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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装厂劳动管理规章制度(DOC)
编辑:沉香触手 识别码:20-869778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1-12 12:47:15 来源:网络

第一篇:服装厂劳动管理规章制度(DOC)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规范公司内部管理和职工的行为,维护公司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2条

本规章制度适用于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全体职工,职工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普通职工;包括试用期内职工和正式履约期内职工;对特殊职位的职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3条

职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劳动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

第4条

公司负有支付职工劳动报酬、为职工提供劳动和生活条件、保护职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劳动用工和人事管理权、工资奖金分配权、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权等权利。

第二章

公司劳动用工制度

第一节

职工招用与培训教育

第5条

职工应聘公司职位时,一般应当年满18周岁(最低必须年满16周岁),并持有居民身份证等合法证件。

第6条

职工应聘公司职位时,必须是与其他用人单位依法解除或终止了劳动关系,必须如实正确填写《应聘人员登记表》、《个人资料登记表》不得填写任何虚假内容。

如不做特殊说明,公司视职工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上的地址为通讯地址,送达相关书面文件材料。

职工联络方式、通讯地址如有变更,应在变更后五天内书面通知公司人事部备案,否则公司按职工先前提供的通讯地址邮寄书面文件材料后即视为送达。

第7条

职工应聘时提供的居民身份证、职业介绍信、职业资格证书、学历证、失业证或解除和终止合同证明等证件必须是本人的真实证件,不得借用或伪造证件欺骗公司。公司录用职工不收取押金,不要求担保、不扣留居民身份证、暂住证、毕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证件。

第8条

职工的工作能力和表现符合所应聘岗位的工作职责要求,具体工作要求在岗位职责说明书中有详细的描述。职工必须按岗位说明书中所规定的职责完成甲方要求的任务。公司加强职工的培训和教育,根据职工素质和岗位要求,实行职前培训、职业教育或在岗深造培训教育,培养职工的职业自豪感和职业道德意识。

第9条

公司提供专项培训经费选送职工专业技术脱产培训涉及有关事项,由劳动合同或培训协议另行约定。

第二节

劳动合同管理

第10条

公司招用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自职工录用之日起30日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

第11条

劳动合同必须经职工本人签字、公司盖章后方能生效。

第12条

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时成立并生效。

第13条

公司对新录用的职工实行试用期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设定试用期:合同期限不满6个月的,不设定试用期;合同期限满6个月不满1年的,试用期1个月;合同期限满1年不满3年的,试用期2个月;合同期限满3年以上的,试用期不超过6个月。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

第14条公司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15条

公司与职工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根据职工的能力或公司的工作需要,公司有权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变更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劳动报酬等。

第16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提供与录用相关的虚假证书或者劳动关系状况证明的;

3、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

4、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5、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 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劳动教养的;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不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第17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提前30天书面通知职工本人,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

2、职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不能达成协议的。

公司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依法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第18条

职工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承担违反合同期限而约定的经济责任。正式履约期内职工必须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若提前通知期限不足30天,则以上个满勤月的平均日工资乘以不足天数为计算赔偿损失的标准用来代扣工资,用以赔偿因此给公司造成的损失,不足弥补公司损失的,公司保留继续追偿的权利。

知悉公司商业秘密的职工,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对提前通知期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职工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不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第19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职工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职工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公司决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20条

职工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对公司造成损失的,职工应当承担公司下列损失和经济责任:

1、甲方为其支付的培训费和招收录用费;

2、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3、双方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21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度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应当将公司授予使用的工作装备,工作证,员工手册,文件等物归还公司;若职工与公司仍有债务时必须结清,同时与公司办理工作交接,确保公司工作不受影响,否则需承担因此产生的责任。

第三节

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第22条

公司实行国家法律规定的相关工时制度,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及《加班管理制度》,可以按国家规定依法延长日工作时间。

第23条

其他休息休假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四节

工资福利

第24条

职工基本工资为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

基本工资是职工完成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应享有的工资报酬。职工的工资性收入中含加班、加点补贴。

第25条

公司实行计时工资和计件工资。

对与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职工,正常工作时间是指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每日连续工作时间不超过11小时。

公司不按实际加班加点时间每月予以综合计算工时制的职工加班加点补贴,如果在一个计算周期内,职工实际加班加点工资之和不超过公司发放的加班加点补贴之和,将不再另行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第26条

休息日安排职工加班,公司可以安排职工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第27条

公司每月的最后一天(如有变动按公司临时提供的通告为准)以现金形式或委托银行代发上月的工资,如职工对工资有异议,应在工资领取或到帐后一周内书面向人事部提出,否则视为认可。

第28条

离职职工的工资发放时间与在职职工的工资发放时间同步。第29条

非员工原因造成停工、停产、歇业,时间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公司按照国家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停工、停产、歇业时间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员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公司按照不低于最低生活 费标准支付工资;员工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公司按照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第30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公司可以代扣或减发职工工资而不属于克扣工资:

1、代扣代缴职工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

2、扣除依法赔偿给公司的费用;

3、扣除职工违反规章制度受到公司处罚的罚款;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扣除的工资或费用。

第31条

公司依法为职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职工应及时向公司提供缴纳社会保险所需的相关材料,公司对不愿缴纳社会保险的职工每月进行保险补贴。职工不及时向公司提供缴纳社会保险的各项材料或在每月领取公司的社会保险补贴后一周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职工自身不愿缴纳社会保险。公司对职工以没有缴纳社会保险为由提出解除合同的,不予经济补偿。

第32条

公司建立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逐步改善和提高职工各项福利待遇,改善职工食宿条件和工作条件。

第三章

职工劳动纪律制度

第一节

劳动纪律与职工守则

第33条

职工必须遵守如下考勤和辞职制度:

1、按时上班、下班,不得迟到、早退;

2、有事、有病必须向部门经理或主管请假,不得无故旷工;

3、请假必须事先填写《请假单》(一式两联,一联交公司人事部,一联员工自己留存备查),由直接上级签字确认,并由部门主管审核签字后方可休假。病假需附上相关证明(病历、发票及县市级以上医院加盖公章的证明等)。若有特殊情况无法提前请假的,职工应提早电话或委托他人向直接上级请假,由直接上级代为办理请假手续,并在上班后二个工作日内签字确认,否则视为旷工;

4、一次迟到或早退30分钟以上的,应办理请假手续,否则以旷工论处;

5、未履行请假、续假、补假手续或未办妥手续而擅不到岗者,均以旷工论处;

6、公司每月1号对考勤进行公示(节假日顺延),职工如有异议,在考勤公 布后5个工作日内向人事部书面提出,否则视为认可;

7、职工因故辞职,应提前30天向人事部提交《员工辞职申请表》,并办理相关手续,在指定日期凭《员工离职结算单》办理移交手续后离厂。

第34条

职工必须遵守如下工作守则和职业道德:

1、进入或逗留厂区,必须按规定佩戴厂牌和穿着工作服;

2、敬业乐业,勤奋工作,服从公司的正常调动和工作安排;

3、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

4、工作期间,忠于职守,不消极怠工,不干私活,不串岗,不吃零食,不打闹嬉戏等,尽职尽责做好本职工作;

5、平时养成良好、健康的卫生习惯,不随地吐痰,不乱丢烟头杂物,保持公司环境卫生清洁;

6、爱护公物,小心使用公司机器设备、工具、物料,不得盗窃、贪污或故意损坏公司财物;

7、提倡增收节支,开源节流,节约用水、用电、用气,严禁浪费公物和公物私用;

8、搞好公司内部人际关系,团结友爱,不得无理取闹、打架斗殴、造谣生事;

9、关心公司,维护公司形象,敢于同有损公司形象和利益的行为作斗争。

10、上班时间一到即刻开始工作,下班之后无特别事务不得逗留;

11、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第35条

职工必须遵守如下安全守则和操作规程:

1、生产主管和组长要做好机器设备的保养、维修和用前检查工作,在确保机器设备可安全使用后,方可投入使用;

2、操作机器设备时,必须严格遵守技术操作规程,保证产品质量,维护设备安全及保障人身的安全;

3、设备使用过程中,如发现有异常情况,操作工应及时告知车间主任和相关技术人员处理,不得擅自盲目操作;

4、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要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将情况向组长、部门主管报告;

5、工作场所和仓库的消防通道,必须经常保持畅通,不得放置任何物品;

6、对消防设备、卫生设备及其他危险防止设备,不得有随意移动、撤走及减损其效力的行为;

7、维修机器、电器、电线必须关闭电源或关机,并由相关技术人员或电工负责作业;

8、非机械设备的操作人员,不得随意操作机械设备;

9、危险物品必须按规定放置在安全的地方,不得随意乱放;

10、车间和仓库严禁吸烟,吸烟要在指定场所,并充分注意烟火。

11、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危险物品进入公司;

12、收工时要整理机械、器具、物料及文件等,确认火、电、气的安全,关好门窗、上好门锁。

第二节

奖励与惩罚

第36条

为增强职工责任感,调动职工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工作效率,公司对表现优秀、成绩突出的职工实行奖励制度。

一、员工奖励分以下四种:

1、嘉奖:每次奖励10-50元;

2、记功:每次奖励50-100元;

3、大功:每次奖励100—200元;

4、特别奖励。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予以嘉奖:

1、品行端正,工作积极努力,能及时完成重大或特殊任务者;

2、热心服务,关心他人,有具体事实者;

3、有显著好人好事,为公司带来荣誉者;

4、检举违规或损害公司利益者;

5、拾金不昧(价值200元以上)者。

三、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予以记功:

1、对生产技术或管理建议改进,经采纳实行,有成效者;

2、节约物料或对废料利用,为公司带来利益者;

3、发现职守外故障,予以速报或妥为处置,为公司减少损失者。

四、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予以记大功:

1、有意外事件或灾害,奋不顾身,不避危难,因而减少损失者;

2、维护员工安全,冒险执行任务,确有功劳者;

3、维护公司重大利益,避免重大损失者;

4、有其他重大功绩者。

五、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予以特别奖励:

1、研究发明,对公司确有贡献,并使成本降低,利润增加者。

2、对公司有特殊贡献,作为全公司表率者。

3、一年内记大功两次以上者。

第37条

为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严肃厂规厂纪,公司对违规违纪、表现较差的职工实行惩罚制度。

一、员工惩罚分以下四种:

1、通报批评:取消制度补贴20元;

2、书面警告:取消当月制度补贴20-60元;

3、记大过:取消当月制度补贴60元,并视情节轻重扣罚当月满勤工资的5%-10%;

4、开除:取消当月制度补贴60元,并视情节轻重扣罚当月满勤工资的10%-20%。

二、触犯下列条款之一者,加强教育,全厂通报批评,同时取消制度补贴20元。

1、进出公司不主动出示胸卡,配合门卫的检查。工作时间进出公司不按规定主动出示胸卡或《出门证》 ;

2、进入厂区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不安规定减速(厂区内限速5公里),并不按规定在指定地点有序停放;

3、不在规定场所内吸烟,公司内不准吸游烟;

4、在公司内随地吐痰、乱扔果壳杂物等;

5、将个人物品、包、头盔等带入工作场所;

6、上班时不穿工作服,佩带胸牌等;

7、不在指定地点喝茶水,将食品、茶水带入车间;

8、将生产用具、衣物搁置、挂在消防器材、搁架及附近;

9、工作时随意离岗、串岗、嬉戏、打堆子;

10、不在工作结束后要做好机台擦拭及工作场所周围的卫生,不将垃圾、线角、坏衣架等需要放到指定位置,缝制组下班后不将垃圾堆到走道中间,导致清洁工困难,下班后不及时切断电源,关好门窗,关闭日光灯;

11、如厕后不及时冲水,导致厕所堵塞;

12、有其他与上述情节相当的情形的。

三、触犯下列条款之一者,加强教育,记书面警告一次,取消当月制度奖20-60元。

1、生产过程中不按操作规程及工艺要求操作;

2、无故使用,拔弄,开启他人设备;

3、不服从公司领导管理,工作安排;

4、在工作时间睡觉、看书报、吃零食、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

5、在公司内制造异常响声,大声喧哗,擅自停机,消极怠工等;

6、在公司内搬弄是非、吵架、粗言秽语(含口头语)等;

7、员工之间因工作或生活琐事产生矛盾,不通过正当的渠道解决,大声吵、骂、以致影响生产。

8、用公司面、辅料加工个人用品;

9、上班时间喝酒;

10、在公司生产区域内打牌、下棋等;

11、无故迟到、早退、中途溜号;

12、工作时间玩手机、玩游戏机等;

13、工作时间不经批准随意进入宿舍;

14、随意拔弄、损坏消防器材;

15、不遵守食堂、宿舍管理制度〈具体考核细则另订〉;

16、有其他与上述情节相当的情形的。

四、触犯下列条款之一者,加强教育,记大过一次,取消当月制度奖60元,并视情节轻重扣罚当月满勤工资的5%-10%。

1、因工作失职发生责任事故影响生产,隐瞒事实,欺骗领导,造成损失(损失较小);

2、爱护公司环境,不损坏、踩踏花草树木草坪等(视损失大小);

3、损坏公司的财物(如损坏除照价赔偿外,另考核);

4、因工作安排、生产考核等,员工有异议,不通过正当渠道逐级反应,扰乱办公秩序或影响、阻碍小组生产(经教育有所认识情节较轻);

5、私自录样衣向外界提供公司生产技术资料、工具及内部数据;

6、工作失职、管理不到位,造成后果(损失较小);

7、庇护下属,造成不良影响;

8、不按工艺要求生产,擅自改变工艺流程及要求,造成次品;

9、在公司内做私活,除没收“私活”外,另考核;

10、伪造考勤记录;

11、偷窃公司财物(累计在500元以下);

12、有其他与上述情节相当的情形的。

五、触犯下列条款之一者作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给予开除处理并取消当月制度奖,视情节轻重扣罚当月满勤工资的10%-20%。

1、提供虚假入职资料;

2、搬弄是非、散布谣言,严重破坏他人声誉和公司形象,严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秩序;

3、连续旷工3天,一个月内累计旷工5天,全年累计旷工10天;

4、半年内累计受到3次(含3次)以上书面警告,或2次(含2次)以上记大过,一年内累计受到4次(含4次)以上书面警告,或3次(含3次)以上记大过;

5、偷窃公司或个人财物(累计达到500元以上,情节严重者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6、故意损坏公司财物(视损失照价赔偿,情节严重者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7、谎报火情或擅自开启、动用灭火器等消防器材者(情节严重者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8、在公司内打架斗殴,影响正常工作秩序等(情节严重者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9、工作严重失职,营私舞弊,造成公司重大责任事故,影响公司声誉,引起客户索赔等

10、拒不服从工作安排,无理取闹影响他人工作,影响公司生产秩序等;

11、工作中有矛盾时,不通过正常途径逐级反映,纠缠管理人员、坐办公室,严重阻碍小组生产,影响公司正常工作秩序,情节严重者;

12、同时与其他用人单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13、不履行本职工作,代替他人完成计件产量,套取工资的;

14、集体旷工(5人以上),闹事,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秩序的;

15、触犯法律,法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

16、有其他与上述情节相当的情形的。

第38条

职工违规违纪对公司造成经济损失,除按规定处罚外,还应赔偿相应经济损失。

第39条

对职工的违纪处理,由违纪职工的部门主管根据本规章制度相关条款提出书面处理意见,并提交人事部门,再由人事部门提交总经理室审批。经批准后,由人事部门向违纪职工送达处理决定书,由职工签字或进行通告确认。

第40条

职工对公司处理不服的,享有申诉权利。申诉程序:第一步向车间主任申辩事实与理由;第二步对车间主任再次处理不服的,书面向人事部门申辩事实与理由;第三步对人事部门再次处理不服的,书面向总经理室申辩事实与理由,总经理室做出的再次处理决定为本公司最终处理决定。

第四章

保密制度与竞业限制

第41条

为了维护公司利益,保护公司的商业秘密,特制订本保密制度,公司全体职工必须严格遵守。

第42条

本规定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公司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以及公司依法律规定或者有关协议的约定,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

第43条

可能成为公司商业秘密的技术信息包括技术方案、工程设计、制造方法、配方、工艺流程、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实验数据、实验结果、图纸、样品、模型、模具、技术文档、操作手册等等。

第44条

可能成为公司商业秘密的经营信息包括客户名单、客户订单、营销计划、采购资料、财务资料、进货渠道、产销策略、经营目标、经营项目、管理诀窍、货源情报、内部文件、会议纪要、经济合同、合作协议等等。

第45条

严格遵守公司秘密文件、资料、档案的登记、借用和保密制度,秘密文件应存放在有保密设施的文件柜中,借用秘密文件、资料、档案须经总经理批准;不得在公共场所谈论公司秘密事项和交接秘密文件。

第46条

秘密文件、资料、档案不得私自复印、摘录和外传。因工作需要复印时,应按有关规定经总经理批准。

第47条

职工调职或离职时,必须将自己保管的秘密文件、资料、档案或其 他东西,按规定移交给公司总经理或由总经理指定的人员,不得随意移交给其他人员。

第48条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与知悉或可能知悉公司商业秘密的职工另行签订《保密协议》,协议内容包括保密的内容、范围、权利、义务、期限、保密费和违约责任等事项。

第49条

未经公司同意,职工在职期间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营业。

第50条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与知悉或可能知悉公司商业秘密的职工另行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约定职工从离开公司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且有竞争关系的产品的其他公司内任职,公司按月向职工支付一定数额的补偿费。

生产同类且有竞争关系产品公司的具体范围、竞业限制期、竞业限制补偿费和违约责任等事项按《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竞业限制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竞业限制补偿费按年计算为职工离开公司前一年从公司获得报酬总额的1/2按月支付,职工违约金为补偿金的2倍。

第五章

附则

第51条

本制度是劳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具体化,本规定与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有抵触的,以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52条

本规章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之一与劳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53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法律规定更新时,通过公示的形式予以补充或更新。

第54条

公司的其它相关管理规章制度作为本制度的附件之一。

本公司向每位职工培训或发放本手册,以职工签字作为职工已知悉的证明。第55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前制度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南通华浦高档服装有限公司

202_年4月8日

第二篇:劳动管理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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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 XXXXXXXX 有限公司 劳动用工制度
第一节 第1条 法证件。第2条 职工应聘公司职位时,必须与其他用人单位合法解除或终止了劳 职工招用

职工应聘公司职位时,必须年满 16 周岁,并持有居民身份证等合

动关系,如实填写《应聘人员登记表》。第 3 条 公司根据职工素质和岗位要求,实行职前培训、在岗继续教育等。第二节 第4条 劳动合同管理

公司招用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自职工录用之日起 30 日内签订

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第5条 劳动合同必须经职工本人、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

授权的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方能生效。第6条 公司对新录用的职工实行试用期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

设定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第7条 公司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 8 条 公司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的,依法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由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不支付职工经济补 偿金。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变更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劳动报酬等。第9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提供与录用相关的虚假的证书或者劳动关系状况证明的;(3)严重违反公司依法制定的工作制度的;(4)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5)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 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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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劳动教养的;(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公司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不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第 10 条 劳动合同:(1)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 公司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2)职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 法履行,经协商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不能达成协议的。公司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依法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第 11 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提前 30 天书面通知职工本人,可以解除

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1)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被确认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2)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3)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4)在本公司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第 12 条 职工提前 3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职工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不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第 13 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1)劳动合同期满的;(2)职工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3)职工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4)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5)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公司决定提前解散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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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不同意续订,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公 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公司决定提前解散的;公司应依法支付 经济补偿金。第 14 条 司如下损失:

1、甲方为其支付的培训费; 2.对生产,经营等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3.本合同所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第三节 第 15 条 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职工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对公司造成损失的,职工应赔偿公

公司连续生产岗位实行综合工作制,销售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管理岗位实行标准工作制。第 16 条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需要,经与职工协商后可以依法延长日工作时

间,但须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执行。第 17 条 其他休息休假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第四节 第 18 条 第 19 条 第 20 条 第 21 条 工资福利

职工基本工资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安排职工加班的,公司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公司以现金形式按月足额支付职工工资; 因职工原因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公司可以要求职工赔偿,可

从职工当月工资中扣除。罚款和赔偿可以同时执行,但每月扣除的额度不超过职工基本工资的 20%,扣除后的工资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第 22 条 资:(1)代扣代缴职工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2)扣除依法赔偿给公司的费用;(3)扣除职工违规违纪受到公司处罚的罚款;(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扣除的工资或费用。第五节 社会保险 有下列情况之一,公司可以代扣或减发职工工资而不属于克扣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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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 条

公司按政府规定为职工办理养老保险

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

伤保险、生育保险等各项社会保险。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依法由公司和个人分别承担。第六节 劳动纪律

第 24 条 职工必须遵守如下考勤和辞职制度:(1)按时上班、下班,不得迟到、早退;(2)有事、有病必须向部门经理或主管请假,不得无故旷工;(3)请假必须事先填写 《请假单》 并附上相关证明,(病假应有医生证明),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应提早电话或委托他人请假,上班后及早补办请假手续;(4)一次迟到或早退 30 分钟以上的,应办理请假手续,否则以旷工论处;(5)未履行请假、续假、补假手续而擅不到岗者,均以旷工论处;(6)职工因故辞职,应提前一个月向部门经理或主管提交《辞职报告》;(7)职工辞职由部门经理或主管批准,辞职获准后,公司方与其办理离职 手续。第七节 第 25 条 附则

本制度是劳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具体化,本规定与现行劳

动法律、法规、规章有抵触的,以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第 26 条 第 27 条 第 28 条 第 29 条 本制度与劳动合同有抵触的,以劳动合同为准。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法律规定更新时,通过通告的形式补充或更新。本制度已由全体职工讨论,并向全体职工公布。本制度自 年 月 日生效。

北京 XXXXXXXX 有限公司 二 00 八 年 月 日


第三篇:劳动管理规章制度

劳动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节 职工招用

第1条 职工应聘公司职位时,必须年满16周岁,并持有居民身份证等合法证件。

第2条 职工应聘公司职位时,必须与其他用人单位合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关

系,如实填写《应聘人员登记表》。

第3条 公司根据职工素质和岗位要求,实行职前培训、在岗继续教育等。

第二节 劳动合同管理

第4条 公司招用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自职工录用之日起30日内签订

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

第5条 劳动合同必须经职工本人、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授

权的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方能生效。

第6条 公司对新录用的职工实行试用期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设定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

第7条 公司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8条 公司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法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由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不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变更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劳动报酬等。

第9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提供与录用相关的虚假的证书或者劳动关系状况证明的;

(3)严重违反公司依法制定的工作制度的;

(4)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5)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劳动教养的;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不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第10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提前30天书面通知职工本人,可以解除劳

动合同:

(1)职工忠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

(2)职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不能达成协议的。

公司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依法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第11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1)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被确认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在本公司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12条 职工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职工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不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第13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职工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职工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公司决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职工不同意续订,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公司决定提前解散的;公司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14条 职工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对公司造成损失的,职工应赔偿公司

如下损失:

1、甲方为其支付的培训费;

2、对生产,经营等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3、本合同所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三节 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第15条 公司连续生产岗位实行综合工作制,销售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管理岗位实行标准工作制。

第16条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需要,经与职工协商后可以依法延长日工作时间,但须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17条 其他休息休假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四节 工资福利

职工基本工资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安排职工加班的,公司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公司以现金形式按月足额支付职工工资。

因职工原因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公司可以要求职工赔偿,可从

职工当月工资中扣除。

罚款和赔偿可以同时执行,但每月扣除的额度不超过职工基本工资的20%,扣除后的工资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第22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公司可以代扣或减发职工工资而不属于克扣工资:

(1)代扣代缴职工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

(2)扣除依法赔偿给公司的费用;

(3)扣除职工违规违纪受到公司处罚的罚款;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扣除的工资或费用。第18条 第19条 第20条 第21条

第五节 社会保险

第23条 公司按政府规定为职工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

保险、生育保险等各项社会保险。

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依法由公司和个人分别承担。

第六节 劳动纪律

第24条 职工必须遵守如下考勤和辞职制度:

(1)按时上班、下班,不得迟到、早退;

(2)有事、有病必须向部门经理或主管请假,不得无故旷工;

(3)请假必须事先填写《请假单》,并附上相关证明(病假应有医生证明),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应提早电话或委托他人请假,上班后及早补办请假手续;

(4)一次迟到或早退30分钟以上的,应办理请假手续,否则以旷工论处;

(5)未履行请假、续假、补假手续而擅不到岗者,均以旷工论处;

(6)职工因故辞职,应提前一个月向部门经理或主管提交《辞职报告》;

(7)职工辞职由部门经理或主管批准,辞职获准后,公司方与其离职手续。

第七节 附则

第25条 本制度是劳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具体化,本规定与现行劳动

法律、法规、规章有抵触的,以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26条 本制度与劳动合同有抵触的,以劳动合同为准。

第27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法律规定更新时,通过通告的形式补充或更新。

第28条 本制度已由全体职工讨论,并向全体职工公布。

第29条 本制度自年月日生效。

公司

年月日

第四篇:劳动管理规章制度

劳动用工制度

第一节职工招用

第1条职工应聘公司职位时,必须年满18周岁,并持有居民身份证等合法证件。

第2条职工应聘公司职位时,必须与其他用人单位合法解除或终止了劳动关系,如实填写《应聘人员登记表》。

第3条 公司根据职工素质和岗位要求,实行职前培训、在岗继续教育等。

第二节劳动合同管理

第4条公司招用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自职工录用之日起30日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

第5条劳动合同必须经职工本人、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方能生效。

第6条公司对新录用的职工实行试用期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设定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

第7条公司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8条公司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法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由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不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变更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劳动报酬等。

第9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提供与录用相关的虚假的证书或者劳动关系状况证明的;

(3)严重违反公司依法制定的工作制度的;

(4)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5)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劳动教养的;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不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第10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提前30天书面通知职工本人,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

(2)职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不能达成协议的。

公司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依法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第11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1)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被确认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在本公司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12条职工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职工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不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第13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职工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职工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公司决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职工不同意续订,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公司决定提前解散的;公司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14条职工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对公司造成损失的,职工应赔偿公司如下损失:

1、甲方为其支付的培训费;

2.对生产,经营等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3.本合同所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三节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第15条公司连续生产岗位实行综合工作制,销售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管理岗位实行标准工作制。

第16条公司根据生产经营需要,经与职工协商后可以依法延长日工作时间,但须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17条其他休息休假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四节工资福利

第18条职工基本工资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第19条安排职工加班的,公司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第20条公司以现金形式按月足额支付职工工资;

第21条因职工原因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公司可以要求职工赔偿,可从职工当月工资中扣除。

罚款和赔偿可以同时执行,但每月扣除的额度不超过职工基本工资的20%,扣除后的工资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第22条有下列情况之一,公司可以代扣或减发职工工资而不属于克扣工资:

(1)代扣代缴职工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

(2)扣除依法赔偿给公司的费用;

(3)扣除职工违规违纪受到公司处罚的罚款;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扣除的工资或费用。

第五节社会保险

第23条公司按政府规定为职工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各项社会保险。

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依法由公司和个人分别承担。

第六节劳动纪律

第24条职工必须遵守如下考勤和辞职制度:

(1)按时上班、下班,不得迟到、早退;

(2)有事、有病必须向部门经理或主管请假,不得无故旷工;

(3)请假必须事先填写《请假单》,并附上相关证明(病假应有医生证明),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应提早电话或委托他人请假,上班后及早补办请假手续;

(4)一次迟到或早退30分钟以上的,应办理请假手续,否则以旷工论处;

(5)未履行请假、续假、补假手续而擅不到岗者,均以旷工论处;

(6)职工因故辞职,应提前一个月向部门经理或主管提交《辞职报告》;

(7)职工辞职由部门经理或主管批准,辞职获准后,公司方与其办理离职手续。

(8)迟到者罚款金额50元,病事假者扣除当天工资,无故旷工者扣除当天的双倍工资。

第七节附则

第25条本制度是劳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具体化,本规定与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有抵触的,以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26条本制度与劳动合同有抵触的,以劳动合同为准。

第27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法律规定更新时,通过通告的形式补充或更新。

第28条本制度已由全体职工讨论,并向全体职工公布。

第29条本制度自202_年1月30日生效。

二0一二 年一月三十日

第五篇:劳动管理规章制度

劳动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管理和员工行为,保护双方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劳资关系,推进企业健康发展,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等配套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和全体员工。

第三条员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福利等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等义务。

第四条企业负有支付员工劳动报酬、提供劳动安全条件、保护员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享有生产经营决策、劳动用工、工资奖金分配、依法制定和完善规章制度等权利。

第二章 招聘录用

第五条企业聘用员工的基本原则是公开招聘、平等竞争、严格考核、择优录取,应聘员工权利平等,不受歧视。第六条应聘员工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一般年满十八周岁(必须年满十六周岁),持有效身份证明;(2)身体健康,持有效健康证明;(3)持国家认可学历或技能证明;

(4)入职时没有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任何劳动关系。

第七条企业录用员工除具备以上条件外,还须符合拟任岗位、职务的任职条件。企业有权对员工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进行调查核实,有权了解和查验劳动者的身份证明、学历证明、技术等级证书、相关的职业资格证明、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等。对编造虚假资料或证件者,企业查实后有权拒绝录用或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第八条 企业对应聘者提供的信息进行审核,经初试和复试后,从符合招录条件的对象中择优录用,并通知应聘者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入职报到手续,逾期取消录用资格。

第三章 劳动合同管理

第九条 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自用工之日起30天内与员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企业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经员工本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人签字、公司盖章,双方各执一份。

第十条企业自用工之日起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对新招用员工实行试用期制度。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为一个月;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为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为不超过六个月;试用期包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计为本企业的工作年限。

第十一条企业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包括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劳动报酬、违约责任等。变更劳动合同,均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各执一份。

第十二条员工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满时,劳动合同的期限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

第十三条劳动合同期满企业需要续签劳动合同时,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并在30天内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不再续签的,企业提前30天书面通知员工。

第十四条员工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员工在试用期内提前3天通知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员工本人 2 原因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企业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企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法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有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企业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支付经济补偿: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企业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4)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企业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经本企业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七条企业对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在员工办理完毕证件、资料及公用物品等移交手续之日起15天内,为员工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手续,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关系通知单》。第十八条企业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应当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手续后一次性支付。第四章 工作时间

第十九条企业实行标准工时制度,每周休息1天,每天8小时工作制,每周不超过40小时。对特殊岗位的员工试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制。员工正常上下班时间为 白天 上午:7:00~11:00 下午: 3 13:00~17:00 晚上 上半夜:19:00~23:00 下半夜:1:00~5:00 第二十条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与员工协商可以依法延长日工作时间和安排员工休息日加班,一般每日不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确需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员工的身心健康前提下,每日延长工作时间不超过3小时,但每月不超过36小时。

第二十一条员工自愿加班的,应当填写加班申请表,并于加班前交部门主管审批。未经报备核准,员工不得私自加班加点,违者不支付加班工资。

第二十二条企业建立劳动考勤制度,记载员工出勤情况,并对加班进行工时统计,与员工核对并签字确认。

第二十三条员工因公外出,无法考勤时,需由部门主管补签证明,并交人力资源部门备案及修正考勤记录。

第二十四条员工必须在企业规定的时间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和旷工。在工作时间内,未经批准不得擅离工作岗位。

第二十五条员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规定社会活动的,参加企业或企业工会组织或批准的各项文体活动、社会活动的,企业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

第五章 休息休假 第二十六条企业确保员工每周至少休息一天。第二十七条假期按国家规定执行。第六章 工资福利

第二十八条企业实行计时工资和计件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包括基础工资、岗位津贴、技术补贴)、计件考核工资、加班工资、奖金等。计时工资和计件工资以劳动合同约定或集体合同约定(或单价协议)为准。基本工资,指员工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所得的 4 报酬。

第二十九条 员工基本工资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三十条企业以现金形式或委托银行代发工资。在支付工资时向员工提供其本人的工资清单,员工领取工资时应在工资清单上签名。第三十一条企业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支付员工工资;本月工资于次月15日前支付。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员工的工资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结清。

第三十二条安排员工加班的,企业按国家规定支付加班工资。第三十三条 员工因工作任务加班的,企业应尽量安排员工补休,补休的企业不支付加班费。

第三十四条 企业员工患病或非因工伤停工医疗停止劳动,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按照不低于本人基本工资的80%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最低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三十五条因员工本人原因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可要求员工赔偿,其赔偿额从员工当月工资中扣除,每月扣款金额不超过员工基本工资的20%后,发放的工资不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企业依法从员工工资中代扣或减发不属于克扣工资:

(1)员工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2)员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3)扣除依法赔偿给企业的费用;

(4)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中载明应由员工承担的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等;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扣除的工资或费用。

第三十七条 非员工原因造成停工、停业、歇业时间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或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停工、停业、歇业时间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员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费标准支付工资,员工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第七章社会保险

第三十八条企业按照规定,参加有关社会保险。费用依法由企业和个人分担。

第三十九条 企业不断改善和提高员工的食宿条件和各项福利待遇。第八章 劳动安全卫生

第四十条 企业努力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不断改善劳动作业环境,确保设施设备达到国家安全规定标准。为员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员工定期进行体检。

第四十一条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负责制,部门主管对本部门的安全问题负责,总经理对企业的安全问题负总责。

第四十二条企业要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使员工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第四十三条 企业要认真落实安全监控体系,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定期组织安全卫生检查,及时整治各类事故隐患。切实加强安全源头管理,设立危险场所设备警示标志,落实专人负责制度。

第四十四条员工应严格遵守安全卫生制度,操作规程和作业规范,服从管理,不得违章作业,确保本人及他人的安全与健康。

第四十五条对符合工伤认定条件的,企业在1个月之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医疗期内依法支付医疗费和生活费等相关待遇,伤残评定等级后,依法支付相关待遇。

第四十六条员工发生伤亡事故,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事故的,企业按《工伤保险条例》承担相应责任。

第九章培训管理规定

第四十七条企业实行岗前培训、职业培训、转岗培训和专项技术培训等制度,促进员工综合技能素质的不断提升,确保企业生产经营的正常运转。

第四十八条企业人力资源部门对新招用的员工于报到当日组织岗前培训,具体内容有企业简介、劳动合同与员工守则、工作注意事项、安全卫生、品质观念、行为规范等教育,使新招用的员工基本了解工作流程以及生活辅助功能等情况。

第四十九条为满足岗位需求,提高员工适应工作的能力,企业开展职业培训。主要内容有管理技巧、沟通艺术、操作技能、供销采购、技术研发等。

第五十条对新任岗位调(转)岗的员工,企业采取分类、分岗等形式,进行有序转岗培训,促进员工工作技能的提高,尽快适用新岗位要求。第五十一条企业对专门管理、技术等人员经过组织、人力资源等部门筛选后,对选送进行专项技术培训的员工,企业与其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如员工违反服务期约定的,按照尚未履行月数(或按年)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支付违约金。第十章保密制度与竞业限制

第五十二条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企业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以及企业 7 依法律规定或者有关协议的约定,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第五十三条 本企业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范围:技术信息包括技术方案、工程设计、制造方法、配方、工艺流程、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实验数据、实验结果、图纸、样品、模型、模具、技术文档、操作手册等等;经营信息包括客户名单、客户订单、营销计划、采购资料、财务资料、进货渠道、产销策略、经营目标、经营项目、管理诀窍、货源情报、内部文件、会议纪要、经济合同、合作协议等等。第五十四条企业将记载有保密信息的文件资料等实行专人负责管理。建立文件、资料登记、借用、保密等制度,全体员工必须严格遵守。不得在公共场所谈论企业秘密事项和交接秘密文件资料等。第五十五条员工对企业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除了履行职务的需要之外,不得使用企业的商业秘密,不得以泄露、公布、发布、出版、传授、转让或者其他任何形式将所知悉的企业商业秘密泄露给他人或利用企业的商业秘密谋求个人利益。

第五十六条 员工调职或离职时,必须将本人保管的涉密文件资料或其他物品,按规定移交给企业,不得随意移交给其他人员。第五十七条未经企业许可,任何员工在职期间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企业同类的产品和项目。、第十一章 奖励与惩戒

第五十八条为增强员工责任心,激发员工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生产经营工作效率,企业对表现优秀、成绩突出的员工实行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奖励分为表扬、嘉奖、记功、晋职等。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的,予以奖励

(1)员工思想品德优良,关心企业,遵规守纪,服从安排,超额完成工作任务,评为优秀员工的;

8(2)生产工作中,为企业节约能源、降低成本、优化环境等作出较大贡献的;

(3)消除事故隐患或抢救重大灾害,有突出表现,使国家和企业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4)在产品开发、工艺工装、技术改造、劳动保护等方面有发明或提出合理化建议经执行确有成效,产生效益,贡献较大的;(5)举报违规或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使企业免受重大损失的;

(6)业务成绩卓越或在销售与顾客服务上有特殊成效的;

(7)代表企业参加各种社会活动、文体比赛为企业赢得荣誉或对公共关系有特殊具体表现提升企业声誉的。

(8)具有其它特殊功绩,成为企业表率的。

第六十条为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工作秩序,严肃纪律,企业对违规违纪、表现较差的员工实行惩戒制度。具体内容按企业制定《员工违规违纪处罚条例》执行。

第六十一条员工对企业处理不服的,享有申诉权利。通常申诉程序为:向人力资源部门(办公室)申辩事实与理由,由人力资源部门(办公室)牵头,组织申诉人及所在部门等进行调处。

第十二章 劳动争议

第六十二条企业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员工代表、企业代表等组成。劳动争议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履行。

第六十三条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向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 9 起诉讼。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本规章制度是劳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具体化,本规定与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的,以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六十五条本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商协议)有抵触的,以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商协议)为准。

第六十六条本规章制度未尽事宜或法律规定更新时,通过通告的形式补充或更新。

第六十七条本规章制度已由员工代表大会讨论和审议通过,并张榜公布。本企业向每位员工发放《企业劳动管理规章制度手册》,以此作为已向员工公示的证明。

第六十八条 本规章制度自202_年10 月 1日起生效

服装厂劳动管理规章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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