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商铺装修施工管理办法
---------------------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XX花园商铺装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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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铺产权证明(承租人须出具商铺租凭合同);
(二)出具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
(三)出具装修人员身份证并提供复印件1份;
(四)变动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需提交房屋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方案;
(五)各项装修内容的设计图纸及施工方案;
(六)涉及到消防安全的应出具消防部门消防审批意见书;---------------------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三)工程与国家法律、法规无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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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五)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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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商铺装修管理办法
商铺装修管理办法
为保证东湖楚天府商铺店面的统一观瞻,营造优雅、休闲的经营购物环境,维护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延长物业的使用年限,根据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武汉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东湖楚天府商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装修申请程序
(一)凡进行装修的业主、使用人或承租人应到服务中心申报登记,填报《装修申请表》。
(二)办理装修申请时请向服务中心提交以下资料: 办理装修申请时应向物业服务中心提交以下资料:
1、商铺租凭合同;
2、出具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
3、出具装修人员身份证并提供复印件1份;
4、变动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需提交房屋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方案;
5、各项装修内容的设计图纸及施工方案;(1)功能平面图;
(2)电气系统图(注明使用功率);(3)电气结线图;
(4)天花平面布置图(空调、灯具、消防、烟感、喷淋、广播);(5)室内外立面图;(6)使用材料表;(7)施工进度表;
(8)施工资质证(含电气、空调安装资质证)。
6、涉及到消防安全的应出具消防部门消防审批意见书;
(三)具备下列条件,方可开工装修:
1、持有服务中心签发的装修许可证。
2、有关费用已经缴付。
3、工程与国家法律、法规无任何抵触。
4、涉及到消防安全的应完成消防部门消防审批并意见书
(四)服务中心不负责对业主(使用人)装修方案的功能设计、工作质量的审核,仅对违反国家规定或本装修办法的部分提出整改意见。
二、装修管理细则
(一)装修施工时间:平日为8:30—20:00,节假日为9:00—19:00。请业主(使用人)或装修单位遵守施工作业时限,中午12:00—13:30不得从事敲、凿、刨、钻等影响他人休息的装修活动。
(二)业主(使用人)的装修设计在得到服务中心批准的同时,必须得到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如装修方案变更,业主(使用人)应将变更项目再次报送服务中心备案。
(三)装修超过设计标准或规范,应当经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
(四)装修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其他技术标准施工,使用的材料和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及本办法的规定;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和设备。
(五)为保证物业使用的安全,确保物业外观的统一和美观,营造良好的经营氛围,装修活动中将禁止下列行为,请业主(使用人)予以理解和配合。
1、未经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或承重结构。
2、损坏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3、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4、在非指定位置安装空调室外机。
5、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6、改变商铺外立面石材、门窗、壁灯、廊道地面材质及颜色。
7、改变店招位置、形式及色彩;
8、改变物业周边景观效果;
9、安装帘卷门、防盗窗(建议在装修时一并考虑安保系统并预埋管线)。
(六)装修单位从事装修活动,应当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规程,并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
1、装修单位应按消防部门规定配备充足的灭火器等消防设施(每50平方米配2只4公斤ABC干粉灭火器),并配备盛水器皿。
2、为确保作业人员和物业的安全,施工人员在装修房屋内禁止使用明火及电炉,不得擅自进行焊接作业。如确需动用明火,请预先到服务中心办理动火证。
3、装修期间应防止施工不慎造成窗玻璃等物品坠落,严禁高空抛物,伤及他人。
4、装修单位从事装修活动,应尽可能降低施工噪音,减少环境污染。
(七)为确保装修期间园区及物业的整洁有序,保证共用部分及公共设备的完好,请业主(使用人)在装修时务必遵守或督促装修施工单位遵守以下规定:
1、业主(使用人)需对所聘请的装修施工单位及施工人员的行为负责,并督促其遵守相关规定。
2、装修期间请将相关许可证明及装修单位编制的“工程进度表”张贴于户门,以便服务中心及时检查督促。
3、装修材料、装修人员及设施设备的出入场实行“外出外进”,即商铺装修所使用材料、装修人员及设施设备的出入场不得占用小区居民进出通道。如有必要,商铺使用者可与物业物业服务中心协商、约定,按指定路线出入场;未经物业物业服务中心同意不得自辟通道与住宅区连通
4、装修单位应在卫生间安装简易坐便器,以保证室内整洁和环境卫生。严禁施工人员在园区内随地便溺。
5、施工人员不得在园区内留宿,特殊情况需向服务中心申请并在当地公安局部门办理暂住证。
6、业主(使用人)或装修施工单位在搬运材料等时需遵守服务中心的规定,装运车辆卸完材料后应立即开走,车辆停放不能影响交通。
7、搬运材料时应注意保护公共部位和公共设施设备;请勿在公共区域拖拉物品,不要在公共走道或其它共用部位堆放材料、工具,不要在公共走道或其它共用部位搅拌黄沙、石子、水泥等。
8、装修前需按环卫部门的规定交纳装修垃圾清运费(或由服务中心代收)。装修垃圾必须袋装,并扎紧袋口,防止渗漏;装修垃圾应在清运时间内搬至服务中心指定地点,非清运时间一律放于室内,禁止在公共场所随意堆放。
(八)装修期间服务中心将对业主(使用人)的户内装修进行巡视和检查,并协助业主(使用人)进行装修品质的管理。为便于检查和管理,确保装修品质,请业主(使用人)协助做好以下配合:
1、装修期间请做好房屋装修隐蔽工程记录;若需调整装修项目,应及时通知服务中心;若需延长施工期,请提前5天到服务中心备案。
2、装修完毕后,请书面通知服务中心验收(服务中心验收前,须先通过消防等相关部门的验收),并向服务中心提供房屋装修隐蔽工程记录,以便服务中心提供维修服务;同时请将竣工图抄送服务中心,以便服务中心核实并存档备查。
3、室内装修应确保服务中心的维修人员能方便地检查、维修通过室内的共用设施,保持消防设备完好及安全通道畅通,因此切勿封堵维修活门、渠道盖或在门前、盖上堆放物品,以免影响维修。
(九)装修工程若施工不当,将给业主(使用人)今后的经营活动带来较大影响,服务中心提醒业主(使用人)装修时注意以下事项:
1、装修中涉及防水层改动的,应要求装修单位按照防水标准制定施工方案,并做好闭水实验。
2、为确保用电安全,请勿将室内开关箱移位或改变进户总线;所有电线铺设应采用护套管,切勿直埋。
3、各电气回路所负担的电器总容量请勿超过此回路的限定容量。如需 增大供电容量,请业主(使用人)先到电力部门办理扩容手续;经核准后,由电力部门施工并报服务中心备案。
4、装修前请对门、窗、玻璃、烟感、温感、喷淋头等做适当的保护,以免在装修中受损。
5、装修时请将所有排水管及地漏暂时封闭,切勿将垃圾、油漆、胶水、废溶剂、饭菜、塑料袋或水泥沙浆等倒入卫生间下水管道,以免堵塞;切勿堵塞、切割、更换任何共用设施。因装修活动造成相邻房屋的管道堵塞、渗漏、停水停电、物品毁坏等,装修人应当负责修复和赔偿。
6、安装空调室外机请提前3天通知服务中心,并在服务中心人员指导下在指定位置安装。
7、未经批准请不要在公共场所设置灯箱、广告牌。
(十)当房屋装修中出现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时,服务中心将予以劝阻、制止或向有关部门报告,责任人应承担由此而产生的相关责任。请业主(使用人)予以理解和配合:
1、服务中心有权对室内的施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制止一切造成强烈噪音、震动和气味的行为;对情节严重者,有义务提请相关政府部门依法处理。
2、对未获得装修许可证或未经服务中心登记备案而擅自施工,或超越装修许可证范围施工的,服务中心将报请有关政府部门处理。
3、如业主(使用人)及装修单位的装修行为影响了房屋的整体结构或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妨碍了其他业主(使用人)的商务活动,责任人应按照服务中心的整改通知及时完成改建或复原工作,并承担一切相关费用。
4、因装修行为造成公共部位损坏的,责任人须承担相应赔偿费用。
(十一)为保障业主(使用人)的切身利益,服务中心建议业主(使用人)在装修期间或之后,购买财产、意外及责任保险;在与装修单位签订的装修合同中,应注明装修单位的保修责任、范围和期限,以保障自身的权益。
202_年3月
东湖楚天府服务中心
第三篇:商铺装修管理办法
商铺装修管理办法
为保证蓝庭花园商铺店面的统一观瞻,营造优雅、休闲的经营购物环境,维护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延长物业的使用年限,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令《浙江省城镇房屋装修管理办法》,并结合蓝庭花园商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装修申请程序
(一)凡进行装修的业主、使用人或承租人应到服务中心申报登记,填报《装修申请表》。
(二)办理装修申请时请向服务中心提交以下资料:
1、房屋所有权证(或购房合同等能证明其合法权益的有效凭证)及复印件。
2、委托装饰装修单位的,需提供该单位的《建筑企业证书》或《住宅装修企业资质证书》及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3、申请人身份证或护照(申请人若非业主本人,需另行提供业主同意装修的书面承诺和业主委托书;若商铺是共有产权的,须提供所有产权人的书面意见)。
4、装修人员施工上岗证和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照片2张。
5、变动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需提交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方案。
6、业主、使用人或承租人与装修施工单位签订的装修协议或合同的复印件。
7、余杭区消防支队消防审批意见书。
8、装修施工图一套,一份设计说明书及效果图。
(三)具备下列条件,方可开工装修:
1、持有服务中心签发的装修许可证。
2、有关费用已经缴付。
3、工程与国家法律、法规无任何抵触。
(四)服务中心不负责对业主(使用人)装修方案的功能设计、工作质量的审核,仅对违反国家规定或本装修办法的部分提出整改意见。
二、装修管理细则
(一)装修施工时间:平日为8:00—20:00,节假日为9:00—19:00。请业主(使用人)或装修单位遵守施工作业时限,中午12:00—13:30不得从事敲、凿、刨、钻等影响他人休息的装修活动。
(二)业主(使用人)的装修设计在得到服务中心批准的同时,必须得到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如装修方案变更,业主(使用人)应将变更项目再次报送服务中心备案。
(三)装修超过设计标准或规范,应当经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
(四)装修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其他技术标准施工,使用的材料和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及本办法的规定;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和设备。
(五)为保证物业使用的安全,确保物业外观的统一和美观,营造良好的经营氛围,装修活动中将禁止下列行为,请业主(使用人)予以理解和配合。
1、未经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或承重结构。
2、损坏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3、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4、在非指定位置安装空调室外机。
5、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6、改变商铺外立面石材、门窗、壁灯、廊道地面材质及颜色。
7、改变店招位置、形式及色彩;
8、改变物业周边景观效果;
9、安装帘卷门、防盗窗(建议在装修时一并考虑安保系统并预埋管线)。
(六)装修单位从事装修活动,应当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规程,并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
1、装修单位应按消防部门规定配备充足的灭火器等消防设施(每100平方米配2只4公斤灭火器),并配备盛水器皿。
2、为确保作业人员和物业的安全,施工人员在装修房屋内禁止使用明火及电炉,不得擅自进行焊接作业。如确需动用明火,请预先到服务中心办理动火证。
3、装修期间应防止施工不慎造成窗玻璃等物品坠落,严禁高空抛物,伤及他人。
4、装修单位从事装修活动,应尽可能降低施工噪音,减少环境污染。
(七)为确保装修期间园区及物业的整洁有序,保证共用部分及公共设备的完好,请业主(使用人)在装修时务必遵守或督促装修施工单位遵守以下规定:
1、业主(使用人)需对所聘请的装修施工单位及施工人员的行为负责,并督促其遵守相关规定。
2、装修期间请将相关许可证明及装修单位编制的“工程进度表”张贴于户门,以便服务中心及时检查督促。
3、装修施工人员在园区内必须佩带临时出入证,穿着所在施工单位工装;不得在园区内随意游荡、喧哗,不得进入园区公共休闲场所。
4、装修单位应在卫生间安装简易坐便器,以保证室内整洁和环境卫生。严禁施工人员在园区内随地便溺。
5、施工人员不得在园区内留宿,特殊情况需向服务中心申请并在当地公安局部门办理暂住证。
6、业主(使用人)或装修施工单位在搬运材料等时需遵守服务中心的规定,装运车辆卸完材料后应立即开走,车辆停放不能影响交通。
7、搬运材料时应注意保护公共部位和公共设施设备;请勿在公共区域拖拉物品,不要在公共走道或其它共用部位堆放材料、工具,不要在公共走道或其它共用部位搅拌黄沙、石子、水泥等。
8、装修前需按环卫部门的规定交纳装修垃圾清运费(或由服务中心代收)。装修垃圾必须袋装,并扎紧袋口,防止渗漏;装修垃圾应在清运时间内搬至服务中心指定地点,非清运时间一律放于室内,禁止在公共场所随意堆放。
(八)装修期间服务中心将对业主(使用人)的户内装修进行巡视和检查,并协助业主(使用人)进行装修品质的管理。为便于检查和管理,确保装修品质,请业主(使用人)协助做好以下配合:
1、装修期间请做好房屋装修隐蔽工程记录;若需调整装修项目,应及时通知服务中心;若需延长施工期,请提前5天到服务中心备案。
2、装修完毕后,请书面通知服务中心验收(服务中心验收前,须先通 过消防、质监部门的验收),并向服务中心提供房屋装修隐蔽工程记录,以便服务中心提供维修服务;同时请将竣工图抄送服务中心,以便服务中心核实并存档备查。
3、室内装修应确保服务中心的维修人员能方便地检查、维修通过室内的共用设施,保持消防设备完好及安全通道畅通,因此切勿封堵维修活门、渠道盖或在门前、盖上堆放物品,以免影响维修。
(九)装修工程若施工不当,将给业主(使用人)今后的经营活动带来较大影响,服务中心提醒业主(使用人)装修时注意以下事项:
1、装修中涉及防水层改动的,应要求装修单位按照防水标准制定施工方案,并做好闭水实验。
2、为确保用电安全,请勿将室内开关箱移位或改变进户总线;所有电线铺设应采用护套管,切勿直埋。
3、各电气回路所负担的电器总容量请勿超过此回路的限定容量。如需增大供电容量,请业主(使用人)先到电力部门办理扩容手续;经核准后,由电力部门施工并报服务中心备案。
4、装修前请对门、窗、玻璃、烟感、温感、喷淋头等做适当的保护,以免在装修中受损。
5、装修时请将所有排水管及地漏暂时封闭,切勿将垃圾、油漆、胶水、废溶剂、饭菜、塑料袋或水泥沙浆等倒入卫生间下水管道,以免堵塞;切勿堵塞、切割、更换任何共用设施。因装修活动造成相邻房屋的管道堵塞、渗漏、停水停电、物品毁坏等,装修人应当负责修复和赔偿。
6、安装空调室外机请提前3天通知服务中心,并在服务中心人员指导下在指定位置安装。
7、未经批准请不要在公共场所设置灯箱、广告牌。
(十)当房屋装修中出现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时,服务中心将予以劝阻、制止或向有关部门报告,责任人应承担由此而产生的相关责任。请业主(使用人)予以理解和配合:
1、服务中心有权对室内的施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制止一切造成强烈噪音、震动和气味的行为;对情节严重者,有义务提请相关政府部门依法处理。
2、对未获得装修许可证或未经服务中心登记备案而擅自施工,或超越装修许可证范围施工的,服务中心将报请有关政府部门处理。
3、如业主(使用人)及装修单位的装修行为影响了房屋的整体结构或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妨碍了其他业主(使用人)的商务活动,责任人应按照服务中心的整改通知及时完成改建或复原工作,并承担一切相关费用。
4、因装修行为造成公共部位损坏的,责任人须承担相应赔偿费用。
(十一)为保障业主(使用人)的切身利益,服务中心建议业主(使用人)在装修期间或之后,购买财产、意外及责任保险;在与装修单位签订的装修合同中,应注明装修单位的保修责任、范围和期限,以保障自身的权益。
蓝庭花园服务中心
202_年8月
第四篇:商铺施工装修管理规定
商铺施工装修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和提升辽源市益帮建筑材料市场有限责任公司整体价值和形象,为了维护全体市场内商铺的合法权益,创造良好的经营环境,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公司与商铺法定代表人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商铺买卖合同约定,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为辽源市益帮建筑材料市场有限责任公司内部文件,任何人非经批准不得外借、复印和拷贝。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的装修是指商铺承租人或买受人为了改善自己的商务经营环境,自行委托、雇佣他人对商铺进行装饰装修的行为。第四条 凡在辽源市益帮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的建材家居市场内进行装修的商铺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装修申请程序
第五条 商铺承租人或买受人在进行商铺装修前须明确指派代表负责与本公司运营部沟通协商各项事宜,办理相关装修方案的报批手续,并负责施工现场及施工工人的管理与安全防护。
第六条 凡进行装修的商铺、承租人或买受人应到我公司运营部申报登记,填写《商铺装修申请表》。第七条 办理装修申请时应向我公司运营部提交以下材料:
(一)商铺租赁合同或买卖合同复印件一份;
(二)出具申请人身份证,并提供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一份;
(三)出具装修人员负责人身份证,并提供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一份;
(四)装修设计方案及图纸复印件一份;
(五)涉及到消防安全的,应出具消防部门消防审批意见书; 第八条 装修审批:
(一)公司运营部收到装修申请和提交的资料后,应在三日内审核完毕,给予批复意见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如有必要,可延长审核时间,但要书面向申请人做出说明。
(二)送审材料必须包括所有待审材料,运营部不承担因送审资料不完整而造成的延误的后果。
(三)如果商铺装修方案或设计图纸变更,商铺应将变更项目再次呈报运营部审核。
(四)运营部不负责商铺装修方案的功能设计、工作质量,仅对违反国家规定或本装修规定的部分提出整改意见。第九条 只有具备下列条件,方可实施装修:
(一)所有装修有关材料经运营部审核合格,同意装修。
(二)有关费用已经缴纳完毕。
(三)装修工程与国家法律。法规无抵触。
第三章装修材料及人员
第十条 装修材料、设备不得占用市场公用场地,合理规划、安排。第十一条 商铺装修应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其他技术标准施工,使用的材料和设备应符合国家标准及办法的规定。
第十二条 商铺的装修应降低施工噪音,减少环境污染。在规定装修时间以外不得从事敲、凿、刨、钻等应向其他商铺正常营业及员工休息的装修行为。公司运营部有权制止产生噪音、震荡、强烈气味或滋扰其他商铺的装修工程。
第十三条 装修人员从事装修活动,应当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规程,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施工人员不得在装修房屋内使用明火,严禁使用电炉,不得擅自进行焊接作业,以保证作业人员和周围商铺的安全。如动明火须经运营部同意。商铺负责人应对装修进行监督、指导和管理。
第十四条 装修期间,应注意市场内环境整洁和卫生。
第十五条 装修施工人员进入家具市场不得衣冠不整、大声喧哗和随地吐痰等影响市场形象的行为。
第十六条 严禁高空抛物,装修垃圾必须妥善保管,随时清理,不得随处堆方、扔弃。商铺自行负责垃圾清运活动及费用。第十七条 应按消防部门的规定配备充足的灭火器等消防设施。
第四章装修管理细则 第十八条 装修时间:周一至周五,双休日及国家假日,11:30—14:00,19:00—次日8:30不得进行有噪音或不良气味的装修施工,其他时间均可正常施工。
第十九条 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公司允许擅自变动商铺主体结构,承重结构的。
(二)私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
(三)随意拆改供热管道、供电、供水设施的。
(四)其他影响商铺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条 改动防水层的,应当按照防水标准制定施工方案,并做闭水实验。
第二十一条 商铺施工材料、垃圾拉运应注意市场内公共设施设备,避免损坏,如有损坏的应予赔偿并重新安装,不得在公共道路,区域随意堆放材料工具等,不得搅拌黄沙,石子、水泥等。
第二十二条 不得阻碍运营部工作人员检查、维修通过商铺室内的共用设施设备。
第二十三条 室内电源开关箱不得擅自移位,不得擅自改变商铺进户总线,所有电线铺设必须采用防火护套管,不得直埋。各电器回路所负担的电器总量不得超过此回路的限定容量。
第二十四条 商铺自行对商铺门窗等配置进行保护,以免损坏。第二十五条 商铺未经公司批准,不得自行在公共区域放置灯箱、广告牌、摊位。第二十六条 装修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固体、可燃液体等的废弃物应当合理安排对方清运。严禁将施工剩余胶水、油漆等液体随处粘贴、倾倒、扔弃,不得倒入下水道中。
第二十七条 因为装修导致商铺管道堵塞、渗漏、停水停电、物品毁损等,商铺负责修复和承担损失。
第二十八条 商铺如果需要增大供电容量,应向运营部书面申请,经运营部审核同意后,自行到电力部门办理扩容手续。
第二十九条 不得堵塞、切割、更换任何公共设施,如下水道、喉管、暗渠等。装修时应该将所有排水管及地漏暂时封闭,以免垃圾堵塞。第三十条 商铺安装空调室外机,必须提前通知运营部,并在运营部人员在场情况下按指定位置安装。
第三十一条 施工结束后须报运营部对公共设施设备进行验收。第三十二条 公司建议商铺在装修期间对施工人员办理人身保险,对商铺财产进行财产保险。
第五章违章处罚
第三十三条 运营部有权按照本规定对商铺装修施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制止违规行为。对违反法律、法规及本规定的行为,商铺和装修人员应及时改正,情节严重的,公司报请政府有关部门处理。造成损害的由商铺自行承担责任。
第三十四条 商铺装修的行为影响了商铺所在整栋楼的结构或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妨碍了其他商铺的运营活动,该商铺应按运营部的整改通知要求,完成整改和复原,并承担一切相关费用与责任。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最终解释权归辽源市益帮建筑材料市场有限责任公司所有。
年 月 日
第五篇:“城市之光”商铺装修管理办法
“城市之光”商铺装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商铺店面的统一观瞻,营造优雅、休闲的经营购物环境,维护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保证物业外立面的统一美观,延长物业的使用年限,根据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结合城市之光商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统一外观,提升城市之光商铺整体形象,我们鼓励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在本办法范围内尽情发挥,使商铺设计尽显特色,达到理想的效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装修是指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为改善自己的商务环境,自行或委托他人对商铺进行装饰装修的行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业主或使用人是指城市之光商铺物业的产权人、使用人和承租人。第五条 凡在城市之光商铺内从事装修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装修申请程序
第六条 凡进行装修的业主、使用人或承租人应到管理处申报登记,填报《装修申请表》。第七条 办理装修申请时应向管理处提交以下资料:
(一)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备注:申请人若非业主本人,需另行提供业主同意装修的书面承诺和业主委托书;若商铺是共有产权的,须提供所有产权人的书面意见。)
(二)装修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三)变动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需提交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方案;
(四)涉及到消防安全的应出具消防部门消防审批意见书; 第八条 装修审批
(一)管理处在收到装修方案及提交资料后,将审核方案并将审核意见回复给装修申请人,如有必要,可延长审核时间。
(二)送审方案必须包括所有待审核的材料,管理处不承担因送审材料不完整而造成的延误。
(三)如装修方案变更,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将变更项目再次呈报管理处审核。
(四)管理处不负责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装修方案的功能设计、工作质量,仅对违反国家规定或本装修办法的部分提出整改意见。第九条 收费标准
(一)垃圾清运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 元㎡/户;
(二)进场装修前,由甲方代收 元环境处置费,装修结束,经甲方认可后一次性退还。第十条 只有具备下列条件,方可开工装修:
(一)持有管理处签发的装修进场证。
(二)有关费用已经缴付。
(三)工程与国家法律、法规无抵触。
第三章 装修人员
第十一条 装修人员从事装修活动,应降低施工噪音,减少环境污染。规定装修施工时间以外不得从事敲、凿、刨、钻等影响住户休息的装修行为。管理处有权制止产生噪音、震荡、强烈气味或滋扰其他业主或使用人的工程。
第十二条 业主(住户)应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其他技术标准施工,使用的材料和设备应符合国家标准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三条 装修人员从事装修活动,应当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规程,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施工人员在装修房屋内严禁使用明火,严禁使用电炉,不得擅自进行焊接作业,以保证作业人员和周围物业的安全。如动用明火,须得到管理处同意。
第十四条 装修期间,装修企业(住户)应在卫生间安装简易坐便器,以保持室内整洁和环境卫生,严禁施工人员随地便溺。
第十五条 装修施工人员应佩戴出入证,并配合管理处的检查。
第十六条 装修施工人员进入小区不得衣冠不整、大声喧哗等影响小区形象的行为。
第十七条 严禁高空抛物,装修垃圾必须袋装,并扎紧袋口,防止渗漏,装修垃圾应在清运时间内搬至管理处指定地点,非清运时间一律放在室内,严禁在公共场所随意堆放。第十九条 应按消防部门规定配备充足的灭火器等消防设施。第二十条 若需延长施工期,须提前到管理处备案。第四章 装修管理细则 第二十一条 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或承重结构。
(二)损坏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三)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四)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五)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装修超过设计标准或规范,应当经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
第二十三条 改动防水层的,应当按照防水标准制定施工方案,并做闭水实验。第二十四条 业主或装修施工人员在搬运材料时需严格遵守管理处的规定。
(一)装运车辆卸完材料后立即开走,车辆停放不能影响交通。
(二)严禁在公共区域拖拉物品,搬运材料时应注意保护公共部位和公共设施设备,不得在公共走道或其他共用部位堆放材料、工具等;不得在公共走道或其他共用部位搅拌黄沙、石子、水泥等。
第二十五条 不得阻碍管理处工作人员检查、维修通过业主或使用人室内的共用设施设备。第二十六条 室内开关箱不得擅自移位,不得擅自改变进户总线,所有电线铺设必须采用护套管,不得直埋;各电器回路所负担的电器总量不得超过此回路的限定容量。
第二十七条 装修前须对窗及玻璃、烟感、喷淋头等做适当的保护,以免受到损坏。第二十八条 业主或使用人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在公共场所放置灯箱、广告牌,如需安装,请连同设计书、书面策划向管理处申请。
第二十九条 装修过程形成的各种固体、可燃液体等废物应当按照规定的位置、方式和时间堆放和清运,严禁将施工过剩的胶水、油漆等液体倒入下水道中。
第三十条 因装修活动造成相邻房屋的管道堵塞、渗漏、停水停电、物品毁坏等,装修人应当负责修复和赔偿。
第三十一条 业主或租户如需增大供电容量,经管理处审核同意后,自行到电力部门办理扩容手续,第三十二条 切勿从有线电视接收系统中私自接线,以免影响收视效果。第三十三条 不得堵塞、切割、更换任何公共设施如下水道、喉管、暗渠等。装修时应将所有的排水管及地漏暂时封闭,以免垃圾堵塞。
第三十四条 业主或使用人安装商铺店招、灯箱和空调室外机必须提前3天通知管理处。并在管理处人员到场的情况下,在指定位置安装。
第三十五条 施工结束后,须报管理处对公共的设施设备进行验收。
第三十六条 管理处建议业主或使用人在装修期之后,购买财产、意外及责任保险。第五章 违章处罚
第三十七条 管理处有权按照本办法对室内的装修施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制止违规行为。对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行为,业主和装修企业应当及时纠正,情节严重者,报请政府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三十八条 对超越装修许可范围施工者,管理处有权要求其停止施工。并报请政府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三十九条 业主或使用人及装修公司的装修行为影响了房屋的整体结构或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妨碍了其他业主或使用人的商务活动,责任人应按照管理处的整改通知要求,完成改建或复原工作,并承担一切相关费用。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城市之光管理处负责解释。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