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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地震灾区受灾农民住房重建贷
编辑:流年似水 识别码:20-512092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6-08 09:49:53 来源:网络

第一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地震灾区受灾农民住房重建贷

【发布单位】甘肃省

【发布文号】甘政办发[2008]124号 【发布日期】2008-09-11 【生效日期】2008-09-1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甘肃省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地震灾区受灾农民住房重建贷款工作的通知

(甘政办发[2008]124号)

各有关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金融机构:

为进一步加快落实我省地震灾区受灾农民住房重建贷款工作,确保受灾农民住房重建工作顺利进行,现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快受灾农民住房重建贷款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党中央、国务院对受灾农民住房重建资金问题高度重视,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李克强同志对此做出重要批示,要求对陇南、甘南等地统筹考虑,给予支持,尽可能利用银行贷款把群众住房建成永久性住房。省委、省政府决定,对受灾农民住房重建贷款实行财政贴息,这是我省在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中做出的又一重要决策。我省地震灾区受灾面积广,当前地震灾区建材价格上涨,建房成本大幅上升。受灾农民自救能力弱,信贷资金需求量增大,贷款建房的愿望十分强烈。农行省分行和省农村信用联社分别制定了农户住房重建专项贷款管理办法,但截至目前,全省仅发放受灾农民住房重建贷款3亿多元,供给与需求之间缺口巨大,严重制约了农民住房重建工作的全面推进。银行贷款能否及时到位直接关系到受灾农民能否顺利完成住房重建和安全过冬。各有关市州一定要把受灾农民住房重建贷款工作作为当前重大而紧迫的政治任务,切实抓紧落实。各金融机构要把支持农民住房重建贷款工作作为银行业义不容辞的社会责任,积极行动,全力以赴,加快推进受灾农民住房重建贷款工作,为我省的恢复重建贡献力量。

二、加快农民住房重建贷款发放进度。市州、县市区政府要按照政府补助、农民自筹、贷款支持的顺序筹措农民住房重建资金,尽快将政府补助资金拨付到基层和农户,并尽快启动信贷工作。要尽快与金融机构建立工作协商机制,主动衔接农户住房重建规划所需贷款,为金融机构提供贷款农户家庭状况和生产经营信息,全力协助金融机构落实贷款条件和手续。要尊重金融机构选择贷款对象、确定贷款额度和期限的自主权,共同营造有利于增加农民住房重建贷款发放的外部环境。各金融机构要根据政府重建规划,按照分期分批、先易后难的原则,一村(户)一策,保证重点,层层制定农户重建住房贷款投放计划和考核任务,选择切合农户实际、行之有效的担保方式,尽可能简化程序,做到贷款早投放、快投放。各商业银行要尽快制定资金计划和投放时间表。农村信用社要层层制定投放计划,列出时间进度表,保证投放金额在9月底前不低于5亿元,10月15日前不低于15亿元,10月底前灾民住房重建贷款户数达到10万以上,投放金额不低于20亿元。各金融机构每周须向省政府书面报告贷款投放情况。

三、多渠道筹集农民住房重建贷款资金。各级政府要把筹集信贷资金提上重要议事日程,有条件的地方,可建立政府担保基金或风险补偿基金,创新担保运作方式,增强金融机构信心,放大贷款规模。人民银行应专项增加灾区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支农再贷款额度,并根据需求提高支农再贷款限额下拨效率,支持农民住房重建,同时在开立账户、资金结算等方面给予倾斜。银监部门应对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因发放农民住房重建贷款在拆入资金、存贷比例、流动性指标、贷款质量监测考核等方面区别对待。农村信用社要继续发挥机构网点遍布农村、贴近农民的优势,创新服务手段,挖掘筹资潜力,在重建期内集中资金和精力,主要保证农户住房重建资金需求。各级农业银行要把支持灾区农民住房重建作为推进和扩大“面向三农”改革试点的重要内容,争取和调剂规模,集中灾区存款和系统内资金,集中连片开展农户住房重建信贷业务。农民住房重建贷款是关乎民生的大事,各金融机构都应积极向总行争取贷款额度,尽快制定专项贷款管理办法,在灾区没有分支机构的银行可采取委托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进行贷款,或以优惠条件向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拆入资金,参与支持农民住房重建。

四、加大政策宣传力度,保证受灾农民合法权益和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安全。灾区各级政府要积极配合金融机构做好住房重建贷款的前期审核和发放,对农户贷款申请张榜公示,群众评议,严格控制信贷需求,并制定有效措施,组织清收到期贷款,保障信贷资金安全。要把开展诚信教育作为实施重建规划、落实贷款的工作程序和保障措施,发动基层组织和村级干部配合金融机构开展评级授信,采取多种有效形式面向受灾农民宣传信贷政策,引导农户树立自力更生、重建家园的信心和诚信意识,积极营造良好信用环境。要将农户住房重建贷款发放和归还情况与乡镇干部业绩考核挂钩,制定乡镇政府及工作人员考核办法。各级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工作协调配合,加强对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人民银行和银监部门要指导金融机构加强信贷管理,严格控制并督促化解贷款风险,确保农民住房重建贷款工作持续开展。各金融机构可结合实际,制订农户住房重建贷款问责和免责具体规定,建立和完善内部激励约束机制及考核奖惩办法,调动和保护信贷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五、制定和落实对承担农民住房贷款金融机构的优惠政策。农民住房重建贷款成本高、收益低、风险大,灾区金融机构面临自身重建和支持政府、社会、企业和农户开展重建的双重任务。各级政府要结合实际,为支持农民住房重建贷款的金融机构提供各种优惠政策,特别是向农民住房重建贷款投入多、贡献大的金融机构,在税收和财政资金开户、存款和项目等方面给予倾斜支持;对承担农民住房重建贷款的金融机构,其重建选址可优先选择,征用土地价格可适当优惠,基建立项和开工手续快

速受理,快速办结。同时,各级政府要将农民住房重建贷款投放情况作为开展金融奖励评审的重要指标。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九月十一日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二篇: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地震灾区医

【发布单位】安徽省

【发布文号】皖政办〔2008〕42号 【发布日期】2008-08-13 【生效日期】2008-08-1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安徽省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地震灾区医疗卫生防疫工作意见的通知

(皖政办〔2008〕42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地震灾区医疗卫生防疫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8〕5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做好地震伤员医疗康复工作

四川汶川地震发生后,我省主动承担103名地震伤员来皖的医疗救治工作。目前,仍有部分地震伤员在皖住院治疗。省及相关市卫生、民政部门以及残联、医疗、康复等机构要进一步提高对地震伤员医疗康复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在前期工作基础上,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政策措施,继续抓好工作落实。

卫生部门要继续加强住院治疗的地震伤员尤其是重症伤员医疗救治和康复治疗的组织和指导,最大限度地提高治疗效果,降低死亡率和致残率。伤员治疗费用超中央补助缺口部分,在社会捐赠资金中列支。

民政、卫生等部门要做好伤员出院返乡工作。对符合卫生部规定出院标准的伤员,要帮助其返乡。对于返乡的伤员和陪护人员,民政部门要给予交通等费用补助,并通知原籍地民政部门做好接收和安置工作。所需经费从社会捐赠资金中解决。

民政、卫生部门和残联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伤员的康复工作,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对其中符合条件的残疾伤员,及时安装假肢、矫形器或者配发轮椅等康复辅助器具,并妥善安排康复训练,改善肢体运动功能。所需经费在社会捐赠资金中安排。

二、认真落实医疗卫生对口支援工作

按照《安徽省对口支援松潘县恢复重建工作总体方案》,切实做好医疗卫生对口支援工作,推进松潘县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省卫生厅要制定落实医疗卫生对口支援方案,会同当地明确对口支援任务、工作计划和具体措施。要派出医疗卫生防疫队参与并指导当地开展卫生防疫工作,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派出的对口支援医疗卫生防疫队所需经费,从对口支援经费中给予必要补助。要帮助指导松潘县恢复和完善医疗服务体系,着眼长效机制建设,加大培训力度,为当地培训一批医疗防疫专业人才,保障群众基本医疗服务需求。要积极帮助支持松潘县医疗卫生机构重建工作,把灾后重建与灾后卫生事业的长远发展有机结合起来,努力提高当地医疗卫生基础设施建设水平,促进卫生事业可持续发展。

三、加强对地震伤员医疗康复和医疗卫生对口支援工作的领导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根据《安徽省对口支援松潘县恢复重建工作总体方案》,明确责任,各司其职,加强协作,密切配合,进一步做好地震伤员医疗康复和医疗卫生对口支援工作。省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组织协调,明确一位领导具体负责,并确定责任处室、责任人员专门负责。要建立对口支援情况适时汇报制度,及时向省对口支援办、援建办报告工作情况,重大问题随时报告。要加强对口支援工作的宣传报道,引导全省上下共同关注和大力支持对口支援工作。

二○○八年八月十三日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三篇: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

【发布单位】82602

【发布文号】甘政发[1998]72号 【发布日期】1998-11-17 【生效日期】1998-11-1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

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甘政发〔1998〕72号1998年11月17日)

各地行政公署,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甘肃省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和省委第137次常委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建设,对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善人民生活水平,培育住宅业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认真组织实施。

甘肃省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

为了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精神,结合甘肃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一、指导思想、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稳步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甘肃实际的城镇住房新制度;加快住房建设,促使住宅业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不断满足城镇居民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到2000年,全省城镇居民住房达到小康水平。

(二)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多层次城镇住房供应体系;发展住房金融,培育和规范住房交易市场。

(三)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坚持在国家统一政策目标指导下,结合甘肃省情制定方案,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坚持国家、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坚持“新房新制度、老房老办法”,平稳过渡,综合配套。

二、二、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四)全省1998年11月30日停止住房实物分配。1998年12月1日起,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五)凡1998年12月1日以后新建的经济适用住房,原则上按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测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含小区非营业性配套公建费)、管理费、贷款利息、税金等7项因素和3%以下的利润构成的微利价只售不租。因特殊情况需要出租时,除供最低收入家庭的廉租住房外,执行成本租金。职工购房资金的来源主要有:工资收入、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和单位发放的住房补贴等。1998年11月30日前单位已开工建设,并于1999年12月31日前竣工交付使用的住房,既可按照《 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的规定向职工出售,亦可按本实施方案的规定由职工购买。

(六)发放住房补贴。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对行政、企事业单位的无房职工和住房未达到控制标准下限的职工,均可发放住房补贴。住房面积已达到控制标准下限的职工不发放住房补贴。住房补贴按房价收入比(即当地一套建筑面积60平方米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平均价格与双职工家庭平均工资之比)4倍以上的部分计算发放,边远市、县也可按不超过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的60%部分由单位负担计发。住房补贴资金来源主要是财政、单位现有的住房建设资金。住房补贴可一次性发放,但职工工龄应达到25年以上;也可在不低于20年的发放年限内,按月计发。住房补贴的计发标准应根据当地经济适用住房的平均价格、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工资水平、工龄等因素确定。其中个人负担的比重,应不低于按《决定》规定的成本价购买的个人负担比重。住房补贴的具体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兼顾新老政策衔接的原则制定,报经省人民政府或省人民政府授权审批单位批准后执行。

(七)制定城镇干部、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和住房面积控制标准。城镇干部、职工的住房面积控制标准按建筑面积:一般干部、职工60-70平方米,科级和中级职称知识分子70-90平方米,县(处)级和副教授级高级职称知识分子90-120平方米,地(厅)级和正教授级高级职称知识分子120-150平方米。住房面积控制标准下降为住房补贴面积标准;住房面积控制标准上限用于清房和对超标准租、购住房的计算。

(八)全面推行和不断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1998年全省住房公积金统一提高到个人、单位各按工资总额7%缴交,从1999年起,个人缴交比例不变,有条件的地方,单位资助部分也可适当加大,对离退休职工也可给予一定的住房补贴资助。确有困难的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交比例可适当降低,但到1999年底,职工个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交率应不低于5%。要建立健全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率、使用率,继续按照“房改领导小组决策,中心运作,银行专户,财政监督”的原则,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

三、三、逐步建立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住房供应新体系

(九)对不同收入家庭实行不同的住房供应政策。高收入家庭购买、租赁市场价商品住房;中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最低收入家庭租赁由政府或单位提供的廉租住房。高、中低、最低收入家庭的划分,依据职工家庭收入、住房面积标准和住房价格等因素,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十)调整投资结构,重点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加快解决城镇住房困难居民的住房问题。要采取有效措施,制定扶持政策,控制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使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与中低收入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促进居民购买住房。

(十一)廉租住房可以从腾空的旧公有住房中调剂解决,也可由政府或单位出资兴建。廉租住房的租金实行政府定价。具体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十二)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承租廉租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制度。具体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四、四、继续推进现有公有住房改革

(十三)继续推进公房租金改革。全省公房租金1998年应提到平均每平方米1.3元至1.5元,到1999年再提2个百分点,2000年达到占双职工家庭平均工资的10%。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和单位加快租金改革步伐。租金改革要考虑职工的承受能力,与提高职工工资和健全住房公积金制度相结合。租金提高后,对家庭确有困难的离退休职工、民政部门确定的社会救济对象和非在职的优抚对象等,各地可根据有关规定,制定和完善减、免政策。

(十四)按照《甘肃省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甘政发〔1995〕25号)规定,继续稳步出售公有住房。现有公房出售,从1998年开始,原则上取消标准价。成本价要与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相衔接。和上年相比,一般要高出银行一年期整存整取利率,并适当降低一次付款折扣率和现住户折扣率。

(十五)公有住房出售时要保留足够公有住房供最低收入家庭廉价租赁。校园内不能分割及封闭管理的住房不能出售,教师公寓等周转房不得出售,具体办法按教育部、建设部有关规定执行。其它不宜出售的公有住房,按甘政发〔1995〕25号文件规定执行。

(十六)各地调整公房租金标准和公房出售价格,按有关规定程序报批。

五、五、采取扶持政策,加快建设经济适用住房

(十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模和城市总体规划,坚持合理、节约用地的原则。经济适用住房用地应在用地计划中统筹安排,并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应。

(十八)各地要从本地实际出发,制定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扶持政策。要控制经济适用住房设计和建设标准,大力降低征地拆迁费用,理顺城市建设配套资金来源,控制开发建设利润,不收取土地出让金或土地有偿使用费,停止征收商业网点配套费,不再无偿划拨经营性公建设施。

(十九)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实行招标投标制度,用竞争方式确定开发建设单位。要严格限制工程环节的不合理转包,加强对开发建设企业的成本管理和监控。

(二十)完善住宅小区的竣工验收制度,推行住房质量保证书制度、住房的设备及部件的质量赔偿制度和质量保险制度,提高住房工程质量。

(二十一)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要注意节约能源、节约原材料。应加快住宅产业现代化的步伐,大力推广性能好、价格合理的新材料和住宅部件,逐步建立标准化、集约化、系列化的住宅部件、配件生产供应方式。

(二十二)继续发展集资建房和合作建房。在单位现有土地上职工集资建房,应纳入城市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规划,以成本价或微利价向职工出售,享受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各项扶持政策。

(二十三)各市、县要成立以组织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为主要任务的经济适用住房发展中心,制订计划并组织实施,推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顺利发展。

六、六、培育和规范住房交易市场

(二十四)鼓励标准价售房部分产权向全部产权过渡。1993年以来,按照国家房改政策,以标准价向职工和居民出售的公有住房,以政策引导和坚持购房者自愿的原则,鼓励购房者按成本价补交一定数额差价款后,由部分产权过渡到全部产权。

(二十五)加快已购公有住房发放房屋所有权证工作。各级政府要及时协调处理房屋所有权证发放中的有关问题,保证购房者尽快领到房屋所有权证。单位修建并在房改中向职工出售的公有住房,补办单位所有权证时,考虑到历史原因,行政、事业和国有企业单位自建住房免收土地出让金或土地有偿使用费;与开发公司联合修建住房,单位按协议所分住房免收。

(二十六)开展职工住房情况清查。从1998年第四季度起,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成立由房管和监察部门牵头,建设、财政、房改等部门参加的住房清查办公室,抽调足够人员,对城镇家庭住房情况进行认真检查和抽查,建立起个人住房档案。清查从每一个职工家庭有多少住房和每个单位的住房租、售给哪个职工两个方式进行。不进行清查,不建立个人住房档案的地方,不允许开放已购公有住房交易市场。为了搞好清查工作,顺利推进房改,凡多处占房,合计面积已超过本人住房控制标准上限的,其它住房应全部退出。在1998年12月31日前向单位主动报告。1999年3月31日前退出的,不追究责任;超过期限不报告、不退出的,要严肃查处。

(二十七)做好已购公有住房进入市场交易试点工作。在已购公有住房交易市场没有全面开放的情况下,各地选择县(市、区)进行试点,应按照《甘肃省房改房进入市场试点暂行办法》规定,报经省房改领导小组批准后,即可实施。各地要加强对试点县(市、区)的调查、总结和指导,不断扩大试点范围。省直副厅、地区(州、市)副处、县(市、区)正科级以上行政、事业在职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公司)党政正职领导干部(董事长、经理、厂长、党委书记)购买的公有住房,在当地交易市场开放两年内,未经批准不允许上市交易和出租。

七、七、发展住房金融,积极支持住房建设和消费

(二十八)扩大个人住房贷款的发放范围,所有商业银行在所有城镇均可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取消对个人住房贷款的规模限制,适当放宽个人住房贷款的贷款期限。

(二十九)对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贷款,实行指导性计划管理。商业银行在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要求内,优先发放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贷款。

(三十)完善住房产权抵押登记制度,发展住房贷款保险,防范贷款风险,保证贷款安全。

(三十一)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方向,主要用于职工个人购买、建造、大修理自住住房贷款。

(三十二)发展住房公积金贷款与商业银行贷款相结合的组合住房贷款业务。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和商业银行要简化手续,减少审批层次,提高服务效率。

八、八、加强住房物业管理,促进住房管理社会化

(三十三)加快改革现行的住房维修、管理体制,建立业主自治与物业管理企业管理相结合的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体制。市、县人民政府要根据国家、省有关法规和政策,制定实施办法。(三十四)加强住房售后的维修管理,建立住房共用部位、公共设施的专项维修资金。公房出售收入按照有关规定应留足维修资金,并健全业主对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机制。

(三十五)加强对物业管理企业的监督和管理,规范管理服务收费,通过多种渠道解决管理经费的来源,减轻住户负担。物业管理要引入竞争机制,促进管理水平的提高。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物业管理企业的监管。

九、九、加强领导,保证住房制度改革顺利进行

(三十六)各级人民政府要把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缜密组织,落到实处。各市、县要根据国务院《通知》和本实施方案,制定适合本地的具体实施办法,地级市和地区行署、州政府所在市、县实施办法报省人民政府,其它市、县实施办法报行署,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三十七)要强化政府对住房制度改革的领导。各级政府要把房改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精心组织,保证房改健康有序向前推进。凡涉及房改的政策调整,都要经过政府审议,未经批准,各部门不能自行发文。涉及售房政策等重大问题,都要经过省房改领导小组同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三十八)加强住房制度改革的舆论宣传。积极引导城镇居民树立住房新观念,提高对房改的理解和支持程度,积极参与房改,把住房制度改革稳步向前推进。

(三十九)严肃纪律,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国务院《通知》和本实施方案规定,继续实行无偿实物分配住房,低价出售公有住房,变相增加住房补贴,用成本价或低于成本价超标准出售、购买公有住房,公房私租牟取暴利等行为,各级监察部门要严肃查处。

(四十)各级人民政府、房改部门和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及各单位要根据各自的职责加强对住房公积金和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的缴交、归集、使用和管理,不得挪用。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加强监督。

(四十一)本实施方案由省房改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四十二)本实施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凡与本实施方案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实施方案为准。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四篇: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通知

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通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了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下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意见》精神,落实国家和省上的各项扶持政策,促进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快速健康发展,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重要意义?

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的必由之路。近年来,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不断发展,在农业生产、加工、仓储、销售等方面开展自我服务,开拓市场,增加了成员收入,在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推动农业产业化经营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实践证明,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党和政府指导农业和农村工作的重要渠道。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利于进一步丰富和完善农村经营体制,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提高农民进入市场和农业的组织化程度;有利于进一步挖掘农业内部增收潜力,推动农业结构调整,增强农产品市场竞争能力,促进农民增收;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农民素质,培养新型农民,推进基层民主管理,构建农村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重要意义,进一步统一思想,不断增强对这项工作的主动性和责任感,加大扶持力度,全面提升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水平。要全面认真贯彻《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不断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进一步强化功能、提高运行质量,着力建设产权清晰、机制灵活、运行规范、管理民主、服务全面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切实发挥其联结农民进入市场的作用,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经济发展。?

二、明确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国家及省、市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各项扶持政策,以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和增加农民收入为目标,以优势特色产业发展为依托,遵循先发展后规范的原则,大力营造发展的良好环境,引导完善运行机制,增强其自身活力和服务功能,不断提高农民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推动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快速发展。?

(二)基本原则?

1.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办社基础。家庭承包经营是我国农村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必须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必须充分尊重农户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依法维护农民家庭和个人的财产权。?

2.以农民为主体。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办社方针,以农民为合作社的真正主人,充分尊重农民的主体地位。?

3.以增加农民收入为根本目的。始终把增加农民收入作为兴办合作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对内为成员提供无偿或低偿的产前、产中、产后系列化服务,不以盈利为目的。对外追求最大经济效益,参与市场竞争,壮大自身实力。

4.坚持自愿和民主。坚持“入社自愿、退社自由”,不搞行政包办和强迫命令。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在组织内部地位平等,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确保合作社成员能够有效表达自己的意愿。?

5.因地制宜,多样发展。立足当地主导产业,根据农民的意愿和市场动态,引导开展多领域、多形式、多层次、跨地域地合作,不搞形式主义和“一刀切”。?

6.注重示范引导。坚持政府的正确引导和政策扶持,通过落实政策、措施和试点示范,增强合作社的吸引力和凝聚力,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快速发展。?

三、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主要政策措施?

(一)加大资金扶持力度。各级政府要积极制定扶持政策,加大资金扶持力度。各级财政、发改、农业、林业、水利、农机、土地、扶贫、商务、科技等部门要积极安排农民专业合作社专项扶持资金,逐年增加,并在安排农业项目时,适当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倾斜。对一些规模较大、跨区域联合、带动农户作用强、农民增收效果显著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各级政府要采取以奖代助的方式给予扶持。市上今后每年将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用于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技术、培训、质量标准与认证、市场营销、基地建设等服务工作。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标准化生产基地、兴办仓储设施和加工企业、购置农产品运销设备,财政可适当给予贴息。

(二)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各级税务部门要认真落实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税收优惠政策。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社员生产和初加工的农产品视同农户自产自销,免征增值税,允许开具普通发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农民专业合作社购入免税农产品可凭取得的普通发票按票面金额的13%予以抵扣。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提供技术服务和劳务所得的收入,免征所得税;对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经营家禽、畜牧、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项目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三)提供信贷支持。各级农村信用社、农业银行等金融机构要把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农业信贷的重点,解决其生产性、季节性和临时性的资金需要,对用于种植业、养殖业等生产领域的贷款利率可适当给予少浮或下浮。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通过自有资产抵押或成员联保等形式办理贷款。农业担保公司也要积极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担保,支持其发展。?

(四)做好人才保障。鼓励各级各类科研人员和农技推广人员到农民专业合作社任职、兼职或担任技术顾问,保留原身份、职级待遇,并允许按贡献大小从农民专业合作社取得相应报酬。对到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各级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机构要为其提供人事档案保管、办理集体户口、党团组织关系挂靠、代缴社会保险等服务,经农业、人事部门认定,其工作年限可连续计算工龄。?

(五)简化工商登记程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本着程序规范,简便易行的原则,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注册工作。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格式,能够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不能当场登记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向审查合格的合作社颁发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暂时无法登记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申请人,要耐心解释,争取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办理登记、年检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登记后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到农业部门备案,以便加强业务管理和兑现有关政策。?

(六)落实用地等相关优惠政策。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用地,要在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依法优先安排用地指标。农民专业合作社创办养殖小区和从事农产品收购、初加工要临时用地的,可依法申请使用集体农用地和原有的建设用地。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种植、养殖生产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电价标准。农民专业合作社运输的鲜活农产品,农牧、交通、公安等部门要执行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有关规定,并优先办理相关手续。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无公害农产品,在进行农产品注册及质量认证、实施名牌战略和农业标准化生产过程中,享受和龙头企业一样的优惠和奖励政策。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全市民营企业的各种优惠政策。?

(七)支持参与农业项目建设。各级有关部门的农业产业化、扶贫开发、农田基本建设、农业科技入户工程、农技推广、农业标准化、农村信息网络、农业综合开发等建设项目,要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倾斜,可以委托和安排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探索通过合作社落实项目资金和农业扶持资金的新途径。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摊派和集资,不得违法收费,不得违法干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内部事务,不得侵占、平调其财产。?

四、切实加强对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的领导?

(一)强化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牢固树立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就是扶持农民的意识,切实加强领导,将其作为解决“三农”问题的一项战略性措施来抓。各县区要制定政策措施,加大扶持力度,做好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指导、扶持和服务工作。要成立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督促落实各项扶持政策,研究解决发展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形成支持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合力,促使本县区农民专业合作社又好又快发展。?

(二)明确职责,加强管理监督。各级农业部门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指导部门,要牵头抓好指导和管理工作。各级财政、发改、扶贫、人事、工商、地税、质检等部门要各司其职,积极配合,齐心协力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

(三)广泛宣传,大力开展培训。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采取有效形式,加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宣传力度,为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要对管理部门业务骨干进行有计划、有步骤地培训,建立一支懂理论、会干事、有责任心的专业辅导员队伍。要加强对合作社管理人员经营管理、财务会计、市场营销等业务知识的培训,提高业务素质和办社能力。?

(四)积极抓点示范。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鼓励和引导有能力的组织和个人,紧紧围绕主导产业、区域性优势产业和地方性特色产品,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要积极推进股份合作制,开展劳动、资本、技术和销售等方面的合作,形成多元主体竞相参与的格局。要选择一批产业特色明显、运行机制和服务内容比较规范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抓点示范工作,引导更多的主体创办和领办合作社,引导更多的农户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辐射带动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规范发展。?

(五)构建服务平台,创造良好发展环境。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制订章程和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利润分配、经营状况统计等相关制度,使其规范运作。要主动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公共政策咨询、市场供求信息、价格信息、科技信息等方面的服务,创造条件搭建公共信息服务和网络营销平台,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产品进入国内外市场牵线搭桥。

二○○八年三月十七日

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第五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管理和

【发布单位】甘肃省

【发布文号】甘政办发〔2005〕17号 【发布日期】2005-02-07 【生效日期】2005-02-0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甘肃省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工作意见的通知

(甘政办发〔2005〕17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二月七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工作的意见

(省公安厅二○○四年十二月十三日)

为进一步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解决好“三农”问题,有效维护社会稳定,现就加强我省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全面做好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工作。

做好以农民工为主体的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工作对于我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公众利益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各地、各部门要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充分认识流动人口对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把流动人口管理纳入当地城市经济发展的总体规划,按照“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搞好服务”的指导方针,自觉摒弃带有歧视性和有失公平、公正的各种观念,牢固树立平等意识、人权意识、服务意识和公共意识,积极为他们在城市工作、生活、创业和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落实责任,建立健全流动人口管理服务机制。

(一)建立属地管理工作机制。各级政府要统一领导本地流动人口管理工作,逐步建立政府指导、社会参与、部门配合、属地管理的流动人口管理工作机制。成立相应的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各乡镇(街道)可以单独成立流动人口管理专职办公室,有条件的村(社区)可以成立外出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站,由专人负责日常管理工作。(二)建立部门工作责任制。各部门、各行业要把流动人口管理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建立目标管理制度,加强部门综合治理工作考核,积极探索管理和服务工作的有效机制。

(三)强化社区管理服务职能。管理服务工作要切实向社区延伸,积极开展房屋租赁、委托代理、信息采集、安全咨询、代收税费、调解纠纷、宣传教育以及劳务中介等服务工作。社区原则上按照与流动人口1∶1000的比例,建立协管员队伍,协管员的报酬根据经济发展实际确定,由当地财政统一解决。

(四)建立企事业单位法人流动人口管理工作责任制。各企事业单位要密切配合公安、人口、劳动保障等部门,积极做好宣传教育和管理服务等各项工作,担负起本单位流动人口在计划生育、权益保障、治安管理等方面的管理责任。

(五)建立流出地乡政府管理责任制。流出地乡政府要加强对外出人员的培训工作,重点加强基本权益保护、法律知识、城市生活常识、择业常识等方面的培训,提高其就业技能和遵纪守法意识。要加强对本地外出人员的登记工作,掌握基本流向,并及时将外出人员身份、计划生育、子女教育等信息向流入地基层政府通报。采取多种形式,建立与用工量大的城市的劳务协作关系,积极开展定向劳务输出,提高人口流动的组织化程度。

(六)有效利用社会资源。充分发挥流入地基层党组织、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团组织的作用,鼓励外出人员参与各类社会志愿者组织,增强其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保护的能力。积极支持在流动人口聚居区和用工单位建立各种服务协会。

三、齐抓共管,共同维护流动人口合法权益。

教育部门要逐步建立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经费筹措保障机制,对接收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较多的学校加大经费投入。要安排一部分城市教育附加费用于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对以接收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为主的民办学校进行清理登记,符合标准的及时予以审批;达不到标准和要求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标准和要求的,取消其办学资格;依法取缔非法办学机构。各级政府特别是教育行政部门要对符合条件的以接收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为主的民办学校在办学场地、办学经费、师资培训、教育教学等方面予以帮助和指导。积极鼓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捐款、捐物,资助家庭困难的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就学。

劳动保障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和工作部署,进一步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严厉查处企业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继续整顿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严厉打击非法职业中介;加强劳动用工管理,开展劳动合同签订情况专项检查,督促企业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严厉查处无用工资格的个人、组织及包工头的非法用工行为,严肃处理和取缔非法用工主体;严禁使用童工。对以非法手段坑害、欺骗求职者、非法使用童工的,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依法给予处罚。积极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接受农民工投诉,及时立案,限时办结,并逐户检查农民工投诉举报的单位,及时跟踪调查处理。

建设部门要严格执行《甘肃省城市房地产管理条例》,加强对房屋租赁市场的管理,规范房屋租赁行为。建立房屋管理协调机制,采取条块结合形式,实行联席会议制度。有关部门要定期沟通协调,形成管理合力。

民政部门要按照《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进一步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以制度管人管事,推进规范化管理,特别要注意研究解决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人跨省接送难,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处置难,未成年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救助管理难等问题。同时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严厉打击以乞讨为掩护的违法犯罪行为,妥善解决城市乞讨人员增多的问题。要加强对救助管理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宣传,使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正确理解救助管理的宗旨、性质、对象和原则,动员全社会力量做好这项工作。

卫生部门要加强流动人口的计划免疫和健康教育工作,将外来儿童的免疫接种纳入全省儿童计划免疫管理体系,保障流动人口的健康。加强对餐饮、娱乐、食品加工等行业及从业人员的卫生监管工作,保障广大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人口部门要做好流动人口中育龄妇女的健康检查、计划生育宣传、生殖保健服务等工作,使育龄流动人口普遍受到人口知识、计划生育科学知识和性病、艾滋病防治知识等方面的教育。积极为已婚育龄人口提供国家规定的免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公安部门要继续严格落实流动人口暂住登记制度,积极开展暂住证核查和出租房屋安全检查工作,提高暂住户口和出租房屋登记率,通过暂住登记准确掌握流动人口的底数等情况,及时发现各类可疑人员,落实相应管理措施。加强对出租房屋、中小旅店、建筑工地、集贸市场、车站、娱乐服务等场所的经常性安全检查,坚决打击抢劫、抢夺、盗窃等侵害公民人身和财产权利的犯罪活动。认真研究流动人口违法犯罪的特点和规律,建立打击流窜犯罪、追捕逃犯的工作机制,进一步提高社会治安的防控能力。坚决清理整顿无照经营的歌舞厅、发廊、网吧等,严厉打击卖淫嫖娼,查禁黄、赌、毒,扫除社会丑恶现象。进一步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取缔无照商贩、非法书刊和非法小广告,查处制假贩假等违法行为的工作,维护市场秩序。

各地要严格执行有关行政收费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出台的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进一步取消和清理针对流动人口的歧视性政策,制定有利于流动人口务工、就业和权益保障的政策措施。要取消各种不合理的行政审批、收费,规范办事程序,为外来人员办事、报案、投诉、求助提供方便。依法加大对各种侵犯流动人口合法权益案件、事件的查处力度,指导其提高自我保护能力。要加强协作配合,建立部门之间、地区之间经常性的信息交换、通报和协作制度,及时沟通情况,共同做好流动人口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四、强化服务,充分发挥暂住证在流动人口管理中的作用。

要把暂住证作为流动人口享受合法权益的有效凭证。今后凡进入我省城市暂住的流动人口,凭暂住证可查询就业、社会保险、卫生防疫等方面的政策信息;可在当地参加社会保险;可参加当地组织的各种劳动技能培训、专业技术资格的任职资格评定或考试;在科技成果申报、认定、奖励、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等方面享受与当地居民同等待遇;可参加当地的劳动模范、三八红旗手、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等评选活动;可报名参加当地组织的一切公益性活动,参加当地的工会或其他社团组织;持证人子女可按规定在当地接受义务教育,收费与当地居民子女实行同一标准,随行的16周岁以下子女可享受当地计划免疫和传染病防治服务。

五、保证投入,建立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工作经费保障机制。

根据《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公安部教育部人口计生委关于将农民工管理等有关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支出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2003〕561号)精神,将涉及流动人口的治安管理、劳动就业、子女教育等有关经费,纳入正常的财政预算支出范围,合理核定各地区、各部门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的支出成本,按照现行财政供给渠道,在预算中予以安排,为有关部门行使职能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确保流动人口各项管理和服务工作顺利开展。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地震灾区受灾农民住房重建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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