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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失业保险存在的问题和发展趋势
编辑:清风徐来 识别码:20-820011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12-02 00:19:07 来源:网络

第一篇:目前我国失业保险存在的问题和发展趋势

目前我国失业保险存在的问题和发展趋势

摘要: 失业是当今世界最大的社会问题之一,各国政府无不以解决失业问题为己任。失业保险是解决失业问题的一条有效途径,它可以使失业者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从具体制度上保证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缓解经济改革中遇到的社会矛盾,有利于社会的安定。本文拟就我国目前失业的现状及出现的新特点,对作为社会“安全阀”、“减震器”的失业保险制度的改革略陈管见。

关键词:失业保险 存在问题 发展趋势

调查情况: 我们组在6月18日一行五人(修震,邵利芳,朴紫萍,李依璇,张圣)来到沈阳市于洪区迎宾花园社区进行为期一天的调查工作。我们组还了解的从2002-2008年我国失业保险水平每月人均250元-450元之间,以后几年多次进行调整,据国务院有关文件获悉,我国今年失业保险调整到每人880元。

我们还对4050养老问题进行了调查,国家认为应推迟退休年龄,但进行民调统计不同意的占总人数的94.5%(约220000人反对),但有一部分教授,公务员,医生站同此观点,认为所学的的知识没有充分的发挥,是一种浪费。保险基本框架存在问题,需加以完善。

一、失业保险制度及其功能

失业保险制度是国家以立法的形式集中建立保障资金,对遭遇失业风险而失去收入来源的劳动者在一定时期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失业保险制度有两大功能:一是对失业人员进行救济,保障其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二是促进失业者尽快再就业,从而抑制失业。生活保障功能是失业保险制度设立的最初目的,反失业功能的强化则是全球失业保险制度的发展趋势。

失业保险制度的目标主要是通过保障尽可能多的失业者在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来维持社会安定、缩小劳动者之间的收入差距,同时保证劳动力的合理流动,促进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促进经济发展,发挥“社会稳定器”的作用[1]。

世界各国的经验表明,单纯强调失业保险的生活保障功能已很难解决日益严峻的失业问题,必须探寻更积极的失业保险机制,发挥其抑制失业和促进就业的能动作用,才能真正发挥失业保险“社会稳定器”的减震作用,维持社会安定,促进经济发展。

二、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

改革开放以后,面对日益严重的失业问题,我国制定了一系列失业保险政策。从1986年国务院《国有企业职工待业暂行规定》,到1993年《国有企业职工待业规定》,再到1999年《失业保险条例》的颁布和实施,失业保险制度已经形成完整体系,在保障失业工人的权益及下岗职工再就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总体来说,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更注重事后的补偿,其抑制失业及促进就业的功能没有得到发挥。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一)失业保险覆盖面较窄

《失业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失业人员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从理论上讲,在市场经济中,每一个面临失业风险、或已成为失业者的劳动者都应该享有失业保险制度规定的权利与义务,这样才能体现社会保障的“国民待遇”均等原则。然而我国目前失业保险的实施范围主要限于城镇经济范围内企业事业单位的失业者,不涉及农村经济领域;在城镇经济范围内,又主要侧重于公有制经济,私营、三资企业还未完全纳入。这种保障现状,使得失业保险的社会性名不副实,实际上成为少数人的保障。当然,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大小与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有很大关系,在我国的现实国情下,失业保险也不可能覆盖全部劳动年龄人口,但失业保险的发展严重滞后于城镇就业格局及就业方式的重大变化已是不争的事实。我国现阶段非公有经济已经成为吸纳就业的主渠道;采取非全日制、临时性、阶段性和弹性工作时间等多种灵活形式实现就业,事实上已经成为许多劳动者的选择。如果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不能跟上就业形势的新变化,就会造成劳动者享受社会福利机会的新的不平等。

(二)失业保险基金统筹层次偏低

按现行制度规定,失业保险基金在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其他地区的统筹层次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从实施情况来看,我国的统筹层次仅在市县两级,这就极大地限制了失业保险应有的功能和作用的发挥。由于统筹层次较低,基金的整体抗风险能力比较脆弱,基金只能在很小的范围内互济。而且,这种在市、县两级分级统筹管理为主的方式,造成各地在使用和统筹失业保险金上存在较大的差异,使失业保险基金过于分散且各自为政,不利于统一调度和集中管理、使用资金。统筹层次偏低造成的条块分割,使我国失业保险机构与职工培训机构、职工介绍机构各自为政的状态长期存在,很难得到根本的改变,这就极大限制了失业保险反失业功效的充分发挥,使得失业职工不能按照市场需求接受职工培训,不能及时得到用人信息和就业指导咨询,造成失业职工再就业率很低。

(三)失业保险水平的设计不合理

失业保险水平的含义包含两个层面:一是失业保险金的给付额度,即失业者在失业期内所收到的失业保险金的多少;二是失业保险给付期限,即失业者最多可享受多长时间的保险待遇。我国在失业保险水平的设计上不合理,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标准过低。依照我国《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目前我国的月平均失业保险金水平为各省、市最低工资的70%-80%,大致在150到450元之间。如果将失业保险金与国有企业年平均职工工资做个比较,我国的失业保险金只能替代25%左右的工资。而大多数国家失业保险金的替代率为失业前工资的40%-75%。失业保险金的标准过低,不能满足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的保障,也不足以支付求职成本,不能促进转岗就业,使得失业保险应有的保障功能和反失业功能都没有得到有效发挥。

2.失业保险金的给付期限过长。现行制度的具体规定为: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这样的规定,与失业状况较为严重的西方市场经济国家相比,我国的给付期限显得过长了。过长的失业救济期限可能使失业者丧失迅速就业的动机,延长失业者的职业搜寻期限,不利于提高失业保险基金的使用效率。

(四)失业保险基金支出结构不合理

现行制度规定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失业保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补贴的办法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从以上支出的项目中可以反映出,现行失业保险虽然也规定了失业保险待遇中还包括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的费用,但是费用的多少并不明确的,而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这一“自行规定”的结果就是从实施《失业保险条例》以来,提供给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金的支付占了绝对的比重。以2001年为例,当年的失业保险基金总支出为111.8亿元,包括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等在内的非生活保障金支出为23.5亿元,仅占总支出的21%[2]。这说明现行失业保险制度过于侧重生活保障功能,促进就业方面投入不足。

(五)领取失业保险金资格的审查还不够规范

按国际通例,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是:处在劳动年龄,非自愿性失业,失业前有一定时期的连续工作并交纳失业保险费,及时申请失业登记的失业者。我国《失业保险条例》也做了类似规定,但还不够具体完善,且缺少相应的审核机构。由于缺乏具体详细的资格审查条例和相应的资格审核机构,导致有些人一边拥有就业收入,一边领取失业保险金。

三、完善我国失业保险制度体系的对策建议

增强失业保险的反失业功能,是我国失业保险制度改革和完善的方向。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应当以保障基本生活、促进再就业及抑制失业为目标,制定有效的政策,在经济发展中发挥重要的保障和稳定作用。具体的对策建议如下:

(一)逐步地适当提高失业保险金水平

为失业者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是失业保险制度的基础目标。我国可以适当地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以保证有足够的支撑力来维持失业者的基本生活。当然,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会涉及到很多方面。首先要考虑失业保险水平是否与经济增长相适应,一旦失业保险待遇水平的提高超过了经济增长的承受能力,那就会出现西方福利国家的“失业陷阱”。再有,失业保险金标准的提高还要考虑企业的缴费能力,因为给付标准的提高也意味着保险费率的提高,这会加重企业的负担,导致企业劳动力成本上升,市场竞争力减弱。因此,给付标准的确立需特别慎重,在现阶段应是适当地、逐步地提高,使我国的失业保险既有足够的支撑能力以保障失业者,又能确保水平的适度性,以促使失业者积极再就业。

(二)调整失业保险基金的用途

要实施积极的失业保险政策,就需要调整失业保险基金的用途,在现阶段可以对基金的支出作以下的调整:

第一,在生活保障方面,可适当拉大失业保险待遇差距,使失业保险待遇与领取时间挂钩,随着领取时间的推移,失业保险金额呈逐渐下降趋势。

第二,在失业保险的支出结构方面,加大就业指导、技能培训等促进就业方面的投入,为实现就业保障型的社会失业保险制度提供资金上的保证。可以考虑灵活发放失业保险金,对于有可行创业计划的失业者考虑一次性发放多月的失业保险金作为其创业的资金。

第三,在其他方面,可运用失业保险机制来抑制企业的解雇行为。比如根据相关产业政策的需要对企业进行就业补贴和培训补贴,帮助其改善就业环境,实行内部转岗培训,内部消化过剩人员,减少解雇员工的情况发生。

总的来说,对失业人员最有效的直接帮助是使他们重新就业,因此,通过调整失业保险金中用于技术培训、转岗训练的费用比例的办法,从以往简单的生活保障转化为促进失业人员的重新就业,由消极保险转化为积极就业保障,应是我国失业保险制度需要着重加强的方面。

(三)加强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资格审查并细化资格审查条例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失业保险政策的一个显著变化是各国普遍加强了对领取失业保险资格的审查,并把失业保险和就业服务紧密联系起来。我国目前应当在失业登记的资格条件与程序办法、失业统计的方式和指标等方面,加强研究,进行补充和完善。比如把失业者是否履行求职登记、是否参加求职指导和技能培训、是否积极寻找工作,作为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资格审查条件。如果消极等待就业和拒绝介绍工作,就应通过缩短失业保险金期限等惩罚手段,来刺激失业者尽快重新就业。

(四)进一步完善劳动就业服务体系

应加快劳动就业服务体系的建设,不断完善就业信息网络,通过失业保险信息化建设来加强失业保险与就业服务的联系,进一步完善信息公布制度,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及时便利的就业服务。优化现有的各项传统就业服务活动,如职业培训、职业介绍、就业指导、就业咨询及就业规划等等,切实提高这些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总之,政府管理部门在进行失业保险制度改革时应充分考虑到既要克服失业者过分依赖失业救济的思想,又要使其能起到积极鼓励和有效促进失业者再就业的作用,使失业保险金成为激发失业者积极谋业、创业的有效手段。

第二篇:浅析目前我国失业保险存在的问题及几点思考

浅析目前我国失业保险存在的问题及几点思考

失业是当今世界最大的社会问题之一,各国政府无不以解决失业问题为己任。失业保险是解决失业问题的一条有效途径,它可以使失业者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从具体制度上保证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缓解经济改革中遇到的社会矛盾,有利于社会的安定。

一、失业保险制度及其功能

失业保险制度是国家以立法的形式集中建立保障资金,对遭遇失业风险而失去收入来源的劳动者在一定时期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失业保险制度有两大功能:一是对失业人员进行救济,保障其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二是促进失业者尽快再就业,从而抑制失业。生活保障功能是失业保险制度设立的最初目的,反失业功能的强化则是全球失业保险制度的发展趋势。

失业保险制度的目标主要是通过保障尽可能多的失业者在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来维持社会安定、缩小劳动者之间的收入差距,同时保证劳动力的合理流动,促进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促进经济发展,发挥“社会稳定器”的作用。

世界各国的经验表明,单纯强调失业保险的生活保障功能已很难解决日益严峻的失业问题,必须探寻更积极的失业保险机制,发挥其抑制失业和促进就业的能动作用,才能真正发挥失业保险“社会稳定器”的减震作用,维持社会安定,促进经济发展。目前,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更注重事后补偿,其抑制失业及促进再就业的功能没有得到发挥,加强失业保险促进再就业的功能就显得尤为重要,同时也是国际上失业保险制度发展的趋势。

二、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

改革开放以后,面对日益严重的失业问题,我国制定了一系列失业保险政策。从1986年国务院《国有企业职工待业暂行规定》,到1993年《国有企业职工待业规定》,再到1999年《失业保险条例》的颁布和实施,失业保险制度已经形成完整体系,在保障失业工人的权益及下岗职工再就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总体来说,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更注重事后的补偿,其抑制失业及促进就业的功能没有得到发挥。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1、失业保险覆盖面较窄

《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后,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比过去大,但与我国劳动力资源丰富和就业岗位有限的实际情况比较而言,还是显得比较窄。我国广大农村还存在大量剩余劳动力,虽然现行的失业保险条例已把农民合同工纳入社会保险体系中。规定对工龄满1年以上、雇用单位已为其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农民合同工,可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但是,这不能覆盖大量进城从事短时间打工的农民和每年从大中专院校毕业走向社会,短期内难以就业的毕业生。这种保障现状,使得失业保险的社会性名不副实,实际上成为少数人的保障。当然,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大小与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有很大关系,在我国的现实国情下,失业保险也不可能覆盖全部劳动年龄人口,但失业保险的发展严重滞后于城镇就业格局及就业方式的重大变化已是不争的事实。我国现阶段非公有经济已经成为吸纳就业的主渠道;采取非全日制、临时性、阶段性和弹

性工作时间等多种灵活形式实现就业,事实上已经成为许多劳动者的选择。如果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不能跟上就业形势的新变化,就会造成劳动者享受社会福利机会的新的不平等。

2、失业保险水平的设计不合理,不能有效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

失业保险水平的含义包含两个层面:一是失业保险金的给付额度,即失业者在失业期内所收到的失业保险金的多少;二是失业保险给付期限,即失业者最多可享受多长时间的保险待遇。我国在失业保险水平的设计上不合理,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2.1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标准过低。

依照我国《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目前我国的月平均失业保险金水平为各省、市最低工资的70%-80%,大致在150到450元之间。如果将失业保险金与国有企业年平均职工工资做个比较,我国的失业保险金只能替代25%左右的工资。而大多数国家失业保险金的替代率为失业前工资的40%-75%。失业保险金的标准过低,不能满足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的保障,也不足以支付求职成本,不能促进转岗就业,使得失业保险应有的保障功能和反失业功能都没有得到有效发挥。

2.2失业保险金的给付期限过长。

现行制度的具体规定为: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这样的规定,与失业状况较为严重的西方市场经济国家相比,我国的给付期限显得过长了。过长的失业救济期限可能使失业者丧失迅速就业的动机,延长失业者的职业搜寻期限,不利于提高失业保险基金的使用效率。

3、现行失业保险制度促进就业的功能较弱

现行制度规定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失业保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补贴的办法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从以上支出的项目中可以反映出,现行失业保险虽然也规定了失业保险待遇中还包括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的费用,但是费用的多少并不明确的,而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这一“自行规定”的结果就是从实施《失业保险条例》以来,提供给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金的支付占了绝对的比重。以2001年为例,当年的失业保险基金总支出为111.8亿元,包括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等在内的非生活保障金支出为23.5亿元,仅占总支出的21%。这说明现行失业保险制度过于侧重生活保障功能,促进就业方面投入不足。

按现行制度规定,失业保险基金在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其他地区的统筹层次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从实施情况来看,我国的统筹层次仅在市县两级,这就极大地限制了失业保险应有的功能和作用的发挥。由于统筹层次较低,基金的整体抗风险能力比较脆弱,基金只能在很小的范围内互济。而且,这种在市、县两级分级统筹管理为主的方式,造成各地在使用和统筹失业保险金

上存在较大的差异,使失业保险基金过于分散且各自为政,不利于统一调度和集中管理、使用资金。统筹层次偏低造成的条块分割,使我国失业保险机构与职工培训机构、职工介绍机构各自为政的状态长期存在,很难得到根本的改变,这就极大限制了失业保险反失业功效的充分发挥,使得失业职工不能按照市场需求接受职工培训,不能及时得到用人信息和就业指导咨询,造成失业职工再就业率很低。

4、我国失业保险立法层次低,缺乏较高的法律效力

《失业保险条例》仅仅是国务院颁布的一个行政法规,这无疑影响法律效力。与此同时,《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并非高层次立法,致使对违法行为追究不利,使强制性失业保险制度变为实际上的自愿失业保险。

三、完善失业保险制度促进再就业的对策

增强失业保险的反失业功能,是我国失业保险制度改革和完善的方向。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应当以保障基本生活、促进再就业及抑制失业为目标,制定有效的政策,在经济发展中发挥重要的保障和稳定作用。具体的对策建议如下:

1、调整失业保险制度理念,充分认识就业保障的重要

社会保障应该具有就业保障的功能,其基金的支出,构成社会消费需求,与经济扩张和收缩之间存在着一种反向运动的内在联系。在经济繁荣、就业增加、收入提高、社会消费需求具有扩张倾向性时,社会保障金支出就会减少;反之,社会保障金支出就会增加。因此,只有达到充分的就业,才会从根本上减轻社会保障的负担。因此,应把失业保险制度与积极劳动政策紧密结合起来,建立就业导向型的失业保障制度,以实现扩大就业的总目标。

2、适时提高统筹层次,加大省级调剂力度

我国失业保险存在的一个严峻的现实问题是基金结余的地区分布不均衡。目前全国有近千统筹单位,其中县级统筹单位占相当比例。因为基金调剂的范围小,200多亿的结余基金并不能充分发挥作用。中西部地区比较困难,在目前下岗向失业并轨的特定时期,基金不足的问题十分突出,因此有必要建立失业保险中央调剂金。其资金来源可以从各省市失业保险基金中筹集一部分,但主要的应当通过变现国有资产和增加中央财政预算补贴等措施来筹集。中央调剂金在全国范围内实行地区间的调剂,能保证失业负担重的地区基金的支付能力。

3、完善就业服务机制,提供更好的就业服务

想在更广泛的范围内更好地配置人力资源,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就应最大限度地运用先进的信息技术,建立遍布全国的就业咨询、就业培训和失业保险信息网及其公开发布系统,提供快捷的就业信息服务。培训机构则应加强与职业介绍机构和用人单位的联系,按照就业岗位的需求,开展有针对性的技能培训。具体途径有,借鉴福利国家改革的成功经验;政府与非营利性机构合作,分工负责;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和适当的经济扶持;采用委托式、合同式等多种办法,由各类非政府机构和社区提供职业介绍、培训等就业服务。

4、调整失业保险基金的支出比例,支持就业培训

对失业人员进行培训是促进就业的最有效途径。各国失业保险为了实现就业目标,也都几乎无一例外地将职业培训作为失业保险工作的重点,以培训促就业已在各国取得良好的效果。如美国规定参加职业培训的失业人员,可适当延长失业保险给付期(最多不超过52周);澳大利亚规定,参加培训的失业人员可以享受疾病、工伤、失业和养老保险待遇。

5、抑制企业解雇员工(加大援企稳岗的力度,使之常规化、常态化)通过失业保险制度,(加大援企稳岗力度)抑制企业的解雇行为,从而既减轻失业保险的负担,又达到促进就业的目的。日本、韩国和美国在这方面进行了不少有益的探索。在日本,失业保险机构从稳定就业出发,对某些企业予以资助。例如,资助不景气而被迫缩小经营规模的企业,力争企业在不裁员或少裁员的情况下,内部消化过剩人员;资助留用、吸纳高龄和残疾劳动者的企业,避免这些就业弱者失业;资助一些条件差的企业,帮助其改善就业环境,减少离职、跳槽等情况的发生。在美国,则是以浮动失业保险费率的做法,鼓励企业尽量保留雇员和限制企业的解雇行为。

基于我国人口众多、劳动力资源丰富实际,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进行、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入和产业结构的调整,解决大量失业人员的再就业问题不仅是当务之急,更是长期任务。政府管理部门在进行失业保险制度改革时应充分考虑到既要克服失业者过分依赖失业救济的思想,又要使其能起到积极鼓励和有效促进失业者再就业的作用,使失业保险金成为激发失业者积极谋业、创业的有效手段。

第三篇:失业保险存在问题

浅谈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哲学社会学院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韩菁201111201

3【摘要】受经济危机的影响,我国大批企业倒闭、员工失业,加之高校毕业生数量激增,就业形势不容乐观。失业保险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和再就业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由于我国失业保险制度起步较晚,在立法层次、覆盖范围、基金筹集、资格审查以及再就业功能等方面存在一定问题,因而需要对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的立法现状和失业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反思,以真正建立起适合我国现阶段国情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失业保险制度。

【关键词】失业保险制度;存在问题;对策

失业保险是指劳动者由于非本人原因暂时失去工作,致使工资收入中断而失去维持生计来源,并在重新寻找新的就业机会时,从国家或社会获得物质帮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失业保险作为社会保险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现代市场经济运行的外部条件。通过实施失业保险可以对暂时不能实现就业的劳动者给予经济上的帮助,以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提供再就业服务,把失业造成的消极影响降低到最低限度,缓解社会就业压力。发展和完善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对分担失业风险,解决失业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我国失业保险立法现状

1986年,为配合国营企业劳动用工制度改革,国务院颁布施行了《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开始探索建立失业保险制度。1993年,按照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总体要求,国务院颁布施行了《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对原有制度进行了局部调整。1999年,国务院颁布施行了《失业保险条例》,对失业保险制度作了重大调整,该条例的实施标志着失业保险制度已形成了完整的体系,按照条例规定,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城镇企业和各类事业单位(如学校、医院、科研院所等)都在参加失业保险的范围之内,对保障失业者的基本生活和抵御失业风险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除上述立法之外,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还先后颁布了《关于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调整失业保险基金支出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等部门规章。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制定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方面也取得了明显进展。

二、我国失业保险存在问题

我国已初步建立起了较为完善的失业保险法律体系。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我国失业保险还存在着一些不足和问题需予以完善。

首先,失业保险的覆盖面小,实施范围过窄。我国《失业保险条例》关于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尽管比过去有所扩大,但根据我国规定,失业保障对象仅限于城镇企事业单位的职工,私营、三资企业还未完全纳入,在农村除了少数合同制工人享受有限的失业保险待遇外,大量农民工也被排斥在正式的失业保险制度之外,至于乡镇企业职工也不在涵盖范围内,真正失业风险大的人群,如灵活就业,暂时就业的人员反而没有参加保险,所以说失业保险覆盖范围依然过窄,既不能体现失业保险的社会性特点,也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现阶段非公有制经济已经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吸纳就业的主要渠道。在激烈的市场竞争条件下,他们同样面临着失业的风险,如果不将他们纳入到失业保险范围,这些职工失业后将面临着基本生活的困难,因此有必要进一步扩大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将这部分人员纳入失业保险范围之内。

第二,失业保险标准过低,缺乏相应的配套措施。目前我国对失业人员的配套措施并不

完善,现行的失业保险制度所提供的保障能力是有限的。失业保险的标准存在着地区上的不平等,在经济发达的城市和地区,失业保险金相对充裕,发放资金较多且相对公平;而经济落后地区,失业基金征缴不到位,保险金的发放差距较大。在失业保险的缴纳和领取标准上,目前我国规定的失业保险金标准偏低。我国的失业保险金是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标准的水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目前我国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确定为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比最低工资标准还低,使失业者在领取失业保险金后难以满足最低基本生活的需要,大大削弱了失业保险功能,不能很好的发挥失业保险的最初作用。从目前失业保险所发挥的作用看,很多地方仅停留在生活保障上,在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方面发挥的功能还不够。针对失业人员实施的职业培训、转业培训等配套工作也是不够的,这些配套措施要么基本上集中于经济发达地区的再就业服务中心、要么就形同虚设,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

第三,.我国失业保险立法层次低, 立法滞后,缺乏较高的法律效力和相对完善的法律责任。迄今为止,我国还未颁布社会保险的专门法律,改革的依据多是以政府或政府职能部门名义颁发的行政法规及一般性文件。虽然《失业保险条例》提供了依据,但其权威性强制性不够,削弱了社会保障制度的权威性和有效性,造成中央政府调度不灵,统放不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以及官方与民间职责划分不清的问题。《失业保险条例》仅仅是国务院颁布的一个行政法规, 还没有上升到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的高度, 它仅仅是失业保险制度实施的一个基本规范, 不是失业保险的基本法, 这无疑影响它的法律效力。与此同时, 《失业保险条例》由于欠缺相应的法律责任的规定导致它的实施机制较弱: 一方面失业保险基金筹资困难, 大部分城镇事业单位不按时上缴失业保险费,出现失业保险费“不缴”或“欠缴”行为,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3 条虽然规定加收2 %的滞纳金, 并且在26 条规定拒不交纳社会保险费及滞纳金的可以提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 但整个罚则并未规定对强制征缴未果的法律制裁, 使社会保险费的缴纳义务人存有侥幸心理, 使这种拖欠缴费的行为得不到强有力的惩处。

第四,现行失业保险制度难以解决大量的青年失业问题。2011年普通高校毕业生有660余万,所以2011年的就业形势仍不容乐观。据介绍,在我国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中,35岁以下的青年人比例为70%。20世纪80年代出生的接受高等教育的青年,以每年300万至400万的规模进入就业市场。根据各级学校招生人数的统计预测,2008年以后,高中以上学历的劳动力开始成为劳动力市场的主体。到2011年,大学层次毕业生数量将达到峰值,约758万人,未来相当长的时间内大学生就业压力不会减弱。未来几年内, 失业可能性最大的是这些人, 而这个年龄阶段的人群一般都有一定的家庭负担, 失业的影响会严重波及其家人生活。一旦失业后失去了基本收入来源, 仅靠微薄的失业保险金维持家庭基本生活是很困难的。但是现行的统一发放失业保险金的制度无法解决这个问题。现行失业保险制度难以解决我国特有的严重的隐性失业问题。由于受传统经济体制的影响, 我国在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隐性失业现象较为严重。隐性失业者通常因为工作不稳定或者收入不高而隐瞒其就业事实, 他们在取得较低工资收入的同时也领取部分失业保险金。由于缺乏有效的审核监督机制使得这部分人的行为不仅影响了失业保险制度的公平, 也造成本来微薄的失业保险基金流失, 使失业保险制度运行更加困难, 且缺乏公平与效率。

最后,失业保险管理体制不健全,缺乏有效的监管机制。当前我国失业保险金的领取资格审核不够严格,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导致一部分人在就业的过程还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按规定办理了失业登记手续,领取失业救济金,但其重新就业后却没有办理相应的就业手续,也未缴纳劳动保险,使管理部门无法对其进行有效的管理。对人员就业情况无法真实的掌握,使得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群中存在大量的“隐性就业”问题,失业保险金发放有失公正公平。由于监管不力,保险基金在管理上也存在混乱现象。

失业保险基金管理不统一,管理机构分散,管理层次过多,各地保障标准不一致,无法对其进行统一有效的管理,使基金管理在制度运行上出现不协调现象。我国缺乏相应的失业保险法律、法规,失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营运等各个环节出现的问题缺乏相应的法律解决机制,事后又缺乏有效的法律监督,失业保险基金被挪用、挤占和贪污的现象屡屡发生。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不仅影响了失业保险制度的公平,也造成失业保险基金流失,使失业保险制度运行更加困难,缺乏效率与公平。这些因素的存在严重影响了失业保险制度的运行效率。

三、解决措施

要解决这些问题,我们应该逐步扩大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失业保险作为社会保障的一种形式,应当是覆盖全社会的,涵盖所有劳动者,而无论其居住地和职业如何,都应纳入失业保险的范围之内。我国失业保险制度起步较晚,覆盖面过窄,应当考虑将各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目前尚未纳入失业保险范围的各种企业职工,包括国有企业的农民合同制工人、乡镇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等,都纳入到国家统一的失业保险制度中,使失业保险制度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更好的发挥其作用。对于《条例》规定应该参加失业保险而没有参加的单位和个人,政府相关部门应在失业保险费征缴措施上下功夫,强制其参加失业保险。同时,在修改《失业保险条例》或制定《失业保险法》时,应对失业保险对象作进一步的补充规定,细化国家公务员参保及其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的具体规定,把农民合同工纳入失业保险覆盖范围。

我们还要完善劳动就业服务体系和配套措施。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失业人数上升,企业对员工的自身素质和技术水平要求越来越高,失业人员再就业的难度会有所提高。我国的失业人员主要是教育程度和技能水平较低的劳动者,这部分劳动者工作层次较低,劳动力价值不高,而且面临着更容易失业的风险。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应当强化其就业促进的功能,将失业保险工作的重点逐步转移到广开就业门路,积极促进就业上来,更多重视促进再就业在失业保险制度中的功能。各级政府部门应当建立起相应的配套措施,加快劳动就业服务体系的建设,不断提高就业服务信息,建立起规范的职业培训、专业培训和职业介绍机构,为失业人员提供及时便利的就业服务。为他们提供直接的就业培训,既能提高他们抵御风险的能力,又能提高整个国民素质和技能。因而失业保险基金中用于再就业服务的比重应当加大。这种由政府直接出面,为失业者直接提供再就业培训和再就业指导,以提高失业者的素质和技能水平、帮助失业者尽快就业为目的的计划,能够更加有效地利用有限的基金资源,提高失业保险基金的使用效率。在完善强制性政策措施的同时,有必要考虑采取激励用人单位参保缴费的政策措施。特别是失业保险与养老、医疗保险等比较,具有自身特点,更突出共济性,并非人人受益。有必要对连续参保缴费且未规模裁员的用人单位给予相应的费率优惠,比如对具有6年缴费良好记录且累计裁员不超过10%的,给予1年的零费率优惠。

我们要加强对失业保险基金和各项制度的监管。对于失业保险基金,国家应当加强失业保险基金的监督和核查。可以考虑建立起国家统一的监督机构,实行不定期监督,对失业保险基金进行审计,及时向社会公布基金的收支状况,披露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逐步建立健全失业保险制度的监督体系。要充分发挥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作用,还要切实加强与就业服务机构的衔接和协作,防止一些人员在就业后,还领取失业保险金情况的发生。笔者建议,可以考虑建立起失业保险人员信用管理体制,对于故意冒领、采用欺诈等方式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收回已经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同时还可以考虑将失业保险的各项管理工作、资金的收支使用等行为,实行计算机全国联网管理,推广应用标准化、统一化的管理方式,以增加失业保险基金的透明度和失业保险管理制度的科学性。

我们要建立失业保险与就业联动机制。从鼓励和引导失业人员尽快就业出发,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一是将待遇期限从24个月缩短为18个月。这是从消极的方面减少失业人员对失

业保险的依赖。二是从积极的方面鼓励、支持失业人员尽快就业,使其就业后所得利益大于享受失业保险的待遇,通过利益引导调动其就业积极性。有两项措施:其一,对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将其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一次性发给本人,既可以一定程度上解决其资金问题,也可解除其担心以后领不到这笔钱的顾虑。还可考虑在此基础上,再加发一部分,比如,加发尚未领取金额的一半。其二,对其他提前就业的,保留尚未领取的期限,继续参保的,合并计算。就业后但按规定不在参保范围的,比如,灵活就业,办理失业登记并经认定,可以继续领取以前限期内的失业保险金。

第四篇:农民工失业保险存在问题与对策

我国农民工失业保险存在的问题与改革思路

农民工是社会中一个较为尴尬的群体,他们像一个夹心层,处在城镇职工和乡村农民之间。农民工是城市化的产物,他们从农村涌入城市,从事的多半都是社会上最苦、最累、最危险的职业,然而,与他们从事的高危高压职业相对的是,很大一部分农民工都游离在社会保障体制之外,不论是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还是失业保险。

失业问题是短期内困扰农民工的最主要问题。由于农民工自身的一些特定因素,比如文化水平偏低,缺乏职业技能技术,缺乏就业信息,流动性较大,工作多局限在中小企业等,使得农民工成为城市中失业比例最高、失业最为频繁的群体。

由于农民工收入水平偏低,一旦失业,断绝了生活来源,便极有可能陷入绝对贫困。加上脱离了亲人朋友孤身在城市打工,缺乏可以依靠的对象,因此很有可能造成其生活和精神上的双重打击,严重的甚至会产生报复社会的情绪。因此,为农民工构建一张保其生存的失业保险网是极为必要且至关重要的。然而,我国现今在农民工失业保险方面的制度却很不健全。

一、农民工失业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制度性问题 1.法制不健全

到目前为止,中国一共颁布了四部有关失业保险的办法、规定、条例,分别是:第一,1950年《救济失业工人暂行办法》,主要覆盖对象为公私企业及事业单位在解放后失业的工人、职员和知识分子,后扩大为全体登记失业人员;第二,1986年《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覆盖范围是国营企业四类人;第三,1993年《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覆盖范围是国营企业九类人;第四,1999年《失业保险条例》,覆盖范围是城镇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虽然在1999年《失业保险条例》中对农村合同制工人的失业保险有了一定的规定,然而相关规定是否适用还有待斟酌。针对农民工失业保险的文件都局限于一些通知、意见,权威的法律条文仍是空白。

2.现有制度与实际情况的不适性

《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失业前所在单位及个人参加失业保险;(2)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3)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4)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然而对农民工来讲,很多行业就业不稳定,尤其是从事建筑行业等季节性的职业,很少有农民工能够在同一个工作单位工作一年以上,按照规定,这样农民工在失业之后就很难得到失业保障金。《失业保险条例》明显偏向于城镇职工,很多规定都不符合农民工就业的特点,使得农民工参与失业保险存在种种困难。

3.待遇的不平等

按照《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如果农民工满足申请失业保险的要求,而且务工的企业也为其缴纳失业保险,那么,农民工失业后可以领取一次性的补贴。然而城镇职工的失业保险待遇领取却是按月发放。一次性发放的金额较低,且短视效应往往会使农民工很快花光补贴,再次陷入贫困。

4.转移接续困难

目前国家缺乏专门针对农民工的失业保险条例和规定,各省市对于农民工失业保险的实施并不同步,有的地区并未建立农民工失业保险,同时,对于建立农民工失业保险的各地区,参与失业保险实施的办法并不一致。农民工在就业所在地缴纳失业保险金,由于保障水平较低,一旦失业返回家乡,就要面临失业保险金无法区域对接、城乡对接的情况从而被迫承担失业风险。

5.配套措施缺乏

农民工进城务工,但由于没有城镇户籍而无法获得所在城市的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种种制度壁垒造成农民工失业后的绝对贫困。他们在劳保、社保、医保等方面不能完全享受和城镇居民同等的待遇;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将没有城市户口的农民工群体排斥在外;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适用对象也限于城镇最低收人家庭,而将农民工群体排除在外。

6.失业保险的功能没有得到充分发挥

失业保险具有三个方面的作用,一是保障失业者的基本生活,二是促进失业人员的再就业,三是预防失业。目前的农民工失业保险制度主要是对失业者提供一次性生活补助,缺乏相应的失业预警机制和就业促进措施,再就业的功能相当弱,没有预防失业的功能。

(二)意识观念问题

1.政府重视程度不够

中央和地方政府往往更为重视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尤其是边缘化的农民工群体的失业保险问题则被搁置到次要位置。政府对农民工失业问题的关注度直接关系着这一制度的发展,迟滞的法律建设和缺失的制度构造都和政府重视程度不够有关。

2.农民工意识淡薄

由于对失业保险制度的认识不足,多数农民工群体并不了解失业保险,甚至根本就不知道失业保险的存在,直接造成了参保率低、覆盖面窄的情况。同时,农民工收入水平低,更愿意把钱寄回家乡,参保意愿薄弱。再次,由于农民工缺乏维权意识,企业不为其缴纳保费,多数农民工也不会去主动维权,变相鼓励、纵容了用人单位逃费、欠费。

政府、农民工以及企业对失业保险认识不足直接导致了农民工失业保险覆盖面窄,拓面困难,保险金征缴不规范,逃费、欠费现象猖獗等,严重阻碍了农民工失业保险制度的完善和发展。

二、完善农民工失业保险制度的建议

(一)实行分类管理

根据农民工融入城市的程度和工作的流动性情况,将农民工划分为三类,并针对不同类别的特点制定适宜的失业保险政策。根据农民工的分类不同,对第一类已经城市化的农民工,可以直接并入城镇居民失业保险体系,与城镇职工享受同等的权利、义务和待遇;对第二类大量流动的农民工,可以建立一个全国通用个人账户,如社保卡,建立一个覆盖全国的农民工社会保险网络系统,将参保人缴费数据都记录在卡上。实行全国范围内农民工社会保险转移接续。第三类是季节性的农民工,多数离乡不离土,可考虑将其挂在户籍所在地的社保部 门,向其缴纳失业保险费。

(二)实行弹性缴费标准

针对农民工流动性强,工作不稳定,在一个单位很难工作一年以上的特点,将缴纳时间由至少满一年变为弹性制,设置为3个月、6个月,9个月,一年,及一年以上等不同的缴费时段,农民工可根据自身收入情况自由选择,当其负担能力较低时,可选择低费率;当其负担能力提高时,可选择高费率。在农民工失业后,可根据企业为其缴纳保险费的期限,领取不同比例数额的失业补助金,缴费年限越高,领取的比例随年限递增。

(三)提高失业保险的促进再就业功能

1.通过调整失业保险金的给付期限和给付标准促进再就业

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过长,不利于激励失业农民工寻找工作的积极性,可考虑将农民工享受失业保险的期限规定为1年。将农民工失业保险金的给付标准规定为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水平,同时采取待遇随时间逐级递减的办法。在开始领取时待遇水平较高.以后每间隔一定期限逐步降低待遇,以激励农民工积极寻找工作。

2.为失业农民工提供就业服务、就业培训和再就业奖金

建立统一的劳动力市场,为农民工就业提供平等竞争的社会环境,消除对农民工的就业歧视;建立规范的中介机构,为农民工提供充分可靠的用工信息,减少人员流动的盲目性;建立和健全多层次的农民工培训体系,形成政府、企业、社会多方面有效合作,多渠道、多形式的农民工培训网络;对快速再就业的农民工发放再就业奖励津贴,鼓励失业农民工积极就业。

(四)明确失业保险三方责任

1.政府责任

政府要加大对农民工失业保险的财政补贴,增加鼓励农民工再就业的资金补助,同时,要针对农民工的特点,研究制定切合农民工实际的失业保险法律法规,完善失业保险制度,统一征缴条例和发放水平,保证制度的转移接续。最后还要加强农民工失业保险的宣传力度,对农民工进行普及教育,加强他们的维权意识。加大对企业逃、漏、欠、拒缴的打击力度,可采用银行强制划拨、增加滞纳金等措施,确保农民工失业保险资金的充裕和安全。

2.企业责任

企业要明确自身的缴费责任,按时足额为农民工缴纳失业保险。政府可对缴纳情况良好的企业进行政策优惠或者资金奖励等,鼓励企业积极为农民工投保。

3.农民工个人责任

农民工应该主动学法懂法,主动了解社会保障制度,提高自身的参保意识,对企业形成强有力的监督,举报不为其缴纳保费的企业,拒绝与企业串谋。

(五)建立农民工失业保险专门账户

建立专门的失业保险基金账户,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挪用。并建立健全失业保险基金预决算制度及监管制度,加强失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通过安全有效的投资来增值,同时积极开辟和尝试多种方式筹集资金。

第五篇:目前我国道德社会化存在的问题

论目前我国道德社会化存在的问题

摘要:在5000年有历史长河中,我国一直以“文明之邦”对外自居。但如今人们在追逐社会物质水平的同时,却淡忘了古今圣贤的谆谆教诲,追求精神文明的热情日益益下滑。加强道德建设、治理道德问题是一项全民共建共享的民心工程,需要全社会共同担当。每一位公民都应该成为道德建设的参与者,都应该成为良善道德环境的维护者,都应该成为躬身行德的实践者而不能只当评头论足的“批评家”。

关键词:道德 社会化 问题

一、道德社会化的含义

所谓道德社会化就是行为主题在特定的社会中经过一系列与他人和社会的互动,接受该社会所认可的社会伦理文化的基本准则,遵循特定文化背景下的道德准则和道德规范,并转化为自己的内心信念。在现实的社会生活中切实履行这些规范,以获取社会认可和参与资格。简而言之,道德社会化就是将特定社会环境的道德准则和道德规范加以内化,形成符合社会要求的道德行为的过程。

道德社会化对于社会个体和社会共同体来说都是必需的。就社会个体而言,道德社会化是个人融入社会的基本途径,在此过程中,“自我”得以确立、个人的德性品质得以形成和完善,实现了从生物人向一个正常的社会人的转变。对于社会来说,通过道德社会化的过程,培养出一定社会所需要的社会成员。同时,民族的道德传统得以积累和延续,社会的道德秩序得以维持和发展。

道德的具体内容与社会的价值标准有密切联系,在分析某特定社会中个体的道德社会化问题时,必须考虑该社会占主导地位的价值标准。

二、道德社会化的影响因素

为什么处在大体相同的社会环境中、处在相同的制度、体制之下,同样经受着市场经济大潮的冲击,同样面对着形形色色的诱惑,人们的道德境界、道德表现却差异甚大?少数官员贪污腐败,是因为他们在理想信念上出现了滑坡,而这是最致命的滑坡。一些企业和商人诚信缺失,是因为他们唯利是图、见利忘义。一些社会成员公德失范,是因为自私自利的思想意识在作祟。这印证了一句话——“内因是变化的根”。正如马克思、恩格斯所说随着人们的生活条件、人们的社会关系、人们的社会存在的改变而改变”。这难道需要经过深思才能了解吗?在人类历史的本源意义上,是人们的社会存在决定人们的意识,而不是相反。个人在社会中占据着重要的个体地位,人的因素是最值得关注和分析的。

在道德教育的过程中,有许多不同关系的人群在不同的时间、不同的地点、不同的阶段、不同的过程、不同的程度影响这个人的道德教育效果。对此,个人在道德社会化中的作用不可忽视。个体的道德教育程度也严重制约着道德社会化的发展。社会道德、教育环境潜移默化的影响着个人思想品质道德感情和道德行为,他的作用在于对个人品德在本质上是一种无声的教育,通过环境育人的一些特殊功效对个人品德的形成和发展发挥作用。

三、道德社会化存在的问题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进一步深化,旧的政治、经济、文化、思想体制逐渐被打破,新的政治、经济、文化、思想体制正在逐步建立。在各种新旧体制的转换过程中,社会变革为人们追求效益和务实创新,最大限度的解放自己和才能和智慧提供了更多的机会,带来了实现自身价值的多样化途径,促进了社会道德向新的境界和高度攀登。正是在改革开放的背景下,我国的传统道德与西方的思想观念发生激烈的碰撞,传统道德的某些积极因素被淡化,出现了一些文化失范、社会道德滑失的倾向。主要表现为社会体系存在一些“规范缺失”、“规范权威的合法性危机”、“社会规范调控机制的弱化”等等。部分社会成员的“失范”理想目标的短期庸俗、急功近利、拜金主义、享乐主义、迷失人生价值的追求。社会生活中非规范行为盛行,一些丑恶的社会现象比比皆是。

1、商业领域缺乏诚信。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生产、交换、消费的情形发生了根本变化。从生产环节看,人们原来直接从田地里收获食用的庄稼,现在往往只是现代化大工厂流水线上的原材料,食品加工业产出的商品五花八门,把超市的货架摆得琳琅满目。从交换环节看,原来直接的以物易物和即时交易行为,被越来越多的间接订货方式所替代——支票结算、信用卡结算成为基本的结账方式,期货交易、网络交易等成为新型的时空分离的交易方式。从消费环节看过去,食品从田间到餐桌只有一步之遥。现在,不仅粮食蔬菜水果的生产可能被施以各种化肥和农药,而且还要经过复杂的加工环节,消费者个人很难有能力检测餐桌上的食物是否“绿色”和“有机”,更检测不出“地沟油”和“瘦肉精”。在这样复杂的经济活动中可以制假贩假的链条全方位延伸诚信缺失的风险空前放大。

2、公共道德出现滑坡。一些人一面抱怨“人心不古”、“人情冷漠”又对廉价仿冒名牌趋之若鹜;一面抱怨公共秩序混乱,一面又随地吐痰、乱扔垃圾、逆行闯红灯等等。这种相互矛盾、“双重标准”的心态,这种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态度,正是当前道德问题突出的温床和土壤。当前中国社会的公德失范现象,绝大多数不是发生在“熟人”之间,而是发生在“陌生人”之间。人们照样会为亲朋好友“两肋插刀”,但面对陷入困境的“陌生人”因此,不能简单地说当前中国人的社会公德水平普遍滑坡了,而更应该说,一些国人在从“熟人社会”走向“陌生人社会”的过程中,道德价值观产生了纠结,陷入了道德选择的困惑。

四、道德社会化存在问题的解决对策

在对各种败德现象同声谴责的批评声中,我们听到的是对加强道德建设、改善道德环境、治理道德领域突出问题的强烈呼唤。对道德问题,既要回答“怎么看”

1、优化家庭德育环境,提高家庭德育质量。家庭美德建设不仅关系到每一个人的切身利益而且影响到社会道德风尚和精神文明,影响到国家的安定团结和道德社会化进程。坚持男女平等,制止家庭暴力,维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夫妻相互忠实,禁止插足他人婚姻,保障老人安度晚年,在家庭中切实保障每个成员的权利和利益。

2、优化社会德育环境,提高社会德育质量。加强社会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净化社会文化环境。加强法律法规建设,创造有利于人道德社会化的社会环境。社会环境对人的道德观念形成产生最直接的影响。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的社会文化事业呈现出一派繁荣发展的喜人局面。然而不良文化的涌现也玷污着我们的社会环境,严重影响了人的身心健康。所以必须注意公民的道德意识的培养道德规范的内化,使之在包括婚姻家庭领域的各个领域中自觉产生合乎道德规范的行为。

3、法治德治紧密结合,有效促进道德建设。道德的后盾在法律,道德的底线在法律。在中国社会转型的过程中,面对更多的利益诱惑和欲望冲动,面对新旧道德规范的碰撞激荡,无论是少年儿童还是成年人,新的道德良心的养成,既要靠学习教育、靠舆论引导,更要靠制度强制,包括靠法律惩处的“威慑”。人们往往只看到发达国家公共秩序良好的一面,却忽略了发达国家社会公德背后的法律支撑,当闯红灯、乱停车、随地吐痰等轻微违法行为的代价都高昂到承受不起时,人们自然就会变得更加“有道德”。中国自从实行“醉驾入刑”以来,酒后驾车的人数陡然下降。这是道德觉悟提高了,还是惩戒机制奏效了?答案显然是:双赢。因为法律本身也具有思想教育的力量,可以促使人们将道德行为由他律转为自律,并通过正确行为的反复强化、对不良行为习惯的反复矫正,逐渐使遵守道德规范成为一种不再需要外部监督和意志努力的自觉行为。

治乱当用重典。治理当前的道德突出问题,必须更加重视发挥法治的作用。

参考文献:

[1] 李萍.文化视野中的青年道德社会化[M].广州:中山大学出版社,2009 [2] 周晓虹.现代社会心理学[M].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1991 [3] 朱启臻.社会心理学原理及应用[M].北京:中国农业大学出版社,2008

目前我国失业保险存在的问题和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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