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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运车辆技术管理制度
编辑:柔情似水 识别码:20-970758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4-22 01:36:35 来源:网络

第一篇:营运车辆技术管理制度

营运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汽车运输业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修订草稿-提供给修订工作组参考)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营运车辆技术管理,保持运输车辆技术状况良好,保障运输生产安全及高效节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性规定(注:发布此部令时公交运输、出租车运输、租赁车经营管理的法规性文件),制定本

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运输经营者对营运车辆的技术管理以及运输管理机构对营运

车辆技术管理工作的监管。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运输经营者,是指取得《运输经营许可证》的道路客货运输、城市公交运输、出租车运输经营者及汽车租赁、汽车驾驶培训的经营业户。

本规定所称营运车辆,是指配发《运输证》,从事经营性客货运输以及用于汽车租

赁经营、驾驶员培训经营的车辆。

第四条 运输经营者是所属营运车辆技术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本规定落实车辆技术管理工作,同时接受运输管理机构对其车辆技术管理工作的监管,以及对其

营运车辆市场准入的审查和车辆技术性能定期审验。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领导下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他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对辖区各类运输经营者的车辆技术管理工作实施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 车辆技术管理

第六条 运输经营者应当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车辆技术管理的法律、法规;执行交通

运输部制定的营运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第七条 运输经营者应当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车辆技术及车辆技术管理标准(规范);

执行交通行业标准规范的营运车辆技术要求。

第八条 运输经营者应当建立由车辆技术管理专业技术人员负责的车辆技术管理机构。所属车辆较少的,应当有专职技术管理人员负责车辆技术管理工作。

第九条 车辆技术管理机构主要职责:

(一)做好营运车辆购置前有关车辆综合性能要求、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及客车类

型等级的评估;

(二)负责营运车辆技术档案的建立和记录填写,保证营运车辆技术档案的完整和

准确;

(三)根据国家标准及车辆的结构性能、使用条件等因素,科学、合理制定营运车辆技术管理定额标准,包括各主要营运车型的定期维护周期、作业项目及燃料消耗量定

额,轮胎行驶里程定额等。

(四)制定营运车辆定期维护计划及计划落实,向运输管理机构报送相关备案资料

和车辆二级维护计划报表。

(五)开展营运车辆燃料消耗量考核监管工作和安全行车、节能降耗、车辆维护等

业务培训、技术竞赛活动;

(六)落实营运车辆行车记录仪、车载gps设备的应用与监管工作;

第十条 营运车辆技术管理主要制度:

(一)车辆购置、更新、报废管理制度;

(二)车辆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三)车辆燃料消耗量定期记录与考核奖惩管理制度;

(四)车辆视情修理与定期维护管理制度;

(五)车辆行驶记录仪与车载gps监控系统监管制度。第十一条 运输经营者应当正确处理运输生产和车辆技术管理的关系,在保障营运

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基础上,实现安全和节能降耗的运输生产。

在接受应急任务和重大运输业务前,应当对营运车辆进行整车装备和安全性能的全

面检查,确保车辆良好技术状况。

对长期异地从事运输的所属车辆,应当纳入营运车辆定期维护计划并加强管理。

第三章 车辆性能要求

第十二条 运输经营者应当结合运输市场供求状况和运行条件,对车辆进行选型论

证,选购符合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适应经营许可范围的车辆。

第十三条 以汽油或者柴油为单一燃料,总质量超过3500千克的新购置营运车辆,应符合交通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 711)和《营运货车

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 719)的要求。

(一)营运车辆应当选购交通运输部发布在《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中的节能

车型。

(二)城市公共汽车、出租汽车的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另行规定。

(三)在用营运车辆实际燃料消耗量超过交通行业标准对在用营运车辆规定的燃

油消耗限值时,应当退出营运市场,退出营运市场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四条 营运车辆应当符合《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并按照《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进行营运车辆技术等级评定。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车辆技术等级达不到二级车况的车辆,禁止从事经营性运输。

(一)客货运输车辆应进行市场准入前营运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检测,不符合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的,不予评定车辆技术等级,不允许从事经营性运输。

(二)车辆经定期审验时的综合性能检测,原评定的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已不符合评定要求的,车辆技术等级应当据实调整。

第十五条 旅客运输车辆应当按照交通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

(jt/t 325),进行营运客车类型等级评定(复核)。

(一)道路班线旅客运输和旅游(包车)客运车辆,应当是交通运输部发布的《高级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或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布的《中级客车类型划分及

等级评定表》中的等级车型。

(二)乡村公路营运客车应当是符合《营运车辆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 325)

规定的普通级等级别条件的车辆。

(三)公共汽车、出租车及租赁性质的客运车辆,按照交通行业标准《营运车辆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 325)有关车型规定评定客车类型等级。

(四)车辆经定期审验时的客车类型等级复核,原客车类型等级已不符合原评定要

求的,其类型等级应当据实调整。

第十六条 大吨位柴油厢式货车、货运列车以及采用集装箱、甩挂运输方式的货车,应当选择交通运输部发布的《道路货运汽车及汽车列车推荐车型表》中的车型。《道路货运汽车及汽车列车推荐车型表》中的车型,实行公路通行费优惠政策。公路通行费优惠政策由交通运输部商国家发改委确定发布,全国统一执行。

第十七条 车辆取得《运输证》后,禁止擅自改变车辆类型或用途、更换车辆主要总成部件、增大车辆外廓尺寸(包括货厢栏板内尺寸)或者增加承载限值以及擅自加装

燃油箱。

(一)改变车辆类型或用途,是指将客车改为货车、货车改为客车、普通货车改为专用货丰、专用货车改为普通货车、卧铺客车改为座位客车、座位客车改为卧铺客车。

(二)更换车辆主要总成部件,是指更换与原车型不—致的发动机、变速箱、前桥、后桥或者车架;更换车辆车身或者罐车罐体;改变车辆悬架形式(空气悬架、复合悬架、钢板弹簧式悬架等悬架形式之间的改变)。

(三)增大车辆外廓尺寸(包括货厢栏板内尺寸)或者改变车辆承载限值,是指增大车辆外廓尺寸(车高、车宽或车长),拆除货厢拦板或者加装活动式栏板,改变车辆注册登记的相关尺寸;增加或者减少轮胎数量;增加或者减少车轴数量;增加钢板弹簧

式悬架钢板弹簧片数;增加客车座位或者卧铺铺位。

(四)营运车辆燃油改燃气时,须报经当地市级人民政府规定的监管部门审批,由

取得经营资格的单位进行改装。

第十八条 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设备的其它有关技术管理规定,由交通运输部

颁布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具体规定。

第四章 营运车辆档案

第十九条 运输经营者对配发《运输证》的车辆,应当建立《营运车辆技术档案》(见

附件一),在运输管理机构审查确定后,原始档案内容不得随意更改。

第二十条 《营运车辆技术档案》主要内容为:车辆基本情况登记、车辆参数与配置登记、主要部件更换情况、修理和二级维护记录、车辆变更记录、车辆行驶里程与燃

油消耗记录、交通事故记录等。

第二十一条 《营运车辆技术档案》应当及时对变动中的有关情况及规定记录进行规范、准确的记录,并按照运输管理机构要求,定期向运输管理机构备案。篇二:营运车辆技术管理制度

营运车辆技术管理制度

为加强对营运车辆的技术管理,保证车辆的正常营运。特制定本制度:

一、营运驾驶员要认真执行公安交通、出租汽车管理机关对出租汽车的统一规定。

二、要认真坚持车辆的检查制度。对车辆保养部分勤检查,对车辆证件部分勤核实,对车辆年审部分勤落实。

三、做好日常的维护与保养,发现车辆损伤,有故障的要及时修复,按期或根据车辆使用状况及时进行修理。

四、严格遵守车辆驾驶操作规程。如车辆因违反操作规程导致车辆损伤;超正常磨损致使车辆停运、修理,提前报废,驾驶员要赔偿经济损失。

五、严禁未经公司同意私拆,私换车辆各大总成及车内设施。造成经济损失,驾驶员要赔偿。

六、公司技术安全部门要严格车辆交接程序,搞好车辆的技术资料,档案的管理。

七、公司技术安全部要加强对车辆的检查与监督,发现问题要督促驾驶员及时修理及处理,并做好记录及跟踪检查。

九、对违反以上规定,视情节轻重要对驾驶员以赔偿经济损失,罚款,解除劳动合同、协议合同及劝退的处理。篇三:车辆技术管理制度

车辆技术管理制度

为了保证营运车辆技术质量,防止事故发生,根据公司安全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车辆档案管理

1、行驶证、营运证、附加费证、购车发票、附加费收据复印件及车辆照片等有要归档保存,建立车辆基本情况档案;

2、车辆驾驶员要在每月25日前将车辆的月行程里程、保养维修、肇事情况上报公司安技部登记,由安技部负责人核实后填写车辆技术档案;

3、车辆重要部件或证件如有改动,应及时将改动情况归档备案备案。

二、车辆检查

1、司机平时出车前后要做好检查,严禁带病营运,一经发现,视情节轻重予以教育处罚;

2、公司定期或不定期的对车辆进行检查,车辆技术状况必须达到以下标准:

(1)车辆号牌齐全、清晰,安装位置正确,无遮挡物;

(2)灯光、喇叭、雨刮器、观后镜等装置齐全有效;

(3)发动机汽缸工作正常,无异响、漏油、漏水等现象;

(4)转向装置操作灵活,无过紧或过松现象,高速行驶时车辆不会出现跑偏或摆头现象:

(5)制动系统良好,符合国家制动规范要求,前后四轮的定位准确b(6)车辆各种线路完好,连接安全牢固;

(7)轮胎保持良好,轮胎胎冠上的花纹深度不得少于3.2mm:

(8)其他部件符合安全行车标准。

3、公司安全管理人员检查发现车辆状况不佳的或违反公司安全管理规定的,有权作出责令车辆停驶、检修等处理的决定。

三、车辆保养和审验

1、关于车辆三级维护、季检、年审。

(1)车辆按规定时间间隔或里程进行二级维护,必须到具有二级维护资质的维修厂进行;

(2)车辆进行二级维护后,司机要将二级维护单交到公司备案;

(3)严禁车辆二级维护弄虚作假现象;

(4)车辆每年进行综合检测一次,进行技术等级评定。

2、按规定参加交替、运管部门组织的检测、年检、年审。

3、车辆每行驶5万公里必须进行中修;

4、车辆每行驶10万公里必须进行大修;

四、车辆报废规定

1、报废条件:

凡车辆技术经济情况达到下列条件之一者,应予以报废。

(1)车辆超期使用,主要总成部件磨损腐蚀或严重损坏,性

能工况严重下降,无修复价值;

(2)因交通事故造成主要总成或大部分零件严重损坏,已无修复价值;

(3)累计行驶里程达到50万公里以上或经过三次大修以上,且零部件损坏严重的老旧车;

(4)车辆经过长期使用,耗油量超过国家定型车出厂标准规定值15%的。

(5)经修理和调整后仍达不到国家对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要求的;

2、报废程序

(1)司机申请报废,经公司核准报市车管所批准,从批准之日起列入报废车,停止营运。

(2)车辆申请报废,经公司核准,三个工作日内把报废车辆的有关证件交还给公司。

(3)报废车辆由公司办公室备案,并办理注销相关证件手续。

第二篇:营运车辆技术管理制度

营运车辆技术管理制度

为加强对营运车辆的技术管理,保证车辆的正常营运。特制定本制度:

一、营运驾驶员要认真执行公安交通、出租汽车管理机关对出租汽车的统一规定。

二、要认真坚持车辆的检查制度。对车辆保养部分勤检查,对车辆证件部分勤核实,对车辆年审部分勤落实。

三、做好日常的维护与保养,发现车辆损伤,有故障的要及时修复,按期或根据车辆使用状况及时进行修理。

四、严格遵守车辆驾驶操作规程。如车辆因违反操作规程导致车辆损伤;超正常磨损致使车辆停运、修理,提前报废,驾驶员要赔偿经济损失。

五、严禁未经公司同意私拆,私换车辆各大总成及车内设施。造成经济损失,驾驶员要赔偿。

六、公司技术安全部门要严格车辆交接程序,搞好车辆的技术资料,档案的管理。

七、公司技术安全部要加强对车辆的检查与监督,发现问题要督促驾驶员及时修理及处理,并做好记录及跟踪检查。

九、对违反以上规定,视情节轻重要对驾驶员以赔偿经济损失,罚款,解除劳动合同、协议合同及劝退的处理。

第三篇:营运车辆轮胎技术管理制度

营运车辆轮胎技术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轮胎是汽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关系汽车安全行驶、节约能源、降低运输成本的重要因素。各单位应加强轮胎管理,正确使用轮胎,提高轮胎使用、维修的技术水平,确保轮胎使用安全,降低能耗及延长轮胎使用寿命。

第二条 轮胎技术管理工作必须贯彻依靠技术进步和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做到:加强基础管理、合理使用、定期保养、及时翻修。其基本任务是通过对轮胎的综合管理,即从轮胎的计划、选购、验收、保管、使用、保养、翻修、报废以及新技术应用、奖惩等方面进行全过程管理,使轮胎在使用过程中安全可靠和整个寿命周期内实现最佳的经济效益。

第三条 为了培养轮胎使用维修和技术管理人才,各单位要加强对轮胎管理人员、胎工和驾驶员的培训,以提高其管理水平和轮胎使用、维修水平。

第四条 各单位要从实际出发,积极推广新技术,配备专用设备,以提高轮胎使用寿命、维修质量和效率。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 公司属下各运输单位营运车辆轮胎管理。

第二章

管理机构、人员配备及工作职责

第六条 公司技术管理部是公司轮胎管理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公司轮胎技术管理的制度、规范。

(二)负责公司轮胎的选型、测试及统购工作,以及轮胎新技术的推广应用。

(三)负责检查、督促各属下单位轮胎的正确使用与维护。

(四)负责跟踪轮胎供应商的供货及服务情况。

(五)适时组织开展轮胎应用技术交流、培训、技术竞赛活动。第七条 各运输单位技术管理部门是本单位轮胎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汽车修理厂(维修点)是轮胎维护的实施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在相应部门设有专职或兼职胎管员负责本单位的轮胎管理工作,在实施部门设置适当的胎工负责具体维护工作,各自的工作职责如下:

(一)各单位技术管理部门职责

1、负责本单位营运车辆轮胎的使用、维护的技术管理;

2、按车辆运行条件,在——————公司确定的范围内,合理选择轮胎的厂牌、型号、负荷等级、速度等级及花纹类型,制定轮胎行驶里程定额,考核和实施办法,并负责考核。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车辆行驶安全,延长轮胎里程,降低运输成本;

3、定期组织胎管员、胎工、驾驶员对轮胎技术进行培训学习,总结交流和推广安全使用,爱胎、节胎的先进经验;

4、组织有关人员,对轮胎重大损坏事故进行分析,查找事故原因,提出处理意见,落实整改措施。

(二)汽车修理厂(维修点)职责

1、督促、指导胎工按有关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做好轮胎维修保养工作;

2、定期组织胎工对轮胎维修技术进行培训学习,总结轮胎维修经验,推广轮胎维修新技术;

3、确保轮胎维修质量,对出现的维修质量事故进行分析,查找事故原因,制定并落实相应整改措施;

4、配置相应的轮胎维修保养专用设备,保证轮胎拆装安全,提高轮胎维修保养质量和效率。

(三)胎管员岗位职责

1、执行轮胎管理制度,建立轮胎档案,掌握车辆在用轮胎的技术、磨损状况;

2、负责轮胎的验收、保管、领用、编号盘存、报废和登记工作,做到帐、卡、物相符;

3、编制用胎计划,动态记录有关资料,按期统计轮胎里程,定期公

布轮胎实绩,上报有关报表;

4、督促、落实胎工或有关维修人员做好车辆轮胎一、二级维护项目,督促做好轮胎换位等工作;

5、指导驾驶员、胎工使用和维修轮胎,对轮胎技术出现的问题进行鉴定和建议;

6、对本人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7、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胎工岗位职责

1、严格按照轮胎一、二级维护项目,做好轮胎一、二级维护工作;

2、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及工艺要求,做好轮胎维修工作;

3、向胎管员反馈轮胎使用情况;

4、协助胎管员分析轮胎损坏事故;

5、做好轮胎维修设备保养工作;

6、对本人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三章

轮胎的管理

第八条 轮胎的选购应在——————公司确定的范围内,根据线路、车型、车轴等条件,合理选择轮胎的厂牌、型号、负荷等级、速度等级及花纹类型等。

第九条 应根据轮胎使用规律及库存情况,定期制定轮胎采购计划,报有关部门审批后,及时按计划订购轮胎,避免因采购不及时而影响营运。

第十条 轮胎的验收

(一)新胎入库必须根据标准HG/T2177规定的技术要求进行验收,如果发现外观质量、型号、负荷等级、速度等级、花纹或制造年份等与规定不符者,应向供应商提出退换。

(二)新胎入库时,应按照原始单据进行进仓登记,轮胎编号可使用轮胎原厂编号,也可使用自编号。

(三)翻新胎和修补轮胎入库时,应按照国家标准GB7037规定的技术

要求进行验收,不符合者要求原翻修单位进行处理。

(四)如有需要,可对轮胎烙(刻)印自编号以便于识别和核对轮胎,烙(刻)印位置应在烙(刻)印专设部位。

第十一条 轮胎的保管

(一)新胎的储存按——————公司《轮胎使用和维护规范》进行储存。

(二)待翻修的轮胎,在施工前要妥善保管,不得露天放置,以免日晒雨淋,造成轮胎变质或钢丝锈蚀。不得堆叠垛压,以防其变形。备用的旧胎和翻修完工的轮胎,应按新胎的保管方法妥善保管。

(三)长期停用车辆的轮胎,应定期进行检查,轮胎要保持足够气压,并将车辆前后桥顶起使轮胎离地,不承受负荷。

第十二条 轮胎的使用与维护

应据据——————公司《轮胎使用与维护规范》的要求,合理组织使用与维护轮胎。根据使用规律,定期检查、及时监控,督促驾驶员规范驾驶操作,做好爱胎例保工作,落实好“三检”制度中有关轮胎检查内容。

第十三条 轮胎的报废

(一)经技术鉴定不符合于翻新、修补标准,符合报废条件的,应即作报废处理,以确保行车安全。

(二)轮胎报废必须由胎管人员按技术规定进行严格鉴定,并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报废。

第十四条 轮胎应进行定期盘存,核对轮胎数量,并作出记录,造表存查,总结分析。

第四章 轮胎档案

第十五条 轮胎档案分台帐、卡片及报表,其种类及格式如下:

(一)轮胎进出仓台帐(格式见附录A)

(二)轮胎卡片(格式见附录B)

(三)轮胎拆存、翻修、刻沟台帐(格式见附录C)

(四)单胎报废里程统计报表(格式见附录D)

(五)轮胎使用数量及成本统计报表(格式见附录E)

(六)轮胎盘存报表(格式见附录F)

(七)各品牌轮胎对比分析季报表(格式见附录G)第十六条 台帐、卡片及报表使用要求

(一)台帐、卡片及报表项目填写通用要求

1、“轮胎编号”可以是轮胎原厂编号,也可以是自编号,但同一单位应使用统一的编号方式,建议使用原厂编号。

2、翻新胎的“厂牌”应填写翻新胎厂的厂牌,而非胎体的厂牌。

3、“生产日期”填写轮胎胎体的生产日期

4、“轮胎来源”填写轮胎的供货商名称。

5、“路面类别”填写高速、混合、普通、特殊、城市

(1)高速是指高速公路占比80%(含80%)以上,其它主要为一、二级公路;

(2)混合是指高速公路占比40%-80%(含40%,不含80%),其它主要为一、二级公路;

(3)普通是指高速公路占比40%(不含40%)以下,其它主要为一、二级公路;

(4)特殊是指三、四级公路及等级外公路占比20%(含20%)以上的;

(5)城市是指城市道路。

6、各台帐、卡片及报表中,新胎里程是指新胎使用至不能再使用时行驶里程;刻沟胎里程是指经刻沟后使用至不能再使用时的行驶里程;翻新胎是指轮胎经翻新后使用到不能再使用时行驶里程(每次翻新单独计算)。

(二)轮胎进出仓台帐

轮胎进出仓台帐应由配件仓库建帐,由仓库管理员负责填写。在建

帐时,应按不同规格、厂牌、花纹分别建帐。

(三)轮胎卡片

1、应每条轮胎建立一张卡片,由胎管员负责立卡、填写。

2、应从轮胎领用时立卡,卡片随轮胎装用调入单车轮胎档案夹、拆存、翻新档案夹或报废档案夹。

3、在填写时,应按标准GB 6326规定的名词术语填写;花纹应按标准GB/T 521规定的方法测量,外观质量按标准HG/T2177规定检查并填写。

(四)轮胎拆存、翻修、刻沟台帐

轮胎拆存、翻修、刻沟台帐应由胎管员负责建帐、填写。

(五)单胎报废里程统计报表

1、单胎报废里程统计报表由胎管员负责建帐、填写。

2、如刻沟胎里程单独计算,则只需在“刻沟”标记列注明,如单胎里程是新胎与刻沟胎合并计算,则在“新胎”标记及“刻沟”标记列均需注明。

3、此报表作为报废轮胎审批表,需经部门及单位负责人审批。

(六)轮胎使用数量及成本统计报表

轮胎使用数量及成本统计报表由胎管员负责建立、填写。

(七)轮胎盘存报表

轮胎盘存报表应由胎管员建立、填写。

(八)各品牌轮胎对比分析季报表

1、各品牌轮胎对比分析季报表应由胎管员负责建立、填写。

2、按规格、品牌、花纹型号、路面类别分别进行统计。

3、按季、上报——————公司。

第十七条 轮胎档案的保存期为至轮胎报废后或报表完成后二年。

第五章 轮胎考核

第十八条 轮胎的考核

(一)各运输单位应根据各自的具体情况,制定轮胎考核细则,并针对不同品牌、规格、花纹、行驶路面、车型等情况制定相应的定额。

(二)考核范围,除了外单位拨入记录不完整,未经过鉴定里程的旧胎;由于产品质量出现问题的轮胎(须经制造厂质量鉴定予以赔偿者);由于人为原因造成异常损坏的轮胎及丢失和被盗的轮胎不作考核外,其它凡是营运车辆使用的轮胎均应全部列入考核范围。

第十九条 轮胎责任事故处理

(一)驾驶员或胎工,如发现轮胎有异常损伤或磨损等情况,应及时报告胎管员,共同分析原因、制定并落实相应整改措施,以防损伤扩大。

(二)轮胎早期损坏,经鉴定属厂方(包括翻新厂)责任者,送原供应方,按规定或合同由原供应方负责赔偿处理。属管理失职、使用不当、保养不良而造成损坏者,一律按责任事故处理。

(三)凡属责任事故造成轮胎损坏或丢失,可根据情节轻重、损失大小追究有关人员相关责任。

(四)各运输单位应制定相应的轮胎责任事故处理办法,具体实施。

(五)对轮胎责任事故的处理,应填写《轮胎损坏事故分析报告表》(格式见附录H),报有关部门及领导审批后执行。

第六章

奖惩

第二十条 为了鼓励职工管好、用好轮胎,提高轮胎行驶里程,达到降低运输成本和节约原材料的目的,各运输单位应建立轮胎使用考核奖惩制度。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公司各属下运输单位应根据本制度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四篇:公司营运车辆管理制度(teniu推荐)

公司营运车辆管理制度

为充分发挥公司车辆营运增收,努力提高其运行效率,切实加强对车辆的调度管理,规范用车程序,合理使用车辆,节约费用开支,防止和清除不安全因素的发生,根据公司现行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由公司指定的部门负责管理的所有营运车辆(不含公务用的小车)。

二、公司所有营运车辆的证照稽核、维修、检修、年审、车辆保险及养路费支出等事项统一由车辆管理部门或指定的专人负责办理;并由车辆管理部门认真建立相关车辆包括车辆型号、车辆原值、基本装备、技术性能、逐年行驶里程、车辆分配等情况档案,以备跟踪管理。

三、车辆管理

1、车辆管理部门对所属各车辆设置“行车记录表”,车辆使用前,由驾驶员就上一次记录表上的读数与车辆里程表进行核对、检查,出车结束后,驾驶员应认真记载行驶里程、时间、地点、用途等。并由车辆管理部门不定期地进行抽查。如发现记载不实、不全或未作记载,第一次提出批评;第二次处于罚款100元;对屡教不改者,将其劝退辞职;

2、驾驶员必须坚持以安全第一、杜绝隐患发生为原则。严禁驾驶员随意将车辆和钥匙交给他人以试驾或顶岗,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概由本人负责;

3、车辆行驶回公司时,一律停按指定的地点顺序停车,严禁乱停乱放;

4、营运车辆的出行必须由车辆管理部门统一调度管理,不得讲价还价;

5、所有营运车辆,未经公司领导批准同意,不得携带私货(包括自用物资),一经发现将以一罚十进行处罚;

6、对未按程序执行,或未经批准擅自出车者,车辆管理部门将追查行为人责任,并将其发生的所有费用划归个人承担;

7、车辆管理部门将不定期进行上路巡查;

四、驾驶员管理

1、驾驶员必须核对驾照等级和个人身份证,对驾驶不同类型的车辆依据驾照等级和驾驶经验由管理部门考核后定岗。驾驶员应在每次出行时对自己所开车辆的各种证件的有效性应进行检查,确保证件的齐全、有效;

2、驾驶员在行车前还必须对车辆做好基本检查(如水箱、油量、机油、刹车油、电瓶液、外观等),如发现故障或不安全隐患、配件失窃或损坏等现象,应立即报告车辆管理部门相关负责人,否则将对对由此引发的后果负责;

3、驾驶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它有关交通安全管理的规章规则,安全驾车,并应遵守本公司其他相关的规章制度。蓄意违章或证件不全被罚款时,后果概由当事人负责;

4、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交通规则,文明驾驶,规范作业,不带情绪出车,杜绝酒后出车,不开危险车、英雄车,不疲劳驾车,晚间出车要注意休息;

5、在途或出车归来停放车辆,一定要注意选取停放地点和位置,不能在不准停车的地方或危险地段停车。驾驶员离开车辆时,要锁好车门,预防被盗。因任意放置导致的损毁、失窃等,概由驾驶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6、驾驶员上路行车必须携带手机,并保证手机的畅通;

7、未经领导批准,不得将自己驾驶的车辆随便交给他人驾驶或练习驾驶;严禁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驾驶;任何人不得利用公司车辆学开车;

10、驾驶员全年安全行车,未出任何交通事故的,公司将视情况给予一定的奖励;

五、违规与事故处理

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违反交通法规或发生事故,由驾驶人员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1)、无证驾驶, 违章操作;

2(2)、违反交通规则,其罚款由驾驶员承担;

(3)、意外事故造成车辆损失,在扣除保险赔款后,再视实际情况判定驾驶员承担相应的部分责任或全部责任。车辆在行驶途中遇到不可抗拒发生车祸时,应先急救伤患人员,并及时向附近交通警察机关报警,并与车辆管理部门或公司指定的管理人员联系,协助处理;

(4)、发生交通事故后,如需向受害当事人赔偿损失,经扣除保险赔款以后,其差额视情况,酌情由驾驶员承担相应的部分责任或全部责任;

2、违反公司车辆管理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将进行以下处罚;

(1)、不属于公司专职聘用的驾驶员,采取不正当手法或借口将车辆开出公司,不论情形或理由,一次罚款500元;在非特殊情况下,本着“谁同意,谁调派,谁负责”的原则将车辆安排给非专职驾驶员驾驶,构成事实,对安排调派车辆的人员一次罚款500元;驾驶员不讲原则,未经公司同意擅作主张,将车辆外出私用或借给他人驾驶,违者罚款500元;若发生交通事故,其造成损失由驾驶人员承担全部责任;

(2)、驾驶员在岗位工作上不负责任,对车辆不检查、不维护,造成车况差、运行情况不良好,经提出批评后,仍无改进者,作辞退处理;

(3)、驾驶人员利用工作之便和技术上的专业性,勾结修理厂家,乱报材料价格,从中捞取好处的,发现一次停发当月工资,并立即作开除处理;

(4)、驾驶人员利用工作之便,虚报行车里程、套取用油数量或虚报其他费用,从中捞取好处的,不论数额大小,发现一次扣发当月工资,情节恶劣者将给予除名处理;

(5)驾驶人员不服从车辆管理部门调派、不听从指挥、目无组织纪律、目无领导、我行我素,一年内连续发生三次者,将劝其离职;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第五篇:营运车辆安全检查管理制度

营运车辆安全检查管理制度

一、本站接纳的参营车辆必须是经交通运政安全检测部门检测合格,并具有交通运政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件的营运车辆,不合格车辆进站一律不予接纳。

二、本站由运政执行室设立营运车辆安全检查岗、营运手续检查岗、出站检查登记岗,指定专人负责检查营运车辆的技术状况、参营手续和载客情况,并对营运车辆实行强制安全例检,未例检或例检不合格的车辆严禁发班运行。

三、例检人员应首先确认车辆是否在二级维护有效期内,再按规定的部位和要求对营运车辆进行安全检查,检查合格后,按规定填写安全检查登记表并在安全检查合格通知单上签字,通知单交驾驶员。

四、例检人员在检查中发现有不合格情况时,应立即通知营运车辆驾驶员进行整改并作好记录,整改合格后,才能开具安全检查合格通知单;整改后仍不合格,需停班的,应及时通知调度室。

五、营运手续检查人员应按规定检查营运车辆的行驶证、道路运输证、线路标志牌、驾驶员驾驶证、从业资格证,超长客运应检查派车通知单,在确认牌证齐全有效后,填写营运手续检查登记表,并在安全检查合格通知单上签字。

六、营运手续检查人员在检查中发现不合格情况时,应立即通知营运车辆驾驶员进行整改并作好记录,整改合格后,才能在安全检查合格通知单上签字;整改后仍不合格,需停班的,应及时通知调度室。

七、调度室在接到营运车辆安全检查合格通知单、确认营运车辆符合安全要求后,才能对车辆安班,售票处才能按道路运输证核定的载客人数售票。不允许安排未经安全检查或安全检查不合格的营运车辆应班。

八、出站检查人员应认真核对车辆、驾驶员是否相符,清点人数,检查车辆超高、超载情况,填写出站检查登记表。驾驶员在出站检查登记表上签字,检查人在安全检查合格通知单和出站检查登记表上签字并对驾驶员进行安全提示后才能放行车辆。

九、出站检查人员在检查中发现不合格情况时,应立即通知驾驶员进行整改并作好记录,整改合格后,才能放行车辆;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应终止其营运,并通知调度安排车辆转运乘客。

营运车辆技术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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