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
国发[2002]12号
颁布日期:20020513 实施日期:20020513 颁布单位:国务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自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以来,特别是《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以及《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以下简称《条例》)印发后,各地按照“房委会决策、中心运作、银行专户、财政监督”的基本原则和要求,采取一系列措施,适时调整资金使用方向,加大个人住房贷款发放力度,进一步推动了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发展。实践证明,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对加快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完善住房供应体系,改善中低收入家庭居住条件等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目前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中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一些地区住房委员会制度没有真正建立,“房委会决策”流于形式;二是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设置不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未能真正作为“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运行,一些城市甚至存在多个管理中心现象,资金管理分散;三是一些地方住房公积金监督机制不健全,住房公积金使用率低,挤占、挪用住房公积金等违法违规现象时有发生,住房公积金存在风险隐患。为了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健全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体系,从根本上解决目前住房公积金使用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国务院已对《条例》进行了修改,并于2002年3月24日发布实施。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条例》,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和完善住房公积金决策体系
各直辖市、省会城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以下统称设区城市)要按照《条例》规定,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每个设区城市只能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住房公积金缴存人代表为主组成,其中: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建设、财政、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占1/3,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1/3,单位代表占1/3。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委员由设区城市人民政府聘任,主任应当由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人士担任。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通过建立严格、规范的会议制度(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实行民主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确定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此外,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债比例的确定,以及住房公积金年度公报的公布事宜,也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批准。
二、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设置
每个设区城市应当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县(市)不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正常归集、转移、提取和发放个人住房委托贷款的前提下,现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资产、人员编制一律冻结。各地设区城市人民政府要对现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资产、人员等状况进行清理,核实债权债务,经审计后逐一登记造册。在此基础上,将清理后的资产(包括债权、债务)一并转入新设立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业务和合理布局的需要,原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改组为业务经办网点;少数资金数额大、管理工作较规范的,可改组为分支机构。原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编制取消,人员由
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择优留用,未留用人员由原主管部门或挂靠单位负责,妥善安置。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其分支机构实行统一的规章 制度,进行统一核算。资金数额和业务量较小的县(市)的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业务,也可由受托银行办理。各省(区、市)要在2002年10月底之前,完成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调整工作。在机构调整过程中,要保证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工作正常进行,不断、不乱。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直属城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不得挂靠任何部门或单位,不得与其他部门或单位合署办公,也不得兴办各类经济实体。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建立岗位责任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内部管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人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推荐,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并办理任免手续,不得兼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要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人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向设区城市人民政府反映,必要时,可以提出撤换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人的建议。设区城市机构编制管理部门要根据当地住房公积金规模,合理核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编制,严格控制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人员。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实行竞争上岗、择优聘用。
三、规范住房公积金银行专户和个人账户管理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应在人民银行规定的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和交通银行等五家商业银行范围内,确定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其中,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的银行,一个城市不得超过两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依据管理职权,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进行监督。受委托银行对专户内住房公积金的使用行为负有监督责任,发现违规问题要及时向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反映。凡不按规定设置账户的,有关部门要进行严肃处理。
住房公积金是在职职工及其所在单位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受委托银行要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建立个人账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并和受委托银行定期对账。对职工住房公积金的记账时间以住房公积金在受委托银行缴交入账时间为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已办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要发放有效凭证。
四、强化住房公积金归集,加大个人贷款发放力度
各地要采取多种措施,加强住房公积金归集工作,提高归集率,依法督促有关单位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凡用人单位招聘职工,单位和职工个人都须承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要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住房公积金和发放个人住房委托贷款工作的考核,落实责任。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要简化个人住房委托贷款手续,提高办事效率,改进贷款服务工作。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按规定确定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发放范围,对于职工买房、集资合作建房,以及自建、翻建和大修住房的,均应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加强贷款风险管理,健全贷款档案管理制度。
五、健全和完善住房公积金监督体系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建设部会同财政部、人民银行负责直接对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四个直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实施监督。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建设部要充分依托现有网络系统基础,建立健全全国住房公积金信息管理系统,与各省(区、市)住房公积金监管机构联网,对各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实施监督。建设部要会同有关部
门定期对各省(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责成有关省(区、市)进行纠正,违规违纪的要及时组织查处,重大情况要及时报告国务院。
建立设区城市财政部门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的全过程监督机制。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严格执行财政部《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财综字[1999]59号)、《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财会字[1999]33号)等规定,按时向财政部门报送住房公积金财务收支预算和管理费用预算,并严格按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执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时,必须有财政部门参加。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年终编制住房公积金财务收支决算和管理费用决算,要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并抄报同级审计部门。人民银行要加强对受委托银行承办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监管。审计部门应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真实性、合规性、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结算年度终了后两个月内,将包括住房公积金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增值收益分配表等内容的财务报告向社会公布,便于社会和公众监督。
六、加强组织领导,严肃法纪,切实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
加强和改进住房公积金管理,关系到广大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合法权益的维护,关系到城镇住房建设和居民居住水平的提高。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调整工作的领导,统一部署,精心组织,保证调整工作的顺利实施。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进一步加强对各地贯彻《条例》的指导和监督。
为了促进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规范发展,由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国家经贸委、监察部、劳动保障部、审计署、法制办、中编办、全国总工会的负责同志以及中国社会科学院、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有关专家,组成住房公积金工作联席会议,定期召开会议,研究住房公积金发展规划、政策,协商解决住房公积金制度发展中的有关问题等。
各地要严格执行《条例》有关规定,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要坚决查处和纠正。对目前已被挤占、挪用的住房公积金,由原决策机构和决策人负责,于2002年6月底前全部收回;对违规发放的项目贷款,要在2002年底前全部收回。因违规使用住房公积金而造成资金损失的,要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及有关领导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在机构调整过程中,严禁借机私分钱物、侵吞国有资产、突击提职、挥霍浪费;违反规定的,一律从严查处。
建设部要会同有关部门督促检查《条例》和本通知的贯彻执行情况,并向国务院报告。
国务院
二00二年五月十三日
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是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是住房分配货币化、社会化和法制化的主要形式。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国家法律规定的重要的住房社会保障制度,具有强制性、互助性、保障性。单位和职工个人必须依法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以及单位为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实行专户存储,归职工个人所有。这里的单位包括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性质和特点
住房公积金有如下性质:
(1)保障性,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制度,为职工较快、较好地解决住房问题提供了保障;
(2)互助性,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能够有效地建立和形成有房职工帮助无房职工的机制和渠道,而住房公积金在资金方面为无房职工提供了帮助,体现了职工住房公积金的互助性;
(3)长期性,每一个城镇在职职工自参加工作之日起至退休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这一段时间内,都必须缴纳个人住房公积金;职工所在单位也应按规定为职工补助缴存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有如下特点:
(1)普遍性,城镇所有在职职工,无论其工作单位性质如何、家庭收入高低、是否已有住房,都必须按照《条例》的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2)强制性(政策性),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以按《条例》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罚,并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专用性,《条例》明确规定:职工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4)福利性,除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外,单位也要为职工交纳一定的金额,而且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利率低于商业性贷款;
(5)返还性,职工离休、退休,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户口迁出或出境定居等,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将返还职工个人。
管理
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用途
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它用。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
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缴纳规定
[1]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下列单位及其在职职工(不含在以下单位工作的外籍员工)
1、机关、事业单位;
2、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或经济组织;
3、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4、外国及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常驻代表机构。
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可以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注:并不是每个设区城市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都允许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交纳住房公积金,具体情况请咨询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基数原则上按照缴存人上一年度月平均纳税收入计算。
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办理方法
办理公积金贷款需要2个条件。
1、首先你工作的单位给你上了公积金,那么你就有了个公积金帐号;
2、你的公积金帐号需连续缴存12月以上。需要的相关手续,你只需要准备
1、你的公积金帐号。
2、单位的公积金帐号。
3、月缴存额。
4、缴存比例。
5、公积金缴存地点。通过以上5点就可以计算出你最高可以贷多少钱。
住房公积金制度实际上是一种住房保障制度,是住房分配货币化的一种形式。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是职工工资的组成部分,单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是单位的义务,享受住房公积金政策是职工的合法权利。一些单位不给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做法侵犯了职工个人应享有的合法权利。
还款方式
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的还款方式有:每月等额本息还款法和每月等额本金还款法两种。
每月等额本息还款法是指借款人每月偿还的贷款本金和利息总额不变,但每月还款额中贷款本金逐月增加,贷款利息逐月减少的还款方式。
每月等额本金还款法是指借款人每月偿还的本金固定不变,贷款利息逐月递减的还款方式。
需要说明的是一年期以内的公积金个贷,应当于到期时一次还本付息;一年期以上的公积金个贷,应当按月偿还贷款本息。
住房公积金-温馨提示住房公积金制度实际上是一种住房保障制度,是住房分配货币化的一种形式。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是职工工资的组成部分,单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是单位的义务,享受住房公积金政策是职工的合法权利。一些单位不给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做法侵犯了职工个人应享有的合法权利。
住房公积金贷款与商业贷款的差异
一、贷款对象有所不同。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发放的住房抵押贷款的对象是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职工和汇缴单位的离退休职工(并不是每个公积金管理中心都对离退休职工发放公积金贷款的),其贷款的对象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持续缴存6个月住房公积金或已累计缴存24个月以上且目前还在继续缴存。
●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具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有关证明文件。
●提供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及所属分中心、管理部同意的担保方式。
●符合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以上条件每个地方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尽相同,以当地政策为准!
一般的金融机构发放的住房抵押贷款对象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即不限于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和离退休职工,也就是说其对象的范围大于前者。
二、贷款额度有所不同。一般的金融机构发放的住房抵押贷款的最高贷款额不得超过总房价的80%,而住房公积金贷款都规定了最高限额及限制比例,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时时调整。
三、贷款手续不同。公积金贷款必须先到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进行申请,接受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的初审,初审合格后由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出具证明,方可办理公积金贷款。因此公积金贷款的手续较一般住房贷款的手续更为复杂。商业贷款在借款人签订购房合同后,直接到相关银行经办机构或与银行签订合作协议的开发商处提供有关材料即可办理。
四、贷款利率不同。公积金贷款的利率由人民银行规定,区别于商业银行贷款基准利率。
五、住房公积金贷款需要担保。部分地区主要以住房置业担保公司提供反担保的方式,职工需要交纳担保服务费,部分地区则采用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方式,此外,还有有价证券质压、公积金帐户余额担保等方式。
住房公积金的最新法规(文字)
2007年5月18日建设部《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的通知》(建金管〔2007〕123号)的规定,自2007年5月19日起,调整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调整如下表:
单位:年利率%
项目 当年缴存 上年结转
调整前利率 0.72 1.98
调整后利率 0.72 2.07
二、住房公积金贷款各期限档次利率调整如下表:
(1).从2007年9月15日起,提高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利率,5年(含)以下贷款由现行年利率4.59%调整为4.77%;5年以上贷款由现行年利率5.04%调整为5.22%。
(2).2007年9月14日(含9月14日)前受理并签订合同的按调整前利率执行,2007年9月14日以后受理并签订合同的贷款,按照调整后利率执行。2007年9月15日前发放的未到期贷款,从2008年1月1日起按上述通知的规定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为违法套取住房公积金而伪造、变造、买卖公文、证件、印章的,涉嫌构成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情节严重的,可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违法套取住房公积金而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发票的,涉嫌构成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和非法出售发票罪,情节严重的,可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使用伪造、变造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违法套取住房公积金的,可处以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篇: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的通知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的通知
京房公积金发【2014】14号
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遏制套取住房公积金等不法行为,提高管理服务水平,根据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十四次全体会议决议,就进一步加强提取管理通知如下:
一、简化部分购房或租房提取手续
(一)所购住房使用了住房公积金贷款
职工以购房(还贷)为由申请提取,所购住房使用了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部应在管理中心系统核实购房信息。经核实情况属实,职工只需提供如下三项材料,本人及其配偶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1.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2.提取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提取申请人银行储蓄存款账户。
职工配偶申请提取时,除按照上述规定提供材料外,还应提供夫妻关系证明;若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系统有职工配偶信息,夫妻关系证明可以不予提供。
(二)职工承租北京市公租房或廉租房
职工以承租公租房、廉租房为由申请提取,管理部应在北京市住建委网站“住房保障”模块对承租事实进行核实。经核实无误,职工只需提供如下四项材料,可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
1.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2.承租发票(收据)原件及复印件;
3.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提取申请人银行储蓄存款账户。
职工配偶申请提取时,除按照上述规定提供材料外,还应提供夫妻关系证明;若管理
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系统有职工配偶信息,夫妻关系证明可以不予提供。
二、加强对异地购房提取管理
职工在北京市以外的省市购房申请提取,除按管理中心已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外,职工所在单位应履行核实义务并出具“职工异地购房证明”,职工应出具单位为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证明。职工所在单位主体资格不存在,由房屋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物业部门开具“职工异地购房证明”。管理部应严格审核有关提取材料,材料真实的,准予提取。
三、加强以租房为由提取管理
(一)职工承租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
职工以租房为由申请提取,应遵守下列各项规定:
1.每3个月可以提取一次,每次可提取申请日前3个月内的住房公积金,且每月提取的额度不得超过缴存上限,也不得超过月房租费。
职工租房自住,其配偶也可以申请提取。配偶提取时,除按照上述规定外还应提供夫妻关系证明。
2.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封存状态,职工申请提取,管理部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前的3个月缴存额度为标准,为职工办理提取。
3.职工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租房申请提取,应提供如下材料:
(1)提取申请书;
(2)出租房屋税收委托代征点或税务机关开具的租房费发票;
(3)房屋租赁合同;
(4)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证明;
(5)提取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6)提取申请人银行储蓄账户。
(二)职工承租北京市行政区域以外的房屋
职工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外租房申请提取,应提供如下材料:
1.提取申请书;
2.所在单位出具租房证明;
3.提供已按照房屋所在地管理规定纳税的证明及租房费发票;
4.房屋租赁合同;
5.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证明;
6.提取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7.提取申请人银行储蓄账户。
职工提取时按照本条第(一)项第1、2目规定办理。
(三)提取材料的提交
职工首次提取时,应当按照本条及有关规定提交提取材料,房屋租期一年以上的,职工首次提取满十二个月后,再次提取时须重新提交提取材料。管理部在职工每次提取时,须在租房费发票上记录提取日期和金额。
四、遏制为提取住房公积金而转移账户
为遏制某些单位违规协助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入新单位不满一年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提供新单位为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证明。
五、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
(一)管理部发现违规套取住房公积金,应立即终止正在执行的住房公积金提取。
(二)利用虚假材料套取住房公积金,违规职工应承担下列后果:
1.管理部将职工违规行为通报其所在单位,由单位对职工予以批评或者做其他处理。
2.违规职工的个人信息记入管理中心“个人不良信息库”,同时记入北京市有关征信系统。
3.自违规发现之日起三年内管理中心不予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不予受理其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
(三)单位协助职工套取住房公积金,违规行为记入管理中心“缴存单位不良信息库”,同时记入北京市有关征信系统。
(四)违规套取住房公积金涉嫌违法犯罪的,由管理中心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六、附则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施。管理中心已颁布实施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一四年六月十八日
第三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渝府发〔2006〕124号)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政府::
2008年7月2日
责任编辑:审计局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以下简称《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2号)以及《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和《关于切实贯彻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加强整改工作的通知》(建金管〔2006〕190号)精神,现就我市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深刻认识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有利于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有利于提高职工住房消费能力,是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构建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是解决城镇居民住房问题、深得民心的一项重大政策。要结合实际,采取多种措施,努力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尽快实现应建尽建,使更多的职工享受应有的住房公积金合法权益。
二、规范缴存要求,严格缴存比例
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都应按《条例》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有条件的单位可为聘用的进城务工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可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本通知印发之日起30日内,尚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必须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办理缴存登记手续,为职工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并从《条例》公布之月(1999年4月)起为职工补缴(补缴时间计算不超过单位成立之日)住房公积金。缴存住房公积金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从2005年1月起补缴,也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月平均工资的7%,有条件的单位,缴存比例最高不得超过15%。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超过7%的应报市管理中心审核后执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月工资基数应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最高不得超过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三、创新使用机制,提高使用效率
市管理中心和住房公积金承办银行要进一步加大力度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积极支持职工提取和贷用住房公积金改善住房条件。要进一步简化提取和贷款程序,降低使用门槛,允许职工提取本人及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允许购房职工以直系亲属名义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全面推进住房公积金直客式和二手房贷款、置换贷款等新业务。市管理中心要抓好住房建设项目个人贷款的前期介入和跟踪服务,将个贷工作做到银行、开发企业和购房人,努力扩大贷款覆盖面;加强个贷风险管理,研究制定新的个贷担保方式,积极筹建住房置业担保公司,为老百姓提供更加便捷的贷款服务。
四、明确变更缴存程序,维护职工权益
本通知印发后,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销、破产、解散或者改制等情形的,应当为职工补缴以前欠缴(包括未缴和少缴)的住房公积金。补缴的职工范围和标准由单位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经公积金管理机构审核批准执行。补缴资金视同所欠职工工资,一并纳入第一清偿序列处理。补缴资金来源按照建设部、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印发的《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建金管〔2006〕52号)规定执行。
单位合并、分立和改制时无力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主体,才能办理合并、分立和改制等有关事项。新设立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
五、调整区县管理机构,完善管理体制
为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体制,促进住房公积金制度健康发展,对区县(自治县、市)现有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进行调整。区县(自治县、市)原有的住房公积金管理职能划转市管理中心,由市管理中心按照“统一决策、统一管理、统一制度、统一核算”的原则对全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进行统一管理。机构调整的具体方案由市编办、市国土房管局、市财政局共同拟定,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机构调整工作。
六、强化监督管理,促进健康发展
市财政局、人行重庆营管部、市审计局、市监察局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情况的监督。市财政部门要按照《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财综字〔1999〕59号)、《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财会字〔1999〕33号)等规定进行住房公积金财务监督;人行重庆营管部要加强对受委托银行承办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监管,要督促承办银行认真履行受托职责和法定义务,确保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顺利进行;审计部门应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真实性、合规性、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监察部门应对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及管理、使用过程中的违规违纪情况及时组织查处。市管理中心要自觉接受监督,严格执行《条例》和国家及我市有关住房公积金管理的规定要求,确保资金安全,促进住房公积金的正常运转和健康发展。
七、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要加强对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领导,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全市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及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责成市管理中心及有关单位进行纠正,重大情况要及时报告市政府。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加强对行政区域内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领导,将制度建立情况纳入对单位及单位负责人的年终考核内容,确保职工应享受的住房公积金权益不受侵害。各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条例》精神,切实履行为职工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法定义务。市管理中心要严格按照《条例》的规定,对不为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和不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开展行政执法工作。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及有关人员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的,将按照《条例》规定依法处理。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四篇: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通知)
政字[2009]64号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察北、塞北管理区管委会,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属单位,市政府各部门:
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的又好又快发展,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河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8]第14号)精神,特对加强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加强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提高住房公积金的覆盖面
住房公积金是职工的住房保障资金,住房公积金制度是社会保障制度之一,是涉及民生的政策,各级政府要将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列入当地财政预算,随公务员工资的变化以及缴存比例的变化不断调整预算,按照规定比例为公务员缴存住房公积金。各级政府、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缴存公积金工作,要积极缴存住房公积金,让更多的人纳入住房保障范畴,享受住房公积金的权益。
财政供养人员尚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县,必须在今年上半年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为县财政供养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比例尚未达到国家要求最低5%的县,在今年内必须达到最低比例。
市财政供养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比例,单位缴存部分从2010年1月的12%调整到14%。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单位最高缴存比例不得突破15%,个人缴存比例不得低于10%。1998年12月15日以后参加的工作人员,单位缴存比例最高不能突破25%,个人缴存比例最低不能低于10%,最高不能突破15%。
单位内部提前离岗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应缴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已办理离休、退休手续的职工,不再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按当地或本单位最低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职工个人可以免缴住房公积金,但职工个人所在单位应按照本单位缴存比例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比例不能低于5%。
城镇单位聘用的进城务工人员,用工单位和职工可以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的工资基数以双方签订的协议工资为基数,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5%。城镇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人员可以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按缴存上一月平均纳税收入计算,也可以按其所在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缴存的最低比例为10%,最高不突破25%。缴存职工的年龄,女职工不超过55周岁,男职工不超过60周岁。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要加大执法力度,调查掌握所有单位及其职工人数情况,对能缴而不缴、断缴、欠缴单位要上门催缴,对拒绝缴纳的,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加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率
管理中心要严格住房公积金的使用用途,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住房保障作用,推动职工能够买得起房、住得上房,切实解决职工的住房问题。
严格执行人民银行制定的利率政策,根据国家的利率政策的变化及时调整我市的贷款利率。对于新参加工作尚未结婚的职工,可以将父母的收入一并考虑到还款能力之中,对于临近退休人员可以延长五年的贷款期限,最高贷款金额由30万元调整为40万元。
住房公积金要积极为旧城改造、棚户区改造、城市建设中涉及到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拆迁户发放贷款,满足他们的住房需求,解决他们的住房问题;积极地向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购买廉租房、经济适用住房的职工发放贷款;积极地向在城镇三年大变样建设过程中,动手早、变化快、质量高的县(区)注入资金,满足县(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所需的资金。我市住房公积金业务委托的金融机构是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商业银行。管理中心及所属的宣化管理部在主城区、宣化区的商业银行网点分别开设不少于2个公积金住房业务帐户,方便市民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主城区、宣化区、财政供养人员的住房公积金全部缴入商业银行。商业银行要提高工作效率,优化服务环境,提升服务水平,积极承办住房公积金业务。
三、完善管理机构,提高管理人员素质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代表市政府管理全市的住房公积金,是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处级事业单位。根据我市业务发展和管理的需要设置内设科室和确定内设科室的职能。各县(区)住房公积金管理部是管理中心的派出机构,在管理中心授权范围内负责本辖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工作。管理中心与各管理部统一规章制度,统一会计核算。
管理中心要不断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教育,培养一支作风正、技术硬、肯钻研、敢创新、敢负责、有作为的干部队伍;努力培养一支具有真才实学,真抓实干,求真务实的干部队伍;努力培养一支清正、廉洁、高效、为民的干部队伍。
四、加强管理,提高工作效率
管理中心要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操作规程,严格按制度和规程办事。以制度管人,靠规范操作约束人。加强信息化建设,扩大计算机在各项业务的覆盖面,进一步完善和提升网络化管理的功能和水平,建立对下对上的网络体系,加强网络安全管理。积极推行“一站式”办公、“一条龙”服务,提高工作效率。
五、加强监督,确保资金安全
市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提取和使用的监督;人民银行要加强对受委托银行承办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监督管理,督促受委托银行严格执行国家金融法律法规、政策,履行与管理中心签订的委托协议;审计部门应当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真实性、合规性、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确保公积金的安全完整,保值增值。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第五篇:住房公积金管理
关于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使用组织机构代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0年11月17日
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它城镇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央、省及外地驻石单位,各县(市)区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区分局:
为贯彻落实《建设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使用组织机构代码的通知》(建保[2008]33号)精神,促进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推进组织机构代码在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的应用,加强和规范住房公积金信息化管理,提高行政执法能力,现就在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使用组织机构代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GB11714-1997)是依据国务院有关要求在全国强制执行的国家标准。组织机构代码具有终身不变性、唯一性、准确性等特点,在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中推行使用组织机构代码,有利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信息化管理,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有利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工作,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各单位、各部门应高度重视组织机构代码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的推广使用,协调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二、新开户单位在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时应提供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
复印件;已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单位,缺少单位组织机构代码有关信息的,单位应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补充登记有关信息;对不能提供的,应及时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凡未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或代码证书失效(未年检或证书过期)的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三、从2011年1月1日起,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年检、变更或注销其机构代码证书时,应要求单位提供公积金管理机构出具的《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对未提供《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的单位,暂不受理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年检、变更或注销。
四、公积金管理机构应充分利用全国组织机构代码共享平台,及时了解单位设立情况,定期交换相关数据和信息,对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单位,要督促其按规定办理缴存登记手续。对不按期完成住房公积金使用机构代码登记或登记信息不准确的单位,将不作公积金基数调整审核,不予受理该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支取、贷款申请。
五、各级组织机构代码管理部门、公积金管理机构在进行数据交换时,要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规和数据安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未经许可,不得将双方共享数据向第三方提供,以保证国家基础信息资源的数据安全。
附: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石家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石家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一0年十一月二日
附件:
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存根)
(单位)(组织机构代码
为:)已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至年月。
石家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年月日
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为:)已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至年月。
石家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