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滁州市市直机关及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滁州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财政局,市直各机关、事业单位:
现将《滁州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根据省财政厅财事字[1997]012号文《关于明确差旅费开支规定制订权限的通知》的规定,差旅费开支规定分省和行署、市两级制订,各县、市、区统一执行本规定,不再另行制定差旅费开支规定。
二、本规定从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一日起执行。
滁州市财政局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十二日
附件:
滁州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
第一条 为了适应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并贯彻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的精神,参照财政厅财事字(1997)第01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出差人员的住宿费实行限额凭据报销的办法,按出差的实际天数计算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实行包干办法,按出差的自然(日历)天数计发。
第三条
工作人员出差的交通费和住宿开支标准:
(一)乘坐车、船、飞机和住宿的等级标准(见附表)。
(二)表列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三)表列特殊地区包括北京市、海南省及深圳、珠海、厦门、汕头市。
(四)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之前,基础工资和职务工资之和在180元以上(含180元),出差已享受乘坐火车软席等待遇的、现工资等级尚未达到五级的高级工程师及相当技术人员,仍维持原有待遇不变。
第四条 住宿费开支办法:
(一)出差住宿费在规定的限额标准内凭据报销。实际住宿费超过规定的限额标准部分自理,财务部门不予报销;低于规定的限额标准部分不再奖励。
(二)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免费接待或住在亲友家,无住宿费收据的,一律不不予报销住宿费。
第五条 交通费开支办法:
(一)市政府副市长及其以上人员(含职务相当的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人员一人可以乘坐软席或轮船二等舱位。
(二)乘坐火车,从晚八时至次日晨七时之间,在车上过夜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时间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
(三)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具体审批权限和办法由单位自定。
(四)工作出差期间,每人每天发市内交通费3元,包干使用,不再凭据报销。
(五)下列出差人员不实行市内交通费包干办法:
到基层实(见)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各种工作队,医疗队等人员;
到省内外参加会议(不包括订货一类会议)和各种训练班的人员;
自带交通工具或接待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人员。
第六条 乘坐火车符合第五条
(二)款的规定,而不买卧铺票的,按本人实际乘坐的火车硬席坐位票价(另外加收的空调费用不计入座位票价之内)的下列比例计发给个人发补助费。
(一)乘坐火车慢车和直快列车的,分别按慢车和直快列车座位票价的60%计发;乘坐特快列车的,按特快列车硬席票价的50%计发;乘坐新型空调特快列车和新型空调直达特快列车的,分别按新型空调特快列车和新型空调直达特快列车硬席座位票价的30%计发。
(二)符合乘坐火车软席卧铺条件的,如改乘硬席座位,仍按本条
(一)款的规定,也不发给软卧和硬卧票价的差额。
第七条 夜间乘坐长途汽车、轮船最低级舱位超过6小时的,每人每天按第八条
(一)款规定的标准,发给夜间乘车补助费。
第八条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
(一)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费,不分途中和住勤,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省内地区10元,省外一般地区15元,特殊地区20元。
(二)各县、市、区工作人员在本市县(境)范围内出差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5.0元。
(三)误餐补助:
经领导批准,市直机关和两区机关工作人员在清流办事处、扬子办事处和南谯办事处以及各县、市机关工作人员到所在地城关镇办公事,确因特殊情况需在外就餐的,可凭据给予误餐补助。补助标准为:早餐1.0元,中餐2.0元,晚餐2.0元。
(四)到省外出差,当天到达省外或从省外出发当天到达省内,均可按到省外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给予补助,在途期间按省外一般地区标准计发伙食补助费。
(五)到基层单位实(见)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各种工作队、医疗队等人员,在基层单位工作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省内和省外一般地区4元,特殊地区6元。
(六)出差人员在飞机、舰艇上工作,必须吃空勤灶,舰艇灶的,除个人负担2元外,差额部分可凭据回所在单位报销,不再发给伙食补助费。
第九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会议期间的伙食补助、住宿费应由主持召开会议的单位统一支报。但对到外地参加各单位召开的订货、配件、物资、分配、产品验收、鉴定、评比和小型调查研究会,其伙食补助费、住宿费、市内交通费由参加会议人员回所在单位按差旅费开支规定办理。其余有关会场租赁费、会议公杂费、空房费等均由召开会议的单位开支,不得开具证明要与会人员分摊会议费,转嫁负担。第十条 工作人员趁出差或调动工作之便,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其绕道车、船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车、船费,多开支的部分由个人自理。扣除标准,火车按快车(包括特快)票价计算,符合乘坐硬席卧铺条件的,含硬席中铺票价,符合乘坐火车软席卧铺条件的,含软席卧铺票价;轮船按三等舱位票价计算,符合乘坐二等轮船舱位的,按二等舱位票价计算。如果绕道车船费少于直线单程车、船费时,应凭车、船票按实支报。不发绕道和在家期间的出差伙食补助费、住宿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十一条 工作人员调动工作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除按上述有关规定执行外,其他开支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同居的父母、配偶、十六周岁以下的子女和必须赡养的家属,随同调动时所需的交通费、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均按被调动工作人员的标准报销。已满十六周岁的子女随同调动的各项费用,按一般工作人员标准报销。
(二)夫妇双方都城是工作人员而又同时调动的,其交通费、住宿费均按职务高的一方的标准报销。
(三)工作人员调动工作,一般不得乘坐飞机。
(四)工作人员调动工作的行李、家具等托运费,不分工作人员和家属,每人在超过500公斤的范围内按实支报(其中:生活上急需的物品,每人可在50公斤的范围内托运快件)。超过部分由个人自理。个人的书籍、仪器运费,可在以上限量之外,凭据报销。行李、家具等包装费用均由由个人自理。工作人员调动工作可以使用集装箱托运行李、家具等。但是,报销的金额应以上述规定行李重量的运费为限,超过部分自理。集装箱内如装有个人的书籍、食品、因其运费无法分开计算,故不得作为限量之外的报销。
(五)工作人员(包括由部队转业到地方工作的干部)调动时,本人及其同行家属的旅费(包括行李运费),由调出单位按合理路线,规定标准计算发给,到达调入单位后结算,多退少补,作为增加或减少单位的差旅费处理。
(六)被调动工作人员的随同居住家属,应与工作人员同行,暂时不能同行,经调入单位同意的,可暂留原地,以后迁移时的旅费,以及被调动人员的非随同居住家属,按照规定,经批准迁到调动工作人员的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旅费,均由调入单位发给。
第十二条 职工搬迁家属路费。按有关政策规定,并经组织批准,将原未随同本人居住的配偶(非工作人员)及其亲属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的,由工作人员所在单位按第十一条有关规定标准发给旅费。
第十三条 中央及省级驻滁州市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各党派、各人民团体的出差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财行字(1992)第062号转发省财政厅《关于修订〈安徽省国家机关、事业 单位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的通知》,市财政局财行字(1993)第040号转发省财政厅《关于修订有关费用开支标准的通知》及各县、市、区过去的制订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篇:哈尔滨市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哈尔滨市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202_-5-22 11:18【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为加强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规范开支行为,严肃财经纪律,保证出差人员工作和生活的实际需要,根据《黑龙江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黑财行
[202_]56号)精神,市财政局重新制定出台了《哈尔滨市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办法》在公务人员出差等方面进行了重大改革,主要体现在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出差实行定点住宿、住宿费按照定点饭店的招标价格凭据报销等方面。同时,《办法》对出差标准也相应做出了调整:赴省外出差住宿费按照副市级人员每人每天600元,正、副局级人员每人每天300元,处级以下人员每人每天150元;到省内出差住宿费按照副市级人员每人每天480元,正、副局级人员每人每天240元,处级以下人员每人每天120元的标准限额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标准分别为每人每天50元和每人每天费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
该《办法》的出台,不仅是落实党中央提出的改革完善公务活动接待制度的重要举措,而且对规范和完善我市市直部门单位差旅费管理起到了积极作用。
哈尔滨市财政局
202_年5月15日
第三篇:我市出台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我市出台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202_-08-22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中央八项规定,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加强和规范市直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参照中央、省出台的差旅费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市财政局制定并报经市政府批准印发了《绵阳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从今年8月1日起开始实施。此次出台的《办法》,一是对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出差的差旅费各项标准全面进行了调整,更接近现实物价水平,能真实反映并有效保障公务出差的基本需要。二是结合当前出差实际情况按不同区域,分类别、分项目制定了差旅费标准,在管理方式上更符合实际情况。同时,《办法》在差旅费报销管理方面强调得更严格,很多条款都与已经出台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相关规定和中央八项规定要求相结合,其中就出差审批管理、财务报销制度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并强化监督问责要求。
《办法》的实施,将对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完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建设、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基本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起到积极的作用。
第四篇: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完善公务活动接待制度,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包括乡镇(林场、管委会)。第三条 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四条 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五条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廉政建设,不得向下级单位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一)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二)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单位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第七条 乘坐火车(包括全列软席列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5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7小时的,可购买和报销同席卧铺票;乘坐全列软席列车,可购买和报销软卧票。符合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按实际乘坐的硬座票价的80%给予补助;乘坐全列软席列车,符合乘坐卧铺规定而改乘软座的,按软座票价的40%给予补助。可以乘坐软卧而改乘硬卧的,不再给予补助。
第八条 乘坐飞机,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凭据报销。
第三章 住宿费
第九条 出差人员按照处级(含副处级)人员每人每天150元以内凭据报销。县正科级以下人员报销标准**市以外地区为每人每天150元以内,**市以内地区为100元以内。
第十条 全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差应按规定的标准住宿。原则上应入住对口接待单位内部招待所或财政部门确定的定点饭店,市内出差住当地政府或对口部门招待所。
第十一条 出差人员无住宿费发票,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二条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在南昌及外省出差,每人每天50元,在省内其他设区市出差每人每天40元,市内出差每人每天20元。
为鼓励出差人员乘坐火车,少乘飞机,节约开支,对到省外出差的人员,乘火车且乘车时间达到5小时的,可凭车票加发60元伙食补助费。在此基础上,乘车时间每超过1小时,再加发10元伙食补助费。
第十三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伙食的,不实行包干办法。出差人员应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回所在单位如实申报,每人每天在补助标准以内凭接待单位收据据实报销。接待单位收取的伙食费用于抵顶招待费开支。
第十四条汽车驾驶员出车报销规定。汽车驾驶员在非出差期间出车,按实际出车天数报销出车补助,每人每天6元。机要交通员在押运途中的伙食补助费不分地区不分乘坐何种交通工具,按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的200%发给。
第十五条夜班伙食补助费。值小夜班(到午夜12点以后)每人每晚报销伙食补助费6元;值大夜班(至次日凌晨8时)报销伙食费9元。
第十六条 单位工作人员在县内下乡或乡镇工作人员到县城办理公务,每人每天伙食补助10元实行包干。工作接洽单位统一安排伙食的,不实行包干办法。
第五章 公杂费
第十七条 出差人员的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在南昌及外省出差,每人每天30元,在省内其他设区市每人每天20元,在市内出差每人每天10元,用于补助市内交通、通讯等支出。
第十八条出差人员由所在单位、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如实申报,公杂费减半发放。
第十九条出差人员领取了公杂费后,不得再报销市内交通费和发放通讯补助费用。
第六章 参加会议等的差旅费
第二十条工 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会议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由会议主办单位按会议费规定统一开支,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 杂费回所在单位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小型调查研究会等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和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均回所在单位按照差旅费规定报 销。
第二十一条工作人员参加单位指派统一安排食宿的学习和非学历培训,不发放公杂费,住宿费回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报销。伙食补助费按照以下标准给予补助:
到省外学习和培训的,每人每天补助伙食费18元;到省内设区市培训基地学习培训的,每人每天补助9元;在市内县级培训基地参加学习和培训的,每人每天补助伙食费6元。
第二十二条到上级政府单位挂职锻炼(简称上挂人员)、到基层单位实(见)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各种工作队等人员,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照差旅费开支规定执行;上挂和在基层单位工作期间,上挂人员每人每天报销伙食补助费15元,下挂锻炼人员每人每天报销伙食补助费9元,不报销食宿费和公杂费。
第七章 调动、搬迁的差旅费
第二十三条 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出差的有关规定执行。
工作人员调动工作,一般不得乘坐飞机。
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行李、家具等托运费,在每人每公里1元以内凭据报销,超过部分自理。
以上发生的各项费用,由调入单位报销。
第二十四条 与工作人员同住的家属(父母、配偶、未满16周岁的子女和必须赡养的家属),如果随同调动,其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以及行李、家具托运费等,由调入单位按被调动人员的标准报销。已满16周岁的子女随同被调动人员调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按一般工作人员标准报销。
被调动人员的同住家属,应与被调动人员同行。暂时不能同行的,经调入单位同意,可暂留原地。其以后迁移时的旅费,以及被调动人员的非同住家属,经批准迁到被调动人员的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旅费,均由被调动人员的调入单位报销。
第二十五条 职工搬迁家属的路费,按有关规定,并经组织批准,将原未随同本人居住的配偶(非就业人员)及其同住亲属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的,由工作人员所在单位按第二十四条规定报销旅费。
第二十六条 由部队转业到地方工作的干部,其差旅费按照解放军总后勤部的有关规定,由所在部队按合理路线、规定标准计算发给,到达调入单位后结算,多退少补,作为增加或减少单位的差旅费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工作人员出差或调动工作期间,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其绕道交通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交通费,多开支的部分由个人自理。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二十八条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费用,均由个人自理。出差人员不准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请客、送礼、游览。各接待 单位要根据各类出差人员住宿费限额标准和伙食补助费包干标准适当安排,不得以任何名义免收或少收食宿费。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违反规定的,应按照有关规 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2_年2月1日起实行。原执行的《**省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同时废止。其他与本办法不相符的有关规定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五篇:黑龙江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直机关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包括驻哈尔滨市以外地区的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
第三条 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四条 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五条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廉政建设,不得向下级单位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城市间交通费除飞机票和汽车、火车、轮船等车船票的票面额度外,还包括购买飞机票和车船票的订票费、退票费,以及出差途中的行李托运费和寄存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等发生的超支费用自理。
(一)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
级别 火车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副省长及相当职务人员 软席(软座、软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一等舱 头等舱 凭据报销
正副厅(局)长及相当职务人员。高等学校教授,科研单位研究员医疗卫生单位主任医师,文化艺术单位艺术一级人员;职务工资在五级(含五级)以上的高级工程师、高级经济师、高级会计师、副教授、副研究员、副主任医师、艺术二级人员,以及相当以上技术职务人员 软席(软座、软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二等舱 普通舱
(经济舱)凭据报销
其余人员 硬席(硬座、硬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三等舱 普通舱
(经济舱)凭据报销
(二)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需经单位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三)副省长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以乘坐火车软席或轮船一等舱、飞机头等舱。
第七条 乘坐火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时间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
(一)符合乘坐卧铺规定而未坐卧铺、乘坐软座或硬座的,均按硬座票价的80%给予补助。可以乘坐软卧而改乘硬卧的,不再给予补助。
(二)符合乘坐卧铺规定,其中一段乘坐硬座而另一段乘坐卧铺的,如乘坐硬座的路段达到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或连续乘车时间超过12小时条件的,可按实际乘坐硬座票价的80%给予补助。
(三)符合乘坐卧铺规定,而乘坐硬座通票,其间必须中转而未住宿的,可按乘坐硬座票价的80%给予补助。必须中途下车中转或办事,并已住宿的则分段计算,即:符合乘坐卧铺而未购卧铺票的,可按硬座票价的80%给予补助;对不符合乘坐卧铺的路段,则不予补助。
(四)乘坐全列软席列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时间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以乘坐同席卧铺。乘坐全列软席列车,符合乘坐卧铺规定而改乘软
座的,按照软座票价的40%计发补助费。
第八条 乘坐飞机,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凭据报销。出差人员前往专线客车车站的交通费用,在公杂费定额包干范围之内,不再报销。
第三章 住宿费
第九条 工作人员出差实行定点住宿,住宿标准:副省长及相当职务人员住套间,正副厅(局)长及相当职务人员住标准间,其余人员两人住一个标准间。
处级以下出差人员为单数,或异性人员有单数的,单人可住一个标准间。
第十条 省财政厅确定各级别人员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出差定点饭店的住宿费价格在住宿费开支标准限额内确定。
出差人员住宿费按照定点饭店的收费标准凭据报销。因出差地没有定点饭店等特殊情况未到定点饭店住宿的,经单位领导同意,住宿费在住宿费开支标准限额以内凭据报销。出差定点饭店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定点饭店名单、住宿费价格、住宿费开支标准限额另行公布。
第十一条 工作人员在省内出差的,可以在本系统单位的内部宾馆、招待所住宿,住宿费在省内出差宿费开支标准限额以内凭据报销;到省外出差的,可以在省直单位驻外机构所属的宾馆、招待所住宿,住宿费按在省外出差宿费开支标准限额以内凭据报销。
驻哈尔滨市以外地区的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到哈尔滨市出差的,住宿费按在省外出差宿费开支标准限额以内凭据报销。
第十二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住宿的,或住在亲友家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三条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50元。出差人员不准报销饭费票据。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伙食的,不实行包干办法。出差人员应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每人每天在50元以内凭接待单位收据回所在单位据实报销。接待单位收取的伙食费用于抵顶招待费开支。
第五章 公杂费
第十五条 出差人员的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30元,用于补助市内交通、通讯等支出。出差人员不准报销电话通讯票据。
第十六条 出差人员由所在单位、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如实申报,公杂费减半发放。
第六章 参加会议等的差旅费
第十七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会议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由会议主办单位按会议费规定统一开支;在途期间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回所在单位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小型调查研究会等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和在途期间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均回所在单位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
第十八条 到外地单位实(见)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各种工作队等人员,在途期间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照差旅费规定执行;工作期间,每人每天发放补助费15元,不再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七章 调动搬迁费
第十九条 调动搬迁费是指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差旅费和行李、家具等托运费。
工作人员调动工作,一般不得乘坐飞机。
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行李、家具等托运费,在每人每公里1元以内凭据报销,超过部分自理。
以上发生的调动搬迁费,由调入单位报销。
第二十条 与工作人员同住的家属(父母、配偶、未满16周岁的子女和必须赡养的家属,下同),如果随同调动,其城市间发生的调动搬迁费,由调入单位按被调动工作人员的相应标准报销;夫妇双方均为工作人员且同时调动,其家属(不含16周岁以上子女)的调动搬迁费按职位高的一方标准报销;16周岁以上子女随同被调动工作人员调动所发生的差旅费,按一般工作人员标准报销。
被调动人员同住的家属,应与被调动人员同行。暂时不能同行的,经调入单位同意,可暂留原地,其以后搬迁时的调动搬迁费,以及被调动人员非同住的家属经批准迁到被调动人员的工作单位所在地的调动搬迂费,均由被调动工作人员的调入单位报销。
第二十一条 工作人员家属的调动搬迁费,按照有关规定,并经组织批准,将原未随同本人居住的配偶(非就业人员)及其同住亲属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的,由工作人员所在地单位按第二十条规定报销调动搬迁费。
第二十二条 由部队转业到地方工作的干部,其调动搬迁费按照解放军总后勤部的有关规定,由所在部队按合理路线、规定标准计算发给,到达调入单位后结算,多退少补,作为增加或减少单位的相关支出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工作人员出差的伙食费、公杂费补助,凭其城市间交通费或住宿费票据计算补助天数和金额。对出差没有城市间交通费或住宿费票据无法计算出差天数的,视同出差人员自带车辆或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交通工具和食宿。
第二十四条 工作人员出差或调动工作期间,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其绕道交通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交通费,多开支的部分由个人自理。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二十五条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因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费用,均由个人自理。出差人员不准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请客、送礼、游览。各接待单位要根据各类出差人员住宿费限额标准和伙食补助费包干标准适当安排,不得以任何名义免收或少收食宿费。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违反规定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_年1月1日起施行,《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黑财文字〔1996〕7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黑龙江省财政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