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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文件—土地复垦方案审查暂行办法
编辑:暖阳如梦 识别码:20-1095546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8-08 00:29:39 来源:网络

第一篇: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文件—土地复垦方案审查暂行办法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文件

豫国土资发[202_]139号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

关于印发河南省土地复垦方案审查暂行办法的

通 知

各省辖市国土资源局,各省直管试点县(市)国土资源局,厅属有关单位:

为规范河南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方案审查工作,根据《土地复垦条例》等规定,制定了《河南省土地复垦方案审查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行,并在本办法规定是时限内办结。

第五条 方案审查评审必须按照合法合规、科学合理、公开公正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 审查权限及职责

第六条 开采矿产资源、烧制砖瓦、挖沙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等项目土地复垦方案审查与其采矿权审批权限一致。

交通、水利、能源等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土地复垦方案审查按以下权限办理:

(一)依法报国务院批准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土地复垦方案由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

(二)依法报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土地复垦方案由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

第七条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作为土地复垦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土地复垦日常监督管理制度,督促指导复垦义务人按规定完成土地复垦方案的编制;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地对方案进行审查;监督检查复垦义务人履行土地复垦义务。

第八条 方案受理、方案审查。

(一)方案受理 审查机关。

(二)受理资料

相应批复文件(生产类项目);

(7)公众参与相关资料;

(8)相关地区近期建设工程材料信息价格资料;(9)项目区及复垦区照片及其他影像资料;(10)其他。

(三)方案审查包括属地审查、收件审查

1.属地审查。由复垦项目所在地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审查内容包括:土地复垦用途是否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破坏土地是否涉及基本农田;复垦范围、种类和权属是否属实;对属于改扩建的项目是否完成土地复垦任务或落实土地复垦费等情况应出具意见。

2.收件审查。由审查机关对送审方案材料齐全性进行审查;不符合收件条件的,自收件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退回送审单位。

第九条 复垦义务人负责如实提供土地复垦方案编制所需要的相关资料和图件;负责征求土地权益人意见并对方案编制的真实性负责。编制单位接受复垦义务人的委托,负责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有关规程和标准,科学合理编制土地复垦方案,并对所编制的方案负责。编制单位所编制的土地复垦方案连续3次不能通过评审的,一年内不得参与我省土地复垦方案编制。

第三章 方案评审

第十条 评审单位接受审查机关委托,依据国家和地方的法

(三)召开评审会。方案评审会由评审单位组织,由专家组组长主持,实行专家负责制。由土地复垦义务人汇报、专家质疑,形成专家论证意见。

对通过评审的,评审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向审查机关出具书面意见。

通过评审单需要进行补充完善的方案,由评审专家组向土地复垦义务人提出书面修改意见,土地复垦义务人会同编制单位按评审专家组要求在15个工作日内按修改意见补充完善方案并送评审单位。逾期不提交修改意见的,由评审单位报审查机关,由审查机关作退件处理。

未通过评审的,由审查机关将方案退回送审单位。

第四章 方案审查

第十五条 方案经评审通过后,审查机关根据《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土地复垦方案评审报告》和《土地复垦方案评审表》的评审结论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

第十六条 经审查机关审查通过的《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作为各级国土资源部门监督检查复垦义务人履行复垦义务的重要依据。方案的审核文件作为建设用地审批和申请采矿权以及采矿许可证年检的必备材料。

第二篇:土地复垦方案审查要点

土地复垦方案审查要点

为规范土地复垦方案审查工作,依据《土地复垦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土地复垦质量控制标准》等,制定本要点。

一、审查要点

(一)土地利用现状明确

复垦区土地利用类型、质量、数量、基本农田情况明确,权属清晰,具体到行政村。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体系采用《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2_),明确至二级地类,土地利用现状图应经项目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盖章确认。

(二)损毁土地分析预测科学

明确说明已损毁土地的损毁类型、范围、面积及损毁程度;拟损毁土地的预测方法科学,预测土地损毁方式、类型准确,损毁的面积、程度、时序较准确;复垦责任范围确定正确,并结合对土地利用的影响进行合理分级。

(三)土地复垦目标、任务和利用方向合理,措施可行 土地复垦适宜性评价方法正确,确定的复垦目标明确、可行,复垦任务和利用方向合理,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坚持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经济可行、合理利用等原则,复垦单元划分合理。复垦率的确定科学、合理,复垦率原则要求达到100%,如达不到100%,应重点说明不复垦的理由。

复垦质量要按复垦单元设计,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并按照《土地复垦质量控制标准》编制;预防控制措施应按照“保护、预防和控制为主,生产建设与复垦相结合”的原则,采取工程技术措施、生物化学措施、监测措施和管护措施。

(四)土地复垦费用测算合理,预存与使用计划清晰

工程设计、工程量测算及复垦费用合理。复垦费用构成包括工程施工费、设备费、其他费用、监测与管护费及预备费。明确承诺土地复垦费用预存时间,预存、使用计划清晰、可行,分期预存土地复垦费用的,第一次预存的数额不得少于土地复垦费用总金额(静态)的百分之二十。

(五)土地复垦计划安排科学、保障措施可行。

土地复垦方案服务年限确定合理,应按照拟申请采矿许可证年限或采矿许可证剩余年限确定。阶段土地复垦计划应当明确土地复垦的目标、任务、位置、主要措施、投资概算、工程规划设计等。土地复垦阶段计划原则上以5年为一周期,可根据土地损毁时序适当调整。应详细编制第一阶段土地复垦计划,制定首年土地复垦实施计划。

保障措施具体可行,尤其是复垦费用保障,应明确制定复垦费用预存、管理、使用、审计等各环节保障措施,应承诺土地复垦方案通过审查后及时与损毁土地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双方约定的银行建立土地复垦费用专门账户,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资金数额,在土地复垦费用专门账户中足额预存土地复垦费用。

(六)土地复垦方案已经征求意见并采纳合理建议。

土地复垦方案应体现全程、全面及多种形式公众参与情况。公众参与应征求土地使用者、集体所有者、土地复垦义务人、周边地区受影响的社会公众、土地管理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等意见,并说明公众意见的采纳情况,附公众参与调查表或相关影象资料。

损毁土地所在地县级国土部门对本方案涉及的土地利用现状及权属、复垦目标确定、复垦质量要求、复垦投资是等事项有明确的意见。

(七)其他

编制单位是否具有《国土资源部关于组织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和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2_]81号)所规定的资质;方案内容和格式是否符合《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规定的编制要求。

二、审查结论

通过审查的,应当向土地复垦义务人出具土地复垦方案审查意见书;未通过审查的,应当书面告知土地复垦义务人补正。

第三篇:07部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审查

国土资源部通知要求严把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审查关

为贯彻落实七部委(局)下发的《关于加强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国土资源部日前下发通知,要求加强土地复垦前期管理,做好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方案的编制、评审和报送审查工作。经评审通过的土地复垦方案,作为用地申请、采矿权申请或年检的必备条件。

通知指出,凡已经或可能因挖损、塌陷、压占、污染等原因对土地造成破坏的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义务人均应编制土地复垦方案。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督促和指导土地复垦义务人,做好方案的编制工作。对已投产、已建成或正在建设尚未完工生产建设项目,要尽快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新建、改扩建生产建设项目要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或初步设计阶段完成编制工作。

通知提出,新建、改扩建生产项目土地复垦方案按照采矿权审批权限,由具有相应审批权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前组织专家完成评审工作;已投产生产项目土地复垦方案,按照原采矿权审批权限,由原审批部门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检查前组织专家完成评审工作。依法需报国务院批准建设用地的新建、改扩建建设项目土地复垦方案,应在申请用地前,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完成评审工作;正在建设尚未完工的建设项目土地复垦方案,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项目竣工验收前组织专家完成评审工作。依法需报省级政府批准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土地复垦方案,应在申请用地前,由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完成评审工作。

通知要求,生产建设项目已批准或正在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任务书,应当包括土地复垦的内容;办理建设用地申请或采矿权申请手续时,应该按照要求随有关报批材料报送土地复垦方案。新建、改扩建生产项目,复垦义务人应将土地复垦方案有关材料,随采矿登记申请资料一并报送有审批权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已投产生产项目,由复垦义务人随年检资料一并报送有关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需报国务院批准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将复垦方案有关材料,随建设用地申报材料一并报送国土资源部。报省级政府批准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由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随建设用地申报材料一并报送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生产项目需要申请用地的,土地复垦方案有关材料应随建设用地申报材料一并报送有关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土地复垦方案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报批建设用地,不发放采矿许可证或不予通过年检。

第四篇: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单位登记备案管理办法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

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单位登记备案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单位的管理,规范土地复垦方案编制,依据《土地复垦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2号)、《山东省土地复垦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02号)、国土资源部等七部委《关于加强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2_]225号)、国土资源部《关于组织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和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2_]81号)、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及评审等工作的通知》(鲁国土资发[202_]173号)等法规、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确定的土地复垦方案是指生产建设项目(生产项目是指开采矿产资源、烧制砖瓦等项目;建设项目是指交通、水利、能源等项目)已经或可能因挖损、塌陷、压占、污染等原因对土地造成破坏,按照“谁损毁、谁复垦”的原则,土地复垦义务人委托编制单位编制的土地复垦方案。

第三条 本办法确定的土地复垦方案编制是指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单位组织编制人员,依据国家和省土地复垦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程、按照关于土地复垦方案编制的有关要求,对土地复垦项目确定土地复垦技术方案的全过程。

第四条 本办法确定的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单位是指经工商注册、取得土地复垦方案编制相关资质、具有一定的土地复垦方案编制相关技术人员,从事土地复垦方案编制业务的单位。第五条 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单位应按本办法申请登记备案后,方可受托承担山东省范围内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工作。

第六条 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单位的法人、总工(总技术负责人)、主编人员应熟悉土地管理、土地复垦有关法律、法规,参加有关技术、业务培训。

第七条 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单位登记备案的条件

(一)已在工商部门依法注册,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且具有土地复垦方案编制相关营业范围。

(二)具有省级以上有关部门核发的乙级以上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工程、土地规划等相关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资质,资质证书中具有土地复垦方案编制相关执业范围。

(三)具有土地规划、工程预算、土地复垦等相关专业技术专职人员,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或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的人员不得少于5人,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不得少于1人,具有国土资源管理专业的不得少于2人。

(四)有固定的办公场所,配备有满足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和图件制作需要的软、硬件设施;

(五)有健全的技术、质量、经营、财务、岗位等管理制度;方案编制、主编、审核(总工)岗位分工管理明确,各种制度能够得到有效执行。

(六)具有良好的工作业绩。

第八条 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单位登记备案的材料

(一)申请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土地复垦方案编制执业资格证书。

(二)申请单位的申请资料、内部管理制度,总工(总技术负责人)、主编、编制人员的岗位职责和管理职责。

(三)申请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总工(总技术负责人)的简历、职称证书、学历(学位)证书、身份证复印件,在职在岗及用工证明、联系方式。

(四)土地复垦方案编制技术人员情况表,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职务(职称)、学业情况(学历、学位、毕业院校、毕业时间、所学专业)、从事土地业务工作年限、现从事的工作专业、公民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用工形式。土地复垦方案编制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学历(学位)证书、身份证复印件,在职在岗及用工证明资料。

(五)办公场所、办公软硬件设施、岗位管理制度等证明资料。

(六)单位资信证明、工作业绩。

第九条 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单位申请登记备案的程序

(一)申请单位向省国土资源厅提出登记备案的书面申请。

(二)省国土资源厅政务大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申请材料齐全、规范的予以受理。

(三)省国土资源厅相关业务主管处室或事业单位组织有关人员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并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对申请单位进行考察。

(四)组织土地、农业、地质、水利、院校等相关专家组成专家评审组,对通过审查和实地考察的申报单位进行评审,由厅领导主持会审会议确定。

(五)对会审确定的申请单位批准登记备案,并在省国土资源厅网站上进行公布。

第十条 登记备案的时间为登记备案的3月份。逾期未申请备案的编制单位,在下一备案申请备案。第十一条 登记备案有效期为2年。省国土资源厅每两年进行一次登记备案工作。

第十二条 土地复垦方案评审委员会每季度向省厅报告编制单位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的业绩情况和从业情况,省厅定期反馈给编制单位。

第十三条 对编制单位的备案登记情况每年检查复核一次。对年检复核不合格或者有不良从业行为的、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检复核的编制单位,予以取消其备案资格。

第十四条 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备案资格,将不再给予登记备案,有关责任人员也不得再从事相关工作: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执业资格证书过期未进行年检或者年检未被通过的。

(二)备案期内编制的土地复垦方案出现三个项目未被通过相关部门组织的专家评审或编制的土地复垦方案二次修改,仍未通过相关部门组织的专家评审的。

(三)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申请骗取登记备案的。

(四)严重违反职业道德规范,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五条 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本次登记备案,待整改合格后在下一备案申请登记备案。

(一)将承担的土地复垦方案转包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完成或向其他单位出借执业资格证书的。

(二)编制单位内部编制复核不统一,多个部门使用一个执业资格证书且编制的土地复垦方案不符合要求的。

(三)技术力量薄弱,不能按要求及时完成、修改土地复垦方案或相关工程设计方案、图件的。

(四)备案资料不真实、备案人员和实际编制人员不符的。

(五)其他违反相关执业道德规范的。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篇:土地复垦方案论证审查办事指南

土地复垦方案论证审查办事指南

202_-06-29 | 来源:政策法规司 | 【大中小】【打印】【关闭】

一、适用范围

1.报国土资源部审批采矿权的新建矿山项目土地复垦方案。

2.由国土资源部审批的,在建、改扩建矿山项目补充编报的土地复垦方案。

3.由国土资源部审批的,因矿山项目的用地位置、规模等发生变化、或者采矿项目发生扩大变更矿区范围等重大内容变化重新编制的土地复垦方案。

二、审查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

4.《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

5.《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6号)

6.《国土资源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铁道部、交通部、水利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加强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2_〕 225号)

7.《国土资源部关于组织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和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2_〕81号)

8.《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实施<土地复垦条例>的通知》(国土资发〔202_〕50号)

三、受理机构

国土资源部政务大厅

四、审查机构

国土资源部

五、审查数量

无数量限制

六、受理条件

1.符合报部审查论证土地复垦方案受理范围;

2.新建生产项目已获得有效划定矿区范围批复文件;

3.在建、改扩建生产项目已取得有效采矿许可证;

4.矿区面积发生变化的改扩建生产项目,已取得有效扩界划定矿区范围批复文件;

5.已编制完成《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或《开采初步设计》;

6.涉及存在污染风险的生产项目,已审批通过《环境影响评价》。

七、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

提交纸质申报材料10份,电子光盘一张(申请材料清单见附件1)。

(二)申请材料提交

申请人通过国土资源部大厅窗口提交纸质材料和电子光盘。

八、申请接收

(一)窗口接收:国土资源部政务大厅(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内大街64号)

(二)信函接收: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内大街64号国土资源部政务大厅邮编100812 电话:010-66558748

九、流程

(一)接收和受理

国土资源部政务大厅接收申请人报送的土地复垦方案报件。报件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二)评审论证

组织召开土地复垦方案专家评审论证会,形成评审论证意见。

(三)复核审查

对评审论证结论、方案整改情况等进行复核性审查。

(四)结果回复

对通过复核审查的土地复垦方案,以部办公厅函形式印发土地复垦方案审查意见,由政务大厅发送申请人(审批流程见附件2)。

十、办理方式

一般程序

十一、审查时限

30个工作日

十二、审查费用

无费用

十三、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申请人有权要求我部公示土地复垦方案审查论证事项的办理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有权要求我部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和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对国土资源部审查通过的土地复垦方案,申请人有权要求我部颁发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加盖印章的函复文件;未予以论证或审查通过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我部书面说明理由。

(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申请人向我部提交土地复垦方案资料,应当按照该审查事项的规定条件,格式和内容要求应符合《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等相关技术要求,如实向我部提交全部申请材料,并对其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和真实性负责。

2.申请人向我部提出土地复垦方案审查申请过程中,对我部提出的补正、补充说明、补充修改等事宜,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

十四、咨询途径

(一)窗口、信函咨询:国土资源部政务大厅

(二)电话咨询:4000996938

(三)电子邮件咨询:xzspzx@mail.mlr.gov.cn

十五、监督和投诉渠道

(一)监督、投诉电话:010-66151646

(二)监督、投诉邮箱:xzspts@mail.mlr.gov.cn

十六、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地址:国土资源部政务大厅(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内大街64号)

(二)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0

十七、公开查询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后,可通过电话、网站查询审批状态和结果。

查询电话:010-66558752 1.材料接收单.doc 2.土地复垦方案审批流程图.doc 3.存在污染风险矿种名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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