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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协助司法执行)办事指南
编辑:前尘往事 识别码:20-957763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3-22 18:30:41 来源:网络

第一篇: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协助司法执行)办事指南

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协助司法执行)办事指南

事项编码

14101003000 设定审批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3、《土地登记规则》。

审批条件

办理程序

窗口收件,产权处综合组登记派案;经办人初审;分管副处长审核;处长审核;分管局长审批;房地产登记交易中心缮印、发证;档案馆归档

申报材料、土地登记申请表(原件1份); 2、办理土地使用权的报告(原件1份);、工商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原件,各1份); 6、广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证明书(原件1份)

7、协助执行通知书(复印件1份);

8、《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红线附图(复印件各1份);

9、《建设用地批准书》及红线附图(复印件各1份),需同时提交原件和复印件,原件在领取国有土地证时退回;

10、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补充合同(复印件1份);

11、《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

12、查册表(原件1份);

13、核查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缴纳情况表(原件1份); 14土地契税完税证(原件1份);

15、国有土地使用证附图 ;

注:所有提交的复印件须加盖公章和提供原件核对。

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审批时限

30个工作日内

审批收费及依据

登记费 80 元 / 宗,工本费 10 元 / 本

联系方式

38920685 受理地点

广州市政务服务中心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受理窗口

备注

注:所有提交的复印件须加盖公章和提供原件核对。

第二篇:国有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办事指南

国有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办事指南

一、适用条件:

以出让、有偿使用或划拨的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属出让、有偿使用用地的应缴清地价款;属划拨用地的应缴清土地配套费。

二、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必要时可进行公告)——记载于登记簿——缴费——发证。

三、提交材料(应提交原件,如只要求复印件的还需提供原件核对):

1、厦门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或者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有效复印件);

3、法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4、政府用地批文及红线图;

5、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6、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暂由登记机关内转);

7、国有土地有偿出让(或使用)合同书(复印件);

8、地价款缴清证明(复印件);

9、契税完税凭证。

注:属划拨用地的,不需提交第7、8、9项的材料。

四、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需公告的,另加35天)。

五、收费标准:

1、土地登记费:

分段累计,最低收费为100元/宗。

A、个人:150㎡以下,1元/㎡;151㎡以上,0.8元/㎡。

B、单位:150㎡以下,1元/㎡;151--500㎡,0.8元/㎡;501--1000㎡,0.6元/㎡;

1001--3000㎡,0.4元/㎡;3001--10000㎡,0.3元/㎡;10001㎡以上,0.25元/㎡。

2、工本费:10元/本。

注:权属登记涉及的相关税费按财政部门、税务部门的现行政策执行。

第三篇: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一、审核程序:

1、申请;

2、地籍调查;

3、权属审核;

4、国土局代市政府审核;

5、注册登记;

6、颁发土地证书。

二、申报材料:

一类:划拨土地变更登记:

1、土地登记书;

2、划拨土地权属或用途变更的需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批件和土地收益金缴纳证明;

3、房改公房土地登记的还应提供售房合同和房产证;

4、名称和地址变更的需证明材料;

5、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

6、地籍调查表(含宗地图、界址点坐标成果表);

7、土地登记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或户籍证明;

8、土地登记指界委托书、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或户籍证明;

9、委托代理人申请土地登记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

证复印件;

10、规划用地许可证及附图或规划部门许可意见;

11、单位法人资质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或机关组织机构代码本原件复印件);

12、宗地图;

13、原土地证书(收回注销)及大连日报(整版)土地证声明作废通告。

二类:出让或租赁土地变更登记: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出让或租赁土地转让的需土地转让合同、土地契税完税证明;

3、出让或租赁土地用途变更的需土地变更的批复、合同。

4、原土地证书(收回注销)及大连日报(整版)土地证声明作废通告。

三、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登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登记规则》等。

四、工作时限:

5个工作日(不含通告时间)。

五、收费标准:

土地使用证书工本费20元/本。

六、办理地址:

庄河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国土局窗口

第四篇: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办理程序:

分中心土地登记窗口受理申请、初审---建立电子档案---分中心经办人审查---分中心负责人审核---分管局长审批---注册登记、缮证---土地权利人凭《窗口受理通知书》到分中心土地登记窗口领证。

申请材料:

1.《土地登记申请书》、土地登记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土地登记委托书及委托人、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2.土地权属证明文件(包括土地征收、征用、土地划拨批准文件、土地出让合同或出让合同变更协议等文件)。

3.变更地籍调查表、界址点成果表、宗地图。

4.土地挂牌价转让成交确认书。

5.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限竣工发证)。

6.土地使用者名称、土地坐落、土地用途、用地面积变更等有关材料。

7.企业改制及土地资产处置批准文件(限企业改制)。

8.企业验资报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会决议、工商部门相关资料(被兼并企业工商注销、债券债务转移至兼并企业的证明材料)。

9.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协议执行通知书》(限法院裁定土地过户)。

10.土地出让金缴纳情况审核表。

11.契税完税凭证或缓交、免交契税材料。

12.用地单位《营业执照》(副本、验原件收复印件)、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13.规划部门对建设项目容积率情况的说明材料(限202_年4月23日以后竣工验收项目)。

14.其他特殊情况材料。

前置条件:

1.土地使用权转让,已在成都市土地矿权交易中心办理土地转让手续或挂牌转让成交确认书。

2.房屋产权变更,已办理过户后的房屋产权证。

3.建设项目竣工焕发土地证,已办理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或已领房屋产权证。

4.完成地籍调查、界址点成果表、宗地图。

5.原土地证书收回、未收回原证已在《成都日报》行登报注销。

6.出让合同或出让合同变更协议规定的地价款、出让金已缴清、缴清契税或已办理缓交、免交契税手续。

7.法院裁定部分土地过户,地籍事务部门已完成《用地面积核定书》,明确过户的土地面积。

第五篇: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实施办法

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实施办法

一、项目名称: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项目编码:政府审批01-02

二、审批项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11、1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6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6条;《土地登记规则》第22、32条;《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6、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四川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三、项目审批办理类别:承诺件

四、行政审批申请受理机关:市国土资源局

五、行政审批决定机关:泸州市人民政府

六、行政审批数量及方式:无数量限制,向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

七、行政审批条件:

(一)土地权属合法:土地权属来源清楚,土地的权属性质准确,土地的使用合理。

(二)四至清楚:土地权属范围(宗地)的界址点、界址线、界标的设立准确合理,指界人认界手续完备,实地与图、表描述一致。

(三)面积准确:界址清楚、测量方法规范。

(四)资料齐全:土地权利人按规定提交完整齐备的申请资料。

八、申请材料:

(一)土地登记申请书。

(二)身份证明材料:

1、自然人提供:身份证明或户籍证明,委托代理人申请土地登记的,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2、单位提供:营业执照及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三)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1、土地勘测定界报告书、变更地籍调查表原件(限宗地界址发生变化的提供);

2、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

3、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转让成交确认书复印件(限招标、拍卖、挂牌转让土地变更登记提供);

4、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出让合同变更协议原件、出让红线图原件、土地出让金缴付凭据复印件(限出让合同变更或划拨转出让的土地变更登记提供);

5、土地转让合同原件、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复印件、协助执行通知书原件(根据不同情况区别提供)。

(四)规划建设材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选址意见书、规划红线图等复印件(限在建工程整体转让的提供)。

(五)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证明材料(根据不同情况区别提供):

1、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需查验原件);

2、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地产转让合同、拆迁还房协议、继承公证书、房改房售(购)房合同等复印件;

4、应纳税的,已经缴清税款或已办理缓、免税手续,《土地登记纳税鉴定信息交换表》已由市地税局签署明确意见并签章;

5、已完成界址点成果表、宗地图制作和变更地籍调查。

(二)初审

承办:市政务服务中心国土资源管理服务分中心 岗位职责及权限:审查登记要件是否齐备,核对《土地登记审批表》,对符合登记条件的,依照土地登记有关规定在《土地登记审批表》上提出具体登记建议;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与受理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意见及理由,将资料退还受理人员。

时限:2个工作日

(三)复审

承办:市国土资源局,并代市人民政府审批

岗位职责及权限:审查登记要件,确认或变更初审人提出的登记建议。同意初审意见的,在《土地登记审批表》上填写审核意见,并代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返回市政务服务中心国土资源管理服务分中心;不同意初审意见的,与初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意见及理由,将资料按原渠道退还受理人员。

时限:2个工作日

(四)注册登记

承办:市政务服务中心国土资源管理服务分中心 岗位职责及权限:依据《土地登记审批表》进行注册登记,主要包括填写《土地登记卡》和《土地归户卡》。

时限:2个工作日

(五)缮证

承办:市政务服务中心国土资源管理服务分中心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工作标准打印土地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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