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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合集5篇)
编辑:红尘浅笑 识别码:20-1080345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7-27 00:46:43 来源:网络

第一篇:日照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日照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日政发〔202_〕3号

关于印发日照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日照经济开发区、山海天旅游度假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高等院校,市属各企事业单位,国家、省属驻日照各单位:

现将《日照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日照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日照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大力推进质量兴市,不断提高全社会质量意识,加快提高产品质量、工程质量和服务质量的总体水平,促进产业振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和《山东省省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日照市市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市长质量奖”)是市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奖项,由日照市质量兴市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质量兴市工作领导小组”)组织评审,由市政府和市长审定批准、表彰和奖励。授予为我市质量振兴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组织,主要是指本市的各类企业;本办法所称个人,是指本市涉及质量工作的自然人,包括企业的员工和从事质量管理、质量教育和培训、质量科研、质量宣传等方面的人员。

第四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审坚持科学、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坚持高标准、严要求、总量控制、好中选优。

第五条 市长质量奖每年度评审一次。在组织或个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经相关区县和部门推荐,严格按照程序和标准评审。

第六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审主要是对组织和个人申报奖项前3年质量业绩的综合评价。获奖的组织和个人5年后可以再次提出申请。

第七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审不向申报组织或个人收取任何费用,奖励经费列入当年度市财源建设预算。

第八条

获得市长质量奖原则上作为省长质量奖的推荐评选条件。已获得省长质量奖的,5年内不参加市长质量奖的评审。

第二章 奖项设定和奖励条件

第九条 市长质量奖分设“日照市质量管理奖”和“日照市质量贡献奖”2个奖项。第十条 市长质量奖可以设提名奖,由质量兴市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公布。第十一条 “日照市质量管理奖”每年度不超过5个,“日照市质量贡献奖”每年度不超过3个,达不到奖励条件的奖项可以空缺。

第十二条 “日照市质量管理奖”授予日照市质量管理绩效显著,产品质量(含工程质量、服务质量)水平以及自主创新能力、管理水平在国内或省内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对日照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各类企业。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日照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正常运行4年以上;

(二)建立了有效运行的质量管理体系,形成了自我完善的持续改进机制,在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方面取得突出成效;

(三)认真贯彻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积极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质量效益突出;近3年来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和质量水平位居国内或省内同行业前列;

(四)品牌优势突出,社会美誉度高,具有良好的质量诚信记录;省级以上名牌产品生产企业和服务名牌企业、驰(著)名商标企业可优先列入评审范围;

(五)近3年内无重大的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无因组织责任导致的服务对象、用户(顾客)投诉的突出问题;

(六)无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等。

第十三条 鼓励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创新能力强、质量管理水平先进、符合产业发展方向、成长性较强的中小型企业申报市长质量奖。

第十四条 “日照市质量贡献奖”授予在质量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从事或涉及质量工作5年以上;

(二)具有较强的质量意识和创新意识,对质量振兴事业有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三)在履职的工作岗位或从事的质量领域为质量振兴做出了突出贡献,且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质量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有较高的社会认同度,质量工作业绩得到群众的普遍认可;

(五)个人所属的组织近3年内无重大的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

(六)个人无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十五条 质量兴市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市长质量奖评审的组织管理工作。第十六条 由质量兴市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成立日照市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推动市长质量奖评审活动,研究决定市长质量奖评审过程的重大事项;

(二)审定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实施指南、评审工作程序等重要工作规范;

(三)审查、公示评审结果,确保评审程序和结果的公开、公正、公平,向市政府和市长提报市长质量奖拟奖名单。

第十七条 评审委员会聘请政府机关、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新闻媒体等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为市长质量奖评审员,按程序组成各专项评审组,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评审工作。

第十八条 质量兴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质监局)具体承担组织市长质量奖评审的日常工作和省长质量奖的申报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修)订市长质量奖各奖项的具体评审标准(评审细则)、实施指南、工作程序等;

(二)组织制(修)订评审员管理制度,建立评审员专家库,建立评审员绩效考评机制;

(三)组织编制市长质量奖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开展省内外质量奖评审标准和评审工作的跟踪研究;

(四)负责受理市长质量奖的申请并组织评审;

(五)调查、核实申报组织和个人的质量工作业绩及社会反映;

(六)组织考核、监管评审人员的职责履行情况;

(七)汇总并向评审委员会报告市长质量奖的评审结果,提请审议候选名单;

(八)组织典型经验和成果的总结、宣传、推广工作;

(九)组织省长质量奖的申报工作。第十九条 涉及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时,评审委员会应邀请监察部门参与市长质量奖评审的监督工作。

第二十条 在开展市长质量奖的评审时,应充分发挥行业部门(协会)、技术机构、社会团体、中介机构和新闻媒体的作用。采取有效方式,广泛征求群众的意见。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二十一条 每年度市长质量奖评审前,由质量兴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市级主要媒体上公布本年度市长质量奖的申报起始和截止日期及工作安排。

第二十二条 组织和个人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填写《日照市市长质量奖申报表》,同时提供有关证实性材料,经有关区县或部门签署推荐意见后,在规定时限内报质量兴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质量兴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申报组织和个人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申报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审核,确认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和个人名单。

第二十三条 质量兴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市长质量奖评审员专家库,组成相关专项评审组。各评审组应当由7名(含7名)以上的评审员组成,评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第二十四条 各专项评审组对组织和个人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对照评审标准逐条评分,形成材料评审报告,并据此提出现场评审名单。第二十五条 通过材料评审后确定的组织和个人,由评审组按评审标准进行现场评审和群众(顾客)满意度测评,形成现场评审和群众(顾客)满意度测评报告。

第二十六条 各专项评审组根据材料评审、现场评审和满意度测评情况,综合排序,提出市长质量奖获奖候选名单,提交评审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并报市质量兴市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拟奖名单。

第二十七条 质量兴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拟奖名单。

第二十八条 经公示通过的拟奖名单,报分管副市长审核、市长审定签署后,由日照市人民政府通报表彰获奖组织和个人,由市长向获奖组织和个人颁发市长质量奖奖牌(奖杯)、证书。

第五章 奖励及经费

第二十九条 市政府对获得市长质量奖称号的组织和个人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第三十条 奖励经费由市财政统一安排。根据市政府下达的奖励文件,由市财政直接发至获奖组织和个人。

第六章 获奖组织和个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十一条 获奖组织和个人可以在有关活动中宣传获得市长质量奖的荣誉,但必须标明获奖的时间。

第三十二条 获奖组织和个人要不断追求卓越,创新实践,持续改进。第三十三条 获奖组织和个人有义务宣传、交流其质量工作先进经验和成果,发挥典型带动和示范作用。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对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长质量奖荣誉的组织或个人,质量兴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经查证属实后要及时提请市政府撤销其市长质量奖奖项,收回奖牌(奖杯)、证书,追缴奖金,并向社会公告。该组织或个人10年内不得参加市长质量奖和省长质量奖的评审。

第三十五条 建立获奖组织和个人的定期巡访及动态管理制度。质量兴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有关部门应及时了解获奖组织的生产经营和质量管理等情况,督促其保持荣誉,不断提升改进。

第三十六条 获奖组织在获奖后2年内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质量兴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请市政府撤销其市长质量奖奖项,并向社会公告。撤销奖项的组织5年内不得参加市长质量奖和省长质量奖的评审。

(一)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卫生等事故的;

(二)产品质量或服务质量不稳定,产品经市级以上质量监督抽查判定为不合格的,或出现重大服务质量事故的;

(三)工程质量发生重大问题,被查证属实的;

(四)出口产品因质量问题被国外通报或索赔,造成国家形象和产品信誉受到较大损害的;

(五)因经营管理不善,出现严重经营性亏损的;

(六)发生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三十七条 承担市长质量奖评审任务的机构和人员要依法保守申报组织和个人的商业或技术秘密,严于律己,公正廉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评审。第三十八条 质量兴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切实加强对评审工作的监督,对在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评审机构或个人,取消其评审工作资格,并提请其主管部门或所在工作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篇:岳阳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岳阳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岳政办发〔202_〕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陵矶临港产业新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岳各单位:

《岳阳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已经202_年7月16日市人民政府第7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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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实施质量兴市战略,不断提高全社会质量意识,引导和激励全市各行业加强质量管理,增强企业竞争力,提高全市质量总体水平,促进产业振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2_〕4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岳阳市市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市长质量奖)是市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奖,主要授予在岳阳市登记注册、有广泛的社会知名度与影响力、实施卓越绩效模式管理、质量管理水平和自主创新能力在国内、省内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单位,以及为我市质量振兴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

第三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审坚持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单位和个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严格按照程序和标准开展评审工作。

第四条 市长质量奖为奖,每年获奖单位为3个、个人为2个。获得市长质量奖的单位和个人,取得被推荐参加湖南省省长质量奖评审资格。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成立岳阳市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办公室设市质监局。

第六条 评委会委员由具有广泛代表性和权威性的知名学者、质量专家、企业管理专家、行业负责人和市质监局、市人社局、市经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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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市住建局、市农业局、市安监局、市环保局、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工商局、市财政局、岳阳检验检疫局等单位负责人组成。评委会主任委员由市人民政府分管质量工作的副市长担任,评委会副主任委员由市人民政府分管质量工作的副秘书长和市质监局局长担任。评委会主要职责是组织、推动、指导市长质量奖评审活动,审定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实施指南和评审工作程序,研究决定市长质量奖评审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和提出拟奖名单。

第七条 评委会办公室负责起草市长质量奖评审实施细则、评审指南和评分标准,受理申报资料、建立评审员专家库(各行业专家应有2人以上)、组织资料评审、现场评审及日常监督管理。每根据申报行业的实际情况,随机从专家库中选定有关行业专家,组成相关专项评审组,每个评审组由5至7名评审员组成,其中至少有1名相关行业专家。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八条 申报市长质量奖的单位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依法在岳阳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合法生产经营3年以上。

(二)具有先进的质量理念和明确的质量发展目标,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实施《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1年以上,有自评师5 人以上,并提供最近3年经营数据和信息的自评报告。

(三)具有杰出的经营业绩或社会贡献。

质量水平、经营收入、纳税总额等指标近3年位居市内同行业前5名,未发生亏损,总资产贡献率在20%以上。

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创新能力强、质量管理水平先进、符合产业发展方向、成长性较强的中小企业,近3年未发生亏损、总资产贡献率在20%以上、企业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5%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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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品牌优势突出,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

获得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湖南名牌产品、湖南省著名商标、出口免检产品和优质服务品牌的企业可优先推荐申报市长质量奖。

第九条 申报市长质量奖个人奖项的申报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或涉及质量工作10年以上。

(二)具有较强的质量意识和创新意识,对质量振兴事业有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具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

(三)具有卓有成效的质量管理理论研究或丰富的实践经验,在履职的工作岗位或从事的质量领域为质量振兴工作作出突出贡献。

第十条 凡是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报市长质量奖:

(一)不符合国家产业、环保、质量等政策的。

(二)近3年内有质量、安全、环保、卫生等责任事故的。

(三)近3年内国家、省、市级监督抽查产品不合格,服务对象用户(顾客)有重大的突出问题投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近3年内有违反法律法规和不诚信等不良记录的。

第四章 评审标准

第十一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审标准主要依据国家标准《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评审标准内容包括领导、战略、顾客与市场、资源、过程管理、测量、分析与改进、经营结果等。

第十二条 为保证市长质量奖评审的有效实施和不同行业评审工作的一致性,由评委会按照标准要求,根据行业、企业类别,按量化评分要求分别制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审主要包括:申报单位或个人资格审核、材料评审、现场评审、市场(顾客)满意度测评和专家评委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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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四条 每市长质量奖评审前,由评委会办公室在市级主要媒体和网站上发布本市长质量奖的评审公告。

第十五条 符合申报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应根据本市长质量奖的申报条件,在规定时限内向评委会办公室提交申报材料,评委会办公室负责对申报单位或个人是否符合申报条件进行审核确认。

第十六条 评委会办公室建立专家库,组成资料评审组、现场评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十七条 资料评审组对单位或个人提交的申报材料按照评审标准进行评分,形成材料评审报告并报评委会办公室;评委会办公室根据评审标准和实施细则按得分高低提出现场评审名单。

第十八条 通过材料评审后确定的单位和个人,由现场评审组按评审标准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

第十九条 对通过材料评审和现场评审后确定的单位和个人,由评委会办公室进行市场(顾客)满意度指数测算,形成市场(顾客)满意度测评报告。

第二十条 评委会办公室组织专家对各专项评审组的材料评审、现场评审和满意度测评指数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排序,提出市长质量奖候选名单,提交评委会会议审议拟定获奖单位和个人名单。

第二十一条 评委会办公室将拟奖励单位和个人名单向社会公示7天。对公示存在异议的单位和个人,经评委会办公室调查属实的,由评委会办公室提请评委会取消其获奖资格。对公示无异议的单位和个人,经评委会主任委员审核、市长审定同意后,予以公告。

第六章 奖励及工作经费

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对获得市长质量奖荣誉称号的单位给予每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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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万元奖励,个人给予每人2万元奖励,并颁发奖牌(奖杯)、证书。

第二十三条 市长质量奖的奖励资金及评审的组织、管理、评定、培训、监督、宣传等工作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第七章 获奖单位和个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四条 获奖者可以在有关活动中宣传获得市长质量奖荣誉,但须标明获奖时间。

第二十五条 获奖者要不断追求卓越,创新实践,持续改进。

第二十六条 获奖者有义务宣传、交流其质量工作先进经验和成果,发挥典型推动和示范作用。

第二十七条 市相关部门单位在法律和政策范围内,对获得市长质量奖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优惠和支持。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建立对获奖者的定期巡访及动态管理制度。有关部门单位应及时了解获奖单位的生产经营和质量管理等情况,督促其珍惜荣誉,不断进步。

第二十九条 对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长质量奖荣誉的单位和个人,评委会办公室可提请市政府批准撤销其市长质量奖称号,收回奖牌(奖杯)、证书,追缴奖金,并予以曝光。

第三十条 获奖者在获奖后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委会办公室调查核实并提交评委会研究决定后,报请市政府撤销其市长质量奖奖项,并向社会公告:

(一)发生质量、安全、环保、卫生等重大责任事故的。

(二)产品、工程或服务质量不稳定,经国家、省、市级质量监督抽查判定为不合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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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产品、工程、服务质量发生重大问题,被有关方面和群众投诉并查证属实的。

(四)出口产品因质量问题被国外通报、索赔或退货,造成国家形象和产品信誉受到较大损害的。

(五)因经营管理不善,出现严重经营性亏损的。

(六)发生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三十一条 承担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的有关单位和人员要依法保守申报单位和个人的商业或技术秘密。

第三十二条 评委会办公室要切实加强对评审工作的监督,对在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人员,取消其评审工作资格,并提请有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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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潍坊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潍坊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实施质量兴市战略,提高全社会质量意识,引导和激励全市各行业加强质量管理,提高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和环境质量的总体水平,增强我市经济文化综合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以及《山东省省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潍坊市市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市长质量奖”)是市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奖项,由潍坊市质量兴市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质量兴市工作领导小组”)组织评审,由市政府和市长审定批准、表彰和奖励,授予为我市质量振兴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组织,主要是指本市的各类企业;本办法所称个人,是指本市涉及质量工作的自然人,包括企业的员工和从事质量管理、质量教育和培训、质量科研、质量宣传等人员。

第四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审坚持科学、公开、公正、公平的基本原则,坚持高标准、严要求、总量控制、好中选优的评选宗旨。

第五条 市长质量奖每评选一次。在组织或个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经各县市区和市有关部门推荐,严格按照工作程序和标准评审。

第六条 市长质量奖主要是对组织和个人申报奖项前3年质量业绩进行评价。获奖的组织和个人5年后可以再次提出申请。

第七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审不向申报组织或个人收取任何费用,不增加组织和个人负担。奖励资金和工作经费列入当市财政预算。

第二章 奖项设定和奖励条件

第八条 潍坊市市长质量奖分设“潍坊市质量管理奖”和“潍坊市质量贡献奖”2个奖项。“潍坊市质量管理奖”每不超过5个,“潍坊市质量贡献奖”每不超过3个,达不到奖励条件的奖项可以空缺。

第九条 “潍坊市质量管理奖”授予在潍坊市登记注册,质量管理绩效显著,产品质量(含工程质量、服务质量)水平以及自主创新能力、管理水平在省内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对潍坊市的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各类企业。申报者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依法在潍坊市注册登记并正常运行5年以上;

(二)建立了有效运行的质量管理体系,形成了自我完善的持续改进机制,在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方面取得突出成效;

(三)认真贯彻实施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国家标准,积极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质量效益突出;近3年来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和质量水平位居省内同行业前列;

(四)品牌优势突出,社会美誉度高,具有良好的质量诚信记录;中国名牌产品生产企业、驰名商标企业、山东名牌产品生产企业、山东省著名商标企业和山东省服务名牌企业可优先列入评审范围;

(五)近3年内无重大的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未发生因组织责任导致的服务对象、用户(顾客)投诉的突出问题;

(六)无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条 鼓励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创新能力强,质量管理水平先进,符合产业发展方向,成长性强的中小型企业申报市长质量奖。

第十一条 “潍坊市质量贡献奖”授予在质量领域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涉及到质量科研、质量改进和攻关成果的评审,可以多人共同获奖,但最多不超过3人)。申报者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从事或涉及质量工作10年以上;

(二)具有较强的质量意识和创新意识,对质量振兴事业有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三)为质量振兴作出了突出贡献,且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质量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有较高的社会认同度,质量工作业绩得到群众的普遍认可;

(五)个人所属的组织近3年内无重大的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

(六)个人无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十二条 质量兴市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市长质量奖评审的组织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推动、指导市长质量奖评审活动,研究决定市长质量奖评审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二)审定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评审工作程序等工作规范;

(三)审查、公示评审结果,确保评审结果的公开、公正和公平,向市政府和市长提报市长质量奖拟获奖名单。

第十三条 质量兴市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具体承担组织市长质量奖评审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修)订市长质量奖各奖项的具体评审标准、工作程序等;

(二)组织制(修)订市长质量奖评审员管理制度,建立市长质量奖评审员专家库,建立市长质量奖评审员绩效考评和选用退出机制;

(三)组织编制市长质量奖工作计划;

(四)负责受理市长质量奖的申请和组织评审;

(五)调查、核实申报组织和个人的质量工作业绩及社会反映;

(六)组织考核、监管评审人员的职责履行情况;

(七)汇总并向评审委员会报告市长质量奖评审组的评审结果,提请审议候选名单;

(八)组织典型经验和成果的总结、宣传、推广工作。

第十四条 质量兴市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成立潍坊市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聘请政府机关、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新闻媒体等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为市长质量奖评审员,组成评审组,按照相关规定开展评审工作。

第十五条 在开展市长质量奖的评审时,应充分发挥行业部门(协会)、技术机构、社会团体、中介机构和新闻媒体的作用,采取有效方式,广泛征求群众的意见。

涉及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时,评审委员会应邀请监察部门参与市长质量奖评审的监督工作。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六条 每市长质量奖评审前,由质量兴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市级主要媒体上公布本市长质量奖的申报工作安排。

第十七条 组织和个人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填写《潍坊市市长质量奖申报表》,同时提供有关证实性材料,经所在县市区和部门签署推荐意见后,在规定时限内报质量兴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质量兴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申报组织和个人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申报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审核,确认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和个人名单。

第十八条 质量兴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从市长质量奖评审员专家库抽取部分评审员组成评审组。评审组必须由7名(含7名)以上的评审员组成,评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十九条 评审组对申请市长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进行审查,形成评审意见,并据此提出市长质量奖获奖候选名单,提交评审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并报质量兴市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拟奖名单。

第二十条 质量兴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拟奖名单。

第二十一条 经公示通过的拟奖名单,报分管副市长审核、市长审定签署后,由潍坊市人民政府通报表彰获奖组织和个人,由市长向获奖组织和个人颁发市长质量奖奖牌(奖杯)、证书。

第五章 奖励及经费

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对获得市长质量奖称号的组织和个人给予一定的奖励,奖励经费由市财政统一安排,根据市政府下达的奖励文件,由市财政直接发至获奖组织和个人。

第二十三条 “潍坊市质量管理奖”的奖金主要用于获奖组织的质量持续改进、质量攻关和人员培训、质量检验机构和实验室建设的投入等,不得挪作它用。

“潍坊市质量贡献奖”的奖金是奖励获奖者个人的,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

第二十四条 获得市长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优先推荐申报省长质量奖。

第六章 获奖组织和个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五条 获奖组织和个人可以在有关活动中宣传获得市长质量奖的荣誉,但必须标明获奖的时间。

第二十六条 获奖组织和个人要不断追求卓越,创新实践,持续改进。并且有义务宣传、交流其质量工作先进经验和成果,发挥典型推动和示范作用。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对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长质量奖荣誉的组织或个人,质量兴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经查证属实后提请市政府撤销其市长质量奖奖项,收回奖牌(奖杯)、证书,追缴奖金,并向社会公告。该组织或个人5年内不得参加市长质量奖的评审。

第二十八条 市长质量奖实行动态管理,建立获奖组织和个人的定期巡访制度。质量兴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有关部门应及时了解获奖组织的生产经营和质量管理等情况,了解获奖个人的相关情况,督促其保持荣誉,不断提升改进。

第二十九条 承担市长质量奖评审任务的机构和人员应依法保守申报组织和个人的商业或技术秘密,严于律己,公正廉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评审。

第三十条质量兴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切实加强对评审工作的监督管理,对在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评审机构或个人,取消其评审工作资格,并提请其主管部门或所在工作单位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篇:新乡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新乡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定不移地走质量兴市、名牌强市之路,引导、激励广大企业或组织全面提高质量管理水平,促进我市经济又好又快跨越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质量兴省战略的决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乡市市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市长质量奖”)是市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奖励,主要授予在新乡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有广泛的社会知名度与影响力、实施卓越绩效模式管理、质量管理水平和自主创新能力在国内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单位。

第三条“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遵循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以企业或组织自愿申请、不增加企业或组织负担为基础,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做到好中选优。当年申报单位都达不到奖励条件的,奖项可以空缺。

第四条 “市长质量奖”每年评定一次,每次获奖企业或组织不超过5家。“市长质量奖”从工业、建筑业、服务业中,确定授奖奖项。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成立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市发改委、市工业经济发展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科技局、市建委、市旅游局、市农业局、市财政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环境保护局、市统计局、市商务局、市药监局、市卫生局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评委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和评审组。评审办设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评审办主任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兼任。评审组由具备资质的评审员组成。

第六条 评委会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指导和监督“市长质量奖”评审活动的开展,决定“市长质量奖”评审过程出现的重大事项;

(二)审定“市长质量奖”评审实施细则、评审工作程序等重要工作规范;

(三)审查评审结果,决定拟奖企业或组织名单。

第七条 评审办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制(修)订“市长质量奖”评审实施细则、评审工作程序等工作规范;

(二)制订“市长质量奖”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市长质量奖”申报工作,受理“市长质量奖”申请;

(三)组织制(修)订“市长质量奖”评审员资质标准和管理制度,建立评审员库,并按评审需要,组建评审组;

(四)对申报企业或组织的资料进行审查,确定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或组织名单;

(五)组织评审组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或组织进行现场评审,考核、监督评审员履行职责情况;

(六)向评委会报告“市长质量奖”评审结果,提请审议候选授奖企业或组织名单;

(七)负责社会各界反映问题的调查核实工作;

(八)宣传、推广获奖企业或组织的质量管理先进经验和方法;

(九)监督获奖企业或组织持续实施卓越绩效模式,规范使用获奖荣誉。

第八条 评审组由3名(含3名)以上评审员(包括行业专家)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订现场评审实施计划,对企业或组织实施现场评审;

(二)提出建议授奖的企业或组织名单。

第九条 评审员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能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熟悉国家有关质量和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二)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5年以上从事质量管理或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有丰富的质量管理理论和实践经验,熟悉企业质量工作情况;

(三)接受过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员培训,掌握质量管理体系审核的方法和技巧,熟悉《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国家标准,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

(四)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认真履行职责,严格遵守评审纪律。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条 企业或组织申报“市长质量奖”,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合法经营3年以上,取得国家规定应取得的相关证照;

(二)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和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实施卓越绩效模式并取得卓越经营绩效,主要经济、技术和质量指标在省内同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

(三)连续三年经市级以上法定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未发生亏损及重大的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

(四)在加快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推进企业或组织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实施标准化战略和品牌战略,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开展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推进节能减排等方面,走在国内同行业或省内前列;

(五)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信誉;

(六)无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四章 评审标准

第十一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主要依据国家标准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评审标准内容包括领导,战略,顾客与市场,资源,过程管理,测量、分析与改进,经营结果等部分,各部分的每个条款都有明确的要求和相应的分值,按标准量化评分。“市长质量奖”逐步引入顾客满意度指数(CSI)测评,并将测评结果作为评审依据之一。

第十二条 为保证“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的有效实施和在不同行业评审工作中的一致性,在同一标准要求下,可按行业类别分别制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将根据本行业的特点,重点在经营规模、质量管理、科技进步、市场占有率、诚信记录和社会贡献等方面拟定推荐标准,并根据实际情况和发展要求适时进行修订,以保证“市长质量奖”的代表性和权威性。

第十三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审主要包括申报单位资格审核、材料评审、现场评审、顾客满意度测评和专家评委会审议,材料评审和现场评审均须依据评审标准逐条评分后进行综合评价。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四条 每届评审由评审办发出申报“市长质量奖”通知,并在规定时间内受理“市长质量奖”申请。

第十五条 凡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或组织,在自愿基础上,填写《新乡市市长质量奖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按照“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进行自评,形成自评报告,并提供相关的证实性材料,经市级政府主管部门或县(市、区)政府签署推荐意见后,在规定时间内报送至评审办。

第十六条 评审办对申报企业或组织的基本条件、申报表及相关证实性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确定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或组织名单。

第十七条 评审办组织评审组按照评审标准和评审实施细则,对资料审查合格的企业或组织进行现场评审。现场评审的时间一般不超过2天。现场评审应形成现场评审报告,经申请企业或组织确认后,由评审组在规定时间内将现场评审报告提交评审办,并提出建议拟奖的企业或组织名单。

第十八条 评审办综合各评审组的建议,提出提请审议的候选拟奖企业或组织名单,并将企业或组织的申报材料、现场评审报告等提交评委会。评委会审议后,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确定拟奖初选对象。

第十九条 评委会对拟奖初选对象在市级主要新闻媒体上进行公示,限期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对公示期间反馈的意见,由评审办进行调查核实,并形成调查核实情况报告,提交评委会审查。

第二十条 经初选公示和异议处理后,评委会确定拟奖企业或组织名单,并及时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批准。

第六章 表彰奖励及经费

第二十一条 对获得“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由市政府进行表彰和奖励,并由市长颁发奖杯、证书和奖金。奖金金额为每个企业或组织30万元。

第二十二条 “市长质量奖”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列入预算、专项支出,评审经费列入“质量兴市”专项经费,由市财政支出。

第七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 申报“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应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对发现采用不正当手段骗取“市长质量奖”的,由评委会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批准撤销其“市长质量奖”称号,收回奖杯、证书,追缴奖金,并在市级主要新闻媒体上予以曝光,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第二十四条 获得“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应持续实施卓越绩效模式,坚持以人为本,充分发挥员工的积极性,进一步加强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改进质量管理,不断追求卓越,努力为新乡经济协调健康跨越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第二十五条 获得“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可在企业或组织形象宣传中使用该称号,但须注明获奖年份。企业或组织在其产品宣传中不得使用该称号。

第二十六条 有关部门对获得“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要加强监督检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要及时上报评审办,经评审办调查核实,由评委会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批准撤销其“市长质量奖”称号,收回奖杯和证书,并予公告:

(一)质量管理水平明显下降的;

(二)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的;

(三)产品在国家、省级质量监督抽查中出现不合格的;

(四)经济效益下滑,出现亏损的;

(五)出现严重违法行为的。

第二十七条 参与“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的人员应实事求是、公正廉洁,保守企业或组织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严格遵守评审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对违反评审纪律的,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警告或取消评审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评定的“市长质量奖”有效期为3年。期满后,经复评合格继续有效(复评视同重新申报),并颁发“市长质量奖”奖杯、证书,但不再重复颁发奖金。

第二十九条 被撤销“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5年内不予受理“市长质量奖”申报。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一日

第五篇:泰安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政府令【第142号】 泰安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泰安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二OO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泰安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大力推进质量振兴,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工程质量和服务质量的总体水平,促进结构调整、经济增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山东省省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泰安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泰安市市长质量奖设“组织”和“个人”2个奖项。

本办法所称泰安市市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市长质量奖”)是市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管理奖项,包括对产品质量、工程质量和服务质量管理的奖励,授予为泰安质量振兴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组织,主要是指本市的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济组织。本办法所称个人,是指本市涉及质量工作的自然人,包括组织的员工和从事质量管理、质量教育和培训、质量科研、质量宣传等人员,不包括国家公务员。

第四条市长质量奖的评选坚持科学、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坚持高标准、严要求、总量控制、好中选优。

第五条市长质量奖的评选不向申报组织或个人收取任何费用,不增加组织和个人负担。

第二章评选组织

第六条质量兴市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市长质量奖评选的组织领导工作,制订评选制度、评审细则、评审程序、计分标准等工作规范。

市质监部门(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市长质量奖组织管理的日常工作。市建设部门具体承担建筑工程类市长质量奖的申报和评审工作,评审完成后由市质监部门统一向领导小组汇报。监察部门参与市长质量奖评选的监督工作。

第七条领导小组组织成立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推动、指导市长质量奖评审活动,研究决定评审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二)审定市长质量奖评审通则、工作程序等重要工作规范;

(三)审查评审结果,确保评审结果的公开、公正和公平,向领导小组提报市长质量奖拟奖名单。

评审委员会的具体组成人员由市质监部门报市政府批准。

第八条市质监部门建立市长质量奖评审专家库,专家库来源主要是政府机关、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新闻媒体等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

市质监部门从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经评审委员会审核报领导小组批准后,聘请为市长质量奖评审员,组成各专项评审组,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评审工作。

各评审组应由5名(含5名)以上的评审员组成,评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九条市长质量奖评审时,应充分发挥行业部门(协会)、技术机构、社会团体、中介机构和新闻媒体的作用,并采取有效方式,广泛征求群众的意见。

第三章申报条件

第十条市长质量奖“组织”和“个人”两个奖项每次表彰奖励的总数量不超过3个。达不到申报奖励条件的奖项应当空缺。

第十一条市长质量奖(组织)授予质量管理绩效显著,质量水平在国内或省内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对全市经济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泰安市内的各类经济组织,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依法正常运行五年以上,近三年来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和质量水平位居国内或省内同行业前列;

(二)实施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国家标准,取得明显成效;

(三)建立符合企业运行需要的标准体系并有效运行,产品按照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标准组织生产;

(四)实施ISO9000族或ISO14000族、OHSAS18000族标准,积极开展相关专业认证,建立了有效运行的质量管理体系或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企业的各项生

产、建设和经营活动符合环保要求,有效地控制、消除员工和其他有关人员可能遭受危险及危害的因素;

(五)品牌优势突出,社会美誉度高,具有良好的质量诚信记录;拥有中国和省名牌产品(服务)、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的组织优先列入评审范围,并按规定予以加分;

(六)建立省级及以上技术中心或工程中心,科技创新和研发能力强,组织或参与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组织优先列入评审范围,并按规定予以加分;

(七)近三年内无重大的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

(八)无其他影响产品(服务)质量的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市长质量奖(个人)授予在质量领域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涉及质量科研、质量改进和攻关成果的,可以多人共同获奖,但最多不超过3人),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从事或涉及质量工作10年以上;

(二)具有较强的质量意识和创新意识,对质量振兴事业有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三)在从事的工作岗位或从事的质量领域为质量振兴作出了突出贡献,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质量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有较高的社会认同度,质量工作业绩得到群众的普遍认可;

(五)个人所属的组织近3年内无重大的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

第四章申报和评审

第十三条市长质量奖每评选一次。

市长质量奖申报和评选按照GB/T 4754《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进行分类。每进行评选奖励的行业类别,由市质监部门(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全市企业情况、行业发展等提出意见,报领导小组确定。

第十四条每市长质量奖评选前,市质监部门(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市级主要媒体上公布本市长质量奖的申报类别、范围、申报时间及工作安排等。

获得省长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不再申报市长质量奖。

第十五条组织和个人在自愿的基础上,应按照属地向所在地县市区、泰安高新区质监部门申报,提交《泰安市市长质量奖申报表》和有关证实性材料;经县市区政府、泰安

高新区管委会同意后,报市质监部门(领导小组办公室)。

市属以上单位直接向市质监部门(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

第十六条市质监部门(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对提报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书面征求工商、税务、安监、环保、卫生、检验检疫、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的意见,确认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和个人。

第十七条市长质量奖评审主要是对申报组织和个人前三年质量业绩进行综合评价。第十八条市长质量奖按以下程序进行评审:

(一)市质监部门(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申报组织、个人,按照GB/T 4754《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进行分类,交由各专项评审组进行材料评审,形成材料评审报告;

(二)评审委员会根据材料评审情况确定被现场评审的组织和个人;

(三)各专项评审组按照评审标准进行现场评审和公众(顾客)满意度测评,形成现场评审和公众(顾客)满意度测评报告;

(四)专项评审组根据材料评审、现场评审和满意度测评情况,提出市长质量奖获奖推荐名单;

(五)评审委员会全体会议对推荐名单进行审议和综合排序后,报领导小组研究确定拟奖名单。

第十九条市质监部门(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拟奖名单。

第五章表彰奖励

第二十条经公示通过的拟奖名单,报市政府研究决定后,由市政府通报表彰获奖组织和个人。

市长向获奖组织和个人颁发市长质量奖奖牌(奖杯)、证书。

第二十一条市政府对获得市长质量奖称号的组织和个人给予一次性奖金奖励。市长质量奖(组织)奖金主要用于获奖组织的质量持续改进、质量攻关和人员培训、质量检验机构和实验室建设以及对有功人员的奖励等,不得挪作它用。

第二十二条获奖组织和个人在获得奖励5年内,未被撤销奖项的情况下,可以宣传、使用市长质量奖的荣誉,但必须标明获奖的时间。

获奖组织在项目建设、生产经营过程中,同等条件下,优先获得有关资金、政策扶持,申

报省长质量奖时优先推荐。

第二十三条获奖组织和个人应当进一步加强管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组织生产,加大技术创新力度,持续改进和提高质量水平。

获奖组织和个人在5年后,可以再次提出市长质量奖申报。

第二十四条市长质量奖奖励经费由市财政统一安排,根据市政府下达的奖励文件,由市财政直接发放至获奖单位。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质监、工商、税务、建设、安监、环保、卫生、检验检疫、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应建立获奖组织或个人定期巡访及动态管理制度,及时了解获奖组织的生产经营和质量管理等情况,督促其保持荣誉,推动质量管理水平不断提升。

第二十六条市质监部门建立获奖组织和个人的管理档案,汇总其质量等方面的监管信息,进行动态管理,并将获奖和其他监管信息及时提供给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工商、税务、建设、安监、环保、卫生、检验检疫、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应当将获奖组织和个人的有关监管信息特别是违法处理信息及时函告市质监部门。

第二十七条市质监部门发现获奖组织和个人在质量方面有较轻的违规现象或投诉较多时,应当及时告知该组织和个人,督促进行整改;整改不及时、成效达不到规定条件的,给予黄牌警告。

第二十八条获奖组织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市质监部门报领导小组研究后,提请市政府撤销其市长质量奖奖项,并向社会公告:

(一)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的;

(二)产品质量或服务质量不稳定,产品经国家级或省级质量监督抽查判定为不合格的,或出现重大服务质量事故的;

(三)工程质量发生重大问题,被有关方面和群众投诉并查证属实的;

(四)出口产品因质量问题被国外通报或索赔,造成国家形象和泰安信誉受到较大损害的;

(五)因经营管理不善,出现严重经营性亏损的;

(六)发生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被撤销奖项的组织5年内不得申报市长质量奖。

第二十九条对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长质量奖荣誉的组织或个人,经查证属实后提请市政府撤销其市长质量奖奖项,收回奖牌(奖杯)、证书,追缴奖金,并向社会公告。该组织或个人10年内不得申报市长质量奖。

第三十条市长质量奖评审员在评审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领导小组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并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依法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市长质量奖评选和监管过程中,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市政府及部门不再对产品(工程、服务)质量管理方面进行其他奖励。县(市、区)政府不设立县(市、区)长质量奖。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会同市质监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日照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合集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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