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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产)药品补充申请审核
编辑:梦回唐朝 识别码:20-626672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8-09 21:28:50 来源:网络

第一篇:(国产)药品补充申请审核

(国产)药品补充申请审核

一、项目名称:药品补充申请审核

二、许可内容:

(国产)药品补充申请审核, 包括《药品注册管理办法》附件四注册事项中的第1、2、3、4、5、6、7、8、9、10、11、12、17补充申请事项,即:

申请事项

1、持有新药证书的药品生产企业申请该药品的批准文号。

申请事项

2、使用药品商品名称。

申请事项

3、增加中药的功能主治或者化学药品、生物制品国内已有批准的适应症。

申请事项

4、变更服用剂量或者适用人群范围。

申请事项

5、变更药品规格。

申请事项

6、变更药品处方中已有药用要求的辅料。

申请事项

7、改变影响药品质量的生产工艺。

申请事项

8、修改药品注册标准。

申请事项

9、替代或减去国家药品标准处方中的毒性药材或处于濒危状态的药材。

申请事项

10、变更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或者容器。

申请事项

11、申请药品组合包装。

申请事项

12、新药的技术转让。

申请事项

17、进口药品在中国国内分包装。

其他需要国家局审批的申请事项。

三、设定和实施许可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及《药品注册管理办法》

四、收费:

补充申请的审批一般不收费,但增加新的规格、新药技术转让应依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药品审批、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5)340号〕中有关规定收费。

药品注册审批收费标准一览表〔计价格(1995)340号文件〕

注:

1、药品审批收费按一个原料药品或一个制剂为一个品种计收;如再增加一种规格,则按相应类别增收20%审批费。

2、体外诊断试剂按第四、五类收费标准收取。

3、生物医学材料及制品按第二类收费标准收取。

五、数量限制:本许可事项无数量限制

六、申请人提交材料目录:

《药品补充申请表》

资料编号

1、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及其附件的复印件。

资料编号

2、证明性文件。

资料编号

3、修订的药品说明书样稿,并附详细修订说明。

资料编号

4、修订的药品包装标签样稿,并附详细修订说明。

资料编号

5、药学研究资料:

资料编号

6、药理毒理研究资料:

资料编号

7、临床试验资料:

以上申报材料具体要求详见《药品注册管理办法》附件四。

七、对申请资料的要求:

(一)申报资料的一般要求:

1、申报资料按《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7号)附件四规定的资料顺序编号,按编号分别装订,申报资料首页为申报资料目录。

2、申报资料应使用A4纸打印,内容完整、清楚,不得涂改。

3、资料封面应包含以下信息:药品名称、资料项目编号、项目名称、申请机构联系人姓名、电话、地址,试验资料完成机构名称、主要完成人、参加人、电话、原始资料保存地点。并须加盖各机构公章。

4、资料按套装入档案袋,档案袋封面注明:申请分类、注册分类、药品名称、本袋所属第X套第X袋每套共X袋、原件/复印件、申请机构、联系人、电话。

5、注册申请报送2套完整申请资料(其中至少1套为原件)和1套综述资料(可为复印件),各袋均应包含1份申请表。

6、《药品注册申请表》: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www.teniu.cc)下载,按要求填写后打印并保存,用于提交的申请表电子文件与书面申请表的数据核对码必须一致,并一并提交。

(二)申报资料的具体要求:

1、《药品补充申请表》

该表是申请人提出药品注册申请的基本文件,同时也是药监部门对该申请进行审批的依据,是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局)对药品注册申请进行形式审查的重点,其填写必须准确、规范,并符合填表说明的要求。

(1)注册事项

① 一份《药品补充申请表》中可以同时填报多项由同一技术审评部门(指国家药典委员、药品审评中心、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审评的注册事项;报不同技术审评部门的申请事项应分别填写不同的《药品补充申请表》,作为不同申请,分别报送。

② 《办法》附件四注册事项中未列事项,可选“其他”项,并填入事项说明。

(2)药品名称

应与药品批准证明文件一致;修改药品名称的申请,此处填写新的药品名称,并在“其他”事项注明“修改药品名称”。

多个品种申请同一事项、且无需技术审评的,可一并申请,填写一张申请表。填写方式为“××××××等25个品种”,并应提供品种目录表(列明:药品名称、规格、批准文号等)。例如省局审批报国家局备案事项、集团内品种调整等。

(3)规格

应与药品批准证明文件一致,变更规格的申请,此处则填写新的规格。

申请多个规格的,应当根据提交资料是否独立成套确定规格项填写一个或多个规格:各规格独立成套的,一表一规格,各自发给受理号;各规格资料共用一套的,一表填入多个规格,只发给一个受理号。有多个包装规格的填写在一份申请表内。合剂、口服溶液、颗粒剂、软膏剂、滴眼剂、贴剂等非注射制剂,在制剂处方不改变时,其装量、尺寸等不同的,按照不同的包装规格管理,填写同一份申请表。

糖衣改薄膜衣,应当提供包薄膜衣后的片重规格。

(4)药品批准文号

注意审查药品批准文号的合法性,未申请统一换发药品批准文号、被撤销或注销的药品批准文号,均不应受理补充申请。

(5)拟补充申请的内容

应当尽可能具体地填写变更后的各项内容。

(6)原批准注册的内容:

应当具体填写与变更内容相对的原批准各项内容。

(7)申请理由

应当尽量详细阐述拟补充申请的原因。

(8)申请人

①申请人机构名称均应填写符合经合法登记的机构名称。企业名称变更的,均应填写与现合法有效的证照相一致的企业名称。

②持有新药证书申请药品批准文号和新药技术转让的补充申请,应将新药证书持有人填入机构2、3等相应位置。

③集团内品种调整的调入方应填入机构1,集团方应填入机构2,调出方应填入首页原生产企业项下。

(9)申请机构签章

应注明各申请机构的名称、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日期。需要由非法定代表人签名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授权的负责人签名,并提供委托签字授权书原件。申请机构加盖的公章须与其机构名称完全一致。

(10)其他

申请表各页的数据核对码应当一致,并与提交的电子申请表一致,加盖注册申请人骑缝章。

2、证明性文件

(1)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及其附件

应按照《办法》附件四中关于药品批准证明性文件的说明审核本品历来的批准文件,应能够清晰了解该品种完整的历史演变过程和目前状况。如药品注册批件、补充申请批件、商品名批准文件、药品标准颁布件、药品标准修订批件和统一换发药品批准文号的文件、《新药证书》等。附件包括上述批件的附件,如药品标准、说明书、包装标签样稿及其他附件。

(2)申请人资格证明文件

注意对有关执照、许可证、认证证书有效性的审查。

(3)特殊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

申请生产的,需提供由国家局药品安全监管司发给的立项批件。

(4)药包材注册证明文件

变更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时,该药包材必须已经获得批准注册,不得使用注册受理通知单代替。应注意不得使用天然胶塞,不得使用安瓿装粉针剂。

(5)委托试验

应提供申请人与被委托机构的合同书,并附该机构合法登记证明、必要的资质证明。

(6)证明性文件变更

提供的证明性文件发生变更的,应提供批准变更的证明。

八、申办流程示意图:

注:特殊药品和疫苗类制品的注册检验60日完成;特殊药品和疫苗类制品检验样品、复核标准90日完成。需要进行临床试验的补充申请,在完成临床后,按流程II进行。

药品补充申请的申报与审批(不需技术审评的补充申请事项)

注:特殊药品和疫苗类制品的注册检验60日完成;特殊药品和疫苗类制品检验样品、复核标准90日完成。

药品补充申请的申报与审批

(不需技术审评的、不需提交药检报告补充申请事项)

九、许可程序:

(一)受理:

申请人向省局受理部门提出申请,按照本《须知》第六条所列目录提交申请材料,工作人员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附件

四:药品补充申请注册事项及申报资料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二)省局审查及申请资料移送:

1、修改药品注册标准、变更辅料、中药增加功能主治等的补充申请:

自受理之日起,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30日提出审查意见,与申报资料一并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改变药品生产场地、持有新药证书申请药品批准文号等的补充申请: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自申请受理之日起5日内组织对试制现场进行核查;抽取检验用样品,并向药品检验所发出注册检验通知;并在30日内完成现场核查、抽取样品、通知药品检验所进行注册检验、将审查意见和核查报告连同申请人的申报资料一并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工作,同时将审查意见通知申请人。

3、修改药品注册标准的补充申请:药品检验所在必要时应当进行标准复核。

(三)检验:

在完成药品注册检验后,方可进行技术审评或审批。

药品检验所在接到注册检验通知和样品后,应当在30日内完成检验,出具药品注册检验报告,并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同时抄送通知其检验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申请人。特殊药品和疫苗类制品的注册检验可以在60日内完成。

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必须在指定的药品检验所进行的临床试验用样品检验,按照前两款时限的要求执行。

需要进行样品检验和药品标准复核的,药品检验所应当在60日内完成。特殊药品和疫苗类制品的样品检验和药品标准复核可以在90日内完成。

(四)技术审评: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按照有关的技术审评原则,在40日内完成技术审评,对于需要补充资料的,发给补充资料通知,申请人在4个月内补充资料,药品审评中心在不超过13日内完成补充资料的审查。

(五)行政许可决定: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完成技术审评后20日内完成审批;20日内不能完成审批的,经主管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日;时限延长超过10日的,须报国务院批准。经审查,认为符合规定的,发给《药品补充申请批件》;认为不符合规定的,发给《审批意见通知件》,并说明理由。

不需要进行技术审评的补充申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受到省局报送审查意见及申报资料后20日内完成审批。经审查,认为符合规定的,发给《药品补充申请批件》;认为不符合规定的,发给《审批意见通知件》,并说明理由。

(六)送达:

自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SFDA行政受理服务中心将行政许可决定送达申请人。

(七)复审:

申请人对不予批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审批决定后10日内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复审。复审的内容仅限于原申请事项、原报送的资料和样品。

接到复审申请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在50日内作出复审决定。决定撤销原不予批准决定的,应当发给相应的药包材批准证明文件;决定维持原决定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不再受理再次的复审申请。

十、承诺时限:

(一)药品补充申请的申报与审批(需进行技术审评)申办示意图流程I:

自受理之日起9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完成技术审评后20日内完成审批;20日内不能完成审批的,经主管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日)。以上时限不包括申请人补充资料及补充资料审评所需的时间。

(二)药品补充申请的申报与审批(需进行技术审评)申办示意图流程II:

需要进行临床试验的补充申请,在完成临床后,6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完成技术审评后20日内完成审批;20日内不能完成审批的,经主管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日)。以上时限不包括申请人补充资料及补充资料审评所需的时间。

第二篇:药品补充申请申报指南

药 品 补 充 申 请 申 报 指 南

一、报SDA批准的注册事项:

1、持有新药证书的药品生产企业申请该药品的批准文号 指新药研制单位获得新药证书时不具备该新药生产条件,并且没有转让给其他药品生产企业的,在具备相应生产条件以后,申请生产该新药。资料要求:

1.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及其附件的复印件,同时提交新药证书原件 2.证明性文件:GMP证书、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 3.修订的药品包装标签样稿(附详细修订比较说明)4.样品自检报告(3批)5.现场考察报告表 6.省所检验报告(3批)

注意事项:新药证书持有人应共同提出此项申请,即申请表中均应 填写并共同盖章

2、使用药品商品名称 资料要求:

1.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及其附件的复印件

2.证明性文件:GMP证书、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商标查询或注册证明

3.修订的药品说明书样稿(附详细修订比较说明)4.修订的药品包装标签样稿(附详细修订比较说明)注意事项:

1.药品商品名称仅适用于新化学药品、新生物制品。2.中药不允许使用商品名。3.不同规格使用一个商品名。

4.商标查询或受理注册证明的单位与申报人不一致,则需提供授权申报

人使用该商标的合同(原件),同时在申请表的申请理由中注明。5.商品名基本原则:商品名不能包含以下文字:有暗示疗效作用、有夸大或褒扬药品作用、有该药品通用名称、有生产单位名称、包含数字等。

6.新药拟使用商品名,应当由药品生产企业在申请新药注册时一并提出。

7.设立监测期的新药,在监测期内,申请人可以按照补充申请的要求申请增加商品名;监测期已过的药品不再批准增加商品名。8.不设立监测期的新药,自批准首家注册后,2年内申请人可以按照补充申请的要求申请增加商品名;超过2年不再批准增加商品名。9.新药保护期、过渡期已过的药品不再批准增加商品名。

3、增加药品新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 只能由药品生产企业提出申请。资料要求:

1.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及其附件的复印件

2.证明性文件:GMP证书、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3.修订的药品说明书样稿(附详细修订比较说明)

4.修订的药品包装标签样稿(附详细修订比较说明)5.药理毒理研究资料 6.临床研究资料

其药理毒理研究和临床研究应当按照下列进行:

(1)增加新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需延长用药周期或者增加剂量者,应当提供主要药效学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一般药理研究的试验资料或者文献资料、急性毒性试验资料或者文献资料、长期毒性试验资料或者文献资料,局部用药应当提供有关试验资料。临床研究应当进行人体药代动力学研究和随机对照试验,试验组病例数不少于300例。(2)增加新的适应症,国外已有同品种获准使用此适应症者,应当提供主要药效学试验资料或者文献资料,并须进行至少60对随机对照临床试验。

(3)增加新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国内已有同品种获准使用此适应症

者,须进行至少60对随机对照临床试验,或者进行以获准使用此适应症的同品种为对照的生物等效性试验。注意事项: 1.需要说明的是,法规此处未明确增加适应症但不需要延长用药周期或者增加剂量的情况。国家药审中心网站曾公布审评人员如下观点可参考:根据安全有效的评价原则,此类申请应提供主要药效学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并进行临床研究。在未有明确要求以前,原《中(化)药新药临床研究的技术要求》规定五类新药应进行二期临床试验(试

验组不少于100例,主要病证不少于60例)的要求,可作为参考,今后如有新的要求,应当按照新的规定执行。此病例数仅为最低病例数要求,具体试验中样本量还应符合统计学要求。

2.此项申请常见问题是企业未提供临床前研究资料(即6号资料),造成注册全过程时间的延长。6号临床研究资料的申报应当按照中药、天然药物、化学药品、生物制品申报资料项目中的要求,在临床研究前后分别提交所需项目资料。要求提供临床研究资料,但不需要进行临床研究的,可提供有关的临床研究文献。以上几种情况均应进行临床研究,故应提供相关临床方面资料(包括立题目的与依据、临床研究资料综述、临床研究计划与研究方案、临床研究者手册等)。3.以下情况应属于增加适应症:(1)原功能主治为中医术语描述,申请增加西医病名,如原治疗胃痛,现拟增加慢性浅表性胃炎等;(2)原为辅助治疗药,申报修订为治疗药(取消“辅助治疗”字样);(3)扩大适应范围,如原用于治疗中风急性期治疗,拟增加用于恢复期或后遗症期的治疗;(4)扩大适应人群或增加用于特定人群,前者如增加儿童用药,后者如抗辐射药说明书中增加“用于飞行员”等。4.申请增加新的适应症的一般技术要求:应有充分的立题依据、药效学和毒理实验支持以及临床研究确证。药效学及毒理研究的一般要求:

增加适应症,须有充分可靠的药效学试验基础。用于治疗,须建立治疗性实验的动物模型,而不能用预防性实验模型;造模时间须足够长,应以公认的疗效较好的药为阳性对照药。剂量设置须有依据。通过药

效学实验,明确量效关系,并初步提出拟定临床剂量。若拟定的临床剂量或用药疗程超过了原有适应症的单次用药最大剂量或疗程,则需考虑由此带来的安全性问题,故还应进行相应的毒理研究。必要时,尚需进行动物的药代动力学研究。临床研究:

新适应症在国内外均未批准,则临床研究应按创新药的要求。若拟定的临床剂量未超过原有适应症的单次用药最大剂量,在保证安全的前题下,首先应进行剂量探索试验,从小剂量开始,设计多个剂量进行临床试验,通过剂量探索试验,筛选出临床有效剂量。然后,以此剂量,再进行扩大的临床试验,进一步验证疗效及安全性。若拟定的临床剂量超过了原有适应症的单次用药最大剂量,则还须首先进行工期临床的耐受性试验,初步确定剂量安全范围;在此范围内进行剂量探索试验,筛选出临床有效剂量;然后,再进行扩大的临床试验,进一步验证疗效及安全性。

4、变更药品规格 资料要求:

1.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及其附件的复印件

2.证明性文件:GMP证书、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中药品种保护情况检索报告单原件

3.修订的药品说明书样稿(附详细修订比较说明)4.修订的药品包装标签样稿(附详细修订比较说明)

5.药学研究资料:处方、工艺、质控(质量对比)、稳定性、包材

6.现场考察报告表 7.省所检验报告(3批)8.药品实样 注意事项:

1.仅中药增加薄膜包衣、中药各种丸剂间改变的需要提供现场考核表并进行现场考察。

2.变更含义:增加、减少、改变。改薄膜衣、素片、糖衣片按增加规格申报;糖衣改薄膜衣,规格项中应提供包薄膜衣后的片重规格。3.增加规格品种目前暂不要求提高质量标准。

4.大蜜丸与浓缩丸:因大蜜丸与浓缩丸两者工艺不同,在化学成分上具有一定差别,因此在打粉制丸的基础上增加浓缩丸不应按增加规格申报,参照注册管理办法附件一注册分类9进行申报。

5.对处方中含有马兜铃酸的药材的品种,应慎重考虑其安全性方面的隐患,在没有取得足以支持其安全性的资料时,不宜申报增加规格。6.如中保检索单的时间在国家局受理资料时已超过6个月,需重新进行中保检索,故企业应注意时间差问题。

7.药物制剂的规格,是根据药代动力学、药效动力学、机体因素及方便用药等综合因素而规定确立的,是客观的、科学的,而非主观的、随意的。在没有充分理论依据及临床试验支持的基础上,不应随意改变。因此申请变更制剂规格应有科学、合理的依据。另外,在单纯变更规格的补充申请中不应对已批准的用法用量及适应症进行改变,如须改变用法用量及适应症应同时提出进行临床研究申请,待批准临床

研究后,进行规范的随机对照的临床试验,当其结果能够表明安全有效性后,方能批准上市。目前申报资料中常见以下几种情况,难以获得批准:

(1)规格过大,超过一次用量:

注射液(大输液及小针剂)、粉针剂其规格应符合国家药品管理当局核准的说明书中一次给药剂量,但有些研制单位开发时未注意此问题,如某药一次用量为1g,原有规格为100ml:1g,但申报规格为200ml:2g,此规格无法一次应用,分次使用会带来剂量不准或者药品质量可能发生改变等问题。(2)规格过小,小于一次用量:

增加规格的输液品种,其规格不应小于国家药品管理当局核准的说明书中规定的用法用量中一次给药量,规格小于一次给药量药物剂量不够难以发挥疗效或者增加污染的机率。如某药用量为儿童10mg/kg/次,原规格为250ml:0.1g,现申报增加50ml:20mg规格,此用量已低于新生儿治疗所需剂量,无法应用,如多瓶连续使用会使污染几率增加。

(3)以临床非规范用药方法作为增加规格的依据:

增加规格的品种,应以国家药品管理当局核准的说明书中对用法用量的规定为依据,如用法用量发生改变,一般需进行相应的药理、毒理、药代及临床研究,而不能按简单的增加规格品种申报。如某抗生素类药,说明书中用法用量为一次1g,每6小时一次,但研制单位申报规格为2g/支,每12小时一次,理由为某些临床单位在临床应用时

按每次2g给药,每日二次,而从此类药物药代特点分析,因其半衰期短,由四次给药改为二次给药难以维持药效,临床虽有单位在应用,但属不规范用药,该用法用量未经临床研究证明其安全和有效,不能作为增加规格的依据。(4)药物浓度改变

增加规格的输液品种,如药物浓度发生改变,有可能影响到品种的安全有效性。原则上,已有国家标准药品申请增加规格,药物浓度应保持与原规格产品一致。

(5)部分增加规格申请是为了小儿服用方便,故改为较小规格包装。值得注意的是,很多这类申请的品种,其原规格的标准和说明书中并未推荐可以用于儿童,其改为小规格后说明书增加了儿童的用法用量,如果未有临床研究资料的支持是不妥的。儿童因为其疾病的特点及对药物的反应均可能与成人不同,其用药有其特殊的规律性。一般来讲,原说明书中无儿童用法用量者,多无儿童用药的研究数据,因此不能在未进行临床研究的情况下推荐儿童应用。

5、变更药品处方中已有药用要求的辅料 资料要求:

1.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及其附件的复印件

2.证明性文件:GMP证书、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 3.修订的药品说明书样稿(附详细修订比较说明)* 4.修订的药品包装标签样稿(附详细修订比较说明)*

5.药学研究资料:处方、工艺、质控(质量对比)、稳定性、包材 6.省所检验报告(3批)7.药品实样

*项指如有修改的应当提供 注意事项: 药品注册申报时应提供的辅料相关资料:

1.药品注册申报资料中应提供所使用辅料的合法来源、质量标准等相关资料。如国产辅料可提供批准生产的证明文件、购买发票、执行的质量标准、生产单位出厂检验报告或申报单位自检报告。进口辅料应提供《进口药品注册证》、质量标准、口岸药检所检验报告或生产企业自检报告。对于目前国内尚无药用规格的着色剂、矫味剂,口服制剂中可使用符合食用要求的食品添加剂。

2.制定内控标准的辅料,应提供原质量标准、制定的内控标准、制定依据、检验报告书。内控标准的制定应本着使用安全,质量可控的原则。

3.在制剂处方筛选资料中应明确各辅料的作用,说明选用及用量依据。辅料的选用应符合剂型对辅料的一般要求,并应注意有关配伍禁忌等方面的问题。对非常规使用的辅料,更应详细说明选用及用量依据,并提供相关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4.辅料若改变给药途径或用量超过常规用量,应提供安全性方面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证明在此途径或用量下使用的安全性。5.制剂中一般不应使用有药理活性的辅料。如使用有一定药理活性的

辅料,应明确其显示药理活性的量,其用量应控制在该量之下。6.对于需按新辅料申报注册的辅料品种,应按照有关新辅料注册的要求申请注册,提供相应的申报资料。

6、修改药品生产工艺 资料要求:

1.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及其附件的复印件

2.证明性文件:GMP证书、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 3.修订的药品说明书样稿(附详细修订比较说明)4.修订的药品包装标签样稿(附详细修订比较说明)

5.药学研究资料:处方、工艺、质控(质量对比)、稳定性、包材 6.药理毒理研究资料(#)7.临床研究资料(#)8.现场考察报告表 9.省所检验报告(3批)10.药品实样 注意事项:

1.#项说明:改变药品生产工艺的,其生产工艺的改变不应导致药用物质基础的改变,中药、生物制品必要时应当提供药效、急性毒性试验的对比试验资料,根据需要也可以要求完成至少100对随机对照临床试验。如果工艺的改变足以导致药用物质基础的改变,应参照附件一注册分类10进行申报。

2..从《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及注册司2003年2月8日在网上有关此问题的答疑中,可以理解为:所谓工艺有无质的改变,其实质是看其所发生的改变是否引起药物所含的成分发生较大的改变,或是引起药物中成分在体内的吸收、利用等的较大改变。国家药审中心网站曾公布审评人员如下观点可参考:要判断药物所含成分是否发生较大的改变,主要与提取、浓缩、成型等工艺有关,而是否引起药物中成分在体内的吸收、利用等的改变,则主要与药物所用辅料和剂型有关。同时还应根据临床适应症、药物本身的含成分等综合分析。因此,研制者应尽可能多地提供能够说明“有无质的改变”的研究资料,有助于技术审评人员判断。技术审评人员在判断一个品种工艺是否有质的改变时,是采用综合审评会的方式,即大家根据上述基本因素综合考虑,而并非只考虑药学或临床的因素。

3.注意需进行临床研究的申请应提供临床前的必要资料,避免因为不必要的补充延长注册申请的时间。

7、修改药品注册标准 资料要求:

1.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及其附件的复印件

2.证明性文件:GMP证书、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 3.修订的药品说明书样稿(附详细修订比较说明)* 4.修订的药品包装标签样稿(附详细修订比较说明)* 5.药学研究资料:仅提供质量研究工作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药品

标准草案及起草说明和连续3批样品自检报告 6.省所检验报告(3批)*项指如有修改的应当提供

8、变更药品有效期 资料要求:

1.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及其附件的复印件

2.证明性文件:GMP证书、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 3.修订的药品说明书样稿(附详细修订比较说明)4.修订的药品包装标签样稿(附详细修订比较说明)

5.药学研究资料:仅提供药品稳定性研究的试验资料和连续3批样品自检报告 注意事项:

1.一般情况下,有效期的确定以中试以上规模样品为研究对象,以上市包装条件下的室温稳定性试验结果为依据,加速试验结果仅作为参考。

2.稳定性研究可采用不同的手段,以达到了解药物本身的稳定性、选择合适的包装和贮存条件的目的。稳定性研究的项目应能够充分反应产品的质量,如果质量标准能够基本控制药品质量,可采用质量标准中的指标进行考察。但有些标准如部颁标准中有些品种的检测指标过于简单,定性指标多,定量指标少,在较早的一些标准中甚至无定量检测指标,以这样的质量标准为依据进行稳定性考察,难以反应产品的真实稳定性,无法作为延长有效期申请的依据。故申请延长有效期 的单位,应根据不同品种质量标准的实际情况,对质量标准作必要的完善,以较完善的质量考察指标进行稳定性研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有效期。如复方制剂可考虑在质量标准以外,增加其他含测指标以尽可能在现有技术条件下全面考察样品的稳定性,大类成分的含测、浸出物量、特定条件下某一波长处的吸收值、生物活性检查等等都是可以考虑的方法,这些方法可以不列入质量标准,但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反映样品的稳定性。

3.稳定性研究中的常见问题有:缺零月数据、缺试验用样品的包装条件、考察指标不全、含测指标或方法改变后不重新考察稳定性等等。研究资料中应明确样品的批号、批量、来源(是否为生产单位生产)、包装和试验条件。一般提供三批至少各6个月的加速和长期留样试验资料,包装应采用拟上市包装,考察项目应结合产品特性设置,全面且合理;方法尽可能采用质量标准验证过的方法;结果描述应准确、量化,凡可测得具体数据的项目须提供数据而不能简单以“符合规定”字样代替,并附相关的图谱;结论应客观、明确。

9、变更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或者容器 资料要求:

1.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及其附件的复印件

2.证明性文件:GMP证书、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包材证 3.修订的药品说明书样稿(附详细修订比较说明)* 4.修订的药品包装标签样稿(附详细修订比较说明)*

5.药学研究资料:仅提供药品稳定性研究的试验资料和连续3批样品自检报告、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选择依据及质量标准 6.省所检验报告(3批)7.样品实样

*项指如有修改的应当提供 注意事项:

1.目前申请将原采用玻璃输液瓶包装的注射液改为聚丙烯塑料瓶或多层共挤塑料袋包装的情况逐渐增多。对输液品种由玻璃瓶装改为塑料瓶或软袋包装的,该包材尚未批准注册的,应提供国家局的注册受理通知单。

2.改用塑料瓶或多层共挤塑料袋包装所提供的稳定性申报资料中多仅仅按照药典要求进行有限研究。个别申报单位甚至认为此种情况的稳定性研究与采用玻璃瓶等不可透过性包装的制剂要求相同,在研究中仍采用RH60%等条件进行。中国药典2000版和2005版征求意见稿中,对于采用半透性容器包装的药品规定如下:对于包装在半透性容器的药物制剂,如塑料袋装溶液、塑料瓶装滴眼液、滴鼻剂等,应在相对湿度20%RH±5%RH的条件进行试验。在FDA的药物稳定性指导原则中,对采用半透性容器包装的药品的稳定性研究的技术要求进行了详细地描述,可以作为研发的参考,现简略摘要如下:对于包装在半透过性容器包装内的以水为溶剂的药物制剂产品除了对其物理、化学、生物学和微生物学稳定性进行考察外,还应该对其可能发生的水的损失进行评价。这种评价可以将其置于较低的相对湿度的条件下

进行。保存在半透过性容器包装内的以水为溶剂的药物制剂产品应该能够经受住低湿度环境。其他类似的情况,如采用非水性溶剂的制剂产品也可以按类似原理研究开发并申请注册。推荐的试验条件如下: 加速:40℃±2℃/15%RH土5% 中等:30℃±2℃/40%RH土5% 长期:25℃±2℃/40%RH土5%

如果长期试验在25℃±2℃/40%RH土5%条件下进行,并且在加速试验的6个月中发生了除水分减失以外的“显著变化”,应进行中等条件下的附加试验。

对于包装在半透过性容器包装内的药物产品在经过25℃/40%RH条件下平衡放置3个月后,与其初始值发生5%的水分减失被认为是显著变化。然而,对于小容量的容器(1m1或更小)或单位剂量产品,如经过验证,经过25℃/40%RH条件下平衡放置3个月后,5%的水分减失也是可以接受的。

10、新药技术转让

新药技术转让,是指新药证书的持有者,将新药生产技术转给药品生产企业,并由该药品生产企业申请生产该新药的行为。对转让方的规定:

1.监测期内的药品,不得进行新药技术转让 2.是新药证书的持有者,不得是受让者再转让

已获得药品批准文号的,申请新药技术转让时,应当同时提出注销原

药品批准文号的申请

3.应当与受让方签定技术转让合同 4.将技术及资料全部转让给受让方 5.指导受让方试制出质量合格的产品

6.多个单位联合研制的新药,需由联合署名单位共同提出 7.一次性转让给一个药品生产企业

由于特殊原因,接受技术转让的药品生产企业不能生产的,新药证书持有者可以持原受让方放弃生产该药品的合同等有关证明文件,将新药技术再转让一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按照规定注销原受让方该品种的药品批准文号。

对受让方(药品生产企业)的规定:

1.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 2.受转让的新药应当与受让方《药品生产许可证》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中载明的生产范围一致 3.试制的3批样品,经检验合格 4.受让方不得对该技术进行再次转让 资料要求: 1.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及其附件的复印件,同时提交新药证书原件 2.证明性文件(受让方):GMP证书、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受让方与

转出方的合同原件(原企业放弃生产声明)、原料药合法来源证明 3.修订的药品说明书样稿(附详细修订比较说明)

4.修订的药品包装标签样稿(附详细修订比较说明)5.临床研究资料(根据需要进行)6.受让方的样品自检报告(3批)7.现场考察报告表 8.省所检验报告(3批)9.药品实样 注意事项:

1.新开办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生产企业新建药品生产车间或者新增生产

剂型的,可接受新药技术转让,需以立项批复文件进行证明,且药品生产许可证必须具备相应的剂型范围。

2.不设立监测期的新药,自批准首家注册后,2年内可以申请办理同品

种新药技术转让;试行标准转正后,拟生产该品种的药品生产企业可以

按已有国家标准药品申请注册,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不再受理同品种

新药技术转让的申请。

3.设立监测期的新药,在监测期内不得进行新药技术转让;监测期过后,拟生产该品种的药品生产企业可以按已有国家标准药品申请注册,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不再受理同品种新药技术转让的申请。但是在监测期内仅有独家获得生产注册的,可以进行新药技术转让。

4.在保护期或者过渡期内的新药仍可以申请技术转让;保护期或者过渡期已过的药品,拟生产该品种的药品生产企业可以按已有国家标准药品申请注册,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不再受理同品种新药技术转让的申请。

11、新药试行标准转为正式标准 资料要求: 1.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及其附件的复印件(同时提供经审评通过的原新药

申报资料综述和药学研究部分及其有关审查意见)2.证明性文件:GMP证书、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 3.修订的药品说明书样稿(附详细修订比较说明)* 4.修订的药品包装标签样稿(附详细修订比较说明)* 5.药学研究资料(#)6.样品实样

*项指如有修改的应当提供

#项药学研究资料部分应提供下列资料(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1)申请转正的药品标准及其修订说明(含与国外药品标准对比表)。(2)对原药品注册批件中审批意见的改进情况及说明。

(3)生产总批次及部分产品全检数据(一般每年统计不少于连续批号10批结果)。

(4)标准试行两年内产品质量稳定性情况及有效期的确定。

注意事项:

1.不管是生产批次不够或其它原因,要严格按《办法》的规定,试行标准到期前三个月提出转正申请,具体情况可在申请表中的申请理由项中注明,逾期未申请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撤销该试行标准和依据该试行标准生产药品的批准文号。

2.目前存在逾期提出转正申请的现象,企业应在申请理由中注明逾期转正的理由。

15、进口药品在中国国内分包装

指药品已在境外完成最终制剂过程,在境内由大包装改为小包装,或者对已完成内包装的药品进行外包装,放置说明书、粘贴标签等。资料要求: 1.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及其附件的复印件

2.证明性文件:GMP证书、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进口药品分包装合

同(含使用进口药品商标的授权)

3.修订的药品说明书样稿(附详细修订比较说明)4.修订的药品包装标签样稿(附详细修订比较说明)

5.药学研究资料:仅提供分包装工艺、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 的选择依据及质量标准

6.样品实样

其它:集团内品种调整

参照国药监注[2002]14号文《关于集团内生产企业进行药品品种调整有关事宜的通知》的要求进行。原文件中所附《集团品种调整表》作废,填写《药品补充申请表》代替。资料要求:

1.集团内部品种调整具体工作方案(包括药品生产企业双方的生产工艺技术、质量管理方法的调整方式,产品质量责任的承担等。集团及企业双方均需签字盖章)。

2.生产企业改制和资产重组相关证明文件、集团登记证及集团章程。3.集团及药品生产企业双方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GMP证书。4.调整双方分属不同省份的,由调入方省局负责审核上报,同时附调出方省局意见。

5.省局对调入方企业的现场考察报告(现场考察报告表)。6.省所对调入方企业的检验报告(3批)。7.调入方企业的自检检验报告(3批)。8.原药品生产批件复印件。9.质量标准、使用说明书。10.新包装标签设计样稿。

11.中药品种需提供中保查询单原件或中保证书复印件。12.市局审查意见。

注意事项: 1.一品种一报。

2.申请表的填写:调出方:填19项原生产企业名称项。调入方:填机构1。集团公司:填机构2。上述三家机构均需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日期。

3.参加中成药地方标准整顿、化学药品再评价、中药保健药品整顿、中药注射剂及其它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在未完成整顿、评价等工作前不能进行生产企业的调整。

4.高时效,方便企业,国家局对集团内品种调整的要求进行了调整,如下:食药监注函[2003]74号文《关于药品变更生产企业名称和变更生产场地审批事宜的通知》,鉴于集团内生产企业药品品种调整的申请涉及的品种可能较多,样品的检验时间较长,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收到申请人提出集团内药品品种调整的申请后,可以在进行现场考核和样品检验的同时,先行提出审核意见,连同其他相关资料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符合规定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药品补充申请批件》的形式批复同意调整,并将该批件发至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现场考核和三批样品检验报告书的意见,决定申请人生产的药品能否出厂销售。申请人应当确保药品的质量,并对调整后

生产的药品进行稳定性考察,以进一步确定药品的有效期。5.将省内药品生产企业的品种进行集团内品种调整到省外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的,企业除提交申请报告外,尚需提供资料1、2、3、12。

6.属化学新药的药品如准备集团内品种调整,按新药技术转让进行办理,不能按集团内品种调整进行办理。

其它:试生产转正式生产

原批准为试生产的药品,仍按原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办理转正手续。(国药监注[2002]437号)资料要求:

1.对国家药监局新药批件中所提意见的答复。

2.试生产连续10个批号以上的产品的全检数据及质量分析报告,试产期内生产未满10批者应说明原因。

3.试生产期内对原报批产品稳定性考察数据(一般不得少于2年);试生产产品稳定性考察数据(一般不少于1.5年)。4.产品有效期的确定及其依据。

5.试生产期间省所抽检的全检数据及质量分析报告(一般不少于6批)。

6.质量标准执行情况的说明。质量标准草案如有修改,应附试验及文献依据。

7.近期连续3个批号的样品及其检验报告。8.Ⅳ期临床试验总结资料。

9.使用说明书样稿及其修改的意见和依据。10.包装及标签的设计样稿。11.原批件及其附件的复印件。

12、所报资料均须按以上资料顺序号码编号,统一使用A4幅面纸张。申请表报送一式5份,其它资料报送一式4份。

其它:中保品种终止保护后恢复被中止品种批准文号

国食药监注[2003]142号文《关于中药保护品种终止保护后恢复被中止品种批准文号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企业申请恢复原被中止的药品批准文号,其程序、时限参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中补充申请办理。资料要求:

(一)证明文件:

1.《药品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药品GMP证书》; 2.中止该品种批准文号文件; 3.终止该品种保护文件; 4.原该药品生产批件复印件; 5.原企业更名的须报送企业更名文件;

6.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出具的该品种没有其他企业续保的证明文件。

(二)技术资料:

7.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该药品生产企业生产本剂型的现场考核报告(现场考察报告表);

8.该药品生产企业连续生产的三批样品,按现行质量标准的自检报告和省级药品检验所对该三批样品的检验报告;

9.该品种质量标准和使用说明书; 10.拟采用包装、标签设计样稿。

其它:审评过程中的药品注册申请需变更的事项(指非技术性资料,如:申请人机构更名、变更联系方式、增加或改变商品名、变更注册地址(不改变生产地址)等),或其他报SDA审批的补充申请事项参照各补充申请事项下的资料要求申报。

二、省局审批、报SDA备案的注册事项:

17、变更国内药品生产企业名称

是指国内的药品生产企业经批准变更企业名称以后,申请将所生产的已注册药品的企业名称进行相应变更。资料要求:

1.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及其附件的复印件

2.证明性文件(更名前后):GMP证书、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管理机构同意更名的文件、药品权属证明文件 3.药品说明书、包装标签修订比较说明(见样稿)4.市局审查意见 注意事项:

1.厂外车间被批准独立为药品生产企业后,原在该车间合法生产的品种,在品种产权明晰的前提下,仍然在该车间生产的,可按变更药品生产企业名称的补充申请办理品种划转手续;如需返回原企业生产 的,且该药品生产企业具有与划转品种相匹配的生产条件,则按变更药品生产场地的补充申请办理品种划转手续;如该药品生产企业不具有与划转品种相匹配的生产条件,则不能进行该品种的划转。(食药监注函[2003]56号)

2.药品权属证明文件:企业如因改制、资产重组等涉及产权变化而更名的,则需提供涉及药品产权归属问题的相关协议;如企业仅为简单的更名,无任何产权的变化,更名前后的企业亦应出具证明并作出承担法律后果的承诺,加盖公章,法人签名具日期。

3.药品说明书、包装标签样稿毋需提供,只需提供详细修订说明,见样稿。

关于药品包装标签、说明书的修订说明

我公司生产的*****等**个品种的包装标签、说明书样稿,此次申报除企业名称变更为“********”外(如有其他修订详细列出),其他与统一换发药品批准文号时在市局备案实样均一致。如擅自变更包装标签、说明书样稿,违反23号令的有关要求,后果由企业自负。**********(企业名称)(盖章)年 月 日

4.申请表的填写:所有品种填入一个申请表,第4-18项如下填写: 第4项药品通用名称:*******(填一个品种名称)等*个品种*个规格(见附表); 第9项剂型:见附表; 第10项规格:见附表;

第14项药品批准文号:见附表 第17项药品标准:见附表

第5、6、7、11、12、13、15、18项可酌情填或不填,如填,同上:见附表。将见附表的项目设计成一个word表格,将每个品种的相关信息一一填入,该表格作为申请表的附表,与申请表合并一起盖齐缝章。

18、国内药品生产企业内部变更药品生产场地 资料要求:

1.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及其附件的复印件

2.证明性文件:GMP证书、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管理机构同意生产车间异地建设的证明文件

3.药品说明书、包装标签修订说明(参照第17项)4.现场考察报告表 5.样品自检报告(3批)6.省所检验报告(3批)7.样品实样 注意事项:

1.企业内部变更生产场地系指药品在该企业与其厂外车间或其分厂之间的品种调整,包括异地改建。如企业实际生产地址未变迁,仅门牌号重新编排,按此项申请进行申报,需提供地名委员会或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性材料。

2.为方便企业,此项申请按剂型进行变更,即一个剂型填写一份申请表,申请表的填写参照17项变更企业名称,剂型项填所变更的剂型(丸剂按蜜丸、水丸、浓缩丸、水蜜丸分别填),省局根据企业该剂型的生产条件和状况,现场封取1-2个品种,经省所检验合格后,将该剂型的所有品种变更到新生产场地进行生产。

19、根据国家药品标准或国家局要求修改药品说明书 资料要求:

1.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及其附件的复印件

2.证明性文件:GMP证书、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新国家药品标准或国家局要求修改说明书的文件

3.修订的药品说明书样稿(附详细修订比较说明)4.修订的药品包装标签样稿(附详细修订比较说明)5.市局审查意见

20、补充完善药品说明书的安全性内容 资料要求:

1.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及其附件的复印件

2.证明性文件:GMP证书、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 3.修订的药品说明书样稿(附详细修订比较说明)4.修订的药品包装标签样稿(附详细修订比较说明)

5.药理毒理研究资料 :可提供毒理研究的试验资料或文献资料

6.临床研究资料 :可提供文献资料 7.市局审查意见

21、修改药品包装标签式样 资料要求:

1.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及其附件的复印件

2.证明性文件:GMP证书、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 3.修订的药品包装标签样稿(附详细修订比较说明)4.市局审查意见

22、变更国内生产药品的包装规格 资料要求:

1.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及其附件的复印件

2.证明性文件:GMP证书、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 3.修订的药品说明书样稿(附详细修订比较说明)4.修订的药品包装标签样稿(附详细修订比较说明)5.市局审查意见 6.药品实样 注意事项:

1.包装规格系指最小销售单元。

2.按规格或按包装规格申报,关键看标准中对规格的定义,如标准中对规格作出定义,进行相应的改变,按变更规格申报,标准中无规格

项,对装量的改变,按包装规格申报。

3.标准中对制成量和服用量已做规定的丸剂品种,装量的变化按变更包装规格办理。

4.变更包装规格,不能仅在申请理由中注明“市场需求”字样,应从用法用量、用药周期等方面进行全面阐述,理由充分的,省局给予审批,对不符合用法用量或用药周期的,省局不予审批。

23、改变国内生产药品制剂的原料药产地 资料要求:

1.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及其附件的复印件

2.证明性文件:GMP证书、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 3.修订的药品包装标签样稿(附详细修订比较说明)* 4.原料药的合法性文件:批准文号、GMP证书、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发票、检验报告、合同及其公证证明 5.样品自检报告(1批)6.省所检验报告(1批)7.样品实样

*项指如有修改的应当提供

24、改变药品外观,但不改变药品标准的 资料要求:

1.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及其附件的复印件

2.证明性文件:GMP证书、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 3.修订的药品说明书样稿(附详细修订比较说明)* 4.修订的药品包装标签样稿(附详细修订比较说明)* 5.药学研究资料:处方、工艺、质控、稳定性、包材 6.样品实样

*项指如有修改的应当提供

25、改变进口药品注册代理机构 资料要求:

1.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及其附件的复印件

2.提供境外制药厂商委托新的中国代理机构代理申报的委托文书、公证文书及其中文译本,中国代理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原代理机构同意放弃代理的文件或者有效证明文件。

三、共性问题说明:

1.所有补充申请事项均需提供GMP证书,但有两种情形可暂不提供:(1)

尚未通过GMP认证的固体制剂,2004年6月30日前可暂不提供GMP证书;(2)新开办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生产企业新建药品生产车间或者新增生产剂型的,可暂不提供GMP证书,需以立项批复文件进行证明,且药品生产许可证必须具备相应的剂型范围。但按《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应当自取得药品生产证明文件或者经批准正

式生产之日起30日内,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

2.补充申请中资料1:药品批准证明文件附换发药品批准文号的文件,涉及新药的还应附新药批件。

3.尚未换发批准文号的药品,除集团内进行品种调整外,其他申请暂不办理。

4.一份申请表中可同时填报多项申请事项,但应注意:报SDA审批的与报SDA备案的应分开;需进行技术审评、审评时限较长的补充申请,宜与属行政审批、审批时限较短事项分开,另行申报,以加快审批速度;报药典会的(标准转正与部分修改注册标准)与审评中心的应分开,其他补充申请应另行申报。

5.药品包装标签、说明书与质量标准需提供电子文本,应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第23号令(《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管理规定(暂行)》)、《关于下发“药品说明书规范细则(暂行)”的通知》、《关于印发<药品包装、标签规范细则(暂行)>的通知》、《关于做好统一换发药品批准文号工作的补充通知》等文件要求设计包装、标签样稿。标签包括内包装标签与外包装标签,其内容不得超过使用说明书所限定的内容,并且文字表达应与说明书一致,采用黑白样稿、用Word格式编辑,最好不要添加图片等不可编辑性的东西。说明内、外包装材料的名称。

6.当申报生产的品种通过技术审评后,审评中心会将该品种的质量标准/说明书返回申报单位,需申报单位再次审核并校对。然部分申报

单位为追求速度,不仔细审核,导致出现文字错误、遗漏内容、数字不准等情况,个别情况出现批准的质量标准操作困难等后果,甚至把申报单位名称打错的现象,不得不重新进行申请修改,即影响进度又增加工作量。

希望申报人把核对过程理解为对质量标准/说明书进行审核和校对的过程,认真审核质量标准的可行性和说明书的正确性等,有意见及时提出并附相关支持材料,确保审评速度和工作的顺利进行。7.补充申请表的填写:按照填表说明进行填写,上报资料中普遍存在以下问题需注意:第14项药品批准文号有效期截至日期必填,上报申请表中往往不填;相关情况栏第20~23项必填;第30~32项应详细对比填写;第36项申请机构、法人代表、日期必手签,法人代表不允许盖印章;申请表与附表盖齐缝章;申请表中所留联系电话经常是空号或已变更,请填写准确联系电话,以便联系。

8.补充申请下列资料应当同时提交电子版文件:补充申请的新的药品标准、说明书及包装标签样稿、药品补充申请表。

四、经市局审核上报的补充申请事项: 第17项:变更国内药品生产企业名称

第19项:根据国家药品标准或者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要求修改药品说明书

第20项:补充完善药品说明书的安全性内容 第21项:修改药品包装标签式样

第22项:变更国内生产药品的包装规格

流程:申请人提出申请 市药监局受理,出具审核意见(10日)省药监局审批(20日)报SDA备案(20日)无异议申请人执 行批件批复

五、申报资料要求: 报SDA审批的注册事项:

资料报送2+1套,即2套为完整的,其中一套必须是原件。+1套指只报送每项注册申请中要求的资料1与2。申请表4份,现场考察表4份,省所检验报告3份(2份必须是原件)。报SDA备案的注册事项:

资料报送1套,必须是原件。申请表3份,现场考核表2份,审查意见表1份(市局从省局网站上下载),省所检验报告1份原件。

以下补充申请事项需要省局进行现场考察、抽样

注册事项1、6、10和

18、中药增加薄膜包衣、中药各种丸剂间改变、其他:集团内品种调整、中保品种终止保护后申请恢复被中止品种文号、新建生产线等。

以下补充申请事项需要药品检验所进行样品检验

注册事项1、4~7、9、10、18和

23、其他:集团内品种调整、中保品种终止保护后申请恢复被中止品种文号等。

第三篇:-药品补充申请的定义和类型

药品补充申请的定义和类型

(一)药品补充申请的定义

 改变、增加或取消已批准的药品注册申请事项或内容需重新取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注册申请。

新药技术转让,进口药品分包装,药品试行标准转正亦按照补充申请办理。

法规依据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四款 补充申请,是指新药申请、已有国家标准的药品申请或者进口药品申请经批准后,改变、增加或取消原批准事项或者内容的注册申请。

(二)药品补充申请的类型

 变更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及其所附药品标准、药品说明书,标签载明事项的改变生产工艺影响药品质量的相关事项

法规依据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一百三十二条 改变企业名称!按规定变更药品包装标签、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要求修改说明书等的补充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并审批,认为符合规定的,发给《药品补充申请批件》,并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认为不符合规定的,发给《审批意见通知件》,并说明理由。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修改药品注册标准、变更辅料、中药增加功能主治等的补充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并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同时通知申请人。

作者:

发布时间:2008-9-24 14:54:37

第四篇:药品再注册申请审核程序

药品再注册申请审核程序

事项名称:药品再注册审核

法定实施主体: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五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三百六十号)

3、《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8号)

收费标准:详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的公告》

总时限:自受理完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完成审核(不含送达时间)申请条件:药品再注册申请人必须是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持有人 办理材料:

(一)、《药品再注册申请表》:一式4份同时交电子申请表,各药品注册申请人自行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www.teniu.cc)上下载最新表格。

(二)、纸质资料: 申报资料目录

1、证明性文件

⑴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变更的文件; ⑵《药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⑶营业执照复印件;

⑷《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

2、五年内生产、销售、抽验情况总结,对产品不合格情况应当作出说明。

3、五年内药品临床使用情况及不良反应情况总结。

4、有下列情形的,应当提供相应资料或者说明:

⑴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或者再注册批准文件中要求继续完成工作的,应当提供工作完成后的总结报告,并附相应资料;

⑵需要进行IV期临床试验,应当提供IV期临床试验总结报告; ⑶有新药监测期的药品,应当提供监测情况报告。

5、提供药品处方、生产工艺、药品标准。凡药品处方、生产工艺、药品标准与上次注册内容有改变的,应当指出具体改变内容,并提供批准证明文件。

6、生产药品制剂所用原料药的来源。改变原料药来源的,应当提供批准证明文件。

7、药品最小销售单元的现行包装、标签和说明书实样。

(三)、申报资料要求:

1、申请再注册的药品生产企业必须在药品有效期届满的6个月前向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按照规定填写《药品再注册申请表》,本申请表必须使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发的申请表填报软件填写、修改和打印,申报时应当将打印表格连同软件生成的电子表格一并提交,并且具有同样的效力,申请人应当确保两种表格的数据一致,报送有关资料应用A4纸打印,一式二份。

2、申报资料应有总目录,并按目录项目编号排列申报资料。

3、申报资料应真实、规范、齐全,所有资料装入档案袋,档案袋封面:药品名称、本袋所属第×套第×袋每套共×袋、本袋装入的资料项止编号、申请人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方法。办理地点:江西省南昌市北京东路1566号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3:00,14:30—18:00(夏季),14:30—17:30(冬季)(法定节假日除外)。联系电话:0791-88158101 办理流程:

一、申请与受理

标准:

1、按照申报资料的要求核对申报资料种类、数量符合要求;

2、凡申报资料需提交复印件的,申请人须在复印件上注明日期,加盖单位公章。

3、申请表填写正确、规范,证明性文件齐全、有效;

4、申报资料齐全、规范,符合形式审查要求;

5、申请人和/或申报项目具备相应的申报资质;

6、申请事项依法需要经过行政许可;

7、申请事项依法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岗位责任人:省局行政受理与投诉举报中心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2、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应及时受理,填写《受理通知书》,将《受理通知书》交与申请人作为受理凭证。

3、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受理人员应当当场一次告

知申请人补正有关材料,填写《补正材料通知书》,注明已具备和需要补正的内容。

4、经补正资料后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应及时受理,填写《受理通知书》,将《受理通知书》交与申请人作为受理凭证;经补正资料后仍不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不予受理,填写《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载明其理由,将《不予受理通知书》和全部申报资料一并退回申请人。

5、对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或该申请事项不需行政许可的,不予受理,填写《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所属审查机关或不予受理的理由。

6、《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应当加盖省局受理专用章,注明日期。

7、对已受理的申请,应及时将《受理通知书》和全部申报资料一并转省药品审评中心技术审评人员,双方应办理交接手续。

二、现场核查、技术审评 标准:(1)、申报资料的完整性、规范性和真实性;(2)、注册现场核查要求。

岗位责任人:药品审评中心技术审评人员和现场核查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根据现场核查通知,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资料的完整性、规范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核,必要时对生产现场进行核查,出具药品技术审评报告。时限:3个月(不计入审批时限)

三、审核

标准:各种申报资料项目、份数齐全,内容格式规范,证明文件有效。岗位责任人:药化注册处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证明文件的合法性和申报资料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查。(2)向药品审评中心发出现场核查通知,向药品检验所发出检验通知。

(3)对省药品审评中心的技术审评报告进行审核,对经现场核查、原始资料审查不符合规定的,制作《审批意见通知件》,说明理由;其余的,制作《药品再注册审查意见表》。(4)在相关表格及《药品注册审核(批)工作流程单》上签字,与一套完整申报资料转复审人员。时限:6个工作日

四、复审

标准: 申请资料内容格式规范、证明文件齐全有效,审核过程、手续和材料符合规定。岗位责任人:药化注册处处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复审标准对申报资料及审核程序的合法性进行复审。

2、同意审核人员,在有关申请表、审查意见表、现场考核表上签字后一并转交审定人员。

3、部分同意审核人员意见,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复审意见及理由,同意通过审核的,按“同意审核人员意见”办理;不同意通过审核的,按“不同意审核人员意见”办理。

4、不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复审意见及理由,将审核材料和申报资料一并转交审定人员。时限:6个工作日

五、审定

标准:申请资料的证明文件合法有效、前期审核过程、手续和材料符合规定; 岗位责任人:省局分管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定标准对复审意见进行审定。

⑴同意复审意见的,在审核材料上签字后转药化注册处核发人员。

⑵不同意复审意见的,应与复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将全部资料按原渠道退核发人员。时限:4个工作日

六、制作行政可决定 标准:

⑴核对数据核对码、相关的申请表、现场考核表内容完整、规范。审核、复审、审定意见符合规定,审核人员、复审人员、审定人员均已签字,审定后的全部资料份数符合要求; ⑵全部审核资料均已盖章,无漏印;

⑶许可文书等符合公文要求,制作的文书内容完整、正确、有效,格式、文字和加盖的省局印章准确无误;

⑷留存归档的审批资料齐全、规范。

岗位责任人:省局行政受理与投诉举报中心制证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核发工作标准核发有关文件,移交给药化注册处立卷归档。

⑴对审批材料编号、文印、盖章;

⑵按照审定意见,制作《药品再注册申请审查意见表》,同意上报的,按要求将申报资料及相关文书(药品再注册申请审查意见表等)打包,邮寄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⑶受理中心定期将已办结的材料用袋子或文件夹装好,移交给江西省药品审评中心立卷归档保管,双方签字确认。时限:4个工作日

七、送达 标准:

1.通知申请人审核结果及缴费等相关事宜或领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2、及时通知申请人许可结果,在《送达回执》上的签字、注明日期。岗位责任人:省局行政受理与投诉举报中心送达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1、负责通知申请人审核结果及缴费等相关事宜或领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在《送达回执》上签字,注明日期。

流程图:

第五篇:进口含港澳台药用辅料补充申请审核

进口含港澳台药用辅料补充申请审核

2012年11月05日 发布

一、项目名称:药用辅料注册

二、许可内容:进口(含港、澳、台)药用辅料补充申请审核,包括《关于印发药用辅料注册申报资料要求的函》注册事项中的第3、4、5、6、7、8补充申请事项,即:

3、修改药用辅料标准

4、变更药用辅料处方

5、改变药用辅料生产工艺

6、变更药用辅料有效期

7、变更进口药用辅料的注册证登记项目,如生产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等

8、改变进口药用辅料的产地

三、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关于印发药用辅料注册申报资料要求的函》(食药监注函[2005]61号)

四、收费:不收费。

五、数量限制:本许可事项无数量限制

六、申请人提交材料目录:

《进口药品补充申请表》

1、批准证明文件及其附件的复印件。

2、由境外药用辅料生产厂商常驻中国代表机构办理申请事务的,应当提供《外国企业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登记证》复印件;境外药用辅料生产厂商委托中国代理机构代理申报的,应当提供委托文书、公证文书及其中文译本,以及中国代理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对于进口药用辅料,应当提交其生产国家或者地区药品管理机构出具的允许变更的证明文件、公证文书及其中文译本,或者原料药主控系统文件DMF(Drug Master File)的资料和文件及其公证文书和中文译本,并须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认可。

对于不同申请事项,应当按照《关于印发药用辅料注册申报资料要求的函》(食药监注函[2005]61号)要求分别提供有关技术文件。

七、对申报资料的要求:

(一)申报资料的一般要求:

1、申报资料首页为申报资料项目目录,目录中申请资料项目按《关于印发药用辅料注册申报资料要求的函》的顺序排列。每项资料封面上注明:药用辅料名称、资料项目编号、项目名称、申请机构联系人姓名、电话、地址。

2、申报资料用A4纸打印或复印,内容完整、清楚,不得涂改。资料应完成、规范,数据必须真实、可靠。

3、资料按套装入档案袋,档案袋封面注明:申请分类、注册分类、药用辅料名称、本袋所属第X套第X袋每套共X袋、原件/复印件、联系人、联系电话、申请注册代理机构名称。

4、注册申请报送2套完整申请资料(其中1套为原件,1套为复印件),申请表3份(1份为原件,2份为复印件)分别装入各套资料中(全套原件资料内放入1份申请表原件,1份申请表复印件)。

5、《进口药品注册申请表》: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www.teniu.cc。

7、电子申请表与纸质申请表的数据核对码应一致。

8、外文资料应翻译成中文。

(二)申报资料的具体要求:

1、《进口药品注册申请表》的填写应准确、规范,符合填表说明的要求。

(1)除提出变更的内容外,其余内容均应与药品批准证明文件保持一致。如发生变更,应填写变更后的内容。

(2)申请事项分类:申请人应按照《关于印发药用辅料注册申报资料要求的函》(食药监注函[2005]61号)的注册事项填写。

(3)商品名称:应与原进口药品注册证一致,(有英文的应一并填写)。

(4)规格:应与原进口药品注册证中一致(除变更申请),一表一规格,各自发给受理号。

(5)补充申请的内容:详细填写需变更的内容,并应与申请表第5项申请事项分类保持一致。

(6)除港澳台地区的申请人,企业名称、地址等均应用英文填写。

2、批准证明文件及其附件的复印件。

包括与申请事项有关的本品各种批准文件,如注册批件(或注册证)、补充申请批件、标准颁布件、标准修订批件等;附件包括上述批件的附件,如质量标准、说明书、包装标签样稿及其他附件。

第3、4、5、6补充申请事项,需同时提供经审评通过的原新药用辅料申报资料综述和药学研究部分及其有关审查意见。

3、境外药用辅料生产厂商委托中国代理机构代理申报的,应当提供委托文书、公证文书及其中文译本以及中国代理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由境外药用辅料生产厂商常驻中国代表机构办理申请事务的,应当提供《外国企业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登记证》复印件。

4、对于进口药用辅料,应当提交其生产国家或者地区药品管理机构出具的允许变更的证明文件、公证文书及其中文译本,或者原料药主控系统文件DMF(Drug Master File)的资料和文件及其公证文书和中文译本,并须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认可。

(1)生产国家或者地区药品管理机构出具的允许药用辅料上市销售及该药用辅料生产企业符合药用辅料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证明文件应当符合世界卫生组织推荐的统一格式。其他格式的文件,必须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及驻所在国中国使领馆认证。

(2)政府证明文件、公证书、认证书不得自行拆开。

(3)应逐项审查文件上的出口国、进口国、药用辅料名称、规格、是否在出口国批准上市、是否已经在出口国上市销售、持证商、生产厂家等重要信息,这些信息应与申请表上填写的相应信息一致。

(4)所提供的证明文件均应在有效期内(如有)。

八、申办流程示意图:

需要进行技术审评的补充申请事项:

不需要进行技术审评的补充申请事项:

九、许可程序:

(一)受理:

申请人向行政受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按照本《须知》第六条所列目录提交申请材料,受理中心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二)药品注册检验(如需要):

行政受理服务中心受理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知中检院组织进行注册检验、确定审批或审评相关事项等工作,应当在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完成。

中检院组织检验样品、复核标准85日,其时限与国家局审查、国家局药品审评中心技术审评并行,具体时限分配如下:

中检院收到资料和样品后,应当在5日内安排有关药品检验所进行注册检验。承担进口药品注册检验的药品检验所在收到资料、样品和有关标准物质后,应当在60日内完成注册检验并将药品注册检验报告报送中检院。中检院接到药品注册检验报告和已经复核的进口药品标准后,应当在20日内组织专家进行技术审查,必要时可以根据审查意见进行再复核。

(三)技术审评(如需要):

在药品注册检验的同时,CFDA行政受理服务中心将申请资料移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审评中心进行技术审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审评中心按照有关的技术审评原则,在40日内完成技术审评,对于需要补充资料的,发给补充资料通知,申请人在4个月内补充资料,药品审评中心在不超过13日内完成补充资料的审查。

(四)行政许可决定:

在收到药品审评中心完成技术审评的资料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在20日内作出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主管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日。

(五)送达:

自行政许可决定作出之日起10日内,CFDA行政受理服务中心将行政许可决定送达申请人。

(六)复审:

申请人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作出的决定有异议的,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前,可以在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填写《药品注册复审申请表》,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提出复审申请并说明复审理由。复审的内容仅限于原申请事项及原申报资料。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接到复审申请后,应当在50日内作出复审决定,并通知申请人。维持原决定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不再受理再次的复审申请。

复审需要进行技术审查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应当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原申请时限进行。

十、承诺时限:

(一)需要进行技术审评的补充申请:

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在完成技术审评后20日内完成审批;20日内不能完成审批的,经主管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日)。

(二)不需要进行技术审评的补充申请:

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在完成技术审评后20日内完成审批;20日内不能完成审批的,经主管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日)。

以上时限不包括申请人补充资料及补充资料审评所需的时间。

十一、许可证件有效期与延续:

药用辅料补充申请批准证明文件的有效期与原批准证明文件相同,有效期满应当一并申请再注册。

十二、实施机关:

实施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受理地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受理服务中心

十三、许可年审或年检:无

十四、受理咨询与投诉机构:

咨询: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投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驻局监察局、法制司

注:本须知工作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国产)药品补充申请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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