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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变更流程(★)
编辑:蓝色心情 识别码:20-1065192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7-14 20:14:16 来源:网络

第一篇:特种设备变更流程

办理变更

1、使用单位需要提供的材料: a.变更申报表(一式两份)b.使用证 c.注册登记表

d.检验报告(移装和重新启用时查看,并在有效期内)e.变更声明(变更声明至少应包括内容:1.设备使用单位名称2.设备名称3.设备数量4.注册代码5.出厂编号6.变更项目7.变更原因8.变更日期)

f.变更证明材料(使用单位名称进行变更时提供工商局的名称变更证明)

(车用气瓶过户需提供接收声明)

2、流程:

a.查看提供材料(注册代码、使用证号等要核对正确,使用单位提交的有关资料一栏要填写明确,对于停用设备要注明预计停用时间)

b.在变更申报表盖章(申报表县区局一份,使用单位一份)c.扫描变更申报表存档

d.登陆山东金质特种设备管理系统,进行网上变更,点击“设备总数”后点击“查找”,在查找表格中输入注册代码,查找相应设备,然后选中点击“变更”,再在“待办设备”中找到相应的设备,选中点击“修改”,对应的选择变更项目,然后选择“已批”,在申请表一栏中选择已事先扫描的申报表,最后点击“保存”。(使用单位名称变更不用上传扫描文件)

e.将变更项目录入变更信息台账,并将信息台账每月报市局特监科。

f.材料留存,将申请变更的材料整理归档。

3、有关要求:

1.申报停用的材料留存:申报表、注册表、使用证、变更声明;

2.申报重新启用的材料留存:申报表、变更声明、原停用申报表、有效期内的检验报告复印件;

3.申报使用单位名称变更的材料留存:申报表、工商局变更证明、原注册表使用证;设备重新启用时,找出停用时存档的使用证和注册表归还使用单位。

4.过户移转证明的开具,根据使用登记规则,锅炉移装时应开具《锅炉压力容器过户或异地移装证明》、压力容器移转时应开具《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变更证明》、起重机械过户时应出具《过户(移装)证明》;

5.对于可能出现的使用单位的使用证或者注册表丢失,使用单位要出具证明材料,并在变更申报表中进行说明。6.因为注册表和使用证在市局,所以原办理的停用手续的启用手续仍在市局办理,直至原停用手续办理完成。

第二篇:特种设备变更登记

变更登记

按台(套)登记的特种设备改造、移装、变更使用单位或者使用单位更名、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继续使用的,按单位登记的特种设备变更使用单位或者使用单位更名的,相关单位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登记机关按照本规则3.8.1至3.8.5的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办理特种设备变更登记时,如果特种设备产品数据表中的有关数据发生变化,使用单位应当重新填写产品数据表。变更登记后的特种设备,其设备代码保持不变。3.8.1 改造变更

特种设备改造完成后,使用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 30 日内向登记机关提交原使用登记证、重新填写的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改造质量证明资料以及改造监督检验证书(需要监督检验的),申请变更登记,领取新的使用登记证。登记机关应当在原使用登记证和原使用登记表上作注销标记。3.8.2 移装变更

3.8.2.1 在登记机关行政区域内移装

在登记机关行政区域内移装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前向登记机关提交原使用登记证、重新填写的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和移装后的检验报告(拆卸

移装的),申请变更登记,领取新的使用登记证。登记机关应当在原使用登记证和原使用登记表上作注销标记。3.8.2.2 跨登记机关行政区域移装

(1)跨登记机关行政区域移装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当持原使用登记证和使用登记表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原登记机关应当注销使用登记证,并且在原使用登记证和原使用登记表上作注销标记,向使用单位签发《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变更证明》(格式见附件 E);

(2)移装完成后,使用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前,持《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变更证明》、标有注销标记的原使用登记表和移装后的检验报告(拆卸移装的),按照本规则3.4、3.5 的规定向移装地登记机关重新申请使用登记。3.8.3 单位变更

(1)特种设备需要变更使用单位,原使用单位应当持原使用登记证、使用登记表和有效期内的定期检验报告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或者产权单位凭产权证明文件,持原使用登记证、使用登记表和有效期内的定期检验报告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机关应当在原使用登记证和原使用登记表上作注销标记,签发《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变更证明》;

(2)新使用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 30 日内,持《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变更证明》、标有注销标记的原使用登记表和有效期内的定期检验报告,按照本规则 3.4、3.5 要求重新办理使用登记。3.8.4 更名变更

使用单位或者产权单位名称变更时,使用单位或者产权单位应当持原使用登记证、单位名称变更的证明资料,重新填写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到登记机关办理更名变更,换领新的使用登记证。2 台以上批量变更的,可以简化处理。登记机关在原使用登记证和原使用登记表上作注销标记。3.8.5 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继续使用的变更

对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继续使用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持原使用登记证、按照本规则 2.14 规定办理的相关证明材料,到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登记机关应当在原使用登记证右上方标注“超设计使用年限”字样。

3.8.6 不得申请办理移装变更、单位变更的情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种设备,不得申请办理移装变更、单位变更:(1)已经报废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2)进行过非法改造、修理的;

(3)无本规则 2.5 中(3)、(4)规定的技术资料的;(4)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

(5)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或者能效测试结果不满足法规、标准要求的。3.9 停用

特种设备拟停用 1 年以上的,使用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并且设置停用标志,在停用后 30 日内填写《特种设备停用报废注销登记表》(格式见附件 F),告知登记机关。重新启用时,使用单位应当进行自行检查,到使用登记机关办理启用手续;超过定期检验有效期的,应当按照定期检验的有关要求进行检验。3.10 报废

对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的特种设备,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报废期限的,应当及时予以报废,产权单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消除该特种设备的使用功能。特种设备报废时,按台(套)登记的特种设备应当办理报废手续,填写《特种设备停用报废注销登记表》,向登记机关办理报废手续,并且将使用登记证交回登记机关。非产权所有者的使用单位经产权单位授权办理特种设备报废注销手续时,需提供产权单位的书面委托或者授权文件。使用单位和产权单位注销、倒闭、迁移或者失联,未办理特种设备注销手续的,登记机关可以采用公告的方式停用或者注销相关特种设备。

第三篇:特种设备变更申请表填写说明

特种设备许可(核准)证变更申请表的填写说明

目前,申请办理特种设备许可(核准)证单位名称、地址、有效期等变更的单位(机构)较多,为了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工作,按照便民的原则,现对申请办理特种设备许可(核准)变更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申请特种设备许可(核准)证变更的单位,应当填写《特种设备许可(核准)证变更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提交有关资料。

二、特种设备许可单位在提交特种设备许可(核准)证变更申请表时,至少一式两份,申请经许可审批机关正式批准后,一份由审批机关留存,一份由审批机关交下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单位因名称、地址等变更提交申请表时,应同时提交证明文件(包括改制的批准文件和变动前后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及有关质量管理体系、资源条件是否发生变化的说明材料。

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审批,以质检总局名义颁发特种设备(核准)证的证书变更,各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将原单位(机构)名称、变更项目、变更原因、原许可(核准)证编号、颁发日期、变更后的具体内容等情况写明,报质检总局,并交回原许可(核准)证、明细表、备案表。

填写范围

1.1 单位发生更名、地址变更、延长有效期等变化,需要更换相应的许可(核准)证的,应当填写此本申请表,申请办理变更许可(核准)证。1.3 单位申请增加许可项目(如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检验检测等),或设备种类(如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不填写此表,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许可(核准)申请手续。

1.2 对于有型式试验要求的产品,其产品的主体材料、结构、关键制造工艺、产品规格等发生变更,但其许可证(核准)证书的内容不发生变化,并没有将产品规格随同许可证以明细表列出的,不需要填写此表,另按相 关规定申报。

1.3 由型式试验来决定产品制造许可,其许可的产品类别(类型)、品种(型式)、参数(型号),一种是在制造许可证及其所附的明细表中列出,另一种采取备案形式,因其改变需要更换许可证及其明细表或者重新备案的,应当填写本申请表,并提交型式试验报告。

1.4 目前,因工作需要,将现有的不同许可(注册)、批准等证书换为统一的许可(核准)证书的,如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转换为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的,不填写此表,按照相关规定进行。2.申请表的填写

2.1 原单位(机构)名称:填写申请单位(机构)的名称,如是变更单位(机构)名称,则填写变更前的原单位(机构)名称

2.2 变更项目:填写变更的项目,如单位更名、地址变更、延长有效期、增加型式试验产品等。

2.3 变更原因:对单位更名可填写产权变更等;对地址变更可填写单位搬迁等;对延长有效期可填写单位改制、重组等;对增加型式试验的产品可不再填写。

2.4 原许可(核准)证编号:变更前原许可(核准)证编号。2.5 颁发日期:原许可(核准)证颁发的日期。

2.6 变更后的具体内容:对于单位更名填写更名后的单位全称(与公章和法人证书一致);对于地址变更填写变更后的详细地址,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市)、县(区)、乡镇(街道)、村(社区、路、号)等;对于延长有效期填写期望延期后的有效日期;对于增加产品品种(型号)可填写具体的种类、类别(类型)、品种(型式)、型号、参数等,填写不下可另附表。

2.6 提交的文件资料:更名、地址变更,提交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复印件;延长有效期,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复印件和延长有效期的理由说明;增加新型式试验产品,提交由批准的型式试验机构出具的型式试验报告;原许可(核准)2 证、注册证书及其明细表或者备案表,(包括正本、副本);认为应该提交的其他材料、说明。

制造单位发生产权变更、地址变更、增加型式试验产品,由申请单位提交其质量体系、条件变化情况的说明材料,已经实施监督检验的,应当有负责该单位产品监督检验的检验机构的验证意见(按照有关规定,生产单位质量体系、生产条件发生变化,监督检验机构应当报告)。是否进行审查或者补充进行鉴定评审,由受理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决定,需要进行审查或者补充进行鉴定评审的将另行通知申请单位。

由于名称、地址变更,单位组织机构代码发生变化的应当提交新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在文件资料名称中注明提交的资料名称。

2.7 单位法定代表人:填写与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复印件一致的法定代表人。

2.8 单位公章:变更单位(机构)名称,应当盖注变更后的单位(机构)名称印章。

2.9审批机关意见:由审批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签署意见,履行审批手续,并且存档。

第四篇:特种设备变更申请表填写说明

关于特种设备许可(核准)证变更申请表的填写说明填写范围

1.1 单位发生更名、地址变更等变化,需要更换相应的许可(核准)证的,应当填写此本申请表,申请办理变更许可(核准)证。

1.3 单位申请增加许可项目(如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检验检测等),或设备种类(如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不填写此表,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许可(核准)申请手续。

1.2 对于有型式试验要求的产品,其产品的主体材料、结构、关键制造工艺、产品规格等发生变更,但其许可证(核准)证书的内容不发生变化,并没有将产品规格随同许可证以明细表列出的,不需要填写此表,另按相关规定申报。

1.3 由型式试验来决定产品制造许可,其许可的产品类别(类型)、品种(型式)、参数(型号),一种是在制造许可证及其所附的明细表中列出,一种以备案表形式列出(以下简称为型式试验产品),因其改变需要更换许可证及其明细表或者备案表的,应当填写本申请表,并提交型式试验报告。

1.4 目前,因工作需要,将现有的不同许可(注册)、批准等证书换为统一的许可(核准)证书的,如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转换为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的,不填写此表,按照相关规定进行。

2.申请表的填写

2.1 原单位(机构)名称:填写申请单位(机构)的名称,如是变更单位(机构)名称,则填写变更前的原单位(机构)名称

2.2 变更项目:填写变更的项目,如单位更名、地址变更、增加型式试验产品等。

2.3 变更原因:对单位更名可填写产权变更等;对地址变更可填写单位搬迁等;对增加型式试验的产品可不再填写。

2.4 原许可(核准)证编号:变更前原许可(核准)证编号。

2.5 颁发日期:原许可(核准)证颁发的日期。

2.6 变更后的具体内容:对于单位更名填写更名后的单位全称(与公章和法人证书一致);对于地址变更填写变更后的详细地址,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市)、县(区)、乡镇(街道)、村(社区、路、号)等;对于增加产品品种(型号)可填写具体的种类、类别(类型)、品种(型式)、型号、参数等,填写不下可另附表。

2.6 提交的文件资料:更名、地址变更,提交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复印件;增加新型式试验产品,提交由批准的型式试验机构出具的型式试验报告;原许可(核准)证、注册证书及其明细表或者备案表,(包括正本、副本);认为应该提交的其他材料、说明。

制造单位发生产权变更、地址变更、增加型式试验产品,由申请单位提交其质量体系、条件变化情况的说明材料,已经实施监督检验的,应当有负责该单位产品监督检验的检验机构的验证意见(按照有关规定,生产单位质量体系、生产条件发生变化,监督检验机构应当报告)。是否进行审查或者补充进行鉴定评审,由受理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决定,需要进行审查或者补充进行鉴定评审的将另行通知申请单位。

由于名称、地址变更,单位组织机构代码发生变化的应当提交新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在文件资料名称中注明提交的资料名称。

2.7 单位法定代表人:填写与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复印件一致的法定代表人。

2.8 单位公章:变更单位(机构)名称,应当盖注变更后的单位(机构)名称印章。

2.9 审批机关意见:由审批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签署意见,履行审批手续,并且存档。时间要求

审批机关签署意见,换发许可证,一般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如果需要安排实地查看,也应当在15个内作出安排,查看后,在10个工作日

作出决定,满足换证要求的,应当在此工作日内换发许可证。如果需要重新进行鉴定评审,则鉴定评审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第五篇:企业法人变更流程

企业法人变更流程

1、领取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工商局受理、换照

3、质监局(代码证)受理、换照

4、国、地税局受理、换照

一、领取企业变更申请书

二、工商局受理、换照

1、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加盖公司公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加盖公司公章)

3、公司变更登记审核表

4、公司法定代表人登记表(加盖公司公章)

5、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情况表(加盖公司公章)

6、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

7、股东会决议(盖上公司公章)

8、新法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盖上公司公章,带上原件核对)

9、旧法人的免职证明及新法人的任职证明(盖上公司公章)

三、质监局受理、换照

1、原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

2、新法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带上原件核对)

3、新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带上原件核对)

4、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带上原件核对)

5、组织机构代码证申请书(加盖公司公章)

四、国、地税局受理、换照

1、旧国、地税税证正、副本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带上原件核对)

3、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带上原件核对)

4、新法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盖上公司公章,带上原件核对)

5、国、地税税务变更申请表(加盖公司公章)

6、税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五、银行开户许可证受理、换证

1、营业执照正副本

2、税务登记本

3、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

4、法人身份证、经办人身份证证

5、委托授权书

6、公章、财务章、法人章

7、股东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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