工作人员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 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基本工资: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本人基本工资(含教育、卫生提高10%部分)的90%;满10年及以上的,基本工资照发。

3、工作人员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基本工资: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本人基本工资的70%;满10年及其以上的,发本人基本工资的80%。

(二)各项津贴补贴及绩效工资发放办法

1、机关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各项津贴补贴全额计发。病假超过2个月,从第3个月起停发工作性津贴(暂按规范津贴的30%计)和其他特殊岗位津贴补贴。

2、实施绩效工资的事业单位,病假期间绩效工资按各单位制定的考核分配办法执行(病假超过2个月,从第3个月起绩效工资原则上不得高于本人基础性绩效工资)。

3、工作人员中,获得国家、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授予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并仍然保持荣誉的,可在本规定第二条(2)(3)款和第三条(1)(2)款的基础上适当提高病假工资标准。其中国家级的可提高15%;省部级的可提高10%,但不得超过本人原工资总额。

工伤休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按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三、执行病假工资待遇的相关规定

(一)因病未经批准或超过批准时间擅自不上班的,按旷工处理。

(二)工作人员病假时间一年内累计超过6个月的当年不参加考核。经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或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人员,办理退休或退职手续。

(三)病休人员恢复工作后,不是因为过于劳累旧病复发或另患其他疾病,而是原患病没有痊愈,恢复工作不满2个月又休病假的,其恢复工作前后的病假时间连续计算。

(四)患病或身体衰弱的工作人员不可以半日休养半日工作。

(五)女职工产假期满,因病需要继续休养者,按病假处理。

(六)高校毕业生在见习期间请病假超过2个月的,其见习期应该相应延长。

(七)工作人员在病休期间,不得从事有经济收入的活动。否则,应停发享受病假期间的一切工资福利待遇。

四、强化管理落实责任

(一)各单位应建立健全本单位考勤和请假休假制度,工作人员请假、休假均应按规定办理书面审批手续,并及时履行销假手续。

(二)各单位对请病假的工作人员,要认真按本办法对其工资待遇作相应处理,应及时报县委组织部、人社局办理病假工资待遇审核审批。

(三)对未按规定执行本办法的,追究单位领导及相关人员的责任,对病休人员应减发而未减发或少减发的工资及津贴补贴要足额扣回。

其他未尽事项,按国家、省、市现行规定办理。今后国家和省市出台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本办法由县委组织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关于理顺事业单位管理岗位工作人员工资待遇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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